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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职责(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5-04 21:04:33 来源:岗位职责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

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人民陪审员的义务和权利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流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一)涉及群体利益的;

(二)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 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 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推荐第2篇:人民陪审员职责

人民陪审员职责

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秉公办案,遵守廉政纪律,保守审判秘密,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公民道德,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参与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应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年陪审不少于5件。依法参加人民法院案件审判前接受岗前培训,根据陪审工作的实际需要接受审判业务专项培训。在审判活动中,认真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对参审案件进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按时参加案件开庭、合议、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推卸和拖延履行职责。

推荐第3篇:人民陪审员任职职责设想

人民陪审员任职设想

如果我成为了一名人民陪审员,我会发自心底地热爱陪审工作,认认真真地对待参加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做好人民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在陪审工作中,我会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的职责设想如下:

一方面,坚持自身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履行职责的能力。

我会坚持把学习作为自己提高工作能力的首要任务,锲而不舍、探求新知、掌握本领、永不停步。主动向其他法官、律师、学者、老人民陪审员等同志学习。掌握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运用,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自身整体素质,尽快融入到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之中,在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

另一方面,自己要坚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用事实和法律说话。

在陪审过程中,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努力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工作讲程序,办事讲原则,用法官的职业道德规范自己,清政廉洁、公正执法,树立当代人民陪审员的良好形象。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严格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努力实现知法、守法、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并对案件该说的说不该说的不说,做好保密工作。同时要学会协调各种纠纷化解各种矛盾积累经验,逐步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

总之,我认为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我会时刻牢记自己的使命,时刻牢记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不管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会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一名公众满意的优秀人民陪审员。

推荐第4篇: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惑

作者:瞿冠科

发布时间:2014-06-03 10:52:4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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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人民法院工作压力的增加,然而法官选拔的严格,导致法官的稀缺,使得许多法院把目光转移到人民陪审员身上,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聘任专职人民陪审员,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是把双刃剑,有利有弊。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义。我们所说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3、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以及义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利

1、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到法院解决纠纷,使得人民法院的案件数量猛增,然而受编制的限制、法官选拔的的限制等等,使得人民法院法官的数量并没有跟上案件数量的增加。很多法院的法官每年办理几百件案件司空见惯,然而法官的精力有限,这无形中造成了案件办理质量的下降,对社会产生不少影响。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使得法院审判队伍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扩充,减轻的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办案质量。

2、提高案件调解质量,化解矛盾。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有着丰富的阅历,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面对不同的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利用本身的人生经历,设身处地,现身说法,即提高了调解效果使案件顺利解决,又极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

3、监督作用。权力需要制约,而司法权,更需要监督,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能更加积极主动的广泛参与到审判当中,对案件进行监督,能有效的防治司法裁判当中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审判的公正、公平。

4、联系群众感情的作用。人民陪审员来自各个阶层,各个职业,对联系群众有着天然的优势,然而由于审判的严肃性,使得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有着不小的距离,而专职陪审员的广泛参与案件,使得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对缩短与群众的距离起到重要作用,在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架起了沟通桥梁。

三、专职人民陪审员之弊

1、背离陪审制度价值取向

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置的初衷,是弥补法官职业思维不足,是让人民群众能参与到司法审判当中来,拓展法官的视野,也起到一个监督作用。专职人民陪审员,虽然说有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但是也会让人民陪审员渐渐脱离群众,同时也可能使人民陪审员在社会中不具有广泛性,不符合通过设立陪审制度来弘扬司法民主、增强司法权威的初衷。而专职人民陪审员也就像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一样,无法履行监督职责。

2、人民陪审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影响案件审判质量

众所周知,如今要成为一名法官,不仅要通过大学法律专业的深造,需要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司法考试,然后一年的实习期,才有可能成为助理审判员,过几年才能成为审判员,过程的艰辛可想而知。而正是这些磨练,使一名优秀的人民法官,能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丰富的审判经历,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捍卫法律的威严。而人民陪审员,不需要具备这么多的条件,其选拔也相对简单,大部分人民陪审员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培训,也没有很多的法律相关从业经历,相比起法官,专业素质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使得人民陪审员接触大量的案件,参与案件审判,必然会导致案件审判质量的下降。

3、缺乏对人民陪审员管理和监督

现如今,对人民陪审员还只有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人民陪审员有了较为明确的规范,但是也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对如何管理、考核、监督人民陪审员没有规定,若是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加入,又该如何管理呢?究竟人民陪审员要怎么监督,也没有说明。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身份是聘用,还是算正式公务员、还是有一个单独编制,其待遇是需要财政负担,还是法院自行解决,也没有立法。

四、人民陪审员的未来

人民陪审员是对法官思维的拓展,是对法官其他知识、社会履历局限性的补充,是对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司法审判的的体现,是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的表现。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性,体现在法律外的其他领域,比如说财务、工程、医疗、建筑,等等领域,以一个法外人的眼光看待案件,让法官知道自己看不到的一面,从而能更好、更全面地进行正确的裁判。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而专职人民陪审员的出现,也反映了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无奈,但是专职人民陪审员不是趋势,只是暂时缓解我国法院的审判压力,随着我国司法制度完善,专职人民陪审员会退出舞台。而人民陪审员也将会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迈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司法民主的重要象征与保障,主要表现形式有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作为陪审制度的借鉴和移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进行案件审判的制度。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巨大的政治民主价值和司法工具价值,它有利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但是,影响和制约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因素较多,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也还不完善,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势在必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实质上就是要在吸纳国外先进经验与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本土化、中国化。为此,应首先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在此基础上,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科学的陪审员管理和培训体制。只有通过多方面的积极努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一、人民陪审员概述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涵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基本诉讼制度,其内涵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吸收非职业司法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人民陪审员是“不穿制服的法官”,与人民法官享有相同的权利,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有利于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了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这一制度借鉴了外国的陪审团制度和参审制度,让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对审判工作予以民主监督,目的就是要促进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扼制司法腐败,并作为加大普法力度的一种手段。[2]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特点

1、陪审的全面性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具有全面性的特点,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可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具有全面性。在我国,法律规定实行陪审的案件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我们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实行陪审的案件既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案件,甚至还有行政诉讼案件。其中第一审的案件大部分都要求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只有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不需要陪审。

第二,人民陪审员在进行陪审时的职权具有全面性。我国的法律规定,陪审员不仅在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而且在庭审后的法庭评议中,都与合议庭中的职业法官享有同样的职权。我国的陪审员既可以对事实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对法律问题发表评议意见,且在确定判决时也与法官具有同样的职权。

2、陪审员的相对固定化

我国陪审员的产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种是选民选举;另一种是单位推荐;还有一种是法院聘任。对于第一种选民选举的方式己不大常见,而对于第二种和第三种即单位推荐和法院聘任的方式则比较常见。法院的聘任又分为长期聘任和临时聘任,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是长期聘任,而临时聘任的情况则较少发生。但不论是三种方式的哪一种方式,这里都仅指的是陪审员的资格。我们从上述陪审员的产生方式看,作为一种资格,在我国陪审员具有相对固定化的特点。

3、陪审制选择上的任意性

现行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这三大诉讼法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陪审制己不再是法院审判案件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而只是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供选择的一种方式,并且在《决定》颁布之前,法律也没有对哪些案件适用陪审作具体规定。因此,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一审案件时,对于采不采用陪审完全是由其自己决定的,也就是说在陪审制的选择上呈现出很大的任意性。虽然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陪审的过程中可能会考虑某些因素,比如法院在审判案件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可用可不用陪审制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后者,既不采用陪审制,而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以法律的这种弹性规定,使得陪审制在实践中处于可有可无的状态。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人民大众分享审判权力提供了一个途径,从而使公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的体现了司法的民主性。陪审制作为人民分享审判权力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上的体现。正如法国著名政治家托克维尔对陪审制的评价:“实行陪审制度,就可以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质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3]因此可以说,陪审制一方面赋予普通公民一种“参与”感,“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的地位,使人人感到自己对社会成员有责任和参加了自己的政府”,[4]另一方面,陪审制也实现了法官与公民对审判权的共享,反映了社会成员对审判活动的制约和参与。

2、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促进了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是一项重要措施。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能够直接、有效地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制约作用,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防止司法腐败。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从而更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3、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司法公开。陪审员来自于社会,让其参与审判可提高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利于社会评价和监督,[5]促进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来源于民众,所以他们参与审判本身就是一种信息公开。由于人民陪审员不仅亲自参加庭审活动,而且还直接参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所以说案件的审判对陪审员来说不仅形式公开,而且实质内容也公开。通过陪审员参与审判,使审判过程在更大范围上向社会公开,从而扩大了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有力的促进了司法公正。[6]

二、西方陪审制度概况

从世界范围来说,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模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模式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模式。陪审团模式是由全体陪审员组成的法庭审理案件,就事实问题进行裁判,而具体量刑由专业法官审负责裁判,以英、美两国较为典型。参审制模式是由陪审员和专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行使相同权利、共同审理案件,以法、德两国较为典型。我国现阶段的陪审制度类似于参审制,但存在一定不同。

(一)陪审团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陪审团制度是指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制度。陪审团有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之分,大陪审团可以在任期内审理若干起案件,小陪审团则是一案一组。下面主要介绍的是应用较广、参考价值较大的小陪审团制度。

其一,陪审团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广泛而明确。在美国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采陪审团制度,民事案件则视涉及金额多寡而定。在英国,除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交通肇事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轻微刑事犯罪-即决犯罪,采用简易程序,不适用陪审团审理之外,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可起诉犯罪,如果被告选择无罪答辩,则必须采用陪审团进行审理。对于偷盗、轻微人身暴力等一般刑事犯罪――两可犯罪,由被告在治安法院简易审与刑事法院正式审之间作出选择,以便确定是否适用陪审。

其二,陪审团组成的大众化和非专业化。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来源广泛,大众性强,且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以美国为例,陪审团名单随机产生于法院辖区的选民登记名单或驾驶执照名单或者二者结合的名单中。具体来说,某一案件的陪审团,由法院陪审团管理办公室从经过问卷确定的合格陪审员库中随机抽取20-30名候选人,“如实回答”程序及双方律师和当事人的“有因排除”、“无因排除”,最终确定6-12名陪审员,组成正式的陪审团[7]。一般来说,法官、律师、医生、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员义务。

其三,陪审团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裁决权。在刑事案件中,陪审团一般仅就案件事实而非法律问题做出裁决,即决定被告是否犯有所控罪行,而量刑一般由法官作出。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并基于该认定做出何方当事人胜诉、何方当事人败诉的裁决。如涉及请求损害赔偿者,陪审团得裁决应否于以赔偿以及赔偿金额。如法官认为证据足够清楚,而陪审团却作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决,法官可以否定陪审团的裁决,下令重新审判该案。但在刑事案件中,若陪审团认为被告无罪,法官则无权否决陪审团裁决,也不能下令重审,此系避免“二次加害”之举措。

其四,陪审团的一致性评审规则。在法庭辩论终结后,陪审团退入陪审室进行秘密评议,当事人、律师、包括法官均不得参与。按照美国联邦诉讼规则,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裁决须全体一致;除非当事人有约定,对民事案件的裁决,陪审团的裁决也须是一致通过。如陪审团意见不一,不能作出裁决,称为“悬置陪审团”(Hung Jury),原陪审团解散,另组陪审团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其五,法官对陪审团具有指示的义务。陪审团应慎重听取法官就案件证据和法律问题的指示。在开庭之前,法官将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在开庭审理中,法官会不断地给陪审团发出集中到审判法庭,经过严格的各种指示。

其六,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保持沉默。根据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法官依照规则主持庭审活动,而陪审团则更为消极。庭审中,陪审员只须保持一种开放和不偏不依的心态,听取当事人及其律师的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陪审员不准提问,大多数法院也不允许陪审员记录。除了在评议时可以讨论案件外,陪审员之间不得私下互相讨论,也不能与其他人、包括家人谈论案情,也不能将案件有关情况泄漏给新闻媒体等。

(二)参审制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参审制是指职业法官和普通公民共同组成一个合议庭,对于案件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裁决的制度。下文主要以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和法相关内容和特点予以分析。[8] 一是参审制的适用范围十分明确。[9] 二是陪审员拥有与职业法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参审制实行混合式合议庭审理案件,即由陪审员与职业法官一起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和裁决案件。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无事实审与法律审之分工。同样,陪审员也必须和法官一样,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有违反,一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陪审员的遴选制度严格,且为任期制。参审制的陪审员一般由专门委员会从当地居民名单或地方当局提名的居民名单中选定,有较为严格的相关制度和程序予以遵循,其中又以德国为甚。但都不要求陪审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知识,也不没有学历要求。具体案件陪审员的确定,德国由法院行政办公室从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签确定;法国是在庭长主持下,由书记官从陪审员票箱中抽选。陪审员多有任期,德国参审员任期4年,法国陪审员任期为1年。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不利于被告的裁判都应当以2/3多数作出。在五人法庭里,表决规则要求至少4/5成员同意才能做出有罪裁判。[10]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决定》共20条,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范围和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办法、资格条件、权利、培训、任期、收入、回避以及违规追究责任等方面都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决定》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在相关条款做了一些规定,个别地方存在不一致。其中,《刑事诉讼法》将陪审制度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并不包括陪审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未明确有同等义务。此外,《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下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应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

《决定》颁布实施之后,我国的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目前仍然在诸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主要从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阶段的立法、实践等两个方面,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在立法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少宪法依据和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无论是从公民基本权利,还是从基本司法制度角度,都应在宪法中予以明确。我国先后颁布四部宪法的前三部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提及。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决定》对该制度也只是粗线条规定,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2、缺少完备的专门法规。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承担着重要的司法职能,需要设定完备的规则并形成体系,对其加以规范。而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一些规定过于笼统,且较为混乱,缺乏可操作性,仍需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使法律规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3、现有法规存在的不足。我国目前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相关规定,最主要的就是前文多次提及的《决定》,虽然这部法规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也整合了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的相关规定,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参审案件的范围界定模糊。《决定》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的“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决定》的这些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其一,关于“社会影响较大”缺少严格的界定和明确的衡量标准。导致实践中不好掌握。其二,关于当事人申请的规定不够明确。这是当事人可以要求也可以放弃的一种法定权利还是法院的权利没有明确,在实践中也没有相关的诉讼程序加以保护。如在开庭通知当中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有很多当事人实际上也不知道还有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权利。

(2)人民陪审员职权模糊性。《决定》明确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重申了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的地位,赋予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然而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如何保证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如何体现人民陪审员的审判结果?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二)在实践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仍然存在

虽然自《决定》实行后,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状况有所缓解,但是在某些地方这种情况还是非常突出的。由于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来说,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他们往往信服于法官的专业知识,对法官产生一种权威趋从心理,所以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过程中,有些陪审员仅把参与审判案件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也就是说,在审判具体案件时,有些陪审员只是充当“陪”的角色,坐在审判台上,做一做样子,摆一摆架势,[11]有的甚至从头至尾一句话也不说,整个庭审过程完全由法官来操纵,所以这就使得陪审员参与审判仅仅流于形式,而这种形式意义上的陪审也毫无实际价值可言,陪审员在这种情况下也完全成了法官的陪衬。另外,有些陪审员不但陪而不审,而且还合而不议。这是指在合议庭具体评议案件时,也仅是由审判长一人综述案件事实,阐述相关法律规定,并拟定出案件的处理意见,而作为合议庭组成部分的人民陪审员在这时起的作用只是点点头,表示一下同意。[12]在这种情形下,陪审员也是充当了一次摆设,根本没有实质的参与案件的评议,当然这与案件审理时没有实质参与审判也是密切联系的。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影响恶劣,它使得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了摆设,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更因此无法得到体现,名义上的有人民陪审员参与的合议庭审判,实际上却成了法官的独任审判。

2、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偏差

《决定》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参加审判活动时,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决定》却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义务或职责,这导致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只享有权利,却不承担义务或责任,也使得人民法院对陪审员的监督无法真正进行。我们都知道,不受监督的权力容易产生腐败。相对于法官来说,人民陪审员在这种监督缺失的环境下更容易滋生腐败,人民陪审员的腐败也必然会造成审理案件中出现司法不公的现象。虽然在实践中还没有听说人民陪审员腐败的案例,但这种对其监督上的缺失无疑是很危险的。所以为了在实践中能更好的贯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国家应立法建立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在制度上弥补对人民陪审员监督上的缺失。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尚需完善

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主要应由法院会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但在实践中,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还是大部分由法院来承担,司法机关很少涉及。对于陪审员这样一个特殊的审判群体,法院对其的管理也是大伤脑筋。因为陪审员毕竟不同于法官,他们除了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外,还都有着其他的身份,他们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有自己的活动范围,所以法院对他们的管理不能简单的采用法官的管理方式。另外法院对他们的行为的介入程度也不好把握,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管理制度,这也就使得各地法院的做法五花八门,各行其道,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呈现出一片混乱的景象。例如就陪审员的管理机构来说,各地都有不同,有的法院将管理职责交给办公室,有的则交给政工部门,有的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负责,还有的甚至将陪审员固定到审判庭,由业务庭来管理。[13]可见各地在陪审员的管理机构上就不统一,更何况在诸如培训、考核、奖惩等方面其具体的做法更是千姿百态。

四、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建议

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应确立一个基本指导方针:不仅要注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价值,更应该关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公正价值。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立法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应当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使之成为具体法律的终极依据,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同时,通过陪审的形式参加司法审判,也是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属于基本人权范畴,其重要性和根本性也需要由宪法加以肯定。对诉讼当事人而言,获得陪审员的审判是其基本诉讼权利,是其诉权的应有之义,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自然也应由宪法予以确认。事实上,只有将人民陪审制度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人民司法、司法为民”的新型理念才有得以充分发展的坚实基础[14]。因此,我国法律应该尽快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其次,争取制定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国现行陪审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但该《决定》却不是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其制度的体系性和规范性不强,法律效力的位阶较低。二是由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宪法地位,导致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表述不一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的规定只是一项制度性规定,而刑事诉讼法仍将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这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的地位出现差异。《人民陪审员法》应该作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单行法,对于陪审制度涉及的方方面面,包括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选任、任期、职权和职责、奖惩、监督和经费保障、以及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等等,都应该作出详尽的规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整合法律资源,减少因法律规定分散而产生的适用上的混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强化观念,增强人民陪审制度的实际可操作性,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

(二)明确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权利应得到明确:l、审判权。在这里要将大众陪审员与专家陪审员的审判权区分开,对于大众陪审员应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不享有法律裁判权。对于专家陪审员中的非法律专家陪审员,和大众陪审员一样,只享有事实判定权,而没有法律裁判权。对于法律专家陪审员则只拥有法律裁判权,而不享有事实判定权。

2、调解权。人民陪审员享有调解权,是人民陪审制度应有的内容,陪审员可在庭审中参与调解,也可在庭审之外对当事人进行调解。[15]

3、监督权。在案件审理中,陪审员若发现法官有违法审判或其他不正当行为,且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必要时可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法院提出。

4、获得报酬的权利。《决定》在第十八条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期间有获得补助的权利,我认为,人民陪审员除了可获取补助外,还可得到适当的陪审津贴。陪审津贴可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人民陪审员承担的义务主要应包括:遵守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依法履行职务、按时出庭等。[16]

(三)建立规范的陪审员管理机制

关于陪审员的管理,《决定》基本上采纳的是由人民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共同管理体制,但这种做法并不妥当。一方面会削弱对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的管理、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会使人民陪审员在行使审判权时无所适从,其不知道服从谁的管理,同时在审判中也容易丧失独立性。因此,这种做法并不能保障人民陪审事业的有效开展。

笔者认为一是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首先在人大常委会内部设立监督管理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审查、职务任免、履职监督等。此外,在同级人民法院内部也应建立一个管理陪审员的机构,比如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它主要负责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联络、业务培训、业绩考核、以及与履行陪审职责相关的管理工作。二是应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责时的身份给与明确界定,以便对人民陪审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三是应建立定期业务考核制度。由同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的参审情况进行定期考察,了解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以便于对其更好的管理。四是应建立人大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对有关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协调机制。人民法院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机构汇报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情况,建立良好的协调机制,实现人大常委会与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共同管理和监督。五是应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限,并确定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的优先原则,即当陪审员遇到本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冲突时,要优先保证参加案件的陪审工作。[17]

五、结语

本文在对西方陪审制度和我国陪审制度的概况做出简单的介绍后,分析了我国现阶段陪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即在认识上偏重政治意义,对其司法意义重视不够;在立法上制度不完善,尤其是缺少宪政依据;在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任和陪审权力的行使以及陪审员相关权利的保障等方面都存在相应的一些问题。正如前言中所说,我国的陪审制度改革,不管采取哪一条道路,都存在不小的困难。但是,总要有一个方向性的改革思路,摸着石头过河并不是保障一切改革成功的良药。通过对参审制和陪审团制的比较,笔者最终还是倾向于我国未来陪审制度的发展方向采用陪审团制。就目前状况而言,我们可以依托现有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吸收一些陪审团制和参审制的优点,采取试点改革的办法,逐步完善我国的陪审制度。首先是在宪法上对我国的陪审制度加以规定,确定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政基础;其次是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具体规定,最好是整合《决定》、三大诉讼法以及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制定出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界定案件审理的范围,拓宽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增强其代表性,提高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的比例,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权利等等。最后是在司法实践中,要创造条件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制度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及时采取各项措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更好地发挥陪审制度应有的功效。 注释

[1] 李辉著:《中外陪审制的法律思考》,载《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2]日青镇著:《废除陪审员制度之我见》,载绿色论文网 。

[3] {法}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下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4页。

[4]托克维尔著:《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国良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16页。

[5] 李军著:《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载《江汉论坛》2005年第5期。

[6] 怀效锋、孙本鹏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7] 卞建林/刘玫著:《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页

[8] 怀效锋、孙本鹏著:《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138一143页。

[9]王利明著:《我国陪审制度研究》,载《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l期。 [10]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11] 蔡可登著:《关于陪审制度的沿革、现状及思考》,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

[12]刘萍著:《陪审还是参审:这是一个方向问题》载于《中国律师》2005年第5期

[13]程少卿著:《论我国陪审制度及其立法完善》,载《巢湖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14] 汤维建著.应当制定《人民陪审员法》2005,(3):21 [15] 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6]肖天存著:《法官职业化背景下我国陪审制度之重构》,载《云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 [17]陈友勋著:《英美陪审制与我国人民陪审制》,载《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推荐第5篇:人民陪审员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一分)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总的要求是()

a、从重、从快

b、正确、合法、及时

c、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d、严格划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2、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

a、制定法b、普通法c、判例法d、习惯法

3、下列属于部门法的是()

a.民法通则b、民法c、物权法d、侵权法

4、下列诸原则中,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是()

a、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

a、一律不得实行调解

b、公诉案件不得实行调解,自诉案件可以实行调解

c、除自诉案件和一部分公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d、除一部分自诉案件外,不得实行调解

6、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a、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b、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c、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d、行政法律关系的标的

7、罚金由()

a、由公安机关执行

b、由人民检察院执行

c、由人民法院执行

d、由犯罪主体所在地的银行执行

8、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除外。

a、24小时b、三天c、七天d、十天

9、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

a、应当b、必须c、可以d、不必

10、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盗窃电脑一台

b、15周岁的乙帮人贩卖毒品500克

c、15周岁的丙非法拘禁他人长达50个小时

d、15周岁的丁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

11、孙某带匕首准备去杀钱某,但在去找钱某的路上,突然肚子疼痛,便回到家中,孙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b、犯罪预备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

12、24岁的青工张某非常喜欢邻居家4岁的男孩小涛,一日,张某带小涛到一座桥上玩,张某提着小涛的双手将其悬于桥栏,小涛边喊“害怕”边挣扎,张某手一滑,小涛掉入河中,张某急忙去急救,小涛已溺水而死。从刑法理论上看,张某对小涛的死亡结果在主观上所持的心理态度是什么?()

a、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意外事件

13、下面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执行

c、制定行政法规

d、行政裁决

14、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1b、2c、3d、4

15、刘迪,6岁,在北京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1989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金1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元抚养费。奖金应归谁所有?

a、刘母b、刘父c、幼儿园d、刘迪

16、李某,17岁,农民。1987年李某15岁时父母双亡,因与哥嫂不和,即分家另过,独自居住在父母给自己的两间平房里,靠种承包田度日。李某()a、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7、丁某行路途径蔡某家门口,蔡某养有一只狼狗,蔡某的邻居华某唆使狼狗扑咬丁某,致丁受伤,丁某的医疗费

a、由蔡某负担

b、由华某负担

c、由丁某自负

d、由蔡某、华某分担

18、甲捡到一只山羊,并领回家饲养了两个月,后失主找到甲要羊。甲的行为属于()

a、不当得利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d、不当行为

19、农民李广文向县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本村农民章大宝将其占有的七棵梨树退还生产队。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李广文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遂()a、判决驳回起诉

b、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c、裁定驳回起诉

d、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20、某幼儿园一群幼儿围着火炉烤火,教师张某离园取东西。幼儿甲玩火点燃了幼儿乙的衣服,乙带火跑出教室,被人发现将火扑灭。经检查乙被烧伤面积

达35,住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3000余元。这一损失应()

a.由幼儿园承担,幼儿甲的监护人适当赔偿

b.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张某适当赔偿

c.由幼儿甲的监护人承担,同时责令幼儿园适当赔偿

d.由张某和幼儿园共同承担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二分)

1、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

a、主体b、客体c、责任d、内容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人犯。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国家安全机关

3、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

a、公诉人

b、自诉人、被害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4、刑事责任年龄()

a、一律按农历的年、月、日计算

b、是指犯罪时的年龄

c、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d、从过了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实足年龄

5、甲、乙、丙三人共谋要给丁一点教训,揍丁一顿。到丁家后,丙在门外放风,甲、乙进屋教训丁,结果将丁当场打死,对此案应认定()

a、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

b、甲、乙、丙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为主犯,丙为从犯

d、丙不构成犯罪

6、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

a、选举权和选举权

b、言论、出版自由

c、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d、批评、建议权

7、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其中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它包括()a、故意b、过失c、意外事件d、动机

8、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原则。a、自愿b、公平c、等价有偿d、诚实信用

9、宣告死亡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a、下落不明满四年

b、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c、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d、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10、白某在解百买了一只某厂生产的高压锅,取回家中使用没多久,就发生高压锅爆炸事故,致白某面部、手臂受损伤。为此,白某()

a、可以向解百要求赔偿

b、只能向解百要求赔偿

c、可以向某厂要求赔偿

d、只能向某厂要求赔偿

1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a、选民资格

b、认定财产无主

c、追索劳动报酬

d、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

12、在下列诉讼法原则中,不适用于行政诉讼的是()原则。a、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b、调解

c、处分

d、辩论

13、在行政处罚中,可根据当事人要求适用听证程序的有()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停产停业

c、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d、较大数额的罚款

14、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内提出上诉。

a、行政判决15日

b、刑事判决10日

c、民事裁定10日

d、行政裁定5日

15、当事人对于生效的调解书,()。

a、都可以申请再审

b、都不可以申请再审

c、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

d、对协议内容违法的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

三、判断题(每题一分)

1、法律意识一般可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基本层次。()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只要行为对社会造成了危害,行为人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民事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协商解决。()

5、法律制裁是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对触犯刑律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6、三大诉讼法均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视听资料。()

7、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8、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9、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全面的审查并作出裁决。()

10、抵押和质押的主要区别是,抵押人转移对其财产的占有,而质押人则不

然。()

四、案例分析(本题共三十分)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打不开保险柜,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正好碰上保安员,李某用撬杠将保安打昏后逃走。回到家后,李某害怕保安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即被抓获。

问:(1)李某的盗窃、打昏保安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4分)

推荐第6篇:人民陪审员总结

2009年个人工作总结

——人民陪审员李彩云

2009年我被县人民法院安排到刑庭和审监庭参加陪审工作,在一年来的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一年来,我共参与审理的刑事案件80余起,其中刑庭70余起,审监庭10起,参与调解的民事纠纷4起。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2、从网络中学习。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力争在合议时能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案情进展,量刑有切实可行的依据。

二、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另一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3.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

的见解,发挥积极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同时负责单位主要业务工作,事务繁多,时间紧凑,但我必须做好计划,协调好本职工作与陪审工作之间的关系,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判纪律,努力做到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使者,切实做到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3.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陪审中,我接触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我经常有意地利用会前或闲谈时间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接触到的案例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把这些法律法规运用到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让他们成为懂法、守法、维护法律尊严的合格公民。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推荐第7篇: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昂仁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支持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为了使人民陪审员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我院专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陪审功能的发挥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情况

1、人民陪审员基本情况

我院共选任人民陪审员5名,均为藏族、男性、乡镇干部,年龄在30-35岁之间,今年我院没有增选人民陪审员,因为法官人数与人民陪审员人数相等,根据上级要求我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已经超过法官人数的三分之一。

2、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

我院5名人民陪审员均为我院提名报人大批准方式产生。

3、我院人民陪审员完全按照《决定》规定的方式遴选,没有违背《规定》的标准。

4、我院没有长期不能履行职责的人民陪审员,所以尚未建立人民陪审员的退出机制和轮替机制。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情况。

1、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范围

我院完全依照《规定》执行,因重大案件集中于刑庭所以人民陪审员仅参与了刑事案件的审理,我院民事案件多数为调解结案,而且立案调解居多,所以在民事和执行案件中都没有人民陪审员参与。

2、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

到目前为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4件,占本辖区内普通程序案件的7%,人民陪审员没有参加其他程序。

3、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均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全员轮流。

4、我院人民陪审员固定分配于刑事审判庭。

5、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了庭前阅卷、庭审发言、评议阶段发表意见,没有起到对法官的监督作用,与审判组织配合较好,积极性较高,希望陪审员今后多学习法律基础知识,提高对参与庭审工作的认识。

三、人民陪审员的保障问题

1、目前我院人民陪审员仅解决了培训费用,其他经费未得到保障,因为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均为乡镇干部,所以没有给予补贴。

2、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没有受到安全方面的威胁。

四、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培训情况

1、我院人民陪审员由院党组统一管理,不定期联系和

沟通。

2、我院没有人民陪审员司法不公、司法不廉的情况。

3、我院人民陪审员进行了3次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以理论为主, 2007年在西藏法官学院培训20天,在司法处培训7天,2008年年初我院和司法局联合培训3天。

五、其他

1、我院有两名人民陪审员参与了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每人参审两件。

2、我院参与陪审的人民陪审员占陪审员总数的40%。

3、参加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都是乡镇干部,年龄在30-35岁之间,一名32岁,一名34岁。

4、2005年5月-2009年7月期间,年度审理案件最多的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2件。

针对以上问题,要充分发挥陪审员在社会正面影响力的优势,提高陪审员与社会的沟通效果,增强法院裁判的说服力,还应该提高陪审员的地位,建议对陪审的社会地位从法律上比照人大代表对待,凸显其在当地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增加他们的社会荣誉感和使命感,从而达到更充分的发挥陪审员的参审、陪审作用,扩大公众对法院裁判结果的认知度。

昂仁县人民法院

2009年7月13日

推荐第8篇: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娄烦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2005年5月以来,我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6年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逐年上升,对于落实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加强司法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推进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管理。

我院党组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下,先后在2005年和2010年进行了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本着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选任相结合的原则,我院深入乡镇和县直部门进行考察。在选任过程中,我院充分利用多元化媒体形式宣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实施陪审员工作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对陪审员工作的认知程度,确保了人民陪审员的质量。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10名,其中3名人民陪审员来自农村基层干部,3名陪审员来自工、青、妇政府机关,其余4名陪审员分别来自辖区内的尖山铁矿、信用社以及从事司法调解和民营企业等领域,这10名人民陪审员有着广泛的代表性,他们群众基础好,威望高,

在各自领域和辖区内为化解群众纠纷、矛盾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二、强化素质,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从事不同专业,他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好,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欠缺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为使人民陪审员尽快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我院大力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固定学习、培训制度,到目前为止共举办专题讲座共20场次。每年为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等相关学习资料,促使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陪审工作,不断提高审判业务能力。通过培训,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了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提高了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

同时我院还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作为各审判庭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提升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将人民陪审员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定的专项经费,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一定的补助,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激发活力,发挥作用,促进法制理念向社会渗透

我院考虑到陪审员来自于基层群众,对社情民意比较熟悉,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里上有更多的认同感,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的特点,有意识地让陪审员参与比较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有可

能上访的案件的审理。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有种亲切感,有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消除误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起到了调解员的作用。为了充分激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我院多次组织陪审员与法官进行业务及思想交流,让陪审员参与法院的集体活动,使其与法院专职法官形成优势互补,有力地弘扬了司法民主,提高了司法工作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提升了法院司法公信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的渗透与推广。

四、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人民陪审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难免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定”的现象发生。而且大部分陪审员参加陪审时并没有提前阅卷,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审时难以介入,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二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不足,给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人民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没有合适的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很少。

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常与本职工作冲突,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不平衡。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和领导,本职工作较为繁忙,而案件的审理有特定

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员很难保证参与陪审的时间,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后才能确定。这样也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与陪审案件数量的不均衡。

五、今后努力方向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素质培训。一是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向陪审员发放法律资料,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三是注重庭前引导,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二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陪审率。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

推荐第9篇:人民陪审员申请书

尊敬的XXX,

本人XXX,男,今年XX岁,XXX人士。我虽在XXX长期经营小本买卖,但有着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我平日里遵纪守法,为人朴实善良,对街坊邻里诚实守信,更是XXX地区荣誉纳税人。此外,我还积极参加社区各种公益活动并投身慈善事业,为社会贡献所有的力量。

为了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我特向XXX提出申请,请求成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我力争做到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如随我愿能参与陪审工作,在此特作出如下保证:

一、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 3.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其次,认真学习法律知识。

2、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

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2.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 3.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我一定会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推荐第10篇: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2008年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今年7月31日,经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我们14名同志被任命为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5个月来,我参与审判了16宗案件,深切体会到法官工作的辛苦,也对陪审员工作的责任和意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积极参与 树立高度责任意识

作为人民陪审员,我认识到参与审判既是政治荣誉,也是法定使命,所以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在陪审工作中,我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积极参与案件审理、合议等工作,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桥梁、纽带作用,把自己的生产知识和社会经验充分运用到审判工作实践中,使其同法官丰富的法律知识形成互补,在陪审活动中与法官集思广益,从不同角度提出意见,分析案情,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其次,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和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享有与专业法官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陪审员在参与审理案件时,不仅负责对事实部分进行认定,而且负责适用法律。因此我积极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使自身法律素养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再次,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

三、严格执法,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在陪审工作中,我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

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认真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要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四、克尽职守,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

担任陪审员期间,我的本职工作也事务繁多,为此我妥善处理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做好计划、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在庭前充分熟悉案情,在合议时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庭审中,防止先定后审、开庭走过场的做法,克服陪审员只是陪衬、摆设的思想,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参政议政、当家作主的权利,有效地减少司法裁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五、廉洁奉公 维护法律尊严

作为人民陪审员,我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忠于人民、心存正义、信守廉洁,自觉维护司法公正。在行为上经得住考验;在工作上严格要求自己;在生活上以身作则,任劳任怨。以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判纪律,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

六、倡导和谐,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通过陪审工作,我接触到了各类的案件,不同的纠纷、不同的当事人却反映出同样的问题,即法律意识淡薄,而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制保障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我平时注意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经常有意地利用会前或闲谈时间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接触到的案例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总之,通过参与审判工作,我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长,并自觉维护法官的权威,讲团结,顾大局,找准坐标,当好法官的参谋和助手,与其他成员坦诚相待、团结协作、尽心尽力做好陪审工作,为推动独山子区的司法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贡献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11篇:人民陪审员总结

人民陪审员工作感受

尊敬的各位领导、嘉宾:

大家好,很高兴能参加今天的会议。我叫..,是905中波电台的一名普通技术员。本人于2010年3月31日由福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并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培训,光荣地成为本院的一名人民陪审员。截止当前,已经参与了100多宗民.刑及行政案件的审理工作,现将履职一年多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能加入陪审员行列我感到无比的自豪和荣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从点点滴滴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我自觉接受市人大的监督,坚决服法院的工作安排,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做到心中有数。

落实到具体的陪审工作中就是准时到达庭审现场,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庭审环节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在庭后的合议庭评议案件时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态度,如实诚恳地发表对案件的看法,积极献言献策。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发挥对法官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我认为 当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需要做:“三心”具体表现在: 当一名合格的陪审员需要高度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没做陪审员之前很多人总以为法官都是高高在上,手握大权,盛气凌人。参与具体的案件审理,走近了他们才知道原来做一名国家司法工作者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在伟岸形象背后是长时间默默无闻,不辞辛劳的付出。法院工作压力之大,工作之繁杂,超乎大多数人的想象。司法审判工作一方面关系到国家司法机关,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司法的权威,另一方面能否得到公证的裁决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个体权益能否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关键。作为一个人民陪审员要重视司法审判活动所产生的重大社会效应,要积极配合院里的各项工作,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当一名合格的陪审员要“热心”!

人民陪审员要有一副热心肠,参与所陪审案件中,一起因为拖欠建筑材料销售商货款的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让我记忆犹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有效,原被告双方也对事实经过及证据内容均无异议,被告虽然有当庭支付货款的想法,也有履行的能力但纠结于原告不顾数年来合作伙伴的情面,为了仅仅不到2万元货款就跟自己对簿公堂,感到颜面无存,他的理由是:“不是不给钱,也没想过不给钱,只是他承包的建设项目还未彻底的同发包方结算清楚,被告方这点货款要等他拿到了钱之后肯定会支付,他自己在工程建设中都是自己垫的钱。这是行业习惯,是行业潜规则,这点小钱都追着讨要,真是不给面子,不识时务!”于是对原告的合理要求百般刁难。双方也因为这个问题唇枪舌剑,剑拔弩张,眼看调解工作可能进行不下去了,我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人民陪审员也积极地投入到案件调解工作中来,耐着性子配合法官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我说:“法律是保护所有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你欠了别人的货款,就该及时偿还,你说包工程垫了钱,也还没彻底结算,我相信,像这类拖欠工程货款的案件很多,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整个市场体系不健全,不规范造成,也不能全怪你。不是你拖欠货款的理由,你要知道你的合法权益国家法律也一定会保障,如果你被人家拖欠了工程款,讨要无门,你是不是也要到法院来,走司法程序寻求法律的帮助,那时候你是什么想法什么感受?”听了我的陈述,被告方无言以对。最后在主审法官努力和大家配合之下,原来心存芥蒂的双方当事人,终于摒弃前嫌握手言和,案件当场被调解。

通过这个案例我感受颇深,人民陪审员不仅要担负起自身的职责,很多时候还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刑事案件审理中多问别人几个为什么,履行自己的审判监督职能。民事调解中多想想自己能做些什么,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缓和消除社会矛盾,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开完庭拍拍屁股就走,要把别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多出力,多想办法,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法制进步和当地的法制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最后,当一名合格的人们陪审员还需要有不断进取之心!法学是门大学问,学无止尽,虽然我学习了民法、刑法、两大诉讼法、行政法等相关的内容,而且从网络中学习,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还鼓起勇气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但书到用时方恨少,我知道在法学的知识海洋里,我只是一叶孤舟,跟院里法官们比起来,差距还很大。今后工作中我还要加强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新法条新法规出台后,要及时地充电,更新丰富自己的知识库,与时俱进,以适应陪审工作的需要。

2011年已经过去,回首过去,展望未来,我将投入更大的激情于人民陪审员工作,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注重学习、注重积累、注意锻炼、注意提高,完善自己各方面的不足。为做一个合格的人民陪审员而努力!福鼎市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也一定能在董院长带领之下,全体干警团结协作之下 更上一级台阶。

第12篇:人民陪审员年终总结

篇一: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时间如白驹过隙,一晃一年又过去了。在过去的一年中,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回顾自己的陪审工作,收获不小,感慨不少。现对过去一年里的工作总结如下:

首先,我坚持阅读学习。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要求我们有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这是时代发展使然,更是一个人不断完善自我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功利、浮躁等在当前社会大有市场的情况下,我觉得阅读尤为必要。如果能静下心来阅读,它就让让浮躁的心灵得以沉静;如果能静下心来阅读,它就能让功利之心趋向恬淡;如果能静下心来阅读,它还能让冲动的心回归理性。为此,我给自己定的目标是坚持每日的持续阅读。市面上的书籍太多,所以,阅读要学会选择,在2009年里,我选择的重点阅读书目是《史记》。通过对这本书的研读,让我与多位古人对话,知道了秦缪公的善,知道了齐桓公虽然盛极一时却死后异常凄惨......通过阅读,我深深地懂得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国无法不宁,国无法不安。加强法治建设,使之不断趋于完善是社会走上文明的标志。

但是,法律能解决社会的所有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和谐在法治之外还需要德治,诚如“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法治和德治两架马车并驾齐驱才能让国家在平稳的轨道上运行。所以,这让我更懂得了以德治国的迫切性。

除了坚持阅读这部经典著作之外,我把一部分的精力用来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因为对于一个法律系统外的业外人来说,要胜任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我的法律知识还很欠缺,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弥补自己的不足,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所以,在业余时间翻阅《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成了我的家常便饭,努力做到读懂、吃透,以便是陪审中能熟练运用。

其次,我坚持向实践学习。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了解庭审安排。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案件的审理,做好安排给自己的庭审工作,做到既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作为业外人士,我也能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和对事实的判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发表自己认为合乎“公道”和“良心”的评议,以弥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不足,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权利。我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遇到不懂的问题就向法官请教,提高自己参与审判的能力。

再次,我能认真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在生活中,我经常将自己接触到的大量形形色色的已经宣判的案件,结合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向我的同事、身边的学生和群众进行宣传。由于我较其他教师在法律知识和实践上具有的优势,在2009年度,政教处要我结合自己的陪审工作实际,向全校问题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能和学生们交流这方面的事情,我觉得也是一个陪审员应该的责任。更何况能为学校的科学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过去的09年,上海的“钓鱼”案件,给我极大的振动。因为作为政府部门以如此卑劣的手段去“执法”,显然是对法律最大的公然的亵渎。加上上海虹桥、重庆等地的一些拆迁致人伤亡案件,更让我这个与法律打交到的人心情难以平静,因为这些事件的出现无一不在说明我国法律所面临的尴尬,无不处处诉说着我们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一个中国公民,我有理由为国家的司法公正,为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趋于完善而投注目光、付出努力。 篇二:华坪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2005年5月以来,华坪县人民法院在县委的领导、县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上级人民法院的关心、支持下,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从规范选任、管理和使用入手,完成了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确定、选位、培训、经费保障、宣传等各项工作,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较好地弘扬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保证了司法廉洁,增强了司法权威。四年来,华坪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效果。截止目前,8名人民陪审员共出庭参与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349件。一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将公众智慧引入审判领域,丰富和完善了合议庭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拓展审判视野,有效确保了司法公正和完善。二是通过人民陪审员按程序参与案件审理,扩大了司法决策知情权,增强了裁判过程透明度。三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做好诉讼调解、判后答疑、以案讲法等工作,使其担当起调解、宣传、联络员角色,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沟通的桥梁,形成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一、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管理,积极探索专业审判与陪审相互补充的工作格局。

1、人民陪审员规范选任,注重结构,注重素质。

华坪县人民法院为真正把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精神,坚持代表性和专业性相结合,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拔任命。为使选任工作顺利进行,对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组织机构,选用条件及范围进行了公告,并充分利用媒体的宣传力量,公告张贴。对前来报名的人员,我们坚持严格选任条件,严把推荐报名、资格考察和提请任命关,力求把热心于陪审工作、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各界优秀人士选拔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坚持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注意从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的人员中进行选任,同时确保某些专业领域和群团组织人员的比重。坚持公平竞争与择优录用相结合,公开选任信息,畅通报名和荐举渠道,规范组织复查考察工作,确保选任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已任命的8名人民陪审员来自政党、企业、个体等行业,涵盖面广,代表性强,素质较高,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2、立足审判工作的实际及人民陪审员自身特点,注重培训,夯实法律基础。

审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强度大的专门工作。针对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驾驭庭审能力薄弱,适用法律的技术较低,及法官职业化修养不足等情况。2005年4月下旬,华坪县人民法院抽调一名院领导带队组织选任的8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丽江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并进行了培训考试。考试合格的8位人民陪审员于2005年5月1日正式上岗参加了法院各类案件的审理。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专业知识,华坪法院还加大对陪审员的业务培训,主要以集中培训,召开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等方式进行,通过培训逐步增强了陪审员的庭审能力和技巧,为陪审员能认真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打下了基础。广大陪审员勤奋学习精研业务在很短时间内能够胜任了审判工作。陪审员上岗后,对安排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案件,法院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阅卷时间,对安排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便于陪审员了解案情,发挥作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办案质量,对案件进行评议时,合议庭鼓励人民陪审员发言,充分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陪审员来自基层,熟知社情民意,与人民群众更具亲合力。陪审员参与审案,增加了涉诉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度,司法活动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在个案裁判中能最大程度地体现社会的价值取向,减少了涉案上诉率和申诉率,实现了审判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规范管理,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权利。

加强管理是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保障。我们严格按照《决定》要求,通过完善机制,加强了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一是建立人事管理机制。按照“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严格考核”的要求,制定了《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办公室,确定了专门人员,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人事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对陪审员的奖、惩作了详细规定,实行奖勤罚懒,无特殊情况,按时发放补助,立案庭在安排陪审员参与审案的提前15天通知,力求做到本职工作与陪审员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建立表彰奖励制度,评选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奖励。通过这些措施,有力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积极性。完善物质保障机制。为陪审员订阅相关法律书籍,及时补充调整完善陪审员的法律知识结构和内容。在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下,落实了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根据华坪县机关干部县内出差标准,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补助办法,对陪审员每参与审判一件案件补助50元。并协调陪审员所在单位,对陪审员参与审案必须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为保证陪审员审案时衣着庄重统一,为每位陪审员配发审案服二套。华坪县法院还将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进行了沟通、联系、争取单位的关心支持理解,便于人民陪审员正常开展工作,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全面发挥。

4、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双赢。

为使社会化的人民陪审员与职业化、专业化的法官互相配合审判案件,保证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重视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以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司法亲民的纽带,促进“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目标的实现。个案审理中,无论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不辞劳苦,克服自身工作忙的困难,以极大的热情投身到审判活动中。参审案件中,人民陪审员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断,将社会公众的良知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于司法过程之中。庭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按时参加庭审;庭审中认真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在合议庭评议时从不同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案件发表看法。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和其它场合中,从不同角度积极宣传法律,以自身优势支持法院工作,积极化解矛盾,在法院与领导机关、社会大众之间,努力起到桥梁、纽带作用,实现司法工作向社会延伸。人民陪审员在工作中坚持理性、坚持独立、坚持思考、坚持公正,有效促进了审判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成绩。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人民陪审员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注入了新鲜血液,充实了审判力量,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在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陪审员经费保障不够完善。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费未及时给予补助解决。二是陪审员教育、培训、交通、误餐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在财政部门未能单列,目前由院内通过挤压有限的工作经费保障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审理。三是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无合适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

2、陪审员缺位的问题。一由于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大都由各单位人员兼职担任,有的甚至身兼数职,工作较为繁忙,法院在安排开庭、评议时间时都要迁就人民陪审员的时间,有的案件已安排好开庭却因人民陪审员临时有事而延期,有的案件开庭后因陪审员无瑕抽身而迟迟未能进行合议,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影响了办案效率,甚至陪审员因工作原因无法参与案件审理,涉及的陪审员数量和参审次数较为宽泛。二个别陪审员缺乏对陪审制度的认识,思想上不重视,行为上表现怠惰,不积极参加案件陪审工作。三有些机关和部门领导消极看待陪审,对此项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

三、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改进意见和措施

今后,为保证人民陪审员的陪审工作规范有效,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积极作用,还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工作:

1、必须要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认真研究和采纳他们的意见,使人民陪审员真正“既要审、又要判”,从而保证案件审判时适用法律的准确性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积极思考,因地制宜,采取妥善方式解决陪审员培训、学习工具、交通及就餐等补助问题,首要解决陪审员经费实行财政单列,按《决定》落实陪审员经费保障。同时人民法院要与陪审员所在单位和部门加强联系,加强沟通,积极协调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3、各审判业务庭要重视对人民陪审员的规范管理工作,相关案件承办人要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个案考核,立案庭庭要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排期开庭并作好登记,负责按时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报送统计表和考核表,共同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

4、做好缺位补员工作。按《决定》规定,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要求,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基础上,适当增加人民陪审员。鉴于当前基层案件大量衍生,群众调解工作日益突出,建议在基层和农村选取公道正派、具有大众智慧,富有农村和基层工作经验和调和经验的能人,学历可适当放宽到高中文化。可以在更大范围内选任人民陪审员,一是传统的组织推荐,二是在新闻舆论中造声势,让人民群众直观地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通过公开选任,让社会中的优秀分子积极加入到人民陪审员队伍,更好地促进审判工作,建设和谐社会,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刚性统一。 篇三:龙山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自2005年5月以来,我院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在县委的领导下,在县人大的监督下,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人民陪审员工作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逐年上升,办案质量始终保持较高水平。5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数949件,对于落实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加强司法监督等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缓解法院审判力量不足,推进法院审判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2007年,我院被评为“全省人民陪审员先进单位”。

一、措施得力,宣传到位,为选任工作打下了好基础 我院党组十分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下,先后在2005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了组成结构合理,代表性广,素质高的人民陪审员队伍,我院多次开会专题研究,成立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选任人民陪审员实施方案,组成了选拔考察小组,本着广泛代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公平竞争与择优选任相结合的原则,深入乡镇和县直部门进行考察。如在2009年6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和州中院关于增选人民陪审员的有关规定,我院增选了10名人民陪审员,在选任过程中,我院充分利用多元化媒体形式宣传陪审员制度的作用和实施陪审员工作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提高了社会各界对陪审员工作的认知程度,先后三次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选任情况,确保了人民陪审员的质量。 我院现有人民陪审员30名,占法官总数的65%。其中男性和女性各占50%,研究生学历1名,本科学历14人,大专学历11人,高中、中专和初中学历4人。这30名人民陪审员有着广泛的代表性,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工人代表,也有来自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等基层单位的干部、教师、村民代表,其中党政机关干部代表14名,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6名,村居委会干部、农民代表5名,教师代表2名,医生代表1名,退休人员代表2名。30名陪审员中,30岁以下的有2名,31岁—40岁的有8人,41岁—50岁以上的有13人。

二、强化素质,规范管理,确保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 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不同行业,从事不同专业,他们政治素质和专业素养好,具有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实践经验,但欠缺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为使人民陪审员尽快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我院大力加强陪审员培训工作,建立每季度一次的固定学习、培训制度,到目前为止共举办专题讲座共20场次。每年为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等相关学习资料,促使他们更快更好地适应陪审工作,不断提高审判业务能力。通过培训,人民陪审员进一步明确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掌握了一些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提高了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诉讼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 我院还明确政治办作为人民陪审员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考核、学习培训等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制定了《人民陪审员考核任免制度》、《人民陪审员工作制度》、《人民陪审员奖励制度》,使陪审员的管理有章可循。将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作为各审判庭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提升了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将人民陪审员补助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给予人民陪审员一定的专项经费,对参审案件的人民陪审员每人每天补助50元,有效激发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三、排案科学,机制灵活,陪审员参与审判效果显著 我院在坚持按规定随机选择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同时,通过制订严密规范、科学灵活的排案机制,有计划地安排陪审员陪审案件,尽可能的让每名陪审员都能参与各种案件审理,确保了每位陪审员时时手中有案,最大限度地扩大了陪审员对案件的接触面,最大程度促进了审判工作的公平公正,大大增强了陪审员参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我院有意识地让陪审员参与比较复杂的案件特别是当事人有可能上访的案件的审理。在这些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有种亲切感,有利于他们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一些纠纷,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避免矛盾的激化,消除误解,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起到了调解员的作用。如在兴隆街乡彭某某与庄某某侵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当事人彭某某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后来人民陪审员田开松、梁湘旭几次和法官亲临现场,做双方的工作,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最后使这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四、激发活力,发挥作用,促进法制理念向社会渗透 我院考虑到陪审员来自于基层群众,对社情民意比较熟悉,与当事人在感情上、心里上有更多的认同感,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的特点,为了充分激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我院多次组织陪审员与法官进行业务及思想交流,让陪审员参与法院的集体活动,法院每次召开的全院干警大会都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使其与法院专职法官形成优势互补,有力地弘扬了司法民主,提高了司法工作透明度,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感,提升了法院司法公信力,极大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社会的渗透与推广。同时我院还每年专门召开一次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请县人大和县委政法委领导参加,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进行了任职宣誓,选派人民陪审员到州中院和省高院进行培训,极大的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司法荣誉感,激发了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热情。

五、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程序不明确。对于哪些案件应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无明确的规定。从我院人民陪员参与审理的案件类型来看,主要是案情较为简单的刑事案件和一般性的民商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民、刑案件和行政案件,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很少。 二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常与本职工作冲突,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不平衡。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陪审员年龄大都在30-50岁之间,大多数人民陪审员是单位的业务骨干和领导,本职工作较为繁忙,而案件的审理有特定的周期要求和程序要求,使得人民陪审员很难保证参与陪审的时间,往往一个案件要联系几个人民陪审员后才能确定。这样也导致人民陪审员之间参与陪审案件数量的不均衡。如有些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近30件,也有部分人民陪审员每年仅参审1——2件案件。 三是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些人民陪审员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审判工作的需要,难免出现“陪而不审、审而不定”的现象发生。而且大部分陪审员参加陪审时并没有提前阅卷,对案情掌握不全面,庭审时难以介入,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准确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四是人民陪审员经费不足,给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六、今后努力方向

1、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领导。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认知度,从而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进一步加强素质培训。一是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由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能力;二是要强化业务培训,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由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向陪审员发放法律资料,邀请陪审员参加对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等。三是注重庭前引导,让人民陪审员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或争议焦点,使其在审判过程中发挥出更好的作用。

3、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二是扩大陪审案件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对一些疑难复杂、群众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陪审,进一步提陪审率。三是加强人民陪审员考核工作,对工作优秀的,充分肯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及时函告其单位;对因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

4、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积极争取县委、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误工补贴标准,进一步调动陪审员工作积极性。 篇四:祁县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上半年工作总结会 7月26日上午,我院召开2012年上半年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座谈会,会议由李志杰副院长主持,全体陪审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首先由李志杰副院长对我院前半年总体工作进行了通报,并对人民陪审员工作进行了总结。今年上半年,我院陪审员工作呈现下面几个特点:一是所有的陪审员都参加了陪审,半年来陪审共计82次;二是各庭室陪审员都已经到位,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审判压力;三是陪审员的积极性都很高,陪审次数均比往年有所提高。 座谈会上,每位人民陪审员都积极发言,对我院审判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李志杰副院长代表党组对人民陪审员半年来辛勤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表示我院将一如既往大力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努力加大人民陪审员办理案件的比例,多举办人民陪审员法律知识讲座、培训班等。在我院的努力和县委、政府的支持下,我院陪审员经费今年列入了财政预算,保证了专项经费,会上陪审员们都根据陪审次数领到了陪审补助。 篇五: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开班仪式 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各位陪审员、同志们:大家上午好! 这几天,我们总是怀着兴奋和喜悦的心情,传统佳节中秋节的余庆尚在,我们又将迎来伟大祖**亲的61岁生日,在这花好月圆、举国欢庆的日子里,国庆中秋相聚,亲朋好友相聚,十分高兴,今天我们大家也相聚在法院。首先,我代表库伦旗法院院党组及全体干警,向前来参加库伦旗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培训班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和崇高的敬意。库伦旗法院组织的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是我院今年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这次培训得到了市中院、旗人大、旗委、旗政府、司法局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经过精心准备,今天如期举行。这次培训的日程安排紧,培训内容丰富、具体,相信各位陪审员经过培训后一定会有收获。在这里我讲四点意见。

一、人民陪审制度的重要性陪审制是我国重要的司法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重要体现。人民陪审员肩负人民的重托,到人民法院与审判员一起行使庄严而神圣的审判权,其意义非常重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它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社会和法治国家司法民主化的要求,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组成部分。第二,它是强化司法监督的重要保障,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对法院是一个直接的监督。第三,它是法院公正高效审判的保证,就法院现实而言,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陪审员可以缓解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第四,它可以提高法院的社会公信力,在当前法院在社会上公信程度不是很高的情况下,请陪审员

第13篇:人民陪审员工作报告

人民陪审员工作报告

时间如白驹过隙,一晃一年又过去了。在过去的一年中,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回顾自己的陪审工作,收获不小,感慨不少。现对过去一年里的工作总结如下:

首先,我坚持阅读学习。现在是一个学习型的社会,要求我们有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这是时代发展使然,更是一个人不断完善自我的需要。特别是在当前功利、浮躁等在当前社会大有市场的情况下,我觉得阅读尤为必要。如果能静下心来阅读,它就让让浮躁的心灵得以沉静;如果能静下心来阅读,它就能让功利之心趋向恬淡;如果能静下心来阅读,它还能让冲动的心回归理性。为此,我给自己定的目标是坚持每日的持续阅读。市面上的书籍太多,所以,阅读要学会选择,在2009年里,我选择的重点阅读书目是《史记》。通过对这本书的研读,让我与多位古人对话,知道了秦缪公的善,知道了齐桓公虽然盛极一时却死后异常凄惨......通过阅读,我深深地懂得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国无法不宁,国无法不安。加强法治建设,使之不断趋于完善是社会走上文明的标志。

但是,法律能解决社会的所有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国家的安定,社会的和谐在法治之外还需要德治,诚如“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法治和德治两架马车并驾齐驱才能让国家在平稳的轨道上运行。所以,这让我更懂得了以德治国的迫切性。

除了坚持阅读这部经典著作之外,我把一部分的精力用来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因为对于一个法律系统外的业外人来说,要胜任人民陪审员的职责,我的法律知识还很欠缺,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弥补自己的不足,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所以,在业余时间翻阅《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手册》成了我的家常便饭,努力做到读懂、吃透,以便是陪审中能熟练运用。

其次,我坚持向实践学习。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了解庭审安排。庭审过程中认真听取案件的审理,做好安排给自己的庭审工作,做到既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作为业外人士,我也能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和对事实的判断,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发表自己认为合乎“公道”和“良心”的评议,以弥补合议庭其他成员的不足,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权利。我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遇到不懂的问题就向法官请教,提高自己参与审判的能力。

再次,我能认真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在生活中,我经常将自己接触到的大量形形色色的已经宣判的案件,结合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向我的同事、身边的学生和群众进行宣传。由于我较其他教师在法律知识和实践上具有的优势,在2009年度,政教处要我结合自己的陪审工作实际,向全校问题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能和学生们交流这方面的事情,我觉得也是一个陪审员应该的责任。更何况能为学校的科学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在过去的09年,上海的“钓鱼”案件,给我极大的振动。因为作为政府部门以如此卑劣的手段去“执法”,显然是对法律最大的公然的亵渎。加上上海虹桥、重庆等地的一些拆迁致人伤亡案件,更让我这个与法律打交到的人心情难以平静,因为这些事件的出现无一不在说明我国法律所面临的尴尬,无不处处诉说着我们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作为一名人民陪审员,一个中国公民,我有理由为国家的司法公正,为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趋于完善而投注目光、付出努力。

第14篇: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人民陪审员工作总结

xxxx年x月,我经xx镇党委推荐,参加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培训,被区人大常委会任命为xx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在陪审工作中,我能坚决服从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区人大的监督,积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一年来,我参与区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有宗。现将自己履行人民陪审员职责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

1.从书本上学习。首先,自觉加强党建理论的学习。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陪审工作奠定理论基础。第二,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加陪审业务的培训并利用业余时间通读了《人民陪审员培训教程》和《常用法律法规汇编》,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2、从网络中学习。经常利用空余时间上网浏览各大网站有关时评、论坛、观点、评论和案例分析等栏目的内容,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

3、从实践中学习。珍惜每一次陪审机会,事先了解案件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条款。在审判案件时认真做好笔记,对照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研究,认真总结审判案件的工作经验,提高审判案件的能力。

二、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人民陪审员的权利

1.提高认识,强化意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我认为,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社会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正确行使权利,维护法官形象。一方面是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以合情、合理、合法为前提条件,撇开感情因素,去掉儿女情长,始终保持冷静科学的态度,从纷繁的言词、实物等证据材料中,去伪存真,抽丝剥茧,对事实作出准确的判断。另方面是正确行使权利。作为陪审员,我能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 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做到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我既能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能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在具体工作中,能正确对待少数上级、同事、亲友的说情,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依据自己朴素的正义感作出合乎“公道”、“良心”的判断,正确行使权利,以彰显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官形象。

3.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我能以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案件的审判中去。一方面与法官密切配合,相互学习,认真听取法官对案件的分析和审理;另一方面在审理、评议、表决案件的过程中敢于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评议案件时,作为业外人士,我能依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事实,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并敢于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发挥对法官的制约与监督作用,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搞好案件的审判工作。

三、认真履行陪审员义务,为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贡献力量

1.妥善处理好陪审工作与日常工作的关系。我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先后任xx镇党委书记,xx区委常委、xx部长等职,工作事务繁多,但我能够做好计划、积极争取时间以及上级领导的支持,处理好各种矛盾,认真履行到庭陪审任务。

2.自觉增强陪审工作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共产党员的 标准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审判纪律,努力做到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做一名知法、守法、护法的使者,切实做到既维护好法律的尊严。

3.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在陪审中,我接触了大量形形色色的案件,所以我经常有意地利用会前或闲谈时间把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接触到的案例向周围的人进行宣传,以此提高大家的法律意识。

第15篇:人民陪审员培训

郧县人民法院

副院长ⅹⅹⅹ在人民陪审员培训会上的

讲 话

同志们:

在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高度重视和各部门领导、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半年多的充分准备,来自我县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的思想政治过硬、道德品德良好和文化素质较高的 17名人民陪审员,经过严格选任程序,经第十五届县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产生。这是ⅹ县法院审判活动中的一件大事,也是ⅹ县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人民陪审制度的落实对推进司法民主,促进我院的整体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此,我代表院党组和全体干警对依法任命的17名人民陪审员表示衷心的祝贺和热烈的欢迎!

为使大家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认真参与审判工作,今天安排两名同志对大家进行岗前培训,以其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在此,我代表院党组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大意义

陪审制度是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常做法。我国的陪审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由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并与法官具有同等的审判权

1 利。作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首先,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包括管理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事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时期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发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和实践“公正廉洁、司法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其次,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人民法院的组织原则与基本诉讼制度。人民陪审员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同时,通过人民陪审员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说服当事人息诉服判,及时化解纠纷,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第三,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群众,来自于社会的各个层面,陪审员参与法院的案件审判,对于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保证司法廉洁具有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还有助于抵御各种外界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 第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增强司法权威。实现司法公正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具有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人民陪审员大多在群众中间享有较高威望,他们参与审判,有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度,使得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形成确信,进而自觉履行裁判确定的义务,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第五,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广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是法治精神、法治观念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主要体现在培育公民的政治素质,增长公民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公民作为陪审员直接了解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对法院工作会有全面、深入、客观的了解,并通过他们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对于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都是有益的。

吸收公众参与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国家审判权,体现了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特征。作为中国诉讼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其更现实的价值还在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社会阅历、熟知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普通公民对司法权运作的直接参与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二、ⅹ县法院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结构特点

ⅹ县法院此次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有六个特点:一是涵盖面较广,分别来自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等单位和部门;二是年龄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年龄最大的 53岁,最小的25岁;

3 三是政治思想过硬,党员(含预备党员)有16人,无党派1人;四是专业结构合理,既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也有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配备合理,顺应了当前案件多样化的特点;五是文化素质较高,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6人,占总人数的94.1 %。六是多数陪审员原工作单位的工作对象均是矛盾集发性群体。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思想意识不断开放,移民外迁、土地建设开发、城市建设拆迁、企业改制、“三农问题”、个私经济及婚姻家庭等领域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也日益严重,县经济开发区、信访局、劳动局、环保局等部门是接触这些矛盾问题的“近水楼台”。这些单位中一些热心于排解个私经济矛盾、婚姻家庭纠纷和未成年人的教育的同志被选任到人民陪审员的队伍中来,这部分同志工作积极性高、有工作经验、深知问题的症结,在案件的审理中往往可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同时由于人民陪审员来我县的各个部门和各个层面,他们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会更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能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使裁判更加合理、合情、合法。

三、对当好人民陪审员几点希望和要求

(一)应当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要处理好陪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陪审员到法院陪审要

4 占用一些工作时间,参加培训活动又可能占去部分业余时间。所以,必须取得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家庭的理解、支持。要坚持以本职工作为主,到法院执行陪审工作时,根据预约提前安排好本单位工作,使其不受影响或少受影响。

二是要处理好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作为陪审员,一定要配合审判长工作,开庭前要向审判长了解主要案情,征求审判长的意见,服从庭审安排;庭审中要专心致志,按照分工,适时发问,既要防止陪而不审,又要避免主次不分,甚至喧宾夺主。评议时应当认真吸取审判长对案情及涉及法理的分析,既要敢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还要注意听取合议庭其他成员的意见。互相尊重,共同协作,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地行使审判权。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有为”和“有位”的关系。当人民陪审员,首先自己就得把陪审工作“当回事”,兢兢业业地去做,认认真真地学,用心研究案件,善于总结经验,就一定能当好人民陪审员。人民把审判权赋予了我们,给了人民陪审员一个特殊而重要地位。我们一定要珍惜这个为人民服务的机会,努力有所作为。

四是要正确处理好发扬民主、保障司法公正与遵守陪审纪律,维护人民陪审员形象的关系。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加合议庭,与审判员共同审判案件,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办案程序、方法步骤及相关的情况,从而形成对审判工作较深层次的监督和制约。人民陪审员既是广大人民司法需求的代表者,又是司法公正、

5 实行司法公开的执行者,理所应当地自觉遵守人民法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形象。 (二)要不断强化“四个意识”

一是要强化廉洁自律意识,确保公正执法。人民陪审员要严格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心存正义、信守廉洁、敬法慎独,自觉维护司法形象,确保司法公正。特别是要严格遵守《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

二是要强化学习意识,不断提高办案技能。人民陪审员在以后的陪审工作中,要树立起勤于学习的理念,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尽快熟悉诉讼程序,尽快适应审判工作。

三是要强化修养意识,注重自身形象。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要注重自身形象,遵守司法礼仪,加强自身修养,自觉约束业外活动,树立良好个人形象。特别是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建立好与律师的隔离带,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四是要强化为民意识,用好手中的权力。人民陪审员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强化为民勤政意识,对参与的陪审工作,要积极投入,为人民用好审判权。

(三)要充分发挥“四个作用

人民陪审员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对合议的案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上都要充分发挥作用,与审判人员取长补短,更好的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6 一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加强民商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努力化解各种矛盾,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要充分发挥来自学校,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展规律的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引导,做好庭审和庭后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是要充分发挥拥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优势,为法官在办理房地产、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等纠纷案件中提供可行的专业知识帮助;

四是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法官的守法意识,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同志们,作为人民陪审员,你们即将担责履职,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希望你们不负众望,无愧重托,努力学习,苦练内功,充分发挥陪审员的职能作用,创造性地进行陪审工作,为民主法制建设,为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祝大家身体健康,家庭幸福,工作顺心!谢谢各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16篇:人民陪审员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

兵团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姓 名 张 岩 学 号 1465101200041 指导教师 刘 云 写作时间:2015年9-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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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

论文摘要

关键词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4.陪审案件的范围。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5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结语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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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摘要……………………………………………………………………………………2 关键词…………………………………………………………………………………4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4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5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5 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利………………………………………………………………6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7 4.陪审案件的范围……………………………………………………………………7

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7 1.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7 2.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8 3.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8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8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9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中,陪而不审,审而不议………………………………9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9

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10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10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10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10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10 (5)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11 结语………………………………………………………………………………… 11 注释………………………………………………………………………………… 12 参考文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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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民陪审制度

[摘要]人民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日常司法审判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使法律、司法审判工作受到人民的热情关注,我国的司法民主进程迈向新的台阶。同时使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得到大大提升,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的大环境下,随着法律背景的变迁,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的不足日益凸显,虽然有了一定的体系性,但仍存在很多缺陷。

笔者结合就职法院司法实践,仅就人民陪审制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研究,并以参考比较国外陪审团制度为基础,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完善提出个人不成熟的建议,以期为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本制度,为我国的司法审判起到一定作用。 [关键词]:人民陪审制度 完善 民主

一、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审判人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 ,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参与国家管理的具体体现。

众所周知,我国缺乏司法民主传统。在古代中国,一直是由各级行政官吏和中央司法官员掌管司法审判,与普通平民无缘。普通民众以涉讼为耻,惟恐避之不及,更难以谈及民众对于司法的积极参与。陪审制既无实行之必要,也从未在我国古代实际实行过。

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对陪审制度做出规定的法律文献是20世纪初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虽然这部法律并没有实际颁行,但是它表明了陪审制度在中国诉讼程序中已经初露端倪。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国沿袭原苏联的模式,建立了自己的人员陪审制度,而且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也继续实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陪审员制度历尽曲折,几经起落。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制成为审判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并被认为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员直接从人民群众中产生,并特别强调陪审员与审判员的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迎来了它的第一个飞速发展时期,就像有学者在早期的文章中描述的那样,大量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到诉讼程序中去,协助法官审理案件,这种参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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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活动的主人翁感给人们的生产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激情与动力。但是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陪审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打击,以至在1975年的宪法中被取消,由此进入发展的低潮期。*以后,1978年的《宪法》第41条、《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又相继把陪审制度纳入规定中,人民陪审员重新活跃在一定范围的司法领域中,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景象,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加上实践中的问题,执行过程中的障碍,之后的陪审制度越来越趋于表面化和形式化,逐渐被法院和社会所冷落,进入沉寂时期。但是,应当看到,现如今人民陪审制是在斗争的尖锐形势下成长起来,与旧的司法制度所截然对立,是团结群众、发动群众从事斗争任务的工具。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根据宪法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主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依照法律规定需要陪审的案件数量;二是原则上一个审判员配备两个人民陪审员;三是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到法院参加陪审时间一般为10天。人民陪审员名额报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经过选举的人民陪审员,其任期为2年。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采取选举和推选的两种办法。人民陪审员按选举原则产生的,由各级法院辖区内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由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推选。选举可采取简便易行的办法,但应当保证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总名额确定后,再由基层法院按居民多少分配各乡(农村)、区(城市)应选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然后由乡(镇)、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居民直接选举。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由辖区内各区人民代表大会按分配数目选举,也可在同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的职工内部推选。高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从同级的人民团体及企业的职工中选出。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与选举基层人民代表同时进行。高级和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可以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也可以通知基层法院选出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不单独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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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陪审员的职责和权限。人民陪审员主要是参与法庭审理、参加评议和制作判决书、参与调解。在参与法庭审理方面,审判长由职业法官担任,人民陪审员只是在审判长的指挥下,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如宣读起诉书或者诉状。庭审活动主要由职业法官主持,陪审员只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即使是在职业法官因病等原因缺席时,陪审员也不宜代行其在法庭上的职务。

在参与调解方面,陪审员的作用也很有限,主要表现在:一方面,职业法官独自进行调解而达成协议的,即使该案已经法庭审理并经由陪审员参与合议,只要合议的判决尚未宣判,审判员就无须再与陪审员合议,调解书也不必由陪审员署名,审判员只需将调解情况告知陪审员即可。另一方面,法院在开庭审理前试行调解时不必邀请陪审员参加,审判员可以独自进行。但是陪审员不能单独进行调解。

在参加评议方面,陪审员的作用受到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强调:“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一切问题均须共同研究解决。如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必须将不同意见记入评议笔录。”另外,在法庭开庭审理之前,陪审员可以参与阅卷等活动,以了解和熟悉案情,甚至可以与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当时法院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曾采用预审的方式,预审庭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在经预审庭审理后认为可以开庭审理时,该预审庭即为审判合议庭。因此,在刑事诉讼中,陪审员在开庭审理前一度享有与审判员相同的预审职权。合议庭评议案件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陪审员可以作为列席人员参加。

3.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当时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从关于陪审员的选举办法来看,由于要求将陪审员的选举与人民代表基层普选同时进行,陪审员的条件应当与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条件一致。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方面,当时强调以下方面:一是人民陪审员的选举应当有代表性和广泛性,吸收城市、乡村、机关、厂矿、学校、团体的代表参加;另外,妇女和少数民族的人民陪审员名额也应当占适当的比例。二是陪审员应当是司法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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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居民,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法院管辖地区的,原法院不再通知其执行陪审职务。三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应当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但并不排除受过刑事处分而未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当选为陪审员的可能性。然而,对那些虽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但因反革命而被判刑的人,一般也不应有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四是人民陪审员可以连选连任。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邀请公民参加陪审。这些临时邀请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未有明确规定。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推选的陪审员,其条件也未作规定。通常来说,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社会威信的公民都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

4.陪审案件的范围。当时对不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实行严格控制,如果不采用陪审而采用审判员独审,应当报经院长或者庭长批准。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及对外不公开政策的案件,也可以适用陪审制。可以说,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方面,实行陪审是原则,不陪审是例外。一般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人民陪审员都可以参加审理;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实行陪审制。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只适用于一审程序审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不实行陪审。

三、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其不足 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今已经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春秋。但是,历史的风尘并没有湮没它曾经闪耀的光辉。现在,我们正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行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认真回顾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总结其有益经验,或许能够给我们带来诸多启示。

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应当从实情出发。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没有割断历史,它直接来源于新民主主义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对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当时在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时,我们党既没有完全照搬和模仿欧美等资本主义国家陪审制度的成果,也没有否定和排斥在革命战争年代探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经验,而是根据当时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本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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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出发,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条发展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成功经验。

第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环境。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虽然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实事求是地讲,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自上世纪50年代后期以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和司法领域出现了“左倾”思潮,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法制原则被抛弃。同时,党委对政法工作实行一元化领导,党委审批案件制度盛行,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都需要报请党组批准,人民陪审员制度形同虚设。尤其是1957年反右,1958年大跃进,1966年后的“*”,法治遭到否定和批判,人民陪审员制度被轰轰烈烈的群众运动所取代。因此,良好的政治制度和法治环境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具有决定性影响。

第三,注重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广泛代表性。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正如1951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沈钧儒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那样:“人民司法工作,是依靠人民、便利人民、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民司法工作者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而群众路线是人民司法工作的一个基本问题,人民陪审可谓这一问题的具体说明。”为了保证人民群众通过陪审的方式直接参加国家事务管理,当时人民陪审员在选任条件上几乎没有学历、专业知识、年龄、职业等方面的限制,并且强调要让社会各阶层和各行业的代表参加人民陪审员队伍。正是因为放宽了人民陪审员选任资格的门槛,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才能够充分代表和反映社会民意,保证司法民主在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这对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无疑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1)对人民陪审员制度重视不够

近年来,虽然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了广泛的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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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人民陪审员履职不稳定

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另外,部分人民陪审员,特别是农村地区所处地域距离较远,也不能保证按照排期开庭时间参加庭审。

(3)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少数法官把人民陪审员当成陪衬,虽然有法律条文明确指出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平等,但在实际庭审中,部分法官根本不给人民陪审员发表意见的机会,人民陪审员有时甚至连嘴也插不上。在庭审中,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诉讼全过程,而人民陪审员仅在开庭时或开庭后才介入案件,造成陪审员与审判长所获得的案件信息不对称。

另外,人民陪审员大多数是由社区推荐的,多数是离退休党政干部,许多人把陪审当成打消退休时间的一项活动来完成或是把人民陪审员仅仅作为一种荣誉称号,对陪审持无所谓态度。部分人民陪审员往往在庭审当天才阅读案卷,有的甚至根本没有阅卷,对案件不够熟悉,所以在庭审中,陪审员或开庭时坐一坐,只陪不审;或根据审判长的要求做些调解、协调工作;或盲目附和审判长的意见,成了陪衬。因此,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

(4)人民陪审员出庭的着装不统一

在庭审中法官统一着法袍,而人民陪审员的穿着却五花八门,男的陪审员穿衬衫、夹克、西装等,女的陪审员则穿连衣裙、套裙等,各式时装色彩斑斓,有的还穿金戴银,有的还比较暴露。显然,这些人民陪审员的自由随意着装,与法庭上庄严肃穆的氛围形成鲜明的对比,显得不协调,这样也会有损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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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从立法角度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有宪法的明确依据,使其获得具有宪法保障的稳定性。目前,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规定还不统一,在新法和旧法之间、上位阶旧法和下位阶新法之间、同位阶法律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立法机构应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立法,总结各地法院的探索实践,借鉴吸收理论界的合理建议,尽早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法》,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培训和职务保障等内容,消除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从法律的各个层面进行强化,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提供统

一、衔接、全面的法律依据。

(2)加大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力度

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既可以认定事实,也可以适用法律。因此,必须要有一支较为知法、懂法,熟悉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意义重大。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初任培训和定期培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审判制度、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证据规则、审判道德和审判纪律等,重点是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和参审能力。

(3)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

在我国,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何为“社会影响较大”,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界定。这一笼统规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容易把握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从案件的性质、法定刑、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做出明确规定。立法机构应从司法实际情况出发对“社会影响较大”案件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4)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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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是,现实中,大部分的社会公众仍不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如果人民陪审员由精英组成,那么他自然失去了平民的视角,不太可能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代表普通公民的价值观念对案件进行评议,人民陪审员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以大专文化作为人民陪审员的资格限制是不合理的。当然,不规定大专文化程度并不意味着不考虑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水平,如果人民陪审员完全没有文化,确有可能影响对整个案情的理解。我认为,可对人民陪审员的文化程度限定为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比较合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要注意广泛性与代表性相结合。要通盘考虑不同的行业、职业、民族、性别、党派等因素,吸收不同层面的公民参加。要注重把人民陪审员的平民性、地域性与专业性结合起来。

(5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待遇,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针对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过程中,着装不统一等问题,有关部分应增加资金投入,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威严统一的人民陪审员服装及人民陪审标志。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工作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着装统一,佩戴人民陪审标志,共同促进审判标准化、正规化。各基层法院应全力做好人民陪审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尊重和关爱每一名人民陪审员,提供平等的待遇。努力让他们在人民陪审的工作中享受到乐趣,为人民陪审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陪审氛围,促进人民陪审工作健康发展。

结语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一项富有鲜活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有其重要而现实的意义。新时期、新形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司法公正有了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我们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制度造福于人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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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 陪审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2、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3、合议制是指由若干名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实行合议制,是为了发挥集体的智慧,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4、预审:是指(通常由治安法官主持进行的)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起诉被告人的刑事听证程序。

5、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江伟.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法制 出版社,200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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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祖军,王世进.民事诉讼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159.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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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人民陪审员培训资料

人民陪审员培训材料

各位领导、陪审员,这次培训县人大法工委、县法院高度重视调解工作,给司法局交流调解工作的一个机会,我受局领导的委托与大家简单交流一下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和人民调解的基本方法技巧,仅供大家在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中、在陪审案件的工作过程中能否借鉴作为参考:

一、人民陪审员怎样履行职责 我有三个方面的看法仅供大家参考

1、要努力学习,为依法履职筑牢基础

我们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主要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判断,与法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裁判公正,要当好陪审员,还应当具有较好的法律基础和公正的司法理念;注重学习了解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经常了解国家的法治动态,对公布的案例和裁判文书进行了解和分析,供平时参审案件借鉴、参考;平时要注重向法官请教,虚心向合议庭学习,不懂就问,不会就学。

2、端正陪审态度,强化陪审责任

平时说起陪审员,有很多人都说陪审员只是陪坐坐、当“陪衬”,没有发言权。其实这反映出了人们对陪审员制度的不了解。我们的陪审员不能“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地混时间、走过场,更不允许“乱陪乱审”。我们且不说陪审员应当遵守法官履

1 行职责的相关规定,陪审员的价值不仅体现了司法民主,更重要的是在于发挥其来自人民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的优势,通过陪审员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克服法官思维定势,丰富法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3、秉持公道良心,依法履行职责

陪审员作用的发挥关键在于能否真正行使审判权,而合议庭评议是行使审判权的主要方式。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主审法官很注重发挥陪审员的作用,都要征求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陪审员要敢于坚持自己的观点,用事实和法律说话,不“人云亦云”,不“勉强”迎合合议庭其他成员的观点,不怕因观点与主审法官不一致而得罪主审法官。我们要以陪审的每一件案件得到公正公平的裁判、赢得人民群众对我们的信任和司法公信率得到有效提升为目的,这样我们陪审员依法履行的职责才算得到了有效发挥。

二、调解技巧。我认为有两个方面的基本方法,也就是语言技巧和方式技巧

1、语言技巧。俗话说:话有几说、字有几撇,在调解工作中,运用语言技巧,有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俗话说:“甜言一句三九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一句话能把人说笑起来,也能把人说跳起来,还会把事说砸了。”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应该从以下几方面适用语言技巧。

2 一是语言降温。面对对立情绪强烈、非常冲动、势不两立的当事人,调解员应及时分离当事人,用一些缓和的语气做好劝说、开导工作,可以适时插入一些自然得体的风趣话,调节紧张气氛。还可利用民间流传的“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等这样的话,引导当事人冷静下来,让当事人体会到调解员的善意。

二是话语引人。调解过程中,在与当事人谈话时,应条理清楚,说话干练,要做到语言既有感染力,也有说服力。要学会绕弯子,把握当事人心理,引导他们站在对方的立场换位思考,增进理解,让当事人向调解员的思路靠拢,有利于纠纷的化解。

三是把握用语的强与温。当碰到当事人的言语、行为很强硬时,调解员要用温和的语言开导,用通俗的话劝解,举例说事,以事寓理,使劝说显得更加委婉,更能拉近心理距离,使当事人听得入耳,接受劝说。但对不听劝,很固执的当事人则要用强势的话。“告诉你,闹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将产生不利的后果”等。让当事人严肃对待调解,改变固执态度。

四是巧妙用语。在谈及赔偿数额时,多数当事人往往提出过高要求,甚至漫天要价。这时不要直接说“不可能”、“不合理”等话,更不能透漏出承诺的话,可以说“对于你们提出的赔偿要求,请提供法律依据和数额根据来”,可以反问:“你认为自己要求的数额高不高?”要耐心地解释法律规定和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用恰当言辞说服、疏导,让当事人自己能降低数额要求。

3 面对蛮横纠缠的当事人,调解员要表现出沉稳而平静,不急躁,不迁就,不直接论理,用得当的说辞,不偏不倚的话进行说服,把法律讲清楚,把道理说透彻,让当事人改变蛮横态度,承认自己理偏,接受调解意见。

五是引用诗句、谚语。巧妙引用典故、诗句、谚语调解纠纷,在现今调解工作实践中仍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如“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在调解宅基地纠纷、建房纠纷时引用这首诗,不仅能体现历史传统文化、语言艺术,又有调解作用。又如“短短人生一照面,前世多少香火炎。十世修来同船渡,百世修来共枕眠”。用这样的诗句来调解婚姻纠纷是比较适合的。以上都是一些语言方面的基本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2、方式技巧 所谓方式技巧是指在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中,针对具体的纠纷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矛盾纠纷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不同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人民调解工作因人、因事、因地,可变性较多,因此,调解方法也要灵活多样,不能一成不变。根据本人的调解经历,作一些提示,仅供大家参考:

1、“冷却降温法”也叫“冷处理法”。当矛盾纠纷激化,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的情况下,调解人员一定要临阵不乱,冷静思考,首先采取有效办法和策略,制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待双方

4 心平气和,抓住有利时机,及时进行调解。 这类纠纷的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一般文化程度低,脾气暴躁,容易冲动失去理智。气头之上谁规劝也不行,有一股“二杆子”劲,甚至拉拢纠集亲朋好友参与其中,很容易发生群体性械斗事件。如果调解人员不明事理,盲目前往立即调解,不仅在节骨眼上无法有效控制事态的扩大蔓延,反而由于处置不当会激发矛盾,引火烧身,危及自身安全,甚至陷入一场混战之中,无法脱身。

2、“换位思考法”又称“情理交融法”。俗话说“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在民事调解中,双方当事人由于自私自利思想作怪,跳不出个人圈子,好“钻牛角尖”。我们要启发双方当事人转换角色,换位思考,在考虑个人得失的同时,也要替对方利益着想,做到知彼知己自我约束;然后,循循善诱,因势利导进行调解。 此类纠纷特点:双方当事人刚愎自用,固执己见,爱争强好胜。

3、“扶正祛邪法”。是指运用法律的规定、道德的约束等,去除纠纷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及邪念,弘扬正气,压制邪气,找准纠纷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对症下药,进行调解。此类纠纷的特点:双方当事人胡搅蛮缠,提出不合理要求,混淆是非,掩盖事实真相。

4、“逆向求助法”。是指运用逆向思维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首先明白争执结果如何?然后冷静思考,端正态度,辅之调解员法制宣传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从而达到调解之目的。此

5 类纠纷特点:正向思维根本解决不了,双方当事人充满幻想,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5、“案例引导法”。就是运用调解成功的相似案例,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让双方当事人结合案例,对纠纷重新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6、“亲友疏导法”。是指用亲情友情加法律手段对纠纷当事人进行攻心疏导,在亲情友情的感化下达到成功调解。此类纠纷特点:纠纷当事人重哥们义气,性格直爽,为人正直,直接讲法律和做思想工作很难奏效。

7、“亲情融化法”。是指在纠纷的调处中,运用亲情感化,使双方当事人消除积怨,化解矛盾纠纷。

8、“舆论压迫法”。在进行调解时,要提示当事人关注周围的人对此事的看法和评价,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人们习惯于对别人进行道德评价,所谓“吐沫能淹死人”,就是这个道理,在调解时,我们要充分得用这一点,但要注意的是应当区分哪些舆论是正确的,哪些舆论是错误的。

9、“背靠背处理法”。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处于面情不好意思面对面说出个人的一些想法和要求,这时我们调解员就需要单独分开交流,直至达到当事人有共同点的时候,我们再进行面对面的共同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10、“过错剖析法。在调解工作中,若遇到少数目无法纪,蛮不讲理的当事人,前述八种方法都失效时,只能以硬碰硬,晓

6 以利害,指出一意孤行,以身试法必须要承担法律后果。在调解无果,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人员要将调解情况及时报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做好预防工作。要告知纠纷当事人要走正确途径,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在掌握以上的基本方法技巧外, 我认为要做好调解工作调解员还应当做到五“会”:

1、会“听”,当事人来反映问题时,肯定会说自己的道理,夸大对方的不对,这就要求我们调解员要做到不偏听偏信、只听一面之辞和先入为主地处理问题,要注意听其漏洞。

2、会“问”,有些群众因为文化水平有限,加上情绪激动等因素,叙述事情前言不搭后语,让你听了半天,也没搞懂他是为什么事而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反客为主,你问他答,帮助他理清思路。如问他跟谁发生了矛盾,事情的经过是怎样的,造成了什么后果,当事人有什么想法。通过有针对性的一问一答,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就搞清楚了,有利于下一步调解工作的开展。与当事人谈话,问的要有水平、有技巧,不能让当事人找出漏洞,你本来是做对方的思想工作,结果让当事人反驳得哑口无言,所以在做工作时你的话语要想到说,不要抢到说,平时应该多加强语言方面的思考。

3、会“找”,要找问题纠纷的根源,有些矛盾之所以长时间不能解决,根源在于相互之间存在误会,斗气心理严重,如果解开他们的心结,矛盾自然就解决了。

4、会“诊” 就是诊断出矛盾的关键点,找出了关键点,才

7 有方法解矛盾疙瘩,什么情况用什么方法,因人而宜,因事而异,有的纠纷用情能解决,有的纠纷要用法来解决,“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的就是这个理。

5、会“结”,就是彻底了结纠纷,不留隐患。通过调解,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这就需要我们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如果协议书内容不规范完整,给纠纷当事人有空子可钻,不仅不能完全化解纠纷,还可能引发新的矛盾。所以在制作协议书时应注意如下四个方面:

(1)协议书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应具备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主要事实、达成协议事项、履行方式,当事人本人签名手印、调解员主持人签名、要加盖调委会印章、调解的日期等要素。协议书必须是一式三份,当场签订。

(2) 协议内容要真实、事项内容完整,当事人的身份要真实,应以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为准,当事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协商内容必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更不能以强制、欺骗、胁迫的方法达成协议。

(3) 协议书语言要规范,不能用方言,要简洁,开门见山,不能出现让人产生歧义和模棱两可的用语。

(4) 协议书要有可行性,不仅合法,还要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以上是我对调解工作的一点初浅认识和体会,讲的不对的以法院讲的为准,下面我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王岐山

8 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讲话中的一小段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供大家在今后依法治国的实际工作中作为参考,王岐山讲: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法律法规再健全、体系再完备,最终还要靠人来执行。党员干部一旦在德上出问题,必然纲纪松弛、法令不行。现在,有的党员干部不学党规党纪,不知法律法规,无视规矩、不讲廉耻,毫无戒惧之心。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应心存敬畏,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修身为首要。孝悌忠信礼义廉耻是中华文明的基因,德治礼序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要尊重自己的历史传统,把握文化根脉,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汲取礼法相依、崇德重礼、正心修身的历史智慧,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规依纪管党治党提供文化营养。

各位陪审员,我相信你们在今后的工作中会更加熟悉调解工作,同时能系统地掌握与民间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能熟练灵活运用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来协助做好审判工作,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宪法、忠于职守,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司法公信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共同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让人民调解这支“东方之花”在我县开得更加美丽。谢谢大家!

第18篇: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2004年12月13日

为正确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根据《决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第二条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对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提出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必要时,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第八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查结果及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并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应当注意吸收社会各阶层人员,以体现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任命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经任命后、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十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由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具体承办。

第十二条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培训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

第十三条承办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的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应当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同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以便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安排工作、生活,保证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期间,由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培训日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和审判作风等。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与本院审判工作的,应当将人民陪审员在本院执行职务的情况通报其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基层人民法院及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具有《决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经查证属实的,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对于具有《决定》第十七条第(四)项所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陪审员,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

员职务外,必要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缺额依法定程序增补。

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

第十九条对于根据本意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将免职决定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将免职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参加本院合议庭审判的,应当按照《决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及前款规定,给予人民陪审员各项补助。

第二十一条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或者审判活动,被其所在单位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由基层人民法院向其所在单位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纳入当年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法制日报来源时间:2004-12-15本网站发布时间:2004-12-16

第19篇:人民陪审员述职报告

报告。

这次人民法院推荐我出任人民陪审员,我感谢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但我深信,有县委、县政府的,有人大各位主任、委员的大力支持,我有决心、有信心担当此任,并在工作中自觉服从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努力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一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坚持政治、业务学习两不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一名人民陪审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首先,认真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二,努力加强业务学习,侧重学习一些国家有关法律方面的业务知识,尤其是针对自己所从事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涉及国家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以后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二、坚持“调解”这一首要原则,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解纷息事,减少隔阂。解决民事纠纷的首要原则就是调解,调解成功不会造成某一方的失败感,而是达到双赢的效果,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研究调解艺术,灵活把握调解时机,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但同时要把握好干预当事人的尺度,防止强行调解、违法调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迁西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原创文章,尽在知音网络.com网。

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自己在以后的具体办案工作中,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要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努力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扛得住诱惑,禁得起考验。另外,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劳动仲裁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神圣感、使命感,严格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努力实现知法、守法、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想民、帮民、为民,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如果此次我不能通过任命,我也不怨天尤人,我将认真查找自身与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的差距,虚心听取同志们的意见,使自己在政治上、业务上、纪律上、作风上有新的进一步的提高。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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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人民陪审员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要求,我向大家作供职报告。

我于1991年7月毕业于唐山市财经学校财会专业,后被组织上分配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先后任办公室秘书、财务科出纳、会计、财务科副科长、科长,2002年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以后任基金管理科科长,2004年1月至今任劳动仲裁科科长。多年来,自己始终在不同的岗位上脚踏实地工作,严格做到履职到位,得到了领导的充分肯定,曾多次获得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和县政府嘉奖,2004年,我所在的劳动仲裁科被唐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予“模范仲裁庭”称号。

这次人民法院推荐我出任人民陪审员,我感谢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但我深信,有县委、县政府的领导,有人大各位主任、委员的大力支持,我有决心、有信心担当此任,并在工作中自觉服从县人民法院的工作安排,自觉接受县人大的监督,努力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努力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正确行使一名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在工作中努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坚持政治、业务学习两不误,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提高一名人民陪审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首先,认真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刻牢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二,努力加强业务学习,侧重学习一些国家有关法律方面的业务知识,尤其是针对自己所从事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涉及国家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及配套文件,努力做到读懂、吃透、牢记,在以后人民陪审员这一新岗位上得以熟练运用。

二、坚持“调解”这一首要原则,发挥人民陪审员的桥梁、纽带作用,解纷息事,减少隔阂。解决民事纠纷的首要原则就是调解,调解成功不会造成某一方的失败感,而是达到双赢的效果,这就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研究调解艺术,灵活把握调解时机,重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但同时要把握好干预当事人的尺度,防止强行调解、违法调解。“体现人民当家作主,促进司法公正”是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宗旨,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首先从自己做起,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树立在人民群众中公道正派的良好形象,发挥一名人民陪审员在处理案件中桥梁、纽带的作用,减少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误解,减少隔阂,为创造和谐、稳定、繁荣的迁西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络.com网。

三、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正确行使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赋予人民陪审员同法官同等的权利,这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自己在以后的具体办案工作中,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把握好工作的尺度、角度,又要杜绝陪而不审当陪衬,努力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扮演好自己的角色,真正做到扛得住诱惑,禁得起考验。另外,妥善处理好人民陪审员工作与劳动仲裁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神圣感、使命感,严格做到不求索取,履职到位,努力实现知法、守法、依法进行案件的处理,想民、帮民、为民,切实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

如果此次我不能通过任命,我也不怨天尤人,我将认真查找自身与一名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的差距,虚心听取同志们的意见,使自己在政治上、业务上、纪律上、作风上有新的进一步的提高。

谢谢大家。

人民陪审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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