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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涉黑涉恶工作总结(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11-04 08:34:24 来源:公司工作总结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十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类型

十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类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近日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在通告中列举了十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典型类型。

第一类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主要有:谋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国家机关职务,拉拢、腐蚀、操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一方话语权等黑恶势力。

第二类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第三类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乡霸”、“村霸”、“地霸”等黑恶势力。

第四类

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第五类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第六类

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卖强买、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第七类

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深挖幕后组织者、操控者、经营者。

第八类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主要有: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金融借贷平台、典当行等名义、以及“无抵押贷”、“校园贷”、“车贷”、“房贷”、“裸贷”等“套路贷”,专门从事高利放贷,采取虚假诉讼、跟踪滋扰、言语威胁、变相拘禁、殴打伤害等手段逼讨债务的黑恶势力。

第九类

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第十类

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主要有:实施组织跨境赌博、绑架、洗钱、敲诈勒索、组织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其他未列举类型

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推荐第2篇:党员干部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党员干部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

本人承诺:

不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不参与涉黑涉恶保护伞; 及时举报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

承诺人: 年 月

推荐第3篇:个人无涉黑涉恶问题承诺书

个人无涉黑涉恶问题承诺书

我谨以个人名义作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监督: 1.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清醒,自觉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安全,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支持配合全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本人从未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也没有充当“保护伞”、加入任何“关系网”的行为。

3.主动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精神,自觉净化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管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教育家属、子女不组织、不参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关系网”,若发现与黑恶势力犯罪有联系的任何事,主动向组织汇报。

4.在涉黑涉恶案件侦办过程中,本人保证做到不打听案情、不说情开脱,不通风报信、不徇私枉法,不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对发现和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苗头,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

5.在签订本承诺书之后,本人将继续主动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相关精神,主动发现涉黑涉恶线索问题并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自觉管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参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如管教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严,致使其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关系网”,或对其问题线索应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处理不移交不报告,被群众举报或上级检查发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本人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

6.其他承诺事项:

承诺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单位及个人无涉黑涉恶问题承诺书

个人无涉黑涉恶问题承诺书

我谨以个人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监督:

1.本人从未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也没有充当“保护伞”、加入任何“关系网”的行为。

2.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清醒,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服从组织安排,听从指挥调度,积极支持配合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

3.管好家属、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自觉净化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本人及家属、子女不组织、不参加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职权、影响力、家族势力进行非法活动,不为黑恶势力犯罪充当“保护伞”“关系网”,若发现本人及近亲属与黑恶势力犯罪有联系,主动向组织汇报。

4.在涉黑涉恶案件侦办过程中,本人保证做到不打听案情、不说情开脱、不通风报信、不徇私枉法,不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对发现和掌握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苗头,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

5.本人如有违犯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

承诺人:

年 月 日

单位无涉黑涉恶问题承诺书

我谨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名义郑重作出以下承诺,并愿意接受组织的监督:

1.本单位共有工作人员名,其中已作出承诺人,有人未承诺,未承诺的原因我单位将另作说明。

2.本单位全体干部将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定政治立场、保持政治清醒,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中,服从组织安排,听从指挥调度,积极支持配合全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

3.今后,本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杜绝出现本单位干部职工组织、参加涉黑、涉恶、涉霸、涉乱违法犯罪活动,或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行为。

4.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如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我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

承诺人:

承诺单位: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高石镇涉黑涉恶涉伞案件督办制度

高石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涉伞案件

督办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高石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涉伞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逐步实现跟踪检查和督办催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上级有关督办检查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领导机构和责任部门

高石镇成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涉黑涉恶涉伞案件督查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党政班子组成,纪委书记主持日常工作。

镇纪委为负责督查督办的具体工作部门,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办检查事项。

二、督查督办的工作内容

(一)镇扫黑办办理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

(二)镇纪委办理的涉黑涉恶涉伞案件;

(三)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交办、批办、查办的案件;

(四)现场办公会、党委会、专题会确定办理的案件;

(五)上级签转的督办事项;

(六)党政领导责成整改事项;

(七)其他需要督办事项。

三、督办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负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承办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按照领导指示组织完成被督查工作。坚持三条基本原则:一是督查事项要报请督查立项;二是督查事项及时定期汇报,争取领导和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三是督查事项办结及时通报。

(二)部门协助。由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工作的落实。主要负责有关交办、催办、综合、协调和报告结果等具体工作,将督查事项按职能分工和业务范围交由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及时办理。

(三)杜绝走过场、讲求实效。督办检查工作要注重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敷衍塞责等现象。

(四)注重时限。所有督办检查事项都要及时办理,按时完成,不得相互推诿和拖拉延误。

1.凡明确规定报告时限的,要按照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及时报告。

2.对领导批示需要查办落实的事项,未规定时限的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

3.对有特殊要求的事项,要特事特办,及时报告查办结果。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间的,要及时汇报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五)有查必果。凡是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确保政令畅通。办结的承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及时反馈,有要求的还应写出书面查办报告。查办结果报告必须事实清楚、结论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退回重新查报。

(六)定期通报。为推动督查工作的开展和督查事项的落实,建立督查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制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并与综合工作考核挂钩。

四、督办检查的办理程序

(一)责任分解。根据党委会、政府办公会、专题会确定的督办事项,按职责范围分解任务,承办部门办理落实。

(二)督查督办。根据办理时限要求,镇纪委将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会议督办等方式进行督查。

(三)协调落实。对承办事项的分解,一般事项由镇纪委负责协调,归口或分管工作由分管领导协调,整体或重大事项由组长或副组长协调督办。

(四)反馈回复。承办部门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实事求是回复。镇纪委根据落实情况,汇总报告。

(五)每季对督办事项进行书面通报,并对督办事项的完成和落实情况纳入当年工作进行考核。

(六)立卷归档。督办检查事项办结后,应将查办过程中领导批示,查办原件,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和来往文件等材料组成案卷归档。

中共威远县高石镇委员会

2018年4月30日

推荐第6篇:社区服刑人员不参与涉黑涉恶、涉枪涉爆承诺书

xxx社区服刑人员不参与涉黑涉恶、涉枪涉爆

本人郑重承诺:

1、坚决拥护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战略部署;

2、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杜绝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

3、不组织、参与黑恶组织;

4、不从事“黄、赌、毒”“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

5、不发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等行为;

6、将发动家庭成员、亲戚、朋友、同学、邻居积极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精神;

7、如发现交往人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有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现象或苗头,第一时间向派出所或司法所反映情况;

8、清醒认识参与黑恶势力的法律后果,决不被黑恶势力引诱,拉拢和重新犯罪,如实举报所发现的涉黑涉恶、涉枪涉爆线索。

如有违背承诺内容的,自愿接受司法机关处理。

承诺人:

推荐第7篇: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 苏 致 邦 律 师 事 务 所 Jiang Su Co-Far Law Firm 中国〃南京〃石头城6号石榴财智中心05幢 邮编:210013 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 电话Tel:(86)-25-6851 5999 传真Fax:(86)-25-6815 6199

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入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2013】1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07年,2007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起诉书》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

《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页第11行至第15行:“2003年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人陈志相组织、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赌博团伙3次持械斗殴。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1起”; 1 同一页第21行“(2003年下半年间)……至2004年11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与刘红夫一方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2003年至2007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2005年5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次聚众斗殴!即2003年12月23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但该次聚众斗殴黄某某已经承担过刑事责任。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

《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13页24行:“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志相、陈伟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纠集了被告人……等人开设赌场”;第15页第3-7行:“被告人黄某某虽在服刑,但因其与刘红夫一方斗殴及隐瞒了与被告陈志相、陈伟共同犯罪事实保障了该赌场的顺利进行而享有相应分成,2007年初刑满释放后获利人民币30万元” ;第10页第3-4行:“2004年11月,黄某某因本起斗殴及其他赌博犯罪被常州市新北区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刑惩处”。

黄某某2004年11月被抓获,2005年5月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中一项罪名是:“赌博罪”(见《起诉书》第2页19行) 。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

(六)》公布实施之前,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修改后的赌博罪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博为业两种行为。那么,2005年黄某某被判承担责任是因“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中的哪种行为?《起诉书》所谓“其他赌博犯罪”是指什么?如果不能查明,疑点利益应当归属被告人,即因该开设赌场行为黄某某已经承担过刑事责任!黄某某无需再次为2007年以前的赌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黄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

2 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黄某某2003年4月出狱,2004年11月再次被抓捕,在此期间,《起诉书》列明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仅为1次聚众斗殴(发生于2003年12月23日的聚众斗殴)。但此次聚众斗殴,根据黄某某的供述,当时在小河地界刘红夫、陈志相、黄某某都在开设赌场,但刘红夫相对强势霸道,意图一人控制小河赌场生意,因此多次冲击黄某某、陈志相的赌场,黄某某与刘红夫斗殴,有自己寻仇的一面,也有被陈志相利用的一面。同时,所谓陈志相将开档盈利的一部分用来购买斗殴器械、支付工资、食宿费、医疗费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发生此次斗殴后,黄某某逃匿避祸,直至2004年11月被抓和陈志相再无往来,更没受到陈志相关照和资助。但公诉人刻意忽略了这段时间内陈志相、陈伟、黄某某之间的关系,在2004年11月因赌博罪(实际也是开设赌场)被抓,经审理也证明黄某某的赌博行为与陈志相、陈伟也不相干。所以指控黄某某初期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符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

2、至于黄某某在2007年1月出狱后,陈志相、陈伟给予的钱款(具体数字已无法确定,32万?22万?还是17万?),公诉人也是搞了有罪推定,因为黄某某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所以这个钱款就一定是组织补偿。但陈志相、陈伟、黄某某一致的供述是还款十万元,如果是“组织”补偿,何必归还。因此陈志相给予的钱款只能理解为借款。

3、黄某某2004年11月因涉嫌聚众斗殴/赌博犯罪被羁押后,并没有什么“组织”给予黄某某家庭资助。陈志相庭审中讲黄某某老婆曾在黄某某服刑期间向其借过几千元钱也未有证据证实。

4、从起诉书指控的情形看,陈志相真正开始开设赌场(持续时间较长)是自2005年5月开始,此时离黄某某与刘红夫斗殴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一年半时间,公诉人怎么还能解释为黄某某的行为为陈志相“开山立派做出了贡献”呢?如果陈志相、陈伟、黄某某在2003年下半年已经形成了“组织”,陈志相、陈伟还需要等黄某某、刘红夫都进监狱了,才合开赌场吗?

5、通过庭审,辩护人总体感觉陈志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成立,至少在2010年前不成立。辩护人统计了一下,公诉人指控陈志相犯有组织领导 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时间跨度为2003年下半年到2012年10月份,时间跨度十年,但是发生在2010年之前的案件只有7起,分别是2003年12月的黄某某聚众斗殴案、2005年陈志相非法拘禁案、2006年陈玉健砍人聚众斗殴案、2005年5月至2007年陈志相开设赌场案、2007年陈志相造房子寻衅滋事案、2009年陈志相心怡浴室寻衅滋事案、2008年陈玉建陈叶飞赌博案。8年时间7起案件,怎么看,也不像是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犯罪,况且,陈志相对上述八起案件有3起(2003年12月的黄某某聚众斗殴案、2006年陈玉健砍人聚众斗殴案、2008年陈玉建陈叶飞赌博案)不承认与其有牵涉,有3起(2005年陈志相非法拘禁案、2007年陈志相造房子寻衅滋事案、2009年陈志相心怡浴室寻衅滋事案)不认为是犯罪。剩下一起开设赌场成立的话,就能因此确定陈志相在此期间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毫无法律依据。无论是人员、经费、分工、非法获利等相关事实,没有任何一方面的证据,证明“组织”已经产生,更别提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了。可见,公诉人是先设定了陈志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然后把零星的案子凑到一起来证明该罪名成立,属于是有罪推定。

因此,公诉人确认陈志相、陈伟、黄某某在2003年下半年已经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法律事实。假定当时陈志相、陈伟、黄某某已经算是形成了“组织”,也够不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一年内三次以上作案)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标准,更谈不上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的稳定、固定、有组织等等特征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都还不存在,黄某某如何去参加?

黄某某2004年11月被捕后,客观上已经不具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服刑期间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辩护人注意到,已经由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决的“刘红夫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时间段为“2010年底到2012年9月间”(见(2013)丹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书第18页),黄某某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刘红夫等人高度相关、行为性质高度相似,故执法尺度理应一致,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另外,《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8页第14行:“由被告人黄某某带领马强〃〃〃等人,负责开设赌场〃〃〃”,但对于黄某某带领的马强〃〃〃等人,公诉人并未证明与组织有关联,且被追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责任,而是(另案处 4 理)一笔带过,说明“由被告人黄某某带领马强〃〃〃等人,负责开设赌场〃〃〃”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无关。

综上,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犯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不应认定。

二、关于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开设赌场罪

对于《起诉书》指控黄某某在2011年9月至10月期间开设赌场,辩护人不持异议。但非法获利的金额未能查明。因此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认黄某某的非法所得。

第二、聚众斗殴罪

《起诉书》指控2011年10月30日晚黄某某指使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根本不能证明黄某某有“指使”聚众斗殴的行为,该指控不能成立。

当晚黄某某不在现场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当晚是刘红夫带人强行控制赌场,事情发生具有突然性,后到现场的房杰等人出于保护赌场的动机(履行职责)与刘红夫一方发生冲突。但辩护人认为,房杰的行为与黄某某无关。理由是:

1、房杰的开枪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因为房杰在庭审中自称在赌场里当时是黄某某手下的,只有他自己一人,但他车上带了土枪。房杰拿枪出来枪击刘红夫也是与彭艳华商量后决定的。在室内基本也是房杰一人动枪,他人观望。房杰枪击行为,主要是为了威慑刘红夫等人,达到护档的目的。事实上房杰实现了其目的。

2、房杰在供述中提到:打电话给黄某某,黄某某第一次未接,第二次回答不方便(这说明黄某某实际不知道赌档里的情况),后来黄某某给他发了短信,是让去搞的意思。但是,房杰提到的短信未被查实(查实短信记录对侦查机关来说并不十分困难),房杰对于短信内容的陈述也出现反复。

从证据角度来分析,房杰的供述不稳定,是单方供述,并无书证印证,可信度不高;其次,事发后,房杰出于逃避责任的想法,将开枪的责任推给黄某某的想法也是存在的;再次,退一万步讲,假如黄某某发短信的内容是“办”,黄某某不在现场,也不清楚现场情况,如何去“办”全靠房杰等人现场发挥。而所谓 5 聚众斗殴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就公诉人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黄某某“组织、策划或指挥”了房杰的枪击行为。

3、至于房杰事后打电话给黄某某,报告发生的情况及与黄某某的对话,以及公诉人提供的监狱录音证据(对话的时间、地点、人物没有被证明),也不能证明黄某某指使房杰开枪。充其量是要房杰隐瞒黄某某与陆军合开赌档的事实。

三、黄某某有立功行为

黄某某在2009年10月22日因其他犯罪被羁押期间,检举陈志相、陈伟等开设赌档以及商议与刘红夫一伙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还和陈玉健一起向国家机关检举了陈志相开设赌档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陈志相、陈伟等犯罪已经查证属实,黄某某应属重大立功。

综上所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 费章福 律师 二0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6 【法条链接】: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 苏 省 公 安 厅 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四十七条 只有共同犯罪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非死刑案件,共同犯罪人的供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排除各被告人串供以及案情泄露的可能;

(二)供述系合法取得;

(三)庭审中供述的犯罪事实细节上基本一致。

法律、司法解释对共同犯罪人供述的证明力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推荐第8篇:旁听涉黑庭审心得体会

旁听涉黑庭审心得体会

20xx年7月27日 ,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在新刑诉法出台背景下的办理黑社会性质案件水平,增强民警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xx公安分局组织法制科、刑警大队、派出所部分民警到宜都市人民法院旁听了胡某某涉黑案的法庭审理。本人有幸作为旁听成员,在此次旁听中深有感触、受益匪浅,有心得体会如下:

一、一线执法民警经常性参加庭审旁听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对参加旁听的必要性,用一句话形容,叫磨刀不误砍柴工。其一,在庭审现场,可以充分领略法律的博大精深和律师的专业犀利。该案庭审中,辩方律师列举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侦办漏洞,许多是我闻所未闻、想所未想的。针对多数民警对法律法规的一知半解、对司法解释的孤陋寡闻,与其说旁听庭审,不如说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知识讲座。其二,如果将来被要求出庭质证,就包括我本人在内的大多数民警,面对辩护律师的博法广闻、如簧巧舌,场面可能很尴尬,最终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我们的办案付出而言,就有可能是事倍功半、背道而驰。经常性旁听庭审,也相当于是在为将来和辩护律师正面交锋时的技巧培训。

推荐第9篇:.10.26快讯宁波市公安局通报十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宁波市公安局通报十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宁波市公安局,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都市快报 2018-10-26

宁波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共排查发现相关线索3535条,其中1129条成案线索已经进行侦办;共破获涉黑涉恶刑事案件1045起,同比上升61.51%;打掉涉黑恶团伙330个,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4个;缴获火药动力、气动力枪支各14把,扣押、冻结涉案资产2583.07余万元。

同时,公布了十起涉黑涉恶典型案例。

案例一:奉化区毛志龙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08名,破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非法持有枪支等案件80余起。

经查,近年来,毛志龙纠集大批社会闲散人员成立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盘踞在奉化城区一带,采取威胁、恐吓、暴力等手段控制当地流动赌场、担保公司等行业。为非法牟取暴利,该团伙大肆实施暴力犯罪,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秩序,影响十分恶劣。

目前,毛志龙等28人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二:象山县秦甫祥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36名,破获组织卖淫、容留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件30余起。 经查,自2008年以来,秦甫祥纠集前科劣迹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成立了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四川籍老乡参与并控制象山县石浦镇上塘路卖淫店,在上塘路一带大肆组织失足女卖淫,严重危害当地社会治安秩序,严重污染社会风气,群众反响十分强烈。

案例三:宁海县刘天欢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破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件40余起。

经查,自2015年以来,刘天欢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长期盘踞在宁海县一带,开办宁海天峰投资公司,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虚假诉讼”等方式大肆实施“套路贷”犯罪。在收债过程中,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疯狂敛财近千万元,受害群众近200人,严重破坏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案例四:慈溪市孙伟焕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破获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案件10余起。

经查,原担任周巷镇大古塘村主任的孙伟焕和村里前科人员周维军长期勾结在一起,在周巷一带逐渐有了“村霸”恶名,强揽工程,强拿硬要工程款,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欺压鱼肉百姓,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案例五:余姚市马骅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20余名,缴获枪支一把,子弹52发,砍刀6把,破获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案件10余起。 经查,以马骅为首的犯罪团伙长期盘踞在余姚、慈溪等地,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社会危害性极大。

案例六:江北区郑科磊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上网追逃2人,破获校园“套路贷”诈骗等案件10起,涉案金额25万余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郑科磊伙同王杰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向被害人“设套”,介绍、提供借款,并通过设立赌局、以“担保费、中介费、好处费、手续费”等名义,直接扣除大部分借款,使用威胁、恐吓、要求陪睡等方式催讨非法附加的高额债务。犯罪嫌疑人郑科磊等人涉嫌“套路贷”诈骗犯罪,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案例七:鄞州区赵得金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20名,破获“二手车”交易诈骗案件5起。

经查,以赵得金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车源吸引被害人到店内购车,后采取隐瞒高额按揭费用的形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在办理按揭过程中被害人发现按揭费用过高要求退定金时,赵德金等人以定金已支付给车主为由,同时采取言语恐吓、威胁的手段强行吃没定金,涉嫌寻衅滋事、诈骗犯罪。

案例八:镇海区刘开华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2名,破获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件十余起。

经查,从2017年初开始,以刘开华为首的犯罪团伙在镇海一带多次实施开设赌场违法犯罪行为,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该团伙长期称霸一方,时常因赌博纠纷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案例九:北仑区胡建迪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破获开设赌场、敲诈勒索等案件10余起。

经查,2017年6月至9月期间,以胡建迪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开设地下赌场,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后因争抢赌场地盘和赌资纠纷,犯罪嫌疑人胡建迪等人纠集大批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对他人进行殴打,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案例十:海曙区谷向阳涉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

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破获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案件10余起。

经查,犯罪嫌疑人谷向阳等人长期盘踞石碶龙虾市场,以较低的价格批发进货质量较差的龙虾后以高价强卖给龙虾店,同时暴力殴打龙虾店其他送货人,纠结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到店内长坐,砸啤酒瓶、言语恐吓龙虾店老板,打砸龙虾店等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暴力垄断当地龙虾送货行业,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社会影响极坏。

来源:http://www.daodoc.com/

推荐第10篇:小池一中关于对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排查报告

黄梅县小池镇第一中学 对涉黑涉恶问题线索排查报告

县教育局监审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各校将涉黑涉恶问题线索进行清理排查,我校高度重视,根据全省惩治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工作专题电视电话会精神,按照教育局的通知要求,我校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在“扫黑除恶”专项工作组组长程昆同志的带领下,会同领导小组成员,组织开展了9-10月份我校范围内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清理排查。经过认真细致的排查和清理,未发现我校辖区范围内存在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和“保护伞”问题。

后期,我校将继续加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继续排查和清理涉黑涉恶 和“保护伞”等问题线索。

黄梅县小池镇第一中学

2018年10月30日

第11篇:涉外部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

白驹过隙,时间飞逝。大一的学习生活即将画上句号。在分团委指导下,我们涉外部一位正部、两位副部和我们全体干事结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我们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了各种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丰富了我们的校园文化生活,下面我对这一学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填写素质拓展证书

大学的四年,我们都会根据个人的兴趣爱好参与校园及社会上的各种活动。我部将化学系除大一以外的各个年级09~10年度大学生参加的活动填写在素质拓展证书上,我们将大四毕业生的素质拓展证书进行编号盖章,并将其反交回毕业生手里。

素质拓展证书不仅是我们部的是,它也激励着大学生积极参加活动 ,拓展素质,如寒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志愿服务,科技学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善心发展、技能培训与其他等其他方面的活动,我们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实的将大学生的素质拓展填写在表中,那些事是他们人生道路上的一步步脚印,是他们挥洒汗水的在舞台上的笑脸是他们辛勤劳苦之后的累累硕果,我们为你高兴,我们为你骄傲。

二、组织与太原理工大学联谊

我们两位干事在副部的协助下,组织了一场与太原理工大学的联谊活动。尽管后来由于地震、端午节放假等原因未能完成,但过程中的欢笑与苦累在我们的记忆中不会忘记,崔璇璇与王丽娟负责查找世

博会的相关资料并设置选题,孟娇娇与曲业梅负责介绍我院,吴鹏飞负责工作流程,孙继光负责联系人。

我们六位干事准备了一段有关应聘的爆笑小品,欢笑之后有所启迪,。我都邀请郭萌萌演唱了多首拿手歌,另请王诗萌跳了一段舞蹈,另两位同表演了《大话捧逗》……不料,正在排练时,阳曲地震了,影响了此次活动。

在涉外部一年的干事工作即将结束了,它为校园里不咸不淡的生活里添加了不少色彩。感谢同学们积极参加活动,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积极的组织同学,参与发挥所有人的特长,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并希望涉外部在以后会更加团结、友爱。

第12篇:涉外部工作总结

2007 到 2008 年 度

化学系

分团委涉外部

2007.12.19

工 作 总 结

时光如白驹过隙,眨眼间将我们带至

2007年的结尾,这一年是充实的一年,它探索了更多的未知;这一年更是收获的一年,涉外部在这一年中取得了较满意的工作成果。涉外部在这一年中留下傲人的足迹。

在十月中旬,由我部组织的“太原师范学院与山西大学环境工程学院学术交流会”在我校中产生强烈反响。我们此次活动成功的举办,达到了宣传煤博,展现山西魅力,张显我校风采的目的,同时也增进了两校友好关系。本次活动使大家深刻的了解了山西的前景与世界能源问题。深受同学们的好评,也得到山大同学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整个活动流程进展顺利,现场气氛活跃,在取得傲人成果的同时,我部也保持冷静的头脑认真分析,反省活动中的不足与疏漏。由于问答环节题目没有抄写答案而无从判断答题正误,而此时我部果断的采取备用题更换题目,再加上主持人教高的应变能力,于是顺利解决这个问题。

通过本次活动,我们认识到举办此类活动应考率周密,工作严谨,同时具备较高的应变能力,关注细节问题,我们在活动中也提高了自己的组织能力与交际能力,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在青年志愿者活动中,我们不仅锻炼了自己的工作能力,更深刻体会到:社会中还有许多人等待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我们应将爱与温暖传递给每一个人。身为大学生的我们应积极参加一些志愿者公益活动。

在素质拓展证书的填写工作中,我们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位同学。在工作中认识到素质拓展可以提升学生的各方面能力,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可以更好的塑造人才,而素质拓展证书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就业平台,为他们的将来寻找工作提供帮助,在工作学习中,我们应更注重自己能力的培养。

这一年中,我部脚踏实地、认真工作、一丝不苟,取得骄人成果。在今后我们沿着我部胜利的足迹,继续越行越远,愈走愈好。

第13篇:总务打击涉黑工作小结

开展打击扫黑除恶工作小结

自开展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后勤部积极行动,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医院后勤保障工作平稳发展,现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1.坚决贯彻落实上级领导机关和医院要求,严肃组织纪律,积极开展自查,加强防范措施,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

2.进一步健全后勤管理制度并切实予以落实。对制度流程和执行落实方面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进行排查并及时整改。

3.严格执行医院规定的立项、招标、合同管理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招投标工作,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督导。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不断强化专项斗争的自觉性,积极参与配合扫黑除恶活动,促进扫黑除恶专项工作有序开展。

2.加大与各部门相互协作,加强联动机制,打好扫黑除恶这场攻坚战,筑牢扫黑除恶的防线。

第14篇: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律师要依法开展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

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会议:律师要依法开展涉黑涉恶案件辩护

代理

2018-02-02 09:082月1日,司法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全国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熊选国主持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党委第二次会议,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在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会议认为,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各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铁案,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会议指出,各律师协会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广大律师准确把握相关涉黑涉恶犯罪构成的规定,准确掌握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精神,深入学习两高两部相关刑事司法政策。要切实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指导监督,引导律师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确保案件质量。要引导律师充分认识涉黑涉恶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性,自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要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反映律师合理诉求,依法保障律师各项诉讼权利,为律师履行辩护代理职责提供便利,防止因妨碍辩护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而影响案件顺利办理。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收到当事人投诉或相关办案机关的司法建议,要第一时间立案、第一时间调查核实、第一时间处罚。 会议要求,组织编辑律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为律师依法开展辩护代理提供业务指导。组织召开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座谈会,研究律师参与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全国律协成立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业务指导委员会,加强案件指导。(原标题为《全国律师行业党委召开会议:律师要依法开展涉嫌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 责任编辑:陈雷柱

第15篇:云城区瓶装燃气强揽生意涉黑涉恶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优秀)

云城区瓶装燃气强揽生意涉黑涉恶专项治理行

动方案

为深入推进行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贯彻落实《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瓶装燃气强揽生意涉黑涉恶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重点打击瓶装燃气强揽生意的黑恶势力,治理当前瓶装燃气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瓶装燃气强揽生意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紧紧围绕当前瓶装燃气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以摸排瓶装燃气强揽生意的黑恶势力为重点,排查梳理黑恶势力易于滋生、黑恶犯罪严重的重点地区和突出问题,及时移交线索并会同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有效打击,以点带面,全面遏制全区范围内瓶装燃气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促进我区燃气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二、摸排整治范围和重点

1、摸排范围

全区瓶装气储配站和供应点。

2、摸排重点

(1)利用职权、职务便利为他人销售瓶装燃气提供便利的行为;

(2)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殴打等暴力方式和非法手段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行要求瓶装燃气使用单位或个人购买、使用瓶装燃气;

(3)实施言语威胁、价格垄断、阻挠施工等软暴力手段承揽生意的行为;

(4)群众举报的有关强揽生意的行为。

三、专项整治方法和步骤

(一)专项整治阶段

1.制定方案(2018年9月10日前)。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部署开展辖区范围内以摸排瓶装燃气强揽生意的黑恶势力为重点的专项行动,设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做好举报保密工作。

2.自查整治(2018年9月底前)。各燃气企业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将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群众举报问题及时反映我局。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对全区范围内的瓶装气储配站和供应点,按照整治重点进行检查,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组织整改,及时发现并移交涉黑涉恶线索,并会同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打击。2018年9月24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问题清单、涉黑涉恶线索等内容按照涉密文件相关规定报送云浮 2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重点抽查(2018年10月底前)。省、市将抽调有关人员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对自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检查;区建设局将开展自查工作的有关资料台账和照片等文件分类整理,做好迎检准备。

4.完善制度。区建设局要对群众举报或摸排检查中发现的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查找现行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遏制瓶装气强揽生意的黑恶势力。

(二)总结阶段(2018年11月前)

2018年11月24日前,我局将对开展我区瓶装燃气强揽生意涉黑涉恶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并按照涉案文件相关规定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主要做法和成效、问题整改处理情况、典型案例、制度建设情况、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报送市住建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打击涉黑涉恶势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问题之一,各燃气企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及时摸排涉黑涉恶线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查处黑恶势力滋生土壤。

(二)认真部署。区燃气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加强对瓶装气强揽生意的摸排力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3

早查处,切实将涉黑涉恶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落实责任。区燃气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对摸排过程中发现的涉黑涉恶线索要及时移交各地扫黑除恶办或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责任追究或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报送同级监察部门;对查出的其他问题分析原因并要求整改到位,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16篇:宁远县检察院重监督实效 成功追诉涉黑涉恶案一漏犯

宁远县检察院重监督实效 成功追诉涉黑涉恶案一漏犯

近日,宁远县检察院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加强诉讼监督,成功追诉了涉黑涉恶案件中一名漏犯。

今年5月初,该院办案干警在审查刘述勇、刘伟明涉黑涉恶案时,发现二人均提及刘忠平到了作案现场,并参与了抢劫,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办案干警认真阅卷,严格审查证据,并在证据形成锁链的情况下,向侦查机关发出了《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依法追诉犯罪嫌疑人刘忠平,5月25日,刘忠平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经宁远县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查,2005年11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忠平与刘述勇、刘伟明在宁远县太平镇太平村王旭八家附近拦住禾亭镇琵琶村人肖乡宝,刘述勇三人自称是派出所的要检查肖乡宝的挎包,发现肖乡宝的挎包内有三台手机,三人遂对肖乡宝进行殴打抢走手机三台。事后,三人各分得一台手机。

2005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刘忠平与刘述勇在宁远县太平镇市场信润酒家门前公路弯道处,以被害人李书牙的货车在倒车时撞倒了他们的摩托车为由,对其拳打脚踢,强行要求其赔钱。被害人李书牙被逼无奈,交给刘述勇1500元人民币才得以放行。事后二人各分得赃款700元。

2005年12月2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忠平与刘述勇、刘伟明在宁远县太平镇市场旁一摩托车修理店门口拦住被害人唐纯月,刘述勇以被害人唐纯月的摩托车是其被盗的为由,对被害人唐纯月拳打脚踢,尔后,三人要被害人唐纯月推起摩托车往市场西面通向城盘岭村的小路上走。在路上,三人又对被害人唐纯月拳打脚踢,强行要被害人唐纯月家人拿钱来赎人。被害人唐纯月被逼无奈,只好打电话给其表弟谢运贵求助,谢运贵来后经与刘述勇等人讨价还价,最后借来4000元人民币交给刘述勇,刘述勇又退给谢运贵100元,三人才将被害人唐纯月放走。

2005年11月2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刘忠平与刘述勇、刘伟明三人在宁远县太平镇拦被害人高春旺的货车,因高春旺没有停,三人非常气愤遂骑摩托车追赶。在太平镇老坪下村路段拦下被害人高春旺的货车后,将高春旺拖下车,三人用钢管、木棍、拳头对其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春旺的损伤属轻伤。

2006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刘忠平以其叔叔在太平集市上买肉时被被害人房辉德巧了几块钱为由,纠集刘述勇、刘伟明到集市上找到房辉德,被告人刘忠平用拳头打了房辉德后,背走其20余斤猪肉,刘伟明将房辉德卖肉的刀和秤拿走。

2005年12月左右,被告人刘忠平与刘述勇、刘伟明三

人以被害人黎高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刘伟明偷摩托车致刘伟明坐牢为由,要求黎高顺赔5000元钱作为“补偿费”,被害人黎高顺害怕三人找其麻烦和影响其做生意,黎高顺拿了4000元人民币交给刘伟明。

通过现有证据分析足以认定刘忠平涉嫌参与作案。6月7日公安机关以刘忠平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6月27日宁远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忠平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宁远县法院于7月29日对刘忠平作出了判决,该判决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所有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了认同,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忠平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忠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

第17篇:辩护词(余干方青宁涉黑一审)

关于被告人方维被控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方维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得同意,指派魏友援、龚兴波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开庭之前,我们仔细阅读过案卷、笔录,会见了被告人方维,并到现场查看,结合这几天的开庭审理情况,发表辩护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综合案卷材料及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维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在此做无罪辩护。

在进行详细的辩护之前,关于本案的背景情况必须予以说明。自2003年至2006年江西省余干县政府在县城郊区征收了几千亩农田,到2007年县城还有近800亩征收的农田撂荒两年以上未用。为了完成省政府建经适房的任务,2007年8月4日和11月9日,江西省余干县书记陈建辉、县长李晋明主持下,征用县城郊区的关口解放村小组50多亩用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由于补偿标准和村民安置县政府与被征地村民间至今未达成一致,造成解放村小组村民与政府对抗(至本案开庭前,仍有大部分被征地村民未领取补偿款,第二被告李荣花在开庭前向检察院交还了剩余的110万征地款),而方青宁因支持政府征地行为而被解放村小组村民敌视,关于此事有:

一、上饶市政府办市长热线

题:江西省余干县领导陈建辉、李晋明违法征田、暴力征田纪实

号:200900002501 提交时间:2009-3-2 16:40:58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江西省余干县及回复。

二、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投诉中心

题:失田农民的痛苦心声 血泪请求

号:X20080010092 提交时间:2008-12-5 10:03:13 允许公开

事 发 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江西省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委会解放村小组

及回复

三、国务院纠风之窗

2010年5月2日向国务院纠风之窗投诉江西省国土厅,题目是“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助纣为虐 与余干县违法官员沆瀣一气” ,信件编号是:1005000061.。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在国务院纠风之窗作了回复,题目是“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

上诉材料并非新闻报道,而是来自于合法的政府官方信息公开平台,有正式的官方回复,有文件编号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辩护人之后提供的余干本地干发〔2011〕29号文件,有合法的证据形式及证据来源,至于公诉方所说的电脑内没有打印和政府文件应当提供原件的质证意见完全不符合我国刑诉法关于对政府法律、法规、公开文件的示证要求,辩护人对上诉证据包括本辩护词都将在庭后向法庭提供完整的书面材料,并申请法庭向上述主管部门调取相关文件,核实其真实性。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当对辩护人提供的上诉证据予以采纳。

以上材料均可说明,余干县关口村目前管理混乱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政府的征地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方青宁及关口村其他村干部是因为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协助上级部门工作造成在当地群众影响不好,而不是起诉书指控的方青宁为首的20多名被告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关口村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自余干县扩建新县城,将关口村列入城区规划范围以来(见干发〔2011〕29号文件《中共余干县委、余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干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关口村成为处于县城中心的城中村,与其他成为城中村的八个村同样存在私自买卖土地、大范围新建房屋行为。

非本村村民在关口村建房的就有上千户,大部分建房户都缴纳了管理费,而起诉指控的因收取管理费定性为敲诈勒索的只有24起、收取管理费45人,说明收取管理费本身对大多数建房户来说,并非强迫行为。并且,在关口村已经建房的包括县、镇等多个相关部门的多名人员。对这种状况,余干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玉亭镇政府对此都持放任态度,这些建房户都能办理合法的建房手续,有的已经拿到了房产证。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的给解放村小组村民的回复中也明确表示,“余干县一些村民非法买卖土地的问题时有发生,该县有关部门曾查处了18户非法买卖土地的案件。”这些截止2010年7月已查处的案件明显不包括在关口村的交易行为。 同时据我们询问当事人方维了解到,目前在县政府专门设立了二违办集中处理村民建房手续,其中土地、规划、建设等各个部门集中办公、收费,还有800多户已经办好了所有建房手续、缴纳了所有税费的建房户在二违办等待下发房产证。因此,关口村土地买卖行为猖獗,村民利益受损,并非出自方青宁等黑恶势力的支持与保护,而是因为余干县政府、各部门的许可、批准、同意与违法行政,其中包括在本案中作为证人出现的玉亭镇亲自参与土地交易与建房销售的朱某某、在每份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的周某某。

在以上背景下,辩护人认为,根据最基本的证据规则,本案中许多证人因上述利益关系、矛盾的存在,其对方青宁等村干部抱有敌视心理(例如,因解放村小组征地而多次上访、举报、投诉的王早福、王松茂、张淑冰、等人,其中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反映余干县征地有关问题的反馈回复”中,明确写明“经当地公安机关侦查,这起暴力阻工事件是关口村村民王早福、章海保等人组织策划的。2007年12月17日,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批准逮捕章海保、王早福、王松茂、赵干德、李本年、艾增卫等6人。其中,章海保已于2008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王松茂、赵干德2人现羁押在县看守所,王早福、李本年、艾增卫等3人在逃。”或者为了摆脱其自身责任(包括朱某某、周某某、汤军智等人),其证言带有明显的主观情绪,不具有客观性。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于本案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且本案所有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方提供证人证言均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所有未经法庭被告人、辩护人质证的证人证言都不应当采纳成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在庭审中,24位被告人中有20位都指出办案机关在对被告人进行询问时,存在刑讯逼供、威胁、恐吓或诱供,致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笔录与庭审时的供述大部分相矛盾,有部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竟然存在语句叙述结构、用词90%雷同的情况。任何人都有理由怀疑,公诉方提供的大部分证据都存在真实性、合法性之疑问。

并且,公诉方在采纳相关人员笔录作为本案证据时,断章取义,例如: 卷7第被告人方维的笔录中1,68~169页,提问“你父亲方青宁为何让你母亲李荣花去舒永先建房的工地去?”答::“在我家里,不管是公事还是私事,我父亲方青宁很少出面,一般都是我母亲出面,很多事由我母亲出面处理。”

第173页,询问人员提问:“据我们调查,交管理费的对象都到你家里交,且你母亲会收,这是怎么回事?”,方维回答:“在我家里,我父亲说了算,我父亲交我母亲去,我母亲就会去。”公诉方却将被告人方维关于特定事项的回答,作为方青宁、李荣花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组织特征的证据。

基于以上背景,辩护人认为方青宁等人并不构成黑社会组织,我当事人方维更是无罪。

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方维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首先,关于以第一被告方青宁为首的多名被告是否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同意第

一、

二、三被告辩护人认为其并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意见。补充部分观点如下:

1、《村规民约》是在县领导的监督下产生的,2006年版本的第一条就是“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劳动”,可见,关口村的村民委员会是拥护党和政府的领导的基层人民政权,并非反社会型组织。

2、本案中,公诉机关认定方青宁等人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但所有被告的供述、辩解中都只说明了自己的村干部或村民身份以及方青宁作为村委会组织的领导者在关口村存在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没有任何一人认为方青宁领导的事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别说他们加入了黑社会组织。公诉方用这些被告人都不认可的供述来说明方青宁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有着明显的逻辑错误。

3、被告人中的村干部在供述、庭审和公诉方出示的村委会、村小组的账目当中,都显示,各村小组的工作都是由村小组长负责,收取的管理费用于本村或本小组公益事业等支出,无须向方青宁汇报,也从未在方青宁处领取过报酬,方青宁对村小组收取的管理费用也并无支配权力。这种完全松散、独立的经济关系,并不能成为证明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整体的经济利益联系。

4、根据起诉书,方青宁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活动经费,但综合起诉书全文,方青宁历年来提供的活动经费仅有2520元买香烟、4500元宴请、2200元医疗费、慰问及补贴。按照公诉方的指控应当自1999年当选村主任以来就逐步掌控了关口村,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以2006年元月一日《村规民约》签字生效后正式大范围收取管理费,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豢养的一批马仔,怎么可能组织运行5年以来,只参加了两次组织活动,经费不足万元。根据江西省统计局的2011年的统计数据,2010年,江西省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058元/月,农民人均纯收入也有5789元。何春武、方龙、尹智平、冯杰文、王新明等人给方青宁当马仔实在不符合经济效益,也非事实情况。事实是,方青宁与这些人并不存在组织关系,方龙、何春武等人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方青宁不够格做他们的老大。

5、关于方青宁等人是否垄断了关口村的非法土地买卖,公诉方并未予以说明。根据《反垄断法》和相关法规,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的首要因素是,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例如: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如此等等。那么,公安机关与公诉方没有对关口村土地、房屋交易总量、份额进行调查、统计,就得出方青宁等人垄断了关口村的土地买卖这一结论,缺乏事实基础。

辩护人认为,方青宁与所有其他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之间,除其妻子李荣花和儿子方维外,与他人也不存在任何村基层政权组织工作联系以外的领导、组织关系、经济支持、利益分配联系。不具备最高法《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的四项特征,方青宁等被告人不应认定为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其次,被告人方维与第

一、二被告为直系亲属,他们之间有天然的血缘关系,但不能因此认定为被告人方维与第

一、二被告间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关系,更不能因此认定被告人方维参与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方青宁、李荣花的笔录及庭审记录,以及其他被告人的笔录、庭审笔录,方维从未参加过村委会各项工作,与他们也没有任何联系,参与与舒建先的纠纷,是因为为了保护他母亲李荣花和保护自己的亲人,并无任何侵害他人的犯罪目的。起诉书指控“李明、方维、张振昌、方本亮听命于方青宁、李荣花,负责安排调集何春武、方龙、尹智平、冯杰文、王新明等一批马仔实施暴力活动震慑群众。”,但是,公诉方提供的所有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中,都明确说明是方龙、方本亮、何春武、尹智平、冯杰文、王新明等人都与方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任何证人的证言能够明确指明我当事人方维到底召集了哪些人参与了哪几次、什么样暴力活动。公诉方草率认定方维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方维无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的主观愿望,也无事实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客观行为,不符合积极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构成此罪。

此外,余干县公安局2011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经查阅关于2006年8月7日余干县公安局关于对举报方青宁、方青荣为地方黑恶势力线索的调查情况汇报,根据汇报,我 局组织了专案组作了调查,但由于证据搜集不够充分,所以对举报方青宁等人的违法犯罪情况未作认定或者否定结论。”辩护人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六机关规定》及公安部门的办案规程,案件的立案、侦查、侦查期间、侦查终结结论都有明确的规定,侦查终结结论更是必须有正式的结案文书,余干县公安局庭前作出的的这份证明不能说明2006年调查的真实情况,不具有合法性。

二、方维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关于管理费的性质,我同意前面三位被告的辩护人的意见。需要补充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24条规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属于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内,因此,关口村村民一致通过的《村规民约》中关于对外来建房户收取管理费用于本村公益事业是行使《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的村民自治权利,而非敲诈勒索。

其次,方维此次前往舒建先工地目的也并不是为了收取管理费。方维2008年开始在余干县建设局执法大队工作,有工资收入,并非村委会干部,无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之职责,公诉方出示的证据也表明村里所得到的赞助费使用、分配与方维完全没有任何联系。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2011年8月12日干发〔2011〕29号文件,第十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有关乡镇场,是县城规划区内涉及本乡镇场辖区的区域内农民、居民违法违规建房和非法交易土地行为的责任主体,负有及时发现、报告、制止、查处的责任,全力协助违法违规建房拆除工作。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同为责任主体。有关的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是重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相关工作人员和有关村(居)书记主任是直接责任人。”因此,处理土地、建房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单位为村(居)委会,关口村委会有权检查舒建先建房是否有合法的建房手续、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被告人方维作为余干县建设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自然认为前往协助母亲李荣花配合父亲作为村主任的工作职责是合法合理的,并非前去敲诈勒索。

三、方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根据〈刑法〉第292条及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此罪最明显的特点在于,行为人公然藐视社会公德和国家法纪的心理状态,在犯本罪时其主观方面应当是故意,客观方面应当实施了斗殴行为。

而本案中,方维、李荣花、包括舒建先和公安人员、镇政府领导等人的证言都证实,方青宁一方在对方到达前就已经报警,警方在下午舒建先等人到达前就已在现场周围,这显然表示方青宁一方希望由公安机关处理,其主观上就不具备聚众斗殴的故意。事实上,虽然舒建先一方纠集了一百多人,冲至方青宁家意图报复,但双方还未发生互相殴斗行为,方青宁一方就撤回了自己家内,只有李荣花因撤回不及时被舒建先一方单方殴打受伤,此事已于2009年10月15日经公安机关调查、调解结案。主观客观方面均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方维当然不构成本罪。

此外,公安机关在事情发生之前已经介入,并且会同县委、镇政府主持了双方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并未产生新的冲突,说明此次处理是非常成功的。此事本就是村民自治前提下,村民族群之间因民事利益产生的纠纷,本次冲突唯一的受害人是本案第二被告李荣花(造成了轻伤),责任也完全在舒建先一方(是舒家纠集了近600人冲至方青宁家),公安、检控机关不应当为了将本案拔高到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将已经调解结案的重新追诉,违背“一事不二理”之基本的法制原则。假如公诉方认为当时的调解只解决了民事问题并未处理刑事方面,需要要追诉此事,那么请公安机关说明,为何在早已介入的2009年10月13日事情发生当日、10月15日进行询问、调解之时,不进行刑事立案,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在两年后方予追诉,并追究公安部门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四、方维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首先,即使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由于各主体存在信息、资金、地理优势、人际关系、个人信用等因素的影响,在交易过程中必然存在交易价格的高低,以及中间交易商的存在。方维与孙红卖地时可以卖到280元到300元左右,该价格还包括了购买土地后进行土地整理、办理相关手续的成本,并不意味着这就是市场平均水平。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在国务院纠风之窗给解放村小组村民的回复中,“据了解,该县非法买卖土地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30--200元(每亩8.66—13.33万元),而政府征收的补偿款每平方米只有35--58元(每亩2.33—3.86万元),因而一些村民认为被政府征用土地远不如自己卖地。”庭审过程中,各被告人回答辩护人地价问题时,都回答的均价是“每平方米80到90元左右”,余干县国土资源局认定的土地基准底价为每平方米490元,这明显与其制定的政府征收价格相差甚远,与市场水平不符,关于余干县国土资源局的认定是否具有参考性我将在下一罪名中详细陈述。在本案中,方维与孙红在孙家组买地的收购价为150元每平方米,此价格高于平均水平,不存在强迫交易的客观需要。

其次,强迫交易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失均不构成本罪。而方维、李荣花、孙红三人都未实际参与议价、定价过程,更未亲自或指使他人实施过堵路、堵水等强迫行为。因此,方维并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五、方维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首先,方维转让的土地并非基本农田、耕地。在前述本案背景中,辩护人已经明确指出,在余干县,转让、倒卖土地非常普遍,且有县土地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镇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同意与许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土地违法行为的直接主管部门是余干县国土资源局,但余干县国土资源局在2007年因关口村解放村小组征用土地建设经适房而被群众长期投诉、上访,其多次会同、协助上饶市国土资源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县、市、省多级信访、调查部门进行土地状况调查,甚至向国务院国土资源部进行过汇报。在此期间却从未对关口村买卖土地行为进行过任何查处,也没有要求关口村进行基本农田、耕地的划分与保护。并且,2010年7月23日江西省政府纠风办的给解放村小组村民的回复中,“1990年以来玉亭镇关口村被征用的土地为647.83亩,均非基本农田;余干县政府在2005年12月征用玉亭镇关口村124亩土地的申请中注明了征用地类,不存在以荒山荒地为名骗取征地批文的情况。”那么在这些调查过程中,为何一直没有认定本案涉案交易土地为基本农田和耕地,却在本案案发后认定为基本农田、耕地。

其次,在本案中,余干县认定所涉地块属于基本农田的依据是余干县1997~2010年总体规划,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中,我们找到了,其中,“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余干县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余干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在这两份余干县总体规划中,已将关口村纳入新县城城区规划内。余干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单位,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监督单位,为何在认定中使用1997-2010年的老规划,而不使用新的总体规划?余干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已失效的规划图认定涉案地块为基本农田与耕地,并作出底价鉴定,该结论明显缺乏合理依据,辩护人认为不应当作为本案定罪证据。

其次,根据方维、李荣花、方青荣等人当庭的供述及相关证人提供的证据,均证实方维实际参与的土地转让只有孙家组6.728亩,且非基本农田与耕地。而方维等人的获利应当扣除其支付的所有成本,其中包括买入土地后进行地块整理、修路、办理各种审批手续、缴纳各种税费的费用,并非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所认定的非法获利977,286元。辩护人认为,方维倒卖土地数量和获利并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标准。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假定该行为构成违法,方维所涉部分也是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根据《土地管理法》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包括“规划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中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保护区制度,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保护责任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承担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要通过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地块,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而本案公诉方提供的材料中,包括有余干县国土资源局玉亭镇土管所、余干县城市管理局,余干县财政局,余干县土地管理局等部门出具的关于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墙体改革费、配套费、垃圾管理费、测绘费收据、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土地出让金、土管费收据等。

辩护人认为,包括我当事人方维和其他被告人及所有关口村土地买卖、转让人进行的土地交易是在余干县各级部门许可、许可、批准、同意下才实施的,并且参与土地买卖的范围并不仅限于本案的被告人。例如卷10第7页,黄浩生的笔录中有以下记载:“问:公安机关抓捕你时,你在干什么?答:我正在余干县玉亭镇关口村陈道港晚稻田胡雄鹰局长的地基上受胡亲属委托在此做此地基买卖的中介人,从中赚取几百元的介绍费。”

那么假如此事确实构成违法犯罪,余干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此事上负有不可推卸之责任,应首先追求该部门的管理责任,和追究所有涉嫌土地倒卖行为的相关人员。

并且,辩护人在上周日开庭前到过起诉书中提到的新华组原交警大队办公楼附近、九甲组李荣花建房处及孙家组新建大街粮贸大厦附近。现场观察可知,新华组的旁边就是余干县的经济适用房和建满的

四、五层楼的房屋、九甲组李荣花建房处有四排房屋,中间两排是方青宁家亲戚和方文娟的,而粮贸大厦附近都是建好的房屋和一个大型的菜市场。假如,本案所涉及的土地都是基本农田与耕地,那么为什么其他就在他们旁边的那些建房户不构成犯罪或者是违法。

六、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罪名的基本理由同上,请先追究余干县相关政府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再追究本案各被告人的责任。况且,目前政府虽然对农村小产权房的建设、转让多有限制,但必须承认,农村小产权房交易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普遍情况,且政府对此逐渐放开是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房产交易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大势所趋。我当事人方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中介并非专卖、专营或其他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对需要进行行政许可的项目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与房地产中介经营并不在的行政许可范围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可见,即使未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进行房地产开发或者中介行为的,也只需承担行政责任,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其次,我当事人方维也没有进行房地产开发、买卖。九甲组的房屋所有人并非方维,包括李荣花都是代自家亲戚修建,其中并无牟利目的。而在新华组,我当事人方维纯粹是合伙投资给汤军智,由汤军智进行具体开发事宜,方维的身份是股东,《民法通则》、《合同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任何条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东或者合伙人身份进行限制。《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并没有对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伙人、投资人或股东有任何身份要求。我当事人的投资行为仅限于投资,并未参与实际经营,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即使汤军智新华组的房产开发或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也应当追究实际经营人的违法经营责任,而不应当追究股东投资人的投资责任,退一万步,这也达不到刑事责任的追究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我当事人方维虽有一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并不构成犯罪。并且本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政府征地行为、普遍行政违法行为在当地造成的恶劣影响,方青宁等人并没有组建也没有能力组建称霸一方、欺行霸市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方维更从未参加任何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过任何暴力胁迫行为。在关口村所有的土地、房屋交易行为都是在县政府各部门、各级领导的许可、批准、同意下产生的,土地、房屋交易的范围也不限于本案指控的方青宁等人涉及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仔细考虑,假定本案所涉及的土地、房屋交易行为确实属于违法行为。是否应当追究涉及土地、房屋交易违法行为的所有相关部门,而不仅仅是本案的被告人,同时建议方青宁与各位被告人,可以向检控机关提供线索,争取立功与重大立功,改过自新,利国利民利己。

此致 余干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

第18篇:建筑业涉税

建筑业涉税:

甲转让自建的一栋两层办公楼,取得转让价款70万元,已知建设成本为40万元。 已知:提供建筑劳务,成本利润率为8%。

甲涉及1) 营业税及不动产的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工程成本*1-成本率/(1-3%)*3%

40*(1+8%)/(1-3%)*3%=1.34

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取得转让价*税率5%

70*5%=3.5元

2)涉及印花税

双方还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合同万分五之贴花。

3)如果房产有增值的,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乙方如果售价是1680万元,发票金额就按照1680万开具,缴纳营业税金。

建筑安装业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施工方签订的工程合同中,一般都明确规定部分材料由我公司提供,而在日常的甲供材经济业务中,我公司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销售发票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但是在税务检查中,税务局认为不应直接计入成本,而是应该将这部分材料成本计入建安成本,最终由施工企业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后再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会漏掉材料的流转税,可是在实践中,施工企业往往不愿意承担甲供材的建筑安装发票,更不愿意 流转税,因为材料为甲供,施工企业没有挣到材料的利润,所以他们不愿意承担税金,难道我公司需要为其补缴这部分税金吗?

专家点评

(1) 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规定建设方代扣代缴施工方的营业税,即建设方不再是施工方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因此,施工方未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建设方不承担责任。

(2) (2)甲供材虽然不通过施工方开发票,但包含在工程造价中,而且按包含甲供材在

内的金额计算的营业税也应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施工方应按含甲供材的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3) 关于甲供材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采取甲供材方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甲供材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以此作为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

(4) 综上所述,甲供材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为施工方,该项税金不应该由作为开发商的贵

公司缴纳,而应由施工方缴纳,但该项税金构成工程造价,由施工方作为工程价款的构成部分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向公司收取。

第19篇:涉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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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施工险情与以外事故

的应急方案

奥迪品牌汽车淄博金奥专营店

处置施工险情与以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一、工程概述:

本工程于309国道汽车文化广场,由砼基础、墩、板组成。桥面宽17米,高2.2米。

二、应急救援方案的目的:依据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引发的伤害和其他影响的突发性事件,预防或减少潜在生产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对可能出现的交通运输、高空坠落等重大紧急情况进行预防和控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证人员和物品的安全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一) 成立现场应急小组

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精神,以“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安全工作应由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应急小组。

(二) 应急救援小组的职责

1、当项目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时,应急小组开始启动。

2、组织应急小组进行扑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务损失。

3、疏散员工,抢救伤员,转移各类事故。

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补救各类事故。

5、划定警戒范围,维持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6、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公司有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

7、做好小组成员分工。

四、突发事件风险分析和预防

为确保正常施工,预防突发性事件以及某些预想不到的、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事前有充足的技术措施准备、抢险物资的储备,最大程

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国家财产和经济损失。必须进行风险分析和预防。

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及地质情况,在辨识、分析评价施工中危险因素和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本工程重大危险因素是基抗坍塌,交通运输、高出坠落等。

五。、降雨量过大引起基坑坍塌的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基抗的周边砌筑30cm高的防淹挡墙。作为通常情况下的挡水设施:配备足够数量的沙包,紧急时对基坑周围做围堰,防止地面水大量流入坑内。

(2)配备两台水泵,用于排除坑内积水 (3)及时获取天气信息,预先做好准备工作。

2、事故发生应急响应

(1)利用抽水泵,及时排除坑内积水。 (2)查找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六、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吊装施工时,必须有可靠得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2)夜间施工时,要保证足够的灯光照明,照明电和动力电禁止直接架设在掉车上,防止电线破损导致施工人员触电。照明设备应安置多方位照射,防止有光线死角引起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3)吊装现场设立标志牌,如“小心落物”“必须戴安全帽”等。标识牌要摆在明显的地方,以便于施工人员能随时提高警惕,防止不安全事故发生。

(4)在使用吊车时,必须检查钢丝绳使用情况,如果钢丝绳出

现问题,及时解决,避免事故发生。

(5)注意天气变化,凡遇4及以上大风、暴雷雨等天气、禁止进行高空作业。

2、事故发生应急响应

(1)在现场高空作业中,一旦发生事故,现场第一负责人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部门,各应急小组立即执行其相关责任,及时联系相关机构或部门负责人,首先组织人员将受伤人员送至距离较近的医院进行救治,调查组到现场调查事故原因,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防止将事态扩大或事故的再次发生。

(2)若事故发生,将以最近的时间处理路面障碍物,确保道路畅通,并做好善后工作。

七、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根据对事故可能出现的情况斤西瓜分析,针对具体情况,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防范措施,严格管理,杜绝认为事故的发生。

(2)及时与地方公路部门联系,在公路上距离施工现场50m位置设置安全行车警示牌,必要情况下公路两端设什么人防护指挥来往车辆,防护人员佩戴标准的防护用品。

(3)在车辆运输过程中,由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注意通行。

2、事故发生应急响应

(1)事故发生地的抢救小组立即就近组织抢险员到达出事地点,维护现场秩序,设置防护,疏导车辆。

(2)

救护队在接到事故通知后立即组织抢救,赶往出事地点,组织抢

救队员,配合当地急救中心一起进行抢救。

八、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1.预防措施

(1)施工前有必要的措施,保护施工区域的植被,禁止无计划的乱砍乱伐,对因施工造成地表裸露要及时种草栽树。

(2)工程废弃物要集中堆放,集中掩埋;生活垃圾要存放在垃圾箱,集中掩埋。

(3)旱季施工时要准备洒水车洒水降尘。 2.事故应急响应

(1)工程造成植被破坏时,立即组织队伍进行植被恢复,并查找原因,确保以后施工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2)工程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抢险队要立即组织车辆,人员清理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3)配备洒水车,及时洒水降尘。

第20篇: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

涉税证明

1、事项名称:办理涉税证明

2、事项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税证明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3、办理对象及范围:本辖区内纳税人申请或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开具纳税人涉及地方税收情况的证明。

4、办理条件:纳税人在开具涉税证明前应提供以下材料: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的文件、文书;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对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

1).纳税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它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复审、审批、打英送达

6、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7、费用情况:不收费

8、办理结果状态:该事项在本单位可全部办结

9、办理部门名称:崇文地税局纳税服务所、各主管税务所

现在只要纳税人提出申请,就能很方便地拿到涉税证明。自开具涉税证明成为全国税务部门的法定业务以来,到北京各个地税部门申请取得涉税证明的纳税者骤增。

据东城区地税局的工作人员介绍说,今年一季度,该局开具涉税证明60件。而前两年,该局开出的证明总数也就只有50多份。而东城区地税局更是在近日推出新举措,他们把开具涉税证明的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8个。

东城区地税局在今年年初开具的涉税证明主要以几大方面为主:内地企业与境外企业合作时需要提供涉税证明,外方企业往往希望通过涉税证明来了解合作者在纳税方面有无不良记录;部分单位为了节约开支,把单位的公车过户给私人,在过户过程中需要提供涉税证明。此外,有的纳税人在留学、公司上市、赴外地经营时也需要纳税证明。

保险公司涉黑涉恶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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