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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2-20 08:36:08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29号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经2004年11月23日国家认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检查活动,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是指由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委派,对获得或者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申请、培训、考核、注册和监督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实行统一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考核、资格注册工作。

第六条 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七条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应当为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聘用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

第九条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的人员(以下简称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资历: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二)大专学历的,具有至少6年全日制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具有至少4年全日制工作经历;

(三)申请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至少2年相关产品认证的专业经历;

(四)申请高级检查员资格注册的,具有检查员资格3年以上,完成不少于6次完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或者跟踪检查活动,并担任不少于4次检查组长的经历。

第十条 注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

(一)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掌握有关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三)熟悉相应产品标准、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四)熟悉相应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五)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六)掌握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产品特点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能力进行检查;

(七)掌握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承担对国外产品生产企业检查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第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专业区分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划分。

对注册申请人的专业知识和能力评价的方式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笔试、面试、现场验证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等形式。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并经评价合格的注册申请人,应当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注册申请人可以自愿参加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的机构开展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培训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五条 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资格注册证书的人员应当每年完成不少于2次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工作以及8小时专业培训和学习,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年度确认。

第十六条 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制度,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选用、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进行严格管理,并将上述管理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方式可以采取通过问卷调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在检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格注册,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

(二)从事本人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检查活动的;

(三)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检查结论的;

(四)未经年度确认或者确认不合格,继续从事检查活动的;

(五)接受被检查生产企业的礼金等不当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对不能持续符合资格注册要求或者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行为规范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在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资格注册证书决定后,应当及时上报国家认监委,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有关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特定领域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的资格注册工作,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应当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补充资格注册规定,报经国家认监委备案后开展相应资格注册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发布日期:2005-3-9 21:02:04浏览次数:2179

什么是CCC认证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CCC认证的标志为“CCC”,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制定的。

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 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 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CCC认证标志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消防认证标志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推荐第3篇: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2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认证申请和受理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审查

4)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5) 获证后的监督

3 认证实施程序

3.1认证申请和受理

1)认证申请

a)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心提出认证申请,根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细则要求,提交认证申请材料。

b)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d)有关认证实施规则和程序及相关的管理体系要求发布在中心的网站上,申请人在应用这些文件需要解释时,可由认证受理人员进行说明。

e)申请人应做到:

- 始终遵守认证计划的有关规定;

- 为进行评价作出必要的安排,这包括提供审查文件、开放所有的区域、

记录(包括内部审核报告)和为评价(例如测试、检查、审核、监督、复评)和解决投诉准备相应的人员;

- 仅在获准认证的范围内作出有关认证的声明;

- 在使用产品认证结果时,不得损害中心的声誉、不得做使中心认为可能

误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 当认证被暂停或撤销时,应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并按中心要

求交回所有认证文件;

- 认证仅用于表明产品由于符合特定标准而被认证;

- 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证书和报告;

- 在传播媒体中(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对产品认证内容的引用,要符

合中心的要求。

2)受理申请

产品认证部受理人员,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

对认证的申请进行评价,以确保认证要求明确,对认证申请的理解与申请人一致。一般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经评价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认证实施规则

要求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受理申请通知书,并对产品检验和需要工厂检查的做出评价安排;提交文件资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补充材料通知书,申请人应在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中心,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3.2 型式试验

1)中心根据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安排签约检测机构承担强制性产

品认证的型式试验任务。

2)申请人按要求选送样品至指定的签约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如样品经确认属运输原因引起损坏的,允许重新送样。

3)签约检测机构依据认证检测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提交产品检验报

告;检测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复测合格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需在现场检验的,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确认后,指派相应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到现场进行检验。

3.3 初始工厂审查

检查组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申请人的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审查,并提交工厂审查报告;工厂审查中有不合格项的,通知工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如整改措施符合要求,则不合格项关闭,工厂审查通过。

3.4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1)中心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综合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 中心对认证的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负责。

3)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及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天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认证申请人。

3.5 获证后的监督

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包

括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和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对获证产品可抽样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a)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b)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和电磁兼容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c)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2)产品型式试验采用的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以作为抽样检测项目。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工厂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的规定进行,其中第

3、

4、

5、9条是每次监督审查的必查内容,其他项可进行选查,每四年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4)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复查合格后,申请人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

6)关注中心监督活动的各方可通过电话、函件等方式向中心反馈有关管监督活动

的的意见,以便中心更有效的实施监督工作。

3.6 认证产品的变更和扩展

3.6.1 获证产品的变更

1)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产品中列入属于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安全关键件和对产品电磁兼容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或涉及整机安全/电磁兼容的设计、电气结构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备案的申请。

2) 中心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批准变更。

3.6.2认证产品的扩展

1)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可向中心提出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有关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

2) 中心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对样品做补充检验。确认合格后,可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3) 扩展产品所涉及的质量体系如无大的变化,可不对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在监督复查时,予以确认。

3.7 认证证书

3.7.1认证证书的使用、暂停、注销和撤消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3.7.2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1)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在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3.7.3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3.7.4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4 认证标志

证书持有者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 收费

认证收费由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推荐第4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名单

TC01认证技术

组 长

副组长

副组长

秘书兼协调员

成 员

列 席 TC02工厂检查

组 长

副组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陆 梅

金立萍 王克娇 许士玉 罗勤才 李春江 陈 英 王 莉 王军伟 周 健 尹铁林 张胜春 曹 实 方晓燕 滕俊恒 刘剑锋 刘 旭 石新勇 谢 华 东靖飞 黄学平武庆涛 张 伟 李铁男 张艳芬 孔祥月 张少君 张 松 王 旭 陈贵祥 蔡小东

沈 军 吴晓龙 许士玉 林学栋 曹 钢 陈瑞英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部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部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际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交部 信息产业部科技司 公安部 认可中心 认可中心

中国电器协会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中汽认证中心

国建联信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中标认证中心 中轻联认证中心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青岛海尔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奥迪玩具事业有限公司

TC02-TC21各CCC技术专家组组长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中心

陈 勇 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范国新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樊亚军 国建联信认证中心

李伯宁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李竹林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林儒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刘安妮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刘 江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广州分中心

刘 峥 中汽认证中心

汪如洋 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钱 雷 惠普(中国)有限公司

宋建平湖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王宝红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王桂显 中国农机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王 旭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王亚力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邢 军 成都电气检验所

刘永泉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协调员 徐秋媛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TC03电子(电视电声、信息技术、通信终端)

组 长 陈 伟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副组长 胡京平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秘 书 刘志刚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成 员 武 彤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刘慧玲 国家复印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蒋京鑫 中国泰尔实验室

王克勤 深圳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何国峰 中国赛宝实验室

陈子彪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卢民牛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杨彦彰 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龚 增 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

俞毅敏 上海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

王宝红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王平松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王亚力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张 松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陈建明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

姜 昆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协调员 徐秋媛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TC04家用电器

组 长 夏建军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副组长 柳荣贵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副组长 刘 挺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05照明电器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06低压电器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何东达

杜洪钧 高晓东 龚冬青 郭正春 姜 风 赖 静 李 军 彭咏添 王 彤 王晓岭 徐哲谆 徐 胜 许宏雷 张少君 赵家瑞 郝 欣 俞安琪 陈 松 裘继红 唐春潮 施晓红 杨小平窦林平华树明 林志立 罗春苑 王 娜 刘跃占 颜台永 金 鑫 王 彬 李 敏 吕 军 邹 瑛 朱鸿斌 徐秋媛 陈建兵 邢合萍 徐林根 白辽江 陈雪梅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浙江苏泊尔家电制造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集团认证测试服务中心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博西华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太平家庭电器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

浙江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测技术中心 山东计量科学研究院

青岛海尔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灯具分委会

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光源及附件分委会 中国照明协会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飞利浦照明(中国)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气安全实验室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北京松下电工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天水长城电器试验研究所

国家电控配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协调员 TC07器具附件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08电线电缆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谢 林

杜 量 胡德霖 黄小雷 季慧玉 康应成 刘 辉 吴 蔚 项雅丽 杨应才 张华双 郑士泉 周振山 石瑞铿 何才夫 徐忠民 曹雅斌 陈伟升 吴尚杰 蔡 军 周 萍 林 彤 刘一军 罗怀平温永彩 谢松桂 张 红 张力立 张玮昌 张文捷 曹雅斌 袁百奋 卢圣杆 毛阿兴 何益壮 黄 萱 刘景通 石 铁 席德浩 张承官 张序星 郑顺利

湖南电器研究所电器检测实验室 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器检测所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高压研究所

国家电控配电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上海分中心 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长征电器研究所

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厦门ABB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施耐德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人民电器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广安所) 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电子仪表标准计量测试所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北京市电线电缆总厂

机械工业电线电缆质量检测中心(北京)青岛汉缆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张德全

无锡电缆厂有限公司

协调员 TC09电焊机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10电磁兼容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11汽车及部件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徐秋媛 杨庆轩 陈伟升 邢 军 潘 颖 吴 玲 陈 颉 张继斌 钱 伟 罗 妍 楮 华 刘尔彬 徐秋媛 滕俊恒 寿建霞 李 华 陈 伟 翟 松 胡景森 杨 征 王 勤 陆冰松 吕惠政 杨春荣 杨彦彰 于振国 蒋建辉 樊文琪 王平松 白奉军 李传增 倪 军 徐秋媛 赵燕皎 陈文良 李学强 谢鹏鸿 黄学平李 洧 李宏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电气检验所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成都电气检验所

全国电焊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焊机分会 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 山东质检院 无锡质检所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凯尔达电焊机有限公司

广州阿比泰克焊接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国家广播电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武汉高压研究所

信息产业部通信计量中心 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所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中国赛宝实验室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戴尔公司 海尔集团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汽认证中心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协调员

TC12摩托车及部件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13玻璃

组 长

副组长

杨建中

张 箭 王为人 卢丙杰 杨海庆 蔡艳春 姜兆庆 白晓燕 姜 杰 胡天明 陈耀华 丁良旭 刘 伟 朱 青 程惊雷 黄佳腾 冯星野 陈君洋 屠振涛 丁祖学 王 昆 刘 欣 段保民 李大维 龚清清 葛维晶 王 强 王洪泉 缪文泉 胡文浩 钱仲明 付汉安 雷世平李裕民 汤跃进 汪 盛 梁翠微 黄德明 林先进 王 昆 石新勇 林志强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长春) 中汽认证中心

北京市汽车研究所

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济南重型汽车检测中心 国家消防装备质检中心

上汽集团总公司技术质量部 东风汽车集团公司科技开发部 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一汽集团规划部 南汽计划发展部

北汽福田技术研究院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摩托车检测中心

国家摩托车检验中心(宝鸡)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汽认证中心

天津摩托车检测中心

国家摩托车检验中心(宝鸡) 中国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上海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南昌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所 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重庆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摩托集团公司

重庆力帆集团集团公司 钱江摩托车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14轮胎、乳胶

组 长

副组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15安防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王文彪

杨建军 王江东 陆万顺 黄建斌 莫 娇 韩 松 张佰恒 张彦铮 李志清 王 昆 周竹叶 马良清 汤胜修 王 鑫 谢 华 王斌力 李松发 王克先 陈秋发 孙光明 王慧敏 钱瑞瑾 张进新 阮 旭 蒋富林 赵玉祥 何小虹 甘金生 李 慧 王 昆 刘剑锋 张金山 刘希清 李 彤 黄 萱 胡志昂 牟晓生 俞春俊 洪卫军 郭 立 卢螽法

中国安全玻璃认证中心 信义玻璃控股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北京泛华玻璃有限公司

武汉耀华皮尔金顿安全玻璃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国家轮胎质检中心

全国橡标委乳胶制品分技术委员会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橡胶协会轮胎分会

全国轮胎轮辋标准化技委会

全国摩托车轮胎轮辋标准化技委会 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化学工业力车胎质检中心 上海轮胎集团

杭州中策橡胶有限公司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化学工业乳胶制品质检中心 国家计生委药具中心

国家计生委药具质检中心

桂林南方橡胶集团桂林乳胶厂 广州市第十一橡胶厂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公安部科技局三处

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公安部科技局二处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协调员 TC16消防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17医疗器械

组 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协调员 TC18农机

组 长

副组长

副组长

秘 书

徐志伟

皮幼林 管超明 白 晶 何小群 东靖飞 范 桦 胡群明 尹铁林 卢建国 陈泽民 高 伟 周 路 廖平周象义 林星原 张雄飞 何小群 陈 昕 李 川 胡雪松 王建军 郑全录 谢宇峰 冯 燕 陈驾凌 王培连 颜 林 何京茂 郭亚杰 何 骏 郁红漪 文 旋 章兆园 李 文 陈本俊 何小群 刘 旭 陈小兵 朗志中 冯发超

上海迪堡安防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铁将军防盗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公安部消防装备质检中心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中国消防协会

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和耐火构件质检中心公安部消防局

中国寰岛(集团)公司 南京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上海金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防火保安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盛赛尔电子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辽宁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沈阳东软数字医疗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医疗器械厂有限公司 广东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 广东医疗器械质量检测中心 天津市医疗器械研究所 瑞典金宝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美敦力(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 北京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上海光电医用电子仪器有限公司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洛阳)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成 员 范学民

陈俊宝

尚项绳

刘 宪

邓 军

李建秋

王 虹

杨文志

苏东林

郭凤江

耿占斌

协调员 何小群 TC19建材

组 长 樊亚军

副组长 谢 华

副组长 刘幼红

秘 书 杨祥昆

成 员 王铭新

王立新

李 臣

廖惠仪

冯世芳

陈纪文

何 芃

李增宽

梁以流

赵 珊

缪 斌

王 玲

武新力

郑树龙

石 韧

龚万森

协调员 何小群 TC20电动机及电动工具

组 长 吴国平

副组长 陈伟华

副组长 潘顺芳

秘 书 罗军波

秘 书 李宏照

成 员 罗 妍

武 彤

赵 裕

邓 谨

农业部农机化司科教处

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拖拉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农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农业机械化分技术委员会 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 山东省农业机械科学研究所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机械工业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常州东风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华盛农业药械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拖拉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建材工业质量认证管理中心

北京中化联合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全国建筑卫生陶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北京国建联信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方圆标志认证中心 中标认证中心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

广东省佛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中国混凝土外加剂协会 北京利力新技术开发公司

广东佛山欧神诺陶瓷有限公司 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检测中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上海电气器具检验测试所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电磁兼容认证中心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协调员TC21玩具

组 长

副组长 副组长 秘 书

成 员

王 春

金 勇 林 彤 高晓东 赵介军 王建乔 秦乃军 虞维廉 张文斌 刘袁平周 远 王 琴 胡丽姬 周修源 李秀英 张传富 薛 宇 郝 欣 张艳芬 陈 阳 刘唐书 高 燕 张 士 赵改萍 姜文博 颜刚华 孙 震 刘功桂 刘 炘 李 敬 章少坪 陈时伍 江丽媛 张学峰 雷再明 范红伟 章若红 王新豫 王劲松 卫碧文 陈 伟 李家庆 卜 达

浙江立德产品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 福建中心检验所

广州电器安全检验所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中心 浙江卧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威灵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力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云雀振动器有限公司 牧田(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具易工具厂

浙江博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小功率电机分会 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

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动工具分会 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

广东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广州电气安全检验所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 北京中轻联认证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广东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质量认证有限公司 广东奥迪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江苏检验检疫局昆山自行车实验室 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方圆检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上海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上海进出口玩具检验中心 福建省中心检验所

宁波检验检疫局轻工产品检测中心

国家玩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方圆)

协调员 胡兴根 王 昆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推荐第5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

为方便客户了解CCC认证的有关情况,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百例问答》一书中摘录部分内容供有需要者参考。该书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李怀林主编,此摘录内容未经主编同意。

1. 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 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

1) 电线电缆(共5种)

2) 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 低压电器(共9种)

4) 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 电动工具(共16种)

6) 电焊机(共15种)

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 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 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 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 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 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 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 安全玻璃(共3种)

15) 农机产品(共1种)

16) 乳胶制品(共1种)

17) 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 消防产品(共3种)

19)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3. 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 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 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 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 认证申请和受理

2) 型式试验

3) 工厂审查

4) 抽样检测; 5)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 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 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 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WWW.CQC.COM.CN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 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 适用的产品范围;

2) 认证依据的标准;

3) 认证模式;

4) 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 抽样和送样要求;

6) 关键元器件清单;

7)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 获证后的监督;

9) 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 其他规定。

1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以从WWW.CQC.COM.CN上下载吗?

答:不能。如有需要可以与CQC办公室联系购买。联系人:赵秀芹,CQC507房间:电话:010-85611904。

11. 谁可以作为《目录》中的产品的申请人?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12. 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3. 申请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4.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 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 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 其他需要的文件;

5) CB证书及报告(如有)。 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5. 认证周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到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6. 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7)接受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

17. 可否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18. 有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答:申请人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争议或投诉。如申请人对CQC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19.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20.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

21. 非常规工厂审查是否可能?

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22. 工厂搬迁时,如果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是否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

答:是。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都未改变,工厂的搬迁仍可能导致质量保证能力的变化。

23. 监督频次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24. 什么情况下CQC增加监督频次?

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下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 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25. 监督审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

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6. 特殊情况下能否在现场进行检测?

答: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

27. 企业能直接向检测机构递交CCC证书的申请吗?

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8. CCC认证申请可否递交给CQC分中心?

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

29. 进行定牌生产的产品如何申请CCC标志?

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

30. 单元划分由谁确定,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他解释文件确定。

31. 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答:CCC认证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靠CQC监督检查维持其有效性。CCC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截止2003年4月30日。

32.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求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33. 向哪里提交换证的申请?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产品认证处受理换证的申请。

34. 换证时如需补做试验,是否仍在原来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

答:如果检测机构具备试验能力,原则上在原检测机构补做试验。

35. 产品已经获得CCEE证书,未做电磁兼容(EMC)测试时,换证时是否需要补做EMC测试?

答:如果在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了EMC测试要求,则换证时需补做EMC测试。

36. 如果原获CCEE或CCIB证书的工厂2002年度的监督检查还没有进行,是否需要先接受监督检查才能换CCC证书?

答:如果工厂的监督检查报告在有效期内,则不必再接受检查而直接换证。如果有特殊情况,可向CQC检查处询问。

37. 如果换证时需要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与哪个部门联系?

答:申请人可通过检测机构查询,或直接向CQC检查处查询。 38.

答:申请人可与相关检测机构联系,提供报告编号,请检测机构帮助查找。原来获得CCIB证书的工厂无须提供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报告。

39. 换发CCC证书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1)申请换发CCC证书的产品是目录内的产品;

2)该产品已经获得CCIB证书,或/和CCEE证书或/和CEMC证书;

3)有效的工厂审查报告。

40. 换证时原证书能否合并或拆分?

答:原则上每张原证书换发一张新证书,但是当原证书的系列产品或者派生产品的单元划分与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单元划分不相符时,则应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换发证书。

41. 换证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答:1)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

2)产品原认证证书;

3)补充的测试报告(如EMC报告);

4)年度监督复查报告;

42. 原CCEE证书到期后,是否可以换证?

答:不可以。需要重新申请CCC认证。

43. 转换证书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附加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安排在下一次监督时进行。

44. 《证书转换申请审核表》可否通过检测机构转交CQC?

答:可以。

45.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名称是否必须一致?

答:可以不一致。

46.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生产者\"和\"生产厂\"有何区别?

答:\"生产厂\"是指产品进行最终装配、检验、加贴认证标志的场所。\"\"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也叫\"制造商\"。二者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47.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授权人\"应如何理解,是否需出具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人,是否需加盖单位公章?

答:\"授权人\"是企业法人或企业的权力机构授予一定权力,能代表企业就相关事项做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人。该处应加盖单位的公章,授权人第一次发行职责时应提供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书。 48. 不同型号的产品必须填写多份《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吗?还是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

答:原则上应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

49. 申请换证时,老证书是否要收回?

答:收回。

50. 公司的名称已经更改,可否在换证时一起更改?

答:可以。

51. 为规范区域门牌号,公司的地址已更改,换证时是否可以一起更改?

答:如果实际地点未变,只是门牌变更,可以在换证时变动这些内容。

52. 换证时是否可以扩展原证书上的产品型号?

答:应先按照原证书的型号申请。待取得CCC证书后,再扩展产品型号。

53. 希望将申请过程中的CCIB或CCEE认证转换为CCC认证,是否填写同样的《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按照同样的程序?

答:是。

54. 换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如果不需补做试验,收到齐全、符合要求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新的证书;如果需要补做试验,则根据试验的情况时间长短不等,一般不超过2个月。

55. 换证是否接受或有条件接受国外认证公司的EMC报告?

答:不接受。

56. 2002年5月1日前,已接受了CCEE的工厂检查,但还未取得检查报告,申请转换证书时是否要重新检查工厂?

答:不用。 57. 《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每一个项目是否都要用中文和英文填写?

答:最好中文和英文都填写,这样证书可以中英文对照。如果企业没有条件,只填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但产品名称必须填写中文。

58. 是否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

答:通常不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但是对于电线电缆等产品由于其形状的特殊性,当必须使用变形的3C标志时,需报认监委(CCC标志管理中心)批准。

59.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外包装上使用CCC标志吗?

答:可以。

60. 境外产品可以在入境后由国内的代理商加贴CCC标志吗?

答:不可以。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入境前加施CCC标志。而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61. 2002年5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凭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IB或CCEE标志?

答:不可以。从2002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原CCIB和CCEE标志,但可以凭原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C标志。

62. 在产品上印刷/模压标志是否需要获得批准?

答: 需要获得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的批准。

63. 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加贴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3C标志。对于外包装物,可以用3C标志覆盖旧标志。

64. 对于采用模压CCIB、CCEE标志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 不可以。但对于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加施3C标志。

65. 如何申请购买和印刷/模压CCC标志?

答:认监委指定的CCC标准发放管理中心负责发放CCC标志和批准印刷/模压CCC标志。

66. 持国外的CB证书和报告转换成CCC证书还需做哪些工作?

答:应按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CQC对照样机对CB报告和证书进行核查确认,需要时进行必要的差异试验以及电磁兼容试验和工厂审查。

67. 是否可以一次申请,同时获得CCC证书和CB证书?

答:可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既是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同时又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测试证书互认体系(IECEE-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被40多个国家的权威认证机构接受。

68. 如果产品所用的元件有CB 报告,CCC认证时是否承认?

答:如果该元件检验依据的标准在中国对CB体系承诺认可的范围内,原则上CQC承认认可的范围内,原则上CQC承认其CB报告。

69. 元件产品没有被列入强制认证目录内,今后除了随机认证外,还能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独立的认证证书?

答:可申请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证书。

70. 产品在CQC取得CB报告,并补做差异部分的测试,是否可以直接取得国外的认证,如GS、UL等?

答:企业凭CQC颁发的CB报告和差异部分的测试报告,可以直接向参加CB体系的国外认证机构申请,取得其证书。

71. 有国外认证标志的零部件,在整机申请CCC认证时是否要做随机测试?

答:如果零部件有CB测试证书,则不用随机试验。 72.

答:列在目录中的诸如:显像管、电线电缆、熔断器等需要单独强制认证,未列在《目录》中的元器件目前不单独进行强制性认证,仅进行随机试验。如果一些关键安全件具有CB证书或CQC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可以免去随机试验。 73. 2003年8月1日后,原认证的产品未销售完如何处理?

答: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CCIB或CCEE证书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国内产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进口产品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

74. 原来获得CCIB或CCEE证书,本次未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还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由于未列入《目录》内,这些产品不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也不能使用CCC标志。申请人可以申请CQC颁发的产品自愿性认证证书和/或CB测试证书。

75. 原来列入CCIB或CCEE目录,但本次未列入CCC目录内的产品,如果原证书还在有效期内,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书?

答:在2003年5月1日前可以。

76. 接上问:如果可以,工厂是否还要接受监督复查?

答:是。CQC检查处将按照原证书的技术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77. 有些代理机构称,经他们办理CCC认证,可以时间短,收费少,是这样吗?

答:CQC的认证程序是完全公平、公开的、联系渠道畅通,通过代理机构进行CCC认证和申请人自己与CQC直接联络没有区别;认证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通过代理机构不可能减少收费。

78. CCC认证完成后,如有结构类似,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是否能以增列方式进行(即类似国外TUV,ETS的方式),以减少重新认证的费用?

答:对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如果与原证书产品属于同一申请单元,经CQC认证工程师确认,则可以不进行试验而颁发新的证书。

79. 取得CCC证书的产品,是否还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答:不用。

80. 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求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81. 整机不在强制认证目录内,而所用的元件在目录内,应怎么办?

答: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82. 3C目录以外的主要元件,是否不再控制?元件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的关系?

答:不在目录内产品,不用进行CCC认证。如果元件获得CQC自愿认证证书,整机做CCC认证时可以减少随机试验,缩短周期,降低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

83. 整机使用的某些元件需要CCC认证,那么2003年5月1日后整机是否还可以使用未获证的零部件?

答:2003年5月1日后不应再购买未获证的元件,使用库存的零部件应到当地质量监督或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84. 产品申请CQC自愿性认证,如果没有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可否依据国际的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并认证? 答:CQC自愿认证一般依据中国的标准进行,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CQC可以按照国际相应标准测试,颁发在国际上广泛承认的CB证书。

85. 哪些产品要补做EMC?

答:大部分家电和电子产品,一些电工产品和汽车,都有EMC要求。具体情况参见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86. CCEE证书转换为CCC证书后,是否还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复查换证工作?

答:不需要。

87. 工厂在2001年下半年接受了CCEE监督复查,现有新的型号的同类产品申请CCC认证,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不需要。将在下次监督检查时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

88. 整机和元件都需要CCC认证,是必须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还是可以同时申请?

答: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比较好。

89. CCC证书可否转换为国外认证机构的证书?

答:目前还不可以。企业可以在申请CCC证书时,同时申请CB证书,一次申请,一次试验,获得两张证书。凭CB证书申请国外认证证书会简便许多,费用也大大降低。

90. 出口产品是否只需获得CCC标志,不用其他标志?

答:出口产品还需满足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要求,获得其规定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91. 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可以转换?

答:可以转换成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测试证书。

92. 已获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员虽然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一些内容是产品认证所特有的,包括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如果企业已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的ISO9000证书,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的审查。

93. 地方质检部门可否代理企业和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地方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应直接参与和实施认证活动、代理认证申请或为企业提供有偿的3C认证咨询。地方质检部门有宣传和推动3C认证制度的义务,但不应与咨询活动混为一谈。

94. 已经获得CCEE或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3C认证后,方可返还?

答: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已经进口的但尚未销售的产品,200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的再返回,可以选择\"备案方式\",也可选择获得3C认证的方式。

95. 已经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如果制造商或生产厂发生变更,可否按原适用规则申请换证?

答:涉及企业组织机构变更的企业,可以继续按原适用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其他情况下,必须确认符合CCC规则的要求后,方能换发3C认证证书。

96. 获证后的产品监督检查时是否依然需要试验?

答:原则上每一申请单元的所有系列产品在获证后的每4年内至少抽样一次。抽样检测的项目在4年内应覆盖型式试验所要求的全部试验项目。

97. 答: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获证产品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现场检测。 98. 监督检查时生产场地无样品怎么办?

答:现场监督时,如没有获证产品生产,在仓库也未抽到样品,则要求生产厂当生产获证产品时,通知检查部。检查部委托有关人员前往抽样。若获证产品在6个月内仍不生产时,则暂停证书。

99. 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和CQC申请认证时,是否要进行两次工厂审查?    答:为了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监委指定CQC统一安排工厂审查。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100.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CQC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申请人按照CQC列出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账号将款交到CQC。认证费用不会因为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有所差异。

101. 如何对机动车辆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进行定义?

答:大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是指发动机总成,可以不包括空滤器、化油器、排气消声器等部件。但送样检测时需提供能够使发动机正常运转测试的必备部件。

102. 车辆认证在哪个阶段开始,产品销售阶段还是批量生产阶段?

答:在有样机后即可申请CCC车辆认证。

103. 车辆制动软管如何分类?

答:是根据制动软管的材料、结构、内外径和接头的不同进行分类的。

104. 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细则\"4o2o2o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中的\"特殊情况\"是指何种情况?

答:是指运输困难,时间紧迫和检测项目少等情况。

105. 机动车辆申请CCC认证要求提交哪些资料,应在何时提交?

答:认证所需资料的清单可在CQC网站上查到,一般应在申请后即提交,但也可分步提交。如分步提交应按以下顺序:

1) 送样检测前应提交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产品描述和基本参数、关键零部件(含外购件)登记表、产品检测报告(仅对于免于送样检测而认可内部试验报告的项目);

2) 需现场检测时,应在申请时提交现场检测信息,如现场检测设备清单等;

3) 工厂审查前应提交工厂信息,如工厂审查表等;

4) 其他资料可以陆续提供。

106. 如何对已获证车辆单元进行扩展?

答:CQC根据同一单元内的扩展车型与已认证车型(或送检车型)的变化程序和涉及的差异检测项目来决定是以实车检测还是以确认制造商提供的报告的方式来进行单元扩展。前提是新车型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划入同一单元。

107. 机动车辆申请过程中,关键外购件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答:提供登记表是为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的\"采购和进货检验\"要素的审查及年度监督核查,应于审查前提供而且生产厂家应在送样检测前提交每种车型的关键零部件的配机参数表(影响安全、环保的零部件)。

108.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设立了几个分中心?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总共设立了11个分中心,分别为CQC 沈阳分中心、CQC上海分中心、CQC南京分中心、CQC杭州分中心、CQC福州分中心、CQC青岛分中心、CQC武汉分中心、CQC广州分中心、CQC深圳分中心、CQC成都分中心、CQC西安分中心。

109. 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CQC总部指定的区域范围,按照CQC总部的安排,组织检查员参加初次申请认证工厂的审查;受CQC总部委派完成所分工地区申请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工作。

110. 各分中心管辖的区域范围是什么?

答:沈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上海、安徽、江西;南京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江苏;杭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浙江、宁波;福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福建、厦门;青岛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山东;武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湖北、湖南、河南、;广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广东、珠海、广西;深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深圳、海南;成都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西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111. 工厂初次检查的人天数如何确定?

答:工厂初始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其人日数确定的依据是认监委发布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影响工厂检查人日数的因素主要有:工厂规模,申请认证产品型号或规格数量、生产工艺复杂程序,工厂质量管理状况等。 112. 工厂检查员的定义是什么?

答:工厂检查员是从事初次工厂审查和获证后跟踪检查的人员。

113. CQC对工厂检查员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资格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 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一般专业须具有至少3年以上相应技术和管理的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医药、医疗、核工业等必须是5年以上。

2) 对于非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一般专业须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如医药、医疗、核工业等本条不适用。

3) 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能力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相应专业的以下各方面能力要求(但不限于):

1) 熟悉该专业项目适用的供方/组织的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2) 能把握影响供方/组织的产品质量的关键活动,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3) 具备建立质量保证能力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能结合专业特点对供方/组织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审核;

4) 熟悉有关产品认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 适用时,具有特定行业审核证书。

114. 工厂检查员需经过的培训有哪些?

答:要成为合格的工厂检查员,首先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课程的学习(不低于30小时);已完成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涉及所认证产品的特定规则的培训(不低于30小时)。

115. 工厂检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检查员在检查组中的作用是协助组长完成审查任务。其职责为:

1) 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2) 将观察结果记录,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3) 向审查组报告审查发现;

4) 负责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

5) 对审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好保管与保密工作;

6) 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116. 工厂检查员应遵守什么样的行为准则?

答:应遵守:

1) 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2) 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3) 忠实于审查目的,公正地获取客观证据,做出合理的结论;

4)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企业以任何形式付给的报酬;

5) 在未受派出机构和企业授权的情况下,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审查的信息;

6) 不做损于认证机构及受审查方声誉和利益的事情;

7) 检查前向派出机构公开同被审企业的关系,不得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决断的信息;

8) 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避免影响审查工作。

推荐第6篇:最新强制性3C产品认证目录

2018年最新强制性3C产品认证目录

一、电线电缆(4种) 1.电线组件

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 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 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4.热熔断体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三、低压电器(9种) 1.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 7.其他开关

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16种) 1.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9.攻丝机

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12.电链锯 13.电刨

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15.电木铣和修边机 16.电动石材切割机

六、电焊机(15种) 1.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5.MIG/MAG弧焊机 6.埋弧焊机 7.等离子弧切割机 8.等离子弧焊机 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 10.电焊钳

11.焊接电缆耦合装置 12.电阻焊机 13.TIG焊焊炬 14.MIG/MAG焊焊枪 15.焊机送丝装置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19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 2.电风扇 3.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 10.电熨斗 11.电磁灶

12.电烤箱(便携式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烹调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食品加工机(厨房机械)) 14.微波炉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驻立式电烤箱、固定式烤架及类似烹调器具) 16.吸油烟机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

19.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

八、音视频设备类(12种)

(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

1.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 2.音频功率放大器

3.各种广播波段的调谐接收机

4.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硬盘、等载体形式) 5.以上四种设备的组合

6.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含充/放电器) 7.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监视器 9.显像(示)管 10.录像机 11.电子琴 12.天线放大器

九、信息技术设备(11种) 1.微型计算机 2.便携式计算机

3.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 4.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5.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6.扫描仪

7.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

8.电脑游戏机 9.学习机 10.复印机 11.服务器

十、照明设备(2种)

(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灯具 2.镇流器

十一、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17种) 1.汽车 2.摩托车 3.消防车 4.摩托车发动机 5.汽车安全带 6.机动车喇叭 7.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8.机动车制动软管

9.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汽车用灯具、摩托车用灯具) 10.机动车后视镜(汽车后视镜、摩托车后视镜) 11.汽车内饰件 12.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13.汽车燃油箱 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 15.车身反光标识 16.汽车行驶记录仪 17.摩托车头盔

十二、机动车辆轮胎(3种) 1.轿车轮胎 2.载重汽车轮胎 3.摩托车轮胎

十三、安全玻璃(共3种) 1.汽车安全玻璃 2.建筑安全玻璃 3.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

十四、农机产品(2种) 1.植物保护机械 2.轮式拖拉机

十五、电信终端设备(9种) 1.调制解调器(含卡) 2.传真机

3.固定电话终端及电话机附加装置 4.无绳电话终端 5.集团电话 6.移动用户终端 7.ISDN终端 8.数据终端(含卡) 9.多媒体终端 十

六、消防产品(16种) 1.火灾报警设备 2.消防水带 3.喷水灭火设备 4.灭火剂 5.建筑耐火构件 6.泡沫灭火设备产品 7.消防装备产品 8.火灾防护产品 9.灭火器

10.消防给水设备产品 11.气体灭火设备产品 12.干粉灭火设备产品 13.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 14.避难逃生产品 15.消防通信产 16.消防通信产品

十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5种) 1.入侵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 5.防盗保险箱

十八、无线局域网产品(1种) 无线局域网产品

九、装饰装修材料(3种)

1.溶剂型木器涂料 2.瓷质砖 3.混凝土防冻剂

十、玩具(6种) 1.童车类产品 2.电玩具类产品 3.塑胶玩具类产品 4.金属玩具类产品 5.弹射玩具类产品 6.娃娃玩具类产品

二十一、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1种)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注意:根据201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电热毯、助力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乘员头盔也被加入3C认证目录。以上目录供参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推荐第7篇: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CP018-2002)

1.引言

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

2.定义

2.1 申请人

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

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生产者(制造商)

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

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4 质量体系

4.1 职责和资源

4.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

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 1

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应熟悉认证业务,其职责是协助质量保证负责人与认证机构联络认证事宜。

4.1.2 资源

生产者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4.2 文件和记录

4.2.1生产者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其中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4.2.2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4.2.3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生产者至少应保存下述记录:

● 采购物资检验/验证记录

● 例行检验记录

● 选定型式试验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校准记录

● 检验和测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

● 顾客投诉及纠正措施记录

● 对不合格品采取措施的记录

● 内部质量审核记录

● 标志使用情况的记录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上述记录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两年。

4.3 采购和进货检验

4.3.1 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者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4.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生产者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生产者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生产者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应有其组织内部负有质量职责的检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4.1生产者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生产者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4.3可行时,生产者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4生产者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4.5生产者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生产者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的规定。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而进行的在经例行检验后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依据检验文件进行的检验。

4.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与所要求的检验、试验能力一致。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

4.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每年至少一次)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例一些专用的测试设备),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建立检验设备的台帐并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4.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4.7 不合格品的控制

生产者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4.8 内部质量审核

生产者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

对生产者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4.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生产者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者应制定关键元器件、零部件的清单,明确它们的供应商,材质

生产者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4.10.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推荐第8篇: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单位:人民币元1 申请费 基本收费 600 境外申请另收通讯费 500 非中文资料另收翻译费 10002 产品检测费 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执行 3 工厂审查费 每个人每个工作日(审核人员的往返交通费由认证申请人负担) 35004 批准与注册费 每次 8005 监督复查费 工厂审查(工厂及产品未发生变更) 初始工厂审查收费的四分之一 抽样检测(认证产品未发生变更) 型式试验收费的四分之一6 年金 获证产品每年 4007 认证标志费 8毫米/枚 0.07 15毫米/枚 0.14 30毫米/枚 0.28 45毫米/枚 0.52 60毫米/枚 0.56 每一种标志使用费每年 1000注:a)境外厂、商可以用美元缴纳认证费。B)认证标志费在通过认证后,申请人购买或办理标志使用时,由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收费标准(暂行)序号 产 品 名 称 检测收费1 入侵探测器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17,100 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15,000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14,800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18,700 振动入侵探测器 15,400 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15,900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9,2002 防盗报警控制器 25,2003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18,2004 防盗保险箱(柜) 防盗保险柜 7,550~20,650 防盗保险箱 6,100~17,500

推荐第9篇: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程序指南

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程序指南

一、法律依据

我国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1年底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安全认证强制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目录涉及安全、EMC、环保要求,包括19大类,132种产品。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取得3C认证书,未在产品上加施3C标志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场所中使用。具体目录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查询。也可向当地质监部门查询。查询电话:成都市质监局认证评审处:87576357

二、申请条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申请人也可委托国家认监委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请机构代为申请。不受理非《目录》内产品的认证申请。

由于国家认监委已经指定了9家认证机构具体承担第一批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并对各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指定。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类别向相应的指定认证机构申请,申请人不可以自由选择认证机构进行认证申请。

三.企业申请认证需准备的资料:

申请企业一般应向认证机构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2.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

3.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4.其他申请人需要说明的文件

5.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6.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具体产品所需提交的技术文件可参见该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上获取)。

五.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程序: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各认证机构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的申请程序有所不同。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为例:申请人应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cn)或通过文件(传真或邮寄)的方式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交意向申请和寄送相关的技术文件。意向申请的内容一般应包括:申请人、制造商、生产者、申请产品等的相关信息。

具体申请流程图如下:

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需要的时间: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指定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收费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费用包括“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证书批准与注册费”、“标志使用费”及“监督复查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统一制定(计价格889号),由认证机构统一收取,认证机构告知申请人应交纳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帐号。认证费用不会因为认证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导致任何的差异。

七、联系方式:

提交认证申请联系国家认监委指定的9家认证机构(附9家认证机构联系方式和业务范围)。

咨询政策和《目录》、投诉和举报联系国家认监委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认监委投诉举报电话:

国家认监委法律部电话:010-822608

41、82262733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电话:010-82262674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评审处电话:028-875763

57、87571353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投诉举报电话:028-87578502

申请购买3C标志、核准3C标志使用方案联系3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芳草地西街15号,邮编:100020

联系电话:010-85613418 85633515 85618145

传真:85633686 85619049 85613833

八、下载申请表格

1、3C申请表格

2、购买3C标志申请书

3、自行印刷/模压3C标志申请书

推荐第10篇: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小编推荐]

3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 \"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是我国政府按照世贸组织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目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

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防伪查询系统对编码进行查询。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总输出功率在500W(有效值)以下的单扬声器和多扬声器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调谐器、各种广播波段的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及以上设备的组合,为音视频设备配套的电源适配器、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监视器(不包括汽车用电视接收机)、黑白电视接收机及其他单色的电视接收机、显象(示)管、录像机、卫星电视广播接收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

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多用途打印复印机、扫描仪、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服务器、金融及贸易结算电子设备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

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调制解调器、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普通电话机、主叫号码显示电话机、卡式管理电话机、录音电话机、投币电话机、智能卡式电话机、IC卡公用电话机、免提电话机、数字电话机、电话机附加装置)、无绳电话终端(模拟无绳电话机、数字无绳电话机)、集团电话(集团电话、电话会议总机)、移动用户终端(模拟移动电话机、GSM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CDMA数字蜂窝移动台(手持机和其它终端设备))、ISDN终端(网络终端设备(NT

1、NT1+)、终端适配器(卡)TA)、数据终端(存储转发传真/语音卡、POS终端、接口转换器、网络集线器、其它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可视电话、会议电视终端、信息点播终端、其它多媒体终端)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一)汽车:在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N、O类车辆

(二)摩托车:发动机排气量超过50cc或最高设计车速超过50Km/h的摩托车

(三)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汽车安全带、摩托车发动机

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一)汽车轮胎:轿车轮胎(轿车子午线轮胎、轿车斜交轮胎)、载重汽车轮胎(微型载重汽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中型/重型载重汽车轮胎)

(二)摩托车轮胎:摩托车轮胎(代号表示系列、公制系列、轻便型系列、小轮径系列)

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

汽车安全玻璃(A类夹层玻璃、B类夹层玻璃、区域钢化玻璃、钢化玻璃)、建筑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铁道车辆用安全玻璃(夹层玻璃、钢化玻璃、安全中空玻璃) 十

五、农机产品(共1种)

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机(器)、背负式喷粉机(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

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 橡胶避孕套 十

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血液透析装置、空心纤维透析器、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心电图机、植入式心脏起搏器、人工心肺机

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火灾报警设备(点型感烟火灾报警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报警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设备、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水带、喷水灭火设备(洒水喷头、湿式报警阀、水流指示器、消防用压力开关) 十

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入侵探测器(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而只是一种最基础的安全认证,它的某些指标代表了产品的安全质量合格,但并不意味着产品的使用性能也同样优异,因此购买商品时除了要看它有没有3C标志外,其他指标也很重要。

释义二:

3C也表示: competitive complete collective 目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 &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上述四类标志每类都有大小五种规格。

CC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上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目前设计的CCC标志不仅有激光防伪,而且每个型号都有一个独特的序号,序号不重复。消费者区别真假CCC标志的方法很简单,

细看CCC标志,会发现多个小棱形的“CCC”暗记。另外,CCC标志最不容易仿冒的地方,就是每只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它注明每个随机码所对应的厂家及产品,根据随机码,即可识别产品来源是否正宗。

第11篇: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为方便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利用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检测(以下简称现场检测),保证现场检测工作质量和认证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指南。

本文中所指的生产企业检测资源为申请产品认证制造商或生产企业100%自有资源,获得认可且与工厂在同一城市或临近(以下简称工厂实验室)。

1 术语和定义 1.1 TMP方式

指定实验室直接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实施检测方式(简称TMP)。 1.2 WMT方式

指定实验室利用工厂实验室检测设备目击检测方式(简称WMT)。 2 适用范围

在生产企业或制造商拥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设备资源和人力资源的前提下,属下列情况者可开展现场检测的有关活动。

2.1 型式试验:仅限于以下CCC认证产品

(a)样品体积大或易损坏,运输费用高,运送困难;或 (b)产品季节性强,生命周期短;或

(c)仅为一个批量生产,以后不再生产的产品; 或 (d)其他特殊情况。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2.2 获证后监督抽样检测:各类CCC认证产品

2.3 证书扩展和变更时补充的差异测试:各类CCC认证产品 2.4 同一工厂同一项目利用工厂资源检测连续五年的,原则上应送样至指定实验室检测,避免系统性风险。

3 实施方式

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分为TMP、WMT两种方式。 3.1 TMP方式

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利用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设备进行检测,工厂应派检测人员予以协助。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3.2 WMT方式

由CQC派出的具备资质的指定实验室的工程师目击工厂实验室检测条件及工厂实验室使用自己的设备完成所有检测或者针对工厂提交CQC的检测计划,目击部分检测条件及检测项目。工厂实验室检测人员负责出具原始记录,并与目击指定实验室工程师一起按规定的格式起草检测报告。由指定实验室审核批准出具检测报告。

4 条件要求

只有经CQC(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审核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实验室,方可利用工厂检测资源进行样品检测。

5.1 TMP方式

(a)工厂应为CQC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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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5.2 WMT方式

(a)工厂应为CQC分类管理较高级别的企业,其设计、制造、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处于行业较先进水平;

(b)工厂质量手册应有利用工厂检测资源程序相关的规定,且与CCC认证程序要求相符;

(c)工厂实验室满足GB/T 27025(ISO/IEC 17025)第5章技术能力要求,且通过认可;

(d)工厂实验室应具有相关检测项目标准要求的精度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并良好受控。(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的技术要求部分对检测设备的所有要求);

(e)工厂实验室施检人员应熟悉产品结构、检测标准,具备有一定的检测经验;

(f)工厂实验室的检测记录格式能满足来现场进行工作的指定实验室对检测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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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职责

申请工厂应确保工厂实验室符合GB/T 27025(ISO/IEC 17025)相关要求,指定适当人员负责工厂实验室管理并支持现场检测的运作,确保工厂实验室人员遵从CQC、指定实验室的检测安排,确保测试过程符合要求,保持相应认可能力范围的更新及有效。

6 工厂实验室能力评审工作程序

6.1工厂实验室应向质量技术部提出能力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可由产品认证受理部门转交质量技术部)。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工厂实验室能力评审申请书》。

(b) 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对该工厂实验室的有效认可证书及含相关标准页的复印件。

(c) 工厂实验室、工厂或制造商法人证书及法人授权书。

6.2质量技术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核。如确属必须进行现场检测工作的实验室,且审核合格,则经批准后,质量技术部通知申请工厂实验室准备接受现场评审。

6.3受理申请后,质量技术部组织(指定实验室参与)评审组对申请工厂的现场进行质量体系运行、检测场地、设备能力及施检人员能力的评审。

6.4现场评审结果合格后,经批准,质量技术部对授权的工厂实验室建立档案,签署三方协议书,并将评审结果通知产品认证受理部门和申请工厂。如评审结果为不合格,则应通知产品认证受理部门和申请工厂。

6.5原则上,利用工厂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测应在评定合格并签署三方协

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实验室指南

议书后进行。特殊情况下经CQC审批通过后,工厂实验室评审与现场检测可合并进行;评审组先进行工厂实验室能力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测。

7 现场检测工作程序 7.1 型式试验

7.1.1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申请书备注栏目中注明申请进行现场检测及工厂实验室名称。

7.1.2产品认证工程师根据相关规定和提交的资料,对申请产品是否属于现场检测适用范围做出判断,并对工厂实验室的检测授权情况进行确认。

7.1.3产品认证工程师将任务下达给指定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任务”。

7.1.4对于已批准进行现场检测的,产品认证工程师应给认证委托人发出现场检测项目清单,并通知认证委托人准备现场检测所需样品。

7.1.5指定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

7.1.6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7.2 抽样检测

7.2.1 CQC工厂检查部、分中心根据工厂实验室的授权情况,对于有工厂实验室资质的企业,在监督检查前与企业确认是否在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抽样检测。

7.2.2 对于企业要求在工厂实验室进行抽样检测的,工厂检查部、分中心将现场检测任务下达指定实验室,并在任务中注明“现场执行TMP/W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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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

7.2.3指定实验室派出现场检测组在规定期限内赴工厂实验室执行TMP/WMT任务,适用时,可考虑和监督检查同时进行。

7.2.4检测报告应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资源的情况(注明利用工厂实验室名称、地址、方式、项目等信息)。

8 现场检测要求

8.1对实施TMP/WMT人员的要求

8.1.1实施TMP期间,工厂实验室应指定适当的人员,负责配合TMP的实施;

8.1.2实施WMT期间,工厂实验室应指派具有检测能力的检测人员完成检测任务并负责出具原始记录。

8.2检测原始记录由现场检测人员负责整理,整理后的检测记录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8.3现场检测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测期间,应如实记录现场检测的实际情况。现场检测结果应由双方在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适用于WMT)。

9 工厂实验室的监督核查程序

9.1质量技术部组织由指定实验室参与的核查组对工厂实验室进行监督核查,并分派核查任务。

9.2对于监督核查符合要求的工厂实验室,CQC维持其授权资格;对于监督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工厂实验室,CQC可暂停或撤销其授权资格。

9.3当CQC有理由质疑工厂实验室检测能力,或发生有关实验室的投诉等情况时,CQC有权增加监督频次。当工厂实验室出现质量问题时,CQ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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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暂停或撤销其授权资格。不应免除指定实验室对检测结果负有的责任。现场检测过程中发现工厂实验室存在不能满足要求的,应报告认证机构。

9.4 工厂实验室扩项审批程序参照6部分执行。

9.5关联企业的企业分类发生变化(如国抽、省抽不合格列入D类企业),检查部/分中心将企业分类变化信息告知质量技术部对工厂实验室的授权进行调整。

10 境外检测和首次评审(或监督核查)工作程序

赴境外进行现场检测并需对现场实验室能力进行首次评审(或监督核查)时,由申请工厂提出能力评审申请。质量技术部对评审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评定合格后,由质量技术部组织现场评审(核查)组,同时进行申请工厂实验室现场评审(或监督核查)和现场检测实验。相关流程和要求参见上述工作程序。

关于现场检测的其他事宜由现场检测组组长与认证委托人沟通确定,并经工厂检查部确认。

11 收费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第2.7条执行。

12 相关文件

工厂实验室能力评审申请书

第12篇: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2007-06-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工作会议纪要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指定实验室,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

3月29日至30日,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认证技术组(TC01)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会议针对目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主要技术性问题(ODM、工厂检查、关键件变更和检测可追溯管理等)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会议纪要。

现将本次TC01认证技术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以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顺利发展。

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会议纪要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会议》精神,以认证有效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影响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的技术性问题、落实CCC有效性的具体措施和工作思路,2007年3月29―30日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认证技术组在北京召开了工作会议。在为期两天的会议上,来自TC01组的各位委员专家、其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组长和协调员对ODM、工厂检查、关键件变更、责任机制和检测可追溯管理等目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主要技术性问题进行了研讨。

根据会议的讨论,形成了会议决议,提出了解决上述技术性问题的针对性措施指南,详见附录,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附录:

一、CCC家电产品实验室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

体系指南

二、特殊情况下工厂检查的实施指南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变更、控制要求指南

四、ODM工厂模式认证处理措施指南

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TC01认证技术组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附录一:

CCC家电产品实验室建立检测过程和结果可追溯性体系指南

――供其他CCC产品实验室参照执行

一、制订本指南的目的

1.明确CCC家电产品检测档案内容和要求;明确家电试验报告及试验原始记录的基本要求;建立试验结果可追溯性要求体系,提高认证的有效性。

2.统一各家电试验室的在可追溯性方面的基本要求,避免无序的竞争。

3.为今后的CCC实验室的专项监督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文件。

二、本指南包含的主要内容

1.样品的档案要求;

2.原始记录要求;

3.实验报告要求。

三、CCC检测结果可追溯性的定义

CCC检测结果的可追溯性是指:建立和保留涉及检测全过程的、并且能够追溯到CCC认证检测结果原始状态的有效的、系统的证明文件。

这些追溯的证明文件分三个部分:1.检测样品的追溯证明文件;2.检测过程的追溯证明文件;3.责任的追溯证明文件。这些证明文件由试验报告、照片、原始测试记录、签字、图表、文字描述、图纸、电路图、说明书、申请书及样品等组成。

1.检测样品的追溯证明文件。

文件(包括试验报告、原始记录等)应能追溯到样品接受时间、检测时间、完成时间;并能追溯到哪台样品进行了何种项目的检测。应能够通过样品照片、样品描述、文字描述及检验说明和企业提供的说明书、结构图(爆炸图)及关键元器件、关键原材料清单等文件资料中,重现产品的主要结构和特征。CCC实验室应保留企业提供的这些资料,并且这些资料应与报告和记录信息一致。

2.检测过程的追溯证明文件。

文件应能确保(试验报告,原始记录)能追溯(重现)到影响检测的过程,例如:样品的试验状态;样品的工作状态;试验顺序或过程;试验条件或工况;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记录;对于影响检测标准中各章节试验结论的关键元件及结构的描述;不合格的描述及不合格的整改措施;针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的测试记录;覆盖样品的测试记录等。

3.检测责任的追溯证明文件。

(1)文件应具备可操作的规定:对报告的主检、审核、批准的责任进行清晰界定。

(2)报告上应有主检、审核、批准的签字;应留存审核的必要记录和必要的更改记录。

(3)应对报告的更改、审核、批准的具体责任范围做明确的规定;并确保主检、审核、批准的人员资格能正确、有效的履行职责。应具备可操作的上岗培训及考核机制,确保上述人员的技术能力能满足使用标准的要求。

(4)应保留试验过程中与企业联系、沟通、整改、确认的资料、企业申请方面的资料及企业必要的声明及承诺等。

四、样品检测档案的构成

各CCC实验室应建立完整的样品检测档案,这些文件包括:

1.试验报告(试验报告通用信息、样品描述、照片、检测标准条款的判定部分、检测过程的必要数据)。

2.试验原始记录。包括:接受样品、样品检测过程的记录、在特定样品的工作状态、试验顺序或过程、试验条件或工况下取得的测试数据的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及记录;试验过程人员的工作记录;对于影响各章节试验结论结构的描述;样品及试验过程的照片;对于关键元器件确认或试验的记录;不合格的描述及不合格的整改措施的记录;针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的测试记录;覆盖样品的差异测试记录等。

3.企业提交的资料文件及确认的记录。包括:产品说明书、电路图、原理图、结构图或爆炸图,关键元器件清单,关键原材料清单,技术协议和合同等。

五、与CCC证书相关的信息

各CCC实验室应针对与CCC证书相关的信息,进行确认,并确保准确无误。主要包括:

1.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

2.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

(1)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名称,避免使用可能会引起歧异的产品名称;

(2)产品型号及系列应明确、清晰,并具有唯一性;

(3)应具有产品的基本电气参数如电压、频率等,具体产品的必要参数详见附件1。

3.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

4.发证时间。

六、试验报告通用信息要求

1.检测报告号应是唯一的。

2.应具备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名称及地址详细信息,并与企业的申请书、认证机构的任务书一致。

3.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

●产品名称应使用标准名称,特别是对于可能会引起歧异的产品必须使用标准名称;

●产品型号及系列应明确、清晰,具有唯一性;

●至少有产品的基本电气参数如电压、频率等,具体产品明示的必要技术参数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4.应具备所依据产品标准或技术要求,适用时标准偏离的描述。

5.应具备试验的结论。

6.应具备所检样品的收样时间,完成时间,样品数量,样品来源的信息。

7.应具备主检、审核、批准的签字及时间。

8.所承担CCC检测的机构盖章。

9.主检型号、覆盖型号应表述清楚;主检型号与覆盖型号的差异应表述清楚。

10.主检型号与覆盖型号的试验项目应表述清楚。

七、样品描述

1.样品描述分两个部分: (1)报告格式内的固定描述:应根据样品的特征和标准要求准确的选择所对应的结构,原则上由大到小。

(2)对固定格式中描述的补充和说明:对于固定描述格式中没有的结构(或者不准确的)应在其他处或样品的描述页中进行补充。

八、照片的要求

照片是型式试验报告中最直观地反映被测定产品主要结构的重要证据。照片的数量要根据样品的复杂程序而定,要满足完整性、可靠性、清晰性,可追溯性的要求。当照片不能明确表达主题或可能引起歧义时,要在照片下标注照片主题文字名称。

1.确保完整性:安全报告中应有以下照片:

①外观照片:报告中主检产品的外观至少有两个方位的照片表现产品的整体结构。照片的数量要根据样品的复杂程序而定,要明确地表明产品的外观结构,特别是要体现可能引起触电危险的部位。优先推荐外部照片两张以上。

?照片上要能清晰地看到所测器具的型号,此标志可放在器具上或器具旁。

?器具旁要摆放标尺,且在照片上可辨认标尺的刻度,以确认产品的大小。

?标志和铭牌信息。

?所有控制和显示灯的标识。

?对于报告中覆盖的机型要有外观照片及差异照片,并与报告中的描述进行对应(特殊情况下可用文字或表格描述,如颜色;压缩机的安装支架差异;多联体的多个室内机等)。

?以上照片每页不要多于2张。

②结构性照片。

主检产品要具备反映其主要、关键、产品特点的照片,应能清楚地看到器具的外导线连接方式、关键元器件的安装位置及结构、内部布线、接地连接、PCB板的电路部分/元件面、内部结构,必要时要局部放大要表示部位的关键结构。

③数据性照片

?器具的铭牌是必不可少的(可通过照片,铭牌内容等方式体现在报告上)。

?建议对产品的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元器件的技术数据尽可能通过照片体现,如温控器、热熔断体、电机主要电容器等元器件的位置及参数通过照片记录下来,与报告中元器表相对应。

?安全警告性的标志应在照片中体现。

④EMC报告中的照片

EMC报告中应有主检样品的测试状态照片(照片中应有被测样品的设置、连线、被测样品的型号和所用的实验设备)。主要包括:谐波电流、连续骚扰电压、断续骚扰电压、连续骚扰功率。

2.保证清晰性

?照片中器具必须清晰可辨,避免模糊及焦距不准。

?调整灯光布置使阴影最小化,优先推荐使用彩色照片。

?避免多次复印,造成模糊不清。

?照片的背景要简单,避免使用复杂的混乱的背景;避免其它非测试器具或仪器仪表在照片中,影响被测器具结构的可辨性。

?建议拍照时利用三角架固定相机。

?避免照片中器具过小,不能清晰地表现器具的安全特征。建议照片中器具应占照片比例的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 3.保证可靠性

?器具的照片应来源于试验室工程师对器具的拍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得到的同一产品的信息应是一致的,应有再现性。(企业更改了产品除外)

?若报告的照片取自企业工程师所拍摄,测试工程师必须结合器具并依据以上要求对照片进行确认,若不符合要求则需重新补拍。

?避免照片张冠李戴。

九、试验报告和原始记录检测信息的要求(供参考)

1.对试验报告内容的要求如下:

(1)按检测标准中章节对实验结果进行描述。

(2)描述内容应完整、充分,且应能够使得报告的审定者判定该项实验是否为正确完成。必要时,附有照片或数据的支持。

2.对原始记录内容的要求如下:

(1)原始记录应按实验项目进行描述。

(2)原始记录的内容信息应能够充分反映实验过程是否正确、

实验结果是否正确。

(3)原始记录应对影响实验结果的实验状态(静止的或动态的)

进行记录。

十、证书扩展及变更的要求

1.扩展、变更型号应在同一单元内进行,不允许跨单元变更。

2.变更和扩展必须在原型机的基础上进行。

3.变更和扩展应针对原报告及原证书的内容进行核实,暂停和注销的证书不能进行变更和扩展。

4.变更和扩展时要详细描述产品差异,并根据产品差异进行补充差异项目的试验(要求依照上面要求进行记录)。产品差异应由企业确认。

5.对企业提交的声明进行确认,并保留企业的资料。

6.保留必要的与企业沟通和确认的资料。

附录二:

特殊情况下工厂检查的实施指南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检查工作的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获证产品停产或产品无库存),各CCC指定认证机构往往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工厂检查的行为不一致。为了保证工厂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统一各认证机构的操作行为,加强对CCC生产厂的管理力度,本着规范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合法、合理且具备可操作的目标和原则,现对特殊情况下的工厂检查实施提出如下指导建议,请各指定认证机构参照执行。

1.当所有获证产品停产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认证机构暂停此工厂的所有获证证书。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安排检查和抽取样品(需要时),当工厂检查通过和样品合格时,认证机构对证书予以恢复。

2.当工厂的初次申请的申证产品无生产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及时安排检查。

3.认证机构在进行正常监督任务时,应与工厂确认监督日期,工厂应负责确认保证在监督时生产正常进行,并有获证产品。监督时,如工厂处于获证产品无生产、无库存时,认证机构不进行工厂检查,认证机构暂停此工厂的获证证书。工厂应告知认证机构生产计划以便认证机构安排检查和抽取样品(需要时),当工厂检查通过和样品合格时,认证机构对证书予以恢复。

4.当获证工厂存在未全部生产获证产品、和/或库存获证产品的种类和状态不能完全满足工厂检查要求时,认证机构应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与企业充分沟通,确认实际生产时间,合理调整监督检查计划,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和补充抽样检测,以充分满足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的要求。

为切实保证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和真实性,认证机构可根据企业的诚信表现,采取从市场/企业销售网点现场抽取产品的方式,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对证书进行暂停或撤销处理。

5.当获证产品属订单产品或季节性产品性质时,工厂应提前提供认证机构生产计划,认证机构可合理调整检查实施时间,在获证产品生产时进行监督检查,但当获证产品连续一年不生产时,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应证书。

对于执行境外工厂检查时,考虑到非计划性因素较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认证机构在征得申请人/持证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执行相应内容的工厂检查,对于未能检查的其他内容,可以委托境外合作机构执行检查。

6.在一个自然年内(即一个监督检查周期内),产品的一致性检查应覆盖所有的获证产品种类。

7.监督检查周期的起始点,按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的对应时间计算。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日期对监督周期的计算没有影响。如:第一次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为2007年6月1日,则第一次年度监督检查的最晚时间为2008年6月1日,从2007年6月1日到2008年6月1日期间,均可实施第一次的年度监督检查。第二次监督检查的期间为2008年6月1日到2009年6月1日。

注:库存产品应为上一次工厂检查日期之后,获证工厂实际生产的合格品。

附录三:

获证产品的关键件变更、控制要求指南

随着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不断深入,获证产品的关键部件的变更与控制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

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效性。现提出针对性地解决措施,请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及各CCC技术专家组参照执行。

一、当前认证工作中,关键件变更、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关键件界定需进一步清晰。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键件原则上是以产品大类的形式给予规定,关键件清单中所列内容针对的是大类产品,对应目录内小类产品有些关键部件适用、有些关键部件不适用,造成界定上的不一致。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对于一些新的形态的产品的关键件也需要界定和明确。

2.企业向认证机构申报关键件时,存在少报和多报的情况。

申请人在申请认证时,由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关键件认识理解上的不一致,容易造成少报或者多报的情况。此外部分CB证书转CCC认证的产品,由于CB报告对关键件界定与CCC认证对关键件的界定不尽一致,也是导致申请人少报或多报的原因之一。 3.认证受理和型式试验时对关键件核对不够充分。

指定认证机构在受理时对关键件核对的不够充分,指定实验室对关键件核对的不全面,导致对关键件控制的缺位。

部分实验室的工程师在检测报告中直接引用申请人提供的关键件清单,缺少必要的核对工作。检验报告的关键件清单对关键件有关信息描述不完整,不能唯一界定样品所使用的部件。另一方面,检验报告缺少必要的关键件的照片或者照片不够清晰。

4.CCC实验室间对关键件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差异。

由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关键件的界定不够清晰、申请人对关键件的少报或者多报、各类产品形态和结构各不相同等原因,造成检测工程师对关键件的界定上存在一定差异。此外,由于现在从事同一类产品检测的实验室都是两家或两家以上,各个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对关键件的界定也存在一定差异。

5.企业对关键件变更的备案重视不够。

申请人、制造商和生产厂对获证产品的关键件的变更备案工作一方面是认识不足,另一方面是重视不够,对于关键件的变更没有及时向认证机构备案。客观上由于测试费用和测试周期的原因,个别企业甚至根本就不备案,存在侥幸心理。

二、关键件变更、控制的措施

(一)细化和界定认证实施规则中的关键件清单。

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关键件按产品小类加以界定,比如对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按产品小类0701--0718分别给出关键件清单列表,对于室内加热器、液体加热器等产品形态较多的产品,还应当考虑每类产品中的不同产品形态分别给出关键件清单列表。在选择关键件时应适当考虑对列入关键件清单中的元部件进行控制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本项工作由各产品技术专家组负责实施。

(二)CCC指定机构应把关键件的要求告知申请人。

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将最新有效的各类产品的关键件的界定(包括专家组的决议等)尽可能的通过各种途径告知申请人。同时规范申请人对关键件的申报行为,指定机构应提示申请人正确申报关键件,并对照实施规则对申报的关键件加以核对。指定机构应对关键件变更提出具体的报备要求和控制要求。

(三)CCC指定机构应规范检验报告中的关键件描述。

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应当规范和统一检验报告中的关键件清单列表,规范关键件列表的完整性,做到不少列也不多列。加强对型式试验样品中所使用的关键件的核对。关键件清单中对关键件的有关信息的描述应当能够保证对关键件的唯一识别,必要时检验报告应配有关键件的照片。对于型号扩展、ODM/OEM产品,以及关键部件变更的检验报告,应当出具该产品完整的关键件列表清单。

(四)CCC指定机构应加强对关键件变更的控制。

1.具体控制措施:有下列关于关键件变更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厂)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2.各产品技术专家组应针对不同产品的关键件的变更进行研究,对变更关键件所需的试验项目进行明确和界定,及时修订认证实施规则等相关文件,以便申请人方便的获得关键件的变更试验项目、样品数量、测试周期和参考费用等信息。持证人变更关键件应及时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应对符合要求的关键件变更做出予以备案的决定。 3.工厂检查工作中,工厂检查组应当重点核查获证产品关键件的一致性。

附录四:

ODM工厂模式认证处理措施指南

1.目的

规范ODM认证活动,维护合法ODM认证申请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控制非法利用ODM方式获得认证结果,减小认证风险,提高认证有效性。

2.ODM概念

生产厂负责设计加工和控制产品的制造、检验全过程,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生产产品。

3.ODM现状

由于生产厂作为持证人/制造商获得CCC认证后,其他制造商利用生产厂的认证结果,不需要通过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等认证环节,仅经过认证申请及文件审核就可获得证书,成为CCC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及制造商。目前,以ODM模式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正常的商务合作,制造商通过合作协议等方式委托生产厂贴牌生产;

(2)生产厂在异地注册一个新公司,从事产品的销售,而在注册地没有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由于产品包装上印有制造商的名字,因此其目的就是利用制造商注册地的市场影响来从事产品销售活动;

(3)认证申请人/制造商为了节省认证费用,利用生产厂的认证结果而获得自己的证书,但实际上制造商是自行生产认证产品。

4.目前ODM认证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制造商利用ODM生产厂认证结果获得认证证书,而ODM生产厂无相关法律责任。认证管理过程中对于ODM生产厂无相关控制要求,造成ODM生产厂从转让认证结果中获利,而不承担认证风险和法律责任。

当前,对ODM生产厂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证人的认证管理要求缺位。认证机构不了解ODM厂为其本身以外的制造商/持证人制造产品的实际情况。

在认证具体操作层面上,建议采取如下5―10条的认证管理措施。

5.有关受理及资料审核的要求

(1)ODM申请有两种方式:

A.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完全一致(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不变,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改变);

B.申证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基本一致(仅外观改变,不影响安全及电磁兼容性能)。

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则不能按ODM方式受理。

(2)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原获证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该报告须是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3)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交ODM协议及相关文件。其内容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A.相关各方的安全质量责任,包括原持证人及相关方同意申请人/制造商利用其认证结果的承诺;

B.合作的期限(也可用产品数量表示);

C.所有相关方对此协议的确认签章;

D.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

E.以ODM方式申请的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具体型号规格对照表; F.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

G.生产厂要声明为ODM持证人/制造商生产的产品的各项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关键原材料/元器件的供应商及型号规格、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工艺流程、检验试验等)与自己的获证条件完全一致。

6.有关产品检测要求

(1)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ODM样品,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2)ODM产品的检测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样品描述,铭牌,差异说明(包括与原获证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以及本次申证的各个型号之间的差异说明),必要的照片(对于外观有变化等),关键原材料/元器件清单,原获证产品的信息(证书编号,检测报告编号等)。

7.有关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针对一些高危产品或有足够证据怀疑其ODM产品质量的企业,增加对ODM产品申请认证时实施工厂检查(现场核查)、飞行检查及封样的要求。

(1)对ODM生产厂进行工厂检查(现场核查)的要求:

A.核查ODM合作协议及其执行情况;

B.对ODM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

C.检查ODM生产厂供货情况及供货产品质量反馈情况。

(2)对ODM产品实施封样的要求(有以下两种方案):

A.现场核查时,对符合一致性要求的ODM产品现场签封,交ODM生产厂保存,以备需要时以此签封样品为比对的样本;

B.要求申请人将ODM产品的样品送指定实验室进行一致性核查,指定实验室将符合一致性要求的样品签封,送交ODM生产厂保存。

8.有关年度监督检查的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ODM工厂监督检查中增加对ODM生产厂的核查内容,包括ODM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认证标志管理、顾客产品管理、生产销售管理、ODM生产厂为其他制造商生产认证产品的实际情况等。

在进行一致性检查时应特别关注ODM产品的一致性。

9.有关变更及扩展的要求

原获证产品的关键项目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时,以此产品为基础的ODM产品也应随之变更并办理变更手续。

原获证产品关键项目未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变更未变更),以此产品为基础的ODM产品的相同关键项目也不应变更。但不涉及安全和电磁兼容内容(如仅申请人或制造商或商标或型号命名方式等变更)的除外。

若ODM申请的产品在原获证产品(有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的基础上发生变更(如规格、结构、关键原材料/元器件及其供应商等变更),此时ODM申请的产品与原获证产品已不是ODM关系,不能按ODM方式处理认证申请。

不允许以ODM方式生产的获证产品为基础进行扩展申请。扩展申请须在有全项检测的完整报告的获证产品的基础上扩展,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10.有关证书及证书暂停、注销、撤销的要求

当原获证产品或ODM获证产品的其中之一因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原因,证书被暂停、注销、撤消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和ODM获证产品证书应采取同样处理方式。

当由于其他原因,原获证产品或ODM获证产品的其中之一证书被暂停、注销、撤消时,原获证产品证书和ODM获证产品证书可采取同样处理方式。(注:本款内容仅作为参考,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

当持证人/制造商1年内未委托ODM厂生产认证产品,应暂停ODM持证人/制造商认证证书。

11.其他控制措施

(1)各指定认证机构可对ODM产品的变更次数和ODM的数量做出规定。

(2)各指定认证机构应成立ODM模式管理办法研究工作小组,研究制定ODM模式具体管理措施及控制要求。

(3)认监委可结合CCC执法检查,组织对ODM工厂的专项调查,以使下一步制定ODM产品认证的政策更准确和有针对性。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3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活动中有关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撤销条件及其有关事项,统一各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相关活动,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各认证机构在CCC认证过程中涉及的证书注销、暂停、撤销等有关活动。本规则发布之前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所制定的有关CCC认证实施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性、程序性文件,若与本规则不相符的,应以本规则为准。 3职责

各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具体实施CCC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有关工作。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各认证机构实施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认证证书的注销

4.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 1 — (2)认证委托人/生产厂由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生产结构调整等原因致使获证产品不再生产,认证委托人主动放弃保持认证证书的;

(3)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4)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5)其他应当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4.2 认证证书注销的有关规定

(1)自认证证书注销之日起,不得继续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可以继续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2)认证证书被注销后,不能以仸何理由予以恢复,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被注销认证证书对应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 5认证证书的暂停

5.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认证证书:

(1)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生产厂,下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栺,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认证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实施规则换版或变更,认证委托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履行变更程序,或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 2 — (3)监督检查结果证明认证委托人违反CCC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栺、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栺、产品一致性存在问题等)或认证机构相关要求,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认证要求的;

(4)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视情节需要开展调查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未事先通知的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的;

(6)认证委托人/相关方不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认证机构依据CCC认证实施规则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7)认证证书的信息(如申请人/生产者/生产厂的名称或地址,获证产品型号或规栺等)发生变更或有证据表明生产厂的组织结构、质量保证体系发生重大变化,认证委托人未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批准或备案的;

(8)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认证证书的;

(9)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5.2 认证证书暂停的有关规定

(1)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对于已经出厂、进口的认证证书覆盖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暂停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

— 3 — 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可接受的原因,由认证委托人提出暂停认证证书的,认证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且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由于上述5.1条其他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认证机构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 6暂停认证证书的恢复

6.1 对由于5.1条款各情形被暂停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须向认证委托人告知证书暂停的原因、期限,并根据暂停原因明确恢复证书的相关要求。

6.2 认证委托人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内,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恢复申请。

认证委托人根据认证机构相关规定通过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恢复其认证证书。 7认证证书的撤销

7.1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限届满,认证委托人未提出认证证书恢复申请、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栺的;

(2)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栺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及重要材料/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导致产品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 4 — (3)认证机构的跟踪检查结果证明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的;

(4)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样品,获证产品与型式实验样品不一致的;

(5)认证委托人/相关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产品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栺或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

(6)获证产品出现缺陷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7)对由于5.1(5)、(6)条款被暂停认证证书后,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样检测,或仍不配合在市场或销售场所抽取样品进行检测的;

(8)认证委托人/相关方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情节严重的;

(9)弄虚作假,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认证证书,或存在其他直接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10)其他应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7.2 认证证书撤销的有关事项

(1)自认证证书撤销之日起,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认证机构须根据证书撤销原因评价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质检部门进行通报或采取相应措施。

— 5 — (2)认证证书被撤销后,不能以仸何理由恢复。经过整改后,认证委托人可以向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对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产品,相应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不再有效。仸何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受理持有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的认证申请时,要制定严栺的审核程序,认真确认申请认证的产品是否已被撤销认证证书,相应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工厂检查报告是否有效。 8信息沟通

认证机构应在做出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认证证书当日以适当方式通知证书持有人,并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认证证书持有人,告知其原因及下一步要采取的必要措施,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认证证书持有人已获知该信息的记录。

认证机构及在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之后,须按照国家认监委CCC认证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的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机构。国家认监委信息中心应及时对外公布有关信息,以使各关注方(如地方执法部门、销售者、消费者等)能有效获得有关认证证书的状态及其状态变化的信息(包括变化的时间、原因、期限等)。

认证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与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执法(稽查)— 6 — 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合作,及时收集监管执法、各级专项监督抽查、相关方投诉、媒体曝光及其他市场或行业监管部门的违法信息,对涉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协助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按相应规定对相关认证证书采取暂停、撤销等后续处理措施。 9其他事项

9.1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严栺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流程,保证与认证证书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有关的活动在受控的条件下正确实施。

9.2 认证机构应当严栺执行本规则的要求,不得擅自放宽条件。 9.3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含恢复)、撤销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或相关认证机构提出申诉。 9.4 本规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 7 —

第14篇: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3C认证就是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一的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UL认证和FM认证是一种对产品技术标准、产品质量要求最具权威的认证,其认证机构均设在美国。

UL认证是一种与安全鉴定相关的认证,起源于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是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简写(Underwrites Laboratories Inc.),它是世界上最大的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民间机构之一,是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是一个非盈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它有产品检验、工厂检验;资料、标准的编写和发行;对产品的安全认证和经营安全证明等业务。

UL标志分为3类,分别是列名、分级和认可标志,分别应用在不同的服务产品上,是不通用的。所有的UL产品必须有UL的列名、认可或分级标志。在我国分级标志很少见,绝大多数是列名、认可产品。UL跟踪检验分R类和L类,L类主要用于与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如灭火器、探测器、电力设备、电线等。R类产品主要是电气设备,如电视、电扇、吹风机、烤箱等。对于属于L类的产品。生产厂必须直接向UL订购标志贴在产品上。FM是美国工厂互保研究中心(Factory Mutual)。工业及商业产品的“FM”证书及检测报告在全球范围内被普遍承认。FM所提供的检测认证服务项目包括:

1.产品认证 —— FM向防火器材、电子电器设备、危险场所设施、火场勘测、信号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等产品的生产商颁发认证证书;

2.标准检测 —— FM向生产商提供产品单一特性的标准检测服务;

3.ISO 9000注册 —— FM是ISO 9000的注册机构,可以为企业进行ISO 9000体系审核;

第15篇: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认可条例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

(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6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1.目的

为规范和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ODM模式开展认证活动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加强对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控制,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规定适用于ODM模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安防、消防类产品)的实施及管理。ODM模式相关定义如下:

ODM 生产厂:利用同一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同一产品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及检验要求等,为一个或多个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相同产品的工厂。

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持有ODM产品初次获得CCC认证证书的组织。

ODM模式:ODM生产厂依据与制造商的相关协议等文件,为制造商设计、加工、生产产品的委托生产制造模式。 3.职责

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定,具体负责ODM模式CCC认证过程的认证受理、初始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证后监督等相关工作。

认证委托人/相关方应履行本规定要求的认证相关责任和义务。 4.ODM模式认证申请及受理

4.1以ODM模式方式申请CCC认证证书应提交以下资料:

— 1 — 1)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和生产厂与ODM制造商的ODM协议。 2)ODM生产厂与ODM制造商关于认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相关协议。

3)ODM产品铭牌(外部标识)、说明书。

4)ODM初始认证产品认证证书及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 5)其它必要资料。

4.2指定认证机构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按相关程序进行受理并核查其真实性,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应确保ODM认证证书及认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5.ODM认证证书的变更

5.1以ODM认证方式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其它生产厂申请认证的依据。

5.2 ODM认证产品变更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经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须在一个月内提交认证变更申请。 6.ODM生产厂的认证管理要求

6.1 ODM 生产厂应保留与ODM制造商关于ODM产品认证及生产的相关记录,具体如下:

1) 生产厂与制造商之间的相关ODM协议。

2) 生产厂为其制造商生产ODM认证产品的相关记录。包括:生产日期、生产数量等。

3) 制造商产品质量反馈记录(必要时)。

4) 生产厂对ODM制造商生产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

5) 生产厂接受ODM制造商产品的记录,适用时包括:CCC认证标志、包装、铭牌等。

6.2当ODM生产厂连续12个月未批量生产协议制造商的ODM认证— 2 — 产品,ODM生产厂应在1个月内向指定认证机构备案。 6.3 ODM生产厂有义务确保ODM制造商、持证人接受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

7.ODM制造商/持证人的认证管理要求

7.1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遵守认证相关法律、法规及认证规则的要求。

7.2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维护认证证书有效性,并保证CCC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7.3 ODM制造商/持证人应保留与ODM生产厂之间的相关ODM协议。 7.4 ODM制造商/持证人在名称变更、地址搬迁,产品名称变更等认证证书相关信息变化时,未经指定认证机构批准不得使用CCC证书及标志。

7.5 ODM制造商/持证人有义务接受指定认证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

7.6 ODM制造商有义务承担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并应具备对ODM认证产品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的能力。

7.7 ODM制造商应保留ODM生产厂认证产品接收记录。 8.认证证书的暂停、恢复、撤销、注销

8.1对不满足本规定要求的ODM生产厂及制造商,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通知其整改、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措施。8.2当ODM生产厂或任一ODM制造商由于ODM产品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指定认证机构应同时暂停或撤销所有相关的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3当某一ODM制造商因连续12个月未批量委托ODM生产厂生产认证产品而造成不能满足证后年度监督检查要求时,指定认证机构应暂停标有该ODM制造商的产品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

— 3 — 证人。

8.4当ODM初始认证证书由于其它原因(非产品检测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注销/撤销时,指定认证机构应同时暂停/注销/撤销所有相关的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8.5当与认证产品相关的ODM初始认证证书发生变更,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未按5.2条款要求申请认证变更并获得批准的,指定认证机构应暂停相关ODM认证证书,并通知认证证书持证人。 8.6对于因产品或工厂检查不合格而被暂停的ODM认证证书的恢复申请,须由ODM初始认证证书持证人提出。在指定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批准恢复ODM初始认证证书后,其它ODM认证证书持证人方可提交证书恢复申请。 9.ODM认证模式的现场检查

9.1必要时,指定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及监督检查。核查人日数不应超过0.5人日。

9.2指定认证机构在对ODM生产厂监督检查时应对所有相关ODM产品的生产质量控制及相关记录进行核查,并出具各ODM制造商的核查报告。对ODM工厂监督检查时,可根据ODM制造商数量适当增加核查人日数,每个制造商不应超过0.25人日,总增加数不超过1人日。 10.证书要求

以ODM模式获得的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但不能超过5年。 11.其它事项

11.1 ODM认证实施活动原则上应在同一认证机构进行。 11.2 本规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 4 —

第17篇:关于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产品的管理文件

关于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产品的管理文件

一. 目的

为了明确3C认证的重要性,保证涉证料件能够顺利通关,以及对进口免办强制性认证产品的更好管理及顺利核销。我司保证进口的产品符合相关产品安全的标准要求,并对该产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保证该产品不流向社会或变相转让给消费者使用。材料进口后,我司进出口人员将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划定专用区域进行标识,记录免3C产品的流动方向,建立专门的台账及管理文件。

二.主管部门

进出口部、采购部、维修工程部、生产部及仓库

三.依据

我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四.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货物中列入《免3C免办证明》目录中的产品并符合下列条件:

1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2 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3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4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6 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7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8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如果供应商能够提供3C证明,则不需要办理3C免办证明.

五. 操作流程及管理

1.免3C物品购买程序

凡因生产、维修或其它工作需要,需购买3C产品,开发采购需要了解免3C类产品,取得样品及相关资料后交由工程部确认。维修工程部确认无误与所需产品一致后把回馈资料发给开发采购。之后向相关领导汇报此类产品,确认通过后把所有资料发给进出口人员。进出口人员确认此类产品是否属于3C类。是否需要办理免3C手续,如产品属于免3C,则进出口人员准备相关的资料进行申请免3C手续,保证向商检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计划采购提供给进出口人员材料清单,以备进出口人员填写正确的申报资料。同时计划采购提供给仓库相应的材料数量、名称、规格等资料。

2.产品使用部门

2.1免3C物品领用程序

2.1.1使用部门需要使用免3C类产品时,必须由专人凭《领料单》

到仓库领用,不得私自到仓库领用此类材料。

2.1.2《领料单》需由使用部门开具申请,由相关领导审核批准后,仓库才能够进行发料。领料人员领完料之后把领料单交给仓库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签字后,领料人员把材料领走。

3仓库

3.1免3C物品入库程序

3.1.1仓库人员收到计划采购发出的免3C类产品资料之后,制作

好材料卡,等待材料进入。

3.1.2免3C类材料进入仓库后,放置在来料待检区,核对计划采

购发出的资料是否和实际供应商所送材料及货代送货单上一致。

3.1.3核对一致后,签收送货单,并通知工程部确认是否为所需产

品。

3.1.4确认一致后,仓库进行清点入库,并由专人负责登录免3C

类台账。通知进出口人员相关事宜。

3.1.5仓库及进出口人员确定免3C材料之后,将材料放入到所划

定的免3C类保管专区,实行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核查。

4.维修部门

4.1 上门维修的程序。

4.1.1 维修部门需将免3C产品带出工厂,到客户处进行维修的,按照

上述“免3C物品领用程序”进行领料,带出维修后,需将更换

下来的免3C产品及未使用完的产品全部带回公司并进行相关记录,确保此类产品不被流入社会。

5销毁及核销

5.1对需要销毁的产品,进出口部向检验检疫局受理部门提交核销申

请单,并送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部门统一进行审核销毁;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拟报废产品送至检验检疫相关检测机构集中处理的,由进出口部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视情决定是否要求企业申请第三方机构现场核实取证;

5.2当免办强制性认证产品到核销期时,进出口部需及时收集准备相

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部门申请核销,并将相关资料存档,以备后续核查。

具体操作流程参阅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

核销指南中的相关规定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1年12月8日

第18篇: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发布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2007-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

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权威性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局长令)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年度监督检查实施工作经验,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和检查员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机构及检查员的认证行为。

现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1目的

加强对CCC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的指导,规范CCC 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CCC认证监督抽查),促进CCC认证有效性的提高。

2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由国家认监委对国内和进口获得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通报和处理的活动。

3 工作职责

国家认监委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下达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和任务。

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分别参照《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

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实验室(简称指定实验室),负责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的检测工作。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简称指定认证机构)负责提供有关被抽查产品的认证信息。

3.1 样品获取和工作费用

CCC认证监督抽查采用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和口岸购买的方式获取获证样品,购买的样品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认监委安排专项经费解决,不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用。

4 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4.1抽查计划的制订

国家认监委认证部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相关方面工作的需求建议,按照分类管理、重点监督的原则,拟定年度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上报委领导批准后下达。

4.2抽查方案的内容

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省级质检部门根据国家认监委下达的CCC认证监督抽查计划和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抽查原则及要求。包括所抽查产品的获证情况、领域分布、企业规模分布、样品获取方式、抽查产品的抽查原则要求等。

(2)检查依据。检查依据应当为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及产品标准。

(3)抽样。说明样品的领域、样品确认要求、样品的数量、备用样品、封

样要求。

(4)检验

①检验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及标准的规定。

②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为与认证有关的涉及安全的项目。

(5)判定规则。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标准、获证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相关确认文件,确定抽查产品的判定原则。

(6)检验程序。包括检验报告、质量安全分析报告、检验时间要求等。

(7)复检程序。

(8)样品管理及检毕样品的处理。

(9)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

(10)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编制,主要包括购买样品费、样品运输费、检验费和检查工作发生的相关费用等,专款专用。

4.3

由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省级质检部门制订的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国家认监委认证部,经国家认监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5 抽样

5.1抽样要求

CCC认证监督抽样工作由省级质检部门组织实施。购买抽取样品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执法证、工作证)和本次监督抽查任务书,向被抽样单位介绍CCC认证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5.2抽取样品

购买的样品应当首选在市场上、企业的专销网点的待销产品抽取,必要时,也可在企业成品仓库内和进口商货仓中抽取。样品应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产品。需要时,向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进行确认,以保证抽取的样品为获证产品。

5.3

抽样人员封样,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5.4

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5.5

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单位公章。

在生产单位、进口口岸和进口商货仓内抽样的,抽样单一式三份,分别留存指定实验室、被抽样单位、省级质检部门。

市场上抽样的,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指定实验室、被抽样单位、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

5.6

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时,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进行确认。

5.7

抽样的样品应当在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发布后,指定实验室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统一登记造册,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样品的处理事宜。

6 检验

6.1检验管理程序

指定实验室应当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6.2 样品检查记录

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6.3检验内容

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核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被抽检的样品符合该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和相关确认文件的要求,必要时,由指定认证机构进行确认。

6.4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结束后,指定实验室应当按照CCC认证监督抽查的计划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数据公正、准确,结论明确。检验的原始记录规范、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在生产企业、进口口岸和进口商货仓内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指定实验室留存,一份报省级质检部门,一份寄送被抽样单位。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一份由承担CCC认证监督抽查任务的指定实验室留存,一份报省级质检部门,并分别寄送被抽样单位和生产企业。

7 检验结果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7.1 异议要求

被抽查单位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省级质检部门提出书面报告。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省级质检部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经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按CCC认证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安排原样复检,必要时启用备样。

7.2复检

复检原则上由原指定实验室进行。复检结果与原检验报告结论一致,则维持原检验结论,复检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复检结果与检验结果不一致时,由指定实验室对检验报告进行更正,复检费用由指定实验室承担。

7.3异议的复检结果汇总及上报

指定实验室在抽查工作完成后, 应当及时汇总检验结果并进行产品质量安全分析,写出书面报告,报省级质检部门。

8 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8.1

CCC认证监督抽查的结果,由国家认监委会同总局统一对外发布,通报相关信息。

8.2

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涉及指定认证机构和指定实验室责任的,省级质检部门要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处理。

8.3

省级质检部门应及时将不合格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通报相关指定认证机构。指定认证机构应按有关认证要求及时进行调查、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报省级质检部门。

8.4

CCC认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涉及辖区外生产企业,要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检部门。

8.5

指定认证机构和省级质检部门应加强对CCC认证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

9 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要求

9.1

监督抽查工作结束后,省级质检部门应将《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报告》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绩效考评工作报告》上报国家认监委。

9.2

参与CCC认证监督抽查的省级质检部门、指定实验室和工作人员,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信息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9.3

指定认证机构要积极配合省级质检部门、指定实验室做好CCC认证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对被抽查产品的认证一致性的确认工作。

9.4

指定实验室不得利用CCC认证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10 CCC认证监督抽查工作依据

实施对CCC 认证目录内获证产品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据有以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2000年7月8日公布,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02年4月28日公布,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2003年9月3日公布,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5号令)。

(5)《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专项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国认法[2005]47号)。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19篇:电子产品认证

电子产品认证大全

现在世界上无论是何种行业,所使用的电子家电产品都通过了各种各样的安全认证(这当然不包括那些“地下工厂”生产的产品哟)。为什么要有安全认证呢?这也是各厂家对自己产品的一种安全承诺,有关辐射的,有关电气安全的,有关人身安全的等等。

你的显示器还有你的电脑电源(POWER)上是是否有好多标识呢?如果没有,可要小心了,那些产品是没有安全保障的。面对种种认证及其标示,你都明白是什么意思吗?这里就简单介绍一些电脑资讯行业里最常见的安全认证,希望对大家在以后的硬件采购会有所帮助。

CCC产品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CCC”)。对列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指定机构认证的,未按规定标贴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原有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CCEE产品认证

CCEE的认证标志--长城标志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于一九八四年成立,英文名称为China Commiion for Conformity Certificat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以下简称CCEE),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组织(IECEE)的唯一机构,是中国电工产品领域的国家认证组织,CCEE下设有电工设备、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照明设备四个分委员会。现已废止。

CCIB认证

CCIB是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China Commodity Inspection Bureau)的英文字头缩写。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SACI)对进口商品实施的安全认证制度,凡列入SACI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内的商品,必须通过产品安全型式试验及工厂生产与检测条件审查,合格后,加贴CCIB商检安全标志,方允许向我国出口、销售。常见于正宗的进口设备,电器上。现已废止。CE认证

CE标志的使用现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

TE EUROPEENNE)。CE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 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

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附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 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CQC产品自愿认证

CQC机构名称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现中国强制认证CCC认证由其承担。 获得CQC产品认证证书,加贴CQC产品认证标志,就意味着该产品被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为安全的、符合国家响应的质量标准 。

CSA认证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ociation)的简称它成立于1919年,在北美市场上销售的电子、电器等产品都需要取得安全方面的认证。目前CSA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安全认证机构之一 。它能对机械、建材、电器、电脑设备、办公设备、环保、医疗防火安全、运动及娱乐等方面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提供安全认证。

ETL认证

ETL SEMKO提供了对产品安全性的检测和认证,EMC检测,产品 性能检测,任何电气、机械或机电产品只要带有ETL检验标志就表明它是经过测试符合相关的业界标准。其中ETL认证是一种产品安全认证,认证的内容与UL基本相同,只是费用较UL低,周期也较UL要短。

FCC简介

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由于FCC制定了不少涉及电子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和操作人员人身安全等一系列产品质量和性能标准,并且这些标准已经广泛使用并得到世界上不少国家的技术监督部门或类似机构的认可。

因此在各个厂家生产的电子产品技术手册中经常印有由FCC所签发的符合某项标准的认证书,或者声明符合FCC的某项标准。应用于电脑器件的FCC认证主要都是关于产品电磁兼容和辐射限制等标准的。

GS认证

GS认证以德国产品安全法(SGS)为依据,按照欧盟统一标准EN或德国工业标准DIN进行 检测的一种自愿性认证,是欧洲市场公认的德国安全认证标志。GS标志表示该产品的使用安全性已经通过公信力的独立机构的测试。和CE不同的是,G

S标志并没有法律强制要求,但由于其安全意识已深入普通消费者,一个有GS标志的电器在市场可能会较一般产品有更大的竞争力。

UL认证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所(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简写,UL始建于1894年。UL安全试验所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

它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来研究确定各种材料、装置、产品、设备、建筑等对生命、财产有无危害和危害的程度;确定、编写、发行相应的标准和有助于减少及防止造成生命财产受到损失的资料,同时开展实情调研业务。

PCT认证

依照俄罗斯法律,“进入俄联邦海关领土需出具强制认证的商品清单”中的商品只有获得俄罗斯国家标准计量委员会颁发的国家标准合格证书(GOST合格证),才能进入俄罗斯市场。对于绝大多数中国商品而言,只要获得了俄国家PCT标准认证证书,就等于拿到了进入俄罗斯国门的通行证。

TUV认证

德国莱茵公司技术监督公司(TUVRheinland)是德国最大的产品安全及质量认证机构,是一家德国政府公认的检验机构, 也是与FCC、CE、CSA和UL并列的权威认证机构,凡是销往德国的产品,其安全使用标准必须经过TUV认证,所以TUV认证标志也和以上五种标志同样出现在各种IT产品和家用电器上。

EMC认证

电磁兼容标志,EMC(Electro Magnetic Compatibility)指令要求所有销往欧洲的电器产品基本体所产生的电磁干扰(EMI)不得超过一定的标准,以免影响其它产品的正常运作,同时电气产品本身亦有一定的抗干扰能力(EMS),以便在一般电磁环境下能正常使用。

该指令已于199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强制执行。它以各类电子产品为主,是所有销往欧洲市场的电器产品的通行证,亦将在我国强制推行,对于产品占据国际市场具有重大意义。

MPR II认证

MPR-II是瑞典国家测量测试局(Swedish National Board for Measurement and Testing)所制定的,主要是对电子设备的电磁辐射程度等实行标准限制。目前MPR-II仍然是显示器行业共同遵循的测试标准之一, 1990年,又重新制订了面向普通工作环境设计的MPRⅡ标准。

更进一步详细列出21项显示器标准,包括闪烁度、跳动、线性、光亮度、反光度及字体大小等,对ELF(超低频)和VLF(甚低频)辐射提出了最大限制,其目的是显示器周围的电磁辐射降低到一个合理程度。

TCO认证

TCO是由SCPE(瑞典专业雇员联盟)制定的显示设备认证标准,此标准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标准。快看一下你的显示器有没有TCO认证的标志哟。目前共有TCO9

2、TCO95和TCO99及最新的TCO03四项标准。TCO92标准主要对电磁辐射、电源自动关闭功能、显示器必须提供耗电量数据、符合欧洲防火及用电安全标准等方面提供的要求。

而TCO95标准,是在TCO92基础上,进一步对环境保护和人体工程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制造商不能在制造过程和包装过程中使用有碍生态环境的材料。TCO95标准覆盖范围很广,主要包括显示器、整台电脑、键盘、系统单元、便携机。TCO99标准,是在TCO95基础上进行了延伸和具体化,提出了更严格、更全面的环境保护与用户舒适度等标准,对键盘和便携机的设计也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并对传真机和复印机、打印机做出了具体规定,在显示器CRT方面,要求亮度不低于100流明。TCO99标准是当前最全面,也是最严格的认证标准。TCO99标准涉及到环境保护、人体工程学、废物的回收利用、电磁辐射、节能以及安全等多个领域。TCO99标准严格限制了对人体神经系统及胚胎组织有害的重金属(如:辐射、汞等)及外壳含有溴化或氯化的阻燃剂的使用,以及CFCS(氯氟烃)或HCFCS(氢氯氟烃类)的使用。在节约能源方面,要求计算机和显示设备在一定的闲置后期能自动降低功耗,逐步进入节能状态的不同阶段,并且要求产品能在较短时间从节能状态回到正常状态。

TCO03则是最新的版本了,它的要求也更为严格,想通过TCO03认证的公司必须要先通过ISO14001和EMAS(生态管理和审核法案Eco-Management and Audit Scheme)认证,而且公司要签资源回收合约。TCO03要求CRT显示器的亮度不低于120流明,同时还对色温,色彩,三基色设定,灰暗度等指标提出要求,所以目前来说通过TCO03认证的显示器才是当前最健康的显示器。

16、是澳大利亚产品安全认证。

17、,SASO即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

18、CB体系 CB制度是国际电工委员会(IECEE)建立的一套全球性互认制度.

19、CNAS认证,CNAS实验室认证是中国唯一的实验室认可机构。

CECC机电产品认证,这是中电联认证中心(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所属)代表电力行业所作的机电产品自愿性认证,范围涵盖20大类电力工业所需产品。

第20篇:产品认证申请书

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产品认证的条件

1.申请组织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文件。

2.申请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应取得产品注册,产品已定型成批生产。

3.申请组织应该按CMD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当同时在CMD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按拟申请认证的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正式运行。生产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质量体系运行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体系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并至少进行一次内审。

4.申请认证的产品应正常批量生产,以保证生产现场审核的正常进行,并能提供充分的质量记录。

5.在认证申请前一年内,申请认证的产品应无重大质量事故。

申请组织应向CMD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组织授权代表签署的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组织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3.申请组织的质量手册,必要时提供有关的程序文件;

4.申请认证产品的注册产品标准、标准审批核标准历次修改的审批文件;5.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复印件);

6.产品生产流程、特殊过程和关键过程说明;7.产品主要外购件和外协件清单;

8.近两年产品销售情况及用户反馈信息;9.使用说明书;

10.如同时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相同材料可只提交一份。

申请、获证组织的权利:

1.申请组织有权询问认证机构的资格、能力和有关认证的背景和索取有关材料;2.申请组织有权对CMD派出的审核组、审核计划提出意见; 3.申请组织有权对由于CMD过失造成的失密事件追究法律责任; 4.申请组织有权对审核员工工作能力和服务态度提出意见;

5.经评定批准获证的组织可获得CNAB认可的CMD产品认证证书,并在CMD注册和公告;

6.获证组织有权早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规定在认证产品上使用CMD标志及在广告、宣传资料中介绍所或证书及CMD标志。

申请、获证组织的义务:

1.申请组织需提交产品认证申请书、如实填写组织基本情况并提供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及本申请书要求提交的资料、

2.获证组织在持证期间每年最少接受一次认证后的产品监督检验和现场监督审查。

3.或正组织迁址及电话号码、传真号码、法人代表、最高管理者和管理者代表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CMD。获证组织质量手册改版后,应及时调换CMD存档的质量手册。

4.在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和关键工序变更,生产场地变迁时,获证组织应及时通报CMD,必要时接受CMD的监督检验和/或现场监督审查。5.获证组织在持证期间,产品和质量体系有重大变动、发生国家和地方抽查产品不合格及有重大顾客投诉时,应立即报告CMD。

6.获证组织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和欺诈消费者,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7.获证组织应按规定及时交纳认证、监督和产品检验等各项费用。8.遵守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则,并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岗位职责
《强制性产品认证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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