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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05 08:36:5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1、地点:朝阳社保登记部(大厅二楼)

2、时间:每月5日到25日,排队办理,登记部业务不用约号

3、流程:登记审核及发证——开通数字证书工具——网上办理申报业务——领取医疗存折和医保卡

登记审核及发证流程:

1、携带登记所需资料和《登记表》到登记部审核窗口,提交登记申请,接受初审。

2、初审通过的单位,登记部将留取相关资料和表格,返还由社保经办人员签章的《登记表》一份。

3、15日内,在朝阳社保网上办公专区查询核发的社保登记证编码及中心预约取号密码。

4、在每月5-25日间,正常工作日内,凭返还的《登记表》原件到登记部指定窗口领取《社保登记证》,同时交回《登记表》。

办理社保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资料一式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须为18位身份证号码,正反面复印)

4、《开户银行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公章

所有资料复印件一式一份,A4规格,加盖公章。

6、打印的纸质《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一式两份与其电子表格(EXCEL格式)同时提交审核,二者内容应当完全一致。

所需表格的相关要求:

1、提交的纸介《登记表》必须采用在电子表格中录入信息后打印的方式生成。登记审核不受理手工填写的表格。

2、《登记表》电子表格(EXCEL格式,用组织机构代码前8位命名)须依照填表说明(样表)填录完成。

要求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有效。字体统一使用仿宋体。

左下的【单位负责人】及【单位经办人】栏,可手书。

3、打印的纸介《登记表》一式两份,A4规格。

4、纸质《登记表》打印后不允许涂改和手工添加内容。

5、纸质《登记表》左上角需加盖申请登记单位公章,公章必须完整、清晰。

6、纸质《登记表》与其电子表格(EXCEL格式)同时提交审核,二者内容应当完全一致。(请使用U盘做为存储介质)

咨询电话:社保中心咨询部:85820091社保中心登记部:85823090-234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北区18号楼。

可乘440、48

6、60

8、640、67

5、991路公交车到农民日报社北站下车往东。

北京社保基金管理所(卜蜂莲花里面)

2011-10-14

推荐第2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简析

《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共包含五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

参保人员范围大致可分为两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其中,企事业单位人员缴纳五险,每个月由单位的人事专员到统筹地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窗口办理人员增减与缴费。而灵活就业人员目前只能够缴纳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由个人直接到统筹地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事业中心窗口缴费,可按月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当年度统筹地区人社局所定的最低缴费基数,青岛地区截至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2946元。

1、养老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当前青岛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8%;个人:8% (3)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4)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5)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医疗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山东地区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般为:男累计交满25年,女累计交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4)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5)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5.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6)当前青岛地区的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8.8%;个人:2%

3、生育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3)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3.1)生育的医疗费用;

(3.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一般指安放、摘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管、输卵管;人工终止妊娠术;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等手术) (3.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4.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4.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4.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当前青岛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1.5%。 (6)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与生育津贴。 (7)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工作程序

(8)青岛市报销生育保险待遇所需材料:生产次月起1-10号,携带本人社保卡、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等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具体材料及数量参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9)异地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参保职工,需到青岛市以外生育的必须在产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生育申请,经审核备案后,生育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0)如何办理异地生育备案:

参保职工在产前携带本人申请(都有模板)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证明、社保卡、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等级证明》等),到社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1)经异地备案生产后,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携带社保卡、身份证、、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接诊医院盖章的《转本级统筹外生育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发票、在本市指定银行开具的银行卡办理报销手续。

4、工伤保险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当前青岛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0.2%。

(3)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4)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4.1)故意犯罪; (4.2)醉酒或者吸毒; (4.3)自残或者自杀;

(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5.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5.2)住院伙食补助费;

(5.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5.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5.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5.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5.9)劳动能力鉴定费。

(6)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6.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6.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6.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8)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9)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10)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1)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11.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11.3)拒绝治疗的。

5、失业保险

(1)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2)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2.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4)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6)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7)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8.1)重新就业的; (8.2)应征服兵役的; (8.3)移居境外的;

(8.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9)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推荐第3篇:社会保险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劳动合同管理,指导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及其下属单位中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人事部作为劳动合同直接管理部门,应对劳动合同实行规范化管理,职责如下:

(一) 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办理劳动合同订立(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三) 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四) 检查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五) 遇重大问题,应依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并直接向分管副总经理汇报;

(六) 依法办理集体合同签订(含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并依法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七) 按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年审;保管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并及时归档。

第六条 人事部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应建立以下台账:

(一) 劳动合同订立台帐;

(二) 劳动合同履行台帐;

(三)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台帐;

(四) 员工医疗期台帐;

(五) 各类专项协议签订意向台帐;

(六) 违约合同登记台帐;

(七) 其他必要台帐;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及相关文件属公司秘密,无关人员无权查阅。

第三章 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

第八条 订立劳动合同前由人事部负责对被录用员工进行劳动主体资格审查,对没有劳动主体资格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对于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员工,由人事部负责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一) 劳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分为主件与附件两部分。主件为《劳动合同书》,附件为因参加培训学习等原因签订的有关协议书等。

(二) 劳动合同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签字的,可由委托代理人代签。未经书面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无效;因代签无效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代签人负责赔偿。

(三)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公司与员工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短期为主,一般员工原则上定为一年,特殊人员劳动合同期限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青岛市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劳动合同续签的,除岗位更换外,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 一般员工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应视具体情况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

第十三条 公司或员工提出需在劳动合同中特殊约定的,由双方依法进行协商。

第十四条 遇下列情形,公司有权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一) 经与员工协商一致;

(二) 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三) 发生不可抗力;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 公司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时,将以书面形式向员工送达《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员工应在收到《协商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7日内作出答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的内容、日期由双方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给公司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 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 公司相关制度中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八条 公司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

第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保障员工权益,公司可以不依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员工属本条

(二)、

(三)项规定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 员工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公司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中约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 除第十八条规定外,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第二十三条 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后,由人事部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续签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书面了解员工本人及所在科室意向。

(二) 员工本人同意续签的,人事部将结合科室意见及日常考核情况向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汇报。

(三) 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同意续签的,重新续订劳动合同,双方盖章签字。

(四) 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不再续签的,给予书面通知。

续订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事部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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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

——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97年,中国政府统一了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职工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女性工人50周岁),且个人缴费满十五年的,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相当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左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1%)累计储存额的1/120。国家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水平进行调整。2003年,企业参保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621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中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在人口老龄化加速、退休人员不断增多的背景下,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中国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实行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8%缴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2003年,全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收入总额为2595亿元。

——增加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国家规定,各级政府都要加大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力度,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2003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54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74亿元。

——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2000年,中国政府决定建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包括: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投资收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按照《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实行市场化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养老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障得以实施的重要财力储备,2003年底已积累资金1300多亿元。

中国政府于1999年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使失业保险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

——参保范围和缴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享受条件。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本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享受期限的具体规定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为24个月。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可领取医疗补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缴费,个人不缴费。连续工作满一年,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长短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覆盖范围和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按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7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

——支付标准。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共同分担:门诊(小额)医疗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有明确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一般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医药费的比例适当低于在职职工。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制度

国家规定,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基金筹集模式,由地级以上城市建立统筹基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明确保障待遇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补偿”的原则。待遇项目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确定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护理费;因工死亡劳动者直系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条件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

实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国家统一制定和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因工负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且影响劳动能力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在省级和设区的市一级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随机抽取专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据此作出鉴定结论。

五、生育保险

国家于1988年开始在部分地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2003年底,全国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有3655万人;全年共有36万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部分地区覆盖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的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没有参保的单位,仍由其承担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工资、劳动关系保留不变,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六、社会福利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群体提供社会福利。

老年人社会福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改善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各级政府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近年来,通过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逐步形成以国家、集体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举办的老年社会福利机构为新的增长点,以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为依托,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服务体系。目前,中国共有各类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3.8万个,床位数112.9万张,平均每千名60岁以上的老年人拥有床位8.4张。2001年,国家开始实施“全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截至2004年6月,全国城乡共新建和改建社区“星光老年之家”3.2万个,总投入134.9亿元。

儿童社会福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为儿童提供教育、计划免疫等社会福利,特别是为残疾儿童、孤儿和弃婴等处在特殊困境下的儿童提供福利项目、设施和服务,保障其生活、康复和教育。目前,全国共有192个专门儿童福利机构和近600个综合福利机构中的儿童部,收养5.4万名孤残儿童。全国各地还兴办康复中心、弱智儿童培训班等社区孤儿、残疾人服务组织近万个。

中国政府决定,从2004年开始,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筹集6亿元资金,开展“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每年为1万名左右的残疾孤儿实施手术康复。争取到2006年,使全国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都能得到有效的手术矫治和康复。

残疾人社会福利

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福利等提供法律保障。政府通过兴办福利企业、实施按比例就业和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等形式,帮助残疾人实现就业;采取临时救济和集中供养以及兴办残疾人福利安养机构等福利措施,对残疾人提供特别照顾。截至2003年底,全国城镇共有403万残疾人实现就业,农村共有1685万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259万贫困残疾人得到生活保障;44.2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养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246万残疾人得到临时救济、定期补助和专项补助;累计扶持701万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温饱。2003年,各级政府安排残疾人事业费15亿元,募集社会福利资金近1亿元。

七、优抚安置

优抚安置制度是中国政府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进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目前,中国有4000多万优抚安置对象。

中国政府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陆续颁布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对于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伤残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2003年,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为465万人,国家各级财政投入抚恤资金87.9亿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退役军人的安置作出规定。政府为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岗位,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优惠政策扶持;对农村退伍义务兵在生产、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困难,视不同情况予以解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城乡退伍军人。对报考大中专院校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伍军人。对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就业、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军队干部(含士官)退出现役,分别实行复员、转业和退休等安置办法。目前,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相关工作机构。

中国政府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安置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推进退役军人安置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社会救助

中国政府从国家发展的实际出发,最大限度地对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对受灾群众进行救济,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予以救助,提倡并鼓励开展各种社会互助活动。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999年,中国政府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均可从当地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可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上年物价水平、生活消费物价指数、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须的费用、需要衔接的其他社会保障标准以及维持吃穿住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和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同时还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本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人数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截至2003年底,全国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数为2247万人,月人均领取58元;当年全国各级政府财政支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156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困难地区补助92亿元。

灾害救助

国家建立了针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应急体系和社会救助制度。政府视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灾害发生时及时抢救、转移受灾群众,灾后引导群众进行生产自救、互助互济,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有病能医。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支出,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和转移救济灾民。2003年,各级政府共安排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方面的救灾资金53.1亿元,其中中央政府安排40.5亿元。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2003年8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该办法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援助”的原则,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关爱性的救助管理,根据受助人员的不同情况和需求,给予食宿、医疗、通讯、返乡及接送等方面的救助服务。截至2003年底,全国共建有救助管理站909个,当年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21万多人。

社会互助

国家鼓励并支持社会成员自愿组织和参与扶弱济困活动,推动社会捐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经常性的捐助工作机构、工作网点和仓储设施,随时接受各种社会捐赠。2003年底,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共有社会捐赠接收站点2.8万个。1996年至2003年,累计接受社会各界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30多亿元,衣被9.6亿件,得到援助的灾民、贫困群众达4亿多人次。基层政府通过兴办社区服务业,为贫困对象提供照顾和服务。中国各级工会组织每年开展对困难职工家庭的“送温暖”活动。从1994年到2004年初,共筹集慰问款181.1亿元,走访慰问困难职工5577.8万户(次)。

中国各级工会组织积极开展互助保障活动。2003年底,全国工会系统兴办职工互助保障组织1.8万个,参保人员723万人;开办职工互助保障的工会组织1839个,参加人员1485万人,累计有600余万人次获得了待遇给付。

九、住房保障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到2003年底,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23.7平方米。

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中国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种类型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特点。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全面推行。1999年,国家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可以享受列入企业成本、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存贷款利率实行低进低出原则,体现政策优惠。截至2003年底,全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达6045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5563亿元,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支取1743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43亿元,支持327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为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1998年,中国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一定年限后,方可上市出售,且须将收益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强调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管理。从1998年到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77亿平方米。

廉租住房制度

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各地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对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之下的家庭,当地政府按申请、登记、轮候程序给予安排,保障其基本要求。2003年,全国已有35个大中城市全面建立了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

十、农村社会保障

中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在农村,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历史传统文化影响,农村具有家庭供养、自我保障、家族互助的长期传统。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国家在农村实行与城镇有别的社会保障办法。

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农村养老保障以家庭为主。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部分地区根据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建立了个人账户积累式的养老保险。2003年底,全国有1870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28万人参保,积累基金259亿元,198万农民领取养老金。2004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夫妇,每人从年满60周岁起享受年均不低于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为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农民因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中国政府于2002年开始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政府、集体、个人多方筹资。目前正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10个县(市)进行试点。截至2004年6月,覆盖9504万农业人口,实际参加人数6899万人;共筹集资金30.2亿元,其中地方各级财政补助11.1亿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助3.9亿元。

实行农村社会救助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开始建立五保供养制度,1994年国务院颁发《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农村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的五保供养: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为解决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五保老人的照料问题,各地相继兴办敬老院,将这些人员集中供养,并逐步发展成为五保供养的一种重要形式。2003年底,全国实际五保供养人数为254.5万人,敬老院2.4万所,集中供养五保对象50.3万人。

中国政府针对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地区间财政经济状况差异大的实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地区则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子女赡养、稳定土地政策”的原则,建立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同时,对患病的农村困难群体实行医疗救助。截至2003年底,全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户生活救助的农村特困人数为1257万人。

结束语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框架初步形成。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任务依然艰巨。人口老龄化将进一步加大养老金和医疗费用支付压力,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将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将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等等,这些都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和建立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提出新的要求。

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政府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而使国家综合经济实力的增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经过多年探索建立起的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将为中国社会保障事业持续发展提供各种有利条件。在未来的岁月里,中国人民将进一步从国家的发展进步中获益,必将享有更丰厚的物质文明成果。

推荐第5篇:社会保险

一、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必须给员工上保险,否则属于违法。更具体的咨询,建议你打12333,是劳动部门的电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劳动法该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之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也就是说,试用期同样属于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因此,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投保。跟个人意愿无关。个人愿不愿意都得缴纳。否则劳动局稽查到,会对单位进行责令补缴和处罚。

三、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正常上班时间是一星期五天,一天8小时,也就是一个月工作171个小时即可,每个月超过的时间可以要求以加班的理由要求双倍赔偿。

四、公司不按规定缴纳社保的,申请劳动仲裁,提供必要证据材料,如工资条(最为重要)、考勤记录、工作证、人证物证等,可以胜算的。除了仲裁,还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告发单位,单位将被处罚.

五、社保的保险分为两部分:即单位承担一部分,是国家规定的;另一部分是自己承担的。外地一般的有4险,而公积金就看单位愿不愿意给上了!

北京保险的最低标准是:社保的养老、工商、失业三险的最低基数是1490元,医疗的是2236元。即使你工资低于这个基数也得按照这个基数缴纳保险。 外地城镇户口

按照最低的缴费基数算的话: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298元

个人 119.2元 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14.9元 个人 2.98元 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4.47元 个人 无

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223.6元 个人47.72元

合计

单位缴纳:540.97元

个人169.9元

单位+个人=共计 710.87元 外地农业户口缴费比例: 按照最低的缴费基数算的话:

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160元

个人 64元 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8元 个人 无 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6.708元 个人 无

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223.6元 个人47.72元 合计

单位缴纳:398.308元

个人111.72元

单位+个人=共计 510.028元

六、2010年社保基数的上、下限是1615和2422,其中1615是2009年社平工资(4037)的40%,是2010年社保缴费基数的下限;2422是2009年社平工资(4037)的60%,是2010年医保缴费基数的下限。

北京2011年五月起,社保基数最低就是1680,按照2010年社平工资(4201)的40%计算出来的;12603是社保基数的上限,是2010年社平工资的3倍

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保发[2010]89号 2010年04月02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每年4月1日起使用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核定相关待遇,由于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数据尚未公布,因此凡社会保险缴费及相关待遇核定涉及使用2009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暂以2008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44715元为依据进行计算,待新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行调整。涉及社会保险基金补缴、相关待遇差额补发等具体意见,另行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所以说

2010年4月份的缴费基数 = 2009年度的缴费基数

北京市2009年4月——2010年3月

缴费基数

企业缴费部分

个人缴费部分

月缴费

年缴费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社平

3726.00 20%

745.20 8% 298.08

10430.28 12519.36 下限

1490.00 20% 298.00 8% 119.20 417.20

5006.40

上限

11178.00 20% 2235.60 8% 894.24 3129.84

37558.08 说明

1.

基本养老保险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2.

最低缴费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3.

最低缴费基数自2007年至2011为五年过渡期,2009年为过渡期第三年,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职工月均工资3726元的40%,即1490元。

4.

最高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2009年最高缴费基数是11178元。

5.

缴费比例:企业按 20%缴纳;职工按8%缴纳。其中8%全额计入个人帐户。

自2010年7月起调整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平工资为:40

37、社平工资60%为:2

433、社平工资40%为:1615。

关于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25号

2011年05月10日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50415元),现就统一2011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2603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840.2元、失业保险费50.41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04.2元、失业保险费30.25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20.16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05.88元,其中基本统筹191.17元、大额互助14.71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

个人月缴费为29.42元,其中基本统筹14.71元、大额互助14.71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核算表

所属期间:2011年4月-2012年3月

类别 最低缴费基数

养老

失业

生育 工伤 医疗

单位小计 个人小计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20% 8% 1.0% 0.2% 0.8% 0.8% 10% 1% 2% 大额医疗费3元

本市城镇职工 1680 2521 336.00 134.40 16.80 3.36 20.17 13.44 252.10 50.42 3.00 638.51 191.18 829.69 外埠城镇职工 1680 2521 336.00 134.40 16.80 3.36

13.44 252.10 50.42 3.00 618.34 191.18 809.52 本市农民工 1680 2521 336.00 134.40 16.80

20.17 20.17

25.21

418.35 134.40 552.75 外地农民工 1680 2521 336.00 134.40 16.80

20.17

25.21

398.18 134.40 532.58

合计(元)

个人缴费外地农村劳动力 1680 2521 336.00 134.40 16.80

20.17 252.10 50.42 3.00 625.07 187.82 812.89 以北京上年月平均工资(4201元)的70%、60%、40%作为缴费基数,其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为2941元、2521元和1680元

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自2010年7月起调整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社平工资为:40

37、社平工资60%为:2

433、社平工资40%为:1615。

注:2009年4月—2010年6月

社保基数1490 医保2236 合计单位缴纳:398.308元

个人111.72元

单位+个人=共计 510.028元 2011年1月—4月份

社保基数1615

医保2422 医保最低基数2422.00 单位扣242.20 个人扣51.44 生育最低基数2422.00

单位扣19.38

个人不扣 养老最低基数1615.00 单位扣323.00 个人扣129.20 工伤,失业最低基数1615.00 工伤不扣个人的钱,失业单位扣16.15 个人扣3.23 个人合计183.87

2011年5月以后上调 社保基数1680

医保2521

个人所得税系统中单位信息管理的计算机代码是指单位地税代码,8位那个,地税有个代码章,就是那个上面的号,税务登记证上也有计算机代码号。

纳税凭证就是完税证明,地税局会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对个人纳税者邮寄一份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每年税务局都会寄给单位每个员工上一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个人所得税缴纳,一般企业都会对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公司的人事部或财务部知道代扣的税金是交到哪个税务局。

单位有义务向员工提供完税证明。应该由单位转交给员工本人。如果员工向单位申请了证明自己纳税的凭证,单位有义务替员工向地税局申请。只要是交了税,地税局也一定会提供。

单位计算机代码、公司税务登记证号码(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推荐第6篇: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可分为:基本保险和补充性保险。

基本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的,而补充性保险是职工自愿缴纳的,如我们单位的企业年金,就是一种储蓄性保险,是职工按照个人意愿参加的。 基本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老有所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相结合。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目前:本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企业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3、视同缴费期间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但由于视同缴费期间,作为用人单位的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并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也没有缴费,但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基金要支付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这部分费用属于转制成本应由政府承担。

如:本企业在统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职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线,此费用由政府承担

4、基本养老保险金构成: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5、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条件: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

法定退休年龄

(1)男职工退休年龄为年满6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女工人为50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经医疗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医疗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其目标是实现“病有所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三部分组成,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参保范围包括在职职工(原固定职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企内工)和退休退职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比例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3、缴费基数核定

(1)新参加工作人员,以参加工作之日起至参保日期月应领工资的总和的月平均额为月缴费工资。

(2)原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应领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为月缴费基数。 (3)退休、退职人员以月应领退休基本养老金额为基数。

(4)个人缴费基数核定:

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小于全省平均工资的60%均以上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3倍的,均以全省平均工资的3倍为基数核定缴费基数。

4、参保日期核定

2005年3月之前参加工作人员以2005年3月为参保日期,2005年3月以后参加工作人员以参加工作之日为参保日期,同时以参保日期为基准日缴纳医疗保险金,并补齐至办理年月的个人缴费部分。 医疗保险编号说明:

(1)养老保险号码够10位的前面统一加14260302共8位组成18位医疗保险编号。

(2)现有养老保险编码的7位数中以12(农合工)和22(企内工)统一加103组成10位数。

(3)现有养老金编码的7位数中以71或90打头的,前面统一加106组成10位数。 (4)现有养老金编码中的9位数以301打头的目前统一加9组成10位数。

5、在职变退休的管理办法:

根据《霍州煤电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方案》、《霍州煤电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1)由各单位医疗保险专管员根据劳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新退休人员情况,统一填写职工医疗保险身份变更表(一式两联),及时到医疗保险科办理身份变更手续。从身份变更次月起,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此类人员的个人账户注入基金暂仍以在职时的工资额为基数,并按退休人员的注入比例注入个人账户,待正式养老核批下来后,报医疗保险科统一进行个人账户注入基数的调整。

基本医疗保险属于连续缴费缴费,调入职工,开通医疗保险时,必须补齐所偶欠缴月份的医疗保险,才可以开卡。

三、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其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3、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申报认定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视同工伤申报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四、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参保范围:包括在职职工(原固定职工、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企内工)。 缴费人员:只有正式工(原固定职工、城镇合同工、企内工),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

1、各单位根据上年度劳资报表中正式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核定本年度职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总额(正职工工资总额的1%),企业缴费金额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本年度企业缴费总额,农民工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个人缴费: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1%按月缴纳,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每月代扣代缴。

五、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职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 参保条件:

1、与集团公司签订了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本企业取得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按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了缴费情况。本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方案且已转为正式员工。

2、山西焦煤集团以外的单位调入人员。

3、下列人员不符合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条件: ⑴在试用期内的人员。

⑵协议保留人事关系、社保关系的人员。 ⑶新接收未分配上岗人员 ⑷返聘、外聘、外借人员‘ 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缴费比例核定:

1、企业年金按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核定。

2、企业缴费比例:(工龄指连续工龄,以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工龄

企业缴费比例为1.0 工龄10年

企业缴费比例为1.5 工龄20年

企业缴费比例为2.0 工龄>30年

(包含30年)

企业缴费比例为3 .0 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1、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2、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办理病退或提前退休。

3、出国定居。

4、在职期间去世的。

5、与企业解除合同的农民工。年金待遇领取需提供的资料

1、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人员要及时办理本人在工行的存折,并将存折复印件交本单位年金管理部门。

2、年金管理部门根据员工本人填写的《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申请书》及其办理的存折号等信息,由年金专管员认真填写《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经本单位劳资部门(人力资源部)审核盖章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社保公司年金管理部门。

3、社保公司年金管理部门将各基层单位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进行汇总,经社保公司领导审核盖章后,与每月18日前报年金中心和省工行。待遇支付过程:

1、省工行根据员工的缴费情况及《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申请表》,制作《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确认表》,由社保公司将《支付确认明细表》下发至各基层单位。

2、各基层单位年金管理部门收到《企业年金待遇支付确认表》以后,要通知年金待遇领取人签字确认,核实支付金额,并填写银行账号,和开户行具体名称,由社保公司审核签章后上报省工行,以便工行进行支付。

3、省工行收到《年金待遇支付确认明细表》后,将进行待遇的支付,并向山西焦煤年金管理中心报告年金待遇支付情况。

4、社保公司在接到山西焦煤企业年金中心和省工行的支付通知后,并通知各基层单位进行年金待遇领取。

5、年金方案受益人在收到本人的年金待遇支付款后,应向本单位年金管理部门及时反馈信息,以便于社保公司及时与山西焦煤和省工行进行联系处理。

推荐第7篇:社会保险

“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分析材料

洪湖镇长生村主任助理毕怀勇

按照市委开展“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的要求,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我于2010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到长寿区洪湖镇长生村开展了以“进基层、进村子、进农户,与农民同吃、同住、同劳动”为主题的“三进三同”党性作风实践锻炼活动。我住在长生村二组后头坪唐德清家,通过走访调研的形式了解全村基本情况。先后调研了该村的连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油茶扶贫项目的规划、人行便道的整修情况、信访人员入户走访工作,同时与部分村民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方式深入了解群众的想法,听取群众的意见及建议。通过此次实践活动,我的收获很大,特别是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进一步加强个人党性修养方面,受到了深刻的党性锻炼实践教育,也对以后的工作有了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同时,也让我看到了农村不殷实、农业不厚实、农民不踏实的现状,感受到了一种沉甸甸的责任,对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性教育有了一些新的思考和认识。其主要体会如下:

一、农村工作错综复杂,“三心”是做好农村工作的基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步伐的加快,城乡“二元”结构日益凸显,在统筹城乡发展过程中,每一名党员干部是可

以大有作为的。长生村是重庆市贫困村,人口较少、海拔较高、劳动力紧缺、人才极为贫乏,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因此,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特别需要新观念、新信息和新技术,这也为党员干部施展才华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目前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的组织形式、工作方式、社会矛盾呈现出了很多新特点,也是历练思想作风、增长工作才干的好机会。因此,做好农村基层工作必须得具备热心、细心、耐心的良好思想素质,努力提高善于做群众工作、妥善处理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

二、到基层群众中去实践和体验是加强党性锻炼的关键

加强干部的党性锻炼,必须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到最基层、最贫困的地区去实践和检验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思想作风。这次“三进三同”实践活动时间虽短,但给我的启发却非常深刻。以“三同”为基本方式,以田间地头和贫困农民家庭为活动阵地,把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思想作风与农民群众的“柴米油盐酱醋茶”联系起来,与农民群众的冷暖联系起来,与农村经济发展联系起来,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联系起来。认认真真做好“基层的国家大事”是加强党性锻炼的关键所在。

三、解决民生问题是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落脚点

通过实地走访调研活动,切实感受到目前该村处于贫困落后状态:一是村域经济基础薄弱,没有主导产业的规划和上规模的集体

经济实体。全村基本经济收入主要是以传统的种养殖业为主,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留守农村的基本是“386199”部队,致使无村域经济发展基础。二是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亟待改善。全村土地面积9.75平方公里,但以林地居多,海拔740米,公路基本未完成硬化,人畜饮水工程尚未完善,严重影响到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三是村民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少数村民思维狭隘、思想保守,不能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部分村民缺乏农村实用技术,致富后劲不足。如何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现实问题,不仅要有政策、有规划。关键是要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好民生根本问题是党员干部密切联系群众的落脚点。

此次活动使我受益匪浅,今后的工作要更加注重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农村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有亲民、爱民的情怀;要有公平、正义的作风;要有灵活应对、稳妥处置的能力。切实把解决群众难题转化成密切联系群众、关注群众疾苦、解决群众困难的具体行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进我们的工作作风,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才能更好地践行科学发展观。在求实效的过程中真正密切干部与群众的良性互动,共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伟大任务。

推荐第8篇: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登记

一、登记范围

市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报送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批准执业证件(均需原件和复印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三、办理程序

1.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上级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开户)手续。

2.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填写完整并盖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四、注意事项

1.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在各区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到相应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按企业办法参保的单位,还应立即到地税征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缴费单位应将《社会保险登记证》纸质副本悬挂于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并于每年规定时间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到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劳动保障年检手续。

4.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单位依法终止的,须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或《苏州市参保单位结户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结户)手续。

社会保险办理流程

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如下:

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化管理(职工工资及退休待遇按企业标准执行)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

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输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相关证件如下:

(1)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地税登记证;

(4) 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

(5) 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

(6) 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分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

“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103748300492号”栏号码。

“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

“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

“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

“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

“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

“个人编号” :“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

(1)“新增” :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

(2)“续保” :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 :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 :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月缴费工资” :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今年天津市缴费下限为980元/月 住房公积金办理如下:

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如下:

(1)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填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并指定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

(2)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须附的相关证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它机构批准设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本表一式四份,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登记表后留存二份;单位送交指定的公积金办理银行一份,凭此表设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帐户和职工个人帐户;公积金帐户建立后将每月交一份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表及汇补表交附给公积金办理银行。

二、单位为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手续如下:

新的正式录用职工或者新调入及调出职工在起用的三十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手续,并同时为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职工办理帐户转移。

三、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下:

按职工月均工资总额的16%计缴。(其中单位部分按8%计缴,职工个人部分按8%计缴。)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名称、地址发生变理的,原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经“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变更登记表》到受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办理手续如下: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并自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核的《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登记表》,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集中封存手续。

保险比例:养老 单位20%,个人8%

失业 单位2%,个人1%(农民工不缴纳)

工伤 单位0.5%、1%、1.5%(按照企业经营性质)

生育 单位0.08%

医疗 单位10%,个人2%,另单位缴大额医疗5元/月

社保办理时间为每月25号以后至月初8号前,开发区为每月1-10日

推荐第9篇:社会保险问答

一、综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

(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

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新参保或停保的职工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名册核定用人单位次月的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10、社会保险费如何征收?

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银行按月从单位账户上划扣,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11、如何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前往所属地税征收分局,打印欠缴单据并用支票或现金到银行补交欠费。

12、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改变了,需要办理手续吗?

用人单位的经营地址、银行账号等发生变更,应尽快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更改;如经营地址的变更导致了地税征收分局的变更,还应凭营业执照和地税登记证前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进行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更改。

13、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需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关闭、破产,应凭单位的工商注销证明或地税、国税完税证明,尽快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注销手续,并将《社会保险登记证》交回。

14、广州市社会保险各级经办部门分管范围

市属单位及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和中央、省、部队、外地驻穗单位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及在区工商部门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自由职业者,在本区社会保险中心办理;失业人员申领待遇,白云、芳村、黄埔、天河、开发区在户口所在区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东山、越秀、荔湾、海珠区在户口所在区的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15、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规定

广州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外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的时间为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26日起内部处理当月业务数据并传输给地税征收;当月办理各项业务的结果,是用人单位次月的社会保险应缴费额。

二、养老保险

16、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强制单位和职工依法交纳养老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因年老达到规定条件时,按照权利义务关系和社会再分配原则,向被保险人提供老年基本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7、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本市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企业包括所有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 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人员。外地工、农民工也应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8、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19、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缴交方式是怎样的?

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连同单位缴费部分,由地税部门每月从单位银行帐户中划扣。

20、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按缴费基数11%的规模记入参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基金储存额,包括了职工本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按规定比例划拨记入的数额及利息;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专用于计发职工个人帐户养老金。

21、我市从何时开始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我市是从1998年7月开始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实行每月记帐。

2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如何计算利息?

按广东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当年缴纳额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自次年起按照整存整取一年存期的利率计算。

2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记录?参保职工如何查询?

我市统一使用《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记录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职工停保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其《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给本人保管。

日常查询个人帐户情况的途径,可打语音电话83555385或上网www.daodoc.com查询。

24、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费的,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职工因各种原因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存储额不间断计息;如果以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前后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存储额亦可累计计算。

25、参保职工工作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转移?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跨统筹范围转移到外省市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26、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怎样处理?

职工在本市统筹范围内调动工作时,无需更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继续使用原《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前后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7、跨市调动工作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跨市流动的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存储额,应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到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重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把转入的金额与新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额累加。

28、外地人员调动到广州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广州市的条件和手续如何?

目前外地调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我市的条件为:(1)必须是组织的正式调动;(2)已具有广州市城镇户口;(3)已参加广州市的养老保险。

办理手续为:先在外地社保机构办理个人帐户的转移手续,待基金到达我市帐户后,凭外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和“个人帐户手册”、广州市城镇户口本、调令、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综合科办理。

29、调出本市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转出手续如何办理?

凭《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调令或户口迁出证明或接收地社保机构接收证明以及接收地社保机构的银行帐户、帐号等到最后一个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0、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离开本市时,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可以由本人选择以下任何一种处理方法:

(1)转移到其重新就业或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保留在本市,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31、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

我市原固定职工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拖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累加作为将来计算养老金的依据之一。

32、欠缴养老保险费,对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影响?

欠缴养老保险费,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进行记帐,也不计算缴费年限。

33、能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吗?缴费标准如何?

没有固定单位的自由职业者,可前往户籍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个人身份直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委托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办理。缴费标准参照个体工商户雇工的标准。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个人帐户按缴费基数的11%记帐。

34、参加养老保险可享受到什么待遇?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及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

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发给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领取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时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只能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1)1998年7月1日(不含本日)前参加工作、7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两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养老金;

(2)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35、什么是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规定:(1)男年满60周岁,在生产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6、按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按月享受退休养老金的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二是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累计满10年。

37、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如何?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在当月的25日前凭《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减员和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失业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凭《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身份证,向户口所在区的退管办申请办理退休,由退管办代为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38、如何确定基本养老金?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计法是:

(1)1998年7月1日起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即退休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帐户养老金(即个人帐户储存额÷120)+过渡性养老金[M×(1+2001.7正常调整M的比例)×(1+2002.7正常调整M的比例)×…×(1+退休时上年度正常调整M的比例);

M=199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建帐前平均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3%;

建帐前平均缴费指数=[1(或0.65)×1984.12前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平均指数×1985.1~1998.6缴费年限)]÷1998.6前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前)

实际缴费平均指数:=(93.7~94.6缴费年限÷92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4.7~95.6缴费工资÷93年市职工平均工资+…+97.7~98.6缴费工资÷96年市平均工资)÷N N=1993.7~1998.6实际缴费年限.

39、办理退休时,如何认定出生时间?

根据《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4]120号)和《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的规定:

1、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可作为认定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是职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同职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在办理其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40、养老金如何发放?

每月18日,社保经办机构通过银行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直接划入其个人储蓄帐户。

41、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境定居后,享受原待遇有什么规定?

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照发,但每年应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死亡后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按规定发给。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

42、退休人员如何办理生存认证?

1、广州市定居:

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移交社会化管理的由退管机构)对本单位离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机构采取抽查核实。被抽查人员每年5月至6月20日前由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

2、异地定居

每年3月1日至6月20日,由参保单位(或所在退管机构)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单位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①、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保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②、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证明,

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③、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④、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⑤、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⑥、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提供入境户照和临时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

43、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①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②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③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④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44、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其个人帐户如何处理?

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建立个人帐户前有个人缴费的,退个人缴费本息。

45、养老保险个人手册遗失后到哪里办理、如何办理? 申办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补领申请表》,到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三、失业保险

46、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由政府负责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非本人意愿失去就业机会的失业人员,为其提供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7、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营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8、应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按照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缴纳;城镇户口的职工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9、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须具备什么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有上期结转未领完失业保险金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50、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费;同时获得免费介绍就业服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住院治疗的,可以申领一次性住院补贴金;死亡的,其家属可以申领死者的丧葬费、一次性优抚金(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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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概念

社会保险基本险种

社保费征缴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基础知识

社会保险概念

一、社会保险的定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向参保对象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统筹方式,建立庞大的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参保人)在年老、患病、因工致残、生育、失业或者死亡时,其本人或家属能够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从而达到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五个险种。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一)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二)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家属)与用人单位。

(三)社会保险是强制性保险。

(四)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五)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六)社会保险的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风险。

三、社会保险管理原则

(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二)“以支定收”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三)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社会监督原则;

(四)属地化管理原则。

四、社会保险主要险种 基本养老保险 征缴对象:

1、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职工;

3、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拔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目前我市只征个人缴费部分,其养老金暂由市财政发给。

4、灵活就业人员。

保险费率(茂名市直单位和茂南区)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是缴费工资的28%,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8%。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费率是 缴费工资的20%

(二)失业保险 征缴对象

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职工的失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国家没有具体规定,该类人员暂不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城镇私营企业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户主及自由职业者不列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费率是缴费工资的3%,其中单位负担2%,个人负担1%。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三)医疗保险 征缴对象

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及退休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离休、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除外

保险费率

医疗保险费率是缴费工资的8.5%,其中单位负担6.5%,个人负担2%。

(四)工伤保险 征缴对象

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 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的费率是缴费工资的0.8-1.2%,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基础知识

一、名词解释

(一)社会保险年度

社会保险年度是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

(二)社保号

1、个人社保号

社会保险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2、单位社保号

(1)单位机构代码 (2)顺序编号

(三)缴费工资(缴费基数)

缴费工资,是指单位或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四)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是根据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设置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省社平工资2759X300%=8277);下限为茂名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茂名社平工资1836X60%=1102)。

(五)地税全责征收社保费 是指社保经办机构将社保费的申报、核定环节移交地税部门负责,由地税部门全面负责社保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和划解基金专户等相关工作,并将征收数据准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账。

从此(2009.4.10),地税部门不再是社保经办机构的代理人,而是成为社保费的征收主体。

二、征收管理内容

(一)缴费登记内容(8项)

1、新办企业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属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随后凭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2、灵活就业人员

原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属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个人缴费登记,随后凭相关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新办企业

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属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单位缴费登记和个人缴费登记,随后凭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 原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关证件和资料到所属地地税征收大厅办理个人缴费登记,随后凭相关资料到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

(1)单位缴费登记。缴费登记——个人明细登记——社保缴费项目核定,包括应缴险种、缴费基数、费率。

(2)灵活就业人员登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简易登记——个人明细登记——社保缴费项目核定——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审批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

(3)其他。包括单位变更登记、单位缴费登记注销、免缴费登记、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解除。 2\\基本内容

单位缴费登记、单位变更登记、免缴费登记管理、个人明细登记、特殊减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单位缴费登记注销、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解除、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变更。 3\\涉及业务规程的重点或注意事项

(1)单位缴费登记

大原则:先缴费登记,后参保登记。实际操作中缴费人先到社保部门递交资料,但不做参保登记,由社保部门出具有关社保参保信息证明,单位类型缴费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灵活就业人员为《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申报登记表》,参保登记表上需加具社保部门审核意见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缴费人凭有关证明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税务部门可参照社保部门的缴费核定信息录入核定内容,同时录入其他相关缴费信息,如社保管理机构、社保级次、银行账号等。社保号由税务部门负责派发。

办理缴费登记前必须已获取大集中系统的纳税人编码,对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格的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获取纳税人编码;对不符合办理税务登记资格的应先参照临时税务登记业务办理,获取纳税人编码。由税务部门派发社保号。

缴费单位类型与税务登记类型的对应关系可参照《税务登记注册类型与缴费单位类型对应表(操作指引)》。

行业分类参照《行业分类表》。 (2)个人明细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完缴费登记后需进行个人明细登记,即增员,以便进行社保费分险种明细申报。个人明细登记可通过直接上门或网络申报等方式进行,直接上门申报可通过纸质申报或磁盘申报,一般情况使用磁盘申报,5人以下可使用纸质申报。

个人社保号,已参保的继续沿用社保部门派发的社保号,新参保的由大集中系统根据个人社保号产生规则派发。“户籍类型”对缴费个人的缴费标准与待遇有影响,录入时需认真操作。

增员姓名、身份证号码重复的处理办法:

a.属于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市辖区外多个地方有不同参保号的,在其姓名后面加“(本辖区简称); ”

b.属于同一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已在系统中分别录入15位和18位号的,要先到“个人资料修改”界面修改个人身份证号码,保留18位号码。

缴费单位完成缴费登记和个人明细登记后进行缴费项目核定。

(3)灵活就业人员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即自由职业者,是指从事非全日制就业、小时工、弹性工时、临时性就业等灵活就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登记工作内容包括:登记、险种核定、变更登记、停(续)缴登记。由前台缴费登记岗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登记和缴费信息核定、录入。

灵活就业人员可参保险种: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险种及费率表(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

1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4元/人/月)具体参保险种及费率根据社保部门核定情况确定 缴费基数和费率的核定。

基本养老保险按上年度茂名市社平工资上下限为缴费基数,费率分别为20%、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茂名市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为5%。重大疾病医疗补助4元/人/月。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款方式为ETS缴款、现金和POS机缴纳。社保费缴款方式在“社保缴费项目核定”模块录入保存。

灵活就业人员可办理停、续缴业务流程,该业务为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缴费个人需到前台申报办理。只有灵活就业人员才能办理社保费的停、续缴业务。停缴业务实际上是注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登记,在注销前必须先进行减员,然后在“缴

费资料注销”模块进行注销操作;续缴业务实际上是恢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登记,在“社保登记状态恢复”模块操作,恢复后须进行增员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由税务机关批量产生社保应征数据,并实行社保费ETS实时批量扣缴征收。

(4)缴费单位变更

缴费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前台税务登记岗应同时审核其是否需要办理缴费登记变更,如需办理应通知缴费人同时办理。

缴费资料变更不需填报表证单书,由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时一并进行缴费资料变更。

大集中系统暂时只提供社保管理机构、缴费单位类型、行业分类3项社保缴费变更项目。其中,税务登记经营范围、国标行业内容变更会涉及缴费资料行业分类变更,可能会对工伤保险费率产生影响;税务登记注册类型内容变更会涉及缴费单位类型变更,可能会对养老保险费率产生影响;社保统筹区的变更涉及社保管理机构和社保级次,税务登记作跨区变更时,如涉及社保统筹区发生变动的,社保统筹区不作调整。上述情况在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同时一并办理缴费登记变更。

对跨区地址变更的,需取消社保编码与迁出纳税人编码的关联,并按社保临时登记规则办理临时登记,获取新的纳税人编码,然后将社保编码与新的纳税人编码进行关联。

缴费登记变更通过在大集中系统“缴费资料变更”模块新建录入内部文书并直接保存办理完成。 (5)注销缴费登记

按规定不需再缴纳社保费的单位,需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本业务原则为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前置条件须缴清

社保欠费和全部人员办理减员手续,办理方式须采用上门办理。

税务登记注销不等同于缴费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状态注销的仍可正常缴纳社保费,缴费登记状态注销的仍可正常申报纳税。

税源管理岗审核其是否已缴清费款及滞纳金;是否已办理参保人员减员手续。在检查中发现有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进行补缴和加收滞纳金;对缴费单位已按规定缴清应纳费款、利息、滞纳金的,且办理减员手续的,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办理注销社保缴费登记。

纸质资料审批后,由缴费登记岗负责录入系统。缴费登记注销通过在大集中系统“缴费资料注销”模块新建录入内部文书并直接保存办理完成。

(6)免缴费登记

对已办理税务登记,但不符合社会保险参保条件的纳税户进行“免缴费登记管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录入 大集中系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免参保户:

a、对从未参保的超龄业主且无其他雇员的个体工商户;

b、全员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缴费单位。

(7)特殊减员

此流程是依申请的外部业务流程,即由缴费人申请发起,前置条件是缴费单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或“注销”。如果该人员存在欠费,会作欠费提示,申请人须补缴欠费(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及相应滞纳金),补缴欠费后再办理减员。

(8)非正常户认定、非正常户解除

对连续3个月不履行社保费申报缴费义务的缴费单位,将停止其核定、申报、征收等业务处理,但可以正常清缴

欠费;社保费非正常户状态与税收的非正常户状态没有直接关联关系;灵活就业人员无需作“非正常”的认定。

税源管理岗制作《非正常户认定审批表》和《非正常户情况表》,报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岗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税源管理岗录入大集中系统,在“社保管理”——“社保登记”——“非正常户认定”模块录入。

非正常户解除参考非正常户认定流程操作执行。

(二)缴费登记申报方式

全责征收后,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缴纳,按月计征。社保费申报的方式2种:

(1)网上申报,缴费单位登录当地税务网站完成社保费的申报。

(2)门前申报,缴费单位到当地地税局征收大厅前台申报。

(三)缴费方式 社保费缴费方式有3种:

(1)ETS扣费。缴费人要与地税局、银行签订扣缴税费协议,当月通过联网的银行进行实行扣缴。

(2)缴款书银行转帐,到地税局缴费窗口申请填开缴款书,凭缴款书到银行进行转帐。

(3)POS机缴款,到地税局缴费窗口通过POS机缴款。

(四)缴费单位增减员变更

缴费单位有新招收、调入职工的,可在网上办理增员或到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增员;缴费单位内人员离(退)休、死亡、出国(境)定居、退保、转出以及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等,可在网上办理减员或到征收大厅前台办理减员;随后到社保部门办理参、退保手续。

(五)缴费登记注销

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迁移或由于其它原因需依法终止社保关系时,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再到社保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欠缴社保费的单位应先清缴欠款,才能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内参保人员必须全部办理减员后才能办理注销登记。

6、缴费审核(核定6项)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根据社保政策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缴费项目核定。核定内容包括:缴费基数、缴费人数、费率和险种等。

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不实,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核定管理(6项)

1、基本业务流程

缴费单位办理缴费登记后由分局社保费核定管理岗根据有关规定核定缴费单位社保缴费项目,操作中可参考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录入应缴费种、费率等缴费核定信息。办理缴费登记后,要求办理ETS扣款的缴费人在与银行签订ETS扣款协议后,连

同ETS扣款协议到分局办理缴费核定;不需办理ETS扣款的缴费人在办理缴费登记后直接办理社保费信息核定。

2、基本内容

缴费登记岗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项目核定。

社保费缴费核定岗负责缴费单位的缴费项目核定,包括个体工商户。

缴费项目核定包括对缴费单位缴费范围的核定,同时也包括申报方式、缴费方式,征收方式和缴费期限等的核定。

(1)缴费范围的核定:包括应缴社会保险费的费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应缴险种、费率的核定可参考《从化市社会保险费险种核定征缴情况套餐汇总表(2009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应缴险种等核定信息可参考社保部门提供的参保信息。

(2)申报方式的核定:上门申报、网络申报(社保征收方式采用查帐征收的缴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简易申报(社保征收方式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灵活就业人员)。

(3)缴费方式的核定:ETS缴款(适用于门前ETS方式清缴、ETS批量扣款)、缴款书银行转帐(仅适用于门前开票业务)。灵活就业人员缴款方式一般为ETS缴款,包括税收和社保费的缴款方式。

(4)社保征收方式的核定:定期定额征收(适合按其他方式申报的缴费单位或个人)、查帐征收(适合按工资薪 金申报的缴费单位)。

(5)纳费期限核定(按月)、申报期限(期内15天)、缴费期限的核定(期内最后一天)。

(6)签订ETS扣款协议缴费人缴费银行帐号信息录入工作。

3、各业务规程重点或注意事项

(1)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具体包括磁盘(U盘)申报和分险种明细申报2种,对逾期申报须采用上门申报。对特殊户,如“社保注销户”、“非正常户”、“免参保户”需使用上门申报;正常户一般情况下不采用上门申报。对补缴、补申报等特殊申报需采用上门申报。

网络申报,适用于采用查帐征收方式的缴费单位,一般缴费单位都要求其使用网络申报,特别对已开通使用省网报系统申报纳税的,社保费原则上也采用网络申报缴纳。

简易申报,适用于按定期定额征收的灵活就业人员。

(2)缴费方式

ETS缴款,适用于已签订ETS扣款协议的社保费扣缴,如ETS缴款、ETS批量扣款。

缴款书银行转帐,仅适用于特殊缴费情况以及门前开票业务。

(3)社保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适合按其他方式申报的缴费单位或个人,如灵活就业人员。

查帐征收,适合按工资薪金申报的缴费单位。

(七)征缴入库(6种)

社会保险费在征收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表证单书,统一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提供。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将征集的社保费分险种划入财政专户。

、申报征收

1、基本业务流程

每月15日内缴费单位应向税务机关申报本单位当月缴费个人的缴费数据,经系统计算出分险种应缴费额,并汇总生成单位的应缴费额,缴费单位根据应缴数缴纳社保费。缴费单位当月如有增减员变化的,在申报前应先申报增减员登记。如当月应缴数额与上月相同且参保人员无变化时,缴费单位不须作申报处理,统一由税务机关进行批量申报,产生当月应征数据并进行ETS批量扣款。

2、基本内容

缴费单位先进行增减员申报,再申报缴纳社保费。

3、各业务规程重点或注意事项

(1)上门申报

上门申报可通过“分险种明细申报”、“磁盘申报”模块操作,一般要求缴费人提供磁盘申报文件,100人以上的 缴费单位须使用磁盘申报中的“大户申报”。

(2)批量申报

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须进行申报,包括增减员、缴费申报及清缴费款等业务。如15日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视为

当月申报资料无变动,缴费单位不须作申报处理,统一由税务机关于16-18日通过批量申报产生当月的应征数据。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上月的明细申报资料作为本月的申报依据,自动批量生成缴费单位的本月应征数。批量申报统计条件:

a、社保费所属时间为月初的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

b、缴费单位类型为全部;

c、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本业务的前置条件为当月缴费单位的明细申报资料没有发生变动。每月16-18日信息科统计需批量申报的缴 费名单,审核无误后,进行批量处理。

(3)网络申报

原则上办理网络申报的缴费单位不受理其门前办理增减员、缴费申报及清缴费款等业务。

(4)产生(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批扣应征

适用灵活就业人员的批量产生应征数据。办理本业务的前置条件如下:

a、社保登记状态为“正常”且当月未进行申报;

b、核定征收方式为“社保费定期定额”且申报方式为“简易申报”;

c、在“录入分险种明细定额核定”模块已完成核定并通过审核。

每月1日由信息科录入统计条件产生当月灵活就业人员的应征数据,成功产生的应征数据在每月

5、

11、

16、20、

25、30日进行ETS批量扣费征收。

当月新办理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需申报缴纳当月社保费的在登记后由前台社保费申报征收岗直接在“分险种明细申报”模块即时申报扣缴。

(5)特殊业务处理—录入其它应征数据

适用于欠费清缴、一次性补缴或一次性趸缴等政策性补缴。办理本业务的前置条件须先经社保部门进行应征数据核定,并提供社保部门的相关证明,由分局社保费核定管理岗录入然后由申报征收岗负责清缴入库,此业务须采用上门办理。

(6)个人欠费明细冲帐、单位应征数冲帐

根据缴费个人主管社保机构提供的证明资料需核销系统中的欠费资料。本规程为外部业务流程,由缴费人申请发起,本业务的办理方式须采用上门办理。需提供社保部门的相关证明,由分局受理并初步审核后送规费科审批办理,再送计财科进行冲账处 理。

(八)追欠、查处

2000年后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收。2000年前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催缴,并提供欠费单位详细资料,具体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参保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九)争议处理

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保待遇的行政争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处理。

第11篇:社会保险题

社会保险基金

一、填空题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________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________ 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劳动保障)

2、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_______ ,会计记账采用____________ 。(收付实现制;借贷记账法)

3、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于________ 起施行。(1999年7月1日)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___________ 构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

5、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_____ 中列支。____ 不足列支的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____ 。(职工福利费;福利费;成本)

6、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_____ ,一部分划入___________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帐户)

7、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_____ 的滞纳金。(2‰)

8、社保基金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__________ 暂付款项等。(现金、银行存款、债券投资)

9、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包括_____、_____、________有关附表以及 。(资产负债表;收支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10、工伤保险费根据________ 的原则,确定费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11、企业年金基金由___________ 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12、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_________ 方式进行管理。(个人帐户)

13、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_________ 。(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14、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_____ 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

15、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___________ 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银行存款、国债)

16、企业年金实行____ 管理和________ 运营。(委托;市场化)

17、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________ 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______ ,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收支两条线;职工养老保险)

18、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征__________ 税。(个人所得)

19、参保人员当年医疗费用超过12万元的部分,参保人个人支付2%,余下的费用由________ 基金支付。(大病医疗救助)

20、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_____ 计提,从成本中列支。(0.7%)

21、生育保险费由______ 缴纳, _________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单位;职工个人)

22、年末各参保单位必须将生育保险基金结余上缴_____ ,不得结转下一年度。(省公司社保局)

2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用于支付_________ 或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负部分。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 _____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门诊医疗费;个人)

24、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严格遵循 的原则,实行______ 的办法。(\"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总量控制、定额预付、质量管理、定期考核\")

25、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_____ ,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____ 缴纳失业保险费。(2%;1%)

二、选择题

1、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施行时间是(B):

A、1999年1月1日 B、1999年1月22日 C、2000年1月1日 D、2000年7月1日

2、参保人员当年住院费用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B),余下的费用由大病医疗互助费支付。

A、10% B、5% C、2% D、1%

3、《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C)列支。

A、工资基金 B、职工福利费 C、税前 D、成本

4、工伤保险基金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A、C、D )

A、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B、职工个人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C、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D、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5、医疗保险基金包括(A、B、C、D)

A、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B、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C、大病医疗互助统筹基金

D、大病救助统筹基金。

6、参保单位在拖欠生育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B)承担。

A、生育保险基金 B、参保单位 C、职工本人

D、参保单位和职工本人

7、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模式一般有(A、B、C )。

A、现收现付制

B、部分积累式

C、后付制 D、完全积累式

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A、B、C、D)

A、参保人住院按规定应支付的医疗费

B、门诊特殊病种按规定应支付的医疗费

C、家庭病床按规定应支付的医疗费

D、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规定应支付的医疗费

9、参保人员患大病超过基本医疗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2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5%,其他由(A)负担。

A、大病医疗互助统筹基金

B、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C、大病救助统筹基金

D、个人帐户结余金

10、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采用的模式是(A):

A、部分积累式 B、现收现付制 C、完全积累式 D、收付实现制

三、判断题

1、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

2、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可以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错,不能提取管理费用)

3、职工个人必须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错,职工个人不须交纳补充医疗保险)

4、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采取购买国债、股票等方式对基金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

(错,不能购买股票)

5、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对)

6、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对)

7、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错,个人不需交纳工伤保险费)

8、大病医疗互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行,分别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对)

9、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由单位负担。

(错,个人缴纳部分只能由个人负担)

10、大病医疗救助费不足支付时,视医疗保险基金年度使用情况,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病互助费调剂解决。 (对)

11、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对)

12、企业年金基金可以用于信用交易,可以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但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错,不能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

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无故停缴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后,由用人单位依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对)

14、老红军、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保险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

(错,老红军、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由劳动保险费列支, 不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

15、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本人个人帐户。

(对)

四、简答题

1、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2、为什么基本医疗保险费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明确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是国外社会保险的通行做法。这样做,不仅可以扩大医疗保险资金的来源,明确单位和职工的责任,增强个人自我保障的意识,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规范个人缴费机制,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和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

3、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对职工个人有什么影响?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时,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将受到影响。一是社会保障机构停止向职工个人帐户记帐;二是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金额减少;三是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息的累计金额相对减少。这些,将直接导致职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下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每个职工都要自觉监督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5、社会保险费为什么不得减免?

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是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也要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年限挂钩。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保险费不能减免,也无法减免。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个人帐户就无法记录,就损害了个人的社会保险权益;同时,如果允许减免社会保险费,就会损害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权益,等于鼓励其他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不利于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6、什么是城镇失业人员

城镇失业人员 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7、湖南省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是怎样规定的?

按《湖南省实施办法》, 湖南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由各市、州和省本级 按照当季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的比例提取,在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解到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由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市、州、省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给予部分补助,市、州的差额部分由相关市、州、县(市、区)财政分摊解决,省本级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省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省失业保险调剂金不敷使用时,由省财政补贴。

8、简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过程

(一)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

(二)1993年4月12日国务院令第110号《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该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完善国有企业的劳动制度,保障待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该规定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986年-1993年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形成和初步运行时期。

(三)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标志失业保险正朝着\"制度完善,资金雄厚,管理服务优良\"的目标健康发展。

第12篇:工作总结_社会保险

工作总结_社会保险(1).txt没有不疼的伤口,只有流着血却微笑的人有时候 给别人最简单的建议 却是自己最难做到的。>>>教育资讯网

工作总结_社会保险

全市社会劳动保险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动员大会召开后,我中心立即行动,按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部署和要求,迅速统一干部职工思想认识,对**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结合创建“三优”文明窗口和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单位活动,以“热情、文明、公正、效能”为出发点,扎实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宣传发动并深入查找问题。现就第

一、二阶段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动员部署阶段

(一)建立工作机构,成立工作小组。按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成立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小组,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内设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建立了主任亲自抓,分管副主任具体抓,行评办组织协调的工作格局,更好的配合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抓好行风评议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并制定《XXX区社会保险中心**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细则》(XXX社保[**]03号)下发至各科室,明确行评指导思想、目标、内容、方法步骤和要求。

(二)召开动员大会,统一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组织学习《泉州市劳动保障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泉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和《XXX区劳动保障系统**年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方案》,传达市、区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精神和要求,具体部署民主评议行风工作,把本中心干部职工的思想、行动统一到民主评议行风工作上来,增强了参与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通过学习活动,使全体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爱岗敬业,围绕服务对象开展工作,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创造了一个活泼健康、乐观进取的工作氛围。

(三)广泛深入宣传,夯实行评基础。通过分发宣传单、摆摊设点等形式,把开展民主评议行风的目标、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设置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7989377 7987678),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改进民主评议行风的测评手段,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开设行评网页,在中心网站上公布行评情况。通过以上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努力营造社会舆论氛围,为本次行评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了基础。

二、深入查找问题阶段

按照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部署和要求,以转变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对中心行风建设进行自查,并广泛征求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提出了四点措施加以整改。

(一)广泛征求参保人员的意见和建议。除了参与局组织的座谈会、在繁华地段设点宣传、分发宣传单外,我中心还开通了行评热线和网上行评网页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深入基层,分发了150份行评问卷调查表,目前,共回收了56份。我中心及时对反馈的问题和建议进行汇总和归纳,各参保单位对我中心的服务总体上是比较满意的,特别在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熟悉业务等方面满意度较高,但是尚存在以下几点问题,有待下阶段进一步整改:

1、落实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和便民措施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便民措施应更具体有效;

2、按时限办结方面还有待进一步落实;

3、应注重工作人员文明礼貌、仪表端庄方面的表现;

4、在虚心听取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加强队伍建设,深化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水平,加快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素质社会保险经办队伍。坚持每周一次的全局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会,不定期集中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政策及理论的学习,研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发展思路;同时,鼓励中心干部职工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再教育学习活动,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

(三)健全规章制度,改善服务设施,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在中心原有的规章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完善,新出台了《XXX区社会保险中心内设机构岗位职责(暂定)》、《XXX区社会保险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XXX区社会保险中心工作人员职责》、《XXX区社会保险中心效能建设工作制度(试行)》和《XXX区社会保险中心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五项管理措施,并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继续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之和限时办结制度,大力推行勤奋务实“十办”和文明服务用语,杜绝服务忌语。完善办事流程图、服务指南和政务公开栏,印制服务卡,方便参保人员与我中心的联系。并将内设科室岗位职责和工作人员职责等内容上墙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强化基础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一是继续确保养老金100%按时足额发放;二是加大服务管理力度,利用退休证换新证这一有利时机,开展反冒领养老金工作,发放退休人员个人情况表,做好退休人员信息数据库的信息收集和计算机系统信息录入工作;三是做好企业视同缴费年的认定工作,逐条录入信息系统;四是开设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下岗职工及个人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和保险金的缴纳;五是及时规范内部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六是积极与地税部门进行沟通联系,理顺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参保资料的收集和归纳建档,及时完成个人对帐单的打印校对工作,准确登记个人缴费信息。

(五)加强宣传力度,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通过印制、分发宣传单册、开通XXX区社保网页,积极向社会群众宣传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相关办理手续,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充分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13篇:农民工社会保险

农民工社会保险——强化责任 厘清主次

应改变养老保险的基础性首要地位的传统思想,在坚持完善工伤、医疗以及失业组成的基础性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民工的养老、生育等其他保险制度

农民工,这个极具中国特色的名词,代表的是一个特殊的人群:生活在城市,却不具备城镇居民的身份;被划分为农业人口,却脱离了土地。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使其能够在年老、疾病、失业以及遭遇其他意外风险时生存发展得以保障,关系到中国未来城乡一体化建设,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通过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首次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但是,农民工社会保险参保率一直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究其原因,就农民工而言,长期生活在城市,大多数人已经完全脱离土地,但是其思想上仍然坚持着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因而缺乏参与社会保险的动力;就用人单位而言,部分企业经营者缺乏社会责任感,片面追求企业利润,为了进一步降低劳动成本,严重忽视农民工的参保问题。

在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尽管各地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无一例外地将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首选项目。不过,我国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统账结合”,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强调的是积累,而农民工最大的特征在于流动性强,积累不足。此外,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工伤、失业、医疗保险的需求更甚于养老保险。在社会生活中,大多数农民工存在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其面对的伤害风险、失业风险较大。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是当前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具体而言,为了最大范围地将农民工纳入到保险体系内,首先必须建立一个明确的责任机制,严格规定农民工、企业以及政府责任:就农民工而言,应当明确农民工参加基础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可以参照目前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设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就企业而言,可以参照当前税法对于企业责任的规定,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在农民工社会保险中的责任,同时应该规定严格的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就政府而言,在社会保障的过程中应当承担兜底责任,应通过专门的财政预算给予其保证,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并适当引入第三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

需要注意的是,就目前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言,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问题无法一蹴而就。为此,应改变养老保险的基础性首要地位的传统思想,在坚持完善工伤、医疗以及失业组成的基础性保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农民工的养老、生育等其他保险制度,使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日趋科学和完善。

第14篇:社会保险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是来自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的***。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站在演讲台上。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让青春的花朵在社保的花园里绽放”。

青,是绿色,是生命的颜色,春,是季节,是成长的季节,青春就浊出成长季节里那片生命的绿色,是阳光下那片灿烂的笑容。青春,只赋予你、我一生一次,如何能保证青春无悔?又如何能让青春闪光吗?七年前我怀着憧憬和兴奋的心情、跨着豪迈的脚步进入社保这扇大门,成为了一名社保人。随着时光的推移,工作的开展,我渐渐的领悟到了这扇大门背后的挑战、希望、辛劳,当然还有很多的快乐,渐渐的领悟到了“为人民服务”这句话的真谛。社会保险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因为它肩负着国家的重托,肩负着人民的重托,肩负着保障社会的重托。肩上的重任为我的青春赋予了更加神圣而深刻的含义。当参保职工走进我们充满青春气息的社保大厅,触手可及的是各种保险的宣传资料,迎接他们的是一张张微笑的脸庞,耳边响起的是一声声充满温馨和亲切的问候,那优美的环境、先进的服务设施、公开的办事程序,高效的办事效率,形成了一个办事的“阳光通道”,一座通向参保职工心灵的桥。正是本着这份对社保事业的奉献和对参保人发自内心的关爱,一幅幅充满了平等和理解的美好的服务蓝图就出现在了我们身边。社保的工作是辛苦的,上级一份文件下来,往往是要求几月几号前落实,我们只能加班加点的埋头苦干;社保的工作是默默无闻的,当数以万计的参保职工按时领到自己的养老金、领到报销的

医疗费时,谁曾想过我们埋藏于纸张堆里的疲惫身躯,又有谁曾想过我们因长时间面对电脑而干涩疼痛的双眼;社保的工作是与时俱进的,每年都有新政策,每年都有新任务,为了做得更好,我们不停不停的学习,扩展思维空间,提高业务能力;社保的工作是光荣的,光荣的根源在于我们做的每一件事都直接或间接的在为遵义市几十万参保职工服务,我们无愧于党和国家,无愧于人民。做为年轻的社保人,我们希望看到人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我们希望看到人人安居乐业,生活幸福安康,我们希望看到人人无后顾之忧,公共秩序一片井然。孟子曰:“路虽迩,不行不至;事虽小,不为不成。”,我们年轻人在工作上就应该从每一件小事做起,立足自己的本职岗位,挥洒青春的汗水,以谦虚谨慎的态度,勤奋务实的精神,廉洁自律的作风投入到四型机关的建设中来。平凡中我们要奉献,在奉献中我们得到升华。青春之所以可贵,就在于它的朝气蓬勃,欣欣向荣;青春之所以幸福,就在于它有光辉的前途,美好的希望;我们的青春之所以无悔,就在于它是奉献给了党,奉献给了人民。青春是有限的,有限的青春因为我们的奉献而变得充实、久远。亲爱的朋友们,工作着是美丽的,凭着岁月赐与我们的年轻臂膀和满腔热情,全身心地投入到我们所追求的事业中吧,让我们青春的花朵在社保的大花园里灿烂的绽放,青春短暂,美丽永恒!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第15篇:社会保险1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为依靠劳动收入生活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保持基本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安定而举办的保险。

现收现付制:是一种以横向平衡原则为指导原则的社会保险基金筹资方式,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所需支付的待遇总额进行社会筹资,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或全部由雇主)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税(费)。

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对那些因社会、自然、经济、个人生理和心理等原因而造成生活困难,以致无法正常生存的公民给予资金或物质帮助,使其克服困难、摆脱困境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指社会保险税(费)征收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各种方式征集的、用于社会保险事业开支的专项基金,是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个人。

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在达到这一年龄时,作为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接触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形式。

企业年金: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社会保险业务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目标的过程。

基金积累制:是以远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的社会保险筹资方式,其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跨时性收入再分配制度。

职业康复:是综合协调地应用医学的,教育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对残疾者进行治疗训练,运用一切辅助手段,以达到尽可能补偿,提高或者恢复其已丧失或削弱的功能,增强其能力,促使其适应或重新试音社会生活。

工赈:是指国家选择灾情最严重的地区,开工(如整治堤防,修筑道路等)施赈。它以结算民工工钱形式发放赈款,救济灾民。

摩擦性失业:指由于经济运行中各种因素的变化和劳动力市场的动态性变化,人们不能及时适应这种变化而引起劳动力供需失调所产生的暂时性的失业。

简答:

社会保险的作用:

(1)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社会制度

(2)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促进就业

(3)保护劳动力,扩充劳动队伍

(4)通过社会财富再分配,促进经济发展

(5)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6)培养人们储蓄的观念

(7)为国家积累发展资金

台湾社会保险体系主要包括什么内容: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包括个人储金账户制度和商业年金保险在内的三个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主要包括(1)劳工保险。劳动对象是年满1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劳工。劳工保险分为普通事故保险费率和职业灾害保险费率。两者一经缴纳,概不退还。劳工保险给付方式分为现金给付和医疗给付。

(2)公务人员保险。是为保障公务人员生活、增进公务人员福利、提高工作效率而开办的带有社会保险性质的团体人寿保险。

(3)军人保险。军人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基数金额的3%~8%,按月缴付。军人保险给付,分死亡、残废和退伍三种。各项给付标准,根据军人保险条例规定,以被保险人保险基数为准。

(4)农民保险。农民除已参加军人保险、公务人员保险、公务人员眷属疾病保险、劳工保险及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者外,应一律参加农民健康保险。

(5)全民健康保险。它规定凡在台湾省设籍4个月以上之国民及其新生儿,一律强制投保,保险对象分为被保险人及其眷属。

如何理解社会保险对象:

社会保险通常是有收入的劳动者,并且是被强制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险范围,个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它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本体,是一切社会保险关系得以发生的基础。它的数量和保险范围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就参加保险的资格而言,可以分为(1)被雇佣的劳动者(2)生产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劳动者(3)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劳动者(4)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5)全体公民

三种模式的利弊:

(1)现收现付制:优点:①可以依靠需求变动及时调整缴税额度或征税比例,保持收支平衡。②政策取向是实现相对公平,强调社会保险制度的代际收入再分配功能和代内收入再分配功能,互济性较强。③无需过多个人资料,操作比较简便,管理成本相对较低。④以支定收,注重当期平衡,有效地避免通货膨胀造成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经济和政治风险。缺点:①不适应人口老龄化。②短期平衡可能影响长期预期。③年度间不均衡可能影响有效性。

(2)基金积累制:是一种以远期纵向平衡为原则的社会保险筹资方式。其实质是个体一生中跨时性收入再分配制度。

优点:①个人未来收益与参保期间的缴税(费)具有正向关联,具有较强的激励效应。②透明度较高,基金提取的比例相对稳定,充分体现基金的储备功能。③制度建立初期税费较高,筹资见效快,长期内税费相对稳定,受人口年龄结构的影响比较小。

④有利于保值增值。

缺点:①无代际和代内收入再分配功能,不利于缓和贫富差距,远离建立社保制度的初衷。②保值增值功能面临许多不确定风险。(通胀、政策变化、失业率、工资变化)③管理成本高。

(3)部分积累制:是一种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社会保险筹资模式。

优点:避免了二者的弱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如何理解社会保险机构、企业与参保劳动者关系:

社会保险机构是受国家政府委托,代表国家专门负责社会保险税(费)征缴、分配和管理的机关或单位。社会保险机构通过社会保险方式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保障。社会保险机构是实施者侧重效率原则,提供的服务不完全是强制性的。

企事业单位与参保劳动者的关系:(1)劳动者是企业生产与经营的主体,是企业剩余劳动的提供者;(2)劳动者是企业经营成果的享受者;(3)企业从法人的角度看,是市场竞争的主体和生产经营与管理的组织者和参与;(4)企业、劳动者个人和政府三方共同构成尽社会保险缴税(费)义务的主体。

社会保险机构与参保劳动者的关系同政府与劳动者的关系有一定的联系,但存在明显差别,

从联系方面看,国家政府和社会保险机构存在着委托与受托的关系,社会保险机构代表着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并且两者的基本任务和目标一致,即通过社会保险方式,向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保障。从差异方面看,第一,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政府是社会保险原则和政策的制定者和监督者,而社会保险机构则是社会保险原则和政策的具体实施者。第二,政府与劳动者同社会保险机构与参保劳动者的关系所反映的经济利益原则侧重点不同前者反应公平原则,后者反映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基本对等的效率原则。第三,两者提供的保障内容及保障水平不同,作为国家政府通过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提供的是三大保障支柱中的第一支柱保障,保障水平以保障全国所有劳动者最基本的同标准生活条件为限。而保险机构需要提供三大保障支柱中的第二和第三支柱的保障,保障水平则根据参保者的纳税水平而定,高于或者低于政府提供的同规格的基本保障水平。第四,两种保险关系实现的形式略有区别,政府通过一定形式向劳动者提供保障是采取强制性方式,而社会保险机构向劳动者提供的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则不完全是强制的。

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职能与作用:

(1)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维持市场竞争秩序。

(2)采取积极措施,限制或消除消极的外部经济性。

(3)根据可能与需要,提供公共产品。

(4)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组织收入或财富再分配。

社会保险管理的主要内容:

(1)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二重性:阶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和社会职能属性。具有政治性、服务性、科学性和法制性的特点。

(2)社会保险业务管理。是指对社会保险业务正常运转所必须经过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的主体。有三个内容:社会保险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和个人账户管理。

(3)社会保险财务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有三种,一是现收现付制模式,二是完全基金积累制模式,三是部分积累制模式。

(4)社会保险偿付能力管理。社会保险预算模式有四种,一是基金预算,二是政府公共预算,“一揽子”社会保险预算和政府公共预算下的二级预算。

社会保险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16篇:员工社会保险

一、依据人事部门的入厂通知书,按公司相关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经本人申请,

主管领导审批统一。缴纳或续缴社会保险时间依据其本人申请报告上主管领导批准之日起缴。如有特例者必须持公司主管经理批准的缴纳社会保险书面申请资料进行办理。

二、新参保员工提供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所需资料后,由企业负责办理备案登记、参保手续。

三、因工作调动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时,由员工本人自行办理转出手续,将全部手

续办理完后,由我公司负责落到企业账户。

四、因个人原因需办理停保手续时,由员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总签字

批准后,由经办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将相关手续存档以备查。

五、离职员工转出社会保险关系的,由企业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之后由本人办

理社会保险关系其他手续。

六、为了企业人员构成相对稳定,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能维持稳定的发展。对于因本人原

因造成退保、停保、转保,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出厂员工的社保问题,办理原则如下:工作未满六个月者,应全部返还由企业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额(基数的29%部分)。工作未满12个月者,返还由企业所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额的80%。工作未满24个月者,返还由企业所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额的60%。工作未满36个月者,返还由企业所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金额的40%。否则,不予办理各种调转社会保险手续。2010.6.14

第17篇:社会保险基金

历年试题名词解释

第一章

1 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就是指由专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所规定的计征对象和方法,定期向劳动者所在单位或劳动

者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2 养老保险基金--是指在政府立法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征缴的用于支付劳动者退休养老待遇的专项基金,它主要由基本养老基金、企

业年金基金和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三个层次的基金构成。 3

4

5

6

7 生育保险基金—就是妇女劳动者在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和国家得到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所需要的资金。 公积金基金—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记入个人账户,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基金。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年龄而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当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原因失业,从而丧失收入来源时,由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保障的项目。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患病期间,由保险机构或保险组织按规定支付其医疗费和生活费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章

8 现收现付模式--是传统的社会保障筹资方式,其基本原则是近期横向收付平衡,在事先确定当年或近几年内某项社会保障措施实施

所需支付的费用的预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当年提取当年支付,一般不留余额。

9

10 完全积累模式--筹资原则是远期纵向收付平衡,实质是个体一生中的代内收入再分配制度 部分积累模式--兼容近期横向平衡原则和远期纵向平衡原则的筹资模式。基金的筹集中,一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方式,保证当前开支

需要,另一部分采取积累方式,以满足未来支付需求的增长

第四章

11

12

13 公费医疗--是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免费治疗和预防疾病的一种福利制度 劳保医疗--是我国对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职工及其家属规定的伤病免费医疗及预防疾病医疗的保险制度。 浮动费率制--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比较分析,由政府主管部

门对其费率水平进行相应的调整

14 差别费率制--按各行业和企业的工伤事故风险和损失水平,对某一行业或单个企业确定不同的费率水平

第五章

15

16

17

18

19 缴费确定型--是指参保人按照一定的缴费率来缴纳保险费,保险金存入个人账户,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 待遇确定型--(给付确定型):根据预先设定的养老金领取水平决定缴费率,即“以支定收” “新人”--建立新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从业人员。 “中人”--建立新制度前已经工作但不到退休年龄的城镇从业人员。 “老人”--建立新制度以前退休的城镇从业人员。

第七章

20

21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就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分配、支付及其财务进行管理的总称。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是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保证资金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专门存储社会保险基

金的计息专户,是实施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的专用账户

22 社会保险基金统计--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关于社会保险活动统计资料的活动,是关于认识社会保险统计活动中客观现象总

体数量特征和数量关系的工作。

23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实施社会保险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对预算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所做出的,

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得到法律认可的财务计划。

第八章

24 企业年金--在我国以前称为补充养老保险,就是指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

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自愿建立的,旨在为企业职工提供一定退休收入保障的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的重大制度安排。 2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

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26 替代率风险--主要指养老保险基金的最终积累额在假定的寿命条件下达不到预定的替代率,从而影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风险

集中垄断运营模式--即由政府系统或政府授权的公营机构集中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此模式下的社会保障基金高度集中并具有垄断性,其优点在于政府可以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且公开透明,缺点在于可能衍生新的官僚系统并影响效率

第18篇:社会保险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 统筹时间:指实行社会保险开始的时间。

统帐结合时间: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时间。统帐结合的实行,为每个养老保险参与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每个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缴费单位要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或成立证件、银行账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

变更登记:缴费单位的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编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怨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指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必须在每月规定的期限内,携带缴费申报规定的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平均工资:指某一地区一定时间内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同时期内的人数。

省市平均工资:同一时期内,省平均和市平均的平均数。

职工缴费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应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的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第19篇: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概述

社会保险是与劳动风险相对应的饿概念。简言之,即对劳动风险的社会保障。是指为了确保劳动者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国家和社会对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不能劳动或暂时中止劳动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使其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

社会保险的主要模式:

1、“传统型”社会保险模式;

2、“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险模式;

3、“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险模式;

4、“个人储蓄型”社会保险模式;

5、“雇主责任型”社会保险模式。

社会保险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之间都存在着互利互让义务关系。

用人单位补充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自主地为劳动者建立的,旨在使本单位劳动者在已有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获得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是对基本保险的补充。

个人储蓄保险,是由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收入情况自愿以储蓄的形式为自己建立的社会保险,是对国家基本保险和用人单位补充保险的补充。

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1、具备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资格;

2、实际发生法定的社会保险事故(是指劳动者衰老、失业、伤残、疾病、生育等劳动风险事故)。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是指在社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各种来源和用途作出统一的规定、规划和安排,并根据此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的收支、管理和运营,以保证其收支平衡、合理使用和安全、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因年老或病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退出劳动领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老年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我国曾称为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事业期间,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并促使其再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又称为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一般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的过程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

医疗保险,是指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因工病伤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休息等方面的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死亡保险,又称遗属保险,是指保险的被保险人供养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或者被保险人在其供养亲属死亡后,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含义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而失去工作能力后,按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一定收入补偿和提供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退休待遇制度建立于50年代。

(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

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范围。我国养老保险保障对象的未来目标是:

1、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各类企业;

2、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的全部劳动者;

3、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逐步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

4、将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私营企业主,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扩大到自由职业者。

(三)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而设置的专项基金,由各方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构成。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我国实行养老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制度,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

(四)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从社会保险机构获得的多种物资帮助。我国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待遇分为离休保险待遇和退休保险待遇两类。

三、失业保险法律制度

(一)失业保险的含义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各种原因失去工作而中断收入时,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

在我国,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不断扩大。主要适用于下列对象:

1、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职工;

2、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调整期间被精简的职工;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被撤消、解散企业的职工;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产整顿企业被精简的职工;

5、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6、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

7、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待业保险的其他职工。

(三)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国家为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置的专项基金。这种专项基金的来源,应贯彻国家、企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合理负担的原则。

(四)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对失业保障对象因失业造成生活困难,为保障其基本生活而给予的各种物资待遇。我国失业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有:

1、失业救济金;

2、失业期间医疗费、丧葬补助费、其供养直亲亲属的抚恤费;

四、医疗、疾病保险法律制度

(一)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1、医疗保险的含义

医疗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患病,损伤时,获取所需医疗费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形式主要有三种:(1)公费医疗;(2)劳保医疗;(3)农村的合作医疗。其中,前两种基本属于个人免费医疗。

3、医疗保险待遇给付制度

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是指被保险人需要就医治疗时,由保险系统向医疗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的行为。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有三种:(1)后付制;(2)预付制;(3)结合制。。

(二)疾病保险法律制度

1、疾病保险的含义。

疾病保险是指劳动者在非因公造成疾病、损伤时,给予其生活上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疾病保险待遇

疾病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

(1)疾病津贴;(2)伤残津贴。

五、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1、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

2、工伤保险的特征

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工伤保险既具有补偿性,还具有赔偿性;

(2)保险费用的分担由企业或雇主缴纳;

(3)保险项目齐全,但常常与失业、医疗、医病等社会保险相互交叉;

(4)保险待遇标准普遍高于其他社会保险。

(二)工伤保险的事故范围

1、因工负伤

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区域之内,因执行职务(业务)而受到的伤害。

2、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因职业有害因素所导致的疾病。它同特定职业有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造成的慢性伤害。

(三)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工伤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工伤事故发生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则。这一准则经历了三个阶段:

1、劳动者自己负责原则;

2、雇主过失赔偿原则;

3、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四)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工伤社会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物质保证,其主要来源有:

1、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费滞溜金;

3、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即职工因工造成伤亡或职业病时所获得的各种物质帮助。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结构由下以几部分组成:

1、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津贴;

3、伤残待遇;

4、工亡待遇。

六、生育、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生育保险法律制度

1、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设立的对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暂时失去劳动能力时,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

2、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1)生育医疗费用;(2)产假;(3)产假期间的工资。

(二)遗属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1、遗属社会保险的含义

遗属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国家和社会对死亡者本身所需的丧葬费用以及死亡者遗属基本生活需要,给予一定的物质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2、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

遗属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指由死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

(1)祖父,父(包括养父),夫,满60岁无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2)祖母,母(包括养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3)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年龄未满16岁者;

(4)孙子女年龄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3、遗属社会保险待遇

遗属社会保险待遇即遗属津贴,由两部分构成:(1)死亡者丧葬费;(2)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第20篇:社会保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企业名称)

乙方:_________(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甲方承担___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___%,乙方承担___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他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社会保险岗位职责
《社会保险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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