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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二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三条 公司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也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和员工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公司和员工亦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二)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募集基金时,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的监督机构联名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公司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九条 禁止公司或者公司员工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公司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投资者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认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公司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确认其自身符合《暂行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问卷;
(六)公司根据调查问卷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十五条 推介材料应由公司制作使用,公司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三)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四)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五)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七)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八)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九)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一)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员工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恶意贬低同行;
(七)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八)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四)海报、户外广告;
(五)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六)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八)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十九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公司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公司应到向投资者要求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等凭相关证明文件可豁免履行本办法所述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
第二十三条 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公司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指令本机构的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等适当方式进行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公司不得签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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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一、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流程
(一)私募机构可公开宣传信息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募集机构”)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二)如何确定特定对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七条规定,私募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履行完毕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之后,然后才能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三)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1、投资者分类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专业投资机构可不适用冷静期、回访确认的规定。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以从事基金交易活动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未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要履行普通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2、了解投资者信息
了解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职业、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收入、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实际控制人和实际受益人、投资者准入等信息。
3、投资者风险测评
基金募集机构要向投资者提供风险测评问卷。基金募集机构要按照风险承受能力,将普通投资者由低到高至少分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
2、C
3、C
4、C5五种类型。
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至少划分为:R
1、R
2、R
3、R
4、R5五个等级。
4、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基金募集机构要根据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建立以下适当性匹配原则:
C1型(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1级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2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2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3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3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4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R4级及以下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C5型普通投资者可以购买所有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基金推介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募集资金对象必须是合格投资者。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需要特别注意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禁止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禁止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禁止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禁止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及其他禁止行为。
(五)如何进行基金风险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通常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3、投资者确认: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的步骤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可以提前在特定对象确认环节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以便从源头确保募集行为的合规性。
(七)签署基金合同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八)投资冷静期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的投资冷静期可以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九)回访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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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 集 说 明 书
一 基金基本情况
在现有经济发展、行业整合、政策支持、法律完善的环境下,我国的私募基金正处于发展阶段,为了抓住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行业整合加速的历史性机遇,充分利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所创的投资机遇,谋求基金资产的快速增值而设立此基金。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结构型阳光私募基金
基金年限:2年 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
基金募集方式和对象:本基金主要面向投资者定向私募 基金管理方:兴润诚(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费:管理费为基金总规模的
%。
预期投资收益率:年化收益率为30%(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作为最终承诺)
投资收益分配:收益的分配以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每个年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
%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认购期限: 基金份额: 最低认购额:
二 投资理念及投资计划: 产品投资理念:做市场的先觉者,为投资决策服务,不做逆产业政策的投资是成功的前提,发现价值挖掘投资标的,遵循趋势把握交易,形成独树一帜的投资体系是做好投资的必然。
产品投资计划:结构化基金,主要以投资固定收益产品为主,是一只平衡型的阳光私募基金。在产品设计中以各种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国债、ETF基金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在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各类资产的价值增长能力展开综合评估,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其它金融衍生品合理化配置。
具体操作:
1、用40%--60%的仓位做固定收益的品种,实现年化收益率的6%--8%。
2、用40%--60%的仓位做股票投资,当收益率增加时放大投资比例实现现年收益率的15%--20%。
3、超势投资+短线T+0交易+固定收益品种,实现稳健安全收益,趋势投资以大盘指数为基准,跑赢大盘10%--20%。短线投机实现年化收益率10%,固定收益产现年化8%。 三 基金投资的市场分析
想要了解行业的未来,必须了解我国的整体经济运行受何种因素的影响,就目前的中国经济形势而言,我们认为受到以下几种因素的影响较大:
第一、国际经济的影响
1)美元贬值的趋势是否持续,对于美国而言居高不下的财政赤字以及巨额的政府负债使得美国只有选择美元贬值,其结果将逼迫世界各国寻找新替代的货币直至美国的货币宽松政策转向,而新的币种无疑是人民币,这将使得中国的外汇占款不断的上升,国内通胀继续恶化,直到经济滞涨恶化。就现在的形势判断美元依旧保持疲软趋势,而中国的经济还处于良性可控的通胀中。
(2)欧债危机是否会不可遏制,其实欧债危机的发生其原因主要是: a、欧元区没有自己的央行,无法像美国那样随意的增加货币的供给。 b、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的负债国财政赤字很难下降。 c、劳动力价格高和消费思想成为欧元区大多数国家经济下滑的主要因素之一。问题的关键是欧债危机会否恶化,以目前的形势看并未到此境地,估计欧元区各国共同发行统一欧债应该是可以解决的,短期内该策略是否实施应该有答案。
(3)国际投机资金的流动的方向受美元贬值的影响除外,国际资本避险的情绪日益加深,基本上进入到大宗商品领域,同时他们也进入到这些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另外还有一部分进入到香港和大陆。 第
二、国内经济的影响 (1)政府的策略
a、一个是中长期的规划:主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各领域的发展规划及战略----国防,科技,文化教育,社会保障,及改善生态环境等。b、就目前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经济矛盾采取的灵活措施。 (2)整体经济的发展的趋势
自从2007年美国次级债危机发生后,政府注入4万亿资金拉动经济到现在已经过去了3年半的时间,我国的经济形势如何呢?基本上每年保持了8%经济增长速度,各领域的经济状况和其他国家比是非常突出的。但是受美元贬值和能源价格高起的影响我国的通胀率一直在攀升,进而逼迫央行采取连续提高存准率和利率方式压抑通胀,由于造成通胀的因素不单是货币释放过度因此央行的利率工具基本上是失灵的,其结果却是将我国众多的中小企业逼迫到生存极限。以近期的数据看通胀依然是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如何提高消费需求也是近期政府的目标之一。 (3)国内资金的选择方向
受政府宏观调控和强力打压国内的资金开始从地产行业和制造业领域流出经过一段时间的犹豫后开始选择向利润更高的行业流动。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资金拆借 b、金融市场 c、国外
通过观察前段时间大量的国内资本集中在资金拆借领域和银行,近期这些资本开始选择进入金融领域,例如:史玉柱增持民生银行,上市公司开始回购股票,有资本还进入到国际领域进行收购等基本上可以大致确定资本正从实体经济中撤出。
四 基金的投资策略
首先对国内外市场做出系统研判,确定市场的趋势和风险以及市场综合价格区间,同时进行行业研判,其次根据市场研判确定投资组合,评估组合的风险级别。
(一)投资组合
1)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理由:美元贬值的大趋势下,通过配置该类品种可抵御通胀风险。---性质(防御类)
2)金融行业---理由:该板块的整体估值被严重低估,处于市场的底层区间,未来的业绩增长依然在30%左右---性质(中性)
3)医药---理由:主要是中成药,随着中国的崛起中国的文化必定传播的更远更快---唯一具有中国品牌和特色的行业之一。(逆市型) 4)稀缺资源---理由:物以稀为贵,主要配置和未来性需求较大的品种。---性质(进攻型)
5)机场,高速,港口,以及交运----理由:该行业除航空运输外,现金流比较充沛—通过分析其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率寻找到好的企业。---性质(防御)
6)高科技、新能源---理由: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力量,主要以航天,军工,新能源,云计算等为主要目标。--性质—(进攻型) 7)垄断型企业---理由:具有价格垄断性的企业其利润稳定,并且具有一定的行业禁入价值。---性质(中性)
8)金融衍生品关联企业---理由:在金融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其具有非常广的发展空间。--性质(进攻型)
9)指数型基金和货币型基金---理由:指数型基金没有印花税,在波段操作中较容易获取短期利差,货币型基金在熊市中能获取稳定收益率。性质—货币属防御型,指数型基金属于潜在对冲交易品种主要是为了将来打基础,同时较容易获取短期利差是横盘震荡调整时交易的品种。
(二)国内行业的发展态势 第
一、行业划分
1)过去都将行业划分成周期性和非周期性行业,但是就目前的国内经济形势看各行业受外围经济的影响及政府政策的影响较为严重,那么再以这种划分去判定行业的发展难免有失偏颇。 2)我认为采取产业结构的方式进行划分比较合适: a、第一产业链:资源类和基础建设类。
b、第二产业链:主要以重工业制造和轻工业制造为主。 c、第三产业链:主要以服务行业为主如:金融、旅游等。 第
二、行业分析
1)第一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就第一产业链的企业来看,其受输入性通胀的影响较为严重,在通胀初期和中期其收益率会明显提高,但是由于中国政府的干预对影响民生的行业企业还是应该保持谨慎。
b、能源品种:受国际油价的上涨影响石油,煤炭等能源类品种的价格继续保持强势,但是该类企业的股价明显过高---而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资源的稳定将大力发展新能源,就目前的新能源来看--核能源是相对成熟的替代品,因此在日本核危机过后核能源开发将会再度提上议程,可以考虑买入该类企业的股票。而风电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在过去的几年内各地政府都迅速上马这类企业使得该类企业未来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建议回避。
c、稀缺资源:稀土,钛,钽,钨,锰等稀缺资源存在稀缺价值,问题的关键是该类企业的盈利性预期如何?以及目前的股价是否过高?建议选择股价较低未来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公司进行少量配置。 d、贵金属:受国际金价不断上涨的影响,我国的金、银等贵金属的价格也不断的上扬,如果预期通胀还将延续那么这些品种应该是要配置的,黄金上市公司主要以中金和山东为主,新上的紫金矿业前几个交易日累积涨幅已经超过20%以上,建议等回调后可以配置。白银上市公司主要以豫光金铅和中金岭南为主,建议也应当适当配置。 e、粮食类资源:在国际通胀形势的影响下,粮食类等生活必须品必然会保持强势不过受政府政策影响该类品种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建议选择具有品牌优势和稳定盈利的公司进行配置。
f、水资源:近年自然灾害频发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使得水逐渐成为稀缺资源特别是清洁的水资源,建议可以配置水务方面的公司股票。 g、交运行业:主要涉及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运以及港口机场等。 这类企业中又可以区分现金流充裕的和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如:机场、高速公路、码头都属于现金流较为充裕的,航空和铁路都属于负责率较高的企业,我们认为机场、码头、高速公路可以依据处于不同的区域进行选择配置,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可以作为配置的对象,而航空主要是受原油价格和消费水平的影响,我认为随着我国人均消费水平的提高再加上政府放宽民航线路的因素影响下该类企业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不过相对于机场、码头、高速公路而言其受到外围因素的影响较大其波动的幅度也会随之增加,建议适当配置。
h、其它资源:如南宁糖业、海南橡胶、吉林森工、伊利股份等都具有行业的垄断性可以根据通胀发展的阶段进行波段配置。 2)、第二产业链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重工业:钢铁、水泥、建材、房地产类得企业在政府的投资带动下基本能维持住微薄利润不至于威胁到其生存,但是其业绩不会有太好的变现,只能根据其股价和净资产的比较进行选择波段投资。 b、机械制造业:高端的重工业得生存力是很旺盛的,特别是涉及到军工产品比如:中船、西飞、航天动力等这些企业拥有自己的技术并且产品开始向国外销售,因此在地区冲突较为紧张的时候可以进行配置作为中短期投资。而医疗器械行业是我国12,.5规划的项目之一,由于国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为数相对较少,特别是高端产品的发展相对较弱大多数情况还需要进口,建议可以配置该类公司。另外某些领域的机械制造业可以关注:比如振华港机等。 c、发电行业和电器制造业:对于发电行业首先要区分为火力发电和其它方式发电如:水力发电(长江电力)、及风力、核电力发电,其次其供电的对象是谁?是民用的还是商业用电?第三政府选择的电价改革的方式。
就以上的问题来看我们认为受能源价格上涨的影响火力发电企业短期内业绩增长的压力非常大,在2011年想要实现高增长几乎是不可能的,由于其二级市场股价不断的下跌,因此只具有技术性反弹机会,建议做完反弹后撤离。而水力发电相对于火力发电而言其成本因素不一样其业绩将根据市场的需求而变化,其具有长期稳定的业绩支撑,建议可以做中长期配置,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目前的技术并不支撑大规模的跨省运送,并且其供电总量占比非常的小,其成本相对而言比其他发电方式只高不低,因此该类企业主要考虑其未来发展的空间和预期,只适合做短期投机。对于核电企业而言其机会就相对较大了,其科技含量较高,处于相对封闭的企业具有垄断性,因此该类股票具有中长期投资价值,建议做重点配置。
除了以上因素外近期各省电力出现紧张的原因外主要是市场价格水平太低造成的,政府将会出台政策进行调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城市的用水用电,燃气等都面临着价格上调的压力因此如果需要配置电力股得话可以对水,燃气等生活用品进行组合配置将会在板块轮动中受益。
对于电器制造业而言受政府投资因素的影响该类企业的机会相对更大些,首先将这些企业划分为弱电制造企业和强电制造企业,对于弱电而言主要是电子元器件企业,由于日本地震海啸对此类日企冲击很大因此今年的电子元器件的出口将会增加其利润增长,因此今年下半年该类企业将会有机会建议可以少量配置。而强电行业主要是受政府投资的影响因此关注那些大型的国有控股的企业即可,相对于发电企业而言机会是较大的。
d、轻工业:基本上可以看淡该类公司,受美元贬值和人民币升值的影响该类企业的生存空间基本上被封杀掉,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具有抵御能力外其他的中小企业将面临生存危机,这些企业转型是必须的,而我国这样的企业规模事实上相当的庞大,因此这些企业是中国经济发展中最为可怕的地雷之一。
e、信息技术制造业:这类企业主要的生存动力在于其是否具有科技含量,同时这类企业的发展方向或者说发展战略才是其价值所在,因此不需要通过考量其业绩而是考量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对于中国而言这类企业的确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是由于企业的数量庞大, 其产品的重复性比较大,因此需要选择具有技术垄断性的企业比较合适建议配置具有军工和通信类的企业。
f、其他的制造业比如家用电器行业受政府提高整体消费水平的影响也会有机会比如:青岛海尔等。
3)第三产业链(服务行业)所涉及的行业分析
a、基本上将服务行业分为高端服务行业和低端服务行业,而政府的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也是将缩减工业总体产能加大服务行业的整体规模和质量。 b、高端服务行业:金融、物流、信息技术、医疗等,这类行业将成为我国12.5规划的重点发展的对象。
先说一下金融,从2007年开始关于金融行业的利空消息就不断,而金融股得价格也不断下滑,而事实上从2007年到现在金融行业特别是银行每年以30%以上的业绩增长发展,同时金融行业又是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特别是其股权结构目前只允许国外资本持有25%的比例,但是在加入WTO后政府承诺将逐步放开金融领域,因此就目前的股票价格而言金融股应该作为主要仓位进行配置。而物流行业政府为了降低企业的成本压力,提高国内的消费水平,减少各省市的贸易壁垒,将会在各领域出现成熟的物流企业,如快递、航运、仓储、以政府目前的态度看这个领域的上市公司将加大,加快行业整合力度。
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1、基金投资人按照其交付的出资额占本基金的比例享有本基金权益。
2、收益的分配以每个结算年度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投资管理人应当将决定本结算年度的分配方。每个年结算年度可分配收益的
%为投资管理人所有,收益的
%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投资人。
六 基金的主要费用
1、基金的费用包括: 基金的发行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及其它费用。
2、本基金管理人每年将向投资者收取基金总规模2%的管理费。
3、本基金交由银行托管而须向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为 %
4、基金费用均由本基金项下的整体资产承担。以基金项下资产净值的
%计提,每
个月支付一次,由投资管理人自动扣除。
5、基金各投资者应按国家法律、当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七 基金的风险控制与承担
本着对投资者审慎负责的态度,特此提示本基金潜在投资者,对基金投资可能存在以下投资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各方优势,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
(一)管理风险与规避策略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作为我们这些专注于投资股票市场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有能力根据投资目标的发展状况和权益价值体现,随时择机退出,实现基金利益的最大化。
(二)其它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a 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条幅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B 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呼,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面对基金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C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论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经,本基金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d 其它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托管银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
八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定向募集 定向募集对象:个人或机构投资者 募集规模: 基金份额:
(二)基金的认购
基金认购期限为 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 最低认购额:
出资方式:以现金方式出资
认 购 意 向 书
本人
有意参加XXX基金份额的认购,本人了解xxx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认可XXX投资基金的投资理念和投资管理人的能力,同时知悉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本人在此确认:愿意以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认购,本人保证在签订《预约认购意向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向基金管理专用账户缴纳出资额的50%。在签订《投资管理协议》后支付剩余的50%资金。
认购人签字: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人: 联系电话
推荐第4篇:私募基金经理之死
私募基金经理之死.txt男人的承诺就像80岁老太太的牙齿,很少有真的。你嗜烟成性的时候,只有三种人会高兴,医生 你的仇人和卖香烟的。私募基金经理之死
34岁的周亦刚以残暴的方式离开了这个世界:在杀死了自己的妻子和7岁的儿子后,他从管家桥华荣大厦的21楼一跃而下。
这出人伦惨剧发生在今年的9月1日,但此事却异乎寻常地脱离了公众的视线。而周亦刚的身份可能是原因之一:他是一名职业私募经理,在股市熊市浪潮下,圈子里没人愿意外泄此事。
这是一个高风险,也存在高回报的高压力行业,在牛市时,私募经理可以一夜暴富成千万富翁,也可能在熊市的某个早晨醒来时发现,自己身无分文。
周亦刚可能就是一个典型,据称他在去年的一年就净赚一千多万,却又在今年净赔约千万元。无力维系的生活,对未来的绝望最终让他走上了绝路。
人伦惨剧
9月1日傍晚,管家桥和华侨路交界处的华荣大厦没有了白天的喧闹,楼下只有加班的人和保安进进出出。
6点50分,一声奇怪的巨响打破了宁静。值班的保安气愤地跑出值班室,他以为是楼上有人乱扔东西,但定睛一看,被眼前的场面吓呆了:进入大厦大厅的楼梯过道前,一名只穿内裤的男子趴在地上,血肉模糊。
保安立即报警。很快,一辆警车和一辆救护车赶到现场,现场也引来了不少市民围观。民警证实,坠楼者已经死亡,遂对现场拍照留证。天色渐暗,又有大队警员赶到现场增援,在夜色中借助灯光开展勘察工作。
因为死者只穿着内裤,身上无证件,警察先将尸体交由法医中心处理,再在现场附近做进一步调查。
民警的心里,以及围观市民的嘴里,都在猜测这个生命的逝去。他是什么人,他为何坠楼身亡。时至今日,包括报警的大厦值班室工作人员在内的大多数人,并不了解这起坠楼事件背后的故事。
记者了解到,实际上当晚警察就已经确定了死者身份及家庭住址:死者今年34岁,名叫周亦刚,从事金融行业,家住万科金色家园小区。
警察于当晚打其家中电话及其妻子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警察赶往他的家中,据知情者称,当晚警察来到万科金色家园后,敲他的家门却始终无人答应。警察只有在其家门上留下字条,希望家属看到后立即与警方联系认领尸体,并配合调查。
殊不知,这扇敲不开的门的后面,隐藏着一个更骇人的场景。门后面的秘密是在第二天早上被发现的。周亦刚的岳父在8月28日左右回泰州老家,处理家庭事务。原定于9月3日回宁,他住在万科金色家园的另一幢楼内,那是女儿女婿为他所买的房屋。
老人家在周亦刚出事的第二天,即9月2日回到了南京。至于他是得到了警方的通知,还是自己提前回宁,现在尚不可知。但有一点可以确定,老人在9月2日上午用钥匙打开了女儿女婿的屋门。映入眼帘的,首先是被乱扔在过道里的7岁外孙的书包。再向房内看去,他看到自己的女儿倒在卧室里,头部隐约有血迹,老人的心狂跳,他又打开了外孙的房间,看到外孙也倒在了血泊之中。
警方接报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置。警方证实,房内的两人,分别是前一天晚上坠楼的周亦刚的妻子和儿子,两人均已身亡。
据知情者称,在周亦刚坠楼后的第三天即9月3日,他的朋友圈子里就开始流传一个说法:周亦刚杀死了妻儿后,跳楼自杀。这个说法通过网络在朋友圈子中很快流传开了,而网络上也有零散的帖子和评论出现。
不久,承办此案的警察找去了两口子的家属代表,宣布了一个调查结论:“倾向于周亦刚在杀死了妻儿后,跳楼自杀。”
而记者从知情者处了解到了一个详细的说法:周亦刚于9月1日上午先将儿子送到学校——这是新学期开学的第一天,回到家后将妻子杀害,时间约在当天的8点到10点之间。然后,他在中午开车将儿子接回了家,再将儿子杀害于家中。当天下午,他在华荣大厦跳楼自杀。
据称,命案现场非常血腥,“妻子是被钝物击打后脑部死亡,而且现场有搏斗痕迹。”9月5日,一家三口的遗体火化。没有仪式,也没有追悼会,三人只用白布蒙起来。艰苦创业
这个期间,关于此事的评论慢慢见诸网络。但多是寥寥数语,其中一个帖子名叫《南京两名私募基金经理死了》。其中一人,指的就是周亦刚。
34岁的周亦刚是山西人,妻子吴芸是江苏泰州人,两人均毕业于南京审计学院,是金融本科的同班同学。
据称,两人在大学期间确定恋爱关系。因为家庭条件都不是很好,两人在大学的相恋甜蜜中也有些酸楚。
“最苦的时候,两人没钱了,就只打食堂的饭,再盛一些免费的菜汤就饭吃,过得很苦,”知情者称,周亦刚人很聪明,头脑灵活,在大三左右开始到社会上打工。据其自己说,在大四时,人在南京的他竟然可以代理啤酒销售,而且把生意做到了山东。
而女方吴芸的特点是很刻苦,学习努力,因此在大学毕业后顺利留校工作,从辅导员做起,一直在系里从事行政工作。
大学毕业的周亦刚却没有能找到好的工作,毕业后他回到了老家。“毕业后的第一年,他竟然在一个粮站的仓库做了一年保管员。”
一年后,可能是受不了分居两地的相思之苦,周亦刚回到了南京,开始自己打拼。他怎么挖到了第一桶金,现在无法考证,但很快在南京的同学们突然发现周亦刚有钱了。
据称,1999年两人结婚,用贷款在南湖地区买了一套房子。2001年,两人就把房屋贷款还清,还花了16万左右买了一辆宝来轿车。2002年,两人的儿子出生。这足以让同龄人羡慕,他的一个同学在博客里开玩笑说道:“我的同室兼同学的老公周亦刚一夜之间成了公司大拿,游走在向阳渔港和富城会的燕鲍翅里,品味登凌绝顶的快感。”
私募基金经理
周亦刚做什么起的家?可能只有他自己最清楚,但近年来的发展轨迹很清楚,他成为了一名私募基金经理。
什么是私募基金经理?不炒股的人可能不清楚,所谓的私募基金经理,就是一名自由炒股人,但他操作的资金来自于别人的委托。
“一般私募基金的运作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有保证金的,一种是没有保证金的,”据一名业内人士介绍,比如一个老板手里有一亿的资金,他把钱委托给私募经理,约定一定时间比如半年的操作期,签署协议。
协议中,双方会约定分成比例,比如约定了四六开,如果私募经理把1亿放到股市里炒到了1亿2千万,那么2000万盈利里的800万就归私募经理所有,另1200万归本家所有。“私募基金经理可以空手套白狼,自己不用花一分钱本钱,就可以拿到高额提成,”但是如果亏空了,那么就分两种模式,一种是私募经理必须把亏空的部分补上,另一种是在委托之初,就有一个共管的保证金,炒亏了,保证金就归委托人即本家所有。
两种模式实际上本质是一样的,即如果有亏空,私募经理必须用自己的钱把亏空部分补上,才能继续履行协议。“有些协议甚至还约定了银行活期利率作为底线,比如那1个亿炒成了8千万,私募经理不仅要补上2千万的亏空,还要补上1个亿的半年的银行利息。”
周亦刚就是这样的一名私募基金经理。
据了解,周亦刚早年从炒“招商银行”的股票起家,迅速聚揽了财富。赚了多少说法不一,有的说他以几十万进去,赚到了三百多万,有的则说他赚到了五百多万。
记者从很了解他的人士处了解到,他确实以炒招行起家,并长期在股市里打拼。仅2007年一年,就净赚了一千多万元。
2007年初,周亦刚的妻子过生日,他送了一辆宝马3系里的顶级车给妻子作生日礼物,而自己则买了一辆奥迪A6。
早在2003年,周亦刚就在万科金色家园买了一套约160平米的房子,据称连装修共投入了120万元。他的岳父在此时即搬来与夫妻俩同住,之后,他再次在万科金色家园内的隔壁一幢买下一套90平米左右的住房,供岳父居住。
2005年左右,吴芸在学校办理了停薪留职手续,专职在家相夫教子,去年到了入学年龄的儿子在鼓楼区一小学入学。
据相熟的人介绍,一家人过着外人很羡慕的生活。而夫妻两人的关系也一直很好。此次出事后,亲友帮助收拾遗物,发现家里的居家用品和衣物均是一线品牌。
周亦刚一家的生活,应该是拜两年来的牛市所赐。但即使在股市浸淫多年,他也没有在此轮熊市到来时作出精准判断,进而酿成了悲剧。
性格悲剧
据称,周亦刚给人的感觉并不是城府很深,反而是喜怒形于色的人。
他的一个朋友在8月初上门拜访,在楼下遇到了匆忙出门的周亦刚。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周亦刚已经深陷熊市无法自拔,但周亦刚还是一脸热情:“不好意思,我一个朋友父亲在医院,我得去看一下,你上去我老婆在家,招待不周不好意思。”
而同样学金融出身的妻子吴芸似乎也不大插手爱人的事务。今年一次在和朋友聚会时,有人挑起了股市话题,席间有人问她:“现在股市情况不好,你老公的情况如何?”吴芸的回答是:“我不大清楚他的事,他们做这一行都有内幕消息,应该损失不大吧。”
实际的情况却并不是如此,记者没有能获得周亦刚的股市操作详情。但在他出事之后,却陆续有债主上门。
网上有人说,周亦刚通过朋友借了300万的高利贷。实际上远不止这么多,据知情者称,其死后上门的债主中,最高的单笔借款就达500万之巨,另有他的同学最高被借了近百万元,而最少的也有3万元之多。
据称,他今年以来借的钱至少在800万元以上。这和他的最巅峰状态——在去年9月份左右的数千万身家相比,反差巨大。
另一位他的熟人介绍说,他的心理轨迹应该是比较清晰的:他私募巨额资金入市,但面对熊市一亏再亏,按照行规,所有的亏空都得由他补上。他也必须补上,否则将失去翻盘的机会,他只能把自己私人资金补进股市,以为能翻盘,但股市继续下跌,他没有办法只能借债入市。
借的钱在熊市中很快蒸发,最终一发不可收拾。“这和赌博已经没有分别了,就是一种赌徒的心理。”据称,事发后在整理遗物时,他家里竟然连一分钱的存款也没有找到。这一切的发生有着周亦刚的性格因素,他非常好强。
有一个例子,周亦刚喜欢研究《易经》,有一天回家后他闷闷不乐,妻子追问后才知道,他不开心的原因就是因为和一个人谈论《易经》,却辩不过对方。
许多人郁闷一下也就忘记了,但周亦刚第二天就买来一本《易经》,仔细研究了起来,第三天回家时很是兴奋,他和妻子说,自己又找到了对方切磋,这次对方落败。
对待一件小事况且如此,自己的生意巨亏,他也是如此。虽然深陷泥沼,周亦刚却像平日一样,和亲友在一起时,仍豪气不减,谈笑风生,慷慨对人。
没有人赚钱的买卖
今年8月份,周亦刚一家人去三亚度假,花了不少钱,玩得很尽兴。一个月后,一切如风。此事的发生,两个家族的人痛不欲生。而善后的事宜却远没有了结,据称已有债主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至于私募的资金,因为没有浮出水面,有多大规模,委托人和周亦刚之间如何约定,损失有多少,现在均不可知。纵然周亦刚有三套住房、三辆豪车的家产,对比起私募中动辄以千万计的资金流来说,也不过是九牛一毛。
法律界人士分析,此事中没有受益者,各方面对的都是损失。周亦刚是搭进了自己还有妻儿的性命,私募委托人的资金如果还在股市中,缩水造成的损失非常惊人可以想象。关键是,类似于这样的私募基金操作,其本身并不一定受法律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无从谈起。而后期借款给周亦刚的亲友们,也不得不在周家留下的遗产中去周旋争取。
但据了解,奇怪的是,事后整理遗物时,周亦刚的几处房产的证件也没有发现。
记者了解到,周亦刚跳楼后的第二天,即9月2日至今,他在万科金色家园的房子已经四次被法院查封,相信都是债主们采取的法律措施所致。
网络上关于此事评论,多是批评周亦刚对股市的判断有误差。“因为他在股市里搏了这么多年,一直走得很顺,在面对这一轮熊市时过于自信了。”这样的心态同样被认为很危险,风险的控制意识不足,应该是周亦刚悲剧的根本原因。
网络上,很多他们的同学仍然在打探他的消息,想知道这起惨剧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一个博客里的文章应该是悼念吴芸的:“在这个如水的夜晚,你一定还在,我们哭着,而你在上面却笑了”。
在他坠楼的华荣大厦,现在早已恢复平静,他落下来的那块地面上,血迹早已被擦干。心理健康比成功更重要
南京心理危机干预中心负责人张纯听到这个故事,也是唏嘘不已。在他看来,周亦刚悲剧的根源,在于其心理抗击打能力过于薄弱。“一个人,永远的顺利是不可能的,他前面的发展过于顺利了,所以遇到挫折后心理则过于脆弱。”
而周亦刚与人辩《易经》的故事,张纯则理解其可能有偏执人格倾向:“偏执性格的特征是,别人不撞南墙心不死,他则是撞了南墙心还不死。”
对于同样深陷于经济危机中的社会精英们,张纯的建议是,立即调适自己的心理,并评估一下自己的心理健康状态。“可以自我调节,要想到之所以能成为精英,是社会高速发展的机遇所赐,而同样,现在挫折也是社会发展的一个过程。要相信一点,人的成功是波浪式前进,螺旋式上升,绝不是结束,而只是一个新的开始而已。”
张纯建议,精英们回到家庭,弥补之前和家人相处时间的不足,寻找家庭的温暖,感受幸福的美好。如果仍不能释怀,也可以寻求专业心理咨询人员的帮助。
“周亦刚当时应该想一下,既然自己坚信股市会牛起来,为什么不相信自己的人生不会继续往上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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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
经常会接到管理人的很多咨询:募集过程中需要投资者提供哪些资料?哪些资料需要进行留存?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双录?如何双录?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如何操作……等等。今天,君华汇帮大家归纳总结了下私募管理人如何自行募集私募基金。关注微信,君华汇,后台留言可获取更多私募基金募集资料。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集流程
一、特定对象确定 宣传内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并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履行方式
1、非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确定方式: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确定特定对象,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有效期:评估结果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需要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2、互联网媒介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1)推介渠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
(2)确定方式: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风险评级
在确定特定对象的基础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风险匹配
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若普通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与之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则需要向基金募集机构提出申请,明确表示要求购买具体的、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且同时声明“基金募集机构及工作人在基金销售过程中没有向其主动推介该产品或服务”。
三、私募基金宣传推介
推介原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同时应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禁止推介行为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5.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禁止推介渠道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3.海报、户外广告;
4.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5.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基金风险揭示
推介材料中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中采取合理的方式揭示基金风险,风险提示环节尤为重要,要求相关内容清晰、醒目,并以合理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让投资者在充分了解基金风险的情况下作出投资与否的决定。 风险揭示书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五、合格投资者确认
提供文件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审查资格
募集机构应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六、签署基金合同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但在签署基金合同前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七、投资冷静期
设置要求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起算时间
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因基金类型不同而不同。
八、回访确认
投资回访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回访要求
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推荐第6篇: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管理制度07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1.2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1.3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2一般规定
2.1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应当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承担审查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2.2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制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
1 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2.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2.4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对投资者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确保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2.5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2.6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2.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本制度所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归集的,在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法财产。
2.8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监督协议,监督机构负责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须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2.9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2.10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1)特定对象确定(在推介私募基金之前);
2
2)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确认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与所销售的私募基金产品匹配);
3)基金风险揭示(私募基金产品推介);
4)合格投资者确认;
5)投资冷静期;
6)回访确认。
3特定对象调查
3.1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募集机构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3.2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
3.3募集机构应当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签字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3.4募集机构设计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时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
3 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4)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对投资者上述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详见附件一。
4私募基金推介
4.1推介材料应由募集机构制作使用,募集机构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4.2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 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4)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5)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6)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揭示;
7)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8)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9)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1)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2)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4.3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4.4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5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5
5.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并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5.2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须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一同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基金未托管风险、基金委托募集的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风险等;
2)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中面临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等;
3)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详见附件二。
5.3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向募集机构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文件,募集机构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投资者需要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详见附件三。
5.4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5.5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5.6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6 5.7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2)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3)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5)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6)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7)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须客观确认合格投资者的身份及投资决定。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签署基金合同。
5.8 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基金合同可以约定,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
5.9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以省略上述5.6-5.8的投资冷静期、回访和回访确认程序,直接签订有效合同。
5.10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需要特定对象确定程序进行风险评估、问卷调查评估、签署风险揭示书、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机构投资者不受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限制、个人投资者不受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限制: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7
3)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6附则
6.1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6.2 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6.3 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
8 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
投资者姓名: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私募基金投资需承担各类风险,本金可能遭受损失。同时,私募基金投资还要考虑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投资风险。您在基金认购过程中应当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以下一系列问题可在您选择合适的私募基金前,协助评估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方式及投资目标。
请签字承诺您是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产品【 】 请签字确认您符合以下何种合格投资者财务条件: 符合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
符合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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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1、您的姓名【 】 联系方式【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2、您的年龄介于 A 18-30岁 B 31-50岁 C 51-65岁 D 高于65岁
3、你的学历 A 高中及以下 B 中专或大专 C 本科 D 硕士及以上
4、您的职业为 A 无固定职业 B 专业技术人员 C 一般企事业单位员工 D 金融行业一般从业人员
二、财务状况
1、您的家庭可支配年收入为(折合人民币)? A 50万元以下 B 50—100万元 C 100—500万元
10 D 500—1000万元 E 1000万元以上
2、在您每年的家庭可支配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储蓄存款除外)的比例为?
A 小于10% B 10%至25% C 25%至50% D 大于50%
三、投资知识
1、您的投资知识可描述为:
A.有限:基本没有金融产品方面的知识
B.一般:对金融产品及其相关风险具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 C.丰富:对金融产品及其相关风险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理解
2、您的投资经验可描述为:
A、除银行储蓄外,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 B、购买过债券、保险等理财产品 C、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 D、参与过权证、期货、期权等产品的交易
3、您有多少年投资基金、股票、信托、私募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等风险投资品的经验?
A、没有经验 B、少于2年 C、2至5年 D、5至10年
11 E、10年以上
四、投资目标
1、您计划的投资期限是多久? A、1年以下 B、1至3年 C、3至5年 D、5年以上
2、您的投资目的是? A、资产保值 B、资产稳健增长 C、资产迅速增长
五、风险偏好
1、以下哪项描述最符合您的投资态度?
A、厌恶风险,不希望本金损失,希望获得稳定回报
B、保守投资,不希望本金损失,愿意承担一定幅度的收益波动 C、寻求资金的较高收益和成长性,愿意为此承担有限本金损失 D、希望赚取高回报,愿意为此承担较大本金损失
2、假设有两种投资:投资A预期获得10%的收益,可能承担的损失非常小;投资B预期获得30%的收益,但可能承担较大亏损。您会怎么支配您的投资:
A、全部投资于收益较小且风险较小的A B、同时投资于A和B,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收益较小且风险较小的A
12 C、同时投资于A和B,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收益较大且风险较大的B D、全部投资于收益较大且风险较大的B 3.您认为自己能承受的最大投资损失是多少? A.10%以内 B.10%-30% C.30%-50% D.超过50
13 附件二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贵机构认购或申购私募基金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贵机构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充分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新奥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及投资者分别作出如下承诺、风险揭示及声明:
一、基金管理人承诺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
14 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风险揭示
(一)特殊风险揭示:合伙协议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1、未明确约定: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资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可能导致风险未及时发现,从而产生投资损失;退出未约定,可能导致无法以保障投资人利益的方式退出。
2、未明确约定:合伙型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频度等内容。可能导投资人无法及时获得基金信息,无法及时止损等,从而带来投资损失。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
15 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2011 年7 月5 日 ]起至[2018 年7 月5 日存续期限](包括延长期(如有))结束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委托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本基金的成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存在不能满足成立条件从而无法成立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确认基金无法成立)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股权类)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性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
16 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三、投资者声明
作为该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本人/机构已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愿自行承担投资该私募基金所面临的风险。本人/机构做出以下陈述和声明,并确认(自然人投资者在每段段尾“【________】”内签名,机构投资者在本页、尾页盖章,加盖骑缝章)其内容的真实和正确:
1、本人/机构已仔细阅读私募基金法律文件和其他文件,充分理解相关权利、义务、本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及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________】
2、本人/机构知晓,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当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________】
3、本人/机构已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官方网站(www.daodoc.com)查询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并将于本私募基金完成备案后查实其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相关信息与打款账户信息的一致性。【________】
4、在购买本私募基金前,本人/机构已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并已按照募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________】
5、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的所有内
17 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6、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合伙协议有关有限合伙人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7、本人/机构知晓,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在此期间的权利。【________】
8、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合伙协议中关于投资标的和安排的所有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购买私募基金的法律责任。【________】
9、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合伙协议关于费用与税收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0、本人/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合伙协议第十五条“争议解决”中的所有内容。【________】
11、本人/机构知晓,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________】
12、本人/机构承诺本次投资行为是为本人/机构购买私募投资基金。【________】
13、本人/机构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________】
基金投资者(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18 日期:
经办员(签字): 日期:
募集机构(盖章) 日期:
:19
附件三
合格投资者承诺函
本基金投资者(下称“本投资者”)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投资者具有相应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本投资者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三、本投资者已充分了解下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并承诺本投资者是符合该规定的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十三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2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承诺人:
(个人签字/机构盖章)
年月日
21
附件四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评级
公司内部对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分为以下五个等级,风险等级从低到高:
1、风险等级★,可以保证本金,类似于货币基金。
2、风险等级★★,基本可以保证本金,主要投资于高评级固定收益品种。
3、风险等级★★★,本金可能有少量损失,一般不会超过5%,可投资于中低评级债券,可转债。
4、风险等级★★★★,本金损失可能达到10%以上,类似于混合型基金、量化对冲投资基金。
5、风险等级★★★★★,本金损失可能达到20%以上,纯股权投资,垃圾债券,高杠杆期货投资等。
22 附件五
回访确认模板
尊敬投资人_________:
您好!
我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需要对您购买的我公司发行/募集的**基金产品进行回访确认,请您对以下的问题做出明确的是或者否的回答。
1)请问您是投资人_________本人么,您的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 [是,否] 2)请问您是否是为自己购买**基金产品? [是,否] 3)请问您是否亲自填写了《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以及《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并对相关内容签名确认?
[是,否] 4)请问您是否已经仔细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是,否] 5)请您确认您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 】,与本次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 】相匹配?
[是,否] 6)请您确认您已经知悉本次您投资的**基金产品中需要您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其中包括:【a募集费,费率是 %,募集费是一次性收取; b基金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每年年初按照募集费金额的 %提取; c 基金托管费,由基金托管人每年年初按照募集费金额的 %提取】(按基金合同内容填充)?
[是,否] 7) 请您确认您知悉作为本基金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包括:【 】(按基金合同内容填充)?
23 [是,否] 8)请您确认您知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产品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举例:每季度会披露一次基金净值,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品净值将会在我公司的网站上披露;每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季度内会披露本基金产品的年度运作报告,报告可以从我公司的网站上下载,我公司的网址是www.daodoc.com】(按基金合同内容填充)?
[是,否] 9)请您确认您知悉投资本基金产品未来可能有本金亏损的风险? [是,否] 10)请您确认您已经知悉并理解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有关纠纷解决安排的条款,【 】(按基金合同内容填充)?。
[是,否] 11)本基金产品设置有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自您签署基金合同并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您可以在投资冷静期仔细思考是否要继续对本基金产品的投资,您现在有权利要求撤回对本基金产品的投资,我们可以在【】个工作日内给您退款,并且没有额外的费用。如果您现在确认投资本基金产品,则投资合同将正式生效,您之后将不能再要求撤回投资。
现在请您确认您是否知悉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相关约定? [是,否] 请您确认在您缴纳认购本基金款项后到本次回访确认之前,我公司没有主动联系过您?
[是,否] 请您确认在经过投资冷静期后,您是否依然决定正式投资**基金产品? [是,否]
投资人(签名/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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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私募基金如何合规募集
私募行业整体上守法合规意识和规范化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私募募集仍然是私募机构违规问题的高发区。
私募募集合规要求无非解决两个问题:第一,向谁募集,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二,怎么募集,即募集行为规范。那么,到底怎样做私募基金的募集才是合规的呢?募集流程是怎样的?需要注意哪些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募集方式及机构主体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有两种方式: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二是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三是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募集流程
一、了解投资者信息
由投资者填写并提供基本信息表,并提供相关信息证明文件。
二、对投资者分类
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详细的划分条件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上查看或是关注微信公众号:君华汇,后台留言获取。
专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为普通投资者,并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根据7月1日实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评估结果,避免重复采集,提高评估效率。
同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三、填写风险测评问卷
对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之后,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出具风险测评等级告知书。 同时,募集机构应当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
五、基金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六、签署风险揭示书
适当性匹配一致后,募集机构需要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特别注意:如果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募集机构应当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七、合格投资者确认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证明其属于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可关注微信:君华汇,进行查阅。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如果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八、投资冷静期
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九、回访确认
1.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2.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3.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4.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5.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十、未尽事宜 资料归档
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 年。 双录留痕
1、现场方式,执行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要录音或者录像;
2、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要录音或者录像;
3、现场方式,调整投资者分类、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要录音或者录像;
4、现场方式,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的环节,要录音或者录像;
注:非现场方式,要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记录投资者确认信息。
推荐第8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从2004年国内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开始,9年来,阳光私募行业走过A股牛熊,大浪淘沙,而今已然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并驾齐驱,过百亿元规模的私募巨头也已出现,重阳投资、泽熙投资、证大投资、凯石益正、朱雀投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乐瑞资产、艾亿新融、佑瑞持等私募居前,均在30亿元以上。
重阳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00亿元,其中阳光私募产品的规模超60亿元,成为国内首家资产管理规模破百亿元的阳光私募,是实实在在的“私募一哥”。泽熙投资2009年成立,目前资产管理规模已达70亿元,仅次于重阳。
证大投资和凯石益正则是从PE起步,投资范围涉及广泛。证大投资目前的资产管理规模60亿元,其中投向股票市场的阳光私募产品有35亿元。专注于股票市场的星石投资、淡水泉、金中和,目前资产管理规模也都达到30亿元。后起之秀的债券型阳光私募,2010年刚刚起步,目前有3家公司的资产规模跻身前列,其中乐瑞资产管理规模已达50亿元,产品主要投向均为债券。
九年来证券私募基金,得到了快速发展,房地产基金也有了开头,一种崭新的基金,五色土房地产抵押贷款基金,正在酝酿中,争取能够填补行业的空白,五色土基金的收益率预计将控制在年10%以上,基金专一用途是,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
推荐第9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 私募理财通常是通过私募基金的投资来实现的。私募基金(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私募基金已成为21世纪重塑全球资本市场的重要新兴力量,它作为一种寻求高投资回报的风险投资工具,以市场的眼光去发现技术的市场价值,去筛选创新种子和技术半成品,从而提高了市场的效率,其利益机制客观上社会上的创新活动的兴起和创新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稳步推进,有政府主导型的各类产业基金、引导基金业在各地纷纷设立,发展私募基金已经成为各地政府加速推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推荐第10篇:私募基金
1.1.私募基金释义
私募是相对于公募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根据其内涵一般可以分为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也可称为风险投资基金)三种。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首先,私募基金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
第11篇: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 )是指一种针对少数投资者而私下(非公开)地募集资金并成立运作的投资基金,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或“地下基金”,其方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如按组织形式划分,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设立方式划分,有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按投资对象划分,有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等;另从其他角度划分,有成长型基金、离岸基金、雨伞基金、基金的基金等等。但翻遍这些基金名称,把“私募”和“基金”合为一体的官方文件的“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英文一词,却未发现。
基金定义
基金按是否面向一般大众募集资金分为公募与私募,按主投资标的又可分为证券投资基金(标的为股票),期货投资基金(标的为期货合约)、货币投资基金(标的为外汇)、黄金投资基金(标的为黄金)、FOF fund of fund(基金投资基金,标的为PE与VC基金),REITS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房地产投资基金,标的为房地产),TOT trust of trust (信托投资基金,标的为信托产品),对冲基金(又叫套利基金,标的为套利空间),以上这么多基金形态,很多都是西方国家有,在中国只有此类概念而并无实体(私募由于不受政策限制,投资标的灵活,所以私募是有的)。
中国所谓的基金准确应该叫证券投资基金,例如大成、华夏、嘉实、交银施罗德等,这些公募基金受证监会严格监管,投资方向与投资比例有严格限制,它们大多管理数百亿以上资金。 私募在中国是受严格限制的,因为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两者的区别就是:是否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是极严重经济犯罪,可判死刑,如浙江吴英、德隆唐万新、美国麦道夫。
目前中国的私募按投资标的分主要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房地产投资基金(目前较少,如金诚资本、星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即PE,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以IPO为目的,如鼎辉,弘毅、KKR、高盛、凯雷、汉红)、私募风险投资基金(即VC,风险大,如联想投资、软银、IDG)
公募基金如大成、嘉实、华夏等基金公司是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资股票或债券,不能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能投资房地产,不能投资有风险企业,而私募基金可以。
第12篇:私募基金经理招聘条件
矿业私募基金经理
经济专业,熟悉各种融资模式,有过成功案例,能写项目商业计划和包装资料的优先。待遇:年薪加奖金,年收入百万以上。
参考如下描述:
职位描述:
1、具有领导及管理团队的才能,带领团队开拓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并购等方面的业务;
2、负责项目的整体执行,包括引进项目源、项目的进程控制、人力成本控制;
3、投资银行业务私募融资、收购兼并和上市的财务顾问等的客户开发和客户关系维持;
4、项目团队的管理和培养。
任职资格:
1、金融投资、经济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3年以上从事私募基金、投资银行、投资咨询、财务分析相关行业工作经验;3 年以上高级职位工作经验;
3、熟悉国内外金融政策、法规以及矿产等相关产业;在政府、矿行业和投资机构、投行及中介机构有广泛的人脉资源;
4、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具有缜密的思维,喜欢挑战性工作。
5、能独立完成投融资管理、项目管理、销售管理、部门管理、管理咨询、高级技术咨询,能策划管理完成较大的投资项目,熟悉企业投融资管理、创业管理(包括新创企业、融资、重组、业务选择、IPO、推广等),熟悉企业改制、上市规则。能熟练完成商业计划书,项目建议书,对矿业的上市、资本经营有丰富经验的优先合作,待遇从优
私募基金经理
岗位职责:
1、具有领导及团队管理的才能,带领团队开拓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并购等方面的业务;
2、在投资的各个阶段起着领导者的作用,具体工作包括项目挖掘、谈判;交易结构设计、财务分析、尽职调查、估值及回报分
析等;
3、负责项目的执行,包括引进项目源、项目的进程控制、人力成本控制;
4、投资银行业务(私募融资、收购兼并和上市的财务顾问等)的客户开发和客户关系维持;
5、项目团队的管理和培养。
任职资格:
1、金融投资、经济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5年以上从事私募基金、投资银行、财务分析相关行业工作经验;3年以上高级职位工作经验;
3、熟悉国内外金融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在政府、相关行业和投资机构、投资及中介机构有广泛的人脉资源;
4、具有良好的渠道、协调能力,具有缜密的思维,喜欢挑战性工作。
5、英文熟练。
私募基金经理
岗位职责:
1、具有领导及团队管理的才能,带领团队开拓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并购等方面的业务;
2、在投资的各个阶段起着领导者的作用,具体工作包括项目挖掘、谈判;交易结构设计、财务分析、尽职调查、估值及回报分
析等;
3、负责项目的执行,包括引进项目源、项目的进程控制、人力成本控制;
4、投资银行业务(私募融资、收购兼并和上市的财务顾问等)的客户开发和客户关系维持;
5、项目团队的管理和培养。
任职资格:
1、金融投资、经济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5年以上从事私募基金、投资银行、财务分析相关行业工作经验;3年以上高级职位工作经验;
3、熟悉国内外金融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在政府、相关行业和投资机构、投资及中介机构有广泛的人脉资源;
4、具有良好的渠道、协调能力,具有缜密的思维,喜欢挑战性工作。
5、英文熟练。
私募基金经理
上海庆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职位描述:
要求:
1、熟悉国际、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环境,精通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各个环节;
2、熟悉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技巧及策略 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形式、方向及关键因素;
3、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募集程序及会计税收处理与风险防范;
4、拥有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丰富的人脉,有证券公司或大型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及政府相关工作经验;
5、在投资的各个阶段起着领导者的作用,具体工作包括项目挖掘、谈判;交易结构设计、财务分析、尽职调查、估值及回报分析等。
任职资质:
1、金融投资、经济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
2、5年以上从事私募基金、投资银行、财务分析相关行业工作经验;3年以上高级职位工作经验;
3、熟悉国内外金融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在政府、相关行业和投资机构、投资及中介机构有广泛的人脉资源;
4、具有良好的渠道、协调能力,具有缜密的思维,喜欢挑战性工作;
5、英文熟练。
上海百赢投资有限公司
职 责 描 述
1、熟悉国际、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环境,精通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各个环节;
2、熟悉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技巧及策略 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形式、方向及关键因素;
3、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募集程序及会计税收处理与风险防范;
4、拥有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丰富的人脉,有证券公司或大型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及政府相关工作经验;
5、在投资的各个阶段起着领导者的作用,具体工作包括项目挖掘、谈判;交易结构设计、财务分析、尽职调查、估值及回报分析等。
任 职 要 求
1、通过基金经理人的资格考试;
2、有在基金公司或者公募、私募担任过基金经理职位;
3、或在证券公司自营部门从事过操盘工作;
4、年龄不限;
锦绣新天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岗位要求:
1、熟悉国际、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环境,精通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各个环节;
2、熟悉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技巧及策略 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形式、方向及关键因素;
3、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治理结构、募集程序及会计税收处理与风险防范;
4、拥有私募股权基金领域丰富的人脉,有证券公司或大型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及政府相关工作经验;
5、在投资的各个阶段起着领导者的作用,具体工作包括项目挖掘、谈判;交易结构设计、财务分析、尽职调查、估值及回报分析等。
任职资格:
1、金融投资、经济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5年以上从事私募基金、房地产行业项目开发或投资经验;
3、熟悉国内外金融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在政府、相关行业和投资机构、投资及中介机构有广泛的人脉资源;
4、具有良好的渠道、协调能力,具有缜密的思维,喜欢挑战性工作;
5、英文熟练。
私募基金分析员兼操盘
主要职责:
境外公私募基金投资分析
操盘分析报告及客户建议
职位要求:
1、2年以上房地产基金经验或房地产项目开发投资经验
2、拥有深厚的技术性分析技能,可以独立完成整个分析报告
3、成功的操盘理念及业绩表现(现职或在职管理)
第13篇:如何激励私募基金经理
如何激励私募基金经理
——绩效分成兑现机制初探
一、概述
绩效分成(carriedinterest)指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获得的、以基金净收益为计算基数、基于其对基金的贡献而非其对基金的出资而取得的收益。业界通常绩效分成的比例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之基金投资净收益的20%。
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获取绩效分成的相关制度为基金层面绩效分成分配机制,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投资经理(包括资深管理团队成员,下称\"职业投资经理\")从基金管理人分享绩效分成的相关制度则为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机制。一个有效的基金层面绩效分成分配机制可使基金管理人与基金的投资者利益保持一致,而一个有效的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机制则可使职业投资经理与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保持一致,因为绩效分成的合理分期兑现可以确保职业投资经理在基金的整个存续期内均保持积极性。出于上述考量,尽管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是基金管理人高度机密的内部安排,但某些基金会应有限合伙人的要求向其作一定程度的披露。
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关于绩效分成如何进行分期兑现的统一做法,各个基金管理人都可能根据自身不同的需求和考量来设计不同的激励机制。我们建议基金管人在制定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机制时关注并考量相关细节,以确保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机
1 制适应基金的类型、能实现基金预期目标、能为基金各方理解并接受,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二、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
不同的基金管理人对绩效分成的分期兑现时点、节奏等事宜的存在不同需求。多数情况下,绩效分成的分期兑现时点与相关基金的投资期相联。需特别注意的是,来自于各个不同基金的绩效分成应独立地就相关基金进行分期兑现。最简单的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将与投资期相匹配,在投资期内每月或每年分期兑现等额的绩效分成。绩效分成分期兑现的其他方式则包括:(1)在基金交割时便立即兑现一定比例,作为对在基金募集过程作出过较大贡献的职业投资经理的奖励;(2)绩效分成保留10%-20%,到基金解散时方进行分期兑现,以吸引职业投资经理在整个基金存续期内均持续为基金服务;(3)采用简单直线法分期兑现(straight-linevesting),在基金存续期中的每月或每年分期兑现等额的绩效分成;(4)在分期兑现期的前期每期将较少份额分期兑现,在后期每期将较大份额分期兑现(cliffvesting)。除此以外,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也可以因为管理团队个人的级别、资历或职位而有所差异,如约定创始合伙人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全部提前分期兑现甚至完全没有分期兑现的限制等。
三、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的调整
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经常需根据职业投资经理发生的
2 不同事由而做相应调整。
过错行为:在很多基金中,如果某位职业投资经理因不当行为(即指该职业投资经理作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行为,但不包括其业绩表现不佳等)被解聘,该职业投资经理可能(a)丧失其过去已获得分配的部分或全部绩效分成,被要求返还或\"回补\"该等绩效分成,以及(b)丧失其原本应享有的对未来绩效分成的分期兑现权利。通常此种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往往还可能保留对该职业投资经理采用其他惩罚措施的权力,例如要求其赔偿其过错行为给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
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如果职业投资经理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基金管理人往往会调整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间表,允许该职业投资经理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其权益继承人获得一部分额外的分期兑现作为一种额外的福利,例如可以在该职业投资经理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延长一定时间(如1年)进行分期兑现的计算。
离职后竞业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职业投资经理约定,如果职业投资经理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基金管理人相竞争的业务,则基金管理人可以酌情要求该职业投资经理向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返还其已获得分配的绩效分成,上述约定可起到阻滞职业投资经理离开基金管理人另起炉灶或加盟竞争对手。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等州,由于传统的竞业限制安排通常被视为限制贸易、违反公共政策而无法在该州得到执行。作
3 为替代方案,当地的基金管理人可能通过上述减少已分期兑现绩效分成的方式,实现其竞业限制的目的。但这类减少已分期兑现绩效分成的安排亦存在争议,是否可以在这些州得以顺利执行,目前尚未经诉讼的考验,尚无定论。
基于竞业限制而要求返还已获得分配绩效分成,可以根据相关劳动合同或合伙协议、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关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违约金的规定实现。但在相关职业投资经理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减少返还额的情况下(尤其是如果被要求返还的绩效分成金额较大),不排除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根据具体情况(例如该职业投资经理的离职时间、在团队中的作用和过往的业绩等因素)认定返还额远大于可能造成的损失,而同意其适当减少返还额的诉求,尽管这种可能性较小。另外需要注意的是:
1、如职业投资经理是以雇员身份对基金管理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该职业投资经理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且竞业限制期限应以该职业投资经理离职之时起两年为限;
2、如职业投资经理是以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而非雇员的身份对基金管理人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各方可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自行对各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约定,没有对竞业限制期限的专门限制;
3、如职业投资经理同时为基金管理人的雇员以及股东/合伙人,则可能在该管理团队离职之时起两年内,需先按照中国劳动合同
4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在税收穿透实体中的绩效分成分期兑现 在美国法下,如果基金管理人为税收穿透实体,且获得绩效分成分期兑现的职业投资经理在该等税收穿透实体中持有权益份额,则该等绩效分成在征税时会被视为资本利得。这便是绝大多数美国基金管理人倾向于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者伙企业形式将基金设为税收穿透实体的原因。
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下,仅合伙企业为税收穿透实体。作为税收穿透实体,合伙企业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其合伙人各自就其从合伙企业获取的收益缴纳所得税。如果基金管理人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则直接作为其自然人合伙人的职业投资经理需就其从基金管理人获得分期兑现的绩效分成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法下不是税收穿透实体,故若基金管理人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作为其自然人股东的职业投资经理就其分期兑现的绩效分成,可能面临基金管理人层面的企业所得税(25%)及股东层面的个人所得税(通常为20%)的双重征税。
五、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比例的安排
在设计绩效分成分期兑现制度时,根据基金的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可有不同的安排。
\"按基金整体收益\"分期兑现:风险投资基金进行的投资通常规模相对较小、风险较高,故更倾向于按\"基金整体收益\"进
5 行绩效分成分期兑现,即职业投资经理通过在基金整体绩效分成中占一定比例实现分期兑现(基金整体绩效分成指:基金管理人从某一基金的全部投资净收益中获取的全部绩效分成),而不按该职业投资经理参与的具体项目或在特定项目中的角色和贡献的大小进行区分。\"按基金整体收益\"分期兑现,意味着每一职业投资经理均可分享基金整体绩效分成的一部分。这种分期兑现方式比较容易理解,在操作上比较便利,也更有利于促进管理团队协作。
\"按项目\"分期兑现:相较风险投资基金,杠杆收购基金进行的投资通常规模较大、数量较少,故更倾向于按\"项目\"进行绩效分成分期兑现,即职业投资经理按照相关基金的投资项目所分别产生的绩效分成进行分期兑现,这种分配方式亦与基金协议中通常约定的、按项目进行收益分配的机制相呼应。在这种分期兑现方式下,离职职业投资经理只能就其离职时点及此前参与的已投项目所产生的绩效分成中实现分期兑现。
\"按项目\"分期兑现的方式可能会因如下因素而变得复杂。
1、按\"项目\"分期兑现时,从某一投资项目中所获得的绩效分成金额,会因弥补先前亏损投资项目的成本及费用而减少。
2、基金管理人最终获得的可分配绩效分成仍然要根据基金的全部项目进行综合计算(即某一项目的绩效分成会因其他项目的亏损或低收益而减少),同时还会受到基金层面的回补机制(如有)的影响。上述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因(a)基金管理人从基
6 金获取绩效分成分配的相关条款与(b)职业投资经理从基金管理人处获取绩效分成分期兑现的相关条款,两者之间的不匹配而造成。
若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又有新的职业投资经理加盟并被授予参与绩效分成分期兑现的权利,则上述问题将变得更为复杂。此时,不少基金管理人为简便起见会有意不考虑按\"项目\"分期兑现方式下可能出现的不公允。还有一些基金管理人则视为每一职业投资经理均拥有自己的一个小\"投资组合\",并根据该职业投资经理在其\"投资组合\"中的每一投资项目的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比例,来计算该职业投资经理对于基金总绩效分成的一个总分期兑现比例;有的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结束时采纳上述计算方式,并在该时点进行校正(通过回补或抵扣分期兑现);有的基金管理人则在每次绩效分成分期兑现时即采用上述计算方式,尽量避免在基金结束时进行校正。
混合分期兑现:有些基金管理人试图在促进团队协作的\"按基金整体收益\"分期兑现方式与鼓励个人作用和贡献的\"按项目\"分期兑现方式之间寻求平衡,采用某种形式的混合分期兑现方式,以结合(a)该职业投资经理对每一投资项目的分期兑现比例,和(b)该职业投资经理对其任职期间内完成的每一投资项目的分期兑现比例。
7
第14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发布)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1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2 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
3 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
4 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5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第二十条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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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7 第二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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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
9 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
10 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二十八条 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11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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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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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五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14 第三十七条 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 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四十一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 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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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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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4月15日,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新出台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二十八条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二十九条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第三十五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第三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第四十条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第四十一条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第四十二条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1、限定了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体
《办法》第
二、四条规定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只有两种,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为其自行设立的私募基金募集。此外,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本律师认为,实践中,很多不具资质、条件和能力的募集机构和人员违规销售的情况屡禁不止。本规定界定了私募基金募集的合法主体,有利于市场甄别。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明确,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必须相互独立。这对私募基金募集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度提出门槛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销售纠纷的概率。不过,这里的从业人员是什么范围还需要明确,这直接涉及到私募机构登记时,相关人员资质核查的范围问题。目前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
2、确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终募集责任
实践中,很多中小私募管理人以投资团队为核心,将募集工作外包给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往往不知晓其购买的基金产品与私募管理人以及销售机构之间的关系,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往往会将矛盾指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者销售个人中的任何一方。使相关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并且规定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的,不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律师认为,协会本条规定将募集的最终责任明确为私募管理人,这样私募管理人为了控制基金募集风险会提高对销售机构募集行为的合规要求,通过私募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利益博弈,达到保护投资人的目的。
3、明确基金销售协议重要内容需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办法》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有关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附件和基金销售协议不一致的,以附件为准。
本律师认为,过去投资人是看不到《基金销售协议》的。投资人也不知道销售机构和私募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也无法判断募集行为的真实性,无法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本条的制定,解决了三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将投资者加入到募集行为的监督者中。
4、禁止拆分转让
《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这是实质性要求,而不仅仅限于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转让的条件。同时要求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
本律师认为,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机构投资者将购买的基金份额拆分,转售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募集行为办法》第九条特别强调了募集机构确保投资者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义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以非法拆分销售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本条是保证私募产品最终销售给合格投资人的制度保证。
5、明确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募集专用账户的开立主体为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且募集机构必须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协议中必须有对募集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第十三条确定了监督机构的义务,监督机构必须对募集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对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募集专用账户及监督机构的相关信息报送基金业协会。第十四条对募集结算资金专户的资金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本律师认为,募集资金的划转环节是保护投资人资金安全的关键点之一。本管理办法将所募集资金的权属从投资人到基金资产转移的时间节点明确为从合格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在此之前仍属于投资人,在次之后风险则由管理人承担。此外,对于募集专用账户的监管,还明确募集机构与监督银行要签订账户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有效监督, 监督机构要对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6、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为:
本律师认为,过去监管部门虽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要诸多规定,但未予以细化流程化,此次《办法》明确私募基金的募集流程,使募集机构募集时更具操作性和指导性。
7、增加了特定对象调查程序
《办法》第十七条及第十八条规定了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强调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关于调查问卷的主要内容,第十九条规定了必须包含的核心条款,并强调了对投资者相关信息的获取应以投资者自愿为前提。并制定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针对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的,第二十条对募集机构在线推介私募基金设置在线特定对象调查程序做出特殊要求,包括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合格投资认定、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六项内容。
本律师认为,过去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要求只是要求非公开,对于如何选择宣传推介的对象没有作出规定。这次《办法》明确,宣传对象都必须是经过筛选的特定对象,并规定了如何筛选特定对象的调查程序。这给基金产品的宣传提出了要求,必须面向特定对象。并且非特定对象转为特定对象必须经过符合《办法》要求的问卷调查和产品与投资人风险承受力的适当性匹配程序。指引清晰操作有据。
7、规范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推介行为
《办法》第二十二条强调了推介材料必须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三条强调了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当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并对推介材料应具备的基本内容及信息披露要素予以明确,强调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还从反面规定了禁止的推介行为和禁止的推介载体,强调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等推介渠道必须经过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全面细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
本律师认为,过去由于监管态度上的不清晰,私募行业基本上不敢或不能宣传,这也使这个行业更加不被人了解。这次《办法》允许管理人合法宣传,无疑是进了一大步。但也更加清晰的划定红线:推介时不能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判断风险的措辞,不能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不能采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措辞。私募基金的推介活动是基金募集过程中与合格投资人面对面接触的第一个环节。正式在这个环节中,投资人开始了解基金的基本情况,有些类似于某些新款手机或者汽车的上市发布会。所不同的,参加发布会的客户必须经过特定对象的筛查,发布会上的宣传材料的载体、内容和要素都有着特别的规定。这也正是由于私募基金的高风险性和专业性而且要求与私募基金产品有关的信息都具有非公开性。
8、细化了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及合同签订流程
《办法》第二十一条为私募基金引入了风险评级的程序,明确了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第二十六条规定了风险揭示书的具体内容,并强调签署基金合同前募集机构应向投资者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第二十
七、二十八条强调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并要求募集机构进行合理审慎核查。
本律师认为,《办法》第五章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的整个流程和操作细则。应该说加入了许多过去没有的要求,也通过这些流程的指引落实了“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的要求。基金业协会还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募集机构应当审查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确定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确保投资者的人数符合规定。总结起来,对私募基金风险评级——匹配销售——风险揭示——合格投资人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构成了基金合同签署的六大环节。
9、为投资人设定不低于24h的投资冷静期
《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h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经过回访确认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并明确了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PE和创投基金的投资冷静期可参照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或自行约定。
本律师认为:这是冷静期制度首次亮相,其实在我国保险领域已经较早实行了冷静期制度,称之为“犹豫期”,即投保人签收保单后一段时间内,无论什么原因,都可以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退保。某些银行也在早些年推出过理财产品销售的“冷静期”,即客户自认购产品当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后的一定时间内,可申请撤销对其投资产品的认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全部投资金额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目前私募基金销售市场良莠不齐,很多销售人员利用各种方法使投资人失去自主判断的能力,作出冲动的投资决定。本条明确要求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给予投资者不少于24h的投资冷静期,投资冷静期过后,该投资者方可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引入投资冷静期的规定,给与了投资人单独思考自我分析判断的时间,有利于日后的减少纠纷。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后,基金销售机构的募集服务结束。
10、实行回访确认制度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投资冷静期满后,由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方式进行回访。并对回访的内容和要素予以明确细化。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基金合同必须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回访确认成功前,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本律师认为,该条特别强调回访确认与基金合同的签署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且必须由非基金推介业务人员完成,私募管理人承担受托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募集而转移,反向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确认责任,避免出现管理人不承认募集人员募集行为适当性的责任推诿。由此可以看出,回访确认制度构成了基金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里没有回访确认制度,但是本条规定为私募管理人的签订合同前置义务,不适当履行或瑕疵履行虽不影响合同成立,但管理人还是涉嫌违规募集,将有可能因此面临协会的自律处罚或者投资人民事赔偿要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经回访确认程序的合同方可生效”而管理人未经过回访确认即签订了合同,则面临合同未生效的风险。此问题值得单独成文论述。最后,笔者建议私募管理人对回访确认的过程录音或者录像记录存档。
第16篇:私募基金业务规范及资金募集承诺书
私募基金业务规范及资金募集承诺书
机构名称:
承诺人所(拟)任职务:
本机构(本人)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工作,并作出如下承诺:
一、向郑东新区管委会提供的申请备案的所有材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本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本人)熟悉国家关于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三、本机构(本人)承诺在发起资金募集时,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郑东新区龙子湖智慧岛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照执行。
四、本机构(本人)承诺从取得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首期实际交付资金到位及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提供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和资金三方托管协议,如未按期完成,郑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将协助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名称及营业范围变更或营业执照注销处理。
五、本机构(本人)承诺认缴本企业的股权之资金为本机构(本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已充分了解投资本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机构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人的风险,能够理解认购该企业股权的其他风险。
六、本机构(本人)承诺在完成工商注册后,按要求录入龙子湖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七、在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时不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群发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募集资金。
八、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收益,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
九、选择法律规定具有基金资产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托管人,开设资金账户或托管账户,确保资金的使用合法合规。
十、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自觉履行登记、备案义务。
十一、使本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建立结构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并执行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风险控制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十二、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规划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十三、杜绝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非法活动。十
四、本机构(本人)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第17篇: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法律风险防范
私募股权基金募集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5-01-07)
私募和公募如何区分,一直是私募基金业界关注的话题之一。实践中,由于缺乏量化的标准,导致很多私募基金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其中“非法集资”行为尤为相关部门关注。
一、“非法集资行为”法律规定
(一)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在于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指出,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在于1999年1月27日颁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又指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其特点包括:未经合法批准;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之目的。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创投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于2009年7月10日颁布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发改财金[2009]1827号),针对国务院十部委于2005年11月15日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创投办法》”)实施过程中部分备案创投企业以“募集有限合伙基金”,和“从事代理业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现象,提出了如下监管要求:
1、投资者人数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创投办法》规定的上限;或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多个投资者以某一个投资者名义代持创业投资企业股份或份额的创投企业,不予备案。
1
2、经发改委备案的创投企业不得以“代理”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非法募资活动,其在按照《创投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代理其他创投企业或个人的创投业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单一机构或个人的单笔代理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由委托方对所代理资产行使所有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3)不得承诺固定收益;
(4)不得面向不特定对象,通过发布广告(包括在创投企业自己的网站,在社区张贴布告,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或举办研讨会、讲座,或以其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三)国家发改委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1月23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2864号文”)中,也特别强调指出,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四)中国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6月30日颁布于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发行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募基金为名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五)刑法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的规定,符合下列判断标准的行为,即可认定为非法集资,构成相应的刑事罪名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过程中关注点
(一)基金的设立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形式上看,有限合伙制基金属于合伙企业的一种,其设立登记应严格遵守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如:合伙人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有书面的合伙协议;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其登记事项中应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认缴出资金额等。
(二)基金投资人人数是否超过法定上限
各类私募基金适用法律均对投资人人数设置了上限,就有限合伙制基金而言,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不得超过50人。如通过代持方式规避法定人数上限,则可能因涉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构成非法集资。
(三)投资者出资是否符合法定投资门槛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的合格投资人者募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四)基金是否提供或承诺提供固定收益或保本付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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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严格遵守法定投资者人数上限
1、单个有限合伙企业在工商登记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法定人数上限。
2、如采取平行基金的方式设立多个合伙企业,尽量将总的合伙人人数控制在200人以下。
3、重点防范投资人通过“代持”方式规避人数限制。
4、谨慎接受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投资人,尤其是新设的有限合伙企业。
(二)筛选有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
1、充分了解潜在投资者的资产状况,判断其有无能力履行的出资义务。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2、调查和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投资资金来源,确认其是否系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3、如发现潜在投资者的投资承诺可能超出其实际履行能力,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并非来自其自有资金,则应当拒绝该等潜在投资者认缴基金出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决定接受投资者的投资后,需要投资者进一步签署书面文件承诺和保证其仅为自身利益持有有限合伙财产份额,仅使用其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代持行为。
(三)避免公开推介基金
鉴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性质,在操作细节上尤应注意:
1、不应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广告、在社区张贴公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便向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
2、基金募集材料中应避免出现“路演”、“推介”等敏感字眼;
3、向潜在投资者提供募集材料前,应要求其签署《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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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所有提供给投资者的材料进行编号,并做好发送记录,确保每一份基金文件均发送给已经签署保密协议的特定潜在投资人;
5、在与投资者沟通的过程中,注意确保潜在投资者的特定化,包括: (1)与潜在投资者最主要的沟通方式为私密的、面对面的直接交流;
(2)在已与之建立联系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电话沟通;应避免向多数陌生的潜在投资者直接以电话方式介绍正在募集的基金;
(3)正式的文件尽量在编号后,以书面形式通过邮政或快递方式送达;
(4)如需借助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通讯方式,应特别注意信息传递对象的确定性,避免向陌生的潜在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避免群发邮件或短信;
(5)如需集中时间和地点与潜在投资者交流,则参加该等交流的对象应限于已有一定前期沟通基础且受到邀请的特定人士,并应严格控制人数。
(四)向投资者提示风险
1、真实、全面、无误导性的进行信息披露,充分进行风险提示,要求潜在投资者以书面形式签署《风险确认函》,表明其已充分了解并理解所投资基金的各种潜在风险;
2、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募集说明材料、风险确认函及正式签署的有限合伙协议等基金文件中明示,基金不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给予固定回报,基金管理团队过往的投资业绩亦不构成对此次募集基金的业绩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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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与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募集与转让
第四条 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
(一) 私募基金合同;
(二) 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
(三) 风险揭示书;
(四) 委托管理协议(若有);
(五) 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 参与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份额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与金额等信息。
参与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与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管理人可以与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认购合同或认缴出资承诺书。
第七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募集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缴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募集结果信息。
第八条 管理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最低募集规模或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约定募集失败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退还认购/认缴资金的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募集说明书未约定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退还认购/认缴资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九条 私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开放期并在报价系统开放申购、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提前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定向披露该私募基金的开放期、申购和赎回时间、产品净值及申购和赎回原则等相关信息。
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代为认购、申购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应当向其投资者定向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说明备案情况,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以下材料:
(一) 私募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若有);
(三) 风险揭示书;
(四) 委托管理协议;
(五) 委托托管协议(若有)。
第十一条 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第十二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登记结算
第十五条 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
第十六条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产品账户、名义持有产品账户或受托产品账户。其中,自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名义持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受托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
报价系统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其中前3位为“100”,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自主编制。
第十七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并开立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资金结算账户、代理资金结算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或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其中,自有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有的资金;代理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以及用于分红的资金。
第十八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申请开立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开立申请表。收到参与人提交的申请表后,报价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申请开立受托产品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的,参与人应当在线提交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并在开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寄送至市场监测中心,用于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参与人申请撤销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撤销申请表,被申请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账户内余额为零;
(二) 账户无交易申报或成交;
(三) 账户无在途或未交收私募产品份额、权益或资金;
(四) 账户无未了结的负债或合约;
(五) 账户状态正常,无冻结、质押、销户等异常状态;
(六) 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收到账户撤销申请表后,报价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对账户撤销申请进行确认。账户撤销后,参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账户撤销申请表寄送至市场监测中心。
第二十条 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私募基金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参与人应当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名义持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人应当依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不得损害合格投资者权益。
参与人应当为每个合格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个合格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参与人应当向报价系统报送合格投资者产品账户注册资料、账户余额、权益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信息,信息报送遵守报价系统相关规定。参与人应当保证其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合格投资者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其中前3位为参与人代码,由报价系统统一分配,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参与人自主编制。
第二十一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认购、受让私募基金份额前,应当开通结算编号,每个结算编号对应唯一的资金结算账户。受托结算编号与自营结算编号分别对应受托资金结算账户与自有资金结算账户,代理结算编号同时对应代理资金结算账户和名义持有产品账户。参与人提交私募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等交易申请时,应当选择结算编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的,报价系统对认缴人的认缴情况进行记录。发行期结束后,报价系统向发行人提供认缴人、认缴数量等。
第二十三条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管理人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登记服务协议。
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的,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前5个工作日向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登记要素表等材料;募集期间,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对认购申报进行记录,并在募集成功后出具私募基金登记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转让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依据成交结果办理变更登记。因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赠与、法人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转让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依据相关信息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依据申请为提前或到期终止的私募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并由市场监测中心与管理人签订私募基金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持有人名册清单等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管理人。
前款所称持有人名册清单包括私募基金代码、参与人姓名或名称、产品账户代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参与人通讯地址、产品持有数量、托管机构、限售情况、司法冻结状态、质押登记情况、未领取红利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结算的,报价系统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双方交易的交收。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依据成交结果办理参与人之间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参与人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由其自行约定和办理。
参与人可以采用全额清算、净额清算等清算方式;可以采用货银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以及纯券过户等交收方式;可以采用日终批次交收等交收期安排。
在交收时点前,参与人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向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确保交收时点资金充足。在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交收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在交收时点通过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参与人自行完成资金交收的,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收时点将交收结果反馈至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十七条
私募基金存续期间,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管理人确定的权益分配方案代为办理私募基金权益分派事宜。
管理人应当在分红前2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私募基金分红申请或通知单等材料。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材料计算各持有人应收红利并于红利发放日向持有人派发现金红利或增加私募基金份额。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特征制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通过参与人认购、受让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应当同时满足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代为认购、转让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和私募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报价系统向持有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定向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认购、转让私募基金的名义持有参与人,应当向实际认购和受让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其披露的全部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在私募基金合同中约定,通过报价系统定期向参与人披露:
(一) 管理人年度投资运作报告;
(二) 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三) 年度财务报告;
(四) 其他定期报告。
第三十二条 私募基金存续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持有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私募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私募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履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的,披露内容和时间应当与报价系统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条 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指引、私募基金合同、报价系统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第三十五条 管理人通过报价系统提交的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价系统可以要求改正、暂不办理业务申请;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私募基金不符合募集、转让条件,管理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募集、转让注册,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暂停、终止私募基金的募集、转让。
第三十六条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人未按本指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市场监测中心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第三十七条 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代为认购、转让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市场监测中心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从事私募基金相关业务违反自律规则,市场监测中心可以移交相应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参与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自律组织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场监测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12新规私募基金募集操作手册全
私募基金募集操作手册
(要点及文件提示)
第一章、制作依据
一、制作依据
本操作手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募集前的准备
一、募集机构
【要点】
1、自行募集。应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管理人登记。
2、委托募集。应核查并确认受托销售机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2)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委托募集时,募集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与销售机构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
3、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只能自行募集自己设立的私募基金。当接受其他主体委托,受托募集私募基金时,应符合前款对销售机构的要求。
4、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材料、文件】
1、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证明文件(自行募集)。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委托募集)。
3、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证明文件(委托募集)。
4、基金销售协议(委托募集)。
【附件】
附件1:已取得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销售机构名单。
二、从业人员
【要点】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材料、文件】
1、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募集结算资金专用帐户与监督协议
【要点】
1、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该帐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2、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注:
1)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2)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的重合。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但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3、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的信息报送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材料、文件】
1、募集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2、监督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3、与监督机构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
【附件】
附件2:已取得监督资格的监督机构名单。
四、推介材料
【要点】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
2、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材料、文件】
1、募集说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2、产品要素表(如需)。
第三章、募集程序
一、品牌宣传
【要点】
1、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2、其他内容均不可公开宣传。
【材料、文件】 无特别要求。
二、特定对象确定
【要点】
1、问卷调查与评估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评估结果有效期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4、重大变化时的重新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5、互联网媒介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材料、文件】
1、调查问卷。可参考中基协《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2、投资者承诺函。
三、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要点】
1、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2、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材料、文件】
1、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文件。
四、推介私募基金
【要点】
1、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2、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材料、文件】
1、募集说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2、产品要素表(如需)。
五、基金风险揭示【要点】
1、投资者形成投资意愿,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
(一)投资冷静期(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二)回访确认;
(三)投资者的相关权利;
(四)私募基金的风险(风险揭示);
(五)有关法律法规
2、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材料、文件】
1、风险揭示书。可参考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
【要点】
1、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提供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从业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2、投资者人数要求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3、合格投资者标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4、特殊的合格投资者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 养老基金 ,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 ,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 ,符合本条第 ( 一 )、( 二 )、( 四 ) 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材料、文件】
1、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证明文件,如银行对帐单、股票证明,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2、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从业证明(仅适用于管理人从业人员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情形)。
七、签署基金合同
【要点】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材料、文件】
1、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2、公司型、合伙型基金出资协议(如需)
3、委托管理协议(如需)
4、认缴出资承诺函(如需)
八、投资冷静期
【要点】
1、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材料、文件】 无特别要求。
九、回访确认
【要点】
1、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应当回访确认。
2、进行回访确认的人员应当是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
3、回访确认可以采用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
4、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
5、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6、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
7、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8、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材料、文件】
1、回访确认内容清单
2、回访确认的电话录音、回访确认函等
第四章、特殊对象的募集程序
一、可以豁免特定对象确定程序(问卷调查、合格投资者承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程序的投资者
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豁免特定对象确定程序(问卷调查、合格投资者承诺)、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程序、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程序: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专业投资机构豁免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募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
第五章、托管
一、托管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2、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材料、文件】
1、托管协议。
【附件】
附件3:托管机构名单。
第六章、其他应注意事项
一、保密
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二、保存募集资料
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三、不得非法拆分
1、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
2、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4、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第七章、材料、文件汇总和附件
一、材料、文件汇总
1、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证明文件(自行募集)。
2、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明文件(委托募集)。
3、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证明文件(委托募集)。
4、基金销售协议(委托募集)。
5、从业人员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6、募集结算资金专用帐户。
7、监督机构资格证明文件。
8、监督机构签署的账户监督协议。
9、募集说明书或同等性质的文件。
10、产品要素表(如需)。
11、调查问卷。可参考中基协《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12、投资者承诺函。
13、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文件。
14、风险揭示书。可参考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15、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证明文件,如银行对帐单、股票证明,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16、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从业证明(仅适用于管理人从业人员投资管理人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情形),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17、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18、公司型、合伙型基金出资协议(如需)
19、委托管理协议(如需) 20、认缴出资承诺函(如需)
21、回访确认内容清单
22、回访确认的电话录音、回访确认函等
23、托管协议。
二、附件
附件1:已取得私募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销售机构名单。 附件2:已取得监督资格的监督机构名单。 附件3:托管机构名单。
第20篇:深入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深入解读《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9大重点内容
明确私募基金两类销售主体
(1)私募基金的募集/销售活动仅分为两种:私募基金管理人直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代销。
(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的只能是机构,而非个人。
(3)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而基金销售机构可拥有代销权限。
(4)上述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实际上是公募基金销售资格,私募基金销售资格的认证通道尚未搭建。
明确从业人员资质要求
(1)私募基金募集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
(2)证监会最新窗口指导明确,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销售团队必须相互独立。
(3)对私募基金募集工作从业人员的专业度提出门槛限制,一定程度上可以提升基金销售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度,降低销售纠纷的概率。
私募基金推介前,须进行合格投资者确认
(1)募集机构只能向特定对象进行宣传推介。
(2)需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需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互联网在线推介私募基金,应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程序中需包含投资者真实身份信息、合格投资认定、风险识别及承受能力问卷调查等六项内容。(第三章第二十条)
(4)评估结果有效期不超过3年,逾期再推介需重新评估。同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3年的无需重新评估。
严格限定推介材料的内容及推介媒体
(1)需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估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匹配的私募基金。
(2)推介材料需由管理人制作,且仅限管理人及其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使用。 (3)9种渠道为推介禁用渠道,包括公共网站链接、微博、未设置特定对象确认程序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报告会、电话、短信、电子邮箱。(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4)12类推介行为遭禁止、15类推介词汇被禁用:“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欲购从速”、“申购良机”、“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第四章第二十四条)
合格投资者确认需提供财产证明文件
(1)完成风险揭示后,投资者需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2)募集机构对以上证明文件审查确认。
7、投资冷静期后需回访八项内容,确认后合同方生效
(1)签署合同及打款后不少于二十四小时为投资冷静期,在此期间募集机构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2)投资冷静期满后,需由非销售人员回访八项内容,回访无效后可解除合同并退款。(第五章第三十条)
禁止非法拆分转让
(1)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2)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募集相关资料需保存10年
(1)募集机构需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2)募集机构需妥善保存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
逐条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解读:明确制定目的、依据。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解读: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明确私募基金募集方式只有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托合格销售机构代理募集两种。明确募集行为的具体含义,即推介、发售份额、办理份额的申购/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解读:明确外包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包括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解读:强制要求基金销售人员必须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解读:强调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主体地位。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解读:本条原则性要求募集机构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禁止行为。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受托责任。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解读: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应承担的责任,假如销售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实质上,销售机构是管理人聘请的外包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管理人负有筛选、监督责任,并承担因未能合理选择、未能充分监督销售机构所引发的不良后果。
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解读:要求管理人和销售机构以书面协议约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其承担的角色和义务,避免投资人将销售机构视作管理人,不当加大销售机构责任;也避免销售机构虚假宣传,不当加大管理人责任。
第九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
解读:此条明确禁止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让,募集机构负有告知和识别义务,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及其关联企业认购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应当核实其资金来源是否真实合法,合理判断其是否会将私募基金份额拆分转让。对于投资者而言,需要书面承诺不会拆分转让私募基金份额,并承担虚假承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对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不得对外披露。 解读:此条意在避免募集机构通过宣扬其他已认购投资者的身份信息来不当“鼓动”潜在投资者购买私募基金,例如,某某明星已经购买此产品…..。
第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解读:销售档案对于后期纠纷解决、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募集机构应当确保销售档案的真实、完整,并在规定期限内妥善保存。实践中,在面临合同纠纷时,投资者、相关机构可能需要通过原始档案文件来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判断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
第十二条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解读:此条规定的募集账户实质上是由募集机构代为管理的、归属于全体投资者的“第三方”资金账户。也就是说,在募集账户资金未进入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者托管账户之前,募集账户里的资金属于投资者财产,但由募集机构统一代为管理,由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可以看出,归属于投资者的财产主要包括:划入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账户之前的投资本金、私募基金分配的收益、私募基金剩余财产。此条理论上禁止私募基金账户直接与投资者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解读:此条对监督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约定,明确其对募集资金划转安全负有连带责任,并且必须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同时明确,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同时担任募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角色,但要做好风险隔离和防范利益冲突措施。此外,管理人需要将募集账户信息和监督机构信息向基金业协会报送。
第十四条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解读:本条强调了募集结算资金的特定属性,呼应了私募基金受托管理性质,属于对投资者财产的保护性条款。
第十五条私募基金募集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特定对象确定;
(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三)基金风险揭示;
(四)合格投资者确认;
(五)投资冷静期;
(六)回访确认。解读:本条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应当履行的六项程序,所有募集机构都应当遵从此条规定,按照程序销售私募基金,切实做到卖者有责。
第三章 特定对象的确定
第十六条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解读:明确募集机构公开宣传的内容范围,管理人对宣传信息承担的责任。此条意味着,在私募基金备案之前,募集机构不得公开宣传其具体信息,备案后也只能宣传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基本信息,与私募基金的非公开实质保持一致。此外,此条也考虑到募集机构开展募集活动的现实需求,允许对管理人本身及其部分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宣传。
第十七条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解读:明确私募基金的所有宣传推介活动必须经过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第十八条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解读:明确特定对象确定方式为主要问卷调查,目的是评估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有效期为3年,过期需要重新评估,但持有同一产品时间超过3年的除外。投资者需要书面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十九条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信息;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三)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专业培训情况等信息;
(四)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五)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详见附件一。
解读:明确募集机构必须在投资者自愿前提下获取其个人信息,并对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作了列举。
第二十条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设置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投资者应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前述在线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如实填报真实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二)募集机构应通过验证码等有效方式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三)投资者阅读并同意募集机构的网络服务协议;
(四)投资者阅读并主动确认其自身符合《私募办法》第三章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
(五)投资者在线填报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问卷调查;
(六)募集机构根据问卷调查及其评估方法在线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解读:本条明确了在线问卷调查程序,强调募集机构需要核实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四章 私募基金推介
第二十一条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解读:本条要求对所有私募基金进行评级,确定其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并与拟推介的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总的原则是,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也是卖者尽责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二十二条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解读:此条明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的制作方、拥有方和使用方为管理人,管理人可以授权委托的销售机构在特定范围使用推介材料,但管理人对推介材料负有最终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募集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揭示投资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关诚信信息);
(四)私募基金托管情况(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五)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六)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七)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八)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九)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十)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如认购、赎回、转让等限制、时间和要求等);
(十一)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十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十三)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十四)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的,应当明确说明入伙(股)协议不能替代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说明根据《合伙企业法》或《公司法》,合伙协议、公司章程依法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股东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公司或变更合伙人、股东的,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履行申请设立及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解读:本条明确推介材料主要内容应当与合同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要提前向投资者进行特别说明,防止出现因最终合同文本与推介材料不一致出现纠纷。实践中,在产品出现亏损时,部分投资人会以管理人投资管理行为与销售产品时描述的不一致,进而要求管理人进行赔偿;也有部分管理人在销售时夸大宣传,诱导投资者购买产品,但在正式生效合同中加入限制性条款,不当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大投资者责任,减少管理人义务。因此,推介材料中的主要内容与最终签订的合同保持一致至关重要,是卖者尽责的重要核心要求之一,也是践行“卖者尽责,买者有责”理念的基石条款。 第二十四条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本条属于底线要求,具有强烈的规制性意涵。违反本条规定的,属于必须要处罚的情形。值得关注的是
(三)、
(四)、
(五)中提及的销售用语,这些词语以前可能会经常使用,但办法实施后不得再使用。在实操中,募集机构可能会面临困惑,即到底如何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事实上,如果前面的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到位、问卷调查真实有效,那么对私募基金感兴趣的合格投资者是可以挑选出自己想要购买的产品。私募基金并不是适合所有投资者购买的公共金融产品,而是面向具备一定资产实力、投资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的高净值客户,因此在销售方式上不能沿用公募基金或者银行理财产品的做法,否则就会出现销售不适当情形。
第二十五条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解读:本条需要关注的是
(六)、
(七)、
(八)三款,尤其是微信朋友圈,目前存在大量通过微信朋友圈向不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的情况,严格意义上来讲,这已经违反了私募基金非公开募集的特性,属于违规行为。办法出台之后,如还有此类情形,应当会受到处罚。 第五章 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
第二十六条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私募基金的特殊风险,包括基金合同与中国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未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风险等;
(二)私募基金的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三)投资者对基金合同中投资者权益相关重要条款的逐项确认,包括当事人权利义务、费用及税收、纠纷解决方式等。
《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二。
解读:本条关注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需要逐项确认相关合同条款。此前,投资者一般只在合同最后签字,但在出现纠纷时,部分投资者会说没看过合同,不了解合同,来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通过对合同主要条款逐项签字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此类情形出现,也可以提醒投资者阅读、了解、关注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合同条款。当然,实践中的具体落实情况,还需要募集机构和投资者的共同努力,否则同样会流于形式。
第二十七条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解读:本条核心点在于确定合格投资者的方式,即募集机构必须要求投资者提供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同时,募集机构还需要严格遵守关于投资者数量的规定,单只产品不得超过200人。有限合伙企业型基金、公司型基金需要遵从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根据《私募办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机构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机构;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解读:本条与《私募办法》保持一致,是募集机构判断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解读:本条在征求意见期间曾引发广泛讨论,冷静期时间也有所缩短,并按照私募证券、私募股权做了不同规定。实操中,关于冷静期还有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比如投资者收益起算时间,事实上,在所有募集资金划入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者托管账户之前,私募基金并没有成立,也没有运作,谈不上收益起算时间问题。而投资者投入资金在募集账户中产生的利息,归入投资者财产。
第三十条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解读:关于回访机制,明确要求推介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施,这里所说的其他工作人员并不是说,推介A产品的人来回访B产品的投资者,而是不从事推介工作的人员来实施,否则回访机制意义不大。对于回访内容,更多地是确认投资者身份、确认购买产品情况以及确认投资者是否了解产品的重要信息和合同的重要条款,防止出现飞单情况。
第三十一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解读:明确回访机制与募集资金划转、私募基金运作的关系,也就是说,回访确认机制是私募基金运作的前置程序,未经回访确认,私募基金不得运作相关资金。
第三十二条私募基金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
(三)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
(四)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者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可不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解答:对特定对象确定、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机制设定豁免,其中第
(三)款值得关注。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三条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会员及登记机构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会员及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解答:明确基金业协会可以对募集行为行使自律检查职权。
第三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
解答:强调募集机构必须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三十五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解读:本条列举了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所采取的纪律处分类型,最重的处罚包括暂停业务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机构采取暂停私募基金备案业务、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等措施。
解读:此条是对违反合格投资者标准、回访机制行为的处罚措施,较为严格,直接适用最高处分类型。
第三十七条募集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募集机构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对相关工作人员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解读:本条对违规进行公开宣传、未进行风险评级、违规推介私募基金、违反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规定了具体处罚措施,较为严格。并明确对情节严重的,移交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募集机构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对其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在两年之内两次被采取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撤销管理人登记等纪律处分,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解读:本条是加重处理条款,对于多次违规的机构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相关自律措施。
解读:本条将外包机构违规行为纳入自律管理范围。
第四十条投资者可以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投诉或举报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募集行为。
解读:向投资者提供投诉、举报路径。
第四十一条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因募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中国基金业协会采取相关纪律处分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解读:将机构违规行为与诚信档案挂钩,意在构建和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诚信体系。
第四十二条募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解读:本条是对可能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预留解决路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实施。
解读:距离募集办法实施还有3个月过渡期,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过渡期内做好相关准备,例如制定特定对象确认程序和流程,建立问卷调查、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核实等具体操作规程,规范推介材料的内容,加强与销售机构、监督机构等外包机构的协商,明确合作方筛选、监督流程,确定与合作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划分等准备工作。总而言之,募集办法庞大、复杂,与目前的募集方式方法存在重大不同,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认真研读,提前做好充足的准备,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的募集机构,还需要在人员、制度、系统、资金方面进行梳理和准备,加大投入力度。当然,如果有些机构觉得自己不能适应这些严格要求,可能需要做出一个艰难地抉择了。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5)销售机构代销的,需签订书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