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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年度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9 00:11:50 来源:公司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重庆贷款重庆立泽担保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由银监会于2009年7月22日公布。《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经营管理规范及监管制度进行了明确,以促进消费金融公司规范化、健康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四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重庆贷款重庆立泽担保

第八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第十条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

(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

(四)境内同业拆借;

(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监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条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

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中国银监会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令

2013年第2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 2013年11月14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第九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3篇:消费金融公司的SWOT分析

杭州希垦解读金融SWOT

银监会向国务院上报了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请示及《试点办法》,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日前,国务院已批准同意进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在此,笔者以SWOT方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加以分析。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SWOT分析

SWOT是企业一种重要的战略分析方法,S(Strengths)表示企业的内部优势,W(Weakne)表示企业的内部劣势,O(Opportunities)表示企业的外部机会,T(Threats)表示企业的外部威胁。

(一)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优势

⑴审批速度快。在我国消费者个人获得贷款的方式有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按揭贷款、信用卡以及银行抵押、担保贷款等。消费者用信用卡消费之前需要一个信用卡审批过程,抵押、担保贷款需要一个繁琐的程序,而消费金融公司的审批很便捷(通常1小时内决策),这就提高了消费贷款的效率。

⑵无需抵押担保。针对小额消费贷款,若是抵押担保贷款的话有些小题大做,也面临着较大的“交易成本”。消费贷款仅依据个人的信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贷款程序。

⑶服务方式灵活。按揭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有着固定的工作时间,针对消费者的消费时间的灵活性,消费贷款的服务时间常常延长到下班后或周末,提高了消费贷款的弹性。 ⑷贷款期限短。尽管贷款消费可以提高整体效用,但国人的传统观念很难在短时间内打破,消费者可以在贷款之后短期内还款解决了债务的心理压力。

(二)消费金融公司的内部劣势

⑴单笔授信额度小。相对于信用卡、抵押担保贷款来说,《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还不高,尤其是对低收入水平的客户群体来说,可以获得的贷款额度更少。

⑵丧失免息吸引力。消费贷款主要用于短期消费,使用信用卡消费有一个还款免息期,尤其信用度高的客户免息期更长(达2个月)。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没有免息期,若是可以短期还款,则丧失了对借款者的吸引力。

⑶降低贷款效力。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试点办法》规定了只有已取得过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的信誉良好的老客户才可得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言外之意,消费者不能直接获得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这就使得消费贷款的本意及效用大打折扣。

⑷提高融资成本。为解决消费金融公司的资金来源问题,《试点办法》规定了消费金融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这显然提高了其融资成本,使得资金来源有制度瓶颈,降低了消费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消费金融公司的外部优势 ⑴内需市场潜力大。扩内需,保增长,是当局的宏观经济目标。虽然受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内需低迷,但中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人均收入水平逐步提高,需求层次不断升级,国内需求市场潜力非常之大。尽管我们不能确切地说内需与消费贷款之间有必然的联系,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内需的扩大,消费贷款有一定的市场。

⑵政策支持。受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国内出口业务迅速下滑,为了保增长、惠民生,党中央、国务院力求转变需求结构,通过扩大内需来促进经济稳步发展。消费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为促进消费提供了一种间接手段,得到了中央、国务院及金融监管部门的强力支持。此外,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金融业的服务水平。

(四)消费金融公司的外部劣势

⑴信用风险大。金融机构作为一种经营信用和风险的企业,信用风险是其面临的主要风险。由于我国的征信系统不发达,尤其是个人信用没有建立良好的征信体系,消费贷款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主要依据个人信用发放贷款,不对称信息会增加借款人道德风险,其违约率不能有效的估计,因此信用风险是很大的。

⑵市场竞争激烈。竞争是市场有效运行的一种机制,金融市场也遵循“优胜劣汰”的基本规律。传统的消费者贷款分为住房按揭、汽车按揭、抵押担保贷款及信用卡贷款。消费贷款作为一种新生物,虽然其目标定位于低端客户,毕竟要在贷款市场中分得一杯羹,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运营已相对成熟且具有良好的品牌,消费贷款面临的竞争是不言而喻的。 ⑶后来者劣势。消费金融公司迄今已有近400年的发展历史,目前这一金融服务方式在海外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均已得到广泛使用。但在我国还是一个后来者,面临着不成熟的技术,不稳定的客户,不发达的网络,贷款违约的处理等诸多劣势。

二、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思考

在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全球的宏观经济形势仍不容乐观。此时,金融机构适时的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具有双重的意义。从扩大内需的角度看,国外需求依旧低迷,且通过出口来维持经济增长不是长久之计,启动内需则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力和经济发展转型的方向,我们有理由相信消费金融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消费;从金融创新的角度看,个人信贷业务是传统银行难以全面惠及的领域,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丰富了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产品,能通过更专业化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个体。

尽管消费金融公司在国外具有400多年的历史,而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它的有效运行需要一定的经济、文化、法律、*等环境。一方面,整个经济体需要有一定的发达程度及丰富的产品市场,居民个人的入水平达到一定的层次,而现阶段我国人均收入水平很不平衡,尤其是低收入阶层占很大的比重,同时受“量入为出”传统观念的影响,短时期内不可能改变消费习惯。另一方面,我国没有建立良好的征信体系,没有建立完善的金融法规、制度,如何去评定居民个人的信用以及如何解决贷款违约等都是亟需面对的问题。

推荐第4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资料汇报

关于建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建议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7月22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有利于丰富我国金融机构类型,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提高金融业服务水平。

消费金融公司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是一类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银监会根据《试点办法》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试点阶段,公司未经银监会批准不得在注册所在地之外区域开展业务。

一、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1、主要特点

消费金融是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拟试点设立的专业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在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此类专业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

2、设立条件及相关要求

根据《试点办法》的具体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具体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净资产率不低于30%;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从业经验;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与今年5月份对外公开征求意见的草案相比。正式发布的《试点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发起人的门槛由总资产800亿元降至600亿元,这使得符合条件的机构数量大大增加,使得更多中小商业银行也能参与其中。

3、主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主营业务范围。根据《试点办法》第十

六、十

七、十

八、三十

四、三十五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针对消费领域的主要业务类型为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其中,耐用消费品的范围主要包括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但不包括汽车和房屋;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包括用于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活动的花销。贷款的限额初步设定在贷款人月收入的5倍以下。

经营规则。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试点办法》规定了三方面相关内容:一是贷款利率不能超出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二是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三是对逾期贷款的催收应采取合法的方式,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二、上海试点进展情况

在今年5月份,浦东新区政府和黄埔区政府分别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及上海银行召开了关于合作建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布会,并签订了框架协议。

黄埔区:《试点办法》正式发布以后,黄埔区政府与上海银行依据5月份签约成立的消费信贷中心为雏形筹备着手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初步确定大股东为上海银行和百联集团。据了解,黄浦区拟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计划开展为期1年的试点,由上海银行发行消费卡,客户在黄浦区几十家特约商户进行消费,消费的总价值可能限定在5000元至10万元。

浦东新区: 浦东新区已将消费金融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今年浦东综合配套改革的方案中。在5月份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签约仪式上,浦东劳保等部门也一同参加,消费金融服务产品将参考浦东劳保部门等出具的青年人的信用情况而提供具体服务。

另外,除了上海银行、中国银行之外,工商银行和交通银行参与试点的态度也很积极,工商银行非常重视银监会发布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决定,并对此进行了研究,正逐步推进这方面工作;交通银行也正在研究和考虑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事宜。

三、几个重点问题

风险控制问题。由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贷款业务无抵押、无担保,因此信用风险比较高。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试点办法》对其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投资余额做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分别为10%、100%和20% 。另外,消费金融公司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在贷款流向上,必须确保贷款真正用于消费,而不能流入资本市场,所以,这就要求需要专业公司来进行产品开发,使得推出的贷款产品更加贴近消费需求。

资金来源问题。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属于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以一旦资本金贷完,如何解决后续资金问题对公司长远发展至关重要。《试点办法》没有对此作专门规定,但在第十六条中关于业务范围内有涉及到向境内机构借款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的规定,所以,主要解决后续资金问题大体应该有如下几个解决办法:一是增资扩股;二是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做法,向银行申请授信;三是发行相关金融债券;四是试点期间尽量控制业务规模,将规避风险放在首位。

推荐第5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房和购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 2 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九条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4 第十条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5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具备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或剩余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并补足资本金。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7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境内同业拆借;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9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10 第二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

第二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银监会在必要时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 11 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12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6篇: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概况

消费金融公司

一. 概念。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所谓的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中国消费信贷市场的增长

在金融危机减缓全球金融业发展进程的大背景下,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汽车贷款和无担保个人贷款在最近几年强劲增长。尽管消费信贷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我国以贷款余额超过7亿元人民币而位居亚洲之冠。从2005年到2010年,中国的消费信贷余额以平均每年29%的速度增长。波士顿咨询公司发布的研究报告《巨龙展翼:中国消费信贷开始起飞》显示,预计未来5年的增速略降至24%,到2015年总计为21万亿元人民币。分析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1.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中国是从金融危机中快速恢复的国家之一,并在2010年第二季度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2010年的GDP以10.3%的惊人速度增长。在过去5年内,中国财富以平均每年20%的速度增长。BCG研究表明,富裕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家庭)和中产阶层家庭(可投资金融资产在20万到50万元人民币的家庭)的财富在过去5年以15%左右的速度快速扩大。这些家庭通常有很强的消费欲望,且对消费信贷产品有很强的需求。

2.初期渗透率低。10到20年前,中国的消费信贷几乎为零。21世纪,初信用卡才被广泛引入国内,住房抵押贷款也是近几年才流行起来。消费信贷占GDP的比例在2009年仅为18%(2004年为11%)。这一比例远远低于其他发达市场的水平,以及香港和台湾地区(其可比渗透率达到40-50%)。随着市场日渐成熟,BCG预计到2015年中国的这一比率将接近30%。

3.政府支持。在政府积极支持政策的推动下,中国国内消费水平在近几年快速提高。例如,十二五规划的一项关键议题是将以出口和投资为驱动的经济转向以消费、出口和投资为驱动的经济。计划目标是到2015年个人消费占GDP的比例从目前的36%增至42-45%。政府也出台了相关举措以刺激汽车、家电和家装消费。例如,中国银行(2.85,-0.04,-1.38%)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现在鼓励当地银行发展一般性消费金融业务。未来政府的政策将继续鼓励消费和融资

4.极具吸引力的经济效益。与公司贷款相比,消费信贷产品提供了出色的风险调整后回报。例如,2009年中国住房抵押贷款不良贷款率仅为0.6%,相比之下大量公司贷款的不良率在1.6%。虽然住房抵押贷款的定价经常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下调(最多在30%),但其仍为银行在扣除预期损失后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利润率。

三.消费金融公司在中国的“破冰”

1.经证监会决议通过,2009年7月22号《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试点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定义、设立、监管等都做出了相关具体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和保护。

2.2010年1月6日,中国首批3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得中国银监会同意筹建的批复,这标志着消费金融公司这种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经存在400年之久的金融业态终于在中国“破冰”。

首批获批的消费金融公司发起人分别为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和成都银行,这3家公司

将分别在上海、北京和成都三地率先试点。在上海浦东新区试点的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拟为5亿元人民币,由中国银行出资2.55亿元,占股51%;百联集团出资1.5亿元,占30%;陆家嘴金融发展控股公司出资0.95亿元,占19%。北京银行独资设立北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亿元。成都银行联合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共同出资3.2亿元建立四川锦城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银行持股51%。

2010年2月12日,经银监会批准,派富集团集团有限公司(PPF)斥资3亿元在天津成立捷信消费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这是首家外商独资消费金融公司。至此,中国消费金融公司正式进入运营阶段。值得注意的是,在试点阶段,证监会严格禁止消费信贷流入房贷和车贷领域。

四.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特点。

1.市场地位:只房贷不吸收存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2.注册门槛:资本金最低不少于3亿元。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银监会根据需要,可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额。

3.出资人:资产不低于600亿元。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从业经验,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等。

4.业务范围:不涉及房贷车贷。可经营的业务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信贷资产转让,境内同业拆借,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5.利率:最高为基准利率的4倍。贷款利率虽然实行按借款人的风险定价,但不得上浮4倍以上。而且催收贷款不得采取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6.额度:贷款最高不超过月薪5倍.为防止消费者过度消费,《试点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五.试点公司的产品特点。

1.中银金融公司:在可经营的行业发展特约商户,推出“新易贷”,其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无需抵押担保

在上海有稳定职业,在现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有缴金记录,月收入大于2000元,信用良好的客户即可申请

◆还款压力低

可以选择最低还款方式、主动还款方式,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随时决定自己的还款行为。

◆灵活随借随还

没有固定的还贷周期,贷款期限从1天到数年,完全由您根据需要,由您自己决定分期还款时间与金额

◆快速申请

申请方式有二种:

a) 在消费金融服务点申请,1小时之内通知审批结果;

b) 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网站在线申请,3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审批结果。

2.北银消费金融公司:该公司服务的主要目标客户为20岁以上、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居民,发挥个人消费贷款具有审批速度快、服务方式灵活等特点,无需提供抵押与担保,能够快速、有效地满足消费者的金融服务需求。申办人仅须填写简易申请表,并附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收入证明,经消费金融公司信用审核人员核批,就可以在现场获得消费融资。客户可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分期还款方式还款,还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还款时,贷款人仅须每月按时在北京银行借记卡账户中存入当期应还金额,

即可通过北京银行借记卡的自动还款功能进行还款。截至2010年10月18日,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已累计发放消费贷款超过1400万元。

3.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其将目标客户群锁定为收入较为稳定的年轻的中低端收入人群,在产品设计、服务推广等方面紧紧围绕目标客户群,为消费者提供个人耐用品消费贷款和一般用途消费品贷款,用于满足城乡居民在家用电器、旅游、婚庆等方面金融需求,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消费金融服务,满足中低端消费群体不同层次的消费金融需求,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具有以下五方面特点:

◆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最低贷款额度为850元,最高额度将视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而定。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水平的5倍。

◆审批速度快:最快在1个小时之内出审核结果

◆贷款期限灵活:客户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分期还款,还款期最多不超过3年

◆无需抵押担保:贷款申请人无需任何抵押物或担保,凭借个人资信情况即可提出贷款申请。

◆服务方式灵活:除正常上班时间以外,服务时间可以覆盖下班后或周末,消费者可在消费现场进行申请,方便快捷。

4.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为天津本地消费者提供各种“店内销售分期付款”产品和现金贷款产品,为消费者购买耐用品和参加教育、旅游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而并没有实体店,而是采取与零售商合作的方式,比如在部分电器卖场,就有办理捷信消费贷款业务的柜台,消费者在选择心仪的电器后,可以直接到柜台办理消费贷款,捷信暂时没有开通网上购物消费贷款业务。捷信消费金融贷款对个人户籍并无要求,仅要求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等证明自己有效身份的证件即可。

六.消费金融公司存在隐患

1.替代性不强。消费者信贷已被各大金融机构几近瓜分殆尽,而利润丰厚的房贷车贷又不允许涉足,在银联业务深入以及购买需求偏差的情况下,其想要生存壮大难矣。

2.风险大。为了区分市场,消费金融公司将市场地位为未受到大型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中低端消费者,可就要面临中低收入者资信力差,违约风险高的可能性。且其审批速度快、无抵押贷款的特点更是将风险放大。

3.筹资难。由于不允许吸收储蓄,消费金融公司在自有资本外,只能通过出赁转让或者拆借等有限手段扩大资产规模,实现杠杆经营。而由于市场前景的不确定性,审慎原则的中国资本市场很难以较有利方式融资。

4。地域限制或者客户限制。目前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范围仅辐射到所在城市及附近地区。在服务条款中,也都根据的是当地的是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收入水品,突出针对性的同时难免打上地域性强、难推广的标签。除此之外,各家公司还对往来客户的收入水平、户籍等方面作出了限制限制。

推荐第7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第三部分 金融篇 第十章 银监会新颁法规解读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解读

中国银监会于2013年7月19日印发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九章136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指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缺陷。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于2010年10月4日发布了《强化公司治理指导原则》,从董事会职责、高管层责任、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薪酬管理要求等六个方面提出了稳健公司治理的14条原则,明确了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银行公司治理的监管责任,并阐述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和市场参与者、法律框架对强化银行公司治理的作用。《指引》纳入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上述要求,也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国际化的重要体现。

2002年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先后颁发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加强外资转制法人银行公司治理指导意见》等一系列针对公司治理不同领域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法律文件,虽然这些法规

- 1五是增加对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具体规定;

六是明确了对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问责机制的要求;

七是增加了对信息披露建设和透明度的具体规定;八是增加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评估、指导与干预职能;

九是采用了新的公司治理定义。

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解读

2013年11月14日,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5章39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予以废止。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银监会从2007年底开始,对国内外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了研究。通过研究,比较清晰地了解了消费金融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运营模式,进而分析了在我国发展消费金融的意义、必要性及推动方式,并于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此后,经银监会批准,北京、天津、上海、成都4地先后各设立1家消费金融公司进行试点。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原《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

- 345监会将为消费金融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并不断积累总结经验,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希望试点消费金融公司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

[知识链接] 1.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与传统的商业银行提供的消费金融服务有何不同?

传统的商业银行和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现代消费金融业务的两大提供商,两者在目标客户、分销渠道、提供的产品以及风险管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是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之一。

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服务分销渠道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有抵押有担保的现金贷款业务,其风险管理较多地依靠抵押和担保;专业消费金融公司更多地是为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提供商业银行金融服务之外的各种便利服务,分销网络可以覆盖自身分支机构、耐用消费品销售点、邮局网点等,提供的产品包括POS销售终端贷款、信用现金贷款等,其风险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先进的客户评分系统、针对不同风险客户的差异化审核流程以及多样化的催收方式。

与商业银行相比,专业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一般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审批速度快(通常1小时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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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8篇:银监会新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银监会2014新版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编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会令 2013年第2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1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 2013年11月14日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编辑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消费金融业务发展,规范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向借款人发放的以消费(不包括购买房屋和汽车)为目的的贷款。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

第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2]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要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

第八条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八)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当具备第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

第九条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应当具备第

(二)、

(三)、

(四)、

(五)、

(六)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可以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五)修改公司章程;

(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调整业务范围;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2]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三章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二十条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二)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

(三)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

(四)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五)境内同业拆借;

(六)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七)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

(八)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九)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2]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银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二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风险成本、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

第二十六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

第二十七条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当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

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业务外包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

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 第二十八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报送会计报表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九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恐吓、骚扰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业务办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价格、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2]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9年第3号)同时废止。[2-3]

推荐第9篇:金融消费典型案例

金融消费典型案例

周某诉甲银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要旨】

银行对其代销的基金产品,已履行风险提示、信息披露等义务的,投资者应自担基金投资风险。

【案情】

2015年6月5日,周某在甲银行营业网点签署了《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认购了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00,000元,该申请书载明“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后,相关业务的最终确认方为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本行不承担确保交易申请成功之责任”,并用黑色加粗字体明示“基金有风险,您的投资有可能遭受损失。请在填表前详阅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填表须知、拟购基金的公告信息,银行仅代理接收投资人申请,对基金的业绩不承担任何担保或责任”。2015年6月8 日,某基金管理公司向周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载明周某在甲银行成功认购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00,000 元,确认 98,814.23 份。2015 年8月25日,周某在甲银行自助终端办理了该基金的赎回手续,赎回资金74,723.32元。因发生投资亏损,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承担其损失25,276.68元。审理中,周某表示其曾经投资过股票,后因操作难度大且风险较高故转而投资银行理

1 财产品。周某和甲银行均确认在周某购买系争基金产品前曾做过风险评估测试。

【审判】

法院认为,周某申购基金时,甲银行已在《个人基金业务申请书》中以特别提示的方式说明了投资基金的风险以及银行的法律地位及法律责任,并以黑体加粗的方式进行标注,应认定甲银行已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和对格式免责条款的提请注意义务。根据甲银行提交的录像光盘,甲银行也向周某披露了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并对手续费费率、封闭期等重要事项进行了告知。周某以不知悉免责条款和签署申请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来否认其签字的有效性缺乏证据支持。周某提出甲银行的录像光盘经截取不能反映案件事实,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无法采信。综上,甲银行已对基金的相关信息及风险进行披露,且未有证据证明甲银行在销售基金的过程中存在违规不当操作,不应对周某的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当前,将闲置资金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已成为金融消费者的一种惯常选择,而银行往往被认为是最稳妥的投资场所。然而所有的投资均存在风险,而且在银行购买的金融产品并不均是银行自营理财产品,还可能是银行代销的金融产品。本案周某购买的基金即属于银行代销

2 的基金产品。对于该类基金产品,银行仅是代理销售机构,而不是基金产品的经营主体,产品的设计、投资、管理等均由基金公司承担。金融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前应充分了解基金产品及所属公司的相关情况,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应严格按照银行要求进行风险测评,选择与自身风险评估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做一个适格的投资者。同时,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申购文件,详细了解相关产品的信息和投资风险,并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责任。

3 李某诉甲证券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要旨】

证券公司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已充分履行风险揭示等义务的,对投资者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担损失风险。

【案情】

2007年8月28日,李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管理合同》,委托甲证券公司购买其发售的“XX理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金额10万元。《管理合同》载明: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托管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集合计划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该合同还约定委托人义务包括按该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管理合同》签章页以及说明书亦对投资风险、不保本保收益等事项进行了明确提示。后李某投资发生亏损,2010年5月25日,李某同意将“XX理财1号”展期,并于同年9月10日与甲证券公司签订了展期合同。李某认为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进行

4 了夸大宣传,误导其购买了涉案产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证券公司承担其本金损失 35,000 余元及利息损失。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管理合同》及其签章页、说明书均提示管理人、托管人不保证该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故甲证券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XX理财1号”的风险进行了揭示。李某作为购买理财产品的委托方,所从事的是风险投资行为,其应当具备较一般民事主体更高的注意义务,在合同签订前甲证券公司已经明确表示该产品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李某对与其预期不符的产品,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产品的组成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审慎投资。李某认为根据宣传资料及官网宣传内容,甲证券公司在推销产品时夸大了自身实力、淡化风险,误导李某购买了该产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此外,李某在得知“XX理财1号”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撤销合同,应视为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请。李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李某撤回了上诉。

【提示】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系近年来证券公司针对客户开发的一项理财服

5 务创新产品,它是指集合客户的资产,由专业的投资者(即证券公司)进行管理。为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根据该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本案李某与甲证券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等文件也明确了这一内容。本案最终虽在二审中以和解方式解决,但也反映出金融消费者在购买类似理财创新产品时应注意的问题:首先应知悉该产品并不能保本保收益的投资风险,不要将其误认为银行存款或者证券公司会刚性兑付;其次要了解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此项业务的资格,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了备案等手续;最后还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避免发生纠纷。

韩某诉甲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要旨】

6 约定代客理财、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情】

2013年6月18日,韩某在自称甲公司市场部总监的李某带领下至甲公司营业处签署盖有甲公司公章的《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韩某提供专业化理财服务,以谋求稳健的投资收益;韩某出资120,000元委托甲公司进行贵金属投资套利交易,甲公司确保委托人韩某的本金不亏损及年化收益10%等。合同签订后,李某以及甲公司员工龚某为韩某办理了贵金属交易开户、入账等手续,韩某并将账户交由李某独立交易操作。2013年7月1日,韩某再次与甲公司签订《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约定韩某委托交易资金280,000元,并对合同期限等重新进行了约定。当日下午,韩某向账户转入资金160,000元,该账户仍由李某负责操作。2013年8月9日,韩某向李某要回账户密码,并对账户密码进行修改。后韩某自行平仓,扣除相关费用后,账户内共转出资金173,967元。2014年4月24日,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调查,李某陈述称,其与甲公司负责人相识,曾带韩某到甲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协议》和《投资咨询合同》,其名片是为了做业务方便,经甲公司同意后印刷制作的。韩

7 某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应承担账户资产内超出本金以外的全部亏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款项106,000元。

【审判】

法院认为,关于签约主体,涉案合同在甲公司营业场所签订,合同上盖有甲公司印章,且李某系在甲公司营业场所内招揽生意并向客户出示与公司员工印刷版本相同的名片,其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故可以认定甲公司是涉案合同的签约主体。关于账户内损失的承担,首先,甲公司并无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质,且其违反了不得代客理财、对客户进行类似收益保证的规定。涉案合同中均定有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部分不受损失的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有违公平原则,应属无效。由于保底条款对整个委托理财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存续必要性有决定性的影响,故保底条款的无效导致委托理财协议整体无效。其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对合同无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甲公司属于专业从事贵金属投资的机构,明知代客理财行为违法而为之,允许他人冒用公司员工名义主动向客户推销,并许诺保本和高回报,存在主要的、重大的过错。韩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收益的诱惑下签订载有违法保底条款的协议,且对李某的操作行为疏于监督,存在次要的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甲公

8 司对本金损失承担70%的责任,韩某对本金损失承担30%的责任。法院遂判决甲公司赔偿韩某损失7万余元。

【提示】

近年来,贵金属交易市场中代客理财、承诺保底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不鲜见。金融消费者因对贵金属交易不熟悉,又受到保本高收益的诱惑,往往选择将账户交由贵金属经营公司代为操作。而贵金属经营公司不仅违规代客理财,还为谋求额外收益,放松监管和自律,并以许诺保本和高回报的方法达到招揽客户的目的。一旦产生亏损,金融消费者即以合同中关于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这一保底条款主张贵金属经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认定,代客理财、载有保底条款的合同无效,韩某因自身过错亦应承担 30%的本金损失责任。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理性审慎投资,充分了解委托公司资质,详细阅读签约材料,不盲目轻信他人。同时,金融消费者应加强投资金融、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面对高收益诱惑保持清醒头脑,增强自身投资理财能力。

李某诉甲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要旨】

9 投资人轻信保险代理人购买其虚构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与其个人签订合同并将钱款汇至其个人账户导致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祝某系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自2008年起,李某通过祝某经办投保了数份甲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2011年11至2012年1月,祝某利用李某对其的信任,虚构甲保险公司和乙银行推出内部员工短期高息理财产品,李某将50万元交予祝某用于购买该虚构的理财产品。2012 年,李某与祝某签订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祝某,同意并授权祝某利用其在乙银行的信息及管理优势,利用理财产品等有效运作,帮助李某获取利益。后祝某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犯诈骗罪,但李某未获得退赃。扣除祝某已给付的投资收益,李某还损失48万余元。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审判】

法院认为,李某曾多次购买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对购买保险有一定的经验。而本案所涉款项,是李某与祝某签订不同于以往的协议,款项汇入祝某的个人账号,由祝某个人出具收条。在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中,李某亦清楚提出过当时存在疑虑,说明李某当时能够分辨

10 出此系祝某个人的行为,而不是甲保险公司的行为。祝某声称钱款用于投资甲保险公司内部产品,即便甲保险公司存在这样的内部产品,李某明知其本人非甲保险公司员工,也不具备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资格。此外,从李某与祝某签订的协议表明,祝某所编造的是乙银行的内部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与甲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此李某亦应引起足够的警觉。李某忽略这些异常情况,选择将款项交由祝某个人,即与祝某实际上构成委托理财关系,对于款项被挪用的风险应有预见,并自行承担风险。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本案系一起投保人因轻信保险代理人受骗购买其虚构的内部员工理财产品致损而引发的纠纷,因保险代理人已无偿还能力,投保人诉请要求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认为,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与对内部员工的管理有所不同,对于保险代理人以往业绩的认可和业务的推荐,会提升客户的好感,但并不能表明,保险代理人的所有行为,都不加区分地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对于保险代理人的推介和销售,应当具备普通人的辨别能力,擦亮眼睛辨别其行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职务行为还是其个人行为,避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曾某诉甲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

【要旨】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12 【案情】

2008年10月10日,曾某作为投保人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其配偶汪某,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保险期间为终身,保费每年6,000元。同日,曾某与汪某在投保书上签字,在投保书中,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过去几年的就医情况、医学检查、患病情况等等问题,均勾选了“否”的答案。投保书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栏有“请您确认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后亲笔签名”的提醒字样,并以黑体标出,该栏的具体事项中第2条为“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书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甲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2011年8月24日,汪某因肺部感染、II 型呼吸衰竭死亡。曾某向甲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汪某投保前就有红斑狼疮、高血压等疾病,甲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有影响本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书面告知对该保险合同解约、拒赔,并向曾某退还部分保费18,000元。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保险公司赔偿102,000元及相应利息。在审理中查明,汪某曾系上海某医院

13 的医生,其自2005年起至2008年投保前,多次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及高血压就医。

【审判】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汪某在投保前,已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等疾病,且汪某本人系医生,对疾病专业的认知比常人更准确。投保人曾某作为汪某的配偶,对其病史也应该清楚。但曾某、汪某在填写投保书时,未就被保险人的患病情况向甲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疾病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无严重影响,而通常情况下,红斑狼疮这种较为严重的疾病会对保险合同的承保或提高费率有影响。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理赔之责。曾某称其投保时口头向甲保险公司业务员告知了被保险人疾病情况,但双方合同明确要求告知事项应当以书面为准、口头无效,且曾某也无证据证明该节事实。因曾某在投保时具有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甲保险公司依法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对解除前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遂驳回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14 本案涉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其核心内容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针对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将其知悉的相关情况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属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如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这一法定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还有权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消费者在通过保险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投保时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相应的理赔。

蔡某诉甲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要旨】

15 持卡人主张银行卡遭盗刷,但无法举证证明交易系非本人操作的,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蔡某在甲银行办理借记卡一张。2017年6月27日,蔡某在查询并打印交易明细时发现该银行卡于2016年11月16日通过甲银行ATM机取款三笔,金额分别为5,000元、1,000元、500元。蔡某认为其银行卡被盗刷,于次日至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被立案。审理中发现,涉案三笔ATM取款均为凭密码交易。该银行卡除上述涉案操作之外,蔡某于2016年11月10日在甲银行打印交易明细,2017年6月10日兑付国债本金6万元和利息3,000元,2017年6月12日消费40,000元等。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银行赔偿损失6,500元。

【审判】

法院认为,涉案三笔取款发生前不久,即2016年11月10日,蔡某曾到该涉案三笔ATM取款银行网点查询了涉案银行卡交易流水,蔡某在涉案银行卡ATM取款发生之后仍继续使用该银行卡,直至2017年6 月28日蔡某才向甲银行首次提出异议,但此时距2016年11月16日三笔ATM凭密码取款发生已有超过6个月之久。蔡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当时不存在人卡分离的情况。从涉案交易发生时间、地点,同期前后交易情况以及蔡某用卡情况,其到银行网点查询

16 交易明细、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一系列过程分析,难以认定本案为盗刷。法院遂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提示】

在参与金融活动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同时,也应提升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银行卡与密码,防止因银行卡信息泄露而造成财产损失。持卡人可采取开通手机短信通知功能、开通网上银行等方法,及时掌握银行卡使用消费情况。对于一些不熟悉网络操作的中老年消费者,在存取款后应妥善保存书面证据,以备日后查阅。在发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应及时止损维权,立即与银行联系,向公安机关报案,固定证据。持卡人若未尽注意义务,对银行卡盗刷产生的损失存有过错的,将视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窦某某、宁某某等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要旨】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具有集资行为的非法性、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等特征。投资者在投资前应

17 认真审查资金募集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项目真伪、资金用途、偿付能力,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咨询核实,作出正确辨别。

【案情】

2013年10月,甲集团负责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因集团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遂到上海成立分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张某甲任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鞠某某任分公司财务;被告人张某乙任分公司出纳;被告人窦某某任分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并聘请被告人宁某、宁某某、王某等人担任业务员。2013年10月起,被告人宁某、宁某某、王某等人根据公司要求和提供的宣传资料,以虚假身份对外联系,并通过随机拨打电话、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资料、让他人互相介绍等方式宣称,甲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逐年大幅增长,该集团将向民间借贷资金3,000万元用于经营活动,项目前景良好,同时承诺按照24%的年利率支付投资者利息,一年到期后归还本金。期间,窦某某等六名被告人还组织部分投资者参加“农家乐”旅游活动,继续鼓吹所谓的投资项目,以稳住“老客户”,吸引“新客户”。截至2014年1月7日,该分公司共向金某某、李某某等300余名投资者募集资金1,900余万元。被告人鞠某某、张某乙在收到投资者资金后即销毁合同,并将所收资金的45%作为业务提成交给窦某某,由窦某某分配给业务团队。其余 55%资金除支付利息、办公楼租金、水电费、办公用

18 品费、相关活动费以外,剩余款项全部汇入张某甲控制的银行账户。至案发,实际造成投资者损失共计1,70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窦某某、鞠某某、张某乙明知甲集团上海分公司使用虚假身份等欺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且募集的资金实际并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的情况下,仍分别担任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出纳,积极参与或协助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致使被害人资金不能返还,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宁某某、宁某、王某在明知甲集团上海分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的情况下,仍积极参与,扰乱金融秩序,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窦某某、鞠某某、张某乙有期徒刑六年到十二年并处罚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宁某某、宁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提示】

19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处于多发态势,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这类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手段一般有: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

20 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上述行为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通常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下列行为: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等。

实践中,非法集资的名目繁多,手段各异,迷惑性极大,投资者要结合非法集资的本质特征认真辨别。一般来讲,投资者若遇到这些情形,则务必提高警惕:有单位或者个人通过网络、电话、传单、推介会、组织免费旅游、带领参观等方式宣传投资项目,向投资者承诺远超银行利息的高额回报,以个人账户或者现金方式收取集资款甚至当场支付部分返利、分红,集资对象主要是中老年人,对投资项目只宣传光明前景不提示风险。此时,投资者应注意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项目真伪、资金用途、偿付能力等,必要时到相关部门咨询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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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合同诈骗案

【要旨】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投资者在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注意辨别,防止被骗。

【案情】

2009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任某利用其系甲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虚构甲保险公司储蓄性理财产品,谎称半年回报 5%至12%,冒用甲保险公司名义与朱某某、张某某等28名被害人达成理财合意,并出具盖有其私刻的甲保险公司印章的收据,骗得钱款共计696 万余元,实际造成被害人损失616万余元。2014年10月,被告人任某又违反中国保监会及甲保险公司关于保险代理人代收现金保费的规定,利用其系甲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谎称一次性缴纳续保费可以打折,骗取被害人徐某某“某款年金保险(分红型)”的续保费7.3万元。被告人任某将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期货投资、购买彩票

22 等,后因无力还款而逃匿。2015年4月1日,公安机关将任某抓获。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对任某提起公诉。 【审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甲保险公司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620余万元后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任某与甲保险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其在违反监管规定收取被害人徐某某续保费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职务便利,该行为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提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识别对方是否从事合同诈骗,主要看其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有无使用欺诈手段。合同诈骗罪中的欺诈手段主要有: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23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在判断对方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时,除了考察其是否采用上述欺诈手段签订、履行合同以外,还可以根据对方在事前、事中、事后的行为综合判断。实践中,行为人若有以下情形,则投资人应引起足够注意:虚构合同标的,虚构代理权限,隐瞒没有履行能力的真相,挥霍对方交付的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将货款、预付款、定金、保证金用于合同规定以外的高风险用途等。

投资者在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时,要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增强风险意识,注意辨别,防止被骗。对于高额的投资承诺要保持足够的警惕,切记不要一味追逐高额回报。在签订、履行合同等全过程中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审查合同相对方的真实身份、经营资质、履约能力以及合同的付款方式等。对方有代理人的,还要着重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当业务员要求投资者将现金交给业务员或者将款项汇至其个人账户时,投资者要尤其当心,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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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二手车金融消费模式

2、各类企业二手车金融业务模式

以提供贷款所基于的资信形式来看,现阶段提供二手车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种:

a.以二手车为贷款基础,如GMAC-SAIC及广汇租赁:二手车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主要基于自身对汽车车况、行业经验的了解,综合考虑进行贷款;

b.以贷款人为贷款基础,如平安银行:二手车金融服务的提供方以贷款人个人信用信息为切入点,进行综合考虑进行贷款。

现阶段两种模式均处于萌芽阶段,未来竞争格局的变化有待进一步观察。但毋庸置疑,该领域发展潜力的释放离不开积极的金融产品创新。

3、二手车金融现状及展望

商业模式变革和金融产品创新将是推进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手车金融面临一些客观的限制因素,如二手车贷款风险比新车贷款高,二手车市场规模较新车市场小得多,二手车贷款单笔贷款金额小、操作成本高、收益少,没有专为二手车设立的评估机构,二手车的不稳定性高、残值风险高等,因而二手车金融市场发展速度较为缓慢。但长远来看,随着换车周期逐渐变短及二手车的残值相应提高,二手车交易价值、该业务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交易量等都会逐步增加。如果其他问题能得到相应解决,二手车市场及二手车金融市场必将得到快速发展。

然而二手车金融,特别是信贷类业务的发展需要在车况评估、残值管理、授信评级等方面的综合提升,需要二手车评估机构、小微贷款提供者、中小企业信贷提供者的紧密配合,推动商业模式逐步成熟完善,为二手车经销商、消费者打造更具二手车业务特点且风险可控的创新性金融产品。而二手车延保业务,则需要厂商、经销商、保险公司的通力合作,开发适合中国国情的商业模式,规范市场,促进市场。

四、创新金融----二手车消费金融中经纪商风险参与和收益共享

国内金融机构涉足二手车消费市场相对较少,产品单一,这大大制约了二手车市场需求的释放,也制约着二手车经纪商的发展。本文将从经销商角度,分析经销商如何介入二手车消费金融,参与风险承担,帮助释放二手车市场需求,分享二手车消费金融产品所带来的高收益。下面首先以图说明:

A:二手车汽车经纪商(可为网络渠道,可为实体渠道,各地的二手车销售市场皆可归到此类)

B:金融机构,包括银行、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 C、二手车最终消费者(个人或企业) 流程解释:

1、在A 提供的经B认可的担保方式下,B认为没有风险或者风险极小,B给予C一笔融资(贷款、信用卡分期、租赁融资)用于二手车消费;

2、C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贷款、信用卡分期款及手续费、融资租赁公司贷款等等;

3、如果汽车所有权在C手上,C将汽车抵押给A;如果汽车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公司手上,当C不能按时还款导致A代替C还款时,汽车所有权从融资租赁公司转移至A;

4、B取得的贷款收益与A共享;

5、当C不能按时还款导致A代替C还款时,汽车所有权转移至A;A该汽车继续投放市场出售;

该模式下对各方而言: 该模式对A而言

1、可以促进A的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赚取更多佣金收益;

2、因为承担风险,故可以参与B的收益分配,按照客户总成本10%,在B无风险的情况下,其收益为7%,剩下3%通过B支付给A;

3、对于销售的把握性更强,因风险把控在于自身,金融机构审批相对简单,只要自身能通过,就比较有把握获得B对C的贷

4、A成为风险承担方,故风险控制成为A很重要的环节;该模式对B而言

1、没有风险,或者风险大大降低;

2、收益相对固定,只要能够与A沟通清楚,共享收益,将会获得稳定的收益;

该模式对C而言

能够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 归纳:

该模式可以解除金融机构的风险顾虑,促进金融机构积极介入二手车消费金融,释放二手车消费市场,扩大经纪商业务量,在保证金融机构一个稳定收益的情况下,让经纪商参与风险分担,获取除经纪收益外的其他收益。而经纪商对汽车市场的把握优于金融机构,故其对风险的把握会相对较强。至于三者之间以什么样的担保方式能够让被担保方信任,特别是金融机构相信经纪商的担保方式,我个人有些思路,也供童鞋们思考。

有些金融机构可能不相信经纪商的担保方式,在此情况下,经纪商可引入保险公司,则衍生出另外一种模式,如下图:

二个模式的区别:

1、对B而言,担保方式更加信服;但A如何做到令D信服,是个问题;

2、D在这个过程中的保险收益是多少?风险又如何分担?

3、A能够提供什么担保方式让D信服?

第11篇:消费金融营销方案

消费金融公司应明确定位于中低消费人群

2013年12月17日 13:49 中国金融杂志

我有话说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主任 李建华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牢牢把握扩大内需这一战略基点,加快建立扩大消费需求长效机制,释放居民消费潜力。国务院“金十条”提出,要“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和“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3年来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总结,2013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10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外,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通过发展消费金融新型机构,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充分发挥消费金融公司的专业化优势是银监会为扩大消费,促进消费升级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消费金融公司起源于欧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日益成为提供消费贷款的主要机构,在完善信贷市场、推动金融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西班牙作为欧洲成熟发达的市场国家,其独特和专业的消费金融公司发展模式和风控管理经验,为国内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参考价值。

西班牙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模式

桑坦德消费金融有限公司(Santander Consumer Finance,S.A.,以下简称“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是西班牙桑坦德银行有限公司(Banco Santander,S.A.,以下简称“桑坦德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桑坦德集团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公司,于1963年在西班牙成立。作为欧洲地区领先的消费金融零售商,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汽车金融(新车和二手车)、个人贷款、信用卡、租赁、耐用消费品贷款和其他业务。

2012年,受欧盟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以及市场下行的影响,欧盟地区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发展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但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2012年仍然保持了较好的业务增长趋势和稳健的经营管理状况。

截至2012年末,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余额和存款余额分别为639.38亿欧元和315.73亿欧元,公司本年度实现净利润8.27亿欧元,占其股东桑坦德银行净利润的10%,公司2010~2012年的年利润连年保持高增长率,分别为29.98%、34.05%和11.16%。

截至2012年末,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已在全球13个国家开展业务,所占市场份额在其中12个国家中位列前三,已开立631家分支机构,拥有1.27万名专业员工,与1270万名客户和11.25万家经销商建立了业务关系。与泛欧洲地区同类机构相比,2012年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在多项核心发展指标上均处于欧盟市场领先水平,其中成本收入比及资产收益率为行业第一。

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漏斗式”的营销模式

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主要通过与遍布全国的汽车经销商和零售商密切合作的方式开展贷款业务,采取以汽车经销商和零售商为对象的间接营销与以个人客户为对象的直接营销相结合的模式,进一步优化配置信贷资源与风险成本。

在这种模式中,汽车经销商和零售商既是客户,也是渠道。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与遍布全国的汽车经销商和零售商合作,将办理贷款的场所直接放在经销商和零售商的营业网点中,借助这些商家积累多年的口碑与声誉,由经销商和零售商负责对个人客户进行营销,初步获取客户,在短时间内打开市场,进一步积累品牌效应。随后,公司根据经销商和零售商所收集的个人客户信息和付款记录,建立个人客户资料数据库,采取“漏斗”模式,基于一定条件筛选目标客户群,通过营销邮件、电话呼叫与短信等方式,进一步将其转变为直接个人贷款客户,不断扩大客户群。

这种独特、高效的销售模式和渠道管理可以帮助其主动寻找和吸引目标客户,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未知的客户上门。

自动化的信贷管理模型

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利用自动化的贷款审批系统,根据标准化的客户信息输入即可完成快速审批,并能够有效地控制有关风险,识别防范欺诈行为。

通过自动化与高集成度的评分卡系统集中处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贷款审批。公司日常业务中,87%的汽车贷款和98%的耐用品贷款审批都通过评分卡进行,剩余的贷款则进入风险审批中心由分析师人工审批,较大程度地避免了人工处理的操作风险。

公司的客户数据库能够自动对不同合约的信息进行相互匹配,如发现不匹配的情况将发出警报。公司设立的反欺诈委员会将会对发出识别警报的申请人信息进行监测与分析,及时发现污点申请人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地避免信贷欺诈行为。

在催收上利用客户细分技术,结合还款行为特征和预期损失风险评分对客户进行细分,并根据评分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收手段以确保催收效率的最大化。目前,公司针对90天内逾期债务进行电话和现场催收,对90天以上逾期债务采取法律诉讼,对其中一些仍有还款可能的逾期贷款则由专家组提供综合的再融资及整改方案。

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专业化特点

目标客户更加广泛化。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服务主要针对中产、富裕人群以及企业客户的员工,消费金融公司以未充分享受到金融服务的大众和低端消费者为目标,主要针对有稳定收入的中低端个人客户,包括年轻人群、年轻家庭,或需将家用电器等消费品更新换代的家庭。大学毕业而工作年限比较短的群体对电子产品有较强烈的购买欲望,但是他们的收入比较低,即使有信用卡额度也不高,可能会选择消费金融服务;年轻家庭对家用耐用消费品、房屋装修、子女支出等都有较大的需求,由于工作时间不长、储蓄不足,可能没有合适的担保途径来获得银行融资服务,他们也是消费金融公司的潜在客户。

产品提供更加多元化。不同于商业银行的个人银行业务主要提供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信用卡业务以及有抵押有担保的现金贷款业务。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办理标的金额较小的无抵押无担保的特定用途贷款,如家庭耐用消费品销售商户POS机贷款、商家会员卡、住房装修贷款等;以及未设特定用途的现金贷款,如现金贷款、现金透支、循环信用等。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通常是指用于个人或家庭购买电器、家具、健身器材、音乐器材等耐用消费品的信用贷款。经济发展会带动耐用消费品的需求,但不是所有消费者都可以用现金或信用卡来满足他们的购买需求。另外,商业银行对审批小额、短期且没有抵押的耐用消费品贷款缺乏兴趣,审批一笔小额消费贷款的时间通常在3~7天,消费者对银行流程复杂的审批程序会望而生畏,而消费金融公司最快可在1小时内决策,因此,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消费金融公司的重要业务。

分销网络更加灵活化。不同于商业银行个人银行业务的分销渠道依附于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的分销网络比较灵活多样,经常与大型零售商(如百货公司、大型购物中心)结盟,提供即时贷款申请服务,一般设置较多的营业网点以满足消费者地域性的便利;也可以利用各种直销渠道,拓展包括电子邮件、呼叫中心、电话传真等贷款申请渠道;还可利用邮局网点等销售渠道。

风险管理更加严密化。消费金融公司的风险管理通常贯穿贷款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包括贷款政策制定和产品设计、贷款申请与审批、贷款账户的管理和逾期贷款的催收。

通过制定贷款政策和设定产品特性,明确产品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目标客户特征(还款能力、个人负债比率、个人贷款上限)等要素可以有效控制风险。

对贷款申请的审批是控制风险的关键环节。管理先进的消费金融公司通常利用包括内部信息系统、外部征信系统、合作伙伴数据等信息,通过自身的自动贷款申请处理系统完成贷款审批。在此过程中,尽可能详细且经过核实的客户资料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在缺少足够信息的情况下,有时需要采用家访等极端征信手段或采取提供较小额度贷款的策略;同时,高度自动化的决策和定价流程也必不可少,贷款申请录入系统后,贷款处理系统要判定违约几率和贷款欺诈的可能性,确定风险加权价格和最高贷款额度。

贷款发放后,对客户贷款账户进行持续监测,收集客户的还款信息,及时更新客户数据库,并对逾期账户提出预警以备催收。催收是必要的贷后管理手段。多采用逐步升级的催收方式,并密切监管催收人员的催收行为,保证合法合规。基于经济有效的原则,通常以短信、电话、催收信、上门催收、法律程序的顺序实施催收行为。

对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启示

明确定位,加强创新,走特色化和差异化发展路线。在客户定位上,消费金融公司应明确定位于中低消费人群,通过拓展业务合作和销售渠道,锁定潜在客户,加强营销力度。在产品设计上,通过对消费市场和居民需求进行细分和研究,根据市场需求的特点探索与之相适应的业务和产品结构,按照客户家庭分层设计更多个性化的信贷产品,不断丰富产品功能,为客户提供全面化、专业化、标准化、自动化的便捷高效融资服务。

加大宣传力度、丰富营销模式,不断拓展消费金融市场。消费金融公司要借鉴西班牙消费金融公司以经销商和零售商为对象的间接营销与以个人客户为对象的直接营销相结合的模式,与众多行业领域进行合作联盟,加强产品宣传,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服务网络。一是借助经销商、制造商与客户信息的完全对称优势了解客户、跟踪客户;用送货服务、售后维修服务等形式,绑定客户。二是结合客户对特定商品实际需求,与商家、制造商打折让牌,通过在消费金融产品种类、计息还款方式和风险管控等方面有针对性的研发和设计,形成服务优势,让客户选择消费金融产品。通过上述方式进一步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拓展客户市场面和客户群。三是加强针对中低收入家庭客户的理念传导和产品宣传,帮助消费者正确理解消费金融产品,加强延伸服务,进一步开发客户消费金融服务需求。

注重原始数据积累,逐步建立自动化和集成化的信贷管理系统。消费金融公司成立初期,应注重客户数据与信息的收集、汇总与分析,为建立评分和授信系统创造条件。桑坦德消费金融公司目前均采用高自动化与高集成度的评分卡业务系统对客户进行贷款审批,通过该系统集中处理贷款申请,高度自动化地进行贷款审批,提高贷后管理和催收效率,进行动态的客户分析,促进交叉销售和进行账户管理,极大地提升了信贷审批的合理性与时效性,有效控制风险并识别防范欺诈行为。因此,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亟待加大核心业务系统建设投入,加紧学习引进消费信贷专业营销和风险控制技术。

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加大消费金融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消费金融公司可通过人才交流、实地考察、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多种方式吸收国际消费金融领域先进经验,根据本地市场情况,科学引进风险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人才和技术支持。应建立良好的人才招聘和管理体系,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评和薪酬激励机制,人才要“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应加强人员交流培训,加强专业团队建设,不断提升其经营管理和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

第12篇:“华丽”的金融消费

“华丽”的金融消费

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化和金融交易密集化的“三化”特点,金融消费已经进入了大众的日常生活。为了使自己的资产保值增值,以防因通胀而“自动缩水”,广大金融消费者不遗余力,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投资理财,这也给了欺诈者可乘之机。

其中,有些犯罪分子来自民间,为了筹集到资金,虚构蓝图,夸大实力,再以高利率回报作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而有些则来自正规(或大牌)的金融机构内部,他们能更好地取信于投资者,并且因信息不对称,往往虚晃两招,就能让投资者上当,防不胜防。

“保险”,也不保险

项华就是这样一个来自正规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他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分多次冒用客户名义申请领取保险费并占为己有。

2008年,许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项华投保了一款投资型保险,保费总计21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带有投资性质,客户可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买卖操作,也可提前提取个人账户里的现金。考虑到自己是长期投资,投保后许女士也没把保险的事情放在心上,也从未收到过保险公司的账单。

直至今年2月,当许女士再次查询自己的保险帐户时突然发现,有人已提前支取过账户里的钱。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质疑,保险公司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许女士的保险账户曾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分八次提前领取保险金80多万元,并且在2008年4月办理了联系资料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地址正是当初为许女士办理投保手续的代理人项华的居住地。保险公司即刻向警方报案。

到案后,项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许女士的保单生效后,项华以办手续为由向许女士索要身份证并私自开立账户。之后,他以许女士名义数次向保险公司申办领取保险款手续,而保险公司受理后就直接把钱打入“许女士”的账户。

“只要每次不超过5万元,银行取款时就不用出示身份证。”就这样,项华轻而易举地取走了许女士的保险款。而为了防止许女士收到保险公司寄发的对账单,项华还私自填写客户资料变更申请,变更许女士的地址和手机,阻断公司与其联系。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八次冒领行为中,有三次发生在项华离职以后。当时,项华虽已不是保险代理人,但他仍冒充继任的保险代理人向公司提交申请继续冒领许女士的保险款。

承办该案的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指出,项华之所以能屡次得逞,很大程度上与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有着直接关系。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客户的管理比较松散,更多是依靠业务员或代理人进行,公司缺少审核这一程序。如在未审查投保人申请变更客户资料文件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一张保险代理人提交的申请表就随意变更了客户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使犯罪分子切断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保险金支付环节上也不严密,未尽审核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来规避风险,但实际上整个申领过程并不要求客户本人到场,也不需任何证件,这就给了犯罪分子行骗的机会。

回过头看许女士,像她这样的投资者在当前的金融市场其实并不少见,她的故事也只是当下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的一幕缩影,更多的投资欺诈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上演,有来自民间的,也有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的,小而绵密,从线上到线下,“乱花”渐欲迷人眼。

金融理财乱象丛生

审视当前我国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也并不乐观。据统计,2013年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接受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共有2136件,同比增长32.78%;反映有效投诉事项2.26万余个,同比增长30.57%。从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可见我国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已经呈现迅速增长的势头。

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较高的专业壁垒,公众在接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金融服务者单方面决定金融消费的内容、形式、价格,而金融消费者基本上就是被动接受,造成信息获取不对等、风险承担不对称等权益受损局面。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在推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不提风险,只讲收益。比如支付宝推出的理财产品余额宝的宣传页面上,可以看到及时更新的宣传是“产品的7日年化利率是银行活期利率的16倍”等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理财产品包赚不赔、零风险、高收益。

此外,金融机构以其优势地位,利用“霸王条款”,在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消费者,然而消费者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合同中是否含有不公平甚至欺诈条款无法判断,合法权益容易遭受损害。

隐私权不受保护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金融机构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披露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所提供的与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比如银行为推广信用卡与保险服务“绑定”业务,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随意披露给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仅通过电话推销,未经持卡人确认的情况下,就可以轻易地从其信用卡中扣除保费。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相应的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金融消费者的“四弱”即维权意识弱、经济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弱、应对突发不利事件能力弱,也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难现象。

维权意识上,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很难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所存在的瑕疵,往往侵权已经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但是消费者本人还浑然不知。

而金融消费者应诉水平差也导致胜诉率低。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应对诉讼的经验与金融消费者相比,较为丰富,能够较好地固定相关证据,充分掌握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的诉讼技巧。相反金融消费者则应诉水平明显偏弱。

金融危机以来,光大“乌龙指”事件、华夏银行“飞单门”事件层出不穷,往往涉及金融消费者众多,金额巨大,但是此类案件的高发与金融消费者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低迷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直到近年来才出现少量小额诉讼以及带有明显维权公益性质的新类型案件,如证券公司故障导致客户无法抛售股票、银行“不可挂失、不可注销”条款在电子现金业务中的格式条款引发的一元诉讼,但基本以驳回告终,胜诉率极低。

根治理财乱象需先解决立法缺位

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原因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二是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繁杂、专业性较强,难以为广大消费者掌握;三是缺少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现实中虽存在消费者保护协会,但是职能有限,缺乏强制力和有效监管机制,公众投诉往往无疾而终,仲裁方式现实可行性不足。因此,公众转而求助于司法保障,但是金融司法救济途径仍面临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举证困难、成功率低及执行难的困局。

此外,根据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其职能分散于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协会、质量监督管理和“一行三会”等部门,职责分工不清且界限模糊。就消费者协会而言,作为一个群众性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有限;再加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也时日不多,且相关法规仍需进一步细化。因此,目前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微弱。而金融领域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工商、质监等行政机关难以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面对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由“三会”单独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职责也存在一定缺陷,如“三会”作为一个领域的监管者,其在处理纠纷时可能因涉及不同领域或多个部门,将难以进行有效协调并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邓智毅表示,中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但因为没有相关上位法支持,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执法困境,因此必须靠有力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13篇:8月份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2014年8月份工作总结

不知不觉中我来到这家公司已经有2个月了,在这段时间,我由一名懵懂不解的新人在逐渐转变,因为一切对于我而言都是崭新的,需要重新了解我们的行业、我们的公司以及我们的业务产品。通过不断地观察学习以及领导同事的指导和帮助,在这里,很感谢领导和同事无私的传授他们的经验给我,他们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是我最好的老师,通过学习他们的经验和知识,可以大幅度的减少自己犯错和缩短摸索时间。如今我对公司的业务操作以及所在岗位的职责也有了初步的了解。

进入8月份以来,除了一些常规工作如制作周报,撰写会议记录以及租金催收等,同时也开始接触一些项目的协办工作。例如信诚、文兴、国森、创显等项目的一些财务数据统计和公司行业竞争优劣分析工作。刚开始,说实话我对这些工作也无从下手,是领导XX和XX以及其他同事耐心地教导我如何去开展这些工作,虽然我现在依然不是很懂很精通,但是起码有了个大概的了解,相信随着不断学习积累,我也会逐渐形成自己的做事方法和技巧。

除了上述工作以外,8月份最主要的工作是根据领导的要求收集整理关于巴西金融市场讯息以及跨境融资的交易模式,并将其汇总制成培训资料。期间,通过不同的渠道包括网上搜索、联系了解这方面的朋友等来收集资料、获取信息。但是由于能力水平有限和经验欠缺,一些资料无法收集齐全,同时对跨境融资的某些交易模式也会出现理解偏差,导致培训资料的制作迟迟无法完成。所幸领导无私的教导,使得这些资料慢慢地在完善。目前,《跨境融资的交易模式》培训资料已经基本完成,而《巴西投融资分析》仍在做最后的完善。另外,也帮助其他部门的同事整理了《租银的合作模式》资料并制成PPT。 在8月份,作为业务部一员,也随同部门参加了其他同事的项目上会。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切实学习项目的上会流程,同时也可以了解评审委员对于上会项目的关注点和评审风格,这些对于我以后在做业务项目时是最具实质性帮助的。无论项目是否通过,项目报告难免总有些不足之处,而这些便成为了所有业务员不断学习成长且变得越来越专业的动力。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克服不足,朝着以下几个方向努力:

(1)养成学习的习惯; 业务人员销售的第一产品其实是销售自己;而按照周总曾经跟我说过,在我们公司,我们实际要销售的产品是这个客户,只有成功把这个客户推销出去,一个项目才能真正成功。每个成功的业务员总是能与他的客户有许多共识,这与业务人员本身的见识和知识分不开。有多大的见识和胆识,才有多大的格局。这方面自己还很欠缺,必须不断的学习,这就是一个不断的自我总结和积累的过程。自己要有目的的去学习,不断的充实自己! (2)具有责任感; 不断锻炼自己的胆识和毅力,提高自己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在工作过程中坚持对公司、对客户、对自己的责任感,积极、热情、认真地对待每一天! (3)善于总结与自我总结; 工作中的市场的把握能力以及分析能力等等都还是显得稚嫩和欠缺,所以这些都需要我在日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不断的完善,不断加强。现在自己对于公司业务的认识也只是表面,对于市场的把握能力更是无从谈起,所以我必须比别人付出更多的艰辛和毅力才能不断完善自我。 以上是我8月份的工作总结!谢谢!

XXX

2014年9月1日

第14篇:金融公司实习工作总结

金融公司实习工作总结

在金融公司实习了一段时间,大家是时候该为自己写写工作总结了,下面为各位提供金融公司实习工作总结范文,欢迎浏览!

金融公司实习工作总结一

从xxxx年11月30日入司已经三个月时间,在此期间公司领导和同事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给予我很多帮助。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刚上线阶段,通过日常工作学习自己对客户服务中心建设和客户服务有了更高的认知,同时积极与领导和同事进行沟通,尽快的融入了东兴证券这个集体。

客户服务平台的功能完善,并于xxxx年1月15日完成功能完善建议提交

金正工作人员;

2、负责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质检管理办法编辑,并且协助完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制定及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规范用语编辑,完善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制度体系建设;

3、每月定时对总部和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话务进行抽查质检,并且将话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发送给各相关工作人员,并对质检问题进行沟通,同时每月提交客户服务中心质检月报,通过此项工作来提高客户服务中心服务水平;

4、从xxxx年1月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平台坐席系统上线之后,开始接听客户咨询电话,通过在接听客户电话过程中来促进业务知识的学习,同时提高自身客户服务意识;

5、每日组织客户服务中心人员的晨会,通过晨会来了解当时市场资讯,共同学习每日疑难业务知识和新业务知识,同时学习公司近期工作任务与重点;

6、针对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和标准使用语及相关工作对北京营业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客户服务中心工作流程和提高服务认知;

7、在总部和营业部客户服务平台坐席系统上线之后,指导营业部通过坐席系统完成新客户回访工作,并且及时解决营业部外呼人员在外呼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根据公司领导要求同时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业务相通,每日收市后负责搜集整理当日疑难业务,并且每周将疑难业务汇总发送总部经纪业务部各位领导和各营业部客服主管。

通过以上工作任务的完成自己发现在很多方面仍然需要改进:

1、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通过不断的接听客户咨询电话过程中发现对于公司很多业务知识方面自己仍然需要加强学习,从而才能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

2、加强团队沟通协作,加入新的集体之后,并且在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阶段必须很好与领导和同事沟通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开展与完成,尤其根据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发展目标,积极加强与各营业部客服主管的沟通;

3、对于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建设阶段,应该利用自己之前的工作经验与客户服务中心运营管理的认知加强创新能力,寻找合适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建设的方式方法。

在正式成为东兴证券的一员之后,根据试用期发现的不足认真改进,同时积极完成公司领导分配的任务工作,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建设工作作出自己的努力。按期完成总部和各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服务平台坐席系统的上线工作,认真协助公司各营业部客户服务中心的上线工作,同时认真协助完成对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制度建设,而且加强对自己今后负责的客户服务中心呼入组的团队建设管理,积极主动配合领导和同

事开展各项工作。

金融公司实习工作总结二

bosera的总部在深圳深南大道的招商银行大厦,北京和上海分别有分公司。总部这边的部门有研究部、投资部、产品规划部、固定收益部、特定资产管理部等等,交易部门也在这边。我在产品规划部哈~bosera的产品规划部主要负责在向证监会申请发行基金之前的基金策略构建、风控以及基金经理、研究员等的业绩评价。我原来在学校一直做基金评级,因此被分到做后面的任务,有个很可爱的gg直接带我,充当mentor的角色。

1、深圳bosera的概况

bosera全部员工加总大概有250人左右,包括20XX年的校园招聘新招的约50人,20XX似乎暂时还没有校园招聘计划。工作时间是每天早晨8点半上班,中午的午休时间和股市休市时间一样,下午5点钟下班。8点40是公司的晨会,主要由研究员介绍一下之前去考

察某些公司的结果,或者前段时间某个市场的发展态势。晨会10-20分钟就开完了,一般有研究部和投资部的员工参加。

bosera在总部共占了招商银行的三层楼,会议室有十几个。经常有券商或者上市公司过来做各种路演,也会有bosera自己的顾问过来讲课,由于赶上了新员工入职,我们幸运的赶上一次bloomberg的培训师过来培训。

每个实习生配一台电脑,可以免费使用天相,也分配了wind的临时帐号,一般的临时帐号使用期是一个月,不过实习生查数据的权限ms小一些。bloomberg只有几台固定的机子上面有,没有reuters。

关于券商的报告,bosera这边一堆一堆的...尤其是我们赶上了20XX年下半年策略发布的时候,有很多纸板的行业报告可以参考,其他的电子版报告每天应该会有很多了,不过都没有转发到实习生这里。每天的报纸和杂志也有很

多,因此从信息量角度来看,bosera已经相当强大了。

2、我每天在做什么

我一过来就被分了三个任务,分别是改进bosera原有系统的业绩归因模型、FOF策略设计以及债券型基金业绩归因模型的设计。因此主要任务是在看paper,以及国外一些知名机构的模型和策略设计,以打开我的思路。除此之外的时间就是参加会议了。平时会有很多小活,因为主要的基金内部数据在产品规划部这边,因此会有研究部、市场部、销售部什么的要求我们算一些东西,比如投资某项产品的定投收益率是多少、各研究员覆盖的公司占全市场流通市值的比例等等。有的时候,mentor要去参加某些会议,竟然也会征求一下我的意见...(mentorgg很平易近人的,十分可爱,一开始已经提到过了)

每周二下午,我们部门都会有例会,会有一个主要的汇报人,然后大家来针对汇报的内容讨论。是一个很好的

平台,每个人的任何想法都可以毫无保留的讲出来,开始我还比较拘谨,后来也干脆和大家很融洽的开始讨论了。这也是我喜欢这个部门的原因,在一个具体问题面前,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等级之分、没有前辈后辈之分。在我设计归因模型期间,除了mentor以外,也得到了另外一个帅哥的帮助,这两个都是金融圈工作若干年的大牛了。很喜欢我们三个人讨论的气氛,每个人各有一个想法和算法,从相互辩驳到相互理解,最后达到共识,我为自己能够参与到这样的讨论中感到荣幸,这个过程在其他的公司也许是永远不会发生的。

一般都不用加班的,5点半左右就开始往回走。只是在没干完活(脸红一下)或者需要赶学校的活时才会加个班,平时大楼一直开着,只要有卡,随便出入大楼和公司。周末没有空调,也好,可以穿短裤加班了,mm们平时在办公室绝对不可以光腿穿裙子,空调开得太低。

3、待遇

部门对实习生都很好,有什么聚餐或者活动都叫上我们三个实习生。(另外两个实习生分别负责抗通胀基金策略设计和风险管理)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解决了我们的住宿问题,每个月还有1300左右的工资(包括800基本工资+500饭补)。我在这里的实习时间是两个月。(据说去年行情好的时候,每个实习生除了解决住宿以外,每月的工资有4k,差距阿...

公司的茶水间很人性化,早餐从这里取(各种面包+牛奶)。咖啡、凉茶、各种立顿、麦片、芝麻糊、豆奶、奶粉...各种速溶饮品应有尽有。配备冰箱和微波炉。电视目前信号很差,搞得我们奥运都没看好。大玻璃窗,视野很赞。即使有空气净化器,下午的茶水间也会变得乌烟瘴气,男士的烟瘾实在厉害。

4、关于公司附近的消费水平

俩字:很高...对于我们习惯了食堂

7、8块钱一顿饭的学生来说,20块钱左右的商务套餐还是很奢侈的。后来就都基金经理,基金规模亿,20XX年获基金

金牛奖

本人寄宿于伟大的高中同学学校,在此要深表感谢,为我省去了很大的一笔开销,公司给予的150元/天的住房补贴可以完封不动的揣进腰包,哈哈。

实习工作比较枯燥,压力也蛮大,虽然环境很轻松,但是想完成课题研究、完成任务并不轻松。每天三点一线的生活。早上六点准时起床,六点半下楼等公交车。

公家车要坐3站:北京交大东门北京交大南路城铁西直门西直门;在西直门换地铁

地铁同样坐3站:西直门车公庄阜成门复兴门;从复兴门出来就是金融街,步行大约5分钟进公司。每天大约7点10分左右到公司,一般早上到公司先换衣服,再到咖啡间冲杯咖啡。7点半在公司-1层吃早饭,大概7点40开始打开电脑看新闻和研究报告。

8点半开晨会,大约9点十分结束,上午11点20下楼吃午饭,晚上一般8

点半离开公司;其余时间一直在看投资报告、市场策略分析、写报告,周

六、周日照常。

我的任务是要研究并预测银行理财产品(中国版影子银行)对我国流动性、货币政策、信贷调控政策等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并预测其下半年发展前景,以及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并相应提出有关债市、利率的投资配置策略。投资报告全文大概2万五千字;最后要做成PPT接受投资经理、基金经理以及其他研究员答辩。

通过写作、分析、最后的答辩,以及与投资经理、基金经理的沟通,我认为如果你想去基金公司工作,成为一名研究员,将来要做一名基金经理,必须具备以下几点素质:(当然这是我一家之言)

1、逻辑和架构十分重要。首先你的报告层次、架构必须清晰,这点不多谈,是任何报告的必须;其次逻辑思路一定要清晰,也就是说你所说的每一句因

为后面带的结果之间必须有强大的逻辑思维做支撑,在这里不允许信口开河,更不可能做一些无根据的因果联系。多数刚离开校园开始研究工作的人,在这方面都有待加强,写作功底确实有待提高。我的研究生导师的那句话说的非常对逻辑是最强大的,因为只有逻辑能战胜逻辑!

2、做研究工作一定要有自己的观点。不能放电影,把当前存在的现象、观点罗列杂糅,或者基本与一些观点相重复。做研究员最关键的就是要有自己的见解,自己通过分析数据、经济、政策环境所作出的见解分析。

3、数据相当重要,虽然是我们国家统计局报出的数据。做研究工作,往往是要寻找数据背后的文字,所以数据分析和理解能力非常重要,这就要求有非常深的经济学功底,知道这些数据背后代表的含义,知道这些数据增加减少所代表的意义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冲击,更需要知道这些数据变化之间的逻辑、

因果以及时序传导关系。

4、知识面要相当丰富,才能对宏观经济运行有相当的把握。想要去基金公司工作,就一定要多学,各方面知识都要掌握,并且尤其在经济学、金融学、财务、货币银行、统计分析等领域有所见地。

5、要有决断力,要学习做决断,根据形势快速反应的能力;只有具备了丰富的知识,才能在掌握材料后,做出快速的判断,同时思路要非常清晰,能够敢于与众不同。

6、是要能够独立思考,有客观评价事物的能力。不被当前存在的观点所牵引,要批判的看待一切问题。

其实,在学习的过程中还有很多感想和体会,但由于时间有限,所以只能先写这些了,大家如果真的有这方面兴趣可以互相交流的。

PS:华夏基金对实习生的待遇也相当不错,提供与在职员工基本相同的工作条件,而且工作氛围很融洽,也很

轻松。实习补贴150元/天,饭补22元/天,如果你是外地学生还提供150元/天的住房补贴。总之,在这样的公司只要有才华就会实现价值。

第15篇:P2P消费金融公司部门架构及岗位职责

P2P消费金融公司 部门架构及岗位职责

消费金融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等。由于消费金融公司发放的贷款是无担保、无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银监会因而设立了严格的监管标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具体架构如下:

总经理岗位职责

1、高层管理岗位,参与公司P2P网贷平台经营事项决策,协助CEO制定经营发展战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

2、全面负责网贷事业线的经营管理工作,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开发设计适合P2P网贷平台的贷款产品、业务流程,制定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

3、根据公司风险控制要求,健全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业务在风险可控、可预测的情况下开展;

4、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信贷版块的相关体系、制度、流程建设,为CEO决策提供相应专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公司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提升团队职业化水平。总监岗位职责

1、高层管理岗位,参与公司P2P网贷平台经营事项决策,协助总经理制定经营发展战略,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目标;

2、根据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开发设计适合P2P网贷平台的贷款产品、业务流程,制定营销策略和营销方案;

3、根据公司风险控制要求,健全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确保公司业务在风险可控、可预测的情况下开展;

4、全面负责公司金融信贷版块的相关体系、制度、流程建设,为总经理决策提供相应专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5、负责公司金融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培养,提升团队职业化水平。客服专员岗位职责

1、负责P2P网贷平台线上办理投融资业务的客户开户、交易等业务办理工作;

2、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和系统录入,并分析相应数据推导、提炼客户需求;

3、负责P2P网站平台在线QQ和400免费热线的业务咨询和回复工作,并做好记录登记工作;

4、负责网站平台的信息发布栏目中的信息查核工作,通过短信、邮件、电话等形式向网站客户进行信息传达工作;

5、负责网站平台相关数据信息收集和统计工作;

6、对线上业务咨询非注册用户进行公司产品营销;定期跟踪所服务的客户,了解客户的需求,建立深层次客户关系;

7、在网络推广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公司网络推广和网络营销,更大更全面的宣传和扩大公司影响力;

8、具备处理问题、安排进展、跟进进程、沟通及疑难问题服务的意识跟能力,最大限度的提高客户满意度。遇到不能解决的问题按流程提交相关人员或主管处理,并跟踪进展直至解决。

9、负责定期对业务查询和现有客户等的情况做出系统的分析及制定报表。

运营经理职责

1、依据公司产品要求,负责平台软件模块的需求分析、概要设计和详细规划,制定运营策略、方案并组织执行;

2、推动各项业务发展,提升营运效益,确保运营目标的实现;

3、统计、分析平台各类数据,提出改进方案,进行平台的维护,推广及升级;

4、制订、完善、贯彻实施P2P网贷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5、通过网站运营提升网站价值和粘性,提高会员、商户活跃度,提高申请、交易量,促进网站平台各项收入提升;

6、对用户体验、业务流程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改进,并参与网贷平台的品牌、产品、市场的规划,实现公司既定目标任务;

7、规划平台的风格、架构、功能、频道,负责建设、培训和日常工作开展等;

8、系统维护、防黑客攻击等情况的对接处理,同时进行一些小功能升级修改,例如:一些宣传图片、媒体报道、新闻公告的更新,提供数据分析等等。

业务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网贷平台的目标市场开拓,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全方位的理财和融资服务;

2、负责与客户进行业务联络和沟通,维护客户关系;

3、负责调查和分析客户的问题,防范风险;

4、负责组织客户进行理财知识的系统培训;

5、负责公关活动的组织、策划和执行;

6、负责与客户交流,找到客户理财需求,提供咨询服务。风控经理岗位职责

1、建设风控系统,拟订风险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设计风险管理岗位的工作指引和运作流程等;

2、负责定期对业务部门工作合规性的检查与管理,并监控各类业务风险的分析及防范措施的制定;并建立企业风险数据库和跟踪档案;

3、负责组织贷审会开展,并主持融资项目的授信审批,管理信用风险及相关的操作风险;

4、负责组织事前风险审核、事中风险控制、事后风险检查,出具风险预警提示和风险评估报告;

5、负责开展信用风险培训;

6、定期出具公司风险常规管理报告,针对公司即时风险问题,评估风险状态与风险程度,分析风险来源和影响,提供解决方案。

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P2P网贷公司的各项财务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和各种资金报表、会计报表、统计报表;

2、负责P2P网贷平台上充值和提现等交易对账的数据处理;

3、负责审核P2P网贷平台本金保障方案的实施;

4、搞好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核算资料;组织经济活动分析,编写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5、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P2P网贷平台后台管理组的岗位职责 资金管理组

负责平台财务版块,包括客户充值、提现审核管理、银行卡管理、用户资金管理、风险保障金管理等。

审核管理组

负责审核管理、用户管理2个版块,包括额度申请管理、基本信息审核、新用户认证资料、基本资料认证、可选资料认证、认证资料统计等前期认证工作。

宣传管理组

负责宣传管理、统计管理、扩展管理3个版块,包括网站公告、媒体报道、借款统计、投标统计,论坛后台等网站宣传工作。

上文所述主要是p2p网贷平台公司部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具体下属岗位工作分配也相当明确易懂。相信关注本篇文章的你正准备进军网贷行业或已经走在P2P平台发展的路上,迪蒙网贷系统做为中国为数不多的安全P2P网贷系统开发公司,从P2P平台公司注册、系统上线、运营宣传、企业人员培训、平台安全防护均有一系列成熟解决

方案。了解了P2P平台人事组织架构之后,推荐参阅P2P平台公司运营三部曲:

1、运营前:开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注册手续、建设运营p2p网贷平台需要哪类公司、p2p网贷平台p2p运营计划详细教程;

2、运营中:p2p网贷平台规避运营风险要素、P2P网贷平台借款人信息审核方法经验

第16篇:李克强: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明确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措施 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用

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 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

部署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

确定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 增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动能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措施,更好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作用;决定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至全国,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部署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确定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政策,增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动能。

会议认为,改革创新机制,加快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坚决改变资金使用“碎片化”,提高使用效益,是用足用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会议确定,一是对地区和部门结余资金及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一律收回统筹用于重点建设。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要加快预算执行,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较大的地区和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规模。二是推进科技、教育、农业等重点科目资金整合,加快消化结转结余资金。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项目预算执行慢的,同级财政可按一定比例收回用于其他方面。四是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将资金分配、项目确定权交给地方,允许地方在统筹使用上先行先试。五是加强部门内和跨部门资金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支出和固化投向。六是将尚未使用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与新增债务资金统筹使用。七是对政府性基金和专项收入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大政府性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力度。八是统筹协调预算编制和执行,各级财政要严格控制代编预算,确需代编的事项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在水利、社保等领域开展滚动财政规划试点。

会议指出,发展消费金融,重点服务中低收入人群,有利于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升级。会议决定,放开市场准入,将原在16个城市开展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至全国。审批权下放到省级部门,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国内外银行业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成熟一家、批准一家。向消费者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小额信贷,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使消费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错位竞争、互补发展。更好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会议指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用“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有利于扩大消费、推动开放型经济发展升级、打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一要优化通关流程,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简化归类,实施经营主体和商品备案管理,对进出口商品采取集中申报、查验、放行和24小时收单等便利措施。二是落实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鼓励开展跨境电子支付,推进跨境外汇支付试点,支持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拓展境外业务。三是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通关、仓储、融资等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四是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通过海外仓、体验店等拓展营销渠道,培育自有品牌和自建平台。合理增加消费品进口。促进外贸提速放量增效。

会议指出,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返乡创业,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广袤乡镇百业兴旺,可以促就业、增收入,打开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同发展新局面。会议确定,一是简化创业场所登记手续,推进“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改革。二是落实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措施,对创业担保贷款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三是在返乡创业较为集中地区探索发行中小微企业集合债券等,鼓励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和服务。四是依托现有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发展返乡创业园和孵化基地。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五是加强创业培训,将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纳入社保、住房、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体系,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返乡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第17篇:公司金融

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优缺点 创办成本低 1无限责任2有限的企业生命3所有权转让困难 4融资困难

一家企业资产的流动性越高,越不可能面临短期负债偿付的困难、

创造有价值的融资机会的基本方法 1愚弄投资者2降低成本或提高补助3创新证券 有效资本市场的条件 任何一个条件存在提升市场有效性1理性2独立偏离理性3套利 有效市场的挑战1套利的局限2收益偏离预期3规模4价值股与成长股5大崩溃与泡沫 提高股利支付率促使股价上升 错误,只要有足够数量的高股利公司来满足喜爱高股利投资者的需求,公司就不可能通过发放高股利来推高其股价。只有当追随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时,公司才可能因此来推高股价。目前还证据证明这一事实。

净营运资本=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现金+存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净营运资本为正,说明净营运资本出现盈余,未来得到的现金将超过付出的现金。 净营运资本为负,说明净营运资本出现短缺,未来得到的现金将少于付出的现金。 在一家成长性企业中,净营运组织部的变动额通常是正数。

长期偿债能力的度量指标1.总负债比率=(总资产—总权益)/总资产

2.负债权益比=总负债/总权益3.权益乘数=总资产/总权益

4.利息倍数=息税前利润/利息5.现金保障倍数=(息税前利润+折旧)/利息

净现值 是指投资方案所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以资本成本为贴现率折现之后与原始投资额现值的差额

净现值法则 NPV>0接受项目,NPV

内部收益率 资金流入现值总额与资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 内部收益率法则 内部收益率>贴现率接受项目反之拒绝

净现值法一定是对的,内部收益率法只有在某种条件下使用

资本项目分摊成本

资本市场线 资本市场线是指表明有效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之间的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的一条射线。它是沿着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由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构成的投资组合。 利息税盾 投资者从利息支付的税收抵扣中获得的收益利息税盾=企业所得税税率×利息费用

间接效应

1挤出效应 指一个相对平面的市场上,由于供应、需求有新的增加,导致部分资金从原来的预支中挤出,而流入到新的商品中。

2协同效应 可分外部和内部两种情况,外部协同是指一个集群中的企业由于相互协作共享业务行为和特定资源,因而将比作为一个单独运作的企业取得更高的赢利能力;内部协同则指企业生产,营销,管理的不同环节,不同阶段,不同方面共同利用同一资源而产生的整体效应。

行为财务权对市场的挑战假说的三个挑战:1非理性 2独立偏离理性的典型性和保守主义 3价格错估

第18篇: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无抵押消费贷款

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提供无抵押消费贷款

2010.12.1全国首家外资独资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在天津开发区正式开业。这是滨海新区金融改革试点取得的又一成果。天津成为继北京、上海和成都后的第四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

所谓消费金融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贷款特点是“小额、短期、无担保、无抵押”。

据了解,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将为天津本地消费者提供各种“店内销售分期付款”产品和现金贷款产品,为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手机、电器等,以及为参加教育、旅游等活动提供资金支持。目前,天津消费者已经可以在苏宁电器卖场,大唐通信、迪信通、望海等手机电子卖场享受捷信消费金融公司带来的便利。捷信集团首席执行官兼主席亚历山大·拉巴克介绍,由于业务刚刚起步,捷信贷款的主要范围主要是贷款上限在1万以下的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但今后会向教育贷款、婚庆贷款等消费领域拓展。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惠及人群方面,消费金融公司比信用卡贷款消费更为广泛。当前,银行为防范信贷风险,对申请信用卡提高了标准。比如要求申请者提供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但消费贷款的一般申请人仅需携带身份证和其他证明客户身份的有效证件(比如社保卡、医保卡、银行卡、驾驶证、户口本之一)即可。

第19篇:消费金融行业论坛发言稿

在消费金融行业论坛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行业同仁,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很荣幸参加本次论坛,我是某消费金融公司高管。我要和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三位”一体构建消费金融生态圈。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大力鼓励消费金融发展成为主旋律之一,其中有两大亮点值得关注,首先是放开市场准入,这也是去年6月10日国务院关于消费金融扩容至全国的延续;其次是“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则是第一次明文出现。在政策红利的助推下,消费金融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引擎,也是金融行业的新“风口”。

消费金融频发政策利好

3月30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积极培育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细化政策措施。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去年全年,消费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6.4%,比前年大幅提高15.4个百分点。这其中,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本次发布的《意见》第一条就提出,推进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常态化,意味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队伍将继续扩容,同时竞争也将越发激烈。

1 / 5 这次意见的出台其实是消费升级背景下,刺激消费的一剂良药。《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新消费领域的细化政策,包括积极培育发展消费金融组织体系、加快推进消费信贷管理模式和产品创新、加大对新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改善优化消费金融发展环境各个方面,全方位支持消费金融快速发展。

消费金融的百万亿级市场

据艾瑞咨询数据,从消费信贷占GDP比重来看,美国消费信贷占GDP比重高达约19%,而我国消费信贷占GDP比重仅为5%。艾瑞咨询发布的《2016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研究报告》称,2014-2017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将维持20%以上的复合增长率,2015年中国消费信贷规模达到19万亿,同比增长23.3%,预计2019年将达到41.1万亿,其中预计2017年将超过27万亿元。

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消费占GDP的比重较高,消费是经济增长的第一引擎。目前中国消费性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总量的比例只有20%左右,与欧美发达国家的50%左右的比例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从居民部门债务占GDP比重的角度看,我国的比例仅为39.9%,而同期美国为77%,日本为65%,欧洲国家普遍在50%以上。我国居民消费领域具有温和提升杠杆空间。消费金融无论绝对数量还是相对渗透率与海外发达国家均有较大差距,未来提升的空间巨大。

某消费金融公司构建“三位”一体金融

某消费金融公司、凭借成熟的风控体系、丰富的产品结构以及庞大的数据库,领跑消费金融细分市场。截至目前,年销售额已达百亿

2 / 5 级。面对日渐激烈的市场竞争,更将未来的发展聚焦于“三位金融”的金字塔上——场景、风控和便捷。

某消费金融公司的细分优势:场景

随着客户消费观念的转变和消费行为的升级,消费金融必须向更多的消费场景扩展,满足人们全方位的消费需求。某消费金融公司的实践是“消费+场景”,我们覆盖了全国30个省、270多座城市的3C电子、教育培训领域,覆盖门店6万多家。

趋势上看,金融产品与消费场景和上游产业链的结合进一步加深,消费金融对金融产业链的渗透正在由获客渠道深入信审风控等各个环节。场景化的客户体验是某消费金融公司成功的法宝之一。

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诉求的日趋精细化,某消费金融公司也在寻求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产品。正如《意见》中所明确的,加大对养老家政健康消费、信息和网络消费、绿色消费、旅游休闲消费、教育文化体育消费、农村消费等6个新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借此契机,某消费金融公司也会加大力度,探索搭建新的消费场景,分享政策红利。

某消费金融公司的竞争基石:风控

有关数据显示,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了3亿多人的金融机构借贷数据,更多人的信用数据没有被覆盖,数十亿人的金融服务需求迟迟未能得到满足。仅凭消费场景的全方位触达,也尚不足以支撑“普惠金融”。要解决这部分群体的金融服务需求,推动普惠金融,在风控模式创新上要释放更多的力量。目前,消费金融平台普遍自建风控系统,

3 / 5 借助生态圈中的消费数据、社交数据等大数据的收集与整合构建模型来实现信用的精准评估,降低成本、提升获客。

随着《意见》出台,消费金融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新加入消费金融行业的企业,有可能对风控风险的理解或准备不足,而众所周知的是,风控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风险控制是某消费金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互联网时代,某消费金融公司用线上的核心技术,打造了一支线下的风险控制团队,通过线上收集大数据,形成较强的风控能力,结合线下驻点模式,形成了数据加人工的一大特色。

依靠风控体系,我们的运营能力也不断得到提升,深圳、武汉两大运营中心每天的审批能力已达十万单。

某消费金融公司的服务流程:便捷

消费金融的普惠性以及风控模式的最终体现在于便捷,也是消费金融企业持续获客的关键所在。

目前,结合消费场景的消费金融服务类公司纷纷在便捷上做文章,从电脑录入申请人的信息到审批结果出来,基本维持在20分钟到一个小时之间。客户要快速满足需求,某消费金融公司依靠创新的风控模式,高效的线上审核系统,一张身份证、一张银行卡,无抵押,无担保,最快13分钟内审批完成,极大的提升了客户体验。

我们还开通了线上微信公众号自助查询平台——“某消费金融公司分期购”,与支付机构合作实现手机端线上还款。另外,某消费金融公司推出小额现金贷业务“借钱么”,定位于为客户提供便捷线上

4 / 5 融资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目前,某消费金融公司专著于对C端客户的服务,这其中还包含大量的中小微企业,譬如手机卖家、汽车经销商、二手车经销商等等。服务C端的同时,某消费金融公司发现一些小微的客户也有大量线上的需求,集中采购时和批发商讨价还价能力很低,某消费金融公司为他们搭建类似于电商的平台,帮助他们能够更低价、更有效的采购,同时帮助他们获客。以3C产品和汽车产品为例,大量小微企业借助于某消费金融公司的金融服务提升了业绩。

我们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同时能够为金融机构提供消费金融大数据,进一步做强桥梁连接的作用。将来,我们也可能会是一个电商,为C端用户、B端商户、保险公司以及小贷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研发产品提供平台和载体。某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是成为一个消费金融生态圈的平台缔造者。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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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优秀)

随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样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变得日益迫切。

记者日前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为使金融消费者更好地学习金融、了解金融、更好地享受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成果,央行将于9月1日起开展一年一次的“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

此次“金融知识普及月”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使金融消费者掌握符合其需求的金融知识;引导金融消费者识别相关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点,让金融消费者清晰理解金融机构的风险责任和金融消费者自身的风险责任及应对措施。

启动“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只是我国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据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介绍,目前央行正逐步推进涉及金融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完善金融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机制、布置全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检查、研究制定普惠金融相关政策、参与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等工作。此外,央行已在西安、上海和武汉开通了“12363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下一步将扩展至全国。

消费金融公司年度工作总结
《消费金融公司年度工作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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