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科工作职责
承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等工作。
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的申诉案件。
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四、对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其他问题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形式提出监督意见。
五、对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依法派员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并对再审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民事行政检察十问十答
1.不服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怎么办?
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可向法院审判监督部门申
请再审,也可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进行申诉。
2.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受理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经过审查,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符合抗诉条件的,作出抗诉决定或者检察建议使法院进入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若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正确的,作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并做好息诉工作。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进行查处。
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一审或二审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案件。
4.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应符合怎样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监督方式都有哪些?
目前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最主要的监督方式是抗诉和
检察建议。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还在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包括:
(1)促成和解:对法院裁判虽有错误但双方当事人有执行和解意愿的申诉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促成当事人和解; (2)支持起诉: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提供法律意见,参加到国家或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案件诉讼中;
(3)提起民事公诉: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但又无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6.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哪些情况下对民事、行政案件申诉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申诉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终止审查和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申诉的;
(五)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7.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抗诉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哪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不予抗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9.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是否收费? 检察机关审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如何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出申诉?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A4纸)、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和裁定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申诉书要写明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注明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三国刘备 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 ——林则徐 公则生明,廉则生威 ——清〃朱舜水 知足则乐,务贪必忧。——宋〃林逋《省心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