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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岗位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4-20 08:10:27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养老机构

32634233 养老院、福利院常见消防问题及处理对策

临猗县公安消防大队

当前,人口老龄化的加速发展势必引起养老机构的需求大大增加,与此同时,这些养老机构又存在着诸多消防隐患,如建筑防火、灭火条件差,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老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弱等,一旦发生火灾易造成老年人伤亡。为此,需采取必要措施,制定专门针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的对策,以创建和谐生活环境,让老年人能够在养老机构中颐养天年。

一、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现状

养老机构大致可以分为靠政府资源经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公办民营养老机构与完全靠自身力量经办的民办养老机构。不管是何种形式的养老机构,都存在着一些火灾隐患,只是隐患多少及严重程度的区别。

首先,先天火灾隐患多。除了少数公办的养老机构是特别选址规划建造的,大多数养老机构的使用房屋多半为后期改造的。这些房屋有新村里老式的居民房、限制的办公用房、厂房、仓库等,这些建筑原本并不是按照养老机构用房来规划设计的,自然存在着一些先天隐患,比如耐火等级低,缺少疏散通道、没有设计消防用水等。而这些问题有的后天很难改正。

其次,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养老服务机构是一个微利行业,但有些人却急功近利,把经济效益摆到首当其冲的位臵,忽视了安全效益。在他们看来养老机构没什么火灾隐患,总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火灾不会发生,只要配点灭火器应付应付检查就可以了。至于灭火器材怎么操作、遇到火灾怎么引导老人疏散就不清楚了。消防机构发现的一些问题,涉及到需要大改动的,往往因为资金的问题不愿意整改。对于他们来说,将投资放在改造消防方面无疑是打水漂。另外养老机构的护理人员专业技能水平不高,不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技能。为了节约成本护理人员的人手较少,尤其是晚上住宿的护理人员更少。一旦发生火灾,少数的护理人员根本来不及疏散几倍于他们人数的老人,有的甚至都不知道怎么疏散,自己的责任是什么。

再次,客观上说老年人比平常人更可能成为火灾的牺牲者。据不完全统计,养老机构的老人平均年龄在80岁左右,最大的还有百岁老人。大多数老年人虽生活能自理但应变能力变差,行动相对来说迟缓,因此他们既缺乏火灾防范能力,又缺乏火场逃生能力。尤其是体弱多病,甚至中风、瘫患、残疾等高龄老人,缺乏应有的自救和逃生本领,在大火面前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和有效逃生,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在火灾发生时,有的卧床不能行走;有的行动不方便,反应迟钝;有的面对烟雾不懂做必要的呼吸防护;有的因惊慌恐惧,甚至选择跳楼等自杀性逃生手段等等。

最后,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监管不力。消防部门在检查中往往围绕公共娱乐场所开展,对养老院的检查较少。而目前公安派出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的现象,大多消防民警都身兼多职,未能充分行使其消防监督职能,对本辖区内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较少,另一方面即使开展检查也因为自身消防业务水平有限,发现不了一些火灾隐患。民政局及社区及街道办事处人员对养老机构的检查侧重面不在消防,加之他们又缺少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使得消防安全检查作用不大。

二、养老机构的火灾特点

首先,火灾的发生有季节性特点,冬季较多。因为天气寒冷,养老机构的老年人为了取暖室内用火用电量较多,取暖用的设备多是电热毯、电暖气和电炉、电热油汀等,这些使用不当都极易造成火灾。

其次,火灾发生的原因集中在用火用电不慎、卧床吸烟。据火灾数据分析老年人的火灾死亡原因多数可归类为这两种。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因为是群居,火灾容易被发现,发生这种火灾后,如发现及时可以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一旦火灾蔓延开,也因为是群居,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另外,养老院本身的电气线路老化也极易引起火灾。

再次,发生火灾疏散困难,易造成群死群伤。因为老年人消防逃生技能不了解,本身活动不便,应变能力差,因而发生火灾后逃生的难度系数增加。另外,有些养老机构存在着耐火等级差、缺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设臵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也为逃生和扑救火灾造成了难度。另外养老机构人数较多,缺乏护理人员正确疏散引导,极易引发群死群伤事故。 由此可见,火灾的发生既然有其特点,我们就应当针对要害出击。

三、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对策

首先,依靠政府的主导力量。第一,对于新建的养老机构。将今后养老机构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体系,为养老机构预留用地。可以选择一些新建的小区或者是一些闲臵不用的学校等。使之在建设开始之前按照程序申报消防审核,建筑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各项标准,建成开业后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对于已存在隐患通过努力可以整改的现有的养老机构。养老事业毕竟是一项福利事业,作为归口管理部门的民政部门,应当对对其进行政策和资金上的扶持。不但要逐年加大各级财政对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基本建设性补贴份额,而且要对建成的民办养老机构视服务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运行经费补贴。这样一来,消防的整改资金就可以得到落实。一些需要较多资金整改的消防隐患可以有效改正。另外,护理人员数量可以增加酌情增加,这对消防安全服务有益处。第三,对于存在先天隐患而后天无法整改到合乎消防要求的养老机构。这些单位应当要取缔。但是这是一项社会事业,取缔后会有一些列社会问题,单单依靠消防部门的力量很难圆满处理好,要依靠政府出面协调解决。 其次,要加强各部门的互动。第一要加强对派出所、街道社区、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使他们的消防安全检查真正发挥作用。第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互通知,各部门合力一同督促整改,使得整改的效力增强。第三,必要时可以联合检查。在检查中要注意对于火灾多发的时节要增加检查的频次,检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 再次,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及培训。第一,对监管部门的培训。第二,对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培训。消防部门或其它监管部门要主动深入养老机构,对老年人进行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最好采取老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使他们易于接受。第三,对养老机构经营人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对养老机构的经营人员应当时时灌输消防安全重要性,使其不放松消防安全这根弦,能够主动加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付诸于实施。比如说在管理老年人方面,要提醒他们用火用电要注意,不能卧床吸烟等等。要将消防安全巡查纳入日常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于消防设施要常检查常保养,对于疏散通道要经常检查确保一直畅通。对于聘请的护理人员,要对他们进行上岗培训,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总之:每个人都有衰老的一天,关心老年人其实也是关注我们的未来。在老龄化的今天,养老机构的健康运作对社会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关心养老机构的消防安全,给老年人创造一个安全的养老环境,是有着深远意义的大事。

推荐第2篇:养老机构分析

一、养老旅游市场前景分析

1、中国老龄化情势严峻,养老资金与养老服务机构缺口巨大

2009年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67亿,预计2030年将达到3.5亿。老年人口增速加快,空巢化趋势日益突出,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照料等压力和社会影响已经凸显。传统家庭养老功能日渐式微,政府建设的福利性养老院难以满足需要,而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匮乏。

据民政部测算,到2050年中国的老年市场需求是8000多亿,现在仅满足基本需求在1000亿左右,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披露研究结果认为,目前中国养老金缺口则高达1.3万亿。

2、养老观念的转变让异地养老成为当今老年人的重要选择 ?

老年人日渐注重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希望在有生之年享受生活的乐趣。各种原因导致大部分老人成为“空巢家庭”的现实和传统居家养老观念的转变,更增强了老人外出旅游的欲望,旅游养老、异地养老逐渐成为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

3、老年消费者具有可观的购买能力,养老产业蓄势待发?

据不完全估算,目前老年人各类收入总和已达到4000亿元,到 2020 年可能会突破1万亿。而老年人往往有着较充裕的储蓄,具有较强的购买力。

巨大的现实需求与长期的未来需求和极度缺乏的市场供给之间产生的矛盾, 使养老旅游度假区成为了目前中国最具投资机会和市场潜力的项目之一。

二、养老旅游政策解读

1、社会化养老受到国家层面的大力支持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了一系列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社会养老机构的优惠扶持政策。包括对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加养老项目信贷投入,提供优惠利率,给予贷款贴息等。

2、各地政府也充分重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近年来,各地政府也纷纷出台各种养老服务业支撑政策,将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有的将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目标考核责任内容,出台了优先供地、税费减免、床位补贴、培训支持等措施。

三、养老旅游度假区开发模式分析

我国养老旅游度假区的主要形成了以下五种主要发展模式。

1、候鸟式养老模式

候鸟式养老是中国发展较早的异地养老模式,主要有海南岛的冬季养老基地和北方滨海地区的夏季避暑养老基地,在成都、武汉等城市周边风景秀丽的地方也有所分布。还出现了连锁发展和养老机构之间的合作置换等模式优化,使老人有机会进行异地旅游、疗养。客户以健康且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老年人为主,优点是环境优美、灵活性强,缺点是季节性强、便利性不足。

2、居家式养老模式

以养老和地产结合的居家式养老模式,与其说是养老度假,不如说养老主题地产更为贴切。居家式养老往往以养老住宅、养老别墅等地产大盘的形式出现,以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周边居多,但大部分仍停留在概念层面,均只是“养老住宅的提供者”,还没有成为“养老服务的供给者”。

3、疗养型养老模式

疗养型养老度假模式更加关注老年人健康方面的需求,通过与专业医疗机构、康复疗养机构的合作,提供全方位的健康体检、老年特色疾病的照料看护、病愈的康复疗养等专业化的健康管理服务,主要针对身体健康欠佳和对健康格外关注的老年人为主。该模式能够提供高收益的附加服务和衍生健康产业链,对

医疗康复专业技术能力要求也较高。

4、立体化养老模式

以北京太阳城为代表的大型综合养老度假模式,包括住宅、老年大学、购物中心、酒店、医院、康体娱乐等多种业态,在盈利模式上“居家养老住宅销售+养老地产持有经营+综合性商业租售运营”等多种模式相结合,是一个以养老为核心的全产业链模式。该模式综合性强、面向群体广、配套服务完善,但投资规模大、对开发商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要求比较高。

5、农家休闲养老模式

农家休闲养老是一种候鸟型、旅游休闲型相结合的农家寄养式异地养老模式,代表有崇明岛农家养老和浙江天目山农家养老项目,老人与农户签订协议,长期寄养在农户家中,是一种特殊的乡村旅游形式,也可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一种重要模式。该模式能够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但服务水平和配套设施有待提高。

五种模式在产品特色、目标群体、盈利模式上有所差异、各有所长。前两种目前较为普遍,竞争较为激烈,后三种则刚刚起步,未来发展潜力很大。

四、养老旅游度假区的开发策略建议

根据区位交通、发展环境、场地规模、资金实力和资源整合能力选择适合的养老旅游开发模式,同时做好“四个结合”,即:

1、专业化与综合化的结合

专业化是指大到旅游度假区的功能规划与项目设置,小到卫生间、马桶、淋浴、呼唤设施、室内颜色等细节的无障碍设计,无不深入考虑老年人的生理特点、生活需求和心理感受,为老年人提供身心照料。综合化是指养老旅游度假区可以因地制宜的和乡村旅游、健康旅游、温泉旅游、旅游小镇等有机结合,既能够扩大市场目标群体,开展多元化经营,规避市场风险,又能够让旅游度假的老人能够和年轻人保持接触,保持身心健康。

2、公益性与市场化的结合

依托养老旅游度假区较为完善的养老配套,适当开展公益福利性的非营利性养老项目,是企业回报社会、体现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而将医院、老年大学、休闲娱乐中心、福利性养老院等综合养老设施作为非营利性机构独立运营,争取政府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支持,采取“公助民办”的方式,降低开发运营成本。

3、地产销售与多元经营的结合

从养老旅游度假区开发实践来看,单一的持有经营模式由于投资大、回收期短、运营成本高,目前基本都处于亏损状态。而养老度假与地产开发联姻,从而快速的回收资金,为项目的正常运转和持续经营缓解资金压力,是经过实践检验较为成熟的模式。同时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运营管理能力,开发多元化的养老衍生产品,从资本运作、金融创新、产业链延伸等方面突破,建立综合性的盈利模式。

4、自主经营与合作经营的结合

建议开发商在一些医疗、康复等专业性强的领域,应该引入相关专业结构经营;对养护型的社区服务、老年商业与休闲娱乐服务,则可以根据企业能力和战略灵活采取自主经营或与专业的养老机构合作的模式。

推荐第3篇:养老机构类别

养老机构类别

老年社会福利院——由国家出资建立、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

养老院或老人院——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

老年公寓——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

护老院——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

护养院——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

敬老院——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五保”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

托老所——为短期接待老年人,为其提供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老年人服务中心——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

特别提示:社会上许多养老机构并非完全根据其符合的特征而命名。

推荐第4篇:养老机构章程

XX养老院(护理中心)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法定代表人)出资设立xx养老院(护理中心)(以下简称护理中心),于xx年xx月xx日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本护理中心在管理上遵守国家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接受国家和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名称:xx养老院(护理中心)

住所:xx(旗县)xx乡镇xx(街道)房产证上具体位置

第三章

经营范围

Xx养老院(护理中心)主要经营范围为:老年人的养护、康复、娱乐。

第四章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人民币xx万元

第五章

投资人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xx

货币

xx万元

xx年xx月xx日

第六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经济上独立核算,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本中心的全面工作,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本护理中心由主任、会计、护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

法定代表人,其职权范围指负责本护理中心的管理、指导,负责从业人员的招聘、录用、辞退和本护理中心的全民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制度

护理中心是一个公益性事业服务的实体单位,由相应的会计机构,同时配备有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按照国家颁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法》进行服务活动和财务管理,通过记账、算账、报账反映在收养服务活动的全貌,按时上交税利,服从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并接受监督。

第九章

劳动用工制度

本护理中心采取招聘、择优录取的方法,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改程序

本章程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护理中心的收养服务运作情况拟定,并经得主管部门审查、签章后,由登记机关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一章

章程终止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性服务之规定的有关条款,收养服务不能继续运作或终止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研究申报批复后终止。其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组织专门人员负责清理。

股东签字:

推荐第5篇: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养老院(机构名称)已建设完毕,具备开业条件,特申请设立许可,请予批准。申请人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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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机构养老服务手册

机构养老服务手册

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

1 编者的话

上海市自197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是中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城市,静安区则是上海市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区。据2008年底的统计数据,全区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27万人,约占总人口的27%,高出全市老年人口平均比例5个百分点。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养老事业得到了政府乃至全社会的重视,“老有所养”问题正在通过“以居家养老为主体,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形式逐步落实。为了让社会成员更多地了解我区养老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政府关于养老机构建设的有关于规定和优惠政策,我们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将养老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规定,政府对兴办养老机构的优惠政策等节选出要点,以问答的形式汇编成册,供大家参考。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愈加重视老龄事业发展,全社会就会愈加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静安区的养老服务事业将会前景无限。

因节选项目的文件资料较多,难免有疏漏和不足,诚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如发现有错误之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2 以便更正。有关养老机构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将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网址:www.daodoc.com )、上海静安区民政局门户网站(网址:mzj.jingan.gov.cn )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点击阅读。如需详细咨询有关问题,请拨打电话62537705,或至静安区民政局社会福利科咨询访问。

二○○九年七月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篇

一、《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可适用哪些范围? 答:《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适用于本市专为老年人新建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老年公寓等养老设施。其他建筑改造为养老设施、原有养老设施的改、扩建及新建的托老所也可参照执行。

二、设置养老设施的指标是什么? 答:具体指标如下:

(一)每床建筑面积。福利院、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按其设施设备配置标准由高到低分为

一、

二、三级3个等级。福利院、敬老院每床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一级≥4O平米;二级≥30平米;三级≥25平米的规定。老年公寓每床建筑面积指标不应小于4O平米。

(二)绿地面积。绿地与基地面积之比,新区不应小于45%,中心城旧区不应小于30%,且均应有集中绿地。

(三)容积率。养老设施的容积率,新区不应大于0.3,中心城旧区不应大于0.6。

三、用房及面积标准是什么?

答:养老设施用房应由老年居住用房、公用服务用房、医疗用房、健身活动用房、行政辅助用房以及其他用房所组成。

(一)老年居住用房。应包括卧室、卫生间等空间,老年公寓还宜包括起居室、厨房、阳台等空间;公用服务用房应包

5 括厨房、餐厅、公用小厨房、公用浴室、洗衣房等空间;医疗用房应包括医务室、观察室等空间;健身活动用房应包括活动室(含阅览、棋牌室)、康健室(房)等空间;行政辅助用房应包括办公室、库房、接待室、小卖部等空间。

(二)老年居室面积。卧室每床位的净面积指标不得低于5平米的规定值,单人卧室的净面积不得低于8平米。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全护理老人每间卧室的床位数不得大于6床。一级设施应以单人卧室、双人卧室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40%;二级设施应以双人卧室、三人卧室为主,四人卧室的比例不宜大于50%;三级设施可以三人卧室、四人卧室为主。老年公寓应配置以单人或双人为主的一室、一室一厅、二室一厅的独立型居住生活单元。老年公寓的起居室净面积不应小于10平米,厨房不应小于5平米,卫生间不应小于4平米。

四、设施应有哪些配置? 答:应当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卧室。应配置床、床头柜、桌、坐椅、吊扇、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宜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老年公寓应配置空调、彩电、小冰箱及衣架、书架等家具。

(二)卫生间。应配置坐便器、洗面盆、呼叫器等设施。一级养老设施及老年公寓还应配置浴缸或淋浴器。公用浴室

6 应设坐便器、淋浴器、呼叫器、衣物柜、取暖设备、坐凳,并宜设独用浴间。

(三)公用厨房。应配置操作台、灶具、炊具、洗涤池、排油烟器、冰柜(箱)、库房等设施。公用小厨房应配置微波炉、灶具、洗涤池等设施。老年公寓套内厨房应配置排油烟器、灶具、炊具、洗涤池、操作台、吊橱等设施。

(四)洗衣房。应设水池、洗衣机、烘干机等设施。

(五)医务用房。应根据养老设施类别、等级,配置相应的医疗器械、医护用品、消毒设施及空调、取暖设备,并应有相应的诊断用桌、椅、床。

(六)活动室。应配置彩电、音响、呼叫器、空调及相应的桌椅等设施。

(七)值班室。应配置传呼监护系统、电话、担架及轮椅等设施。

五、无障碍设施有哪些要求?

答:无障碍设施范围:主要指:出入口、厅和走道、楼梯、电梯、居室、厨房、卫生间、门、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一)出入口

出入口不少于二处。主要出入口无台阶、顶部应设雨篷。如设台阶时,其高差不宜大于400mm,并应设置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宜大于1/20,坡道的净宽应大于900mm。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挡台,栏杆扶手的高度高位扶手不宜大于

7 900mm,底位扶手宜为650mm,扶手的直径不宜大于48mm,挡台高度不宜小于50mm。

养老机构建筑主要入口内外,应留有1500mm×1500mm的轮椅回旋面积。

(二)厅和走道

养老机构建筑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800mm。 老年人出入,经过的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

公共走道、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应设置扶手,其高度不宜大于900mm。扶手横杆的直径不宜大于48mm,或选用成品板式扶手,扶手距墙面的净距为35mm-5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宜设350mm高的踢脚板。扶手宜选用成品管状或板状扶手,表层为合成树脂,内。芯为钢质或铝质材料,安装应坚固、耐冲击,其承重量应不小于1.5KG。

(三)楼梯

楼梯不得采用扇形踏步。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320mm,高度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O mm,踏面和平台的饰面材料应选用防滑材料。

楼梯两侧离地高900mm和650m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

(四)电梯

8 机构建筑层数在三层及以上的,应设电梯。养老机构建筑的电梯,其候梯厅及轿厢尺寸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床进出方便。

电梯轿厢门开启净宽不应小于900mm,门开闭的时间间隔不应小于15秒,门扇关闭应采用光幕感应的安全装置。轿厢内设低位操纵按钮。沿轿厢周边应设高度不大于900mm的介助安全扶手。轿厢正面壁上部应设安全镜或采用镜面不锈钢,以利看清背面人员情况。

(五)居室

卧室内净宽不宜小于3.3m。卧室床长边的一侧与墙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00mm。床间距离不应小于1200。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问距不应小于1.05m。

(六)厨房

养老机构建筑的公寓设有单独厨房的,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平方米,应留有1500mm×1500mm的轮椅回旋面积。

(七)卫生间

独用卫生间应设座便器、洗面盆(及淋浴设备),座便器高度不应大于450mm,浴缸及淋浴助浴椅高度不应大于450mm,浴缸高度不应大于400mm。

座便器两侧应安装安全抓杆,其高度不宜小于70Omm,水平长度不小于700mm,其中靠墙侧的安全抓杆应设\"L\"安全抓杆,其垂直部分与水平部分的长度均不小于700mm,安

9 全抓杆的直径不宜大于42mm,材料应选用金属材料。

浴缸或淋浴处应分别设置安全抓杆,浴盆内侧应设距盆底为900mm和600mm上下二层水平安全抓杆,水平长度为1200mm。淋浴处面对淋浴龙头的正面应设\"L\"安全抓杆,其高度不宜大于900mm。

卫生间的门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门扇宜采用推拉门,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宜有高差。

(八)门

公共外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卧室、走道门净宽不应小于1.Om。应便于轮椅或担架进出。

(九)建筑设备与室内设施

老年人居室床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或对讲系统。 电视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安装高度离地面为1000一1100mm。插座应选用安全电源插座。

优惠政策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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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有关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凡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凭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一)对养老机构建设减免土地垦复基金、耕地占用税。

(二)对社会福利机构所使用的电、水、电话、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收费。

(三)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费用;免缴燃气和自来水增容费;在规定的电压范围内用电,按标准减半征收配电贴费,免缴供电贴费。福利机构的工作用车,免缴公路养路费。养老机构建造的项目,原则上应按规定配建民防设施,确实有困难的,经市民防办同意后,免缴人防工程建设费。

(四)环卫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发生的生活垃圾和粪便清运等费用,予以减免。

(五)社会福利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经当地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和改善自身设

12 施设备条件方面,同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六)对于进口用于养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设备和残疾人专用康复器材及专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七)对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八)经民政部门批准兴办的福利机构安置城镇下岗待业人员比例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再就业工程有关税收优惠。

(九)“万人就业项目”中的助老服务社吸纳的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从事居家养老服务,也可从事机构养老服务,依照“万人就业项目”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对于吸纳“双困”人员占70%以上的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参照“万人就业项目”优惠扶持政策,由市、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酌情给予一次性开业补贴。

(十一)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需要贷款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由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担保的开业贷款,担保的开业

13 贷款金额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5年;社区养老机构吸纳本市劳动力符合规定条件并按期还本付息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按实给予贴息支持,每人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十二)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一般可由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通过签订契约,形成约定的服务关系,其结算业务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

(十三)对规模较大、参保人员占住养人员60%以上、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机构,其内设医疗机构的一般费用,纳入医保联网的帐户段、自付段结算。

(十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

(十五)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符合一定护理等级标准的老年人,试行将部分专项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十六)新增养老床位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床。(十七)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的对象入住社区公益性养老机构后,仍享受社区助老服务补贴。

(十八)在全市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保费由市、区县分别资助1/

3、养老机构自我承担1/3。

二、静安区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社会力量在我区兴办养老机构,在享受上海市优惠政策基础上,还可享受以下区域优惠政策:

(一)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在享受上海市政府一次性补贴后,本区再叠加补贴10000元/床。

(二)养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视租金支付和机构运营情况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每天每平方米0.30元。

(三)经年检合格且行业评比达标的养老机构,每收住一名静安区户籍困难老人给予120元/月的运营费补贴。

养老机构设置篇

一、设置养老机构应向何部门提出申请?

答:目前养老机构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凡有意在静安区申办养老机构的组织和个人应向静安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什么对象可以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答:境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个人可以出资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形式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三、如何申请设置养老机构? 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单位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个人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申请者本人提出申请。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以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书上应当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申请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境内组织应当在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四、申请时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申请时应具备以下八个方面的条件

1、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3、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4、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5、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6、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其中,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护理人员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7、配备一定数量的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医务人员。

8、有规定数额的资金。

五、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 设置养老机构应提供的材料为:

1、《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申请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作双方协议书。

7、房屋场地租赁协议书。

8、机构章程。

9、设置资金证明。

10、总体建筑设计方案图纸。

六、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要求是什么? 答:申请设置养老机构,应首先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原来由市民政局设置审批的养老机构(150张以上床位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现委托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凡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不批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告知书》。

七、设置养老机构的审批时限是多少? 答: 除涉外养老机构以外,区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核。

八、《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是否有有效期? 答: 150 (含150) 张养老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

19 1000)万元以下的,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一年。150张养老床位以上或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书》的有效期为二年。

养老机构执业篇

21

一、养老机构申请执业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养老机构执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申请书。

(二)《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三)竣工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合格证(复印件)。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六)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

(七)护理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八)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

(九)内设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十)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服务工作标准。

二、审批养老机构执业申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养老机构执业.应向设置养老机构的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150 (含150) 张床位以下或投资额1000(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审批。原来由市民政局执业审批的养老机构(150张以上床位或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现委托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凡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还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

22 申办者《养老机构准予执业前需整改告知书》。完全不符合执业条件的养老机构,发给申办者《不批准养老机构执业告知书》。

三、申请养老机构执业的审批时限是多少? 答:区民政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什么时候可以执业和收住老年人? 答: 养老机构必须取得民政部门颁发的《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后,方可以执业和收住老年人。

23

养老机构年度验审篇

24

一、年度验审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市民政局和区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年度验审条件是什么?

答:当年登记执业的养老机构,自下一年度起参加年度验审。

三、年度验审内容有哪些? 答:年度验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服务基本标准》的规定。

(三)养老机构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的名称是否一致。

(四)养老机构所在地与核准的场所是否一致。

(五)养老机构的收费和支出情况。

(六)养老机构的卫生防疫和消防安全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七)养老机构合并和变更,是否按照设置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八)养老机构募集财物的数量及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的股东或出资人是否按

25 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缴清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

(十)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养老机构是否从事超越服务范围的活动。

(十二)养老机构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执业证照的行为。

(十三)养老机构执业证照的期限是否到期。

(十四)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四、验审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一)《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照》及副本。

(二)年度验审报告。

(三)年度验审自查小结。

(四)年度财务报表。

(五)审计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五、出现何种情形为年度验审不合格?

(一)养老机构取得执业证照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6个月以上。

(二)年度中,养老机构连续发生老年人非正常死亡事故3起以上(包括3起)。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6

养老机构处罚规定篇

27

一、养老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处以罚款?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或区民政局责令限期改正,期限不超过半年;逾期不改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设置养老机构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执业的,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解散养老机构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什么情况下中止扶持优惠措施?

答:有下列情形的养老机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给予扶持优惠措施;必要时,可以追回有关费用:

(一)擅自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出借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的。

28

(三)未按《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

(四)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擅自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机构的。

29

入住养老机构须知篇

30

一、老人要入住养老机构,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老人,因家庭无人照顾或照顾有困难,可由本人或亲属(如无亲属则由本人和单位)提出入住养老机构申请。

(一)向养老机构咨询入住手续,预约床位登记。

(二)申请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应在院外医疗机构做好体检(肝功能、胸透、血常规等),同时填写入住养老机构申请表(需在两星期内完成)。

(三)养老机构验审老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并安排与老人见面,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对符合机构养老要求的老人可办理相关入院手续(与本人、亲属或单位签订入院协议书、交纳有关费用等),向申请人发出入住通知。

(四)申请人接到机构通知后即可入住。

二、“三无”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应如何办理?

答:入住养老机构前应当确定老人的“三无”身份,符合“三无”条件、本人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老人所在地居委会负责协助街道调查了解老人的有关情况,帮助老人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二)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在核查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复核备案。

(三)所在街道民政部门负责联系安排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有关事宜。

31

三、上海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是什么?

答:市、区(县)福利院:

一、

二、三级市、区(县)福利院托管费分别为500元、300元、200元。

一、

二、三级护理的收费标准分别为480元、300元、150元。专门护理实行面议。

街道、乡镇养老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一级养老机构的托管费和护理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650元,

二、三级养老机构的托管费和护理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550元。专门护理实行面议。

社会办养老机构:自主定价,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确认。

四、离、退休孤老进养老机构需要缴纳的费用,原单位是否能补助?

答:根据沪价行(1999)第234号文件精神,离、退休孤老的托管费、护理费本人负担三分之一,原单位负担三分之二。

32

法规政策目录篇

一、《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3 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J08—82—2000],自2000年3月15日起实施

三、《上海市养老机构设置细则》

上海市民政局沪民事发[1999]第4号,自1999年2月19日起执行

四、《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令第19号,1999年12月30日发布并施行

五、《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本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2001年6月5日[沪府办发](2001)34号,自7月26日施行

六、《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05]42号

七、《关于全面落实2008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34 沪民福发[2008]5号

八、《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

沪民事发(2001)24号

九、《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

沪民福发(2008)33号

十、《上海市养老机构年度验审办法》

沪民事发[2000]16号

十一、《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

沪民事发[2001]第9号

十二、《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财政局关于促进养老机构发展的实施办法》

静民发[2008]76号

十三、《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关于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有关补贴的实施细则(试行)》

静民发[2008]94号

35

推荐第7篇:养老机构护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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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护理工作制度

1.护理人员守则。

1) 热爱养老事业,具有敬业精神,对老人有爱心、热心、真心、耐心。 2)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刻苦钻研业务,获取上岗证书。

3) 对老人的生活、健康、安全负责,熟悉老人、理解老人、帮助老人、让老人满意。 4) 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创造和维护清洁、舒适、整齐的优良环境。 5) 讲究文明礼貌、谦虚待人,廉洁自律。 6) 认真贯彻养老机构“十不准”的工作纪律。 ① 不准迟到、早退、无故缺勤和旷工。

② 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干私活或带小孩上班。 ③ 不准玩忽职守,发生事故。 ④ 不准搬弄是非、争吵打架。 ⑤ 不准无故损坏或丢失公物。

⑥ 不准歧视、虐待、戏弄、打骂、变相体罚入住老人。 ⑦ 不准接受入住老人的礼物,或侵占借用入住老人的财务。 ⑧ 不准请入住老人和家属替员工办私事或代替员工干活。 ⑨ 不准压制民主、对入住老人挟嫌报复。

⑩ 不准侵占私拿入住老人食品、水果、日常用品和钱物。

7) 对遵守或违反工作守则的员工按奖惩条例规定给予奖励或惩罚。 2.护理工作检查。

1) 护理部按《老人养护服务规范》、《护理服务提供规范》、《服务检查提供规范》 要求并结合护理组长、护理员的《岗位说明》和《护理工作人员守则》要求对护理工作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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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

2) 护理部每周组织护理组长进行工作检查,检查重点为护理员的护理工作质量。护理组长要把检查结果纪录到领班“交接班簿”上。

3) 对护理员的检查工作采取抽查与定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重点和全面检查。护理组长在每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交给护理部主任。对护理员的工作检查要结合老人对护理员的评价,做到公正、公平。

4) 对护理组长的工作质量检查由护理部、综合管理部、院部共同完成。由护理主任牵头,每月对护理组长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交给副院长评审。 3.护理记录书写。

1) 护理记录由护理员每天在格式记录簿上书写,书写必须准确、及时、真实、具体。书写字迹应该端正、清晰、易于识别。

2) 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日、夜班记录应分颜色记录(日班篮色或黑色笔记录,夜班用红笔记录)。

3) 各班的“交接班记录薄”的记录人在每天的书写时,必须注意并记录以下内容。 ① 分管老人当天的身体异常状况。 ② 老人床位或房间的变动情况。 ③ 老人护理等级的变更情况。 ④ 相关的养老机构统计参数。

4.重要事项必须在交接班记录薄“重要事项留言”写明。5.护理组长每天审阅护理员交接班记录薄并签名。

推荐第8篇:养老机构可行性报告

养老机构可行性报告

为了加强我市老龄工作,努力使全民老有所养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一个地区老年事业的发展可以体现该地区政府执政理念的先进性,可以提升政府以人为本的良好形象,还可以向国际社会展示良好的国际形象。 按照国际标准,当一个国家和地区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的7%,或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时即为老龄化社会。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六十岁以上老人约为1.45亿,占我国总人口比例的11.2%,而且这个数字每年都在以3%的速度增长,我国进入老龄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从人口结构上看老年人口数量的巨大和高龄人数的增加,明显证明了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因此应对老龄化到来的挑战,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区域经济发展的大事.我市历来很重视老龄事业的发展,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传统的几代同堂已逐步解体,老少分住家庭小型化已成为必然趋势。自我国七十年代中期实行计划生育以来,三口之家现已成为社会主力家庭结构。许多独生子女成家后所面临的是:每对中年夫妇在繁忙的工作压力和残酷的生存发展竞争条件下,需要照顾四个老人一个孩子,时间和精力严重不足,再加上老年人多愁善感及实际上的“代沟”,由此引起了一系列没完没了的家庭烦恼及社会问题。综上种种,为老龄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我市养老服务供求矛盾突出。 一:项目名称:未定

承办人: 项目性质:现代化养老服务中心

养老服务中心地址: 商丘市商虞公路与105国道交叉口南1公里路东(东临虞城新区平均车程20分钟左右,西临商丘市开发区新区平均车程20分钟左右)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解决老龄化社会问题的需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来临,老人问题已成为世界问题,同样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市已远远高出全国老龄平均标准,因此筹办养老服务中心,是解决我市老龄化社会为题的需要。

2: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市委、市政府也提出建设“和谐”要求。如果老龄化问题解决不好,和谐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筹办养老服务中心,将为我市老人创造一个“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学”的好去处,体现全民敬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不仅使我市的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丰富多彩,快乐幸福,也为我市困难弱势群体提供一个温暖幸福的大家庭,让他们在这个充满爱的大家庭里健康快乐地生活。这必然对构建和谐社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3: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养老服务中心成立后,将扩大收养收治规模,完善服务功能,亮化美化生活环境,切实改善我市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作用,更好的履行“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人民群众解愁”的服务宗旨。将会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发挥重要作用。

4:项目实施后会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养老服务中心成立后,可以满足我市部分社会养老市场的需求,同时也为社会家庭排忧解难,再次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这是一个民心工程,也是一个德政工程。

三:养老服务中心中心经营计划

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是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必由之路。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每年都有专项资金支持拨付,使全市敬老院等福利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由于一些敬老院设施配套不完善,比如医疗、娱乐、康复治疗等硬件跟不上无法满足当前老人的需要,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要求,导致入院率低,甚至有些老人不愿入院就住。增强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更好的保障在院老人的合法权益,践行中央制定的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更好地为老人提供及时、全面的服务,离不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运行机制的深刻调整。将养老机构给社会力量来管理和运营,将会为养老服务事业注入蓬勃的生机和活力。民营需要坚持的原则:首先,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保障老人的供养。其次,必须保证经营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办分离 ,以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建设市场化运行机制,改革内部管理,用工和分配制度。实行私营,必须保证以服务养服务,全面对社会开放,发挥示范作用。 具体操作方法: 1、实施民营资本对敬老院的投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民营的内部管理机制,在体制上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确立把敬老院建设成为,当地政府机构养老的基地和示范点,满足老人及子女就近就便的自费养老需求,把敬老院作为养老服务产业链中的重要一环加以发展,使其成为市场属性和福利属性同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存的社会化养老机构。

2、理顺好权属关系,明确各方职责。招收社会老人入住和开展有偿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满足社会老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3、实行分类管理,提供多元服务。

A、根据服务对象类别,建立专业化养老机构。在服务中心的总框架下根据实际情况,打破地域限制,统一布局,设立不同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如、卧床护理院,精神障碍老人院,临终安乐院等特殊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全日制专业资格人员专业化管理,体现对各类老人不同需求的尊重。

B、在自愿的基础上,允许老人在服务中心内和各分院之间合理流动。对入住老人少规模相对小的分院允许跨区域调整到其他分院,合理统筹资源,实行统一管理。

C、合理调配和利用人力资源,对以自理老人为主的分院,住满五十名服务对象的,服务中心配备一名全日制专职医护人员,为服务对象提供医疗保健服务。护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护理知识,实行上岗前培训制度,取得上岗证后由中心统一调配。 四:投资预算和资金筹措: 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前期预计投资额为300万元,其中前期投资用于房屋规划改造、绿化供暖170万元:医疗、健身设备及安装费70万元,生活用品床具被褥等40万元,有线电视通讯设备娱乐器材等20万元。资金筹措:养老综合服务中心自筹资金 万元,申请上级部门资、补、助 万元。 五:效益分析

服务中心拟建床位200张,(现南临路办公楼可建120张床位,东办公楼可建80张床位)按年入住率70%计算,按每位老人平均每月3000元计算,预计可年收入504万元左右。费用:员工工资30人,126万元,低值易耗品水电费厨房成本60万元,管理费办公费8万元,年费用194万元,年实现利润310万元。一年可收回全部投资成本。

2018年3月12日

推荐第9篇:长春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6月7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崔 杰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财政、工商、税务、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服务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服务。

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扶持优惠政策。

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七条 开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其对获得利益的处理方式,分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其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取得的合法收入,应当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转移或者私分;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九条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三)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应当设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床位达到30张以上,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五)每张床位不少于2000元的开办经费;

(六)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七)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内设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均可以申办养老服务机构。

拟申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在30张至200张的,向养老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第十一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人的身份和资格证明文件;

(二)筹办申请书;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证明。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长春市养老服务机构筹办批准书》(以下简称《筹办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申办人取得《筹办批准书》后,凭《筹办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经同意筹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下简称《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公安、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健康状况证明;

(八)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条件进行实地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设置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办人在领取《设置批准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属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属政府出资兴办非营利性的,应当到人事编制部门办理事业法人登记;属营利性的,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省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养老服务机构提出,报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法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政府出资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依法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应当接受民政、劳动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床位数量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依法进行并提前三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相关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依据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采用有偿方式供地。

第二十三条 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第二十四条 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时,经当地建设部门审核,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五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排放污染物经环保部门核准达标的,应当免缴排污费。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应当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收费;使用电信业务应当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所办的医疗机构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经审查合格应当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卫生监测费和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可以按照床位数给予一定补助。享受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床位数留出一定比例的福利床位。第二十九条 民政、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转移或者私分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合法收入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原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原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对拒绝、妨碍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执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的六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补领《设置批准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施行。

推荐第10篇:西安市养老机构调查报告

西安市养老机构调查报告(全文)

研判养老机构运行机制 推进养老事业全面发展 ——西安市养老机构调查报告

随着我国人口社会逐渐步入老龄化,养老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社会课题,家庭规模趋小,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迫切需要养老机构承担起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职能。第六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西安市60岁以上和65岁以上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12.5%和8.5%,双双超过10%和7%的国际标准,已步入老年型社会;在15个副省级城市中,西安市65岁以上人口比重仅低于大连、沈阳、青岛和成都,居第五位;有关测算显示,西安老龄化进程已比全国提前10年。

为了解西安市养老机构发展现状,陕西调查总队和西安调查队联合对全市养老机构开展了专项调研,并根据规模、性质、区域、特色不同,重点选取了8家具有代表性的养老机构和50名入住老人进行座谈和问卷调查,旨在为推进全社会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建言献策。

一、养老机构运营情况

(一)机构数量、规模及分布 近年来,西安市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建设,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对公办老年公寓的创建和改造,制定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兴建养老公寓,全市养老机构数量迅速增加。截止2014年5月,西安市已有养老机构95家,其中公办32家,民办63家,分别占33.7%和66.3%;共有床位22680张,其中公办9221张,占三分之一,民办15359张,占三分之二;六成养老机构规模在200张床位以下(见表1);公办机构规模大于民办机构,民办机构数量多于公办机构。从区域分布上看,主城区13家,大多为100张床位以下规模较小的机构;城郊结合部64家,其中长安区25家,未央区10家,沣东7家,雁塔区11家,灞桥区5家,临潼区6家;其它区县有18家。

(二)资金、土地来源及特点

西安养老机构多建于2008年以后,特别是民办机构,近年来发展迅速;部分公办机构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公办到民办的转制。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办民营养老机构资金来源或为财政拨款,或以收养收费为主,不足部分财政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创建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公建民营和民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养收费。从土地来源看,公办养老机构土地主要来源于三方面,一是当地民政局为建设五保户敬老院,从企业或事业单位“化缘”得到的土地和房屋;二是占用的河滩荒地,没有土地证也不交付使用费;三是租赁土地。民办养老机构占用的土地则全部为租赁土地。

未来三年内,有六成的养老机构希望在原址通过租赁邻近土地进行扩建,有四分之一的机构打算异地扩建或重建,还有15%的机构因为没有土地和资金支持而暂时不打算扩建。拟原址扩建的机构主要以扩建活动场所为主。所有机构均存在扩建资金缺口,拟打算通过营业收入、自筹资金和民间高息借贷解决。

养老机构依托特色各有不同。一是“医养结合”,这类养老机构或自有医院,或就近依附于医院,就医便捷。二是“田园风格”,这类养老机构依山傍水,环境优美,空气清新,宜于人居休生养息。三是“ 特殊护理”,这类机构主营精神疾病看护、身体残疾看护、肿瘤晚期临终关怀看护等。四是“社区养老”,这类机构将养老院建成综合性社区,养老生活贴进社区家居生活环境。五是“低成本发展”,这类养老机构选址偏僻,运营成本较低。六是“交通便利”,这类养老机构建设到交通便利的地方,方便亲人交费和探望。调查发现,第二类、第五类的养老机构居多。

(三)设施配备和服务内容

从建筑面积看,大、中、小型养老机构的占地面积一般为100亩、15亩、5亩左右,房屋建设以二或三层楼房居多,楼上多为失能老人,楼下多为能自理老人。多数机构设有无障碍设施,院子里建有健身器材和公共休闲活动区域,部分条件好的养老机构有书画室、放映室、会客室、医疗室、餐厅、会议室等专门活动室。所有养老机构都配备了医生和护士,七成机构内设有独立卫生诊所,其中1家诊所被纳入医保定点单位,入住人员可以使用医疗保险。 养老机构的房间设施及功能均比较完善。88%的养老机构每个房间都配备了电视,75%的养老机构房间内设有独立卫生间,个别养老机构还实现了24小时温泉水服务;一部分养老机构实现了房间的对讲服务,还有个别养老机构实现了对失能老人服务的监督监控。

生活护理基本按需求提供服务。88.8%的养老机构能够保障在定期更换被服的同时,根据老人失能、失智状况,随脏随洗;88%的机构能够提供每日的保健锻炼活动,并为失能老人提供康复训练;62.5%的机构能够根据老人的疾病和症状及时进行处理。所有的养老机构都能提供至少半年一次的全身定期体检。

休闲服务基本由供给能力决定。除了每日的电视、棋牌和每个月的定期文化娱乐演出外,62.5%的养老机构可以经常放映电影,半数以上的养老机构可以经常组织健康讲座和不定期的外出旅游。个别养老机构还可以提供舞蹈、声乐、摄影、阅读、体操等团体文化娱乐活动。休闲服务的提供和丰富程度,取决于养老机构的规模、资金保障、社会影响、失能老人和能自理老人的比例。

(四)入住条件和收费标准

除针对五保户的定点供养机构外,其他养老机构对入住人员没有户口和年龄限制,只要没有传染病、精神正常、能够按时缴费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入住,大多数养老机构不需要排队等候。调查的8家养老机构平均入住率为74%,其中最高的入住率达到92%,最低的入住率为57.3%。 各养老机构根据地理位置、环境、规模、知名度、房间设施等条件定位自身的市场价格,收费标准则根据入住人员的身体状况和需要服务的内容来确定,生活能自理的人员收费标准为人均月1200元左右,生活半自理的人员收费标准在1700元左右,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收费标准在2200元左右(见表2)。硬件设施配备和医疗配套服务是产生收费差异的主要因素。

根据西安市城乡住户调查资料显示,2013年全市离退休人员月收入为2526元,其中收入在2000-3000元之间的占到半数以上,离退休人员依据自身收入有能力支持入住养老机构。与聘用居家保姆的基本费用相比,西安市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偏低很多。

(五)人员配备和服务负担 养老机构营运需要领导层、管理层、医护层、护理层、后勤保障层等五个层次的人员共同开展工作。从人均负担系数上看,护理人员人均看护5-10人,劳动强度比较大;医疗人员人均医护50-100人,主要为坐诊和巡诊相结合;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人均管负22人(见表3)。养老机构“用工荒”现象严重,护理人员难招且队伍不稳定,聘用人员多以四十五岁以上郊县农村妇女和下岗女工为主,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普通养老机构具有专业护理证书的护理人员比例能够维持在50%左右。还有一部分养老机构由于工资水平低,专业技术人员比例特别低。

养老机构管理任务繁重,但管理人员数量少,因此工资水平普遍高于医生、护士及护理人员, 月工资最高的达到4000元,最低的为2500元。医生和护士多数是在就近医院工作,或者是反聘的退休医生,以巡诊方式提供服务,情况不一,薪酬高低也不同。具有专业护理证书的护理人员工资水平相对较高,月人均达到3000元,没有专业证书的月人均工资为2000-2400元,且多为年龄较大、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村妇女(见表4)。仅有少部分养老机构为员工购买了社会保险,多数养老机构中除了公办的事业编制人员有社会保障外,其他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均无社会保障。

(六)政策落实和社会支持

养老机构在创办初期多数得到过当地政府的关怀,但均没有得到过机构建设补贴,在占地审批上也难以获得相关支持。调查的8家养老机构中有3家机构曾经得到过社会捐助,获得了部分资金和物资支持;其它5家养老机构则完全靠自身力量解决资金和土地问题。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西安市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及运营奖励办法》规定,2013年8家养老机构都参加了评级,并获得5-8万元的运营补贴奖励,但以奖代补至今未到帐。 所有养老机构都会得到志愿者的服务,服务频率比较高,多为生活服务、文娱演出、健康体检,但讲座类和有技术含量的服务内容比较少。养老机构和入住老人对志愿者的服务给予了高度肯定,也希望能够得到更多方面支持:一是希望精神支持,希望志愿者能够分担护理员对老人的精神安慰工作,多陪老人聊天,解除老人的孤独感。二是渴望知识支持,希望能够得到包括护理知识、健康养生、心理疏导、传统文化等多种类型的讲座。三是希望技术支持,养老机构需要得到网络、水电建设、设施修理和维护等专业技术服务,入住老人需要得到法律援助等专业技术支持。

所有养老机构均未参加“养老机构意外责任险”,个别养老机构的入住老人个人自愿购买了每年1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老年人是高危人群,容易出现意外威胁生命,养老机构也希望购买保险,但因对适用的保险条例、种类不清楚,且顾虑增加机构运营成本,因此积极性不高。

(七)养老机构运营分析

2013年,调查的8家养老机构中,4家机构收支持平,2家机构亏损;1家机构年赢利30万元,但前期投资成本800万元,投资收益率仅为3.8%,与银行二年期存款定期利率相当。按照经营者提供的饮食标准进行估算,在没有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和银行贷款利率的前提下,成本收益率超过10%的养老机构仅有半数(见表5)。据养老机构经营者计算,200人规模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如果低于150人、入住率小于75%,经营就会出现亏损。

二、入住老人对养老机构评价

(一)入住老人多为高龄、独身者

调查的8家养老机构共有1725名入住老人,年龄最大的为94岁,平均年龄80.6岁;其中70岁以下的占21.7%,70-80岁的占40%,80岁以上的占38.3%(见表6)。按身体健康状况分,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老人占38.7%,自己能够吃饭和走路的半自理老人占38.8%,生活能基本自理的老人仅为22.5%。从入住时间看,在养老机构生活不足一年的占22%,一至两年的占12%,二至三年的占22%,三至五年的占26%,超过五年的占18%。

入住老人以独身居多,其中,丧偶的占64%,终身未婚的占14%,目前配偶尚健在的占22%。从拥有子女数看,没有子女的占14%,有独生子女的占14%,有二个子女的占26%,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占46%。53.5%的子女能够一至两周看望老人一次,30.3%的子女一个月左右看望老人一次,16.2%的子女是不定期看望;每天能够与子女电话沟通的仅占4.7%,一至两周打一次电话问候的占32.5%,一个月左右打一次电话的占14.0%,48.8%的子女是不定期打电话问候。

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源于多方面因素。一是为减轻子女负担,64%的老人因年迈体弱,不愿拖累子女;二是因为在家没人照顾,老人年事已高,子女也年届花甲或人到中年,无力照顾老人,50%的老人选择养老机构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照顾;三是为寻找同龄玩伴,约10%的老人认为养老机构同龄人多,有共同语言,可以消除心理孤独感;四是需要特殊护理,约10%的老人由于身体衰弱或疾病缠身需要特殊护理,到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到专业人员的服务;五是希望换种养老方式,4%的老人认为养老机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好,能够安度晚年。与入住老人座谈时发现,当代老人养老理念更新很快,不排斥进养老院生活,一部分老人并不是因为身体机能衰退被迫选择养老机构,而是提早为晚年生活打算,主动选择入住养老院。问卷调查(不包括失能、失智老人)显示,10%的被访老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非常自信,认为“身体很好,还可以照顾别人”;60%的被访老人认为自身身体比较好,“一般情况不需要照顾”;20%的被访老人认为自己“身体一般,有些事情还需要别人照顾”;认为自己“身体较差,很多事情需要别人照顾”和“身体差到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分别占8%和2%。

养老费用多来源于离退休金。入住老人初中以下学历的占56%,高中和中专学历占24%,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仅占20%。老人之前从事的职业中, 26%是农民,30%是工人,16%是专业技术人员,14%是国家公务员,6%是企业管理人员和军人,还有2%无业。月收入在1000元及以下的占26%,1001-2000元的占14%,2001-4000元的占20%,3001-5000元的占30%,5000元以上的占10%。入住老人自己支付养老费用的居多。54%的老人养老费用全部来源于自己的离退休工资;18%的老人因为退休金较低,需要靠子女补贴帮助,或以房屋出租金补贴;全部来源于子女资助的约占16%;另外12%的五保户和孤寡老人是靠国家全额供养。

(二)入住老人对养老生活普遍感受较好

调查显示,90%的老人能够适应并习惯养老院生活,8%的老人感觉“生活一般”,仅有2%的老人“不太习惯”养老院生活。84%的老人入住后心情感觉“挺好”,10%的老人感觉入住养老院后“心情一般”仅有6%的老人感觉心情“不好”。

问卷调查显示,入住老人对养老机构的设施和服务水平评价较高。一是认为收费合理。30%的老人认为养老院的收费标准“合理”,38%的老人认为“基本合理”;22%的老人“说不清楚”;仅有10%的老人认为“收费不合理”。二是认为服务态度和护理工作良好。56%的老人认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好”,40%的老人认为“比较好”;仅有4%的老人认为服务态度“不好”。入住老人对养老院照料护理工作的评价普遍较高,70%的老人认为养老院做到了“精心”照料护理,28%的老人认为“一般”,认为“不好”的仅占2%。三是对居住环境表示满意。入住老人对养老机构的居住环境普遍满意度较高,认为养老机构设施齐全,每天还有专人打扫房间,地面干净整洁,居住环境“舒适整洁”。96%的老人满意自己的居住环境,仅有4%的老人认为居住环境“一般”。四是对日常生活和文化生活期待较高。饮食好坏是入住老人的关注焦点,饭菜的营养搭配、多样性和可口感都是老人每天的话题,关乎老人的情绪、身体健康和养老机构的声誉。调查显示,58%的老人认为“饭菜可口”,36%的老人感觉“一般”,6%的老人认为饮食“不好”。文化生活同样得到老人们的期待,有50%的老人认为养老机构的文化生活比较“丰富”,认为“一般”的占32%,认为“单调”的占18%。

三、养老机构发展面临主要困难

(一)土地使用难,创建资金不足

养老机构想要获得适合发展的好环境和好地段的土地很难,用地审批困难重重;如果是租用土地,也同样面临租不到地、租金高、出租方不配合、租用期限无保障等问题。调查中75%的养老机构面临土地难题。

创建启动费用高。创建一个100张床位左右的普通养老机构,需要启动建设资金100万元;加上土地、房屋租赁费用,以及后期装修、配套设施购置,创建资金高达800万元。62.5%的养老机构均经历过创建初期资金周转困难的局面。即使是社会捐助,公办养老机构得到支持的几率会高于民办机构,民办养老机构获得的社会捐助机会少且数额小。

(二)护工招聘难,队伍稳定性差

护理人员社会地位低,工作时间长,护理老人心理压力大,工资待遇低,难以吸引年轻、体健且有一定专业文化素养的人员加入护工行列。通常,一个护理员需要护理4个失能老人,或20个正常老人,一旦老人生病,还需要24小时陪护,劳动强度大,护理任务重。调查显示,能够坚持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三年以上的护理人员不足15%,护理员月薪基本在2000-2400元之间,甚至有的仅有1200元,与劳动付出极不对等。

四、探寻养老机构良性发展的思路

(一)政府支持,政策落实,保障持续发展

一是落实政策。西安市养老机构多建于或扩建于2008年以后,符合机构建设补贴政策,政策落实将有助于缓解养老机构在创建期间遗留下来的资金不足问题。二是保障用地。养老机构土地租赁期一般为10年、20年或30年,租赁期间土地被征用、拆迁时有发生,租赁期满也面临出租方不续租风险。养老机构经营利润微薄,成本回收期较长,土地使用成本的快速提升,严重威胁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希望政府部门在占地审批方面简化手续,给予养老机构足够支持。三是区分公办、民办机构职责。公办养老机构尽量提供能满足低收入群体老人的养老需要,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依据不同特色和服务全方位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四是督促医政配套。很多养老机构希望能够在本院医疗室实现刷医保卡,便于入住老人就医。同时希望能够尽快审核报销回款,减轻养老机构医疗垫资压力。五是降低养老机构经营成本。部分养老机构仍然使用工业用电,成本很高,即使是使用生活用电也因为用电量大需按阶梯电价用电,导致经营负担加重。养老机构发展属于公益事业,希望得到各界关怀和行业发展优惠。

(二)完善管理,强化服务,扩大社会支持

一是建立行业协会。目前,全市95家养老机构处于松散状态,在宣传上、发展上没有形成合力,也缺乏机构间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建议在民政局的支持和组织下,建立西安市养老机构管理协会和工作网站,有利于全社会及时了解“银发事业”的发展和需求。二是完善商业保险。目前保险机构设有“老年人意外伤害险”和“养老机构财产保险”,但老年人参保意识淡漠,养老机构参保也不积极,这为养老机构经营埋下隐患。建议保险机构丰富、完善适用养老机构的险种,设置多种保险额度的“意外责任险”;同时民政部门加强督促养老机构参保;养老机构也可以在托养协议中明确参加保险的责任和义务,将保险费和托养费用一并收取,代为缴纳。三是扩大社会支持。积极组织社会力量无条件对养老机构开展管护人员技能提升培训、护理专业技术学习辅导、网络技术、法律援助等多方面支持。

(三)自我完善,强本固元,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管理提升能力。调查显示,分别有30%和26%的入住老人对养老机构的意见主要集中在“改善饮食”和“多组织文体活动”上,10%的老人希望能够“降低收费”,6%的老人建议提高护理人员工作水平,4%的老人希望进一步改善居住环境。大多数老人都希望养老机构具备正规的卫生所,并“聘请专职医生和专业护土”,保障医疗水平。二是提供特色和差异服务。心理需求、文化需求是入住老人的精神追求,饮食文化、社团活动都是老年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老机构要走不同特色经营的发展路线,以成立党团妇青组织和文娱队伍为依托,为员工和入住老人提供更加丰富的精神娱乐生活。同时,将失能、半失能、能活动老人尽可能分区域安排生活和活动,保障失能老人正常休息,减少对能自理老人的生活环境干扰。三是稳定护理人员队伍。提高护理人员待遇,尊重护理服务,建立“慈善回报积分”制度。护理人员年轻时积累公益积分,年老后可优先享受社会回报,这将有助于养老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签发:王恩斗 核稿:谭静池

撰稿:谭静池 刘青 李云耀 景春玲

调研组成员:刘青 李云耀 景春玲 李玲 李东涛 张磊张珂 李小玲

第11篇: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ICS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14/XXXXX—XXXX

养老机构服务规范

(征求意见稿)

实施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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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的起草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山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西省老年公寓。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润娥、康红丽、卫敏、侯国栋、武旭泽、闫晓丽、杜文杰、王恒发、刘秀荣、秦兰兰、董晓婷、崔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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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基本要求、设施设备、人员资质、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养老机构的运行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GB/T15565.2图形符号术语第2部分标志及导向系统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50340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MZ/T039老年人能力评估 WS/T367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养老机构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综合性服务的各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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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相关第三方

为老年人提供资金担保,监护或委托代理责任的个人或组织。

4.基本要求

4.1 养老机构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的资质。 4.2 养老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场所。 4.3 养老机构的建筑设计应符合GB/T5O340的相关要求。

4.4 室内空气应符合GB/T18883的要求;噪音应符合GB3096的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应满足养老服务的需求。 4.5 服务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4.6 养老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

5.设施设备

5.1 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应符合GB/T50340要求。 5.2 公共区域应设置餐厅、卫生间、浴室、活动场所。 5.3 居室和卫生间应配置紧急呼叫设备。 5.4 标志和导向系统应符合GB/T15565.2的要求。

5.5 室内灯光照度应柔和,居室及通道应设有夜灯及应急灯。 5.6 室内应配备温度调节设备。

6.人员资质养

6.1 老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护理人员,有条件的宜配备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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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及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培训合格后上岗。

6.3 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 6.4 养老护理人员应持有与岗位要求一致的职业资格证书。

7.服务内容

7.1.生活照料

包括穿衣、修饰、饮食照料、排泄护理、口腔清洁、皮肤清洁护理、压疮预防等。

7.2.老年护理

包括基础护理、健康管理、健康教育、心理护理、康复护理、治疗护理、感染控制等。

7.3.心理/精神支持

包括访视、访谈、危机干预、咨询活动等。

7.4.安全保护

包括提供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保护物品、采取预防措施等。

7.5.环境卫生

包括室内外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

7.6.休闲娱乐

包括文艺、美术、棋牌、健身、游艺、观看影视、参观游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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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协助医疗护理

包括观察老年人日常生活情况变化、服药、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进行肢体活动、搬运、老年人使用助行器具、完成标本的收集送检、进行并发症的预防、完成物品的清洁消毒、做好院内感染的预防工作。

7.8.医疗保健

包括为入住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健康咨询、康复指导、预防保健等。

7.9.居家生活照料

包括指导老年人家务管理,帮助老年人进行日常生活照料。

7.10.膳食

包括食物的采购、处理、储存、烹饪、供应过程,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和膳食及食品安全卫生监控等。

7.11.洗衣

包括送取、洗涤、整理等。

7.12.陪同就医

包括协助相关第三方陪同老年人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

7.13.咨询

包括信息提供和问讯解答。

7.14.通讯

包括为老年人提供通讯便利、用不同的通讯手段协助联系相关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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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送餐

包括使用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到老年人居室。

7.16.教育

包括开展知识讲座,举办相关培训活动。

7.17.购物

包括为老年人代购物品或陪同购物。

7.18.委托服务

包括接受老年人委托,代读、代写书信,帮助处理老年人的各种文件,代领、代缴各种物品和费用。

7.19.交通

使用交通工具接送老年人。

7.20.安宁服务

包括为临终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减少痛苦,并为家属提供精神支持。

7.21.其他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8.服务质量

8.1.生活照料

8.1.1 应按照MZ/T039的要求对老年人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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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分级管理,按需服务。

8.1.2 穿衣:应协助穿脱衣服、更换衣物、整理衣物,保持干净整洁。修饰:应协助洗脸、梳头、理发、化妆,每周至少洗头2次、修剪指甲1次、剃须3次。

8.1.3 饮食照料:应协助进食,喂水喂饭,鼻饲,食物温度适宜,无呛咳和噎食。

8.1.4 排泄护理:应定时提醒如厕、提供便器、协助大小便、实施人工排便、清洗与更换尿垫等。

8.1.5 口腔清洁:应协助刷牙、漱口,每日至少清洁口腔1次、装卸与清理义齿2次,鼻饲老年人口腔护理每日2次。

8.1.6 皮肤清洁护理:应协助每周至少擦洗身体1次、沐浴1次、泡脚4次,每日至少清洗会阴2次,确保身体无异味。

8.1.7 包括定时更换卧位、翻身,减轻皮肤受压状况,清洁皮肤及会阴部等。

8.1.8 压疮预防:应保持床单位的整洁干燥;应鼓励和协助老年人经常更换卧位,视皮肤受压情况,每2小时翻身一次,必要时1小时一次,并做好记录;应保护骨隆突处和支撑身体受压处;应避免摩擦力、剪切力及潮湿的作用;应经常检查、按摩受压部位,并按时交接班。

8.2.老年护理

8.2.1 基础护理:应为老年人提供清洁卫生、饮食起居、舒适体位、环境,基本生命体征的观察与测量,以及服药、注射等最基本的服务。

8.2.2 健康管理:应对老年人的健康进行全面监测、分析、评估,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对危险因素进行干预。

8.2.3 健康教育:应有计划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改变不良生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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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疾病,促进健康。心理护理:应定期开展心理卫生教育、心理问题评估、实施心理护理干预。

8.2.4 康复护理:应根据老年人情况做好康复计划,按照计划指导老年人康复锻炼,预防并发症发生。治疗护理:应遵医嘱执行,并严格查对制度,遵循各项操作规程。感染控制:应按照WS/T367规定执行。

8.3.心理/精神支持

8.3.1 访视:应每月至少访视1次,对老年人进行心理评估。 8.3.2 访谈:应对有心理问题的老年人制定访谈计划进行心理疏导。 8.3.3 危机干预:应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老年人及时报告,立即干预。 8.3.4 咨询:应提供咨询服务。

8.4.安全保护

8.4.1 安全设施设备:应提供床档、安全标识、安全扶手、紧急呼救系统等。

8.4.2 使用安全保护物品:应征得老年人、医师和相关第三方的同意,并签署书面同意书方可使用。

8.4.3 采取预防措施:应通过医护人员的评估,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8.5.环境卫生

8.5.1 室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无纸屑、无灰尘、无卫生死角、无积存垃圾,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8.5.2 公共区:环境舒适,有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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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休闲娱乐

应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丰富多彩的休闲娱乐活动。

8.7.协助医疗护理

8.7.1 观察:应仔细观察日常生活情况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协助处理。

8.7.2 服药:应协助老年人服药,做到药物、时间、剂量(浓度)、途径及对象准确。

8.7.3 肢体活动不便、使用助行器的老年人:应定期协助老年人进行肢体被动运动,使用拐杖、助行器进行康复锻炼。 8.7.4 标本收集:应正确采集标本,及时送检。

8.7.5 预防并发症:应严密观察老年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有记录。

8.7.6 预防院内感染:应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预防院内感染,并记录。

8.8.医疗保健

8.8.1 健康管理:应及时为每位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完成老年人慢性病、常见病的管理,院前急救。

8.8.2 健康咨询:应定期开展健康咨询,增强老年人的保健意识,改善不良生活习惯。

8.8.3 康复指导:应定期进行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开展康复指导。 8.8.4 预防保健:应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和宣传,预防传染病发生。 8.8.5 应定时查房并记录。

8.8.6 应每年进行体格检查一次,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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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 医疗物品应专人保管、定期消毒、存放。 8.8.8 严格处方管理,药品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 8.8.9 健康档案保留10年,处方保留5年。

8.9.居家生活照料

应对居家老年人制定服务计划,并提供上门服务。

8.10.膳食

8.10.1 膳食供应:应采购新鲜的原料,做到生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物、药品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科学合理进行营养搭配、膳食适合老年人的要求,供应充足。严格各环节管理,防止食物污染。

8.10.2 就餐环境:应保持环境卫生清洁,防止蚊、蝇、鼠及其它害虫的进入;餐(饮)具卫生应符合GB14934的要求。

8.10.3 安全卫生监控:应做到每餐膳食要留样应做到食物中毒率0。

8.11.洗衣

8.11.1 送取、洗涤:衣物应分类,清洗、消毒、洗涤、运输过程应符合相关要求。

8.11.2 整理:老年人衣物应有标识,,做到无污渍、无破损,整理折叠、准确无误,有记录。

8.12.陪同就医

视病情及紧急程度,及时协助相关第三方陪同就医。

8.13.咨询

信息提供:应提供法律、心理、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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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解答: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8.14.通讯

8.14.1 提供通讯便利:应采用适当的通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通讯服务。 8.14.2 协助联系相关第三方:应采用不同的通讯手段及时协助联系相关第三方。

8.15.送餐

应使用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及交通工具,及时、准确、安全地将餐饮送到老年人居室。

8.16.教育

根据需要编制计划,组织教学,做好记录和评教评学。

8.17.购物

应根据需要提供购物服务,做到有约定、有记录、有核对、有签字、有检查。

8.18.委托

应提供代读、代写书信、代领、代缴、代取等委托服务,有服务记录,必要时签订委托协议并保护老年人的隐私。

8.19.交通

应配备交通工具,提供接送服务。

8.20.安宁

应提供临终关怀服务,协助家属处理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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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评价与改进

9.1.评价

9.1.1 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9.1.2 应定期召开座谈会、代表会,同时进行满意度调查等。 9.1.3 采取多种形式向相关第三方进行满意度调查。 9.1.4 邀请第三方对服务质量进行抽查、评价。

9.2.改进

针对评价中提出的问题进行归类整理。 应针对提出的问题责成专人负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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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4]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1986年3月15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小组发布。

[5]医院药剂管理办法1989年3月24日卫生部发布。

[6]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3月9日卫生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发布。

[8]护士条例2008年1月23国务院第206次常委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9]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发布。

[10]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01年3月1日民政部发布。 [11]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2006年7月6日卫生部发布。 [12]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11月卫生部发布。

[13]病例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年8月19日卫生部。 [14]GB/T29353养老机构基本规范DB14/XXXXX—XXXXII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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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做好冬季火灾防控工作,更好的遵守相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严防火灾事故发生,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内部消防安全工作,特郑重做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制度统一悬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二、严格落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三、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经常化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组织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开展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开展一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维护保养一次消防设施,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开展一次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评估并成评估报告。

四、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整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五、在本单位做到消防安全“三提示”: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的具体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正确逃生、自救;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内灭火器、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

六、实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的内容及频次对本单位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落实值班夜查制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人员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

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养老机构管理方监督检查及本单位自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明确专人负责,积极投入资金,组织人力物力,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

八、在圣诞节、元旦、春节、元宵节及2015年全省、全国“两会”期间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责任人签字: (单位公章)

2015年10月16日

第13篇:养老机构运营报告

养老机构运营报告

姓名 : 学号: 班级:

一、机构名称

龙山老年养护中心

二、机构简介

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老年养护中心是2014年由民政局审批成立的城中心高端老年公寓,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松石支路25号。龙山老年养护中心占地面积5亩多,建筑面积达1.5万平方米,累计投入建设资金达5000余万元。

龙山老年养护中心按照国际惯例和护理标准,着力打造养老、陪护、康复、养生、临终关怀多位一体的大型综合老年公寓生活服务中心。中心还将以社区为依托,积极研发社区养老模式,弥补社区养老存在的场地小、配套不完善、管理不规范、专业人员缺乏等实际困难,并结合社区的平台和资源,进行优势互补,上下联动,建立一个辐射中心五公里范围内,以“养、乐、学”为一体的大型社区老年公寓。

三、机构运营现状

1、入住率:

现目前,入住率将在

2、部门构成:

由护理部、行政部、财务部、后勤部、保洁部、销售部等。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含年龄结构、学历和专业背景等): 现有职工110名,其中专业护理人员及护士75名,均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护理员:全部经过严格培训,都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都持有养老护理员四级证书,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其中40%的护理人员平均在25岁,50%的护理人员平均在35岁,10%的护理人员是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其中80%的护理人员都是女性,20%的护理人员是男性。

护士:全日制护理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中全部都是女性,年龄平均在25岁。

营养师为3名,合理地为老年人进行膳食搭配。全部都持有营养师的合格证,并且有一年的工作经验。

养老营销人员:全部都是大专以上学历,营销专业或护理等专业,拥有2年以上市场营销经验,有医疗器械、医药或保险等直销行业经验,平均年龄在25岁。

主任:35岁以上、专科以上学历,2-3年以上护士、教师从业经验,有养老机构管理经验;熟悉管理工作流程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专员:23岁以上、行政管理、企业管理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有一年以上行政工作经验,熟悉行政工作流程,办公用品采购流程,拥有良好的写作能力,并且熟练使用办公软件。

4、经营模式:

龙山养老院根据老人的需求进行了专门的设置和配备,具有安全、舒适、方便的特点。1号楼、2号楼以及3号楼均配备观光电梯;每个房间及厕所均配备了呼叫器,保障老人的日常安全;1号楼以及3号楼作为自理老人的生活区,都建有室内娱乐场所及餐厅;为方便老人的就医,经卫生部门批准,并建立了无缝阶梯式的诊治服务,由医生及护士每天两次对老人进行身体检查和测量体温及血压,并同金岛医院进行合作互助诊疗,每周由医院派专人为老人进行免费身体检查。并以“休闲式养老”、“旅游度假式养老”、“康复式养老”、“候鸟式养老”、“医疗养老”等五位一体的新型养老模式,

全程一站式健康生活:提供五星级饭店厨师精心烹饪的美味膳食,及高级营养师开发的营养食谱,长者不用为繁琐的烹饪和孤独就餐而忧心。24小时安保服务和监控服务+实时定位,完整记录长者生活轨迹与习惯。保证其安心、舒心的居住。

定制化协助健康生活:我们的定制化协助生活服务为需要额外护理服务的住户提供诸如协助洗澡、用药、就餐、穿衣等协助服务,包括失忆护理、现场医疗、职业与语言治疗服务。龙山老年养护中心的定制化协助护理服务能够在住户的居住环境里为有短期康复服务等特殊照顾需求的长者提供全天候的专业服务。

居家护理生活:龙山养老院居家护理可以上门为住户提供一对一的居家医疗服务,并协助住户的日常生活,让长者的生活区域如家般温暖随意。

5、盈利与亏损情况:

目前,逐步达到了盈亏平衡的状态。

龙山有老年养护中心是主城区规模大档次高,追求高品质、高标准的一家养老大型养老中心。全部5星级装修、环境优美、总投资超3个亿。

龙山养老院的收入主要是营业收入和补贴收入两类,其中,营业收入与龙山养老院本身的市场定位有关,着力打造养老、陪护、康复、养生、临终关怀多位一体的大型综合老年公寓生活服务中心。主要包括面向入住老人收取的护理费、床位费、伙食费等,依据护理级别(健康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特级护理)的不同,则收费不同。目前,单人间是3680元,双人间是5660元(每个床位2830元),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的不同,收取不同的护理费用,全护理是5300元。

补贴收入主要来源于政府给予的补助,均可分别按每月每张床位200元、600元的标准领取补助。

龙山养老院的成本是由房屋租金、建筑成本、维修费、暖气费、水电煤气费、餐饮费、员工工资等。因为在市中心,所以租金成本比较偏高。

四、未来的经营策略和建议

近年来,中国的养老产业虽然取得了一系列的进展,但发展的速度、中国老年人切实需求满足度、以及国内养老产业的发展运营等多诸多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且养老产业尚待破局。

经营策略:日本、韩国、新加坡、重庆、北京、上海、广州、香港、澳门等国内外数十家各种档次的养老院进行多次考察。学习已经具备优秀的养老方法和理念,更重要的是让老年人切实感受到了积极的价值并带来了一系列的良性社会反映。通过引进国外先进运营管理模式并积极改善形成了一整套新养老服务模式。 建议:不仅只为老人提供日常的衣食住行,更应注重满足老人晚年精神生活的各种需求,让老人活得更有尊严、更有价值。

第14篇:养老机构整改通知书

整改通知书

老年公寓:

由于你处存在 等问题,属于无照经营,现要求你处限期30日完成整改。

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整改通知书

老年公寓:

由于你处没有 ,属于无照经营,现要求你处即日起停止营业并遣散收住老人,待手续完备后再行开业。

单位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15篇:养老机构岗位工作制度

松蒲博爱

塞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工 作 制 度

2018年7月

1 目录

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责……………………………(1)

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内容………………………(1)

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全制度………………………(3)

四、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职责………………………(3)

五、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制度…………………(4)

六、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学习例会制度……………(4)

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5)

八、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守则…………………(5)

九、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人守则………………………(6)

十、食堂管理制度………………………………………(6)

一、休息室管理制度…………………………………(7)

二、休闲娱乐室管理制度……………………………(7)

三、图书学习室管理制度……………………………(8)

四、健身康复室管理制度……………………………(8)

五、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9)

六、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流程…………………………(10)

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10)

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11)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职责

一、做好居家养老宣传工作,公开服务热线电话,热情接待每位需求者。

二、提供诚信服务,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价格。

三、对老年人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建立老年人数据库。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和服务队伍的档案。

四、负责对养老服务队伍的组建评估、管理、考核等工作。

五、定期对居家养老工作人员和服务队伍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岗位技能培训。

六、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回访和情况反馈,接受老年人的投诉,协调处理投诉案件。

七、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不断调整和增设服务项目。

八、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与老人及亲属(监护人)签订《老人入住安全协议书》。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内容

一、服务对象:

户籍与居住均在本辖区,年龄在60周岁以上老人。

二、服务内容 1.生活照料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卫生清理及代办服务。 2.医疗保健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协助、康复护理及健康咨询服务。

3.精神关爱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聊天、沟通交流及心理疏导服务。 4.安全守护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及排查服务。 5.文化体育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文化、体育娱乐及学习教育服务。 6.法律援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权益维护服务。 7.慈善救助服务

为老年人提供救助、救济及无偿捐助和志愿服务。

三、服务标准

(一)基本要求

1.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签约率100%。

2.应有个人的服务预案,其内容应包含计划、工作流程、技术

4 操作规范等。

3.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包含内容、时间、地点、人员、落实情况等)。

4.为老年人提供的服务完成率达100%,老年人或监护人满意率≥80%。

(二)生活照料服务

1.饮食服务:饭菜无焦糊,送餐及时,饭菜较合老年人口味,餐后卫生清理及时。

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3.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擦洗身子、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

4.代办服务:代领、代购的物品及处理的文书资料符合老年人要求。

(三) 医疗保健服务

1.预防保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老年人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

2.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

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

5 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5.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四) 精神关爱服务

1.精神支持服务: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有效的谈心、交流。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五) 安全守护服务

1.安全设施的安装: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2.安全隐患的检查及排查:了解老年人家庭设施的安全状况,不定期检查水、气、取暖、降温等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安全隐患。

3.非责任事故为0。

(六) 文化体育服务

1.文化教育服务:提供适宜老年人阅读的报刊书籍,板报涵盖与老年人相关的话题,开展老年人书画、象棋、摄影等比赛活动以及教育培训活动。

2.体育休闲服务:建有老年活动室或室外文体休闲场地,配备一定的体育、娱乐器材,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休闲娱乐活动。

(七) 法律援助服务

1.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服务耐心、及时,使老年人对咨询的问题有所认知。

2.权益维护服务:应能通过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手段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八) 慈善救助服务

1.救助、救济服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及时、全面享受到政府或社会所提供救助、救济服务。

2.志愿或无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与志愿者团体建立联系,使老年人可从社会获取低酬或无偿的服务。

四、服务方式

1.对重点服务对象主要采取指派专业服务人员和志愿者提供定点、定时和上门服务。

2.对其它老人引导其走出家门自主接受服务。

7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安全制度

一、认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老人人身和室内财产遭到损失,维护服务中心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坚持“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做好安全防火工作,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下班前,工作人员应对水、电、门窗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有问题及时处理或报修。

四、做好人员往来的管理工作,严防陌生人进入本站,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厨房间、休息室等地。

五、经常提醒老人注意保管好私人钱物,以防丢失。

六、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登记和交接手续,对不履行手续者如出现问题,当班者自负。

七、每天下班前向上级领导汇报一次安全情况,对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结果要记录在案。

8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做好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考勤、奖惩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接待老年人的投诉。

二、负责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业务培训。合理安排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经常与工作人员交流,及时掌握服务中的情况。

三、适时掌握服务对象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项目,做好技能培训。按照老人的不同需求,安排工作人员,适时上门听取意见。根据老人及家属意见,合理调整居家养老服务人员。

四、组建和管理服务队伍,对投诉较多的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终止协议。

五、落实居家养老回访工作,根据服务对象的意见,充实服务内容、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

9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一、根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社区实际,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做好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与咨询。

二、对社区内有需求老年人调查摸底,并适时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建档。

三、招募护老助理员与关爱长者志愿者,组织对其培训并指导督查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同时建立护老助理与志愿者档案。

四、及时受理需求居家养老服务老人提出的申请,按照程序进行审批,入户服务。

五、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及时调整或更新服务项目,创造出具有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六、协调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抓好日常工作。根据服务对象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有责任监督核查或调整服务人员。

七、定期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全方位评估,总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验,进行考核及奖励。

八、整合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有偿、无偿相结合式的居家养老院服务工作。

10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学习例会制度

一、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专业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二、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学习借鉴先进中心站点的经验和做法,提高管理水平。

三、每周一组织召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例会,汇报上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安排本周工作任务。

四、每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表扬先进,鼓励后进,总结经验找不足,同时部署下一个年度居家养老工作任务。

五、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交流会,互相学习,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实现良性发展。

11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一、做好社区有需求老年人的调查摸底工作,进行登记造册,每季度核实一次,并做好记录,便于动态管理。

二、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个人)、义工、志愿者及服务对象的档案:包括服务对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人员等。

三、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热线电话记录工作。

四、定期回访服务对象,并做好相关信息记录。

五、做好托老服务各项工作的信息反馈及收集工作。

12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守则

一、接受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指导,及时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认真参加服务中心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服务素质和服务技能。

三、严格执行服务中心制定的工作流程。

四、开展承诺服务,做到随叫随到,有问题及时解决。

五、热情礼貌的为老人服务,不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严禁偷盗现象发生。

六、不得接受老人任何形式的馈赠。

七、对工作:主动性强一点,责任心强一点,进取心强一点,自信心强一点。

八、对群众:热情一点,微笑一点,耐心一点,客气一点。

九、对同事:理解一点,宽容一点。

十、对自己:要求高一点,学习多一点,自检多一点,批评多一点。

13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人守则

一、遵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建立和维护服务中心的形象。

三、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文体活动。

四、老人之间团结和睦、互帮互助、互敬互爱,讲文明、讲礼貌,坚决杜绝不良风气。

五、搞好个人和环境卫生、衣服整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仍果皮赃物。

六、不得随便外出,有事外出要请假。

七、注意安全,因自身原因引起安全事故,由本人自己承担,本站概不负责。

食堂管理制度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搞好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合理搭配膳食结构,科学制定食谱,

二、照顾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老年人的饮食习俗。

三、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做到无蝇、无蚊、无老鼠、无蟑螂、无臭虫。

四、采购的食品来源清楚,质量新鲜,注意食品保质期,不卖过期食品。

五、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采购、不验收、不使用、不出售腐烂变质的原料和成品,严把质量关(剩饭剩菜要充分加热后)方可出售。

六、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坚持厨具,餐具清洗消毒制度,防止食品污染。

七、严格食具消毒,做到一刮、二洗、三过、四消毒、五保洁。

八、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

九、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十、食堂每餐按一定的费用收取服务成本费。

休息室管理制度

一、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应配设干净、舒适的床铺,供老年人休息。被罩、床单、枕套要定期更换。

二、室内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地面与所有器物表面要求无灰尘、无陈迹。

三、室内配置的物品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属于正常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如有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四、休息时间应保持室内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的休息。

五、离开时要关闭电源,关好门窗。

休闲娱乐室管理制度

一、参加娱乐的老年人请勿大声喧哗吵闹,讲文明、讲礼貌,严禁打架斗殴,严禁利用玩麻将、打扑克等形式进行赌博。

二、参加娱乐的老年人要保持室内卫生清洁,自觉做到不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及一切杂物。

三、参加娱乐的老年人要爱护娱乐室内的设备及用品,不得将娱乐用品私自带出娱乐室外,如有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四、管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参加娱乐的人员,要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图书学习室管理制度

一、图书阅览室是提供读书、学习的场所,是传播精神文明的阵地。图书内容应健康向上,格调高雅。

二、读者要讲文明礼貌,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为确保图书的安全,禁止在阅览室内任何地点吸烟。要做到防潮防腐防鼠防火。

四、读者应自觉保持阅览室的整洁、安静,不得在室内大声喧哗、吃东西、乱扔果皮纸屑及一切杂物,不准抢占座位及随意搬动桌椅。

五、爱护公物人人有责,读者应爱护阅览室内的一切公共设施。离室前请将书报资料、椅子轻轻放回原处。

六、爱护书报资料,如发现撕、割或偷盗图书资料者,将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并向社区公示。

七、社区居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收藏的图书捐献出来,提供给老年人阅读。

健身康复室管理制度

一、健身康复室是集健身康复、医疗保健、精神照料为一体的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康复训练和激发生活情趣的场所。

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保持室内卫生,营造良好的活动环境,自觉做到不在室内大声喧哗、吸烟、随地吐痰。

三、活动室内的一切器械为公共财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参加活动的人员应爱护室内的一切器材设施,未经允许不准私自拆卸、搬运。

四、参加活动的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康复器械,并注意安全。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器械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管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参加活动的人员,要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六、根据社区老年人的需求,定期安排老年保健知识讲座,定期聘请健身辅导人员为社区老年人进行健身指导。

文体活动室管理制度

一、文体活动室是丰富社区老年人文化生活的场所,是繁荣社区文化的阵地,是传播精神文明的有效载体,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

二、坚持重在参与、不拘形式、健康活泼的原则,活动形式应丰富多彩,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活动。

三、通过活动的开展,建立起各具特色的社区文艺队伍。

四、活动室内的一切器械为公共财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照价赔偿;因管理不善造成器械损坏或丢失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管理人员要热情接待,文明服务。

20 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流程

一、服务对象个人申请条件

拥有本辖区户籍且居住在本辖区的60岁以上的符合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老年人,可凭户口或身份证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申请办理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收到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后,根据服务的对象进行评估审核。

三、资格审核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情况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区老龄办备案。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书》后,对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五、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对辖区开展的居家养老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定期检查,并进行回访。

21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是指为社区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休闲娱乐等日间托养服务的设施。是一种适合半失能老年人的“白天入托接受照顾和参与活动,晚上回家享受家庭生活”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模式。

入住程序:

1、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填写入住申请登记表,家属(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2、日间照料中心根据家访、老人健康状况等有关条件综合评估进行入住认定;

3、老人及亲属(监护人)与日间照料中心签订《老人入住协议书》;

收费标准:各种服务内容按有偿、低偿、无偿三种形式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相关部门确定并在日间照料中心公示。

2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协议书

甲方: 社区居家养老老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乙方: 社区 组: (监护人子女: ) 联系电话:

为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的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为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家庭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一、服务确定

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受理申请人 填写《申请老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后,由评估员按照《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确定。

二、上门服务收费标准

1、服务内容:对老人居室整理床铺,洗晒衣被,清扫卫生,偶尔做饭烧菜。

2、服务时间:根据老人服务需求,每天上门为老人服务1——1个半小时(星期天除外)。

三、服务费用

1、根据先服务后收费的原则,每月由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出具证明后收取。

2、根据服务内容,老人身体状况(健康)现核定每月收费( )元。

23

四、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1、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耐心、周到,受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业务工作指导,及老人和其家属的监督。

2、付费延期超过半个月,服务对象作自动放弃服务需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对服务对象中止服务。

3、服务对象若搬迁至本社区服务范围之外,作自动中止服务。

4、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服务时间的延长或工资的调整作相应的调价。

5、老年人要注意安全,因自身原因引起安全事故,由本人自己承担,本站概不负责。

五、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村委会三方各执一份。

年 月 日

24

第16篇:养老机构应急预案

xx老年(院)护理中心

预防与处置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本预案已经民政部门相关专家审阅、批复,符合养老院(护理中心)现行实际情况,敬请参考。

为保障本(院)护理中心老人的身体健康及人身安全,有效处理护理中心的各种突发事件,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现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小组

成立应急小组,负责处理突发性事件。 组 长:xx 副组长:xx 组 员:xx、xx、xx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可能发生的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突发性疾病、火灾、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外来暴力侵害等事件。

三、事件责任及处理程序

1、对于突发性事件,实行应急小组负责制。

2、应应急小组的请求,可以随时调集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

3、本(院)护理中心发生突发事件后,必须在第一时

间内向应急小组报告,应急小组必须在最短时间内到达事发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置工作。同时,本(院)护理中心及时向旗(县、区)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报案请求援助。本(院)护理中心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

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挥现场的入住老人及工作人员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发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对缓报、瞒报、延误有效抢救时间的将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1、突发疾病事件

⑴本(院)护理中心定期组织入住老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随时关注入住老人的身体变化。

⑵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工作。制定记录制度,对患病老人进行无微不至的护理,督促生病的老人吃药。

⑶老人有任何不适,(值班者是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救治,并报告应急小组,同时与其监护人联系。

⑷若病情严重,应运用急救知识,稳定患者病情,并及时拨打120。积极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急救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到医院进行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⑸如老人去世,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并联系殡仪馆,随行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⑹若情形严重,应急小组立即向相关单位汇报。

2、火灾事件

⑴本(院)护理中心要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火险隐患情况,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防患于未然,警钟长鸣。

⑵发现火警苗头应立即呼救(值班者是第一责任人),并组织指挥现场救灾,并报告应急小组。

⑶若发现重大火警时,应立即呼救、并立即拨打119报警电话。

⑷迅速疏散入住老人及工作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 ⑸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在进行灭火的同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3、食品中毒事件

⑴加强本(院)护理中心厨房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必须做到专业人员持证上岗。

⑵严格把关食品原料的进货渠道,做到卫生、安全、可靠。工作人员必须规范操作顺序,定期进行自查整改。

⑶发现入住老人及工作人员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时,迅速送医院诊治,并及时通知应急小组。

⑷相关人员须做好所食用取样工作,以备卫生监督部门检验。

⑸若情形严重,应急小组应迅速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4、煤气中毒事件

⑴加强本(院)护理中心室内通风,尤其是气候异常,气压低、空气不畅时更要加强通风。

⑵值班人员要定点进行巡查尤其是夜间要检查煤气开关,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及时通知应急小组。

⑶发现有中毒现象应立即呼救(值班者是第一责任人),打开门窗通风,并拨打或委托他人拨打120请求援助。

⑷若情形严重,应急小组应迅速相关部门汇报。

5、外来暴力侵害事件

⑴本(院)护理中心如有未经允许强行闯入者,应急小组应及时联系公安人员将闯入者驱逐出住处。

⑵发现不法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及时报警

110、120请求援助,并与不法分子做斗争。

⑶若情形严重,应急小组应迅速向相关部门汇报。

五、突发事发生后,本护理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民政部门。

六、其他突发性事件按照本预案第三条规定处理。

七、本预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7篇:郑州养老机构调研

郑州养老机构调研

---袁笑杰

20114130118

郑州的人口老龄化近年来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郑州市人口基数大,而独生子女政策和近些年相对安逸的生活环境,使得郑州市人口平均年龄延长。人口老龄化现象以及人们对于高生活水准的追求,建设更多更好的养老机构,成为大势所趋。

郑州市的养老机构,大致有民办养老机构和政府养老院两种。郑州市现有养老机构157家,共有床位21000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20张,其中民办45家,床位8500张,分别占总数的29%、40%,全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仅2012年,郑州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6家、床位2000多张,分别占民办总量的13%、24%,民办机构发展势头明显加快。

郑州市的民办养老机构中,郑州市扶持民办养老机构最给力的

政策是对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2011年,郑州市在河南省率先出台补贴政策,对养老机构给予3000元/床的一次性建设补贴、150元/月/床的运营补贴,截止目前已发放养老机构补贴资金共计1158万元。其它扶持政策则基本没有,有的市级文件虽有规定,但均难以落实。如郑州市在土地供应方面,至今没有养老机构建设的年度用地计划,用地问题是制约该市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首要障碍。在税费方面,郑州市目前有30%的民办养老机构没有享受水、电、气、宽带与居民同价政策。在投融资方面,“贷款难”一直困扰着郑州的民办养

老机构,养老服务的补贴制度也是刚刚建立,标准偏低。在人才培养方面,郑州市民办养老机构尚未引入公益性岗位,补贴力度不够,致使养老护理员难招难留,护理队伍不稳定、服务人员流动快,这直接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在组织领导方面,目前,郑州市的养老服务工作由老龄办牵头负责,但由于多数县(市、区)老龄办(或老龄科)都是挂牌机构、虚设单位,老龄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工作繁重,有的县市区只有一人从事老龄工作,严重制约了该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郑州市的这种情况在我国不少地方尤其是中部地区具有代表

性、典型性。在座谈互动中,我们了解到除了地方和基层财力有限,从而限制财力对养老服务发展的支持外,关键是地方领导的思想认识,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钱往哪里投,主要取决于领导同志的主观认识和政绩标准。

郑州市的老年人口已经突破百万,民营养老院存在价位偏高的

状况,而医疗不对口,饭菜质量以及服务质量的提升难度较大,成为制约的瓶颈。

郑州还需要建多少养老机构、增加多少养老床位,才能实现

“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的目标?这些养老机构建在哪里更合适?这些事关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导向性问题,很快将有“指路明灯”。昨天,大河报记者从郑州市老龄办获悉,郑州市专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编制郑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

“郑州每千名老人大致拥有养老床位20张,离目标还有差距。”郑州市老龄办工作人员说,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包含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老年公寓、光荣院、托老所、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根据目前的测算,郑州市有60岁以上老人108万人,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机构、养老床位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统一编制郑州市养老服务机构设施规划,首先需要统计部门统计、预测各县(市、区)的人口数量,尤其是老年人口,以及到2015年末会有多少老年人。

同时,由民政部门统计、调查各区域养老机构设施现状,已有

和筹建的养老机构床位数,比照“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的目标,规划下一步如何建设养老机构。

此外,土地、规划、建委等部门,要根据土地性质和相关规

定,预留并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确保能满足本区域内老年人的养老及服务需求,并向民政部门提供每个区域规划和预留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情况。这对有意投身养老行业者来说,有很大指导意义。

第18篇: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安徽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设立的机构。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支持各级成立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和按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服务协议,遵守养老机构规章制度。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鼓励、支持采取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形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第九条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收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另行制定。其中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老人的服务协议,由县级民政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其中合居型居室的每张床位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的膳食服务,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施分级分类护理服务。

第十四条养老机构应当定期为老年人检查身体,建立健康档案。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隔离和康复条件的,不得接收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具备相应的治疗、隔离和康复条件,并接收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的,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治疗、隔离和康复工作,并不得影响其他收住老年人的生活。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的医疗、康复、社会工作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其他一线护理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开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投保费用可以从政府给予的运营补贴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七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省级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和评估制度,对养老机构的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省级民政部门依托《全国养老机构信息系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对养老机构统计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的渠道。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养老服务以外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国家和省对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9篇:养老机构设立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民政部令第48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向养老机构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第八条 县、不设区的市、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住所在市辖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根据申请人筹建养老机构的需要和条件,在设立条件、提交材料等方面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未获得许可和依法登记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有效期限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到分支机构住所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因分立、合并、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服务的,或者因解散等原因终止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

第二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四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其中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实施后2年内完成整改。

第三十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民政部令第49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0篇:养老机构调查问卷

1.养老机构是国营的还是民营的?

2.养老院的规模(床位,员工人数)使用率?

3.养老院的服务区域(老人的来源区域)。

4.养老院接收老人有何限制条件?(年龄是否残疾等)

5.养老院是如何收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6.养老院的主要资金来源是?(收费、财政补贴、社会资助)。

7.能介绍下养老院的组织结构吗,有哪些部门?

8.养老院招工时的标准是什么(素质、是否热情耐心、工作经验)。

9.现在的工作人员能否有效满足现在养老院的需求?(数量、负责程度)

10.能介绍下养老院现在的硬件设施吗?(健身设备、绿化等),能有效满足老人家的需求吗?

11.养老院平时为老人举办文娱活动吗,能介绍下吗?

12.老人们都比较关心健康、养生,养老院给老人们开设如:“老人健康保健课堂”类的讲座培训吗?

13.为了养老院更好的发展,您觉得国家社会应该再做些什么呢?(政策、法律、财政)。

养老机构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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