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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研究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23 08:37:59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政策研究

开发经营存在问题:

1.缺乏规模性,对发展乡村旅游还缺乏足够认识,观念和理念还比较落后

在乡村旅游开发和经营中普遍存在经营实体各自为政的现象,以户为单位,开发资源盲目性很大,资源未得到有效的整合和合理配置,规模普遍偏小。

2.缺乏规划性,往往造成盲目开发,重复雷同,特色不突出。

急功近利,在未对旅游资源进行论证、规划、策划或论证、规划、策划不充分的情况下就仓促开发,且开发中重规模,轻质量,粗制滥造,不顾长远,造成大多数开发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价值,同时还存在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3.三是缺乏市场调查和分析,旅游产品缺少品牌,吸引力不强,效益不高。

4.缺乏科学管理。

一是大多数乡村旅游的开发者和经营者属同一人,且很多来自专业技术和综合素质较低的当地农民,他们没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等,经营理念陈旧;

二是管理无序。景点管理相对滞后,服务质量不高,公共设施简陋、设备不足,乱搭乱建破坏了景区的美观,主要食宿设施和卫生状况较差等;没有健全的管理与经营体制,管理力度不够,缺乏某些方面的政策法规,不能有效监督和规范许多开发和经营行为。

5.经营者缺乏主动性

首先,信息工作严重滞后。越来越多的游客向自主型发展,散客已成为客源市场的主流,对于散客来讲,旅游目的地的确定、旅游服务咨询、旅游路线等方面都需要详细的信息服务,由于散客的兴趣爱好千差万别、活动范围广泛且分散,加上文化差异、交通、通讯不甚便利等因素,对供给市场的信息服务要求就更高。

其次,对游客的心理特点及行为方式缺乏深入研究,因此不能投其所好、对症下药。目前,游客自主意识越来越强,强调自己选择旅行线路与旅行方式,而这也是目前国际上流行的旅行方式。在这方面,我们也很不适应,一直习惯于包团旅游的形式。

第三,促销不力,缺乏自主灵活多变的促销方式。国内旅游企业基本上还停留在等客上门的落后状态。所谓促销,是指经营者通过各种方式把有关企业的产品信息传达给顾客,促进其了解、推动其信赖、激发其购买欲望、促使其购买,以实现企业销售任务的行为。在旅游产品供大于求的未来,旅游企业必须利用推销技术和加强广告宣传等促销手段,才能争取将自己的旅游产品推销出去,才能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旅游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6.缺乏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的关键之一就是必须解决人才问题,建设一支具有专业水平的乡村旅游管理人才队伍,在旅游规划、管理、经营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供高质量服务。

7.旅游产品同质化严重,没有特色。

应重视乡村文化传统和民风民俗资源的开发。乡村旅游的开发严重依赖农业资源,缺乏 文化内涵,个性化特色不突出,乡村旅游产品不丰富,雷同现象严重,开发深度不够,难以满足旅游市场新形势下的旅游需求,使游客消费方式呈现快进快出的浅层次旅游状态,回头率低。

8.资金短缺。

要使乡村旅游又快又好的发展,必须有资金作保障,特别是开发有规模、高档次的乡村旅游景点,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加强规范化管理、打造品牌旅游产品等必须具备充足的资金。但农村的经济实力极为薄弱,大多数乡政府对其旅游发展投入很少,招商引资又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农民自身收入极为有限,则资金匮乏就成为制约农村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政策体系构建

一、旅游产业:

1.产业功能。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除了关注其创收、吸纳就业等基本经济功能外,还要深刻挖掘乡村旅游业作为一项特殊产业的多重功能和综合作用,实施功能多元化取向,由经济功能向综合功能转变。

2.产业结构。实践证明,产业融合是实现乡村旅游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旅游产业的独特性质使得旅游产业不仅能够带动诸多产业发展,而且也能够和诸多产业一起融合发展,当前实施乡村旅游产业融合战略主要有两种路径,即“泛休闲化”和“广服务化”。

3.产业链的本地化和纵深化。产业链的本地化和纵深化是指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包括各种原材料和人力资源等,以旅游业为龙头,优化配置相关产业,在本地生产和销售产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最大限度地使旅游收益留在本地,避免乡村旅游经营的飞地化。

4.产业运作方式。要将当前以政府为主导的乡村旅游产业运作方式转向多产业融合的政府———市场化(Public-Priva tePa rtnership) 模式,整合现有产业链,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和管理机制,协调各方利益,加强域内外交流与合作。

二、旅游产品

未来乡村旅游产品应该不断由观光向休闲、由审美愉悦向体验参与、康体娱乐转变,具体体现在:

1.在产品结构和功能方面将有两个方向的发展:一方面是乡村旅游产品向多元化、休闲化转型,即从以简单观光、采摘旅游为主到以休闲度假、康体娱乐为主的多元休闲旅游产品转变,另一方面是乡村旅游产品向创新化、体验化转型,从服务经济向体验经济升级,让游客参与其中,“表演”旅游。

2.在产品形式上,尽管乡村观光、采摘等仍然是大众旅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已不再是市场的唯一主体。休闲度假、水上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康体旅游等新型乡村旅游产品也亟待开发。

3.在产品开发方面也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要保证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保留和延续产品的乡村性,在资源中注入文化,在文化中凸显特色,在特色中形成专题,以专题组合线路,在线路的基础上建设精品,最终形成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系列。

三、市场的转型升级

1.市场的分级与拓展:指打破当前以本地城市居民为主要市场的局面,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根据各地资源、产品、交通、设施等状况,形成本地城市居民、周边城市居民、外地城市居民,甚至国际游客等不同层次市场并存发展的局面。

2.营销的细分与深化:指进一步研究游客市场,进行市场细分,针对细分市场进行专门营销,彻底改变以往等客上门的局面。同时,要充分认识整合营销和网络营销的优势,建立营销合作组织,形成统一协调的市场,联合推进,优化网络平台,完善网站建设,开展在线服务。

四、专业合作组织

1.由政府主导向企业化经营转型,即在政府合理引导下,摒弃过去“等、靠、要”的惰性,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获得发展;

2.由“对内服务”向“对内服务,对外盈利”转型,即在企业化经营的基础上,除了为组织内部成员服务外,还要通过外部经营,使各参与方的参与能够保值增值,获取额外收益,提高参与者的积极性,增强合作组织的吸引力。

五、投融资与税费:

一是加强政府的导向性投入,由政府部门统筹、批拨扶贫资金开发乡村旅游。

二是进一步开放市场,加大利用外资力度,利用各种优惠条件和丰富的旅游资源吸引各种外资,给乡村旅游开发注入新鲜“血液”,拉动乡村旅游经济发展。

三是充分调动和鼓励当地社会力量兴办乡村旅游,鼓励村民出资合股联营,这有助于增强村民的责任感,以主人翁的态度投入到乡村旅游开发工作中。

六、平台构筑:

推荐第2篇:政策研究工作总结

~年政策研究工作总结

~年政研科在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履行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服务的工作职能,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积极研究探索经济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提高政研质量和服务水平,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内强素质抓学习

一年来,政研科把学习作为提高政研工作水平的载体,贯穿于工作的始终。以提高理论素质为目的,加强了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重点学习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市三次党代会精神等系列理论知识,通过系统学习夯实了理论基础,培植了理论根基;以提高知识水平为目的,加强了对WTO、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开阔了视野,增长了知识,陶冶了情操;以提高工作技能为目的,加强了对电脑和网络知识的学习,提高了办公效率和水平。在学习方式上,我们坚持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增强干部学习的主动性和长期性,在学习中提高自己、丰富自己、完善自己。同时,我们在提高调研文章的质量上狠下功夫,坚持做到多写、勤思、乐创、求实,使调研文章上质量、上档次、出精品,促进调研成果转化为领导决策。

二、围绕中心抓调研

作为直接服务于党委、政府决策的政研工作,我们始终坚持调查研究服从、服务于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客观现实的需要。一年来,在调研上我们按照“服务决策、重在实用”的原则,创新工作思路,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服务,变单项服务为决策过程全服务,针对当前执政能力建设、税费改革、产业结构调整、退耕还林、劳动力转移、新型工业化、旅游开发等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积极开展调研,为县委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做到了研究在领导之前,参谋在领导思考之中。一是组织开展了“发展劳务经济、富县富民”的专题调研。为认真做好此项活动,我们与县总工会、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赴广东、江苏等地进行了考察调研,同时我们也深入到县内部分乡镇和村开展调查研究,撰写了《关于我县劳务输出情况的调查报告》、《秭归县劳动力转移战略的思考与建议》等调研文章,聘请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参加此次活动的调研文章进行了评奖,编辑出版了《大转移、大发展》调研论文集,调研成果得到了县委主要领导的认可,为县委出台《关于加快实施劳动力转移战略的决定》提供了决策依据。二是围绕如何提升柑橘产业,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县委根据调研成果下发了《关于做好~年柑橘销售工作的意见》,为今年全县柑橘销售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三是围绕县委主要领导提出的“开发水煤两能、加工硅钙两矿,引进优势企业、实现工业强县”的战略开展了专题调研,撰写了《关于深度开发我县水电能源的原则思考》。四是围绕如何提升我县板栗产业开展调研。办公室主任高度重视这次调研活动,亲自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远赴金寨、罗田等地考察,通过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撰写了考察报告,同时结合我县板栗产业的现状,撰写了《抢救板栗产业迫在眉睫》,通过此次调研为县委出台《提升板栗产业的意见》奠定了基础。通过开展这些调研活动,切实增强了服务决策、服务中心、服务领导的能力,发挥了参谋助手的作用。五是围绕领导工作思路,撰写了部分有价值的理论文章。其中为领导撰写的《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被《组织工作》刊发,《加快发展必须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被《学习月刊》刊发,《烤烟产业路在何方》在《社会科学》刊发。此外,我们围绕县委工作中心,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撰写了《乘势而上抓加快秭归现代物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亟待解决的问题及建议》、《借鉴外地经验发展旅游》等多篇调研文章,为县委工作决策提供了参考依据。

三、转变作风抓服务

一年来,县委政研工作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切实端正调查研究的态度,努力改进调查研究作风,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在调查研究中,我们认真克服以往调研工作中存在的跑“马”观花、不求知不求教、指手划脚等现象,认真深入到实地,深入到农村田间地头、工矿企业车间,了解生产状况,与工人、农民交流思想,了解他们的心愿和疾苦,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中改进作风,在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中探求解决问题、促进发展的答案,在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到实处。另外,几位从事秘书工作的同志,也较好的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基本做到了让领导满意。

推荐第3篇:房地产金融政策研究

房地产金融政策研究

一、近十年房地产金融政策简析

(一)国十六条时代(1993)。

1、政策背景。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中国出现新一轮的通货膨胀。到1993年上半年,经济运行出现“四高两乱”现象――高投资、高货币投放、高物价、高进口和金融秩序混乱、生产资料市场秩序混乱,尤其是在金融领域的“三乱”现象――乱集资、乱拆借、乱设金融机构。中国房地产市场第一次出现热潮,由于当时的环境影响,房地产泡沫严重,开发过热。在当前情况下1993年夏朱?F基总理开始实施以抑制通货膨胀为主要目的的紧缩政策,俗称“国十六条”。这也是我国第一次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

2、房地产方面的金融政策:(1)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2)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强化中央银行的金融宏观调控能力。

3、政策影响。由于紧缩的财政政策大力实施,通货膨胀得到抑制,经济开始转冷。随之而来,泡沫破裂,房地产市场进入低谷期。房屋价格迅速回落,但并不是断崖式,而是3年的软着陆。但依旧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个巨大打击,尤其是海南等地的房地产市场。

(二)“23号”文件时代(1998)。

1、政策背景。1997年第四季度中国经济突然下滑,使全年增长8.8%,落后与上一年的9.7%近一个百分点。中国经济刚从高通胀走出,却出现了将进入通货紧缩的信号。东南亚经济危机,外贸进入负增长,并且出现资本外流。在当前情况下1998年7月,朱?F基总理开始实施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为主要目的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俗称“23号”文件。

2、房地产方面的金融政策。(1)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2)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3)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4)发展住房金融。

3、政策影响。由于扩张的财政政策大力实施,经济开始回暖。随之而来,房地产市场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同时由于缺乏有关方面的规范,出现了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现象,为今后的高房价埋下了种子。

(三)121号文件时代与18号文件时代(2003)。

1、政策背景。2003年经济形势大好,出现了经济过热的现象。由于确立房地产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房地产行业表现明显出现了投资过快。同时的土地使用权全面施行招标、挂牌、拍卖,更是给房地产市场添了一把火,房地产市场进入过热状态。由于大量的房产借贷,房产信贷不完善的中国银行金融体系面临巨大的挑战。为应对当前局势,2003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俗称121号文件)和《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俗称18号文件)。

2、房地产方面的金融政策。121号文件:(1)加强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引导规范贷款投向;(2)加强个人住房贷款管理,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的需要。18号文件:(1)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2)改革住房制度,健全市场体系;(3)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4)改进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

3、政策影响。18号文件带来了新一轮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但也没有提出任何实质性的措施。但是在关于经济适用房方面却从23号文件的供应主体变为了保障性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未能改变房地产过热的现状,同时加剧了金融信贷风险。

(四)国八条时代(2005-2007)。

1、政策背景。由于上一个政策的大力落实,房地产投资过快得到控制,房地产开发进入增速减慢的状态。但是市场的投机性购房增加,供小于求,加上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2005年房价依旧快速增长,深圳,北京等城市房价涨幅惊人。

2、房地产方面的金融政策。(1)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工作;(2)大力调整和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拆迁)。

3、政策影响。政策效果对房地产开发投资产生了作用,但对房价几乎没有产生影响,房价依旧上扬。此后的国六条又是进一步缩小了政府惠房政策范围,经济适用房成为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加剧了房价上涨。

(五)调控反复时代(2008-2010)。

1、政策背景。2008年爆发美国次贷危机,为了救市,财政大力拨款,最终导致2009年房价疯狂上涨。为了应对2009年的疯狂上涨,2010年全年中央政府不断调控,但成效微弱,全国房价依旧保持上涨趋势。

2、房地产方面的金融政策。2008年《继续加大保障民生投入力度切实解决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扩张);《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扩张)。2009年,《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紧缩);《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紧缩);《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紧缩);《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紧缩);2010年,《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限购)。

3、政策影响。尽管中央为了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出台了诸多政策,依旧未能停止房价上涨的脚步,政策效果极其不理想。

(六)供给侧改革。

1、政策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一直高速增长,进入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但在最近几年,世界经济下行,我国也随着经济发展失去人口红利,进入中等收入陷阱,最终导致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严重,进入经济新常态。主要表现为:居民收入增加而企业利润率下降,消费上升而投资下降,经济增长持续下行与CPI持续低位运行,经济指标之间出现背离。

2、房地产方面的金融政策。(1)深入推进财税改革,形成政府与公民、中央与地方之间稳定的经济关系以及规范的政府财政管理制度;(2)推进土地制度改革,释放供给活力;(3)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解除金融抑制。

3、政策影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的是立足于提高供给质量,采用改革的办法进行结构调整,改善要素配置扭曲,增加有效供给,从而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程度和灵活程度。从政策来看,房地产方面的主要任务是去库存,政策从土地改革这一根本出发,辅助税种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来改善房地产市场过剩现状,开启了房产改革的新局面,如果政策可以大力实施,房地产市场合理降温指日可待。

二、当前房地产金融政策的需求

(一)地方减少土地财政依赖。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化水平快速发展,伴随城市化程度的大幅提高,加剧了房地产过热,进而导致土地出让价格快速上涨,最终又推动了房价的不断攀升。在此过程中,地方政府从土地市场上获取了巨大土地增值收入好和税费收入。由于房地产商在土地一级市场的高额的成本,最终会通过二级市场转嫁给消费者。所以,地方政府是房价过快增长的主要原因。因此,解决房价过高问题,首要问题是降低高额的土地成本,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刻不容缓。

(二)建立多元供给,扩大住房供给满足需求。从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而言,供求关系决定了商品的价格。当供大于求的时候,商品价格会下跌;供不应求的时候,商品价格会上涨。解决房价过高的根本方法是扩大供给,扩大住房供给的方法之一就是放开自建房和集资建房市场。随之而来的就是如果放开自建房和集资建房市场,是否会导致房地产秩序。以欧美国家为例,欧美国家自建房的比例高达30%。德国更是超过30%。如果我国将这个市场的份额定位在10%,在政府合理控制下,必然会促进房价的合和房地产市场的合理稳定发展,同时促进60多个行业的发展。不仅如此,居民购房支出的减少。

(三)全面深化供给侧改革。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高度重视房地产方面的供给侧改革,经济社会发展五大任务之一是化解房地产库存,具体措施是市民化农民工,增加有效需求,打通供需通道,消化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最新数据,我国商品房期房库存约35.7亿平方米,至少需要4.5年才能化解库存。然而,我国商品房房产库存却还在以每月1000万平方米的数量在增长。房地产库存问题已经成为燃眉之急,为此,全面深化去库存的供给侧改革刻不容缓。(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梁荣.对当前我国房地产金融政策与法规的思考[J].财经科学,2004(06).

[2]郭衍远.基于房地产金融制度的我国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D].云南大学,2010.

推荐第4篇:林业税收政策研究

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在林业发展进入21世纪的重要关头,包括林业税收在内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涉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林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目的在于改进和完善中国的财税政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税制;同时,也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更加合理地利用森林资源,推动生态环境及林业健康发展,实现环境与发展的相互协调。 中国林业现行税收政策评析 1.林业税收体制沿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按照林业适行的税种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1983年到1987年,国家逐步对林业开征农林特产税、所得税和产品税。农林特产税从1983年开始征收,林木收入税率为5%~10%;所得税在国家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时开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全国55%的统一税率,小型企业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产品税在国家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始对木材征收,税率为10%;由于当时森林资源危机的问题还未出现,森工企业的效益普遍较好,因此重税负对林业生产的影响也不明显。 第二阶段是从1987到1994年国家税收体制改革。这时,国家对企业普遍实行财务包干办法,森工企业也退出利改税,转为上交包干利润,同时对木材加工产品,包括锯材等,开始按加工增值额的14%开征增值税;将原木的农林特产税统一为8%。在这一阶段,森工企业“两危”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并日益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扶持林业发展,党和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林业经济发展和保持林区社会安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三阶段是从1994年税制改革起到现在。为了适应国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体系,并将农林特产税与产品税合并,改为农业特产税,规定在生产和销售两个环节各征收8%的农业特产税;重新开征所得税。这一阶段,林业的经济危困进一步加剧,森工企业开始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为了扶持林业发展,国家继续对林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2.现行林业税费。 森林资源采伐阶段(原木生产)的主要税费:①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是涉及原木生产、林化产品原料生产、经济林产品生产、林区种植业和采集等方面的主要税种。农业特产税总的政策是国务院143号《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以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个人为纳税义务人,对林木征收8%的农业特产税。1994年(94)财农税字第7号《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对生产和收购原木、原竹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的统一税率8%执行。 ②育林基金(林价)。育林基金是为了恢复、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弥补国家营林资金投入的不足,本着“以林养林”的原则而建立的林业生产性专项资金。主要由林业部门从木竹销售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或征收。育林基金是中国最早建立的林业专项资金。从建国初期至今,育林基金制度几经演变。目前规定,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按木材销售收入26%的标准提取林价(育林基金);其他国有林区按木材销售收入的21%提龋集体林区木材、竹材的育林基金与更改资金一并征收,对产区木竹经营单位按其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 ③维简费(更改资金)。维简费(更改资金)是维持木材简单再生产和发展林区生产建设事业的资金。维简费最早出现于国有林区,因为木材采运生产的伐区是由近及远的,每年都需要修建一定数量的道路来维持简单再生产。这项资金需要每年列入基本建设计划。1952年起在东北、西南等国有林区试行“维持再生产基金”办法,按木材产量每m3 5元从生产成本中提龋 1972年更改资金的提取扩展到南方 11个省区。1993年实行新财会制度,将国有林区伐区道路延伸费和集体林区更新改造资金统一改称维简费。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的维简费,平均每 m3木材控制10元以内,计入木材生产成本;集体林区森工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取维简费,计入木材进货成本。 ④林业保护建设费。“林业保护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m3木材5元。收费对象为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者及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林业保护建设费由林业部门负责收取,集中用于林政管理、森林防火、林区中幼林抚育及道路建设,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森林资源加工及综合利用主要税收:木材加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方面涉及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对以木材为原料的林产工业而言,多缴纳的是增值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对林区建筑、运输、服务、森林旅游等多以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主要税种。有关纳税规定和税率与国家相关税法、实施细则、条例和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一致,不再赘言。 3.林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基本评价。 人们普遍认为一个税制能否称得上适宜主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衡量。一是好的税制不应该影响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二是要管理简单。好的税制应该简单易行,其管理成本相对较低。三是税负公平。好的税制应该能够公平地对待纳税人,使税负水平相对平等。四是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和适应性。优秀的税制应该能够非常容易地,甚至是自动地对经济环境变化加以反应,从而有较强的生命力。五是政治影响力和公众认同度,优秀的税制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取向相协调,应该能够更准确地反映人们的偏好,同时要使广大的纳税人清楚不同税种设计思想,知道付出什么和怎样付出。 总体上讲,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林业税收得到了进一步的简化、规范和理顺,林业系统也获得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林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客观地讲,现行的森林资源及林业税制中还存在与林业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方面。国有森工企业过去为国家生产了大量木材,现在绝大多数企业可采资源已近枯竭。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木材产量很低甚至终止商业性木材生产,经济收入大幅度减少或中断,社会负担沉重,其亏损带有明显的政策性亏损性质。如果森工企业执行统一的所得税政策,大多数企业的均无法承受。对国有林尝苗圃来说,国有林场苗圃作为生产性事业单位以培育后备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目前有867万hm2宜林荒地需绿化, 1067万hm2急需抚育中幼林,而国家投入很少,营林资金缺口靠银行贷款维持。如果再向国有场圃开征所得税,必将使造林育林的资金中断来源,产生新的一批贫困林场,严重影响林场苗圃造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对全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十分不利。 农业特产税方面。按现行农业特产税政策规定,对生产并销售原木、原竹的林业生产单位,要同时征收生产环节和收购环节两个8.8%的农业特产税,合计税率高达17.6%,如此高税率在原材料和基础产业中是罕见的,各地林业部门对此反映强烈,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①税负加重。据统计,全国森工企业交纳的农业特产税与税改前的原产品税、农林特产税同口径比较增加1.9亿元,上升20.4%。全国森工企业木材缴纳农业特产税占应税木材收入的比重,税改前1993年为5.6%,税改后为7.4%。每m3木材承担农业特产税税改前为 24.5元,税改后为33.9元。收入下降,税率上升,加剧了企业的经济危困。国有林尝苗圃的情况更为严重,除执行 16%的税率以外,还普遍承担着10%的地方税附加,使木材缴纳农业特产税占应税木材收入的17.6%。如此高的税率在原材料和基础产业中实属罕见,也不符合国家对林业扶持的产业政策。②税基扩大。税改前农业特产税一般按木材收购价或生产价格计征,税改后各地普遍将木材销售价格作为实际计税价格,并将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营林资金也纳入计税基数,致使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价格比税改前扩大了1倍多。由于税基扩大,税改后全国国有林场交纳的农业特产税比税改前增加 1.58倍。 增值税方面。新税法规定锯材等以原木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而购进原木的进项税额按10%抵扣。由于抵扣不同步,税负成倍增加,实际纳税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由原来的3%提高到7.8%。我国是少林国家,充分利用林区各种剩余物和次、孝薪材发展综合利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既可节约森林资源消耗,又可变废为宝,增加社会财富,同时还能安置大量的剩余劳动力。但由于林区开展综合利用起步较晚,经济十分脆弱,这些产品多数亏损或微利,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扶持。如果征收增值税,将极大地限制林区综合利用的发展。 除以上三个方面外,现阶段国家给予林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在20世纪末终止,21世纪新一轮林业税收扶持还未提到议事日程,现行林业税制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不适应部分,已经对商品林经营、发展,木材加工企业等产生了一定的现实影响。从长远发展上讲,现行林业税制已难以充分满足推行现代林业战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中国林业税收政策的调整设计 调整设计的基本思路。税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森林资源及林业税制的设计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在遵循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从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能够促进现代林业建设进程和林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满足国民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人类生活对林业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种需求。 遵循的主要原则。①林业税制要适合行业生产的特点。林业是国民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和生态保护部门。林业税改既要使林业纳入整个社会的商品生产大循环,也要体现出对森林公益性价值的承认和合理补偿。在目前森林资源质量差,林产品市场需求弹性小,林业的经济外部性未得到合理补偿,林业生产者效益低的前提下,我们认为林业税收份额合理量度应以林产品的纯收入为基础,考虑林业生产的实际承受能力和鼓励林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林业采取低税政策。②体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作为一个部门除通过纳税积极完成国家财政职能以外,当前如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产品结构合理协调发展,是我们确定林业税收的基本出发点。在确定林业税目和税率时,要鼓励发展人工林、退耕还林、荒山造林、规模生产和以节约资源消耗为主要目的的木材综合利用等;要限制天然林的开发利用、林地逆转、“小而全”“大而全”的重复建设和造成资源严重浪费与环境污染的项目等。③公平税赋,合理负担。这里的公平税负我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行业之间的公平,二是指林业内部生产、流通环节的公平。目前,在其他原材料部门产品税率调低的情况下,林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济利益水平,把税率水平降下来,以保持原材料产品之间的税收平衡。在林业内部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负也不尽合理。应根据林业生产的特点,制定木材加工、森林采运和营林三阶段税率逐次降低的政策。④简化和规范税制。取消与林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税费,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并力争做到简便易行,体现规范化,维护统一性和严肃性。 相关的政策与措施保障 1.多元化投资政策。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制定以政府为导向,全社会为基础,银行信贷、国外资金以及群众投工投劳为补充的林业投资政策。理顺林业建设资金渠道,实现林业社会性、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国家拨款为主;商品林业建设项目,作为基础产业实行政策性投资;其他建设项目投资,原则上要推向市场,依靠商业信贷来解决。国家应新辟生态公益林经营管护事业费和国家预算内生态公益林建设的基本建设拨款;扩大森工预算内非经营性投资规模和商品林专项贷款与原有专项贷款规模;建立低息或无息的中长期林业政策性贷款,并将现由农业银行发放的林业项目贴息贷款和治沙贴息贷款,纳入中国农业银行作为政策性贷款管理,提高匹配资金的比例,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按现行贴息比率给予贴息。增加政策性贷款的总量,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加大贴息幅度。应根据《森林法》的规定,从国内外广泛筹集林业建设资金;继续走全民参与、全社会办林业的路子,提倡各种形式的对林业的投工、投劳和其他投入,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优惠鼓励的原则,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不受侵犯。 林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应在农口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占15%以上的份额。在国家财政安排用于农业支出的增量中,增加用于林业的份额,财政安排的四大防护林建设补助费、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森林病虫害防治补助费、飞播造林补助费和边境地区防火隔离带补助费等专项资金,能予保证并适度增加。从国家统一安排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中按15%的比例,安排林业支出。并适当增加农业综合开发、山区综合开发、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中的林业投资份额。与此同时,政府应对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后林业企业因调减木材产量造成的亏损作为政策性亏损处理,按财务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补贴。减轻林业社会负担。林业公检法、森警、政府经费、子弟学校经费等从企业中划出,作为事业费和政府经费,改由政府预算开支。 2.建立适应21世纪林业建设需要的林业基金制度。一是要充分体现林业服务于社会,社会各方共同致力于林业建设,二是国家和地方各级财政应该建立保护林业发展的特殊体制,在实施税收优惠的同时,将由林业部门征收的各种税费资金如数回流到林业建设上,做到“取之于林,用之于林”。 3.加强林业国有资产管理。根据中国“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定,国家林业局具体承担直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和行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工作。按照资产性质划分,林业国有资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大类。资源性资产是指列入资产化管理范围的森林、林木、林地以及森林景观等。林业国有资产管理主要是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保值增值考核、财产监管、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资产重组以及国有股权管理等几个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要加强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对森林资源实行有偿使用,通过经济手段实现森林资源的良性循环。 4.建立林业持续发展核算体系,为林业外部经济性补偿提供理论依据。无论物质产品平衡表体系(MPS)还是国民经济帐户体系(SNA),均未反映环境保护费用及自然资源枯竭和退化方面的变化,无视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动态变化,没有提供在不降低未来福利水平的条件下一定时期内可利用森林自然资源最大消费量,这必然导致决策主体判断失误。因此,必须进行林业持续发展核算,以正确反映森林资源动态变化。随着人们对环境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一种有关环境的新概念——绿色GNP为人们所接受。绿色GNP是指国民生产总值中扣除人为环境破坏需要恢复、治理的费用,剩余的才是通常意义上的国民生产总值。只有在这样的核算体系下,所制定的林业税收政策才能符合林业发展的实际,才能为林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矗 5.理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建立新型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为了切实加强我国的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不顺的问题,要立即着手改革国有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把森林资源管理行政职能从企业中分离出来,采取以下两种管理方式:在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建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的森林资源垂直管理体制;在其他省区建立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双重领导,以省级政府领导为主的森林资源垂直管理体制,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监督机构实施监督。负责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伐区划拨、林政管理等。在全国实行征用占用林地初审和使用林地许可证以及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加强采伐限额管理,控制“源头”消耗;加强林地管理,遏制毁林开荒,控制林地流失。 6.深化农村林业经营体制改革。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进一步深化“四荒”拍卖改革,稳定和完善有关鼓励政策,通过多种形式开发治理“四荒”。允许打破行政、行业、所有制界限购买“四荒”的使用权,允许继承转让开发治理成果。对“四荒”的管理要因地制宜实行统一规划,限期治理,违约收回。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林农、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跨所有制、跨地区的包括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推进农村林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村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阿里巴巴) 推行涉农收费一事一公示制盐城清理取消项目70个 减轻农民负担1.19亿 江苏盐城市根据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的新情况,改变过去按部门公示收费项目的做法,近日在全省率先推行涉农收费一事一公示制度。全市已清理取消项目70个项次、降低标准48个项次,查处实行经济制裁522万元,退还农民459万元,减轻农民负担1.19亿元。该市物价部门编印了《盐城市涉农收费明白卡》,免费向农民发放。该卡收录了农民建房、婚姻登记、学生入学、计划生育、劳动就业、机动车船运输、水产养殖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17项办事事项,每个办事事项所经过的环节、审批的部门、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县、乡(镇)、村及乡镇收费单位还设立公示栏2115个,公示牌2469个,价目表52277张。各公示组织和单位须按照政策规定,随时更新内容,并由市、县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在此同时,该市在各乡镇建立起两种形式四个层次的收费监督网络。两种形式即乡镇政府成立的履行职能的监督机构、物价部门聘请的义务监督机构,四个层次即乡镇政府组成部门人员、人大政协代表、村组干部、村民代表。据统计,全市共设立义务监督站87个,收费监测点1246个,聘请人大政协代表监督员422人,村民义务监督员2118人,其他义务监督员785人。强化清费治乱力度。去年以来,该市已重点清理了农村建房、农村中小学、外出务工、农村用电、农业生产资料等价格和收费,部分县还对涉农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王琦、玉辉、必利、树立

推荐第5篇: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 2011-10-24 14:46:44

王卫平黄鸿山 康丽跃

摘要:清代在灾荒救济、养老抚幼、救助鳏寡孤独等社会弱者诸多方面都颁布了制度法令,同时,其社会保障事业也得到了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清代的社会保障措施较为系统全面,收到了一定实际效果,可以说,清代的社会保障政策已经达到封建社会的顶峰。而近代以来,随着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和西潮的冲击,清代的社会保障政策也开始出现某些近代转型的迹象。

关 键 词:清代/社会保障/荒政/养老抚幼/鳏寡孤独

作者简介:王卫平,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鸿山,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康丽跃,苏州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21)

清朝统治者虽出自东北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的满族,但在整个统治期间,于尊孔崇儒、秉承汉族统治者传统制度理念的同时,或出于自觉,或迫于无奈,在国家政策制定、制度实施等方面往往有所创新。这种情况同样表现在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体而言,清代继承并发展了历代王朝推行的传统社会保障政策,并不乏创新建树,在灾荒救济、尊老养老、抚育弃婴、救助鳏寡孤独等社会弱者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与措施,收到的效果也比较显著。

学术界对清代社会保障的内容涉猎已多,在荒政、慈善事业等领域已有丰硕成果问世。但目前的研究存在比较严重的偏向,如重视研究慈善事业,忽略内容更为广泛的社会保障事业;重视对荒政及其相关的仓储制度的研究,而较少关注历代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救助的政策性、制度性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继承前人成果的基础上,对清代社会保障政策中的灾害救助、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等内容作专门探讨,限于篇幅,清代军人优抚制度留待另文论述。

一、灾害救助政策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几乎无年不灾,而清代又是灾荒发生最为频繁的历史时期。据邓云特统计,从1616年清政权建立至1911年清政权灭亡的296年间,共发生灾害1121次,平均每三月一次[1](P23)。按照成灾原因的不同,大致可把清代灾害分为水灾、旱灾、雹灾、虫灾、风灾、霜雪灾、地震和疾疫八类,其中以水、旱二灾最为常见。与前代相比,清代灾害具有发生频率高,持续时间长;灾害地区分布广,成灾面积大;特大灾害继起迭至,交相并发等特点[2]。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无疑不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政权的长治久安,为此,清政府在灾前预防、灾中救助乃至灾后补救等各个方面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力图减轻自然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灾前预防

正如林则徐所言:“与其过荒补苴,何如未荒筹备”[3],事先作好预防工作,救灾时才能事半功倍,清朝统治者对此已有认识,对防灾工作相当重视。

1.重视备荒仓储的建设。建仓积粮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备荒手段,随着时代的发展,仓储制度也在不断演化之中。沿至清代,已形成“省会以至州郡俱建常平仓,乡村则建社仓,市镇则设义仓,而近边有营仓之制,所以预为之备者,无处不周矣”的局面[4](卷88),备荒仓储体系较为完备。

(1)常平仓。清朝建立后,仿照历代旧制,推行常平仓建设。早在顺治十一年,清政府即令各府、州、县清查前代所设常平等仓,“稽查旧积,料理新储”[5](卷28)。顺治十七年,户部议定常平仓每年春夏出粜,秋冬籴还,平价生息,凶岁则按数给散贫户[6](卷121)。后历代清帝也屡颁诏旨,要求各地推行常平仓,并采取劝谕官绅富民捐输、按亩摊征、截漕增补、拨帑银采买乃至开贡监捐纳例等多种措施充实仓廒,常平仓由此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及。

为使常平仓发挥应有的功能,清政府对其管理制度、营运方式、积谷规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在管理上,清政府明确了地方官员的管理责任。雍正帝即规定,如发生因地方官失职而造成常平仓谷朽腐的情况,将依溺职例予以追究,情况严重者可革职查办;官员接任之时,也须将州县仓廒盘查清楚,方许交接[7](卷189)。

在运营上,清代常平仓通常采用“存七粜三”的办法,即每年只准粜出三成积谷,七成留仓;仓谷粜出后,需趁谷价低廉之机买谷还仓;如被灾州县仓粮动用过多,以致所剩无几,须在秋收丰年之时,奏请上司拨银买补[8](卷160)。虽然已有定制,但由于气候、米价、灾荒等原因,各地常平仓的实际存粜比例并不相同。不过,不管何种原因,决不允许出现粜空仓廒的情况[7](卷189)。

在规模上,康熙四十年规定,大州县常平仓额定积谷一万石,中州县八千石,小州县六千石。到了雍正年间,标准有了提高,改为大县一万五千石,中县一万石,小县八千石[7](卷189)。但因南北气候不同,北方干燥寒冷,更有利于粮食储存,各州县常平仓贮谷额数相对较高,多有超出标准者,而南方则多不足标准。康熙至乾隆初年,常平仓发展迅猛,全国额定储谷数达四千八百余万石。由于官仓积粮过多,甚至造成了全国米价上涨的情况,为此,乾隆十三年,中央政府不得不调低了各省的额定贮量。但全国实际积谷数仍达三千三百余万石[8](卷159)。

不过,这种情况至乾隆晚期发生了变化。乾隆五十七年上谕指出:“不肖官吏平时任意侵挪亏缺,或以借陈易新为名,勒买勒卖,短价克扣,其弊不一而足。”以致造成积谷“所存无多、不敷散赈”,常平仓已显颓态[7](卷189);到了晚清,常平仓更是全面废弛,如苏州府常平仓在同治初年即处于“久已名存实亡”的状态[9](卷1)。

(2)社仓。清代社仓建设始于康熙十八年,此年“户部题准乡村立社仓,市镇立义仓,公举本乡之人,出陈易新。春日借贷,秋收偿还,每石取息一斗,岁底州县将数目呈详上司报部”。但终康熙一朝,社仓建设成效并不显著。

雍正时高度重视社仓建设,认为“备荒之仓莫便于近民,而近民莫便于社仓”,雍正帝即位不久即谕令各省建立社仓,并要求“有司善为倡导于前,留心稽核于后,使地方有社仓之宜,无社仓之害”[10](卷35)。由于皇帝的重视,各地社仓建设捷报频传,雍正二年时,各省已“渐行社仓之法”[7](卷193)。

清朝社仓奉南宋朱熹社仓法为圭臬,设于乡村,由民间推举社长管理,用春借秋还方法救济贫民。社仓的谷本来源有二:一是官府调拨;二是民间捐输。在社仓的创始阶段,官府调拨起到了很大作用。为了鼓励民间捐输社仓的积极性,清政府于雍正二年制定了奖励措施:“有司劝捐,不得苛派,所捐之数,立册登注,不拘升斗,如有捐至十石以上者,给以花红,三十石以上者,给以匾额,五十石以上者递加奖励,其有年久不倦,捐至三四百石者给以八品顶戴带。”[4](卷88)

由于政府的重视,清代社仓建设在雍正、乾隆年间曾出现繁荣的局面,但因制度本身存在着弊端,且受清中期后吏治腐败的影响,社仓由盛转衰,其作用自然受到很大影响[11]。

(3)义仓。清代义仓主要由民间捐建,其具体营运办法似未有定制,往往因时因地而异。

在早期的义仓中,影响较大的当属盐义仓。雍正四年,两淮众盐商捐银二十四万两,盐政缴公务银八万两。清政府以其中三十万两在扬州建仓积储,名曰盐义仓。由两淮巡盐御史交由商人经理,每年青黄不接时,照存七粜三例出陈易新。如地方遇灾则开仓平粜,秋成籴补[7](卷193)。可见其运行方法乃仿照常平仓而来。

清朝晚期,由陶澍在道光年间创立的丰备义仓也流传颇广,江苏、安徽等地多有仿行者,但也没有统一的运营方法,如安徽丰备义仓多设立于乡村,规模较小,而道光十五年苏州创立的长元吴丰备义仓则设立于城市之中,一度发展到拥有田产上万亩、积谷十数万石、存银十几万两的规模,对苏州地区的社会保障事业起到了巨大作用[12]。

2.发展农业生产。仓储的意义在于“以丰年之有余,备荒年之不足”,采取的是以有余补不足的方法,但若有余不多,补不足自然无从谈起。可见,防灾还必须着眼于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业产量,清政府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不少措施。一是鼓励垦荒。早在顺治元年,清政府即将各州县卫所的无主荒地,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有主荒地则官给牛种,免科3年。康熙年间,新垦荒地起科年限进一步放宽,规定“新荒者3年起科,积荒者5年起科,极荒者永不起科”。这些措施有利于提高民众垦荒的积极性。为了激励地方重视垦荒,清政府还将垦荒成效作为官员的考绩根据之一。由于政府的重视与民众的辛勤劳作,清代前期的垦荒事业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仅康熙二十四年至雍正二年不到40年时间中,耕地面积由607万顷骤增至723万余顷[13](P206)。二是重视推广农业技术。为推广农业生产技术,乾隆年间,清政府组织力量,将旧文献中有关农业生产的资料汇编成《授时通考》一书,这是我国最后一部传统形式的大型农书。另外,清代还根据各地自然条件的不同,注意选择耐旱、耐涝、耐盐碱、耐贫瘠和抗病虫以及其他各种抗逆高产作物品种[2]。三是重视水利兴修。从康熙年间开始,清政府就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水利工程的修建、经费的开支、设施的管护、护水与用水关系处理等诸多方面作了明文规定,并在雍正、乾隆年间屡有增益,形成较为完备的水利法律体系,对清代水利工程兴修起了很大的促进与保障作用。

(二)临灾救助

防灾措施的实行并不能杜绝自然灾害的发生,当发生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时,仓储等备荒设施往往无法满足救灾需要。因此,清政府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救灾政策,采取各种手段减轻灾害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体而论,清代的救荒程序已比较完备,对报灾、勘灾、救灾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救荒手段也日趋多样化。

1.报灾。清代将报灾视为地方官的责任,发生灾荒时,地方官必须及时上报灾情。顺治六年,清朝政府已要求“地方督抚巡按即行详查顷亩情形具奏”[14](卷190)。顺治十年,户部对报灾程序作了严格限定:“夏灾限六月终,秋灾限九月终。先将被灾情形驰奏,再于一月内,查核轻重分数,题请蠲免。”如有地方官逾期不报、延误救灾者,必须受到相应处罚。[15](卷79)

2.勘灾。发生灾荒之后,地方官员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勘查地方受灾程度,作为采取救济措施的依据。在勘灾时,清代已有固定程序。受灾州县须预先刊刻“简明呈式”(即表格),开列受灾民众姓名、家口、住址、被灾田亩数量、坐落等内容,先由灾户自行填报部分内容,经地方官核实后按区图村庄装订存档,作为勘灾底册。查灾官员赴庄查灾时,需比照勘灾底册按田踏勘,将受灾情况登明册内,勘毕将底册上缴州县,由州县官员核造总册,绘出本地受灾地图,被灾之处,以色笔标示,最后附上州县的赈济意见一并上报。由于自然条件不同,即便一县中各处受灾情况也未必相同,所以清代规定以村庄为基本单位确定灾情轻重,“不得以通县成熟田地统计分数”。

3.救灾。查勘灾情是为了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予以救助。清政府根据灾情轻重不等,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灾蠲和缓征、赈粥、散放棉衣、工赈等。限于篇幅,此处不赘。

二、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政策

在中国传统道德中,孝道占据了特别重要的地位。《孝经》中即认为:“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儒家又根据“己欲达而达于人”的原则,提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将孝道从家庭推广到社会。封建统治者也尤为关注孝的作用,认为可“求忠臣于孝门”,历来标榜“以孝治天下”。作为孝道的具体表现,养老事业备受国家和社会重视。而为稳定社会秩序起见,各朝统治者也屡有推行“仁政”、养恤贫苦孤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行为。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与此相应,其在养老和养恤贫苦孤残方面的措施也最为周详。

(一)养老政策

清代养老政策的对象可分为三个部分:孤老、普通老人和致仕官员。因针对孤老的政策将在后面部分论及,这里主要讨论后面两项。

1.平民养老政策。清代普通民众的养老以家庭为主体,但是国家也采取了一些优惠政策,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免除老人及其家庭成员差役负担。顺治元年清政府已作规定:“凡军民人等,年70以上者,免其丁夫杂差”。年过70即不必承担国家差役。至康熙二十七年,为使家庭能充分照顾老人生活,清政府又诏“军民70以上者,许一丁侍养,免其杂派差役”[16](卷68),开始把免除差役的范围扩大到老人的家庭成员。

(2)对老人予以物质补助。顺治元年规定,军民80以上者,政府赏给绢一匹,棉花十斤,米一石,肉十斤;90以上,加倍给予。雍正四年,又遍赏全国70以上老人钱物,共费银八十九万余两、米一十六万五千余石。每逢朝廷庆典时,清政府也通常会对老人有所赏赐,如康熙60大寿时,即“凡兵民男妇自65岁以上者,赐缎匹衣服及银两有差”[16](卷68)。

(3)存问、旌表高寿老人。在古代社会条件下,高寿极不易得,故而高寿不仅为个人之福,也常被视为国泰民安的祥瑞之兆,为此,历代政府往往对高寿者有特别照顾,清代自不例外。清朝要求地方官应不时“存问”9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老人系孤寡或因其子孙贫困而不能得到赡养的话,地方官应对其采取赈恤措施[14](卷379)。因百岁老人尤为难得,清政府不仅赏给财物,还常予以旌表。康熙九年即规定:“命妇女孀居,寿至百岁者,题明给予‘贞寿之门’匾额,建坊银三十两”。康熙四十二年后,旌表的对象有所扩大,无论男女,只要年过百岁,“照例给予建坊银,并给‘升平人瑞’匾额”[8](卷314)。

(4)法律等方面的优待。清代法律对老人犯罪作了特别的规定:如年过70以上者犯流罪以下,罪行并不严重者,可以钱赎罪;80以上老人犯罪,罪行严重须判死刑者,应由皇帝亲自裁决;90以上者,则“虽有死罪不加刑”。在其他方面,老人也享有特殊待遇。如在科举考试中,清政府对坚持参加考试的老年应试者往往格外开恩[17](卷99)。

为提高老人地位,提倡敬老风气。康熙、乾隆两朝还举行了“千叟宴”。康熙五十二年,为了庆祝康熙60寿辰,邀请了全国65岁以上在职和退休的文武官员以及全国各地推举的贤德长者共二三千人进京赴宴。乾隆50大寿时也曾仿行“千叟宴”,与宴者达3000人。

2.对致仕官员的生活保障。致仕大致相当于今日的退休制度,但其适用面较窄,只是针对官员而言。官员作为统治阶级,在任期间领受厚禄,自然生活无忧。但如年事渐高,不再任职领禄的话,生活水平不免出现较大的落差。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清朝政府对致仕官员的生活待遇作了种种规定。

早在顺治年间,清朝政府就开始关注致仕官员的待遇问题,规定60以上正常致仕八旗武官发给原俸禄之半。后陆续对此有所增补,如顺治十六年规定,“凡满洲、蒙古、汉军大小各官致仕”,“致仕之官有世袭者照品给俸”,顺治十八年又规定:“无世职之官,年至60致仕者,仍给半俸,未及60岁,因疾辞仕者,不准给。”[18](卷104)致仕领半俸始成定例。

至康熙、乾隆年间,为使在职官员实心任事,开始将致仕后的待遇与政绩战功挂钩。康熙五年谕曰:“年老解任官员,其历任几年及效力情由,俱著明白开列,应否给与半俸,请旨具奏。”[18](卷104)这主要是针对文职官员的。乾隆二年,对武官也作了规定:“老病乞休各官,核明曾经出征临阵受伤得有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全俸,以养天年。其出征并未御敌及无功牌者,请旨令其原品休致,给以半俸。”[8](卷519)即有战功者可得到格外优待。

(二)养恤贫苦孤残

清代在养恤贫苦孤残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其设立的养济院、普济堂、育婴堂、栖留所、工艺局等社会福利机构方面。

1.养济院。养济院是由官方设立的收养鳏寡孤独残疾无依者的机构。清代养济院始立于顺治五年,此年顺治帝诏令“各处设养济院,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此后诸帝多有复申,养济院设置渐趋普及,遍布全国县治以上城市,以每城一所的情况最为常见。各养济院的规模大小与城市等级密切相关,等级愈高则规模大,反之亦然。如清初松江府城养济院有屋51间,其所属花亭、娄山二县养济院则各有屋25间[5](卷16)。此外,养济院规模还受当地人口、财力及地方官员个人因素的制约。

清代早期养济院的收养对象以当地“鳏寡孤独残疾无告之人”为限,外来者需移送本籍养济院收养。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养济院也开始将部分外来者列入收养范围,如雍正十三年规定,“军流犯年逾60不能力食者,照例拨入养济院”[14](卷379)。乾隆四年,清政府要求各地养济院收养流民中的残废人[14](卷182)。

养济院收养孤贫时,必须遵照严格的程序。以清代广东省乐昌县养济院为例,在办理收养时,首先孤贫必须出示乡约及邻里的保状书,证明符合条件;入住养济院后,必须登记姓名、年龄、相貌、特征和入住原因,并注明原居村庄里图;最后按此内容,制作腰牌发给住院孤贫。养济院收养满额后,即暂停收养,待出现空额后按序顶补。为便于管理,养济院对入住孤贫进行编制,每10人设立一甲长,轮流担任,互相监督;遇人滋事,须报官府处理;如有孤贫沟通作弊,则“革粮另补”。

清代养济院在救助标准上也有章可循,但存在地区差异。乾隆二年时清政府曾统一标准,“每孤贫一名,岁给银一两二钱六分,米二石八斗三升各有奇。遇闰加银三分,加米二斗三升各有奇。”[14](卷182)但因地方财力强弱不一,各地养济院的救济标准实际上还是存在很大不同,大概而言,地方财力雄厚则救济标准高,财力窘迫则标准低。

由于养济院的举办经费来自政府,所以多由地方官员直接管理。为提高官员的重视程度,清政府将养济院的经营情况列为考绩内容,并具体规定了地方官员的管理责任。如地方官必须登记孤贫个人资料、发放银米、点验人员、维修设施[7](卷602)。但制度完备并不能完全保障养济院的正常运行,在雍正年间,养济院已显弊端,如不法官吏欺蒙舞弊、任意克扣侵蚀,无赖混充冒入、真正孤贫难得养恤等情况屡见不鲜。为消除官营所带来的弊端,清朝晚期,地方社会也开始介入养济院的建设,养济院的官营色彩渐趋淡薄。

2.普济堂。因养济院的收养名额有限,且弊端众多,日渐衰败,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补养济院不足,清代还出现了另一收养孤贫的机构——普济堂。

最早的普济堂由地方社会举办,“康熙四十五年,京师广宁门外,士民公建普济堂,颁发御制碑文及‘膏泽回春’匾额”。因其成效显著,且无需政府出资,可补养济院之不足,得到雍正帝的肯定,并要求地方政府“时加奖励,以鼓舞之”。在皇帝的号召下,普济堂建设盛行一时。如河东总督王士俊即命河南省“每一州县,必于境内建造普济堂一所,多置义田,以溥皇恩,以恤茕独。限文到一月内,鸠工庀材,先将兴工日期报查,再广置义产,续详查核。”以此为契机,河南省109个州县共建立了129所普济堂,山东省101个州县卫所中也设置了131所普济堂。这些普济堂“纤毫不需公项”,完全利用民间资金兴建。但乾隆以后,官方开始担负起创设、资助普济堂的责任。与此相应,普济堂在管理方面也出现了变化。早期普济堂由于开办经费来自地方捐助,所以通常由出资人轮流管理。在官方介入后,普济堂开始采取聘任制的方式,由官方延请地方绅士管理,如本为民间创立的的苏州普济堂转为官督民办后,在乾隆四十九年,因原管者“经理不善,堂务废弛”,遂仿照江宁普济堂的方法,延请绅士轮流经管。但因官营普济堂更易滋长弊端,因而太平天国战争后重建的普济堂一般都采取了官民合办的方式。

普济堂收养对象是鳏寡孤独贫病之人,但与养济院有所区别。普济堂以收养贫病老人为主,对收养对象的年龄有特别限定,一般要求至少在50岁以上,浙江省平湖县则规定为70岁以上,而养济院则比较强调贫困的残疾之人,平湖县《普济堂规条》中特别强调:“废疾目盲,例应归养济院者,无庸保呈(进入普济堂)”。可见普济堂与养济院虽都以孤贫为收养对象,却各有偏重。

3.育婴堂。育婴堂是收养弃婴的机构,在清代的民间慈善事业中,它发生最早、且最受政府和地方社会重视。在顺治二年,太仓州出现了全国最早的育婴堂,10年以后,向扬州、杭州、高邮等地不断蔓延。早期的育婴堂皆由民间自发办理,数量不多,但雍正二年颁布诏书,“再行文各省督抚,转饬有司,劝募好善之人,于通都大邑人烟稠集之处,若可以照京师(育婴堂)例推而行之,其于字弱恤孤之道,似有裨益,而凡人怵惕恻隐之心,亦可感发而兴起矣”[7](卷269)。以此劝谕诏书为契机,育婴堂的设立日趋兴盛,并开始由城市向乡村地区普及,乾隆年间江南各府县的育婴堂普及率不低于62.5%[19]。同时,育婴堂也越来越多地得到官府的指导和扶助,逐渐染上浓厚的官方色彩,演变成官督民办的慈善机构。

4.栖流所与工艺局。流民可以说是最易引发*的社会群体,因此历代政府都格外重视。清代还先后设立了收养流民的机构——栖流所和工艺局。

早在顺治十年,清政府即在京师五城建造栖流所,每处建屋20间[7](卷869),收养流民。至雍正年间,规制渐备,如雍正十三年议定:“凡外来无依及病卧街衢者,该坊总甲报官收入该司,坊官按名登记循环薄,每名日给小米一仓升,煤炭油菜制钱一十五文,隆冬无棉衣者给粗布棉袄一件,每所各募本城诚实民人一名,月给工食五钱,责令看管房屋照料在所流民。若流民患病报官拨医调治,有在所病故及沿途卧毙者,通令报官掩埋官给棺木,每口价银八钱,埋于义冢。”明确了栖流所的职责及救助措施。

除北京城外,清代各省城州县多设有栖流所,章程较为完备。栖流所除收养流民外,实际上还有限制流民人身自由的功能,在运营上得到了官府和地方善堂的共同参与,带有官督民办的色彩。

随着鸦片战争之后“西潮东渐”的历史进程,清政府和部分先进的中国人开始认识到中国传统善堂只事收养的不足,主张改革,重视对所收贫民的技能教育,教、养并重。为此,从光绪二十六年开始,各地开始陆续推行工艺局,就笔者所见,北京、直隶、河南、山东、江西、四川、贵州、云南、广东、广西、湖北、新疆、热河、吉林、黑龙江、奉天、陕西、山西、甘肃、浙江、江苏、安徽、福建等处皆有设立。工艺局的功能与栖流所有类似的一面,皆以流民为收容对象,但其与栖流所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它不仅注意收养,而且重视教给流民工艺,使之可自食其力。

三、结语

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社会保障政策较多地吸取、继承了历朝历代的有效经验,其荒政、养老、养恤贫苦孤残政策大多为沿袭前代而来。但与前代相比,清代社会保障政策也不无进步之处。清代对流民问题格外重视,设立了专门收养流民的栖流所;清代各种社会保障、慈善机构的数量和普及程度大大超过前代,如江南地区的育婴事业趋于兴盛,构成了城乡一体化的育婴网络;清代特别注意鼓励和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障事业,出现了多种官督民办的社会保障机构及民间慈善设施。可以说,清代社会保障政策已集历代之大成,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但是,它仍不能跳出封建窠臼,存在着很大的局限。如保障措施带有浓重的道德教化色彩;保障的层次较低,集中在保障人们最低生活需要的社会救济层次上;加上人治社会的局限,各种保障措施不能得到长久有效的运行,往往时兴时废。

清代也是我国近代化的发端期。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随着西潮的冲击和社会形势的急剧变化,清代的社会保障政策开始出现一些引人注目的新动向,如晚清时期设立的工艺局,便开始对无业贫民采取就业培训的新方法,保障层次有了很大提高。但由于此时的清政府已腐朽不堪、摇摇欲坠,没有能力完成近代化的历史使命,制定并实施现代社会保障政策的任务只好留待后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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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4期,第77~82页。

推荐第6篇:欧美社会福利政策研究

欧美社会福利政策研究

【内容摘要】福利政策是为充分保障国民的生存和生活权利。欧美等国的福利制度领先于发展中国家,是诸多国家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但在其充分发展和完善过程中,也有积极作用,更有消极作用。为此,必须辩证的认识并加以科学的运用。本文对欧美等国的福利制度进行总结分析基础上,对其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推动我国福利政策建设和完善的建议,即是要基于国情出发、稳步推进、量力而行,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并加快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欧美 社会福利政策

研究

福利政策被越来越多的国家研究并致力于建设和完善。欧美等国作为经济发达国家,在福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都领先于发展中国家,也一度成为了发展中国家如我国学习的主要对象。但近年来,受到经济危机影响以及国家内部矛盾的问题,这些福利政策也受到了诸多挑战,影响到政策的效果。基于当前我国也正在制定和完善各类福利制度,在外部环境不断改变情况下,适时研究这些国家的福利政策,对于我国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作用,为此,本文拟对欧美的社会福利政策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福利政策的概念

福利制度是国家或政府在立法或政策范围内为所有对象普遍提供在一定的生活水平上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福利制度至少可以从三个层次上来理解: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它指一切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社会措施;而中层意义的社会福利基本上是社会保障的同义词,是西欧国家普遍来替代社会保障的一个概念;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中国,我们使用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

二、欧洲国家社会福利政策

欧洲国家的社会福利政策主要以英法德等为代表,这些国家的福利政策,有相似性,又有不同性。

(一)英国福利政策概况及特点

1、概况

英国是世界上实现工业化最早的国家,其福利制度的建立也比较早。从19世纪初期,英国就加大了政府干预社会生活的程度和范围,制定出了”济贫”及”互助”等机制。百多年来,其不断改革和调整,至今的福利政策已经极为完善。其目前的福利制度是工党在1998年提出的”福利国家”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主要内容为:围绕工作观念重新塑造福利国家,公私福利要加强合作,为国民提供高品质的教育、住房及医疗等公共服务,帮助残疾人生活,减少贫困儿童数量,帮助贫困的人,消除社会保险中的欺骗行为,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等。在此基础上,英国不断修订,使国家的福利政策初步覆盖到以下几方面:儿童和孕妇福利、伤残或者疾病福利、退休福利、寡妇福利、失业福利、低收入人士福利和社会基金。其福利保障既全民皆顾,又对低收入者有着特别的关照。

2、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覆盖面比较宽,目前可以说福利享受的群体涵盖了社会各个群体,基本实现了全民福利。比如在医疗方面,就不仅仅是本国国民和移民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即使是来英国务工、旅游、探亲的外国人都可以享受免费医疗。当然,于后者,英国政策正在努力改变。

第二个特点就是低入低出,即国家提供的福利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而不能成为人们收入的主要部分。其社会福利收入只占据总收入比重的15%不到,而法国则达到45%,德国为40%、瑞典为20%。

第三个特点是强调社会责任。其社会保障收益与个人的捐款次数挂钩,比如投保人至少要缴纳156次捐款,才有享受基本退休年金的权利,要缴纳26次款款,才能享受疾病和失业津贴。而现在,英国还将重点转移到促进就业和扶助弱势群体上面,鼓励国民通过自己的力量解决生存问题。

第四个特点是重新划定责任与义务。其强调国家的责任是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难题,如社会排除、弱势群体、妇女地位等,而不是所有责任由国家包揽。

(二)法国福利政策概况及特点

1、概况

法国的福利制度可以追溯到1813年的保护工伤者条例。其后,不管是一战,还是二战,法国都加强了对福利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其走向福利国家。目前,法国的福利制度可以涵盖到几个方面:一是带薪休假制度。1982年正式定为每年5周,如今已经成为法国人的生活习惯。二是较短的劳动时间,法国于1970年正式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并规定了相对较低的工作时间。三是体现在对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方面的经济援助,主要有家庭住房补助,社会住房补助、个人住房补贴、搬家补贴等。除此之外,政府还出资在各地修建了一大批低租金住房,以较低的价钱出租给低收入者,较好地解决了穷人住房困难的问题。四是对于残疾人和弱智群体,也有帮助其就业的措施以及成年残疾者补助。五是各种家庭补助,如多子女家庭补助、独居家长补助、家庭支援补助等,主要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 除了这些还有退休金等。

2、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高福利国家,其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覆盖全国各阶层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福利保障项目已经接近50种。根据这些项目的性质,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大的类别:医疗疾病补助类福利保障项目、养老福利项目、失业福利项目、家庭福利项目。

第二个特点就是全民享受,到目前为止,法国的福利保障制度根据受众群体阶层的不同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别:第一种是针对社会上各个阶层的普遍性福利保障制度;第二种是针对从事农业生产人员的农业类福利保障制度;第三种是针对法国的公务员系统的特殊类福利保障项目;第四类是针对法国商人的非领薪类的福利保障制度。在这样严密的福利保障体系之下,法国各个阶层都被纳入了福利保障体系之中,全部人民群众因此受惠。

第三个特点就是社会救助比例较小,与职业有紧密关系,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比例较小,其提供的对象是缺少获得社会保险能力的人,养老金的获得与缴纳保险费的年限相关,职业不同的群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不同,其中差别最大的在于私有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

(三)德国福利政策概况及特点

1、概况

德国的福利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矿工。经过长久的发展,其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根据基本法第20条第1款,联邦德 国是一个民主制和社会福利的联邦国家。社会福利国家的根本原则是既要求团结互助,又要求个人负责。为实现这些原则,国家创造了一个广泛的社会福利法网络, 从对生病、需要护理、事故以及年老时的保障直至子女补助、住房补贴或失业金,覆盖到生活的方方面面。除此之外,国家还保证确保基本的生活条件。

2、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全面覆盖,这可以从制定的福利类型以及覆盖的群体可以看出,福利类型包括了社会保险、救济金、医疗保险、房租补贴、免费教育、生育及育儿福利等等;而在群体方面,只要有德国永久居留签证及工作签证的都可以享受到。

第二个特点就是个人有义务,也就是规定作为国民个人,也必须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险,并通过缴纳的金额、次数等享受相应的权利。

第三个特点是养老金的支出比重最大,在德国是由正在工作的人缴纳保险费,来支付退休老人的养老金。

三、美国的社会福利政策

(一)概况

美国是个移民国家,其福利制度起步也较晚,是在20世纪30年代也就是罗斯福当政时才初步开始建设。与英法德等欧洲国家相比,美国的福利与之有极大的差异。经过不断调整和改变,美国的福利制度也初步形成了完善的体系。但由于受到经济危机的极大影响,加之美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大不如从前,为此,美国正致力于削弱政府在福利上的参与程度,也就是削减开支。比如奥巴马就一直在推进医疗制度的改革。在国家福利的倾斜上,往往是将天平向弱者倾斜,调整社会资源分配,从而达到‘相对平等’状态。如低收入者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不是全民医疗,中产阶级就没有免费医疗),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粮食券、廉租房、救济金等等。

(二)特点

第一个特点就是社会再分配的程度比较低,其制定福利政策的目的是”向贫困宣战”,也就是要减少贫困现象,而不是大规模大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其认为这只是一种体制,并不是每个国民与生俱来的权利。

第二个特点就是以就业为中心。美国要求享受相应福利的国民也要积极的寻找工作,并规定了相应的权限。这也被称为”有工作的穷人”,是”工作陷阱”。也就是说,美国的工人工资相对较低,但失业率也相对较低,即使在经融危机之下,其失业率也要比欧洲国家低。

第三个特点就是贫富差距的扩大。由于最近十数年里美国持续削弱社会福利项目,并制定较为严格的福利制度,使得获得国家福利的贫困家庭数量持续减少,而且享受的福利内容也持续减少,这就造成了贫困家庭数量的不断增多。

四、欧美福利政策的作用分析

(一)积极作用

社会福利政策的出现,其目的是给予国民更好的待遇,让国民过上更好的生活。超过200年的历史证明,社会福利政策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

1、加强了政府对自由经济的控制

欧美各国福利制度的出现,都是在社会经济遭受重大打击的情况下出现的,其制定并实施的目的,大多是为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保障国民的基本生活待遇。如法国和美国,其社会福利体系政策的形成始于20世纪30年代,由于该时期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人民群众经受了巨大的损失,这从一方面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与完善。在此经济背景之下,法国政府站出来干预市场经济,加强了法国政府对自由经济市场的控制,初步形成了以就业公平、分配公平、社会福利、混合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福利经济”发展模式。

2、促进了国内的和谐稳定

在福利制度出现以前,欧美国家的阶级矛盾一直比较激化,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斗争也一直比较激烈,在部分国家如德国和法国,共产主义一度占据了上风,其占据上风的理由之一就是国民的福利待遇低,为此,这些国家政府就吸纳了共产主义的优秀之处,将市场经济和福利制度结合了起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从而弱化了阶级矛盾,进而促进了国内的和谐与稳定。所以,自高福利社会政策实施以来,欧美等国内部的阶级矛盾就一直不十分激烈,共产主义也就难以有效占据上风,这也是多年来这些国家和政府持续推进福利政策的原因之一。

3、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福利制度及政策的实施,予以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以极大的发展空间,劳动力得到了转移和解放,许多新生的工作种类开始出现,更多的劳动者拥有了就业的机会,劳动生产力和再生产的质量得到了稳定,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的释放,从而有效的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福利开支是以政府转移支付形式进入低收入家庭,在贫困家庭或个人较高边际消费作用下,这些支付的90%以上形成了社会购买力,使美国经济不断维持了一种较高的有效需求状态。所以,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国家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它对经济的发展能起到“稳定器”和“调节器”的作用,政府通过福利支出可以适当调节社会需求,刺激或抑制消费,适度的福利开支能推动经济发展。从历次经济危机爆发时,欧美等国都会陆续加强对福利政策的改革就可以看出,福利政策已经成为了推动这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4、有利于欧美自由主义精神的宣扬

社会福利制度具有普遍性,几乎惠及所有的国民。从生到死的保障增加了社会中下层阶层对失业、疾病等风险的抵御能力,有助于将个人从僵化的制度中解放出来,从而扩大了国民个人自我设计、自我选择的自由。可以说,“福利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国民权演进过程所达到的最高峰”。另外,福利国家的特点就是把大量的财富从就业者方面向正在成长的一代和老一代进行再分配。尽管这种帮助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出现的,但它至少也体现了一种“强制的”团结互助。

(二)消极作用

凡事有利必有弊,在社会福利政策方面也同样如此。欧美尽管福利政策极度发展和繁荣,但同样也带来了诸多消极因素,尤其是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等国的福利制度就一再被诟病,总结起来,消极作用主要有:

1、增加了失业率

高福利以及全面福利政策,让许多国家的劳动者享受到诸多的便利,就是不劳动也有收入,也不会为了生活而担忧。这样,让许多国民的观念发生了改变,工作不再是生活的必须。许多人宁肯靠国家补助过日子也不愿努力寻找工作,滋长了懒惰和不思进取的思想。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不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出于生存的需要,他们为较多的个人收入而努力工作,并注意改进工作,一旦最低收入有了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了供给,而激励工人发奋工作的新的动机——政治思想因素的作用又不可能产生,于是形成了“动力的真空“,大家“多干”、“少干”差距不大,“少干”、“不干”无多大区别,失业者的收入有时不低于在业工人的收入,使许多失业者并不急于找工作。这种情况的存在和继续,必然会使部分人产生过分依赖社会和国家的思想,造成一种不干或少干工作都照样可以生活的社会观念。从某种意义上,优厚的社会福利是一种“大锅饭”,使许多人上进心理减退,不劳而获思想增强,高福利制度造就了不少“高级乞丐”。除此之外,欧美等国家颁布了太多过于严厉的劳动法,这就导致国内的工作岗位紧缺,与此同时,由于政府颁布的企业责任法律规定企业要对雇员的社保费用负责,一旦企业雇佣工人,就要承担大数额的资金负担,因此,许多企业为了避免这种负担,不愿意去扩大公司规模,导致社会存在严重的失业问题。

2、增加了政府财政赤字

高福利政策的实施必然要求高额的资金投入,对于欧美等国家而言,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依靠于经济的收入,是可以保证在福利政策上的投入,但一旦经济陷入危机,则会让政府财政赤字不断增加。事实上,社会福利从一开始就是社会中各个利益集团政治交易的对象。当经济高涨时,各利益集团致力于瓜分财政剩余,而当经济萧条时,为了刺激经济,又必须扩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利益集团争夺既得权益的行为,使政府的财政僵化。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政府又不得不增发货币或发行赤字公债。前者将增加通货膨胀的压力,后者将现在的负担转嫁给下一届政府,使政府财政陷入两难境地。随着西方社会福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享受人数越来越多,费用也越来越大,其增长速度超过经济的增长,使得各国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数额巨大,一般占到政府总支出的1/2至2/3,引起财政状况恶化。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福利制度的财政危机就是这样造成的。高额的财政赤字,已经让许多国家政府的运转举步艰难,如美国的许多州政府(典型的为底特律)就不得不宣布政府破产。

3、经济发展受阻

高福利政策在带给欧美国家以极大福利的同时,却正在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首先,商业化的趋势使许多公共部门的工作转移到私营部门,如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大力推行私有化,包括电信公司、煤气公司、航空公司等16个国营企业都被卖掉了,私营部门可以降低体力劳动者的工资,使妇女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其次,在福利国家的社会内部开始滋长贸易保护主义,种族主义、右翼极端主义开始抬头,有些人反对移民和外来的劳工,害怕他们争夺有限的工作机会,甚至认为外来者分享了福利国家的各种待遇而使福利国家的负担加重,还有些人开始反对同第三世界进行自由贸易,认为只有在发展水平相似、劳工标准趋同的国家之间才可能进行公正的贸易。第三,为了维持高福利的投入,政府不得不提升国内的税率,开辟新的税种,这样就加大了个人以及企业的负担。我们以法国为例,目前,法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税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法国的税收主要来自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消费税、个人资本税、地方性税收四个类别,综合算下来,一个正常工作的法国人要缴纳接近工资收入的60%给国家,一个法国企业的经营者要缴纳70%左右,这样的税率远远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过高的税收极大地提升了法国企业的经营成本,严重打击了法国国内企业家的经营积极性。与此同时,高昂的税收政策也使得法国家庭的实际收入严重下滑,制约了法国消费市场的发展,还会引发大批的精英人才外流,制约经济的发展。

4、引发政府信任危机

很大程度上,社会福利制度不是单独存在的。社会福利制度是与政治斗争纠缠在一起,影响到政治的稳定。欧美国家各个政党为了竞选获胜,纷纷向选民承诺扩大社会福利,社会福利实现与否成为一大政治筹码。社会福利款项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否则便会引发政治危机,政府一旦试图削减补贴,就会遭到强烈反对并以失败告终。不仅仅如此,如上所述,政府要提高福利待遇,持续推进高额福利的投入,就必须发展经济。但事实上,经济发展并不如人意,尤其是在当今全球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发展经济更是难上加难。所以,一方面,政府无法推动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又必须不断的给予较高的福利待遇。任何一方无法得到满足,就会让政府陷入两难境地,民众支持率就会持续下跌,许多政府都最终以下台为果。

五、欧美福利制度对我国福利建设的借鉴意义

通过上文对欧美等国高福利政策的思考与分析,不难发现,过高的社会福利保障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于国家人民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制约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升级关键时期,也正加快福利制度的建设。欧美等国福利制度的利弊十分明显,对于我国而言,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一)要基于国情出发

社会福利政策的建立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通过对法国社会福利政策的研究与思考,不难看出,一个国家的经济水平才是决定一个国家福利政策水平的根本性因素,如果政府不能够处理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福利制度之间的关系,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将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性因素。与此同时,社会经济水平受到制约之后,也就没有足够的经费来支持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运行,最终导致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崩溃。针对这样的情况,虽然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国家的综合实力也得到显著增强,但是,我国政府必须牢记我国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在制定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过程之中,也要参考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设定,杜绝“假大空”,让我国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真正落到实处,惠及全国所有的人民群众。

(二)要徐步推进

我国福利制度建设应该有个明确目标,否则,走一步看一步,就很容易走弯路。目前我国福利制度正处于立法密度最大的重要历史关头,《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正在拟议中,待各项制度都建立起来,有了刚性,就难以调头了,这就是日本的教训。1973年石油危机使日本“福利元年”受挫,80年代英国撒切尔主义和里根经济学在全球资本主义世界掀起的对福利制度的“革命运动”更使日本无所适从:一方面它要满足国内的愿望,应付国外的压力,发展福利制度,另一方面,对福利制度“西化”的忧虑使它不得不采取措施以维持东亚儒家传统文化中的家庭中心主义特色;这一矛盾表现在福利政策上,就是福利支出膨胀与福利收缩的交替出现。

(三)发挥政府职能作用

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脱节问题,这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一定的关系。针对这样的情况,我国政府职能部门要参考法国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优点,加强政府职能部门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作用,在社会建设过程中发挥出更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在不断发挥自身责任的同时,还要防止“政府失灵”问题的产生。针对这样的情况,就需要我国政府职能部门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充分调动社会各个阶层的积极性,聚集各方的力量,完善惠及全国所有人民群众的保障体系。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设过程中,要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不要一味大包大揽;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过程中也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探索多元化社会福利保障体系发展形式。

(四)要量力而行

社保制度建设和社保立法要量力而行,不可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否则,有些立法将会欲速则不达。我国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就有一些经验教训。韩国也曾有过类似的两个教训。一是韩国早在1963年就制订了“医疗保险法”,但因种种原因,包括认识不统一和财力不足等原因,最终没有实施,结果是在14年后的1977年才开始部分实施,又过了12年之后的1989年才全面实施。第二是1988年韩国开始实行国民年金制度时,实行的是较低的费率标准和较高的待遇水平的方案即“低费率—高待遇”的制度目标,后来由于始终处于收不抵支的状态,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经预测,这个制度到2036年时将出现赤字,到2047年基金将会枯竭,为此,韩国不得不在1998年和2007年两次进行“年金法改革”,以调整费率标准和待遇水平。

(五)稳步推进经济的发展

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我国要不断吸取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自身产业结构,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吸取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需要国家经济的大力支持,建立惠及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体系更需要巨额的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我国又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只有我国不断坚持以发展为主线,才能够不断提升我国的经济水平,进而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否则,空谈建立高福利社会保障制度只会成为风中之沙,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

六、结语

欧美等国的社会福利政策已经走过了200多年的历史,发展也极为完善,并有许多经验可以学习和参考。作为我国,要在充分学习他们优秀之处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始终坚持以发展为主线,建立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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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农业补贴政策研究

农业补贴政策研究

摘要 为了解国家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促进农民生活改善、农村和农业发展,该文通过对安徽黄山地区农业补贴政策实施状况的调研和分析,针对目前农业补贴政策中存在的补贴标准低、补贴项目不够齐全、补贴政策目标不清晰等问题,提出整合政策、加大农业补贴力度、拓展补贴门类、制定分类补贴政策、明确补贴政策目标等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 农业补贴政策;现状;建议;安徽黄山

中图分类号 F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0-0284-02

2004年,实施了数千年的农业税制度被农业补贴政策所取代,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我国的农业生产得到了快速发展。10年过去了,为了解此项政策的实施情况,笔者对安徽省黄山市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1 农业补贴现状

黄山市位于安徽省最南部,是一个“八山一水一分田”的山区,全市总人口150万人,农业人口占75.2%,现在耕地面积4.74万hm2。黄山市落实的涉农补贴有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2013年,黄山市政府对“三农”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年通过“一卡通”发放惠农资金7.0亿元,净增1.4亿元,同比增长24.8%,其中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直接补贴4 142万元,良种补贴1 667万元,粮食直接补贴707万元,农机具购置补贴2 277万元。

1.1 粮食直接补贴

2003年,以“两放开,一调整”为核心内容的粮食直补试点覆盖到安徽全省。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全国共有29个省份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由表1可见,黄山市的粮食直补资金由2004年的75元/hm2增涨至2013年的234.15元/hm2,增长212.2%,其中2004―2005年上涨了40%,足以见得质的飞跃。

1.2 良种补贴

良种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选用优质农作物品种而给予的补贴,目的是支持农民积极使用优良作物种子,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良种补贴在2004年由之前的大豆、小麦和玉米扩大到水稻、小麦等品种,在增加补贴种类的同时,补贴面积和金额也都有了较大程度的增长。黄山市粮食作物主要为水稻,水稻的补贴直接按照种植面积确定金额后,以现金方式发放。相关部门向农户推荐良种,农户自行购买。2004―2009年,早、中、晚3季水稻的补贴金额每年都保持相对稳定,其中中稻补贴最多(225元/hm2),晚稻相对较少(105元/hm2)。2010年后由于早、晚稻面积基本没有,故而只对中稻进行良种补贴,补贴金额仍然为225元/hm2。

1.3 农机具购置补贴

农机具补贴发放的主要对象是购买国家和政府推荐的农业机械的农民和相关生产经营组织,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这对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业生产具有重大意义。黄山市发放的农民购机补贴资金呈逐年增加的趋势,到2012年为最高,达3 084万元,比2011年增长27.6%。2013年有所下降,为2 277万元。

1.4 农用生产资料综合直补

这一类补贴主要在农民购买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生产资料的过程中发放。发放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农资的市场价格变化,及时调整,建立动态的补贴调整机制,合理发放补贴资金,弥补种粮农民增加的农业生产资料成本。黄山市每年的农资综合直补都有一定的变化,但总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2005年开始实行农资综合直补,补贴金额从2005年的150元/hm2上升至2013年的1 060.5元/hm2,提高6倍,可见政府对该项补贴的重视和实施力度。

2 存在的问题

调查发现,农业补贴政策自实施以来,取得了提升产业、助民增收、利农利工的一举多得的好效果,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了我国农业的恢复与发展,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2.1 补贴标准低

国家在取消农业税后,创新性地推出农业补贴政策,并不断完善结构而形成了如今以种粮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的四大类补贴。各级政府也在逐年增加补贴金额,并将其作为支农政策的重中之重。但农民人均享受的补贴仍是很低,如安徽省黄山市,2013年农民人均4项补贴收入为77.9元,占农民人均年纯收入(1 0389元)比例不足1%,而且随着农业生产成本的急剧增加,补贴对农民的增收效应甚微。低标准的补贴,在当前农民务工收入比重不断增加的背景下,实属杯水车薪,难以真正实现对农民利益的保障作用[1]。

2.2 补贴项目不够齐全

农业补贴经过10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形成了主要的四大类补贴,一度对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了较大作用[2]。但一些能有效促进农业发展的且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物价过度上涨和过度下跌的补贴没有运用。如在种、养殖业补贴方面,对种粮大户、生猪规模养殖、畜牧业规模养殖、渔业规模养殖等方面的补贴和补助措施少[3]。再如安徽省地跨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连接我国北方与南方,农业生产同时具有南北方的特色,农作物品种丰富,而西部地区更是由于资源的缺少需要更为全面的补贴。因此,应该考虑地域特色,从农业均衡发展的角度给予综合考虑[4]。

2.3 补贴的政策目标不清晰

一方面,现行“四大补贴”属于“普惠制”,很多地方是根据农户承包的耕地面积进行补贴,只要有地,不论耕种与否,或是改种其他经济作物,均享受种粮补贴,这种情况下,粮食补贴与是否种粮脱钩,并不能起到鼓励种粮的作用。另一方面 ,对于因流转而进行扩大种植面积的种粮大户来说,却拿不到补贴或很少,也就不利于激励种粮农民特别是种粮大户的积极性[5-6]。

3 建议

3.1 整合政策,加大农业补贴力度

整合各项惠农资金,建立国家、省、市(县)三级补贴体系,拓展农业补贴来源资金,提高补贴标准。资金是制约我国农业补贴政策落实的重要因素。要做好农业补贴工作,就要有强大的资金支持。要通过财政补贴、地方筹集、银行信贷等多种方式,保证农业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在农业补贴发放过程中,要将有限的资金进行整合,投入到能够产生最大效益、让农民群众最大程度受惠的产业的项目中,真正形成农业资金的引导功能和政策效应。

3.2 拓展补贴门类,因地制宜制定分类补贴政策

我国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在种粮投入比、种植作物品种、田块质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农业生产特点,制定更为全面的分类补贴政策。对于经济发达、农业基础好的地区,补贴主要用于引导规模化、标准化、现代化生产;对于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地区,农业补贴主要侧重于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另外,对于中西部地区,由于农业基础薄弱,农业发展水平相对较弱,农民的竞争力不强,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状况,农业的脆弱性和风险性大大高于东部地区,故而需建立与农业补贴政策相配套的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防灾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利益,以支持中西部地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扩大对中西部地区农业主导产业作物的补贴范围,支持农民打造特色拳头产品,增强当地农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在农业补贴发放过程中,还要对近几年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进行适当补贴,以平衡物价、稳定菜农的收入[7]。

3.3 明确补贴的政策目标

明确农业补贴政策的根本目标就是增加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通过中央文件对农业补贴总体政策目标进行规范和明确,保证目标的清晰性,并将目标进行具体化、细致化。只有如此,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和执行才更有方向性[8]。明确农业补贴保障粮食安全的目标后,必然要改革现行粮食补贴与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政策目标存在偏差的问题,纠正粮食补贴在实际操作中不管种不种粮都给补贴的做法,真正体现谁种粮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建立补贴向新型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种粮大户、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的新机制,尝试以新型经营主体为基本补贴单元来加强规模化,以解决个体农户生产难题[9]。同时,将种粮补贴按照实际的种粮面积进行发放,还能够提高粮食种植大户的积极性,让真正的从业者获得受益。在农机补贴中要加大对农机大户和合作社购机的补贴,也可以选择市场信誉好、规模大、效益好的农业合作社,奖励大型使用机械[10-11]。

3.4 完善法律法制监督体系

由政府牵头在调研农业补贴发放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业补贴的申请、发放、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规范,避免农业补贴发放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出现,最大程度地保障农民的利益。

4 参考文献

[1] 孙峰,吕永刚.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在中西部地区的增收效应研究[J].知识经济,2012(2):79-81.

[2] 黄山市统计局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材料[Z].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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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陈璐,李炜,林艳.我国农业补贴现状及对策分析[J].商业经济,2014(11):15-16.

[11] 杨国强,殷秋霞,郭锦墉,等.农业补贴政策对不同资源禀赋稻农土地流转意愿影响机理研究[J].中国农学通报,2014,30(20):100-105.

推荐第8篇: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综述

在倡导节约能源、实现绿色发展的宏观背景下,建筑节能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过程中,建筑节能政策是关键,因此学术界对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十分重视。近年来,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已成学术热点,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内容不断拓展,方法呈现由定性到定量的转化。分析和把握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特点,有利于提高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水平,进而推进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

目前我国建筑用能、工业用能和交通用能已形成三分天下的局面,节能工作的重点也相应集中在这三大领域,而当前我国建筑业高能耗的特点决定了建筑节能成为我国整体节能战略中的重中之重。建筑节能政策是推进建筑节能的关键,因此学术界对建筑节能政策的关注逐渐升温,相关研究已取得较大进展,为未来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了基础。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

一、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已成学术热点

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是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背景下产生的。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此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强调必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初步提出了调整、改革的任务和措施,预示着国民经济发展即将摆脱困境,进入新的不断探索发展道路的时期。在探索如何更好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党中央国务院逐渐认识到各行业按比例协调发展的重要性,1979年4月,中共中央提出“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并从这一年开始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在国民经济指导思想和方针做出调整后,我国开始认识到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应该注意由经济发展所引发的能源问题和环境问题,党中央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费现状,在1980年提出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方针,将节能工作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包括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制定节能政策和法规;建立节能管理体系;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推广节能新技术和节能产品;开展节能计量、宣传工作;开发节能科研项目,通过运用行政、技术和经济手段,促进节能工作的顺利开展等。在经济政策与能源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宏观背景下,大批学者开始关注节能政策的研究,部分学者尤为关注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建筑节能政策研究随之兴起。

90年代后,随着能源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能源工业进一步对外开放和能源投入增加,煤炭、电力产能大幅度提高,油气进口增多,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得到很大缓解。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和以煤炭为主的资源禀赋条件,我国仍是世界上产值能耗最高的国家之一,当时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为了解决能耗大的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调整了能源发展的总方针,变“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为“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更加重视节能工作。随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的能源政策,包括能源开发方针:以电力为中心,以煤炭为基础,积极开发油气,重视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煤炭工业发展方针:在不断提高煤炭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增加产量,提高质量,多种经营,积极出口;石油工业发展方针: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快增储量,稳步增长,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满足国内需求;电力工业发展方针:以火电为主,水火电并举,适当发展核电,同步发展电网,提高电力经济效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针: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究效益;能源环境方针:持续协调发展;能源节约方针:以广义节能为基础,以工业节能为重点;能源进出口方针: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有进有出,多出口煤炭,多进口石油,进出口多元化;能源运输方针:以煤炭运输为重点,输煤、

输电、输油气并进,充分发挥铁路、水运、管道等多种运输方式的优势,发展综合运输系统。在国家能源政策不断调整、节能工作倍受重视的背景下,学界对节能政策更加关注,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队伍亦逐渐扩大。

进入21世纪,能源供求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加快,一些高耗能行业发展过快,能源需求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高增长态势,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开始加大,经济发展带来的能源问题、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能源、经济、环境三者之间的关系,即3E关系问题引发世界各国的共同关注。在这样的宏观背景下,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逐渐从公共政策、节能政策研究中分化独立,期间2005年是个拐点,如图1,2005年关于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发文量超过此前所有年份研究的总和,而且此后呈年年递增的趋势。从学术成果的形态看,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对象越来越清晰,从学术研究的群体看,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学者群已基本形成且越来越稳定,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已成学术研究热点。

二、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内容不断拓展

(一)由国内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拓展到国外建筑节能政策的引介

通过对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文献分析发现,在1986年到1999年的13年间,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建筑节能政策研究上,主要探讨了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现状,并提出若干解决国内建筑节能现实问题的对策。

2000年以后,世界各国在共同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方面的交流不断增强,加之国外发达国家在建筑节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进入比较研究阶段。学者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的引介和分析,思考如何推进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有的学者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的建筑节能政策概况[1] [2],有的学者从立法、规划、能效标准和标识、能源审计、筹资机制等方面详细介绍了国外建筑节能公共政策的内容举措,并对发达国家的建筑节能政策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国外建筑节能政策的共同特点,为我国建筑节能政策提供了借鉴[3] 。通过分析,学者们达成共识,认为国外建筑节能政策的共同特点在于:第一,注重建筑节能立法。第二,采取经济手段支持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目前,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内容已由初期的国内建筑节能政策研究拓展到如今的对国外建筑节能政策的介绍、比较和总结,呈现出“引介”与“吸收”并举的特点。

(二)由单一的技术政策研究拓展到政策体系构建的探讨

我国建筑节能政策在研究初期,仅仅局限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研究上,学者们认为技术是解决建筑业高能耗问题的灵丹妙药,于是“建筑节能技术政策”成为当时学界研究的唯一焦点。学界对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主题展开:一是分析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存在问题,二是探讨完善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的对策。在对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的存在问题分析过程中,学者们普遍认为,主要问题在于:第一,鼓励开发商建造节能建筑的技术政策缺位。因为要达到国家节能建筑强制性标准,开发商每平方米至少要增加40元以上的建设成本,由于执行无奖励、违规无惩罚,开发商在利润最大化的驱动下,自然不会主动执行节能建筑技术标准。第二,建筑节能技术法规体系不完善。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在《节能法》颁布后亟待建立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可操作的技

术规范、标准与规定等[4] [5] [6] 。关于完善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的对策研究,研究人员各有不同见解。其中,唐曙光的观点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他提出了完善我国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的对策,认为制定建筑节能技术政策要明确建筑节能强制技术标准、政策内容与执行程序、最优化调控;要确定若干建筑节能参数,实施技术定量控制,参数的选择要具有可量化性和可比性,如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性质的建筑及当地建筑节能的开展情况,设定不同的建筑能耗节约率或节能建筑的面积比例等;同时还要利用法律规范、行政命令等手段从程序上实现最优化调控,选择总能耗最低或总成本最低等1—2个最重要的指标控制建筑能耗[7] 。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逐渐意识到,建筑节能政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多角度、多方面共同努力构建出完整的政策体系,才能实现建筑节能政策系统的良性运行。基于这种认识,国内学界开始涉猎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建筑节能激励政策的研究,探讨如何构建完整的政策体系进而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研究人员认为,首先,要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包括建筑能耗评估政策、节能技术研发政策、节能标准实施监管政策在内的一整套建筑节能政策体系。其次,我国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应该加强激励政策的运用: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探索恰当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模式,改变既有建筑高耗能的现状;建立基于能源消耗量的收费制度,激发民众节能的动力;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改变建筑节能环保意识薄弱现状,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8]。

从仅仅关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到全面构建建筑节能政策体系,说明学界对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视野不断拓展,研究内容更加丰富。

(三)由强化规制的约束性政策研究拓展到激发、鼓励的导向性政策研究

2000年以前,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探讨都是关于如何通过刚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去约束和管制建筑节能相关主体的行为,使之按照建筑节能工作的目标去行动,以及对不遵守有关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等问题,这些都属于建筑节能规制性、约束性政策的研究。2000年以后,学者们认为仅仅依靠约束性政策来推进建筑节能是行不通的,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由此向重视激发、鼓励的导向性政策的研究转变。研究人员通过分析发现,一些建筑节能成效高的发达国家都试图通过税收优惠等经济政策来促进本国的建筑节能[9] [10],于是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研究成为我国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其中,武涌的研究最具代表性,作者通过进行大量的实地调查掌握了我国建筑节能的第一手资料,并结合经济、财政与税收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最终构建出中国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基本体系框架,并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建筑节能税收优惠、建筑节能贷款贴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11]。另外,李慧也对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她运用以“市场交易”为核心的建筑节能“证书”交易理论,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信号传递分析方法,构建出建筑节能市场交易定价模型,通过对模型中几个数据(节能贡献度、在主体中比例、节能水平的成本)的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建筑节能交易市场主体只有在保证主体节能交易成本至少得到相等补偿的前提下,才会激励建筑节能主体进行建筑节能证书的交易。建筑节能主体的最初选择,与其建筑节能能力和政府制定的节能贡献度等级相关,节能能力不足的建筑节能主体,倾向于最少量购买,甚至不买;节能能力高的建筑节能主体,倾向于完成基本节能量,而没有最大程度发挥其节能能力。总之,建筑节能主体的最终选择,与政府制定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密切相关[12]。

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这一转变,折射出我国学界对政府治理节能问题的强烈呼唤。政

府治理节能问题不能只会“关门”(惩罚约束),更应懂得如何“开窗”(激发鼓励)。

(四)由建筑节能政策系统本身的封闭性研究拓展到建筑节能政策与环境间互动的开放性研究

2008年以前,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无论是国内建筑节能政策探讨还是国外建筑节能政策引介、无论是技术政策研究还是政策体系研究、无论是约束性政策研究还是导向性政策研究,都属于对建筑节能政策本身进行的研究,是对建筑节能政策系统本身的内在的封闭性研究,或者说是就政策研究政策。2008年起,学界将建筑节能政策纳入特定的政策环境中进行研究,因为任何一项政策都不是孤立的,是特定环境的产物,政策受到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反之,政策对环境也具有反作用,政策与政策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能量与信息的交换。学者们通过研究建筑节能政策与其外部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探讨建筑节能政策如何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其中,韩晓娜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她提出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过程中必须重视社会参与机制的建立,强调社会参与的实质就是强调建筑节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环境,要充分考虑社会环境中的多方影响因素,使建筑节能政策与环境达到融合状态,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建筑节能政策的预期目标[13]。

三、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方法呈现由定性到定量的转化

通过对已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统计,发现2004年之前的建筑节能政策研究文献,均采用了定性研究方法,没有定量研究方法的应用。从2005年开始出现了第一篇运用定量方法研究建筑节能政策的文章[14],使定量研究在建筑节能领域的应用实现了从无到有,此后,定量研究的方法逐渐被更多的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学者所应用。

图2中明显上升的曲线表明,2007年开始使用定量方法的建筑节能政策研究文献数呈现更明显地增加态势,在建筑节能政策的未来研究中,定量方法将会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将成为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趋势。

虽然我国的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已取得了不俗的成绩,学术成果年年递增,研究内容不断拓展,研究方法逐渐改进。但是,随着国际、国内局势的变化,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仍有许多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水平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首先,国外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建筑节能政策过程的全封闭研究,将建筑节能政策过程视为包括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及终结几大环节的封闭系统进行研究,研究时不仅对每一环节给予关注,而且还注重对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探讨,这种全封闭的研究符合政策周期循环发展的规律。在政策周期发展中,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都对整个政策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重要的影响,建筑节能政策既需要进行科学的规划和有效的执行,又需要进行信息的反馈和政策效果的评估,通过评估,不仅能够判断政策本身的价值,而且能决定该政策的持续、发展、调整或终结,也就是说,政策评估是政策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可以提供相关的信息反馈、进行追踪、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为今后的政策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可见,政策评估是上一个政策周期的结束,同时又是下一个政策周期的开始,政策系统由此形成一个封闭的回路,进而才能实现政策发展的良性循环。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研究却属于分阶段研究,仅对建筑节能政策过程的个别阶段进行分析,未实现建筑节能政策过程的全封闭研究,研究的重点放在政

策制定、政策执行阶段,弱化了政策过程其他阶段的研究,缺少对建筑节能政策的评估和追踪,导致政策过程的完整性缺失,影响了政策周期的良性循环。

其次,国外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的动态研究已经成为常态,而我国的建筑节能政策动态研究才刚刚起步。国外发达国家在建筑节能政策研究中一直重视研究建筑节能政策与环境之间的互动,不断探讨建筑节能政策与环境的动态适应问题。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相对来说处于政策的静态研究阶段,近两年虽有学者将建筑节能政策纳入了特定的环境加以分析,但这只是动态研究的初步尝试,我国仍需加强对建筑节能政策与政策环境的互动研究,使建筑节能政策的动态研究走向常态。

最后,国外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已实现了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有机结合,并且均达到很高的水平,而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的规范研究没有达到应有的理论水平,研究中大量引介国外的相关理论,缺少本土化的探索;实证研究的针对性又不强,导致我国建筑节能政策在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上出现“上不达理,下不沉实”的局面。

第二,在低碳经济呼声日渐高涨的形势下,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的任务还很艰巨。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和各种自然资源的日趋枯竭,大力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模式之一。而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新建建筑的迅猛增长和既有建筑的高能耗却构成了发展低碳经济的障碍,所以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应围绕“低碳路径下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市”、“ 全寿命绿色建筑”、“ 推进既有建筑的建筑节能改造” 等问题继续深入研究,建筑节能政策研究必须取得突破性进展,才能应对日益紧张的能源形势,顺应发展低碳经济的需要。

第三,在中国土地资源日益紧张,房地产价格不断攀高,政府已采取多元调控政策的非常时期,我国建筑节能政策研究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我国建筑节能政策必须切实解决建筑业高能耗的现实问题,通过建筑节能政策的规范和管制,提高新建建筑质量;通过建筑节能政策的鼓励,推进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延长建筑的使用寿命,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进而使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得到缓解;通过建筑节能政策的引导,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以推进我国建筑节能工作的进程。

第四,新时期建筑节能政策的价值诉求更加强烈。建筑节能政策属于公共政策范畴,而公共政策的实质意义在于其公共利益的分配,所以建筑节能政策必须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现建筑节能相关主体间利益分配的均衡合理。建筑节能政策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影响因素十分复杂,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在倡导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下,要求建筑节能政策的效果必须充分体现公平性和回应性,体现其应有的公共政策价值取向,这是新时期提出的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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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国外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研究

国外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研究

课题组长:李安宁

杨敏丽

成员:涂志强

恽竹恬

卓杰强

杨 锋

李二超

纵观国外农业机械化发展历程,在其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初期,毫无例外地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列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通过立法和制定相应的支持政策,规范和促进本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国家在20世纪40~70年代基本实现了农业机械化,韩国于20世纪90年代基本实现了农业的机械化,其在财政、投资、信贷、税收等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支持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虽然不同国家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法规不尽相同,各有特点,但都把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作为政府支持农业的一个普遍性措施和有效途径,采取了具体的扶持促进政策措施,即使在其后的全面机械化发展阶段和实现了农业现代化之后,仍然继续实行农业机械化促进政策,在已有的政策基础上有重点的强化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本国农业机械化的科学发展。因此,对这些国家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措施进行深入研究,将对我国制定、完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国外发展农业机械化的主要扶持政策

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是各国农业支持政策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国政府根据本国法律和WTO农业协议“绿箱”和“黄箱”政策,制定本国的农业机械化支持政策。

——WTO“绿箱”政策是各国政府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领域。政府财政大多从以下5个方面实施国内支持,保障、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

1 展。

(1)在由公共基金或者财政开支所提供的一般性农业生产服务方面,各级财政可以支持: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人员培训、培训设施建设、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农业机械产品鉴定与检测、农业机械化信息体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各种机械化农业示范工程。

(2)按照自然灾害救济支付条款,提供救灾农用柴油补贴。 (3)通过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投资支持,促进农产品产后处理技术,如烘干、保鲜等技术的发展。

(4)按照环境计划下的支付条款,通过资金投入,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和农业机械化技术的推广与示范。

(5)根据区域援助计划下的支付条款,在政府支持下发展落后地区的农业机械化。

——利用“黄箱”政策,从效应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各国政府实际操作的支持政策主要有:

(1)向大型农业机械、先进适用机具的购买者提供直接补贴、长期优惠贷款,发挥政策调控功能。

(2)按照国际惯例对农用柴油进行价格补贴。

各国政府依照WTO农业协议给予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空间和各国有关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制定的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支持引导,二是扶持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经营组织,三是严格管理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服务。

(一)加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支持引导

政府对农业机械化的支持引导以经济手段为主,往往采用政府投资、资金补贴、低息贷款和建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具有较大的扶持力度。

——对农民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或装备实施直接补贴、低息或贴息、购

2 机贷款担保等政府优惠贷款政策,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WTO主要成员调动农民购置大型机具和设备积极性的主要促进措施。如日本政府对农民购买拖拉机、联合收获机、育苗设备、大型米面加工、烘干、储藏设备以及灌溉、施肥设备提供50%左右的补贴,补贴以外的费用政府通过长期低息贷款给予支持,利率一般比市场利率低30% ~ 60%。韩国政府向购买农机具的农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并建立了26个机械化插秧示范区和机械化插秧服务体系,中央、地方政府各出资20%,其余60%由政府向农民提供贷款。法国在发展农业机械化的关键时期,由政府提供总投资20% ~ 30%的补贴,农民购买农业机械可以得到50%以上农业信贷合作社贷款。澳大利亚政府对农场主购买新设备时提供18%的补贴。俄罗斯规定销售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和其他较贵的农业机械,购买者可以分期付款或者用5 ~ 7年无息贷款。美国各州均出台农业机械销售和使用的减免税政策。

——对农用柴油实行减税和补贴是WTO主要成员普遍执行的一个惯例。其目的是降低农业机械作业成本,减轻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负担。如韩国政府给农户提供比市场价格低50% ~ 80%的免税油。德国在农业政策中规定,农民用的柴油半价供应,政府实行25% ~ 50%的价格补贴,20世纪70年代德国政府为此每年支出4 ~ 5亿马克。美国政府对农用柴油实行免税政策。法国政府一直对农用燃料实行减税15%的优惠政策。50年代以来实行农用燃料减价,农用汽油减价达到30% ~ 45%,有些年份该项减免达到了法国整个农业预算的23%。

——重视农业机械化科研投入及技术推广。在70年代,美国农业科研经费每年就达15~20亿美元,近来仍在增加。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大致是公共研究系统和种子、农业机械、农业化工和食品等各类私营公司各占一半。此外,还专门拨出部分农业技术推广经费。以1977年的联邦预算为例,资助农业技术推广的经费就达2.4亿美元,用以向农民,尤其是农村青年宣传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3 ——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角度强化农业机械化培训。很多国家尤其是WTO成员都把农民培训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由政府直接出资开展培训工作。目的是提高农业机械经营者的技术水平等基本素质,为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水平提供基础保障。

(二)引导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经营组织

为节约成本,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有利于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大多数国家鼓励支持成立各种形式的农业机械化经营组织,并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1996年,法国居马的总投资额为15亿法郎,占农业投资总额的6%(1985年3%)。其中:优惠贷款占65%;自有资金占28%(1995年为22%);政府补贴占7%(1995年为12%)。韩国在1977 ~ 1986年推进农业机械化的关键时期,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协、农地改良组合等机械化营农团购置农业机械,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供应方法。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各种农业机械化经营组织的建立和服务体系的完善。

(三)严格管理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服务

农机的质量、安全和售后服务,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关系到农机作业质量,关系到农机使用效率和效益,对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持续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所以各国对农机产品质量、安全性能和售后服务都进行了严格管理。一方面,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对农机维修、配件供应进行引导与扶持。日本、韩国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相当多的内容是关于农机产品质量管理、安全技术规定和维修服务方面的规定。除日本、韩国之外,美国、加拿大、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发达国家都将农机产品质量保证、检测、控制等内容列入农业机械化法 4 律法规中,还制定了较完善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新西兰1950年颁布《机械法》,主要内容是有关农业机械安全防护的技术规定,同时增加了农业机械事故的监理调查内容。日本在出台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前后,颁布了27个有关农业机械的安全防护标准。为提高售后服务水平,韩国政府规定制造厂和经销商必须设立一定数量的维修站,以便修理农机和提供零配件。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三级维修站:道级(相当于我国的省级)、市级和镇级,政府对各级维修站提供财政补贴。加拿大、法国等国规定各公司的农机产品必须保证10年内有零配件供应,对农机零配件供应予以免税等。

二、国外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的主要特点

(一)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时期是政府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点阶段

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时期,由于农户在农业机械方面的投资能力比较弱,政府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直接提供高额的财政支持效果非常显著,对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农户投资能力不足的国家更是如此。各国政府在财政投资、信贷、补贴、税收等方面的支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在其后的全面机械化发展阶段和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后,欧美等国家仍然继续将支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当作政府支持农业的一个普遍性措施和有效途径。法国、韩国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国家,通过国家政策支持进行土地整治,扩大经营规模,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告别了小农经济,为实现农业现代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法国搞农业现代化,最突出的矛盾,是人多地少。20世纪50年代中期,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推动“土地集中”,实行规模经营,减少农民。1955年,法国10公顷以下的小农场有127万个,20年后减少到53万个,50公顷以上的大农场增加了4万多。农业劳动力占总人口数的比例,50年代初近40%,到现在只有2.2%,农民平均占有土地达到10公顷以上。在着手

5 农地整治的同时,农业机械化也紧锣密鼓地迅速推开。在法国政府的头三个国民计划中,“农业装备现代化”被摆上突出位置。战后初期,国内生产资金极度匮乏,法国政府大胆向国外借款,先把农业机械化搞上去。农民购买农机具,不仅享受价格补贴,还能得到5年以上的低息贷款,金额占自筹资金的一半以上。农用内燃机和燃料全部免税,农业用电也远比工业便宜。为保证农业机械质量及其方便使用,政府颁发“特许权证”,指定专门企业,在各地建立销售、服务网点。1955年到1970年,各农场拖拉机占有量从3万台增加到170万台,联合收割机从4900部增加到10万部,其他现代化农用机械也很快普及。法国只用了15年时间,就实现了农业机械化。在政策的推动下,农场的规模扩大了,机械化的程度提高了,政府又不失时机,做起了“专业化”文章。农业生产分工越来越细,效率越来越高,效益也越来越可观。法国农民的人均收入达到了城市中等工资水平。60年代中期以来,法国政府调整思路,把扶持农业的重点放在生产、加工和销售领域,力图通过“产业化”,把本国农业做大做强。

1970年以前,韩国农业是以种植水稻为中心的劳动密集型小农经济结构。这一特点随着工业化进程逐渐发生了变化,尤其是农业劳动力的持续减少和农业用工费的急增,促进了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日本经过40年实现的水稻生产机械化,韩国仅用了一半的时间。1970年以后,在工业化进程加快的时期,政府陆续出台了扶持农业机械化的政策,在农业机械的购置方面制定了补贴、贷款等优惠政策,鼓励农民使用农业机械。尤其是在1978年出台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后,农业生产转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机械技术阶段,政府的金融支持使得农业机械化在农户购买力很脆弱的状况下得到了快速发展,效果非常明显。

(二)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家发展政策体系

发展农业机械化需要国家扶持。放眼国外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历程,国

6 家通过立法和制定支持政策,将发展农业机械化纳入国家经济发展进程,促进和引导本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这是世界各国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和做法。特别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农业劳动力加速转移,农村生活条件改善、人工成本上升,必然要大力推进农业机械化,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因此国家的支持、推动必不可少。韩国连续实施了6个国家农业机械化事业五年计划,有重点地分步实施推进工作,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农业机械化。日本《农业基本法》明确鼓励通过扩大生产规模,合并土地和实行机械化等促进农业现代化,并据此采取了系列措施,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意大利政府先后制定实施了“农业发展十二年规划”和两个“农业计划”,建立发展农业“周转基金会”,以优惠利率为购买国产拖拉机的农户提供贷款和补贴,大大加快了农业机械化进程。法国在二战后头3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中,把农业装备现代化放在突出位置,推行“农业装备现代化和规模化”,用15年时间实现了农业机械化。

(三)建立、完善农业机械化法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建立、完善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农业机械化良好发展的重要保证。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的建设,通过立法的形式对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措施做出具体的规定,内容涉及农业机械化规划、资金、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安全、维修、人员培训、基础设施建设等等,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法规的形式有专门的法律,有在有关法律中做出专门规定,还有形式多种的法案、法令、规则、纲要和标准等。

日本在1953年制订《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以后,曾经在196

2、196

5、197

8、198

3、1993等年份进行了多次修订,及时调整、修改其中与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不一致的条文,并多次修改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令。1961年制定了《农业现代化资金援助法》,此后,还先后制定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实施规则》、《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业务条例》和《农机销售、维修

7 的安全指导》等等配套法规。美国的农业立法比较完备,在农业法中对有关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农机教育、科研、推广、产品质量鉴定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农机安全方面还有专门的《农业装备安全》法规。美国很多州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专门法律或在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农业机械化内容,如《加州农场设备销售税和使用税条例》等。韩国在1978年制定并颁布了《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此外还将农业机械化的有关扶持政策措施列入了《农渔业村发展特别措施法》、《农业机械附加价值税零税率法》、《农业机械用油税减免法》、《产业标准法》、《道路交通法》和《兵役法》等相关法律中。德国、法国、新西兰有专门的“机械法”或“农业机械法”等。

虽然发达国家之间的农业机械化法规不尽相同,但在许多方面已基本形成了一些国际惯例,通过农业机械化法制法规建设,一方面明确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以及政府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促进作用、支持方式和途径,另一方面将农机产品质量、农机经营、农业机械化教育与培训、农机使用与维修等内容都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明确农机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农业机械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证、推动作用。

(四)多种政策手段并举,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政策

各国在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中,政府都制定了农业机械化相关的扶持政策,如土地集中政策、农业专业化政策、农业信贷政策、农业生产价格补贴政策、农用燃油减税与补贴政策等。在资金扶持方面,采用了政府投资、资金补贴、低息贷款、建立基金等多种方式。根据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程度,政府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政策。但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将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时期作为政策支持的重点阶段,以财政支持政策为主,支持农业机械化购买、使用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总的趋势是在农业机械化发

8 展初期,财政支持尤其财政补贴力度较大,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后期,适当调整政策上的优惠。但是由于农业的弱势产业地位,即使是已经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财政支持仍然是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这在农业经营规模较小、农户投资能力不足的国家更是如此。韩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1961 ~ 1966年,韩国农业机械的购置实行中央政府补助60%、自筹40%的以国家补助为主的支援方式。1967年开始利用对日(本)请求权资金进口并供应拖拉机、开沟机等大型农业机械,进口手扶拖拉机、动力喷粉喷雾机的部分零件,并以政府补贴的形式供应。

1967 ~ 1971年,韩国主要支援普及手扶拖拉机、动力喷粉喷雾机和水泵,以国家补助38%、地方政府补助2%、贷款25% ~ 40%,自筹20% ~ 35%的方法支援。

1972 ~ 1976年,韩国实施第一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这是其首次制定(国家)农业机械化计划。对动力喷粉喷雾机的购置实行政府补助2%、贷款63%、自筹35%的政策,对其他机种实行发放50% ~ 70%的贷款。政府支援农业机械购置的贷款资金主要来源于外国引进的贷款,发放贷款的数额为农业机械购置价格的60% ~ 70%,2 ~ 5年之间分期偿还。

1977 ~ 1981年,韩国进入第二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重点发展插秧机和收获机械。对30公顷规模的农协、农地改良组合等营农机械化中心,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供应方法。资金来源于1976年度的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和政府的预算。

1982 ~ 1986年,韩国实施第三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提出要在1987年全面实现平原地区的农业机械化,半山区实现50%机械化的目标。为促进水稻生产的全程机械,从1981年开始,组建经营规模为10公顷的机械化营农团,重点对机械化营农团购置拖拉机、插秧机、割捆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和干燥机等农业机械给予扶持。主要做法是:允许每个机械

9 化营农团以补助40%、贷款60%的形式购置5台农机。农业机械购置资金来源于1981年设立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基金、国民投资基金、外国贷款资金、特财资金和农协资金等。到1986年,韩国的水田耕整地机械化程度、插秧机械化程度、收获机械化程度、植保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 70%、28%、27%和79%。

1987~1991年,韩国进入第四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提出到1991年水稻栽培机械化程度提高到90%的发展目标。并将机械化营农团划分为大规模和小规模机械化营农团,以平原地区为中心,组建10公顷以上耕地的大规模机械化营农团,供应大型机械;而小规模机械化营农团以半山区为中心,在有5公顷以上的耕地面积的地方组建,供应插秧机和小型联合收获机。主要做法是:对机械化营农团购置农业机械实行补助50%,贷款40%,自筹10%;为促进旱田作业机械化开发了管理机,以补贴20%的形式支持;对一般农户实行贷款60% ~ 90%的政策。到1991年,韩国水田耕整地机械化程度、插秧机械化程度、收获机械化程度、植保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87%、85%、80%和93%。

1992 ~ 1996年,韩国实施第六个农业机械化五年计划,提出到1996年全面实现水田机械化,大力促进园艺、畜牧业等旱田作业机械化和设施自动化,大力促进产后机械化,培养资本、技术密集型农业,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从1993年起利用5年时间实行农业机械半价供应,即对一般农户,农业机械价格在200万元以下时补助50%,超过200万元补助100万元;对农业机械组织(农业会社法人、作业班等共同利用组织)和粮食专业户补贴事业费的50%。到1996年,水田耕整地机械化程度、插秧机械化程度、收获机械化程度分别达到98%、97%、96%,达到先进国家水平。韩国农业机械的半价供应实行到1997年,随后以低息贷款为主。

法国在农业机械化发展初期,国家对农机购买者给予补贴、优惠贷款等扶持政策,以鼓励高效低耗、高技术含量的专业化机具的研发、生产与

10 推广。政府直接给予农民的补贴占到农业机械投资额的20%~30%。目前农业机械化处于稳定发展时期,补贴、优惠贷款等鼓励政策已较少使用,但农机用油补贴政策一直在执行中。目前农业机械化政策更多地体现在保护使用者安全、降低劳动强度和保护环境、利于国土整治等方面。1960年,法国颁布了《关于农业现代化的指导方针》,2000年对该指导方针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农业机械作业的环保要求。为保证偏远地区土地的开发和有效利用,政府仍然为当地农民提供购买农机具的补贴资金。

英国1938年用于农业机械化方面的费用是1400多万英镑,1948年为4390万英镑,70年代初每年的费用超过8000万英镑,到1979年用于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投资为5.81亿英镑,占全部农业投入的13.4%。日本在农业机械化迅速发展的20世纪60年代中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补贴曾经达到80%。德国对农用柴油实行25% ~ 50%的价格补贴。美国对农用燃油实行免税政策。

(五)始终将农机科技创新和技术培训作为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重要内容

发达国家能在不太长的时间里全面实现农业机械化并向农业现代化发展,扶持、推动科研先行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些国家都建立起相当完整的农机科研、开发体系,不但国家有专门的农机科研机构,农机企业也有专门的农机科研机构。农机科研机构不仅数量众多、阵容庞大,科研设备亦相当先进齐备,政府通过各种形式对农机科研进行补助、资助,为科研人员的研究开发创造了十分良好的条件。法国、日本、韩国等国中央专门成立农业机械化研究所,主要任务是农业机械的应用、研究、实验和鉴定,农业机械化的经济分析,农机专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发行,农机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农机教材、书刊的编写出版等。还承担民间机构实施风险较大的基础实验研究、开发改造项目的研究和开发。很多国家为提高本国农机从业人员的素质,对农机技术培训都制定了支持政策。通过教育和培

11 训,无论是农场主还是一般农民,知识都比较丰富,能够掌握现代化的农业机械和各种车辆的使用、维护和修理,懂得使用计算机等先进的信息和通信工具,具备环保、园艺、法律等多种学科专业知识,工作质量好、工作效率高。日本中央和各道、府、县都设立了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为农民讲授驾驶技术、操作方法以及保养、检查的有关知识。政府对地方农业机械化培训机构的建设、活动经费以及对社会培训农民所使用的农业机械补贴一半经费。对扩建这些机构及引进新教材方面实行扩大补助。韩国农村振兴厅设立农民训练所、各道设立农民训练院,各郡设立农业机械训练场,实行免费培训政策。中央实施针对农村指导公务及教官要员的专门技木训练;道、市、郡以机械化营农组织的基干要员和农业机械实际需要者以及妇女为对象,实施以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维修等实用技术实习为中心的基本技术训练。

(六)大力鼓励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 如何提高农机装备使用效率,降低其使用成本,始终是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各国政府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 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机共同利用,是各国推动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一条重要的有效途径。 美、德、日、法、韩等农业机械化高度发达国家,除了有健全的管理指导体系外,还建立有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支持、推进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这些服务组织不仅为农民提供各类专业化服务,提高了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降低了农业机械的使用成本,加速了农业机械化发展,还在代表农民和农机企业利益,反映农民要求、沟通政府与民间的联系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国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扶持农业机械的共同利用的主要特点:一是鼓励扶持合作购机,共同使用,提高农机利用效率。二是支持保障服务组织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农民加入组织比较普遍;三是合作内容广泛,涉及农机购买、使用、销售、技术培训 信息交流等方面;四是政府对服务组织的减免赋税、优惠贷款等政策扶

12 持比较到位。

法国的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CUMA,该组织只限于购买、使用农业机械方面的合作),是世界上久负盛名的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在法国农业机械化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一些大型、专用农业机械,如经济作物作业机械、大型收获机械和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等,都通过合作社集体购买、使用,机具使用费比个人购机使用费低40%。有效解决了购买昂贵农机设备的资金困难,提高了农机利用率和降低了生产成本。“居马”能够享受免交一切赋税的优待,还能获得优惠贷款,政府支持是这种合作组织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因素。韩国政府在1971年实施了“农业机械共同利用计划”。该计划主要研讨了如何扶持农业机械利用组织和实施相关的技术培训问题,把共同利用组织分为以农民为中心的共同利用组织、农业团体为中心的利用组织和农业团体为中心、设置在示范区的利用组织3种类型分别加以扶持。如“营农机械银行”,主要利用农业机械完成农田作业,对具有操作能力的农户租赁农业机械和受委托代理经营农户租赁的农业机械,单独核算,政府在资金支援、宣传、技术指导等方面进行扶持。对具有一定规模的“营农机械银行”以及农协等购置农业机械,实行补助40%、贷款60%的全额支援供应方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机械共同利用和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德国50%的农业户是兼业农户,他们建立了农机使用联营社、互助组、机器出租站等组织,为农户服务。其中“农机环”世界闻名。日本战后采取一系列政策促进各种形式的互助形式,推进农业合作化,大力发展“农业机械银行”等农机共同利用组织。在西欧,农业合作社已经成为农业机械应用、推广、服务的重要载体。美国为解决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单个农场难以办到的事情,除了有很多农业经营公司为农民提供服务,大量非盈利性的合作社在提供各种服务,降低了生产成本,所以合作社遍布各地并稳定发展,农机租赁公司、农机作业公司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达。除农业合作社中有农机服务项目外,还有农机协会等联系农机

13 企业和农户之间的中介组织,既开展农机推广工作,经销农机产品,也开展农机具使用租赁活动。

由此可见,在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工业化加快时期,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制定和出台扶持农业机械化的政策,支持力度都较大,保障了农业机械化快速、健康发展,为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国家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

三、关于我国农业机械化扶持政策的建议

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阶段,面临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和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的历史任务。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化仍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2008年我国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45.85%,迫切需要国家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其快速发展。按照国际惯例,在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加快工业化发展时期,是国家加大农业机械化投入的关键时期。为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跨越式发展,借鉴国外发展农业机械化的经验,依照WTO农业协议给予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政策空间,对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一)继续落实和完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继续扩大农机购置补贴的范围和规模,按照突出重点和兼顾特色的原则,向粮食等农产品大省倾斜、向主要农作物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倾斜、向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倾斜。进一步完善补贴办法,完善补贴制度,强化落实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巩固补贴成效,提高补贴效益。

(二)对重点环节农机作业实施专项补贴

根据国家农业发展目标、产业政策的要求,结合农业机械化发展实际情况,重点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节本增效的粮油生产机械化关键环节、保护生态环境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农机作业环节进行专项补贴,以提高农机利用率,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三)实施农业机械用油优惠政策

对农用燃油实行减免税和价格补贴,是WTO成员国政府通过生产资料补贴给农民提供的间接性收入支持。我国应尽早实施农用燃油补贴政策,以降低农业机械作业和农业生产成本,最大限度地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

建议在国家将要实施的燃油税改革中,对农业用油实行免税政策。并通过部门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田间作业用油实行30% ~ 40%的价格补贴。补贴对象以农业机械经营者为主。

(四)对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减免税政策

建议进一步降低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的增值税,拉动农机工业发展。逐步减免部分农业机械关键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积极引进我国急需的先进农业机械化技术和机具,进行试验推广。引进、开发相结合,提高创新能力,加快创新步伐。

(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引导农业机械经营服务组织的建立和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的农业机械化教育培训体系,行使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通过增加投入,加强培训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培训手段和设施,增强培训能力。采取多种措施,分期分批对农民机手、农业机械专业户和基层农业机械管理人员开展农业机械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利用政府补贴、部分出资、建立基金、提供优惠贷款等方式,积极引导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机制,增强服务功能,扩大服务规模。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济结构和新型的农业机械化服务中介和合作组织。

(六)加大财政对农业机械化科技的投入力度

安排农业机械科技开发资金,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重点支

15 持,组织实施重大新型农业机械产品和配套机具的开发和生产。重点解决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科研开发总体滞后,不能满足结构调整需求等问题。通过政策扶持、科研开发和示范推广,积极引导农业机械向智能化、标准化、自动化方向发展,进行精准农业技术的试验、示范与推广,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科研部门、推广部门参与的农业机械化科技创新体系。

(七)健全完善农业机械化法规体系

健全完善农业机械化行业宏观管理的法规体系,全面贯彻《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加快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建设。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提高国家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维修质量的管理水平,提高农业机械化标准实施单位的执行能力,建立有效的技术壁垒。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高耗能农机,促进安全、节能、环保型农机的推广应用。逐步建立健全市场中介、仲裁、质量监督、信息服务、旧机交易等方面的法规规章,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提出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自律守则,拟定农机服务协议、合同等规范化文本,规范农机社会化服务运作,保护农机服务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农业机械召回、报废、淘汰和回收制度,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为农业生产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推荐第10篇:精准扶贫政策研究问卷调查

精准扶贫政策研究问卷调查

问卷填答说明:请在所选择选项后的“□”内划“√”,或者在横线上填适当的文字、数据;除特别说明外,问题回答为单选。

第一部分: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

1.您的性别:男□

女□

2.您的年龄:①16-44岁□

②45-60岁□

③60岁以上□

3.您的学历层次:

①小学及以下②初中 ③高中

④职校.中专

⑤大专 ⑥本科及以上 4.您的户籍性质:

①农业人口□

②非农业人口□

5.您的家庭年人均收入:

①1200元及以下□

②1200-2300元□

③2300-3200元□

④3200元-5000元□

⑤5000元及以上□ 6.您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什么?(可多选)

①种植业□

②养殖业□

③经商□

④□子女或亲戚援助□

⑤政府提供的保障资金或扶贫资金□

⑥外出务工收入

⑦其他□

7.导致您的家庭不富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多选)

①除农业以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

②家庭成员患重病或残疾□

③居住地自然条件很差□

④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

⑤赡养老人负担重□

⑥抚养子女负担重□

⑦子女上学负担重□⑧劳动力缺乏□

⑨其他 8.您的家庭人数为 人;其中老人人;未成年子女 人

第二部分:个人对扶贫政策的整体评价 9.您认为当前政府精准扶贫政策是否了解?

①非常了解□ ②了解□

③一般□

④不了解□

⑤不清楚□

10.您觉得政府扶贫政策给农村困难群体带来的帮助如何?

①非常大□

②大□

③一般□

④很小□

⑤不清楚□ 11.您认为现行的扶贫政策是否使您享受到了实惠? ①是□

②否□

12..您对当地农民脱贫致富

①充满信心□

②较有信心□

③没有信心□

④无所谓□

13.您觉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果怎么样?

①非常有效□ ②有效□ ③效果较小□ ④没有效果□ ⑤不清楚□

14.您觉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效果怎么样?

①非常有效□ ②有效□ ③效果较小□ ④没有效果□ ⑤不清楚□

15.您觉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效果怎么样?

①非常有效□

②有效□ ③效果较小□ ④没有效果□ ⑤不清楚□

16.您对于粮种补贴政策的效果怎么看?

①非常有效□ ②有效□ ③效果较小□ ④没有效果□ ⑤不清楚□

17.您对于农机补贴政策的效果怎么看?

①非常有效□ ②有效□ ③效果较小□ ④没有效果□ ⑤不清楚□

18.您对于科技兴农等实用农业技术培训项目的效果怎么看?

①非常有效□ ②有效□ ③效果较小□ ④没有效果□ ⑤不清楚□ 第三部分:个人对扶贫政策和相关服务的具体评价 19.扶贫对象评选是否公平?

①是□

②否□

20.该村是否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返贫、脱贫户进行民主评议评选?

①是□

②否□

21.该乡(村)对确定的扶贫对象是否进行了公示? ①是□

②否□

22.驻村工作队是否进村入住?

①是□

②否□

23.驻村工作队入户次数是多少?

①1次 □

②2次□

③3次□

④3次以上□

24.驻村工作队是否详细了解您家的具体情况?

①是□

②否□

25.为实现脱贫摘帽,当前遇到的主要困难是那些?

26.您是否了解当地政府正在开展的扶贫项目?

①非常了解□ ②比较了解□

3不太清楚□④完全没听说过□

27.政府正在开展的扶贫项目有没有针对当地的现实情况?针对人们的现实需求?

①有□

②没有□

28.您的家庭所参加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哪些?(多选)

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②农村“五保”政策□ 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④最低生活保障□

⑤农村医疗救助□

⑥其他□

29.您是否得到过贫困救助?

①有□

②没有□

若得到过贫困救助,救助的来源有(可多选):

①慈善组织或社会捐赠□②村民邻居□

③政府提供的低保金□④亲朋好友□

⑤政府贫困补助□

⑥村集体□

⑦其他(请填写)_________ 30.您是否参加过相关的扶贫项目?

①是□

②否□

若您参加过扶贫项目,参加了哪些项目?(请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1.您了解项目选择及规划的过程吗?

①是□

②否□

32.您是否接受过项目技能培训?

①农业生产技能□ ②劳动力转移技能□ ③完全没有□ ④其他□ 33.就您所知当前的扶贫项目有没有漏掉一些贫困家庭或是错置给非贫困家庭?

①有□

②没有□

如果有,原因是什么?

①非贫困家庭通过各种非正当关系获得□

②贫困家庭无力参与□

③贫困家庭根本不知道有扶贫项目□④政府硬性安排□

⑤贫困家庭不愿意参与□

34.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有没有对扶贫资金、物资、项目等相关扶贫信息进行公示?

①经常有□

②偶尔有□

③从没有□

④不知道□

35.您最希望政府为您家做些什么?

①提供资金扶持□ ②提供技术帮扶□ ③提供就业机会□

④解决生活困难□

⑤其他□

36.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您认为政府在落实扶贫项目方面具体应该怎么做?您对政府扶贫工作有什么建议?

第11篇:企业信用政策研究开题报告

企业信用政策研究

企业信用政策研究开题报告,

内容摘要:如今的企业竞争日益激烈,信用也就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资源,并决定着企业的与发展。本文阐述了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提出构建企业信用文化、建立健全企用管理机制、实施绿色经营战略、重视危机公关、加大商标的保护力度、加强财务风险管理和用信打造价值链等十大企业信用管理策略。

关键词:企业 信用管理 策略

企业经历了价格竞争、质量竞争和服务竞争之后,已进入到了声誉竞争的阶段。信用是企业最的无形资产,是一种生产力,是最好的竞争手段。一个高效的市场,必定是一个信用良好的市场。企业忽视信用,不讲信用,最终受害的还是企业自身。

现实让大多数企业经营者意识到信用是企业融入国际市场的“准入证”,更让他们认识到市场经件下企业信用的重要性,企业在商务活动中要重视信用管理。“立信才能立业”,古往今来,纵观商兴衰成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即是否恪守信用。因此我国企业只有树立诚信意识,加强信用管理造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才能在国际舞台上赢得信誉,提高国际竞争力。

构建诚信的企业文化

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长,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之地,就必须提高信用意识,破除只重经济效益而轻视信誉的思想,把信用与发展、信用与效益结来。企业要把信用作为一种资源来看待,培育信用文化,使诚信渗透到企业的每一个组织系统、每活动和每一个员工的行为中。将企业诚信文化与企业生产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融合起来,以诚信来企业的管理和发展,在管理和发展中体现诚信的丰富内涵。

加强对企业员工信用管理在未来的组织变革中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员工是企业形象的代言员工站在市场的最前沿,在某种程度上说,员工的形象就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另一方面员工诚信与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如果员工存在怠工和蓄意破坏、盗窃、泄密、吃回扣等行为,必然会给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在美国,白领盗窃行为每年所造成的损失相当于每年街头盗窃行为所造成损10倍。因此,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的招聘、选拔、晋升等职能中,对人的诚实性、可靠性、责任信用特征必须进行考察、测量、培养。同时必须依靠各种力量,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来提高员工的水平。

健全企业信用管理机制

企业信用管理机制的建立是企业走向信用管理的标志。企业建立信用管理机制要从以下几个方手:通过加大企业股份制改造力度,完善企业的产权制度;通过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不断地提用管理水平;通过建立健全信用管理的岗位责任制把企业信用全方位地责任分解,层层落实信用责做到环环紧扣、环环相套,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确保形成信用责任链。

同时要重视信用管理人员的培养。企业信用管理是一门非常专业的技术,对信用管理人员,尤信用管理经理的要求非常高。信用管理人员要掌握信用管理、信息、财务、管理、法律、统计、营公关等多方面的综合知识,同时实践能力和工作经历也必须出色。西方有一句话:信用人员是企业

少数工作责任大于工作权利的人员。

构建危机管理体制

古语云:“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这对现代企业而言也不例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偶尔经历失遭遇危机也是正常现象,关键是如何挽回危机给企业信誉造成的损失。这要取决于企业面临危机时度和反应:如果企业能够把信誉摆在第一位,不惜牺牲暂时的经济利益来换取企业长远的信誉并能研究对策,在第一时间内处置、做出反应,控制事态发展,就能化险为夷,重新获得公众的信任。据商务部贸研院的调查显示,中国企业目前最缺乏也最需要发展的是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体制据这项调查,在我国的外贸和外资企业中,只有11.2%的企业建有比较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90%的企业没有这个制度。在建有这一机制的11.2%的企业中,93%是大型跨国公司和国有大型中小企业微乎其微。不争的事实告诉我们,危机是不可避免的,绝对没有危机的企业是不存在的,机是需要管理的,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危机管理体制,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

实施绿色经营战略

增强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企业赢得信誉的核心战略。如今保护环境、可持续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积极行动起来,纷纷制定更为严格的环保各国民众亦踊跃投入环保事业,购买绿色产品、使用绿色产品成为时尚。在欧美许多国家专门经营产品商店的销售增长率已经超过传统商店。在新的世纪,企业欲赢得未来市场、赢得顾客的信任和的支持就必须实施绿色经营战略。如美国宝洁、耐克等许多前瞻性的公司相继实施了绿色经营战略 提供精良产品和超值服务

精良的产品和超值服务是构筑企业良好信誉的基石,是树立企业信誉的“硬件”。顾客对企业的往往是在使用企业的产品和接受企业服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企业要想留住顾客,与顾客建立长期而的关系,首先要为顾客提供满意的产品和服务,这对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至关重要。好的产服务会赢得顾客好的口碑,进而带来更多的销售,而更多的销售等于更多满意的顾客,等于更多的碑。更多的好口碑又带来更多的销售……以此循环就会产生滚雪球现象。反之,如果产品和服务有就会形成恶性循环。

强化客户资信评估管理

客户既是企业最大的财富来源,也是最大的风险来源。据工商部门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每年的合同有40亿份左右,合同标的140万亿元,合同平均履约率只有50%左右。强化客户信用管理工作,尤其是在交易之前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收集调查和风险评估将成为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容。同时在谈判和接洽的过程中定期调查和评估客户的信用状况,确定客户资信等级,并按资信等定和执行相应的信用政策也是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客户资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管理,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网、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建立起包括客户关系系统、供应商协同系统和企业网络信用制度和资信数据库体系,对更好的进行客户资信管理显得更要。

进行有效的商标管理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参与国内、国外市场竞争的重要商战利器,也是企业形象和

的象征。因此企业必须提高商标保护意识,加大商标保护力度,同时企业应当加强商标标识管理,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建立维权队伍,加强市场监管,注意发挥营销网络和消费者的作用也将成为企护商标的重要手段。

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加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首先要加强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不做假帐、不虚报瞒报做到信用经其次,完善销售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规定销售人员的权限并根据客户的资信度规定不同的赊销额度限。再次,建立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对货款回收进行专业化管理,缩短回款期限,降低呆帐坏帐信用不是一个手段,而是一切的根本。信用管理实际上是信用链的管理,当企业某个经营环节信用缺失,那么企业的信用链就会断裂,价值链也就随之土崩瓦解。因此要想打造价值链首先打造链。惟有建立信用为本的价值链,企业才能实现诚信供应,诚信生产,诚信营销,诚信服务,也才企业创造最大价值。

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给中国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企业要大幅度提高企业信用管率,切实有效地在企业内部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完善信用管理政策,提升信用管理水平。才能在强林的国际市场站稳脚跟应对挑战。

参考文献:

1.董昭江.论企业信用的经济价值及构成.当代经济研究,2003(7)

2.徐飞,李阳.企业信用发展关键在于有效制度完善.社会科学家,2003(7)

第12篇:当前中国国际贸易政策研究

《当前中国国际贸易政策研究》

一、国际贸易的新特征:

1.国际贸易结构高级化、2.贸易保护政策效果不明显、3.国际利益争夺激烈。

二、发展中国国际贸易策略:

1.加强国家政府职能:

立足于本国的发展现状,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大不相同,因而对他采取的贸易政策也不相同。所以每个国家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时,必须结合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本国的具体法律制度,而不能盲目地采用西方国家的政策策略。在本国行业遭遇外国贸易保护主义冲击时,比如反倾销、反补贴、绿色壁垒、技术壁垒时,中国应适时地制定相关应对措施,加强贸易保护政策中国已成为世界上遭受贸易保护主义打击最大的国家之一,因此,中国必须制定实时的贸易政策来应对各个方向而来的保护主义攻击。

2.构筑中国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

世界贸易组织在倡导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对非关税壁垒的使用作了诸多禁止性规定。可是它的思维模式则是用规则、规范来消除贸易中存在的障碍,但同时它的规则、规范还允许在贸易中进行合理的保护。这些保护的手段主要就是非关税性壁垒的措施。比如反倾销、检疫措施、技术标准、环境标准等等。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非常注重这些非关税措施的应用。因此中国也应该在WTO框架范围内,巧妙地利用这些国际贸易中的保护措施,构筑起除关税外的非关税壁垒保护体系。

3.拓展国际合作空间、增强环境贸易主动性:

贸易的可持续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亦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可持续发展已上升为国家战略,我国应积极加入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双边及多边谈判,利用WTO舞台努力促成相关贸易与环境协议的达成;在环境检测方面,力争使部分资质佳的专业检验机构通过国际认证并获取可直接颁发国际绿色通行证的权威授权,成为有关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有责任推进国际有效合作,防止任何严重退化或有害人类及生态环境的活动迁移转让至第三国,尤其严防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产品,维护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

4.加强法制法规建设

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我国现有的一些政策,如关于跨国并购的管制政策、项目外包的税收政策等,与服务业的国际转移不配套,阻碍了国际服务业向我国的转移。应逐步解除现有的不合理的政策限制,允许并鼓励境外投资者通过并购等方式对我国服务业进行投资,培育有利于吸收并购投资的制度环境。要改革和完善税制,支持我国企业承接国际项目外包,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的服务业的国际转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成果改造我国的物流和供应链体系,建立市场营销网络,加快打造一大批专业化服务供应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世界各国的贸易政策对中国的发展有相当大的影响,为应对世界各国贸易保护政策的攻势,中国必须结合国际竞争环境和本国实际国情、把握中国对外贸易的实质和方向制定一套正确的、有效的国际贸易政策,从而促进中国国际贸易进一步发展,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

第13篇:政策研究处工作职责

1.负责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2.负责WTO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政策研究。3.组织全局性、综合性政策调研,提出食品综合监督和药品监管方针政策建议。4.综合收集、分析整理和报送重要政策研究成果。负责体制改革的研究。6.承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综合性工作。7.协调并指导系统软科学研究。

第14篇: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研究

摘 要 历经二十多年的“代课教师”这一特殊角色,见证了我国基础教育的发展困境。自2006教育部明确表示“清退”代课教师,清退工作便开始在全国展开,作为代课教师人数大省的广东省政府,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倾注了极大的努力和尝试,采取了代转公、转岗、经济补偿等措施,要求短时间内清退代课教师。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在取得巨大成绩基础上,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依据最近于广东省的实地调查,尝试对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以求为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为新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

关键词 代课教师 清退政策 教育公平性 价值导向

基金项目:国家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我国农村代课教师发展困境及相关政策研究——以广东梅州为例”(项目编号:101005558)。

作者简介:唐梓翔,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系;程赋,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赵琳,南开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

中图分类号:g4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93-02

一、引言

代课教师这一角色是我国1985年停止招收民办教师时的产物。当时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由于公办教师缺编,又加上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和地方财政困难,导致的基础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因而这些地区师资严重缺乏,故在这些地区的学校中,大量聘用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即代课教师。

代课教师群体由此出现,数量开始大幅增加,在1997年达到100多万。随着形势变化,为保证基础教育质量,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规定代课教师应该逐年被清退出教师岗位,即“清退”政策。

自2006年代课教师的清退工作在全国开展以后,解决代课教师的政策问题已经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作为一批为中国基础教育,尤其是为边远贫穷地区基础教育做出巨大牺牲的代课教师群体,理应得到公正合理的安置。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清退政策并没有统一,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基本由各个省市依据现实条件制定实施。

二、基本政策概述

本项目组对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做了详细的了解。广东省作为代课教师人数大省,在清退代课教师问题上也走在全国前列。该省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在2011年3月前清退全部代课教师,并实行领导问责制,从而使代课教师这一群体快速消失。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政策有许多可借鉴之处,其具体政策措施可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招录、转岗、辞退补偿、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等方式。

(一)将合格代课教师招录为公办教师

2009年,广东省教育厅先后分两批统一组织欠发达地区“代转公”招聘考试,19876名代课教师达到全省最低合格分数线并招录为公办教师。发达地区各市通过招聘考试,有10507名代课教师被招录为公办教师或聘为合同制教师。目前,广东省共有30383名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或聘为合同制教师,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52%。因此代转公政策已经成为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主要途径,这一政策对于基层教育的稳定具有很大积极作用,对于保护代课教师权益也是至关重要的。

(二)将未能转为公办教师的代课教师进行转岗安置

在完成具有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公开招聘工作后,2010年下半年广东各地根据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对不具备教师资格和达不到全省最低招考分数的代课教师,通过转岗考试,有5000多名被安排到学校教辅或工勤岗位,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8%。转岗政策作为一项辅助措施,实现了部分代课教师职业的平稳过渡,其效果也是不言而喻的。

(三)保障已解除劳动关系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

2010年7月,广东省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欠发达地区中小学代课教师转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从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补缴、再就业扶持等方面,维护被辞退代课教师的合法权益。目前,除少部分代课教师自动离职外,广东省近1.4万名解除劳动关系的代课教师已落实经济补偿并理顺社会保险关系,占原代课教师总数的23%。保障代课教师合法权益,是解决代课教师问题的重要目的,这一政策保障了大批未能成功转正或转岗代课教师的利益。

(四)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

目前,除珠三角地区少数县(市、区)外,全省有18个市所辖县(市、区)已实现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两相当”,欠发达地区和发达地区中小学(不含地级市直属学校)教师月平均工资水平从2008年第三季度的1700元和5300元,分别上升到2010年第三季度的2300元和6900元,绝对数分别增长600元和1600元,增长幅度为35%和30%。同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广东省全面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初步建立起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这一政策对平衡代课教师和公办教师、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教师收入起到了促进作用。

三、政策分析

根据广东省政府的以上数据,广东省绝大部分代课教师清退工作已经在2010年以内得到解决。广东省作为一个代课教师大省,在短时间内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与广东省的决心和努力是不可分的。广东省在代课教师的清退政策上,实行领导问责、多渠道转移、多部门协同,使得代课教师能够在短时间内清退。广东省解决代课教师的努力以及政策的实施,值得其他省份学习借鉴。

然而,笔者在五华县实地的调研中,对当地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对于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的巨大成就背后,不可忽视的问题也是存在的。但是,广东省在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许多“中国特色”,对于地域差异较大的广东省,政策的适用性以及政策实施的速度也是值得商榷的。广东省代课教师数量较多,且绝大部分分布在其东北部欠发达地区,在短时间清退全部代课教师,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各种问题。 首先,清退进度过快,忽视地方实际,导致清退工作在部分地区显得粗暴、简单,以至于各项政策难以到位。

在五华县,代课教师数量庞大,该县在清退政策实施以后,组织代课教师参加代转公考试,但是政策的力度大打折扣。2009年,该县一次性清退300名代课教师,而“代转公”的名额只有20个,曾一度引起该县代课教师的强烈不满甚至集体上访。这样的情况发生值得我们去思考,代课教师清退政策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完成上级任务,做出政绩,还是为了提高基础教育质量、保障代课教师权益?因边远贫困地区师资匮乏,地方财政困难,代课教师应运而生。而在地方财政没有改善、边远地区师资尚未得到补充的现实条件下,要求代课教师在短时间内全部被清退,这样一刀切的方式,本身就是存在问题的。而为了政绩,不顾实际情况,不解决催生代课教师的各种机制,要求清退代课教师,这样就显得清退政策在部分地区显得粗暴而简单。边远贫困地区,本身就财政困难,师资匮乏,而清退政策又要求地方政府短时间内筹集大量资金,这就勉为其难,政策实施效果大打折扣也就不奇怪了。

其次,政策实施统筹性差,广东省内代课教师分布各地不一,虽然广东在政策实施上适当兼顾各地平衡,针对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采取不同方针,但是解决代课教师主要资金由各地政府自行筹集,这样原本偏远落后地区代课教师数量庞大且财政困难,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就面临更大的挑战,从而导致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在这些地方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五华县的事例也印证了这一点。各自为政,地区间的均衡力度欠缺,对于解决代课教师这一负责问题是极为不利的,更多需要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发挥资源调节者作用,尽可能实现区域平衡,保证相对的公平。

再次,政策实施缺乏部门间的协调,各自为政这一现象不仅体现在各个地区,也体现在不同部门。广东省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中,很注重多部门的联合,但是到地方各部门,就变成各部门尽力推诿,教育部门缺少足够的支持,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必然就面临多方面困境。

最后,政策本身催生不公正。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实施,代转公考试、转岗、经济补偿等方式是代课教师流动的主要方向,政策原则无疑是公平至上,但是现实却是公平政策催生不公平。代转公考试是代课教师最佳流动途径,这一政策给了代课教师一个公平发展机会。然而,在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中,也存在着差异。在我们赴五华县的调研中,许多代课教师对清退政策表达了不满。那些较早担任代课教师的,长期在一线教学岗位,虽然获得政策上的适当照顾,但是这些人在考试中却处于劣势,加上代转公名额有限,使得许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及爱岗敬业的代课教师最终在竞争中被淘汰。与此同时,在代转公、转岗、经济补偿等政策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灰色交易,大批关系户突击进入代课教师群体,通过以上政策获利,导致那些最需要帮扶的贫困代课教师再次受到不公正待遇。

四、政策反思

广东省积极地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并为妥善安置代课教师做出努力,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上,取得巨大的成绩,这一点值得其他省市学习借鉴。同时,对于此次广东省代课教师清退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值得我们对现阶段区域协调、社会公正、地方政府的管理等做出反思。

代课教师是特殊时代,特殊国情催生的产物,这一身份群体在我国的教育事业一度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然而,当我们关注代课教师为什么会在偏远贫困地区大量的存在时,就需要认真反思,为什么这么多年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一直存在。区域发展的严重不协调,在代课教师这一群体上体现的尤其明显。面对全国、省市内发展的不均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国家不停强调区域协调发展情况下,区域不协调现象没有太多改善。从代课教师的产生到清退,区域间的差别一直没有改善,一刀切的行政命令,同时政策在区域协调上力度欠缺,客观上使偏远贫困地区处境更不利。如何做好区域协调,更好的保障区域间的公平是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应该关注的,也是其他各项政策应该关注的。

聚焦代课教师这一群体,我们又得对教育的公平性做思考。在一个国家,存在两种教师,同工不同酬;在一个国家,同样是学生,享受不同的教育条件,参与同样的竞争。代课教师从事教育工作,对贫困落后地区教育做出巨大牺牲,但是却享受低待遇,且这样的情况几十年没有改善。代课教师作为一批没有正式教师资格的群体,其综合素质自然偏低,却是农村教育的主干力量,其结果是导致偏远地区农村在原本不利的环境下,再度被弱化。面对这样的情况,不禁要反问我国的教育是否在向着更公正的方向发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政策,对偏远贫困地区的忽视是否体现了教育的不公正。教育公正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面对代课教师问题上,我们同样得反思如何改变现实状况,实现教育的公正。

在解决代课教师问题中,对基层政府的行政管理价值导向要做拷问。解决代课教师问题,这是无需置疑的,但是,急于把代课教师在短时间内清退是为了什么?代课教师问题情况复杂,且存在的诸多根源,在短时间内清退代课教师难度可想而知。从现实情况也可以看到,广东省短时间内清退大批代课教师,出现了安置不合理,政策安置再度催生不公平等引起部分地区社会愤怒,偏远贫困地区教育动荡。这就是清退代课教师所要达到的目标吗?难道仅仅是为了消灭代课教师这一群体吗?不得不反思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代课教师清退政策,初衷是提高整体教育质量,保障代课教师基本权益,如果政策不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实施效果就必然会打折扣。从代课教师这一问题,就凸显出地方政府价值导向上,存在政绩优先的倾向。

五、总结

代课教师问题的存在,是制约农村教育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也是违背教育公平性的事实。努力解决代课教师问题,是当前政府的职责。如何在积极实施清退政策同时,清楚认识代课教师问题的复杂性,以务实的态度,正确的价值导向,采取合理合情的政策,逐步推进代课教师清退工作,是当前政府应当思考的。

第15篇: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

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

第10期 30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下发后,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人股权赠与现象层出不穷,个人通过无偿转让股权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事例屡见不鲜。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受赠股权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对个人股权赠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股权赠与的基本情况

赠与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

推而言之,股权赠与就是赠与人将自己名下的并可以实际控制的股权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股权赠与,为特定物的赠与,需要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之有关的相关规定。

股权赠与的实质是股权的单方面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给予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不必遵守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股权赠与税收管理现状

(一)赠与股权的规模

2009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自然人股权转让1052人次,其中无偿转让股权98人次。2007年—2009年,大连市普兰店市工商局受理自然人股权转让324人次,其中无偿转让股权91人次;共转让股权数额34089万股。

(二)我局股权赠与的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下发后,为了防止纳税人以股权赠与的形式逃避纳税义务,我局对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赠与,一般视为股权的低价转让,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现行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将股权赠与视为特殊的股权转让,否认了股权赠与的法律关系。该做法造成对实际上没有所得的赠与人,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实际上有所得的受赠人却没有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受赠股权时,受赠股权的原值成本难以确定。由于对赠与人核定了转让收入,就应该以此推定受赠人支付了这项转让成本。但实际上赠与人没有收到该项收入,受赠人也没有支付该项成本。

3.获取个人股权赠与的信息不及时。在股权赠与的一般程序中,工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为最后一道环节,自然人股权赠与往往事前不主动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股

权变更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才知晓,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对滞后,给税款的追征带来一定的困难。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密切程度不一,获取股权转让的信息不及时,致使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

完善股权赠与的税收建议

一是股权赠与的税收分类。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人未取得所得,因此赠与人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对于受赠人取得的所得是否征税,股权赠与应划分为免税赠与和有税赠与两类,法定关系的赠与为免税赠与,非法定关系的赠与为有税赠与。

二是按照股权赠与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在纳税人的确定上,个人股权赠与应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法定关系的赠与,对受赠人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以下情形:(1)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里的近亲属概念的界定,借用的是《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范围。(2)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股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赠与人为了激励企业管理人员或员工,而将自己持有的本企业股权或其他企业股权赠送给公司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对受赠人取得的股权赠与所得应适用相关的股票期权政策,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赠与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股权赠与所得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如果企业净资产为负资产,应按照赠与人的初始投资额确定计税依据。

受赠人将受赠的股权再转让时,原受赠属于免税赠与的,以其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原赠与人对于该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原受赠属于有税赠与的,以其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税务机关确认的股权赠与所得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金额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受赠人应在取得所得时纳税,即股权赠与各方已签订股权赠与协议,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受赠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受赠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

(1)公证机关对于赠与合同出具的《公证书》及《个人无偿赠与股权登记表》;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近亲属关系赠与情形的,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抚养或赡养关系赠与情形的,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经过公证的遗产处理证明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6)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文件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有),离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是建立和完善相关征管机制。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赠与所得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应建立股权赠与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无偿赠与股权登记表》及《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中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四是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鉴于股权赠与行为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民政局、公证处、工商局等各行政部门的审批和认定,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局、公证处等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大连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大连市中山区地税局 臧传杰孙海东)

第16篇:《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教案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又叫“思想库”(Think tank)、“脑库”(Brain trust),是政策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当代政策研究中起着巨大作用,有学者称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是“现代国家决策链条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现代政策研究组织卓有成效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就会在公共政策上束手无策。在美国,有一种流行的说法,即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成果,决定着美国人从摇蓝到坟墓的一生。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成为现代公共决策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成熟程度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公共决策水平高低的重要尺度。

一、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概念、特征、类型 1.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概念

很难给现代政策研究组织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日本学者增田米二曾说,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是以开发大型科学(如开发宇宙和海洋)和开发社会(如防治公害,城市建设)等更加综合性的技术和系统为对象的研究咨询机构,它强调设计未来,跨学科研究和系统分析方法。我们认为,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是指由各种专家、学者组成的跨学科的综合性政策研究、咨询、评估等活动的组织,其主要的工作是进行综合性政策理论研究、政策规划、政策设计、政策分析、政策评估等,帮助政府部门和机构进行决策,以提高公共政策质量。 2.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特征

作为政策主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

第一,以改进政策制定为目标。这是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宗旨和首要特征,无论那种类型的现代政策研究组织,都把改进政策制定作为最终目标,它的一切活动都朝着这一目标开展。虽然它提供服务也收取报酬,但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是为了维持组织的继续运转,为研究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它的目标始终是改进有关机构和部门的政策制定,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研究人员构成的多学科性。现代政策研究组织面对的是各种各样的复杂问题,具有高度综合性特征,涉及到众多学科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显然,要探索解决一系列极为复杂的问题,仅靠单一学科的知识、方法是难以奏效的。作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政策研究组织广泛采用了跨学科,跨部门的研究方法。例如,兰德公司的研究人员中,配备了工程技术、物理学、计算机、数学、统计学、经济学、医学、教育、法律、社会学、心理学和政策分析学家。在开展课题研究时,有关各个学科的专家组合在一起,开展协作。起到互相补充、拓宽思路的作用。 第三,从事政策研究和咨询的相对独立性。古代智囊人物凭个人智慧和学识为一个官僚贵族私人服务,他们之间关系是人身依附、士为知已者用的关系。而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活动,是在尊重科学和实践基础上,从实际出发,依靠科学实验和论证,做出科学的结论。他们的成果不是为了去支持、论证有关的政策或计划。兰德公司鼓励调研人员不受委托者的影响,不被任何框框所束缚,弘扬科学精神和个性,即使与委托者或权威者的意见大相径庭也无妨。大多数的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是属于有自主权的机构,具有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研究环境和条件。他们接受委托,进行研究活动,有时甚至不了解委托单位的初始意见。这就能够比较客观地问题。布鲁金斯学会为了保持独立性,曾强烈表示不受理资助研究以外的任何研究,并规定了接受政府资助的限度控制在总收入的20%以内。可以说,独立自主的研究,是现代政策研究组织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四,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手段。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诞生和发展以科学方法的发展为背景。尤其是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论等,为现代政策组织提供了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及手段。其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在政策研究中屡屡得到验证。思想库创造的一些理论和方法,也不断发挥巨大作用,如乔治城大学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提出估计世界各国实力的“战略发展趋势理论”,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的“趋势估计与监视计划”借以跟踪不断发展的形势。兰德公司创造的系统分析、特尔斐法等方法,奠定了政策研究方法的基础。此外,在研究过程中,思想库还广泛借助电子计算机、现代通讯手段,建立模拟模型和数据库,建立决策支持系统,有效地提高了政策研究组织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可行性,缩短了决策过程,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 3.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类型 政策科学的应用性特点,决定了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是学术部门和实际部门的有机结合,各个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服务对象、研究领域和所起作用是不同。因此,可以将现代政策研究组织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官方政策研究组织。这类政策研究组织通常隶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带有明确的官方色彩,反映了政府一定的态度、立场和感兴趣的问题。它们直接研究政策问题,为决策提供咨询。官方政策研究组织有几种次属类型:一是最高行政长官的研究咨询机构。它们由最高行政长官的办事机构和专门委员会组成。比如美国总统科学咨询委员会、荷兰政策科学评议会、日本审议会、法国总统府中的总秘书处等。这种机构与最高决策者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各方面的情报和资料,提供各种备选方案,作为政策制定者决策的依据与参考,对最高决策者起着巨大的影响作用。二是相对独立的研究咨询机构。它们与行政系统关系密切,成员由政府任命,但又保持自己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和研究方法。如法国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荷兰的国务会议和社会经济理事会。这类政策研究组织在西方政治生活中地位重要,对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都有很大影响。如法国的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素有“第三议会”之称。三是部门的咨询机构。它们为各部门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其形式多样,层次分明,构成一个相互关联,各司其职的系统。例如,日本政府各部都有相当数量的审议会作为咨询机构。通产省设有三个审议会,厚生省设有二十一个审议会,它们对专题进行研究,提出各种方案,供各部门决策选用。 (2)半官方政策研究组织

西方国家为了让专家们能在民间的环境中工作,使其智慧为政府部门服务,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建立了许多半官方政策研究组织。一是政府通过投资和资助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把它们纳入为政府服务的轨道。如作为日本“脑库总管”的综合研究开发机构的重要任务就是根据日本政府的需要拟订研究课题,分配给有关民间研究机构,并提供充足的资金保证。德国基尔世界经济研究所一半以上经费由政府提供。西方政府正是通过资金上的援助与这些政策研究组织建立了长期的、稳定的、密切的合作关系。二是政府通过和政策研究组织签订合同,建立相互依存的关系。如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总收入的70%来自政府和军方的合同收入,它是主要为政府和军方服务的半官方研究咨询机构。三是与政府部门对口挂钩的政策研究组织。虽然政府对这一类政策研究组织的资助只占很小一部分,但它们与政府部门对口挂钩,直接为对口的政府部门提供研究咨询服务。因此,它们实际上也是半官方的研究咨询机构。如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与国务院对口挂钩)、经济发展委员会(与商务部对口挂钩)、税务基金会(与财政部对口挂钩)。 (3)民间政策研究组织

民间政策研究组织是由民间发起,得到基金会和企业资助,为国家机构及其长官服务的政策研究机构,如:美国现代问题研究所、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外交政策研究所等。民间政策研究组织是政策研究组织的典型形式,其最大特点是独立性和客观性,它熟悉技术方法,不为个人意志所左右,直接体察民情,既超脱又接近实际,研究成果更具客观性、正确性、全局性、有效性。它有两大优势:一是由于民间政策研究组织有一定社会性,在获取真实信息方面有效多优势和有利条件,可以克服行政性研究机构在搜集真实政策信息上的局限性;二是可以保持政策研究的连续性和系统性,克服行政性研究机构,因领导人更迭和领导注意力转移而影响政策研究课题和条件的弊端,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开放度与民众参与度,对社会政治经济稳定有积极意义。民间政策研究组织对公共决策的作用巨大。如1960-1970年代的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出版的《制定国家优先项目》(每年1卷),由布鲁金斯学会的学者评价总统的全部规划,提出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并对不同于总统设想的各种替代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估价,对政府的公共政策施加了很大的影响。 (4)半官方半民间政策研究组织 (5)跨国政策研究组织

这是由世界各国科学家、经济学家、企业家、政策科学家组成的、以研究人类全球问题为主的政策研究组织。首先,这类政策研究组织研究的是在规模上具有全球性、在性质上涉及全人类的利益、在解决时需要世界各国协同努力、采取共同对策的问题。其次,它们经常与一些国家的政府首脑和著名政治家举行联席会议,共同磋商、讨论问题。再次,它们努力促进各国成员之间的交流,交流解决各国所面临的问题的经验与方法,探讨各种专业知识的综合方法。例如,著名的跨国政策研究组织罗马俱乐部,它的研究报告始终广泛地吸引着世界各国政府,并引发了70年代以来在西方世界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新社会运动——生态和环境保护运动。跨国政策研究组织以研究课题的魅力和不为任何国家、政党利益服务,只关心全人类的利益和人类未来的宗旨,发挥着其它政策研究组织所难以发挥的作用,影响着人类的明天。

二、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是时代发展的产物,它是一战后在美国首先出现的。最早的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有胡佛战争、革命与和平研究所(1919年)、对外关系委员会(1921年)、布鲁金斯学会(1927年)等。这一时期政策研究组织数量有限,组织不严密,研究方法不发达,研究领域比较狭窄,尚未法制化、制度化,没有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组织体系和规范程序。它们还没有被社会和政府要员所广泛承认。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大量涌现是二战后的事。当代政策研究组织具有独特而合理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它们开发了许多新的研究方法,形成了各学科综合性研究,推动人类的政策研究从个体走向群体,从偶然走向必然。当代西方较有影响的政策研究组织有: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1943年)、斯坦福国际咨询研究所(1946年)、法国经济和社会委员会(1946年)、兰德公司(1948年)、巴特尔纪念研究所(1955年)、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1958年)、乔治城大学战略和国际问题研究中心(1962年)、野村综合研究所(1965年)、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所(1966年)、加拿大公共政策研究所(1972年)等。

政策研究组织是现代社会产物。现代西方国家的经济起飞、科技发展,为政策研究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活跃的环境,而政策研究组织反过来推动着西方国家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科学决策离不开科学的咨询,公共决策者和决策研究相分离已成为一种趋势,政策研究组织正是代表着决策研究者的崛起。政策研究组织是由各种专家、学者进行跨学科的综合性政策研究和政策咨询的组织,它改进了政府部门的政策质量,为社会提供信息、技术、思想观念服务,超越了单纯学术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纯粹科研层次,最终丰富和发展了现代国家决策的多样化、科学化和合理化。

三、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体制、地位与功能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有独特的组织体制以及研究方式,它在当代公共决策系统和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功能。 1.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体制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为了自身的生存和正常运转,建立起了一整套卓有成效的组织体制及领导机构。政策研究组织一般采用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大都设有一个理事会或顾问委员会,由政界要人、学术专家、著名律师以及对政治问题感兴趣的大公司经理组成。他们决定着政策研究组织的事业计划、人事安排、大政方针及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行使政策研究组织的最高决策权。由董事会任命的经理,负责政策研究组织内部的事务及具体研究计划、财务管理。经理任命研究所所长,在所长下分设管理各项工作的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例如,兰德公司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近30人,其中1/3为政府官员,1/3为企业界人士,1/3为本公司成员。公司设总裁、副总裁,主持日常工作。内部组织有三大系统,一是“学部系统”,专管研究人员;二是“计划系统”,专管研究项目;三是研究生院,负责培养人才。当然,各个政策研究组织内部的机构设置,依人数多少,规模大小而不同。

各个政策研究组织各有特色和绝招,研究体制有分有合,不断变化,形成了以专业为核心的研究单位和以任务为核心的研究小组交叉运行模式。具体运行模式的选择还必须根据机构特点、研究任务的性质等方面加以确定,机构服从专题,经常变化。最有代表性的是兰德公司发明的“矩阵制”和巴特尔研究所采用的“研究项目组”制。其要点是研究人员平时各守自己的研究阵地,遇有重大研究项目时,根据课题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从不同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跨学科的研究班子,集体攻关。这样,部门和研究项目小组便相互交叉,构成一种矩阵。这种研究体制兼收了直线主管组织和横线协作组织的长处,有利于整个组织的有效管理,又符合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需要多学科专业人员共同协作的特点,因此是一种较理想的研究体制。另外,一些典型的政策研究组织一般是采用金字塔型的直线结构。

总之,高效率的组织机构,精干的研究班子,确定专题以后系统深入的研究,人员的流动及学术互补构成了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特色。就象发明“思想库”这一术语的H·德罗阿博士在访问日本综合开发机构时能指出的:“思想库的特点在于应由各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处理多领域、跨学科的问题,并具备新的研究方法。” 2.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地位

从广义上讲,美国内外政策的制定,大体上可以说有两个过程:前一个过程是政策研究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的政策研究和设计,后一个过程是联邦政府根据需要,按法定程序制定有关的法令。这两个过程决定了美国的重大方针、政策,成为美国社会中重要决策方式。因此,我们说,政策研究组织总是站在制订国家政策的最前沿,政府依靠来自政策研究组织的建议。就象格兰特基金会的道格拉斯·邦德博士所说:“政策研究组织所能起的最好作用,是发现某些有可能以后为政府所采用的思想,并使之实现„„政府受着社会和政治危机的掣肘,以致不能把精力和财力用于培育新的思想、资助新的创造发明,政策研究组织的任务就是要坚定地追求自己的目标,并为较长远的目的而牺牲眼前的目标。”我们从美国政策制定过程的实际状况来探讨政策研究组织在决策中的地位。先看看如下图:

思想库在美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地位

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企业和私人财团为政策的研究、规划和发展提供了资金来源,有人称之为“种子钱”。其次,基金会是财团和知识界的主要纽带,它将权势集团的政治意图或政策目标与经费一起投向有关的政策规划、咨询机构,分析社会问题,确定全国性问题的轻重缓急,以及探明新的政策方向,有人称这个阶段为播种阶段,因为它包含着信息和能量。第三,政策研究组织在整个政策制订过程中起着核心协调作用。它们把企业、金融机构、政界人物、有势力的律师事务所、高级知识分子、新闻机构等各个方面的代表结合在一起,力求就正在研究中的全国性问题应采取什么行动,达成一致意见。然后对这些粗线条的政治意见、政策目标进行严格科学意义上的研究论证,使之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方案。例如,“美国外交关系委员会”在计划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三个主要国际性机构,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联合国”中扮演了关键的角色。第四,政策研究组织在制订出政策方案之后,一方面将它分发到新闻媒体和大众传播机构,在舆论上做准备;另一方面将各种政策方案提交政府及立法机构。第五,政府和参众两院参考各个政策研究组织不同的政策方案及舆论反应,对于各种政策方案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估和选择,最终产生正式的官方法律、政策。作为直接决策者的总统、国会、白宫班子,只是在制订政策的日程、政策变动的主要方向已确定之后,才采取行动,只不过是决定政策规划的细节而已。

由此可见,美国的国家政策、法律由一个双层政治权力结构组成。一个是幕后的权势集团,它们代表了社会利益的主导,从它们当中产生政策意向,决定政策目标,政策和法律本质上只是其利益的表达形式。另一个是台前的“直接决策者”,它们负责最终选择和确定最能够反映社会主体利益的政策和法律。在二者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的是政策研究组织,它把权势集团对社会经济的控制转化为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3.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功能

政策研究组织作为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深入西方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西方公共决策不可缺少的有力助手。其最主要的职能就是为统治者服务,一方面是直接填补掌权者的职责与实际能力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是间接起到政府职能作用,为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服务。 (1)提供政策建议,充当咨询参政机构。那格尔认为:“政策研究组织是产生可靠的,可以被有关部门接受的政策研究成果的主要机构。”在公共政策制订过程中,政策研究组织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联结权势集团和直接决策者的中介,起到了使政治系统与社会广泛联结的作用。首先,由于政策研究组织的存在及其中介活动,使得权势集团能够进行有效的利益表达,把手中经济资源转化为政治权力。政策研究组织作为一种咨询系统,为权势集团提供沟通信息、集中意见、进行表达的系统功能。它们帮助解决冲突,促进机构之间的合作,成为权势集团代言人,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其次,政策研究组织将权势集团的意志,通过专家运用科学工具和广泛论证、归纳,而变成具体政策方案,源源不断地输向“直接决策者”,而政府与国会就是在这些方案中进行选择。正如那格尔所言:“尽管在原则上那些处在最高层次上的人有权正式决策,但实际上往往只是批准专家提供的方案。”第三,通过政策大辩论形成主流政策建议。美国主要的经济和政治力量几乎都有为他们服务的政策研究组织。从政治立场上看,政策研究组织大体可以分为自由的和保守的两派,但他们都强调独立研究,即使是同一倾向的政策研究组织,也各有各的主张,常常会在同一问题上提出不同以至对立的政策方案,进行政策大辩论,起互相补充和制约作用。这种辩论有助于政策方案的衡量和选择,有助于在权势人物之间形成一种主流看法,避免一种看法和主张的局限性。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的克米特·戈登认为:“政策研究的决策是在个人和机构的复杂网络中转输转递的,而正是通过这些个人和机构的相互作用,最终形成决定„„研究是传送到这一网络的动力,如果研究的论述不充分,那么这种动力将很快消失,如果很充分——符合准确、及时、清楚和实用这些标准,那么其观点将在整个网络里产生互动„„动议权对促进作出重要决策起着关键作用”。许多政策研究组织绝不是为研究而研究,他们有着明确目的:为政府和国会提供政策选择,力争尽快使研究成果变成政府行动。正如乔治城大学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创始人际布希尔所说,“在过去的二十多年中,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很明显地帮助了政府政策的形成”。

(2)提供学术思想、充当认识机构。政策研究组织的任务不仅在于提出具体的政策方案,而且在于发现和传播短期内不会成为政策的学术思想,在于坚定不移地追求长远的目标,而不是眼前利益,它关心的不仅是国家、民族、人类的现在,而且着眼于未来,在于发掘社会发展的新思想,寻找社会发展的潮流,并使决策者逐渐接受这些思想,这是政策研究组织活力所在。首先,提出代表某个权势集团的未来政策思想。政策研究组织的影响不仅在于它的知识,而且还在于它是“政治性的”。就如传统基金会会长埃德温·福伊尔纳所说,保守政策研究组织的任务在于创造80年代以后能真正体现美国社会价值的保守观念,而传统基金就是这场静悄悄的革命的先锋。美国遗产基金会的一位人士也说,我们是保守主义革命的思想突击队。其次,提出关于人类未来的新思想,及时敲响人类社会所面临问题的警钟。政策研究组织决策研究和决策咨询都具有强烈的未来研究倾向,对未来的探索是现代政策研究组织区别于一般研究机构的主要标志之一。比如,乔治城大学的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从战略角度出发,对世界经济和能源以及科技和通讯信息等项目的研究,侧重于“预测未来”,他们多年前曾提出这样一个论断:70年代的能源和80年代的信息是各国政府面临的突出问题;还提出“信息就是力量”的口号。这些论断已被证明或正在被实践所证明,对各国政府的决策起着指导性、方向性作用。 (3)提供政策结果信息,充当评估机构。政策研究组织一般注重评估政府各种政策和计划,在政治生活中,起着一种“社会医师”的作用。比如:日本综合研究所在国内就有“诊断社会机能的医生”之美称。政策研究组织通过对政策进行检查、评估和衡量,来评判政府政策利弊得失,是否有效运转,是否符合政策制定规则,是否或如何影响或改变了政治体系所面临的政策问题。从中不断地寻找和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从而影响政府政策实施的持续时间和范围,改进了政策的实施战略和程序、强化政府施政能量。这也是政策研究组织活力所在,是它生存下去和获得资助的必不可少的条件,要取得资助,就要别出心载提出新思想,供人们选择;而要有新思想就必须去发现问题,寻找问题。许多政策问题正是在这种良性循环的机制下不断产生出来的。

不管出自怎样的动机和动力,政策研究组织作为政策的评价者和“社会医师”,诊断社会问题,发现病状,寻找原因,预测后果,开设药方,使社会问题得到研究,具有积极意义。首先,这有利于决策科学化。政策研究组织评价可以超越少数政策制定者的有限见识,独立地、客观地而且更为广润地对政策进行评价和鉴定,它综合各个方面对于政策的态度、倾向,及时提出对政策的修正、补充甚至推翻,有效地改进了政策制定目标,促进政策科学化和社会改进。其次,有利于决策民主化。广大专家、学者参与对政策的评估,可以看作是他们的一项基本民主权利,通过政策评估,促进政府决策行为的民主化。

(4)向政府输送官员和专家,充当人才交流、储备机构。政策研究组织是知识界精英汇萃之地,由各方面一流的专家学者组成,它的存在表现了现代西方社会的知识界利用智力资源干预和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倾向。兰德公司资源研究员K·索罗门指出,研究人员参加政府使其研究成果直接为制订政策服务是政策研究组织影响决策最大的方面。美国当代问题研究所则宣称:“政策研究组织不光是思想”。首先,政策研究组织的这种作用直接表现在把政策研究组织人员专家安排到政府重要岗位。不管华盛顿是民主党还是共和党政府,政策研究组织对政府都是很有影响;不论谁当总统,他都必须聘请政策研究组织这些“深思熟虑”的人来管理政府。就象美国学者伦纳德·西尔克所说:“华盛顿卫队换岗,就是对一位新总统来说,提携那些支持总统任职目标的杰出政策研究组织成员,同时又把他们的对手从前一届政府中辞掉,送回到政策研究组织中去”。据统计,美国政府中约有1/3以上的高级官员来自著名的政策研究组织。例如美国前总统乔治·布什就是对外关系协会、美国企业协会的成员。企业研究所30多名高级研究员中有一半在政府中担任过要职。

其次,政策研究组织专家直接参与政策制定工作。在美国,由于政治家缺乏一定的技术、时间和精力来解决涉及核能、环境保护、职业安全、通讯、平等就业一类的复杂问题,给专家在政策制订中起作用创造了机会。专家拥有丰富的知识,掌握着先进的技术方法,面对大量的动态信息和瞬息万变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优化组合的专家团体以高智能和整体结构发挥最佳功能,提供最优化选择、其研究成果常常成为提案的基础。正如那格尔所说:“问题越复杂越要求专家分析,社会及经济计划的扩展就是如此,我们已经看到官僚机构使用的顾问团体越来越多,这种变化和问题复杂性有关,立法者通过给行政官员授权来推卸责任,行政官员又把责任推给顾问一部分”。这说明专家、学者已经成为最基本的政策制订者,他们不再是社会舞台上冷静的观察者,而成了政治舞台上强有力的参与者,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由于专家参与政府,一方面可以使政策方案更合理,另一方面也强化了公众对一项政策的心理感受。

第三,参与竞选,影响公共政策制定。政策研究组织活动是西方民主参与制的一种形式。有许多人就是从参与政策研究机构的活动开始继而参与政治活动的。政策研究组织成员依靠自己对政治过程的了解和专门的分析技能来参与竞选或支持候选人,他们把自己的个性和价值观溶入到政治过程之中,帮助候选人制定政策和策略。乔纳森·奥尔特说:“政治顾问凭借他们的权利正在成为重要的政治精英”。他们形成一种重要的政治势力,他们决定竞选过程甚至通过与当选者的关系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他们不再是简单地受人使唤,他们通过赢得选举,而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比如,三边委员会主要成员、国际关系问题专家布热津斯基曾帮助过包括休伯特·汉弗莱、伯奇·贝赫、爱德华·M·肯尼迪、享利·杰克逊、沃尔特·蒙代尔和吉米·卡特在内的许多著名人物。卡特当选总统后,他被任命为国家安全顾问,对中东问题的和平解决起着决定性作用。

(5)制造舆论、传播观点,充当宣传机构。大众传播媒介的发展,使社会成了一个开放的系统。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社会的各种问题和信息,就能及时地得到反映和传播。由于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特殊的生活环境和问题,政策往往是不被理解的。而一项政策要有效执行,就必须被理解,要让公众信服政策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些政策无效并不是政策本身问题,而是观念和大众认同的问题。美国政策科学学者叶海卡·德洛尔指出,公众作为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的重要因素参与了政策运行的全过程,并扮演了重要角色;公众对政策的反应与教育程度、价值观念、政策科学知识有关,为了使政策能收到预期效果,促进公众行为的良性转化,为克服逆境创造条件,对公众进行政策启蒙教育就成为一项基本工作。教育方式有二:一是进行广泛持久的政策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二是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各项政策进行宣传教育。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起着把政府的基本政策传播给大众,把各界的观念传播给决策者的作用。它们十分重视利用舆论工具,来扩大自己的影响。首先,每当国内发生重大政治问题时,它们就在电台和电视台上介绍背景、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掀起一个个浪潮,借以引起公众和舆论的关注,启发人们的兴趣,从而达到宣传效果,以左右决策。比如,美国企业公共政策研究所将每月一次的“AEZ公共政策讨论会”录像、录音,然后在美国的200个电视台和400个广播电台播放。又如美国对外关系协会以“重大决定提纲”为中心的外交政策讨论,参加者多达20余万人。其次,大量出版丛书、专题著作和刊物,宣传自己的研究成果,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由于政策研究组织研究成果新颖、独特,对人们的思想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改变着人们对某个问题态度,从而形成一股力量影响决策层。比如,美国企业研究所每年的出版物达110种,布鲁金斯学会每年的出版物达84种,这两个政策研究组织都有专门的出版发行人员,采取推销和捐赠相结合的办法尽力使其研究成果传播到最广泛的社会领域。兰德公司每年发送给政府、大学、社会团体以及企业的出版物超过30万册。第三,组织名目繁多的会议和讲座。企业研究所平均每周都有

一、二次这类活动,每年12月份举行一次为期十天的年会,参加者达上千人,有官员、学者、企业家、记者等。布鲁金斯学会专门设立一个“高级研究计划部”,每年邀请500名左右的政府司、局级高级官员与学者、议员、企业家讨论政府面临的问题。第四,派学者走出大门,到外边演讲。政策研究组织和政府、国会都有密切联系,经常参加国会的各种作证活动,用以宣传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并经常和政党相呼应,从而参与某些立法过程。另外,经常到大公司、企业和大学讲课,也是一种常见的动员舆论的方式。

四、现代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方法和手段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与古代智囊人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凭借现代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而不是只凭个人经验、知识和能力进行经验推理和判断。它是在群体活动中,运用反映最新科学技术水平的大型实验设备,利用一整套科学的方法,在获取并及时处理大量信息基础上进行研究。这些方法和设备是政策研究的物质基础。政策研究组织向政策制定者提供有足够情况依据的政策建议,使决策得到改进。为此,它们不断地探索着各种科学的研究方法。 那格尔认为,政策研究组织的重要作用就是“发展了政策研究的方法论,特别是论证性方法,如系统分析和其它政策分析法”,包括决策理论、可行性研究、预测技术、调查研究、PPBS、成本效用分析等方法。这些方法与技术为政策研究组织形成自己特色奠定了基础,促进政策科学的发展。在那格尔看来,政策研究组织的出现,促使人们逐渐把政策分析看作科学研究的一部分,承认它符合科学方法论的规则和程序,具有潜在的“确定性”,使我们完全开始把科学知识和社会政策联系在一起,认为社会政策是经得起科学发现定理的考验的。这说明政策研究组织创造的方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它们在政策研究和政策咨询中源源得到验证,大大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政策研究组织在研究方法上特别注意强调如下几个方面:

(1)促使研究人员熟悉“反向学科”的思维方式或核心思想。所谓“反向学科”就是在基本规律和对现实世界的看法等方面与其所学专业完全不同的学科。譬如,应当促使经济学家吸收一些心理学和哲学知识、历史学家学习一些决策科学的基本模型等等。

(2)鼓励研究人员从整个社会的宏观角度出发,理解政策制定过程,把自己的专题研究同全面形势结合起来,拓宽研究思路;并通过一定时间在政府部门工作,到其它国家供职,理论和应用研究交叉进行方式,来拓宽视野和专业知识。 (3)经常对实际运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论加以总结,鼓励优秀的研究人员总结其智慧成果,特别是在研究报告中加进方法论方面的内容,加以推广。 (4)鼓励创新,不断构建新的方法论。鼓励大胆冲破传统束缚、破除迷信、发挥创造精神,把历史知识和比较知识作为当代政策研究的基础背景,以重大决策失误排除方法作为优化模型和“择优”模型的补充。

(5)仍然肯定经验和推理的作用,重视人的因素,认为政策研究最终要靠“人的头脑”,计算机只是手段和工具。比如伦敦国际战略研究所强调他们的研究工作方法是“一支笔、一张纸和一个脑袋”。

同时,政策研究组织也非常注重运用电子计算机、缩微胶片、表盘和全息图片、数据库等强有力的工具。这些工具对现代政策研究组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主要是现在:首先,将这些工具用于政策研究组织的科学管理,诸如人事、资金、课题和专家咨询系统之中。其次,将这些工具用于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和咨询,诸如大量计算、建立模型等之中。第三,这些工具本体的开发应用,也是政策研究组织的重要研究领域。 总之,政策研究组织是西方政治生活的一个缩影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科学的发源地和主要研究机构,它对社会的影响不可低估,它是决策过程必不可缺少的环节;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社会管理上的规范性,减少了决策的主观随意性,增加了科学性。虽然意识形态不同,但政策研究组织中一些带有规律性东西和研究方法,对我国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五、中国政策研究组织的现状与改革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中国政策研究组织的情况。先介绍中国政策研究组织的类型,对它的现状做出评价,再讨论它的改革与发展问题。 1.中国政策研究组织的类型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是人类决策活动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直接产物,它主要在西方国家发展起来。我国只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初,随着历史经验的总结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及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要求,才逐步发展起来。目前,政策研究组织已成为我国现代决策组织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现有的政策研究组织大体可分以下四种类型:

(1)隶属于党委或政府部门的纯行政性政策研究组织。如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中心、国家计委信息中心以及隶属各省、自治区、市、县的政策研究室和发展研究中心。它们主要对国家和各地的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政策进行可行性、战略性、综合性和长远性研究以及对未来社会发展进行预测分析。其职能不仅为党政决策部门提供政策方案,而且帮助决策部门选择方案。主要特点是对实际情况比较了解,获取信息的渠道比较广、比较灵通、贴近决策,成果进入决策机会多,人、财、物比较充足。

(2)行政性和学术性相结合的政策研究组织。如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国家体政委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等。这些机构具有资料全面、理论基础较扎实,利用所隶属部门有利条件,较容易取得信息,较好地做到理论和实际相结合,制定政策方案实用性强,成果在本部门处于领先地位,对政策的制定和运行影响大等特点。

(3)中科院、社科院及高校下设的相应系、所、室等学术性政策研究组织。如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软科学研究所学、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等。这类机构具有学科广、人才多、专业知识扎实、基础资料比较系统,不受行政组织的束缚,研究与教学并重,研究与人才培养并重等特点。

(4)企业、公司、个人创办的政策研究所、咨询公司、研究会等民间政策研究组织。如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等。这类机构具有独立性强,不受行政机制的制约,熟悉技术方法,直接体察民情民意,效率高等特点。

(5)由前政府官员组成的咨询小组、委员会等政策研究组织。如原来的中央顾问委员会、对外友协、上海“开发浦东”咨询小组等。其特点是对行政运行机制非常熟悉,经验丰富,可以直接参与决策。

目前,我国政策研究机构已扩大到各个层次和领域,集中了一大批多学科的专家、学者和前官员,形成了高智力的研究群体。这些组织的发展和壮大,标志着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意识在我国逐步由上而下得到普及,有效地展示了知识分子和人民群众对不同层次的领导决策活动的参与,为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建制保证。 2.中国政策研究组织的现状

中国政策研究组织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主要表现在:第一,研究长远发展战略,确定发展目标,为改革和建设指明方向。例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牵头完成的《2000年的中国》课题研究,对中国未来发展、有利条件、制约因素、总体战略和具体对策提交研究结果,为中国的改革和发展进行了科学论证。该项研究提出的发展战略和上百条政策建议,成为制定“七五规划”的主要参考文件。第二,为决策者提供具体的政策措施和建议。如,国家计委经济研究中心提出的《九十年代发展农业的对策》、《理顺煤炭价格》、《控制消费需求增长过程、改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等报告,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重大影响。第三,对个案进行论证和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如《三峡工程综合评价》、《宝钢长江引水工程可行性咨询报告》等。第四,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的各级决策中枢也越来越认识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性,如2003年初广东省政府组织了11个课题向全社会公开招标,这11个课题涵盖了当前广东省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需要解决的一些重大问题,而这在广东省政府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 但是,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制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政策研究组织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比较大的距离,一方面,体制内的政策研究组织存在功能“虚化”的问题;另一方面,体制外、尤其是民营政策研究组织作用小、发展慢。当前各地大量存在的行政效率低下、一些重大项目建设的决策失误以及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随意性与非程序化等一系列问题,都与我国决策体制的不合理,忽视政策咨询参谋作用有很大关系。我国的政策研究组织尤其是那些官方组织,普遍存在行政性太强而自主独立性和学术性偏弱的弊端。这些组织往往是作为党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来设置的,其内部组织结构、工作方式、工作条件和管理方式与其他一般职能部门并无两样,大量的行政性和事务性工作占据了日常工作的大部分。这种体制容易导致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行政干扰以及成为领导人的“秘书班子”等问题。有的政策研究组织在研究中习惯于贯彻领导的观点,唯领导意志是图,主要工作就是为领导人起草文稿,充当领导人的“应声虫”却提不出什么有价值的创见;有部分政策研究机构在研究中则热衷于为领导人已经拍板的政策提供注释和寻找论据,研究机构的任务只是为领导者个人意志的注脚,缺乏开拓性和创新性,御用咨询多。这样,政策研究就失去了应有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政策研究组织对领导决策的影响甚微,智囊作用很难充分发挥出来,而这样的决策也就很难谈得上是科学的决策了。 在我国的决策实践中通常的情况是:先按领导层的意图定好决策方案,然后交由专家学者进行分析和论证,把专家参谋咨询搞成类似于成果鉴定(而且经常似乎也有这么一种倾向:意见相同的专家学者请得比较多,而反对者的观点常常被忽视,歌功颂德的声音大于反对批评的声音),这完全限制了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和影响力,使政策研究组织受到“虚化”和成为摆样子的“花瓶”。另外,由于不少地方的很多决策信息实行“对内封锁”,造成许多研究素材的收集往往是“出口转内销”,很多东西外国的机构对我们已经研究得很透了,而我们的政策研究组织往往还不清楚,或者明明知道也不敢研究,不敢说真话,逐渐蜕变为可有可无的虚无缥缈的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策研究组织的人员素质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由于很多地方往往把政策研究组织作为安置那些即将卸任的政府官员和机构改革后进行人员分流的“落脚点”,政策研究咨询的参谋作用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和弱化,研究人员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很不合理,知识老化现象比较突出;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方面,我国的大部分政策研究组织所采用的基本上还是一些原始传统和简单的研究方法, 政策分析能力弱,研究水平和研究成果还停留在较低的水平上,已远远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另外, 不少地方政策研究组织工作环境较差、地位待遇不高,以及研究成果不受重视、研究缺乏独立自主性等,也挫伤了部分政策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导致政策研究组织往往难以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

3.中国政策研究组织改革与发展的思考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完善我国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针对政策研究组织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所提出的更高要求,我们必须下大力气,采取各种对策,推进政策研究组织的改革与发展。

(1)大力发展民间政策研究组织,充分发挥其参谋咨询作用。

民间政策研究组织具有选题自由、研究面宽、联系广泛、不受政治可行性的局限、能超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外的特点和优点,是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一环。因此,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和发展民间政策研究组织。首先,要把研究和决策两个职能区别开来。民间政策研究组织应具有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研究政策问题的权利,而党政领导机关的职能主要是决策。其次,动员专家、学者、离职、退休政府官员,建立、参加民间政策研究组织,政府通过鉴定合同,委托研究,实行有偿服务。第三,健全社会化的政策信息中心及其覆盖全社会的信息网络。第四,建立起民间政策研究组织与决策子系统和官方政策研究组织的制度化联系,建立起强大的决策咨询后遁。第五,要在制度上将专家咨询纳入决策程序,重大决策要做到先咨询后决策,建立规范的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咨询机制,特别是引入行政听政制度。 要通过民间政策研究组织的发展,广泛集中民智,转变传统的决策观念。对于一些重大的决策来说,政府不妨把一些相关课题向全社会公开招标,通过“利用”或“购买”获得需要的各种方案,择优选用。所谓“利用”,就是尽可能有效地利用下属政策研究机构,由他们围绕决策目标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决策方案。所谓“购买”,就是拿出钱来,委托社会上的专家、咨询系统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决策方案。

(2)创造条件,确保政策研究工作的相对独立性。

为保证决策研究和决策咨询的科学性,保证研究成果质量,必须进行相对独立的研究,这是西方政策研究组织的一个成功的经验。在西方发达国家,不管是官方还是民间的政策研究组织,绝大部分都是自由接受委托,独立进行研究,一般不受他人的约束和限制, 独立进行研究,象兰德公司就提出以“不为任何个人或权势集团服务”为自己的宗旨,故能比较客观、公正、中立、准确地进行各项咨询研究。因此,要想充分发挥政策研究组织的参谋智囊作用,真正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就必须认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减少行政干预,千方百计保证政策研究组织的研究活动的相对自主权和独立性。政策研究组织在为决策咨询时,“谋”和“断”之间是一种基于合同的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由合同加以明确规定,不能去捉摸委托者的意图而投其所好,也不能为已有的决策作论证,更不能因名人的言论而改变自己的主张,要通过不同观点和学派的自由争论取得最佳方案,发扬实事求是的治学精神,为了保证研究工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还应该拒绝接受一些附有不适当条件的研究合同或捐款。

为此,首先,要从法律上对政策研究组织的地位、性质、作用、经费来源做出明确规定;其次,要在政策研究组织内部实行高度分权体制,研究人员不受政策研究组织内部的行政约束和思想约束,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创造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环境,保证研究人员以自主方式,自由而开阔地思维,多角度地进行独立研究,具有课题选择、分析问题角度、研究方法选择和价值判断独立性;享有设计和评估各种备选方案的自由,可以重新界定政策问题,怀疑已被接受的政策范式;要保障研究工作不唯上、不唯书、不唯传统、不先入为主,不搞奉命论证,御同咨询,不为“长官意志”所左右,不诠释‘指示精神’。第三,研究成果要具有独立性。研究成果的价值不以是否为政府所采纳为标志,除事关国家安全、稳定等不宜公开的材料外,研究机构可以通过发行出版物,举办报告会、研讨会形式,广泛向社会公众及政府公布其研究成果,传播信息、反映社会舆论。同时,汇集各界人士的思想、建议,共同为建设繁荣、富强的国家献计献策;并向民众进行政策教育,启迪民智,实现决策民主化。第四,允许行政人员和领导唱对台戏,分清政策研究组织和秘书班子的不同性质,在发挥研究人员智能作用上,不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做法。

(3)加强政策研究机构总体设计和协调,正确处理好决策者与政策研究组织的关系。 各级决策中枢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现代政策研究组织在现代公共行政决策体制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各类政策研究组织,整合体制内政策研究组织的力量,该撤的撤、该并的并,确实提高工作效率。为克服“各自为政”,“各为其主”,力量分散,低水平重复,缺乏总体规划、协调的弊端,必须结合我国实际,在各省设立“脑库”总管,担负起综合协调、组织指导工作,发挥不同层次政策研究组织的不同作用,让它们各有侧重,各有特色、互相补充;另一方面,加强横向、纵向联系,互通信息、交流出版成果,合作开展成员的培训和兼职,共同举办研讨班、培训班,就共同感兴趣问题成立研究小组,交流管理经验等等。

科学的决策必须有科学的政策研究,但政策研究只能帮助领导决策,而不能替代领导决策。因为定性定量的问题专家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而一些无法计量比较、随机因素多的问题,就只能由决策者根据经验和见识,经过周密思考,做出判断和决策。同时,政策研究组织是按严格科学方法与程序制定方案,而决策本质因素往往不是技术的而是政治的,有些问题由于社会现象的随机性,产生了人们对事物认识的不确定性,就需要决策者根据实际,凭胆识和判断进行决策。因此,领导者一方面要紧紧依靠政策研究组织;另一方面,又不能为政策研究组织所左右,以政策研究组织研究结果代替“决策”。“谋”和“断”两种职能应相对分开,不能混淆。

(4)借鉴国外政策分析的先进技术,改进我国政策研究的方法及手段。

现代政策研究组织与古代智囊人物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凭借现代科学理论和先进技术,而不是凭借个人经验、知识和能力进行经验推理和判断。为此,不管是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政策研究组织,都应该不断地探索各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大胆借鉴国外政策分析的先进方法、手段和技术;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决策、政策研究的基础理论及方法论的研究,并不断提高学术水平,为出高质量的政策研究成果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保障。 西方政策研究组织所创造和运用的一整套政策分析的方法和技术,大大提高了研究结论的可靠性,这对我们有一定借鉴意义。我们应抛弃、克服政工式的论证和“先成绩,后不足,再建议”的八股式研究,消化吸收先进的理论和方法,从我国实际出发,把一些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如价值分析、制度分析、比较分析、计算机模拟等同我国传统的“解剖麻雀”、“摸石头过河”、“先试验、后推广”等研究方法结合起来,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深刻认识事物的关系和本质,并根据分析结果,提出多种解决方案,推动规划、预测、论证和决策向科学化、精确化发展。

(5)加强培训,提高政策研究组织和研究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研究水平。

精悍的研究队伍,合理的、科学的知识结构是政策研究组织成功的基础,兰德公司把成功的首要因素,归功于公司富有创造精神的男男女女。可以说,现代政策研究组织整体知识结构和个体知识结构的优化和协调,是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创造性和社会功能的保证。因此,必须首先优化我国政策研究组织整体知识结构,根据研究需要,形成不同知识优势的个体合理配置,机构应由包括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经济学家、工程技术人员、政策分析专家和有丰富政府工作经验的人员所组成。其次,必须提高研究人员个体素质,包括提高政治素质——只有讲政治,才能统揽全面,保证正确政治方向;提高文化、业务素质——做到精博结合,培养研究人要头脑清楚、灵活,有独立分析、判断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运用先进科技手段,科学理论能力。再次,使人才合理流动、更新,保持研究队伍的年轻化和知识、信息的流动,增强活力。

从事政策研究咨询是一项知识含量非常高的职业,人才素质的高低直接关乎组织的命运。作为现代政策研究组织,在录用人员时,要求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并重,选拔那些博中有专、专博相济的复合型人才,不断优化梯队结构和知识结构,要求研究人员讲求团队合作,愿意献身于解决实际问题,具备服从科学的精神和追寻真理的品质等。政策研究组织还要不断强化人员的培训与交流,积极与高校合作,采取委托培养等方式,把一些有潜质的人员送到高校去进修等,加快知识更新的速度,培养非凡的洞察能力、合作能力和专业转变能力,要尽可能创造各种条件,让研究人员经常与决策机构和相关人员多接触,有助于全面了解决策的具体过程。同时,对每个研究人员都要制订严格的考核、晋升和淘汰制度。在利用和转化专家咨询成果时,要正确处理决策者与专家咨询之间的关系,防止和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把专家咨询成果搁置一边、装门面、做样子、为咨询而咨询的形式主义;另一种是照搬照抄专家咨询成果、把专家咨询成果当作决策本身,成为专家咨询成果的“收发室”的教条主义,真正做到多“谋”善“断”。

第17篇:创新湖北的税收政策研究

“创新湖北”的税收政策研究

1武汉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李芸芸

摘要:本文选取湖北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湖北省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的分析,指出目前促进湖北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存在税收优惠范围狭窄、方式单

一、优惠时间过短、研发的支持力度不够等不足,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冲击以及国际竞争的日益加剧,各国都在积极寻求对策以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如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以增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成为各国制定政策的关键。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不断的调整政策以提高创新能力。目前,我国已构建起相对完整的基础研究体系和覆盖广泛的技术供给体系,科技创新资金投入不断地增加,R&D费用占GDP的比重也有所提高,创新环境得到了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高。但是,我国的科技创新发展不平衡,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东部沿海城市由于较早的享受国家一些促进科技发展的政策,在经济迅速增长的推动下,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强于其他地区,要全面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必须重视其他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本文选取中部地区教育和科技资源相对丰富的省份---湖北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创新湖北”的财政与税收政策研究,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一.研究背景

湖北作为中部地区的重要省份,其科技创新的发展对于中部崛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湖北地区高校众多,具有大量的高科技人才,为湖北地区的科技发展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湖北省十分重视科技发展,颁布了一系列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主要有:《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决定》鄂发〔2006〕8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2007〕184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2007年4月22日)。

2010年1月6日,湖北启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继中关村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成为我国第二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也是中部首个示范区。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建设将极大的促进湖北地区的科技创新发展。

二.“创新湖北”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1本文是武汉科技大学湖北产业政策与管理研究中心重点研究项目“创新湖北的财税与金融政策研究”成果之一。

见》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湖北科技发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促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的性质、金额大小给予了税收优惠,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费用、研究开发专用的仪器设备的资本性支出可以当作经营性支出等给出了具体的优惠政策。2.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税收政策,包括:企业进行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折旧30%—50%,对部分设备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3.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有: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对新办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4.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科研机构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地方税种的减免。5.鼓励科技知识普及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6.鼓励社会捐赠与资助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以上六项税收政策共31条,具体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税收优惠政策,从31条具体措施来看,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高新技术产业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国家大学科技园,但也涉及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促进科技创新的活动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的优惠方式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对于其他税种涉及较少。

三.现行“创新湖北”的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不足

1.税收优惠对象范围狭窄。《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如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项政策对于“创新湖北”起到了推动作用,但是其作用不显著,因为这项税收优惠政策仅仅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而对于那些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园外企业及非高新技术企业,他们并不能享受到优惠,从而使得优惠政策的使用效率降低,不利于科技创新的发展。

2.税收优惠方式单一。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方式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无论是促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促进科研机构转制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是鼓励社会捐赠与资助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其税收优惠方式都体现在所得税额或所得税率的减免上。虽然在《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也对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所提及,

但其力度不够,激励作用不大。而对于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在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方面也没有具体优惠政策。

3.税收优惠的时间过短。《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实践中起到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因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一般要经过研发、试制、改进、生产等多个环节,周期长,投产开始2年内很少获利,甚至亏损。所以从时间上讲,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与实际不符,其激励作用不大,使得其实施科技税收优惠的效果大打折扣。

4.税收优惠对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不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大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都体现在促进技术转让、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如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而关于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虽规定了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但力度明显不够。因为研究开发阶段本来就具有很高的风险性和非独占性,使得市场机制要素失灵,私人部门投资会受影响,所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这一方面必须发挥作用,在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给予更多的优惠来推动科技创新。

5.税收政策没有体现对人力资本的支持。科技发展最终是靠高科技人才来推动的。现行的税法把企业科研人员的工资计入管理费用,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调整,。由于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较大,导致高技术企业成本增加,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虽然提出了大量的优惠措施,但未涉及人力资本方面的税收优惠。

四.完善“创新湖北”税收政策体系的基本思路

1.扩大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要把税收优惠对象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和项目上。对于高科技园内的企业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对于

大量的园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也要同样的享受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其进行技术的研究开发或技术的改造,也应成为税收优惠的对象。并对所有的有利于科技创新的企业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以激励更多的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从而推动湖北科技创新发展。

2.制定多元化的税收优惠方式。在继续推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同时,加大个人所得税、关税等税收优惠力度。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继续实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其他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劳务所得和资本所得,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也应给予优惠,具体可参照稿酬所得实行减征应纳税额30%的办法。在关税方面,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制定合理的税收优惠期限。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符合规定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一规定可进一步改进。如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在未享受免税优惠期间,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切实减轻高新企业前期的负担,促进高新技术发展。同时,“两免三减半”也可适当延长,如统一规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作长远打算。

4.加大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力度。应当确立研发环节税收激励在整个税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将目前主要针对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化为对科研技术开发补偿与中间实验阶段给予税收鼓励。如《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我们可适当将这一比例扩大为200% 。而对于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这一规定,可进一步改进为当年未抵扣完的抵免额向前追溯2年或向后延长8年,以真正降低企业的风险。

5.税收政策应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支持。高科技国家普遍重视对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以提高科技人才的积极性。意大利、韩国等国家都规定了拥有高科技人才的企业和个人在税收方面享受一定的优惠,如提供税收信用额度、减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于企业研究人员的工资,

可以给予税前足额扣除的优惠,这样可以减低科技人才教育投资成本,更好的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地区科技发展。

6.财政政策应成为促进科技创新的主要支撑。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是有严格的立法权限制,但对促进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是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决定的,促进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应有财政政策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周宝湘,铁卫.加大税收政策支持技术创新力度的若干看法.财会月刊,2008,10:23-24

[2]茆晓颖.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思考.苏州大学商学报,2009,2:14-16

[3]“创新型国家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政策”课题组[J].经济研究参考,2007,(22).

[4]罗妙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税收政策选择[J].财政研究,2007,(6).

[5]《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的实施意见》(鄂地税发〔2007〕184号).

[6]《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北责任分工的通知》(2007年4月22日).

第18篇:加强政策研究争取优惠政策工作总结

加强政策研究争取优惠政策工作总结

为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云总提出的关于“加强政策研究,积极争取政策、用好用活政策,切实把政策变成实实在在的效益”的指示精神,我厂针对企业经营自身情况,在认真制定争取优惠政策的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全厂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学习、研究国家政策,在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奖励、积极争取

二、三季度电量计划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积极有益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上半年经营减亏目标的完成。

一、争取小机组关停补偿的落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办发[2008]50号)《山西省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厂自2008年4×25MW机组关停后即已开展此项工作。但是由于我厂4×25MW机组资产归属不明确,致使该项工作一度被迫搁置。2010年我厂管理权移交华电以来,在能源公司的高度重视、悉心指导下,积极加强与省经信委的沟通、联系。同时,能源公司已与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我厂小机组关停办理补偿事宜,以晋能集团为主体进行办理。

二、落实

二、三季度电量计划,力争

二、三季度负荷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

由于我厂2×135MW机组实际批复容量为1×135+1×50MW,因此省经信委为我厂下达的2010年电量计划仅为4.8亿,一季度我厂已基本完成全年发电任务。基于企业生存与稳定的双重需要,我厂积极加强与省经信委、省电力公司的联系、沟通,二季度电量计划调增到2.88亿,预计6月底,我厂将完成6.1亿千瓦电量。目前,三季度发电量计划正在积极争取中。

三、加强与同煤集团的沟通合作,积极落实供热补亏 按照大同市政府要求,2009年冬季我厂向同煤集团“两区”安置小区供热。在供热协议签定过程中,我厂即已提出了供热亏损的补偿落实问题。但是由于当时履行供热社会责任任务在即,在如何解决供热亏损补偿问题方面,只达成了基本意向。后经过多次交涉,特别是2010年5月、6月期间,同煤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有喜等相关领导亲临我厂商谈供热、供煤合作事宜时,将此项工作正式列入主要议题进行反复磋商。双方本着合作的精神,拟参照去年供热亏损总额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摊,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积极落实中。

四、按照政策规定要求,积极向大同市政府申请供热企业房产税费减免,申请亏损企业土地税减免。0

7、08年以来,受燃煤价格上涨因素影响,我厂出现了经营亏损非常严重的情况。09年底管理权移交华电山西能源公司以来,经过集团公司、华电国际的管理帮扶,经过能源公司的坚强领导,我厂在人力资源“走出去”、改善技术经济指标、经营控亏减亏等方面,迈出了可喜步伐。为全面推进我厂控亏减亏工作,按照供热企业、亏损企业减免税相关政策,我厂已向大同市政府打报告,要求减免供热期间房产税116万元,减免亏损企业土地税279万元。同时,基于我厂经营亏损,资金短缺严重的实际情况,3月份向大同市南郊区国税局递交增值税延期缴纳三个月(约677万元)的申请,经过与省市国税局的沟通、磋商,省国税局批复了这一申请,缓解了我厂的流动资金紧张状况。

总之,今年以来我厂在“加强政策研究,向政策要效益”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大量工作,亦取得了重要成果。虽然该项工作在我厂仍处于起步阶段,工作力度、方法还需要进一步磨练、加强,但是该项工作的开展对拓展经营思路、充分调动各级人员争取优惠政策积极性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我们将继续加强政策研究,把争取优惠政策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作为评定考核部门负责人工作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依据,以此促进我厂经营工作的逐步好转。

第19篇: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

文章标题: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研究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实行的城乡分割的公共财政政策造成了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严重不足,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社保等发展滞后,资源要素向城市快速流动,农村劳动力转移缓慢,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农村消费品市场份额持续萎缩等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在新农村建设中,要从建立规范的城乡统一税制、调整国

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等五个方面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公共财政;问题;措施;要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当前,我国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在政府财力方面已经初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能力,这就需要在充分借鉴国内外乡村建设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有利于“新农村”发展的财税政策及合理的制度安排,实现城乡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此,要顺应城乡一体化加速推进的趋势,高度关注城乡之间的差距问题,实行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的城乡公共财政政策,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共同繁荣。

一、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1城乡二元的税收制度,违背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长期实行传统的农业税制与现代工商税制并存的二元税制。2006年1月1日,国家废止农业税条例,改革农村税费制度,是一种短期效果很大的突破措施。但是,完全取消农村税制,会产生新的问题。因为在我国的中西部落后地区,农业税是政府的主要财政来源,例如,四川达县农业税款占该县全年财政收入的80.因此,取消农业税会使这些地区县、乡两级财政面临巨大考验,有可能带来涉农收费的反弹。2城乡公共基础设施差距在扩大,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严重不足与城市相比,全国农村基础设施供给严重不足的矛盾特别突出。我国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供给是两种制度,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靠国家财政投资,农村的路、电、水、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主要靠农民投资建设,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这种政策安排导致广大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越来越落后于城市。2005年发行国债近10000亿,而用于农业、农村的投资大约只占1/3.而这1/3还有用于大江大河治理的纯公益性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退耕还林还草等外部性极强的公共品。在这种投资政策安排下,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3城乡社会事业发展不平衡,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社保等发展滞后农村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滞后,既远远落后于城市,也无法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同基础设施建设一样,我国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也实行向城市偏斜的政策。财政将大量公共卫生资源、公共教育资源投向了城市,农村获得的公共财政资源很少。教育经费方面,城市比农村要高23~30左右。公共卫生资源方面,尽管这两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迅速推广,但到目前为止只有1.56亿农民受益,占农村总人口的16.6,还有83.4的农民期待享受这种惠民政策。社会保障方面,在农村目前除了正在推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外,唯一比较完善的是“五保户”救助。在农村尚未有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只在个别发达地区才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安排。4资源要素向城市快速流动,而农村劳动力转移缓慢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较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可以进城打工,但不能随便落户进城。相反,在金融和土地等制度安排上,我们却可以促使大量土地和资金快速向城市流动。根据有关方面统计,在过去十年里,农村有7000多亿元储蓄资金流向城市,有1亿亩农村土地流向工业、流向城市。

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改进的措施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需要与时俱进,打破城乡分割的旧观念,树立城乡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打破城乡分割的公共产品供给体制,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给农民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国民待遇。1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2005年国家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从存量和增量中拿出一部分资金投向农业、农村发展,并不会给财政支出结构带来实质性影响。“十一五”期间,要围绕新农村建设,将国家对三农政策的重点从过去的“少取”转向“多予”,“多予”的核心就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特别是调整国家建设资金的投向和结构,切实把投资重点放在农村,重点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资金需求问题。要做到财政新增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基本建设资金增量主要用于农村,国家征用土地转让收益主要用于农村。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一个是存量结构,一个是增量

结构,在现行的资金管理体制下,各地区、各部门都掌握了大量的建设资金,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努力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有条件的地方,步子要迈得更大一些,使财政性建设资金更多地投向农村。要加大支农资金协调整合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解决资金分散、效率不高的问题。2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

各级政府应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加大政府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力度,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各级财政支农支出预算的增长幅度。调整农村财政的投入结构,合理配置政府用于农村的公共资源。一是要调整并压缩粮食流通领域的财政补贴,增加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减少交叉和中间环节,提高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二是要重新配置教育、卫生、文化、乡村合作组织建设等方面的现有财政资源,增加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财政投入;三是采取税收优惠、贴息等财政性措施鼓励社会其他力量进入农业农村社会发展领域。采取区别对待的政府投入政策,加大不发达地区的农村财政投入政策。我国东部及沿海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水平较高,对中央、省级财政依赖程度低,而西部和老少边陲地区经济发展落后,政府财力及农村公共事业发展水平相对低,因此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力度应因地制宜、区别对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相应承担不发达地区农村的农村财政投入比重,包括加大直接财政投入、财政补贴、国债资金支持的力度等等。合理确定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优先顺序,将有限的政府财力运用到农村急需所用之处。由于政府财力要受当期经济增长水平的限制,不可能将所有财政资金运用到农村建设。这就决定了公共财政覆盖农村必须分阶段、分区域地排出优先顺序,应该先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基本生活需要,后创造条件促进农村发展;先保证纯公共产品,后提供准公共产品和混合产品。3加快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当前地方基层政府财政收入的薄弱致使地方基层政府财政紧张与农民负担过重同时并存,减轻农民负担和减少政府收入之间的矛盾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同时由于我国一些地区县级财政也很不宽裕,转移支付的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整个财政体制的调整,建立从上到下的转移支付体系。由此,中央政府应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一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的支持力度;二是扩大推行省管县财政体制试点范围,省级财政在体制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财政结算、资金调度等方面尽可能直接核算到县,减少财政管理层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三是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差距,以及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核定各地区标准化收入和标准化支出,合理确定对各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强中西部地区农村财政保障能力;四是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严格控制专项转移支付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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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体制。我国已经计划从2006年至2010年,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探索一个长效机制,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农村的义务教育问题,包括农民工子女在城市的义务教育问题。还需要在经费投入、办学条件、师资力量上逐步统一城乡标准。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我国绝大多数的省份于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十一五”时期,应当继续推广好的经验并使其制度化。最重要的是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将各级政府的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在若干年内将中央和地方所有财政新增加的卫生投入全部用于农村。建立农民连续“参合”的奖励机制,调动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的估计,如果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国用财政支出的0.12就可以全面解决近3000万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对五保户、残疾人员、需要搬迁的移民、患有长期慢性疾病等缺乏正常劳动能力或基本生活条件的人口,继续沿用原来的开发性扶贫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也很难根本解决问题。“十一五”时期,我国应尽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村低保管理和执行制度。可由民政系统专项负责,以县级政府管理为主,对低保所需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以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中央财政可按统一标准向各地支付发放低保资金,而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生活水准调整本地农村低保标准。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障制度。目前,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到134亿,超过总人口的10;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农村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十一五”时期,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探索现阶段的农民社会化养老保险制度。由县级政府制定并主导实施,采取“五五制”的办法,个人承担50,村集体和国家承担50.5深化农业税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城乡统一税制2006年1月1日起国家废止了农业税条例,这称得上是农村地区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是新农村建设中“多予少取”的典型表现。但是,“多予少取”是针对整个中国的农村而言的,就具体而言,还需要因地制宜,有的可以“多予不取”,有的可以“少予多取”。因此,应该立足农村税费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进行制度再创新,通过引入新的农业税制,将改革推向新阶段。总体方案是:在彻底取消农业“两税”后的5年内,对那些平均收入达到全国最低生活水平2倍以上的地区,基本实行城乡统一税制,以后逐年对达到该水平的地区实行统一税制。主要税种包括:直接对农业生产者征收农村土地使用税(土地资源税)和物业税相结合的财产税,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家庭征收农村个人所得税,通过一般纳税人申报、购进环节缴纳以及进项退税和加价补偿假定相结合的办法对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征收增值税。(1)财产税。可以将税基宽广、税源易于掌握、征收相对容易的财产税作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一是农村土地使用税,按土地登记确定税率,按土地价值确定税负,采用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同时,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与此相适应,农村的土地使用税应以村集体为纳税人,这样还可以降低税收征管难度;二是物业税,将农村居民住宅纳入征税范围,实行“低税率、广征收”政策,按房屋用途设置税目,以房屋的评估价为计税依据,采用地区差别幅度税率,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农村居民日益扩大的收入差距。(2)农村个人所得税。我国的农业生产以分散的家庭经营为主,农民也应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可以扩大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加“农林牧渔业生产所得”,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扩大到包括农业生产者在内的各类公民,同时,在税率的设计上要参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的税率水平,并适当考虑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势地位,计税依据则按家庭经营的纯收入(总收入减去经营成本、费用、损失)再减去当地最低生活费用来计算。(3)增值税。要将进入流通领域的农业产品统一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完善流转税制,考虑到农产品作为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地位,应按低税率征收。对农业投入物的进项税额实行充分抵扣或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低征收率,以减轻农业税收负担、增加农民投资。也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增值税链条。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把握的要点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国家财力有限,实行城乡统筹的财政政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要承认城乡差别的客观存在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缩小城乡发展不平衡的差距,是建设全面小康最重要的内涵之一。但是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们还不可能完全消除这种差距。所以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要承认城乡差别的现实,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扭转“三大差别”,而不是急于求成,追求一步到位。2要认识不同地区、不同阶段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地域辽阔,农村人口众多,各地发展极其不平衡,每个地方对农民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的瓶颈制约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制宜、突出重点、循序渐进,防止一刀切,充分注意三个差异:一是城乡差异。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有很多的不同,不能一味仿效。新农村建设必须采取适合农村特点的模式进行。二是地区差异。中西部的农村和农业明显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所以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起点应有所不同。比如说在东部一些发达地区,已经有充分财力在农村进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包括医疗保障、养老保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而在最贫困落后的地区首先要巩固温饱的成果,在还没有解决饮水的地区要首先解决饮水问题,优先解决农民看得起病、上得起学的问题。三是发展阶段差异。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若干阶段组成,应根据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循序渐进,因时制宜,扎实工作,保证农村的持续发展。3要注意政策的系统设计实行城乡统筹的公共财政政策是一个涉及面非常广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统一领导,统一规划,配套推进,系统设计公共财政政策,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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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

水利部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政策研究项目管理工作,提高研究成果质量和经费使用效率,充分发挥政策研究成果对水利发展和改革的支撑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列入水利政策研究与制度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政研项目规划),并由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研项目)。其中,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按照《水利重大课题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策研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三)联系实际、重在应用;

(四)注重前瞻性和创新性。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管理工作,财务司负责水利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经费管理工作。

各司局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相关政研项目的主持单位,负责研究工作的业务指导。 提出政研项目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为政研项目的执行单位,负责政研项目的实施。

第五条 水利部建立政策研究项目专家库,对项目立项、大纲审查、成果评审和验收提供技术支持。

参加咨询、评审和验收的专家,从专家库中通过指定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第二章 规划计划编制

第六条 建立政研项目规划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司局和单位编制政研项目相关规划。政研项目规划的编制应当围绕水利发展和改革的现实需要、发展趋势及中长期任务,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政研项目。

第七条 各司局、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根据管理工作需要,适时提出政研项目建议,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作为政研项目规划编制的基本依据。 政研项目建议应当包括政研项目名称、主要内容、申请单位、承担单位或承担单位确定方式、实施年限和年度、经费需求、预期成果等。

第八条 根据政研项目规划和水利年度工作重点,政策法规司会同办公厅、财务司等有关司局和单位,在每年5月份提出下一年度的政研项目年度计划,报部审定后实施。

年度政研项目经费安排以部门预算批复为准。

第三章 项目委托

第九条 政研项目可由执行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单位承担。

定向委托是指执行单位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公开选择是指面向社会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承担研究工作。

按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必须公开选择承担单位的政研项目,不适用定向委托方式。

公开选择的政研项目信息应当提前一个月在水利部网站等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的承担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物质条件,有承担政策研究课题的相关经验。 第十一条 采取公开选择方式确定政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由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司局和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政策研究项目申报指南;

(二)受理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

(三)审查申报单位的资格;

(四)组织专家评议申报单位材料,并推荐承担单位;

(五)审核确定承担单位;

(六)公布承担单位名单。

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通过定向委托和公开选择确定承担单位的,执行单位应当与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课题研究的任务、工作要求、完成时间、委托经费额度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执行单位应当将政研项目研究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加强管理,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政研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政研项目课题组,编制政研项目工作大纲,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组织落实政研项目管理制度,确定技术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并对工作进度、成果质量和经费支出负责。

第十五条 执行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工作大纲进行审查。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工作大纲审查。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水利部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随意调整。政研项目经费应当主要用于考察调研、业务组织、外部协作和人工费支出等。

第十七条 建立中期检查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向执行单位提交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报告,执行单位组织专家对中间成果及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并负责跟踪督办。

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相关主持单位组织对中间成果和进度情况进行检查

和督促。

第十八条 政研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承担单位应当向政策法规司和财务司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并按照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政研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财政预算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由执行单位组织验收,执行单位自行承担研究的,由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前,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报政策法规司、财务司。

政研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对投资较大的政研项目,财务验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验收采取专家评审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验收未通过的,承担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于三个月内,重新进行验收。

财务验收未通过的,政研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中专家的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形成研究报告最终稿,并书面说明对评审意见采纳的情况。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研究成果管理制度。项目完成后,执行单位应当将工作大纲、研究报告评审稿、研究报告最终稿及相关评审意见归入档案,并将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分别报送政策法规司、财务司和主持单位。

水利重大课题和其他资金渠道安排的政研项目验收后,研究报告最终稿及其电子文本应当送政策法规司备案。

研究成果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政研项目成果数据库。研究成果应当编入数据库,实现成果共享。有特殊规定和保密要求的研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研项目研究成果发布制度。政策法规司应当组织摘编政研项目研究成果要点,为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政策研究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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