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确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和局属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注重社会实效,明确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范围。
第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局长负责,可以确定分管领导直接组织落实。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部门行政首长的行政执法职责。
(二)确定内部各科室、队所等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和执法目标。
(三)确定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权限、工作目标。
(四)确定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完成工作目标情况的考核办法。
(五)明确奖励办法。将执法人员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与任用、待遇、奖惩结合起来。
第四条 应当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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