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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的金融消费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0: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丽”的金融消费

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多元化、金融产品创新化和金融交易密集化的“三化”特点,金融消费已经进入了大众的日常生活。为了使自己的资产保值增值,以防因通胀而“自动缩水”,广大金融消费者不遗余力,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投资理财,这也给了欺诈者可乘之机。

其中,有些犯罪分子来自民间,为了筹集到资金,虚构蓝图,夸大实力,再以高利率回报作为诱饵,吸引社会公众投资;而有些则来自正规(或大牌)的金融机构内部,他们能更好地取信于投资者,并且因信息不对称,往往虚晃两招,就能让投资者上当,防不胜防。

“保险”,也不保险

项华就是这样一个来自正规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他利用保险公司管理漏洞,分多次冒用客户名义申请领取保险费并占为己有。

2008年,许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项华投保了一款投资型保险,保费总计210万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该保险带有投资性质,客户可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买卖操作,也可提前提取个人账户里的现金。考虑到自己是长期投资,投保后许女士也没把保险的事情放在心上,也从未收到过保险公司的账单。

直至今年2月,当许女士再次查询自己的保险帐户时突然发现,有人已提前支取过账户里的钱。她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质疑,保险公司随即展开调查,发现许女士的保险账户曾在2008年至2010年间,分八次提前领取保险金80多万元,并且在2008年4月办理了联系资料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地址正是当初为许女士办理投保手续的代理人项华的居住地。保险公司即刻向警方报案。

到案后,项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来,许女士的保单生效后,项华以办手续为由向许女士索要身份证并私自开立账户。之后,他以许女士名义数次向保险公司申办领取保险款手续,而保险公司受理后就直接把钱打入“许女士”的账户。

“只要每次不超过5万元,银行取款时就不用出示身份证。”就这样,项华轻而易举地取走了许女士的保险款。而为了防止许女士收到保险公司寄发的对账单,项华还私自填写客户资料变更申请,变更许女士的地址和手机,阻断公司与其联系。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八次冒领行为中,有三次发生在项华离职以后。当时,项华虽已不是保险代理人,但他仍冒充继任的保险代理人向公司提交申请继续冒领许女士的保险款。

承办该案的黄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指出,项华之所以能屡次得逞,很大程度上与保险公司在业务流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有着直接关系。一方面,保险公司对客户的管理比较松散,更多是依靠业务员或代理人进行,公司缺少审核这一程序。如在未审查投保人申请变更客户资料文件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仅凭一张保险代理人提交的申请表就随意变更了客户的联系地址和电话,使犯罪分子切断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保险金支付环节上也不严密,未尽审核义务。虽然保险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来规避风险,但实际上整个申领过程并不要求客户本人到场,也不需任何证件,这就给了犯罪分子行骗的机会。

回过头看许女士,像她这样的投资者在当前的金融市场其实并不少见,她的故事也只是当下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的一幕缩影,更多的投资欺诈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上演,有来自民间的,也有来自金融机构内部的,小而绵密,从线上到线下,“乱花”渐欲迷人眼。

金融理财乱象丛生

审视当前我国金融市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也并不乐观。据统计,2013年保监会及各保监局接受各类涉及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投诉总量共有2136件,同比增长32.78%;反映有效投诉事项2.26万余个,同比增长30.57%。从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可见我国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投诉情况已经呈现迅速增长的势头。

面对实力强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较高的专业壁垒,公众在接受金融服务时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金融服务者单方面决定金融消费的内容、形式、价格,而金融消费者基本上就是被动接受,造成信息获取不对等、风险承担不对称等权益受损局面。

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在推销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不提风险,只讲收益。比如支付宝推出的理财产品余额宝的宣传页面上,可以看到及时更新的宣传是“产品的7日年化利率是银行活期利率的16倍”等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理财产品包赚不赔、零风险、高收益。

此外,金融机构以其优势地位,利用“霸王条款”,在金融领域的各个方面免除自己的责任,将风险转嫁给金融消费者,然而消费者由于缺乏金融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合同中是否含有不公平甚至欺诈条款无法判断,合法权益容易遭受损害。

隐私权不受保护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金融机构在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披露客户在购买金融产品时所提供的与个人及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比如银行为推广信用卡与保险服务“绑定”业务,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随意披露给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仅通过电话推销,未经持卡人确认的情况下,就可以轻易地从其信用卡中扣除保费。

另一方面,随着金融机构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相应的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金融消费者的“四弱”即维权意识弱、经济实力弱、风险承受能力弱、应对突发不利事件能力弱,也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难现象。

维权意识上,由于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交易中很难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所存在的瑕疵,往往侵权已经持续相当长的时间,但是消费者本人还浑然不知。

而金融消费者应诉水平差也导致胜诉率低。在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应对诉讼的经验与金融消费者相比,较为丰富,能够较好地固定相关证据,充分掌握诉讼保全、证据保全的诉讼技巧。相反金融消费者则应诉水平明显偏弱。

金融危机以来,光大“乌龙指”事件、华夏银行“飞单门”事件层出不穷,往往涉及金融消费者众多,金额巨大,但是此类案件的高发与金融消费者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低迷却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直到近年来才出现少量小额诉讼以及带有明显维权公益性质的新类型案件,如证券公司故障导致客户无法抛售股票、银行“不可挂失、不可注销”条款在电子现金业务中的格式条款引发的一元诉讼,但基本以驳回告终,胜诉率极低。

根治理财乱象需先解决立法缺位

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消费者维权难度很大,原因一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二是规范金融机构业务行为的法律体系繁杂、专业性较强,难以为广大消费者掌握;三是缺少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机构。

现实中虽存在消费者保护协会,但是职能有限,缺乏强制力和有效监管机制,公众投诉往往无疾而终,仲裁方式现实可行性不足。因此,公众转而求助于司法保障,但是金融司法救济途径仍面临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举证困难、成功率低及执行难的困局。

此外,根据立法现状,目前我国没有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其职能分散于工商行政管理、消费者协会、质量监督管理和“一行三会”等部门,职责分工不清且界限模糊。就消费者协会而言,作为一个群众性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专业技能有限;再加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将金融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也时日不多,且相关法规仍需进一步细化。因此,目前消费者协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作用微弱。而金融领域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工商、质监等行政机关难以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面对金融业的混业经营趋势,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界限日益模糊,由“三会”单独承担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职责也存在一定缺陷,如“三会”作为一个领域的监管者,其在处理纠纷时可能因涉及不同领域或多个部门,将难以进行有效协调并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目标。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规模的迅速扩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邓智毅表示,中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但因为没有相关上位法支持,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执法困境,因此必须靠有力的法律制度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金融消费典型案例

二手车金融消费模式

消费金融营销方案

消费金融行业论坛发言稿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优秀)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金融行业满意度消费调查报告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实施方案

~金融行业满意度消费调查报告

北银消费金融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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