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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01 08:33:57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日,在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授权,人事,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近年来,我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坚定不移的遵守舞台规则,那就是合规。合规是我们工作的准则,也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强调人人合规,让合规理念和意识在我们头脑中扎根,成长,并由此渗入到经营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合规的基础在于对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日哦我们不知制度,不懂法律,“合规”无疑是空中楼阁,镜中水月。我们要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名合格的农行人。

推荐第2篇: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学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心得体会

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共四章、十九节、二百二十七条行为的详细介绍,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各种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我认为,作为一名前台柜员,不但应该熟知与自己密切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而且要严格遵守《处理办法》,提高制度执行力,确保自己在工作中不出现问题。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自从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近年来,我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自己的学习教育不够深

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了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与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做一个有责任心的农行人。

二0一一年六月一十一日

推荐第3篇: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办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

办法的规定,以经济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办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 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罚,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罚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罚部门交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罚;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1至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4至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7至1 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 一人实施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总行、一级分行通报批评的员工,从通报批评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行员的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走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各级行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分支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办法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六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行工作的,除按照本办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基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减轻处理。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代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授权,影响业务开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特别授权,从事超过或变相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经营管理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二级分行及以上各级行有权监督部门不按规定对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发现越权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经审批超计划代理发行国债的;

(二)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下的;

(三)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绕规模发放贷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下的;

(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境外拆入或者向境外拆出资金的;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吸收协议存款和大额外存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1 0万元人民币(含1 0万元)以下的;

(五)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三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备、备案的。

第三十条 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资料无人维护,信贷数据信息遗漏、失真,误导上级行决策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完成系统的建设,影响信贷数据的传输,造成数据严重缺漏、失实的。

第三十一条在应用CMS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能够通过CMS网络向上级行传输信贷数据信息和决策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为下级行登记授权,为本级行有权审批人登记审批权,影响系统运行的;

(三)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信息等不能适时登记,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对系统中要求由本部门处理的业务,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业务进展,或按规定应录未录的;

(五)对系统管理维护不力,造成系统损坏、数据丢失的。

第三十二条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套取银行信用的;

(二)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贷款审查的。

第三十三筮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或调查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核实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担保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对客户测定信用等级、测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五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不坚持独立审查原则,按照他人授意进行审查的。

第三十六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调查程序进行审查并提交正式审查报告的;

(二)审查通过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信贷投向的信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根据审查结果,提出贷与不贷以及贷款币种、金额、期限、用途、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建议的;

(二)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未按规定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复测借款人、担保人信用等级,核定借款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

(五)审查通过调查经办责任人、主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二)召开贷审会会议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第三十九条 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贷款审查委员会未实行例会制度的;

(二)投票表决后贷审会主任委员未在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的;

(三)未按规定统计投票票数的;

(四)贷审会未按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

(五)贷审会会议后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十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信贷业务的;

(五)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一条 审批办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或信用证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规审批未落实保证金制度的票据承兑业务的;

(三)违反规定,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企业发放信用的;

(四)未经特别授权,超过核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额度审批发放信用的。

第四十三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发放没有明确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二)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贷审会审议的事项及结果的。

第四十四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贷款形态及时进行认定、调整、登记的;

(二)在贷款发放后未按规定进行信贷跟踪检查,或无书面检查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四)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予以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对固定资产项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贷款使用情况、项目工程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的;

(六)未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的;

(七)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追查、修补的。

第四十五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未及时报告或未按照上级行指示及时处理,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对审批时所附的相关限制性条件不落实的;

(三)发放贷款用于收回借款人所欠利息的;

(四)违反规定办理借新还旧业务的;

(五)不良贷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六)违反规定核销贷款呆账和利息坏账的;

(七)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贷款展期的。

第四十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二)擅自转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第四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

(一)未按规定将外汇业务审批情况向上级行报备、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二)未经授权或批准,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审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

(四)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九条继续经营已被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 办理国际结算出现纠纷或结算事故不及时处理和上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处分。

第五十一条未按国际惯例、总行有关规定办理国际结算、对外担保、外汇交易、外汇清算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二)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

第五十三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明知买卖双方无真实贸易合同关系而对外开立信用证的;

(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对外担保的;

(三)签发明知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外币票据的;

(四)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外币存款证明书等虚假外币资信证明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上的企业开证的;

(二)为单证不齐、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证的;

(三)为客户开立90天(不含)以上、365天以下的远期信用证,或者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展期超过90天(不含)但未超过365天,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

(四)未经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客户开立365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

(五)开立信用证后,未经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将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延长超过365天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全部送外汇局的;

(二)向未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的客户售付汇的。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或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付汇的;

(四)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记载金额的;

(五)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向其售汇的;

(六)售汇后不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

(七)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造成收支申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外汇局有关规定办理经常项目下结汇的;

(二)擅自为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办理结汇的;

(三)上报结售汇情况报告表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外汇局批准,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二)无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向客户售汇的:

(三)无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核对的;

(五)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

(七)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贷款售汇的;

(八)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售汇的;

(九)未按规定核对外汇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下售汇的。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处分:

(一)外汇交易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前、后台未做到相对分离的;

(二)《结售汇周转头寸日报表》、《结售汇统计月报表》和项目电报的有关数字严重不符的。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外汇局核准,对外偿还借款本息的;

(二)违规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代理交易的;

(三)将自营外汇/人民币交易计入代客外汇/人民币调剂头寸统一平盘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授权,交换代理行控制文件的;

(二)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第六十三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开具水单,为客户私自兑换外币的;

(二)违规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

(三)未经总行授权在境外开立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四)违反外汇局对外币账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应收、应付款科目中存在非业务外汇占款或违规占用他行外汇资金等现象的;

(二)违规进行境内外外币资金划转的。

第六十五条未按总行和SWIFT组织有关规定使用、维护SWIFT系统,造成通讯中断、报文延误或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五节违反风险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良贷款收回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第六十七条在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过程中,因失职造成本行债权不能落实或导致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二)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定期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四)因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抵债资产损失的;

(五)在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前,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接收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六)抵债资产接收后,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有关过户手续的;

(七)未经批准将抵债资产自用或无偿出借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或超越权限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三)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失职、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

(六)在不良贷款管理、处置中,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第七十条 在处置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工作中,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债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七十一条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落实银行债权,制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原贷款资料、原银行卡发卡资料或有关核销资料未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的:

(二)对已批准核销的贷款或其他损失,未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或未定期实施检查的;

(三)为掩盖责任,对应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第七十三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二)违反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三)核销工作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核销工作中泄露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

(二)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或银行卡透支呆账,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第六节违反储蓄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二)现金交接没有按券种登记的;

(三)事后监督人员不坚持按日核对账目的;

(四)业务人员进行交接班时未作交接登记,或违反规定调剂现金、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六)违反“实名制”规定办理储蓄账户开立手续,或开户审查不严的;

(七)办理储蓄账户当日存入款项的取现和转账业务时,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八)储蓄账户的大额现金管理,未按规定操作的;

(九)事后监督与前台私自互相替班和同岗办公的;

(十)营业终了没有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十一)业务专用章未按规定移交的。

第七十六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使用操作员磁卡、储蓄重要空白凭证等账证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扣划手续的;

(三)事后监督未履行监督职责,不按程序逐项逐笔审核凭证、账表,对存在的差错或隐患未发现或未发

(四)违反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五)违反规定办理挂失、托收、提前支取、续存等手续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储户存款秘密的;

(二)明知是单位资金,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四)对司法机关已经冻结的资金擅自解冻的。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挪用备付金的;

(二)没有据实开立存款证明书的;

(三)虚开存单(折)的。

第七节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九条银行卡业务受理网点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办理存取现、转账业务时,未按受理要求进行操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5万元(含)以上的大额交易实行双人复核的;

(三)为单位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第八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批准开办银行卡业务或擅自发行金穗卡的;

(二)在网络或现有设备正常情况下,未按要求开通有关银行卡功能和提供服务的;

(三)分支机构不及时清算银行卡资金或出现差错未及时进行调整的;

(四)不及时维护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或其他相关设备,影响用卡环境的;

(五)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为不符合发卡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办理银行卡的;

(二)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或进行调查但不记录的;

(三)向保证、质押、抵押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发卡的。

第八十二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执行24小时授权值班制度或在授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造成无人值班的;

(二)未认真登记《授权登记簿>、《授权值班登记簿》的;

(三)异地交易未按规定索授权或未核对、编制授权认证码的;

(四)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进行授权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下发止付名单,造成止付卡未能止付的;

(三)未认真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的;

(五)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的;

(二)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恶意套取现金的;

(三)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

第八节违反会计出纳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四)不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五)不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六)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七)外汇买卖敝口头寸超过上级行核定的限额,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平盘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结转外汇买卖损益的;

(九)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者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十)未按规定及时、正确地办理外汇利润结汇,或者外汇利润结汇的会计核算不准确的;

(十一)未按规定折算、合并外汇会计报表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外资贷款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

(十三)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他科目核算保证金的;

(十四)会计出纳人员离岗离职,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十五)临时离岗,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不入箱、不加锁或擅自交他人代管的,或者午休及营业终了,未将款箱、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入库(柜)的;

(十六)不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十七)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者在抵制无效时,未按金讨蓝规定及时报告的;

(十八)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二)信用证和保函项下垫款未按规定进行核算的;

(三)因严重失职或保管不当致使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违反规定,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的。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三)未按分账制原则组织外汇业务核算与编制会计报表的;

(四)虚报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进行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等违规操作的;

(五)挤占、挪用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项下的保证金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出具虚假资信证明的;

(二)挪用库款、金银占款、有价单证的;

(三)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账册的;

(四)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五)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

(六)将存款、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中轧差处理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坐班主任不按制度对临柜会计出纳业务进行监督的:

(二)财会监管员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九节违反联行结算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客户开立本币账户或开销户手续不齐全、印鉴卡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以及预留印鉴变更不按规定办理的;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为客户开立外币账户,或乱用科目为客户开立临时外币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将客户开立的本、外币账户销户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查询、查复,或者查询、查复中互相推诿,差错处理不及时的;

(五)不执行印、押、证、机分管分用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发生印、押、证、机丢失的;

(二)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受理无理拒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印鉴、密押、签字样本等控制文件,造成泄密或遗失的;

(五)外汇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不及时解决或者推诿责任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开除处分:

(一)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

(二)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付款的。

第十节违反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三)营业网点重要空白凭证超限额的;

(四)重要空白凭证使用未做到逐份销号、双人签章(柜员制除外)的;

(五)作废重要空白凭证未按规定处理的;

(六)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对重要空白凭证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的。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代签属于客户填制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二)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三)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四)有价单证发售或签发违反“先收款后办理”原则和销号控制制度的;

(五)营业终了未发行或未签发有价单证没有核对并入出纳库房保管的;

(六)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剩余单证未按规定上缴的。

第九十七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二)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二)擅自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三)盗窃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第十一节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固定资产不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不按规定报批、备案的;

(三)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四)隐瞒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

(五)违反规定配备或变相配备领导专用车辆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出售、报废车辆的;

(八)车辆报废不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不办理过户手续,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九)无车辆采购权而擅自采购车辆的。

第一百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内或者投资额超过批准10%的;

(二)对建筑、安装、维修工程和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物品,应进行招标而不招标,或采取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运钞车名义购置领导用车或其他车辆的;

(四)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五)未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发布中标结果的;

(六)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在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的;

(四)未经批准私自招标、开标或在招标过程中暗箱操作的;

(五)开标前向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的;

(六)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七)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第一百零二条在购建固定资产、物资采购、设备维修、保险与索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从中渔利或收受回扣占为己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十二节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截留利润、转移业务收入、经营收入不入账、虚报盈亏的;

(二)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的:

(三)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第十三节违反代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时,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的;

(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未与客户签订交易协议书的;

(三)未按协议或操作规程,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密码挂失的。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国债承销未履行事后监督程序,造成截留、挪用资金的;

(二)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以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输入错误或未严格审查客户的委托交易凭证,造成错买错卖的;

(三)未执行交易的复核和授权制度的;

(四)擅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的;

(五)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的;

(六)发现错账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为增加代理业务收入,违反规定对客户进行融资业务的:

(八)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的。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对客户账户进行操作的;

(二)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

(三)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交易的。

第一百零八条未经授权开办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以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十四节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基金托管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操作权限操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丢失基金文件、凭证等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

故意损毁上述资料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丢失加密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故意损毁加密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基金托管工作人员直接买卖股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基金托管工作人员将托管的基金投资信息泄露给他人买卖股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基金托管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应调离现岗位。

第十五节违反业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修改、变动或自行印制总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的;

(二)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自行设计业务合同文本文书并投入使用,未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的;

(三)未经有权行批准,对示范类合同文本进行修改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外签订业务合同文本存在损害本行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的;

(五)对合同内容、文字进行修改,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的;

(六)违反总行有关合同签章规定的;

(七)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按照规定应当由法律事务部门进行法律审查的合同,未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对外签署的;

(二)法律事务部门在对业务合同进行法律审查过程中,严重失职,造成合同在合法性上出现问题,引发经济纠纷或导致经营风险的;

三)对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的法律审查意见拒不采纳,造成经济纠纷或形成经营风险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建立移交、归档、利用、保管等业务合同管理制度,造成业务合同损毁、丢失等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六节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经济纠纷案件保密规定,在经济纠纷案件管理或处理过程中泄露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故意将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泄露给对方当事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经济纠纷案件报告规定;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或者隐瞒、虚构案件事实的;

(二)违反经济纠纷案件费用及损失管理规定,对经济纠纷案件费用违规列支或者对经济纠纷案件损失随意挂账、垫支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经济纠纷案件报告规定,有案不报或越权处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虚报经济纠纷案件统计数据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经济纠纷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的;

(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三)无故不出庭、不答辩,随意放弃诉讼权利的;

(四)其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本行信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本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制度,未经协商、调解和裁决,直接对外诉讼的;

(二)内部经济纠纷的当事行,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严重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第十七节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二)操作人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

(三)操作人员离岗不按规定退出系统的:

(四)未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的;

(五)操作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更改其操作权限的;

(六)违反机房设施及主机、网络等关键设备保养、检修和维护规程的;

(七)违反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管理规程的;

(八)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的;

(九)违反机房管理制度,擅自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十)违反运行管理制度,擅离机房,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监测、监视或者监控的;

(十一)违反软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或在操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做数据备份和存放备份数据,备份介质管理混乱,或者未经批准进行销毁的:

(二)违反系统升级、系统变更和应用软件投产规程的;

(三)投入生产的软件版本管理混乱、资料不全的;

(四)将属于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者文档资料丢失的;

(五)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六)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随意将系统管理权限下放给一般操作员的;

(七)在发生故障时,未按操作规程及时上报和处理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将密钥、口令信息外泄的;

(二)将计算机系统有关配置参数外泄的;

(三)擅自在生产系统中调整系统参数、更改应用程序和业务数据的;

(四)擅自修改业务数据、统计信息或将上述机密资料外泄的;

(五)越权操作的;

(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将业务用机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的;

(七)应用非法软件或进行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损害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故意破坏银行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

(二)在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过程中,故意设置非法程序的:

(三)为达到窃取银行资金或其他非法目的,利用各种手段修改业务数据的。

第十八节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下列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上级行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领导人员任免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违反规定,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给予提议者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警告处分;

(三)个人决定干部任免的,或者个人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违反规定,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领导干部违反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六)违反规定,指令或指使提拔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的,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八)违反规定,任命(聘任)干部未报上级行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由上级行及组织人事部门立即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

(一)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二)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三)擅自招录员工、从系统外调入人员、突破用工计划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擅自突破工资计划,或在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挪用、截留社会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编造虚假劳动人事统计数据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六)拒不执行或抵制上级行派进、调出员工决定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责令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下列违反组织人事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处理,如属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调离现岗位:

(一)泄露党委酝酿、讨论任免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二)在干部考核工作中,故意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或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

(六)长期不归集应存档的人事资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事档案资料不全的,给予罚款处理或警告处分;

(七)发现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八)利用职权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他人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十九节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应报批立案的案件隐瞒不报的;

(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四)执法监察或其他监督检查活动中,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

(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件、违规事实或重大线索不及时报告,或应采取措施而不采取的;

(六)对案件、信访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严重失实的:

(七)发现监察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问题不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的;

(八)对上一级监察部门要求查处的案件或要求予以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九)对已发现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未经立案、错误事实见面和案件查处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的;

(十一)对下级行请示、报告的重要事实、案件或重要线索置之不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的;

(十二)阻挠、刁难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

(十三)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不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或有意压件的;

(十四)逾期一个月报送案件的;

(十五)对已经立案或发现重大线索的案件隐瞒不报的。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1 00万元以上重大案件或重大案件线索隐瞒不报的;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发生案件或事故的;

(三)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四)压案不办的;

(五)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

(二)有意泄露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把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单位的;

(五)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员的。

第二十节违反稽核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行稽核工作部署,未按时完成上级行指定稽核任务的;

(二)违反稽核工作双重负责规定,不对上级行稽核部门负责,影响稽核工作垂直管理的;

(三)违反正常稽核工作程序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五)丢失被稽核单位提供的重要账务资料的;

(六)未按规定实施后续稽核,影响监督整改效果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在规定业务、时限范围内以及所抽取的样本中,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

(二)稽核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按总行规定及时提出移送意见的;

(三)稽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对上报的稽核报告,未按有关规定及时审批,或故意拖延时间,影响问题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稽核报告反映的问题审批意见不明确,督办单位不落实,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六)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稽核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七)阻挠、刁难稽核人员检查的;

(八)不执行稽核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纵容、授意、指使、强迫稽核人员隐瞒事实或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提供与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拖延、隐瞒、谎报情况的;

(三)稽核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稽核工作人员帮助被稽核对象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一节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营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各种防卫器械放置不当,未反锁营业室保险门的;

(三)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形成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四)营业期间营业柜台未保持封闭状态的;

(五)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的;

(六)临柜人员办理业务中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安全检查的;

(八)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的;

(九)营业终了检查不认真,出现门窗不关或不加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领导批准,守库员擅自让其他员工替班的;

(二)允许本单位非当日值班人员进入守库室的;

(三)守库员上岗后门窗不关或不加锁,报警、通讯、监控等设施不开通、不利用的;

(四)遇有突发事件,未按防暴预案有效处置的;

(五)守库员酒后上岗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二)在守库室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和赌博的;

(三)守库期间利用监控设施看电视、录像的;

(四)在库房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五)允许外部人员进入守库室或库房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钢盔的;

(二)押运人员运钞任务完成后不及时返回单位办理枪支交接手 续的;

(三)押运途中违反枪不离身规定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运钞,取送款不到位,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五)运钞车司机未认真检查车辆,致使运钞途中发生故障的。

第一百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押运途中擅离职守,形成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的;

(二)酒后执行押运任务或在押运途中饮酒的;

(三)擅自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

(四)运钞司机、出纳员、押运员泄露运钞时间、地点、行车路线、现钞数额的;

(五)将运钞车挪作他用,造成钞币运送不及时或发生被盗被抢等案件、事故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落实领导安全承包责任制和各岗位、各部门安全责任制的;

(二)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和防暴预案演练,员工缺乏防范意识和防卫能力的;

(三)自卫器械、通讯器材、报警设备、运钞车、消防器材等安全设施不完善、不达标或失修,存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或不能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

(四)擅自使用临时工守库、押运、持枪、管枪或因安排不当形成一人守库、押运或无人守库、押运的;

(五)用人失察,或发现员工有问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的;

(六)对经济民警队伍管理不严,治保、消防组织不健全,制度不完善,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七)安全检查不认真、不进行登记,应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或未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的;

(八)对基层防范工作中存在的违规问题隐瞒不报,该罚的不罚,该处分的不提出处分建议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落实枪支管理规章制度的;

(二)对持(管)枪人员审查、把关不严的;

(三)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领用枪支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的:

(二)执行任务后未及时将枪弹入库、入柜的;

(三)枪弹未分存分管,枪柜钥匙未双人分管的;

(四)枪支未擦拭干净,有锈蚀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枪支保管不善造成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枪支走火致人受伤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用枪不当致人死亡的;

(二)违规出租、出借枪支的;

(三)私带枪支外出的:

(四)非公务用途携带、使用枪支的;

(五)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枪支造成枪支被盗、丢失的;

(六)领导干部违规配枪、持枪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置枪支的。

第二十二节违反档案、印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三)擅自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将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档案面I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一百四十八条 出卖档案牟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越权制发中国农业银行各级行政公章、内设机构印章和各种业务印章、电子印章(以下统称本行印章)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本行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降级处分:

(一)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的;

(二)印章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刻制本行印章或复制本行电子印章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或违反规定维修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机器设备、信息载体的;

(二)非法获取、持有或者过失泄露本行商业秘密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未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妨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撤职处分:

(一)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秘密、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故意泄露本行商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或者过失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三)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第二十三节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

(一)未按规定定期检查、保养车辆,或损坏、丢失公务车辆所配工具,致使车辆发生故障,延误工作用车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使用公务车辆或私自将公务车辆交与他人驾驶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指使或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的;

(二)隐瞒包庇交通肇事行为的;

(三)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或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员向服务对象索要财物或要求报销票据的。

第一百五十七条 过失造成公务车辆丢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丢失房产原始档案的;

(二)在房改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三)擅自施工造成住房安全隐患及发现上述行为未加制止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本行房产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因玩忽职守造成单位房产流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六十条有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造成用餐员工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本行财产损坏、丢失的;

(二)在库房内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物品的;

(三)库房物品账物不符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对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导致设备带故障运行的,或违规操作电器、机械、燃气等设备的;

(五)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事实真相或擅自进行处理的;

(六)擅自分发单位物资的;

(七)对调出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手续,导致本行资产流失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挪用、占用单位财产的;

(二)故意损坏本行财产及其相关设施的。

第一百六十三釜私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违反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留用察看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节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经常迟到、早退或长期消极怠工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应予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六条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除名处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申请辞职、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除名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本行社会形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在工作中使用服务禁语的,服务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办理,但未作耐心解释,造成客户投诉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私自在外兼职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处分;批评警告无效的,应予解除劳动合同;私自在其他金融单位或在与本行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的,一经发现,立即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利用工作之便侵占客户利益或故意刁难客户,损害本行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利用职权、岗位索要礼品,参加有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下级行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或其他单位车辆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不执行上级行决议、命令,不服从组织分配拒不执行岗位轮换和交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级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学历、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的,所得利益一律无效,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所得利益一律取消,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八条袒护违规人员,掩盖事实,使其逃避制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在因公出国出境期间,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条 接受色情服务或参与卖淫、嫖娼、走私、吸毒、贩毒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工作时间进行赌博活动、在办公或营业场所进行赌博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赌博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二条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三条搬弄是非、传播小道消息、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已发现的经济案件、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事实不按规定移送或上报的;

(二)在发现或者知悉违规隐患、线索及情况后,不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有意包庇违规责任人员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金融规章制度或上级行业务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不按要求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业务管理混乱,发生重大事故、案件或经济纠纷的;

(三)应当监督检查而未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致使违规经营情况长期存在,给本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经营风险的。

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于下级行的请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给予答复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

(二)擅自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办理信用证、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等业务的;

(三)与客户串通恶意逃废本行债务的。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擅自改变中国金融工会规定,降低上解工会经费比例,减少上解经费的;

(二)收到本单位行政拨交或下级工会上解的工会经费后,采取不入账或另外设账等手段,隐瞒实际收入,减少上解工会经费的;

(三)擅自将应上解工会经费用于本级工会或补助下级工会,少上解,不及时上解和不上解工会经费的;

(四)同意所辖工会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影响上级工会经费分成收入的;

(五)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解或不上解工会经费的。

第一百八十九条利用经手、经管资金、财物之便,贪污本行资金、财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其中贪污数额超过5000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占为个人使用,长期不予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门变更或调离后不移交或拒不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本行钱款的。

第一百九十条 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其中受贿数额超过5000元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暗中收受回扣或好处费不入账、不上缴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一条 因职务因素接受的礼金、礼券、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其中折计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品,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九十二条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行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其中,挪用数额超过3万元,挪用时间超过3个月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挪用本行资金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将挪用资金借贷他人收受好处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利用职务便利,借用本行资金供本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其中,借用金额超过3万元,借用时间超过6个月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借用本行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在借用过程中经单位催告不能说明原因,继续拖欠不还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

第一百九十四条盗窃本行财物或本行员工私人财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其中盗窃财物折价金额在500元以上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盗窃本行公私财物或为盗窃分子提供便利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购买伪造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或者故意将伪造货币付给客户的;

(二)参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

(三)参与非法集资的;

(四)参与诈骗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资金的;

(五)参与信用证、票据、保函、信用卡等诈骗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为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一节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百九十六条各级行稽核部门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据本办法作出罚款处理的决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提出处理建议后分别移送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一律移送人事部门执行扣发考核性工资。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行主管部门在管理、检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认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理的,提出处罚意见后移送稽核部门处理。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移送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处理。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各级行稽核部门在对下实施检查监督过程中,认为对违规责任人员应当进行经济处罚的,可以直接作出罚款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违规责任人员所在单位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被责成单位应当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告责成部门。

第二百条 县(市)级支行(含)以上机构有权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营业所、分理处、办事处、储蓄所等支行以下营业网点的员工,因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经济处罚的,报支行进行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须填写《经济处罚通知单》,并告知申请复审的部门和时间。

第二节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百零二条 各级行监察部门有权依照本办法,并按照总行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第二百零三条 各县(市)支行(含)以上机构,有权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各县(市)支行及所辖营业网点员工,因违规行为应当给予留用察看(含)以上纪律处分的,报二级分行进行处理。

第二百零四条稽核部门或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理、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向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处理决定作出后,应抄送提出处理建议的部门。

第二百零五条稽核部门或主管部门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时,应当向监察部门提交对违规责任人员违规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监察部门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监察部门认为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自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第二百零六条 各级行监察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或者通过执法监察发现的违规责任人员,在对违规事实调查核实后,认为依据本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员工管理权限报批后下达处分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监察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所在行或相关部门派员配合调查。调查核实期间自监察部门立案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在调查核实期间,未经上级行监察部门书面同意,被调查人所在行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国或者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和奖励。

第二百零八条监察部门在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期间,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

第二百零九条 监察部门依据本办法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时,如果认为需要合并给予其他处理的,可以移交人事部门或违规责任人员所在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条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应当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违规责任人员调查期间,如果认为被调查人不宜继续行使职务的,可以先行作出暂停其岗位工作、停职检查的决定。

第三节其他处理程序

第二百一十二条各级行人事部门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各级行人事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除名、辞退处理时,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书面报告,征求本级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经员工管理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办理辞退、

除名手续,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同时报送同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百一十四条 各级行人事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出具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按人事管理权限,经员工管理行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各级行人事部门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处理,应按人事管理权限,经员工管理行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执行。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违规责任人员,拒绝接受处理决定,扰乱经营管理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复议程序

第二百一十七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报同级行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复核决定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八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一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一级行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处理的员工,如发生劳动争议,可向本级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百二十条 复审、复核、调解、仲裁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复审、复核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的,如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或处理较轻的,不适用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百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1年1 1月1日起施行,总行此前颁布的违规处理办法以及各行下发的有关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制定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原则

总行制定《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从制度建设上扭转全系统多年以来存在的有章不循、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局面,保障农业银行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

制定《处理办法》依据以下原则:依法合规、立意准确,体例合理、系统科学,内容完整、尺度统一,操作性强。

二、《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处理办法》严格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我行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总结了我行多年来违规行为处罚的实践经验,对处罚对象、违规责任人员、处罚的种类和适用、从重和减轻的情节、处理的后果以及处罚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内容涉及劳动纪律、授权、会计出纳、联行结算、财务、固定资产、资金计划、储蓄、代理、信贷、外汇、风险资产管理、基金托管、计算机、银行卡、档案、印章、保密、安全保卫、监察、人事、稽核、合同管理、经济纠纷管理、后勤管理以及经济类违规违纪等26项业务领域及综合管理工作,基本涵盖了我行业务经营管理各个领城和环节中经常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处罚对象范围

《处理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员工,并突出规范了业务经营和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兼顾规范了支持保障部门和后勤等其他部门员工的违规行为。同时《处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调离我行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被查实在我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违纪的情况,作出了处理规定。

就违规责任人的概念而言,本办法统一使用了“有关责任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既包括一般员工,也包括主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具体的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岗位职责以及违规事实进行确认。这种概念的界定,一方面体现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避免了责任大小、责任类型界定不清,领导干部永远承担领导责任或一般员工违规、领导干部永远承担连带责任的逻辑错误。同时,为了体现对主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严管理的原则,本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其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海外分行或代表处员工的违规行为,本办法没有单独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四、关于违规行为的界定

《处理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故意或过失违反我行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操作规程以及劳动纪律的行为。这里的违规行为仅指道德风险行为以及与履行职务有关的行为。如果我行员工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则将由国家有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此类行为本办法没有一一列举,但明确了凡是因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缓期执行)、拘役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本办法从我行作为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本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受贿、挪用、盗窃等经济类违法违纪行为,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立案标准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相应作出了处理规定。

推荐第4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支行****

今年上半年,我行开展了《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 我通过业余时间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所涉及的所有章节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习和理解,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各项工作的认识,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学习的体会:

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以来,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为什么我行经常会有些案件发生,我认为那是: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条例,查找出自己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以下一些不足:

一、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二、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

三、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针对以上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一、严格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利用业余时间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要求,确保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针对自己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决心在以后的工作中恪尽职守,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提高自身素质,让我们能够适应新时期的金融事业,为客户更好的服务,为农行发展做出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推荐第5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推荐)

农总行确定在全国农行系统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联社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熟悉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联社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县信用社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熟悉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非凡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把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

各项治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基层信用社会出人员的治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厉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信合人。

推荐第6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

心得体会

近期,我积极认真的参加了我行组织的关于《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严格禁止员工行为的若干规定》集中学习,同时利用业余时间重点学习了《规定》中涉及自身岗位的相关章节。下面我就学习的内容谈一些自己的心得体会。

首先,通过学习我提高了思想认识,增强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通过这次规章制度学习教育,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不熟悉规章制度对各岗位的具体要求,就不可能做到很好地遵守规章制度,并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当前金融系统发生的许多案件除故意犯罪因素外,大多数都是因个别员工法律和规章制度意识不强,违规操作而造成的,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而且也毁了自己的人生和前程。因此,掌握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学好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

其次,通过学习进一步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力求在理解和用运上下功夫。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是一蹴而蹴,一时半会就可学成或学好记牢的,关键要靠长期的学习和积累,要养成长期学习的习惯,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要有不怕吃苦的毅力,只有思想上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在实践中去

学习,并自觉做一名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合格员工。学习各项规章制度,我认为没有捷径可走,要在短期尽快熟悉相关法规体系知识,确有难度。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我们只要重点地去学,下功夫去理解和记忆,以便在工作中能够熟练地用运。在学习方法上,要联系岗们重点学习,并做到学习与实践用运相结合。

再次,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能力。当前,金融业电子化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同时个别犯罪分子利用我行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进行金融科技犯罪。因此,通过系统的学习,联系工作实际,我认为当前关键要加强对基层一线操作人员的选用和教育,切实把那些政治思想上靠得住的员工放到计算机操作岗位上;要强化制约,严格管理;要禁止岗位职责混淆,业务运作不能交叉,柜员离岗必须实行签到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作案机会;要加强事后监督。监督金融会计凭证的真实性,账户、账表数据的有效准确性,检测软件的正确性。

最后,通过这次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农行各岗位违规行为的认识,也加强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认识,并时刻告诫自己要严格遵守。同时,我还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业银行健康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

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前提。加强学习,不仅是为了贯彻执行上级行的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推荐第7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结算与现金管理)专业试题

单位及部门: 姓名: 得分: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计10分)。

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2010年7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 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监察部门执行。

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对 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自 起施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农银发〔2006〕206号)同时废止。

5.《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挪用公款或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处分。

6.《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在办法现金管理业务中,违规为企业

现金管理服务内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7.《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工作推诿、拖延

推荐第8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结算与现金管理)专业试题

单位及部门: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计10分)。

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2010年7月31日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会审议通过。

2.《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对违规责

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监察部门执行。

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对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

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自起施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农银发〔2006〕

206号)同时废止。

5.《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挪用公款

或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

6.《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在办法现

金管理业务中,违规为企业、、现金管理服

务内容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7.《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工作推诿、拖延

推荐第9篇: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中国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等工作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总行确定在全农行系统开展《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参与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近年来,我县农行虽然没有发生大的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但是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通过这次《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针对本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采取如下改进措施:一是加强有关业务的学习、特别是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能力。二是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三是要加大对会计、出纳人员的管理和同事之间的监督力度,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四是强化责任意识,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

热,发一分光,做一个实实在在的农行人。

推荐第10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复习题

一、填空题:

1、《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有五章206条。

2、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3、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6、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8、对违规责任人员的纪律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17、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

23、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38、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57、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未及时核对资金往来账务,导致案件发生的;因玩忽职守造成汇款错汇、重汇款无法追回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59、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的;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的;为单位卡套取现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92、在办理小额农户贷款和惠农卡业务中,收受现金或索取好处的,骗取或挪用惠农卡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

25、固定资产处臵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1

32、在集中采购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16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9

9、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按照内部移送办法向监察部门移送。

20

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须经本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种情形,可免予处理?(A)

A、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B、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C、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D、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2、新的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自 C 起施行。

A、2011年1月1日 B、下发之日 C、2010年10月1日 D、2010年7月31日

8、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须经(D)通过。 A、上级行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 B、本级行党委会或行长办公会 C、上级行职工代表大会 D、本级行职工代表大会

13、在本行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本行社会形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A )处分。

A、警告至记大过 B、记大过至开除 C、解除劳动合同 D、警告至记大过

15、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岗,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累计(5次)或半年内累计(15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A、5次、10次 B、5次、15次 C、10次、10次 D、10次、15次

6、有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及以此从事诈骗、融资等非法活动行为的,给予(C)处分。

A、记大过 B、记过 C、开除 D、警告

9、代客户办理业务,并导致案件或造成资金风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B )至开除处分。

A、记大过 B、记过 C、留用察看 D、警告

33、在办理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柜员代客户办理业务或自办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D )至记大过处分。

A、记过 B、降职 C、撤职 D、警告

50、在印章管理中,未按规定使用业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业务印章被盗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D )处分。

A、记大过 B、降职 C、撤职 D、开除

61、在风险报告中,有下列行为( D)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①瞒报、指使或包庇他人瞒报风险事件的;

②隐瞒真实情况,风险事件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③未及时上报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未遵循保密规定,擅自泄漏风险报告内容的;

⑤风险水平自评价数据与实际差异较大,并严重影响风险水平评价结果的;

⑥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致使我行风险状况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A、①②③ B④⑤⑥ C①②③④⑥ D全都有

三、多选题

1、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有哪些(A B C D ): A、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B、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C、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D、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9、下列哪些属于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A B C D ) A、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B、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C、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D、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1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A B C D )

A、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B、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岗,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累计5次或半年内累计15次的;

C、故意刁难、欺骗客户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D、对他人进行恐吓、诽谤或实施其他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4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ABCD)

A、账外发放贷款的;

B、擅自动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C、擅自动用质押单证的;

D、发放虚假贷款,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49、有下列行为(ABCD)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A在办理小额农户贷款和惠农卡业务中,收受现金或索取好处的; B骗取或挪用惠农卡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的; C越权或变相越权发放农户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D违反规定,多人承贷少数人使用或私贷公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E自行审批、发放、使用贷款的。 6

1、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ABCDE )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A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B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C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D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 E撰写与客户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虚假调查报告或担保合同无效、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72、有下列行为(ABCD )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A违规为本行员工发放个人贷款,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的; B与借款人串通以假存单、假有价证券或假他项权证办理个人贷款的;

C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或采取假名、冒名等手段,办理个人贷款的;

D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等手段,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

84、在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ABCD )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A未如实反映或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B经有权认定行认定分类形态后,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形态、入账反映的;

C未经有权人认定,擅自调整分类形态的; D超权限、逆程序认定分类形态的。

92、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ABC)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A明知处臵方案和评估报告中存在足以影响处臵决策的问题而不予揭示的;

B故意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C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的。 D审查后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100、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ABD)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A隐瞒债务关联人重大风险,造成不良后果的; B伪造、变造档案资料的;

C违反规定接收抵债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D未经有权审批行审批,擅自动用、自用或无偿外借抵债资产的。

四、简答题(每题4分,共20分)

1、制定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

2、纪律处分与绩效工资怎么挂钩?

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3、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4、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案件的处理有哪些规定?

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5、在《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章节中,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哪些行为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1、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2、违规审批同意发放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贷款的;3、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重新约期的; 4、审批同意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条件贷款的; 5、未按规定审批减免保证金的;

6、超出核定的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违反规定审批发放贷款的;7、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的。

五、论述题:(10分)

结合实际,简述当前在我行开展《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学习活动的主要意义。

第11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最近,金桥支行开展了员工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学习活动,本人虽然产假在家休息,不能参加支行的各项集中学习,但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行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所涉及内容,共五章、二百条细则,并做好笔记。

银行不同于其他一般的企业,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行业,对于风险的经营,银行有着自己铜墙铁壁般的规章制度,而正是有了这些制度的执行,维护了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者了我行资产的安全,经营的稳健,和长期有效的发展。

总则中写道,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有四点: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2.视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3.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4.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中,对各种违规行为进行了细化,触角涉及到银行工作的方方面面,不论你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柜台员工,只要出现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就都有相应的处理办法。结合自己平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我重点学习了第六节”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我们了解到一些违反规章制度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员工学习教育不够深入、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在各项业务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风险隐患。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很多案件的发生,都是因为在执行制度上不够严格,违反了操作规程,从而酿成了案件的发生。因此,系统地进行学习教育显得犹为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强化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通过这次《处理办法》学习,对照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查找本人在学习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方面执行不够细致。二是不善于总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经验。三是对有些规章制度的理解不够透彻。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通过学习,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第12篇: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节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节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节 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三节 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臵业务规章制度

行为及处理

第十四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

第十五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六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1 第十七节 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十八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十九节 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节 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四节 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节 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六节 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移送程序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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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各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含同职级人员,下同)、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运营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领导班子成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人人平等,程序规范;

(二)视行为情节轻重,过错归责,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四)视违规后果,量纪适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外派境外机构的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六条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本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没有单位的,由本级行留存备查。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七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纪律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开除处分适用于受到刑事处罚或因重大违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其他处理: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可以合并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造成100万元(不含)以下资金风险或损失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严重后果是指:因违规行为发生50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或损失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处罚的;对本行形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情节轻微是指:初次违规,且未造成损失的。

情节严重是指:明知其行为有损于本行利益的;屡查屡犯的;严重失职的。 第九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除按照第七条规定的处理外,要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第十条 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部门按程序有权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从处分决定下达次月起按当年绩效工资标准停发12个月绩效工资。

受到降职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务;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务。无职可撤、无职可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二条 对同一员工有两种(含)以上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档次,加重一档处分。

第十三条 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按国家特殊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6个月,记大过、降职的处分期为12个月,撤职的处分期为24个月。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提拔使用;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高管人员,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自处分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取消评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纪律处分期满后,没有发生新的违规行为,自动解除。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不好或拒不悔改的,由原处理行研究决定,延迟解 4 除处分。对于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由受处分人提出申请,原处理行同意,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受到降职、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对支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支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取消支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对二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或两起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二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总行审批。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行长相应处理。取消二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

对一级分行辖内当年发生一起1000万元(含)以上或两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案件的,在案发10日内,应停止一级分行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行长职务,或责令(引咎)辞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待案件查结后,根据风险资金大小给予相应处理;给予上级行主管部门负责人相应处理。取消原分行领导班子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上级行主管部门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第十七条 对经确认属自查发现的案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发案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可视情况不再追究或减轻追究上级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

(二)受到暴力胁迫时的失当行为;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向上级报告的;

(四)因法律规定不明确、外部法律环境变化、错误的执法或者司法行为形 5 成风险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推卸责任,诬陷他人或违规后逃匿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因同一违规行为受到处理后再次发生的;

(十)违规行为发生后,能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或消除影响而未采取的;

(十一)其他具有从重、加重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上限处理;加重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加档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情节轻微,所造成的损失较小且能够主动赔偿的;

(二)主动报告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或向上级报告的;

(四)自查发现案件且有效控制涉案嫌疑人和资金的;

(五)自查发现违规问题并落实整改的;

(六)案发后积极提供有破案价值线索,对及时抓获潜逃嫌疑人或追缴涉案资金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七)主动报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减少损失或主动赔偿损失的;

(八)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

(九)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已按业务操作流程操作,但以本行现有科技手段无法识别伪造变造证件、印章、票据等,形成风险或损失的;

(十)其他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内按下限处理;减轻处理是指在规定的处理幅度以外,减档处理。在警告处分最低档次进行减轻处理的,可给予积分处理、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待岗管理、岗位降级等其他处 6 理;停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按照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本行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领导班子成员和主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金融规章制度或上级行业务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违规问题或案件隐患、线索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四)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故意包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

(六)未经授权或征得上级行同意,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敏感类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的。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业务主管人员未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未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专项检查的;

(三)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的。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对违规人员应移送未移送的;

(二)对违规人员应处理未处理的;

(三)擅自将绩效工资挪作他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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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贪污、挪用资金的;

(二)盗窃、私藏、截留客户资金、银行资金或权利凭证的;

(三)盗窃、套取、伪造、变造、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四)办理票据业务中,伪造、变造支票等票据影像信息的;

(五)客户未落实足额资金前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或挪用其他客户的资金或银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

(六)私自刻制、伪造或变造、盗用印章及以此从事诈骗、融资等非法活动的;

(七)为客户提供虚假对账单、虚假余额查询单、虚假出资证明、存款证明或其它资信证明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导致案件或造成资金风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管理、审核及授权职责;

(二)代客户办理业务的;

(三)未按规定设臵柜员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保管、更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

(五)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导致资金被骗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导致案件或造成资金风险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网内往来系统及大、小额支付系统等业务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核销预警信息或其他违规核销预警信息的。第二十八条 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户,利用虚假证件、资料开立账户的;

(二)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业务的;

(四)明知或应知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或单位卡资金未从单位本币基本账户转入的。

8 第二十九条

在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

(二)为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的客户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的;

(三)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

(四)未经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的;

(五)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七)违反规定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转账结算或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的;

(八)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账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的;

(九)办理销户业务时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保证书的;

(十)故意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账号、客户身份资料等信息的。第三十条 在办理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办理大额现金支取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空存资金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在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离岗后现金箱未加锁或虽加锁未妥善保管钥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大额记账差错的;

(三)柜员代客户办理业务或自办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非数据移植错误、通讯故障、系统运行故障、应用软件缺陷等原因引起重复付款的;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密码业务中,未按规定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或委托代理密码重臵业务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丢失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柜员代客户签发、填写应由客户办理的重要空白凭证,或代客户编制、9 约定支付密码的;

(三)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业务的;

(四)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印章的。

第三十四条 在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销号违反规定的;

(二)营业终了,未按规定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三)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的;

(四)未按规定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的;

(五)未及时上缴、销毁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的;

(六)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七)撤并网点的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未及时清理上缴的。

第三十五条 在印章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印章未入箱加锁或午休、营业终了未入库、入箱保管被盗用的;

(二)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非指定交接人代为保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业务印章,或因保管不善,业务印章被盗用的;

(四)印、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的印章,或未妥善保管结算印章被盗用的。

第三十六条

在预留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的;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预留印鉴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的;

(四)为无印鉴、应填未填电子支付密码或印鉴、电子支付密码不符的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

(五)对采用电子验印、系统自动核验未通过,验印操作员未按规定通过人工辅助方式进行核验和换人复核,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验印操作员离柜(岗)未按规定退出电子验印系统的。

第三十七条

在电子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电子印鉴建库过程中,未按岗位制约建立、维护印鉴库的;

(二)电子印鉴建库过程中,未按规定传递、保管预留印鉴卡的;

(三)违规下载、导出或打印预留印鉴库数据及图像信息的;

(四)未核对印鉴或未按规定核验印鉴的。

第三十八条

在柜台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临时离职、轮休或工作调动,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二)柜员临时离岗,未临时签退业务系统,或营业终了离岗未正式签退系统,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柜员私自代保管客户单、折、卡等支付工具、票据、有价证券和印鉴,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换折(卡、单)、重写磁条信息业务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业务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久悬未取账户转入、支取和销户业务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抹账、错账冲正、挂账业务的;

(八)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第三十九条

在柜面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为依据记账,或财务处理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业务分类或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和统一专用账号的;

(四)未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五)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

(六)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第四十条

在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之间“空调”现金,空库、白条抵库或空库虚增存款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现金、贵金属、有价单证等出入库或调拨的;

(三)营业库款遗留库外的。

第四十一条 在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管理、保管、更换库房或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的;

(二)库房门控未执行分管分用和平行交接制度的;

(三)管库员未执行双人操作的;

(四)柜员未按规定碰箱,或营业终了柜员现金箱未由本人和运营主管(或运营主管授权人)双人核对、上锁的;

(五)在金库内办理钞票兑换的;

(六)未按规定盘库、查库的;

(七)金库岗位设臵未遵循“管库与守库相分离,管库与资金调拨及记账相分离”原则,或管库员担任ABIS库房现金账账务记账员的。

第四十二条 在账务核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发报回条和报文密押的;

(二)对账单据未能及时发出、对账工作未能有效开展的;

(三)未及时发现银企对账回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银企对账不符,未及时处理的;

(五)未按规定核对系统内、外账务,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账务,或系统内账务的。

第四十三条 在办理票据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未转入汇票申请人账户或未按规定退付现金的;

(二)未审查或审查不严,受理要素不全、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金额、日期、收款人被涂改的票据;

(三)未按规定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

(四)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扣款的;

(五)违规受理、使用现金支票支取现金,或现金支票做转账交易、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的;

(六)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

(七)对客户开出的空头支票未按规定办理退票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

(九)办理商业汇票付款业务,到期前付款的;

(十)未按规定保管核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底卡的。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票据挂失、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二)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

(三)未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提出借方票据未坚持收妥进账,贷方票据未坚持“先借后贷”的;

(五)提出代付交换进账单提前入账,或未按规定办理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的;

(六)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换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

(七)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不及时解决或相互推诿的;

(八)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

(九)未妥善保管交换票据,造成丢失、损毁的。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核对资金往来账务,导致案件发生的;

(二)因玩忽职守造成汇款错汇、重汇款无法追回的。

第四十六条 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坚持岗位制约、复核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资金往来异常、差错往来账报单的;

(三)未根据原始凭证录入确认往账信息的;

(四)发出查询3日后无查复,未做继续查询;查询、查复书未配对保管;查询、查复未于当日至次日上午处理完毕的;

(五)对收款账号、名称不一致等无法入账的款项、未按规定及时查询或办理退汇的;

(六)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二)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的;

(三)为单位卡套取现金的。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补卡、换卡、销卡的。

13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销毁、涂改或伪造保险费凭证、代收代付凭证或截留手续费收入的;

(二)利用客户代收代付窃取客户资金的;

(三)利用存款证明书骗取客户存款的;

(四)向保险公司索取正常入账手续费收入之外的其他费用,构成商业贿赂的。

第五十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交易的;

(二)私自以本行名义或超过代理权限办理业务的;

(三)通过银行员工的个人账户,过渡办理开户单位的代收代付业务,或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银行员工个人结算账户作过渡的;

(四)国债承销业务中,截留、挪用国债承销资金的;

(五)未执行交易的复核和授权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擅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行为的;

(七)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的;

(八)发现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

(九)违反规定为客户融资的;

(十)未经授权开办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实物黄金业务、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

(十一)泄漏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

(十二)开展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代理销售业务时,输入错误或未严格审查凭证客户签字栏,出现客户未在凭证上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三)私自为客户填写投保单等资料,并代为客户签名的。

第五十一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时,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的;

(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未与客户签订交易协议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14

(四)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密码挂失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代理手续费或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按规定入账;

(六)未经审批超计划代理发行国债的。

第五十二条

在办理保函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范围、超权限为客户开具保函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具保函的。

第五十三条 在办理现金管理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规为企业开立、变更、注销现金管理服务内容的;

(二)工作推诿、拖延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客户资源流失或使银行利益受损的;

(三)按有关规定应该暂停或终止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未及时上报管理行的,或管理行核实后未立即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现金管理服务的。

第五十四条

在上门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开展上门服务的;

(二)单人上门收款、收票据(除国际结算项下的进出口单据)的;

(三)出具虚假银行回单的;

(四)代客户办理应由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的;

(五)上门收取大额现金,车辆、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六)收回的现金未经非上门服务人员清点、确认、记账,或记账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在办理实物黄金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实施虚假调拨套取实物黄金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或实物黄金的。

第五十六条 在中间业务服务收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超权限减免或提高中间业务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新增中间业务服务收费项目的。

第五十七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尽职调查中未尽责,未能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或隐瞒客户真实情况, 15 致使本行出具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的;

(二)与客户或其他相关中介机构、人员之间有不当利益约定的;

(三)违规对不确定事项做出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标准、程序收取相关费用的;

(二)未能严格遵守风险管控标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能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进行相关信息披露,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四节 违反金融市场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从事金融市场业务(指各类自营及代客本外币资金交易及投资业务,下同)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行内业务规章制度及风险管理政策规定,经营管理金融市场业务的;

(三)故意以不利于我行的非公平价格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后从事金融市场业务经营活动的;

(二)在授权书内容不明确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金融市场业务的;

(三)未按监管部门和行内业务及风险管理政策、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经营管理金融市场业务的;

(四)开展金融市场业务未实行前、中、后台岗位职责分离的。

第五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一条

故意损毁、灭失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重要合同等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托管资产划拨指令正确执行资金划转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进行托管资产资金划转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托管业务工作纪律的;

(二)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和披露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损害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托管协议、保管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损毁、丢失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合同等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报送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复核托管资产会计估值报表,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的;

(二)与客户串通,在买卖双方无真实贸易合同关系情况下对外开立跟单信用证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二)继续经营已被银监会等国内监管机构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为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证的;

(二)擅自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三)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审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

(四)未经授权,交换代理行控制文件的;

(五)未经总行授权,在境外开立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六)违反规定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处理国际结算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国际结算、结售汇业务、提供对外担保或开立备用信用证,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造成收支申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填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漏报、虚报业务数据,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按业务实际发生期限和金额,准确、及时申报代理行授信额度占用的;

(六)未经批准超额使用代理行授信额度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与外资金融机构签订授信融资协议(含授信融资承诺)或授予外资金融机构本外币融资信用额度的;

(八)未按本行和SWIFT组织有关规定使用、维护SWIFT系统,导致通讯中 断、瘫痪、报文延误等系统异常,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未按规定核对发报回条和报文密押的。

第七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空白银行卡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管、领用不善,造成空白卡片丢失或被盗的;

(二)制成卡在保管和领用环节丢失、被盗的;

(三)制卡文件、信息保管不善,对外泄漏,被他人利用制作伪卡的;

(四)对吞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卡片(空白卡、制成卡)在辖内运送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保安措施,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六)卡片保管无专用工具、专用空间,保管场所不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安保措施未落实,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七)未按规定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不良信用记录进行审核或调查的;

(八)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的;

(九)违反规定提高持卡人的信用等级或信用额度的;

(十)截留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或以“调包”的手段欺骗客户,将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的。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未实行岗位分离,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授权与记账、系统管理岗与业务处理岗、调查岗与审查审批岗混岗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制成的测试卡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卡片丢失、被盗的;

(四)对上缴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处臵,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使用的。第七十条 在银行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 18 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未及时提醒其更换初始密码及密码安全的重要性,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受理密码重臵或密码挂失业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十一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

(二)未经批准开办银行卡业务或擅自发行新卡种的。

第七十二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二)需担保发卡的,向保证、质押、

(三)未执行24小时授权值班制度或授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造成无人值班的;

(四)未认真登记《授权登记簿》、《授权值班登记簿》的;

(五)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授权的;

(六)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

(七)未按规定对高风险账户进行止付或未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查询、查复,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十)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

第八节 违反电子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使用客户电子银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修改客户指令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电子银行盗取客户或银行资金的;

(四)采取空存现金、擅自挪用银行内部资金或客户资金等严重违规手段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的;

(五)利用自助设备盗取自助设备钞箱现金的;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妥善保管本人的银行证书及密码,被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窃用他人银行证书及密码进行操作或使用他人银行证书及密码进行

19 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私自复制和留存客户资料的电子信息或纸质信息的;

(四)未按客户要求,擅自进行电子银行业务操作,给客户造成风险或资金损失的;

(五)未及时上报电子银行业务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授意、指使或强迫经办人员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或注册客户数的;

(七)授意企业客户利用自有资金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自助设备操作规程,造成资金被盗用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客户资料,导致假冒注册事件发生并造成资金损失的;

(十)未经批准自行开办银行网站或冒用本行名义开办网站的。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在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制作、保管和发放及自助设备维护管理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

(二)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员、操作员变更时,未履行变更手续,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电子银行落地业务处理不及时,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虚增电子银行交易量的;

(五)虚增电子银行注册客户的;

(六)对于涉及经营非法交易活动商户的电子银行业务,发现后未及时停办的;

(七)在管理权限内获准开办农业银行网站,但使用域名不符合总行相关管理规定的;

(八)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为客户注册电子银行业务的;

(九)未经客户同意,擅自使用客户证书进行操作的;

(十)在电子银行业务受理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的;

(十一)未经授权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

第九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动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三)擅自动用质押单证的;

(四)发放虚假贷款,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或合议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第七十八条 在客户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授权政策和信贷管理规定,未按照“先授信、后用信”要求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未经有权人审批,超授信额度办理信贷业务的。

第七十九条 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群”(以下简称CMS)、“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RM)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蓄意在CMS、CRM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逃避上级行监控或牟取个人私利的;

(二)未按规定对客户信息、授信信息、审批信息、用信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管理信息、资产减值信息等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造成系统数据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擅自修改CMS、CRM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越权限访问的;

(四)违反CMS、CRM管理办法要求,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信贷业务网上作业的;

(六)擅自篡用他人密码进行信贷业务操作的。

第八十条 在应用CMS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级行或其他机构报送数据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各种系统接口数据提取、交换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事故的;

(四)越权访问,泄漏信息的。

第八十一条 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21

(三)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四)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真实性的;

(五)撰写与客户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虚假调查报告或担保合同无效、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第八十二条 在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不细不实的。

第八十三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二)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第八十四条

在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违反规定对未经有权调查部门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五)未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风险提示的。

第八十五条 在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二)未达到规定人数召开贷审会(合议会)的;

(三)贷审会(合议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计票或虚假计票的;

(五)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第八十六条 在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贷审会(合议会)应记名投票而未实行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二)贷审会(合议会)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

22

(三)未对贷审会(合议会)的信贷事项如实记录的;

(四)投票前未将投票表决表的姓名进行密封,考核评价委员工作时未经贷审会(合议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拆封,贷审会(合议会)记名投票未按规定对投票结果进行保密,实行网上作业未按规定保密的。

第八十七条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同意发放需经贷审会(合议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同意发放贷审会(合议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授信、用信的;

(五)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同意发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业务或擅自核批突破信贷政策和规章制度信贷业务的。

第八十八条

在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违规审批同意发放以贷收贷、以贷收息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重新约期的;

(四)审批同意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条件贷款的;

(五)未按规定审批减免保证金的;

(六)超出核定的客户统一授信额度违反规定审批发放贷款的;

(七)违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业务的。

第八十九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等手段,截留、挪用信贷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或不执行放款审核意见放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与抵(质)押人或出质人恶意串通,办理或授意办理虚假抵(质)押担保手续的;

(四)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假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五)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23

(六)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销毁或隐匿、篡改信贷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的;

(九)抽逃抵(质)押物、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十一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以致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二)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担保手续不合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工作失误损毁、遗失抵(质)押有价单证和权利凭证等重要信贷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导致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发现重大风险信号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押品现场核查、价值重估、保证人定期核保,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执行贷后管理例会决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不执行批复中提出的贷后管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收贷收息推迟入账的。

第九十二条 授信执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放款审核或不执行放款审核意见放款的;

(三)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担保手续不合规,影响法律效力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账户监管,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或未及时发现客户挪用信贷资金并预警的;

(六)未按规定对抵(质)押物和保证人进行管理的;

(七)未按规定管理信贷档案造成损毁遗失,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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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发现风险信号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处理,导致风险加大的;

(九)不执行贷后管理例会决议,导致风险加大的;

(十)不执行批复中提出的贷后管理要求的。

第十节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违规为本行员工发放个人贷款,用于非法营利活动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以假存单、假有价证券或假他项权证办理个人贷款的;

(三)伪造、变造、窃取客户资料或采取假名、冒名等手段,办理个人贷款的;

(四)采取收回贷款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等手段,截留、挪用贷款资金的。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办理小额农户贷款和惠农卡业务中,收受现金或索取好处的;

(二)骗取或挪用惠农卡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发放农户贷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多人承贷少数人使用或私贷公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尽职调查,导致未能及时识别和阻止房产、车辆虚假按揭的;

(二)未按规定验证保单、存单等质押物的真实性,形成无效质押的;

(三)质押单证未办理止付手续被支取,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的;

(四)未及时办理抵(质)押手续形成重复抵(质)押,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达到解抵(质)押要求,违规提前办理解抵(质)押手续的;

(六)自行审批、发放、使用贷款的。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办理信用贷款业务的;

(二)未核实保证人担保能力或超出保证人担保能力发放个人贷款的;

(三)存单、保单、他项权利证明、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等抵(质)押权利凭证未入库保管或保管不善的;

(四)未按制度规定,发放借款人以他人名义申请的个人贷款的;

(五)向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农户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

25

(六)向有逾期贷款的农户发放农户小额贷款的;

(七)未按规定核实农户贷款抵(质)押物权属、真实性以及保证人情况的;

(八)未按规定对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九)未按规定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的;

(十)委托信息员、村干部、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农户小额贷款进行发放、收回等工作的。

第十一节 违反风险管理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七条

在风险报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瞒报、指使或包庇他人瞒报风险事件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风险事件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三)未及时上报风险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遵循保密规定,擅自泄漏风险报告内容的;

(五)风险水平自评价数据与实际差异较大,并严重影响风险水平评价结果的;

(六)发现或知悉重大风险事件,未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致使我行风险状况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十八条 在风险报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通过风险报告系统等规定报告方式报送各类风险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对接报的风险报告未按规定时限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标准划分风险事件等级,导致未按规定时限和内容要求报告,未能准确揭示和评估风险的;

(四)未按要求在风险报告系统中规范填报,对事件原因、事件金额、事件进展等相关要素填报不真实、不完整,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未及时落实和反馈督办处臵要求,不及时进行后续报告,延误处臵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十九条 在限额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从事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时,对已设臵的市场风险限额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26

(二)突破指令性市场风险限额从事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篡改客户行业属性,规避行业限额管控的;

(四)未经批准突破行业限额发放贷款的。

第一百条

在限额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市场风险限额预警条件被触发后,未及时报告的;

(二)从事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时,对已设臵的市场风险限额拒不执行的;

(三)突破指令性市场风险限额从事资金交易与投资业务,未及时报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处臵的;

(四)未按规定明确客户行业属性并及时维护系统客户行业信息,导致行业限额管理不到位的。

第一百零一条

在客户评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调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评级决策的;

(二)伪造、篡改基础信息,操纵评级的;

(三)越权或者变相越权,进行评级授权或审核认定评级业务的;

(四)评级认定后,故意修改评级结果,造成系统评级结果偏差的;

(五)未严格贯彻落实总行的评级政策,擅自修改评级标准与规则,或采用自制打分卡进行评级,导致评级结果出现系统性偏差的。

第一百零二条 在客户评级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评级尽职调查,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造成后续评级工作质量受到影响,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

(二)在评级调查环节,故意隐瞒关键风险信息,造成评级结果偏离,明显低估客户风险的;

(三)没有及时核实客户行业、规模等基本信息,错用敞口进行评级,低估客户风险的;

(四)通过定性打分操纵评级,严重低估客户风险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发起评级,或未及时根据风险信号重新发起评级,进行评级更新,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

(六)隐瞒评级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风险信息,造成评级结果严重偏离的;

(七)未对明显的风险信息或行业、产业政策风险信息进行提示,或者虽然进行提示,但仍提出维持评级意见,造成评级低估客户风险的;

(八)未及时登记评级信息,导致评级信息长期失真的;

27

(九)未经许可,透露客户评级信息,对客户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为不符合免评级条件的客户套用免评级条款规避评级的。

第一百零三条 在信贷资产减值测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故意隐瞒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现金流预测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总行审定的信贷资产测试结果进行账务处理的。

第一百零四条

在信贷资产减值测试(DCF)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DCF单项测试工作;

(二)DCF测试中,预期现金流及折现率的确定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DCF测试期间,贷款余额发生变化后未重新测试的;

(四)未按规定经审核认可,较上期大幅降低同一笔贷款的测试拨备率的;

(五)未按规定审核应审核的测试事项,审核未揭示DCF测试中存在的明显问题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测试数据上报工作的;

(七)未按规定运行数据的提取、导入程序,影响测试结果准确性的。第一百零五条 在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如实反映或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严重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经有权认定行认定分类形态后,未按规定及时调整形态、入账反映的;

(三)未经有权人认定,擅自调整分类形态的;

(四)超权限、逆程序认定分类形态的。

第一百零六条 在资产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报告分类形态变动相关事项的;

(二)审核未揭示上报材料中存在的明显问题,资产质量反映不实的;

(三)未如实反映或明显低估风险状况,资产质量反映不实的;

(四)未按要求运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批量处理等分类相关系统的;

(五)未按规定频率进行分类发起的。

第十二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28

(一)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合作性存放同业、货币互存、债券融资、票据融资等同业融资业务的;

(三)未经总行授权,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五)违规拆出、拆入外汇资金的;

(六)流动性管理指标严重超标,流动性缺口持续扩大,又不及时采取降解风险措施,造成流动性风险集中爆发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办理本外币贷款、票据业务、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及大额外币存款等总行有明确利率授权业务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形成较大风险的;

(三)在流动性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贻误时机,致使本来能够及时加以有效控制的流动性风险不断扩大和蔓延的。

第十三节 违反自营不良资产和委托资产处置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的;

(二)故意隐瞒影响资产处臵价格的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应当整体处臵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权限审批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处臵不良资产的;

(四)擅自放弃债权或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申请终结执行的;

(五)擅自释放抵押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私自销毁、隐匿、篡改合同、产权证明、他项权利证书等重要档案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七)内外勾结,通过假招标、假拍卖等方式人为降低资产处臵价格的;

(八)截留、挪用资产处臵收入的。

第一百一十条

在尽职调查和估值定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调查报告中对债务关联人偿债能力、资产现状等问题进行误导性陈述,影响处臵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导致调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三)授意或纵容中介机构人为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的;

29

(四)泄露资产处臵底价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尽职调查和估值定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明知存在影响资产处臵价格的风险而未按规定进行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调查不实不细,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外部评估而无正当理由未评估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制定和申报处臵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 伪造档案材料或证明材料,假冒签名或伪造、变造印鉴、印章的;

(二) 方案制定中隐瞒重要处臵法律文件或掩盖重要事实,影响处臵决策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制定和申报处臵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因工作不尽职,未认真分析选择资产处臵手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明知受让方、受托人为利害关系人而未揭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明知处臵方案和评估报告中存在足以影响处臵决策的问题而不予揭示的;

(二)故意隐瞒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三)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违规进行审查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在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 未按规定对送交的处臵项目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二)审查后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执行处审会集体审议制度的;

(二)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处审会的;

(三)虚假计票、相互串通,影响审议结果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在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处审会应记名投票而未实行记名投票的;

(二)处审会后未按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的。

30 第一百一十八条

在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审批处审会审议未通过的处臵项目的;

(二)审批需经处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处臵项目的;

(三)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处臵项目的;

(四)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处臵项目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在执行处臵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处臵方案规定的条件或处臵价格的;

(二)未落实限制性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以优于他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委托或转让不良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五)在抵债资产变现前,违反规定支付抵债金额高于全部债权本息的差额给债务人或担保人的。

第一百二十条 在执行处臵方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租赁资产管理不善,造成租金流失或资产丢失、毁损的;

(二)对债务关联人财产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导致债务关联人转移、隐匿财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债权诉讼时效、执行时效丧失或担保人脱保的;

(二)擅自对客户实行挂账停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违反规定接收抵债资产,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未按规定管理实物资产及权益性投资等,造成损毁、灭失的;

(五)隐瞒债务关联人重大风险,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伪造、变造档案资料的;

(七)未经有权审批行审批,擅自动用、自用或无偿外借抵债资产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不良资产进行日常检查,或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处理或处理不当,形成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档案资料造成遗失、毁损的;

31

(三)对中介机构不当行为不及时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四)未按规定对下级行资产处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处审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委托资产信息系统维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在系统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或逃避上级行监控的;

(二)擅自修改系统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的;

(三)违反系统运行规定,造成数据错误、丢失或系统运行出现重大事故,未能及时处理或故意隐瞒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委托资产信息系统维护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真实、准确、及时录入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失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技术维护,造成系统运行出现较大事故的。

第十四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臵收入不入账,设立“小金库”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购臵固定资产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因不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未能达到国家标准设计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施工对现有建筑物改造、加层的;

(四)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处臵、报废车辆或更新车辆的;

(六)擅自动用固定资产专项资金的;

(七)违背招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购臵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二)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臵建设项目的;

(四)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32

(五)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含)以上的;或超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

(六)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含)以上的;或超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

(七)未按规定购臵、处臵固定资产的;

(八)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处臵底价的;

(九)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臵固定资产,或处臵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格的;

(十)违反固定资产财务管理规定,设立账外账的;

(十一)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等情况,后果严重的;

(十二)超权限批复建设项目的;

(十三)擅自将经营租赁改为以租代购的;

(十四)本行工程管理人员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二)挪用、套用、虚列固定资产指标的;

(三)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入住申请、工程决算,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四)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调换、变更项目地址及用途的;

(五)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在3%(含)—20%(不含)之间,且超面积在2000平方米(不含)以内的;

(六)投资额超过批准数10%(不含)以下,且超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以内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实行车改的;

(八)其他超授权进行固定资产业务活动的;

(九)未如实提供各种投资及管理信息,隐瞒情况,情节严重的。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招投标规定;

(三)暗箱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应进行集中采购而未进行集中采购或化整为零自行采购的;

33

(二)未按规定实施招投标,虚假招标、投标,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三)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四)无采购权限或超权限采购的;

(五)委托不具备代理采购业务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或对代理机构的招标行为未尽职监督的;

(六)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被纳入供应商范围的;

(七)擅自变更评审委员会确定的采购结果或决定事项的;

(八)对采购项目验收和对供应商监督考核评价未尽职责,造成质量风险和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侵占截留各项收入、应收应付款项及其他各项资金的;

(二)隐匿各项收入,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三)虚列各项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四)通过转移资产等其他形式,设立和使用“小金库”的;

(五)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的。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授权管理有关规定,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恶意逃避财务审查、审批,擅自超权限审批财务事项的;

(二)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违规列支各项支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反费用预算管理规定,造成费用下甩或突破上级行费用总额计划的;

(四)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编制虚假账务、报表,造成经营成果严重失真的;

(六)擅自销毁会计档案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故意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二)利用不当手段获取、持有或过失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三)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本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告、决算资料及重要会计信息的;

(四)在会计信息确认、计量过程中,未按照核算规定准确、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影响财务报告编报及信息披露的;

34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不按照财务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财务损失核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审批,擅自核销财务损失的;

(二)编造虚假证明材料、申报材料,申报虚假财务损失被核销给农业银行带来损失、形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财务损失核销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形成财务损失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予以核销的;

(二)化整为零,分次处理,超权限核销损失款项的;

(三)未进行尽职审查,导致虚假财务损失被核销并形成不良后果的;

(四)丢失、损毁核销材料或泄漏核销有关商业秘密信息材料的。

第十六节 违反法律事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降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合同选用和填写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依据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选用合同的;

(二)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或名称,造成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三)合同要素填写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错误的。

第一百三十八条 合同规范性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规范性审查即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规范性审查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发现合同在规范性上出现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错误的;

(三)对规范性审查意见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的。

第一百三十九条 合同签订、履行和档案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履行有关审批等程序,擅自或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核,在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35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即与其签署合同的;

(三)违反合同管理制度有关签署规定签订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各级机构及经办人怠于行使合同重要权利、擅自放弃合同重要权利,或者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重要义务的;

(五)未按外部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登记等程序,影响合同效力的;

(六)违反制度规定变更、解除合同的;

(七)未严格执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造成合同灭失的。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在本行品牌、产品名称、服务标识确定前,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法律部门审查,擅自发布,引发侵权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将重要的全行性产品名称或服务标识提请法律部门注册,造成被抢注的;

(三)以个人名义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登记本行知识产权的;

(四)在本行知识产权申报之前,擅自泄露知识产权的重要信息及其成果的;

(五)其他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应当提交法律审查的事项未提交法律审查,致使未能识别法律风险的;

(二)提交法律审查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导致法律审查人员不能有效识别法律风险的;

(三)法律审查人员严重失职,对能够明确提示的重大法律风险未提示、提示有重大遗漏或者重大错误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换领事项的;

(二)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臵公示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验的;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证照保管不当,造成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或毁损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在诉讼案件管理中与他人串通,损害本行利益的;

(二)隐瞒、虚构诉讼案件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越权处理诉讼案件或者聘用律师。

36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泄漏诉讼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不答辩或者以其他方式放弃诉讼权利的。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以诉讼方式解决内部经济纠纷的;

(二)内部经济纠纷当事行,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确定义务的;

(四)为调节利润故意出具错误法律意见,致使预计负债金额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五)未按规定确认或调整被诉案件预计负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法律事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诉讼案件数据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节 违反规章制度管理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擅自发布与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规章制度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过程中,未按规定对规章制度进行论证、征求意见或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发布实施规章制度,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发布与上级行规章制度相抵触的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行规章制度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蓄意或恶意破坏银行重要信息系统的;

37

(二)在银行信息系统中预留后门、设臵非法程序的;

(三)攻击银行信息系统的;

(四)恶意篡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五)窃取并非法使用银行客户信息资料的;

(六)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密钥的。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口令信息的;

(二)故意泄露银行信息系统参数的;

(三)擅自修改银行信息系统参数、数据、应用程序的;

(四)擅自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风险的;

(五)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的;

(六)擅自启动、中断或关闭银行信息系统(含设备)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与管理银行信息系统密码的;

(二)离开操作岗位未按规定及时退出系统的;

(三)人员岗位变动后,未按规定更改操作权限的;

(四)丢失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重要文档资料的;

(五)技术人员未经审批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六)违反规定下放系统管理、维护、操作权限或委托他人操作的;

(七)违反规定允许他人进入机房重地的;

(八)运行值班人员擅离岗位的;

(九)未按规定操作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做好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应急预案处臵,造成重大事故的;

(十一)越权操作银行信息系统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数据备份和管理备份介质,导致数据无法恢复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系统升级、变更或应用软件投产,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软件版本及文档资料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不能正确运行的;

(四)未按规定处理和上报操作故障,导致故障性质和范围扩大并造成后果 38 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机房基础设施及主机、网络等设备的维护管理,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七)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操作,或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导致生产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八)未按规定登记操作日志,导致日志缺失的。

第十九节 违反授权、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从事业务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转授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大额结售汇、频繁结售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档案管理不善,致使授权文书丢失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转授权报告或备案的;

(三)授权内容不明确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

(四)擅自将授权文书向竞争对手泄露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参与或协助洗钱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在反洗钱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发现而未发现或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资金交易服务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四)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或调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39 (五)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节 违反监督检查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授意、指使、强迫检查人员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对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陷害的;

(二)徇私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或协助检查对象弄虚作假,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三)擅自调整、修改、删除检查中反映的重大违规问题,致使检查结果严重失实的;

(四)利用职权威胁、勒索被检查对象的。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检查,导致应发现重大问题而未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及时反映,影响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四)拒绝执行检查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影响问题整改的;

(五)对检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审批意见不明确或未按规定及时审批上报检查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检查发现重大问题不出具底稿,或私自撤换检查工作底稿,严重影响问题性质(定性)的;

(七)被检查方提供虚假资料,严重误导检查结果的。

第一百六十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或因工作怠慢,疏于职守,未按方案要求内容完成检查任务的;

(二)对检查发现的应移交处理的重大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送或处理的;

(三)对重大违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未督促和跟踪落实被检查单位整 40 改,造成严重后果或致使风险加剧的;

(四)无正当理由或必要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检查职责,未达到规定的范围和频次,检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一节 违反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设立或撤并机构、升降格机构级别、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

(二)擅自设臵内设机构、内设单元和岗位,或超编制配臵人员的;

(三)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超编制配臵人员的;

(四)擅自突破用工总量计划,擅自招收使用人员(含境外机构当地用工),擅自从系统外调入人员或擅自接收复转军人的;

(五)擅自突破工资计划、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的;

(六)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提拔、调整人员的;

(七)未按制度要求及时、审慎处理劳动争议,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挤占、挪用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九)违反规定账外循环工资的。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和授权,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任免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的;

(二)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

(三)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

(四)因工作调动、机构变动,突击提拔干部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选人用人工作的;

(五)未经上级行审批或授权擅自超过上级行核定职数配备干部或未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超职数配备干部调整到职数内的;

(六)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和交流决定的;

(七)未按规定报上级行或监管部门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任命(聘任)干部的;

(八)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九)违反总行规定为员工办理系统内调动手续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41

(一)未坚持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程序,造成用人失察失误、“带病上岗”等情况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三)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

(四)在人员录用、选拔、使用、退出等工作中未按规定程序及标准或授权操作的;

(五)对移送的违规处理决定未执行的;

(六)违反被处分人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重要岗位竞聘、评先、晋升职务规定的;

(七)擅自提高岗位职级待遇的;

(八)在应付工资科目以外发放工资的;

(九)未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转递、保管档案及材料,造成档案及材料丢失的;

(十)伪造、涂改档案材料,将虚假、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或擅自将归档范围之外的材料归入档案,造成档案失实等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将应归档案材料归入档案,私自、指使、允许他人随意抽取、撤换、销毁档案材料,造成档案材料缺失等后果的;

(十二)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编造虚假信息数据,或在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或整改要求进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强制休假和近亲属回避的;

(二)未落实员工行为排查制度的;

(三)擅自调整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或离退休人员待遇的;

(四)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违规列支企业年金、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

(五)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录入和维护延误,造成重大管理风险等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在行内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由他人替考或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威胁监考人员、滋扰考场秩序的;

(三)其他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42 第二十二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二)故意泄漏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的;

(五)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第一百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瞒报、迟报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案件线索的;

(二)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三)压案不办的;

(四)对上一级行要求查处的案件或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

(六)对移送案件及重大违规问题的责任人,处理不及时,处理程序不合规,或不按处理标准进行处理的;

(七)故意降低处罚标准的;

(八)引用处理规定或条款不准确,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四)对案件、信访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失实的;

(六)未按规定办案或办案不力,造成追逃、追赃和整改不到位的;

(七)对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有意压件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案件,造成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

(十一)未建立案件及重大违规问题移送交接、登记台账,处臵时限,未定期反馈(移交部门)处理情况的。

(四)透露或转送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给被检举、揭发、控告 43 第二十三节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领导批准,守库员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守库室或替班守库的;

(二)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三)守库人员酒后上岗或在守库室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的;

(四)押运人员在押运途中擅离职守的;

(五)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臵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臵枪支的;

(七)因操作不当,造成枪支走火,致使人员伤亡的;

(八)枪支弹药被盗、丢失的。

第一百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安防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途的;

(二)监控、报警等安防设施未按国家标准和总行有关规定采购安装,造成安装有盲区、报警不能联动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建立健全社会化押运监督制约机制或未严格履行监督制约机制的;

(六)未对持(管)枪人员、守库员进行考核,发现不合格的持(管)枪人员、守库员,未及时建议人事部门对其调整,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保卫信息系统,造成保卫信息系统数据丢失、泄密、系统瘫痪的;

(八)对单项金额200万元以上的重大安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报审程序而未履行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守库期间利用监控设施上网、玩游戏的;

(二)在守库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三)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防弹头盔的;

(四)违反运钞程序,取送款不到位,未在规定区域内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五)执行上门收款任务未严格按照押运工作有关规定操作的;

(六)擅自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44

(七)将运钞车挪作他用或用非运钞车运钞的;

(八)未定期对运钞车辆进行安全检查,致使留下运行隐患的;

(九)违反防暴枪管理规定使用枪支的;

(十)瞒报、迟报已遂刑事案件的;

(十一)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十二)办案不力或不配合查办案件,造成犯罪嫌疑人逃跑、追缴赃款赃物不到位的。

第二十四节 违反行政印章和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私自伪造、刻制行政印章的;

(二)擅自销毁或涂改、伪造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行政印章丢失、被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的。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行政印章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行政印章或者强迫他人违规用印,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经有权领导审批自行销毁行政印章或未按规定程序对销毁行政印章进行登记的;

(三)未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造成重要资料损毁或丢失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

(五)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六)档案未严格按程序进行移交,擅自缩小档案接收归档范围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携带档案出境,或以电子形式对外传播的。

45 第二十五节

违反保密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故意泄露绝密、机密级国家秘密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擅自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被海关截获,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维修或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设备载体,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泄露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秘密、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或泄露国家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将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发布、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国家秘密、本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瞒报、迟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妨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由于安全防范、技术措施不到位,导致本行重要商业秘密信息泄露的;

(五)对应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定密的事项随意定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节 违反总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损坏本行财产及相关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使用本行财产或使单位财产流失的;

(三)丢失房产原始档案或在房改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的;

(四)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造成用餐员工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后果 46 的。

第一百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擅自扩大费用开支范围的;

(二)隐瞒、包庇交通肇事行为的;

(三)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或非专职司机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车辆,导致车辆丢失或损毁的;

(五)私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

(六)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本行财产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在库房内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品的;

(八)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事实真相或擅自进行处理的;

(九)未审核车辆保险单据,致使车辆脱保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七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挪用公款或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的;

(二)参与赌博活动的;

(三)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接受色情服务或参与卖淫、嫖娼、走私、吸毒、贩毒的;

(四)违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对外提供担保、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

(五)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5000元(含)的;

(六)私自占用单位财产、私分单位钱物或盗窃本行公私财物,构成案件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或故意将伪造货币付给客户的;

(八)违反规定借用本行资金,数额超出3万元,或个人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的;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主动为其提供便利的;

(十)给予、收受商业贿赂,后果严重的;

(十一)对领导班子成员或主管人员违规授意或指令不抵制、不报告,或迎合办理的;

(十二)在与本行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或参股,经商办企业的。第一百八十二条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

(二)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擅自脱岗,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累 47 计5次或半年内累计15次的;

(三)故意刁难、欺骗客户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他人进行恐吓、诽谤或实施其他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八十三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

(二)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

(三)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占为个人使用,长期不予归还,时间超过

(五)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

(六)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本行钱款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未达到5000元(不含)的;

(八)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牟取利益的;

(九)通过员工个人账户,与社会人员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超出3万元(含)以上的;

(十)收受回扣或好处费不入账的;

(十一)盗窃本行财物或本行员工私人财物的;

(十二)未按规定拨交、上解及使用工会经费的;

(十三)违反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

(十四)利用职权,报销本人承担费用的。

(十五)以单位或个人组织员工进行集资;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与有业务关系的客户借款,获取利益的。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侵占客户利益、故意刁难客户或多次被客户投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无偿借用、占用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车辆的;

(三)参与违规形成案件的;

(四)袒护违规人员,掩盖事实,使其逃避制裁的;

(五)擅自对外公布未经批准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受到监管部门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本行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本行社会形象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48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视情节及后果,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行受到司法机关或银行监管、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处罚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移送程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按照内部移送办法向监察部门移送。

第一百八十九条 审计、内控合规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向下级监察部门移送违规问题或要求处理。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百九十条 监察部门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和程序,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二级分行(含)以上行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监察部门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须经本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

对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员在送达通知书上注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被处理人拒绝签字的,须有两名以上送达人证明。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察部门对违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时,需并处其他处理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抄送人力资源部门后,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绩效工资、职务职级调整和归档等手续。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一百九十七条

按照本行劳动合同管理权限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给予违规 49 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人力资源部门应事先通知工会委员会,提交行长办公会讨论。工会委员会有异议的,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委员会,同时将处理结果送达被处理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行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报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或复核决定的时间。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处理的员工,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行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员工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的,可以向本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第二百条

复审、复核、调解、仲裁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其他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依据其他规章制度处理;其他规章制度亦未作规定的,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二百零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违规行为,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执行。 第二百零三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违规行为需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本办法系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不作为对外服务承诺和保证。 第二百零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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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任职前需由银行业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营业网点负责人及会计主管。

一般员工是指除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员工。 第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以事实为依据,视违规情节、后果等情况作出适当处理;

(三)引发案件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五)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未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处理。

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第六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等;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七条 一般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单独罚款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第八条 因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受到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给予案发年考核性工资和奖金50%至100%的经济处罚。

第九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考核性工资。

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级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到降级处分的,降一级聘任职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两级聘任职级;

(二)无职可撤、无级可降的,按记大过处分档次执行;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条 对同一员工犯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规行为应受纪律处分的,合并处理,并按其违规行为应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应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记过的处分期为半年,记大过、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务,不得参加本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得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应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大过(含)以下纪律处分的,在处

2 分期内可以参加岗位职务竞聘,但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凡受到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在处分期内不得异地交流任职。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纪律处分解除后,岗位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可以作出其他处理。其他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第十四条 受到通报批评、离岗清收、停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处理的员工,从处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 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办法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行工作的,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基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六个月满仍未调离的,应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第十七条 发生1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支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应停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须报一级分行审批;取消发案行领导成员当年评先资格及应当受到的奖励;取消直接上级行领导成员当年评先资格。

3 发生1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二级分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应停职,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停职的,应报总行审批;取消一级分行领导成员当年的评先资格。

发生10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一级分行有关副行长必须停职;行长必须作出检查;取消一级分行领导班子成员的当年评先资格及奖励。

对上述人员待案件查结后视具体责任再作处理。

第十八条 当年新发生1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且追赃率达不到70%或发生1000万元以上经济、刑事案件的,以支行为单位,上追两级责任人,包括行长、业务主管副行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自律监管人员。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多次违规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伪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未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风险或挽回影响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

(六)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七)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的;

(八)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员工违规行为具备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除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拒绝接受处理或处分决定,扰乱经营管理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管理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办理业务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金融规章制度或上级行业务规章制度、规定、通知、批示、批复或决定,未按要求传达、贯彻和组织实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内部管理失控,本级行营业机构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三)因内部管理失控,下级行连续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应监督检查而未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不力,引发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五)发现或知悉违规问题或案件隐患、线索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致使损害后果扩大的;

(六)对员工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或有意包庇的;

(七)对已发现的经济、刑事案件或其他重大违规事实未按规定移送或上报的;

(八)违反重大事故报告制度,迟报、漏报、瞒报和误报的;

(九)未经授权,向新闻媒体、社会公布本行内部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内部管理失控,下级行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连续发生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

(二)业务主管人员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对所辖单位进行常规性检查、不按时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专项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工作报告或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六条 会计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营业期间不到岗,未能进行现场监督,导致柜员作案的;

(二)兼职对外办理业务的;

(三)离职、离岗未按规定办理交接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柜员的交易掩码和应用掩码,导致柜员乘机作案的;

(五)擅自更改柜员属性进行作案的;

(六)未履行监督、监管及授权职责,导致案件发生的;

(七)数据上收行的三级主管办理柜台业务的;

(八)违规保管柜员操作卡的;

(九)未按制度规定监督柜员办理业务的;

(十)未按规定审核联行业务的;

(十一)未按规定设置操作级别和权限的。

第二节 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后从事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有关制度或授权书规定进行转授权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建立授权书档案,致使授权书丢失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报告或备案的;

(三)授权书内容不明确时,未经请示擅自开展业务的。

6 第三节 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人民银行政策规定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的;

(二)违反规定,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三)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票据融资等融资业务的;

(四)未经总行授权,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五)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票据融资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境外拆入或者向境外拆出资金的;

(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出、入账的;

(四)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吸收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大额外币存款等总行有明确定价授权的存款的;

(五)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审批超计划代理发行国债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虚报定价条件,套取优惠贷款利率审批政策,或无正当理由突破贷款定价限制性条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第四节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发放虚假住房按揭贷款、虚假汽车贷款和虚假质押贷款,造成100万元(含)以上资金风险的;

(二)账外发放贷款的;

(三)泄露贷审会审议内容的;

(四)转移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五)动用质押存款或存单的;

(六)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的;

(二)未实行审贷部门分离或岗位分离的;

(三)未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备案制度的;

(四)未实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第三十五条 在客户评级授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更改评级标准和指标,弄虚作假核定客户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的;

(二)蓄意利用虚假客户资料,评定信用等级和确定统一授信额度的;

(三)对生产经营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出现其他重大不利因素的客户,未及时下调信用等级和调整或终止授信额度的;

(四)向客户泄露内部统一授信额度的。

第三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贷款形态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二)授意他人或按他人授意进行分类,不如实反映贷款质量的;

(三)明显违反分类标准进行分类,造成贷款质量严重不实的;

(四)擅自调整分类结果的;

(五)超权限、逆程序进行分类的。

第三十七条 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完成系统建设(包括总行规定的各种系统接口的建设)和推广,影响信贷数据的传输,造成数据严重缺漏、失实的;

(二)蓄意在CMS中录入虚假信息,误导决策或逃避上级行监控或谋取个人私利的;

(三)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风险分类信息等不能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录入,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严重失实的;

(四)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和信贷业务信息资料无人维护,数据严重缺漏、失真,误导信贷决策的;

(五)擅自修改CMS机构、人员权限,导致信息泄漏、越权放款、信用风险加大,形成损失的;

(六)违反CMS运行操作规程,造成数据错误、数据丢失、系统运行出现特大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应用CMS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对系统中要求由本部门处理的各类信贷业务,不能及时处理,影响业务办理的;

(二)不能够或不及时通过CMS网络向上级行传输信贷数据;

(三)未按规定完成各种系统接口数据提取、交换的;

(四)技术维护不到位,造成系统运行出现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默许客户编造虚假信息资料,撰写虚假调查报告的;

(二)对调查发现的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信贷决策的;

(三)未尽职调查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造成客户利用虚假贸易背景骗取银行信用的;

(四)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严重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核实抵(质)押物、质押权利及保证人情况,造成担保合同无效或保证人、抵(质)押物、质押权利不具备条件,或重复抵(质)押及抵(质)押品价值明显高估的。

第四十条 信贷调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二)未按规定尽职调查、调查不细不实,但未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

9 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未经调查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并转入下一信贷业务环节的;

(二)违反规定审查,未审查出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中足以影响信贷决策的纰漏,造成损失的;

(三)隐瞒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四)按领导或有关方面授意进行审查的;

(五)与客户串通向有权审批人提供虚假审查报告的;

(六)未对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

第四十二条 信贷审查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提出明确审查意见的;

(二)未按规定对不同意的报备项目反馈报备审查意见的;

(三)未对客户部门送交的信贷资料、调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的;

(四)审查通过调查经办责任人不明确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三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贷审会复议制度规定对信贷事项进行复议的;

(二)贷审会委员未达到规定人数而召开贷审会的;

(三)未按规定实行双人计票或虚假计票、错误计票并误导决策的;

(四)投票表决前,贷审会主持人发表诱导性发言的。

第四十四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降级处分:

(一)贷审会未按要求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

(二)贷审会会议后未形成会议纪要,或会议纪要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设立专用会议记录本,未指定专人负责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进行记录的;

(四)未对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如实记录的。

第四十五条 信贷审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贷审会未实行例会制度,影响信贷业务及时决策的;

(二)错误统计投票票数,但未误导决策的。

第四十六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向关系人审批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需经贷审会审议而未审议的信贷业务的;

(三)审批发放贷审会审议未通过的信贷业务的;

(四)越权或变相越权审批发放信用的;

(五)缺程序、逆程序或变相逆程序审批信贷业务的;

(六)审批发放明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信贷业务的;

(七)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

(八)超出核定的客户统一授信额度审批发放信用的;

(九)审批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承兑或信用证业务的。

第四十七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违规审批发放异地贷款的;

(二)审批发放以贷收息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办理贷款展期的;

(四)审批发放不符合借新还旧条件的贷款的;

(五)审批未落实保证金制度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信贷审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审批信贷业务未明确签署意见的;

(二)贷款批复文件未按规定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内容的;

(三)审批没有确定调查、审查、经营主责任人的信贷业务的。

第四十九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二)擅自对借款人实行贷款挂账停息,豁免利息、减收或缓收利息的;

(三)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私自销毁、隐匿、篡改信贷资料、数据或凭证,遗失重要信贷档案,对本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五)故意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主张权利,导致借款、担保合同超过诉讼时效的。

第五十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跟踪检查贷款资金用途,贷款被客户挪用并形成不良,或截留发放给客户贷款资金的;

(二)收贷、收息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三)未按规定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手续不完善,造成抵押物无效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质押物止付手续或止付手续不严密被支取,质押单证未经所有人书面承诺、签字,形成无效质押的;

(五)未按规定管理抵(质)押物,导致抵(质)押物被提前抽走、变更、转移,形成担保不足值或担保无效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导致贷款担保无效的;

(七)未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客户经营管理中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风险,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九)未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如产权变动、抵(质)押物价值减损、法定代表人变更、逃废债务、诉讼案件等)或未按上级行指示及时处理和化解风险,形成资金风险的;

(十)对预警风险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的;

(十一)因贷后管理不当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二)违反规定处置不良贷款的。

第五十一条 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配备客户经理(组)或风险经理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重点客户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统一的信贷档案库、落实信贷档案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账户监管的;

(五)贷后检查未填制相关表格或撰写检查报告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复测信用等级,进行资产风险分类的;

(七)未及时催收利息的;

(八)因管理不力,导致抵(质)押物价值损失的;

(九)重点客户管理行未按规定组织客户经理组,未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未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的;

(十)未按规定对贷后管理进行监控检查的;

(十一)未妥善保管信贷档案造成遗失或发现信贷档案资料损毁、遗失后,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十二)未及时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的;

(十三)未按规定检查和确认抵(质)押物的价值和保管情况的;

(十四)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五)未按规定指定专人进行信贷档案管理的;(十六)未按规定定期发布风险分析报告和相关信息的;

(十七)未完全按审批内容办理信贷业务,但未造成风险加大或主要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的。

第五节 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贪污、挪用资金的;

(二)私藏、截留客户资金或客户权利凭证的的;

(三)盗窃、套取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

(四)收入少入账、不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五)利用各种账户从事资金诈骗、洗钱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泄露客户存款或账户、账号等信息的;

(二)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单位资金的;

(三)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冻结、解冻、扣划业务,造成单位或个人账户资金被转移的;

(五)注册验资账户撤销后,未将资金退回原存款人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存款人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的;

(七)以个人名义签发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的;

(八)虚开存款证明书的。

第五十四条 账户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实名制”规定办理个人开立账户,未按规定办理教育储蓄或帮助他人规避有关制度办理业务的;

(二)为无证件客户开立账(卡)户或利用虚假证件开立账(卡)户的;

(三)为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批文的客户开立注册验资临时存款户的;

(四)为同一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开立多个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的;

(五)未经审批办理单位结算账户销户的;

(六)未执行新开(立)账户“自正式开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的;

(七)注册验资账户在验资期间办理支付业务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

(九)未将“睡眠户”资金转入“长期不动专户”管理的;

(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账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十一)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的;

(十二)未按规定收回出售未用的重要空白凭证,且无存款人出具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的保证书的;

(十三)利用作废支票,加盖伪造印鉴,对外出具假支票的。

第五十五条 办理存取款(现金)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办理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支取,导致大额转账和大额现金存取失控的;

(二)采取化整为零的手段,通过银行间、账户间,频繁存取现金,为洗钱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发生空存资金行为的。

第五十六条 存取款(现金)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大额存取款业务的;

(二)未执行预约登记制度,办理大额取款业务的;

(三)未审核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

(四)无支付凭证或使用银行内部凭证办理开户单位资金支付业务的;

(五)违规为后台柜员设立现金箱的;

(六)离岗后钱箱未加锁或虽加锁未妥善保管钥匙的;

(七)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笔超限额从单位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

第五十七条 安全认证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盗用他人安全认证卡、密码,贪污、挪用客户资金的;

(二)安全认证卡、密码被他人盗用后作案的。

第五十八条 安全认证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离柜(岗)时,安全认证卡借与他人使用或不入箱加锁保管被盗用的;

(二)营业终了,安全认证卡未入箱加锁保管被盗用的,或将操作密码泄漏的;

(三)柜员离岗未退出业务操作系统,被他人利用操作的;

(四)授权密码泄露或借给他人使用的;

(五)借用或盗取他人安全认证卡或密码进行操作的。

第五十九条 安全认证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未按柜员配置安全认证卡,导致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的;

(二)柜员离岗时,安全认证卡未及时上缴或做相关处理的;

(三)柜员工作岗位变动时,未将安全认证卡上缴制卡行,进行“作废”处理的;

(四)未按柜员业务分工设置应用掩码和交易掩码的;

(五)未按规定为安全认证卡建立卡关联的;

(六)未按劳动组合要求建立岗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的。

第六十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通过换折(单、卡)交易,更换客户存折(单、卡)盗用资金的;

(二)擅自印制、伪造或变造、销毁重要空白凭证或有价单证的。第六十一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丢失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领取重要空白凭证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三)柜员代客户签发、填写应由客户办理的重要空白凭证,代理内外部人员办理存取款业务,形成风险或资金被诈骗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账实核对,未及时发现重要空白凭证丢失、被盗的;

(五)未及时上缴、销毁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造成被盗或流失的;

(六)利用开户单位注销账户时应收回作废的支票,加盖伪造印鉴,对外出具假支票的;

(七)用已作废或停用的重要空白凭证办理业务的;

(八)撤并网点的重要空白凭证未及时清理上缴,致使流失、被盗的;

(九)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开设表外科目分户账,部分手工销号的凭证未纳入表外核算的;

(十)系统不能自动销号的重要空白凭证,不执行逐份销号制度,跳号使用的;

(十一)重要空白凭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十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监督失控,被犯罪分子利用的;

(十三)有价单证未指定专人保管,未视同现金管理的;

(十四)有价单证使用前加盖业务专用章的;

(十五)有价单证管理监督失控的。

第六十二条 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保管、运送、领用重要空白凭证的;

(二)重要空白凭证使用、登记、销号违反规定的;

(三)营业终了,未按规定核对、清点和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的;

(四)有价单证保管违反“证账”分管和“证印”分管制度的;

(五)有价单证未纳入表外科目核算或账实不符的;

(六)未按规定发售或签发有价单证的;

(七)营业终了,未发行或未签发有价单证没有核对并入出纳库房保管的;

(八)有价单证发行期结束后,未按规定上缴剩余单证的。

第六十三条 印章、压数机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柜员临时离岗,印章、压数机未入箱加锁,或营业终了未入库保管被盗用的;

(二)柜员离岗,将印章交由他人代为保管的;

(三)超、越权限对外使用业务印章的;

(四)印、压、证未按规定分管分用的;

(五)未封存上缴或及时销毁已停用、作废的印章、压数机,致使被盗用的;

(六)未按规定核对密押、印鉴即处理业务的。

第六十四条 预留印鉴管理中,柜员或外部人员伪造客户预留印鉴、签名盗取资金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 预留印鉴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客户预留印鉴挂失和更换印鉴业务的;

(二)违规向他人提供预留印鉴的;

(三)营业中间,未按规定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致使被调换的;

(四)营业终了,未按规定入箱加锁保管客户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预留印鉴的;

(五)为无印鉴或印鉴不符的客户办理取款业务的。

第六十六条 会计交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临时离职、离岗或轮休,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二)已调离柜员的安全认证卡及柜员号未上交或注销的。

第六十七条 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挪用库款、金银占款、有价单证、备付金的;

(二)未执行现金箱专人复点核查制度,导致监守自盗的;

(三)换人核对现金箱后未当面办理箱(包)交接手续,利用核对完毕、款箱未解送的时间差盗取库款的。

第六十八条 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代保管质押品违规外借或白条抵库,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

(二)重要物品未入库保管或未按规定登记,账实不符的;

(三)柜员之间“空调”现金,空库、白条抵库或空库虚增存款的;

(四)未经有权人审批,办理现金出入库或向上级行调缴款的;

(五)违反规定在上下级之间调拨款项的;

(六)库存现金过大、长期超库存限额的。

第六十九条 现金库(箱)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及时更换库房和ATM等自助银行设备密码的;

(二)未按规定登记库房、保险柜、自助银行设备钥匙的;

(三)未执行库房钥匙分管、分持和平行交接制度的;

(四)管库员单人出入库房的;

(五)未经审核,柜员间现金调出、调入未在记账凭证上签字确认的;

(六)未按规定将没收的假币纳入表外科目核算的;

(七)未按规定登记现金交接券种的;

(八)现金箱限额设置过大的;

(九)柜员休假,现金箱未及时清零的;

(十)现金未及时整点上缴导致库存现金超限额的;

(十一)未坚持“一日三碰库”的;

(十二)未执行双人封包入库的;

(十三)未将假币、代保管抵押品等纳入查库范围的;

(十四)查库人员未履行职责,代查代登的。

第七十条平账和账务核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坚持每日平账核对,未在相关账、簿上签章的;

(二)未及时收回内外账务对账单的;

(三)未逐笔勾对应逐笔勾对的内部账务的;

(四)未按规定实行对账、记账岗位分离的,收回的对账单未换人复核的;

(五)账务核对不全面,贷款账户以及在内部核算子系统开立的贷款账户未纳入对账范围,造成该类账务长期无人核对的;

(六)银企对账回单加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

(七)银企不对账或对账不符,未及时处理的;

(八)未及时核对系统内、外账务,或与人民银行、同业之间及系统内账务的核对流于形式的。

第七十一条 抹账、错账冲正、挂账、挂失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冲正业务,盗用客户资金的;

(二)利用虚假挂失,盗取客户资金的;

(三)冒用客户名义办理存单(折、卡)挂失或利用挂失换单(折、卡)交易,盗用客户资金的;

(四)盗窃、借用他人空白支票,利用伪造的印章进行诈骗的;

(五)伪造、变造支票的;

(六)伪造、变造支付凭证盗用客户资金的。

19 第七十二条 抹账、错账冲正、挂账、挂失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当日存、取款抹账交易的;

(二)未经授权批准办理挂账业务的;

(三)未经授权补打重要交易凭证的。

第七十三条 办理汇(支)票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或办理空头汇款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票据的出票、付款的;

(四)伪造、变造汇(支)票的。

第七十四条 办理汇(支)票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银行汇票未用退回,未转入汇票申请人账户的;

(二)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未对背书折角验印的;

(三)解付超过有效期限、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或第一背书人与收款人票据不符的汇票的;

(四)未按规定规范管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逐笔开立保证金分户,未建立逐笔对应关系,同一出票人的多笔银行承兑业务用一个保证金账户的;

(六)未及时办理质押定期存单冻结手续的;

(七)未按规定向承兑银行查询、核实汇票真实性的;

(八)对背书不连续、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贴现银行名称、贴现日期的汇票,没有审查或审查不严的;

(九)贴现票据拒付后,未及时从申请人账户扣款的;

(十)违规受理、使用现金支票,或现金支票做转账交易的;

(十一)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

(十二)对客户开出的空头支票未按规定办理退票的;

(十三)未按规定审查客户支票,造成经营风险和重大影响的。

第七十五条 办理票据挂失、同城清算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

20 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处理超过挂失止付时效的票据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三)代理人未提供存款人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代理挂失手续的;

(四)受理密码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

(五)提出代付交换进账单提前入账的;

(六)提出提入交换票据清单登记不完整,收发人员未在登记簿上签名的;

(七)提出交换的差额清算凭证未坚持双人签章的;

(八)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换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

(九)外汇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不及时解决或相互推诿的;

(十)未审查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办理付款业务的;

(十一)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

第七十六条 会计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二)挤占、挪用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项下的保证金的;

(三)编造手工凭证,将资金从应付利息科目或利息支出科目转入他人账户,盗用资金的。

第七十七条 会计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将存款、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账户中轧差处理的。

(二)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会计制度记账、登记,或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

(三)未按分账制原则组织外汇业务核算与编制会计报表的;

(四)编制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

(五)虚报(增)存款、弄虚作假篡改报表数字或用贷款转储,通过内部往来科目空收空付储蓄存款的;

(六)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七)会计档案发生霉变、毁损、遗失、被盗的。

21 第七十八条 会计业务处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二)以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账,或财务处理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的;

(四)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对违规的财务会计行为不予抵制和纠正,也不向单位负责人及时反映的,或在抵制无效时,未按会计法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未坚持双人临柜、钱账分管(柜员制除外),当日核对账款,账表凭证换人复核,双人管库的;

(八)未坚持当时记账、账折核对,按日轧账、总分核对(使用计算机账务处理除外)和各种往来账定期核对的;

(九)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内外账不相符的;

(十)外汇买卖敞口头寸超过上级行核定的限额,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平盘的;

(十一)未按规定及时结转外汇买卖损益的;

(十二)信用证、保函、汇票等或有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准确,或不及时记账、对账和漏记账的;

(十三)未按规定及时、正确办理外汇利润结汇,或外汇利润结汇的会计核算不准确的;

(十四)未按规定折算、合并外汇会计报表的;

(十五)未按规定对外资贷款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的;

(十六)信用证、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担保项下保证金未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和核算,用其他科目核算保证金的。

第七十九条 办理联行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直接截留单位汇出款项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票据查询、查复,未鉴别票据真伪,导致资金被骗的;

(三)未及时核对网内往来账务,导致内部人员利用本地空存、异地实取手

22 段,盗用系统内资金的;

(四)直接将系统内资金通过过渡账户转入个人账户,盗用资金的。第八十条 办理联行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坚持岗位制约和复核制度,办理联行业务“一手清”的;

(二)未及时核销联行来账报单,对差错、异常来账报单,未经查询直接入账的;

(三)联行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录入不一致,未根据原始凭证确认往账信息的;

(四)发出查询3日后无查复,未做继续查询;查询、查复书未配对保管;查询、查复未于当日处理完毕;未按查复书要求退汇,直接划入客户账户的;

(五)未按规定处理联行往账、来账的。

第八十一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恶意套取现金的;

(二)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造成客户存款被盗的。

第八十二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受理要求办理现金存取、转账业务的;

(二)未对银行卡真伪进行审核的;

(三)违规办理单位卡现金收付业务的;

(四)办理未提前预约的银行卡客户大额取现业务的;

(五)作废银行卡,未破坏磁条、专夹保管、定期上交销毁的;

(六)为单位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第八十三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开通有关银行卡功能和提供服务或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的;

(二)分支机构未及时清算银行卡资金或出现差错未及时进行调整的;

23

(三)未及时维护自动柜员机(ATM)、销售点终端(POS)或其他相关设备,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客户投诉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补卡、换卡、销卡的。

第六节 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与客户串通弄虚作假,编造、窃取客户资料或采取假名、冒名等手段骗取个人类贷款的;

(二)与客户串通以假存单或假有价证券办理质押贷款的;

(三)未按规定验证保单、存单等质押物的真实性办理质押贷款,形成资金风险的。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借款人资料虚假、签名虚假、所购房产不存在或被重复销售、高估房产价格、虚假购房的;

(二)以他人名义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贷款资金被挪用的;

(三)还款来源不真实或不充足,向客户发放住房消费贷款的;

(四)以个人住房贷款名义发放其他个人类或法人类贷款的;

(五)以个人类贷款名义发放法人类贷款的;

(六)存单、保单等质押权利凭证未入库保管或保管不善,形成质押无效的;

(七)自批自贷发放贷款的;

(八)违反本行按揭贷款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节 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明知买卖双方无真实贸易合同关系而对外开立信用证(备用信用证除外)的;

(二)明知无真实交易背景出具对外担保(含备用信用证)的;

(三)客户未落实足额资金前为客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或挪用其他客户的资金或银行资金为汇款人垫付汇款的;

(四)开具与事实不符的外币存款证明书等虚假外币资信证明的;

(五)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增减外汇营运资金的;

(六)与客户勾结,用假报关单套汇的;

24

(七)利用境外账户逃汇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为不在进口付汇名录上、或为应提交而未提交进口付汇备案表的企业开证的;

(二)为单证不齐、不符合开证条件的企业开证的;

(三)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和总行相关规定,擅自为客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

(四)无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为客户办理外汇汇出手续或向客户售汇的;

(五)未按规定对进口货物报关单进行鉴别和核对的;

(六)代理进口项下,未按规定审核进口代理协议向客户售汇的;

(七)未按规定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佣金售汇的;

(八)未按规定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售汇、资本项下售汇或办理先支后收转口贸易项下售汇的;

(九)未经授权或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

(十)继续经营已被银监会等国内监管机构责令停办或取消的外汇业务的。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按规定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支付的;

(二)未按规定审核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或未按规定核对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为客户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支付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进口单位提供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付汇的;

(四)向客户售汇金额大于客户提供的有效凭证记载金额的;

(五)客户提供的进口合同、提单、报关单或者其他单证明显造假,不认真审核向其售汇的;

(六)售汇后未按规定在有效凭证上加注售汇日期、金额和加盖公章或业务章的;

(七)对大额购汇、频繁购汇、存取大额外币现钞等异常情况,不及时向上级行和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造成收支申报数据出现严重错误的;

25

(九)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向保税区内企业售汇的;

(十)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没有代理权的外商投资企业或没有进出口代理权的生产型企业办理代理进口项下售汇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经授权或批准,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权限,审批辖内分支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

(三)对上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经常项目下结汇的;

(五)擅自为资本项下外汇收入办理结汇的;

(六)上报结售汇情况报告表及数据弄虚作假的;

(七)未经授权,交换代理行控制文件的;

(八)超越对外有权签字人员授权级别、签字权限对外签字的;

(九)擅自在应收、应付款科目中计入非业务外汇占款或违规占用他行外汇资金的;

(十)违规进行境内外外币资金划转的。

第九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开具水单,为客户私自兑换外币的;

(二)违规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的;

(三)未经本行授权在境外开立账户,或未按规定使用境外账户的;

(四)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币账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的;

(五)外汇交易业务未建立业务台账(含电子台账),前、后台未实行岗位分离的;

(六)未按规定填报上级行要求的各类外汇业务统计报表,漏报、虚报业务数据,出现重大数据错误的;

(七)未按本行和SWIFT组织有关规定使用、维护SWIFT系统,导致通讯中断、报文延误等系统异常,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未按规定处理国际结算纠纷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八节 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26 第九十一条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未经审批,越权或逆程序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二)对抵债资产的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

(三)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接收抵债资产的;

(四)未按规定以公开拍卖或其它竞价方式处置,或利用内幕信息,与中介机构串通、勾结搞假招标、假拍卖的;

(五)故意低估价格处置抵债资产的;

(六)接收抵债资产不入账或少入账的。

第九十二条 减免息、核销、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接收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的;

(二)接收依法不得转让的资产或接收其他不宜抵债的资产的;

(三)擅自放弃抵债资产接收价格低于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外利息)差额部分追索权的;

(四)擅自动用、自用或无偿外借抵债资产的;

(五)出租抵债资产,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要素不全,造成租金流失或抵债资产丢失、毁损的;

(六)未按规定管理抵债资产和监督管理经济实体及权益性投资,造成毁损、灭失的;

(七)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抵债资产出现重大风险、账实不符情况的;

(八)因失职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脱保或未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请执行的;

(九)未按规定落实债权,或制止客户逃废债务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

(十)释放抵押物,形成经营风险的;

(十一)以货币资金支付抵债资产收取价格高于全部贷款本息差额给借款人或担保人的;

(十二)截留抵债资产处置收入或未按规定列账的;

(十三)采取化整为零或法院裁定(决)方式规避上级行审批接收、处置抵债资产的;

27

(十四)采取化整为零分次申报或其他虚假手段,申报减免息、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或其他损失核销的;

(十五)违反减免息、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核销申报、审查、审批程序规定的;

(十六)减免息、核销中超越权限审批业务、泄漏核销信息或内外勾结损害本行利益的;

(十七)核销后收回呆账贷款、境外机构损失类贷款或银行卡透支呆账,未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

(十八)违反规定剥离不良资产或回购已处置的不良资产的。

第九十三条 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核销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抵债资产接收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的;

(二)实施以资抵债后,未及时注销贷款本息、未转登记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的;

(三)抵债资产变现收入冲销相关垫款后,应冲减待处理抵债资产而未冲减或未足额冲减的;

(四)未对接收的抵债资产建立分类卡片或登记簿,并记录抵债资产相关要素的;

(五)未按规定定期检查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等情况或对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的违规行为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

(六)未按规定专户登记、入档和保管原贷款资料、原银行卡发卡资料或有关核销资料的;

(七)对应核销的银行卡透支呆账和其他损失,不申报核销、长期挂账的;

(八)接收抵债资产未按规定上报备案的。

第九节 违反网上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擅自使用客户网上银行,给客户或本行造成资金损失和经营风险的;

(二)擅自修改客户指令信息,给客户或本行造成资金损失和经营风险的;

(三)利用网银系统盗取资金的。

第九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28

(一)未按规定审核客户办理注册业务的申请资料的;

(二)未妥善保管本人的银行证书及密码,被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的银行证书及密码操作的;

(三)复制和留存客户资料的电子信息或纸质信息的;

(四)未及时处理网上支付业务的错账和异常交易情况的;

(五)未及时关闭涉及经营非法交易活动商户的网上银行业务的;

(六)网站域名不符合规定的,对服务器端的IP的使用没规范的;

(七)未按客户要求,擅自进行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给客户造成风险或资金损失的;

(八)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处理不及时,给客户造成资金损失的;

(九)网上银行落地业务处理时,擅自修改客户指令信息,但未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

(十)自行开办银行网站的。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办理网上银行的相关操作未执行双人复核的;

(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未执行双人管理制度,证书制作和保管混岗,客户证书介质与证书密码信封混岗管理的;

(三)未及时维护本端电脑或其他相关设备,影响网上银行客户端的操作和数据传输的。

第十节 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九十七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空白银行卡未按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保管、领用不善,造成空白卡片丢失或被盗的;

(二)制成卡在保管和领用环节丢失、被盗,被他人制作伪卡,盗用资金的;

(三)制成的测试卡未进行登记管理,造成卡片丢失、被盗的;

(四)对上缴作废的银行卡未及时处置,被内部人员截留重新写磁使用,盗用资金的;

(五)制卡文件、信息保管不善,对外泄漏,被他人利用制作伪卡的;

(六)对吞卡保管不善或未按规定进行处理,被内部人员截留修改密码后盗

29 用资金的;

(七)卡片(空白卡、制成卡)在辖内运送过程中,未采取保安措施或保安措施形同虚设,运送交接程序混乱,造成卡片毁损或丢失的;

(八)卡片保管无专用工具、专用空间,保管场所不符合安全、消防等规定,安保措施不落实,造成卡片损毁或丢失的。

第九十八条 卡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空白卡、制成卡的保管与制卡未实行岗位分离制度的;

(二)授权与记账,系统管理岗与业务处理岗,信用审查岗和审批岗混岗操作的;

(三)对于客户营销、资信调查、额度拟定、发卡审批等关键岗位未实行有效制约或一人兼任的。

第九十九条 发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申请人资料真实性、手续完整性及不良信用记录审核不严或调查失实,致使他人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卡的;

(二)银行卡工作人员冒用他人身份,以虚假资料办卡的;

(三)银行卡管理员盗用或私自修改客户资料,以客户身份办理银行卡或附属卡的;

(四)擅自提高申请人信用等级,提高信用额度的;

(五)截留应交给客户的银行卡,或以“调包”的手段欺骗客户,把借记卡当作信用卡交给客户的。

第一百条 银行卡密码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向客户交付银行卡时,未及时提醒其更换初始密码及密码安全的重要性的;

(二)违规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或委托代理密码重置业务;

(三)办理密码挂失业务时,未审核持卡人身份,或未经取得授权,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

第一百零一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30 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对持卡人透支,或对已有不良行为的客户继续授权批准透支的;

(二)超权限授权持卡人透支的;

(三)未经批准开办银行卡业务或擅自发行新卡种的。

第一百零二条 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信用卡申请人、保证人进行资信审查的;

(二)向保证、质押、抵押手续不齐全的申请人发卡的;

(三)未执行24小时授权值班制度或授权值班期间擅自离岗,造成无人值班的;

(四)未认真登记《授权登记簿》、《授权值班登记簿》的;

(五)随意占用授权业务专用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专用授权电话授权的;

(六)制卡人员泄露制卡密码,或将制卡机具临时交他人代管的;

(七)未执行透支追索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查询、查复的;

(九)信用卡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缺损、遗失的;

(十)未执行岗位制约制度,混岗操作的。

第一百零三条 自助银行设备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自助银行设备钱箱加钞、取钞单人操作,借机盗用现金的;

(二)自助银行设备的保险柜密码、钱箱钥匙未执行双人分管分用制度的;

(三)对因ATM等自助设备未安装监控设备,无日常巡视措施,防伪、加密等技术未及时升级或加载,导致案件发生的;

(四)因自助银行设备装钞后密码未调乱,造成资金被盗用的。

第十一节 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复工或购置建设项目的;

(二)固定资产购建中,乱用会计科目或资金来源不当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三)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上的;

31

(四)因失职渎职,造成工程质量差,未能达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过有关质量验收的;

(五)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六)购置的车辆以私人或其他单位名义上户的;

(七)在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本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截留、坐支处置收入,形成账外固定资产的;

(九)向利害关系人泄露处置底价,给本行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拍卖或公开竞价处置固定资产,给本行利益造成损失的;

(十一)超权限处置固定资产的。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固定资产购建中,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20%以内或者投资额超过批准10%的;

(二)违反规定配备或变相配备领导专用车辆的;

(三)以运钞车名义购置领导用车或其他车辆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配置车辆或配置的车辆超标准、超编制的;

(五)违反工程招标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降低安全标准和工程质量的;

(六)基建项目立项审批后,未按规定程序上报初步设计、入住申请、工程决算,或获批准后未按批准要求执行的;

(七)未经批准对已立项项目进行更名、置换或变更使用单位和用途的;

(八)项目未经批准立项,擅自征用土地的;

(九)擅自突破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

(十)未按规定核对、验收、登记固定资产的;

(十一)隐瞒超编制或超标准车辆的;

(十二)车辆报废未按规定销户或转让、变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三)已购置的非房屋类固定资产,一年内未能安装或投入使用的。第一百零六条 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

32 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超权限的;

(二)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的;

(三)逆程序、不按程序或变相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的;

(四)故意提高采购产品价格标准的;

(五)违反集中采购保密纪律,泄漏标底等保密信息的;

(六)召开集中采购委员会或集中采购小组会议的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七)未经集中采购委员会或集中采购委员会授权的有权审批人批准,擅自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的;

(八)拒绝监督或被监督中弄虚作假的;

(九)同一产品对不同供应商价格区别对待的;

(十)未能妥善保管投标书和投标保证金的;

(十一)违反其他集中采购规定的。

第十二节 违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侵占截留各项营业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的;

(二)虚列各项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及各种应收款项套取资金私存私放的;

(三)对各种账内账外资产进行经营、投资、租赁、处置所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账内核算私存私放的;

(四)截留、转移收回的已核销贷款资金的;

(五)从事账外经营、私设账外账的。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不按规定核算各项收入、支出的;

(二)违规列支各项费用的;

(三)截留利润、转移业务收入、虚报盈亏的;

(四)乱挤乱摊成本、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的;

(五)违反其他财务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33 第一百零九条 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代理人员销毁、涂改或伪造保险费凭证、代收代付凭证,收取资金不入账、少入账或推迟入账的;

(二)代理人员利用客户代收代付授权窃取客户资金的;

(三)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交易的;

(四)代理人员利用存款证明书骗取客户存款的。

第一百一十条 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代理人员私自以本行名义或超过代理权限办理业务的;

(二)通过银行员工的个人账户,过渡办理开户单位的代收代付业务,或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银行员工个人结算账户作过渡的;

(三)国债承销未履行事后监督程序,造成截留、挪用资金的;

(四)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以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输入错误或未严格审查客户的委托交易凭证,造成错买错卖的;

(五)未执行交易的复核和授权制度的;

(六)擅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行为的;

(七)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的;

(八)发现错账不按规定处理的;

(九)违反规定对客户进行融资业务的;

(十)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被他人盗用的;

(十一)未经授权开办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二级托管业务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

(十二)泄漏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开展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时,无故拒绝客户委托申请的;

(二)开展个人实盘外汇买卖时,未与客户签订交易协议书的;

34

(三)未按规定办理代收代付业务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密码挂失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办理保函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超范围、超权限为客户开具保函的;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具保函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上门服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上门服务人员单人上门收款、收票据的;

(二)上门服务人员出具虚假银行回单的;

(三)上门服务人员代客户办理应由客户到银行柜台办理的业务的;

(四)上门收取大额现金,车辆、人员不符合规定的。第十四节 违反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泄露托管的基金投资信息给他人买卖股票的;

(二)损毁、丢失托管业务有关文件、凭证、加密卡等资料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托管业务流程、操作规程、操作权限操作的;

(二)托管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直接买卖股票的。

第十五节 违反业务合同管理和法律审查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外签订的业务合同文本文书存在严重损害本行正当权益的内容和条款,造成本行资金损失或形成风险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正确填写合同编号,造成合同编号重复或混乱,主从合同及相关附件不能有效衔接的;

(二)未按规定填写合同主体名称,或填写合同主体全称与合同落款签章不一致而影响合同效力的;

(三)修改合同内容、文字后,未按规定加盖修改印章而影响合同条款效力

35 的;

(四)合同文本要素填写不全或错误而影响合同条款效力的;

(五)未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逆程序操作签订合同的;

(六)未按规定或经有权行审批,自行打印或在向总行报备的印刷厂之外自行印制总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文书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业务合同文本文书的移交、归档、保管,造成业务合同文本文书毁损、丢失的;

(八)未按总行合同管理规定修改、变动或使用总行制定的合同文本文书的;

(九)一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违反总行管理规定擅自设计业务合同文本文书,并投入使用的;

(十)其他违反总行业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应提交法律审查而未送审的;

(二)因送审材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法律审查人员不能及时提示有关法律风险或提示风险不完整、不正确的;

(三)法律审查意见已明确指出审查事项中存在法律风险或其他问题,有关部门或个人未予采纳的。

第一百一十九条 法律审查部门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因严重不负责任未提示有关法律风险或提示风险不完整、不正确,造成重大影响和经营风险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六节 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故意给对方当事人泄漏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经济纠纷案件报告规定,有案不报、越权处理,或者隐瞒、虚构案件事实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有效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二)无故不出庭、不答辩,随意放弃诉讼权利的;

(三)其他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本行信誉损害或资产损失的。

36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规定列支经济纠纷案件费用或对经济纠纷案件损失随意挂账、垫支的;

(二)泄漏案件处理方案、证据材料等秘密的;

(三)违反本行内部经济纠纷裁决制度规定,未经协商、调解和裁决,直接通过诉讼解决的;

(四)内部经济纠纷的当事行,提供虚假证据、隐匿证据、拒不提供有关证据或有其他严重影响内部经济纠纷裁决行为的;

(五)拒不履行内部经济纠纷调解书、裁决书所确定义务的;

(六)未按规定指定专人担任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管理员,或未指定有关部门和人员承担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数据维护,或对发生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案件数据信息无人维护、信息遗漏、信息迟延、数据严重失真的;

(七)未适时录入经济纠纷案件数据等信息和维护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造成系统数据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情形严重的;

(八)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管理员,未按要求维护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应用机构、部门、人员信息,情形严重的;

(九)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维护员,未按要求维护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情形严重的;

(十)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使用人员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

(十一)盗用他人代码(ID号)制造虚假信息的;

(十二)泄露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技术参数和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

(十三)其他严重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管理系统正常运行行为的。

第十七节 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故意破坏银行计算机系统及关键配套设施的;

(二)在软件开发和系统维护过程中,故意预留后门、漏洞,设置非法程序的;

(三)利用系统漏洞,恶意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

37

(四)通过生产系统擅自修改业务数据,窃取银行资金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非法窃取客户信息资料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泄漏密钥、口令信息的;

(二)泄漏计算机系统有关配置参数的;

(三)擅自调整生产系统的系统参数、更改应用程序的;

(四)擅自修改业务数据、统计信息或泄漏上述机密资料的;

(五)超权、越权操作的;

(六)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将业务用机与互联网或其它外部计算机系统相连接,影响本行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者造成泄密风险,甚至泄密的;

(七)应用非法软件或非法操作,对生产系统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规定,擅自开启、关闭计算机系统、设备或擅自开启、关闭某项重要服务进程造成重大事故或经营风险的。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操作人员未实行一人一码,相互借用、共用密码的;

(二)操作人员离岗不按规定退出系统的;

(三)未按规定定期更换密码的;

(四)操作员岗位变动后,不及时更改操作权限的;

(五)丢失本行的计算机软件或重要文档资料的;

(六)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参与办理柜台业务或处理账务的;

(七)未经允许,系统管理员随意下放系统管理权限给一般操作员的;

(八)违反机房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允许无关人员特别是外来人员进入机房重地的;

(九)擅离机房,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监测、监视或监控的;

(十)未按规定操作或操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的;

(十一)未按规定做好设备维护管理、应急预案处置,造成停业运行重大事故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38

(一)未按规定备份数据和存放备份数据,备份介质管理混乱,或未经批准擅自销毁的;

(二)违反系统升级、系统变更和应用软件投产规程的;

(三)投入生产的软件版本管理混乱、资料不全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和处理操作故障的;

(五)违反机房设施及主机、网络等关键设备保养、检修和维护规程的;

(六)违反操作系统、数据库、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管理规程的;

(七)违反规定,在生产用机上进行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或安装、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软件的;

(八)不按规定登记操作日志的。

第十八节 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擅自变更机构名称或地址的;

(二)擅自设立、撤并机构或升、降机构级别的;

(三)擅自招录员工、从系统外调入人员、突破用工计划的;

(四)擅自突破工资计划,或擅自提高企业年金单位缴费比例的;

(五)违规投资企业年金基金的;

(六)未坚持用人标准、用人失察、“带病上岗”,导致发生案件、事故、经济纠纷或给本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以办公会、少数人研究或者圈阅等形式,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任免的;

(三)个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和主管人员任免的,或个人改变集体作出的任免决定的;

(四)要求提拔或暗示、授意提拔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

(五)指令或指使提拔本人身边工作人员的;

39

(六)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的,或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员工选拔任用的;

(七)超职数配备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或擅自提高各级行高级管理人员或部门主管人员级别待遇的;

(八)拒不执行上级行调动、交流决定的;

(九)任命(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未报上级行批复、备案或资格审查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泄漏酝酿、讨论任免情况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营私舞弊的;

(四)未按程序录用、选拔、使用员工的;

(五)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岗位轮换或交流的;

(六)未落实员工行为排查制度的;

(七)发现员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纠正、不报告、不处理,或故意包庇隐瞒的;

(八)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岗位回避和公务回避制度的;

(九)长期不归集应存档的人事资料,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人事档案资料丢失、不全的;

(十)在工资账户列支非工资性费用、在其他科目列支工资性费用,或在违规列支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在应付工资科目以外单独建账存放工资,或账外循环工资的;

(十二)超上级行核定标准发放高级管理人员工资的;

(十三)挪用、截留各种社会保险基金、补充保险基金的;

(十四)在“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中编造虚假信息数据,或在各种劳动人事统计报表中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节 违反业务自律监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疑点未深入检查或未进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导致应发现的案件线索或严重违规违纪问题未及时暴露的;

40

(二)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的;

(三)对检查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未按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履行自律监管职责,未达到规定的范围和频次,检查的内容不全面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整改意见,未监督落实或未跟踪检查的;

(三)对新推出的金融产品未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的。

第二十节 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

(二)故意泄漏案情、调查手段、措施、扩散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四)透露或转送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给被检举、揭发、控告人员的;

(五)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举报人的。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瞒报、迟报违规违纪违法案件或案件线索的;

(二)阻挠报案或报告案情弄虚作假的;

(三)压案不办的;

(四)对上一级行要求查处的案件或立案、变更、撤销的决定,拒不执行的;

(五)利用职权袒护或包庇违规违纪违法人员的。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规定立案的;

(二)办案程序不合法或下达处理决定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对信访或交办、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应受理而未受理的;

(四)对案件、信访件调查或案件查处不认真,导致调查或查处内容严重失实的;

41

(五)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等问题不及时纠正和处理的;

(六)未按规定办案或办案不力,造成追逃、追赃和整改不到位的;

(七)对有问题的监察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对下级行请示、报告的重大事故、案件或重要线索未及时报告或故意拖延时间的;

(九)阻挠、刁难信访举报和案件查处工作的;

(十)对紧急、影响重大的信访事项未及时报告或有意压件的;

(十一)未按规定办理案件,造成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一节 违反审计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纵容、授意、指使、强迫审计人员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编造虚假资料,隐瞒或谎报真实情况的;

(三)阻挠、刁难审计人员检查的;

(四)协助审计对象徇私舞弊、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调整、修改、删除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大问题,致使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利用职权威胁、勒索审计对象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反映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二)在审计检查中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

(三)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审批意见不明确或未按规定及时审批上报的审计报告,影响问题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不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按时完成上级行指定的审计任务的;

(二)对审计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移送或处理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后续审计的;

42

(四)其他违反审计工作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节 违反安全保卫和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参与或协助洗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泄露反洗钱工作信息的;

(二)未经领导批准,守库员擅自允许其他人员进入守库室或替班守库的;

(三)未按时上岗或擅自离岗,形成一人守库或无人守库的;

(四)在守库室饮酒、玩牌、会客、留宿他人的;

(五)守库期间利用监控设施看电视、录像的;

(六)在库房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

(七)押运人员执行任务不携带武器、不穿防弹衣、不戴防弹头盔的;

(八)押运人员在押运途中擅离职守的;

(九)一人押运或无人押运的;

(十)违反运钞程序,取送款不到位,在营业室外办理款箱交接手续的;

(十一)执行上门收款任务未严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运钞安全工作规定》操作的;

(十二)擅自让非专职司机驾驶运钞车,让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置枪支的;

(十四)将运钞车挪作他用或用非运钞车运钞的;

(十五)因操作不当,造成枪支走火,造成人员伤亡的;(十六)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十七)枪支被盗、丢失的。

第二十三节 违反印章、保密、档案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重大事故或经营风险的;

(二)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刻制本行印章或复制本行电子印章的;

(三)故意、过失泄漏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

43 分:

(一)非法获取和持有国家秘密、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或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故意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或过失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本行商业秘密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职权指使或强迫他人泄露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的;

(五)出卖档案牟利的;

(六)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

(七)未经审批,擅自销毁档案或涂改、伪造档案的;

(八)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被盗的。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留用察看处分:

(一)印章丢失后未按规定报告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携带、复制、摘抄、保管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或违反规定维修和销毁涉及国家秘密和本行商业秘密的机器设备、信息载体的;

(三)非法获取、持有或过失泄露本行商业秘密,并造成损害后果的;

(四)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未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以致影响查处工作,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妨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五)明知所保存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的。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使用本行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不按时归档,或归档文件材料不齐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将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等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四)擅自缩小档案接收归档范围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网上公布带密级档案的;

(六)将借阅的档案损毁、丢失,或擅自转借、复制档案的。

第二十四节 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44

(一)侵占、私自占用单位财产或私分单位钱物的;

(二)故意损坏本行财产及相关设施的;

(三)购买房产中徇私舞弊,损害本行利益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四)擅自出租、出借本行房产或使单位房产流失的;

(五)丢失房产原始档案或在房改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六)擅自施工造成住房安全隐患及发现上述行为未加制止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等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的;

(八)违反当地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经批评教育无效造成后果的;

(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造成用餐员工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隐瞒包庇交通肇事行为的;

(二)驾驶员违章驾驶车辆,或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保管或使用车辆,导致车辆丢失或损坏的;

(四)私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器材的;

(五)因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本行财产损坏、丢失的;

(六)在库房内擅自存放易燃、易爆、易污染等危险品的;

(七)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事实真相或擅自进行处理的。

第二十五节 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挪用公款或挪用、借用客户资金用于经商办企业、炒股的;

(二)在与本行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单位兼职或参股的;

(三)参加赌博活动的;

(四)经公安、司法部门认定,接受色情服务或参与卖淫、嫖娼、走私、吸毒、贩毒的;

(五)违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对外提供担保、保函、票据、资信证明的;

(六)贪污、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超过5000元的;

(七)内外勾结盗窃本行公私财物,构成案件的;

(八)购买伪造货币,或利用职务便利,以伪造货币换取真币,或故意将伪

45 造货币付给客户的;

(九)参与组织非法集资的;

(十)违反规定借用、挪用本行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资金数额超出3万元的;

(十一)以本行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借用客户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形成经营风险或经济纠纷案件的;

(十二)给予、收受商业贿赂,后果严重的。

(十三)对高级管理人员或主管人员违规授意或指令不抵制、不报告,或迎合办理业务的。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除名处理:

(一)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二)在申请辞职、办理工作调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的。第一百四十八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借用、挪用本行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的;

(二)以本行名义或利用工作之便借用客户资金供本人或他人使用的;

(三)给予、收受商业贿赂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采取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或职级待遇的;

(二)违反外事纪律,在境外发生有损国格、人格行为的;

(三)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贪污资金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占为个人使用,长期不予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单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用具,配备给个人使用,在岗位、部门变更或调离后不移交或拒不归还,时间超过一年的;

(七)采取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本行钱款的;

(八)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贿赂数额未达到5000元的;

(九)暗中收受回扣或好处费不入账、不上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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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盗窃本行财物或本行员工私人财物的。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记过至开除处分:

(一)侵占客户利益或故意刁难客户,损害本行社会形象和社会信誉的;

(二)个人以单位名义向外借款的;

(三)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利用职权无偿借用、占用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车辆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奖励、学历、学位、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的;

(六)参与违规形成案件的;

(七)袒护违规人员,掩盖事实,使其逃避制裁的;

(八)未按规定拨交、上解及使用工会经费的。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经常迟到、早退或长期消极怠工的;

(二)在办公或营业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本行社会形象的;

(三)利用职权、岗位索要礼品,参加有可能影响正常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接受下级行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五)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答复下级行的请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因职务因素接受的礼金、礼券、礼品,按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不交公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的礼品,按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一节 经济处罚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依据《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处罚处理暂行规定》,可以直接作出罚款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违规责任人员所在行对其进行经济处罚;被责成行必须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告审计部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其他主管部门和二级支行、分理处、营业所、储蓄所等营业网点发现员工违规行为给予单独罚款处理的,必须提交行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47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必须填写《经济处罚通知单》。罚款所得款项交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二节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察部门有权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违规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含)以上纪律处分的,必须由二级分行(含)以上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审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理、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违规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应当按照《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检查处理移送办法》有关规定向监察部门予以移送,由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审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时,应当向监察部门提交对违规责任人员违规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监察部门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监察部门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退回移送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事实核实时,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进行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 监察部门对违规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时,需要并处其他处理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移送人事部门扣发考核性工资、奖金、期酬。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应当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议的期限和部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对违规人员立案调查时,监察部门必须依据《中国农业银行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进行办理。

第三节 其他处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事部门有权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违规人员作出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给予除名处理或开除处分的,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向本

48 级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处理、处分建议,经本级行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办理除名手续或作出开除处分决定。处理、处分结果要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同时报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必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办理。应按员工管理权限,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由人事部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被处理人。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给予离岗清收、限期调离处理的,应按员工管理权限,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执行。

第四节 复议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行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时,报行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复审或复核决定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的员工,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

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部门的上级行相关部门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违规行为受到其他处理的员工,如发生劳动争议,可向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一百七十条 复审、复核、调解、仲裁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目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49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复审、复核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此前颁布的违规处理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处理暂行办法》修订说明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农业银行内控建设,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业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行实施信贷新规则、加强贷后管理一系列办法、全面推广使用ABIS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ABIS系统)等新业务新管理制度的出台,银监会对案件有关人员责任追究力度的加大,加上一些新的违规违纪问题不断暴露,《处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有的处理条款需要增加,有的处理档次需要调整。为了更好地完善我行的内控管理,使《处理办法》对业务经营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对原《处理办法》进行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在原《处理办法》整体结构的基础上,增加新制度和新的违规行为的处理条款,修改有争议的条款和目前已不符合业务发展的条款

(一)修订的《处理办法》对原《处理办法》的结构没有作调整,仍然分为总则、处理方式及规则、违规行为及处理、处理程序、附则五章,具体条款由原来的224条改为181条。标题内容将原来的“处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处理办法”。关于新制度的处理条款,既来源于业务上的新制度,又有程序上的新制度,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ABIS系统的相关制度、网上银行业务的相关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反洗钱制度、《关于从重处理几种违规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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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范文

(一) 作者:敬锐

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提高专业素质。我行开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这次活动,进一步增强我的合规意识,提高了遵规守纪自觉性。通过这次学习,我学习到了很多规章制度以及违反的后果,让我知道工作上什么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这次得学习,对我的岗位职责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让我认识到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体认识有如下几点:

(一)通过学习活动,使我更加认识到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来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全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基本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涵盖了我行各业务条线、各业务品种的主要风险点,逐环节、逐岗位列举了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尺度,量化和统一了全行的制度执行,这是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的基础环节,也为管理者提供了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同时,使广大员工熟知各自岗位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尺度,做到铭记于心,外化于行,令行禁止,遵守经营秩序。其次,开展学习活动是我行夯实管理基础,从严治行,遏制案件发生的必然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在全面总结和修订原处理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业务、新管理制度的出台,完善、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处理条款,明确了违规处理依据,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行、从严执纪,持之以恒地坚持从严管理,必将打下坚实的基础,对防范经营管理风险,遏制案件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提高我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我行竞争力的需要。日趋激烈的竞争,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制度建设和执行,应当是中国农业银行面对竞争,战胜对手的看家本领。一个行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最根本的还是员工综合素质软实力。我行以开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为契机,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增强依法履职、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合规经营意识、规范操作行为,培养员工良好职业道德和习惯,构筑中国农业银行现代企业文化,是提升农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根本要求。

(二)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几个要点:

首先是学习要认真。要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落到实处,认真学习是前提。学习要认真,就是要按章按节按条按款全面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内容,对于和自己岗位、工作、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有关的重点内容,要逐字逐句的认真学习,切实领会制度办法的意图和精神。事关重要的或把握不准的,还要寻找和学习源制度规定,学习操作规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其次是贯彻要到位。贯彻《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开展这次学习活动的基本要求。贯彻要到位,就是要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要求的相关内容落实到自己岗位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落实到每一天、每一月、每一年,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按制度办,要按流程走,要按要求作,防止不经意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最后,执行要有力。执行,不仅包括贯彻落实,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管理者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事件的处理,这是开展学习活动的关键。执行要有力,就是具有内部管理职责的干部要不折不扣地、严格地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违反规章制度事项。要防止人情和不正当的权力干预,做到在制度目前人人平等,执行处罚时一视同仁。

(三)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要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学习,要结合自身岗位工作和自己所处的系统条线工作去学习,去领会,去把握,去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涵盖了我行各业务条线、各工作岗位、各业务品种的方方面面,共五章二百零六条。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最起码要知道自己在这个岗位,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操作这类业务或业务品种的基本规定和要求,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如果不这么做,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比如:最为柜员,我就特别注重第三章第二节的学习,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到第“四十八条”的学习。以规则为指导,在工作岗位中按照规定办事,我相信只要大家都把各自的岗位工作做好的话,我们的竞争力就会大大增强。

2011年6月15日

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

(二)

作者:敬锐

最具战斗力的队伍,一定是军纪严明的队伍。战争是这样,一个优秀的企业也是这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军法严明利于作战,企业的规则则有助于企业的发展。中国农行银行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和我们每个员工息息相关。它要求我们遵守规则,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下,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都要经受住考验。

在行长亲自带领下,我们仔细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里面的每一项内容。每一个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其处理,不管是不是自己的岗位的,都认真学习。对于自己的岗位内容则是重点学习,重点笔记。逐字逐条的弄懂。有人觉得这是一种约束,但是我觉得,好的约束,就是一种促进。

我们所处的行业是金融行业,资产的的安全就是企业的基础。《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各项规定不但是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更是保障中国农业银行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的基础。同时规则的施行,更是对我们职业的保障和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不可存有侥幸心理。必须落实到自己的岗位上去,比如我是作为一名柜员。我就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中的第三章作为重点进行学习。如: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中“在账户管理的行为就是我特别重视的。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慢慢有了这样的感觉,严格而琐屑的规定,是为了形成一种习惯,一种认真负责的习惯;这种习惯,促成了企业的成功;这种成功,又转换为企业对员工的福利。所以,这是一种良性循环,是一种从个人到个人的回归。曾今听到过这样一句话:“一个不遵守制度的人是一个不可靠的人;一个不遵循制度的民族是一个不可靠的民族!”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才深深体会到这句话的涵义。 虽然,客观决定主观,但是,主观能动性能够反作用于客观。所以,一个好的心态,能够让员工发挥最大的效率。这种心态体现在平时的习惯养成上。习惯就要从日常的行为做起,包括行为规范,包括思维模式。所以《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仔细规定每个岗位的行为及违反的后果,不断严格规范员工行为,不端刺激员工神经。可以说,这种规定是不近人情的,是十分严厉的。比如第三一条:“通讯故障、系统运行故障、应用软件缺陷等引起的重复付款。”将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这就看起来十分严厉,因为这些看起来是非人为的因素。其实只要我们细心。仔细就能及时避免大的失误出现,并及时改正。避免接下来的再发生错误。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第四章重点讲了处理程序,特别是第四节的复议程序,我认为特别人性化。因为当我们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或者真的有异议的,我们可以在处决之日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部门申请复审;这就为我们准备了充足的辩护时间。对复审决定任然不服的,我们还可以再次向复审部门上级行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这不但体现了对每个员工的尊重,同样也体现了我行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

总之:我们应该认真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遵守规则,爱岗敬业。忠诚守信,自觉接受上级监督,接受客户的检验。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自己,对自己的工作应发自内心的真诚热爱。超越“谋生”的层次,升华为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

第15篇:《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根据上级行要求,我行在内部掀起了学习《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活动热潮,通过近段时期对加强制度的学习,使我深刻认识到学习员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然性。

通过学习使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该怎么去做工作,如何做好那些工作。为此,本人在今后的工作中,在处理业务时,要按照业务流程和操作办事。同时对客户的服务要主动热情,耐心细致周到,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只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规范行为准则,只有依靠健全的制度与优质文明服务,才能确保我行稳健持续的发展,只有通过强化教育,让员工明确严格执行制度就是自我保护的道理,才能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在日常工作中把遵守规章,严格执行制度变成自觉行为,从而遏制违规违制问题,有效防范案件的发生。

国有国法,行有行归。合理的员工行为规范应视为银行内部一项风险管理活动。中国银行业需要建立全新的合规文化管理,以实现合规经营目标,这已是银行业内早有的共识。特别是在目前银行业经营机制改变,盈利模式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来自某些决策层和操作层有悖于职业准则,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行为日甚的情况下,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抓好文化教育,这对增强全员合规意识,防范案件和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银行深化改革和业务经营胜利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员工行为是银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银行文化的核心要素。员工行为规范文化教育,则是银行为控制合规风险,实现合规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标准和程序,建立企业良好的员工行为规范文化,主动使自己的营销管理行为与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相结合,相一致的动态管理过程。

其实合规管理不仅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核心,更有确保业务经营合规守法,符合监管规定,符合自律性原则的主要手段。在业务经营中,首先,要努力建立完善合规的规章,银行业务拓展、营销策略、内部管理、发展战略、市场竞争、考核激励、工作创新等各方面,都必须要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求相匹配,这就需要我们的这个“规”要不断完善,并随着市场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其次,要创建科学的合规的管理机制,确保一个“规”。在建立好后能被大家持续地遵守;第三,树立合规就是效率的思想,把合规理念渗透到每一个员工,使遵章守纪,合规经营成为每一个员工的自觉行为;第四,就是要把合规管理嵌入到业务经营每个环节,确保规范发展。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使本人深刻认识到了学习员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然性,本人今后将继续努力学习,认真工作。

第16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学习笔记

南 湖 支 行

卢 东 辉

时间:2011年3月1日

学习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时间:2011年3月8日学习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二章

时间:2011年3月15日 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摘要:1.处理方式 2.处理规则 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摘要:1.违规行为的内容范围 2.违规人员种类 3.处理原则

学习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三章1—9节

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摘要;1.管理人员违规行为及处理

2.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3.违反资金计划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4.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5.违反柜台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处理 6.违反个人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7.违反外汇业务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8.违反资产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9.违反网上银行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时间:2011年3月22日 学习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3章10—18节

参加人员:全体员工

摘要:1.违反银行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2.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及集中采购规章制度行为

及处理

3.违反财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4.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5.违反基金托管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6.违反经济纠纷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7.违反计算机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8.违反人事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时间:2011年4月5日

学习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3章19—25节

参加人员:全体人员

摘要:1.违反业务自律监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时间:2011年4月12日

学习内容:《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第4章、第5章

参加人员:全体人员

摘要:1.经济处罚程序

2.违反监察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3.违反审计工作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4.违反安全保卫和反洗钱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5.违反印章保密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6.违反后勤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7.其他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2.纪律处罚程序 3.其他处理程序 4.复议程序

5.附则五条

第17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日我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我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下面我来谈谈学习后的几点心得体会:

一、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成熟的合规文化,是构建银行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从而也为健全银行内控体系、提高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是实现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合规是行业发展的基石,是由始至终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农行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通过部门和团队的集中宣读与学习,真正了解办法中条条目目,方方面面,几乎涵盖了员工日常可能遇到的所有情况。仔细学习揣摩,自然会对规范自己的行为操作起到不小促进作用。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只有真正理解了每笔操作每项规定背后的原理和风险,我们才能自觉地去遵守,化被动为主动。

二、结合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加强合规操作意识,并不是一句挂在嘴边的空话。有时,总是觉得有的规章制度在束缚着我们业务的办理,在制约着我们的业务发展,细细想来,其实不然,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不是凭空想象出来产物,而是在经历过许许多多实际工作经验教训总结出来的,只有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才有保护自已的权益和维护广大客户的权益能力。案件发生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应当牢固地树立合规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更应当树立信心,不断地学习和掌握各项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农行的事业中。

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我们工作在银行业的第一线,我们的舞台是紧张且忙碌的,严谨且充实的,风险与机遇同时存在。在这里,我们可以“八仙过海”,但必须坚定不移的遵守舞台规则,那就是合规。合规是我们的工作准则,也是保护我们自身的“避风港”。强调人人合规,让合规理念和意识在我们头脑中扎根、成长,并由此渗入到经营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合规的基础在于对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如我们不知制度,不懂法律,“合规”无疑是空中楼阁,镜中水月。我们要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做一名合格的农行人。

以上就是我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几点心得体会。

第18篇: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提高专业素质。我行开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这次活动,进一步增强我的合规意识,提高了遵规守纪自觉性。通过这次学习,我学习到了很多规章制度以及违反的后果,让我知道工作上什么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这次得学习,对我的岗位职责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让我认识到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具体认识有如下几点:

(一)通过学习活动,使我更加认识到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来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全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的基本依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涵盖了我行各业务条线、各业务品种的主要风险点,逐环节、逐岗位列举了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明确了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尺度,量化和统一了全行的制度执行,这是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的基础环节,也为管理者提供了强有力的管理手段。同时,使广大员工熟知各自岗位的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尺度,做到铭记于心,外化于行,令行禁止,遵守经营秩序。其次,开展学习活动是我行夯实管理基础,从严治行,遏制案件发生的必然要求。《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在全面总结和修订原处理办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业务、新管理制度的出台,完善、增加和调整了部分处理条款,明确了违规处理依据,为贯彻落实从严治行、从严执纪,持之以恒地坚持从严管理,必将打下坚实的基础,对防范经营管理风险,遏制案件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最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提高我行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我行竞争力的需要。日趋激烈的竞争,是中国农业银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制度建设和执行,应当是中国农业银行面对竞争,战胜对手的看家本领。一个行的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最根本的还是员工综合素质软实力。我行以开展《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为契机,引导员工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增强依法履职、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增强合规经营意识、规范操作行为,培养员工良好职业道德和习惯,构筑中国农业银行现代企业文化,是提升农业银行综合竞争力的根本要求。

(二)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几个要点:

首先是学习要认真。要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落到实处,认真学习是前提。学习要认真,就是要按章按节按条按款全面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内容,对于和自己岗位、工作、所从事的业务活动有关的重点内容,要逐字逐句的认真学习,切实领会制度办法的意图和精神。事关重要的或把握不准的,还要寻找和学习源制度规定,学习操作规程和业务工作流程。其次是贯彻要到位。贯彻《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是开展这次学习活动的基本要求。贯彻要到位,就是要把《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要求的相关内容落实到自己岗位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落实到每一天、每一月、每一年,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要按制度办,要按流程走,要按要求作,防止不经意违反规章制度处罚办法。最后,执行要有力。执行,不仅包括贯彻落实,而且更重要的是指管理者依照《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行使管理职责,对违反《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事件的处理,这是开展学习活动的关键。执行要有力,就是具有内部管理职责的干部要不折不扣地、严格地按《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地处理违反规章制度事项。要防止人情和不正当的权力干预,做到在制度目前人人平等,执行处罚时一视同仁。

(三)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要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有重点的学习,要结合自身岗位工作和自己所处的系统条线工作去学习,去领会,去把握,去贯彻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涵盖了我行各业务条线、各工作岗位、各业务品种的方方面面,共五章二百零六条。学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最起码要知道自己在这个岗位,从事这方面的工作,操作这类业务或业务品种的基本规定和要求,知道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如果不这么做,将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等。比如:最为柜员,我就特别注重第三章第二节的学习,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到第“四十八条”的学习。以规则为指导,在工作岗位中按照规定办事,我相信只要大家都把各自的岗位工作做好的话,我们的竞争力就会大大增强。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现代银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现代银行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及放贷,恰恰相反,现代银行的服务触角触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险,充话费,交罚单,买基金,炒股票,外汇,理财。。。。。。夸大一点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银行办不到的”。

近期,农业银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证、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

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省行确定在全省农行系统开展《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后,我能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市行机关搞好本次学习教育活动,认真学习有关规定,并做好笔记。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 有人说:“位不在高,爱岗则名;资不在深,敬业就行。”所谓“爱岗”就是热爱本职工作,所谓的“敬业”就是忠于职守,尽心尽责。爱岗敬业是金融职业道德的基础,表现为对事业的责任心。责任心促成员工热忱地、自觉地投入工作。具有责任心的员工不需要强制,不需要责难,甚至不需要监督。他们将金融工作内化为自身需要,把职业的责任升华为博大的爱心,于平凡中创造奇迹。

责任心就是单位对员工行为的规范和要求。在一个单位上工作,不仅有向他人和单位索取的权利,还有向他人和单位付出的义务。事实上,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当你得到某种权利的时候,就必须承担某种义务和责任。责任心不仅对企业很重要,同样地,对于一个

国家则更为重要。如果一个国家的国民,连最起码的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心都没有,那就更谈不上什么文明了。责任心有着重要的意义:它不仅会影响个人,也会影响国家。 责任心还是一种主动积极的态度。是每一个员工对自己从事的工作、相处的他人的一种情感体验。一个富有责任心的员工能以积极的态度处理权利与义务、索取与奉献、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他能始终保持主动的进取精神,对工作、对自己的工作具有激情和热忱,总是朝气蓬勃,不断向上。领导在时努力工作,领导不在时仍然勤奋;独自工作时兢兢业业,集体工作时依然勤勤恳恳;有荣誉的工作愿意做,没有荣誉的工作也争着做---------在劳动过程中,表现出积极主动的态度处处体现出主人翁的责任感,把责任心变成自己宝贵的精神财富。

正由于责任心是对所有员工的基本要求,无论你是否愿意,也无论你是否意识到,责任心无时无刻都伴随着你,表现着你。我是农业银行平凡的一分子,我要求自己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己的职业,忠于自己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责任心融化于血液,荡漾于情感,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有一分热,发一分光。在自己的任务里,竭尽心力,做一个实实在在的农行人。

第19篇:《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韩玉祥

近期,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按照总行要求,分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这次学习活动,使我行广大干部员工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职责以及《处理办法》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力度,牢固树立起遵纪守法意识、主动合规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将合规经营理念牢记于心,并落实在工作中。

分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后,我部门按照支行部署,定期组织本部门员工集中学习相关章节,针对其中一些处理办法,结合工作中实际的例子,大家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同时,为加深印象,我自觉抄写了与自己岗位相关的章节。通过集中学习、讨论,我对《处理办法》中的违规行为与相关处罚措施有了深刻的认识。

员工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可能给银行带来风险,“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为了银行与自身的稳健发展,我认为,应做到“三个到位”:

第一、认识到位

首先,要从根本上认识到员工违规行为可能为银行带来的风险与损失。现在银行业发展迅速,银行员工违规操作造成的经营事故时有发生。法国兴业银行员工违规操作,秘密进行期指买卖,导致银行损失72亿美元;近期省内发生了涉及多家银行的伪造金融票证案,给涉案银行经济上、社会声誉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对于员工个人来说,违反规章制度必将会对自身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被开除、接收刑事处分等等。

第二、学习到位

每年大量的员工违规行为,其实从动机上来分析,除了一部分受利益驱动知法犯法的人之外,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是由于对金融法规、银行规章制度学习不深、了解不透造成的。作为一名银行基层信贷管理人员,我始终坚持学习,及时了解变化的业务与制度,做到制度、规则了然于心。在工作当中,我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按流程办理业务,对于存在风险的业务坚决不办,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业务及时预警,并提出风险化解建议,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第三、贯彻到位

学习规章制度并加以贯彻,无选择、无好恶、无大小的严格落实到位,方能成就合规文化。

在工作当中,我所从事的信贷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就是发现风险、剖析风险、化解风险,我深刻的意识到,如果自己一时疏忽,可能给银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严格遵守岗位职责,按流程办理业务,仔细审查经手的每一笔信贷业务,对于存在风险的业务坚决不办,对存在潜在风险的业务及时预警,并提出风险化解建议,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近期,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资产安全、稳健经营和有效发展,按照总行要求,分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通过这次学习活动,使我行广大干部员工进一步明确了岗位职责以及《处理办法》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力度,牢固树立起遵纪守法意识、主动合规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将合规经营理念牢记于心,并落实在工作中。

分行下发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后,我立即按照支行部署,在大家自学的基础上,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集中学习,同时,针对其中一些处理办法,结合工作中实际的例子,与同事们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通过多种多样的学习方式,充分调动了员工学习《处理办法》的积极性,部门内部学习气氛浓厚。

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对各个岗位的违规行为与处理办法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同时针对其中一些处理办法,结合工作中实际的例子,与同事们展开了深入、热烈的讨论。同时,为加深印象,我自觉抄写了与自己岗位相关的章节。通过学习、讨论,我对《处理办法》中的违规行为与相关处罚措施有了深刻的认识。

一、提高认识,构建合规经营文化框架。

“勿以恶小而为之”,银行本身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任何的风险都会被无限放大。“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员工个人的操作风险,也会逐渐发展成为整个银行的声誉风险,从而带来流动性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制约银行未来的发展。近年来,银行业违规经营导致巨大损失的报道屡见不鲜,巴林银行、法国兴业银行以及前一段时间我省境内发生的实际多家金融机构的金融票据诈骗案等案件无一不为我们敲响了合规经营的警钟。

从员工自身发展角度讲,熟悉金融法规、了解自身的岗位职责,有效的防止违规行为的出现,也是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负责。我现在处在信贷管理的部门主管岗位,信贷岗位本身的特点或者工作内容就是与风险打交道,自身的操作风险之外,还要深入细致的审核信贷材料,防范信贷风险,保证我行信贷业务无风险、低风险的运行。所以,高度的风险防范意识与风险识别意识是从事信贷岗位的必备素质,如果缺少这种素质,不但很难将工作做好,自身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

二、加强学习,夯实合规经营文化基础。

现在银行业进入飞速发展的时代,产品日新月异,因此对信息的掌握的准确性与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要熟知金融法规与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更好的融入到千变万化的工作当中,胜任工作,保护自己。

三、以身作则,关切合规经营文化理念。

经过深入的学习,我对违规行为于处罚方式有了深刻的了解。下一步,要对自己的工作进行自查。从自身做起,以身作则,严格按照业务流程与作业指导书办理业务,不买人情帐,对于存在风险的业务坚决不办,对于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及时作出风险预警,并积极与相关部门、人员沟通,做好风险化解措施,保证我行信贷资产安全。

同时,作为部门主管,要积极与对部门员工进行沟通,强化部门整体对风险的防范意识,使部门形成一种人人合规的风险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当中所述的条条目目,方方面面,几乎涵盖了我们日常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所有违规事项。通过仔细学习揣摩,对规范自己的行为操作起到不小促进作用。当然,处罚的目的并不是处罚,学习的目的也不仅仅是为了避免处罚。改正自己操作上和理念上存在不规范的行为,防止潜在风险的发生才是此次学习的主要目的。通过这次学习,对我们以后的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警示作用,使我对自己的工作有了清晰地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必将时刻牢记此次学习内容,严格要求自己,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农行人。

通过“学规章守制度、防风险保平安”教育活动,从又一次学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守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国银行的“双十禁”》等规章制度当中,并在观看了《慎交友警示录》、《人生的败笔》和《双十禁》案例宣讲等录相后,体会非常深刻。也使我又一次回想起三年前发生在我们开化行的“5.6”案件,也相信我们衢州行的每一位员工都不会忘记。虽然当事人受到了应有的法律惩罚,但是又有多少人受到了牵连。有的被解除了劳动合同,有的被撤销了原有职务,还有很多员工因合规意识淡薄受到了处分„„ 教训是惨痛的。说起根源都是我们平时对自己要求不严格,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办理业务没有严格执行规章制度,老是用一种“没有多大问题”、“关系不大”、“没事的”等心态来试探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警惕性,其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银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是某几个人的凭空想象,信手拈来的,那都是一个个案件留给我们的深痛教训,而作为后来人的我们,如果不能引以为鉴的话,那只能是做案件和教训的耻辱标注了。

银行案件和违规事件的发生无非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员工主观意识行为,自已或伙同他人作案;再就是员工办理业务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在客观上给案件的发生提供便利条件。开化中行近两年的经营效益不断趋好,在对外营销的过程中接触的人形形色色,社交的场合也是各种各样。在如此复杂的社会环境下,如果立场不够坚定,不能保持清醒的头脑,交友不慎重,用工作之便为自已谋私利,爱慕虚荣,腐化堕落,放弃原则,以身试法,其结果只能是走向灭亡。

通过教育活动,又一次认真深刻地剖析了我们的“5.6”案件所发生的原因和造成的严重后果和危害,对我个人来说感触太深了。如果说以前我个人在工作上保持100%的严肃和警惕,那么现在就要保持至少200%的严肃和警惕。结合我的工作岗位,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点做起,做好风险的防范工作。首先,要时刻不忘加强自身的学习,积极向上,让腐朽堕落的思想远离大脑;其二,要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勤俭朴素,用健康的心态面对工作、学习和生活;还有就是严肃对待工作、加深对规章制度和职业操守的学习,认真执行、严格把关,努力做好网点的管理工作。

好了伤疤可千万不能忘了痛。亲爱的同事们:如果你喜欢阳光下花儿绽放的美丽;如果你喜欢春天里小溪流淌时的欢快,那就请你珍惜自已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 珍惜家庭,珍惜自已,珍惜中国银行的辉煌事业,经常不断地学习规章制度,坚持合规经营,坚决防范风险,为开化中行美好的明天努力工作吧。

四、处理好学习与经营的关系。通过 “全员自学、制度宣讲、知识竞赛、督导检查、测试考核、签署承诺及总结”各阶段的活动,分享各自心得,及时讨论并解答学习过程中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通过分析案例、查找漏洞,进一步强化员工的制度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合规操作的自觉性,进一步提升精细化管理的水平。

农行山东安丘支行强化措施,积极组织员工学习《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该行将上级行下发的《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迅速及时发放到每个员工手中,要求各网点、各部室要结合本单位和员工岗位情况,把《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作为当前的重要学习内容,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广泛开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的讨论,切实提高广大员工的遵章守纪意识,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和案件的发生。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的落实,该行规定,各网点、各部室要利用周

一、周四晚上学习时间,实行集中学习制度,每人建立学习笔记,单位建立集体学习记录,确保学习的组织领导、学习时间、参加人员“三到位”。支行综合管理部负责做好检查、抽查,并随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行。

在各网点、各部室集中学习的同时,该行将采取召开现场会、在经管网开辟专栏等形式,总结经验、交流心得体会、推广先进做法、推动整体学习效果和质量的提高。

学习活动期间,该部监察部、信贷部、运营管理部等相关部门组成培训团,到各支行进行宣讲,就《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修改背景及新旧办法的对比、信贷违规处理、柜台业务风险及违规处理进行了深入细致讲解。在新旧办法对比的讲授中,对大要案件追究标准的修订、新增免责条款的修订等作了重点阐述;在柜台业务管理和信贷管理违规处理讲授中,指出了近年柜面违规的新动向,结合实际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阐述,使员工加深了印象,更便于理解学习。

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其次给我留下比较深的印象的是现代银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现代银行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及放贷,恰恰相反,现代银行的服务触角触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险,充话费,交罚单,买基金,炒股票,外汇,理财。。。。。。夸大一点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银行办不到的”。

现在谈谈我在农行的工作经历,开始几天主要是跟师傅后面看,看师傅具体怎么操作,大概看来有3天,了解了银行柜面服务的全套流程,由于农行有规定:非工作人员不得操作,所以我一般是指导客户填单子,教客户使用自助设备,有点类似于大堂经理的任务。后来,我又跟随客户经理了解了一下农行的信贷系统,由于市场过于激烈,各大银行纷纷降低贷款门槛,为了在市场中求生存,农行加大了对当地企业的扶持力度,规定了对企业的合理信贷以及个人客户的质押贷款要随到随办,尽量简化手续,充分扶持,支持当地经济发展。

后来,由于中国基金市场红火异常,一大批新基民涌入市场,我开始在柜面向客户解释我所了解的基金的基本知识,并提示客户基金有风险,入市要谨慎。随后我开始向客户推销农行托卖的基金,取得了不小的业绩。共卖出基金42万元。在这过程中,我对基金也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什么是基金,买基金有什么好处呢?通俗地说,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资金,交给银行保管,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证券,以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种投资工具。买基金最大的好处是借专家智慧参与股票和债券市场投资,降低了个人直接投资股票和债券风险,达到使个人资产增值的目的,最后实现您关于退休、子女教育等理财目标。简单地说,基金就是帮人买卖股票、债券等的一种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如果私下里运作的,就叫私募基金;如果公开在社会上募集资金,由正规的基金公司来管理的就是公募基金。这里面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封闭式基金,募集完钱后规模不变,你可以把它想象成股票,一般可以按照基金净值打折买卖;另一种就是开放式基金,这是基金中的主流,你可以按照基金净值在银行等机构随时买卖。按照收益和风险从高到低排列,大体可以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等。股票基金主要投资股票,它又可以细分为成长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收益型基金等,三者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也是从高到低排列。债券基金投资债券,收益很稳定,但不高;而货币基金投资于到期日不超过一年的债券和央行票据等,收益更为稳定,可比定期存款略微高些,但几乎不存在亏钱的可能性。

其间,我还阅读了大量农行内部文件,知道了现在金融犯罪很严重,银行担负起越来越重的反洗钱重任,银行要重视防范假的汇票等等,既不能得罪客户又要确保不被欺骗蒙蔽。要防止客户利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达到洗黑钱的目的,也要防止客户造假。我还了解到转账电话,对公结算,银鉴比对,电汇等等一系列银行业务。

在农行的一个月我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我对中国的银行系统有了一个粗略的了解,也发现了其中的一些弊端。

1.人情大于制度。可能是受中国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虽然银行业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却很少,从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这一直是农行的一个软肋。今年新疆某支行内勤主任,利用其职权,屡次指示自己的下属职员方便其挪用资金,盗窃高达1000多万的资金购买彩票,最终锒铛入狱,其下属也因渎职包庇纵容罪,判刑的判刑,下岗的下岗。其实这件事完全可以避免,就是他的下属职员不愿意去揭发他,不敢违逆他的指示,捱不过面子,最终导致了这起案件。

2.监管不力。虽然农行在每个营业部都安装了大量监控摄像头,并说会每天派人查看,但真正做到的分行很少。农行规定在柜员每天接送现金箱时必须携带自卫武器,可就我所见到的和从农行抽查的结果来看,能做到的极少。另外,农行规定在给柜员机加装现金时必须关好联动门,并打开自动报警系统。可我在农行的一个月,每天都帮忙加装不少于三十万的现金,也没见一次有人按章执行,而且我敢肯定这绝不是个例。今年4月14日,河北邯郸市农业银行金库发生一起特大盗窃案,被盗现金人民币近5100万元。经调查发现,系该行现金管理中心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所为。分析此案,一是盗窃现金数额巨大。把五千多万元的现金卷走,无异于搬走银行的一个金库。二是盗窃犯罪手段简单。犯罪嫌疑人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更不用说采取什么高科技手段,便将大量现金盗走,足以见得,农行的管理还是比较松散的。

3.银行考核项目太多太杂,而且不科学合理,导致银行内部为了争业绩,造假严重。举例来说,我所在的农行营业厅的柜员机,分行的规定是每天的交易笔数不得低于200笔,为了完成任务,该营业厅的职员每人备有三张卡,每天在这三张卡之间转帐数十笔以上,以此来达到完成任务,获得奖励的目的。而且农行还对营业厅的储蓄额进行排名,因此各营业厅为了自己的利益,在每个月的15号即考核日期就会打电话给大客户,让他们把钱先暂时存在银行的户头上,以此来完成任务,弄虚作假。

4.工作重担全部落在内勤主任身上,责任也全部落在内勤主任身上,影响了办事效率,也容易导致职业犯罪。内勤主任作为一级主管,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也肩负太多的责任。银行的几乎每一笔大额资金往来都需要一级主管来授权,同时内勤主任还要打印每天的报表,随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把每天的柜员工作流水账装订成册„„诸此种种不枚盛举。然后出现任何事情或事故,责任先追究内勤主任的,再追究柜员的,每天我能看到的就是内勤主任在不停的奔波,忙得焦头烂额。我觉得农行有必要将权力下放或让更多的人来分担内勤主任的工作。

5.柜员服务态度有待提高。经常可以看到柜员打瞌睡,对客户不理不睬或大声训斥,这都极大的降低了农行的社会影响力,以及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在银行业日益激烈的今天,只有以人为本,以客户为上帝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这次实习给了我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我觉得银行业还是应该加强自身的管理力度,做好监督工作,完善管理条例及施行方法,做到以客户为上帝,坚决杜绝职业犯罪,在日益开放的中国银行业大环境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第20篇:《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心得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心得

在全省农业银行开展了《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活动,本人通过自学和集中学习,对《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使我进一步提高了对信贷、风险、会计出纳、重要空白凭证、计算机、印章、安保等工作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使我对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意识得到加强,并时刻告诫自己严格遵守,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办法》学习的体会:

总的来说,中国农业银行的规章制度还是比较全面的,它具体规定职员的操作规范及行为守则,在今天日益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农行深知只有优质的服务才能赢得市场,所以它要求他的员工每天要有晨会及晚会,加上必要的例会,让员工能够在一起提高业务水平,大家互帮互学,共同面对工作中的问题。同时他要求员工要礼貌待客,微笑服务,并设立了强大的监控网络,时刻监督自己的员工要遵守农行规定,按章办事。

其次给我留下非常深刻印象的是现代银行在人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现代银行已不仅仅局限于储蓄及放贷,恰恰相反,现代银行的服务触角触及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交保险,充话费,交罚单,买基金,炒股票,外汇,理财。。。。。。夸大一点就是“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银行办不到的”。 这其中有很多的风险,我个人认为只有加强学习,增强责任意识,才能很好的规避风险。

一、加强自身的学习,强化对制度办法的理解。

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对法产生敬畏之心,才能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可能是受中国两千年封建制度的影响,中国的人情往往大于制度。虽然银行业的制度是比较完善的,但真正能做到的却很少,从我看到的文件,我知道这一直是农行的一个软肋。

二、积极做好制度的传导者、执行者、监督者。

孔子云“其身正,毋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毋行”,作为一名网点负责人,在合规文化建设中要树立良好的榜样,要把合规的理念传导到每个员工中,从而树立起全员“在合规操作中发展业务“的理念,让员工知道只有安全才能谈业绩,违规的发展一票否决。让员工认识邯郸金库被盗事件的沉痛教训,农行建始县支行冯侃事件的切肤之痛。从而引领员工明白,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切实明白不可为

而为之的风险成本。在经营中,即要接受员工的合规监督,更要做好员工合规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操作要令其改之,加强教育,举一反

三。利用三道防线,加强员工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每项业务每个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合规检查,从而让我行在合规办事建设的道路上走的更扎实。

三、弱化权限,规避风险,强化岗位责任观念,塑造合规团队。

我认为,合规办事是一种文化的象征,既然如此,就应该把它融入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在长期中熏陶,沉淀和强化。作为一名网点财务负责人,在自身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合规之间关系的前提下,要积极引领团队营造人人讲合规,做合规人,办合规事的良好氛围。都说“火车跑的快,全靠车头带”,我想农行作为一个经营特殊商品的企业,网点财务负责人应在网点行长的领导下引领团队跑的快的同时“火车要跑稳,车头引轨不偏准”也显得犹为重要。合规操作不仅关系到个人、网点更体现着农行的整体形象,作为农行对外的一个窗口,只有塑造一支积极向上的合规团队,才能对外树立稳健经营的良好形象,引得口碑。我有这个责任,更有这份信心。

合规文化建设的道路还很长,但业务的稳健经营需要它,农行美好的明天需要它,你我都需努力呵护,做一个合规人。

通过学习,使我认识到加强规章制度的执行,是我们农行各项业务快速发展的保证,也是防止各类案件和违规问题发生的基本前提。加强《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学习,是贯彻执行上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我们每位员工的责任。只有合规办事,做到以客户为上帝,坚决杜绝职业犯罪,在日益开放的中国银行业大环境下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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