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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学习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5: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制度?

答:工伤保险制度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由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视同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申请表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的基本情况。

(2)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规定。

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七、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

1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是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单位,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十、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十

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3年4月27日以国务院375号令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十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发生事故,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上报安监科和劳资科。

十三、终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有几种?

答: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有以下六类情形: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被判刑收监的。

十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2014年全省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推荐用语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权益

2.贯彻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 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3.参加工伤保险化解工伤风险 4.工伤事故不幸工伤保险有情 5.工伤保险为职工支起劳动安全网 6.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7.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享受工伤保险是职工的基本权利

8.关注职业病——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9.预防职业病从我做起 10.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1.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

12.保护劳动者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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