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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市场开发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2-14 08:33:3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PPP项目市场测试

PPP项目市场测试

PPP的采购程序包含公共部门选择私营合作伙伴的采购活动,以及PPP项目实施阶段的采购活动。其中,公共部门选择私营合作伙伴的采购程序,既具有政府公共采购公平、透明及实现财政资金价值最大化的特点,又具有投行并购交易选择战略投资人灵活富弹性的特征。

出于成功完成交易的目的,在采购程序中安排市场测试,在交易初期建立交易双方的沟通机制,对形成双方合理预期,促成交易有重要意义,也是一种富有弹性的博弈机制。

我们结合参与亚洲开发银行在中国新一轮PPP试点项目的市场测试环节的经历,介绍与分析PPP项目市场测试的目的和基本做法,评估中国环境下PPP市场测试如何改进。

什么是市场测试?

民间资本参与中国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资运营,协助公共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迄今已经有近二十年的历史。但是,国内将这一套政策和实践体系称之为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协作)是近几年才频繁出现的事。

PPP 项目周期中,采购程序是比较重要的一环。PPP的采购包含公共部门选择私营合作伙伴的采购活动,以及PPP项目实施阶段的采购活动。其中,公共部门选择私 营合作伙伴的采购程序,既具有政府公共采购要求公平、透明及实现财政资金价值最大化的特点,又具有投行并购交易选择战略投资人灵活富弹性的特征。

个中原因,依笔者之见,是由于PPP合同关系的长期性,主要的当事两方对各自的交易兴趣、利益诉求、风险分担机制等问题有一个逐步认识过程。为了促进交易双方的认知,正式采购程序启动前的市场测试是一个比较好的安排。世界银行出版的一份专题报告1提到了市场测试的手段。

市场测试(Market Sounding或称作Soft Market Testing)是在启动PPP正式采购程序前,政府方用以检验自己有关项目的方案设想是否符合市场参与主体如潜在竞标人、融资机构的意愿,引发其兴趣, 并借此获得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反馈,对PPP方案进行可能的调整完善的一种工具。

一般而言,政府方运用主动招商式(Solicited Proposal)PPP采购程序前,在内部通过商业方案(Busine Case)的方式进行有关PPP项目结构、费价政策、投资回报模式、风险分担和其他边界条件的详细设计和可行性论证。但所有这些预测,即使聘请有经验的交 易顾问(Transaction Advisor)协助,也可能与变化频繁的市场参与者的期望和要求存在差距。因此,在外部,政府方希望借助与市场参与主体的非正式沟通,了解它们的兴趣、愿望和要求,又不承担正式采购程序中要约邀请方的法律责任。当然,市场主体的这些反馈意见,政府方是否接纳、接纳多少,政府方仍旧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这一工具和手段,类似于投行并购业务中,卖方和卖方顾问准备的一种早期推介材料(Teaser)的作用,用来吸引和试探市场买方的兴趣,又不至于泄露太多没有保密责任约束的敏感信息。这是一种特殊的博弈过程。

为何需要市场测试?

如前所述,市场测试如同政府方释放的探空气球,了解外部市场私营部门的“风向”变化和“气温”高低。市场测试对成功运作PPP项目而言,至少有以下几重益处: 一 是政府方毋需承担高成本,即可了解市场参与主体的态度,提高PPP项目实际推向市场后的成功率。须知,PPP项目尤其是大型复杂者,正式启动采购程序的成 本非常高昂:工程技术可行性研究、各种专业中介机构(交易顾问团队)如财务、商务、法律、风险等等,无论项目成功与否,都需要支付费用,政府相关部门也要 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协调精力,如果设计的项目结构和条件不符合市场预期,损失的不仅是这些前期费用,还可能牵涉公共部门的政治声誉。

例如,2010年启动的巴西里约热内卢-圣保罗-坎皮纳斯的高速铁路TAV是一个轨道交通PPP项目2, 先后历经2次正式发售招标文件,均无有效投标人投标联合体应标,大量前期成本沉没,原计划2016年建成投运的目标成为泡影。虽然该项目失败还有其他一些 原因,但是政府方与参与的国内外投资人缺乏有效的沟通,没有安排市场测试,令巴西官方在并未准确掌握市场情绪的情况下,盲目推进PPP正式采购程序是导致 此败局的重要原因。

二是提供更早的纠错机会,甚至可以据此终止PPP项目采购。设计合理且程序得当的市场测试,能提供来自市场的有效 反 馈,是很好的识别PPP项目方案设计问题的信号。市场测试中可能发现有哪些投资者对推介项目感兴趣,数量有多少?未来的竞争激烈程度如何?潜在投资者对 PPP初步方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哪些问题上?

政府方可以进一步分析和完善PPP项目方案,让方案更加契合市场需求。甚至,在政府方发现无法满足市场的普遍期待时,可以据此终止计划中的PPP项目采购程序,避免强行推进造成的更大损失或进退维谷的局面。

三 是市场测试也给市场参与主体提供了解政府的项目目标和意图的好机会,投资者可以开展细致研究,组建更有实力的联合团队,做出合理决策。市场参与主体自然希 望更早地了解政府对PPP项目设置的目标和运作意图,留出更多时间做详细评估;同样,若需组建投标联合体的情况下,市场主体也需要大量前期协调时间。

国内PPP项目采购实践中,不仅缺乏市场测试的环节,就连采购公告到递交文件截止日的时间安排也比较短,投资者往往是慌慌张张买了招标文件,匆匆忙忙地编写 投标文件,少有能仔细研究,反馈合理意见的。政府采购方如此“闭门造车”设计的PPP方案和采购文件,寻找到高素质投标人的可能性被大大降低了。

如何做市场测试?

高质量的市场测试工作中,政府方通常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邀请谁参与、遵循哪些原则、准备什么文件、何时进行、安排何人介绍、关注记录哪些信息。 一般来说,具有拟测试的PPP项目类似经验的成熟投资者是理想的市场测试参与方,他们往往能提供高质量的反馈信息。所以在发布市场测试公告信息后,政府方应 该要求交易顾问根据其经验和业内关系资源,鼓励和邀请一些有经验的投资机构来参加市场测试。另外,除了PPP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之外,融资机构也是一类重要 的利益关联者,其对PPP项目的理解、认可和支持与否,对PPP最终成功影响很大,也是市场测试的主要对象,甚至可以专门为其设计和组织市场测试。

市场测试提供了采购方和潜在竞标者在进入正式采购程序前的非正式沟通机会,但应该遵循一些基本原则,避免影响后续的公平竞争。市场测试前政府方要明确告知, 鼓励潜在投资者参与市场测试,但是即使不参加市场测试的投资者仍然有资格参与正式的采购程序,而且参与市场测试的投资者并不会因此在正式采购程序中得到特 别的优待。政府还应该告知,投资者不会因参与市场测试中提出的问题而遭到政府方的歧视;涉及投资者商业机密的讨论内容,政府可以安排一对一的沟通场合。

总之,给予有意愿参与市场测试的投资者比较宽松的沟通环境,有助于获得积极、有价值的反馈。此外,应该声明市场测试不是正式采购程序的组成部分,政府提供的方案信息仍然可能进一步修改,对各方并不具有约束力。

政府方及其交易顾问为市场测试准备的文件主要有:市场测试公告、项目简介、PPP项目初步方案和参与者反馈表。PPP初步方案主要包含项目技术经济指标、产 出规范与说明(Output Specification)、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风险分担、合同结构及重要条款和采购及实施日程计划。如果是针对融资机构的市场测试,所需文件基本 相同,内容重点方面根据影响项目可融资性的要素有所调整。重要的是,政府方交易顾问应该根据市场测试的全部信息,提交一份最终建议给政府PPP执行机构, 供推进采购工作的决策和编制采购文件时参考。

过早或过晚进行市场测试,效果可能都不是最理想。过早举行的市场测试,政府方对PPP项目的 范围边界和风险分配设想还比较模糊。自己尚未想清楚,自然难令潜在投资者对此项目质量和政府准备就绪程度有信心。过晚的市场测试,可能导致其他未参加市场 测试的潜在投资者感到受不公正待遇,甚至认为政府可能已经内定私营合作伙伴。 市场测试时,政府方需要组织与PPP项目相关的工程顾问、前期工作责任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参与市场测试,交易顾问团队的PPP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采购专家是市场测试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

意向投资者在市场测试环节提供的口头和书面反馈都应该被详细记录整理,包括参与者的企业基本信息、类似项目经验、感兴趣的项目、对项目方案的建议和意见等 等。切忌在要求参与者填写信息时,让他们全部填写在同一份文件中;相反,应该分别提供单独表格供其填写,收回后内部汇总。在公开问答环节,应该事先安排人 员对所提问题和答复做速记整理。给有特别要求的投资者提供一对一的沟通机会,应该记录沟通过程并整理出纪要存档。

试点项目市场测试

在中国-亚行合作伙伴框架下,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把双方合作重点聚焦于机制创新、知识和最佳实践分享、能力建设等方面,计划在其中发挥催化和传播的作用。自2013年开始,亚行协助中国政府 (主要是财政部)启动新一代PPP政策设计和试点项目。经过亚行PPP专家的考察,财政部和亚行共同选择了河南洛阳和黑龙江哈尔滨作为两个PPP试点城 市,开展国际规范意义的PPP项目试点。

其中,洛阳选出的分别是一个包含市政道路和桥梁的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和一个位于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政污水处理项目。哈尔滨的则是位于主城区的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项目。

洛阳在2014年2月下旬,哈尔滨在3月上旬,分别在两个城市举行各自试点PPP项目的市场测试。笔者被亚行聘请为首席PPP项目顾问(Lead PPP Project Adviser),协助亚行专家团队和当地政府完成了这两座试点城市的PPP项目市场测试工作。

依笔者十多年的从业经验,国内PPP项目在正式采购之前进行市场测试,本人没有遇到过。

亚行的市场测试总体上按照“公告-信息发布-现场问答-项目考察”的程序步骤展开。 洛阳的两个试点项目(市政道桥、污水处理)市场测试公告在当地和省财政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发布,但是如果公告能够发布在相应的行业网站如中国水网上,应该会有 更好的市场反应。哈尔滨的试点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吸取了经验,除了在政府网站上发布外,还在中国节能网等行业网站进行了发布。报名及现场参加试点项 目信息发布的企业数量每个项目都超过十家,优于预期。

信息发布和现场问答合并在一起,采用集中发布大会的形式。会前政府相关部门和顾问团 队认真修改了信息发布会的项目介绍文件,分配讲解角色并做预演,保证了信息发布环节的顺畅进行。问答环节,参与市场测试的企业代表提出的问题质量比较高, 他们对亚行支持的PPP项目普遍有较高的期待。笔者在预演准备阶段发现市政道桥项目的日常运营多头管理,界面非常复杂,绩效考评需要理清现行监管体系,因 此建议政府方面增加这部分内容。事实上,这部分内容在随后的信息发布会得到与会投资者的重视和欢迎。此外,在洛阳的信息发布会前夜,笔者发现政府方没有准 备供参与测试的企业代表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书面反馈意见的表单,立即制作了一份,弥补了可能的遗憾。信息发布会上,亚行顾问团队坦率的作风,专业的见解, 令不少参与的潜在投资者感受到政府的重视程度和亚行支持下的创新风格。

改进建议:

如果说这类市场测试活动中未来需要改进的地方,以下几处可能值得注意:

首先是现场问答的记录。虽然我们作为顾问团队的专家,在提问和回答阶段现场都进行了记录,但由于没有事先安排速记人员,有些提问和回答可能有遗漏。

其次是与潜在投资者沟通可以更深入。现场遇到一些经验丰富的投资机构会上所提问题不多,内容也不痛不痒,更愿意私下与政府方和顾问交流。可惜我们没有安排专 门的一对一沟通场所和时间,令这类沟通愿望只能限于站在一旁聊上几句,可能错失了一些很好的建议。信息发布会后也未开放方便投资人提交意见的反馈渠道。

最后是分析总结很重要。市场测试环节结束后,如果政府方及其顾问团队在分析市场测试全过程(包含信息发布会和现场问答)的信息后,汇总整理一份书面的市场测试分析报告,可以对下一步采购决策和PPP项目方案编制发挥更好的指导作用。

推荐第2篇:市场开发岗位职责

1在市场策划部的领导下,进行市场开发工作。 2 积极参与市场调研和预测,共同制订市场营销计划,确定经营目标。 3 有责任跟踪市场形势的变化和客户需求的变动。 4 拓展市场业务,开发营销项目,构建营销渠道的种类和能力。 5负责市场战略规划的起草的制定工作。 6有责任协同综合管理部提高整个营销队伍的营销理念。 7参加广告宣传计划的制定工作。 8参与编辑市场信息报告和市场动态。 9有责任收集市场发展信息。

推荐第3篇:市场开发岗位职责

市场开发岗位工作内容与要求

1.及时、准确、全面搜集整理应用乙酸叔丁酯批量生产的用途,定期提供批量生产应用一览表信息。

2.按照批量生产用途,全面准确及时低查寻不同生产状态的用户,并逐一电话对接确认,及时与终端业务员对接;实地调查,定期整理用户查询、电话对接、实地调查等表格的信息。

3.根据产品特性、专利资料、行业信息等资料,准确、真实、全面及时地查询乙酸叔丁酯新用途以及在新领域的应用。及时查寻对应用户,电话对接,实地调查等工作。定期提供新用途、新应用领域以及新用户一览表信息。

4.及时协助其他业务员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

5.编写当期用途、用户开发计划,并实施。

6.配合与服从营销部过程控制工作。

7.配合其他岗位做好相关事务。

8.制定当期学习计划,全方位提升自己工作能力。

10.完成领导交待的其他工作。

推荐第4篇:PPP开发项目合作意向书

xxxxxx建设开发项目 PPP合作意向书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三方就完成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标的),进行规划、建设、融资办理和智能停车场运营管理等项目内容进行合作。合作内容条款如下:

一、合作结构:三方各以甲方提供项目建设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乙方负责项目投资的资金导入,丙方负责停车场建设规划为项目联合体向申请成立本标的项目的立项许可,于项目立项批准后,三方合资成立项目运营公司进行项目建设,于项目建设完成后,委由丙方以平台系统进行项目运营。

二、合作内容:

1.本协议有效期:自签约日起,年有效,三方于期满前可以经过协商进行续约为立项进行合作。2.基于三方为联合体成员,于项目立项核准成立后,为本项目合资公司的优先取得股份的股东。 3.三方各自义务和权利:

1) 甲方需提出项目用地的使用权授权书或租用合同,为确认项目建设土地的使用时间及权利。 2) 甲方为联合体立项召集人负责与的协商与立项许可申请作业。

3) 乙方为本项目筹集资金的融资单位,负责提供或引入资金。联合体成立合资公司后,乙方为收取利息的资金方或资金投入方的代理人。

4) 乙方于项目合资公司成立后,可于正常运营年的增资与募资作业。

5) 丙方提供专业的停车场建设规划,并负责项目建设时选择停车管理设备提供商,监督供应商提供设备的品质验收与成立维护组维持设备使用功能完善。

6) 丙方为项目建设完成后的项目合资受托代管单位,负责提供该公司的停车场管理及运营平台系统,为项目合资公司进行停车场的运营和推广业务。

三、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支出,支付方可以保留合法支付凭据,于合资公司成立后,以投资方应投资比例折合现金方式列入开办费用支付。

四、合作解约,如因为有任何一方未依照合作协议各自应负责的工作内容,经甲方代表联合体向违约一方提出书面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超过期限仍未履行时,其余合作方可以提出进行解约,并找寻其他合作方取代违约方的工作。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请求联合体支付任何费用。

五、合作方式需要变动时,可以由三方代表人于协商讨论后,做成会议记录作为本合作意向书附件,为变动的依据。

六、三方如有因为本项目引起纠纷,可以各持证据在项目发生地的公立调解单位提出调解申请解决争议。

签约人: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丙方:有限公司

(土地开发方;以下简称甲方)

(资金提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管理技术方;以下简称丙方)

推荐第5篇: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实践

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实践

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城镇综合开发PPP模式的概念、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的发展情况、实施要点和思考研究。

首先,什么是城镇综合开发呢?城镇综合开发是以土地开发利用为基础,以投融资为关键,以运营绩效为导向,对新城或旧城进行集中连片统筹开发,是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结构优化发展的重要方式。

城镇综合开发包括五大内容,分别是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与产业发展服务。

城镇综合开发项目主要四大特点是:投资额大、周期长、子项目类型多样,往往涉及多个行业,比如土地整理、市政道路、公园绿化、文化设施等类型。第四个特点是注重整体效益,不局限于关注子项目的效益,还要关注实现整体项目利益最大化。

如果按照业态来分的话,城镇综合开发根据产业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所占的比重不同,又可大概分为三大类:偏重基建类、产城融合类、轻资产运营类。

为什么城镇综合开发项目要使用PPP模式呢?我想简单回顾一下政府传统投融资模式。第一种方式是政府发债。14年国发43号文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才能在限额内发债,市县一级政府举债需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债。这样,地方政府发债的途径就被严格控制。第二种方式通过平台公司融资也是地方政府常用的投融资模式,然而43号文同时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将企业和政府的职能完全剥离,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不得为政府举债,政府不得为融资平台的债务进行担保或偿还义务。第三种方式是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地方政府进行基础设施投融资的主要方式,通过将工程打包成政府购买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财预87号文又严格规定必须先有预算,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才能够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并且设置负面清单,严格禁止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前很多能做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现在已经不能做了。在50号文和87号文之后,财政部又加强了对违规融资的问责力度,今年5月份湖北黄石经开区主任因2015年违规融资行为被问责,自2017年起河南、江苏、内蒙、重庆、山东等地已有多起违规融资被问责的案例。在传统政府投融资方式被限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又有很多民生工程需要投资建设,以PPP模式实施城镇综合开发项目就是一种很好的选择。因为在PPP模式下,政府不能够为项目公司承担任何融资担保,需将支出责任纳入政府预算,并按照绩效考核标准支付费用,但不计入政府负债。

城镇综合开发从产品公共属性、长期运营合作等方面与PPP模式有天然的契合度。城镇综合开发项目也需要利用PPP模式建立长期均衡约束机制,避免社会资本只着眼于短期利益,实现长期多方合作共赢。

下面我想用三个案例,简单回顾一下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在国内的发展。第一个项目是张江技术创新区项目。这个项目是1999年开始建设,由社会资本负责前期的动拆迁、绿化、市政配套建设等工作,并由政府支付租金收回成本和收益。但是这个项目没有产业导入和运营服务,建设占比较大,只能算城镇综合开发PPP模式的雏形。

第二个项目是固安产业园区项目,这个项目里包括了城镇综合开发的五项内容,包括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运营服务等。该项目经过十多年的运营,取得了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我个人认为项目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回报机制设置与我国预算法相违背,第二是这个项目没有按照国家部委的PPP操作流程实施。所以,我个人觉得这种模式还待完善。

在2015年,国内出现了第一个被官方认可的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就是西安市徐家湾地区综合改造PPP项目。这个项目当时以专家评分第一名的成绩入选了财政部第二批示范项目。该项目占地12.48平方公里,由绿化中心、综合服务区、生态宜居区、科技孵化区等多项功能聚集区域。涵盖了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运营服务、产业导入和产业发展等五种业态均衡分布,实现了区域功能的整体提升。

随着第一个官方认可的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的出现,这两年出现了很多此类型项目。截至2017年5月31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共有793个该类型项目,占全国PPP项目投资额10%,将近1.6万亿。这说明地方政府对这种类型的项目需求量巨大。

城镇综合开发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个人总结有6大要点。第一是项目的合作范围与内容。一定是具有公共属性的服务才能纳入PPP合作范围,商业地产开发是严格禁止列入的。对子项目需按照不同属性认真分类,便于后期设置回报机制和绩效考核等。

第二个要点是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资金来源安排。因PPP项目规定,政府每年全部PPP项目支出责任不能超过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城镇综合开发项目往往投资额大,很容易突破上限,在2015年经过业内专家研讨,将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运营服务、产业发展服务和整体规划服务放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将基础和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投资放在政府性基金预算。这样既保证了政策的合规性,也能够让地方政府顺利的支付PPP项目费用,还能腾出其他公共预算额度,进行其他PPP项目的投资。这种安排方法也在2016年财金91号得到了认可。

第三,回报机制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关系做到合理的风险分配的关键因素。城镇综合开发PPP项目的回报机制主要分为三种,根据子项目类别及特点分为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

第四,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是PPP项目政府付费的依据。针对城镇综合开发项目,绩效考核首先应该分类型、分子项单独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其次,应该根据项目处于不同阶段的特点,例如建设期、运营期和产业导入期,分别设置阶段性考核标准,还应设置税收增量、提高就业率、招商引资落地率等整体性考核标准。另外,由于子项目繁多,周期较长,还要考虑到项目在未来实施过程中有不确定因素,因此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好绩效考核原则,再谈判的空间,能够及时调整,以便绩效考核指标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在绩效考核和付费相结合的时候,要把整体绩效标准与各子项绩效付费挂钩,这样更能引导社会资本注重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现整体效益最大化。

第五个实施要点是项目融资。在设计项目融资方案的阶段,要充分考虑项目实施过程中后期的结构化融资,使项目财务模型设计与融资结构匹配。第二可以通过引入险资或ABS\\ABN等结构化融资方式,或者是将项目融资分为前端融资、建设期融资和运营期融资相衔接,解决融资期限较长的问题。针对投资人较关注的表外融资,可通过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等方式,或通过战略合作、产融结合等方式实现。

PPP项目的财税处理不仅是城镇综合开发项目的难点,也是所有PPP项目最容易忽略的环节。针对不同阶段的PPP项目,有不同的财税处理准则。如成立项目公司时,涉及到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投资,适用于长期股权投资处理;项目建设阶段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处理;项目融资过程中借款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对于政府付费类的PPP项目,由于政府付费不同于无偿的政府补助,需要根据补贴的性质确认为相应的收入项目等。根据不同模式的PPP项目,财税处理也不同。如资产权属确认问题时,BOT、ROT、TOT、BOO等不同模式,需依据业务活动特点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

推荐第6篇:PPP项目开发案例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

PPP项目开发案例

——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

中国现代集团 投资银行一部 朱多策

内容摘要

轨道交通项目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和外部性特征,被称为准公共产品。实践中发现,这类产品如果完全由政府部门提供,则存在资金短缺、效率低、风险大等诸多弊端,为此,引入某种程度的市场机制则成为更有效率的选择,而PPP模式比较适合应用于此领域。私人部门参与投资的目的是获得投资回报,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吸引不了民营资本的进入。诸如地铁之类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般都是便民工程,讲求社会效益,因此项目的收费不能定得太高;同时,高票价也会对客流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地铁项目往往都是亏损的,不能直接给投资者带来合适的回报。如此状况,对私人资本确实缺乏吸引力。因此,如何吸引私人部门参与项目就是一个大问题。本文以北京地铁四号线建设运营为例,分析PPP模式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一、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的背景

北京地铁四号线是北京市区轨道交通线网中贯穿城区南北的一条交通主干线,线路正线全长28公里,共设23座地下车站和1座地面车站,穿越了人口密集的丰台、西城、海淀三个行政区,沿途经过大型居民生活区、学术文化浓厚的科教区(清华、北大、人大等)、有“中国硅谷”之称的高科技园区(学院南路-中关村)、繁华的商业区(新街口-西单-菜市口)以及旅游名胜区或风景点(颐和园、圆明园、动物园、陶然亭等),是一条极具特色的线路,客流条件较好。按照北京市政府城市建设计划进度的安排,地铁四号线工程于2009年9月正式开通试运营。

为解决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公益性强、盈利性弱等长期制约社会投资参与的重大难题,北京市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及管理,来解决轨道交通

1 项目资金不足和效率提高的问题,聘请北京大岳咨询公司担任项目的牵头顾问和财务顾问,与其他顾问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完成其他相关工作。基于对轨道交通经济特点和国内外基础设施投融资方式的系统研究,自2003年以来,咨询公司结合北京地铁项目实际特点,通过将公益性与营利性部分定量分开、导入轨道交通影子票价、公益性资产租赁、设计合理保障机制、政府监管强化机制等手段,建立起基础设施准公共产品社会化投资经营的盈利模式和风险控制、监管模式,在国内创造性地研究编制了完整的轨道交通项目PPP模式运作方案,并以地铁四号线项目试点推进。经过竞争性谈判,引入了“香港地铁-首创集团”联合体投资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四号线约46亿元的投资建设和四号线30年特许经营期内的运营管理,于2005年9月底,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核准批复,2006年4月12日,正式签署了《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

二、项目发起

2003年年底,北京市政府转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本市深化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了轨道交通可以按照政府与社会投资7:3的基础比例,吸收社会投资者参与建设。2003年11月,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正式成立。成立之后便着手制定了四号线市场化运作的初步方案,并开始与香港地铁等多家战略投资者进行接触,项目前期工作全面展开。在此阶段,形成了项目运作的初步框架,以后各阶段的工作均在此框架基础上拓展。

2004年2月开始至4月,国际客流顾问对四号线的客流与收入进行预测,提出专业意见和报告;聘请技术顾问评估四号线的建设和技术方案。2004年4月份,市政府相关部门对于项目采用单线招商方案还是四号线、五号线、九号线、十号线捆绑招商方案尚存在不同意见,对采取招标形式还是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投资人亦无定论,因此奥运经济市场推介会和第八届京港洽谈会成了确定招商方案的试金石。2004年4月、6月,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分别组织召开了奥运经济市场推介会、北京地铁四号线、五号线、九号线、十号线国际融资研讨会等一系列大型招商推介会,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对以四号线为重点的北京地铁项目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招商活动。2004年9月形成《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2 北京市发改委组织对方案进行了评审并上报市政府。11月,北京市政府批准了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四号线特许经营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通过研究和沟通,各方就项目主要原则和框架形成了初步的一致意见,形成了特许经营方案,并完成了《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编制和初步沟通工作。

三、项目准备

PPP项目发起之后,进入项目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项目运作方式的选择、交易结构设计、合同体系设计、监管框架设计及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

(一)项目运作模式的选择

PPP运作模式一般包括运营和维护(O&M)、转让-运营-移交(TOT)、建设-拥有-移交(BOO)、建设-运营-移交(BOT)、建造-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造-融资-运营(DBFO)、改建-运营-移交(ROT)等,具体采用哪种PPP运作模式,可通过以下决策树来判定,见图1。

图1 PPP运作模式的判定

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属于新建项目,该项目的项目资产是轨道交通,属于准经营性项目,所以北京市交通委决定采用BOT运作模式,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

3 委托运营,运营期满资产再移交市政府。

(二)交易结构设计 1.项目投融资结构 (1)融资安排

项目公司初始投资主要由政府方授权单位和港商按持股比例共同出资和项目融资两部分组成,其中大部分来自商业银行的无追索权的项目抵押贷款。

(2)投资安排

北京市政府授权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项目A部分(土建工程部分),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项目B部分(机电设备部分),并且负责地铁四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

(3)付费机制

项目公司的收入来自票款和财政补贴。票款由使用者付费,采用计程票制的收费机制;同时,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建设期的补偿方式为政府方承担公益性建设部分,运营期的补偿方式为对于实际执行的政府定价低于计程票价确定的部分,政府给予项目公司补偿。

2.投资回报机制 投资回报测算如下:

(1)客流数据:为使客流量的预测更加科学客观并能被市场部门认同,项目专门聘请了国际上著名的客流量预测机构MVA公司,客流数据依据MVA公司的《北京地铁四号线客流和收入预测报告》(以下简称《客流报告》)中的各运营年度客流量、客流结构等基础客流数据。

(2)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根据《客流报告》预测数据和预期票价结构,以2004年价格水平测算,运营起始年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为3.34元;考虑工资、物价上涨等因素,以试运营开始年的价格水平测算,预计运营起始年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为3.91元,之后各年度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根据MVA公司预测的4号线客流量及平均运距等测算。

(3)总投资:46亿元。

(4)运营成本:主要包括人工成本、电费、维修费和管理费等,以2004年价格水平计算。

4 (5)折旧:按国家规定的设备使用年限和其他相关标准计提折旧。

(6)财务费用:总投资中贷款部分约30.8亿元,贷款期为25年,利率暂按年利率5.76%计算,等额还本付息。

(7)税收:客运服务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商业经营收入交纳5%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暂按15%优惠税率计算,免缴3%的地方所得税。

在如何确定特许经营期的问题上,考虑到轨道交通项目所具有的投资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主要根据财务模型来计算投资回收期并设计了合理的盈利年限。项目公司主要通过地铁票款收入、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及政府补贴回收投资。根据相关财务指标测算,本项目的全投资内部收益率(即IRR)约7%~8%,股权内部收益率约10%,投资回收期16年。

(三)合同体系

市政府授权主管部门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四号线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与四号线公司签订《A部分资产租赁协议》,在四号线项目竣工验收后,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贷款人与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协议》;项目公司和四号线公司分别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

(四)监管框架

根据《特许协议》规定的B部分建设标准,市政府对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监督四号线项目的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审批竣工验收报告;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对地铁运营进行行业监管;在运营期间,政府对项目运营进行履约监管;乘客/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其服务向市交通委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贷款人就项目资金使用及还款进度进行监管。

(五)采购方式选择

PPP模式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经过讨论决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甄选社会资本方。

四、项目采购

(一)社会资本方甄选

社会资本方甄选是从若干投资竞争者(包括联合体)中选出一家作为PPP

5 项目的特许经营商的过程,是PPP项目运作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通过科学的方法甄选出具有丰富项目经验、先进技术实力、强大资金支撑以及优秀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方,并与政府达成合作,能大大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风险,保证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

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甄选社会资本方。2004年11月底,北京市交通委牵头成立了四号线特许经营项目政府谈判工作组,与香港地铁有限公司-北京首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铁-首创联合体”)、西门子公司交通技术集团-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门子-中铁建联合体”)等社会投资者的竞争性谈判正式开始。2005年2月7日,北京市交通委代表市政府与优先谈判对象“港铁-首创联合体”草签了《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2005年9月,国家发改委核准批复了北京地铁 4号线PPP融资项目。

(二)实际交易结构

四号线项目公司由社会投资方香港地铁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代表政府出资的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组成,总注册资本约15亿元人民币,北京地铁四号线总投资约153亿元人民币,根据协议,由北京市政府和项目公司按照7:3的比例进行投资。工程分为A、B两部分,A部分主要为征地拆迁及土建工程部分,投资额约为107亿元,占总投资的70%,由已成立的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号线公司”)负责投资建设;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投资额约为46亿元,占总投资的30%,由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并在30年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四号线的运营和管理,项目公司其他资金来源于无追索权银行贷款,共31亿人民币,实际交易结构见图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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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北京地铁四号线PPP项目实际交易结构图

(三)交易边界 1.特许经营内容与期限

四号线建成后,项目公司通过与四号线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取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项目公司负责地铁四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特许经营期为30年,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地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四号线公司。

2.付费及补贴机制

项目公司的收入来自票款和财政补贴,票款由使用者付费;同时,财政给予一定补贴,运营期间,对于实际执行的政府定价低于计程票价确定的部分,政府给予京港地铁有限公司补偿。

3.定价机制

四号线运营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采用计程票制,在特许期内,市政府根

7 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同网同价的原则,制定并颁布四号线运营票价政策,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票价,按有关运营和安全标准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在发生涉及公共安全等紧急事件时,市政府拥有介入权,以保护公共利益。

票价机制体现风险共担原则。北京市政府在引入香港地铁时对票价做了规定,票价定价为3元起步,但受奥运会影响,出台了低票价政策(2元/人次),按照出行最短路径对票价进行拆分后的票价仅为1元/次,导致票款收入无法弥补运行成本,无法达到预期的投资回报,按照北京市政府与香港地铁签订的票价合同,在低票制情况下,北京市政府补助2.44元/人次,在票价提高后取消对票价补贴,地铁四号线的票制体现了香港地铁与北京市政府风险共担的原则,保证了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四)风险分配机制

除国家政策、市场、不可抗力等系统性风险因素外,在非系统性风险中,对四号线PPP项目具有显著和直接影响的主要因素是建设期的完工风险以及运营期的客流风险和票价风险。特许经营协议对上述主要风险做出了妥善配置,设计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有利于保护协议各方利益。

1.完工风险

针对地铁四号线工程建设,特许经营协议设立了23个时间点,每一个时间点均设定了具体的完工日期。根据A、B部分的分工情况,23个时间点的关键工期分别由地铁四号线公司和项目公司负责。

2.客流风险

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项目公司获得的票务收入和票价差额补偿均直接和客流量相关,客流风险主要由项目公司承担。MVA公司在确保独立性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调研分析,对四号线项目作了一份专业预测报告。尽管有MVA公司对于客流量的专业预测报告,但影响客流量的因素非常多,因此客流风险比较大。如果连续三年的当年实际客流量比预测客流量低20%,则项目公司可向政府申请补贴,如果双方无法在两年内就补贴额度达成一致,项目公司有权提出终止协议。上述规定将项目公司承担的客流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3.票价风险

在特许经营期间,依据项目公司的票务收入和实际客流计算实际平均人次票

8 价,如果实际平均人次票价低于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测算票价水平,市政府将就其差额给予项目公司补偿。如果实际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高于测算票价收入水平,则项目公司需将其差额的70%返还给市政府。通过上述规定,项目公司基本不承担票价风险。由于本项目执行市政府定价,由政府承担票价风险也符合风险分配原则。

五、项目执行

项目执行阶段包括项目公司设立(包括项目协议正式签署)、项目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

(一)项目公司设立

2006年1月,项目公司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出资0.3亿元人民币,占持股2%,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香港地铁有限公司各出资7.35亿元人民币,持股49%,共同组建。另外,项目公司还通过银行申请到31亿元人民币的无追索权贷款。至此,项目融资已全部完成,下一步进行项目协议的正式签署。2006年4月,北京市交通委与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正式签署了《北京地铁四号线特许经营协议》。项目协议正式签署之后,接下来开始动工建设。

(二)项目建设

为保证4号线项目整体在设计、建造、进度和质量等方面的完整性,同时为避免两部分工程衔接以及建管、协调等复杂问题,A和B部分工程项目全部委托建管公司进行建设。为保障京港地铁公司的权益,特许协议约定由4号线公司和京港地铁公司成立建设期协调委员会,由双方公司派代表担任委员,负责协调解决建设期的争议问题。同时,协议还约定京港地铁公司可以在B部分工程施工中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经验,优化设计方案,另外,鼓励京港地铁公司对A部分建设提出优化意见,以保证项目建设期间的和谐有序。

北京地铁四号线的A部分采用代建的方式,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筹集建设,组建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实施。B部分由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运营公司”)承建。在四号线项目中,项目运营公司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对在特许期内设计和建设B

9 部分项目设施及运营和维护四号线设施所需资金(包括注册资本金和贷款)的获得负全部责任。在建设期内,项目运营公司应确保其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主要义务还包括:①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申请B部分建设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许可;②负责B部分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③按“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关键工期、进度计划和建设标准完成B部分项目设施的建设,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责任和风险;④及时向项目建设公司提供B部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文件(如有),并向项目建设公司提供与丝毫向建设相关的分享工作的信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招标文件、进度信息、性能指标等,前述信息、资料和文件的电子版(如有)亦应同时提供);⑤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进行接口工程的中间验收;⑥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组织进行四号线试运行,与项目建设公司共同按照适用法律组织 完成四号线的竣工验收;⑦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接受北京市政府的监督和检查;⑧按“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在建设期为B部分建设工程的建设购买保险。

(三)项目运营和维护

在运营期内,项目运营公司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运营、维护和更新四号线项目设施。提供客运服务,具体包括:①按协议中的规定提供客运服务;②按协议中的对顶确保地铁安全运营;③执行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地铁运营票价,并根据适用法律和协议规定接受北京市政府的价格监督检查;④进行四号线项目何时的维护和更新,但是项目运营公司有权将四号线项目设施维护的辅助工作委托第三方;⑤按照协议的规定服从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监督,服从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统一调度安排,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提供资料。

在运营期内,项目运营公司将按照协议执行北京市政府制定的运营票价,并依此按年计算实际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如果实际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低于协议中规定的调整后的测算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北京市政府将按照协议规定就其差额给予项目运营公司补偿。如果实际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高于协议中规定的调整后的测算平均人次票价收入水平,项目运营公司将按照协议规定就其差额返还给北京市政府,或经北京市政府同意,以项目运营公司增加租金的形式支付给项目建设公司。

六、项目移交

10 为保证四号线正常运营和特许期结束时项目运营公司能够向市政府指定部门移交的是能够正常运营的四号线项目设施,项目运营公司应根据更新手册对更新资金的来源进行合理安排。在特许期届满前36个月,北京市政府或其他指定机构和项目运营公司将共同成立一个移交委员会,由北京市政府或其他指定机构任命的3名代表和项目运营公司任命的3名代表组成,负责过渡期内有关特许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

1.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商定四号线项目设施移交的详细程序、培训计划的实施和移交的设备、设施、物品、零配件和备件等的详细清单,以及向第三方公告移交的方式。项目运营公司应在会谈中提交负责移交的代表名单,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应告知项目运营公司其负责接收移交的代表名单。移交委员会应在移交前的6个月内确定上述安排。

2.移交范围

项目运营公司应在移交日向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特许经营协议”附件中载明的四号线项目设施。项目运营公司应确保这些资产和权力在向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时为没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权益约束,亦不得存在任何种类和性质的索赔权。四号线项目相关土地及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项目运营公司建设B部分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四号线项目设施导致的或项目运营公司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

3.保险的转让和承包商的责任

在移交时,项目运营公司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以及所有的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与四号线项目设施有关的其他担保、保证及保险凭证,全部无偿转让给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技术转让

项目运营公司应在移交日将其拥有的,以及运营和维护四号线项目设施所需的,有关四号线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的所有的技术和技术诀窍,无偿移交及转让给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是以许可或分许可方式从第三方获得的技术

11 和技术诀窍,在移交日后将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继续许可给北京市政府或其他指定机构使用,但因此产生的使用该等技术和技术诀窍的相关许可费用,由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承担。

5.合同的转让

如果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要求,项目运营公司应转让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对于转让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项目运营公司应保护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使之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6.风险转移

项目运营公司应承担移交日前四号线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有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或项目建设公司的违约所造成的(就A部分项目设施而言,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或项目建设公司违约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移交日后,四号线项目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承担。

7.已交费用和批准

对于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所进行的向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的移交和转让,北京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无需向项目运营公司支付任何赔偿或代价。项目运营公司及北京市政府应负责各自的因上述移交和转让的成本和费用。北京市政府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成为移交和转让所必须的行动,并且应支付与移交转让有关的所有税费。

附件1 市政府在《特许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市政府的权利

(1)制定四号线项目B部分的建设标准(包括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在《特许协议》中予以明确。

(2)建设期内,根据需要或法律变更情况对已确定的B部分建设标准进行修改或变更。

(3)根据《特许协议》规定的B部分建设标准,对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4)监督四号线项目的试运行和竣工验收,审批竣工验收报告。

12 (5)制定试运营期和正式运营期的运营标准,在《特许协议》中予以明确。特许期内,根据法律变更对运营标准进行变更。

(6)根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四号线的运营票价,监督项目公司执行。

(7)要求项目公司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相关信息。

(8)在发生《特许协议》约定的紧急事件时,统一调度、临时接管或征用四号线的项目设施。

(9)特许期满,无偿取得项目公司B部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

(10)如果发生项目公司一般违约的情况,要求项目公司纠正违约、向项目公司收取违约金或采取《特许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2.市政府的义务

(1)根据《特许协议》,为项目公司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四号线项目设施提供支持条件。

(2)确保四号线A部分建设任务按规定的建设标准按时完成。

(3)协调项目公司和其他线路的运营商建立按乘坐里程进行收入分配的分账机制及相关配套办法。

(4)因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建设或运营成本增加时,给予项目公司合理补偿。

附件2项目公司在《特许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1.项目公司的权利

(1)在特许期内投资、建设和运营地铁四号线的独家权利。

(2)根据《特许协议》的规定,为B部分建设融资的目的,将B部分资产和项目收益权向贷款银行进行抵押或质押的权利。

(3)根据《特许协议》和《资产租赁协议》的规定,获得A部分资产的使用权;利用四号线项目设施自主经营,提供客运服务并获得票款收入;根据需要将客运服务中的辅助性工作委托给第三方。

(4)根据《特许协议》规定,在项目设施范围内(不包括地上部分),在遵守相关适用法律,特别是运营安全规定的前提下,直接或委托他人从事广告、通信等商业经营,取得相关收益。

13 (5)根据有关规定,有偿使用北京市轨道交通指挥中心(TCC)和自动售检票系统清算管理中心(ACC)等轨道交通运营公用设施。

(6)因市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投资或运营成本增加时,根据《特许协议》约定获得补偿。

(7)在市政府违反《特许协议》情况下,根据《特许协议》约定获得补偿或赔偿。

(8)特许期结束后,如市政府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选择经营者,项目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2.项目公司的义务

(1)筹集B部分建设所需的全部资金,按照《特许协议》的规定保证建设资金按时到位。

(2)按照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规定的工期和建设标准,完成四号线项目B部分的建设任务,具体包括:第一,采用先进的建设管理模式,组织建设施工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第二,按照《特许协议》规定的建设协调和争议解决机制,与四号线公司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A部分和B部分建设工作的协调进行。

(3)按适用法律和《特许协议》的规定购买B部分建设期保险。

(4)执行因市政府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B部分建设标准的变更。

(5)在四号线公司的配合下,组织和完成四号线项目的试运行;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保证四号线按期开始试运营。

(6)在试运营期内,逐步达到规定的运营标准。试运营期最长不超过2年。

(7)在正式运营期内,按照《特许协议》及适用法律(包括相关行业办法、规章等)规定的运营标准,保持充分的客运服务能力,不间断地提供客运服务。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将客运服务中的主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

(8)执行因法律变更导致的运营标准的变更。

(9)按照《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系统、制定和实施安全演习计划、制订应急处理预案等措施,保证地铁的安全运营;在项目设施内从事商业经营时,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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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全国PPP项目4月市场报告

2018年全国PPP项目4月市场报

概要:

一、4月市场总体成交情况

二、分区域成交情况

三、分行业成交情况

四、月度大额中标项目一览

五、财经23号等月度重点政策文件解读

六、PPP清库情况

七、精品案例剖析

一、4月市场总体成交情况

4月全国PPP项目成交资金规模为4,956.2亿元,环比增长51.49%。当前累计成交金额为107,593.2亿元,累计成交项目7,317个。自2017年12月起至今,各地应财政部要求积极展开不合格项目清理与整改工作,从近3个月成交数据来看,PPP市场仍呈现较快增长趋势。

图1:全国PPP项目4月金额成交情况

二、分区域成交情况

4月共有10个省级行政区PPP项目成交金额突破100亿,在全国范围内成交金额排名前十个省级行政区中,河南省、广东省、辽宁省本月成交金额排名前三,分别为556.4亿元、498.6亿元、307.9亿元,这三个省的成交项目数量分别为29个、21个、5个。

图2:4月各地区金额成交情况(前十省份)

如图3,截止2018年4月30日,全国共有5个省级行政区累计成交金额突破7,000亿大关,分别是云南、新疆、河南、贵州、四川。

图3:累计各地区金额成交情况

三、分行业成交情况

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是“三大巨头”,三类项目合计占据本月总成交金额80%。其中,市政工程类项目以1,059.6亿的成交金额成为本月榜首,仅此一项便占据本月总成交金额的36%。

图4:4月各行业金额成交情况

如图5,从累计数据来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一直为PPP市场最青睐的项目。三项合计占据累计成交金额76%。

图5:累计各行业金额成交情况

四、月度大额项目一览

根据政府信息采购网数据,下表罗列了4月中标金额排名前8的PPP项目。本月全国范围内中标(成交)的资金规模最大的项目为哈尔滨市双城区供排水一体化PPP项目,中标资金规模约57亿元。

表1:月度大额中标项目一览

数据来源:政府信息采购网、公开资料

1.30(1+19)表示总年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1年,运营期19年。以下若无特殊标注,则表示方法类似。

2.本项目建设期为1.25年(30个月),缺陷负责期为交付后1年。

3.本项目为PPP+EPC模式,即部分PPP模式,其中PPP采用BOT运作模式。EPC指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承包模式,政府对承包单位付费。

五、4月重点政策文件解读

01 财金〔2018〕23号文件重点解读

财金〔2018〕23号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该文件要求各国有金融企业“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财政部官方解读

要求资本金审查应坚持“穿透原则”,既要关注项目资本金本身是否符合规定,若发现存在“名股实债”等违规操作的,不得向其提供融资,还需向上“穿透”审查,重点关注以债务性资金违规出资等问题。

元时代智库解读

我们认为财金〔2018〕23号文件有以下新增禁止内容:

1.项目公司资本金不得为股东的“名股实债”型资本金融资资金。

2.项目公司资本金不得为股东的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

对比此前财办金〔2017〕92号文中“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此次财金〔2018〕23号针对资本金审查提出了向上“穿透原则”。 即财办金〔2017〕92号文件出台后,社会上有很多遐想,人们普遍认为债务性资金是指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资金,而非社会资本方的债务性资金。而财金〔2018〕23号要求向上穿透审查债务性资金的问题,即明确项目公司的股东一级为资管产品的,该产品的备案类型、期限应与其所投资权益类标的资产相匹配;之前普遍存在的债权类产品认购有限合伙份额投资项目公司股权的,在新条件下会被认定为违规,将不再能取得国有金融机构的贷款。

02 4月政策大事件一览

1.国发〔2018〕9号: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部门分工

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8〕9号) 。文件规定,《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落实鼓励民间投资政策措施,在铁路、民航、油气、电信等领域推出一批有吸引力的项目,使民间资本进得来、能发展”内容将由国发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

2.财金〔2018〕54号:对存在问题的示范性项目进行分类处置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文件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文件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退库项目后续处置工作:对于尚未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调整完善后拟再次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充分做好前期论证,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终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对于已进入采购程序或已落

地实施的项目,应当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终止实施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救济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54号文为首个对PPP示范项目提出规范管理的政策文件。

3.两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证监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明确了:开展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优先和重点支持大中城市、雄安新区领域;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工作程序;加强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该文件意在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将有助于盘活住房租赁存量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4.文旅旅发〔2018〕3号:在旅游领域推广PPP模式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文旅旅发〔2018〕3号),该文件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文件指出,以全域旅游为导向,以优质旅游为目标,逐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提升旅游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着力发挥旅游业在精准扶贫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动旅游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文件主要规划了9个重点领域:旅游景区、全域旅游、乡村旅游、自驾车旅居车营地、旅游厕所、旅游城镇、交通旅游、智慧旅游、健康旅游等新业态。

六、PPP清库情况

财政部PPP中心日前公布数据显示,自2017年11月16日《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发布后,各地积极开展项目库清理工作。自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3月末,综合信息平台已累计清理管理库项目1160个,累计清减投资额1.2万亿元。

从地域分布来看

退库项目投资额前三位是山东、新疆、内蒙古,金额分别为1,596亿元、1,491亿元、1,441亿元,合计占退库项目投资额总数的37.1%。

图6:2017.12-2018.3退出管理库项目地区分布情况

从行业分布来看

退库项目数前三位是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城镇综合开发,分别为400个、129个、72个,合计占退库项目总数的51.9%。退库项目投资额前三位是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城镇综合开发,分别为3,568亿元、3,505亿元、1,187亿元,合计占退库项目投资额总数的67.6%。交通运输行业退库项目单位体量最大,单个退库项目平均投资额达27亿元。

图7:2017.12-2018.3退出管理库项目行业分布情况

财政部官方解读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防风险、促规范”的要求,PPP工作着力加强规范运作,从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实现PPP项目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切实提升公共服务质量。

元时代智库解读

财政部相继出台财办金〔2017〕92号与财金〔2018〕54号文件,对入库PPP项目进行整改与纠偏,初期经过严格筛选的示范项目也在清查之列。从结果来看,未来财政部将对PPP项目进行动态化模式管理,入库项目和示范项目不再是评判项目好坏的重要标准。

投资人和金融机构需提升自身的鉴别能力,在投资的过程中切实了解项目的实质内容,判断项目是否符合PPP的相关政策要求。PPP项目的整改清库工作,为市场创造了良好环境,大程度上提升社会资本参与PPP的热情和信心;同时整改工作也为除入库项目和示范项目以外的项目提供了更多被社会资本深入了解的机会,促进真正优质的项目落地。

七、精品案例分析

项目概况

该项目为国家级示范项目,位于H市新城区,交通便利,20分钟内科距离高铁车程18分钟、机场车程15分钟、地铁一号线车程15分钟、高速出口车程5分钟。项目包括三个子项目:康复医疗中心(包括康复中心、居家养老后台服务中心、国际研究中心等项目)、康复照料中心、康复养老养生中心(包括医药养生中心、养老主题公寓、养生度假公寓等项目)。

本项目占地面积800亩,地上建筑面积约8万平米,共设计床位数1600张,总投资约为12亿元,项目建设期为2.5年。

PPP模式

本项目拟采用BOOT模式(建设—拥有—运营—移交)与BOO模式(建设—拥有—运营)相结合的方式。康复医疗中心采用BOOT模式运作,合作期限暂定30年(包含建设期2.5年),合作期结束后,康复医疗中心项目的土地、设施无偿移交给当地医院;康复照料中心和康复养生养老中心采用BOO模式运作,30年合作期结束后,项目不进行移交,继续由项目公司进行运营。

融资结构

本项目将组建项目公司SPV(特殊项目载体)进行项目建设及运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44亿元,由社会资本全额出资成立,政府方不出资不占股。鉴于土地收储尚未完成,项目土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溢价风险和土地获得风险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

回报机制及收入测算

本项目回报机制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使用者付费的回报来源:康复医疗中心的门诊收入、康复住院收入、体检收入等;康复照料中心的床位收入、政策补贴收入(建设补贴、运营期补贴);康复养生养老中心的床位运营收入、养生卡收入、餐饮及其他收入、商业租赁收入等。参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结合H市的医养项目收费水平及可预计人次,以每年开放360天为基准,康复医疗中心预计

年收入7,380万元;康复照料中心预计年收入1,968万元;康复养生养老中心117,180万元。总合计年收入126,828万元。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来源:在项目的运营期间的前11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政策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其补贴总额每年为3,010万元。

按照30年的运营计算期计算,整个项目的税后全投资内部收益率为8%,基本满足社会资本要求的项目内部收益率的水平,项目具有很强的财务生存能力,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较大。考虑本项目前期运营需要有一段时间的市场培育期,为缓解项目前期经营压力,故将本项目的补贴年限与贷款年限一致,有利于保障项目的银行还款压力,以达到政府对本项目的支持。

【版权说明】

文章来源:元立方金服

作者:朱婷

推荐第8篇:项目开发经理岗位职责

1.建立和开发良好的客户关系,以专业的技能完成可以满足客户需求的操作方案,确保客户的满意度,完成收人目标。2.挖掘现有和潜在的项目机会。3.与客户和项目开发组成员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

推荐第9篇:市场开发、销售工程师岗位职责

1.执行公司的销售策略并独立完成各项销售指标。2.负责公司未来的在各个省市的3G建网投标工作。3.针对需求和市场策略,推广公司的整体技术解决方案和相关技术。4.与技术支持工程师协调,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5.遵守公司的信贷制度,与客户协调货款回收,负责客户关系开拓、维护和沟通。6.负责开发和维护相关客户,独立开拓解决方案和通信设备产品的行业销售工作。

推荐第10篇:项目产品开发工程师岗位职责

1.负责项目报价阶段的技术方案的制定。2.协助销售人员与顾客进行必要的技术沟通。3.负责雨刮器系统设计。4.按照法雷奥项目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的要求,负责相关文件的编制和更新。5.按照项目进度进行产品的开发和验证。6.负责产品开发过程中与客户的沟通。7.负责解决产品开发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11篇:开发市场

第一讲《金融产品与金融市场》作业题

1、在现有的金融市场背景条件下,作为良好的商业银行应该如何开发相关市场?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金融市场也日趋国际化;在我国实行稳定中求发展的经济政策下,我国的金融市场仍然要接受国家的调控;在法制化程度日趋成熟之际,经济方面相关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完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世界经济一体化后,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巨大的冲击。其主要表现在:我国的国民经济状况将发生很大的变化,产业结构将进行重大调整,三资企业、民营经济将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大增加,外资银行将有很大的比较优势。其一,组织管理优势。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体系,决策科学性、效率性,市场化程度高。 其二,信息技术开发和应用方面优势。外资银行管理先进,在新型网上银行服务方面已经建立了全面的产品系列,内部业务与管理信息系统完备,电子化水平高,业务品种多,结算快,人员素质高。 其三,外资银行与国际著名的跨国公司有着良好的客户关系,这些外资企业仍然会与其母公司所在国银行业务往来频繁,国内商业银行是很难争揽到这些优质客户的。其四,业务品种、经营范围、资产质量等方面优势。外资银行在业务品种,范围方面的定位已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已经成为传统银行公司业务产品体系中的“标准配置”,金融创新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竞争的核心能力。其五,在国际化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和雄厚实力。经济全

球化是当今国际经济发展的一大潮流,伴随着工商企业跨国经营的迅猛发展,外资银行在国际化方面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本地化能力显著增强。其六,在人力资源开发、运用方面具有优势。外资银行在人员培训、个人事业发展等方面已经形成了较为“人本主义”的管理方式,同时在人员任用和报酬等方面能够与市场充分接轨,因此,外资银行在国内的人才市场上必然具有较大的机制能力。

2、在国内大的政策环境下,虽然商业银行可以依法独立经营,但国家颁布的经济金融政策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有着非常直接的影响,如基准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各种货币调控手段,尤其是对信贷资金投向有着明显的导向作用。除此,银行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必须对国家的各项经济政策进行分析。在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国家的产业政策在一定的时期内明确规定了鼓励、限制和淘汰的行业和产业,银行必须以此为指导,扶持鼓励发展的企业,停止支持限制支持和淘汰的企业,这样才能限制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在财政税收政策方面:近年来,为了拉动国内需求,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税收政策,通过发行国债,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提供技术改造的资本金或贴息贷款,银行用了相当规模的贷款与之配套,促进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合理运用。又如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的比率,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刺激了企业出口,银行增加了贷款投放,银企双方的效益都得到了提高。

3、法律、法规、条例等是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手段,尤其是经济立法,对银行市场营销活动起着直接的制衡作用。

因此有必要进行法律环境的分析:一是认真研究分析基本立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刑法》等;二是认真研究分析行政法规,比如《借款合同条例》、《外汇管理条例》等;三是认真研究分析央行制定的金融规章,如《贷款通则》、《利率管理暂行规定》等;四是认真研究分析对金融法律、行政法规作出的司法解释,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在这现有的金融环境下,作为良好的商业银行必须正确选择

营销策略,建立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深入市场,占领有效市场份额。

1、如何正确选择营销策略,分析营销市场。

这个战略的重点应该是:在业务发展上,以继续调整行业结构作为重点,细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战略,加强对信息及高科技、交通能源、石油化工、电力等行业的营销力度,确保重点战略的实施。战略确定后,在营销战略的指导下,必须明确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的内容。

首先,抓好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的选择。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深入开展客户的行为研究,实施市场细分化,进行目标市场的选择。市场细分的基础是客户需求的异质性,由此可将市场分为同质市场和异质市场。有效市场细分化的条件应具有可测量性、可进入性、可盈利性。选择市场细分的标准应注意:必须从本行实际出发,对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有不同的细分标准,要树立组合观念,认识和利用细分标准和变数间的交叉原理,要树立动态观念,认识分析研究细

化标准及细分变量间的变化和趋势。

其次,做好金融产品的营销组合。金融产品的组合有一定的宽度、长度和深度,金融产品的组合就是要将金融产品策略、定位策略、渠道策略、促销策略有机地融为一体,发挥最大的效益。

再次,抓好营销管理。其主要是健全营销组织,实施营销计划,控制营销的全过程,实事求是地对营销工作做出评价,找出问题,制订相应的办法。

最后,积极开展国际市场营销。世界经济一体化,外资银行可以进入中国的金融市场,国内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进入国际金融市场,一是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二是参股外资银行,在国际上营销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

2、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营销体系。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商业银行资源,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推动总、分、支行之间的市场调研、金融产品创新、信息统计等多方面的资源共享,实现整体联动,强力营销,必须建立市场营销体系。

(1)建立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组织机构的目标和政策要明确,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统一指挥、分级管理,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及时准确 ;实行责权利相结合,明确划分各部门的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办事机构要精简高效,管理幅度要科学合理,要具有灵活性,能迅速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2)该体制的特点:共享系统的信息资源,一要完善总行和分支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双向传递机制,二要定期发布,三要及时反馈;

共享系统人力资源,要重新分配全系统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全系统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建立行业客户经理人才库,充分发挥各类专业人才的潜能;为提高对重点客户的服务效率,必须建立重点客户需求绿色通道系统;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行业数据库,为制订商业银行对未来行业的发展规划战略奠定基础。

针对客户对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导致的公司、零售业务领域在客户、产品及服务等诸多方面的重叠、交叉,设立商业银行市场营销工作小组,有效利用行内各机构、部门的产品和人力资源,充分开发有限的资源,占有有效的市场份额以求更好的发展 。

第12篇:峡谷旅游开发PPP项目合同(编制大纲)

峡谷旅游开发-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合同组成

在PPP项目中,项目参与方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哒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合同构成了PPP项目的基本合同体系。根据项目特点的不同,相应的合同体系也会不同。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原料供应合同以及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等)、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关系”。

1.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则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PPP项目合同是其他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核心。

2.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3.履约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全部或部分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2)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具体操作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日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原材料,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如燃 煤 电 厂项目中的煤 炭。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约定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原料供应合同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4)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以政府付费的供 电项目为例,政府的电 力主管部门或国有电 力公司通常会事先与项目公司签订电力购买协议,约定双方的购电和供电义务。此外,在一些产品购买合同中,还会包括“照付不议”条款,即项目公司与产品的购买者约定一个最低采购量,只要项目公司按照该最低采购量供应产品,不论购买者是否需要采购该产品均应按照该最低采购量支付相应价款。

4.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一般包括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条款。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5.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6.其他合同

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等。

峡谷旅游开发-PPP项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双方在XX市签订: 甲方:XXXX,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XXX机构,其住所为XXXXX,法定代表人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册地法律设立、登记、注册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为XXXX,法定代表人为XX。待XXXX成立项目公司,并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本合同的补充协议后,乙方即指项目公司。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1.2 解释

第二条 声明与保证 2.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2.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2.3 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2.4 违反声明与保证

第三条 峡谷旅游开发PPP项目的合作范围和期限 3.1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概况 3.2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的合作范围 3.3 甲方前期投资的确认

3.4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合作期限 第四条 前提条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条件 4.2 前提条件的期限 4.3 前提条件的放弃 4.4 前提条件未实现 第五条 项目融资 5.1 乙方的融资责任 5.2 融资担保 5.3 甲方对融资的支持

第六条 峡谷旅游开发的土地指标和土地出让 第七条 项目建设进度 7.1 首期启动资金

7.2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实施进度 第八条 运营和维护

8.1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公司经营计划及财务资料的报告 8.2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 8.3 运营协调委员会 8.4 审计部门的监管 8.5 履行义务 第九条 产业发展服务

第十条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权转让的限制 10.1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公司成立 10.2 股权变更的限制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第十二条 履约担保 第十三条 双方承诺 13.1 甲方的承诺 13.2 乙方的承诺 13.3 双方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义务 14.2 需购买的险种

第十五条 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1 守法义务

15.2 法律变更和政府行为

15.3 不视为法律变更及政府行为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十七条 甲方的监督与临时接管 17.1 甲方的监督权

17.2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质量管理 17.3 中期评估 17.4 甲方临时接管的权利

第十八条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 18.1 违约与赔偿 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 第十九条 峡谷旅游开发项目移交 19.1 期满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终止的移交 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20.1 争议的解决 20.2 法律的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 21.1 环境保护 21.2 保密条款 21.3 税收优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补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签署页】

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签署,以兹为证: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第13篇:PPP项目对策

PPP项目对策:应对国际BOT/PPP项目风险六个措施

发布日期:2016-09-14 来源:建筑时报

浏览次数:34 核心提示: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日益加快,而今中国资本引领国际工程建设由传统的国际工程承包(简称EPC)模式开始向海外投资(BOT、PPP)模式转型。

从当前的国际经济形势看,大多数国家更愿意中国企业以投资的形势参与该国的发展建设。这是因为:这类模式不仅可以减轻东道国的财政负担,还可以使中国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收益,并为东道国政府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因此,近几年来,海外投资业务被许多企业及国家所追捧,纷纷由EPC向BOT、PPP转型。然而,以笔者所见,海外投资业务存在着比EPC更高的风险,必须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否则一旦亏损,可能贯穿项目整个运营期。

01海外项目投资的主要风险

政治风险:因政治环境、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给投资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包括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政府违约等风险。它是所有风险中最不可预测和防范的风险,并且一旦发生,将给投资者带来毁灭性损失。

决策风险:

有些企业在开拓市场时,东道国提出须承包商投资才能拿到项目,由于国内缺乏专门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机构以帮助企业分析和评估海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企业又受到信息渠道、市场经验、判断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极易在没有准确计算投资回报并衡量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做出盲目投资的决策,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融资风险:

相对于国内融资渠道来说,中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较为狭窄,大多是采用项目融资的方式,部分企业也采取了境外发债等融资方式,但总体来说利用国际资本的融资能力还有待提高。

此外,项目融资大多是十几年的融资期限,其间必然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影响,如利率变化、汇率波动等,一旦发生不利于海外投资企业的变化,则会导致投资成本急剧增加,进而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回报。

市场风险:

包括市场消纳风险、市场价格变动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

税收和法律风险:

由于东道国与我国的法律体制存在差异,也会给海外投资企业带来风险,涉及环保、税务、劳动就业等各方面法规。

管理风险:

海外投资项目在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如合同变更风险、合同签署不严谨带来的风险。

人才风险:

目前许多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化的人力资本观念,海外投资业务执行过程中具有丰富融资经验、法律经验、商务经验、项目执行经验等方面的人才还很匮乏,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速度无法与企业海外投资业务的发展速度相匹配。

此外,企业海外投资还会面临产品标准规范风险、宗教习俗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其他风险。

02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一: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以中国信保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为例,该业务是中国信保为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对投资者因投资所在国发生的汇兑限制、征收、战争及政治*,以及违约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中国信保对企业项目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定价,制定和实施承保方案,帮助企业管理和转移风险,这是“走出去”企业目前可以选择的有效的风险控制方式。

在项目立项前,首先参考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每年定期发布的针对全球国家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可为海外投资企业进行风险级别及正确的决策提供重要保障。

当发生风险事件时,企业在理赔申请得到审批通过之后可以获得相应的损失赔偿,从而减少经济损失。

损失赔偿比例如下:基本政治风险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违约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0%;经营中断项下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 应对措施二:建立自身的投资评价及决策体系

在项目初期,企业可以借助大型国际投资咨询公司的专业力量,对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税收、优惠政策等条件进行充分调研,取得相应的专项报告,并在投资前进行充分的实地考察。

尤其是市场消纳问题,需要权威的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报告,如果东道国自身无法消纳,要看是否签署了销售给第三国的合同,在当地有多少投资竞争对手,同时进入运营期后能否保证预期的投资回报。

此外,“汇兑限制”也是常常欠考虑的因素之一。在有汇兑限制的东道国,需外汇管理部门或央行批准才能进行外汇的汇入汇出,投资企业必须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如相关审批流程、审批时限、有无成功获批案例等,否则资金无法按时到位,将对项目的工期、投资回报等造成一系列不可小视的影响。

在项目评估期,企业应按照自身的投资评价体系和模板,计算出投资回收期、投资回报率等一系列指标,报投委会审批。

在项目执行阶段,要不断总结投资决策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同时要研究同类企业投资失败的案例,作为前车之鉴,避免重蹈覆辙,逐步摸索出适合本企业的投资决策体系。

应对措施三:采用多元化的股权投资形式

首先,在预计投资回报达标的情况下,可在项目公司层面,适当让渡给东道国政府部分资源股(干股),以取得一定的本国企业身份,有利于项目公司获得东道国对其的政策支持。

以电力开发为例,如东道国电力部(或电力公司)在中国企业投资的项目公司里占有一定比例的股份,对电费的按时支付会有所帮助;此外,也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协调在当地的税收等相关问题。

总之,尽量采用“双赢”原则,使东道国也能在项目公司受益。

其次,可以让渡项目公司部分股权给财务投资人,如国新国际、丝路基金等大型金融机构,当然,最终要保证中国投资企业的绝对控股。这些财务投资人的引入,可以大大节省中国企业资本金的投入,获得财务杠杆利益。

第三,要密切关注汇率、利率等走势的变化,采用货币掉期、利率掉期、远期结售汇等多种金融衍生品锁定资本成本、保证投资回报。

应对措施四:争取两国政府的政策支持

首先,要关注以下问题:两国政府是否签署了双边保护协定、以两国政府为主体做出的承诺、受保护的投资财产种类、对外投资者的投资及与投资相关的业务活动是否给予公平待遇,以及对外投资财产的征收、国有化措施及补偿、投资及收益的回收、投资争议的解决等。

其次,对于低附加值的劳动力应多雇佣当地员工,采购也尽量本土化。拉动当地的经济和就业,对于东道国给与项目公司的政策稳定性和税收支持等都是不无裨益的。

第三,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对东道国进行适当捐赠,有利于树立投资企业形象,保持东道国对项目公司的支持。

第四,迎合中国政府的战略和政策导向,例如在“一带一路”的重点国家投资,对于中国进口依赖性大的资源类进行投资等,都会得到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在政府审批流程、审批效率、保费费率、国家补贴等领域使企业获得优惠。

应对措施五:加强内部管理,构建风险预警系统

企业需建立相配套的事中监督和控制程序,保证预先计划和方案的正确实施,在东道国的政治经济环境和项目公司自身发生变化时,必须有应急预案,采取及时的补救措施,避免投资风险进一步恶化。

企业要加强对项目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既要充分授权,又要监管到位,确保建设期的顺利实施和运营期的款项回收,这些都是确保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六:加强各类人才培养,重视风险教育和培训

企业要重视风险教育,培养出一批在法律、税收、融资、项目管理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即便中介机构提供了专业报告,也需要企业自身的专业人才进行职业判断,以供领导决策。

因为有的中介出于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提供的报告有可能偏颇;而且大部分中介的报告上都有免责条款,完全依赖中介报告做出错误决策,中介机构是不承担责任的。所以,一味地依赖中介是欠妥的,要定期将企业核心团队送到国内外接受正规培训,并且要注重实践中总结摸索经验。

在项目进入运行期后,在东道国要持续较长的时间,因此,培养一批当地员工也是非常必要的,既能节约劳动力成本,又能保证人员长期稳定的工作。

总之,海外投资风险丛生,中国企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企业在海外投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破浪前行。

原标题:PPP项目对策:应对国际BOT/PPP项目风险六个措施

第14篇:PPP项目管理

PPP项目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单位PPP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防范PPP项目投资风险,确保PPP项目投资收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文件精神以及单位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PPP为英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的缩写(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是政府和社会资本,为发挥各方优势、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采用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形式,以利益共享和风险合理分担为特征,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而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

第三条

推广运用PPP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转变政府职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投资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单位适应市场变化,围绕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战略目标,做好PPP项目的跟踪、筛选、运作、实施等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如: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城市轨道、水利、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与垃圾处理、健康养老、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医疗、旅游、教育培训等项目。PPP模式不局限于新建项目,已建成或已运营项目,也可引入PPP模式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

第五条 PPP模式典型的运作流程是政府通过招标/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投资主体,共同组建特殊目的项目公司(其股东一般由政府、社会投资主体、运营服务公司、基金、保险、银行等项目第三方投资人等组成),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筹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合同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第六条 发挥单位投融资综合实力较强、产业链条完善等优势,为政府提供一站式服务。通过PPP项目的投资,发挥协同效应,既获得长期稳定收益,又推动相关产业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 各PPP中心及各地分公司须结合自身发展方向和市场定位,积极参与PPP项目的投资。

第八条 本指引适用于单位全系统PPP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15篇:PPP项目计划书

篇1: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区开发ppp项目商业计划书2 新邵县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城开发

ppp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湖南省新邵县

二o一五年四月

一、项目背景

2010年,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最终选址于新邵县坪上镇,这不仅是邵阳市交通建设的一块里程碑,同时也为新邵县的建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坪上镇乃至新邵县的交通区位及总体发展格局未来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区域经济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将得以高速发展。

沪昆高铁邵阳北站位于新邵县坪上镇,车站中心位臵包括该镇的东岭、竹畔、百宁、新开等四个村。

邵阳北站设计站房规模为地级市级,站房占地6000平方米,两座侧式站台,预留了一座岛式站台两条到发线的空间。邵阳北站2014年底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邵阳北站位于湖南省新邵县境内北部,双石村西侧,跨过麦石里村。站位范围内多为旱地和稻田。车站性质为客运中间站。新设侧式旅客站台2座,站台长度450m,站台宽度9.0m。站中心设旅客地道1处,满足乘客乘降需要。车站两侧设防护栅栏,保障行车安全。 车站设保养点1处,结合车站范围地形特点,将维修点设在站房同侧大里程端。维修点内新设大机停放线1条,作业车辆停放线1条。

连接沪昆与邵阳的邵坪高速公路作为沪昆客专配套工程正在建设,它是连接邵阳市区至沪昆客专邵阳北站的一条快捷通道。以上铁路、公路的建设,将使新邵县乃至邵阳市的区域交通网络更趋完善,使人民“一小时至长沙,两小时到武汉”的梦想变为现实。

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城主要包括东岭、双石、百宁等14个行政村,一期规划面积为756.40公顷(约7.56平方公里),区内人口分布形式以自然村落为主,部分村虽有部分用地位于规划区内,但没有人口分布。区内现有人口11287人,总户数3225户,总人口密度1492人/平方公里,其开发前景广阔。

以沪昆高铁邵阳北站为依托的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城位于邵阳市、冷水江市和涟源市“三市”交汇的“银三角”经济圈的核心区,北有娄新高速、湘黔铁路、沪昆高铁,东有安邵高速、邵坪高速、g207国道,西、南两侧均有“十二五”规划高速,区位交通条件非常优越。邵阳北站距邵阳市约38公里,距新邵县城约30公里,距冷水江市约14公里,距坪上镇城区约4公里。便捷的对外交通条件,有利于规划区交通枢纽中心的形成,新城框架的拉开,交通通信、商贸物流、生产要素的集聚。

二、沪昆高铁邵阳北站新城开发前景展望

1.湘中城镇一体化建设的战略连接点,城镇建设的载体

现代经济的竞争,从根本上讲就是城市经济的竞争,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深入发展,区域经济越来越朝集团化、区域一体化方向发展。湘中地区历史同源,文化同根,历来经济联系紧密,湘中城市群的概念在20世纪80年代就有人提出。北站新城,将从湘中城镇发展的最高点出发,着力于湘中城市一体化,打造湘中重要的城镇化战略支点。北站新城将成为邵阳市城市向北的战略连接点,将加快推进与娄底、冷江、新化和涟源等城市的联动发展,逐步从经

济、社会、教育、资源等各方面联动,最终实现区域城市一体化,带动安化、溆浦、新化、新邵等雪峰山区的城镇化进程,实现湘中城镇化的跨越式发展。

3.邵阳北部新城、东部城市群的重要支点、对外门户

邵阳作为一座有着2500多年历史的古城,文化底蕴深厚。但是,近二十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邵阳的城市发展还不够快,邵阳急需一个突破点,来重整城市的发展。北站新城作为沪昆高铁在邵阳唯一的地级站,将是邵阳联通外部的重要窗口,也必将成为邵阳城市化建设的先导区。新城距市区38公里,距新邵县城(已基本实现与邵阳连城)28公里,虽然中间距离较远,但是也具备了同城一体的基本条件,这在全国有不少先例,如宁波北仑区(北仑港)距

宁波市区40公里,张家界武陵源区距市区28公里等等。总之,新城城市建设、工业建设、物流、房地产开发的前景诱人。

三、开发的有利条件

1.打造邵阳北站新城是顺势而为,发展条件得天独厚

新型城镇化是湖南“四化两型”战略目标的重要内容,是新型工业化的基本土壤。安邵高速、邵坪高速等项目建设即将完成,特别是沪昆高铁设站坪上,即邵阳北站,带来了城市间人口流动的大流量和高密度,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城市间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强有力的推动器,为坪上的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为县“做大城镇”战略注入了新的内涵,为邵阳市“南延、东进、北拓”的城市化战略扩大了外延。打造邵阳北站新城是顺势之举,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条件。

2.交通区位优势为打造邵阳北站新城提供了发展条件

3.沪昆高铁为打造邵阳北站新城创造了支撑条件

篇2: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项目ppp设计实操方案

非经营性/非自偿性/公益项目ppp设计实操方案 我们在实际设计ppp项目架构的过程中,接触以及正在实操设计一些非经营性的、公益性的项目ppp架构,其中典型的包括一个中南地区建设改造湿地景观公园的ppp项目(方案已审议,各方在合同签署和执行前期准备过程中)、一个中西部地级市水库河湖旅游区旅游公路建设ppp项目(方案已审议)、一个西部城市公园(带中水景观湖)ppp项目(方案策划设计审议中)。

这几个项目本身非经营性、公益性特点,也就导致了融资难的问题。项目本底性质上都有这样的特点:初始投资较大但当地政府财政都不宽裕,无法独自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如果采用传统的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利息负担太过沉重(对于其中一个项目而言,因为项目推出时间的问题,2014年43文关于增量地方性债务的管理也是一个融资障碍);项目本身非经营性和公益性特点强,本身没有收费机制或者本身收益太微薄,对于社会资本没有吸引力,bt、bot等广义ppp下的融资模式也不可行。

综合考量之后,这几个项目方案通过设计不同类型的资源补偿型模式来解决,根据项目本身特点,其中湿地景观公园ppp项目,采用了直接资源补偿型模式;旅游公路项目采用捆绑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带中水景观湖的城市公园通过借鉴和引入生态补偿机制的部分设计要点,则采用了特许经营权转移式的资源补偿型模式。

因为相关方案和项目在设计或推进中,因保密义务问题,书面以湿地景观公园ppp项目为主简要介绍上述各方案设计要点:

湿地景观公园ppp项目

项目背景:

中南地区某市计划通过对自然湿地的改造维护建设湿地景观公园,初步规划公园一期占地面积约1200亩,预计总投资约1.5亿元,预计建设期两年。但因为政府财政负债较重,无法独自建设费用,传统融资方式利息太过沉重,而因为项目本身没有计划制定收费机制(鉴于项目公益性质,以及类似鸟巢ppp项目的失败教训,也不推荐项目本身的收费机制),难以通过bt、bot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最终方案确定使用狭义ppp模式下的资源补偿型融资模式,即选择一种可能产生期望收入的资源项目去补偿一个财务上不可行的项目。资源补偿型融资模式为非经营性项目的融资提供了新方式,具备一方面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另一方面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和参与度从而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加速资源开发等优点,对解决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不足、加快建设具有重要价值。

项目资源补偿型模式定性定量分析设计:

定性分析设计:

将资源补偿型模式引入到该项目中,首先考虑的是补偿方式。该项目所在地可选的补偿方案有建设用地资源、旅游资源和矿产资源补偿,通过前期可行性分析确定了建设用地资源补偿的方式。

将土地作为补偿资源,政策上遇到的最大问题是我国对土地出让方式有严格的限制(如国土2004年71号文),一般通过三种方式来使土地使用权的获得合法化:捆绑招标、土地出让金补偿和作价入股。捆绑招标可以提高投标人准入标准发挥投资方企业优势但有复杂的法律冲突要协调且风险利益分担不是太平衡,出让金补偿结构简单操作性强但政府对项目没有后续控制能力,在敏感问题的操作上政府意愿是倾向于选择法律风险较低且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的方式,因此最终确定采用建设用地作价入股的方式(虽然土地使用价值有波动,但政府对项目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发挥投资方企业优势的同时又能保证公众利益;对投资方的保障通过地块选择和利润保底设计来实现)。

确定作价入股的方式之后,根据当地政府的的规划以及政企双方意愿,方案选择了一块住宅建设用地(“a地块”)作为潜在的补偿用地,该土地规划类型为一类住宅用地,临近湿地景观,环境优美,景观公园建成后交通便利,土地规划中a地块周边公共设施健全,适合开发建设成别墅高档社区。湿地景观公园建成后居住用地的价值提升的预期较高,补偿方案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较大。

土地补偿的定量分析:

设计方案通过采用假设开发法来评估土地价值,并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采用现金流折现的计算方法对a地块进行价值估算:(1)开发经营期:地块总用地面积为约6.5万平,总建筑面积5万平,预计开发销售期为三年,其中两年为开发期,一年为销售期。

(2)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用市场法,通过对估价时间点三处容积率类似的可比高档住宅项目案例的对比,结合本地住宅价格波动趋势、景观公园落成后对楼盘价格的拉动预测以及项目所在市新建商品住宅分类价格指数的变化,取出年平均价格增长率,预计经过两年的开发建设后,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格将为每平米8千元,房地产总价值为4亿元。(3)开发成本:其中住宅开发成本为1.1亿元(包括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测算;(4)管理费:取开发成本的1%,为110万元。(5)销售费用:取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的3%,为1200万元。

(6)销售税费:取开发完成后房地产价值的6%,为2400万元。(7)基于对房价的保守估计,开发利润也取相对保守的15%,为6000万元。

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计算地块价值,折现率取10%,不考虑投资利息和开发利润,测算出土地价值为1.7亿元,大于湿地景观公园的预测开发成本费用。可供项目投资方收回成本和获得合理利润。

特许权协议关键条款设计:

从政企双方立场,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风险责任与收益平衡为原则对特许权协议的关键条款要点进行的推荐设计(推荐条件并非全部为最终条款):

1、特许权协议双方为:

甲方:市地方政府

乙方:投资者和政府组成的项目公司

2、特许权的内容要点:

甲方将a地块总价值为1.7亿元入股到乙方项目公司,股权由地方国土资源局持有;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a地块的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甲方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a地块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3、特许权主要权利要点:

开发建设权,即授予乙方上a地块的符合规划要求的开发建设权。

销售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即授予乙方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的销售经营权和物业管理权。

开发建设完成后的住宅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物业管理权。 经甲方(甲方不无理拒绝)同意的特许权转移转让权。

4、特许权方式要点:

该特许权以资源补偿项目形式由乙方享有。乙方需要承担甲方规定的公园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本协议写明的特许权主要是补偿给乙方的土地资源使用权,用以抵消乙方建设湿地公园所花费的成本。

湿地公园实际成本超过预计成本5%以内时,湿地公园的建设成本全部由乙方承担,超出5%的部分由甲乙双方协商后确定各方承担比例;湿地公园实际成本低于预计成本(8亿元)时,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盈余部分,但是甲方作为乙方的股东之一,有权根据所占股份比例同乙方共同分享盈余。

5、特许权先决条件要点:

上级省政府同意公园和a地块用地取得的意见。

乙方向甲方提交其关于公园和a地块住宅工程投融资计划以及资金来源保证。

6、特许权期限:

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含建设期),本特许权协议期限同为70年,但如果出现不符合协议第三条先决条件的,甲方有权按照实际情况对特许期进行修改甚至终止本协议。

7、乙方的权利义务要点:

乙方负责公园项目的建设,公园的建设不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并且乙方需在公园动工之日起两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完成公园的建设。

公园建成后,乙方需要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且验收合格。

在公园项目验收合格之前,乙方不得向地方主管部门申请验收a地块住宅项目。

甲方虽然入股到乙方项目公司,但是甲方仅限于在湿地公园项目上追加投资,乙方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出现资金短缺时,乙方不要求甲方追加投资。

8、甲方的权利义务要点:

甲方对公园项目的建设有监督权,一旦建设期内发生甲方认为的严重影响工期或工程质量的问题,或是乙方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叫停项目,并有权视情况修改或终止本协议。

在特许期内,甲方确保乙方享受生态建设优惠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

乙方开发建设公园和住宅项目所得的总利润由甲乙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9、特许权的转让和担保:

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开发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甲方不得无理拒绝),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乙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合同中,受让方对乙方承担的义务,不得少于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乙方义务。

乙方有权将其依据本协议享有的土地开发经营权以及规划住宅小区范围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进行担保;乙方用上述权利进行担保的期限不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10、土地使用权和设施的所有权、经营权:

在协议生效期限内,房地产和配套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销售权由乙方享有。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由于乙方销售房地产,使得土地使用权转移到第三方的情况,办理程序同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一样,第三方对土地的使用权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确定。同理也适用于乙方拥有的物业管理权等权利的转让,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由乙方与第三方自行商定,程序和规定同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一样,本协议不应对此造成影响。乙方放弃土地使用权和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后,本协议不再适用。

公园建设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所有,甲方自移交之日起拥有湿地公园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特许权期限届满后,如果所有房地产均销售给第三方,则按照特许期满时的国家法律规定处理;如果乙方还有剩余房产未卖出,甲方无偿收回未卖出房产。

11、违约赔偿条款要点: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方在开工前单方终止合同,除承担乙方前期实际支出的费用外,还需向乙方支付项目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在项目工程建设期内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并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0%的违约金;运营期间,甲方终止合同,要向乙方赔偿工程总投资额及合同期内的总利润。

公园建设完成后,如果验收不合格,乙方需要立即进行修复,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甲方因延误开园产生的损失。

如乙方资金未能到位,导致公园项目工程延误的,须赔偿甲方因延误开园的损失。若乙方在竣工前单方面终止合同,除承担项目工程投资总额1%的违约金外,尚需承担停工造成的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乙方a地块所建的住宅范围不得超过规划的面积,不侵占湿地公园的公共面积,不得妨碍公众游览公园,如果出现乙方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则甲方有权勒令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视情节程度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2、协议的终止

正常情况下,本协议授予的特许权应在特许期满时结束。 篇3:ppp项目工作职责

ppp项目金融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职责描述及工作任务

1.项目融资与财务规划

? 负责对项目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融资与财务规划;

? 负责组织撰写项目商业建议计划书中的财务与投融资部分内容。

2.在融资与经济方面的项目可行性论证

? 负责项目融资模式确定与财务模型建立;

? 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成本-效益论证分析;

? 负责对项目的价值评估——进行物有所值(vfm)价值标杆对比分析; ? 负责项目服务费率的研究论证与确定,并负责制定项目运营收费机制;

3.在融资与经济方面的项目可行性论证

? 负责系统性分析与评估项目融资付款模式和财务规划对政府财政的直接和潜在影响; ? 负责协助并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尽职调查; ? 负责并协助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项目招标前期的信誉评级。

4.项目招标与合同管理中金融财务相关的工作

? 负责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的经济相关条款进行分析、确定;

? 负责组织项目招标过程中征集建议书中经济相关内容进行论证或建模分析; ? 负责回复和解答招标过程中反馈的疑难问题;

? 参与项目融资的谈判和签署;

? 负责在项目合同允许下对项目公司的账户进行监管,并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运营状况进行必要的稽核和总结; ? 负责组织处理项目后期的再融资与债务重组事宜; ? 组织或协助项目后期服务费率的调整与再谈判。

5.项目融资及其渠道管理

? 负责组织与潜在社会资本投资方的沟通;

? 负责与潜在社会资本方沟通,并优化项目融资方式,增加项目合作机构数量; ? 负责建立并拓展融资渠道; ? 负责组织开发创新的融资模式,提高项目的市场吸引力。

6.资料管理

? 负责收集、整理与经济相关的文案资料,并建立资料库;

7.专业咨询顾问与服务的管理

? 参与聘用专业咨询顾问;

? 负责第三方专业服务的质量监管;

? 负责第三方专业服务进度的管控。 篇4:ppp项目方案

ppp(公私合作关系)项目实施建议方案

一、什么是ppp

(一)基本概念、核心理念

ppp,即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用商业协议来确立,公共部门将融资、建设、运营风险转嫁给私营部门,并与私营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框架下,ppp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bot(建设-运营-转让)和boot(建设-运营-拥有-转让)等。一般而言,按照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和公共部门将各类风险向私营部门转移的程度会产生多种ppp模式,如bot,boot,dbfo等。

ppp的核心理念是追求资金最佳使用价值,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发挥公私双方各自优势,紧密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得到最优的投资回报及社会公共效益,实现公共财政或者公共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二)ppp的比较优势

相对于政府传统项目开发模式及公共融资方式,ppp有以下

比较优势:

1、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

ppp项目一般由社会私人资本或者联合体融资建设及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共用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同时,由于捆绑了建设和经营,并以服务和产出付费,使得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通过创新、自我施压等避免项目成本超支。在风险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也使得项目失败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2、保障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

评审中标的私人资本或联合体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联合体一般是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比传统开发模式具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

另外,很多ppp项目通过引进国际知名建设、管理机构,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3、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双方的权责利。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同时,全寿命周期特点使得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空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既能维护共用部门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私人资本的诉求。

(三)ppp实施背景

十八大以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逐渐成

为政策主线。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发展是重中之重,稳增长的任务尤其艰巨。在此背景下,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财政部预计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0%,由此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人民币,每年需要资金约7万亿。然而作为城镇化建设主力的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巨大,各级政府直接债务约11万亿,或有负债约7万亿。在当前土地收入成为地方债务主要还款来源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的正常波动都足以影响地方财政,进而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要改变这种困境,最关键的是创新投融资体制,改变传统政

府投资模式。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私人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在保障资金来源、引入先进的建设和管理经验、保证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上有较大优势。

(四)ppp法律依据

ppp模式在本质上是鼓励社会非公有资本参与社会基础设施

建设和基础服务提供,我国早在2005年就出台《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其中就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条款。

2010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及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ppp适用领域

ppp项目的实施过程是引入社会私人资本组建联合体,授予特许经营期,由其自主融资建设和经营该项目,通过项目本身收费或政府对服务的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特许期满,项目移交政府或续约经营。原则上,所有能满足这个特点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具备采用ppp模式的可能。

在具体实施中,相应ppp项目一般由上述各领域政府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政府投融资平台组成招商主体,成为项目发起方。由专业主管部门代表公共部门负责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审查,维护公共利益。

二、ppp实施路径

(一)项目发起

1、明确需求

拟建项目相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如市级项目由交通局、环卫局、教育局等根据行业需求分析报政府及发改委申请投资立项。需求应量化,尤其对于拟用ppp模式开发的项目,量化的需求是在支付环节提供绩效标准的重要依据,比如,每年需新增垃圾处理多少吨。需求分析是确定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的前提。

也可由相关专业国有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上述需求,并报政府立项。

2、评估方案

在需求分析基础上,上述部门进一步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估。主要是开发方式的选择。由于ppp开发模式前期工作较长、过程复杂、专业性强、总投资大,因此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用ppp模式。有些可能更适合传统采购方式,如bt或代建。对于确需进行ppp模式开发的,也要为该项目确立一个参考标准,即如果按照传统政府采购模式(psc)开发,需要的总投资和产生的效益,以便为引入ppp模式提供充分的依据。

3、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由以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独立进行,或通过权威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报告。

在可行性研究中,商业预测较为关键,它可以使政府在大量花费资源开发项目之前就能够对合作伙伴关系的适用性有所认识,且对于分析招商过程中私人部门是否胜任、确定合理底标有意义。

ppp项目涉及私人资本的引入。较为严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对于量化项目风险和成本,确定净利润,形成有吸引力的商业预测,从而降低招商难度有帮助。同时也是政府选择开发模式的参考依据。 国际上一些失败的ppp案例大多源于对市场风险预测不足,导致收支难以平衡,最后破产,由政府接管提供公共服务,无形中也增加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4、征询意见 就拟建ppp项目征询监管方、专家、终端用户等的意见有助于发现潜在问题,并在完善后发布切实可行的招商文件。

5、确定决策文件

在项目发起的最后阶段,通过分析需求及初步的可行性研究之后,应形成相关确定性文件,比如绩效标准,风险管理方式,项目公司运营模式,招商程序,融资安排以及监管方案等。

这是开展项目招商工作的前提,也是政府在ppp项目中需要做的基础工作。

(二)项目招商

1、成立招商小组

招商主体一般由项目所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组成。招商主体可以进一步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运营公司为招商代理,并与其组成招商工作小组。

为完成招商工作,招商工作小组应聘请相应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等。在成功招商后,顾问团队可以进入项目公司继续提供咨询服务,顾问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2、发布招商文件

招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与潜在对象初步接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融资机构进行咨询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招商边界条件。如,合同结构,特许经营协议,费用结算方式,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招商的范围等。这些内容构成完整的招商方案。在获得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工作小组正式发布招商文件。

3、确定短名单

招商文件发布后,招商工作小组负责接待意向投资者,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后,与意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并接收投资建议书。

招商工作小组应从大量的投标方筛选优质的对象确定短名单进入谈判环节。过低的门槛虽然可以使得竞标过程比较激烈,但也容易增加谈判工作难度。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和长期性,单一的指标,如利润率、成本收益等无法确定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以往一些ppp案例中不乏为中标而故意压低条件,但最后却无法维持,转而由政府接手的现象。

4、谈判及评审

专家和顾问团队应根据项目的特点,从成本效益、技术创新、管理经验等各方面予以分析比对,尽量以推荐而非打分的方式出具意见。当前ppp项目的行业经验不足以用过于精细的方式进行评选。 评审工作应充分考虑ppp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这个特点。对投资者的经验、技术、实力以及创新能力应予以重视,前者甚至比价格更为重要。

5、签约 篇5:ppp项目实施的基本流程

ppp项目实施的基本流程

(一) 编制实施方案和资格预审文件

主要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

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编制资格预审文

件。

1.编制资料清单; 2.向政府相关部门调研访谈,详细了解项目情况;

3.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本框架

4.评价;

5.能力论证;

型,进行财务测算

政支出测算和承受能力评估

受能力论证结论

6.门汇报实施方案,并进行修改完善;

7.方案报批稿;

8.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9.预审公告;

10.机构成立评审小组;

11.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

编制项目实施(1) 项目概况 (2) 风险分配基(3) 项目运作方(4) 交易结构 (5) 合同体系 (6) 监管架构 (7) 采购方式选进行物有所值进行财政承受(1) 编制财务模(2) 重点进行财(3) 形成财政承向相关政府部形成项目实施协助发布资格协助项目实施协助组织项目 (二) 实施招标程序

主要工作:编制招标文件,进行招商推介,解答投资人有关

问题,吸引投资人关注和参与投标。

1.制定招标阶段的具体工作计划;

2.主持起草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包括:

(1) 投标人须知

(2) 项目协议,

(3) 合资合同(如政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参股项目公司

的)

(4) 技术参考资料

3.与政府有关部门讨论招标文件;

4.修改招标文件并完成终稿;

5.起草招标公告并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在相关媒体发布招

标公告,组织发售招标文件;

6.协助项目实施机构接待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及尽

职调查;

7.参加标前会议; 8.编制标前会议备忘录,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送;

9.回答和澄清潜在投标人的提问,并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的形式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10.继续研究招标文件并使文件符合法律规范和行业惯例,

如发现重大疏漏或对项目实施机构不利的条款,及时以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的形式进行修正;

11.将招标文件的任何变化及时通知潜在投标人;

12.与有关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协调解决招标阶段出现的

各种问题; 13.制定开标计划和开标安排,制定开标阶段的各种有用

文件;

14.协助布置开标现场并派工作人员参加开标仪式。. (三) 评标及谈判阶段

主要工作:制定评标标准,协助进行谈判,并就协议关键条

形成最终项目协议。

1.清谈判的计划;

2.评标方法和澄清谈判策略;

3.对全部投标文件进行澄清、摘录、比较和

评估,计算各投标人的分值,并起草评审报告; 4.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

5.确认谈判工作组与候选社会资本就项目

6.结束时编制谈判备忘录,并根据谈判结果

7.定稿;

8.公示;

9.书;

10.政府与投资人协议签署仪式。

款进行解释和修改,制定评标和澄制定评标标准、协助评审小组协助组建采购参加采购结果合同进行的谈判; 在每一轮谈判修改协议文本; 形成协议文本协助进行中标发出中标通知根据需要参与

第16篇:PPP项目运作

PPP项目运作

一、PPP项目背景及政策

2014年是中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的破题之年,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稳增长”是经济发展主导政策,投资需求仍对经济增长起“托底”作用,其中基础设施投资将是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另一方面,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增长,为化解地方债务风险,中央全面启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根据国家陆续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未来将剥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利于缓解财政支出压力、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分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由此可见,PPP模式作为一种兼具融资与管理功能的合作模式,不仅能够有效解决现阶段融资难、地方债务危机等问题,还能够有效调动社会资本的积极性,为社会资本带来了新的投资机遇。

政策热潮下,PPP项目在全国多行业多领域受到追捧,涉及供水、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交通、新能源汽车、地下综合管廊、医疗、体育等。2014年12月,财政部发布第一批PPP示范项目30个,总投资1800亿元。2015年5月份,发改委发布1043个PPP项目,总投资1.97万亿元。根据PPP项目库统计发现,在1043个项目中,安徽以127个项目居首,江苏以107个项目紧随其后,贵州、山东、云南、甘肃、江西、青海等地推出项目也较多,均超过60个。2015年6-8月以来,根据广发证券研报统计,各地PPP项目推出呈明显加速状态,累计总投资额超过4.6万亿元。其中8月份,先后有11省市公布PPP推介项目,总投资超过1.39万亿元,广东省再次推出的项目总投资额达2814亿元,江苏和天津项目总投资分别为1158亿元和2372亿元,此外甘肃、辽宁投资规模均超千亿元。

同时,为了加快PPP项目实施进度,提高PPP项目可融资性,多省级设立PPP基金。目前,基金规模较大的是山东和河南省。山东省PPP发展基金总规模为800亿元,分3年募集到位。其中,山东省政府引导基金出资80亿元,吸引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和社会资本720亿元,2015年首批基金规模为200亿元。7月份,发改委批复河南投资集团筹备PPP发展投资基金,总规模达1000亿元。另外,安徽省首家PPP专项基金项目规模近400亿元,江苏省首期PPP融资支持基金达100亿,云南和四川也设立了PPP项目投资基金。财政部也曾表态称,将深入研究设立PPP融资支持基金,提高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有效解决各地PPP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问题,推动项目落地。

二、行业状况

回款问题近几年一直被园林行业所困扰,现金流入预期非常低。PPP模式的大力推广,使得政府更乐于参与其中,这是原有商业模式的巨大突破,园林企业有望借此突围。对于园林行业而言,PPP模式是原有市政园林BT模式的一种巨大进步和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具体优势表现为:利用多重多方协议形式规范各方风险分配,确保合作资本方的地位平等与利益诉求,契约形式更加完备;政府从原有债务方转变为权益方,立场变化使其更加积极,行政资源和补偿机制会更加向项目倾斜;借力PPP模式改善园林公司业务结构,探索多元业务,并大大提高现金流。

自去年以来,A股园林类上市公司纷纷试水PPP模式,订单累计投资额已达数百亿元,未来园林行业发展空间广阔。仅从园林绿化市场看,“十二五”期间预计年均新增城市化率1%,按照每平方米市政园林绿化投资约300元为基础计算,每年新增城市化带来园林市场约1385亿元,而转型到生态更是一个万亿的市场。

2015年,东方园林作为城市建设和生态环保领域的行业翘楚进入二次创业期,将“三位一体”综合治理方案与PPP模式双管齐下给企业注入新活力。目前,东方园林进入生态环保的四个子领域。首先是水生态领域,专注以河、湖流域污染治理及水生态修复,城市湿地修复和城市森林建设,这个领域预计投入10万亿。第二个领域是土壤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这个领域也预计头午10万亿。此外,东方园林还进入水务、固废处理两个子领域,累计也会在7万亿以上。为使PPP项目陆续在全国各地顺利上马落地,东方园林搭建了多个平台。第一,组建独一无二的技术平台。设立自己的生态环保景观设计研究集团,目前有近2000人的技术团队。与国家级的研究机构建立了院士工作站,同时还和六所大学建立合资设计院。另外,东方园林建立了强大的全球技术资源整合能力,已和相关的全球生态环保类的顶尖公司进行了合作。第二,正在搭建一个金融平台。跟许多金融机构如国开行、农发行等都有战略协同。组建了生态环保类的产业基金。同时,正在参控各种金融机构,组建东方园林自己的金融板块。另外,东方园林还呼吁构建一个生态金融体系。第三,构建服务运营平台。与70个城市建立了良好的战略合作关系,探索了一条高效的设计、施工、运营的方法。

包括东方园林、棕榈园林、普邦园林、铁汉生态、岭南园林等在内的多家A股园林类上市公司均公告签署了PPP项目。初步统计的重大PPP项目如下:

1、东方园林

湖北省(黄石)园林博览会园博园PPP项目的中标联合体单位,总投资额约6.2亿元。

萍乡市湘东区麻山生态新区PPP项目的中标联合体单位,总投资额约24亿元。

武汉市江夏区“清水入江”投融资、策划、建设、运营一体化项目的中标单位,总投资约为51.10亿元

与中国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管委会完成《宜兴环科园环科新城生态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书》的签署,总投资额约为20-50亿元。

与徐州东方鲁尔实业有限公司完成《徐矿集团生态建设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本协议金额约为人民币15亿元。

2、棕榈园林

与漯河市人民政府签署的《漯河市沙澧河开发二期工程PPP模式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合作项目总投资规模约40亿元。

中标梅州城区马鞍山公园及半岛滨水公园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合计中标金额为3.51亿元。

3、普邦园林

成为“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市政配套建设PPP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工程规模为5.16亿元

4、铁汉生态

与浙江省德清县下渚湖湿地风景区管委会签署了《德清县下渚湖湿地风景区生态景观建设PPP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投资总额约为10亿元。

5、岭南园林

与安徽肥西县人民政府、中建国际投资(合肥)有限公司签署了《合肥市肥西县园林基建项目PPP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包括肥西县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园林绿化景观项目、土地复垦及新农村建设项目、综合交通工程项目、以产业化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产城融合示范区项目等,项目投资额约50亿元。

三、企业PPP运作

PPP模式的核心是引入市场机制,即建立政府与企业“利益分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模式,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运营、社会评价”的良性互动格局。因此,它不仅仅是单纯的融资方式,也是一种机制和制度设计。

PPP项目的实施主要包括项目选择、社会力量合作伙伴确定、组建项目公司、融资、建设、运行管理等过程。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分三类,一是完全依靠使用者付费,二是政府支付服务费用,三是前两种方式的结合。

根据不同阶段所有权的归属不同,PPP项目可划分为三类基本模式:第一类,政府在全生命周期内都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典型代表为BOT;第二类,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但所有权最终移交归属于政府,典型代表为BOOT模式;第三类,全生命周期内项目的所有权均属于项目公司,典型代表为BOO模式。

企业PPP项目运作方式主要有:

1、打破地域垄断。打造具有一定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的大型市政公用服务专业性企业,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择合作伙伴共同参与项目的融资、建设和运营,逐步开拓区域市场,提高区域产业集中度,以城乡一体化进行项目打包,突破区域限制,扩大市场规模。

2、选择PPP模式。PPP运作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有很多,比如回报机制、收益方式、风险结构、融资需求、政策法规等,但从根本性的项目所有权归属视角分析,主要因素包括项目领域、收益方式、特许经营期和物有所值VFM指标。当PPP项目具有独立性较小、竞争性较弱和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征时,政府限制项目公司收益的自主性,缩小特许经营期,VFM指标较小,此情况下选择BOT基本模式。当PPP项目独立性较大、竞争性较强、投资规模较小时,政府将所有权逐渐转移给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期变长,VFM指标较高,此种情况下适宜选择BOOT或BOO基本模式。

3、规范运行操作。一是,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开展PPP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是决定项目成功的首要环节。筛选PPP项目要符合当地市政公用方面各类专项规划的要求,加强前期策划,可委托有一定业绩和能力的设计或咨询机构编制实施方案。二是,选择好合作伙伴。根据综合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服务价格、信誉等因素,择优符合政府要求的选合作方。三是,按标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服务费标准及调整机制;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四是,筹组项目公司。依合同、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筹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按合同进行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

4、把握关键环节。一是建立长期的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的合作机制。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三是建立平等的风险共担机制。四是建立严格的监管和绩效评价机制。五是建立正常、规范的风险管控和退出机制。

5、试点先行,逐步规范。优先在绿化景观、市政基础设施、污水处理和修复、新农村等方面的新建、改扩建和运营项目中,优先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进行试点推进,通过总结经验,逐步规范完善,为后续扩大市场提供指导。

6、建立信用评级和黑名单制度。依托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对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能力和合作企业信用进行评价,对合作企业、咨询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17篇:PPP项目盈利模式

PPP项目模式【专家+案例详解】

谈到民营企业的PPP成功模式,大家必谈华夏幸福的固安工业园,羡慕其丰厚的利润和抢到了头啖汤;谈国资企业的PPp谈到民营企业的PPP成功模式,大家必谈华夏幸福的固安工业园,羡慕其丰厚的利润和抢到了头啖汤;谈国资企业的PPP成功模式,大家会拿出北京地铁四号线,羡慕其资源整合的大手笔和灵活性。 其实,如果参与其中的社会资本不盈利,一切都无从谈起,哪怕是公益性项目。 PPP本质上是要借助社会资本的资金与竞争(特别是创新),来改善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其注重产出标准而不是实现过程,是一种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然而,公私双方通常具有截然不同的利益诉求,政府部门关注公众需求满足,而社会资本强调利润获取。因此,保证社会资本适当盈利是避免其关系专用性投资不足、提高其竞争与创新积极性的关键,并最终实现政府部门、社会资本和公众的“多方共赢”,促使PPP项目成功。

1、PPP项目盈利模式创新的必要性

在传统思维方式下,PPP只是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或开展公共事业的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借此减轻其财政压力。社会资本通过收购股权或收购资产、投融资建设、经营管理或(和)按需求提供服务的方式投入PPP项目,而政府部门则以转让收费权、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或(和)政府付费的方式给予社会资本合理的回报。

此时,公私双方关注的焦点即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过低的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不利于社会资本积极性的发挥,甚至将迫使其退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而较高的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将会给政府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PPP项目的公私双方过度关注“投入-回报”之间的关系,甚至在确定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上表现出对抗关系,违背了PPP伙伴关系的初衷。 据审计署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各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约20.7万亿元,如何监控和化解债务风险备受外界关注。2014年,我国政府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并密集发布PPP的相关文件,其中“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43号文)的基本思想为“修明渠、堵暗道”,即堵住“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公司”这一暗道,修了政府债券与PPP两条明渠;然而,国务院43号文在鼓励运用PPP模式化解地方债务的同时还明确指出,“地方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

由此可见,对于那些需要政府付费或者给予适当补贴的PPP项目(即非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公共项目)而言,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资本,仅仅盯着这一项目既有的收益和财政补贴是不够的,更需要通过PPP项目盈利模式创新“将蛋糕做大”,政府可以因此避免PPP项目引起的新发生或有债务超出规定范围,社会资本也因此可以在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上减轻与政府部门的对抗,从而更顺利地实现其盈利。

2、伙伴关系下的PPP项目盈利模式框架

PPP的成功实施需要以伙伴关系思维为基础,公私双方必须摒弃对抗思维,互相尊重且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项目中去,因此,如何在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供给效率的同时保证社会资本适当盈利,必须是公私双方共同面对、协力解决的问题。PPP项目盈利模式的创新,是在确定投资回报率或目标收益率之前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交易行为背后隐藏着价值交换,存在一定的价值交换范式或机制,而盈利模式这一概念即为了解释这种价值交换范式或机制;收益和成本决定了组织的经济价值,利润或盈利水平则是企业经济价值的直接体现,因此,盈利模式通常是指按照利益相关者划分的收入结构、成本结构以及相应的目标利润。有鉴于此,本文基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从收益结构优化、成本结构优化、目标利润稳定三方面分析PPP项目的盈利模式。

图:基于多案例的PPP项目盈利模式树形框架 注:

①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综合交通枢纽、铁路、港口/码头、水库、环境治理等项目捆绑土地、旅游、矿产等资源开发项目;

②医疗、教育、养老服务设施、场馆类、机场航站楼等项目捆绑餐饮、物业、绿化等配套服务;

③公厕与垃圾投放设施、路灯节能、城市公共停车场站、城市公汽交通、高速公路等项目捆绑广告等副产品,保障性安居工程捆绑商品房这一副产品,海水淡化捆绑工业制盐这一副产品等;

④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供特定人群使用或会对特定人群留下印象的项目,若该特定人群为某一商品的潜在客户,则生产该商品的企业可投资并冠名该项目; ⑤城市轨道交通等投资规模大、专业复杂的工程,可根据专业进行分割并分别选择适当的融资模式;

⑥规模小且分布零散的能源站(供热/冷)、(生活、工业)污水处理、(生活、餐厨)垃圾处理项目;

⑦城市供水、能源站(供热/冷)、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PPP发展相对成熟的领域;

⑧既可以是同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捆绑交通流量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也可是具有特定联系的异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海水淡化与发电捆绑;

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隧道、桥梁等具有流量特征的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市场不稳定的项目。

3、PPP项目盈利模式之收益结构的优化

收益即财富的增加,其既包括货币收益,又可以包括声誉提高、潜在收益等非货币的。PPP项目可以通过优化收益结构实现盈利。 ▶3.1 捆绑私人产品,配补收益来源

当政府希望通过PPP模式获得的公共产品或服务属于非经营性(没有任何价格机制和现金流入,主要产生社会效益)或准经营性(有价格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经营利润,成本无法收回)时,可以为该公共产品或服务配补适当的私人产品并捆绑提供,从而克服收费困难或收费不足的难题,即所谓的公共物品供给的捆绑模式或联合供给模式,最早提出这一思路的为德姆塞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简称25号令)明确规定,“向用户收费不足以覆盖特许经营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它开发经营权益”,从而充分肯定了这一盈利模式的合法性。

(1)增补资源开发权,弥补收益不足

政府以对PPP项目公司进行补偿的方式,将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地铁、隧道、环境治理等)周边一定数量的资源(如土地、旅游、矿产)的开发权出让给PPP项目公司,以捆绑的方式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以确保项目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即所谓的资源补偿项目(Resource Compensate Project,RCP)融资模式。 例如:

①香港地铁公司(简称“港铁”)的盈利模式可总结为“轨道交通+地产商业”的组合,即以轨道交通的投融资建设与沿线地产商业的开发同步进行,由港铁的收益结构可知,地产商业开发的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正因如此,港铁成为了全世界范围内服务水平最好、运营效率最高、盈利情况最为理想的地铁公司之一。

②2004年4月,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政府决定在亚拉河畔现有的墨尔本展览中心旁边,建设一个世界级的会议中心,维多利亚州政府通过招标确定由Plenary Group为首的承包联合体(简称“Plenary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负责该项目的开发、设计和建设,并且授予Plenary联合体长达25年的特许期,为了提高该项目的可经营性,公私双方制定了会议中心周边区域的扩充性商业开发计划,包括在新墨尔本会展中心附近建设办公区、住宅区、零售专区以及一个五星级的希尔顿酒店,并翻修码头上一艘名叫波利伍德赛德的老帆船,将其货棚改造成餐厅,从而通过经济乘数效应显著增加了项目效益。 (2)授权提供配套服务,拓展盈利链条

当PPP项目供给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建成后,必需相应的配套服务才能正常运转时,政府可授权PPP项目公司提供这种可以产生预期收益的配套服务(如餐饮、物业、绿化),从而通过延长价值链创建现金流、补偿主体项目财务上的不可行。 例如:

英国国家医疗卫生服务体系(NHS)与百威斯特公司(Bywest)合作的西米德尔塞克斯大学医院(West Middlesex University Hospital)项目,百威斯特公司负责其投融资与建设,西米德尔塞克斯大学医院基金会负责该项目的运营管理,为了补偿与回报百威斯特公司的建设投入,将该医院运营期间的配套服务项目全部交由百威斯特公司负责,包括餐饮、搬运、安全、保洁、维护和物品供给,服务周期或从35年延长至60年,服务费由英国政府支付。 (3)开发副产品,增加收益来源 PPP项目公司在提供政府需求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时,可以附带生产出更具经营性的副产品(如广告、建筑作品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以此弥补主产品项目财务上的不可行,如北京丰台区郭庄子和昌平区回龙观限价房项目中增配的商品房开发,梅州模式公厕项目中用以养厕的店铺、饭店、办公楼、垃圾中转站。具体策划方案既可由公共部门主动提出,也可由社会资本策划提出、公共部门审核批准。 前者如:

英国森德兰市采用PFI方式对市内街道的照明、标志和街道设备(3.05万个灯柱和6000个公路标志)进行设计、安装、运营、维护和融资,合同期限为30年,且要求最长5年内更换完所有设备,该项目中的社会资本在合同期内的前5年获得一次性支付265万英镑用于更换完所有设备,其后运营期每年通过经营灯杆和公路标志广告、交通CCTV(注:闭路电视)增加费等第三方收益(折现共计158.9万英镑),来作为维护投资和获取相应回报。 后者如:

德国将公厕进行市场化运作,以期在弥补政府资金不足的同时,促进公厕在节能、节水、环保等技术上的创新,1990年在柏林市公共厕所经营权拍卖会上,后来被称之为“茅厕大王”的汉斯•瓦尔即承诺免费提供公厕设施及其维护和清洁工作,当时其竞争对手都认为他疯了,于是在缺少竞争、承诺免费建厕、只要求交纳低廉管理费的情况下,瓦尔公司一举拿下全柏林的公厕经营权;瓦尔公司的盈利点显然不在厕所门口0.5欧元的投币口上,其最大的收入来源是这些公厕外墙的广告经营,它把柏林的很多厕所外墙变成了广告墙,加之瓦尔公司的墙体费用比一般广告公司低得多,使得香奈尔、苹果、诺基亚等很多著名公司都在公厕上做广告。

▶3.2 冠名公共产品,增值社会资本声誉资本

对于社会资本而言,能够为其自身增值、为其发展助力的收益不仅限于货币形式的,还可以是提高知名度、潜在收益等非货币形式的,因此,PPP项目还可以冠名公共产品作为社会资本的回报,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就热衷于这一类PPP项目。 例如:

丰田汽车公司捐赠350万元人民币在天津建造过街天桥,命名为“丰田桥”,虽然丰田桥无法产生任何直接现金收益,但丰田汽车公司通过得到该桥的冠名权,收获了巨大的隐性声誉收益。又如:丰田汽车公司负责了NBA球队休斯敦火箭队的主场——“丰田中心球馆”的投融资建设与维护,但并不负责其运营以收回建设投资,而是通过为体育场馆冠名,来吸引丰田中心球馆看比赛的火箭队球迷购买丰田轿车。

4、PPP项目盈利模式之成本结构的优化 成本是社会资本进行投资建设、特许运营所必须耗费资源的货币表现,因此,成本结构优化既可以是减轻社会资本的一次性建设投入、通过规模经济降低单位产品成本,也可以是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减少日常运营成本。 ▶4.1 集成融资模式,分摊建设投资

对于建设期投资规模较大、运营期收费不足的公共项目,可将其进行适当的分割,只对其中部分工程(与运营成本及效率密切相关的)采取PPP模式或对不同部分采取不同的PPP模式细分,从而减轻社会资本对该项目的一次性建设投入,提高其可盈利性。 例如:

①北京地铁4号线的全部建设内容划分为A(征地拆迁和土建工程)、B(机电设备的购置和安装)两部分,北京市政府只将占总投资30%的B部分(投资额约为46亿元)交由香港地铁有限公司(香港特区政府控股的上市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当地国企)和北京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当地国企)共同组建的京港地铁公司(SPV)来负责融资建设(即BOT模式)。

此外,该SPV负责地铁4号线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投资,特许经营期(30年)满后将B部分项目设施无偿地移交给北京市政府,将A部分项目设施归还给北京地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②昆明快速公交(BRT)系统项目(包括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场站、沿途站牌的建设)建设规模大,收费显著不足,对民间资本缺乏吸引力。为此,昆明市政府采取了BOT-BT-TOT的集成融资模式:

将资金需求量大、投资收益较好且建设周期长的专用道建设(包括路面建设、交通枢纽站、首末站和场站的建设)部分,采用BOT模式交由A公司负责;将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无收费机制、建设周期短的车辆购置及智能交通系统建设部分,采用BT模式交由B公司负责;A公司建设完成后,通过租赁协议将专用道部分的经营权移交给C公司,同时,B公司在建设完成并由政府回购后,再由政府将车辆购置及智能交通系统部分的经营权移交给C公司,至此,整个BRT项目采用TOT模式交由C公司负责经营。

▶4.2 打包运作形成规模效应,降低单位产品成本

在PPP项目中,社会资本需要进行一定规模的建设投资,或者购买项目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那么,若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需求量过小则PPP项目的产能过剩,导致社会资本的盈利性差或者需要政府对差额部分进行财政补贴。可见,确保PPP项目适当规模的需求,从而降低单位产品的成本是PPP项目盈利的一种思路。 以各省公布的首批PPP项目清单中普遍受到青睐的污水处理项目为例,规模越大对投资者越有吸引力,而规模小的项目基本不具备投资者对市场化经营的收益要求。

因此,对于普遍存在规模小且分布零散特点的乡镇污水项目,国内的通常做法即打包运作、“一厂一价”,如深圳龙岗10座污水处理厂打包转让项目、海南16座污水处理厂打成两个“项目包”委托运营项目、江阴4污水处理厂打包招商项目等。

又如江西省工业园区污水打包BOT项目:2010年8月,江西省政府颁布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规划,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列为十大节能减排工程之首,要求在2015年建成102个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项目;2011年5月,江西省政府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签署全面的战略合作框架(规划日处理量237万吨,总投资146亿),由江西省城投(出资20%)与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出资80%)组建的中国节能江西公司(SPV),负责江西省102个工业园区的污水和固废处理、环保节能,工作范围包括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特许期限30年,由政府来进行付费。

▶4.3 进行管理或技术创新,降低运营成本

采用PPP不仅是为了解决公共部门的财政紧张,更重要的是借助社会资本的专业和创新,来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因此,社会资本为了拓展其盈利空间,应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动创新积极性,通过管理或技术创新不断降低其运营成本。 例如:

在湖南省长沙市东部近郊的长沙县,牛角冲社区与长沙绿动循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绿色循环积分计划”,居民们在长沙绿动循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后,将领取到各自的专属二维码,居民们将家中可回收垃圾打包后贴上二维码投放到社区的专用回收桶后,公司会将垃圾运往循环分拣中心通过扫描二维码确定居民信息,根据垃圾的种类数量换算成积分录入用户账户,居民的二维码垃圾积分达到一定数量后可兑换生活用品或抵用小区的物业费。集中回收后再由PPP项目社会资本进行垃圾分类是一项耗时、耗力的事,而对于形成并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而言,垃圾分类却是举手之劳、轻而易举的事,长沙绿动循环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通过二维码社区垃圾回收模式这一管理创新,充分调动了广大居民的积极性,大幅压缩了其进行垃圾分类的成本,进而极大拓展了其盈利空间。

5、PPP项目盈利模式之目标利润的稳定

获取利润是企业价值增长的主要方式,因此,能否获取稳定、可持续的利润是企业进行投资的重要决策依据。有鉴于此,不但要让PPP项目社会资本“有钱可赚、有利可图”,还要确保其利润的相对稳定与可持续,降低社会资本在PPP项目中实现目标利润的风险,也是其重要的盈利模式设计思路之一。 ▶5.1 将盈亏状况不同的公共产品捆绑,提高目标利润的可持续性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既有现金流入充裕的经营性公共项目,也有现金流入不足的非经营性公共项目,甚至是没有任何现金流入的非经营性公共项目。经营性公共项目对于社会资本具有强大的吸引力,采用PPP模式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本“暴利”,置政府于尴尬境地;而准/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则对社会资本缺乏吸引力,采用PPP模式后政府需要进行适当的财政补贴或者需要付费,从而给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压力。

为了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更为广泛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同时确保PPP项目“盈利但不暴利”,可以将盈亏状况迥异的项目捆绑实施PPP,实现“以丰养歉”:既可以是同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捆绑交通流量不同的高速公路路段;也可是具有特定联系的异类公共产品中盈亏状况不同的项目捆绑,如海水淡化与发电捆绑。 代表性项目如:

天津的国投北疆发电厂循环经济PPP项目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天津长芦汉沽盐场有限责任公司按64:34:2的比例共同投资建设与运营管理,该工程由“发电工程、海水淡化、浓海水制盐、供热、土地整理、废物利用”六个分项工程组成,提供电力、热力、淡水、土地、盐化产品、建材等多种重要产品。

其中,海水淡化工程是循环经济的关键环节,由于受生产成本及供水体制等约束而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该项目就是将盈利性差的海水淡化工程与盈利性较好的发电工程捆绑,实行“以电养水”的政策,发电工程的盈利弥补海淡工程的亏损;鉴于天津的国投北疆发电厂循环经济PPP项目整体上看是盈利的,其二期工程规划的2台100万千瓦发电机组和30万吨/日海水淡化装置已于2014年12月24日获国家发改委核准。

▶5.2 运营前期合理设定保底量,提高目标利润的稳定性

由于PPP合同的长期性,成本与需求的不确定即成为其显著特征。为了保证社会资本目标利润的稳定性,公私双方通常会设定最小需求保证(minimum demand guarantee,MDG)或最小收益保证(minimum revenue guarantee,MRG),即我国PPP实践中所谓的保底量,这本质上是一种公私双方风险共担策略或社会资本的风险缓解机制。

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较快且PPP市场还不健全,运营前期设定保底量的做法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隧道、桥梁等具有流量特征的PPP项目,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等市场不成熟的项目中普遍存在,下面介绍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理两个领域的具体做法。

①污水处理PPP项目通常会在运营期前3-5年,按设计处理规模的一定比例设定阶梯式增长的保底水量,剩余特许经营期内则以设计规模为保底水量,根据按月付费的惯例,若当月实际处理量达不到保底量则仍按保底量计付污水处理服务费(不考虑暂停、罚款等特殊情况),从而使得投资人获得可预期的、稳定的现金流担保;该领域运作比较成功的如合肥市王小郢污水处理厂资产权益转让(TOT)项目。

②与污水处理略有区别,垃圾处理项目保底量的设定,需要综合考虑实际垃圾供应量及预期增长速度、设计处理规模、垃圾含水率以及垃圾处理设备的实际负荷能力,如果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还需考虑焚烧率;此外,由于一年之中的垃圾供应量会因季节变化出现较大波动,因此,垃圾供应保底量不是按月执行,而是按年累计执行的,即只在开始付费日起每满一年时才计算年度累计实际垃圾处理量,若该累计量低于年垃圾保底量则按全年垃圾保底量计算全年应付垃圾处理费(不考虑暂停、罚款等特殊情况);该领域运作比较成功的如荣成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

6、结论

相关数据显示,采用PPP并不一定会让政府“更省钱”,国际上判断一个公共项目是否采用PPP,通常都是看其相比传统模式增加的成本相对于公共产品供给效率或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是否“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因此,不同于一般工程项目中承发包双方之间“零和博弈”的特征,PPP项目的公私双方更多地追求项目的价值增值,是可以实现“共赢”的。

有鉴于此,双方应摒弃传统的对抗思维,这就要求双方都以积极的态度进行盈利模式的设计与创新:

公共部门应广泛借鉴国内外成功案例的经验,主动地为PPP项目选用合法、适当的盈利模式,或客观地对待社会资本提出的盈利模式方案;

而社会资本则应充分发挥其专业、竞争优势,在交易阶段向公共部门提供可行的盈利模式方案,在建设期或运营期通过技术或管理创新优化项目成本。 此外,盈利模式是获取利润的逻辑与方法,随着价值理论的导入,其研究重心逐渐从关注企业利润转向关注用户价值,从而提出了商业模式的概念。

本文认为,项目是具有特定目标的一次性任务,更是组织配置资源、创造价值并最终达成自身战略目标的手段或方式,因此,未来PPP项目社会资本应从公众价值主张出发,以公众需求为中心开展价值创造和价值传递,在实现公众价值的同时获取企业价值。国家体育场工程总面积21公顷,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项 目总投资额313900万元。2008年奥运会期间,国家体育场承担开 幕式、闭幕式、田径比赛和足球比赛等重要赛事,奥运会后可举办 特殊重大赛事、各类常规赛事以及文艺演出和商业展示会等非竞赛项目。因用途多样,有非常好的盈利预期,为采用PPP模式创造了条件。 中信集团出资65%,北京城建集团出资30%,美国金州公司出资5%,组成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2003年8月9日,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分别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签署《特许权协议》、《国家体育场协议》协议,与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合作经营合同》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 司,负责国家体育馆的融资、建设工作。项目竣工后,北京中信联 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在30年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国家体育场赛 会运营、维护工作,待运营期满将国家体育场移交给北京国有资产 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政府根据特许权协议的相关要求,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费用仅为1040元/平方米,而 相邻地段商业用地地价高达10000元/平方米,项目土地价格非常低廉。北京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出资18.154亿元参与项目, 且对该笔资金不要求回报。为方便体育场的建设和运营,北京市政 府提供施工场地附近区域的必要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可为方便体育场建设和运营的帮助。

在奥运会测试赛和正式比赛期间,北京奥组委向北京中信联合 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支付场地费用,而专用于奥运会开闭幕式但 赛后不再使用的特殊装置所有费用,由北京市政府承担。在特许经营期内,限制北京市市区北部区域新建体育馆或扩建已有体育馆, 如确有需要新建体育馆,北京市将与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协商,并按特许权协议对其进行补偿。

PPP模式项目的过程:五大阶段 监管及风险控制

PPP项目一般过程的19个步骤

PPP项目一般过程:

PPP模式是针对整个项目生命周期提出的一种新的融资模式,一般周期为5-30年,需要详细的流程控制以确保项目的实施和推进。在我国,从PPP项目的启动到结束,要经历5个阶段: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项目移交。

1、项目识别阶段

在正常情况下,投资规模较大、收益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项目,比较适合采用PPP模式。项目识别阶段包括:项目发起、项目筛选、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4个环节。

其中,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通俗地讲就是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VFM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2、项目准备阶段

当项目通过了科学论证之后,就开始转为专门机构负责项目的准备工作。项目准备工作包括:管理架构组建、实施方案编制、实施方案审核3个环节。

实施PPP项目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其复杂程度和专业程度极高,需要组建一个PPP项目实施团队。其中,政府部门成为监管者,在项目过程中承担着有限的职能,社会资本受雇于政府从事公共领域的活动,则承担着提供服务的主要职能。

3、项目采购阶段

当PPP项目准备及架构设计等工作完成后,就可以进入项目采购阶段,主要包括:资格审核、采购文件编制、响应文件评审、谈判与合同签署。

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规定,PPP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采购的,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采购公告发布及报名、资格审查及采购文件发售、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响应文件评审等。

4、项目执行阶段

项目执行是PPP模式工作的重中之重,执行阶段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是PPP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该阶段包括:成立项目公司、融资管理、绩效监测与支付、中期评价等环节。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PPP项目融资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负责,应及时开展融资方案设计、机构接洽、合同签订和融资交割等工作。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5、项目移交阶段

PPP项目的移交要经过4个环节:移交准备、性能测试、资产交割、绩效评价。项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移交形式包括期满终止移交和提前终止移交;补偿方式包括无偿移交和有偿移交;移交内容包括项目资产、人员、文档和知识产权等;移交标准包括设备完好率和最短可使用年限等指标。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或PPP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可持续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项目风险:政府失信风险降低 重视关联性风险影响

PPP项目的风险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PPP模式的深化和推广,很多省市通过项目的实施积累了实践经验,从探索阶段到高速发展阶段,越来越多PPP项目的成功实施,解决了我国基础设施落后又缺乏建设资金的问题,提高了城市化和城镇化的效率。

但是不可否认,PPP模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我国的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而言,都还是相对缺乏经验,因此,PPP在我国的应用也遇到了诸多实际问题,许多项目存在败笔甚至失败收场。

从众多成功和失败的案例研究结果来看,PPP项目主体以及项目实施过程难免遭遇大量的风险威胁,这些风险来源涵盖了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自然等广泛的因素。其中,按照内容划分,常见的风险包括政治、市场、法律、财经、建造、运营等六个方面:

PPP项目的六个方面常见风险

PPP项目主要风险之间的关联性

PPP项目失败的风险因素复杂多样,但是这些风险之间又具有关联性,很多时候它们互为因果,例如政府部门人员腐败行为导致过高承诺,最终产生政府信用风险,项目唯一性、市场需求变化等风险会导致市场收益不足等等。此外,政府换届、公众反对等多方面的原因均会导致该问题的出现。

但值得注意的是,随着PPP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政府信用风险已不是主要风险。政府信用风险在中国的严重性排名大幅下降,而且标准普尔公司也在逐年上调对中国政府的信用评级,这也可以作为中国政府信用风险逐渐减弱的另一个有力证据。

面对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风险,PPP项目各主体(机构)应当要共同努力,做好风险管理。政府部门方面,应加强对PPP知识的学习,做好有关PPP项目的法律规制与政策支持工作,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和稳定的政治环境,并且建立完善科学的决策机制,必要时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提供决策支持,弥补对专业知识的欠缺。社会资本方面,不应抱有投机心理,试图利用政府部门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在以后的执行过程中很容易造成政府出现信用风险;另外更不可利用极少数官员的腐败,采用贿赂手段牟取暴利,当这些领导换届或受到法律制裁之后,项目也会面临失败的风险。

风险分配:坚持三项原则 全面共担风险

PPP模式本质上是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一种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是一系列介于传统政府采购方式与完全私有化之间的具体融资方式,因此,双方之间对风险的分配与承担的终极目的是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PPP项目常见的风险分配

目前,学界对PPP模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已经达成共识: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按照这个原则,建造风险和运营风险应该分配给私营部门,而政治风险、法律变更风险、国有化风险等则应该由更有控制力的公共部门来应对。在此基础上,PPP项目的大部分风险都可以得到合理分配和有效控制。

但是,在PPP项目中还存在一些双方都不具有控制力的风险,比如不可抗力风险。对于双方都不具备控制力的因素,分配时应综合考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政府自留风险时的成本、政府减少风险发生后所导致的损失以及私营部门承担风险的意愿。因此,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得回报应相互匹配,也必须成为项目风险分配的原则之一。

另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还难免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项目的某些风险可能会出现双方意料之外的变化或者风险带来的损失比预估的要大得多。在此情况下,如果让某一方单独承担接近无限大的风险,必将影响承担者管理项目的积极性,可见在风险分配过程中还应该遵循:承担风险要有上限的原则。

综上所述,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应坚持三项原则:由对风险最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相应的风险;承担风险的程度与所得回报要相匹配;承担的风险须有上限。

风险分配作为风险管理工作的核心贯穿整个项目合同期,为帮助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对项目的风险进行合理分配,学界提出PPP项目风险分配的三个阶段以及分配框架。PPP项目的风险分配是否合理是影响项目成败的关键因素,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都应该本着双赢的态度就项目的显性与隐性风险分配进行积极的谈判,切莫把风险转嫁当作博弈游戏。双方分配项目的风险时,为确保政府部门和私营部门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还应该在合同中设置调整条款,当项目出现有利的变化时,应进行对称性风险分配,即因项目生命周期内出现的变动(如原材料价格下降等)带来收益时,允许双方共同分享该利益。

监管体系:搭建框架体系 加强动态监管

PPP项目政府监管整体框架

由于PPP模式通常应用于公用事业领域,关乎公众基本利益和社会福利水平,而且PPP项目在形式上属于委托模式,政府部门及私营部门将投资项目委托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再委托设计、施工、运营等单位,因此,政府必须积极主动、科学合理地监督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行,政府部门在进行项目监管的时候,既要确保经济效益,又要兼顾社会效益,应当强调4个原则:社会效益驱动原则,了解公众意愿,接受公众评价和建议;与建设过程相协调原则,以保证项目监管的体系化和系统化;提高监管效率原则,合理的政府监管机制需要考虑交易费用的降低;强制性监管与灵活性监管并存原则。

从监管目标来看,是为了确保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得到保障。

从监管主体来看,包括传统的监管部门(政府投资主管机构、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综合性独立监管机构,这四类主体分别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相辅相成形成有机整体。

从监管对象来看,既包括政府部门,也包括私营机构;既包括项目公司本身,也包括与项目公司有联系的设计、施工、运营等单位,设计项目各个阶段的所有参与者各自的事项及各单位之间的一系列事项。

从监管方式来看,应体现监管机制的基本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配合一系列相关政策进行法律约束;以特许经营协议和其他一系列合同协议进行合同约束;配合信号系统和产权交易;要体现激励机制。

PPP项目政府监管整体框架

从监管内容来看,主要体现在各监管主体的活动过程当中。包括:

1、综合性的独立监管机构参与项目的全过程,对私营部门的准入、成本、价格、服务内容、质量、安全、环境等实施专业化监管。

2、传统的监管部门,如建设部门、财政部门、环保部门等,以社会效益为根本出发点,从部门职责角度考虑,对项目的准入和私营部门的准入进行严格监管。

3、审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和运用期间的财政资金监管,审计部门作为政府的一个监管机构,在PPP项目中定期性、阶段性地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4、监察、稽查部门负责突发性事件的监管,或对政府重点关注的领域进行阶段性监管。

近年来,公用事业领域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PPP模式的引入对政府的监管机制提出了一定的挑战,由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不同阶段参与监管的主体不尽相同,重点监管的职责也不同,各监管主体应根据不同阶段对项目的参与程度,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提高监管效率,形成系统化的有机监管体系,全力保障PPP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公众利益。

第18篇:ppp项目合同范本

PPP投资合作协议

甲方(政府主体): 乙方(社会资本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怡心湖及中电科园区项目的具体情况,本着“政企合作、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本协议由宁城县甸子镇人民政府 (下称“甲方”),与

(下称“乙方”)于 2015 年 8 月 28 日在 签署

鉴于:

(1)经宁城县政府批准 项目采用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进有实力的投资合作人进行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

(2)甲方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至 2015

7 月 29 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乙方 为本项目投资人和施工总承包单位。

(3)甲方与乙方签署《

项目PPP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合作进行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合作和运营。

(4)根据本协议约定,由甲方与乙方在项目所在地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宁城县人民政府签署《 项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规定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投资建设合作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并承担风险。

(5)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和遵守。

甲乙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内容 1.1项目概况

1.1.1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建设成本 亿元。项目总体规划用地面积约

亩。

1.1.2 项目公司融资利息:项目公司的融资利息以项目公司融资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计入项目公司的投资总费用。

1.1.3项目实施:计划 年初开工建设, 年初建成使用。本项目项目特许经营期 年,其中计划建设期

年,运营期

年。

1.2项目合作范围

1.2.1 宁城县甸子镇市镇市政道路建设

项目项下的投融资、施工总承包建设、竣工移交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整改修复、项目运营、维护管理等;具体工程范围以本项目经有资质单位审核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为准。

1.2.2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项目合作期间涉及的债务偿还、风险承担及享受相应的运营收益。

1.2.3项目运营期的绩效考评。

1.3项目批准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发改委的招标核准文件。

(3)由甲方建设

宁城县甸子镇市镇市政道路建设

项目的宁城县人民政府会议纪要。

二、项目公司

2.1项目公司成立条件

2.1.1项目公司必须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设立。项目公司的住所地设在项目所在地。

2.1.2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权部门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组建、设立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

2.2项目公司注册 2.2.1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的20%,即

万元,其中:甲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乙方出资

万元,占项目公司

%的股权。股东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同时同股权比例到位,具体事项在项目公司章程中约定。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2.3 项目公司的出资方式

甲乙双方均以现金方式对项目公司出资。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外的款项作为甲乙双方各自对项目公司的债权。

2.4项目公司成立时限

乙方必须保证配合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0日内设立项目公司完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

2.5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

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保证项目公司顺利运行。甲方在董事会拥有控制权。

2.5.1股东会

由甲乙双方组成,是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具体职权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1)任何一方转让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在全部或部分股权上设置担保的;

(2)项目公司对与本项目建设、运营无关的融资及担保的;

(3)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

(4)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5)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2.5.2董事会

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 (5) 人组成,甲方委派 (3) 人,乙方委派 (2) 人。董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董事会过半数后生效: (1)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2)制定项目运作方案和管理团队考核目标;

(3)制定项目运营方案;

(4)决定项目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 2.5.3监事会

项目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任监事会主席。甲方委派一名监事,乙方委派一名监事,一名监事由项目公司的职工担任。监事会主席由甲方委派的监事担任。除本合同约定外,监事会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5.4总经理

总经理由公司董事会选聘。

2.5.5财务人员

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公司设财务总监一人由甲方委派,财务经理一人由乙方委派。

2.6项目公司的运营

2.6.1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负责组织项目施工管理团队,负责合作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

2.6.2项目管理团队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2.7项目公司财务管理

2.7.1项目公司所涉的会计、税务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理。

5.7.2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

2.8项目公司风险

2.8.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项目风险而形成的损失由甲乙双方按项目公司股权比例进行负担。

2.9项目退出及移交

项目移交: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项目运营情况提前接收。

2.10其他

2.11.1项目公司的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均应当符合本协议的约定。2.11.2除本合同约定外:甲乙双方根据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行使股东会的表决权;项目公司的成立时间及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

三、相关建议

目前我县实施PPP投资有两个政策限制有待突破

1.建议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

项目投资建设合作合同》进行投资建设,与乙方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进行工程施工总承包。

2.我县项目为纯公益性项目和提供公共产品的项目,须配置资源给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回报的保证,而我县目前有现金流的资源只有土地收益权的出让,建议尽快完善土地作为匹配资源注入项目的相关手续。

发包人: 承包人:

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PPP模式合同文本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简称“项目合同”),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实施所订立的合同文件。

本章应就项目合同全局性事项进行说明和约定,具体包括合同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合同签订的背景和目的、声明和保证、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体系构成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名称与涉及合同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市政府”、“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的相关术语,如 “服务范围”、“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 “开工日”、“试运营日”、“特许经营期”等。

(4)涉及合同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第2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项目合同,对合同签署的相关背景、目的等加以简要说明。

第3条.声明和保证

项目合同各方需就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合同的相关事项加以声明和保证,并明确项目合同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的声明。 (2)关于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的声明。 (3)关于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的声明。

(4)关于对所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保证或承诺。 (5)关于诚信履约、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的保证。 (6)其他声明或保证。 第4条.合同生效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约定,涉及项目合同生效条件的,应予明确。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条应明确项目合同的文件构成,包括合同正文、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等,并对其优先次序予以明确。

第二章 合同主体

本章重点明确项目合同各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条.政府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政府主体,应是具有相应行政权力的政府,或其授权的实施机构。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政府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政府主体出现机构调整时的延续或承继方式。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政府主体拥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 (2)行使项目合同约定的权利。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概括约定政府主体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遵守项目合同、及时提供项目配套条件、项目审批协调支持、维护市场秩序等。

第7条.社会资本主体 1.主体资格 签订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主体,应是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或其他投资、经营主体。

本条应明确以下内容:

(1)社会资本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情况。 (2)项目合作期间社会资本主体应维持的资格和条件。 2.权利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主要权利: (1)按约定获得政府支持的权利。

(2)按项目合同约定实施项目、获得相应回报的权利等。 3.义务界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如按约定提供项目资金,履行环境、地质、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等。

4.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如以设立项目公司的方式实施合作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明确项目公司的设立及其存续期间法人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机制等事项,如:

(1)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住所、组织形式等的限制性要求。 (2)项目公司股东结构、董事会、监事会及决策机制安排。 (3)项目公司股权、实际控制权、重要人事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如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还应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投资金额、股权比例、出资方式等;政府股份享有的分配权益,如是否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益,在利润分配顺序上是否予以优先安排等;政府股东代表在项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安排,如在特定事项上是否拥有否决权等。

第三章 合作关系

本章主要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关系的重要事项,包括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排他性约定及合作的履约保证等。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8条.合作内容

项目合同应明确界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主要事项,包括: 1.项目范围 明确合作项目的边界范围。如涉及投资的,应明确投资标的物的范围;涉及工程建设的,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涉及提供服务的,应明确服务对象及内容等。

2.政府提供的条件

明确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的主要条件或支持措施,如授予社会资本主体相关权利、提供项目配套条件及投融资支持等。

涉及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授予特许经营权等特定权利的,应明确社会资本主体获得该项权利的方式和条件,是否需要缴纳费用,以及费用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程序等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政府授予权利的使用方式及限制性条款,如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

3.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应承担的主要工作,如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4.回报方式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在合作期间获得回报的具体途径。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项目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使用者付费、使用者付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政府付费购买服务等方式。

5.项目资产权属

明确合作各阶段项目有形及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的归属。

6.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明确合作项目土地获得方式,并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对项目土地的使用权限。 第9条.合作期限

明确项目合作期限及合作的起讫时间和重要节点。 第10条.排他性约定

如有必要,可做出合作期间内的排他性约定,如对政府同类授权的限制等。 第11条.合作履约担保

如有必要,可以约定项目合同各方的履约担保事项,明确履约担保的类型、提供方式、提供时间、担保额度、兑取条件和退还等。对于合作周期较长的项目,可分阶段安排履约担保。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本章重点约定项目投资规模、投资计划、投资控制、资金筹措、融资条件、投融资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或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

第12条.项目总投资 1.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1)对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总投资及构成,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等。合同应明确总投资的认定依据,如投资估算、投资概算或竣工决算等。

(2)对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在合同中明确受让价款及其构成。

2.项目投资计划

明确合作项目的分年度投资计划。 第13条.投资控制责任

明确社会资本主体对约定的项目总投资所承担的投资控制责任。根据合作项目特点,可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全部超支责任、部分超支责任,或不承担超支责任。

第14条.融资方案

项目合同需要明确项目总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到位计划,包括以下事项: (1)项目资本金比例及出资方式。 16

(2)债务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如有必要,可约定政府为债务融资提供的支持条件。

(3)各类资金的到位计划。 第15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如政府为合作项目提供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支持,应明确具体方式及必要条件。

第16条.投融资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投融资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17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投融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前期工作内容、任务分工、经费承担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18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明确项目需要完成的前期工作内容、深度、控制性进度要求,以及需要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于超出现行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特殊规定,应予以特别说明。如包含工程建设的合作项目,应明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要求;包含转让资产(或股权)的合作项目,应明确项目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前期工作要求。

第19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项目合同应分别约定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所负责的前期工作内容。 第20条.前期工作经费

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主体分别承担的前期工作费用。对于政府开展前期工作的经费需要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应明确费用范围、确认和支付方式,以及前期工作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

第21条.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政府应对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1)协调相关部门和利益主体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2)对社会资本主体的合理诉求提供支持。 (3)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 第22条.前期工作监管

若需要设定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监管费用的安排等事项。

第23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前期工作中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六章 工程建设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工程建设条件,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变更管理,实际投资认定,工程验收,工程保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合作项目。 第24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项目合同可约定政府为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如建设用地、交通条件、市政配套等。

第25条.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包括项目建设期各阶段的建设任务、工期等要求。

(2)项目达标投产标准,包括生产能力、技术性能、产品标准等。 (3)项目建设标准,包括技术标准、工艺路线、质量要求等。

(4)项目安全要求,包括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体系、安全事故责任等。 (5)工程建设管理要求,包括对招投标、施工监理、分包等。 第26条.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项目合同应明确需要履行的建设审查和审批事项,并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责任,以及政府应提供的协助与协调。

第27条.工程变更管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方案变更(如工程范围、工艺技术方案、设计标准或建设标准等的变更)和控制性进度计划变更等工程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方法和处置方案。

第28条.实际投资认定

项目合同应根据投资控制要求,约定项目实际投资的认定方法,以及项目投资发生节约或出现超支时的处理方法,并视需要设定相应的激励机制。

第29条.征地、拆迁和安置 项目合同应约定征地、拆迁、安置的范围、进度、实施责任主体及费用负担,并对维护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后续遗留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第30条.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遵照国家及地方主管部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验收管理的规定执行。项目验收通常包括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验收的计划、标准、费用和工作机制等要求。如有必要,应针对特定环节做出专项安排。

第31条.工程建设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建设期需要投保的相关险种,如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等,并落实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注意保险期限与项目运营期相关保险在时间上的衔接。

第32条.工程保修

项目合同应约定工程完工之后的保修安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保修期限和范围。

(2)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和义务。 (3)工程质保金的设置、使用和退还。 (4)保修期保函的设置和使用。 第33条.建设期监管

若需要,可对项目建设招标采购、工程投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等事项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应在合同中明确监管的主体、内容、方法和程序,以及费用安排。

第34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建设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七章 政府移交资产

本章重点约定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移交资产的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政府向社会资本主体转让或出租资产的合作项目。 第35条.移交前准备

项目合同应对移交前准备工作做出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

(3)负责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等。 第36条.资产移交

合同应对资产移交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1)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2)进度安排。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设施设备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37条.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资产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运营的外部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改造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运营支出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适用于包含项目运营环节的合作项目。 第38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政府为项目运营提供的外部条件,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特定资源及其来源、数量、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来源、来水量、进水水质等。

(3)对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 第39条.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项目合同应约定试运营的安排,如: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 (2)试运营的期限。 (3)试运营期间的责任安排。 (4)试运营的费用和收入处理。 (5)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

(6)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第40条.运营服务标准

项目合同应从维护公共利益、提高运营效率、节约运营成本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服务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2)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3)技术标准,如污水厂的出水标准,自来水厂的水质标准等。 (4)服务质量,如普遍服务、持续服务等。

(5)其他要求,如运营机构资质、运营组织模式、运营分包等。 第41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如: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承担责任。 (4)各方利益调整方法或处理措施。 第42条.运营维护与修理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运营维护与设施修理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项目日常运营维护的范围和技术标准。 (2)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制度。 (3)大中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管理等。 第43条.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合作项目,项目合同应对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投资控制、补偿方案等进行约定。

第44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项目合同应约定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主副产品(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等)的权属和处置权限。

第45条.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计量方法、标准、计量程序、计量争议解决、责任和费用划分等事项。

第46条.运营期的特别补偿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间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社会资本主体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程序及协商机制等。

第47条.运营期保险

项目合同应约定运营期需要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责任期间、保额、投保人、受益人、保险赔偿金的使用等。

第48条.运营期政府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社会资本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政府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别监管措施,并与社会资本主体议定费用分担方式,如:

(1)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

(2)政府临时接管的触发条件、实施程序、接管范围和时间、接管期间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第49条.运营支出

项目合同应约定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成本和费用范围,如人工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财务费用、保险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

第50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运营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项目

本章重点约定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过渡期、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质量保证及违约责任等。 本章适用于包含社会资本主体向政府移交项目的合作项目。 第51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项目合同应约定项目合作期届满前的一定时期(如12个月)作为过渡期,约定过渡期安排,以保证项目顺利移交。内容一般包括:

(1)过渡期的起讫日期、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2)各方责任和义务,包括移交期间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3)负责项目移交的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如移交委员会的设立、移交程序、移交责任划分等。

第52条.项目移交

对于合作期满时的项目移交,项目合同应约定以下事项:

(1)移交方式,明确资产移交、经营权移交、股权移交或其他移交方式。 (2)移交范围,如资产、资料、产权等。 (3)移交验收程序。

(4)移交标准,如项目设施设备需要达到的技术状态、资产法律状态等。 (5)移交的责任和费用。 (6)移交的批准和完成确认。 26

(7)其他事项,如项目人员安置方案、项目保险的转让、承包合同和供货合同的转让、技术转让及培训要求等。

第53条.移交质量保证 项目合同应明确如下事项:

(1)移交保证期的约定,包括移交保证期限、保证责任、保证期内各方权利义务等。

(2)移交质保金或保函的安排,可与履约保证结合考虑,包括质保金数额和形式、保证期限、移交质保金兑取条件、移交质保金的退还条件等。

第54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项目移交过程中各方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

本章重点约定合作项目收入、价格确定和调整、财务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55条.项目运营收入

项目合同应按照合理收益、节约资源的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的收入范围、计算方法等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合同附件中描述。

(1)社会资本主体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范围及计算方法。 (2)社会资本主体在项目运营期间可获得的其他收入。

(3)如涉及政府与社会资本主体收入分成的,应约定分成机制,如分成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税收责任等。

第56条.服务价格及调整

项目合同应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合理约定项目服务价格及调整机制。

1.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及调整

(1)执行政府批准颁布的项目服务或产品价格。

(2)遵守政府价格调整相关规定,配合政府价格调整工作,如价格听证等。 2.项目合同约定的价格及调整 (1)初始定价及价格水平年。

(2)运营期间的价格调整机制,包括价格调整周期或调价触发机制、调价方法、调价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等。

第57条.特殊项目收入

若社会资本主体不参与项目运营或不通过项目运营获得收入的,项目合同应在法律允许框架内,按照合理收益原则约定社会资本主体获取收入的具体方式。

第58条.财务监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事关公共利益,项目合同应约定对社会资本主体的财务监管制度安排,明确社会资本主体的配合义务,如:

(1)成本监管和审计机制。 (2)年度报告及专项报告制度。 (3)特殊专用账户的设置和监管等。 第59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项目合同应明确各方在收入获取、补贴支付、价格调整、财务监管等方面的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可视影响将违约行为划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并分别约定违约责任。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本章重点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和法律变更的处理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0条.不可抗力事件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的类型和范围,如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考古文物等。

第61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及其影响后果评估程序、方法和原则。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标准。

第62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项目合同应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如及时通知、积极补救等,以维护公共利益,减少损失。

第63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项目合同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分别约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可协商变更或解除项目合同;造成合同履行中断,可继续履行合同并就中断期间的损失承担做出约定;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应约定解除合同。

第64条.法律变更

项目合同应约定,如在项目合同生效后发布新的法律、法规或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影响项目运行或各方项目收益时,变更项目合同或解除项目合同的触发条件、影响评估、处理程序等事项。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本章重点约定合同解除事由、解除程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财务安排、项目移交等事项。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65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种可能导致合同解除的事由,包括: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2)发生法律变更,各方不能就合同变更达成一致。 (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4)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 (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

(6)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66条.合同解除程序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解除程序。 第67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项目合同中具体约定各种合同解除情形时的财务安排,以及相应的处理程序。如:

(1)明确各种合同解除情形下,补偿或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应体现违约责任及向无过错方的利益让渡。补偿或赔偿额度的评估要坚持公平合理、维护公益性原则,可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补偿或赔偿计算公式。

(2)明确各方对补偿或赔偿计算成果的审核、认定和支付程序。 第68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事宜,可参照本指南“项目移交”条款进行约定。

第69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结合项目特点和合同解除事由,可分别约定在合同解除时项目接管、项目持续运行、公共利益保护以及其他处置措施等。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其他章节关于违约的未约定事项,在本章中予以约定;也可将关于违约的各种约定在本章集中明确。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0条.违约行为认定

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及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事项。 第71条.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项目合同应明确违约行为的承担方式,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补救措施等。

第72条.违约行为处理 项目合同可约定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如违约发生后的确认、告知、赔偿等救济机制,以及上述处理程序的时限。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本章重点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本章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3条.争议解决方式 1.协商

通常情况下,项目合同各方应在一方发出争议通知指明争议事项后,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协商条款的编写应包括基本协商原则、协商程序、参与协商人员及约定的协商期限。若在约定期限内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问题,则采用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争议。

2.调解

项目合同可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明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议事原则,调解程序,费用的承担主体等内容。

3.仲裁或诉讼

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争议,合同各方可约定采用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采用仲裁方式的,应明确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第74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各方对合同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本章约定项目合同的其他未尽事项。 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 第75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可对项目合同变更的触发条件、变更程序、处理方法等进行约定。项目合同的变更与修订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76条.合同的转让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允许转让;如允许转让,应约定需满足的条件和程序。 第77条.保密

项目合同应约定保密信息范围、保密措施、保密责任。保密信息通常包括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78条.信息披露

为维护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提高项目透明度,合同各方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约定,向对方或社会披露相关信息。详细披露事项可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79条.廉政和反腐

项目合同应约定各方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第80条.不弃权

合同应声明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81条.通知

项目合同应约定通知的形式、送达、联络人、通讯地址等事项。 第82条.合同适用法律

项目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83条.适用语言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订立及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语言。对于采用多种语言订立的,应明确以中文为准。

第84条.适用货币

明确项目合同所涉及经济行为采用的支付货币类型。 第85条.合同份数

项目合同应约定合同的正副本数量和各方持有份数,并明确合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86条.合同附件

项目合同可列示合同附件名称

第19篇:PPP项目方案

PPP(公私合作关系)项目实施建议方案

什么是PPP

(一)基本概念、核心理念

PPP,即公私伙伴关系是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为提供公共服务而建立起来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用商业协议来确立,公共部门将融资、建设、运营风险转嫁给私营部门,并与私营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来提供公共服务。在这样的框架下,PPP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BOT(建设-运营-转让)和BOOT(建设-运营-拥有-转让)等。一般而言,按照私人部门的参与程度和公共部门将各类风险向私营部门转移的程度会产生多种PPP模式,如BOT,BOOT,DBFO等。

PPP的核心理念是追求资金最佳使用价值,通过引进社会资本,发挥公私双方各自优势,紧密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得到最优的投资回报及社会公共效益,实现公共财政或者公共资源的价值最大化。

(二)PPP的比较优势

相对于政府传统项目开发模式及公共融资方式,PPP有以下 比较优势:

1、提高公共财政使用效率

PPP项目一般由社会私人资本或者联合体融资建设及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共用财政投入很少,较好发挥了“四两拨千斤”的杠杆作用,这对公共财政短缺的情况下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有比较重要的意义。

同时,由于捆绑了建设和经营,并以服务和产出付费,使得私人部门能够发挥最大的能动性,通过创新、自我施压等避免项目成本超支。在风险管理上的合理分配和良好的合作机制也使得项目失败的概率大大降低,避免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2、保障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

评审中标的私人资本或联合体组建项目公司建设项目并提供公共服务。联合体一般是由建设方、融资方、运营方组成的利益共同体,它比传统开发模式具有更好的内部协调能力。 另外,很多PPP项目通过引进国际知名建设、管理机构,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3、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

合理的PPP模式可以平衡公私双方的权责利。在风险分配上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将风险分配给最有能力承担的一方。同时,全寿命周期特点使得合同具有较大的灵活空间,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机制既能维护共用部门的利益,也能最大限度满足私人资本的诉求。

(三)PPP实施背景

十八大以来,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逐渐成

为政策主线。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发展是重中之重,稳增长的任务尤其艰巨。在此背景下,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财政部预计2020年城镇化率达到60%,由此带来的投资需求约为42万亿元人民币,每年需要资金约7万亿。然而作为城镇化建设主力的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巨大,各级政府直接债务约11万亿,或有负债约7万亿。在当前土地收入成为地方债务主要还款来源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的正常波动都足以影响地方财政,进而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 要改变这种困境,最关键的是创新投融资体制,改变传统政

府投资模式。PPP模式积极引入社会私人资本,参与城镇化建设,在保障资金来源、引入先进的建设和管理经验、保证项目和公共服务质量上有较大优势。

(四)PPP法律依据

PPP模式在本质上是鼓励社会非公有资本参与社会基础设施

建设和基础服务提供,我国早在2005年就出台《国务院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36条”,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其中就有“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条款。 2010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明确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及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和社会事业领域。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PPP适用领域

PPP项目的实施过程是引入社会私人资本组建联合体,授予特许经营期,由其自主融资建设和经营该项目,通过项目本身收费或政府对服务的付费收回投资成本,实现投资收益。特许期满,项目移交政府或续约经营。原则上,所有能满足这个特点的政府投资项目都具备采用PPP模式的可能。 在经济基础设施中,有公路、桥梁、铁路、电信等设施,不实行收费的交通设施(如海南地区)可以通过政府对流量付费的方式实现收益。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有体育场、医院、学校、政府办公楼、会议中心、供水、排污、监狱、歌剧院、保障房、旅游设施等,这些项目大多可以通过消费者付费形成闭环,不足部分亦可由政府根据流量付费进行补充。

在具体实施中,相应PPP项目一般由上述各领域政府专业主管部门联合政府投融资平台组成招商主体,成为项目发起方。由专业主管部门代表公共部门负责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审查,维护公共利益。

二、PPP实施路径

(一)项目发起

1、明确需求

拟建项目相应级别的行业主管部门,如市级项目由交通局、环卫局、教育局等根据行业需求分析报政府及发改委申请投资立项。需求应量化,尤其对于拟用PPP模式开发的项目,量化的需求是在支付环节提供绩效标准的重要依据,比如,每年需新增垃圾处理多少吨。需求分析是确定投资规模、投资方式的前提。

也可由相关专业国有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上述需求,并报政府立项。

2、评估方案 在需求分析基础上,上述部门进一步对备选方案进行评估。主要是开发方式的选择。由于PPP开发模式前期工作较长、过程复杂、专业性强、总投资大,因此不是所有的项目都适用PPP模式。有些可能更适合传统采购方式,如BT或代建。对于确需进行PPP模式开发的,也要为该项目确立一个参考标准,即如果按照传统政府采购模式(PSC)开发,需要的总投资和产生的效益,以便为引入PPP模式提供充分的依据。

3、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由以上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独立进行,或通过权威中介机构提供分析报告。 在可行性研究中,商业预测较为关键,它可以使政府在大量花费资源开发项目之前就能够对合作伙伴关系的适用性有所认识,且对于分析招商过程中私人部门是否胜任、确定合理底标有意义。

PPP项目涉及私人资本的引入。较为严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对于量化项目风险和成本,确定净利润,形成有吸引力的商业预测,从而降低招商难度有帮助。同时也是政府选择开发模式的参考依据。 国际上一些失败的PPP案例大多源于对市场风险预测不足,导致收支难以平衡,最后破产,由政府接管提供公共服务,无形中也增加了公共资源的浪费。

4、征询意见

就拟建PPP项目征询监管方、专家、终端用户等的意见有助于发现潜在问题,并在完善后发布切实可行的招商文件。

5、确定决策文件

在项目发起的最后阶段,通过分析需求及初步的可行性研究之后,应形成相关确定性文件,比如绩效标准,风险管理方式,项目公司运营模式,招商程序,融资安排以及监管方案等。 这是开展项目招商工作的前提,也是政府在PPP项目中需要做的基础工作。

(二)项目招商

1、成立招商小组 招商主体一般由项目所在行业专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组成。招商主体可以进一步委托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资产运营公司为招商代理,并与其组成招商工作小组。

为完成招商工作,招商工作小组应聘请相应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和技术顾问等。在成功招商后,顾问团队可以进入项目公司继续提供咨询服务,顾问费用由项目公司支付。

2、发布招商文件

招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与潜在对象初步接触,向政府有关部门和融资机构进行咨询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招商边界条件。如,合同结构,特许经营协议,费用结算方式,项目公司的组织形式,招商的范围等。这些内容构成完整的招商方案。在获得政府批准后,由招商工作小组正式发布招商文件。

3、确定短名单

招商文件发布后,招商工作小组负责接待意向投资者,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后,与意向投资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并接收投资建议书。

招商工作小组应从大量的投标方筛选优质的对象确定短名单进入谈判环节。过低的门槛虽然可以使得竞标过程比较激烈,但也容易增加谈判工作难度。由于PPP项目的特殊性和长期性,单一的指标,如利润率、成本收益等无法确定最合适的合作伙伴。

以往一些PPP案例中不乏为中标而故意压低条件,但最后却无法维持,转而由政府接手的现象。

4、谈判及评审

专家和顾问团队应根据项目的特点,从成本效益、技术创新、管理经验等各方面予以分析比对,尽量以推荐而非打分的方式出具意见。当前PPP项目的行业经验不足以用过于精细的方式进行评选。 评审工作应充分考虑PPP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这个特点。对投资者的经验、技术、实力以及创新能力应予以重视,前者甚至比价格更为重要。

5、签约 最后由招商主体的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与胜出的投资者或联合体进行签约,授予PPP项目一定年限的特许经营权,并签订合同,由其负责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如有外资参与,还需要由拟参股项目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与其签订合资协议等其它合同。

成功的招商工作是PPP项目达成预期的前提,必须审慎、周全,一般历时约半年至一年。

(三)组建项目公司

1、股东构成

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投资者或联合体出资组建特殊目的项目公司(SPV)。一般代表政府公共利益的国有企业或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应进入项目公司,参与董事会及日常经营管理。

2、融资来源

项目公司的资金来源包括股本和债务。股本由股东出资,债务资金则由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为丰富融资结构,满足融资要求,也可以吸收一些次级债和优先股。

国际上项目公司的股本在资金来源中占比较小,一般不足20%。国内一些PPP案例中,这一比例稍高,但一般不超过1/3,大部分开发资金应通过项目本身的融资能力实现。

3、管理层

由股东方、融资方组成的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经营工作,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处理项目公司在开发建设和运营中的问题,并在统一招标、公开信息方面提供保障。

4、协调委员会

由股东方、政府代表、专家顾问等组成协调委员会,对于项目公司内外部利益冲突,进行协调解决,也可以致力于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对于冲突的解决,一般先由协调委员会进行协调,然后是协调委员会下设的专家委员会进行专业性评判,最后才是选择仲裁诉讼等,这有利于保障合作伙伴关系及各方利益。

(四)风险管控

1、风险分配 PPP项目的风险类型主要有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收入风险、财务风险、法规/政治风险、环境风险、不可抗力风险及以上各种风险组合所导致的项目失败风险。

各类风险分配遵循“最优承担”原则,即由最有能力处理的一方来承担。这能降低风险的边际成本,达到PPP项目资金的最佳使用价值。

技术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收入风险、财务风险等由项目公司承担,但其中也有属于政府责任部分,比如土地权属、服务及产品规格定义错误、政府要求变化、支付违约等,需在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

法规政治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应根据双方的权责进行分担,一般政府公共部门承担较多此类风险。 另外,还应引入商业保险,用于转移不确定性大、损失额度大的风险,如某些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项目重大损失。

风险分配在签约性谈判阶段已经完成,并体现在合同及特许经营协议中。

在建设经营阶段,主要是充分发挥经营管理层和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及时识别、转移、化解相应风险。

2、多级监管

项目公司应设置多级监管体系,以保障项目进度、服务质量及公共利益。

常见的监督体系分三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检查,协调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定期也可以随机抽查,项目公司内部审计监察团队需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服务等进行常规检查。

3、收益分享、风险共担

PPP项目是全寿命周期合作。在较长的特许经营期内,全寿命周期的特点是双方无法在一开始就预见所有可能的情况。这就需要公私双方本着合作伙伴的精神,对项目未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收益预留足够的协商空间。

如果项目实际收益过高,意味着项目中公共利益被低估,在到达预设阀值后,双方应启动谈判,就合理分配超额收益进行协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缩短特许期或者降低支付标准实现。 反之,如果项目自投入运营后,因非主观原因长期陷入亏损,经营困难,在达到预设阀值后,同样应启动谈判机制。可以通过延长特许经营期或给予补贴等方式予以调整。如著名PPP项目英法海底隧道因市场原因,客流受影响,经营恶化,政府遂将特许经营期延长至99年,但因财务状况恶化,最终破产。如能更早地对风险进行分担,也许这个项目结果会更乐观。

(五)项目移交

1、完整移交

特许经营期到期后,项目公司应根据合同和特许经营协议将相应资产和服务无偿完整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或公司。

完整移交指的是项目资产在移交后完整可用。为保障完整性,项目公司应缴纳一定的维修保障资金或者签署附加协议,在一定周期内,比如一年,资产运作和服务提供基本不受移交带来的负面影响。

2、后续管理

政府部门作为PPP项目的最终接收方,在特许经营协议到期后,一般有三种后续管理思路。 一是与原资产经营团队续约,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新的特许经营协议。 二是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国有企业接管,提供公共服务。 三是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聘请更为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

三种方式各有利弊,应根据资金价值最大化、维护共用利益的原则进行选择。

三、国内外PPP实施案例

(一)成功案例

1、《上海老港垃圾处理厂四期项目(PPP)》 (1)项目实施过程:

由市容环卫局和上海城投组成招商主体,计划通过国际招商,引进拥有一流垃圾处理技术和丰富运营管理经验的国际投资者。 市容环卫局、城投委托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上海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招商代理,并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2002年12月开始招商前期准备,由市容环卫局、城投及招商代理组成招商工作小组,并聘请天达律师事务所为法律顾问、城市建设研究院为技术顾问。 2003年4月9日~4月30日,招商代理发布招商文件。

8月12日,ONYX联合体和惠记联营两家投资竞争人向招商代理递交了投资建议书。2003年8月经过投资建议书的评审、竞争性谈判、确定候选投资人和签约性谈判,最终ONIX与中信泰富组成的联合体胜出。

2003年12月23日,市容环卫局和项目公司股东代表草签了特许权协议及相关附件,环卫局、城投和项目公司签订了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ONIX与中信泰富组成的联合体与上海市城投环境组成合资公司,负责老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四期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期20年,是我国首个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公司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市容环卫局、上海城投与项目公司签订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并委托上海城投在垃圾收费机制尚未建立之前支付相关垃圾处理费用。 (2)项目结果及评价

上海老港生活垃圾填埋场四期项目于2005年2月21日进入试运行,主体工程于12月12日正式投入运营。施工建设进度比较快,工程质量明显高于老港三期。 该项目总体较为成功,有以下几点可以借鉴:

招商目标清晰,招商程序合理,有明确的项目小组工作模式,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建立了有效的沟通协调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时政府监管也到位。唯一不足的是政府层面缺乏一个统一调度的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市容环卫局显然无法使项目在各部门协调上更为顺畅。如优惠政策的落实,相关部门的批复等。

(二)不成功案例

1、国家体育场(鸟巢)PPP项目

国家体育场工程总占地面积21公顷,建筑面积25.8万平方米,项目2003年1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28正式竣工。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国家体育场的融资和建设工作,北京中信联合体体育场运营有限公司负责30年特许经营期内的国家体育场赛后运营维护工作。

2003年8月9日,中标人中国中信集团联合体分别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奥组委、北京市国有资产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特许权协议》、《国家体育场协议》和《合作经营合同》三个合同协议。之后,联合体与代表北京市政府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组建了项目公司——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总投资为313900万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政府出资58%,中信联合体出资42%。在中信集团联合体42%的投资中,中信集团所占比例为65%、北京城建集团所占比例为30%、美国金州公司所占比例为5%。 项目结果:

奥运会过后,由于缺乏足够的商业效益支撑,鸟巢运营陷入困境,并与2009年8月29日,通过签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场运营维护管理协议》,对鸟巢进行股份制改革,由政府接手运营。 问题总结:

由于项目的特殊性,政府在项目中干涉较多,无论从设计、施工还是运营,使得项目公司非常被动,最后因商业预期无法实现,而被迫由政府接手。

2、墨西哥收费公路工程项目

为弥补政府交通投资的不足,墨西哥政府在1989-1994年间实行“收费公路工程”,共计授予私营部门55条收费路的特许经营权,吸引私营资本超过100亿美元,将该国收费高速公路网由1989年的4500公里延长到1994年的9900公里。但由于项目特许经营方案设计不合理、建设成本增加、交通流量估算失实以及1994年12月爆发的墨西哥“龙舌兰危机”引发的比索大幅贬值,导致私营项目公司运营困难,纷纷倒闭。墨政府被迫成立专门的政府信托基金来接收23条收费路烂摊子,与此同时,墨政府将仍由私营部门营运的32条收费路的特许经营期限延长至20年以上,以增强项目的投资回报能力。 问题分析:

主要是招投标设计不合理。一是项目“最短特许经营期方案获胜”的中标标准直接导致特许经营期限过短(最初中标项目的最长期限仅为15年),收费过高。二是过于宽松的竞标人资格初选条件使得许多中标人对前期工程设计投入不够,导致项目建设开始后投资远超预算,造成项目完工滞后。

3、菲律宾电力供应项目

菲律宾政府于1987年7月发布第215号政府令,向私营部门开放电力市场,允许私营投资者以BOT(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独立电厂,向国家电力公司售电。1991-1993年短短三年间,国家电力公司就完成25个BOT合同谈判,涉及新增发电装机300万千瓦以上。1993年,菲政府宣布度过电力短缺危机。当时菲国内普遍认为电力危机后经济将快速增长,电力需求也将同步增长。基于以上市场预测,菲政府制订了电力部门继续大发展的规划。国家电力公司也按照这个规划继续与私营部门合作通过BOT模式扩大发电装机容量。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国家电力公司出于种种原因,仍与私营部门签订了总装机为284.1万千瓦的BOT协议。随着危机的深化,菲电力系统供给过剩问题凸现。与此同时,国家电力公司PPP项目运作能力和经验不足以及BOT合同风险分担设计不合理带来的严重后果也开始显现。当初电力公司和独立电厂BOT合同中的购电协议均采取了“take-or-pay”条款,即电力公司按照电厂发电量而不是实际调度上网电量支付费用,承担全部市场需求变化风险。这导致电力公司最终又将此部分额外电力的购买费用转嫁给消费者,造成电价高涨。 问题分析:

风险分担机制不合理,市场风险大部分应由项目公司承担,国家承担全部市场风险,必将转嫁给消费者,损伤经济。

以超大型准经营性项目(总投资100亿元以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为例。轨道交通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无法通过票款收入收回全部投资并实现盈利,针对这一难题,本方案采用结构化融资技术,将项目有效分割并组合,提出一种复合的项目融资模式。

方案设计: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PPP)+投融资建设(BT)组合的模式。

1、项目投资建设

轨道交通项目可分A、B两部分投资建设(假设总投资100亿元)。A部分主要为土建工程,约占总投资70%,为70亿元;B部分主要包括车辆、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等机电设备,约占30%,为30亿元。

A部分投资建设,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即投资方与政府授权主体签署《投资建设合同》,并独资成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在3-5年内回购,政府提供回购担保。

B部分投资建设,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出资(如6:4股权比例)成立特许经营公司,负责B部分的投资建设。

2、A部分资产租赁:投资方单独投资建设的A部分建设完成移交政府后,政府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将A部分资产租赁给特许经营公司使用。

3、特许经营(A+B两部分资产):政府监管单位与特许经营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项目资产)的维护和相关资产更新,以及站内的商业经营。特许经营公司,通过地铁票款收入及站内商业经营收入回收B部分的投资。

4、B部分资产移交: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特许公司将B部分项目设施完好地、无偿移交给市政府指定部门。

5、模式设计理由:采用复合PPP模式,即公私合作制+投融资建设组合的模式,主要考虑到国家层面政策导向、投资方合理投资收益及政府建设资金缺乏等几个方面因素。

A.PPP模式是国务院层面大力推行模式,本模式设计中以PPP模式为核心,提领整个项目合作框架,使得项目合法性、融资落地及后期运营规范等方面都更具有保障性。

B.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投资)都采用单一PPP模式,项目的投资回收期太长(以北京地铁4号线为例,B部分46亿元投资,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10%,回收期16年)。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投资回收期保守估计超过30年,是任何企业都无法承受的。因此投资金额较大的A部分可采用投融资建设的模式,合理缩短企业投资回收期。

C.此外,若整个项目A、B两部分都采用单一PPP模式,为使项目达到一个合理的收益水平(如10%内部收益率,15年投资回收期),政府每年需要补贴费用大大增加,巨额补贴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

D.就项目A部分而言,也可采用政府自建,然后将资产租赁给投资方与政府成立的特许经营公司,但政府方面资金压力较大,目前来看不太现实。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是A部分采用投融资建设方式,投资方能够缩短投资回收期的同时,政府也减轻了项目建设资金压力。

E.项目A部分投融资建设方式也可适当变形,如采取投融资建造+土地联动的方式(BTR),即投资方可摘牌地铁沿线配套的商住用地,冲抵部分投资款。

6、模式重点说明

1)合法性文件:投资方投融资建设A部分项目政府应通过人大决议,并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特许经营权授权文件。

2)特许经营公司股权:在特许经营公司中,我方股权比例应低于50%,原因在于我方只是参与项目的运营,而非主导,控股方应为政府方面授权主体(轨道公司)。

3)项目融资: 项目资本金部分可考虑引入信托、资管计划及保险资金等多种形式。项目贷款部分,需要提前与国开行及四大国有行等实力雄厚的银行对接,研究银团贷款落地的问题。

4)招标方式:由于目前法规层面对PPP模式没有完整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与当地政府部门充分沟通,在大的政策支持及现有招投标法框架下,先行先试,最终实现投资建设施工总承包一体化招标。

5)项目A、B两部分的分割:不同线路的客流收入情况、建设成本、票价政策等因素存在差异,投融资建造模式与单一PPP模式的比例可以在本方案基础比例上进行微调。即如果线路的经济特征较好,那么投融资建造部分的比例可以下调,反之则上调。

6) 票价与客流预测:票价与客流预测是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需要与当地发改委相关部门充分沟通票价政策,并需要第三方专业公司提供客流预测数据。

7)特许经营收入调整机制:项目投资体量大,特许经营期限长,运营效益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学、灵活的调整机制是成功实施项目的关键。

A.票价调整机制:在政府核定票价与社会投资商业化运作所需要的商业化票价之间,建立科学、合理的票价调整机制。

政府核定票价:政府监管部门根据现有政策,结合客流数据确定的平均人次票价。

商业化票价:政府核定票价基础上,锚定与特许公司经营成本紧密相关的电价、工资、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建立票价调整公式,依据该调整公式计算出来的票价为商业票价。

政府核定票价与商业票价之间的差额部分,由政府与投资方按一定比例分担,以反映项目运营成本的正常变化。票价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特许经营公司运营成本正常增长的问题。

B.租金调整机制

A部分投资建设完成后,政府将资产租赁给特许公司并收取租金。在项目特许经营期,租金将作为分担客流风险和调节运营收益的手段:实际客流低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减免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当实际客流高于预测客流一定比例时,政府提高特许公司应支付的租金。

租金调整机制的核心是解决客流波动对特许经营造成较大风险的问题。

7、投资退出机制

在实际客流与预测客流严重背、政策调整、政府违约及不可抗力等情形下,投资方可合理退出,且政府需要给予投资人以公允价格补偿。

9)资源整合:一般投资人须与轨道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形成联合体参与特许项目的投资建设,可大大增强对政府的项目谈判地位,同时也有助于提高项目投资、建设及运营管理效率。

第20篇:ppp项目投融资

吴亚平主任表示,做PPP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万万不能”。一是一定有敬畏之心,一定要有专业;二是有钱不能任性,但是做PPP没钱也是万万不能的。他分析了项目可融资性的三大决定因素,并提出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具体路径建议。

2018年6月11日,中国PPP咨询机构论坛、E20环境平台、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排水专业委员会联合主办,国祯环保协办的“城市排水PPP模式健康发展及案例实践专题研讨会”在合肥举行。在研讨会的第一单元我国“PPP政策导向与排水市场化机遇”主题演讲环节,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研究所体制政策室主任吴亚平作了“再论PPP项目的可融资性”为主题的发言。

吴亚平主任表示,做PPP有两个非常重要的“万万不能”。一是一定有敬畏之心,一定要有专业;二是有钱不能任性,但是做PPP没钱也是万万不能的。他分析了项目可融资性的三大决定因素,并提出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具体路径建议。

PPP项目的可融资性取决于三大信用的组合

吴亚平主任指出,一个PPP项目的可融资性通常取决于三大信用的组合。 第一,看项目资产或者经营权/收费权的信用。这种来自于项目本身的可行性,如果这个项目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财务可持续、风险上可控,那就是一个好项目,在项目资产或经营权上的信用是良好的。比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大量的高速公路,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收费权有很好的信用基础,靠项目本身的资产信用就可以解决融资问题。投资者也愿意投,金融机构也愿意提供融资。

第二,如果说项目本身的信用不足,那要看投资主体是谁来做,也就是项目投资主体(城投或社会资本方)的信用。比如如果是央企来做,投资机构觉得这种主体挺好,信用不错,这样项目资产信用加主体信用有可能获得融资。专业能力、经营业绩、投资能力都是项目主体信用的加分项。

第三,政府的信用支持。如果项目现有的主体信用和资产信用还不够,那可以看第三个信用,即政府的信用支持。政府信用不是兜底,而是合规情况下的投资补助、运营补贴,以及风险上的分担。

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的途径 与三大信用组合相对应,增强PPP项目可融资性可以从以下方面上做好文章。

一是加强PPP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这是项目可融资性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资产/经营权的信用。实际上,PPP项目可行性研究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这是传统可研的范畴;另一个是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可行性研究。而PPP项目实施方案就是回答项目引入PPP模式可行性的问题,核心是商业交易层面的可行性,包括风险分担机制、投融资方案、投资回报机制、社会资本方准入条件、合同体系及PPP合同主要内容、监管和绩效考核等,进一步夯实项目资产的信用。因此,如果一个项目的可行性既回答了本身的工程、技术、财务的可行性,又把投资人和政府关切的交易问题解决了,这样就有可能找到相对靠谱的投资人。同时,作为金融机构,也会有意愿接手这种项目,愿意提供融资服务。

二是优选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产业资本)。专业至关重要。因为专业是社会资本方信用的重要基础。只有专业,才有可能了解项目所处行业领域的技术与经济特点,这是投资决策的前提条件,这是第一位的。只有专业,才有可能构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控机制,包括识别主要风险因素、分析其潜在影响及提出管控措施。只有专业,才有可能建立健全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包括创新商业模式、完善价格形成和调整机制以及设置必要的政府补助/补贴等。

而关于什么是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他认为可以分成两大类:第一类,需要通过经营获利的项目,比如说供水、污水处理、体育场馆、学校、医院等,工程和设备只是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而远非充分条件。比如体育场馆的经营属性应该更强些,项目工程和设备非常重要,这是一个基础;但有工程和设备只是成功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关键还在于运营能力和运营效果,也就是运营商或者运营商+建筑商的联合体,不然很难融资。第二类,工程和服务高度合一的项目,如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市政道路等,工程和设备基本决定了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它的可经营性非常弱,高速公路建成之后有没有车跑、能不能赚钱,很大程度上是听天由命了。首先需要把工程踏踏实实建好,工程和设备质量都很好了,剩下的运营和维护相对来讲是比较简单的。因此此轮PPP项目中,建筑企业投资的积极性比较高,这其实也是一种专业使然。

三是政府信用支持PPP项目融资。首先要明确,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只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包括PPP项目公司或融资平台等,承担支付/补贴责任,并不直接与金融机构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金融机构承担还贷或担保责任,不能出具承诺函、安慰函等文件。地方政府的使用支持如何实现,有几种方式可以去考虑。第一,政府切实做好PPP项目的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包括规定的一般预算支出10%这一天花板,且考虑地方财务综合财力。有了这样的论证,政府的信用是相对来讲可靠的。第二是做好中期财政规划,在地方政府需要付费或者补贴的前三年(T-3),可以编制中期财政规划,把项目纳入到中期财政规划中,并按其计入年度预算草案(T-1)和年度预算(T),给投资人、金融资本吃一颗定心丸。第三是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督促社会资本方履约。四是分担部分项目风险,比如最低需求风险等,确保风险得到合理分配。

建议金融资本参与项目研究论证

吴亚平主任还表示,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虽然有产业资本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作为其防风险的“安全垫”,但金融资本特别是银行实际上承担最大风险。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实施方案研究中,应听取银行等金融资本的意见和建议,在相关交易结构包括投融资方案、投资回报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以及融资条件设计中考虑或体现金融资本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此外,还可以请金融资本引荐专业化的社会资本方,促成政企合作。

他也建议地方政府加强与工商联、有关协会(商会)以及民间平台类机构的合作。积极搭建PPP项目信息共享的投融资对接平台(如项目推介会),构建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工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回归PPP的初心,坚持四大理念和四大原则

他强调,项目的可研、实施方案没有做好,可能得不到融资。因此,要回归PPP的初心。从社会资本投资的角度来说,要用市场和商业的眼光去看PPP项目;而地方政府,可能是融智+融制+融资的小目标。两者利益立场不同,但都是基于合作的精神,提供更优质的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说到初心,吴亚平主任指出应坚持推广PPP的四大理念——公平的市场竞争、合理的投资回报、有效的风险分担和真正的物有所值。在实际做PPP时,要真做PPP、做真PPP,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按服务绩效付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四大原则。唯有如此,PPP的三大信用问题可以得到解决,项目的可融资性会大大提高。

ppp项目市场开发岗位职责
《ppp项目市场开发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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