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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11 08:34:04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伤保险

工伤定性:怎样才算是工伤?

在工伤事故处理中,核心问题是“定性”问题,即劳动者受伤或患病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模棱两可,视是而非的工伤情形,有人说是工伤,有人说不是,那么到底该如何判定呢?如何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中的”三工“因素、几种属于/视同/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一起来探讨学习一下吧,请问:

1、你有没有遇到过一些模棱两可的工伤情形? A、有

B、没有

2、如果有,请具体举例说明(可举多个),并说出你的判定结论和依据。如果没有,也请分享你对工伤“定性”的看法和理解。

A、有

员工出现伤害或疾病是难以避免的,但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认定的范围,有时就存在一定争议,一是因为法律法规不可能将所有情况罗列得十分详细和具体,二是发生伤害或疾病的各种情况十分复杂或意想不到,三是各地方可能随时出台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的规定,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作中实际处理工伤事件的情况,结合相关规定,简要分享如下:

1、国家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对认定、视同、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三种情形分别在14条、15条、16条做了具体规定。

(1)应当认定的情形。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案例分享。

由于时间和篇幅限制,下面与大家分享一例我们曾经处理过的未被认定为工伤的伤害事件。

(1)事件经过

2012年10月的一个下午,员工A发现同事B有违章进行操作的行为,于是想制止,一边报告了车间领导,一边用语言制止B的违章作业,但B却不买A的帐,二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起来,B将A推倒在地,A头部撞在柱子上出血,送医院后缝合5针并住院7天,用去所有费用5000元,全部由A自行支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级,因为公司定性A、B二人为打架事故,第二天就将二人辞退,后因派出所介入,将B拘留5天并罚款500元。

(2)案件经过

住院期间,员工A认为自己制止违章操作,是维护公司利益,与B推搡,也是因工受到伤害,其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部门则认为A去制止B的违章操作不属于其工作职责,应当由车间领导出面制止,而A仍然坚持去制止,以至事态扩大,其伤害不是因工,所以认为不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范围。

于是其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诉讼,法院经过调查,认为A申请工伤的事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劳动部门的不予认定工伤认定书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员工A不服,上诉至中院,经过调查,中院认为,员工A发现B违章作业,虽不是职责范围,但已经向领导反映,是应当表扬的行为,但其仍然自行去制止,超出了职责范围,且

与B发生推搡致自己受伤,不能认定为是履行工伤职责而受的伤,因为A受伤与自己的工作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的条件,于2013年6月中院驳回A的上诉,维持原判。但法院建议A的医疗费用,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人道援助。

2013年7月,经公司HR部门协调,公司给予员工A人道援助3000元,至此圆满解决。 (3)案件点评

该案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现场、工作岗位,似乎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他人的伤害,满足了认定工伤“三工原则”,其实,前“二工”符合,而“第三工”存在问题:首先,员工A不是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其次,其受伤与工作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最后,其受伤不是工作的意外,是故意所为,非工伤案例,可另案处理。

3、经验看法。

如果因为有了《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情形的认定,就认为万事大吉、一切皆在我掌握,就可以对付单位发生的一切伤害事故,就可以处理和认定工伤与非工伤,那就是比较马虎的看法了,结合我们处理一些工伤事故的经验,现简单提醒以下几点: (1) 掌握立法精神。在工伤认定中,首先应掌握和理解《工伤条例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而不是看具体认定的情形和条款,这样才能正确把握和理解“三工原则 ”。 (2) 收集既有案例。多收集本地劳动部门、法院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判例,以此可以对本单位发生伤害或疾病时是否认定为工伤时,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讲解和说服,以免引起其他不必要的纠纷或时间、精力和浪费。 (3) 人性化的处理。员工受到伤害,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公司都应当适当人性化管理,可以不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比如开出受伤的员工等),即使公司没有责任,也应当给予受伤员工一定的安慰和援助,毕竟公司是一个大家庭,家人受到伤害,也是一家人的事啊,这样,可以让受伤员工及家属感激公司,如果能够继续工作,一定会更加勤备和努力,还可以让其他员工产生更强的归宿感,公司真是 “花小钱办大事、何乐而不为呀”。

总之,工伤定性并不是简单依葫芦画瓢的事情,而是需要学法懂法、积累经验、情理并用的较为复杂和耐心的工作,随着定性的开始,后续的申请、认定、鉴定、预防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都将验证这一事实,不信,大家问问身边处理过工伤事件的同事、劳动部门和法院。

关于符合工伤认定的具体条件,大家可以把2011年新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的第十四至十六条仔细研究一下。这里我重点列亲身经历的两个案例跟大家分享:

一、第十四条

(六)条文: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说明:冬季,员工尹某戴着头盔骑电瓶车下班途中,因为下班时间在5点半左右,天色灰暗,尹某沿靠公路右边行驶,突然撞上了一辆路边停靠的大卡车尾部,造成中度脑震荡,颅内伴有少量淤血的伤情。据后来调查发现,大卡车无违章停靠,不凑巧的是信号灯开了,但因故障没有闪亮,尹某戴着头盔,又因风沙较大用帽檐挡住了眼睛。

我先不说结果是怎么样的,大家猜猜呢?卡友们,你们怎么看? (调皮,提前看后面的...)

这是一个典型的交通事故但又非典型的工伤事故,是让人很模棱两可的,说员工尹某负主责吧,她又没有违章驾驶;说卡车司机有责任吧,又没有违章停靠。大家觉得咋办咧?是怪天时还是地利?还是怪车灯不力?本着“让员工流血了但不能再流泪”的宗旨,我们是主张员工少些伤痛,多些经济补偿;主张企业少承担点,社保多照顾点(大家都懂的哈哈);主张卡车司机方也能赔点(毕竟也有保险的),后来,交警那边也判定了,虽然卡车司机没有违章停车,但是“车灯不亮”这个客观理由并不能掩盖“过失伤人”的事实存在,于是乎卡车负全责、个人负次责,时间、下班的事实、路线也对、证人也有,现场也经过勘察,条件都具备了,工伤认定也顺利得以通过。

二、个人过失导致伤亡是否认定工伤?

我曾经看到过一个案例:“员工李某在工作时,因业务不精,安全意识淡薄,被人提醒过相关操作的方式不对,存在有安全隐患,但李某不听劝告,麻痹大意,在一次操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手指骨折。李某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单位安全部门认定:员工李某明知操作不当,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但屡教不改,这次事故属于个人违章操作,不应认定工伤,单位老板及其他领导也都表示“严重”同意,一致认为不应申报工伤认定,后来该员工一怒之下,自己跑劳动局去了„结果如何,大家估计也都猜到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只要是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均可认定为工伤”,所以工伤不考虑职工的过错问题,只要员工不存在“自杀自残”行为,均不影响工伤认定的合理条件。

估计有人偏激的会问:“这样都算工伤啊?那么假设这个人违章操作了,把别人弄伤了甚至是死亡,同时还伤了自己,难道还能报工伤吗?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有“故意犯罪的”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可见,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过失自伤或致人死亡甚至是过失犯罪的,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能认定工伤的。若有人还是不解的,对于员工的过失,违章行为可以进行另外的考核或者是其他形式的处罚(警告、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等),这个与工伤认定是两码事。 因为五金行业所以,分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及工作伤害四种。

1、产业伤害:

我司相关的工种对于50%有直接性的人身伤害,80%间接伤害。所以,凡我公司员工都有一块产业伤害资金。

2、职业伤害:

第1所说的50%直接伤害者为职业伤害,公司有10—20不等的补助金。

3、工业伤害:

这一般我司都以税务形式上交国家。

4、工作伤害:

为正常工作中,人身受到伤害引起。

二、根据劳动解析一下工作范围:

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 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案例说明

例1:员工甲上夜班,打开水从车间经过。因交接有问题,主管要求到车间核对工作事宜。交接后,返回宿舍提水时,不小心打翻了开水,把脚烫伤。事后,在行政的合理安排下,及时治疗好了员工甲的伤事。

事后,甲所花医药费用566.50元,休息七天时间。甲要求为工伤处理,主管同志申请。但经HR调查后为事后反宿舍洗澡时不小心受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确定为工伤。虽经总经理确保视为工伤处理。但依案例分析为“模棱两可”。

例2:主管乙因车间机台设备损坏,需一重要零件,下单给采购:要求立刻购买。因事发突然,采购人手无法立即外出采购。主管乙一气之下,自己外出采购。

外出时,因有事——求成过急。返回途中,不幸发生车祸,撞伤他人。花费一定的医疗费用与索赔。乙认为该事件,自己应该按外出工干,属工伤处理。HR分析:

1、乙视为工作认真,但意外是由自己造成的;

2、且采购没要求乙自行采购,视为个人行为;

3、外出采购时,因心有不满意且个人行为居多。虽总经理也视字这工作处理,但还是“模棱两可”!

例3:招聘专员丙,外出参加招聘会。因会场人员稀少,自行提前结束招聘工作。并私自公事私办与老乡外出相聚。返厂时,被摩托车撞上手臂骨折。提出因公受伤,要求报销。经HR调查清楚,给予直接不理。丙要上报劳动申述索赔。

推荐第2篇:工伤保险

题目:简要分析我国工伤保险制度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中的各类工作人员越来越多,因工作人员的伤亡问题不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由于目前对工伤认定问题仅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作为依据,而其规定较为原则、抽象,缺乏一定的操作性,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工伤认定司法审查的需要,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和法院对工伤案件的审理造成了混乱和不协调,也一定程度上阻却了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伤亡职工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实现伤亡职工的权利救济,本文试从当前工伤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入手,进行粗浅分析。 关键字:工伤 工伤保险 制度 措施

一、工伤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认定条件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即可享受工伤保险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保险

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四、我国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措施力度不够。

1、对用人单位不办社会保险缺乏硬性制裁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对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缺乏硬性制裁措施。对于拥有强大经济实力的用人单位而言,我国法律措施显然缺乏力度,不能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造成用人单位不能积极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这种现象在非公有制企业尤为突出。

2、对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缺乏刚性的惩罚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可见,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现实中,不能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的往往是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工伤待遇本来就只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所以,《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惩罚措施对其毫无意义,不能有效的制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违法行为。

(二)、缺乏配套规定,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形同虚设。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也需要为其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在实践中,由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没有制定相应的配套规定,雇工无法参加工伤保险,致使雇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成为虚空,无法实现。

(三)、程序繁琐,维权成本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各是2个月,劳动仲裁的期限是45天,一审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但要走完这些程序少则需要一年二个半月,多则要二年以上的时间。因为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于程序烦琐、时间过长,部分受伤害职工被拖得精疲力尽,甚至中途放弃。

(五)、超期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难以保障。

《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是30日,劳动者是一年。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在规定的期限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就会以超过受理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决定就无法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即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也会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得到保障。在实践中,对于没有取得工伤认定决定的,一些人民法院也会适用司法不干预行政的惯例,认为法院无权认定工伤,判决驳回工伤职工的诉讼请求。

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有机整体联动。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采取首长负责制,开展实质性工作。因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加强与税务、安监、城建、人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伤保险扩面牵头职能,加强督促指导和基本管理,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加大扩面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依法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参加或未按时缴费的企业不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局按照《安全生产证许可条例》依法从社保局为农民工强制办理工伤保险。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

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识,劳动保障部门不仅要开展上街咨询、散发宣传单的活动,还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工伤保险政策宣传,营造参加工伤保险利国利民的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高危行业和多发事故企业法人进行针对培训,提高安全生产主动性,做到预防为主。切实解决企业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特别是要宣传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比具有的优越性(工伤保险支付原则是上不封顶下不兜底,商业保险实行定额支付),增强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积极性。

(三)加强依法征缴,定期通报。

基金征缴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收支平衡、安全运转。劳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巴市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征缴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作。要充分利用稽查手段,对参保企业的职工人数和费率进行实地稽核,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对多次督促仍不参保的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定期通报,对责任人要依法进行惩治,绝不姑息,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和法律手段促其参保。

(四)加大执法力度,扩大影响。

要正确处理好地方经济发展和劳动用工管理的关系,在经济不发展、企业经营困难、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宣传学习不透彻、企业不懂法的情况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必须坚持宣传教育为主的原则,不断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经宣传教育,屡教不整改,不纠正的,必须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要加强劳动保障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全面提高队伍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服务水平,通过不断深入基层、深入企业耐心细致地开展工作,有计划、有目标、逐户帮助企业规范劳动用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管重罚,并且在新闻媒体曝光。

(五)转变作风,简化程序。

目前,我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多数是私营企业,如果还是拿着以前的老观念老传统去工作的话,势必将被形势淘汰。我们要转变工作作风,努力在工作思路上有所突破,要变“坐等上门”为“主动上门服务”。企业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后,在待遇支付环节上社保局要做到方便快捷。因此,最好和县财政局协调能拿出一部分预付费用长存社保局账户上,以备能够及时支付有关待遇。同时,牢固树立了为企业服务、为伤残职工服务的思想,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主动为企业和伤残职工排忧解难。

(六)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首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政府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本级已经开展),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使我县工伤保险基金积累水平能够提高,使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其次,在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行业,由于有《建筑法》在先,已强制建筑施工企业参加了商业保险,而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同样也具有强制条款,因此,要做好制度设计和政策衔接工作。

参考文献:

[1]吴海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文献宗本(J).现代经济,2008(3):91-95 [2]郑尚元.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4]吴丽萍.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缺失及完善.甘肃理论学刊.2009(4)

推荐第3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业务办事指南

一、工伤事故申报

参保单位应在发生工伤后,2个工作日内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进行申报备案(表格及详情见县人社网;咨询电话:84132

219、84180001)。

同时,参保单位应在发生工伤后,30天内到县人社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咨询电话:84180001,84512105)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填写《工伤认定延期申请报告书》,报县人社局医疗工伤保险科906室审批)。

用人单位1个月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到人社局社保大厅41号窗口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出院小结(记录)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用人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工伤

(六)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工伤须两人以上旁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须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八)其他人社部门规定的材料。

三、劳动能力鉴定

1.什么情况下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通俗的说,劳动能力鉴定就是对工伤发生后的残疾程度进行评定以确定劳动能力受到损害的程度,据此来确定应得的工伤待遇。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应在事故发生后6个月左右,不超过12个月。 2.劳动能力鉴定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一份; (3)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资料; (5)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四、工伤就医

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到医疗(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情况紧急的可就近抢救,待生命体征稳定后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

凡需要转院(统筹地区南通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须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审批表》,协议医疗机构的主诊医生提出转诊理由,填写病历摘要,科主任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报经办机构审批(社保大厅

37、38号窗口)。凡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工伤职工,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工伤职工接到工伤协议医院出院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拒绝

工伤

出院或无故拖延出院时间,否则自出院通知下达之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五、辅助器具配置

工伤职工因工伤致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用人单位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确认后需配置或需更换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审批表》,报县经办机构审核,市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或更换。未经审批程序,自行配置或更换的费用不予报销。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实行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管理制度,执行《南通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费用限额》规定,超出限额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担。

六、康复治疗

工伤职工康复诊疗,必须在市康复中心实行定点康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修订的《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和《南通市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通人社工[2011]6号)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一式三份.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县人社局、医保中心初审,再报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到指定的康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重点中1-6级伤残人员。

七、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事程序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范围及要求:

1、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以及经审批后转往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等。

2、单位在工伤职工取得工伤认定(鉴定)结论后,到医保中心工伤保险科申领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申领时单位经办人应将相关待遇所需材料一次性备齐。

工伤

要求:报账提供的发票、收据必须是:电脑机打票,姓名正确,章戳齐全;药店及手工发票一律不予报支。申领各项待遇应提供如下材料。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由个人或参保单位填写《如东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单位盖章。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门诊病历,门诊发票 4.住院收据(发票),出院小结 5.住院费用总清单 备注:

如是建筑项目参保职工还需附带工伤职工参保花名册并注明项目开工竣工日期。

如是交通事故引发工伤还需携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结果(公安交警部门或法院的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资料齐全的待遇审核2个星斯内完成。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领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由参保单位填写《如东县职工工伤待遇申请表》

(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领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基金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鉴定超过一年的需要重新鉴定。

工伤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如东县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申报表》一式四份(须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加指印确认);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5.社保中心确认的停保花名册;

6.退工通知单;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交工伤职工解除合同申请原件);

7.告知函;

8.单位发放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财务支付凭证(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及工伤职工本人签字加指印确认);

9.其他(如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等)。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所需带资料及要求:

1.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时,根据申请对象提交以下相关补充资料: 村委会和派出所提供证明: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的直系亲属及死者关系。

①未满18周岁的子女;

②年满60周岁男配偶或年满55周岁女配偶; ③年满60周岁父亲,年满55周岁母亲;

如工亡职工兄弟姐妹为两个或以上的,请在证明中说明兄弟姐妹人数情况

工伤

并在工伤待遇申请表中指定父母其中之一人为供养对象。

5.填写《如东县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六)涉及

推荐第4篇:工伤保险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护理费和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生活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保障人员生活护理的需要和因工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生活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下同)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下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凡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规定享受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生活护理费,以各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为基数计发。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办法

上述相关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6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0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上述两项所需经费,均按原渠道解决。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六日

推荐第5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讲座之八: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的基础知识:单位缴费个人不缴费,而且各行各业各个单位缴费比例不一样,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根据各单位性质核定不同的缴费费率。工伤保险重视工伤事故后补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后,无论改事故是由个人疏忽、违规操作造成还是单位安全规程疏漏造成,都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的缴费参险与减少,与养老等险种一起做,在此不再赘述。主要讲讲工伤后处理程序:

线索:劳动局保险科[认定---鉴定(定级)]--社保中心[-登记---待遇---报销]

1、工伤认定申请

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①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②填写《个人信息表》

③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④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⑤身份证复印件⑥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⑦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⑧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⑨工伤证明材料

⑩二寸照片1张

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⑿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QQ鱼注:工伤事故发生后,一般机构健全一些的单位会有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如安全科等)来负责处理。确定申报工伤的,应及时填写各种表格,报劳动局保险科审批。

以上11项材料或报表中第

6、

7、

8、9项为特定事件下才有的,一般可以不需要。第12项是工伤审批现在信息化,受伤经过简述需要录入系统,需要我们录入到电脑直接报盘,他们只需吭哧噻吭哧喂而已。注意:医院诊断证明非常重要,无论是在认定、鉴定、报销等等时候都有重要作用。

劳动局保险科经审核认定工伤后,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

2、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

在工伤认定后就会发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证。这时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后就报销工伤药费了。但是一般情况下我们会先做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确定后,再去社保中心做工伤职工登记,同时做工伤待遇核准。

每月1—10日报送材料,然后等候劳动局通知时间做鉴定:

①《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②《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③《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社保开具)

④工伤证(原件)

⑤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出具初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⑥填写完整、印章和签字齐全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QQ鱼注:《工伤保险足额缴费证明》由社保开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必须有本人或家属签字。劳动能力鉴定不一定做,如果他觉得够不上工伤等级,也可以不去做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规定伤残登记后,会发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在《工伤证》上加上伤残等级说明。

3、工伤社保登记和待遇核准

在劳动局保险科做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等级评定后,就可以到社保中心做工伤登记和待遇核准了。

工伤职工登记:

①工伤证(原件)

②《工伤认定申请表》

③《工伤认定结论表》

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⑤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加盖养老保险处章

⑥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

⑦《北京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工表一)

待遇核准:

①《北京市一至十级工伤职工待遇核准表》(工表九)(伤残定级的填报);或者《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工伤待遇核准表》(工表十)(因工死亡的填报)

②《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表》(工表二)、《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月报汇总表》(工表三)(一次性的当月填报一次;如有按月支付的则每月均需填报)

QQ鱼注:本人受伤或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是为了核准待遇的,因为核待遇时是按照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来计算的。

参统人员花名册(跨年度须带齐两年的)是以前的规定,现在都联网了估计也不要了,最近没有办新的工伤业务,不大清楚了。

工伤伤残等级共分十级,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就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24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75%-9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直到退休。

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16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按月支付伤残津贴(60%-70%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支付),直到退休;二是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月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社保支付);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见省市规定。

如果是因工死亡的,将享受待遇:丧葬补助金(6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比较复杂,此略,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8-60月上年月社平工资,社保支付)。

工伤待遇是工伤保险最核心的,经办者需吃透政策,跟职工本人讲清楚;对于经办所需材料,多与劳动局保险科和社保中心工伤支付窗口多联系,毕竟工伤发生的情况比较少,经办程序及材料多有变化,以其告知为准。

4、工伤报销

工伤认定发放工伤证后,并经过社保的工伤职工登记,就可以报销与工伤有关的药费了。符合其规定的全额报销。

①填写《北京市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审批表》,

②收据、处方、检查治疗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QQ鱼注:工伤报销审核比较严格,首先是工伤定点医院只能选择两家(总的可选择范围比较小,具体参加北京市工伤定点医院名录);其次是只能是因工伤发生的药费才能由社保支付,譬如平时的感冒,只能走基本医疗报销,职工本人在看病时,就应说明自己是工伤,医院对待工伤的治疗会有区别;再次是工伤用药也有药品目录范围,自费药不予报销。

这些在实际中一定要给工伤职工讲清楚政策,否则先看完病,药费发生后社保拒付之后再往回找就挺麻烦。

5、特殊事项之一:更改信息

工伤职工本人信息变更,填报:

《北京市职工工伤信息变更表》(工表一 —1)

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信息变更,填报:

《北京市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信息变更表》(工表一 —2)

6、特殊事项之二:待遇调整

根据情况,选择下面相关表格填报:

《北京市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待遇调整情况表》(工表十一)

《北京市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表》(工表十二)

《北京市工伤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调整情况汇总表》(工表十三)

QQ鱼注:伤残等级7-10级的,一般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登记、待遇核准、药费报销后就结束了;但是有按月支付的(1-4级)或者有供养亲属按月支付待遇(因工死亡的)的,就得注意了。不但每月要报工伤支付月报(工表二),而且北京市有调整时,他们还得单独做表。所幸的是这部分人毕竟是少数,经办过前面历次手续的,一般都会有较深刻的印象,到时候也能记住,呵呵。

7、特殊事项之三:陈旧性工伤

陈旧性工伤比较麻烦一点。一般的原则是陈旧性工伤待遇核准时不支付一次性待遇,但如能享受按月待遇的,可往后按月支付。

因为陈旧性工伤存在许多诸如材料不全、政策连续性等等方面问题,具体遇到问题时多于劳动局保险科沟通。

8、其他说明:

工伤事故后处理是一个政策性较强、手续比较烦琐的工作。但同时也是一个与职工利益非常相关的工作。相比较起来,工伤保险的缴费简直太简单了(个人不用缴费,所以大家也不关心),但是真正发生工伤事故后,很多问题就会接踵而至。

职业病的需要去指定的医院诊断鉴定。同时还有些相关法律规定。这方面的需注意。

事实上,人力资源部应该在事故刚发生的安全科处理阶段就介入(如根据工伤报销政策指导选择医院、用药等等)。并且,应及时的向基层领导、职工本人及家属讲明工伤政策和工伤待遇。

在QQ鱼两年多来的经办中,部分工伤处理是通过与区、市劳动局多次沟通后解决的,尤其是一些陈旧性的或特殊情形的。有几件都是跑了一年多才下来。

对单位来说,工伤保险是很有必要上的。因为以往没有工伤保险之前,工伤待遇很不明确,发生工伤后,职工直接找到单位,比较厉害的就得到赔偿多,一般忍气吞声的也就糊弄过去就算

推荐第6篇:工伤保险

建筑企业工伤保险

一、实施范围

市区统筹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及其农民工均列入参保范围;交通、水利、园林等其他各类工程施工单位及其农民工参照执行。

所称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6‰确定。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三、保险期限

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四、待遇标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包括:

1.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按工伤发生当年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支付期限最短为5年,最长为20年;护理费按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3.因工死亡的农民工: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经审核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批准时确定的标准,未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成年人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支付期限最长为20年。

上述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结付后,农民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待遇计算中涉及本人工资的,按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适用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登记缴费

1.新开工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应当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苏州市区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2.承包企业持社保经办机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缴费凭证》,到财务部门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3.缴纳金额到账后,工伤保险部门提供《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给承包企业。

六、待遇结付

1.建筑企业农民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提供经工程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方确认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因建筑工程需要临时增加或调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备案。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农民工经工伤认定,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建筑企业持《农民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与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原始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农民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一次性结付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凭证》。社保经办机构将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

险待遇拨付至建筑企业开户银行账号,由建筑企业发放给工伤农民工或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

七、注意事项

1.承包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天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花名册》;施工工程中农民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农民工增减名册。

2.建设单位凭《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合同工期内不能竣工的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竣工之日前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期限顺延手续;同时追加预算的,还应当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充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手续。

苏州市关于转发江苏省《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

条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函〔2011〕1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苏州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上下班交通事故类工伤认定原则

职工上下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提交《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进行补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划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可依法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原则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须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

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职工需提交生效的民事判

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终止裁定书。

三、工伤待遇支付口径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住院天数,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是指工伤职工经苏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苏州大市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情形(门诊治疗原则上应在统筹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因伤情特殊需要选择非普通交通方式的需报经办机构同意。所需交通费及途中所需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为

每人每天150元的标准。

(三)2011年1月的1日之后被认定为工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按职工死亡时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的标准

执行。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待遇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早于2004年1月1日的,用人单位应该从2004年1月1日起全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在2004年1月1日之后的,用人单位应该从登记注册之日起全员足

额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五)由于统计行政部门不再公布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省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文件精神,苏州市工伤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标准,按全市

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四、过去市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以后国家

和省、市政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新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推荐第7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定义:

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原因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物质补尝。

二、工伤认定的主体:(1)用人单位(事故发生一个月内提出);(2)职工本人或遗属(1年内);(3)工会组织。

三、工伤保险行政主体:劳动保障部门。

四、工伤认定的原则:

(1)工伤保险应以承担起社会责任作为工伤认定的出发点,只要没有证据否定其是工伤,在排除其他非工伤情况下应认定为工伤(排除自杀、他杀)。

(2)准确把握条例。规定把因“工作原因”作为认定工伤的核心。

(3)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主要考虑是否因工作原因,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把握时应严格掌握法律规定,在做出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时,应有充分证据。

五、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目的:是要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分担上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和行业实行差别负担,以保证该行业及企业工伤保险收支的平衡,;并适当促使其改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促进职业安全,降低工伤赔付成本。

六、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意义:实行差别费率机制,可以把工伤保险的互助互济原则和雇主责任制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结合起来,既保证了职工合法权益,又分散了企业风险。

七、目的和意义:利用经济手段,促使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强化工伤预防工作,降低企业伤亡事故率。

推荐第8篇: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注: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

作用

1、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实施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果。

2、实行工伤保险保障了工伤职工医疗以及其基本生活、伤残抚恤和遗属抚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职工和家属的后顾之忧、工伤补偿体现出国家和社会对职工的尊重,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3、建立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工伤保险与生产单位改善劳动条件、防病防伤、安全教育,医疗康复、社会服务等工作紧密相联。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的安全生产,防止或减少工伤、职业病,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4、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

适用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工伤的范围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的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推荐第9篇:工伤保险

因公死亡职工抚恤金: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以上人员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是,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推荐第10篇:工伤保险定点医院

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名单

市级医院:

1、市人民医院(桥东区红星街16号〈市政府西行300米路南〉);

2、市一院(桥东区顺德路376号);

3、市眼科医院(桥东区团结东大街48号)

4、市三院(桥西区钢铁北路108号);

5、省民政总医院(桥西区泉南西大街293号);

6、矿务局医院(桥西区八一路93号);

7、医专附属医院(钢铁北路618号)

8、冶金医院(桥西区五中街59号〈五中附近〉);

9、邢钢医院(桥西区建设大街与育才路交叉口)。县级医院:

1、邢台县医院(桥东邢州北路669号);

2、邢台县三院(桥西区守敬大道与兴达路交界处路北偏东);

3、邢台县中医院(邢台县南石门镇);

4、邢台县第四医院(邢台县路罗镇)。

第11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5年度,工伤保险所在我局领导班子的领导下,在市社保局的指导下,经过全所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全面完成了本年度的各项任务指标。

2015年度,我县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5023人,全年完成扩面人数1234人,征缴工伤保险基金1516万元。征缴与扩面分别完成县政府下达任务的102.4%和123.4%;完成市局下达任务的141%和135.9%。本年度共为121名工伤(亡)职工支付待遇1132.8万元。

一年来,我们除完成日常工作外,主要从基金征缴、参保扩面以及检查稽核上下功夫,做到基金收缴不留死角,应收尽收;用人单位的职工应保尽保;支付认真审核,应付尽付。具体做法如下:

一、基金收缴、参保扩面工作稳步推进

1、强化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参保扩面保持稳定增长。

充分利用典型工伤事故,多渠道、多途径宣传工伤保险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参保。今年4月我们会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到献王集团等单位宣传社会保险政策、讲解社会保险知识,取得了明显的效果。目前,工伤保险的认知度正在逐步提高。许多企业单位已经办理或计划办理参保手续。

2、加大缴费稽核力度,切实做到应缴尽缴。

对每个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都仔细审核,通过询问了解、查看工资表等方式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杜绝少报基数,漏缴基金的情况出现。5月**日,市社保局稽核科几位领导到我处检查、指导社保稽核工作。按照市局领导的要求,从六月份开始,我们对金昊公司等十几个单位进行了现场稽核。

二、事故调查、待遇审核工作从严从细,防止基金流失

由于工作人员少,不能每起工伤事故都做到现场调查。针对这种情况,在接到工伤报案时,我们认真询问事故发生过程,详实记录。对于显著轻微的事故,由用人单位报送考勤表等相关材料;对于重大或存在疑问的工伤事故,坚持做到现场调查,通过对当事人或目击者询问,拍照,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样,在节约人员成本,提高事故调查效率的同时,保证了每起工伤事故的处置都实事求是,为确保基金的安全做好了基础工作。本年度,我们对舒美公司、县医院、东村砖厂、十五级砖厂等几十个工伤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

三、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日常业务

加强业务学习,掌握不准的业务及时向市局有关领导请教,保证办理的每笔业务都经得住推敲。

搞好业务档案整理。今年上半年,我们将**年度的业务资料整理归档,随时准备迎接上级检查。工作需要时,可以随时查阅相关资料。为日常工作提供了极大便利。

第12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1年度工作总结

工伤保险缴纳情况概述:

2011年,我公司在八冶建设集团公司各项目部的支持与配合下,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较2010年度有了很大改观,且出险后赔偿及时,为出险单位也提供了很大便利。现就2011年度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做以下总结:

一:八冶建设集团公司下属参保单位有:矿山公司金川项目部全员参保、矿山公司肃北项目部全员参保、兰州分公司新疆项目部全员参保、兰州分公司舟曲项目部全员参保、八冶二建二一二工程处下属的汽车站项目部、27区住宅小区全员参保,其他各项目部均未参保。在2011年五月份,劳动局社保部门和我公司共同进行过一次参保情况检查,社保部门对我单位提出了重要的意见与建议,在我公司努力整顿下,下半年参保情况有了较大改善。从2010年底的参保的281人,增加至2011年底 1318人。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2011年合同签订12737余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最多时只有1318人,只达到了合同签订总数量的10.3%,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要求相差较远,当然,根据八冶建设集团公司人员分散及流动量大的实际情况,100%参加工伤保险我们可能很难做到,所以需要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以后的工作中互相配合,互相监督。

三: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参保劳务工人工伤和工亡的赔付做了一定调整。只要参加工伤保险,出现工伤事故后,90%以上的赔付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工单位只需支付不到10%的费用。特别是重残人员,将会完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用工企业承担了很大风险,更减轻了用工企业的负担。

四:从2011年参加工伤保险及出险后赔偿情况来看,凡是参加工伤保险的各项目部,每月都能灵活增减参保人员,而且一旦出险,只要符合赔付要求,都能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赔付,用工企业风险得以降低。我公司根据集团公司建筑行业季节性强,短期用工较多,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按月缴纳工伤保险,随时增、减投保人员,降低企业的参保费用,为集团公司降低劳务成本。

五:参加工伤保险存在的缺点:

(1)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是实名制,我单位使用的劳务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村,不带或不出示身份证明的占40%左右,给参加工伤保险带来很大的困难。(2)施工企业流动性大,合同签订不及时,不能及时报送参保人员名单,漏签和漏报现象严重。(3)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较少,统计和管理劳务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需要的工作量比较大,需要的人力比较多。(4)集团公司很大一部分施工点比较偏远,大部分施工单位通讯和网络跟不上,劳务人员不能及时参加工伤保险。 我公司以工伤保险作为主险,商业保险作为补充险,工伤保险虽是实名制,但是灵活性大,对于短期工程的劳务工人非常合适,而且缴纳基数低,保障比较大。 因此,要加大对工伤保险的投保力度,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安全风险成本。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再接再厉,在集团公司的大力支持下,继续优化管理机制,调整工作思路,全力做好劳务派遣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13篇: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 伤 保 险 管 理 制 度

2009年1月日

1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 伤情程度 医疗期间 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 工资及待遇

轻伤 一般为皮外伤 7天以内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

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

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

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 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

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

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 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九、附则:

1、本办法由办公室人力资源组负责执行。

2、对本办法有疑问者,由办公室人力资源组负责解释。

3、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者,由总裁指定专人修改之。

本办法呈总裁核准后实施

第14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篇一:工伤保险个人工作总结

一、目标完成情况

1、确保了全旗4553名离退休人员、689名遗属人员和7188名享受待遇农牧民的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截止年末共发放养老金8099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金支出6599万元、农保养老金支出150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

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4874人,其中在职职工20321人,离退休人员4553人,比去年净增17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700人任务的101%。

3、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5227人,比去年净增1120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1100人任务的102%。其中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1363人,比去年净增705人,完成市级下达700人任务的101%。

4、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8175人(其中高危行业有40个单位3984人参保),比去年净增2175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2000人任务的109%。

5、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5120人,比去年净增416人,完成市级下达全年320人任务的130%。

6、农保新增14691人,达到43016人,完成旗政府下达任务的293%。

7、社会保险费收缴17872万元,其中职工养老保险收缴8319万元、农村养老保险收缴6100万元、职工医疗保险收缴2827万元,工伤保险收缴603万元,生育保险收缴23万元。共支出11386万元,其中城保支出9886万元,农保支出1500万元。社保基金累计积累2.9亿元,其中城保积累7694万元,农保积累2.1亿元。

8、全旗已有15248名城镇居民参加了居民医疗保险,其中成人2882人、学生12366人,收缴医保基金35万元,共为9名住院患者支付医药费1.1万元。

二、工作措施和效果

(一)狠抓扩面收缴工作

扩面收缴是社保工作的生命线,为此我们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做好扩面续保工作,做到应扩尽扩、应收尽收、颗粒归仓。首先,建立扩面征缴责任制,层层分解指标,人人落实任务,全局上下从股到所到中心,人人都有扩面任务,并做到奖罚分明,有效地调动了职工的扩面续保积极性,形成了一种“链条”式的扩面征缴工作局面。其次,通过收取利息的形式促进扩面续保,对不能按时缴费的中断人员,在补齐原来欠费的同时,收取利息,时间长不缴费,利息就越多,再加上新软件的使用,利息将利滚利,更加增多。对此,我们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了这方面的宣传,从而使大部分断保人员补齐了欠费。再次,建立专职的基金征缴大队,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收缴催缴工作,确保各项基金及时足额到位。另外,采取灵活措施,根据任务进度,施以阶段性目标,严格处罚,促进工作。

通过以上措施,今年又有8个新成立的单位142人纳入参保范围,个体户参保1432人,断保职工续保率达到97%以上。共收缴社保基金17872万元,共支出社保基金11386万元(其中城保支出9886万元,农保支出150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100%。由于我旗社会保险工作思路超前、发展迅速、体系健全、成果显著,在自治区、国家影响很大,年初我旗被自治区确定为中瑞合作项目社会保障子项目示范旗,8月1日,自治区、市两级项目组领导来我旗检查项目区工作,对我旗项目区工作开展情况非常满意,尤其是对我旗社保工作在体系建设、模式构建、制度创新、难点突破等方面给予了高度评价。4月份我旗又被列入全国农村牧区养老保险重点县。8月21日,国家社保中心主任孟昭喜、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冀秉峰一行来我旗视察社会保险工作,对我旗的社会保险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二)加强社会保险稽核

为了堵塞基金跑冒滴漏,今年我们在做好对重点对象日常探望监控工作的同时,6月份开始进行了一年一度的集中生存认证工作,利用指纹验证系统,对离退休人员、工伤残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革命军人、遗属人员共5552人进行了认证,认证率达100%,重点对象平时探望率达100%,共查出132人死亡,未发生冒领现象。10月份开始,利用三个月的时间对所有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进行了实地稽核,稽核率达100%。为了有效堵塞诈骗医药费现象,我们加强了对医疗、工伤医药费的稽查力度,严格住院登记审批,建立查房制度,做到逢住必查,逢住必回查,并严格审核报销程序,从而使诈骗医药费现象无空可钻。由于管理监控措施得力,无一例诈骗保现象发生。

(三)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今年我们在不断提高3个中心和14个社保所的管理服务水平,在元旦等重大节日继续组织包括享受农保待遇农牧民在内的所有离退休人员开展各种赛事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外,加强了对参保对象的服务,为了让参保者能够方便快捷地了解社保政策,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为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局建立了服务网站,设立了政策法规、办事指南、政策解答、视频新闻等栏目,公开了各股室职能职责、工作流程和电话,并在本局服务网站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缴费信息查询系统,凡参保者打开敖汉旗社会保险局服务网站,进入个人帐户查询系统,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或养老保险个人编号就可查询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缴费和记帐情况。实现了个人帐户管理工作透明化、公开化。

(四)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开展工作

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3月份社保局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应参保人数进行了摸底调查。6月份做好了启动的全面准备工作,专门成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股,配备了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设备,实现办公管理手段现代化、信息网络化。按照《赤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我旗的实际,制定出台了《敖汉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做好与财政、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8月份,正式步入开展阶段,对居民医保政策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采取散发传单、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今年全旗已有15248人(其中成人2882人、学生12366人)参保登记缴费。2008年收缴医保基金35万元,共为9名居民支付医药费1.1万元。

(五)严格抓好社保基金管理工作

为确保我旗社保基金安全完整、合理使用和有效运转。严格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结合劳动保障部、自治区、赤峰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我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规范了各股室职能职责,细化了各股室工作流程,并建立了检查监督制度,从而使社会保险从参保、登记、缴费、建帐、运营、管理等整个收支运转全过程都建立在全面监控之中,实行双人双控,严格内部审计对帐制度,4月份我们对全旗各发放点的发放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排查清理,对一年以上积压的养老金全部清回入户,有效杜绝了发放点挤占挪用发放基金的现象。未出现一例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现象。由于我旗社保基金管理到位,措施得力,效果明显,3月20日,市审计局局长徐连生在全市审计工作会议上,对敖汉社保基金管理使用给予了充分肯定。

(六)认真做好个人帐户管理自查工作

为了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养老保险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赤峰市的要求,对我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全面梳理分析了个人账户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纠正,夯实了管理基础,提高了个人帐户管理质量。为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我旗社保局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数据信息工作小组和文字材料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清查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并确定5月15日——6月10日为自查阶段,6月10日——6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同时搞好政策培训,使业务人员切实学深吃透,保证工作有序开展。通过整改,更新使用了新的软件,个人信息完整率提高了15%,准确率提高了8%,记帐率提高了10%,及时率提高了12%。消除了重复建户和人户分离等现象。解决了记帐不及时、人员转移变更不及时、对账方式单

一、账户信息不全等问题。

(七)建立了乡镇社保所与局机关联网办公

8月份,政府投入40多万元资金优化了社保局办公管理软件,集中采购了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建立了乡镇社保所与局机关联网办公,参保登记、收缴保费、生存认证等工作手续可就地办理,各项数据利用网络传输,实现了办公管理手段现代化、科学化、网络化,简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开展难。由于有关部门配合不力,参保登记不及时,导致居民医保开展难度加大。

2、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扩面难问题。按照自治区内政发(2008)221号文件要求,将所有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但由于政府的特殊政策,导致招商引资企业不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大部分招商引资企业仍游离于社会保险之外,损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影响了扩面收缴任务的完成。

四、2009年工作思路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国家试点为动力,以中瑞合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一个符合旗情、统筹城乡、五险合一的社会保险体系。

1、继续加大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的扩面续保收缴工作力度,以责任制为平台,多渠道筹措社会保险资金,规范征收流程,强化征收管理措施,严格征收奖惩机制,做到应扩尽扩、应收尽收,实现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各增1000人,农保新增5000人的目标,收缴工作实现收支平衡,并略有节余。

2、加强基金监管。一是强化稽核审计和基金监察的监管力度,严格工作流程,严格监督检查对账制度,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二是在做好城保享受待遇人员的认证工作的同时,强力抓好对农保享受待遇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就像抓计划生育对象一样,做到不漏一村、不丢一人,实现认证率100%的目标,杜绝养老金冒领现象。

3、深入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将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权益,实现其病有所医,彻底解决其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4、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一是积极探索建立老年公寓的养老方式,顺应社会养老的趋势,为老年人建立集生活、餐饮、医疗、娱乐、学习于一体的“一条龙”服务家园。二是继续组织包括享受农保待遇农牧民的所有离退休人员的大型文体比赛活动,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 篇二:工伤保险工作经验汇报材料 今年,我局在省厅和**市下,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加大工伤保险的征管,了较快发展。是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颁布实施,抢抓机遇,了工伤保险在小矿山企业的工作。今年我市新增参保企业141家,新增参保3545人,工伤保险基金净增390万元,覆盖了国有集体企业、高危行业、小矿山企业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年平均征缴率今年,我局在省厅和**市下,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弱势群体的权益,加大工伤保险的征管,了较快发展。是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颁布实施,抢抓机遇,了工伤保险在小矿山企业的工作。今年我市新增参保企业141家,新增参保3545人,工伤保险基金净增390万元,覆盖了国有集体企业、高危行业、小矿山企业的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年平均征缴率95%,基金结余400余万元,保障了全市工伤工亡职工家属待遇的发放,了社会的稳定。下面,将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强力宣传,营造声势,为工伤保险

我市属典型的资源型城市。全市有矿山企业353个,铁矿254个,煤矿99个,从事矿山企业生产人员2.1万人,从事产业及产业人员1万余人。近年来,小矿山企业工伤工亡事故增多,从事矿山生产的农民工在因工致伤致残后,生活上和精神上经受了难以想像的。有些业主想方设法逃避赔偿责任,侵害职工正当利益的严重,工伤纠纷案件居高不下。为此,安全生产,从稳定的劳动关系入手,把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密切与关系的来抓,把那些最迫切需要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为这项工作,加大宣传,在新闻媒体刊登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发放宣传单、刊登工伤保险专版专刊,电视宣传等,了宣传效应。另一,有些业主现在矿山企业日子不好过,安全生产要求,每年停工停产长,又不给更多的优惠政策,错误地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加重企业的负担,有无工伤、工亡事故都要交钱,不划算的思想。 上门去做矿主的工作,从工伤无过错赔付到劳动能力鉴定,使业主真正认识到了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使职工了工伤保险的“保护伞”作用。还帮助企业算大账和长远账,用贴切典型的事例教育,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有些企业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不愿意参加工伤保险,解释工作,使业主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界限。措施了矿山企业的参保性和性。

二、,,齐心协力促参保

年初,武安市政府将工伤保险扩面列入实施“民心工程”的位置。市委常委会、市长办公会全市安全生产,把小煤、铁矿参加工伤保险列入日程,人劳局、安监局、冶金局、煤炭局等直接,职责,合力,工伤保险。我局了企业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申报工伤待遇的流程,安全、冶金、煤炭对即将复工生产的小矿山企业的参保工作督促检查。规定小铁矿、小煤矿等高危行业在安全检查和复工生产时,向主管提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凡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小矿山企业,安全、冶金、煤炭不予批准复工和生产,将参加工伤保险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恢复生产的必要条件。这项措施,了小矿山企业的参保。

三、依据政策,因地制宜,保障参保职工待遇

小矿山工伤保险在我市尚属首次运行,在全国也经验可循,边摸索边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我市依据《**市小矿山企业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办法(试行)》的意见,了工伤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账,封闭运行。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费率,并小矿山安全风险较高的情况,对工伤事故率高低浮动费率。雇主缴纳的原则,小煤矿从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缴费;小铁矿暂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缴费;采石场暂按每人每月40元缴费。参加小矿山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后,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领取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按职工本人工资:配偶每月40%,其它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为30%,抚恤金总额不超过职工生前的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48至60个月**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自愿一次性结清的,不同标准最高支付不超过10万元。对因工致残的可选择一次性结清待遇的,一级10万元、二级9万元、三级8万元、四级7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结清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不愿一次结清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仍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了高危行业职工的权益。

四、慎重运作,规范管理,基金安全运营

规范管理,我市“实名制”制度。在办理过程中,每名参保人员向经办机构近期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经办机构逐人档案,便于查对。还将企业缴费高低与其工伤事故状况起来,对安全生产企业的评定工作,把缴费与安全生产起来,对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的企业,缴费标准;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加大处罚,直至停产整顿,以工伤保险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伤事故的,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在事故,要求企业工伤工亡事故后在24小时内报劳动保险行政。接到报案后,工伤经办,保险行政事故调查,勘查现场,确认工伤。今年来,现场勘查40多次,了非工伤申报10多起。还了监督机制。工伤报案后,组织由两个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认定,了工伤认定的性,了非工伤原因基金支出的风险。在工伤基金的管理上,严把基金支付关。工伤职工治疗是“实报实销”,工伤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钱不花白不花”,产生了小病大治,轻伤住院等,还人借工伤治疗为由,购买药品“搭车报销”。情况,审核,对每报销凭据,按工伤药品目录审核,对每起工伤事故都了档案,规范了工伤事故支付待遇程序。在审批工伤事故赔偿待遇,了经办人审核,保障中心主任复核,主管局长审批等多项监督制度,了基金安全运营。

五、预防为主,事故,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

为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着手科学的预防机构,长效运行机制。设立工伤预防机构。在工伤保险科设立了工伤预防机构,组成人员由熟悉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安监人员、矿业专家和工伤保险员参加矿山企业的安全预防工作。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适时工伤预防安全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培训,对事故分析和,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制定事故预防的规章制度。要求参保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工伤预防制定的措施,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标准和措施,从事高危行业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和规定,并把制度悬挂在矿山企业处。工伤保险奖励制度。奖励定额缴纳了工伤保险基金,又重大伤亡事故的小铁矿和小煤矿。奖励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和个人,预防事故、鞭策后进、鼓励先进的。四是工伤康复工作。成立工伤康复机构,在城区指定了4家医院工伤职工的定点医疗机构,并设立药品使用目录,对工伤职工康复性治疗费用支付详细的规定,在基金安全的,委托医疗机构康复服务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生存质量,帮助重新回归社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

我市的工伤保险工作了成绩,但面临的任务依然艰巨,还需加度,把工作做深、做细。将让更多人参加社会保险,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不动摇,把弱势群体利益心上,抓在手上,努力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 篇三:2009年工伤保险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打算 今年的工伤、生育保险工作,在局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齐心协力下结合目标任务,做了如下工作: 一是:利用宣传月和今年春秋季人才洽谈会两次活动中进行宣传,散发工伤保险宣传手册和传单,同时还到企事业等单位宣传动员其参保缴费。但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县各行各业受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特别是铁矿行业无一矿区来参保,这对扩面征缴带来非常大的难度。1—6月份征缴工伤费87万元,其中08年旧欠30万元,支付工伤费110万元;1—6月份征缴生育费8万元,为1名生育职工拨付生育保险金300元,从以上征缴情况看离全年的任务非常艰巨。

二是:认真落实政策:根据赣劳实社医(2008)37号文件精神我对伤残、病退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进行了调整,准确无误发放到位。在完成自身职责内工作的同时,还做好了机关效能建设等中心工作和其它工作。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打算:一是:今年经融危机还在曼延,企业更是能拖就拖,只选择了少数危险系数较大的参保,没有做到应保尽保。甚至不参保一些事业单位领导认识上的狭益,消极对待,给我们扩面工作设置了阻力和困难。二是:工伤保险基金仍然不俱备抗风险能力,形势十分严峻。由于参保职工安全意识差,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到09年6月止还差190万未拔付,这么大的亏空对工伤保险工作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面对这些问题下半年要集全局干部职工之力迎难而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沟通,扎实有效的动员其参保缴费。 篇四:2011年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市工伤保险工作坚持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中心,不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努力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基金安全管理、切实提高保障水平上狠下功夫,在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不懈努力下,实现了工伤保险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充分发挥了“全国工伤保险重点联系城市”的作用。今年1-12月,全市新增参保人数6.3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21%;征缴工伤保险基金8218万元,完成年度任务的182%;支出工伤保险基金7422万元,基金滚存结余8343万元。

一、征缴扩面成效显著

今年来,我们采取了四项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目标,并将征缴扩面任务分配到各县市区;二是突出扩面重点,加强农民工参保扩面工作。重点加强了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农民工参保工作。目前,全市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13.2万人;三是扩大覆盖范围,推进机关公务员参保。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动机关、社会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伤保险制度,已将4万多名公务员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进一步完善了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四是适应企业特点,实施多样化征缴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矿山企业按吨煤(矿)产量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参保单位提供了更科学合理的参保服务。

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有4133家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7.6万人。

二、老工伤统筹稳步推进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1)10号、省政府湘政发(2011)16号文件精神,今年来,我们采取切实措施加大了老工伤统筹管理工作力度:一是召开会议,落实任务。今年4月,我们组织召开了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专题会议,明确老工伤人员纳入范围,下达了全年纳入工作任务;二是落实资金,确保待遇。按照财政专项资金、劳动专项管理、资金专项监督的原则,拟定了老工伤资金的筹资渠道与管理办法。今年7月,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老工伤筹资渠道。今年来,市县两级财政累计筹集企业老工伤专项资金2800万元;三是全面调查,摸清底子。在2010年人社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今年又对老工伤人员的相关信息、原始资料进行再次清理。通过核实原始病历、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退休审批表等方式严格开展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资格审核工作;四是多方测算,明确趸缴标准。根据原省劳动保障厅相关规定,经过多次测算,对全市用人单位老工伤预留工伤保险费用标准及基金补助比例进行了整体调整,确定了三种费用趸缴方式,12月,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下发了《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常政发〔2011〕24号),对上述趸缴方式及统筹范围、统筹目标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目前,全市“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人数达到3.5万人,累计给付工伤保险待遇2061万元。2011年3月,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印发了我市老工伤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第15篇: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5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完整版)

用人单位依法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因工受伤后,可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工伤等级不同,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也有所差异。那么2015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本文将为您提供最新的2015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15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发放)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5-10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4、停工留薪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5、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6、评残后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7、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8、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9、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0、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1、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12、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归纳汇总。

第16篇:工伤保险红头文件

安全发〔2012〕10号 ★

关于发放《员工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的

通知

各部门:

安全处近期将《员工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制定完成,现将该制度发往蓝玻公司的各个相关职能部门,请注意签收。

江苏蓝色玻璃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处

2012年1月25日

第17篇: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2012年工伤保险工作总结

各位领导、同事们:

一年来,在局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机关全体同志的帮助、支持下,工伤保险以建立和谐社保为目标,开拓进取,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积极维护参保人员合法利益,加快落实工伤职工待遇。坚持以促征缴,严管理,优服务,奋力拼搏的规范严格要求,圆满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任务完成情况

截至11月底,工伤保险覆盖133家2609名参保职工,其中农民工1149人,行政事业单位参保职工1430人,征收工伤保险基金166万元,完成全年任务75万元的221.3%。一年来待遇审核共60余人次,为32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190万元,其中为2名农民工工亡职工遗属支付各项费用142.5万元,为23名农民工支付工伤保险医疗待遇37万元,为4名伤残职工支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6.5万元,为5名工亡职工遗属支付定期抚恤金4万元,其中最大支付额为82万元。

二、工作亮点

1、征缴扩面工作稳步推进。今年来,主要采取了三项

措施强化征缴扩面工作。一是明确工作扩面目标。针对我县实际,把矿山企业继续作为工伤保险扩面的对象。3月份,利用我县矿山企业开工之际,加强矿山企业用工摸底,促进了矿山用工企业自觉缴费参保的力度。二是限定矿山企业参保基数,将矿山最低缴费基数定为3000元,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确保了工伤保险基金基金收入的顺利完成。三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参保工作。7月份以来,局领导积极协调、汇报,顺利完成了对全县93个行政事业单位的1430名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纳入了工伤保险,提高了工伤保险扩面的人数,增加工伤保险收入28万元。

2、待遇支付情况逐步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严格按照《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补充办法》及《酒泉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待遇审核关,并经主管领导确认交财务复核后再支付其待遇。并将工伤待遇资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由单位转付工伤职工本人,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纷争。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工伤保险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指标任务,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基金收支不平衡。截止11月份基金收入166万元,支出190万元。

二是业务工作不规范。虽然积极学习业务知识,但终究

是闭门造车,没有一个明确的模式。

四、今后的工作目标及打算

针对今年工作中的不足,结合今后的工作任务:

1、继续加强矿山高危行业工伤保险的扩面,合理提高工伤保险参保最低缴费基数,加强《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的宣传,各方联动减少矿山安全事故的发生。

2、建议局领导安排业务人员到上级业务部门培训,逐步规范业务程序及流程,建立健全业务岗位交流制度。

3、继续一如既往的配合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18篇:工伤保险学习材料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答: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由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规定。

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

1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是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单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十

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发生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安监科和劳资科。

十三、终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有几种?

答: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有以下六类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被判刑收监的。

十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014年全省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推荐用语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2.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3.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 4.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 5.工伤保险为职工支起劳动安全网 6.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7.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享受工伤保险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8.关注职业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9.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 10.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1.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12.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19篇: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 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 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各一份(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否则不予办理)。特别情况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人力资源部审查,总监批准,否则不准上报。

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监督部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监督部、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签字、安全监督部经理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 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 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 全检查员各500元。

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监部门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 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 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 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 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

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 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

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

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 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 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 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部位必须有足够证据,并履行调查取证等手 续,有事故追查分析记录、有调查报告、有经过医院科学仪器诊断部位完整的记录。然后交安全监督部讨论、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 精神异常者、有脑外伤引起精神障碍者需住院,必须有市级以上的医院颅脑损伤完整病志复印件、负伤的原始材料、社会调查材料、直系亲属有无精神病史证明材料,需住院治疗者必须有人力资源部出据的脑外伤工伤证明,需经公司指定到省级一医院鉴定后,方可住院治疗,鉴定与工伤无关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费用自费。

发生事故安全监督部有关人员和安全监督部经理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监督部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发生轻、微伤事故由安全监督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织事故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必须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查不清不放过,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防范同类事故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 调查工伤事故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经济损失;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必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 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写明事故经过、原因、教 训、处理意见、今后措施,由安全监督部经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安全监督部、工会讨论后,作出处理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妨 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必须按事故调查组、安全监督部的处理意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积极组织处理整改。凡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导致 事故重复发生的,从重追究单位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凡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指使他人提供假证、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从重处理。

对部门、项目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结工伤的,公司概不负责,发生上访的给予发生事故的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给予从重处理。 从2011年1月1日起,凡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工伤事故直接责任者,取消受处分期间各种奖励。工伤休息期间取消岗位工资、安全效益工资。依法保护员工举报和控告工伤违纪行为,并对其举报和控告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凡工伤管理负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下 岗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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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

1、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职工可享受的待遇

工伤保险的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或工伤治疗期待遇、因工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参保单位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缴费的次月起,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工伤保险待遇由参保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药费、伤残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其中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等不属于工伤医疗待遇范围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支付。

3、职工治疗工伤,如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在伤情稳定后应转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 受伤职工认定工伤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待认定工伤后,医疗费用中符合工伤保险医疗支付项目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按规定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4、安装配臵辅助器具有关的规定

工伤职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或确认,且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配臵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暂停工作接受治疗,领取工伤津贴的时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相关联,但不等同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后,工伤职工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享受伤残抚恤待遇和是否要回到工作岗位工作。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满后需要治疗的,仍可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接受治疗。

6、停工留薪期的确定

2 停工留薪期按照伤情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7、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规定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按照确定需要生活护理费时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执行。

8、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9、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并经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支付30个月,六级支付25个月。如果一直保留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

1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如果一直保留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

11、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办理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应当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12、因工死亡职工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09年为17175元、2010年为19109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3、本人工资的确定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本人工资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计算标准。

14、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时的处理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5、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16、职工再次发生工伤达到享受伤残津贴的处理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7、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享受待遇的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在得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后,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应当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此条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已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

18、职工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的处理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20、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工伤保险的处理

7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21、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责任由谁承担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22、中断缴费后,参保人员工伤待遇的处理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从足额补缴欠费的次日起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累计达3个月的,工伤保险基金停止支付该单位所有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3、职工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

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赔偿)的,在2009年7月31日前原则上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工伤保险支付待遇的顺序处理。民事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相当于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补偿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不重复支付相应待遇。民事赔偿支付的上述待遇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浙政发[2003]52号)。

8 2009年7月31日以后,工伤职工发生的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因劳动关系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待遇支付办法:

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两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三项费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费用时,在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杭政函[2009]272号)

24、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处理

由该单位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工伤保险 岗位职责
《工伤保险 岗位职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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