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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0-03-02 19:34:0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股权赠与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

第10期 30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下发后,对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个人股权赠与现象层出不穷,个人通过无偿转让股权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事例屡见不鲜。从目前税收政策来看,受赠股权所得目前仍然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真空”,因此有必要完善相应的税收政策及征管规定,对个人股权赠与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以强化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股权赠与的基本情况

赠与是公民对自己的财产处分权之一。《合同法》规定:赠与是种合同关系,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行为。

推而言之,股权赠与就是赠与人将自己名下的并可以实际控制的股权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一种行为。股权赠与,为特定物的赠与,需要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与之有关的相关规定。

股权赠与的实质是股权的单方面转移,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给予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的一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不必遵守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

法定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股权赠与税收管理现状

(一)赠与股权的规模

2009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受理自然人股权转让1052人次,其中无偿转让股权98人次。2007年—2009年,大连市普兰店市工商局受理自然人股权转让324人次,其中无偿转让股权91人次;共转让股权数额34089万股。

(二)我局股权赠与的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下发后,为了防止纳税人以股权赠与的形式逃避纳税义务,我局对自然人之间的股权赠与,一般视为股权的低价转让,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转让收入。现行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将股权赠与视为特殊的股权转让,否认了股权赠与的法律关系。该做法造成对实际上没有所得的赠与人,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实际上有所得的受赠人却没有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受赠股权时,受赠股权的原值成本难以确定。由于对赠与人核定了转让收入,就应该以此推定受赠人支付了这项转让成本。但实际上赠与人没有收到该项收入,受赠人也没有支付该项成本。

3.获取个人股权赠与的信息不及时。在股权赠与的一般程序中,工商部门股权变更登记为最后一道环节,自然人股权赠与往往事前不主动告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在收到工商部门的股

权变更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才知晓,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对滞后,给税款的追征带来一定的困难。目前各地税务机关与工商部门的配合密切程度不一,获取股权转让的信息不及时,致使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

完善股权赠与的税收建议

一是股权赠与的税收分类。对于赠与人来说,因为赠与是无偿法律行为,赠与人未取得所得,因此赠与人不构成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对于受赠人取得的所得是否征税,股权赠与应划分为免税赠与和有税赠与两类,法定关系的赠与为免税赠与,非法定关系的赠与为有税赠与。

二是按照股权赠与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在纳税人的确定上,个人股权赠与应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

法定关系的赠与,对受赠人取得的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以下情形:(1)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里的近亲属概念的界定,借用的是《民法通则》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范围。(2)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股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股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所有人将股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赠与人为了激励企业管理人员或员工,而将自己持有的本企业股权或其他企业股权赠送给公司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对受赠人取得的股权赠与所得应适用相关的股票期权政策,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赠与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股权赠与所得的计税依据应按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确定。如果企业净资产为负资产,应按照赠与人的初始投资额确定计税依据。

受赠人将受赠的股权再转让时,原受赠属于免税赠与的,以其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原赠与人对于该股权的初始投资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原受赠属于有税赠与的,以其转让股权的收入减除税务机关确认的股权赠与所得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股权对应的净资产金额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受赠人应在取得所得时纳税,即股权赠与各方已签订股权赠与协议,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受赠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受赠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提交的资料:

(1)公证机关对于赠与合同出具的《公证书》及《个人无偿赠与股权登记表》;

(2)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近亲属关系赠与情形的,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4)抚养或赡养关系赠与情形的,应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5)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裁定书原件和复印件,经过公证的遗产处理证明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6)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受让方如单方提出变更申请,应提供相关公证文件或法院相关判决书或调解书), 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或有),离婚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是建立和完善相关征管机制。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赠与所得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应建立股权赠与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无偿赠与股权登记表》及《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中的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四是建立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鉴于股权赠与行为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民政局、公证处、工商局等各行政部门的审批和认定,因此,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局、公证处等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建立健全信息交换机制。(大连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处、大连市中山区地税局 臧传杰孙海东)

股权赠与合同

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协议

股权赠与激励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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