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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制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4-10 06:03:42 来源:章程规章制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居住证制度

2011年吉林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标准表述:居住证制度

【关键词】

户籍制度改革 城乡一体化 人口流动 【背景链接】

5月27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在“推进城乡改革”部分提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将加快落实放宽中小城市、小城镇特别是县城和中心镇落户条件的政策。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这是首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定义]

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一。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积极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持有居住证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现状]

上海、深圳、青岛等城市为引进人才,都相继出台了工作居住证制度。目前实行居住证制度的城市有珠海、广州、东莞、佛山、大连、太原、深圳、嘉兴、慈溪、长春。

改革户籍的吁求很高,不过在绝大多数地区仍处在停滞状态。即使在实行了居住证制度的上海、重庆和广东等地,后续的改革也较迟缓。这主要是因为社会管理对户籍的路径依赖较强,涉及这个功能的变动势必引起连锁反应。

【标准表述】 [意义]

从“暂住证”到“居住证”,一字之差体现出城市管理的重大进步。

首先暂住证制度暗含着对外来人口的某种排斥。“暂住”者,顾名思义“暂时居住”也,这就在时间上作出了一定限制。将暂住证制度改为居住证制度,有利于城乡、城际藩篱的破除。

其次居住证制度的设想是推动户籍制度改革,以便非城市户籍人口进入城市但未达到落户要求者,能通过居住证享有部分城市福利,包括住房、教育、医疗和养老方面的福利,从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居住证代替暂住证,体现出政府对流动人口权利的重视,具有进步意义。 [作用]

居住证制度只是户籍改革过渡阶段的权宜之举,它所标志的仍然是城市户籍人口以及外来人口这两大“阵营”,解决外来人口问题的根本出路则在于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

[原因]

户籍制度限制了人自由选择居住的权利,早已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于户籍制度的改革一直在继续,而改革趋势也越来越紧迫。而居住证只是改革道路中的一个中转站,它主要行使的是登记的功能,而非与户籍相似的管制功能。

[措施]

居住证制度没有理由裹足不前,可行的办法就是进一步剥离依附在户籍上的公民权利和社会福利,将其转移到居住证上,杜绝重新设置苛刻的享有资格,真正削低户籍门槛,提高居住保障。

推行城市居住证制度,要把解决农民工进城问题作为推行居住证制度的重要目标之一,真正突破户籍制度改革。

一是由国务院统一制订《城市居住证制度实施办法》,统一明确推行居住证制度的基本标准和内容,重点在沿海等劳动力输入地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二是,明确界定居住证性质为“对当地享有正常工作,符合一定条件的现有流动人口给予基本保障”,降低准入门槛标准,规定有正常工作岗位并有一定就业年限就可准入,废除关于高学历和拥有商品房产权等标准条件设置,以便长期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能取得申办居住证资格。三是,要确定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当地户籍人口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最低基本社会保障内容,如:享受就业服务、培训;申请办理车辆入户和机动车执照;享受子女就学、公共租赁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房入住资格等。

强化居住证改革,就是要弥合流动人口与城市的双重割裂。 一是公民权利与户籍限制的分割。

二是所定居城市与所享受社会福利的断裂。补足欠账,一方面是拿出更多的公共财政补贴居住证,另一方面是开放居住证的适用范围,不要再作封闭,更不要继户籍之后再次设置同样性质的新障碍。

推行居住证制度,应该注重对流动人口实实在在的保护与服务,这就需要解决流动人口的制度性问题。

一是教材的地区分割性特点,使流动人口子女不得不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因此,需要城市对流动人口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和高考政策的开放。对于绝大多数城市来说,初中、高中毕业生的数量已经下滑,城市原有的教育资源完全可以与流动人口子女共享。

二是对流动人口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开放。如果没有住房,流动人口就不得不在城乡接合部寻找住处。而城乡接合部的城市公共资源,像教育和医疗资源等都很薄弱。这就将城乡差距变相带入城市,形成新的二元差距,流动人口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三是现在的流动人口进入城市,实质上解决的是城市的劳动力所需,流动人口并没有被视为具有同等社会地位的政治主体。流动人口对城市的管理、资源配置、选举等都难以参与,如果没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保障,流动人口就永远被视为二等公民。因此,需要城市对流动人口政治权利的开放。

推荐第2篇:反思居住证制度

反思居住证制度:以上海为例

导语:以往的各种户籍改革并没有便利公民,相反却是增加了负担。如果再考虑到其他支出,那么每年户籍所要耗费的社会成本也相当惊人。这一次全面推广居住证制度,能否跳出这一窠臼?

经济观察报 傅蔚冈/文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创新人口管理,加快户籍制度改革”之后,各界对户籍制度改革有了更高的期盼。7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而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我认为,此次户籍改革有三个重要特点,一是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二是户口的迁入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三是以经常居住地为登记形式。在这些措施之中,尤其以居住证最为要紧,而各地政府也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居住证制度,试图将其作为户籍改革的载体。但居住证真的能够承担户籍改革的重任吗?我们不妨以国内最早实行居住证的上海为例,看看其中的利弊得失。

办理居住证现实困难多

上海自2002年开始实行人才居住证,本意是想通过此种办法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为上海引入更有竞争力的人才。在2013年后,人才居住证制度又变为居住证制度,最大的变化就是对居住证持证人的“条件管理”相对弱化,取而代之的是通过设置相应的指标体系,对持证人进行“积分管理”。根据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居住证实行“积分制”,持证人可凭分值享受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照办理、住房、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待遇。

以居住证制度应对僵硬的户籍管理制度,看起来这是一个进步,实际上并不一定,甚至因此给居民带来了更多的不便。首先,当初为了公民便利而推出的身份证最终并没有惠及公民,除了旅游的便利外,身份证无法取得原先所预想的各种效果,很多事务的办理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同时还需要携带户口簿和居住证。

2012年9月1日起,公安部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州、深圳等6个流动人口较多的城市,实施允许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和高等院校的在读大学生异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的便利措施。根据该措施,凡是需要在这些城市申请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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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的,需要提交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同时还需要提交居住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这个规定当然是为了方便那些在这六个城市居住的非户籍居民,但问题并非那么简单,想要办理护照者必须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同时还需要提交居住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在就业地连续一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办理过居住证的人都知道,当你想申请居住证时,就必须提交身份证,换句话说,如果没有身份证那就无法办理居住证。从这个意义而言,身份证和居住证两个证件只需要一个即可。更为重要的是,如果非户籍居民是一般家庭户也就罢了,他可以让其家人将户口簿寄送过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很多非户籍居民也是集体户,这就意味着他必须回原籍才能够办理——而这已经和为了方便办理护照的初衷相违背,有时间回原籍办理户籍证明,为何还要在这些城市申办护照?

其次,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办理不了居住证。尽管《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只需要“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就可以申领居住证。但“合法稳定居住”需要一系列文件进行证明。《上海市居住证申办实施细则》规定“合法稳定居住”需要提交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而该《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看起来这些规定都不过分,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租赁住房群体的房东往往不愿意配合租客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于是这部分群体尽管有“合法稳定居住”,也无法获得住所证明。

也正是如此,尽管上海的居住证制度推出这么多年,但是办理的人员并不多。根据上海市公安部门最近统计的信息,上海全市现有非户籍人口1100.09万人。其中共办理《上海市居住证》107.14万人,办理临时居住证456.02万人,未办证者达到536.93万人。原因就在于对很多群体而言,他们可能永远无法获得“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

我不怀疑居住证制度的良苦用心,必须指出的是,当初在推出户口簿、暂住证和居民身份证这些制度的初衷也是不错。但最终的结果是这些措施的出台不是便利,反而使得居民的出行更加繁琐。以身份证为例,当初为了为公民便利而推出的身份证最终并没有惠及公民,除了旅游的便利外,身份证无法取得原先所预想的各种效果,很多重要证件的办理除了居民身份证外,同时还需要携带户口簿和居住证。那么居住证的推出能够改善这个境况吗?至少从上海的实施情况来 2

看,并没有达到便民的目的——非户籍人口办理护照时还是户口簿、身份证和居住证三证缺一不可。

居住证本身也有一些弊病

更为重要的一个情况是,居住证制度未必能够承担户籍改革的重任,甚至可能因为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而让户籍制度更加混乱。

首先,各地分割的居住证制度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市场的自由流动。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在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一个人不可能在一个城市终其一生,当他刚刚取得这个城市的户籍时却要转到另一个城市工作,这意味着他此前的努力都付诸东流。由此可见,各自为政的居住证模式或将阻碍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其次,政府主导的落户标准与市场所需要的劳动力背道而驰。从目前为止,各地都是设想通过居住证制度筛选出当地所需要的劳动力。这种办法看起来很科学很规范也便于操作,但最终是一只中看不中用的绣花枕头。因为目前的各种条条框框,无非是政府提供了一种选马的标准。但是这种以政府标准筛选出来的马匹能不能经受市场考验,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再次,居住证制度继承了原有户籍制度的各种弊病,同时将其显性化。在原有户籍制度下,公共服务歧视是以户籍为识别标志,我们可以说其是需要破除的计划经济遗产。但是居住证制度不仅仅承认了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之间的差别,同时还在非户籍人口之间制造新的不平等。

换句话说,以往的各种户籍改革并没有便利公民,相反却是增加了负担,公民所需要的各种证件从户口簿增加到了身份证和户口簿,而非户籍人口则添加了居住证。如果再考虑到其他支出,那么每年户籍所要耗费的社会成本也相当惊人。

这一次全面推广居住证制度,能否跳出这一窠臼?

推荐第3篇:工作居住证制度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四月)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工作项目名称: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工作项目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工作流程:

一、受理

条件:

申办单位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单位注册:

注册单位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和网上注册信息填报软盘,到其注册所在地区人事局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网上注册登记。

(二)个人审核:

1、在网上填写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表(请填写准确并注意保存提交),填写完毕以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加盖单位人事章(或公章)后上报区人事局。

2、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租赁证或住所所在地居委会提供的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5)如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在京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予以受理,转入初审程序。

二、初审

标准:

(一)属于在东城行政区域内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网上所填写的个人资料准确无误。

按照初审标准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标准的转入复审。

三、告知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初审标准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申办单位人事部门,待再次上报后进行复审。

四、复审

对经初审后再次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复审标准的转入审定。

五、审定及上报

按照初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对通过审定的材料,通过网络当场提交市人事局待审批。

六、制证及下发

市人事局批准通过的,由区人事局制作《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并到市人事局盖章后,申请单位到区人事局领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时 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一、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准备那些申报材料

提交如下材料:

(1) 非代表处、办事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如所在公司网上注册时,“所在公司分类”一项为高新技术企业、跨国地区总部、驻京研发机构、民营科技企业、环保企业、软件企业,需提交相应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代表处、办事处:

■ 工商登记证(代表处)或工商注册证(办事处)原件及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2、员工所在公司获得初始密码后,登陆“北京市人才引进信息管理系统”( 进行网上填报,同时员工需要准备下列材料:

■ 所在公司写出“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请示”(主要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申办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业绩)。所在公司盖章;

■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贴照片,所在公司盖公章;

■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申办人与所在公司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贷款合同和首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租赁房屋的,提供派出所和房管部门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以及与业主签定的租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借住亲友房子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其中三张贴在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上,另外一张办证时用,所交照片要与网上申请信息所上传照片同底、同版)。

■ 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京接收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若双胞胎、多胞胎提供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可);

■ 如所在公司为代表处,需提供:雇员证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首席代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上述所有复印件请使用A4纸)

三、员工获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后,在以下方面将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 员工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 员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 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 员工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 员工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 员工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 员工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 员工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由北京市人事局审定核发,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可办理延期手续。

五、《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所在公司、居住地址等内容,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六、持《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满3年,经所在公司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将由北京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推荐第4篇:居住证使用制度

居住证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的相关管理。

第三条 ***社区设立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开展居住证的受理、发放、信息上传、信息变更、证件延期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年满十六周岁以上,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非***户籍的人员,应当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申领居住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未满十六周岁的;

(二)在***辖区探亲、出差的;

(三)在***辖区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第五条 居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为临时和长期两种。临时居住证有效期为半年,长期居住证有效期为两年。

第六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居住证受理点办理延期手续。

1第七条 居住地址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变更,受理点审核后予以改签居住地址,证件不需更换。

第八条 居住证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由申请人持原居住证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换领新证。

居住证遗失的,由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居住证受理点申请补领证件。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有误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受理点申请更正。

第十条 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地址变更、损坏换领、丢失补领的,持证人居住地所属签发机关未发生变化的,证件有效期限按照原证件有效期限签发;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回居住证并注销: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取得居住地常住户籍的;

(三)持有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四)被劳动教养或判处刑罚的;

(五)持有人有严重不良信誉记录的;

(六)其他不符合持有居住证条件的。

第十二条 公司流动人口公共服务、居住管理将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开展以持居住证为前提条件的流动人

口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证的使用。

本制度实施后,在本制度实施前已依法持有暂住证的,暂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向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换领居住证。

第十三条 居住证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行政区划,在其他师(市)、团场居住的证明,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证明;

(二)作为持有人信誉证明;

(三)作为子女入学、入托证明及户口迁入和个人评选先进的必要条件;

(四)持有人享受我辖区行政职能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

(五)在我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在并办理居住证后,可以优先办理户口迁入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治办

二○一二年九月十日

推荐第5篇:浅析居住证制度

浅析居住证制度

[收稿日期]200913[作者简介]杨 柳(1985 - ) ,辽宁沈阳人, 2008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第31卷 第5期 2010年5月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ARB IN UN IVERSITY Vol.31 No.5 May 2010[文章编号]1004—5856 (2010) 05—0043—04 浅析居住证制度杨 柳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度造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已经不再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住证制度是替代暂住证制度,在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文章讨论了关于居住证制度实行的必要性、必然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居住证;暂住证;户籍制度 [中图分类号]D631.42[文献标识码]A

一、居住证制度形成的背景中国的户籍制度造成中国独特的社会结构———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农村和城市有着明显的差别,户籍制度划分了人的身份,限制了社会成员的流动,在一个特定的时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稳定了当时的社会秩序,保障了城市居民的充分就业和生活水平,更加重要的是为国家工业化积累了资金。但同时户籍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暴露出它的弊病。户籍制度导致城乡二元社会形成,城市和农村居民分裂为两个利益对立集团,城乡差别扩大,使同为公民的城市和农村居民有了等级贵贱之分。同时,人口和户籍经常分离,户口是固定的,人却是流动的,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改革这种城乡二元化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暂住证制度是为了维护外来人口的权利, 便于外来人口的管理,维持社会的安定和谐。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暂住证却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办证过程中乱收费用,粗暴查证,将公民分为外地人口和本地人口,造成在居住、教育、就业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 2001年5月,国务院再次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的改革,进一步放宽农村户口迁移到小城镇的条件,并将城乡户籍改革的权限下放到各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拥有了一定的改革主动权。 2003年,湖北青年孙志刚因为没有暂住证而遭毒打致死,轰动全国。“孙志刚事件”使各界再次重新审视暂住证制度。暂住证逐渐开始被居住证所取代。各大城市分别实行居住证制度,暂住证向居住证转变是由以管理为主向服务理念转变的一个体现。户籍制度的松动,将城市农村的显性户籍墙打破,农村人口可以向城市流动;但是农村和城市之间隐形的户籍墙依然存在,居住证制度就是为了打破这一隐形墙的举措之一。

二、居住证制度形成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居住证可以说是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是将二元的社会结构逐步瓦解、转化为一元的社会结构的一个中介物。居住证是暂住证的一个进步,但是它还和城乡一体化的同城待遇有着一段距离。外来人员生活在城市当中,工作在城市当中,但是自己的身份却是在农村的,人户分离, 不利于管理,是社会稳定和谐的一个不安定的因素。更重要的是,外来人员虽然在城市中生活,为城市的发展建设做贡献,但是并没有同城市人口享受到同样的福利待遇,而是必须从本来就不高的收入中再拿出一部分来交纳各种费用,使其实际收入下降,增加了外来人口在城市生活中的成本。但由于目前我国的经济水平还不能支撑全国居民都达到城市水平的福利待遇,因此居住证制度正好起到了一个折中联系的作用。居住证有别于暂住证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暂住证重于管理,而居住证则是引入服务理念,将服务和管理相结合,这是两者之间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不同。暂住证上几乎是不包含任何待遇的,而居住证能提供给持有者相应的权利保障。虽然这些待遇只是局部的“准市民” 待遇,而且基本上是优秀人才、有就业岗位的人员才可以享受,但毕竟在暂住证制度基础上迈进了一步,也使办证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有利于提高办证率。同时,居住证改变了对外来人口的歧视态度,在称谓上有所改变,如上海的居住证制度,在称呼上就把“外来人员”改成了“来沪人员”,去除了带有歧视意味的“外来”两个字。另外,“暂住证时代”,通常外来人口都是拥有多个“证”,存在“证出多门”的现象。而这些“证”的管理存在着交叉的情况,浪费了人力物力,不能起到最优效果。居住证将这些“证” 综合在一起,节省流动人口成本,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和暂住证制度一样,居住证制度并不是户籍制度的最终归宿,户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希望达到城乡一元,城市农村之间没有待遇上的差别。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 居住证制度是我国大城市管理流动人口的一种现实选择,是户籍制度的一种进步,是在我国逐步建立一种一元社会结构的过渡性制度。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依然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全面放开户口的限制、取消户籍制度,必将导致城市人口的大规模持续扩张。无论户籍改革的最终目标如何,现阶段对人口增长的控制都将是主要任务之一,因此户籍制度的限制在我国现阶段依然是不能替代的。暂住证制度对暂住人口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它的效用主要还是基于收容遣送办法等带有强制性质的管理措

施上,具有浓郁的刚性控制色彩。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自发流动性的增强,户籍制度、暂住证的控制作用逐渐在弱化;在一种人权、人性化的理念下, 对外来人员带有歧视和强制管理倾向的其他手段也逐渐在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寻找新的外来人口管理手段就成为必然。它仍然有必要掌握流动人口数量和具体情况,为城市发展规划和社会治安提供依据;又要可以保障外来人口的权益,维护外来人口的权利。覆盖所有外来人口的居住证就可以成为这种新的手段,居住证为取代暂住证对外来人口的控制、信息管理和服务需要提供了一个新平台。

三、居住证制度实行的基础和阻碍 1.制度层面如前文所述,我国现在已经从暂住证向居住证在逐步的转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的调配下,社会的资源和人才开始自发地流动,城乡二元结构开始松动,居住证的实行有着现实的基础。一些大中城市出台吸引人才的 “人才居住证”,国家废除了《收容遣送办法》等规定,逐步将对人才的“居住证”制度扩大到全体外来人口。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大中城市, 现在已经开始实施了针对全体外来人口的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顺利有效的实施还需要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的共同配合。如:子女教育问题、社会保险、低保、医疗等相关的规定依然是国家政府予以重视和关注的方面,只有将规定不断细化,才能真正地将居住证制度贯彻实行下去。此外,新制度的实行往往会出现种种漏洞,并可能会出现制度的真空,应切实理解居住证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正, 以期真正达到居住证制度的目标。 2.管理方面居住证不同于暂住证,引入了服务的理念。办理暂住证并不能给外来人员带来什么好处, 在办理证件上权利与义务是严重的不对等的。 44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年居住证制度则是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等条件, 赋予外来人口与常住人口相同的民主权利和社会权利,使外来人口有预期的收益,提高其办证的积极性,变被逼无奈办证为主动积极申领证件,以此为外来人口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居住证制度实际上无形中增加了政府的负担。外来人口办理居住证不仅自己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同时政府也要为每一个办理居住证的外来人口支付相当的成本,才可以满足外来人口的“市民待遇”。所以可以预见,居住证需要当地政府拥有一定的财政支付能力。办理居住证不再是一种强制性的行为,而是自愿申请的。因此如何吸引外来人口办理居住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政府应该在这一方面有积极的作为。例如,苏州市即将准备实行居住证制度,其调查课题组认为,“政府应进一步完善针对外来人口的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突出机构项目之免费和实效的形象,增加吸引力;拓宽基本医疗服务的覆盖范围,将外来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的范畴; 继续扩大来苏外来人口子女在苏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范围:在住房保障方面,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外来人口提供职工宿舍,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宿舍建设纳入企业基建、技改项目计划和用地计划。另一方面,要继续扩大面向外来人口的低租金住房。”居住证可以说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制度形式,为将其贯彻实行下去,各地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与外来人口双方互动协调、共同完成。 3.技术方面办证过程当中通常会出现收取过高的管理费用、实行捆绑收费等现象,并且办证一般是一个复杂繁琐的过程。随着服务理念的深入人心,政府部门不再是以一个管理者的姿态出现, 而是“人民公仆”的形象,出台了越来越多的便民利民的方式。结合公民身份证制度的实施, 居住证也同样可以以卡式证件的形式出现,这样的形式,可以承载更多的信息量,节省了重复办证的成本,简化了外来人口办证的手续,同时也可以减少外来人口在工作、生活等其他方面的使用办理的程序。随着技术的发展,例如IC 卡的普遍使用,这样的方式已经具有现实的可能性。 4.经济方面可以说,经济层面的基础是居住证制度能否真正实行的关键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效果。户籍制度改革不是简单废除或弱化,而是在分解旧制度的基础上构建新制度的过程。居住证正是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居住证制度本身的突破,还需要相关制度的配套改革,如教育、医疗、就业等。这些制度的改革需要坚实的经济基础,只有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制度,才会作用于现实并具有实际价值。另一方面,居住证实行过程当中可能遇到的最大阻碍也是经济层面所带来的。外来人口办理居住证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居住证能不能给他带来好处,从成本收益的分析上看,外来人口办理居住证投入的成本是不是能够得到预期的回报。因此这就要求政府在相关领域里不断地完善,使得外来人口能够获得其所预期和希望的待遇。在这里,又对政府提出了一个严格的考验,这个高昂的居住证成本又需要如何买单呢? 除了政府的财力支持、个人缴纳的一定费用,另一部分其实可以说是转嫁给了用人单位。因为用人单位在录用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从业人员的时候,就要为其交纳社会保险金等费用,这无疑就增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所以就可能会出现,用人单位选择不录用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而这样就减少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机

会。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就很可能放弃办理居住证,因为他们在缴纳了居住证的费用,增加了其在城市生活的成本,不但不能增加其收益,反而可能会减少其工作就业的机会。可以说,这是居住证实行初期很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一个值得讨论和实践的问题。不过当居住证制度运行步入正轨之后,则可能带动一种良性的运转。利用居住证,可以及时掌握流动人员纳税、社会保险金的交纳情况,对不给外来从业人员交纳社会保险金的用人单位,给予罚款或其他处罚;对中低端就业岗位的招聘, 可以将当地和外地户籍人口一视同仁,从而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应有权益。 5.观念方面居住证在对外来人口的概念上有了重新的第5期杨 柳:浅析居住证制度45 界定,外来人口也被当作是“准市民”,去除了对外来人口的一种歧视的态度。但是直接与 “人”相挂钩的居住证,考虑到不同人群心理的承受能力和接受能力,居住证在真正的实行过程中是难以“一步到位”的。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城市优越”、“城市中心主义”等意识是影响居住证制度实行改革效果的重要因素。实际上,二元户籍制度本身就是“城市中心主义”的产物。所以农民进城后,仍会受到原城市居民的抵拒,被冠以“农民工”、“农民企业家”等带有明显标签性质的称号。虽然外来人口在称呼上、待遇上有所变化,显性的户籍墙已经被打破,但是在原城市居民的心里依然是无法真正接受和接纳外来人口,这种隐性户籍墙依然存在于城乡和地域之间。因此,对于外来人口而言,他们可能很难融入到其所生活工作的城市当中,缺乏一种归属感。这个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是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只有不断地发展经济,当城市化达到一定水平,城乡、区域之间的差别彻底消失,当各地的居民福利待遇之间的差别彻底消失,这些意识才会逐步淡化。居住证制度是户籍制度改革一个承上启下的中间阶段,是二元社会结构向一元社会结构转变的一个过渡阶段,是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是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必然选择。居住证制度是社会和个人双赢的一个结果。居住证制度现在仍然处于一个摸索实践的时期,全国许多大中城市已经开始实行居住证制度,不过受到许多非议,认为居住证其实是换汤不换药,仅仅是给暂住证换了一个新外衣,根本就没有做到所谓的“同城待遇”。居住证制度应该说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都是在不断地探索当中,所以在实行居住证制度的过程当中, 各级政府不应是简单地照搬其他城市的经验, 而是应该结合本地

的实际情况,确保居住证中的“含金量”。 [参 考 文 献] [ 1 ]孔繁荣.居住证管理在我国大城市人口管理中作用的探讨[ J ].人口与经济, 2008, (1).[ 2 ]董敬畏.功能视野中的户籍制度[ J ].历史研究, 2005, (2).[ 3 ]姚秀兰.论中国户籍制度的演变与改革[ J ].法学, 2004, (5).[ 4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 R ].2004.[ 5 ]姚秀兰.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M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6 ]俞德鹏.城乡社会[M ].济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2.责任编辑:秦平On the System of Residential Perm iion YANG Liu ( Suzhou University, Suzhou 215123, China) Abstract:With economic development,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urban and rural division is not suitable for current social reality in China.Residential permiion system is a p roce in the registration reform,which will take the p lace of temporary residential permiion.It is discued in this paper the neceity, inevitability, and feasibility.Key words: residential permiion; temporary residential permiion;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46哈尔滨学院学报2010年

推荐第6篇:居住证制度简析

“居住证”不是终点

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封建政治制度,造成了古代中国僵化的户籍制度。不论是重农抑商的政策抑制着人口流动,还是安土重迁的传统思想对人们产生的主观影响,我们能看到的客观现实是——大多数人都愿意固守一方安土,即使是在外乡有所作为,最渴望的事也不过是衣锦还乡。户籍制度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尽管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中、西部人口流动到东部发达地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但是他们在补充转入地短缺的劳动力的同时,却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居民待遇,原因何在——他们只是拿着“暂住证”的临时成员。而“外来务工人员”一直以来并没有真正代替“农民工”和“外地人”这两个词。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居住证将附加公共服务。其实早在此之前,“居住证”已在一些地方试点推行。那么“居住证”与“暂住证”在相差一个字以外,还有什么区别呢?“居住证”真的改变了什么吗?

据说,相较于暂住证采取传统人工登记管理方法,居住证采用第二代身份证芯片管理的技术,信息含量较高、信息更新快。 而这一个字的差别也大有讲究:暂住证突出非户籍人员与户籍人员的区别,强调“暂住”、“外来”概念,居住证弱化“户籍”概念,突出体现户籍人员和非户籍人员共同居住、是同个城市居民的信念。当然比较实际的还是服务功能不同。暂住证主要是作为政府对非户籍人员实施管理的工具。而居住证在进行管理的同时,为非户籍人员制定了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提供更多更全面的公共服务。

尽管“更多的优惠政策和待遇”、“更全面的公共服务”就跟“请联系有关部门”一样,看起来没有任何操作意义,没有人可以拿着这种模糊的设定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相对于“暂住证”,这也算是一个小小的进步吧。

但是居住证制度,就算是改了一个名字,还是改不了它的本质。它作为中国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一出生就带有歧视性色彩!限制了农民工等流动人口在诸如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权利,其管理的不良后果日益显现,长期以来,取消、废止暂住证的呼声一直不断。 居住证制度只是过渡阶段的权宜之举,因为它所标志的,仍然是城市户籍人口以及外来人口这两大“阵营”,解决外来人口问题的根本出路则在于彻底的户籍制度改革。也许到了那个时候,城乡差异也好,东西部差异也好,才能真正的做到缩小差距。但户籍制度所涉及的又不仅仅是户籍管理领域,要实现想发达国家一样的人口自由迁徙,我们更需要提高我们的法治社会建设。当社会足够民主稳定的时候,我们就不需要把通过把人们绑在某一片固定的土地上来维持社会秩序了。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相信“居住证”不会是我们户籍制度的终点!

推荐第7篇:为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

为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进一步夯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萍乡市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开展一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顿行动,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和“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不断探索流动人口管理新办法,实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管理目标和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清理整顿,彻底摸清我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推动实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化管理目标,增强预防、控制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2013年2月10日至2月13日)。乡政府召开集中清理整顿流动人口工作动员部署大会,各村也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要求动员到各村民小组。同时,各村还要广泛运用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各种手段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规范》的宣传,充分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促使房屋租赁户和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办证。

(二)调查清理(2013年2月13日至2013年4月30日)。各村采取逐组、逐户和逐家厂矿企业进行调查核实的方式,切实掌握流入人口的底数并逐人、逐项登记流动人口相关信息,特别是对聚居在各村组区域内的外省籍流动人口(包括户口已迁入本地的人员)要进行重点清理核对,充分实现对全部流动人口知基本情况、知现实表现,对出租房屋知门牌号码、知房东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资料全。

行动中,各村要协同派出所民警认真对照《全县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的内容逐项采集、登记相关信息。

(三)整改规范(2013年5月1日至5月20日)。清理结束后,各村要针对清理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研究制定和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科学规范管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

1、各村要对集中清理工作中摸排出来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要全面、细致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切实做好治安管理责任状签订工作。

2、各村要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已婚流入妇女《婚育证明》查验制度。同时要加强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建设,各村计生专干兼任流动人口协管员,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场所、部位和各行政村均要培养一至两名流动人口协管员,以全面、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情况。

(四)检查验收(2013年5月21日至5月31日)。5月31日前,各村要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各类登记统计表格上报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考核小组,检查验收各单位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综治、计生考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切实抓好本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成立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长李柏科同志任组长,乡派出所所长邓陆路、人大副主席金华、党委委员贺国华、武装部长贺东北、乡综治办专职副主任郭力、维稳信息员龙水华任副组长,贺淼华、李西京、各村村长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村要相应成立集中清理整顿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好本辖区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顿工作,确保本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管理、健全机制。一是要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网络;形成由乡政府牵头,各村组织实施、认真履责的常态化工作模式。二是落实流动人口治安防控措施。各村要明确职责,强化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计生办还要加强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和管理服务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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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 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 (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XX年6月15日起施行。

推荐第9篇:某年北京市最新居住证制度

XX年北京市最新居住证制度

XX年北京居住证制度有哪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居住证待遇及落户准则等制度。

1、在当地有稳定住所(对住房面积、金额无要求)

2、在当地有稳定就业

3、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超过3年)

注:中等城市标准为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

1、在当地有稳定住所

2、在当地有稳定就业且达到一定年限

3、参加当地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不得超过5年)

1、大城市标准为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

2、人口在300万-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就业范围、年限和住所范围、条件作出规定,可建积分落户制。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1、特大城市标准为城区人口500万以上;

2、特大城市,如广上北深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积分落户制,并且合理的设置了积分分值,所以想在这些城市落户的话,还是需要努力攒积分。

1、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2、平等享有劳动就业权利;

3、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6、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7、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8、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10、机动车登记;

1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12、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13、办理生育服务证;

14、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明确了居住证申领条件待遇及落户准则等制度。北京目前实行暂住证和工作居住证制度。XX年1月,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北京市XX年将“推行居住证制度”。

推荐第10篇:关于上海居住证制度问答

1、《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有哪些一般规定?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由市人事局核定。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等四种。

《居住证》制度首先在引进人才中试行。

2、为什么要实施《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有哪些特点?

《居住证》制度体现了海纳百川的精神。《居住证》制度不唯国籍、不唯文凭、不唯职称、不唯身份,为具有真才实学的境内外人才开辟来沪创业和发展的渠道,有利于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提升本市人才的综合能力。

《居住证》制度贯穿了柔性流动的思想。不求所有、但求所为,为不能在沪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才提供更灵活、更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特别是在蓝印户口和《引进人才工作证》取消以后,突破投资创业人才和柔性流动人才来沪工作或创业的政策瓶颈。

《居住证》制度将加强宏观调控的能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控制人口、广纳人才,户籍从紧、居住调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年度人才开发目录的指导作用,以办理《居住证》的方式广泛吸纳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境内外人才。

《居住证》制度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申领《居住证》的条件审核,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采取综合要素评价的办法。申办人员通过计算机自动计分网络系统,测算本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

3、哪些政府职能部门是《居住证》制度的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在引进人才中组织实施《居住证》制度。

上海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4、《居住证》有何功能,持证者可享受哪些待遇?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

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信息。

《居住证》的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与市民服务信息系统。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使用证件通过本市的社会保障信息查询所需信息、实现有关功能,从而实现“一卡多能”。有关功能将在《居住证》推出后逐步实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享有以下待遇:

第一,可以在沪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活动、子女就读、专利实施、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接受本市行政机关的聘用或者到企事业单位任职、参加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第三,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按规定将税后人民币收入到指定银行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四,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中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另外,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

5、哪些人可以申领《居住证》?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国际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申领《居住证》。

可以申领《居住证》的具体包括以下国内外人员:

(1) 对于原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才,经用人单位考核后继续聘用的,按照《居住证》的条件,可申领《居住证》;对于来沪投资创业的人员,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给予办理《居住证》。

(2) 对于长期来沪创业和工作的境外人才、入外籍和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

(3) 对于原按照《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由于实施了年度人才开发目录,取得本市户籍受到限制的,可以采用申领《居住证》办法予以解决。对其中取得本科学历但未取得学位、副高以上职称但任职未满3年、与本市用人单位签定聘用(劳动)合同不满3年的人员,给予办理《居住证》。

除此以外,引进人才单位提出申办《居住证》的,已婚、家庭基础尚在外地的,以项目聘用、任务聘用等方式来沪工作或创业的人员,办理《居住证》。

6、怎样申领《居住证》,申领程序有哪些?

需要申领《居住证》的国内外人员,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向受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市人事局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结果书面同志申领人;

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象等信息,缴纳《居住证》工本费,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的《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7、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那些材料?

国内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2)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及身份证,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验原件);

(4)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和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境外人员申领《居住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境外人员〈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主表)〉》;

(2)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信、护照及国外永久或长期居住证明或港、澳、台居住证明,验原件);

(3)国(境)外学位或学历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如申请人系国(境)外投资者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如系内资性留学人员企业只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5)资格证书(国内外)复印件(验原件)。

8、到何处去申领《居住证》?

目前,受理国内人员《居住证》申领的机构有2个,分别是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在大木桥路123号和中山西路620号、浦东商城路66号;受理境外人员《居住证》申领的机构是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地址在大木桥路123号。以后《居住证》申领受理工作作为公共人事服务项目,将逐步在全市各区县或境外人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受理点,申领人员可以就近就便前往。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的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9:00-17:00,周六9:30-15:00(国定节假日除外)。

另外,持有《引进人才工作证》的人员申领《居住证》,由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9、如何咨询《居住证》的有关政策?

国内人员的政策咨询可以到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为6417457

7、62338048;咨询网址为 (21世纪人才网)。

境外人员的政策咨询可以到大木桥路123号上海国际人才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电话为64170941;咨询网址为 (21世纪人才网)。

10、申领《居住证》是如何进行条件审核的?

申领《居住证》采取要素打分、综合评价的办法。已制订了国内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和境外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申领人达到规定的分值,即可取得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两个审核办法按照不唯学历、不唯身份、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综合能力和专业水平。审核办法突出考虑申领人的专业能力因素,同时考虑受教育因素、在本市投资创业因素、年龄因素、亲属关系因素和住房因素等各方面的情况,也体现了政府引导和调控的因素。

国内人才审核办法由基本分、专业能力分和导向分3部分及附加分共14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20分。境外人才审核办法有年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理和应聘职务等3部分及附加分共9项要素组成,满分为110分。

11、“特殊才能”如何认定和申领《居住证》?

国内人才申领《居住证》审核试行办法中已设计了对特殊人才的评价要素和有关分值,只要综合要素分值达到规定,即可办理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审核办法同时明确了行业协会对特殊人才的评价和推荐作用。

审核办法规定,国内优秀的传统工艺人才、工艺美术人才、文化体育人才和专门技能人才等特殊技能人才,达到申领《居住证》规定分值的,也可办理相应有效期限的《居住证》。

12、实施《居住证》制度后,原有的取得本市户籍方式的人才引进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办理《居住证》后,还能不能申办取得本市户籍?

《居住证》制度实施以后,本市人才引进的方式有两种:

两种人才引进的方式对于加快构筑人才资源高地、推进人才国际化进程、提升本市人才综合竞争力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为不能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来沪工作和创业的人才提供了灵活、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解决了投资创业人才、弱性流动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艺人才来沪工作、创业的政策瓶颈。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11篇:居住证制度是什么意思(推荐)

办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居住证的用途有哪些

在一线城市就职的小伙伴们很多都会办理居住证,那么大家拿到居住证之后知道居住证的用途有哪些吗?办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呢?了解居住证的具体用途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使用我们手中的居住证。下面乔布简历小编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居住证到底有什么用~ 关键词:办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居住证的用途有哪些

谈到居住证最重要的含金量,自然是其附带的各项公共服务了。长期离开原籍地在一个城市生活,手持该城市的居住证生活会方便很多~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同时该条例还为居住证持有人列出了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而七项便利则包含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从以上条例中我们可以发现,根据“国家版”居住证制度,居住证持有人已能够享受接近居住地户籍居民的服务和待遇。尤其是在广大流动人口十分关注的子女教育问题上,“国家版”居住证明确做出了政策安排。虽然这样的安排目前还止步于义务教育阶段,没有涉及牵动人心的高考。但是希望还是有的,因为条例也说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看到这儿,小伙伴们是不是了解了办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呢?只有了解了居住证的用途有哪些,我们才能够充分使用好居住证。希望以上的内容能够帮到小伙伴们!

办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居住证的用途有哪些

新居住证制度-九蜂巢人力资源 一些一线城市中很多企业为了吸引人才,抛出了解决户口或者办理居住证的橄榄枝,但在办理过程中,大部分人要等上很长时间。

1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结束对《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历时29天,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一步。从内容看,其许诺的9项基本公共服务、6项便利无疑是进步。但居住证能否改变中国2.45亿流动人口的生存现状,尚有地方、部门利益要协调。

根据这份由公安部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只需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3个条件之一即可申领居住证。

而如此低的申领条件让一些多年都没有领到居住证的居民感到不敢相信,因为在他们所经历的过程中,要想拿到居住证,往往还暗藏一些苛刻隐性的限制。

在全国范围内,居住证大致分为两类,一类侧重于吸引中高端人才,往往对学历、工作单位、缴税年限等有较高限制;另一类侧重提供公共服务,对流动人口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而据在走访多位非本地户籍的居民了解到,他们普遍对隐形限制表示担忧,个体户、创业者、务工人员算不算“稳定就业”?租房、借宿亲戚家算不算“稳定住所”?多久才算“稳定”、“连续”?另一个担忧则是,除了所规定

的条件之外,地方政府会不会另设更高的门槛?哪一级政府有资格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细则? 虽然各种政策都在向开放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国流动人口众多,而且各个地方的情况都不一样,外来人员的迁入也给当地带来了压力,在各项公共服务方面也增加了投入,尤其像北京这样的城市,实际实施的难度还是根深蒂固的。篇3:居住证制度全国推行

居住证制度全国推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认为,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用法治方式完善居住证管理,保障持证人合法权益,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内需。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户籍改革助经济长期发展

业界共识是,以居住证制度作为先锋利器的户籍制度改革对保持经济长期发展动力大有裨益,而且这也是推动城镇化的重要举措。

李文海说,我国劳动力资源结构性矛盾越来越突出,稳定优质劳动力资源供给更加关键,居住证持有者若享受户籍权利,并逐步实现教育、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平等化,将有利于实现劳动力资源有序流动,推动城乡一体化。

郭秀云说,作为流入地的地方政府,财力有限,能提供哪些福利,提供到什么程度,会有选择性,怎么选择?权利与义务对等是一个原则。福利清单也存在顺序,比如就业是优先保障,以及义务教育、公租房等,最低生活保障等则属于高端福利。权利的享受以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前提,如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但反过来看,地方政府为保证优质劳动力资源供给,也会做出相当大的努力,这背后是对内需的拉动。

以广东惠州为例,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当地正结合当前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谋划建立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按照惠州的构想,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阶梯式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基本公共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资助、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以及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服务。积分达到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以此为基础,当地教育部门的规划是,2018到2020年惠城区新建中小学校16所,其中小学11所、初中3所、高中2所,新增学位1.95万个,其中小学学位1.08万个、初中学位0.42万个、高中学位0.45万个。

有研究者估算,随着地方政府修建道路、住宅、学校、医院和其他基础设施,为之前不能享有这些权利的城市外来居民提供相关服务,实现农村居民城镇化的费用将超过10万元每人。

居住证制度是推进城镇化的有力抓手

10月21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向常住人口全覆盖,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水平。草案还明确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等方式落户的通道。

新型城镇化作为促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人口有序向城市转移的一个重要载体和渠道,近些年来得到了上至中央、下至基层各级政府的多渠道、多方式等大力支持和践行。特别是去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后,有关地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试点和步伐明显开始加快。

《规划》明确指出,以人为本,公平共享。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合理引导人口流动,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不断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使全体居民共享现代化建设成果。《规划》还指出,城镇化水平和质量要稳步提升。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特大城市可采取积分落户制,有序推进农业人口市民化。

无疑,这给我们制定和指明了未来7年时间内城镇化的方向和宏伟目标。但是,目标归目标,任务归任务,这都需要全国各地方政府等不懈的一步一个脚印进行努力。而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一个重要抓手和具体举措,居住证制度也被不少地方纳入行动视野,特别是随着国家户籍制度的深入推进和改革,不少地方都明确建立和实施了城市外来人口等居住证制度,明确农民有序进城落户的权利义务等,对规范、促进、加速农村人口落户城市,并享有市民相应的平等权,起到了明显的推进作用。

但也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各地情况不一,也没有相应的现成经验可以借鉴,各地在实施这一制度时,比如落户条件、落户后的权利义务等,可谓是五花八门,宽严不一,并没有统一的有效规则,使得这一制度在推行过程中显得有些混乱和严肃性不足,也一定程度上阻滞了这一制度的更好有效落地,进而对推进农民市民化、新型城镇化建设,也直接产生掣肘和不利影响。

况且,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新型城镇化建设,在目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巨大,今年gdp保7目标仍然十分严峻,其他有效发展提振经济途径匮乏、实际效果有限的当下,稳增长就要在扩大内需上挖潜力,要向强化创新要活力、向深化改革要红利,作为既是消费需求的“倍增器”,也是投资需求的“加速器”,是促进创新创业、深化改革综合平台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而作为能够促进这一目标有效实现的农民市民化的居住证制度等,亟待一个科学有力的顶层设计来促进,也显得同样紧迫和亟须。

由此,《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便应运而生。可以说,此次《条例(草案)》的通过,总体上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务院审时度势、加力经济发展顺势而为的智慧结果,更是党和国家带领全国人民,不畏艰险和困难,一步一个

脚印发展经济、建设社会事务,真心让国人尤其是进城农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切实举动和明证。

我们有理由相信,有了《条例(草案)》的通过,离我们真正全国统一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出台更进一步、也为时不远。届时,全国各地就可以以此为据,全面有效有力的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强力推进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的建设,并最终让发展成果惠及百姓。

第12篇: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

东莞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将实施以居住证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证通”制度。为确保该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行居住证及“一证通”制度,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循依法管理、体现公平、优化服务、促进发展四项原则,在我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逐步从以往重管理轻服务转向服务与管理并举、寓服务与管理于一体的格局,实现流动人口、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

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为载体,以全市流动人口为对象,以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吸引流动人口主动登记办证为基础,以管好流动人口租住房屋和务工就业两个关键环节为重点,以建设全市统一联网、信息共享、动态管理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依托,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通过“办证就享受服务”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力争2010年内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登记率达到95%以上,应发证流动人口的有效居住证持证率达到90%以上。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已决定成立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推居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成洪波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陈波副秘书长、市公安局梁建柱副局长、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王国雄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综治办、市信息化办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市推居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推居办”),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梁建柱副局长兼任主任,从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其它成员单位各指定1名副科以上干部为联络员。市推居领导小组和市推居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各镇街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居住证制度推行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

1、开展宣传培训。一是制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全市推行居住证制度宣传工作方案(包括统一全市的宣传口径、设计理念、制度亮点、主要内容、宣传方式和渠道、媒体引导、网媒监控等),通过全面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为推行居住证制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二是召开全市推居工作动员会,全面部署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三是制定《条例》学习、系统和设备

应用的培训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公安民警、管理人员、协管员参加《条例》学习培训班,开展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及其发证模块、居住证制证设备以及新莞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培训工作(由市推居办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协助)。

2、落实经费保障。居住证工本费由市、镇(街)财政各分担50%。市一级信息系统设备研发和升级改造、系统安装维护、人员培训、日常办公和制度宣传等推行居住证制度专项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责审核解决;镇一级制发证设备购置费、日常办公和制度宣传等推居工作经费纳入各镇街财政预算,由各镇街自行审核解决(由市财政局负责,市公安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协助)。

3、建设信息系统。一是做好公安人口信息设备的升级改造、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的安装应用、新莞人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的研发、系统对接和调试工作。二是将原有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数据整理、转换、加载至警综系统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子系统。三是根据省的要求和我市的实际需要,科学布置全市受理和办证网点,落实居住证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工作。四是制定居住证信息采集、受理、发证、信息变更、检查等流程,规范办证程序。五是按照“归口管理、共同采集、统一录入、共享使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全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工厂宿舍等)采集会战,做好有关系统的信息录入和维护工作,确保依时发证(由市公安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市财政局协助)。

4、修订规范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推居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制定我市贯彻落实《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对流动人口享有的职业技能培训等七大类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四大类便捷公共服务,特别是入户、子女入学等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各部门涉及领域现有的政策规定要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制定与居住证制度相适应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对2010年1月1日《条例》生效后属本部门服务管理范围内的新莞人群体进行认真详细的调查摸底,对上述人员的现有存量、今后增量和全市总量要有较为准确的估计和预测,对全市的承受量要有准确的认识,以作为后续制度完善和工作推广的依据。

(二)施行阶段(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1、举行首发仪式。按省的统一部署,2010年1月1日,市设主会场,各镇街设分会场同步举行居住证首发仪式。

首发仪式后,以上半年应发证流动人口的有效居住证持证率达50%以上、年底前达90%以上为目标,广泛宣传发动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全面开展居住证推广发放工作(由市推居办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文广新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协助)。

2、创新机制模式。一是以推行居住证制度为契机,全面总结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的成功经验,分析、梳理存在问题,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制度。二是探讨将新莞人服务卡功能(包括信息登记管理、公共服务、金

融服务、通讯服务等)融入居住证功能,实现广东省居住证和新莞人服务卡功能合一。三是布置开展统一全市地址编码工作,研发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四是选取有代表性的若干镇(街),对创新的机制、拓展的居住证服务内容和功能等开展试点工作,通过不断调整、总结,确定新莞人服务卡功能融入居住证功能的方法和模式,形成适合全市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新机制(由市推居办负责,其它各成员单位协助)。

3、召开市现场会。适时召开全市推居现场会,总结和通报全市发行居住证以来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推居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规范全市推居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居住证发放任务以及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工作(由市推居办负责,其它成员单位协助)。

(三)推广阶段(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提升服务管理。按照试点后确定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新机制,在全市贯彻实施,全面加强“人、屋”管理,不断完善权益保障制度,逐步推出融入新莞人服务卡功能后的居住证的各项服务内容,让流动人口切实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服务方面,一是落实流动人口享有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服务等七大类公共服务,确保持证人享有融合新莞人服务卡功能后的居住证的各项服务内容,体现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管理理念。二是严格执行我市流动人口入户、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政策,保证持证人享受“市民待遇”,落实融入当地、共建共享的管理制度。在管理方面,一要抓好队伍尤其是协管员队伍的建设,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二要实行“以屋管人、以业管人”的管理模式,强化“人、屋”的登记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实有人口管理,主要职能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要以推行居住证制度为契机,研究并采取有效手段,实行对流动人口信息的跟踪、比对、研判,严密掌握、监控流动人口中的重点人员和高危人员,及时、准确有效打击混迹于流动人口中的各类违法人员,并通过细化实现“人、屋、业、证”共管的各项措施,制定具体的达标标准,切实做到流动人口“底数清、情况明、管得住、控得好”(由市推居办负责,成员单位协助)。

2、构建信息平台。以构建全市统一联网、信息共享、数据鲜活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为目标,规范全市流动人口的信息管理,各职能部门按照全市统一的地址编码完善部门信息系统,逐步组建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整合流动人口登记、劳动就业、计划生育、房屋租赁等信息资源,实现各部门资源整合、系统互联、数据共享。对流动人口在莞工作、居留轨迹和流动情况,实行联网管理、动态管理和精确管理。通过挖掘信息资源潜力,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提供数据参考(由市推居办、市信息办负责,其他成员单位协助)。

3、年终考核验收。制定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考核办法,对全市各镇街的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成绩纳入镇(街)年终考评。在考核验收的基础上,做好全市推居工作的年度总结,报省推居办。市推居办结束工作后,由市公安局履行原市推居办的职责(由市推居办负责,市公安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协助)。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居住证制度是省委、省政府组织开展解放思想学习讨论的重要成果,是《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的重要内容。落实居住证制度,是加强和改进我市社会管理、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镇街、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行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领导,主动迅速行动,采取超常规的办法和手段克服困难,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推行。

(二)周密部署,强力推进。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镇街要参照市推居领导小组做法,成立本辖区推行居住证制度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办公用品等,并确保工作人员培训到位。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科学分配任务,协调、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

(三)部门配合,保障有力。我市流动人口数量多,推行居住证制度的资金投入大,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及时做好规划,为推行居住证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各相关部门必须立足本职,密切配合,畅通沟通渠道,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细化我市居住证制度推行办法,确保办证流动人口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同时,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注重总结推行居住证工作的经验。

(四)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在推行居住证制度初期,流动人口并不了解居住证制度,必须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短信、报纸、室外广告等媒体,全面加强居住证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居住证制度深入人心,吸引流动人口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和办理居住证。同时,要做好有关媒体舆论引导工作,切实掌握舆论的主动权,为居住证制度顺利推行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13篇:居住证

深圳市居住证

(一)已满1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1、在深圳市从业,包括就业(含家政服务)、投资兴办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在深圳市内拥有所居住房屋的产权;

3、符合深圳市有关办理人才居住证、海外人才居住证条件;

4、在深圳市创业并具备相应的技术或者资金条件或者在深圳市从事文化艺术创作;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已满60周岁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和在深圳全日制办学机构中接受教育的非深圳市户

籍学生申办居住证的发给《深圳市居住证》。

不符合前二款规定条件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三、申办材料

(一)申办《深圳市居住证》

1、按规定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2、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数码照相回执。申请人到开通网上认证的照相馆拍摄数码照相并取得照相回执。

4、按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之一:

(1)以从业提出申请的,由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

网上提交电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2)以拥有物业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人所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 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权证》所有人的配偶、子女在申办居住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和《结婚证》(或婚姻状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以人才、海外人才身份申请居住证的人员,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以创业或者文化艺术创作提出申请的,提交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

(5)以学习提出申请的,由全日制办学机构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网上提交电

子数据后,持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和办证人员名单集中申办; 个人以学习提出申请的,提交全日制办学机构出具的学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为

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应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有效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其中离异、丧偶、符合生育政策待孕和实施绝育措施一年及以上的提供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属“免查对象”内容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6、市政府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四、申办流程

(一)个人申办流程申请人到现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并提供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申请材料,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缴费、取得办证回执、在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领取居住证。个人以从业提出申请的,仍需用人单位提交电子数据,未提交电子数据的,发给《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集中申办流程

1、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注册号到所辖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业务

窗口或公安机关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网上立户,领取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同时领取或从居住

证网站下载《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空白表)。

2、分发表格,指导员工如实填写,并要求员工在表格背面粘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数码照

相回执,申请人为20—49周岁已婚育龄妇女的,还需粘贴计生报告单。收回《深圳市居住 证申请表》并校对相关信息后在相片处加盖骑缝公章。

在深圳市辖区内就业但居住在深圳市辖区以外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为其申办深圳市居住

证。该员工的居住地址及编码,采用该员工在深圳市的办公地址及编码。

3、用人单位工作人员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按要求如实录入申请人信 息。

4、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在系统的居住证办理模块中通过系统提供的查询功能列出要申报居住

证的人员并提交,同时打印办证清单。

5、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到所辖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清单及申请表格等相关资料,统一缴纳办

证费用。受理点受理后打印办证回执。

6、用人单位按预约日期或之后凭回执到原受理点领取居住证。

(三)全日制办学机构集中申办流程

1、全日制办学机构经办人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到所辖地受理点填表开户,领取深圳市居住

证网上申办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全日制办学机构的就业人员按用人单位集中申办方式办 理)。

2、到所辖居住证受理点领取或从居住证网站下载《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空白表),分 发并指导学生按要求填表,

同时在表格背面粘贴相关材料(不能独立完成填表的学生可由家长或老师代填,代填人须在监护人或被委托人处签名),收回《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

3、登录深圳市居住证网上申办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电子数据,打印办证人员名单。

4、到所在地居住证受理点,递交《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及办证人员名单,按办证人数统

一缴费,取得办证回执,按预约日期凭回执领取居住证。

(四)遗失补办、损坏换证流程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申请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缴费、取得办证回执、按预约日期凭回执领取居住证。

(五)居住证信息变更流程

1、类型转换流程 取得《深圳市居住证》后,持证人有《深圳市居住证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居住证》将自动转换为《深圳市临时居住证》。

《深圳市临时居住证》申请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需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

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后,符 合《深圳市居住证》申请条件的,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其中以从业申请转换的,只需

用人单位登录深圳市居住证/劳动就业登记网上申报系统,网上申报劳动就业信息,《深圳

市临时居住证》自动转换为《深圳市居住证》,无须到受理点申请。

2、居住证延期流程 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经受理点工作人员审核材料。

3、居住地址变更流程 到现居住地出租屋综管站填写《深圳市居住证补办/换领/更改信息申请表》、出租屋管理员核对现居住信息后,录入资料进行相应变更。

4、主项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图像)变更流程 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 按居住证换领流程和要求办理。

5、非主项信息变更流程 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填写《深圳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递交相关材料,经受理点工作人员核对相关资料后直接变更。

五、办结时限 申办、补办、换领居住证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类型转换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住证延期、居住证非主项信息变更当场办结。

六、收费标准

申办、补办、换领居住证收费20元(其中初次申领居住证的工本费,由政府和申请人各承

担一半),居住证延期、居住证类型转换不收费。

七、表格领取和下载

《深圳市居住证申请表》、《深圳市居住证补办/换领/变更更正信息申请表》可到居住地受

理点领取或在互联网下载表格(链接的网址为:http://203.91.45.156)。

八、各分局咨询电话 罗湖分局电话: 84460368 福田分局电话: 82976153 南山分局电话: 84466097 盐田分局电话: 84466736 宝安分局电话: 84456968 龙岗分局电话: 84468233 光明分局电话: 84468993

第14篇:居住证

科海德声为北京市各企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申办《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办理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新办《工作居住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附注:如学历、学位属成人自考、专科升本科、军校函授获得,需教育部门做出学历、学位认证报告;职称证书属考试获得,需提供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属单位评审获得,需提供单位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

4、在京固定住所证明:①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②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所在地的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房屋出租备案证明及租赁合同;③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租住关系证明;④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需证明房主姓名、房主与借住人的关系)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到期2个月以内需先做合同续签);

6、由地税局出具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申请单位对办证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章,由单位负责人手签字;

8、由社保管理基金中心出具在申请单位连续缴纳的近6个月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2);

9、申请人员近期与系统上传同版1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10、《诚信声明》(下载地址:申请单位帐户-系统帮助-政策解答-下载);

1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此表由申请单位在系统填报后打印,在“申请单位”处填写经办人姓名、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12、申请人员的配偶和子女随往需提供:①配偶户口所在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配偶在京工作单位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③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户口页(若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双胞胎、

多胞胎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如随往子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含)以下),须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

13、若办证人员为男方,需增加子女一同随往的,必须和配偶一同随往,即:子女必须随母;如男方离异,子女判决给男方,需出具相关部门的离婚协议、子女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方可随往;

14、其他相关材料。

(二)工作居住证个人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聘用单位变更:

(1)办证人员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由新单位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

(2)原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

(3)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办证人员可在离职2个月内做延期注销申请,最长为6个月。

(4)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③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需注明离职日期);④新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现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⑥具备北京市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⑦《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2、居住地址变更: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由于住所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居住地址的,可以申请居住地址变更。

(2)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③申请人在京固定住所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租赁房屋的,提供房屋所在地街道流动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准许房屋备案证明及租赁合同;租赁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租住关系证明;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证明(需证明房主姓名、房主与借住人的亲友关系)和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3、随往人员变更: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持证半年以后),需要添加配偶或子女的,可申请随往人员变更。

(2)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③双方结婚证书;④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配偶在京单位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⑥独生子女证、子女户口页(若两个子女的须提供《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双胞胎、多胞胎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⑦随往子女超过16周岁的(高中(含)以下子女可随往),须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在校证明;⑧《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4、一般资料变更: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需要变更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姓名的,可申请一般资料变更。

(2)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即可,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即可,必须本人手签字);③变更身份证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④变更户籍所在地的需提供变更后的户口本原件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⑤变更姓名的需提供变更后的二代身份证、户口本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⑥《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5、工作居住证补办:

(1)《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间,由于本人疏忽导致证件丢失的,可申请补办。

(2)单位提交材料:①单位书面申请(写明申请业务原因,盖单位公章);②个人申请(写明申请原因,必须本人手签字);③与原证(新办系统上传)同版免冠1寸彩色照片一张;④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⑥具备北京市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个人注销申请:

(1)申请人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申请证件永久注销(非聘用单位变更注销),需提供个人证件注销申请(说明原因,单位盖章,本人手签字即可),由单位人事递交注销申请。

(2)审批注销居住证后,居住证原件由办理工作居住证窗口收回。

(三)单位信息变更所需材料

1、单位信息变更:

(1)单位名称变更:①工商局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注册地、法人、注册号、注册资本、高新技术企业变更:①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单位高新企业技术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查询密码:①单位书面申请;②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续签所需材料

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后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逾期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具备北京市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还需提供高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在京持证期间连续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4、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说明,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由单位负责人签字;

5、在京持证期间连续缴纳的全部社会保险证明(参保职工四险缴费情况表-2);

6、《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7、《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一式两份(此表由申请单位在系统审核员工证件续签时打印),单位经办人及本人签字后盖单位公章;

8、如在京持证期间更换过聘用单位,需提供之前单位的个税及个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五)单位和个人年检

1、为加强对申请单位资格、资质的审查,加强对持证人员的管理,对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实行年检制度。每年4月1日-4月30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居住证信息系统发起单位年检和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将自动审批通过。

2、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单位年检申请的,将被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申请单位将无法继续使用系统。需由申请单位在网上提交年检申请后,携带书面年检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到窗口办理年检业务,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3、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个人年检申请的,个人证件信息将被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个人所持工作居住证在真伪验证时将显示证件冻结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请单位在

网上提交个人年检申请后,携带个人书面年检申请,到窗口办理年检业务,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六)单位权限管理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均应真实有效。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并暂停该单位申报资格。

第15篇:居住证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审批

办事项目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审批

办理机构

申办人员工作单位注册所在地市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

办事依据

1、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2、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

3、关于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39号)

4、《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5、《关于加强本市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试行意见》 申办条件 申请人条件:

1、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各类人才;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的紧缺急需的具有大专学历的特殊人才或高技能人才;

3、在沪投资创业,且本人投资额达到相当数额、企业符合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企业经营良好、具有相当的社会贡献的优秀投资人才。可经企业所在地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财税、征信等部门认定,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审核; 用工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由于工作地不在本市,不属受理范围。

申请材料

1、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学历验证证明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为分公司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及人事授权书复印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外地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本市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提供产权证;

◆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附单位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借住在亲友家的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者户口本、书面同意入住证明以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宿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6、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包括二级)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体检证明3个月之内有效);

7、一年期及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时劳动合同离截止日期应还有6个月以上有效期);具有资质的机构派遣的人才,还需提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派遣协议、派遣岗位协议;

8、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

办事程序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daodoc.com)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凭本人身份证、介绍信,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等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如材料齐全,受理点将受理相关材料,并将通过短信等形式通知个人审批结果,单位也可以通过上网登陆,了解审批进度和结果;

7、根据受理点短信通知的时间和地址,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前往拍照,并领取《办理通知书》正联和副联;

8、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单位或个人至规定的地点领取居住证。

办理期限

市人力在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申请表和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需要进一步核实材料的,办理期限自材料核实之日起计算。

收费标准

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制卡需缴费人民币25元。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申报,不得跨区申领;

2、本市各受理点地址及咨询电话,请至21世纪人才网(www.daodoc.com)查询网址内容;

3、个人申办情况及有效期查询请至21世纪人才网(www.daodoc.com)内公共人事服务栏目内查询。

申办表格

请至21世纪人才网(www.daodoc.com)内网上办事中境内人员居住证审批栏目下打印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

第16篇:居住证

一、办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中智雇员秘书台:4008894545

居住证咨询热线:54594545*2343 邮箱地址:chenling@ciicsh.com 居住证受理电话:54594545*2661 邮箱地址:luoning@ciicsh.com 中智派遣人员原件集中查验时间为:每周三下午1:30-4:30 受理时间:每周一~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地 点:梅园路77号人才大厦2305室

二、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须知

1、申请条件: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申请人实际用人单位需在本市注册且注册实到资金需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或申请人实际用人单位若为上海分公司,其总公司注册资金需1000万人民币以上;

有具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档案存放地出具的阅档政审证明。或在递交申报材料后,由受理点所属的上海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居住证申办人的人事档案调入本市人才服务中心,由其档案管理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后,出具个人档案查阅情况证明。(居住证受理时间从人事档案调入人才中心之日起计算)

2、申请材料:重要提示:所有材料均要求中文版,快递不受理 (一) 申请人必备材料:

1.调档人员信息表;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在封面、承诺及授权单位意见(P2)上加盖公章; 3.申请人国内最高学历、学位证书: 申请人若为国外学历请致电68883080,自行办理 4.申请人身份证; 已婚人员另需提供结婚证; 5.申请人外省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若为集体户口的由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6.申请人在本市的住所证明:(以下情况任选一项;原件+复印件): A.买房者出具房产证;

B.房者提供租房合同及《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C.借住亲友家的提供相关住址户主的户口簿或房产证、户主写的证明信、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D.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由单位出具集体宿舍证明、单位房地产权证或者租房合同及《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7.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3个月内的健康状况证明;8.提供本人劳动合同; (注:合同有效期需为2年以上,且申报期距合同终止期至少1年) 9.岗位协议(注:劳动合同与中智签订的派遣人员需要提交) 10.申请人在毕业后有工作经历,其个人档案里须有上家用工单位提供的退工单或离职证明,且公司名称须与个人经历相符合

11.提交实际用工公司资料(以下情况任选一项,需复印件盖红章)

A.实际用人单位为上海代表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B.实际用人单位为上海公司的,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C.实际用人单位为上海分公司,提交总公司同意办理居住证的证明及执照、代码复印件并盖公章。 D.实际用人单位若是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 (二) 申请随办人员所需材料: 为未成年独生子女首次申报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和独生子女证、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父母结婚证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

为未成年的非独生子女首次办理随员,提供子女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或者社会抚养费缴纳证明、父母结婚证书(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判决书或协议书)、16周岁以上的提供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为配偶首次申报随员: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三) 可加分资料:(申请人若在申领表中有相应的注明则必须提供相关材料) 专业技术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及有关推荐证明;

申领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出具配偶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及结婚证;

配偶若为三年有效期的居住证,请提供其结婚证、居住证及通知书副联;

国外工作单位出具的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工作经历证明和国外工作收入纳税税单。

《申请表》、岗位协议、《调档信息表》等相关材料下载地址:

中智外企网站首页《个人信息服务》→《居住证》;网址:http://www.daodoc.com

境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用人单位注册须知

一、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 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在外省市分支机构招聘的外省市人员,由于工作地不在本市,不属受理范围。

二、具体流程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daodoc.com)

2、用人单位人事专员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介绍信、代码证磁卡至各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

3、单位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登陆上网,为个人进行网上注册;并由单位为个人网上填写申请表格;(注册时将取得个人账号和密码,供今后个人续签居住证和网上查询使用)

4、单位为个人进行网上信息审核,并点击“审核”按钮,单位需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5、审核完毕后,个人或单位将相关申报材料递交至受理点。

6、补充说明:单位人事专员凭单位介绍信、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或非企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代码证磁卡至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社团或企业非法人登记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点,进行单位注册审核。除此以外的单位,应至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进行单位注册审核。

三、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进行单位注册确认时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用人单位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用人单位上年度其他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注意事项

其他未经批准的各类中介机构不能代理注册,如有上述情况,受理点可以不予受理。

附件5:

第17篇: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对象)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主管本市的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上海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的发放及其相关管理。

市计委、市外办、市劳动保障局、市科委、市教委、市信息办、市医保局、市房地资源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引进人才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居住证》申领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的提出)

本规定第二条所称的国内外人员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请,并填写《居住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者业绩证明材料;

(二)有效的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

(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或者劳动合同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聘用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在本市创业的申领人,还应当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

已经入境的境外申领人,还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入境证明。

第十二条(申请的审核)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按照本市人才开发指导目录和具体评价标准,核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并出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

年度人才开发指导目录由市人事局根据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居住证》的办理)

申领人凭《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向公安部门办理领取《居住证》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居住证》的工本费)

《居住证》的工本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五章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创办企业)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二十条 (科技活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者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聘用)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经本市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项目聘用等方式,接受行政机关聘用,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评定、考试、登记)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登记。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读)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的子女,在语言文字适应期内,参加本市升学考试的,可以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不转移。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

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持有《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离开本市时,本市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

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离开本市时,本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未建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可以按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将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可以与在本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本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实施专利的奖励)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奖。

第二十八条(因私出国)

持有《居住证》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工作并暂住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外汇兑换)

持有《居住证》的境外人员,可以持税务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管理指定的银行,将其在本市期间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汇出境外。

第三十条 (居留签注、签证)

持有《居住证》的台湾地区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暂住加注和多次出入境签注手续。持有《居住证》的外国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长期居留手续和与居留期限相同的多次出入境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其他规定)

国家和本市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18篇: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委第195次常委会议、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科教与人才强省战略,落实《江苏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江苏创新创业,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来江苏工作、创业的非本省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依据本办法领取《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领取《居住证》的审核认定以及省直和中央驻宁单位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发放工作。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的初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居住地、工作单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名称及其号码、有效期限、签发日期和随行家属等内容。《居住证》由省公安部门统一制作。

第五条《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依据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的申请和实际需要确定,最长为5年。有效期满可续办。

第六条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在国外(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每年在本省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外(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和知名实验室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二)在世界500强企业或著名跨国公司、金融机构担任中级以上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具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的创业人才。

经认定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省急需紧缺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在本省工作时间的限制。

获得国家“千人计划”和省“双创计划”资助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按程序直接领取《居住证》。

第七条海外高层次人才领取《居住证》,应当由其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并交验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申请表》;

(二)本人及其随行家属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或业绩证明材料;

(四)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已加入外国国籍的交验护照、签证或居留许可,长期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未在国外定居的交验护照、国内身份证件,港澳居民交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交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居住地住所证明;

(七)有效健康状况证明。

领取人与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应当提交合同文本;领取人创办企业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符合领取条件的,通知所在单位领取《居住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办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如遇持证人在国外(境外)等特殊情况的可在回国(来华)后的30日内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及时办理续办手续。逾期未申请续办的,《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 持证人可享受下列政策待遇和便利服务:

(一)属于外国国籍或取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可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二)可受聘担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外国国籍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参与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工作,担任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涉及国家安全的须另行批准)。由事业单位聘用且具有中国国籍的,编制部门应当提供编制保障,可不受进人计划的限制;

(三)可将《居住证》作为投资身份证明,依法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持证人为外国国籍、长期在国外定居或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投资兴办企业,可持《居住证》直接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再对其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公证、认证。其所办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四)创办企业汇入外汇和取得的人民币利润以及在本省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可按规定到指定外汇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五)可依托所在单位申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和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其他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中小科技型企业发展

专项引导资金和产业化项目;

(六)可申请参加各种学术组织、各类政府奖励申报和评选,可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登记;

(七)南京海关对持证人依法提供通关便利。在国内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其通过随身携带、分离运输、邮递、快递等方式进出境工作用科研、教学物品,可依据有关规定免税验放,还可申请从境外运进自用机动车1辆(限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南京海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征税验放;

(八)对在本省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聘用的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持证人,由当地财政部门根据其上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情况及所做贡献,按规定予以奖励,奖励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用于其在本省购买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以及以现金出资在本省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参加专业领域培训等;

(九)可按规定办理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地区或台湾地区通行证和签注。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可申请本人及其外国籍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长期有效居留许可或多次“F”(访问)签证,并按规定申请《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十)愿意购买住房的,可参照当地居民购房政策,按规定购买自住房。未购买自住房的,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便于生活、工作的住房,或给予相应的租房补贴;

(十一)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参加工作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实际缴纳的年限为准。参保缴费、转移接续、待遇享受等办法,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所在单位可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可按规定在本省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时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转移或提取手续;

(十二)到本人参保统筹地区的医疗机构就诊,可凭《居住证》优先享受门诊、检查、治疗、住院等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按所在单位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予以解决;

(十三)处于学前教育或基础教育阶段的子女不论国籍,均可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到当地公办学校(园)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协调办理入学(园)手续。拥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同等条件下,高校可优先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十四)可凭《居住证》在本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购置小型机动车入户,办理住宿登记,并享受本省居民同等待遇。

持证人可为随行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副证),并享受相应待遇。第十一条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材料到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居住证》遗失的,本人或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因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或结束在本省工作的,其《居住证》由所在单位及时收回,交发证机关注销。

对使用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居住证》,予以注销,并作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快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

的若干意见

(市人事局 二OO三年四月)

为进一步优化首都人才发展环境,加速首都人才战略的实施,吸引并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京创业和工作,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证,现就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行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原则是总量控制,市民待遇,柔性流动,依法管理。

二、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的单位,应优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吸纳所需各类人才。对于本市紧缺的人才,可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

三、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工作居住证》:

(一)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二)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三)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

四、持《工作居住证》在以下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一)其子女在京入托、入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管理费;

(二)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存量房;按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三)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可在本市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四)可申请办理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以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五)可在本市创办企业,可以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项目资助;

(六)可列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可参加本市有关人才、专家奖励项目的评选;

(七)可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执业(职业)资格注册登记;

(八)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办理《工作居住证》由聘用单位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报市人事局审定核发。《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可办理延期手续。

六、《工作居住证》遗失或需变更聘用单位、居住地址等内容的,应及时向所在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挂失、补发或变更手续,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七、持《工作居住证》满3年的,经聘用单位考核推荐,根据其能力、业绩情况,对于符合年度人才开发目录要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八、本意见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九、本意见自2003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20篇:中国将取消暂住证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中国将取消暂住证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2015/02/15 13:19 来源:新华网 0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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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15日电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对公安工作高度重视,对公安队伍建设十分关心。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听取公安工作汇报,并就深入推进公安改革、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公安部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研究谋划、深入调研论证,在形成《意见》和方案稿后,又广泛征求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各方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意见》和方案先后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完善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建立符合公安机关性质任务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建立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到2020年,基本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和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共有七个方面的主要任务、100多项改革措施。一是健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机制,二是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三是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四是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是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六是健全人民警察管理制度,七是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将改革的指向聚焦在三个方面:一是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和治安治理能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二是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从政策上、制度上推出更多惠民利民便民新举措,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三是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在创新社会治安治理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治安管理防控机制、创新惩防犯罪工作机制、完善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健全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创新治安治理方式、提高治安治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围绕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更加注重源头预防、综合治理的社会治安治理模式。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建立违法犯罪记录与信用、相关职业准入等挂钩制度。健全社会治安组织动员机制,推动社会治安社会化治理。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电信诈骗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健全同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高效顺畅的海外追逃追赃、遣返引渡工作机制,等等。

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全面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单位弹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积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流转,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等等。

在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这次改革从完善执法办案制度、执法司法衔接机制、执法责任制、人权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系列改革举措。探索实行受案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制度。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裁量标准。深化执法公开,落实执法告知制度。围绕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适应证据裁判规则要求的证据收集工作机制,完善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和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辩解、申诉、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机制,完善侦查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工作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实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等等。

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还明确提出,根据人民警察的性质特点,建立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按照职位类别和职务序列,对人民警察实行分类管理。适应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建立健全人民警察招录培养机制。贯彻落实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原则,建立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保障体系。完善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制度,建立健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人民警察执法权威。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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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的前世今生

1984年,深圳开始实行暂住证制度。然后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多数大中型城市陆续实行,直到今天,一直是大多数城市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实施管理的主要办法。暂住证经历过3种版本,最早的暂住证是多页手写的证件形式,比较容易被伪造;后来采用IC卡形式的暂住证,可以机读,内含较多个人信息,但由于成本高,制作周期长,给外来务工人员带来不便,同时在过程中,许多功能由于实际情况限制,很少发挥作用。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暂住证制度的强制性失去了法律依托甚至发生抵触,暂住证成为社会学及法律学专家联合“声讨”的对象,当年少数城市开始取消暂住证制度。

2005年,部分取消“暂住证”的城市因外来人口犯罪率反弹而恢复该制度,有些则将“暂住证”换了个说法,“居住证”应运而生,成为各界人事热议的话题。

2006年,深圳发布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权利。

2008年8月1号开始,深圳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实施了近13年的暂住证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7月31日,首批两万张居住证开始在深圳市发放。据了解,深圳市现在共有流动人口800万,预计2008年发放500万张居住证,2009年上半年前居住证发放全部完成。

近几年来,暂住证制度的存废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对暂住证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河南省10名律师上书中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中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10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质疑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他们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但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所以原来主要由省级政府发布的暂住证规定不应该继续执行。这一质疑显然是很有力量的,让人不能不佩服律师的严谨与犀利。当然,从这个角度对暂住证制度提出质疑,严格说来并不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甚至可以说,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暂住证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这在很多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常识。

作为一种应当依法废除的“旧法”,暂住证制度为什么在许多地方还能继续存在下去呢?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方面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而是从他们更为看重的“社会”的角度,认为暂住证制度继续存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他们坚持认为,即使暂住证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动摇,所以不能为了“合法”而将其一废了之;如果批评者一定要追问合法性,那么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使暂住证制度重新变得“合法”,也并非不可能之事。看来,只否定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够的,还应当认真审视其存在的“合理性”。

至于加强治安管理,也不能成为实行暂住证制度的一条强劲的理由。一个公民来到其户籍之外的另外一个地方,无论是投靠亲友、务工经商还是旅游度假、学习研修,也无论是三年五年的“长期暂住”,还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暂住”,只要他通过一定的渠道(如他投靠的亲友、务工的单位、住宿的酒店等)向当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就能达到掌握流动人口动态的目的。在加强治安管理的问题上,暂住证制度并不比登记备案更有效,只是在公安机关那里,两者的意义却大不相同———登记备案只是一种日常管理手段,暂住证制度却维系着一种行政权力,以及附加在行政权力之上的一系列部门利益(如收费、罚款等)。在收费、罚款和加强治安管理这两个目标中,如果认为前者很重要,那么,暂住证制度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认为前者并不重要,那么,暂住证制度对于治安管理的“合理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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