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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汇报(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3:43:57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全文]

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确保交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全部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开的内容:

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公布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等;

第四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实施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 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自该法律、法规及规章颁布施行之日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公示。

第六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有关证照、批准文件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进行公示。

第七条 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公示范围内所有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

为查阅提供尽可能的方便。

第八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示制度,明确责任人员专门负责公示内容的收集、整理。

第九条 除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外,其他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示。

第十条 具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实施的许可事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经实施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执法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办事地点、投诉网站、电话或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执法公示的形式可采取在办公场所公示栏或触摸屏公示、印制办事指南,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进行公示。市交通局将以交通网站作为公开的平台,按照规定进行执法公开。

第十三条 违反上述公示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对行政许可事项需公示而未公示的,对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再次发生的,予以通报批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而未进行公示的,按照《天水市交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2篇:××乡镇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乡镇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执法公开、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和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告知以口头形式为主。

第三条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

第四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处罚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相关内容;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以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同时告知当事人如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及期限。告知以书面形式为主。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但事后应当记录在案。

第五条 执法队伍在办公场所应采取上墙方式公开以下内容:

(一)各类人员职责、管辖区域图、本部门执法人员相片、姓名、执法识号;

(二)执法范围和处罚标准;

(三)廉政建设“十不准”;

(四)信访接待承诺。

对以上公开内容必须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其完好性,发现缺损、陈旧应及时更换。

第六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立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执法权限、职责范围、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按照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违纪投诉途径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3篇:某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xx审计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为维护良好的执法形象,增加办事透明度,促进依法审计、依法行政,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根据《xx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xx直机关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

本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信息:

(一) 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二) 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由本区制定的有关审计方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三) 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专项规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四) 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执法依据、审计项目进展情况、统计数据、审计结果报告、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取证材料、向区人大所 1

作的各种工作报告、查处的部分案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五) 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专项统计报告、审计情况报表、年鉴等。

(六) 其他

主要包括:本局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局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等,以及本局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审计公示

(一) 审计前公示

1、每个项目审前必须将审前的有关情况在被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由审计组拟稿、报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行。

2、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该项目的审计目的、对象、范围、内容、实施时间及地点、审计组成员、分管项目领导人、联系电话及其他有关事项。

3、公示文告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在被审计单位适当地方张贴,欢迎被审计单位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向审计组、局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并接受查询和监督。

(二) 审计后公示

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一些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经审批后向社会公众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主要包括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审计项目及重要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事项;其他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审计结果事项。

3.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报经本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审批同意。公布审计结果必须在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并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公示文稿由审计组根据局的意见拟稿,报局领导审核签发。

4.公示的审计结果的内容,主要包括实施审计的工作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和建议。

5.公布审计结果可根据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和公布的范围采取广播、电视、会议、通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

(三) 审计纪律公示

1.每个项目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一并将《xxx审计局加强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送被审计单位,让被审计单位支持、监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

2.局将组织人员在审中进行检查和间后进行回访,检查了解审计人员执行审计纪律的情况。

三、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的处理

对群众反映的被审计单位、个人执行财经纪律和审计人

员执行审计程序、审计纪律的情况以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意见,审计组、局办公室应及时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局应根据反映情况的范围和内容,采取要求审计组结合审计进行核查、立即另组织人员查实、向有关部门反映、报告等措施,并根据查实情况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信息保密审查

(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局办公室负责初审,分管领导负责复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公开;对涉及重大事项的和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区政府及保密等有关部门确定同意后公开。

(二)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审查过程进行书面记载,主要包括被审查信息的标题或内容摘要、审查依据、审查结论或处理意见和审查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名、日期以及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

(三) 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影响执法活动和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可能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 违反本规定,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推荐第4篇: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区交通管理总站区乡村公路管理段

2010年执法工作总结

2010年,我站行政执法工作在总站的正确领导下,在局法制安全股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抓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工作目标,有条不紊的推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各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一年来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工作成效

(一)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构建良好的执法氛围

由于我站启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时间不长,为此我们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宣传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 ,一是在年初组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宣传车以播放录音、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咨询解答等形式沿黄州区境内各乡镇村组进行广泛宣传;二是在居住集中的村镇,车流人流量较大和一些重要路段,特殊路段毁悬挂宣传横幅,对路政管理、治理超限的意义、政策、措施进行大力宣传。一年来,共出动宣传车10余次,发放宣传单100余份,接受群众咨询200余件,宣传里程500余公里,悬挂横幅20余条,竖立农村公路养管宣传牌5块。通过大力的宣传,增强了广大群众爱路护路意识,为开展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

(二)强化执法力度,全面保证公路安全畅通

今年以来,我站农村公路路政执法以“依法治路,保障畅通”为工作目标,本着“真抓实干,务求实效”为原则,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特别是自今年5月份成立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大队后,加大了农村公路路政巡查和治理超限超载的力度,为了有效打击超限超载行为,路政执法大队采取了夜间蹲守和白天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了超限超载情况严重路段的治理力度。截止到目前,共计查处超限超载车辆20台数,暂扣证照10余本。同时,教育和人性化处理了百余起轻微的损坏公路、擅自占用公路、倾倒垃圾、堆放物料的违法行为。通过加大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效遏止了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情况的发生,有效维护了农村公路路产路权,明显改善了农村公路路容路貌,提高了公路的通行能力;延长了公路的使用寿命,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的方便出行。

(三)以人为本,大力加强路政队伍建设

加强路政执法队伍建设是实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重要途

径,也是展示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的一个形象窗口,因此我站坚持把“强素质,树形象,创规范,争一流”作为路政大队立队之根本,抓学习,抓纪律,守职业道德,树服务宗旨等多项工作齐头并进,并取得一定实效。

1.抓学习,强素质。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建设适应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需要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今年我站先后组织全

体路政人员进行法制培训两次,学习了路政管理等法律法规,并组织考试。以考试促学习,以培训长知识,明显提高了农村公路路政执法队伍的素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参加区局组织的行政执法考试,我路政大队执法人员取得了个人并列第一,团体第二的好成绩。同时我站还规定该大队每星期要保证半天的学习时间,组织队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和理论知识,保证及时充电,及时总结提高。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需要。通过培训和学习,使我站路政执法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交通法律法规,确保执法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执法技巧处理得当。

2.创规范,争一流。为夯实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内业建设,我站积极结合局开展的行政执法大检查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将原征费服务大厅更新为农村公路路政服务大厅,并建立了路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路政执法廉政制度、路政巡查制度、路政大队工作职责、岗位职责等一系列的制度,初步形成了责权明晰,运转有力的运行机制。今年我们还把热情服务,文明执法作为一项形象工程来抓,以文明执法,服务人民为宗旨,以作风是否明显改善,纪律是否明显增强为要求,开展执法队伍自查活动,设立了政务公开栏和文明监督岗,公布工作原则,办事程序,内容及队员姓名,照片,推出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全面落实从严治队的方针,严格依法办事,以公开求满意,做到群众办事一张椅子让座一杯清茶待客,杜绝人情案,关系案,切实把人民群

众的利益作为办事.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努力塑造一个一心为民,勤政,廉政的新型路政队伍。

(四)加强执法服务,促进“双评”工作

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和2011年行政执法工作举措(没有完善)

2010年,我站路政执法管理虽然在各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离上级及群众对我们的要求还有一段距离,和兄弟单位相比仍有许多不足之处,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农村公路路政源头管理还不是很到位;二是路政执法业务有待更一步加强; 三是农村公路法治氛围尚未形成,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四是路政执法考核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为此,我站将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促进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童股长,要加2011年行政执法工作举措和“双评期间”我站农村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是如何开展的。如何通过强化执法服务,促进区局进入“十佳”单位行列。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5篇: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于我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情况的汇报赣州公路分局:

我段在接到赣路政字[2001]10号文关于《关于做好公路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后,我段精心组织人员,结合当前全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总体要求及分局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的布置,对我段行政执法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大检查,现将自检情况汇报如下:

一、依法行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认真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段路政执法人员除路政股长取得行政执法证外,另外两人尚未取得行政执法证。

二、文明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我段路政股新进一个竞争上岗人员,目前尚未统一着装。

三、勤政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我段建养任务繁重,行政上常调度使用路政车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路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部分工作计划的实施。

2、少量路政案件未及时调查处理。

路政工作是“窗口之中的窗口”,路政工作是否搞好关系到我段的形象问题,也关系到我段路政股能否保持市级“青年文明号”的荣誉问题,我段将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将上述存在的问题加以彻底解决,真正树立我段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展现窗口文明,促进行风工作建设的根本好转。上犹公路段

二00一年六月五日

推荐第6篇:行政执法制度

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臵。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 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按照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应诉规则,切实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条完善外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总公司纪检、监察共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政相对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按照分工调查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凡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或者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规范现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被提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负责搜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认定行政不当的,主办人直接承担主要责任,签发人、审核人承担领导责任;主办人有意隐瞒,导致审核人、签发人误核误签的,主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总公

司人事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以法治市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和《高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行政执法依据

商贸总公司是高邮市生猪定点屠宰、煤炭经营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担负全市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职能。具体职能有:

1、国务院[2008]第525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省政府[1996]70号令《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3、国家主席[1996]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国家经贸委[1997]11号令《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5、苏经贸煤炭[2005]844号文《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6、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7、扬州市政府扬政发[2005]4号《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8、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部局、环保总局[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法定职责

1、宣传、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臵、加工、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3、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4、依法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和酒类企业经营秩序进行管理与监督。

5、依照市政府的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的范围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一)综合执法大队队员的责任

1、根据举报线索或自行组织稽查,经常查处各类生猪、煤炭、酒类、豆制品市场方面的违法行为;在发现违法行为起7日内报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并及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较轻,现场执法人员会议后可按简易程序依法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情节较为复杂的,必须依法履行一般程序。

2、在立案之日起15天内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3、按程序逐级审批意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书。

4、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承办人员做到“当事人清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权利交待清楚、处罚结果清楚”,卷宗资料完整,并严格执行法定时效规定。

5、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

(二)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责任

1、审查承办人意见,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勘。

2、在案件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后,及时签署意见,报请分管领导。

3、按领导批准意见作出处罚决定,指派执法人员送达。

4、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组织、协调、管理好执法队伍;安排好执法大队内部工作、资金、交通。

(三)分管领导责任

1、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把关,必要时再次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2、研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组织实施。

3、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4、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组织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履行或执行处罚决定。

6、定期检查、过细研究、认真监察各部位行政执法工作。

(四)主管领导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带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推行依法行政作为总公司工作重点之一。

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依法支持和保护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3、主持制定全公司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负责向市人大、政府、法制办报告执法情况。

4、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执法岗位责任要求

1、执法依据充分。

2、执法主体准确。

3、执法职能到位。

4、执法岗位考核制度化。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岗职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

一、岗位一:高邮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 岗位人数:40人

执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法定职能:

1、生猪屠宰场的设臵许可。

2、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落实生猪屠宰法规、规章和标准, 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岗位要求:

1、每天对全市范围内的上市肉品进行常规检查。

2、定期不定期进行乡镇市场的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3、查处私宰窝点和接受举报查处。

4、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上市猪肉检验检疫率100%。

2、完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完不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考核细则扣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二、岗位二: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 岗位人数:6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法定职能:

1、煤炭经营资格认证

2、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3、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 岗位要求: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审查煤炭经营资格。

3、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 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4、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和其它违法行为。

5、举报查处及时,加大对举报查处的力度。考核标准:

1、许可证核发、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经营单位合法、守法。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许可而长期经营扣2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4、发生为违法经营者提供场地、帐号、票据等方便 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查处的扣20分。

三、岗位三: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 岗位人数:6人

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法定职能: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溯源制度 岗位要求:

1、自收到备案材料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情况及溯源制度。

3、查处各类酒类经营违法案件。考核标准:

1、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酒类经营企业溯源制度执行情况。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备案的酒类流通企业扣1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第六条 建立下列有关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1、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见附件一)

2、商贸总公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见附件二)

3、商贸总公司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见附件三)

4、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见附件四)

5、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见附件五)

6、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实行“五公开”。五公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翔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存档及时。遇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邮府发字[2006]5号文精神执行。

7、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有关法制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廉政觉悟;同时管好、用好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转借证件。

第七条 本制度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 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商贸总公司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生猪、煤炭违法案件和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况。第五条 行政执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查处行政案件;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处理适当,无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无违法撤销案件;

(六)适用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管理、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三)依法作出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臵,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

(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

第七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第八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在登记、统计、上级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贸总公司相关执法科室年度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二)因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评议考核单位拒绝接受评议考核或者弄虚假的。

第十二条

因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四条

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市法制主管部门并在商贸总公司内通报。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分管行政执法的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有关科室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年度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年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年度。

第十七条

商贸总公司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考核评议机构对专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商贸总公司总经理室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可以视情况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机构。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依法追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商贸总公司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五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未持行政执法证行使处罚权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批准而未批准、应当许可而不许可,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应批准而批准,不应许可而许可的;

(九)不如实报告案情,或者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案的;

(十)滥用职权,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一)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执法过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主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 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五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由市法制办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总经理室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评查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

第二十一条 商贸总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发现行政执法机构有错不究的,可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执法过错,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行政执法机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商贸行业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精通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交流学习心得,并有学习记录;每半年一次组织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提高办案能力、办案质量。

二、总公司执法部门法制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辅导讲课与集中讨论相结合。

三、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必须先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后二个月内,职能科室要制订好学习宣传提纲,组织好法制宣传。

五、对相继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

附件四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总公司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登记与管理。每年底按要求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集中统一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交验行政执法证件。

三、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领证件,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借与他人。如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重领新证。

四、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持证件,只有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公务之外不得使用、滥用。

附件五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优质服务

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文明用语,对申请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

二、依法办事

凡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在公示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说明不受理原因,待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即行办理。

三、文明执法

查处案件做到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到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执法文明,无执法证件或使用非法定执法证件的,当事人可拒绝检查。

四、有报必查

凡举报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接报后当日或次日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查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依法收费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格票据,否则当事人可拒缴,或先缴费后投诉。

六、廉洁自律

凡执法人员杜绝“吃、拿、卡、要”,一律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管理、收费的集体和个人邀请,不接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或礼券。

七、举报监督

对违法案件的举报电话:

0514-84642857(生猪) 0514-84680819(煤炭、酒类) 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电话:0514-84680811 举报箱设立在高邮市商贸总公司传达室边。

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程序和审核规定

一、及时受理相对人关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申请,对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立案;

二、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需要,必须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者暂扣的,应报请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调查(核查)结果时,应及时作出调查(核查)结论。

五、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其中,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必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七、送达有关决定或证件。高邮市商贸总公司 商贸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制度

为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的选任,保证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条 上岗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下列资格和素质: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关管理业务知识和必备的基本技能。

第三条 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和认证工作由商贸总公司、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岗位资格培训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诉讼、复议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岗位工作必备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以及执法公文写作等业务技能。

第五条 岗位资格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第六条 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半年后可重新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经考核、认证发给证书。仍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必备的依据,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期内未获得此证书者,不得参加执法工作,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和预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依据和职责范围。行政管理依据主要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由商贸总公司总经理室统一对所属单位各自主要职责进行分解、界定,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责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人员;责任到岗,明确到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将主要管理依据和职责予以公示;

(二)行政管理办事程序流程图。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步骤。这些具体步骤由商贸总公司统一通过流程图的形式对外公示,使行政管理相对一目了然。

(三)行政管理办事时限。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规定的期限。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时间。

(四)工作质量和收费标准。工作质量是指履行某项工作职责所要达到的标准。凡上级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公

示;凡上级未制定工作标准的,按本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的标准公示;有收费项目的,应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一并进行公示。

(五)预公开的主要内容。凡涉及各类行政管理重大决策、人事任免、招聘录用、机构改革等需要预公开的事项,应按规定要求预公开;

(六)违示责任。违示责任是指违反公开和预公开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单位应按照违示的性质、情节等,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举报信箱位臵、举报电话号码和聘请的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和预公开方式。行政管理公示和预公开应遵循公正、透明、效率、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公示栏(牌)必须固定在办公处所醒目位臵,对其中相关内容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发布公告、通告等方式进行。

预公开事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和预公开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应依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应自调整、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由总公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查公示和预公示内容,并监督公开和预公开事项的实施;同时将公示和预公开内容自公示和预公开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部位行政执法公示按《高邮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意见》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部位,按《高邮市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勤政廉洁制度

为加强商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保证干部勤政廉洁、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

二、弘扬敬业精神,坚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三、经常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四、认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随意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钱物和奢侈浪费。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以职谋私、吃拿卡要、权钱交易或权物交易。

六、办案人不得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馈赠的财物。

七、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行政执法的罚没款如数上缴市财政。严格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

八、不准以学习、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凡因工作需要出差的,严格执行财务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

九、不准用公费参与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实行岗位动态管理。

十一、十不准: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在执法时购物或者购物时执法;不准以言代罚和提出与执法检查无关的要求;严禁执法中的随意行为;不准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索要或低价购买产品;不准试用、借用行政相对人的产品;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不准以收代罚、以罚代纪和以罚代刑;不准私自处理、留臵罚没款物和抽检的样品;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和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推荐第7篇: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彬县教育局

2011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局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目标,以全面提高机关效能和服务水平为宗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职责明确

一年来,我局高度重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工作。为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我局在年初就成立了由局长担任组长、党委书记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主任为联络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问题和一些热点、焦点问题,并逐步建立起“分管负责人主抓、办公室牵头、职能股室分工实施”的信息公开工作体制,进一步落实了工作责任,强化了工作效果。

二、途径多样,成效显著

1、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完善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推进政务公开,阳光施政。我局设置了彬县教育局党务政务公开LED显示屏、党务政务公开栏、党务政务公开工作电子触摸屏等宣传展示平台。局大门设置的LED显示屏定期更新,重大决策、人员考核、干部任免等均在LED显示屏、政务公开栏公布,做到经常性的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 1

随时公开,充分满足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2、工作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招教考试、校建工程等问题,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如今年我县成为全省首家“双高双普”达标县,政务公开办公室第一时间将此喜讯通过网站等宣传平台向社会公开。8月份城区学校短缺学科教师公开选拔期间,局政务公开办公室通过现有的宣传平台以张榜公布、滚动播报等形式公开了招教指标、招教条件、招教程序、录取办法以及录取名单。

3、服务途径多样化、丰富化。为增强办事公开的透明度,提高政务公开的服务性,我局不断拓宽办事公开渠道。一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党务政务公开栏、LED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告、办事指南、办公电话、彬县教育局政务信息网等形式向基层和群众公开;二是采取会议、文件、专栏、教育简讯等形式向机关干部、基层学校和群众公开;三是采取召开通报会等形式向各部门、单位和基层群众公开;截止目前,我局收到群众反映的事项166项,其中包括教育局服务电话153条,网站咨询13条。现全部处理完毕,群众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理解。

4、管理规范化、时效化。为规范管理,方便群众来办事,我局对现有两栋楼和股室都作了标识,局机关设置了公示栏,公开全局工作重要事项,方便前来办事的群众。我局还建立了领导干部挂牌接访公示牌,所有领导均公开职责分工并公开联系方式,让外来办事人员一目了然,同时让广大干部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5、政务公开信息化、畅通化。结合政务公开与电子政务的要

求,满足和提高群众的知情权,我们依托彬县基础教育信息网建立彬县教育政务网,设置首页、政策法规、部门公告、政务动态、办事指南、部门信箱、网上咨询等12个专栏目。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文件共67条。根据日常办公需要,我们还建立了彬县教育局电子政务办公qq群,为方便基层学校及时查收、知晓教育局工作动态提供了简捷高效的渠道,自运行以来,成效显著。

二、重点突出,主动公开

1、明确原则,接受监督。政务信息公开,我们做到“四个坚持”:坚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坚持围绕局和各股室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教育发展的中心任务进行公开;坚持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不断完善、注重实效;坚持方便基层、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力。凡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除属于国家规定保密的以外,都要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重点突出,内容丰富。今年以来,我局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群众予以公开,并通过检查活动,指导和督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一是在政府信息网主动公开部门职能、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承诺、办事指南、政务动态等信息,并公开了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收费标准、依据、范围。二是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事关干部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情况都进行公开。如考核、培训、职称评报、评先树优、干部提拔、校建工程、教师调动等情况。

四、存在问题及打算

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以来,我局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不够健全;二是公开内容还不够全面规范。三是各股室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今后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将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按照中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机关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大力规范各股室面向社会的公开事项和公开信息,努力做到制度性、政策性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动态性工作随时公开的长效公开机制,进一步完善门户网站的各项功能,强化在线服务,努力将门户网站建设成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

2、进一步加大机关信息公开的工作力度。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立足教育工作实际,推进行政事务公开透明运行,努力做到内容、形式、时限、范围、程序“五规范”, 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提高各职能股室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同时指导和督促基层校区有效开展校务公开工作,促进政务公开迈上制度化、规范化、高效化、常态化的轨道。

推荐第8篇:西山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西山区商务局

行政执法制度公开文本

一、法定行政机关 西山区商务局。

二、执法职责: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三定方案、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西山区商务局执法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全区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管理全区各类商品进出口和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加工贸易工作。

(三)协助做好产业损害调查;协助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

(四)分析研究全区外商投资情况,依法核准、转报、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协调指导全区利用外资工作,提升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

(五)研究提出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区现代流通业的发展战略,提出流通体制改革意见;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现代流通业的发展。

(七)拟订全区商业网点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合理确定商业网点的数量、规模和业态,推进城乡市场协调发展。

(八)研究拟订全区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措施;负责商品流通的行业监督和管理;监测分析全区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政府储备工作;负责全区畜禽定点屠宰的管理,规范市场流通秩序。

(九)指导和促进全区商务领域行业协会及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

施行时间:2008.8.1)

(二)地方性法规

1、《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号

施行时间:2006.5.1)

(三)部委、省政府规章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施行时间:200

7、

1、1)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施行时间:2005.10.1)

3、《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

施行时间:2007.5.1)

4、《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

施行时间:2006.10.15)

5、《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国家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

施行时间:2006.01.01)

四、行政执法事项

(一)行政处罚(21项)

1、未按规定经营成品油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屠宰许可证审验不合格,继续经营的 处罚种类:吊销屠宰许可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符合条件或者拒不改正的,吊销屠宰许可证。”

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屠宰许可证实行定期审验制度,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审验标准分别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冒用、出借和转让屠宰许可证。”

5、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6、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处罚种类: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8、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9、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0、生猪屠宰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企业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运输生猪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不使用消毒、防尘和吊挂设备的专用运载工具,敞运的

处罚种类:没收生猪产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

附:《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猪屠宰厂(场)、经营生猪产品的企业在本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运输生猪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动物防疫等要求,使用消毒、防尘和吊挂设备的专用运载工具,不得敞运。”

11、违反《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未进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2.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3、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4、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登记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5、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批发酒类商品时未附《随附单》或采购酒类商品时未索取相关证照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

17、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

六、十七条规定,不符合散装酒销售、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相关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19、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的:一是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是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是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酒类经营者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1.违反《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 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 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第二款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 第十四条 “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其它行政执法行为(共5项)

1、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2、酒类流通备案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备案。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洗染经营备案登记。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5、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处罚程序

一、执行机构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生猪屠宰行政处罚

二、简易程序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二节: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笔录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决定,并出示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二十八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必须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作出处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处罚决定书存根必须定期提交所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

三、一般程序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三节: 第二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

第三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责令停止屠宰活动的;

(二)罚款五万元以上的;

(三)建议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

第三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四、听证程序

《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章第四节: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止屠宰活动的;

(二)罚款五万元以上的;

(三)建议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举行听证,不应作出行政处罚。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其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组织听证。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的七日前,以《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证明。 第三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

第四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听证主持人,人数为五人以下(含五人)的单数。主持人为多数的,应当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本案的执法人员;

(二)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三)本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是否回避,由主持人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说明案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三)本案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就执法人员指出的违法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五)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七)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执法人员作最后陈述;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四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负责维持听证秩序,保障听证参加人依法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听证主持人有权通知、询问听证参加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听证会中止、延期。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听证应当制作《生猪屠宰违法案件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

行政赔偿程序

一、受理机构 西山区商务局

二、受理范围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

对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行政赔偿申请条件的,向赔偿请求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身份证明: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3、损失证明材料(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罚没单据等)

四、受理期限

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

五、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

1、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2、能够返还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二)计算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人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2)、(3)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下述第(3)、(4)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推荐第9篇: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

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

为了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做到办理一起行政案件,完善一套制度,教育一批干部的效果,特制定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

第一条 信息通报的内容范围。行政执法信息通报主要是针对行政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重点通报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行政投诉案件情况、发案原因,并根据案件情况向发案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条 信息通报的职责。行政诉讼案件的情况通报,由法院行政庭负责办理,凡起诉行政机关的案件,都要按时向区政府通报;凡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通报。

第三条 通报的方式。一是行政执法犯罪预防通报。结合以往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并协助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内部防范机制。二是行政执法发案通报。根据行政执法发案情况和程度,分别向发案单位、主管部门发出预防行政执法犯罪警戒,警戒内容包括案情摘要、成因分析和预防建议等。三是剖析整改建议通报。对行政执法案件,应认真进行剖析,对影响较大的案件,可以通过召开个案剖析会、上法制课等形式,与发案单位共同分析发案原因找出结症,提高预防效果。

推荐第10篇:……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区工商局2008年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008年,我局在市工商局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行政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五化”工商为目标,增强法治行政、科学管理、效能服务“三大理念”,落实“四个统一”,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我局的主要做法是:

一、领导重视、目标明确

领导重视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我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行政执法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负直接责任,各业务股室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有效的推动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抓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形势的要求,今年,我局重点抓了以下三部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一是认真抓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8号令)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9号令)的培训、宣传工作。28号令和29号令是在原总局 100号令和59号令的基础上修订的,两部规章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在学习这两部修订后的规章时,我们没有孤立的就规章内容进行简

1 单的条文阅读,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将28号令、29号令全文内容投映到大屏幕上,学习28号令对照修订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00号令)条文内容;29号令对照修订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59号令)条文内容,同时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府54号令)进行对比。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异同,分析新修订后规章的难点,探讨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竞合与适用问题,特别是对难点问题和规章竞合与适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学习过程中我们对把握不准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记录,及时请示市局法规科或者通过执法论坛向省局法规处的领导请示,这种教学互动的学习培训方式,收到了不错的学习效果;二是及时组织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三鹿牌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针对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的突出问题,为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及时制定颁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我局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及时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和辖区内较大规模以上乳制品经营者进行了学习培训和宣传,共举办学习培训班2期,参加学习人员347人次,印制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00份,发放到全系统执法人员和全区乳制品经营者人手中,并将《条例》张贴在每户乳制品经营户门店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看。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为我局行政执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局根据国家总局以及省、市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我区乳制品市场的安全有序。一是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乳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局迅速行动,对辖区内所有乳制品经营主体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排查,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乳制品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登记造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营业执照没有核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乳制品的。以及取得营业执照但执照已经过期,或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乳制品经营活动的,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把好乳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二是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为了强化对乳制品经营者监管,确保辖区内乳制品销售环节不出问题,我局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切实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要求辖区乳制品经营者做到票证齐全,台账规范,经营乳制品的供货商主体资格合法,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和执行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制度,保证辖区内销售的乳制品批批都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才能销售,严格把好乳制品的销售关,确保了辖区内销售的乳制品不出问题;三是对乳制品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9月11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乳制品市场的相关通知精神,对全区乳制品市场进

3 行整顿和规范,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紧急出动,深入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个体门店,特别是乡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对国家公布的问题奶制品批次进行了地毯式检查。发现公布名单中33个企业124个批次不合格问题奶制品立即下架退市,就地封存。对三鹿奶粉清查行动实行每日一报制度,认真做好消费者对奶制品的消费指引和宣传工作。在全区主要经营奶制品的超市门店内张贴了《问题奶制品辨识指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被检出含三聚氰氨的33个企业124个批次不合格问题奶制品名单,将有问题的奶制品厂家及产品批次全部张榜公布,方便消费者查询。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997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505家(间),责令退市问题奶粉110.2公斤,通知厂家召回105.2公斤,就地销毁问题奶粉5公斤,帮助消费者退掉三鹿问题奶粉43.2公斤。通过深入开展乳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此次乳品安全事故对我区消费者的危害。

四、加强执法办案,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今年,我局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清除市场障碍,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在执法办案中注意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我局以市场日常巡查监管为发现案源的主要途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和上级要求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今年共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打击传销、红盾打假护农、

4 安全生产、清理无照经营、商标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等63次。出动执法车辆663车次,执法人员4007人次,检查门店6165间次,查获假冒伪劣食品7450包(瓶)、假冒伪劣板材165块,假冒伪劣化肥115.47吨、农药463瓶,商标侵权洗发水、沐浴露839瓶,打掉传销窝点13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226人,解救非法被困人员6人。这些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了我区的市场环境。二是执法办案和群众切身利益相结合。执法办案中重点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呼声高、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进行查处。今年查处的这类案件主要有非煤矿山开采,黑网吧、假冒伪劣农资、假冒伪劣日用品,不合格装修材料等案件。其中非煤矿山案8宗,黑网吧案14宗,假冒伪劣农资案及日用品案18宗,假冒伪劣装修材料案9宗,通过大力查处与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案件,树立了工商部门关爱人民,执法为公的良好形象;三是经检大队抓大案要案和基层工商所全员办案相结合。经检大队充分发挥人员素质高、办案设备先进的优点,主动查办全区范围的大案要案和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动协助基层工商所办大案。基层工商所实行全员办案,所员在市场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疑难复杂的案件主动移送或邀请经检大队协助办理。这种上下联动的办案模式,使我局形成了一张覆盖全辖区的监管执法网。1-11月份,我局共办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宗,其中一般程序……宗,简易程序……宗,罚没金额……万元。案件类型是无照经营……宗、逾期年检……

5 宗、不正当竞争……宗、商标侵权……6宗、广告案……宗、制售假……宗、其他……宗。经检大队查处案件……宗,罚没金额……万元,占全局总罚没金额的……%,充分发挥了经检大队执法办案的尖刀作用;基层工商所查办案件……宗、案件宗数占全局案件总数的73%,罚没金额占全局总罚没金额的……%。基层工商所已成为我局执法办案的主力军,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抓建章立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今年,我局重点制定和完善了以下三项制度。一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了《……区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经过修订完善,新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的承担形式、过错责任的追究具体实施办法。为了规范和监督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好制度保障作用,至目前为止我局尚未出现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根据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完善了《……区工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体系,为评价我局各执法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优劣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目前该制度已在我局实施,我局拟在今年12月份中旬对全系统行政执法进行评议考核;三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

6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区工商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自由裁权的行使,一直缺乏一部科学、规范、统一的规范文件。该制度的制定,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我局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该制度在我局的全面实施,将有效防止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预防职务犯罪,防治腐败等方面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六、存在问题

回顾2008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强;二是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现象还少量存在;三是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一) 确立依法行政新理念

取消“两费”,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个机遇,我局将抓住机遇,在今后工作中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行政执法上来,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以新的作为创造新的成绩,不辱国家使命。

(二)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有关要求,加强执法力度,建立以基层工商所为基本执法力量,对外统一执法,辖区综合监

7 管的新的监管机制。在加强工商所建设上切实下功夫,使基层工商所真正成为能全面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能独立作战的执法主体。

(三)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力度。

通过舆论宣传的作用,全面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大力宣传我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执法中取得的成效,努力提高全社会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加强对工商行政执法形象的宣传,为我局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以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法规、精通业务、执法水平高的工商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今后我局将采取措施,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制度等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洁执法,使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11篇:水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水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根据有关水法规定,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主要承担水行政许可(包括:取水许可、排污许可、涉河建设项目按权限审查审批、采砂许可),费用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砂石资源费征收),监督(依法监督许可对象、社会人遵守水法规),对外违反水法人和事查处等执法职能。

2011年以来,按照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公正、公开透明高效政府要求。水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县政府法制办、上级业务部门的支持指导下,主要做了一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许可工作

水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有4类,今年以来,已新受理行政许可项目23件,主要集中在采砂许可、涉水项目建设和取水许可及入河排污口审批等项目上。

1、强化监督,提高行政许可。为加强行政审批的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我们专门建立了行政许可办理领导小组,对审批工作统一领导。对重大事项,都严格控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确需调查论证、调整规划的审批事项,

1一般都在按期内完成审批。对涉水项目审批后的监督检查,由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在项目审批中就明确监管单位的责任和任务,同时负责涉水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汛安全责任。

2、认真做好许可管理工作。2011年审批许采砂户共有22户,其中机械砂场13户、零星砂场5户、禁采段2处、委托管理段2处,新建涉水审批项目1起,同时明确了涉水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防汛安全责任。

二、河道整治工作

以全面开展整治为契机,以打非治违为主要任务,以依法取缔违法砂场为突破口,以规范采砂秩序为主要目标,一年来,我们以对县域内河道的砂场情况逐一摸排,根据情况划分整治主次,共整治砂场16户,对10户重点户派人蹲点整治。在专项执法整治活动中,依法取缔违法采砂场一户,拆除房屋7间,砂台2处。治理整改采砂场11家,查处超范围、超深度开采砂石行为5起,封堵上堤路1处,覆平河道砂坑砂丘36处63600多立方米,清运河道垃圾10处600多立方米,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的砂石料堆体87000多立方米。按照河道管理有关规定,在汛期来临之前对各采砂

场主要负责人进行了集中培训学习,向各乡镇及采砂场点涉河建设项目单位下发了《关于汛期禁止采砂的紧急通知》。按照省、市要求6月1日至9月30日为河道砂石禁采期,严禁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确保汛期河道行洪畅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城区街道设立宣传点3场次,悬挂宣传横幅5条,组织宣传车下乡巡回宣传4天10个乡镇和各采砂场及涉河施工单位,制作采砂禁令标志3处,刷写大幅标语19幅,张贴标语100多条,对全县中小学生下发河道安全警示卡4万余张。对拒不执行汛期禁止采砂令的砂场,实行了行政处罚,共查处河道违法采砂案件17起,罚款3.1万元,遏制了违法行为,教育了群众。在城区千河重点保护河段设立了采砂禁令标志,在砂场设立了采砂管理职责、范围、公示牌,全面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征费工作

1、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全年征收水资源费共计100.02万元,占征收任务的100%,其中:秦源煤业已征收80万元,县本级征收20.02万元, 12月底以前完成入库。对高耗水服务业年用水量超过1000m的洗车、洗浴场所,已开展了排查摸底,责令服务

3业安装计量设施,积极缴纳水资源费。足额征收砂石资源费,17户,共征费73.95万元。

2、认真贯彻水利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求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经严格审查核实,水利局给予书面批复。年内对取水许可证进行年审,年审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持证单位和个人按照年审的规定逐项审查,核定审批取水量及实际取水量,严格按计划用水,杜绝超计划用水的违法行为发生。年内已审核40户,占总取水户的98%。并以书面形式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了下一年度用水计划。

3、加强水环境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积极开展水资源基础工作,组织力量对地下水位、水质动态进行观测。在对地下水资源的开采补给条件合理分析的基础上,将县域地下水下降漏斗区确定为超采区,漏斗周边地区确定为限采区,并向社会公告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区域,县城超采区禁止打井和增加新的开采点,城乡结合部位的限采区限量开采。严格水源井审批制度,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禁止新建高耗

能、高污染企业,淘汰落后的工艺和设备,有效的保护水资源,适应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持续发展的需要。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采取修建水循环池实现水的二次循环利用。努力做好管网跑、冒、滴、漏的治理工作和老化管网更换更新改造管网等设施,使全县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提高25%。

第12篇: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交通局下辖4个行政事业单位和6个中心交管站,共有持证执法人员314人,担负着公路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运输管理费、航务管理费的规费征收和水上港航监督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等职能。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加快交通发展目标,以开展“四五”普法

工作为载体,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重点,坚持管理、教育、监督“三管”齐下抓执法队伍建设,全力维护交通运输秩序,有力推进了依法治交进程,开创了交通工作新局面。我局先后被省综治委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被地区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年年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单位。

一、强化管理,完善面向社会、统一规范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我局建立了交通行政执法领导机构,成立了领导小组,局长谢小平任组长,副局长徐俊明、纪检组长褚望坤为副组长,局其他班子成员和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执法单位相应建立了执法领导小组,形成了上下统

一、联动的行政执法组织机制。

二是完善执法工作制度。每年我局都制定了详实的执法工作方案,并层层签订了执法工作年度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了谁主管谁负责,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窗口,每个岗位。同时,我局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监督制》执法“四制”的工作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了系统的《执法程序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奖罚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公约》,为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提供了保障。

三是严格执法工作程序。每年我局按照执法职能与所属执法单位下发了执法《委托书》,并要求将执法程序公开上墙,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同时,各执法单位加强了执法档案建设,配备了8名专职执法文书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执法档案,使交通执法档案更健全。

二、强化教育,夯实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工作基础

一是树立正确执法意识。我局利用每年“12·4”的契机,多次联系市司法局开展街头法制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同时,还利用宣传车上路,开办法制宣传栏,分发《给司机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和载体宣传交通法律法规,营造了浓厚的普法、依法治理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意识。

二是提高准确执法能力。我局利用每年春、秋季节,组织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以新车站为基地开展军训、技能比武、法制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同时,按照省交通厅的工作要求,我局先后两次组织全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书面闭卷考试,结合考试成绩和业务技能,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严格审验持证上岗从业资格,不断强化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

三是树立文明执法形象。近年来,我局把依法治交与全系统文明创建、行风评议、争创“三个一流”等活动有机结合,全面推行执法服务承诺制和文明用语工程,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把文明执法建设活动作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重要载体。目前,全系统现有孝感市级文明单位五个,应城市级文明单位八个,孝感市“青年文明号”两个,应城市“青年文明号”两个,省交通厅文明示范窗口一个,今年我们又被市委、市政府授予2003—2004年度文明系统。

三、强化监督,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的工作环境

一是内部监督不留空白。我局实行了执法主体、证件、程序、文书的四统一制度,并建立了交通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和执法人员资格年审制,出台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七条禁令”,实现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到岗、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同时,我局向航管、运管、公路三个职能强、执法人数多的行业管理部门选派了纪检组长,并加强了执法工作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和奖惩兑现,基本上解决了我市交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二是外部监督真心诚意。各执法单位将行政执法的内容实行政务公开,其中公示牌上墙达55块,设立举报电话9个,意见箱11个。同时,我们聘请了50名市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交通系统作风建设监督员,经常听取他们对交通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地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此外还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自查自纠及时到位。我局主要领导定期带领由纪检、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督查组,对全局行风情况、作风情况、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及时纠正处理。同时,交通各执法单位,不断加强自查自纠力度,努力使交通执法体现文明、公正、高效。

市运管所、征稽所、交管站等执法窗口积极推行诚信服务,建立了办证大厅,公开了办证程序,实行办证、缴费、签章一条龙服务,从而简化了办证手续,方便了车主。同时,他们积极实施回归工程,吸引了60多台外挂车辆回籍落户,扭转了费源流失的不利局面;市港航管理所借大富水、汉北河疏浚之机,主动组织货源,大打水运品牌,承诺零距离、零货损,零货差、零污

染“四零”服务,既为货主营造“无忧”环境,又为自己增加了规费征收来源,有效促进了水运事业的全面复苏。市公路段投资60余万,建成了张杨超限运输检测站,实行24小时检测。在治理过程中,他们认真执行“不收费、不罚款、不卸载、不放行、重教育”的原则,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超限超载车辆数量有了明显下降。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省交通厅厅长林志慧等领导来我市检查治超工作情况时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近年来,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与依法治交的要求相比还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扎实工作,切实加大推行执法“四制”的力度,提高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模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水平,以个人创一流业绩、单位创一流品牌、行业创一流环境,为建设一个依法治交、文明和谐交通再立新功。

第13篇:交通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市交通局下辖4个行政事业单位和6个中心交管站,共有持证执法人员314人,担负着公路养路费、客附费、货附费、运输管理费、航务管理费的规费征收和水上港航监督管理、公路路政管理等职能。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政府法制办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加快交通发展目标,以开展“四五”普法工作为载体,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为重点,坚持管理、教育、监督“三管”齐下抓执法队伍建设,全力维护交通运输秩序,有力推进了依法治交进程,开创了交通工作新局面。我局先后被省综治委评为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被孝感市委、市政府授予文明单位,年年被应城市委、市政府授予先进单位。

一、强化管理,完善面向社会、统一规范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构。我局建立了交通行政执法领导机构,成立了领导小组,局其他班子成员和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执法单位相应建立了执法领导小组,形成了上下统

一、联动的行政执法组织机制。

二是完善执法工作制度。每年我局都制定了详实的执法工作方案,并层层签订了执法工作年度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切实做到了谁主管谁负责,把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窗口,每个岗位。同时,我局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监督制》执法“四制”的工作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了系统的《执法程序制度》、《内部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培训考核制度》、《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奖罚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公约》,为营造良好的依法行政环境提供了保障。

三是严格执法工作程序。每年我局按照执法职能与所属执法单位下发了执法《委托书》,并要求将执法程序公开上墙,规定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同时,各执法单位加强了执法档案建设,配备了8名专职执法文书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汇编执法档案,使交通执法档案更健全。

二、强化教育,夯实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工作基础

一是树立正确执法意识。我局利用每年“12·4”的契机,多次联系市司法局开展街头法制知识宣传和咨询活动。同时,还利用宣传车上路,开办法制宣传栏,分发《给司机的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和载体宣传交通法律法规,营造了浓厚的普法、依法治理氛围,增强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意识。

二是提高准确执法能力。我局利用每年春、秋季节,组织全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以新车站为基地开展军训、技能比武、法制知识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同时,按照省交通厅的工作要求,我局先后两次组织全体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书面闭卷考试,结合考试成绩和业务技能,进行综合考评考核,严格审验持证上岗从业资格,不断强化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

三是树立文明执法形象。近年来,我局把依法治交与全系统文明创建、行风评议、争创“三个一流”等活动有机结合,全面推行执法服务承诺制和文明用语工程,规范执法行为,改善执法形象,把文明执法建设活动作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的重要载体。目前,全系统现有孝感市级文明单位五个,应城市级文明单位八个,孝感市“青年文明号”两个,应城市“青年文明号”两个,省交通厅文明示范窗口一个,今年我们又被市委、市政府授予XX—XX年度文明系统。

三、强化监督,形成外有压力、内有动力的工作环境

一是内部监督不留空白。我局实行了执法主体、证件、程序、文书的四统一制度,并建立了交通执法责任制、公示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执法质量考评制和执法人员资格年审制,出台了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七条禁令”,实现了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到岗、权责一致、相互制约的工作体系。同时,我局向航管、运管、公路三个职能强、执法人数多的行业管理部门选派了纪检组长,并加强了执法工作年度目标量化考核和奖惩兑现,基本上解决了我市交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

二是外部监督真心诚意。各执法单位将行政执法的内容实行政务公开,其中公示牌上墙达55块,设立举报电话9个,意见箱11个。同时,我们聘请了50名市人大、政协及社会各界人士担任交通系统作风建设监督员,经常听取他们对交通执法工作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地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此外还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自查自纠及时到位。我局主要领导定期带领由纪检、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的督查组,对全局行风情况、作风情况、执法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手软,不护短,及时纠正处理。同时,交通各执法单位,不断加强自查自纠力度,努力使交通执法体现文明、公正、高效。市运管所、征稽所、交管站等执法窗口积极推行诚信服务,建立了办证大厅,公开了办证程序,实行办证、缴费、签章一条龙服务,从而简化了办证手续,方便了车主。同时,他们积极实施回归工程,吸引了60多台外挂车辆回籍落户,扭转了费源流失的不利局面;市港航管理所借大富水、汉北河疏浚之机,主动组织货源,大打水运品牌,承诺零距离、零货损,零货差、零污染“四零”服务,既为货主营造“无忧”环境,又为自己增加了规费征收来源,有效促进了水运事业的全面复苏。市公路段投资60余万,建成了张杨超限运输检测站,实行24小时检测。在治理过程中,他们认真执行“不收费、不罚款、不卸载、不放行、重教育”的原则,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超限超载车辆数量有了明显下降。交通部副部长冯正霖、省交通厅厅长林志慧等领导来我市检查治超工作情况时给予了高度评价。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近年来,我局的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不足,与依法治交的要求相比还存有差距。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发扬成绩,扎实工作,切实加大推行执法“四制”的力度,提高严肃执法、公正执法、模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水平,以个人创一流业绩、单位创一流品牌、行业创一流环境,为建设一个依法治交、文明和谐交通再立新功。

第14篇:乡镇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我镇根据xx精神,认真开展依法行政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今年以来,我镇积极在党员、干部、群众中开展普法工作;继续实施会议学法制度,组织全体干部开展专题会议学法活动,使全体执法干部在具体操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的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分工协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对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规范决策,完善制度

镇政府继续认真执行重大行政行为决策程序规定,组织开展了决策跟踪评估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开展了强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布了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责权,落实责任;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持证上岗;坚持行政执法人员上岗资格培训,落实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认真开展执法案卷自查、评查,并及时整改;切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评制度。

四、强化法制宣传,建设阳光政府

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在全镇各村开展了法制宣传,发放各种法制宣传资料8000多份,着力提高全民法律素养,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五、把握重点,突出工作理念。

在年初的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中,明确一年的工作重点。重点推进行政强制法学习热潮,着力进行强制规范性文件、强制行政主体及强制执法行为的清理工作。以强制性执法清理工作体现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并坚持有法必依、依法办事的依法行政工作原则。

一年来,我镇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法制机构建设相对薄弱,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基础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法制建设,提高执法工作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再上新台阶。

第15篇:工商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xx工商分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年初以来,xx工商分局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思路,努力创新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执法环境,拓宽行政执法领域,切实提高了行政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行政执法工作实现了新的突破。截至目前,分局共立案查办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xx件,结案xx件,罚没金额为xx万元,案件调查中xx件,拟罚没金额为xx万元。案件类型涉及无照经营、销售假劣农资及不合格食品、违法广告、虚假注册等多个领域。

(一)坚持创新机制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积极性

一是建立班子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机制。分局班子成员和审理官共同组成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案件的集体研究处理,切实提高了分局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视程度,确保了各项任务的有效贯彻落实。

二是将行政执法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机制。分局将整体的行政执法任务进行了分解,落实到各巡查组。并和各巡查组长签订了《目标考核责任书》,将行政执法任 1

务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将其作为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对行政执法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此举有效地带动了各巡查组的行政执法积极性,增强了分局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三是建立“谁发现、谁查办”的案件来源查办分配机制。按照“细化职能、精确监管、准确处置”的要求,加大各巡查组市场巡查频次,并拓宽群众申诉举报渠道,努力扩大案件来源。在此基础上,打破按职能查办违法行为的界限,除分局交办、12315热线分配和涉及证照许可违法案件外,各巡查组实行行政执法“谁发现、谁查办”的办法,大大提高了各巡查组查办案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整治相结合,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针对性

一是春季以整治农资市场为重点,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以辖区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经营户为检查重点,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农资,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有效含量不足等假冒伪劣农资,虚假标识、标识不清、虚假宣传,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农资违法经营案件xx件,罚没金额达xx万元。

二是以开展网络食品销前备案为契机,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对各食品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主要以农

贸市场、城乡接合部、火车站、汽车站、中小学校园及周边、超市等为重点场所,重点检查乳制品、食用油、肉类、水产品、酒类、食醋、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突出整治重点,依法彻底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截至目前,共查办食品案件xx件,罚没金额xx万元。有效地净化了食品市场,维护了食品消费安全。三是抓住年检验照契机,深入开展“三虚一逃”和无照经营专项整治。集中查处了一批无照经营行为,尤其是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行业当中的无照经营活动,树立了执法权威,逐步形成了依法办照、合法经营的市场氛围。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登记案件1件,罚款金额0.4万元;查处无照经营案件xx件,罚没金额xx万元。

四是以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为重点,深入开展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年初以来,为规范户外广告经营,维护城市的美好形象,分局重点加强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以加强户外广告监管为切入点,对辖区流动汽车的车体广告、户外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进行了专项检查整治。对于未进行登记、擅自发布的户外广告,重拳整治,立案查处。截至目前,共查办擅自发布户外广告案件xx件,罚没金额xx万元。

(三)、坚持行政指导与案件移送相结合,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和谐性

在强化监管执法工作中,分局积极适应监管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大力推行行政指导和案件移送制。年初以来,分别召开了农资、食品、网吧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经营人员参加的行政指导座谈会,在指导重要商品索票索证的同时,列举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警示告诫,为行政执法进行柔性铺垫。在日常工作中,对于轻微违法、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业户积极给予行政指导,让其停止违法行为。对于需要前置许可的无照经营业户,分局也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向相关部门进行了移送,从而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柔性的人性化监管执法,也大大提高了行政处罚的执行力。截至目前,共下达行政指导xx份,向相关部门移送案件xx件。

下半年,分局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加强重点领域案件的查办,着重在整治扰乱市场秩序的重点问题、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等方面形成突破,实现执法办案新的跨越。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开展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或“傍名牌”行为;二是开展行业类专项整治,重点对通信设备零售、建材零售等行业进行整治,严查产品质量,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三是加大无照经营查处力度,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使无证

无照经营得到有效遏制,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四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力度,重点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大、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着力解决食品市场经营存在的突出问题。

同时,切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执法,秉公办案,依法多办案办好案,从而为促进辖区经济发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驾护航。

第16篇:药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药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一年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办和市局法制科的领导和精心指导下,根据县、市行政执法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全年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800人次,取缔无证经营户7户

,查出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311种次,货值达431452元,办案300件,没收违法所得264374元,给予行政处罚634012元,罚没款到位240409元。由于加强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规范

了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证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的行政执法公正严明,推动了依法治药进程。下面就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营造法治氛围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是加快改变执法环境,推动依法治药的重要途经。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抓好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为推动依法治药进程,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和涉药单位学法、知法、守法,我局紧紧抓住“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契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今年共设立法律法规、鉴别药品真假咨询台2台次,挂出药事法规宣传横幅8条,推出宣传盾牌40多个,

法律法规宣传板6块,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展示假劣药品300余种,现场集中焚烧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5万余元。通过一系列药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等活动,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抵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侵害,维护了自身合法权利,健康消费的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我们全年接待各种咨询人员约2000人,较去年增加一倍。

2、抓好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为了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我们采取“分片集中,内容侧重”的办法,组织了10埸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综合知识培训,先后培训从业人员513多人。组织涉药单位征订了《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等专业报刊杂志近100份。并对100多家未参加法律培训的诊所、社会医疗机构,采取送法上门服务的办法,帮助他们依法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收效较佳。县益民大药房刘利明同志说:“药监局的

同志能及时指出我们存在的问题,使我们逐步走向了正规”,茅草街配送站负责人杨学武同志说:“药监局的细心指导,使我们学到了很多知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去年相比明显提高,药品质量明显好转,进货渠道明显规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3、抓好岗位学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岗位学法活动》的文件精神和省局组织的开展岗位学法活动,我局以岗位学法活动为契机,强化了机关干部职工学习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为此成立了局长为组长的岗位学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学法实施方案和具体培训课程表,发放了13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资料,为切实解决好工学矛盾,达到工学两不误,确定每周星期五政治学习时间改为学法辅导,两位副局长分别对《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

督管理办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指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辅导,共计讲课40多课时,今年5月省局组织的岗位学习考试,我们干部职工考出了较好的成绩。有效地强化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全体干部的执法水平。

二、求真务实,改善作风,切实履行药监工作职责

我们药监部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健是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其实质就是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其核心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我们今年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体现在四个突出

1、突出药品市场的规范。由于点多、面广、线长,加之人员结构不合理等客观原因,农村药品监管一直是我局的一个薄弱环节。为此,局党组十分注重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局长多次在局务会强调,涉药机构的日常监管面必须达

100,为确保日常监管任务的完成,具体明确了监管任务,在组织、时间、人员、车辆等保障上给予了最大的倾斜。局不仅重视监管任务的完成,更注重监管的效益。9月6日,我局在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镇少数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使用的药品质量问题多、购进记录不全、环境卫生差等问题。会同该镇中心卫生院联合召开了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会议,对药品监管情况进行“点评”。会上,我局执法人员讲评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普遍存在的问题,讲解了依法使用药品的具体要求,点名批评了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或无效期药品多达20余种次的违法行为,当场销毁假劣药品货值800多元;组织参观了进货渠道规范、药品质12全文查看

第17篇:药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一年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办和市局法制科的领导和精心指导下,根据县、市行政执法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全年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800人次,取缔无证经营户7户,查出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311种次,货值达431452元,办案300件,没收违法所得264374元,给予行政处罚634012元,罚没款到位240409元。由于加强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规范了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证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的行政执法公正严明,推动了依法治药进程。下面就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营造法治氛围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是加快改变执法环境,推动依法治药的重要途经。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抓好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为推动依法治药进程,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和涉药单位学法、知法、守法,我局紧紧抓装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契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今年共设立法律法规、鉴别药品真假咨询台2台次,挂出药事法规宣传横幅8条,推出宣传盾牌40多个,法律法规宣传板6块,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展示假劣药品300余种,现场集中焚烧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5万余元。通过一系列药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等活动,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抵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侵害,维护了自身合法权利,健康消费的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我们全年接待各种咨询人员约2000人,较去年增加一倍。

2、抓好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为了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我们采劝分片集中,内容侧重”的办法,组织了10埸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综合知识培训,先后培训从业人员513多人。组织涉药单位征订了《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等专业报刊杂志近100份。并对100多家未参加法律培训的诊所、社会医疗机构,采取送法上门服务的办法,帮助他们依法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收效较佳。县益民大药房刘利明同志说:“药监局的同志能及时指出我们存在的问题,使我们逐步走向了正规”,茅草街配送站负责人杨学武同志说:“药监局的细心指导,使我们学到了很多知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去年相比明显提高,药品质量明显好转,进货渠道明显规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3、抓好岗位学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岗位学法活动》的文件精神和省局组织的开展岗位学法活动,我局以岗位学法活动为契机,强化了机关干部职工学习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为此成立了局长为组长的岗位学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学法实施方案和具体培训课程表,发放了13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资料,为切实解决好工学矛盾,达到工学两不误,确定每周星期五政治学习时间改为学法辅导,两位副局长分别对《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指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辅导,共计讲课40多课时,今年5月省局组织的岗位学习考试,我们干部职工考出了较好的成绩。有效地强化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全体干部的执法水平。

二、求真务实,改善作风,切实履行药监工作职责

我们药监部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健是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其实质就是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其核心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我们今年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体现在四个突出

1、突出药品市场的规范。由于点多、面广、线长,加之人员结构不合理等客观原因,农村药品监管一直是我局的一个薄弱环节。为此,局党组十分注重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局长多次在局务会强调,涉药机构的日常监管面必须达100%,为确保日常监管任务的完成,具体明确了监管任务,在组织、时间、人员、车辆等保障上给予了最大的倾斜。局不仅重视监管任务的完成,更注重监管的效益。9月6日,我局在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镇少数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使用的药品质量问题多、购进记录不全、环境卫生差等问题。会同该镇中心卫生院联合召开了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会议,对药品监管情况进行“点评”。会上,我局执法人员讲评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普遍存在的问题,讲解了依法使用药品的具体要求,点名批评了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或无效

期药品多达20余种次的违法行为,当场销毁假劣药品货值800多元;组织参观了进货渠道规范、药品质量合格、购进记录完整、药品陈列有序、环境卫生清洁的天然村卫生室。同时,先后在辖区内聘请了药品协管员、联络员、信息员共106人,基本形成了县、乡、村三级社会监督网络,解决药械监管鞭长莫及的状况,有效地保证了药品市场监管的全面覆盖。

2、突出薄弱区域的治理。把大通湖区作为重点监控区域,根据大通湖区监管现状,积极向大通湖区管委会领导汇报药品监管工作,取得了大通湖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在会上,区长邓宗祥同志明确表示,在药品监管工作上,不管遇到什么困难,管委会都会全力支持和帮助。加强与区社会发展局协调合作,9月,局领导亲自带队,与大通湖区卫生防疫站4名同志一道对大通湖区81家涉药、涉械单位进行了大规模集中整治,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不法分子,使大通湖区药品经营秩序有较大的转变。

3、突出重点品种的排查。在药品打假治劣战役中,坚持把假劣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输血、注射)和医疗单位制剂以及以往犯案率较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作为排查清理的重点品种,开展了拉网式排查清理活动,组织开展了对医院和药店的行为规范、医疗器械、牙科设备、生物制品等四项专项检查。

4、突出假劣药品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认真研究往年打假治劣工作做法,借鉴兄弟单位成功经验,不断理顺工作思路,拓展稽查方式方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引向深入。对涉假案件的查处坚持“五不放过”,即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假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今年来,对15起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立案调查,取缔无证经营3户,没收假劣药品193种次,货值达43万余元,进行行政处罚20多万元,较好地规范了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打假治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5、突出食品监管资源的整合。

我局是食品安全牵头单位,为了尽快进入监督角色,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我们一是认真开展了食品安全工作调研。针对食品安全监督职责、职能不明,部门职能交叉的现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管辖范围以及今年来所做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二是充分整合食品监管资源,9月21日,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召开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对食品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了具体明确,较好地解决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权、责等问题,整合了现有监督管理资源。三是健全制度,完善方案。先后制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协调办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县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确保中秋、国庆的食品安全,我们认真制定了《中秋、国庆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两节期间食品安全检查的集中行动方案》,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规。四是牵头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今年于9月26日至27日,我局牵头组织工商、质监、卫生、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20多人,对南洲城区的超市、集贸市尝酒店、学校、食品加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指出所发现的问题,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个别糕点和熟食加工企业工作人员不穿工作服操作、加工作坊卫生状况较差、制作环境简陋等问题,我们已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同时,及时销毁了6只动验不合格的病死狗。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1、建章立制,政务公开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办事质量和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总结实践经验,制订各种制度。主要有:审批许可制度、处罚制度、廉政制度、、禁酒制度等。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树立新形象,专门设立政务公开栏,主要公开的内容有:办事承诺、时限、办事程序、处罚程序、审批许可程序、审批许可的内容及监督电话等。

2、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一系列规章制度。成立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明确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和法律责任,制定了办案制度和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状。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两错”追究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主办负责制,做到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检查、有督促,有监督。真正使行政执法人员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严格了执法程序,又规范了执法行为,还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2、严格程序,文明执法。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处罚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告知、听证程序,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文明执法,以理服人,礼貌待人。通过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监督管理,确保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民群

第18篇:行政执法工作汇报材料

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

2011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2011年,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在市建委及委法规处、房交处正确领导、精心指导和帮助下,继续坚持以“依法登记”为重心,以增强行政执法能力为基础,狠抓规范性制度建设,贯彻落实执法目标责任,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具体到工作中,以“三思三创”主题活动为契机,调整思路,积极调研,主动宣传,强化服务,有力地推动了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我中心2011年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完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2011年初,中心总结了以往行政执法工作经验教训,确定了中心的法制工作围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强行政公正廉洁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做好行政复议诉讼及信访维稳等工作目标而展开。在明确工作目标的基础上,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同要求,中心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具体的科室及人员,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不重不漏。 在科学安排行政执法具体工作的同时,中心积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高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断完善行政执法处理机制。一是中心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目的,积极开展单位职工分批次、有重点的学习各类登记业务

知识,详细讲解业务文件的规定,并进行笔试考核,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深化理论知识,参加培训共计200余人次。二是调整优化窗口人员配臵,提升窗口执法水平,提高窗口服务质量,推行“无午休”办公制度,树立中心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三是组织中心业务骨干及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观摩学习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审活动,强化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四是按照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五是在不断增强行政执法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同时,中心十分重视自身行政行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落实好自身岗位廉政风险评估内容,避免在行政过程中滥用职权等问题发生。

二、逐步清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强制度规范建设。由于近年来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以及旧有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废止,原来我单位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及适用事项已不同程度的发生了变化,有些规范性文件已不再适应当前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针对这一情况,中心着重对各类行政执法依据性文件进行清理归类,使之成为一项定期化、常态化的工作目标 。

一是集中力量完成了《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起草、征求意见、修订、定稿的工作;同时还对中心业务操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进行了一次较为系统的整理,分别于3月中旬和4月中旬将《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业务操作规范(试行)》和《房屋登记法规文件汇编》编辑成册、下发使用,为中心业务制度的规范化提供了标准的统一尺度及较为详尽的学习参考资料。

二是积极推进全市房屋登记业务操作规范标准化工作。组织召开全大市房屋登记业务标准化专题会议,开通了全大市房地产业务交流论坛;成立了业务操作规范标准化编写小组;建立了疑难问题合议机制。同时配合市建委将完善后的业务操作规范逐步推广至宁波全大市,形成宁波市房管系统统一的业务操作标准。

在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今年年初中心制定了行政执法的年度工作纲要,提前规划制度建设工作,目前中心较好地完成制度建设工作目标。一是中心制定了《关于加强房屋业务登记管理的通知》、《关于出具《宁波市家庭住房记载情况证明》有关操作事宜的通知》、《业务操作会议纪要》等二十多项业务规范性文件, 明确了业务操作的具体依据和方法,保障了行政执法程序性。二是抓紧筹备出台司法限制业务操作规范,形成业务操作流程标准,并在充分论证和检验的基础上,适时向其他县市区推广。二是积极主动与各县(市)区房管部门构建业务交流平台。实现各地房屋登记工作交流的常态化。定期就各县(市)区房屋登记操作实践

中新出现的疑难问题深入讨论、提出意见,形成统一处理机制。三是组织力量对构筑物登记业务的开展进行研究和准备,对收件要件、审核要点、应注意事项等内容予以细化,制定出稳妥可行的操作流程草案,完成《浙江省海上构筑物登记实施意见》等多项征求意见稿。

三、积极落实信访维稳、普法交流等各项日常工作。

积极响应落实市建委对窗口服务建设的要求,不创新服务工作方式,持续改进来信来访接待及咨询解答工作方法。以“高效、便民、利民”为宗旨,以切实解决来信来访及咨询群众的合理诉求为根本任务,力争在创建信访咨询服务工作的优质品牌。

(一)信访维稳方面。2011年中心处理房产权益疑难纠纷共计70余件,其中经中心集体会审并形成书面调处意见的3件;经我单位沟通、协调,相关权益方达成一致并及时解决的有20余件;答复网上咨询120余件,接待来人咨询日均5-6件;收缴假证24本。

(二)普法工作方面。中心对及时总结行政诉讼案件中暴露出的业务操作问题,召集业务办理人员不定期集中学习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在加强内部培训的同时,同时积极联系银行等登记业务服务单位,开展抵押登记业务交流,取得了良好成绩;并利用各类展会、中心门户网站等媒介平台宣传、普及房产登记法律法规及各类房产新政,接受群众询问千余

次,发放业务办理、法规政策宣传册约1000余册,增加了房产登记业务办理的透明度,树立了中心良好社会形象。

(三)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房产查封和解封业务是中心的一项核心工作,具有高风险性,截止目前共计办理2276件。为了保证业务安全性,排除操作风险,中心多次到法院就查封、解封业务中实际问题、工作程序乃至诉讼等进行协调沟通,提出意见,避免了因沟通不畅出现的登记问题,理顺了与法院的工作关系。中心孙素军同志被浙江省政法委员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个人”。

四、本年度小结暨明年工作展望。

中心在落实本年度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基础上,明确了工作思路,突出了工作重点,认真执行了各项工作计划,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同时在工作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有各项工作制度的衔接尚需优化;审批、登记模式尚需调整;处理突出、突发问题能力尚需加强;工作人员法制理论深度、法制意识尚需提升。中心将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不足制定下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集中力量,有重点地调整业务登记模式;有步骤地推进业务操作规范化工作;有力度地深化中心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开展新业务调研,扎实、稳步将中心的行政执法水平再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宁波市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第19篇:药监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

一年来,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法制办和市局法制科的领导和精心指导下,根据县、市行政执法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制,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全年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800人次,取缔无证经营户7户,查出假劣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311种次,货值达431452元,办案300件,没收违法所得264374元,给予行政处罚634012元,罚没款到位240409元。由于加强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地规范了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保证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保障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的行政执法公正严明,推动了依法治药进程。下面就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法律意识,营造法治氛围

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法律意识,是加快改变执法环境,推动依法治药的重要途经。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1、抓好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依法维权意识。

为推动依法治药进程,促进广大人民群众和涉药单位学法、知法、守法,我局紧紧抓住“3·15”、“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契机,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今年共设立法律法规、鉴别药品真假咨询台2台次,挂出药事法规宣传横幅8条,推出宣传盾牌40多个,法律法规宣传板6块,散发宣传资料3000余份,展示假劣药品300余种,现场集中焚烧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货值5万余元。通过一系列药事法规学习宣传教育等活动,广大人民群众能自觉抵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侵害,维护了自身合法权利,健康消费的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我们全年接待各种咨询人员约2000人,较去年增加一倍。

2、抓好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为了进一步增强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我们采取“分片集中,内容侧重”的办法,组织了10埸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综合知识培训,先后培训从业人员513多人。组织涉药单位征订了《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等专业报刊杂志近100份。并对100多家未参加法律培训的诊所、社会医疗机构,采取送法上门服务的办法,帮助他们依法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收效较佳。县益民大药房刘利明同志说:“药监局的同志能及时指出我们存在的问题,使我们逐步走向了正规”,茅草街配送站负责人杨学武同志说:“药监局的细心指导,使我们学到了很多知识”。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较去年相比明显提高,药品质量明显好转,进货渠道明显规范,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提高。

3、抓好岗位学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

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开展岗位学法活动》的文件精神和省局组织的开展岗位学法活动,我局以岗位学法活动为契机,强化了机关干部职工学习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规章。为此成立了局长为组长的岗位学法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岗位学法实施方案和具体培训课程表,发放了13份《行政许可法》等法规资料,为切实解决好工学矛盾,达到工学两不误,确定每周星期五政治学习时间改为学法辅导,两位副局长分别对《行政许可法》、《药品管理法》、《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指定的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辅导,共计讲课40多课时,今年5月省局组织的岗位学习考试,我们干部职工考出了较好的成绩。有效地强化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全体干部的执法水平。

二、求真务实,改善作风,切实履行药监工作职责

我们药监部门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健是始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其实质就是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面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其核心就是要让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我们今年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重点体现在四个突出

1、突出药品市场的规范。由于点多、面广、线长,加之人员结构不合理等客观原因,农村药品监管一直是我局的一个薄弱环节。为此,局党组十分注重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局长多次在局务会强调,涉药机构的日常监管面必须达100%,为确保日常监管任务的完成,具体明确了监管任务,在组织、时间、人员、车辆等保障上给予了最大的倾斜。局不仅重视监管任务的完成,更注重监管的效益。9月6日,我局在药品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镇少数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使用的药品质量问题多、购进记录不全、环境卫生差等问题。会同该镇中心卫生院联合召开了乡村医生、个体诊所医生会议,对药品监管情况进行“点评”。会上,我局执法人员讲评了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普遍存在的问题,讲解了依法使用药品的具体要求,点名批评了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或无效期药品多达20余种次的违法行为,当场销毁假劣药品货值800多元;组织参观了进货渠道规范、药品质量合格、购进记录完整、药品陈列有序、环境卫生清洁的天然村卫生室。同时,先后在辖区内聘请了药品协管员、联络员、信息员共106人,基本形成了县、乡、村三级社会监督网络,解决药械监管鞭长莫及的状况,有效地保证了药品市场监管的全面覆盖。

2、突出薄弱区域的治理。把大通湖区作为重点监控区域,根据大通湖区监管现状,积极向大通湖区管委会领导汇报药品监管工作,取得了大通湖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在会上,区长邓宗祥同志明确表示,在药品监管工作上,不管遇到什么困难,管委会都会全力支持和帮助。加强与区社会发展局协调合作,9月,局领导亲自带队,与大通湖区卫生防疫站4名同志一道对大通湖区81家涉药、涉械单位进行了大规模集中整治,极大地打击和震慑了不法分子,使大通湖区药品经营秩序有较大的转变。

3、突出重点品种的排查。在药品打假治劣战役中,坚持把假劣药品、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器(输血、注射)和医疗单位制剂以及以往犯案率较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作为排查清理的重点品种,开展了拉网式排查清理活动,组织开展了对医院和药店的行为规范、医疗器械、牙科设备、生物制品等四项专项检查。

4、突出假劣药品的查处。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认真研究往年打假治劣工作做法,借鉴兄弟单位成功经验,不断理顺工作思路,拓展稽查方式方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活动引向深入。对涉假案件的查处坚持“五不放过”,即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打假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今年来,对15起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进行立案调查,取缔无证经营3户,没收假劣药品193种次,货值达43万余元,进行行政处罚20多万元,较好地规范了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打假治劣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5、突出食品监管资源的整合。

我局是食品安全牵头单位,为了尽快进入监督角色,依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我们一是认真开展了食品安全工作调研。针对食品安全监督职责、职能不明,部门职能交叉的现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职责、管辖范围以及今年来所做的工作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二是充分整合食品监管资源,9月21日,根据调查情况,组织召开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议,对食品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管辖范围进行了具体明确,较好地解决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权、责等问题,整合了现有监督管理资源。三是健全制度,完善方案。先后制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协调办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和《县2004年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确保中秋、国庆的食品安全,我们认真制定了《中秋、国庆两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两节期间食品安全检查的集中行动方案》,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向了正规。四是牵头组织开展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今年于9月26日至27日,我局牵头组织工商、质监、卫生、公安、广播电视等部门20多人,对南洲城区的超市、集贸市场、酒店、学校、食品加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指出所发现的问题,对问题比较严重的个别糕点和熟食加工企业工作人员不穿工作服操作、加工作坊卫生状况较差、制作环境简陋等问题,我们已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同时,及时销毁了6只动验不合格的病死狗。

三、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1、建章立制,政务公开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办事质量和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增强为人民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总结实践经验,制订各种制度。主要有:审批许可制度、处罚制度、廉政制度、、禁酒制度等。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树立新形象,专门设立政务公开栏,主要公开的内容有:办事承诺、时限、办事程序、处罚程序、审批许可程序、审批许可的内容及监督电话等。

2、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一系列规章制度。成立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明确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和法律责任,制定了办案制度和行政执法工作纪律,签订了行政执法责任状。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两错”追究责任制、首问负责制、主办负责制,做到了行政执法工作有检查、有督促,有监督。真正使行政执法人员既有权力、又有责任,既严格了执法程序,又规范了执法行为,还充分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2、严格程序,文明执法。我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处罚条例》、《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给予行政处罚的,严格按照告知、听证程序,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力;文明执法,以理服人,礼貌待人。通过药品、医疗器械的有效监督管理,确保了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人民群众是满意的。

3、增强办案透明度。为了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在办理适应一般程序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立、办、审、决四分离制度,即分管局长审批立案;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合议意见和执行处罚决定;办公室负责案卷的审核;案审小组集体讨论,再由局长根据案审意见,签发行政处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无能力履行行政罚款,要求减免或延期付款的,都由案审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从而,确保了办案公正、公平、公开,从源头上消除了腐败的温床。

4、开展案件回头看。为规范行政处罚案卷文书的制作,我们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湖南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先后2次对373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回头看,查找并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了执法文书的制作和行政执法行为。一年多来,行政执法工作未出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2003年度被县人民政府受予行政执法先进单位。

三、严格依法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1、强化责任意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挂出了《政务公开栏》、《办事程序公示栏》、《领导与股室职责公示栏》等,把法规政策、办事时限、投诉渠道、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采取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式,先后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责任状》等5个责任状,将工作责任到人、到岗位,明确股室和个人的职权责。

2、加强自身监督。我们针对行政相对人反映的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采取查卷宗目录,看资料装订顺序是否正确;查调查笔录,看书写的内容与案件是否相吻合;查旁证材料,看证据是否齐全;查执法文书,看制作是否规范;查行政处罚,看适用法律条款是否准确;查卷宗归档时间,看是否及时,保存是否完整等“六查六看”,对2003年以来所办结的500多件行政处罚案件,进行了一次案件回头看,案卷质量得到了省局检查评估组的肯定。

3、注重社会监督。认真开展了行政执法调查活动,今年5月,发放《行政执法和廉政建设征求意见表》40份,已收回22份;7月,发放《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法情况问卷调查表》100份,收回65份;8月,发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征求意见表》100份,收回58份,共收到各类建议20条,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分门别类进行了归纳总结,局长刘超众同志与纪检组长宋建平同志一道,重点走访了县药业有限公司、县人民医院、县益丰大药房等20多个单位,听取了行政相对人对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和廉政建设等情况,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适当地解释。从调查的情况和行政相对人反馈的信息总的来看,行政相对人对我们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优质服务等方面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2004年12月28日

第20篇: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泗阳县粮食局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今年以来,我们主动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形势,探索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检查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现将我局粮食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服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做好粮食监督、依法行政,关键要提高粮食经营者自身的依法经营水平,实行逐步规范管理。为此,我们一是加强粮食市场源头治理,做好《粮食收购许可证》核发、年审工作,截止今年三月份,全县共发证198户,今年6月10前年审通过85户。二是加强粮食经营者政策宣传、业务指导工作,于今年6月3日与工商银行联合召开全县夏粮收购工作会议,共邀请通过年审的80余户粮食经营者参加,取得很好效果。三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粮食管理者依法行政水平,我局以分管科室为主,抽调公司骨干进行粮食行政执法培训学习,提高自身政策、业务水平。四是加强粮食流通监管,我局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在人员不足、经费困难的情况下,仍挤出资金在报纸上刊登粮食法规宣传文章,印刷宣传单,组织人员和车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法规宣传,对粮食经营者上门宣传和服务。此外,结合我县实

际,与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做到了亮证执法,对个别违规经营者进行口头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建立台账,耐心指导如何填报统计报表;检查经营场所是否规范并及时指正;调查了解有无向农民“打白条”行为;查看收购粮食的质量情况和原粮卫生情况。逐步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对一些不能按照要求,甚至违规的粮食经营户,我们反复宣传、指正,发放有关法规资料,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粮油销售企业,我们采取不定期的检查,节前全面检查的方式进行。通过以上执法工作,确保我县粮食市场健康、正常、有序地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县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我局现执法工作的最大不足就是执法机构力量薄弱(现只有2人持有省粮食局核发的粮食监督检查证,根据有关规定,我局目前尚无执法资格,也无持有执法资格人员,尤其是自10年5月我局与原县外经局合并成县商务局后,粮食工作仅一个科室两个人,不管从人力、物力、财力来说都很薄弱,也谈不上什么执法。从今年夏粮收购我们监督检查情况看,也证明了这一点,有些无证收购、违规收购的粮食经营户当面唯唯诺诺,可我们前脚走,人家还是照收不误。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和建议:

今后我们将在总结经验、查找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一是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包括人、财、物等方面。二是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赋予粮食行政执法权力,能够独立执法,树立粮食依法行政权威。三是机构设置,。粮食局应独立存在,配齐配足机构、人员。四是加强与相关职能的配合和协调,依法查处和打击各类扰乱粮食市场流通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泗阳县粮食局

二0一一年八月五日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汇报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工作汇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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