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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04 08:32:06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试析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试析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王亚辉 刘京蒙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为平衡诉权与审判权冲突,保障审判权依法行使,纠正错误裁判以寻找公正裁判,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民事诉讼监督体系的不明确、不完善,导致了现行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着监督形式单

一、监督手段软弱、监督范围狭窄等缺陷,使得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学者在许多问题上产生分歧,并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磨擦和冲突,严重影响了该制度的顺利运行。笔者认为民事行政检察处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一要科学、合理运用好各种监督手段,以取得监督实效,二要整合检察资源,形成部门之间的法律监督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三要积极创造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论文关键词 基层检察机关 多元化监督格局 职能作用

一、民事诉讼监督体系在我国的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关于监督范围前后矛盾,束缚了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事诉讼法》总则第14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己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应当说这一规定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但是在分则第16章审判监督程序中该法的第187条一第190条仅规定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因此该法前后规定不尽一致,特别是对于抗诉权的规定十分狭窄。而且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通过司法解释和批注等形式将监督范围做了进一步的界定。面对这样前后不一致的法律规定和被监督者的单方限制,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在当事人的质疑和法律规定中进退两难,可以说正式由于这种立法上的自相矛盾,造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上的严重分歧。

(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职权不明确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使得调卷难,成为困扰基层检察院的一个普遍难题。有的法院认为应当有检察院到法院阅卷审查,并由法院给予方便;有的法院同意调卷,但是认为设置很多障碍,以各种原因拖延、推辞;有的法院同意复印,还要经过层层审批。因此在实践中,人民检察院为调取一本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经常要往法院跑上

三、四次,而调卷的时间有时甚至能拖个一年半载。这不仅造成了民事检察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给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设置了不必要的障碍。另外很多法院坚持不提供副卷及开庭光盘,使得当事人反映的一些问题无法得到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监督形同虚设,更无法拿出一个合理的说法回复当事人,极大地损害了民事诉讼监督职权。

其次,法律未明确检察机关审查期间享有必要的调查取证权。应当说民事检察监督的特点决定了调查取证既是检察机关的权利,也是检察机关的义务。并且当民事案件进行到检察机关的申诉程序时往往诉讼时间已经很长,利益冲突明显,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检察机关只有通过调查取证,并对所获得的材料进行一番细致入微的综合分析后,才能对案件的性质、争执的焦点有个正确的观点,为各方当事人负责,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然而,《民事诉讼法》第6条只有“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的规定,而对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中的调查取证权利和效力却未予规定。

(三)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狭窄、监督方式单一,导致民事诉讼监督工作局限性很大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仅针对法院的生效裁判,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事后监督”。这种时间上的滞后性,极大的限制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不利于达到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利益的目的;其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现行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唯一法定方式。因此如果违法行为在判决、裁定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就已存在,人民检察院却只能等到其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提起抗诉进行监督,这既不符合司法的效率性,也不符合检察监督的立法本意。司法实践中,这种单一的监督方式越来越暴露出其局限性和弊端。

二、民行检察监督工作各项监督途径探索

一位学者说:“任何国家都离不开法律监督,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法律监督权由国家检察机关专门行使。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律监督应当被逐步强化而不是被弱化”。豍的确,人民检察院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要求其履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职责,其监督范围应当是宽泛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各个环节及各种司法行为,具体指:(1)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各种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司法过程;(3)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包括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建议更换办案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和移送司法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等。在这一大环境下,基层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处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应当着力做好以下三点:

一是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突破案件数量少的制约瓶颈。笔者认为,基层民行监察部门要做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当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作为民行检察工作的突破口,做到全方位精细办理案件。首先要对案件实体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三方面进行细致审查;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对程序违法足以影响审判公正的案件提请上级院抗诉,对其他程序违法问题坚持以检察建议方式向法院提出。其次要以规范办案流程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制度保障。规范询问当事人制度,在询问当事人前充分阅卷并制作询问提纲,做到询问具有针对性;规范案件讨论制度,明确讨论重点,充分发挥集体讨论的作用。再次要细化办案期限,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具体规定承办人阅卷期限、提请讨论期限、提请审批期限、送达文书期限,避免出现不到期不结案的现象。

基层检察院只有在办理处令审判机关信服、让当事人满意的精品按时,才有资格,也才有能力向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迈进。

二是科学、合理运用好各种监督手段,以取得监督实效。基层检察院在注重办理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逐步调整工作思路,将监督工作重心调整到同级监督、执行监督、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维护区域稳定上来。针对基层民事案件监督的特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模式。

(一)以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对同级法院的重要监督方式

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跟踪监督,监督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回复期限,对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要时提请上级院抗诉。

(二)以一般检察建议作为纠正各级工作单位工作不足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单位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有漏洞等情形时,可以建议相关法院、行政管理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适用范围应限定于人民法院司法、执法活动及行政机关执法和管理活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三)探索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对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行为的,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四)要整合检察资源,形成部门之间的法律监督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提升民行检察监督能力

在这里,反贪、公诉、侦监、民行在各自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所负责检察业务范围内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有业务管辖权的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建立这种案件线索的移送机制,能够更好的实现相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格局。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利益,保护国家利益。

总之,民行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探索案件分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实现全面监督。发挥多种监督手段的整体作用,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三、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与基层法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定期通报、文件互换、会议互邀等机制,保证与基层法院的良性互动,工作顺畅衔接,确保民事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务工作站的平台作用。坚持定期走访各社区检务工作站,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探索与基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机制。定期走访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发现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线索,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与沟通。在基层律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开展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咨询活动,这些部门如发现可能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提前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筛选,选择适当方式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些部门也可以进行劝解工作,必要时可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参考文献:

[1]马占花.小组合作学习在初中英语教学中的运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http://www.daodoc.com/(电子版),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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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文娟.小组合作学习在高中英语词汇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http://www.daodoc.com/,2012.

[4]王淑华.合作学习在高中英语报刊阅读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2.

[5]齐心.高中英语教学中说写结合的小组合作学习模式[J].中小学教师培训http://www.meiyuanjj.net/,2007,(11):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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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检察工作心得体会

时光过得飞快,作为一名新人,从去年九月份入职到现在,不知不觉地在检察院工作已近一年,至今深感荣幸。在反贪局工作的这段时间,一直在协助办理案件,尽心尽力地做好本职工作,对案件的处理流程以及业务技能有了更好的了解并结交了战友一般的同事和伙伴,终于对于工作有了一定的认识,也对自己这近一年来在一线工作中的所见所闻也有了一些想法。

自我小时候开始,我就非常喜欢甚至崇拜那些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权力惩治罪犯的人物,长大后我知道他们统称为公务人员,而现在随着我自己成为检察院的一员,更能体会到这不仅仅是一个名称,更是一份责任。曾几何时,看着身边的同事为了惩治腐败而不辞辛劳日夜奋战、四处奔走,读着在检察战线上奋斗了多年的检察官在回忆自己的工作历程时脸上洋溢的骄傲,我深深体会到了这些可爱的人们所有的那种永远不会过时的情怀和信念——切切实实为人民办事。

检察工作的学问博大精深,不仅需要不断地更新知识加深认识,更需要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才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更大地提高办案效率以及质量,作为一名新人要学习的就更多了,还记得刚来的时候由于自己并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更没有从事法律相关工作的经验,面对着案卷卷宗、办案流程以及各种案例分析和检察建议等等文书完全摸不着头脑,但好在领导和同事们对于我这个新人非常地耐心,在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下,我更快地进入了自己的角色,找准了自己的定位,完成了一项项上级领导以及同事交待的工作。

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充分体会到了打仗的感觉,从自侦案件初查直至最后做出裁判,无一不是在与时间赛跑,每一个决定的做出都是检察官们经过深思熟虑、反复斟酌的,每一次裁决,都是检察官们用自己的心血铸就的。我很荣幸能够参与他们,担任内勤工作,尽一己之力。在工作中我也由于工作经验的不足出现了纰漏和差错,但正是因为这些不足也促使了我对自己工作方法的重新思考,我认识到检察工作的时效性非常重要,但这也提醒着从事检察工作的我们在更好地提高效率的同时更要保证工作的质量,这意味着我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工作时必须要有有序的计划、充足的耐心以及充分的细心。只有具备这些素质才能够将工作做得更快更好。

“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一直贯穿着我们的生活和工作,在院内定期会召开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民主生活会以及年轻同志的“周末成长论坛”等各项活动,时时刻刻地提醒着我们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要恪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要具备谦逊的态度、真诚的待人、严格的自律、求实的精神和淡泊的心性。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就是这样在我们反贪局全体侦查人员的这些平凡与琐碎、劳累与付出中完整的体现着。

随着时间的流逝,我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和完善自己,以努力做到提高“领悟”、强调“细致”、完善“严谨”, 不断丰富自我、完善自我、超越自我为目标,脚踏实地地做好每一件事,我是当阳检察院的一名新人,这是我新的历程,也是我心的历程。

推荐第3篇:检察工作心得

检察工作心得

2007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接见大法官、大检察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后,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检察机关要做好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谋全局、着眼全局谋检察,根据新形势确定新任务、围绕新政策确定新思路,针对国情、省情、社情和检情,明确“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2008年初召开的全国政法系统领导干部研讨班上,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强调指出:“政法机关,要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在学习领会过程中,我们深刻地认识到,维护稳定形势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维护社会稳定的新手段和新方法。经济发展格局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服务大局的新理念和新思路。社会建设重点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重新思考检察工作如何更好地体现民生理念。人民群众期待的新变化,不得不让我们认真思考如何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期待。

为了解决执法感情上不适应、执法能力上不适应、执法效果上不适应、执法作风上不适应的问题,我们省人民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提出了在全省检察机关广泛深入地开展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走进基层的“四走进”实践活动,让全省检察人员走出机关,走进社会,开阔视野,

转变作风,进一步找准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

4年来的实践证明,这项活动完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机关的新要求,完全符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是新时期密切检察机关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创新渠道,是践行群众工作路线的创新载体,是切实提高检察干部群众工作能力的有效手段。

开展强化“五职”教育活动,就是要强化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官职业责任教育,切实做到执法为民;强化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官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做到严格自律、加强修养;强化执法如山、刚直不阿、爱岗敬业、甘于奉献的检察官职业精神教育,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强化行为规范、遵纪守法、不谋私利、令行禁止的检察官职业纪律教育,切实做到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强化公平正义捍卫者的检察官职业形象教育,切实树立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推荐第4篇:曹建明 检察工作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部署2011年检察工作

2011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三个强化”为总体要求,以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为保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水平,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保障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要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完善和落实服务大局的措施,充分发挥打击、监督、教育、预防、保护等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要依法严厉打击走私、偷税骗税、操纵股市、非法集资、非法买卖土地等严重经济犯罪,继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相关预防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二要依法打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发展、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活动,继续加大查办涉农职务犯罪力度,突出查办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以及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的职务犯罪。

三要依法打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以及严重破坏生态、浪费资源的犯罪,严肃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别是生态修复工程、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背后的职务犯罪。

四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积极参与对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案件高发地的重点整治,突出打击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领域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犯罪。

二、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

进一步把三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克服个别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存在的无关论、等同论、替代论、无为论思想,坚持立足检察职能,继续在各项检察工作中深化、细化、实化措施,注意总结推广带方向性的经验,研究解决带普遍性的问题,着力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科学有效工作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控告申诉渠道,深入开展文明接待活动,继续推行12309举报电话、民生服务热线,积极探索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查询服务窗口,完善巡回接访、下访巡访、联合接访、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群众来信等制度。完善公开听证、心理咨询等措施,探索建立涉检信访终结机制,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二要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办理的重大复杂案件、热点敏感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所涉案件等,在拟作出是否立案、批捕、起诉、抗诉和撤案等决定的每个环节,认真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明确提出意见,科学制定预案,有效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

三要建立健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推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品行调查、分案起诉、回访帮教等制度,探索对未成年的初犯、偶犯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制度,建立对罪行轻微的老年人犯罪依法从宽处理机制,完善、规范轻微犯罪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和刑事和解机制,提高运用法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水平。

四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立健全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纠纷;建立不批捕、不起诉说理机制,依法释疑解惑,加强心理疏导,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发生;推动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机制,规范救助范围、标准和程序,协调有关部门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资金救助、民政救济、社会保障、法律援助等。

五要建立健全涉检舆情汇集、分析和应对机制。完善与新闻宣传部门沟通机制、网上舆情监测研判预警机制、舆论引导应对机制和新闻发布等机制,加强舆情收集研判,规范舆情处置程序,高度重视、及时核查涉检舆情反映的问题,对反映属实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对反映不实的客观平和说明情况,对传播谣言、恶意攻击的及时澄清和有力回击。规范和改进检察工作新闻宣传和案件报道工作,提高检察宣传舆论引导水平。

六要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机制。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充分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等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社区矫正监督,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监外执行罪犯、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工作。要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拓宽工作领域,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提出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的检察建议,协同有关方面共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三、更加注重群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一要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再教育,引导检察人员摆正与群众的关系,真正明确“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深入查找和剖析检察人员群众观念淡薄的各种表现,坚决纠正解决对群众诉求置若罔闻、敷衍塞责,与群众打交道高高在上、颐指气使,冷硬横推、吃拿卡要,耍特权、逞威风,甚至以权谋私、违法办案等突出问题。

二要着力保障民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继续突出打击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严肃查办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保障、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依法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

三要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有计划地安排年轻干部和业务骨干到基层一线、信访部门和地方党政部门挂职,加强群众工作的实践锻炼,提高掌握群众心理、使用群众语言、疏导群众情绪、处理群众诉求等能力。检察教育培训也要增加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的内容。

四要不断探索新形势下专群结合的新途径新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收集、研究和转化机制,完善落实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制度,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作为检察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转化为检察工作整改的重要内容。

四、更加注重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

一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犯罪案件,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中的职务犯罪案件,重大责任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涉及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基层政权组织和重点岗位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的犯罪案件,地方换届选举中的破坏选举、买官卖官犯罪案件,以案谋私、贪赃枉法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等案件,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要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全面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报告的意见和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推动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三要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办案质量和效果,更加注重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等关系,正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四要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继续推进侦查工作与预防工作的紧密衔接。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深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组织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巡展工作,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制度,增强预防职务犯罪综合效应。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实现查询系统全国联网,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

五、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廉洁,进一步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着力抓好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的强化诉讼监督一系列改革规定的落实,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增强诉讼监督实效。

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认真落实《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信息通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及时发现和准确纠正违法的能力。严格执行对不该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突出问题。

二要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贯彻落实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准确把握职能定位,坚持依法监督、居中监督、有限监督、事后监督等原则。修订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办案规则,加大办理不服二审生效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加强派驻检察室建设,推进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严格落实日常巡视检察、安全防范检察、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等制度,建立健全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加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效预防和减少脱管漏管。

四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司法人员违法犯罪力度。认真落实《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及时调查核实司法人员渎职行为,严肃查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强化法律监督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五要坚持依法监督、规范监督。要坚持监督力度与监督质量、效果并重,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格依法规范纠正违法、量刑建议、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工作,坚决防止和纠正重监督数量、轻监督质量和效果的做法,切实维护法律监督的严肃性。

六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继续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已经出台决议的地方,要认真抓好落实,深化各项措施,主动汇报工作,推动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还没有出台决议的地方,要学习借鉴其他地方的经验,主动向党委、人大报告有关情况,积极争取人大常委会出台决议。

六、更加注重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

明年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攻坚之年。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改革落实,确保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依法有序推进并取得预期效果。

一要抓紧完成各项检察改革任务。对中央确定由高检院牵头的改革任务中,目前尚未完成的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案件管辖制度、完善查办职务犯罪的程序和措施等任务,要加强沟通协调,力争尽快出台实施意见。对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制度、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刑事强制措施法律制度、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程序、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等协办的司法改革项目,要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要高度重视刑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加强调研论证,落实改革成果,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要切实抓好已出台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加大培训力度,使广大检察人员全面准确理解改革精神,全面准确掌握相关执法规范和工作程序,提高执行改革措施、履行检察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完善落实措施,强化工作责任,把改革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调研指导,认真研究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确保改革既坚持正确方向,又切合实际、取得实效。

三要大力推进检察管理机制改革。探索引进现代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以检察信息化建设为依托,以完善组织结构体系为保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政务管理、执法管理、后勤管理、队伍管理机制,促进检察管理科学化。遵循检察权运行规律,根据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的职责和特点,进一步合理调整内设机构设置,形成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机关组织结构体系。

七、更加注重强基固本,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要充分认识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战略地位,以迎接全国人大常委会明年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为契机,狠抓各项基层基础建设,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水平。

一要深入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认真贯彻《2009-2012年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围绕促进公正执法,着力在提高执法能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上下功夫,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广泛开展“创先争优在基层”活动,评选表彰第四届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充分发挥示范院的辐射带动作用。强化基层检察院建设分类指导,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抽样评估,完善和落实上级院领导联系基层、业务部门对口指导、基层院结对帮扶等制度。落实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加强科学引导,推动相互交流。

二要深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坚持立足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稳步探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进派出检察室建设和开展巡回检察等工作。严格规范派出检察室设置,加强统一管理,防止一哄而上。

三要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制定检察机关“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推动电子检务工程尽早立项,提高办公办案现代化水平。认真落实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东、中部地区要在2011年、西部地区要在2012年基本实现信息化办案。加大专线网、局域网、分支网等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尽快完成一级专线网高清视频会议系统建设。认真落实国家“十二五”重大科技支撑计划,扎实推进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工作,加快研发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做好环境建设、软件试点、推广、培训等工作和数据中心建设。

四要深入推进检务保障和职业保障建设。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推动检察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 6

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和完善市、县两级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落实修订后的“两房”建设标准和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抓紧编制检察机关业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八、更加注重加强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

要坚持把党的建设与队伍建设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地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努力建设公正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一要以党的建设带动和促进队伍建设。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继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巩固“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成果,完善检察职业道德教育长效机制。以庆祝建党90周年和人民检察创立8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成就,宣传具有检察特色、反映时代精神的先进典型。

二要突出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统筹谋划检察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的能力,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完善和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民主生活会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政治理论研讨、领导干部述学评学制度,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集中轮训。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深度考察,认真做好地方检察长换届准备工作,选好配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

三要积极推进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快检察队伍管理机制改革步伐,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官遴选制度,做好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十二五”时期检察教育培训规划,落实新一轮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抓好省级院部门负责人轮训,落实市级院集中轮训、省级院重点直训基层检察人员的机制,规范任职资格培训、初任检察官培训,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和新进人员的培训。健全岗位练兵长效机制,广泛开展业务竞赛。深入实施人才强检战略,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六项工程”,加强检察业务专家、业务尖子和办案能手培养选拔,发挥高层次人才示范引领作用。

四要着力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认真落实《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以执法监督为核心,以制度建设为关键,不断加大内部监督工作力度。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述职述廉、巡视、诫勉谈话、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等制度,探索对领导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五要毫不松懈地抓好自身反腐倡廉建设。必须清醒认识队伍中、执法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始终保持高度警觉,决不掉以轻心。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两项制度”,严格执行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着力解决和防止以权谋私、以案谋私、违反规定办案等突出问题。落实《2010-2012年检察机关反腐倡廉教育实施意见》,深入开展示范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尤其要深入剖析一些反面典型,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加强警示教育。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建立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制定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办法、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要求,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认真贯彻中央新修订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工作落实,突出抓好责任分解、检查考核、责任追究。紧密结合检察业务开展检务督察,建立健全督察整改情况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坚决执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四个一律”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坚决遏制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消极腐败行为,促进自身公正廉洁执法。

曹建明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回顾2010年检察工作

一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对检察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不断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增强

围绕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完善和落实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措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加大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政府投资安全、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等犯罪的力度,治理商业贿赂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认真贯彻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服务的意见,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方位加强和推进检察援藏援疆工作,服务西藏、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三项重点工作深入推进

立足检察职能,全面部署和落实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努力把各项检察工作融入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注重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推进检调对接,加强释法说理等工作。积极参与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涉案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改进对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促进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注重加强机制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新机制,提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

打击刑事犯罪工作进一步加强

召开第四次公诉工作会议和侦查监督改革工作座谈会,全面部署加强和改进批捕、起诉工作。成功举办第八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深入探讨打击“三股势力”、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等专项行动,参

与对学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1月至11月,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835587人,提起公诉1012075人。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两减少、两扩大”的要求,依法决定不批捕129808人、不起诉31586人。积极参与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安保工作,上海、广东及周边地区检察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保障世博会、亚运会安全顺利举行。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加大

全面部署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注重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增强办案效果。1月至11月,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039件42901人,同比分别增加3.1%和7.8%,起诉率、有罪判决率进一步提高,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8亿余元。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人数同比增加10.1%。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听取和审议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专项报告。成功举办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大型展览,吴邦国、贺国强、*等中央领导同志和近10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展览,社会反响良好。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预防活动。在澳门成功举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四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诉讼监督工作全面强化

主动争取人大支持,已有2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决议。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狠抓薄弱环节,完善监督机制,立案监督、追捕追诉、刑事抗诉、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加强。召开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明确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强化民行检察监督。巩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成果,重点加强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的监督,建立一审判决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新机制。针对执法、司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和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加大清理久押不决案件力度。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全国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保障民生取得新成效

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部署开展查办农村合作医疗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同步介入矿难、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调查,依法打击并查处一批侵害民生民利的犯罪。认真组织开展案件评查,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解决了一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涉检信访问题。深入开展涉检信访积案排查化解活动,妥善化解积案3011件,高检院派出8个工作组赴16个省(区、市)进行了督查。广泛开展大接访、大走访活动,完善12309举报电话,加强文明接待室建设,推行民生热线等便民措施,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认真贯彻修改后国家赔偿法,制定《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部署,中央确定由高检院牵头的7项司法改革任务已有5项基本完成,检察改革规划确定的87项任务已累计完成50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高检院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立案监督、规范调卷程序、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等规定;关于完善民事、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工作法律监督范围和程序的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原则同意,相关文件将由“两高”会签下发。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推行,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即将进入实施阶段。认真落实已出台改革措施,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等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切实加强

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不断完善接受监督的机制。高检院开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联络专网和专线电话,制定检察新闻发布制度,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产生良好社会反响。更加重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推广廉政风险防控等机制。开展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回头看”,进一步规范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加强巡视、检务督察工作,对浙江、陕西、四川3个省级院领导班子进行了巡视,对辽宁等10个省派驻检察室进行了集中督察。

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

认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学习型检察院”活动。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建立检察官宣誓制度,制定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和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开展大规模检察教育培训,推进各级各类检察人员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实施人才强检战略,研究制定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国公诉人、侦查监督检察官业务竞赛活动,评审了第二批全国检察业务专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惩防体系建设检查,顺利完成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赋予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认真落实《廉政准则》,制定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举办自身反腐倡廉教育展览,推行省级院检察长述职述廉和报告工作制度。开展“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专项治理违规使用警车。

基层基础工作更加扎实

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建设,开展基层检察院建设规划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制定基层检察院建设考核办法。推动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探索开展派出检察室、巡回检察等工作,促进法律监督触角向基层延伸。以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重点,进一步提高检务保障水平。积极推进检察信息化应用软件统一工作。落实科技装备规划纲要,举办检察科技装备展览,首次获批国家“十二五”重大科技支撑项目。

郑红: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积极谋划2011检察工作

郑红: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 积极谋划2011年广东检察工作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力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着力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广东省“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提高服务大局的水平。要把检察工作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找准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结合点,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检察环节服务和保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措施。要依法打击妨碍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刑事犯罪,全面加强对涉及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等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为我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紧紧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深入研究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把做好群众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和涉检信访的全过程,特别是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加大打击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犯罪的力度。制定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意见,加强群众观点、群众感情教育,提高做好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以实现“平安大运”、“平安广东”为目标,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进一步深化、细化、实化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措施,特别是要突出重点,注重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等制度,综合采取依法处理、教育疏导、救助救济等措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坚持从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出发,积极参加社区矫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综治维稳信访中心建设等工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紧紧围绕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职能作用,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办案力度,确保办案质量。继续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力度,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全面推行职务犯罪预防年度报告制度。

紧紧围绕促进司法公正,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开展诉讼监督能力建设专项活动,主动加强与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取得实效。

紧紧围绕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深入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认真落实中央、高检院和省委部署的各项改革任务,逐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问题。积极推进铁路检察改革工作、案件管理中心建设和执法档案管理系统试点,深化检察管理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阳光检务工作,更加主动、自觉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紧紧围绕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坚持不懈抓好队伍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坚持教育、管理和监督,大力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检察职业道德建设和检察文化建设。认真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在理想信念、宗旨意识、执法司法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大规模教育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全面落实《2010-2013年广东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不断提高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统筹做好全省检务保障工作,推动全省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发展。

(本文刊发于《人民检察》杂志2011年第二期)

回眸2010年政法工作八大亮点

2010年,是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政法各项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要进步、积极成效的一年。

这一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警全力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持了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巩固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成果、全面完成“十一五”各项目标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回眸2010年,“八大亮点”浓缩了一年来我国政法工作取得的新业绩。

亮点1: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回眸】2009年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12月1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三项重点工作作出部署,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悉数参加。三项重点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组织开展起来。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政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必须着力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掌握政法工作主动权。

三项重点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生动实践,从北到南、从东到西,在各地深入扎实地开展,成为今年政法工作的最大亮点。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探索建立“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

推出“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积极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破解“两新组织”和互联网虚拟社会管理难题„„各地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为突破口,以创新体制机制为保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

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各地政法机关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网上执法办案、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档案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了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

各地全力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法机关的行为和形象,更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幸福与安康。

亮点2: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

【回眸】今年10月1日,旨在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的两个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这意味着刑事案件审判中,量刑活动从“估堆”走向量化,从模糊走向清晰,从难以评估走向可以估算,法官量刑的裁量权向着更加规范,量刑过程向着更加公开大大迈进了一步。

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统一部署下,政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我国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呈现出整体推进、扎实有序、成效明显的良好态势。中央确定的60项改革任务,两年来已累计完成48项。

“今年先后召开了8次领导小组会议和专题汇报会,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加强了对改革事项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人民群众、专家学者和政法机关、基层一线的意见,保证了相关改革项目的如期完成。”中央司改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回首今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历程,人们看到:政法机关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执法司法监督、确保执法办案质量、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量刑规范化改革、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完善律师制度等多项改革意见。针对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保障难题,加快了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司法机关职务序列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的步伐,形成了相关意见,有的已经开始实施。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人民群众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好处。

亮点3:涉法涉诉信访积案评查

【回眸】河北整合资源,整合力量,探索建立政法机关联合接访中心,实施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的工作模式。目前,天津、辽宁、江苏、河南、湖北、重庆、陕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地已经在省一级建立了联合接访中心,一些重点地市依托当地信访接待大厅,实行了政法机关联合接访,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今年3月底,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现场会,对全国政法机关集中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清理评查活动作了全面部署。这是深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而采取的重大举措。

各地坚持边排查边化解,逐案落实包案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逐案查找症结、制定措施、明确时限,综合运用法理情等多种手段,既注重解决法律诉求,又积极化解“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容易滋生腐败和发生违规违法的案件,各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查评议,认真查找问题,分清是非,依法处理。

9个月来,经过各级政法机关的努力工作,化解息诉了一批案件,评查纠错一批案件,全国涉法涉诉信访总量保持稳中有降的趋势。目前,政法各系统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已初步建立起来。

亮点4:执法办案全程录音录像

【回眸】今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责任关,确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以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强化程序证据意识,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进而防范冤错案的发生。”社会各界对此普遍认同。

在执法办案中,确保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不出任何差错,这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于是,在讯问、拘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成为今年各级政法机关大力推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

从2006年3月1日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逐步推进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如今这项工作已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开。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要进一步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

细心的人会发现,在北京、上海、江苏、山东、浙江等地,一线公安民警都会随身携带“执法警务通”,全程记录执法过程,不仅维护了老百姓的权益,也有效保护了民警自己。

亮点5:“扫黄风暴”力度空前

【回眸】家住北京“天上人间”附近的杨大爷得知,“天上人间”因涉黄被整顿,他连声叫好。近一段时间,不少群众明显感受到:淫秽色情犯罪活动有所收敛。这一变化的背后,是从今年6月开始,一场打击淫秽色情的“扫黄风暴”席卷全国,并取得初步成效,全国10月份涉黄案件同比下降18.4%,北京市涉及卖淫嫖娼的警情下降幅度达56%。

今年6月13日,全国公安机关启动“2010严打整治行动”。随即,全国治安系统组织开展以打击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的打击黄赌毒专项行动。为了实现打得“稳、准、狠、深”,公安部从全国抽调专业侦查人员,组成27个暗访组,对北京等4个直辖市、河北等20个省(区)的651家娱乐服务场所进行集中暗访检查。结果令人惊诧:虽然各地都在“扫黄”,但娱乐服务场所内卖淫嫖娼、淫秽表演等问题依然突出。7月27日晚,全国公安机关雷霆出击、集中行动,打击淫秽色情违法犯罪活动的“扫黄风暴”迅速席卷全国。

互联网“扫黄”行动也在同时进行。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全警联动、综合整治,集中开展了打击网上赌博和网上淫秽色情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突破性战果。经过公安机关持续不断的清理整治,网上违法信息传播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今年警方给人留下较深印象的战役还有:开展扫黑除恶、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等专项行动,形成对假币、假发票、银行卡犯罪围剿之势,让百姓更加安居乐业。

亮点6:警民互动进入微博时代

【回眸】今年11月22日夜,柬埔寨发生严重踩踏事件,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如果发生了踩踏应该如何应对?23日11时12分,河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公安网络发言人”第一时间发布踩踏事件中的防范措施和自救方法。这条微博很快就引起了网友关注,短短三四个小时,就有数千条转发。

今年2月底,广东省肇庆警方在网上首开微博,直播“警察故事”,聆听坊间民意。随即,广东21个地级市及江苏、北京、山东、河北等地警方也相继开通了官方微博、微博群,开启了警民互动的新窗口。目前,已有500余家公安机关在新浪网开设了微博。网友将一系列公安微博统称为“围脖110”。有评论认为,警方开微博拉近了警民距离,实现了市民和警方的零距离接触。

江苏常州天宁警方在微博上悬赏10000“Q币”缉拿犯罪嫌疑人、厦门杀害女儿抛尸大海的狠心父母被网友协助警方缉拿归案„„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公安微博”不仅在推行警务公开、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方面起到作用,更在侦破刑事犯罪案件上体现出了威力。

“织围脖”与网民互动悄然出现在法院。10月8日,上海各级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首开微博,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各类信息。

权威人士认为,从政法机关普遍设立新闻发言人有效引导舆论,到政法机关纷纷开通微博,问政于民、互动交流,说明政法机关以多种顺应潮流的方式,搭建民意沟通的平台,网络问政渐成常态。

亮点7: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回眸】今年11月27日、12月4日和11日,30多万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先后走进考场,参加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统一考试,标志着“双大”活动已进入考核验收阶段。今年1月司法部部署开展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以来,广大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道德进一步强化,民警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进一步提升。

深化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落实执法司法为民措施,推进政法事业发展,仍然是今年政法机关的主旋律。

人民法院面对持续增多的诉讼案件,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通过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写好裁判文书、推行巡回审判等扎实有效的便民措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较好地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开展“恪守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思想素养、道德素养和职业素养,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公安机关加速推进公安信息化建设、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已成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执法理念。司法行政系统扎实开展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亮点8:世博亚运安保万无一失

【回眸】今年10月31日晚的上海,华灯璀璨,分外动人,随着246面参展方旗帜的徐徐落下,运行184天的上海世博会终于精彩落幕;12天后的广州之夜,五星红旗在珠江海心岛冉冉升起,为期15天,由45个国家和地区、9700多名运动员参加的第16届亚运会拉开帷幕。无论是世博会还是亚运会,安保工作的答案只有一个:圆满!

时间跨度长达184天,参观客流超过7000万人次。上海世博安保这一旷日持久的战役,比拼的已不单单是人力、财力和物力,还包括机制、意志乃至理念。世博期间,上海4.7万名警察全天候冲锋在一线,对各类犯罪持续保持了强有力的打击。安保与服务相辅相承,上海政法部门推出一系列惠民便民措施,让广大群众充分体会到了他们的诚意、善意和努力。

世博安保的万无一失,也离不开“环沪护城河”机制。当上海世博会在黄浦江畔精彩演绎时,江苏、浙江等周边多个省联动,政法综治干部挥洒着汗水,他们严之又严、细之又细,为上海世博会筑起了一道坚固的外围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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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大公安民警辛勤汗水的浇灌下,亚运安保也摘得了平安“金牌”。广东警方投入大量的安保力量,落实水陆空立体防控措施,确保亚运会开闭幕式的万无一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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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检察工作观摩汇报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贯彻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和赴兄弟观摩学习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结合工作实际谈点自己的感受和对今后工作的打算。不妥之处,敬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一、观摩后的一些感受和认识

老实说,以前我们的观摩和学习是比较肤浅的,同时也有片面性。这次到兄弟院观摩学习后,通过实地看和亲身感受,我个人对当前全区检察工作和先进院的了解和感受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正如李检所讲的,有“沉甸甸的收获、沉甸甸的压力”。

首先,我感觉到很振奋。他们是我们所熟知的人,但他们干事创业的劲头和充满激情的精神风貌让我看到和感受到了他们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干警,那种鞠躬尽瘁的敬业精神、敢为人先的创造精神、充满激情的良好风貌,很令人鼓舞。一个单位的工作怎么样,关键要看班子和干警的精神风貌、工作劲头。他们敢想、敢试、敢闯的气魄,是我敬仰和要学习的。比如xx院在人少案多、检察官断档、干警年龄老化严峻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较高的办案数量,尤其是许多干警在长期患病的情况下还坚守在工作一线,的确令人敬佩,也值得我们思考。

其次,我感觉到有差距。一是思路上的差距。思路决定出路,受经济、环境、院情、站位等综合因素的影响,虽然我们在竭尽全力地做,但是在面上和深度上依然与人家有距离、有差距。如xx院提出的“全区叫得响,全国有影响”的奋斗目标的气魄和xx院提出的“固强项、补弱项、大发展”的思路、“以创新推进发展、以发展保持荣誉、以质量强化办案、以办案服务大局、以管理提高素质、以素质提高形象”的理念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二是措施上的差距。在贯彻落实自治区院提出的“五个检察”上,xx院开展了“亲民爱民大走访”、“六个百”活动等,亮点多,措施新、实、细,可操作性强,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信息化建设上,我们走在前列的,但起步较晚的xx院通过扎实工作已迎头赶了上来,有些地方甚至比我们做的更好,这就要求我们在对当前现有的技术设施的应用上必须有进一步的作为,尤其是在工作措施上必须有新意、有深度。三是精神状态上的差距。良好的精神状态创造优异的业绩。在观摩中,全程能感觉到先进兄弟院从上至下表现出的蓬勃的生机、清醒的意识、缜密的思考和顽强的斗志,领导干部亲自作表率,全院干警人心思进、精神振奋,在千帆竞发的时代洪流中埋头苦干,挥洒豪情。而我们缺少的正是这种饱满的热情、奋斗的激情和蓬勃的生机。四是落实上的差距。在落实“五个检察”上,我们仅停留在某一局部或者是面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还是存在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创新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五是执法规范化上的差距。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必须强化执法意识,创新机制体制,健全和完善的执法行为规范体系。比如xx院以“活力检察”为载体,以考核干警的工作绩效为核心,先后建立了干警执法档案、考勤档案、人事档案、学习档案、健康档案、考核档案等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

再次,感觉到压力大。今年以来,我院围绕“五个检察”和市院提出的“三项突破”、“五项提升”的总体工作目标,虽然竭尽全力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深化“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推行捕后犯罪嫌疑人强制措施变更备案审核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援助、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定期检察等,但与先进兄弟院相比较,还有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当前的形势逼人,我们的工作不能、也不敢稍有懈怠,尤其是要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变压力为动力,使之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持续发展。一要明确工作思路,找准工作重心,以“不须扬鞭自奋蹄”的姿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要求,从中理出既符合检察工作发展规律又适合本院工作实际并富有创新精神的工作思路,切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二要创出工作特色和品牌,使强项更优、弱项变强,以点带面,以难带易,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带动各项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三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推进工作的力度上、落实工作的时效上、加快发展的速度上狠下功夫,在全院建立一种相互信任、比学赶超、争先创优的氛围。四要努力创造条件,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并重,健全机制,在政治上关心干警的成长和发展,生活上照顾干警的需要,工作中激发干警的热情,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五要切实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能和管理水平,增强干部队伍管理的活力,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才资源的整体效能。

二、贯彻落实观摩会精神情况

区、市院组织的检察工作观摩会结束后,我院及时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了会议精神,对贯彻会议精神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4月28日,又召开了全院干警大会,认真学习传达了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议和赴兄弟院观摩学习精神,并组织干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贯彻落实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议精神,动员干警为全院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至少提出一至二条建议或意见,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各项检察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五市检察工作观摩会为动力,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分析评议阶段任务,切实按照“工作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举措、队伍要有新气象、管理要有新手段”的目标,学先进、找差距、补不足,强动力、鼓干劲、求发展,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克服各种制约因素,着力实现检察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一要通过观摩理性思考、寻找差距,对目前现状有新认识。把这次观摩会上两市、三县检察院的汇报交流材料上传至检察内网,全员学习、集体讨论、逐项对照,比工作作风找差距,查存在问题找对策,学工作方法定措施,改精神面貌谋发展。认清当前检察工作的新形势,清醒地认识与全区基层示范院在业务建设、管理机制建设、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等各方面的差距,明确检察工作的新要求,以新的姿态、新的思路、新的措施、新的目标,凝心聚力、知难而进、迎头赶上。

二要通过学习取长补短、高点定位,对今后工作有新思维。这次观摩学习,我们看到了先进院在硬件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许多新的理念、超前的思路和有力的措施,我们的经济固然落后,但是我们的精神状态不能落后,观念不能落后、对推进检察工作发展的着眼点和奋斗目标不能落后,相反要思变、快变。

三要通过研究鼓劲加压、强化措施,对今后工作有新“动作”。有了压力,找到了问题的 “症结”,就要把压力化为动力。形势逼人、时不我待,现在不仅要完成“规定动作”,而且要做好“自选动作”,四平八稳不行,庸庸碌碌更不行,因此要结合第一季度的工作进展情况重新审视我们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解决各项业务工作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创新力度不大、效果不显、推进工作不快的问题,进一步确定新的目标,精心组织,全力拼赶。

四要通过总结提高能力、全面发展,对今后工作有新突破。要发扬“六盘山精神”,全力打造“特别能创新、特别能办案、特别能监督”的xx检察品牌,紧扣市院确定的“三项突破”、“五项提升”工作目标,狠抓侦捕诉一体化工作机制的深化和完善,狠抓巡回检察等制度的落实,力求取得实效。要结合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对我院今年确定的“对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备案审核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实行定期检察制度”等创新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强、做成亮点,统筹兼顾“五个检察”齐头并进同步发展,真正使基层院建设在各个方面有大的提升、大的进步、大的突破。

推荐第6篇:浅检察工作(经典)

浅谈检察工作

司法局永不见天,公安一天不如一天,检察院一手遮天,法院无法无天,纪委天外有天.我做过检察官,也做过纪委监察官,在法院与律师所里实习过,亲戚是公安,司法局有朋友在,可以说对法律人的生活多少了解一些.做法律的人,能当法官是终极的,当不上的话,检察官和律师也是不错的选择,毕竟都是从事法律职业,其中检察官要清贫些,律师刚起步要困难,但是经历一个时期,只要悟性不太差,也都会好起来的.纪检工作升职还不错,也基本与法律关系不大,除了案件检查室外.司法局可以说是个不太有必要的衙门.

我是05过司法考试的,毕业一政法院校,也通过组织部选调,也多次考过各种公务员考试,最难忘是海关第一时因为身高被淘汰,没办法,许多事是没选择的,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三分人事,七分天命.做自己能做到的,不为自己无法控制的忧愁,好的生活态度就是根本.

检察院的工作业务比法院清闲,安全,但是收入不怎么样.提拔上不如党的机关,权力不如法院与实权公安部门,什么都是居中,正好符合中庸之道,所以很太平,不必心跳过日子,不必天天劳心.

下面这篇文章是内网的,转贴给立志从事检察事业的同志.

最近在这里看到一些检察机关新录用人员的咨询和疑惑,也有对检察机关一些不太真实公正的评价,所以打算作些简要的介绍。

一、选择部门

通常进单位参加工作以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分配到哪个部门。对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人来说,应当首选侦捕诉等四部门,其次是民行、调研、后勤,最次之是其他综合部分。

在基层,首选公诉和批捕,反贪次之,渎侦再次之。

在市院,首选公诉,批捕、反贪次之,渎侦再次之。

在省院,首选反贪,渎侦次之,公诉,批捕再次之。

如果是最高检的话

那一定是老江湖了

就不用我再废话了

背景说明:

1,在县院,批捕、公诉的权力较大、案件数量较多、社会接触面较广、适用法律罪名较全面;反贪案件较多,但技术含量不高,查处阻力较大,人际关系较复杂,新人进去通常都是做看人、记录、唱“黑脸”等苦活累活,光三班倒就够你受的,还经常被省市院抽去办案点,有时一去就是几个月,你还谈不谈对象了?还想不想搞点娱乐生活了?

2,在市院,公诉是最主要的业务部分,绝大部分恶性重大杀人案件和重要的职务犯罪案件(指贪污贿赂一类)都是由市院起诉,甚至包括省部级及以上干部。所以我敢说市院的公诉人是全国整体业务素质最高的检察官群体。市院反贪部门主要侦查县处级和部分厅局级干部,这也是中国数量最为庞大覆盖面最为广泛的官僚群体,所以接触面也是很广的。(这和公诉的不同主要在于反贪的接触面是社会,而公诉的接触面在于法律领域)。但建议新人最好不要一开始就进反贪,先在公诉、批捕等部门锻炼几年再去反贪或许是最佳选择。市院批捕部门受理案件较少,接触的主要对象是公安(自侦部门提捕的案

件他们没啥决定权,都是检察长说了算)。

在省院,反贪部门主要侦查厅局级干部,有时也有交办的大案。这也是中国数量比较庞大覆盖面比较广泛的官僚群体,所以接触面也是很广的。新人进反贪后,查办案件基本无当保安之危险,且办案人员业务素质普遍比较高,跟在后面容易学到东西。

公诉呢,因为绝大部分恶性重大杀人案件和重要的职务犯罪案件(指贪污贿赂一类)都是由市院起诉,因此基本无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工作就是进行数据调研,协调请示案件,查查下面办案质量,搞搞活动,搞点司法解释等。省院批捕部门受理案件比公诉多,接触的主要对象是省级公安部门和下级检察院批捕部门。主要工作是批捕省公安厅移送过来的案件,帮下级院把把关,数据调研,查查办案质量,搞点司法解释等。

年轻人进监所,不是干内勤就是驻所。

驻所就是上班地点不在院里,而是直奔看守所。

工作主要就是检查看守所有无违法行为(如超期羁押等)

每天若干次进号子巡视

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举报等。

还要找犯人谈心,做思想工作,

那是老同志们适合的差使。

至于综合部门,建议法律专业毕业的新人别去。大学四年,读个文凭不容易,千万别荒废了专业。

我曾经在研究室干过三个月,研究室共三个人,工作主要是编写情况反映、调研文章等。主任负责签发,副主任负责撰搞,我负责编排、校对、勘误、打印、装订、盖章、分发。说白了,我那差事没一点技术含量,你从大街上随便逮一小学生都能干的工作,干个10年20年还是一样。

在人事部门,主要搞档案、搞工资、搞老干部,搞共青团妇,考察(纯属走形式)。

办公室,主要是替领导起草讲话稿,编编文字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三不管的杂事,和法律专业粘不上一点边。

技术部门,主要是法医、文证鉴定、电脑网络。那都是专业性工作,学法律的去了也白搭。

我一师兄很惨的。91年毕业的本科生,一参加工作就在办公室负责盖章和管理卷宗档案。一干就是十几年,卷宗档案一块除了年终结案时忙些,平时基本没事。同志们,你们想象一下一个风华正茂的年轻人的工作就是十几年如一日的挥手啪地一下盖个大红公章。这会是怎样的感觉?不过他的盖章工夫也是如火纯青了,我也只能用“叹为观止”四字来形容了。他的办公条件是很好的,一人一间专用办公室,是最早装空调的(卷宗档案防热防害所必须的,比检察长办公室装的都早)。平时不用动一点脑筋,除了盖章外基本没事,非常非常清闲,所以也早早的就发福了。新人同志:你愿意走这条路吗?

二、刚参加工作后要注意的若干问题

1,任何时候做事都要勤快,尤其是在公诉、反贪这些工作较忙的部门。第一印象很重要,如果领导、同事对你第一印象很糟的话,很可能这辈子在他眼里你都翻不了身了。

2,不要随便发表意见。你在大学里学的那些东西在实践中能有三分之一用得上的话就算很不错的了。理论和实践是两码事,法条那是最基本的常识。更重要的是司法解释,没事的时候多看看常用法规汇编(检察机关自己编的,不是学校的那种),给人留下勤奋好学的好印象,。

3,千万不要看小说、玩电脑。不要吹牛,不管你是哪个名牌大学出来的。4,机关不是学校,不要指望有人会手把手的教你,一切知识和经验都要靠你自己平时的积累。

5,通案时不要随便搬法条,不要随便表态,做好你的记录就行了。案件复杂之处往往不在案件本身,而是在案件之外。即便是“同意承办人意见”之类的含糊话也不要轻易说,有时候某些人说的话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6,不要道听途说,管好自己的嘴巴。单位就那么几个人,消息传递的速度可能远远超过你的想象。

7,不要轻易评价别人,不要在别后说人坏话。

8,同样的也不要轻易夸奖某一个人,至少在你搞清楚在场的人里面没有被夸人的死敌在内之前,记住这一点很重要。说出去的话就是泼出去的水,“祸从口出”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有时侯一句话会让你付出毕生的代价。

9,不要很快的接近一个人,也不要很快的疏远一个人,在机关里交知心朋友不容易,建议在工作满三年后再加以考虑。同事不是你的女友,他们的消失与否是不以你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轻易得罪人。

10,当某些检察官让你帮忙起草起诉书一类的东西时,建议你推辞掉。不要以为这是对你的器重,其实这可能是对你的又一次笔试。起诉书是检察院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没有十成的把握就不要轻易落笔。一旦出了洋相可能成为无数同事茶余饭后的笑柄。

四、摆正心态

(一)与公安、法院的比较

1,有很多人都有这样一种感觉:检察远不如公安、法院。常听到的有“金公安、银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大公安、小法院、没爹没娘检察院”。其实差别是肯定有的,关键是你怎么看的问题。其实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公检法三家各有利弊。

2,检察与公安、法院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两方面:收入和权力面。

检察的优势在于:清闲、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饭碗安全)。以本市为例:同等资历的交警工资要比检察多200-300元左右。但如果让我和交警换的话,我肯定不愿意,交警每天站马路,晒得跟黑炭似的,要吃多少灰尘、油烟,就为多拿那两三百块钱?我们这的交警最多干到35岁,其后都调到其他部门去了,谁受得了啊那苦啊?我们黄金周都放全假,他们通常只有三四天。

长话短说:以我个人为例,我的办公桌上时常会放着某些警察和法官的卷宗材料,这种心理感觉是那两个行业所没有的。 三者之中,警察挨骂最多,法官次之,检察官最少。

3,检察的声音没公安和法院的响亮。的确,最近几年“司法独立”的口号越来越响,但基本是司法独立===法院独立,似乎忘了另一个司法机关:检察(这可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总体来说,检察是两头不讨好,角色定位不明确,甚至有人提出要“撤消检察院”。我的看法:检察的低调是公认的,但结果呢?高法在搞司法解释方面抛开检察,结果双方都玩完,权力被人大收去了。退一步讲,

即便检察院撤消了,成立所谓的廉政公署、律政署之类的,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仍然会继续行使相关职权,只是换个牌子、换套制服罢了,而且权力只会比以前更大。所以新人们不必担心此事。

(二)与烟草、供电、电信、卫生、学校等垄断行业的比较

不可否认,上述行业的收入和福利待遇是检察的若干倍。但我始终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现行制度所造成的畸形怪胎,大家想必还记得曾经风光一时的粮食、物资系统吧?现在的下场就不用我多说了,地球人都知道。畸形的东西不会长久,而法治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必然的发展趋势,我敢断言:司法机关的待遇和地位(当然还有素质)必将稳步提高。

再者说了,你在那些单位能坐警车么?毕竟在当今特权意识较浓的中国,警车还是带有特殊含义的。我常坐破普桑出差,路上不管遇到啥宝马、凯迪拉克之类的,还不得乖乖让路?(如果你批评我有特权意识,我承认但现实就是如此,OVER)。

(三)与外企、海归、有高干背景的官商事业有成的企业家、高级知识分子(教授学者一类)、高收入娱乐戏子的比较

不可否认,这群体当中有许多优秀人才,抓住了机遇,创造了成功的人生,对他们我是尊敬的,但嫉妒和羡慕就免谈了,毕竟他们的付出和辛劳是我们坐机关的人所不能比的。

那些高干子弟,谁让人家有个好爸好妈呢,你们就认了吧,人从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

至于那些靠脱衣、骂街、卖肉等手段成名发财的,我的态度是鄙视和不屑,将它们和检察相比较简直就是对后者的侮辱。

五、为人处世之道

这方面我也在摸索之中

相关言论仅供参考

1,善待新人。当若干年后,你也成为“老同志”了,请善待新人,当你捉弄、欺骗新人时,请想想你当初刚踏入社会时的情景;

2,善待律师。通常来说,肯接普通刑事案件的律师大都不是事业有成、腰缠万贯的“大律师”,很可能正在为生存而挣扎。在这个强大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检法面前,这些律师是不折不扣的弱势群体,请善待他们;

3,善待受害者。因为工作关系,也许你们会接触无数的杀人案件,会见过无数的受害者亲属,也许会因此而麻木不仁。但对对方来说,丧亲之痛也许是一生中一次,却会在心理上留下终身的创伤。记得我第一次去刑场监督执行时,没敢吃早饭,怕吐。结果却一切正常,回来后吃了一大碗刀削面加两个荷包蛋。我一直认为自己属于理智、冷酷的那种人,但在接待受害者家人时,我从不怠慢、推诿,有的是从外地农村来的,我也会自己掏钱给他们买份盒饭。4,善待部分弱势所谓的“犯罪分子”。

案例一:

甲个体开照相馆,全部家当是一台电脑和一台照相机。老婆无业,儿子读小学。案发当日上午,城管数人上门催受收200元“管理费”,甲表示家中无钱,请求宽限几日。僵持许久,城管限定下午3时为最后期限,后离开甲家去吃饭。甲为人老实、木钠,易冲动,有言语障碍。下午3时,城管又来催款,双方发生推搡纠缠,城管强行搬走电脑,甲拿起家中一把水果刀捅其中一人胸部两刀,致使其当场死亡。甲随后被拘捕。

本案有几个情节:

1,城管没穿制服;

2,没出示过证件;

3,酒后执法(当日中午饮酒);

4,有数名邻居证实纠缠中城管先动手打人的的;

综上所述,我提出个人意见: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罪不致死。

提审时,甲说的两段话让我和同事很难受:

1,那天中午,他自知下午无钱交纳,已存了必死之心,所以在电脑上写下遗书,并去买了一份五块钱的盒饭。他说,那是他近三个月来吃的最好的一顿饭。

2,关进看守所以后,他心情很放松,吃得下,睡得着。以前在家时整天为生计绞尽脑汁,反而焦虑、失眠。

我工作这些年来,也办理过若干案件,但从未为案件上的事吃过一顿不该吃的饭,没收过一分钱黑钱,没收过一件礼品但那次我破例收了他家人一包香烟,很普通的那一种。

怎么说了,那也算是自己心理的一种默士的承诺吧。 毕竟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一审判处无期。虽然后来迫于某方面的压力,领导指令抗诉,最终二审改判死缓,但毕竟命保住了。当然,这里面也有我个人所做的一些“工作”。案例二:

本市办理过一起十几人的东南亚某国籍的女子诈骗案(俗称放鸽子)。其中一女子很年轻,高中文化(在她家乡算是高学历了),相貌也不错,嫁给本地农村一大龄残疾农民。提审时,我问她:嫁给这样一老头,值得吗?她说:我很满意,在这里,能吃得保,有衣服穿,丈夫和家里人对她也很好,县城比她们国家的省城繁华多了。

我听后无语。闲聊中她说起他哥哥曾是军人,边境战争时死于解放军枪下。我问她恨不恨中国?她说:当然恨啊,但是打又打不过你们,说又说不过你们,又啥办法啊?最后还是要偷渡来中国结婚,因为你们中国人有钱啊。

我还能说什么呢? 我能做的只是回来后请院领导出面,和看守所那边协商,给她们加了些衣服、被胎,她们国家的气候和本地相差悬殊,气温一到零下她们就受不了了。此外就是联系本地外事部门。待判决一下就立即遣送回国。最后一个案子我就不再说了。反正我可以保证那个犯罪嫌疑人绝对值得同情,也同样罪不致死,但最终被枪决了,我也无能为力。

5,善待司机、门卫、打字员、清洁工这些编外人员。他们干的工作很多、很脏、很累、很单调枯燥,但收入可能只有你的一个零头,而这一切确可能仅仅是因为两个字:编制。他们当中的一些人,能力可能并不在你之下,只是因为经济原因无钱读大学,也许是因为没有门路而无法转正,但这并不代表他们就低人一等,所以,也请善待他们。

6,当你的上司因为某些原因敌视你,给你穿小鞋时,你可以考虑换个部门。如果暂时无法离开上司的权力范围,我建议你主动将矛盾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化。因为无论从地位、资历、权力、人缘方面来讲,你都不是他(她)的对手。如果你一味闷声的话,只会死得更惨。公务员不同于外企,不可能经常跳槽,当矛盾不可避免时,狭路相逢也是不可避免的。做人要厚道是对的,但也不可有

妇人之仁。将矛盾公开化可以把损失降到最低点,毕竟大家都明白:一个新人是不太可能主动和领导过不去的。BBS上也是一样,今天上来看到韩小邪网友和前管理员海中浮萍之间的纠纷帖子,在这种事情上,你们可以参考韩网友的做法,积极争取群众和舆论的支持。

一代伟人毛主席说过:有人的地方就有左中右之分。在任何一个单位,小团体都是普遍存在的。要想做到“党而不群”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反对孤立自己,但也不赞成拉帮结伙、党同伐异。如果有可能的话,尽可能的保持中立。但现实有些团体中往往不给对方任何选择的余地,比如说象美国那样:你不是我的朋友,就是我的敌人。

对这种事各人有各人的做法,我的做法是:你不给我选择的余地,我也不会给你有选择的余地。总体来说,一直游离于团体之外是不太现实的,毕竟社会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之间的关系,集体的力量永远大于个人的力量,几乎绝大部分晋升、测评、考察、任免等程序你都需要借助于他人的帮助。但不可一味的钻营小团体,小团体通常不是只有一个,各个小团体之间也会相互倾轧,这会消耗你的很多精力。这事自古以来就有,以后还会长期存在,目前还没有彻底解决的良法,只能靠自己去把握分寸了。

这一条我再补充几句:

(1)不可行两面三刀之事。不管你属于哪一帮哪一派,都要有最起码的道德底线,趁火打劫、落井下石、煽风点火、反戈一击等勾当千万不能干。就象“狼来了”的故事一样,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你瞒得了一次,瞒不了两次,等真相大白时,你换来的只有鄙视。

(2)不可做“汉奸”。擅长出卖别人的人总会被别人出卖的,擅长出卖别人的人也永远不会得到别人的信任。就象抗日战争时期的伪军一样,到头来不是被日军处决,就是被共军歼灭。

推荐第7篇: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既要治病,更要救人

有关犯罪研究表明:初次犯罪的年龄越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再次犯罪的次数越多,终止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在一个孩子因为伤害他人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司法机关给予他怎样的对待,能否使他感受到关怀、理解和尊重,能否使他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消除他对未来的担忧、防止出现破罐破摔心理,对这个孩子今后的人生,影响重大。

早在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科内设立了一个特殊的小组——“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这是我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小组。2009年1月17日,上海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正式成立,成为全国第一家省级检察机关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目前,上海市三级检察机关已全部成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科),全市共有110人专门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上海市检察机关创设了一整套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检察工作机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严明华认为,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要有爱心、有必备的法律专业素养、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比如,只有那些做了妈妈的检察官,才有足够的宽厚和慈爱,才能理解那些犯了错的孩子,并用真心去关爱、教育他们。记者注意到,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顾晓琼,卢湾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赵丛萍,黄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黄卓懿,闵行区检察院未检科长董利,杨浦区检察院未检科长夏芳„„这些未检科长都已身为人母。

姚建龙说,如果仅仅是完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检察机关通过机械地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基本职能就可以实现,但这只是看病,不是看人。而我们正在做的不仅是人的工作,更是心的工作。

据了解,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了“捕诉防”一体化的未检基本模式,并开始出现向“未检一体化”模式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犯罪,所犯罪行一般较为简单、犯罪事实较为清楚,因此没有必要像成年人犯罪那样实行捕诉分开,而可以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以使预防工作更好地融于检察办案过程之中,真正做到一案一防,有案必防,办案紧贴预防。而“未检一体化”,则代表了上海市未检工作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新趋势,其目的在于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矫正的多部门、跨部门合作机制,以聚集区域内资源优势,形成挽救合力。具体包括四个着眼点:

一是未检机构职能一体化。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能壁垒,将批捕、起诉、预防、执行(监所检察),以及民事行政检察、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等职能,统归未检机构。

二是未检办案模式一体化。打破捕诉交叉的办案方式,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进行个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较为简单,绝大部分涉罪未成年人都会认罪,捕诉交叉制约的意义不大,而由同一检察官承担批捕、起诉、预防职能有利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三是司法一体化。公检法司均形成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提高专业化素能,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无缝衔接。

四是社会支持一体化。聚集国家力量(民政、教育、文化、工商、妇联、共青团等)和社会力量(专业社工、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建立健全少年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

严明华检察长告诉记者,从上海未检的发展现状来看,“未检一体化”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未检改革基本上还停留在自下而上的阶段。除上海市外,在大部分省市未成年人检察总体上还只是被视为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一项“活动”,而不是检察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未检机构建设、未检办案程序、未检特殊办案制度等均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此外,由于未成年人检察改革易于引起社会关注,也因此容易出现“形式”重于“实质”的风险。今后未检改革应进一步坚持依法、理性、“儿童中心主义”的原则,避免未检改革的异化,尽快推动独立未检制度的建立,让未成年人真正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以下是我多年来对少年司法的一些切身体会,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做法:

一、创新法庭设置,U型法台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需要

常言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少年法庭的工作,首先离不开法庭这一空间物质环境。我院少年法庭率先对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了突破,以便更加符合少年审判的要求。

开庭审判既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又是决定未成年被告人命运的关键时刻。在这种特殊的法庭环境中,未成年人不可避免地感到紧张、恐惧。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法庭的设置形式也要体现这一原则。我院党组要求少年法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对少年法庭的内部布局进行大胆探索。按照院党组的意见,在主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我们根据未成年被告人多为在校学生,课堂、老师是他们最熟悉的环境这一特点,大胆尝试将法庭变为“课堂”,将1米多高“黑笼子”、“冷板凳”的被告席变为只有70公分高的式样精巧的“课桌”、“课椅”。法台设置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形成英文大写“U”字型。色彩是天然木质的暖色,营造出温暖明亮的法庭气氛。合议庭位居圆弧中部,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帮教席分别在同一弧线上,体现了审、控、辩、帮四方既各司其职,又在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上形成合力。20余年的审判实践证明,这样的法庭设置大大缓解了未成年被告人在法庭上的紧张心理,他们的恐惧感消失了;公诉人、辩护人亦觉得恰到好处,便于执行职务;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长也很感激能在这样的审判环境中跟孩子沟通;出席法庭的帮教人也感到自己是法庭的一员,增强了责任感。我院这样的法庭设置被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也为全国许多法院所效仿。

二、寓教于审,通过法律和爱心让罪错少年迷途知返

每当我看到那些站在刑事被告席上的花季少年,我的心情总是无比沉重。他们的行为危害了社会,毁了自身的前程,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和痛苦,更影响到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我作为一名少年法庭的法官,一名共产党员,也作为一位母亲,从哪个角度而言,我都有责任在公正司法的同时,教育、挽救这些失足的孩子。

我认为,少年审判与普通刑事审判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侧重庭审的教育作用。少年法庭的庭审不仅是一个查明事实,辨法析理的过程,还是一个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教育,使其深刻认识罪行和错误,痛改前非的特殊课堂。因此我院少年法庭一贯非常重视寓教于审的工作,在庭审中特意设置了法庭教育程序,并为此做了大量庭前准备工作。

我曾审理过这样一件未成年人刑事案:5名未成年人将一名女孩诱骗至家中,对其实施了3个多小时的殴打猥亵,致其轻伤。事发后,被害人母亲情绪异常激动,不断地写信给各级领导和各大媒体。一时间,案件的审理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在冷静分析思考之后,认为首先要安抚好被害人一方的情绪。为此我在双方家长之间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最后,被告人的家长主动表示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长也为被告人父母真诚忏悔的言行所感动,一改当初要求严惩被告人的态度,出具了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

前期工作铺垫好之后,我开始认真布置庭审,以求利用庭审对被告人开展教育。开庭时,在确认被告人有罪后,我请被害人的母亲当庭陈述了女儿遭遇不幸的痛苦。理性的倾诉比严厉的指责更能发人深省,5名被告人当场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他们此时此刻已经深切地体会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和创伤。我进一步发挥检察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学校老师的作用,在法庭这样一个特殊的“课堂”里,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亲情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庭审从上午9点一直持续到12点多。此案最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过两年不懈的判后帮教,现在该案的5名失足少年,有的考上了大学,有的在读大专。两年前那个让他们难以忘怀的审判,真正成为了引导他们寻找正确人生方向的航标。

三、准确认定年龄,不枉不纵切实保障案件质量

虽然未成年犯大多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情也较为简单清楚,但是要切实保证案件质量,把每一件案子都办成铁案,却需要我们更加认真细致地工作,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年龄是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问题,因此,确认被告人年龄这个看似轻而易举的环节,在审判中就显得至关重要,有时需要法官善于从案件的细节中发掘重要信息。我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是未成年女学生,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起诉至我院。在庭审中,她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然而却说不清作案的具体日期,被盗事主因出差在外也无法说清。考虑到16周岁是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重要年龄界限,关系到罪与非罪,我想无论多麻烦,花再大的精力也要查个水落石出。为此我和检察官多次去侦查机关、失主单位、居委会和被告人家里走访。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被告人家中的一张照片引起了我的注意。那是一张被告人十六岁生日当天与全家人的合影,照片中,她身上所穿的紫色上衣正是失主家中被盗的那件外套。最终,由于这名少女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十六周岁,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避免了一件错案。

实践中也有少数被告人谎报年龄,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2000年11月,我承办的一件盗窃案的起诉书中写到“被告人李某,17岁,1983年5月5日出生,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图宝山镇”。但我发现,案卷材料中既无户籍证明,也无被告人身份证件,只有一张手写的办案说明,提到了他的出生日期是1983年5月5日。为了核实这一情况,我与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取得了联系。然而,派出所的同志却给了我一个出乎意料的回复:“我们这里只有元宝山镇,而且元宝山镇也不属于红山区。”这一情况引起了我的警觉。再进一步核实其它情况时,被告人的供述也得不到印证。12月10日,为了查清李某的年龄,我和书记员在严寒中冒雪驱车12小时赶到了数百公里外的赤峰。几经周折,走访了当地多个派出所后,我们查到了“李某”的真实姓名和信息。“李某,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庙乡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盗窃,目前在逃。”最终,我们查明李某作案时已满19周岁。李某试图隐瞒姓名、年龄,假冒未成年人逃避刑事处罚的企图没有得逞,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为此,我的同事们都说,你这个法官妈妈慈心也有铁面时。

四、宽严相济,细致调解全力化解社会矛盾

基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运用,也必将有别于普通刑事审判。少年审判以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为导向,量刑必然总体上趋于宽缓,即更加强调“宽”。然而,在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判处刑罚的同时,我们应当认真地思考,案件背后的社会矛盾是否通过审判得到了化解?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否得到了恢复?

因此,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少年法庭的法官应当更加重视调解工作,以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力求做到“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近日,我审理了这样一件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小利系某小区保安,十六岁生日刚过两天,就因琐事与班长高某发生冲突,致其轻伤。因小利家境贫寒,案发后虽经公安、检察机关多次调解,但未能赔偿高某的治伤损失费,因此高某要求法院严惩小利。通过庭前调查,我发现高某来自北川地震灾区,家庭财产因地震损失殆尽,本案的赔偿款对其重建家园至关重要;然而小利家在河北山区农村,其父在外打工不管家事,其母常年患病,年幼的妹妹还在上学。虽然调解难度很大,但我并未轻易放弃,而是坚持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让其换位思考,体会对方的困难。一次又一次的调解工作使被告人的家长深受感动,其经多方筹措终于交来了赔偿款,高某也降低了赔偿要求,谅解了小利,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小利从轻处罚。看到曾经剑拔弩张的双方经过我们的不懈努力达成了和解,我感到十分欣慰。宣判后,少年被告人的家长特地送来了一面锦旗,上书:“清正廉明,执法如山。”

五、限制前科公开,真诚帮教失足少年

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我深刻地认识到,犯罪未成年人往往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容易受到不良环境影响,人格特征不稳定、可塑性强是他们的突出特点。这就决定了未成年犯罪人具有较大的矫正可能性。为了帮助他们彻底改正错误,重回人生正道,还需在宣判之后,配合执行机关对失足少年进行持续有效的帮教,时刻警醒他们不要重蹈覆辙,并为他们顺利归复社会提供便利条件。我们认为,在跟踪帮教时,如果对失足少年的前科限制公开,将更有利于促进对他们的教育和感化,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复学、升学、就业,维护这些孩子的最大利益。正是考虑到这一点,我院少年法庭从10多年前就开始探索未成年人前科限制公开制度。

未成年被告人张某是个十分聪明的孩子,他的父亲在国外做科研,母亲是医生,张某本人也品学兼优。可是在张某16周岁那一年的暑假,他竟然带领三名同学,盗窃10余起,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好好的一个孩子怎么忽然成了盗窃犯呢?张某说:“我崇拜英雄,但我不能像董存瑞那样炸碉堡,也不能像欧阳海那样拦惊马,所以我就模仿小说里的侠客劫富济贫。”那些偷来的东西,他一样也没留下,全都分给家庭困难的同学了。

依照法律,张某应当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张某作案动机和一贯表现,合议庭对他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我没有中断对他的教育,在家长、老师和法官的帮助下,张某的思想取得了很大进步,他更加刻苦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他还拾金不昧,受到了学校的表彰。鉴于他学习成绩优异,又有突出的悔改表现,为了让失足后愿意悔过自新的孩子同样能以自己的努力创造美好的未来,使他不因曾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到大学的高考,我对张某的前科能否限制公开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和尝试。

经向院领导请示后,我主动找到张某所在中学的校长,提出能不能将这名少年犯的前科材料转由我院少年法庭保存。开始,校长明确地说:“不行,出了问题谁负责?”为了打消校长的顾虑,我又到区教委查找有关文件,并由我院出具保存档案的备查函,经过我们主动找校长做说服工作,说明张某的悔罪情况及一贯表现,校长终于被感动,答应了我的请求,并说:“尚法官,我真服了你了,现在我才明白,你审判的少年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人考上大学。”后来,张某在全国统一高考中以591分的优异成绩考取了某全国重点大学,一家人欢天喜地拿着大学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向少年法庭的法官们报喜,并送来了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琢璞为玉育新苗,铁面慈心法官情。”张某大学毕业后,顺利地申请到了赴国外留学深造的机会,他通过贺卡告诉了我这一好消息,这是我那一年收到的最好的新年礼物。

六、宣传法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少年法庭的法官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少年审判的工作向前延伸,参与青少年法制宣传,帮助提高青少年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维权能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当今社会的价值标准更加多样化,各种利益诉求也更加多元化,这给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我要求自己不断的学习,逐步完成从经验型法官向专家型法官的转变,努力借鉴他人的经验成果和先进方法,进一步了解新时期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我先后担任了多所学校的法制校长,并和多个街道的社区建立了“少年与家庭法制教育基地”,以《让法律成为我们的信仰——我以守法为荣》、《走进孩子们的心灵——争做教子有方的合格父母》等为题,在本市和全国各地做了数十场法制教育巡回报告,受到师生和家长的肯定和好评。工作之余,我还全面分析总结了现实案例中反映出的家庭教育问题、学校管理问题以及未成年人心理疏导问题等,撰写了《法官妈妈给父母的90个建议》等书籍,积极向社会宣传推广科学的教育方法。

近年来,我还先后应邀参加了在美国、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所举办的关于预防青少年犯罪和探索人格教育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并分别以《犯罪的孩子为什么称呼我妈妈?》、《用精心的审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长携手挽救失足的孩子》、《女法官与少年犯——中国未成年人审判的理论与实践》等为题做了主题发言。与会的国际同行、专家学者们,在听了我的演讲之后,无不对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工作和中国的法官大为赞赏。与此同时,我也通过这些国际性的研讨会拓宽了视野,虚心地吸收国外同行们在青少年犯罪预防方面的先进做法,运用到我所从事的少年审判工作中去。

一直以来,我始终坚持将少年审判的原则和宗旨具体贯彻到每一个案件当中,做到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每一个未成年被告人负责,对每一个被害人负责。22年来,我共审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826件,无一件被发回重审;共判处少年犯1000余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256人。在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中,有100余人考入了各类专业学校,22人考上了包括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央戏剧学院等在内的大专院校,3人考取了研究生,2人出国留学深造,其它人也都自立自强,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重新犯罪率低于1%。

党和国家一贯关心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胡锦涛总书记于2005年6月语重心长地指出:“要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要明确责任,大力协同,综合防治。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使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得到明显好转。”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也强调:“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必须贯彻好‘坚持、完善、改革、发展’八字方针,做到切实加强对少年法庭工作的领导等‘六个加强’。”少年审判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的崇高事业,是重塑少年健全人格和优良品行的“希望工程”,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少年司法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取得了显着的社会效果。我愿与全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共同携手,为进一步做好少年法庭的工作、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成长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个孩子都拥有美好的人生而不懈努力!

推荐第8篇:检察工作上半年工作总结

XX上半年,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在区纪委、上级检察机关和本院党组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全会精神,按照全国、省、市检察长工作会议的部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纪检监察工作,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主题和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注重治本,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并进一步围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巩固深化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等各项工作,抓好今年的党风廉政教育、纪律作风教育,促进了我院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保障了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工作,做到责任到位

我院党组按照区委和市检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部署,认真执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年初,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XX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自身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表》,将《廉政准则》内容纳入其中。实行了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为总负责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做到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职责清楚,责任落实。

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年初制定的目标管理,做到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同其他各项检察业务工作融为一体,年初统一安排,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实行了奖惩逗硬。

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继续实行了检察长与副检察长,副检察长与分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的方法,并认真落实监督管理“倒查制”,使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真正落到实处,为进一步抓好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奠定了基础。

二、抓好教育预防工作,规范干警执纪执法行为

上半年,我院采取各种形式,认真抓好全院干警的廉政教育、纪律条规、职业道德教育和预防工作。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全院干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和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洁身自好,自觉接受监督,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杜绝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发生。

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以上的对干警进行党纪、政纪、检纪教育学习会。结合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巩固深化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等专项活动,认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党的xx大、xx届五中全会和中纪委、省纪委、市纪委全会精神,不断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认真执行中政委的“四条禁令”、高检院“禁酒令”、“九条卡死”、“六条规定”、省委政法委的“约法三章”、省院的“八条禁止性规定”等,使全院干警分清了是非界限,坚定了政治立场,牢固树立了“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增强了全院干警公正执法意识和爱民意识,进一步增强了干警拒腐防变能力,规范了干警的执纪执法行为,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检务督查,促进干警严格执法

全面推进检务督察工作,狠抓办案安全防范和“禁酒令”等纪律规定的执行。今年开展检务督察3次,开展了对执法办案、检风检纪、警械警车管理等方面的专项督察,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办案全过程,逐步把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从事后监督扩展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和检察纪律意识,规范警车驾驶、警灯警牌挂置、车辆停放等行为。加大对办案制度、规定、纪律执行情况的督察力度。在院局域网廉政建设栏,挂出廉政建设、警示内容文章18篇。使全体检察干警增强执法依规定、办案按程序、用权受监督的意识。

继续加强对干警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开展对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的管理监督,年初,院纪检组致干警家属的“家庭助廉信”沟通了单位与干警家庭的联系,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加大监督力度,继续设立了干警检风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及时对新提拔的5名中层干部进行了任前廉政谈话,促进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了队伍的政治素质。

四、下半年工作打算

在下半年工作中,将继续坚持从严治检的方针,加强对干警纪律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继续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干警从检行为,搞好自身建设,不断推动我院检察队伍和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开展。

推荐第9篇:爱岗敬业演讲稿:检察工作

尊敬的各位领导和同事,各位评委:

大家好!

很荣幸能在“检察人员职业操守讨论”中,以演讲的方式同大家交流我对工作的感受和认识,我演讲的题目是《我爱我的检察工作,爱我的办公室岗位》。

自从十年前迈进了心目中的圣地——人民检察院。从此我与人民检察事业结了缘。自学了法律本科,终于在第一次国家司法考试中高分获得通过后,被任命为助检员、检察员、办公室副主任,艰苦的自学是为了满足一个普通法律人的梦想,满足一个把法律当做信仰、渴望追逐和见证在中国这片古老的大地上把法治变成现实的梦想,满足一个渴望在祖国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公平正义的晴空下,人民能自由地、有尊严地活着的梦想。

我深知,实现这个梦想,需要几代甚至十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我们既要勤奋工作、不遗余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清除法治道路上的绊脚石,也要自身素质过硬,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彰显于世人。检察职业操守,应该是我们检察人员不可逾越的道德底线,是那道我们抵制形形色色诱惑的红线,我认为人民检察的职业操守就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作为一名检察院办公室领导,我的职业操守就是干好每一件小事,服务全院,勤勤恳恳 无怨无悔 默默奉献 。

一楼的喧哗声和缓了下来,那是控申科又平息一场纠纷;灯火通明的办案区,那是自侦部门在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进出的车辆是干警忙着收集证据材料;刑检部门的携着案卷,忙着去提审、出庭,各项检察工作都在忙碌而有序进行中,这是大家对检察事业的认真坚守。也有我们综合部门的默默奉献! 我们的工作,依法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我们恪守职业精神,坚持公正廉洁,把青春和才智献给我们热爱的检察事业。作为检察院办公室的一员,虽然我不具体办案,但我的生活 我的工作表面不是那样轰轰烈烈,但和其他一线干警一样有火热的心,各项检察业务的成就也有我的奉献!我们一样是在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努力,我爱检察工作热爱更爱我的办公室工作!

无论酷暑骄阳 凄风冷雨,我天候全员待命,随时的准备。都是办公室对办案工作的全面有力的保障。办公室不是办案的主体,却是办案保障的主力。我们要保证领导指示能随时传达;当需要印刷时,打印机能立即开启;当需要文书、物品时,能及时提供;当需要人员协助时,能立即到位……这就是我所在的部门,这就是我所参与的工作,忙碌,但充实而又快乐!

文件的流转,上通下达 督查 督办 保密 机要 传真 档案管理 数据的统计,文稿的起草 ,会议室布置,接待的准备等等……琐碎,繁忙。在一次次单调的重复,一阵阵紧急的忙乱,一份份事务的堆积中我在一次次的怀疑中肯定我的工作。它细小、繁杂,同时又平实、丰富。在不断的重复中我熟练了技能,在紧张的应急中我提高了效率,在多任务的处理中我学会了统筹安排。对它了解的越多,就越能体会它的价值,就越珍视这份责任,热爱这份工作。!我的工作是平凡的,在平凡的岗位上有一份光发一份热,是一个神圣职责,如果生命再给我一次选择,我会依然选择人民检察这个职业,选择办公室岗位。我要向无数前辈一样,把自己的青春镶嵌在平凡与崇高的职业之间。 也许我们没有鲜花,没有掌声,但是我们青春无悔,生命无悔,因为我们的奉献与忠诚融进了夏邑检察改革发展的大潮中,融进了夏邑人民安定团结的幸福里。 我喜欢检察事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情怀; 我敬仰检察职业“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的秉性; 我赞赏检察机关“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精神; 我钦佩检察干警“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品格; 我更敬佩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办公室精神!我愿继续在办公室为检察事业增光添彩而竭尽全力!

倏忽间已到办公室近五年,五年来的办公室工作,我感受着同事们恪尽职守、乐于奉献的精神,客观求实、依法办案的工作态度,清正廉洁、自尊自重的品格,严格执法、敢于监督的气魄。大家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实践中树立的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是我最好的学习榜样。我也要认真恪守和践行检察职业操守在我的岗位上勤勤恳恳 无怨无悔 默默奉献 ,以我的热诚和勤奋,踏踏实实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检察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奉献青春!贡献力量!

推荐第10篇:检察工作总体思路

2011年,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检察长会议、省委五届四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以及本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动力,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重点,以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为保证,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深入学习,扎实实践,切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和要求。努力把学习的成果转化为谋划检察工作的思路、促进工作的措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打击、保护和服务职能的有机统一,监督、制约和配合的有机统一,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的有机统一,全局、局部和个体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把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作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更加自觉地服务于我省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二)服务大局,应对挑战,切实落实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立足检察职能,及时有效地提供法律支持和司法服务,着力把握全省经济形势及其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期待新要求,促进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重大措施落实。积极预防和严肃查处在项目投资和工程建设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以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落实,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党员干部勤政廉政。积极参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抓好集中查办商业贿赂犯罪工作。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以及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工作,加强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利益以及涉农等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高度重视、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案件,坚持从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维护企业职工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出发,严格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慎重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生存发展。

(三)关注民生,守护公正,切实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扎实做好检察环节关系民生问题、关系司法公正、关系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涉检信访工作,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社会大局稳定。切实在法律监督上下功夫,突出监督重点,狠抓薄弱环节,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切实落实检察工作改革的各项措施。认真执行高检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健全完善农村检察制度,推进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创新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途径和方式,强化涉农法律监督和司法保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发展,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继续探索民事督促起诉制度,保护国有、集体资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创新和完善对各类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建立检察业务、队伍、保障、信息化“四位一体”工作运行机制,推动检察管理方式转型升级。健全完善岗位工作目标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健全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制约制度,推行“阳光检察”,把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外的所有执法工作都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保证检察队伍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

(五)提高素质,夯实基础,切实落实造就一支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检察队伍的目标要求。大力开展“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的争先创优活动,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开展全员岗位大练兵活动,使每一名检察干警真正具备胜任岗位、履行职责、完成任务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技能,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建设,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始终保持检察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坚持近期建设与长远建设、全面建设与重点建设相结合,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筑牢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一线平台。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决心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团结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开创特区检察事业新局面,为把海南建设成为绿色之岛、开放之岛、繁荣之岛、文明之岛、和谐之岛而不懈努力!

第11篇:检察工作满意度调查

检察工作满意度调查表

您的身份: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人民监督员

□企事业人员

□社区群众

□其他

1、您对检察机关社会形象的评价是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 :

2、您对检察机关队伍素质的评价是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 :

3、您对检察机关工作作风的评价是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 :

4、您对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情况的评价是□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 :

5、您对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情况的评价是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 :

6、您对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情况的评价是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 :

7、您对检察机关廉洁执法情况的评价是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 :

8、您对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情况的评价是□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不满意的原因 :

□不了解 □不了解 □不了解 □不了解 □不了解 □不了解 □不了解 □不了解

□很不满意

□很不满意

□很不满意

□很不满意

□很不满意

□很不满意

□很不满意

□很不满意

9、您对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情况的评价是(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减刑假释等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等)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太满意

□很不满意

□不了解 不满意的原因 :

10、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12篇:检察工作半年总结

彭山县人民检察院() 总结

..彭检发〔2012〕1

3 号

2012年检察工作半年总结

上半年,我院在县委和市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彭山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检察职能积极服务天府新区建设,切实加强了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院干警锐意进取,奋力拼搏,各项检察工作取得了新成绩,为维护彭山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一)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上半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批捕案件55件77人,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52件73人,不批准逮捕3件4人,本院自侦部门移送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案件3件3人。案件审结率100%,准确率100%。全年共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92件139人,审结85件138人,审结率87.3%。自侦案件无不起诉、无撤回起诉案件。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

1 知书6份。追诉漏犯、漏罪、遗漏犯罪事实8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1件。

2、依法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协助市检察院开展《当前司法实践中影响适用轻缓刑事政策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挽救作用发挥的三个问题》专项调研工作,针对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办案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度从宽,失之于严,弱化了轻缓刑事政策的惩戒作用,导致未年成人“二次犯罪”呈上升趋势、监管不规范、改造方式单一,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改造不彻底,导致他们带着“问题”回归社会,极易出现反复且再次犯罪危害性更大、家庭教育监管缺失,社区后续矫正不到位,加之刑释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的障碍,使得他们难以重新融入社会,容易“破罐子破摔”3个问题积极向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汇报。

3、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规范和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助基层组织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帮教22人次。积极参与校园安全保护专项活动,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和安全教育12次。

(二)深化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1、加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在办案中突出重点,关注民生,服务大局,在办理彭山县凤鸣镇计生办尹继宁、张海军贪污案过程中,针对目前计生系统社会抚养费征收及管理方面存在财务帐目管理不规范、资金监管不力、部门下达收费指标不切实际、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向县计生局发出了要求计生系统加强收费监督、严格落实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下达收费指

2 标、尽责履行部门和分管领导监督职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计生收费专项检查的检察建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县委领导的肯定。上半年,立案贪污贿赂案件6件6人,立案渎职侵权案件1件1人。

2、健全完善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制。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也取得显著成效。每办结一件案件都写出了检察建议,且回复及采纳率都达100%;认真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由反贪局长在水电七局技校授课职务犯罪预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三)强化诉讼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1、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今年来,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依法追捕犯罪嫌疑人,维护司法公正,积极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立案监督案件6件8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3件。加强侦查监督力度,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规范和完善提前介入侦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规范侦查机关侦查行为。

2、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我院5月底,对全县监外执行的“五种人”进行了监督检察,发现个别派出所存在“脱漏管”现象。此次共检查了监外执行罪犯档案150余卷,发现“脱漏管”10人,其中未建档4人、建档后未及时考察6人,我院对检查中发现的脱漏管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了口头纠正意见。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通过对全县13个乡镇司法所社区矫正监督检查,发现有未经批准外出务工、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等情况,个别乡镇存在监管措施不落实,导致25名矫正对象脱管,对此我院及时提出口头纠正。

(四)以检察工作全面发展为要求,不断推进其他法律监督工作

1、强化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办理,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积级化解社会矛盾,切实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今年我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2件,立案审查2件,和解1件,终止审查1件;办理省检察院交办案件4件,正在审查办理当中;并向彭山县法院发出工作检察建议1份。支持弱势民事主体维护合法权益案件3件,2件和解结案,1件法院采纳调解结案;配合公诉部门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国家利益获成功案件1件。

2、加强控告申诉工作。一是深入开展举报宣传活动,把经常性的宣传与集中宣传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增强宣传效果,引导群众据实举报,实名举报,提高举报质量。参与县委组织的集中接待群众来访活动及政法委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上半年共举办三次大型的法制宣传活动。二是严格管理举报线索,坚持举报中心统一管理举报线索制度。严格统计口径,上半年共受理群众控告举报2件,均属于民事行政申诉,做到了专人管理,及时登记、分流,严格保密。另外还接待信访及法律咨询15件。

3、加强检察信息工作。撰写信息简报和调研53份。检察信息被国家级采用8篇、省级采用22篇、市级采用12篇、县级采用4篇,开展的《当前基层人口计生部门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亟待引起重视》检察调研,得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肯定,并在改进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认真开展“主动作为创一流”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对照“四种作为”进行了剖析,每个党员干警撰写了剖析材料,并召开了支部专题民主生活会。规范了干警的学习笔记。确定民行科和公诉科两个科室为活动示范科室,并进行了挂牌。强化活动宣传,制作了3期活动展板,悬挂了4幅活动标语,编发活动简报12期,撰写民情日记3篇。其中被国家级(正义网)采用2篇,省级采用3篇,市级采用2篇。

大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4月底到荣县检察院进行了参观学习,制订了文化建设三年规划(讨论稿),征集了干警座右铭和院训,收集字画2幅、摄影作品10件。完成了首个派驻检察室在青龙镇的选址工作,并就机构和编制分别向县委、编办作了请示。

(六)扎实开展直接联系服务群众和“321”活动并取得实效

全院干警直接联系牧马镇官厅村群众54户和牧马府河学校,投入帮扶资金4万余元,受到镇、村和群众的好评。

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下半年的工作重点

(一)存在的问题

1、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查办工作力度有待加强。截止6月底,我院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6件6人,与目标要求的9人差距较大。

2、刑事抗诉工作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3、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天府新区建设工作的相关实施意见正在制定当中,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将要与相关部门会签的文件

5 正在酝酿当中。

4、派驻乡镇检察室选址工作已完成,但落实编制、经费正在审批中,筹建工作尚未开展。

(二)下半年工作重点

1、加强目标运行督查。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梳理,查找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对剩余目标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层层抓落实,坚持督察,强化抓质量,力争全面完成市院下达的目标任务。

2、切实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力度,客观对待抗诉工作,坚持有抗必抗的原则。

3、加快服务和保障天府新区建设工作的进度,紧紧围绕县委和市检察院关于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和服务天府新区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尽快出台实施意见,立足检察职能全面贯彻落实。

4、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加快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力争在9月底在青龙镇建成第一个乡镇检察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报:市检察院,县委政法委。

彭山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2012年6月29日

第13篇: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工作计划

通过认真的学习与讨论,2012年乃至今后一个时期我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思路和安排,即贯彻落实“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立足全市前列,争创全国一流”的总体工作目标,以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有效化解涉检信访积案,加强信访案件源头治理,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加大举报宣传力度,积极开展举报线索初核工作,服务反腐倡廉建设;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重点,以息诉罢访为目的,不断提高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把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工作放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重要位臵,注重监督实效;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机制,促进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队伍建设,推进我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确保我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立足咸阳市检察机关领先地位,进入全国检察系统先进行列。

主要从四个方面提升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控申检察宣传工作,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上取得新突破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不但要开展好每年两次的“举报宣传周”活动,而且还要因地制宜地做深做细日常法制宣传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舆论导向作用,利用所有可利用的媒介资源宣传控申检察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了解控申检察工作职能,支持控申检察工作。二要积极开展下访、巡访,深入乡村围绕涉农、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等民生领域或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经常性宣传力度。三要继续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深入宣传《信访条例》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合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自觉接受群众对涉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监督。

(二)增强创新意识,深入推进涉检信访工作,在服务社会稳定大局上达到新境界

1、加大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和案件办理的力度,确保案结事了。一要进一步健全涉检信访工作机制。建立涉检信访风险评估预警制度,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对容易导致涉检信访问题产生的案件,在作出处理决定前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处臵预案,加强释理说法工作,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检信访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要强化工作措施,提高息诉罢访率。坚持检察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阅批群众来信制度,进一步加大化解力度;

三要关注民生,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涉检信访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问题。

2、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做到办理一件案件,化解一起矛盾,维护一方稳定。控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部门的信访隐患,主动参与、督促排查化解矛盾。

3、着力加强和改进举报工作,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一要在举报处理环节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首办处理的制度,实行专人审查处理、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三级程序。二要在举报答复环节做到署名举报“三次答复”:即“分流答复”、“进展答复”和“结案答复”。三要推进线索审查工作。科室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查决定不立案而当事人未提出复议请求的举报线索,主动审查并提出重新初查或补充初查的建议,加强举报工作的内部监督机制,促使举报线索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在举报环节切实防范有案不立、违规执法等情况产生。

(三)坚持依法办案,充分发挥控申检察职能,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上达到新水平

1、以息诉罢访为目的,不断提高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特别要加强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申诉案件的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环节可能存在和引

发的涉检信访问题。严格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办案程序,严把案件质量关,该维持的依法维持,该纠正的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一定要给予赔偿。

2、把对法院生效裁判的监督工作放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重要位臵。对原审裁判却有错误的案件,特别是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等错案,要提出监督意见。把反映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申诉案件作为复查重点,将复查案件与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

(四)加强控告申诉检察队伍建设,在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上取得新进步

1、加大培训力度,制定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方案,不断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优化控申干警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2、坚持从严治检,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推行业绩考核评比激励机制,落实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增强控申干警的质量效率和责任意识。

3、狠抓廉政教育,严格规范控告申诉检察队伍的从检行为,切实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第14篇:民行检察工作宣传材料

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民事行政检察十问十答

1.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申

请再审,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受理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抗诉决定或者检察建议使法院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若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审或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4.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方式都有哪些?

目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最主要的监督方式是抗诉和

检察建议。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在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包括:

(1)促成和解:对法院裁判虽有错误但双方当事人有执行和解意愿的申诉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和解; (2)支持起诉: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参加到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诉讼中;

(3)提起民事公诉: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但又无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6.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哪些情况下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申诉的;

(五)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7.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9.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费? 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如何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A4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申诉书要写明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刘备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林则徐 公则生明,廉则生威 ——清〃朱舜水 知足则乐,务贪必忧。——宋〃林逋《省心录》

第15篇:检察工作总结会主持词

8月17日,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暨“雷霆行动”总结会在韩城召开。渭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百炼,韩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兰坤,人大副主任贾效民,政协副主席里民以及各县市(区)检-察-院分管反渎工作负责人出席会议。

李兰坤对全市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暨“雷霆行动”总结会在韩城召开表示欢迎。他指出,今年以来,韩城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深入开展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雷霆行动”,加大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各项检察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截至7月底,共立案玩忽职守案件4案6人,完成全年立案任务的15%,移送起诉3案4人,1案2人正在办理之中。

梁百炼对韩城市反渎职侵权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要求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干警积极行动起来,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措施,扎实工作,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多研究反渎职工作的特点,形成自己的办案特色和亮点;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推动反渎工作深入健康发展,努力构建反渎一体化工作格局,不断开创反渎工作的新局面。

会议对前一阶段全市反渎工作进行了回顾总结,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听取了各县市(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汇报,并对先进集体和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

会上,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雷霆行动”的情况,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截止今年7月底全市反渎职侵权部门共立案20件36人,立案人数同比上升20%,侦结8件13人,侦结人数下降了7.7%,有罪判决4件7人,已完成省院下达的办案目标39人的92.3%。下半年全市检察工作将继续认真贯彻省市检察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力度,以查办大案要案为重点,提高案件质量,实现办案工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同时制定有力措施,惩防并举,努力增强反渎工作的实效。

对于今后如何做好一个时期全市反渎工作?渭南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百炼指出:一是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树立信心,进一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坚持以查办案件为中心,推动反渎工作深入健康发展。要突出办案重点;要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要注重办案效果,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三是树立大反渎意识,努力构建反渎一体化工作格局。

第16篇: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汇报

新和县检察院2010年监外执行

工作总结

2010年,为了确保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院积极创新工作思路,强化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现将今年以来的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得力。

今年以来,我院将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安排,积极有序推进,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在人员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将日常工作与监外执行工作做了专门安排,确保监外执行监督工作顺利进行。

二、对监外执行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为有效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监所科对全县范围内监外执行人员进行了逐个登记造册,从完善人员信息、档案台帐等入手,对监外执行对象进行全面落实、全方位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截止2010年11月30日,全县范围内共有监外执行罪犯131人(城镇23人,排先巴扎乡18人,塘木托格拉格乡12人,依其艾日克乡26人,尤鲁都斯巴格镇11人,玉其哈特乡9人,塔什艾日克乡16人,渭干乡16人),其中缓刑犯125人,暂予监外执行犯2人,剥夺政治权利犯4

1人。监外执行罪犯又重新犯罪2人,无管制、假释人员。

三、深入各乡镇派出所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工作。

根据《新和县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预防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对新和县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刑罚的正确执行,切实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问题,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向县综治委请示后,我院先后于今年在8月及12月利用6天时间,深入到各乡镇派出所,主要采取听汇报、查看档案材料、核对有关材料及数据、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面对面询问谈话等方式,对全县范围内六乡两镇的监外执行情况进行了逐个检察。按照“三清”原则,在检察过程中做到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底数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情况清、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原因清。

三、各派出所对被监外执行人员执行刑法的情况

根据检察的情况,大部分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刑罚执行工作比较重视,对监外执行人员建立了档案,能够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实行了严格管理,定期进行考察,实现了及时掌握被监管人的一言一行,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执行较好的是塘木托格拉克派出所,档案材料齐全,无脱、漏管现象,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均在撑控范围内,并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了严格监督管理和有效的思

想教育工作。塔什艾日克乡派出所建立了跟综管理系统,这是一种较为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

在第一次检察中,有个别派出所不重视此项工作,对有些监外执行人员未建立档案,有些虽然建立了档案,但不规范、谈话教育内容不齐全,对本辖区内的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撑握不清,出现脱管的情况。个别派出所未对被监外执行罪犯和重点人员监督考察档案分别管理,存在对有些被监外执行罪犯未能有效监控的情况。针对存在的以上问题,我院向有关派出所提出了纠正意见,并协助有关派出所补充完善了有关档案材料。根据第二次检察的情况,以上问题基本得到了纠正。但个别派出所还是存在监外执行人员与重点监控对象混合建档管理的情况。

在检察中,发现漏管1人,脱管11人,提出检察建议后,纠正8人。有1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公安机关未及时收监执行,经我院提出检察建议后,公安机关及时进行了收监执行。

四、普遍存在的问题

1、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监管较乏力。按照规定,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应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派出所负责,监管中应建立罪犯档案,成立监督考察小组,制定、落实监督和考察的具体措施。从本次检查的情况来看,虽然档案都已基本建立,由于基层派出所存在人员少、所辖

区面积大、经费紧张等各方面因素,个别派出所辖区内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不能做到经常化。

2、部门合力未充分形成。虽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了《监外罪犯监督管理及交付执行办法》,该办法对法院、检察、公安各个机关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具体工作中,衔接还不够紧密,致使监外罪犯执行工作脱节。法院、公安机关之间没有建立统一的监外执行罪犯信息库,各部门监外执行罪犯的人数往往不一致、不准确,造成了监管工作的困难。

五、今后的工作思路

监外执行检察是监所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有效防止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和重新违法犯罪的发生,是一项关系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思路是:

1、健全制度,逐步规范监外执行检察工作。监外执行工作虽在刑事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没有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监外执行工作。

2、加强配合,确保监外罪犯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系统性较强,法院判决裁定,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监督,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

积极取得政法委的支持和各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形成合力。

3、强化监督职能,防止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流于形式。为确保监外执行工作落到实处,坚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督查,每半年对全县监外执行工作进行一次普查。平常对反映强烈的进行重点督查,确保监外执行不流于形式。

新和县人民检察院

2010年12月28日

第17篇:检察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检察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从事检察工作10余年来,富有拼搏开拓精神和多个岗位工作经验的××同志,思维敏捷,一向是强弓响箭,进取不止,曾多次受到上级院和我院党委嘉奖。20××年*月,当她走上××区检察院监察科科长的岗位时,她愈加感到自己肩上责任的重大和份量。××同志上任以来,在深入调查、广纳言路的基础上,她很快

的理出了清晰的工作思路,以锐意进取的精神状态,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意识,增强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追求卓越,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去年,监察科在××同志的带领下,更取得了全市检察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年终考核评比第二名的好成绩。

一、政治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始终认为只有把检察工作自觉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把检察工作同服务大局统一起来,把对党委负责同对人民群众的负责高度结合起来,才能使检察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知识,从书本上学,从理论中学,从实践中学。因此,她十分重视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1、注重理论学习,坚定共产主义信念。理论上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没有理论上的成熟与提高,就没有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因此,她始终把讲学习当做一个政治问题来对待,通过参加培训、自学、讨论等,加强学习,努力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认真领会“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准确地理解其精髓,增强了政治上的坚定性和实践“三个代表”的自觉性。

2、准确领会党委指示,坚决贯彻执行。××能够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具体工作中准确领会党委指示精神,着眼全局,服从大局,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3、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忠实实践“三个代表”。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是我们党具有旺盛创造力的关键所在。三年来,××始终坚持立足检察岗位,深入学习思考,把工作与学习、学习与运用、实践与理论相统一,不断增长自己工作的原则性、预见性、创造性,在具体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

二、工作中坚持兢兢业业

“世界上的事最怕认真二字。”这句话正是××科长工作精神的全部浓缩。作为一名女科长,其肩上的担子是可想而知的。综合部门工作千头万绪,既要协助院党委做好全面工作,又要抓队伍建设,抓干警廉政建设,抓科室的日常行政管理和与各部门的协调。××同志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感,知难而上,一往无前。她常说:“不怕做不到,就怕想不到。”正是凭借这种工作韧劲,她以女性特有的果敢、细致和耐心,带领纪检监察部门干警取得了突出的业绩。

监察科的职能就是监督检察我院内设机构的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管理权限查办有关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负责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由监察部门履行的其他职责。××同志把人民满意做为最高荣誉,以人民满意不满意做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督察作用,切实保障检察职能部门秉公办案、公正执法,真正把维护公平正义落到实处。

监察工作是纪律建院的根基,它能为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坚强有力的纪律保障。为此,××同志主要抓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修主业——善于监督,服务大局

20××年,××同志调任纪检监察科任科长。为改变往日纪检监察是基层检察院摆设,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形象,乘我院机构改革之风,*科长带领全科干警,努力提高凝聚力、战斗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综合管理、综合协调、超前示范的职能作用,强化干警监督意识,不断完善了科室的各项工作制度、会议制度、学习制度、调查研究制度等,对干警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益作了严格要求,着力规范干警的行为,使机关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管理的道路。

(二)强内功——加强教育,廉洁自律

“国以才立、政以才治、业以才兴”,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是公正执法的根本保障。为完成这一任务,××科长带领纪检监察科积极配合我院新一届党委班子,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要求和“单项工作争先进、整体工作上台阶,争创先进基层检察院”的既定目标,十分重视加强和改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机制措施,精心构建基层检察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格局,取得了较为显著的阶段性成效。

(三)谋思路——主动查案,注重预防

纪检监察工作

是监督管理内部人员的工作,如果没有敢抓敢管的精神,就难以正常开展。××同志带领监察科全体干警坚持做到放得开手脚,拉得开脸面,树立不怕得罪人的思想。在调查处理问题时,毫不手软。

(四)夯基础——完善制度,保障落实

党风廉政建设关键在建章立制和抓好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为增强执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同志带领监察科从注重廉政制度建设转变到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并举。比如在“内部执法办案监督”方面,从一般性监督检查转变到重点监察、防范性监督与查案有机结合,建立一个以党领导为核心,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为主体,各业务部门自我监督和相互制约监督有机结合的内部执法监督网络,把内部执法监督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使各业务部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干警的执法行为都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一是实行案前备案制。二是实行案中教育制。三是实行办案同步监督制。四是实行走访评议制度。五是实行案终点评制。通过这些有效的监督形式,提高了执法水平、提高了办案质量、提高了监督效果、促进了执法公正、实现了对内部执法办案工作由监督到管理的提升,构筑了纵横监督工作格局。

(五)树形象——积极创新,大力宣传

纪检监察科的工作综合性很强,涉及全院的各个环节,但大多都是一些内部监督等,外人很少知道,所以社会上很多人都认为纪检监察是一个摆设,没有实际用处,对纪检监察工作产生了一些偏见,为了改变这一情况,今年,××同志带领全科干警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创新,利用业余时间,多方请教,认真深入的学习宣传方面的文化知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我院的好人好事、先进做法和成绩。据统计,去年一年,××同志共撰写文字材料××篇、信息××篇、情况反映××篇、总结××篇,转发宣传稿件共27篇。其中,《××日报》转发12篇、市纪委转发2篇、市院办公室转发2篇、市院纪检监察处转发5篇、××晚报转发6篇,极大的宣传了我院形象,收到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效促进我院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牢记党的宗旨,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

在长期的检察工作中,××同志始终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高风亮节,无论是在哪个岗位上,她都能安于清贫,不为权、钱所诱惑。在工作中她认真学习中纪委、最高检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学习党的廉政建设法规,学习检察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读本,充分认识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增强了抵御不正之风的能力,不管在八小时工作以内,还是在八小时工作之外,都能严格以高标准对自己严格要求,始终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以干为乐,以廉为荣,保持了一名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

第18篇:2020年检察工作要点

2020年检察工作要点

2020年,县检察院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全市检察长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加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我县社会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与公安、法院的配合,坚持严打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影响全县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活动,重点打击杀人、抢劫、爆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及盗窃、抢夺等侵财性犯罪。坚持与公安、法院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对重特大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坚持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形成合力,更有力地打击犯罪。

2、积极参加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从重从严打击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偷税骗税、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犯罪及坑农害农、侵害弱势群体利益的犯罪。

3、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把严打与严防、严管、严治结合起来,积极参与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和基层安全创建工作,大力开展青少年维权岗活动,依法妥善、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努力化解不安定因素。

二、突出重点,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力度,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发展

1、继续加大查办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案件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权”犯罪案件的力度。

2、加强侦查监督、公诉、控申等部门与反贪、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注重在审查批捕、公诉和申诉案件中发现案件线索,提高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健全和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的工作机制,拓宽案源渠道。

3、搞好预防工作。立足检察职能,突出预防重点,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切实抓好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预防和重点行业系统预防工作。构筑预防网络,形成整体合力,加强宣传,增强社会影响力。

三、强化法律监督,提高诉讼实效,进一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1、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要在对行政执法领域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专项立案监督上实现新突破,强化对有案不立、不应立而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的监督。

2、进一步加强侦查监督。要在引导侦查取证,重大案件介入侦查的内容、方式方法、途径和效力上实现新突破,强化对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违法取证、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等违反程序法、侵犯人权问题的监督。

3、进一步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要在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上实现新突破,积极探索建立分歧案件与法院研讨会商制度,重点加强对简易程序和再审案件的监督,提高刑事审判监督中的抗诉改判率和检察建议的采用率。

4、进一步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要在提高抗诉质量和效果、检察建议效力以及再审期限上实现新突破。加大与法院的协商力度,积极通过个案再审检察建议,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节约诉讼资源。

5、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继续抓好清理纠正和超期羁押工作的落实,健全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确保不在检察环节出现超期羁押,力争实现全年无超期羁押现象。

6、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举报和控告申诉工作。进一步落实“首办责任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民和单位举报,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和工作联系制度。认真搞好刑事申诉案件复查和刑事赔偿工作。

四、深化检察改革,不断为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1、在继续坚持对重特大案件适时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制度及坚持发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同时,积极开展简易程序和继续推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方式的适用,提高办案效率,缩短办案周期。

2、建立健全律师在检察环节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机制,为律师在检察环节查阅案卷材料和依法调取证据提供便利的条件。

3、加大科技强检步伐,推进办公自动化和办案现代化,提高工作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争创全市先进检察院

1、认真抓好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巩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成果。

2、加强领导作风建设,增强班子凝聚力。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3、进一步推进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学习型检察官”活动。加大培训力度,继续开展学历、岗位、计算机、公务英语等项达标活动。建立文化育检机制,活跃文化生活,提高干警的精神生活质量。

4、认真落实《检察官法》,健全检察官职业准入制度。根据人员缺编不足的现状,积极吸收本科毕业生及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进入检察队伍。

第19篇:检察工作个人总结

检察工作个人总结

按照开发区开展保持***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总体部署,我院参加第一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从二○○五年一月二十日开始到六月二十日结束,检察工作个人总结。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新时期我党加强党的建设、巩固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在活动开展过程中,我始终以一个普通党员的身份、按照一名党员的标准、以一个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认真参加和开展我院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整个活动开展既严肃规范,又富有检察特色;既作到规定动作到位,又灵活创新,基本达到了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组织,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的。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党的先进性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事关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完成。党成立八十年来,团结和带领人民取得了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党代表了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继续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我和同志们深深认识到,党的先进性要通过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从总体上看,我及本院的党员队伍,能自觉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能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打击预防犯罪,查办职务犯罪,开展诉讼监督,党员干部较好的起到了先锋模范作用。但是,在我和关于队伍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不相符合、同依法治国基本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方略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强化法律监督要求不相协调和监督不力的问题。因此我充分认识到,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针对党员队伍状况做出的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部署,为我们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我要求自己和每一位党员以及全体干警一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作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精神的重要举措,积极投入先进性教育活动,在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更好的发挥模范作用。

二、明确先进性教育活动的一个指导思想、五项指导原则和四个目标要求开展活动。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党的建设的理论基础,也是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始终。在活动开展中,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紧密联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实际和队伍建设现状,以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从自身作起,引导广大党员学习贯彻党章,坚定理想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认真解决自己和党员和党组织在思想、组织、作风以及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党员队伍和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按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发扬党内***,走群众路线;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发挥表率的作用;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使先进性教育活动与推动检察工作两不误、两促进、两提高;切实达到提高党员素质、加强组织建设、服务人民群众、促进各项工作的目标使自己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以执法作风为突破口,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问题;以提高执法能力为关键点,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坚持求真务实,不断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创建平安红寺堡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三、严格按照先进性教育的方法步骤开展活动,务使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严肃认真,不走过场。

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动员、分析评议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环环相扣、相互联系、科学设计,具有很强的理论内涵和科学性。学习动员是基础,分析评议是措施,整改提高是目标,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

在学习动员阶段,我重点作好五个环节的工作。一是搞好思想发动。开发区的先进性教育活动一开始,我迅速安排召开了我院的动员大会,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明确认识,统一思想,使全体党员明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及开发区的部署和要求。确保人人参加活动,个个受到教育。二是搞好学习培训。在学习中,我带头参加开发区组织的一周封闭学习和本院中心组、党支部等组织的学习之外,还要求制定学习时间表,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深入,采取个人自学、专题辅导和上党课等形式,认真参加组织党员通读《保持***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学习《***论加强和改进执政党建设》的重要掌节,学习党章、《***理论读本》、***在中国***第十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六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若干决定》等文献精神,学习中纪委五次会议精神、中央领导有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及中央和区、市、开发区领导就先进性教育活动所作的重要讲话,学习郑培民、牛玉儒、任长霞、宋鱼水等先进人物事迹,集中学习时间超过四十小时以上,个人记学习笔记六万字以上,撰写心得体会达到七篇以上,个人总结《检察工作个人总结》。 在我的带动下,我院党员参学率达到百分之百,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均达到和超过了规定的标准。三是搞好讨论和交流,使党员干警明确新时期保持***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通过组织全体党员对照党章的规定和中央、区、市提出的新时期保持***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我们组织全体党员认真讨论,充分酝酿,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检察机关保持***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为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提出了具体标准,也为整改提高阶段指明了方向。我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组织大家进行学习讨论、交流心得体会共七次以上,我还撰写了《充分认识党员先进性和检察官本色的统一,不断推动检察工作继续发展》的心得体会文章,为大家上党课,在深化大家对***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解,深化对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理解的同时,也增强了自己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定性和自觉性,提高了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认识,提高了思想觉悟。四是热情服务人民群众。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同时,我积极倡导服务群众,切实使群众得实惠。春节期间,我号召大家积极捐款一千元,为帮扶的贫困村的贫困群众和党员、学生送去检察干警的一片关爱;为帮扶的小学捐款五百余元、图书五百余册、文体用品、课桌等物品共计价值近五千元,使其顺利通过普九验收。五是抓好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宣传工作,共发简报十五期,新闻报道二十五篇。自治区先进性教育活动办公室主任、驻吴忠市督导组长戴雅增同志在检查中充分肯定了本院在学习阶段的工作。

在分析评议阶段,我认真做好每一个阶段的工作,一是广泛征求意见,院里面向社会设立了征求意见箱,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公安、法院、政法委等单位发放征求意见表,向已办结的部分案件的当事人和证人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对本人和本院的意见;二是广泛开展谈心活动,我不仅和院党组一班人进行开诚布公的谈心,还和每一位党员以及部分群众谈心,倾听他们对自己和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共征求到意见十三条,其他班子成员和党员也分别开展谈心活动,谈心率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增进了解和团结;三是认真撰写党性分析材料。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以及检察机关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我按照两个务必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全面总结了自己近年来在思想、工作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检查了自己在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等方面的问题,并认真进行思想根源的剖析,形成了具有一定质量的党性分析材料。四是组织认真开好支部专题***生活会,我和班子成员一起按照准备好的党性分析材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相互评议;五是召开支委会,党支部认真对每个党员提出了评议意见;六是及时向党员反馈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存在的问题;七是通报评议情况,党支部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向群众通报了***评议党员的情况。整个分析评议阶段的工作开展扎实有效,体现了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组织性和纪律性。

在整改提高阶段,我把切实解决问题作为重点内容,一是认真制定整改方案。针对征求到的意见和***评议中反映的问题,我和党支部及每一位党员认真撰写整改方案,明确整改重点,落实整改责任;二是认真进行整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能够立即整改的及时落实,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限期解决。三是向群众公布整改的情况,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先进性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四、几点体会:

一是党员的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重要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这是抓党建带队伍,全面推进检察工作的极好时机。在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明显感到自己和其他党员的政治理论素养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有了更深入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文秘资源网的认识。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敏锐性大大增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坚定性进一步增强,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在检察工作中更加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更加牢固。

二是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通过一系列环环相扣,科学有效的组织活动,我和每一位党员一样切实感受到党组织是党员的力量源泉,而党组织也在活动开展中组织能力、活动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发挥,党执政的组织基础进一步巩固。我充分认识到,检察工作绝不是一个单纯的业务工作,而是一项神圣的政治工作,检察工作离开党的领导和活动,就会迷失方向失去活力。作为一个称职的领导,首先要作政治上的明白人,才能作工作上的实干家。

三是服务人民群众的目的进一步明确。检察工作具有法律性,检察权利具有监督性,但检察机关更具有人民性和服务性。通过先进性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检察机关的进一步体现。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我们重点解决检察队伍中与先进性要求相悖的突出问题,解决大型意识、群众观念、表率作用与三个代表的要求不相适应,执法观念、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突出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党员和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全面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要求,我把先进性教育活动作为深化检察工作主题和执法观教育的有利契机,运用具有检察特点的教育方式,强化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效果。通过先进性教育的一系列有效的方法,我自己以及每一位党员的宗旨观念进一步增强,执法作风进一步改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监督的本领进一步提高。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第20篇:民事

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条

检察人员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秉公办案,自觉接受监督。

检察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检察人员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1 / 20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第十二条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三条

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第十七条

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管辖,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回避

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

第十九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二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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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得参加。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一)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二)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

(三)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二)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监督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监督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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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明包括: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

对当事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本院具有管辖权;

(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 / 20 第三十二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二)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三)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由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对监督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则规定作出受理决定;

5 / 20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四)不符合受理条件,且申请人不撤回监督申请的,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应当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监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七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举报。控告、举报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检察部门对收到的控告、举报,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办理。

第四十条

控告检察部门可以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向下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涉及民事诉讼监督的信访案件。

第四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三)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第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第四十三条

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三日内登记并将案件材料和案件登记表 6 / 20 移送民事检察部门;案件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补齐。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第五章

审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

民事检察部门负责对受理后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交由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交办的案件应当制作《交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将案件再行交办,作出决定前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

交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将案件转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转办案件应当制作《转办通知书》,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转办案件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申请监督请求以及发现的其他情形,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其他当事人也申请监督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人,对其申请监督请求一并审查。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案件的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名、法律职务。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

通过拷贝电子卷、查阅、复制、摘录等方式能够满足办案需要的,可以不调阅诉讼卷宗。

第五十二条

承办人审查终结后,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审查终结报告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叙述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人通过审查监督申请书等材料即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可以直接制作审查终结报告,提 7 / 20 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三条

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建议等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集体讨论意见应当在全面、客观地归纳讨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

集体讨论形成的处理意见,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检察长批准。

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可以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二)提请抗诉;

(三)提出抗诉;

(四)提出检察建议;

(五)终结审查;

(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五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节

听证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当事人听证。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委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

8 / 20 第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由承办该案件的检察人员主持,书记员负责记录。

听证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专门听证场所内进行。

第五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应当在听证三日前通知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并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六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席的,不影响听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一条

听证应当围绕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申请监督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其他当事人发表意见;

(三)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提交新证据的,应当出示并予以说明;

(四)出示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

(五)案件各方当事人陈述对听证中所出示证据的意见;

(六)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第六十三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听证场所;对哄闹、冲击听证场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检察人员等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一)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能存在法律规定需要监督的情形,仅通过阅卷及审查现有材料难以认定的;

9 / 20

(二)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行为的;

(三)民事执行活动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情形。

第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调查核实措施:

(一)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案外人;

(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四)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五)勘验物证、现场;

(六)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过鉴定、评估、审计的,一般不再委托鉴定、评估、审计。

第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承办人提出,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10 / 20 第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

人民检察院指令调查或者委托调查的,应当发送《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载明调查核实事项、证据线索及要求。受指令或者受委托人民检察院收到《指令调查通知书》或者《委托调查函》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书面回复指令或者委托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调查的,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

第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节

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

(一)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继续申请监督的;

(二)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审查的,应当制作《中止审查决定书》,并发送当事人。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或者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申请监督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四)申请监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申请,且没有发现其他应当监督的违法情形的;

(五)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六)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现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11 / 20

(七)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第七十八条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一)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或者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虚假、缺乏证明力的;

(二)认定的基本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合法的;

(三)对基本事实的认定违反逻辑推理或者日常生活法则的;

(四)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12 / 20

(二)认定法律关系主体、性质或者法律行为效力错误的;

(三)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有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四)适用的法律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

(五)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六)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七)适用法律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八)适用诉讼时效规定错误的;

(九)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

(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

(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

(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

(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一)不允许或者严重限制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第八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13 / 20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七)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第八十四条

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其他不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

第八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八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4 / 20 第八十七条

对人民法院已经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进行再审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一般不得再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制作《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再审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将《再审检察建议书》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在决定提请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提请抗诉报告书》连同案件卷宗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并制作决定提请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15 / 20

(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章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二)简易程序;

(三)第二审程序;

(四)特别程序;

(五)审判监督程序;

(六)督促程序;

(七)公示催告程序;

(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九)破产程序。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法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第九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16 / 20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

(十二)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一百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则第九十九条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八章

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执行活动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监督的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不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九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 17 / 20 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

(二)决定终结审查的。

第一百零七条

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本院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一)法律文书使用不当或存在明显错漏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的办案期限未办结案件的;

(三)侵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

(四)未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以及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办理案件的情形。

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但情节轻微的,可以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向检察长报告。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核查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

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案件管理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并即时登记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接收,需要出具相关手续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出具。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材料后应当及时移送民事检察部门。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

(一)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中同类问题适用法律不一致的;

18 / 20

(二)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适用法律存在同类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在多起案件中有相同违法行为的;

(四)有关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方法、工作程序违法或者不当,需要改正、改进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

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检察部门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后,发现监督意见确有错误或者有其他情形确需撤回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予以撤回。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监督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撤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建议正确,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

第一百一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提出监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处理结果进行审查,并填写《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处理结果审查登记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跟进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符合抗诉条件的;

(二)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

(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适用法律确属疑难、复杂,本院难以决断的重大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请示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公文的相关规定办理。

19 / 20 第一百一十九条

制作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

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的格式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发送法律文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制作的法律文书存在笔误的,应当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补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卷。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复印、鉴定、审计、勘验等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检察院不得代收代付。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则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发布日期:2013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1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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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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