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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59:54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住房公积金支取承诺书

个 人 承 诺 书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特向贵中心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复印件等证明性资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错误或虚构造假,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号:

二〇一三年 月 日

证件粘贴处

身份证正面 (粘贴处)

银行卡(折)正面

(粘贴处)

推荐第2篇:住房公积金支取承诺书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因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特向贵中心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复印件等证明性资料。本人承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错误或虚构造假,所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承诺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公积金银行联名卡号: 二〇一三年xx月xx日

推荐第3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证件号码 ,为(单位名称: )的职工。现以租房之事由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

本人保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和租赁行为都是真实的、合法的,且现正租住于租房合同所示的房屋中,并自愿随时接受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上门核查。如有任何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退还所提取的全部款项。

职工本人签名:

二○一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某上市公司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本公司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按计划对漏缴、少缴职工进行补缴,今后做到全员足额缴存,不擅自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妥善处理各类缴存投诉。若因上市前住房公积金缴纳不规范而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追缴或处罚,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附:分批补缴计划

推荐第5篇: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承诺书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已与我公司就小区签订了《xx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为了明确开发商、分中心、借款人三者之间责权关系,以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我公司自愿就合作事宜做如下承诺:

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及分中心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费用),并随着借款人逐期还款而相应递减,如在抵押房屋“他项权利证”未正式办理完毕之前,即在我公司保证期间,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偿还银行的贷款本息,我公司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代为借款人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并对房产进行回购。保证期限从建行铁路支行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交由建行铁路支行止。届时,我公司阶段性担保责任自然解除。同时,我公司承诺在《房屋他项权利证》办妥并交由建行铁路支行期限内,同意按贷款金额10%向分中心缴存保证金。

承诺单位(公章):

法人(名章 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6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进入调研期 使用范围或扩大

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目前全国多个二三线城市开始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针对首套房的政策倾向愈加明确。记者昨日获悉,目前住建部正在各地就公积金条例的修改进行全面调研,公积金使用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另据悉,公积金针对购买首套房的扶持政策目前仍由各地自行制定,住建部暂不会对此出台统一政策。

记者了解到,就在今年4月9日,住建部曾邀请数名房地产领域的专家就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启动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二次修订前期工作。目前住建部正在全国多地进行密集调研,了解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住房公积金条例的修改正式进入全面调研阶段。

据悉,现行的《住房公积金条例》于1999年4月颁布,2002年进行第一次修订,经过十年的发展,现有制度的效率、公平等问题已引起了政府高层的重视。二次修订后的条例,有望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修改方向是让公积金能更便利地用于包括租房、装修在内的住房消费,改善缴纳者的住房条件。

同时,尽管本次修订的具体内容尚未明确,但大量公积金闲置的情况有望得到改变。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有望进一步放开。

不过,据上述人士透露,目前针对首套房的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还是由各地方政府自行制定,住建部暂时不会出台统一文件予以制度化。

近日多个二三线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悄然提高。4月23日,武汉对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人放宽了贷款额度,最高可以申请到八成贷款。呼和浩特也准备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及贷款额度,单身职工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双职工家庭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事实上,近期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城市名单仍在进一步扩大。据记者初步统计,近期还有江西南昌、安徽蚌埠、辽宁沈阳、新疆克拉玛依、山东滨州、河南的郑州和信阳等多座城市上调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额度均在15%至25%之间。

有市场人士认为,各地放松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传达出调控政策将更加精准微调的信号,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予以扶持的政策倾向更加明显

推荐第7篇:住房公积金

本报讯(记者黄欣达)记者昨日从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个人信用今后将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如借款申请人存在“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等六种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之一,公积金中心将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据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根据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提交的《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通过人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是否存在不良记录或未履行如实告知债务等情况,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此外,据记者了解,公积金中心同时也规定,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逾期记录,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欠款的,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后,经审核、确认后可予以受理并正常审批。

六种情况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他买受人的个人信用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之一,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

2.有“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

3.近两年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的,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的;

4.近两年内(含),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记录达到180天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曾被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或仲裁(含律师催告)进行追缴的;

6.曾利用各种虚假材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

三种情况可以提出书面复议

可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签署《按时足额还款承诺书》审核、确认后予以正常审批的三种情况:

1.两年以前,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达到12期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6期(含);

2.两年以内(含),信用报告中(含助学贷款)累计逾期期数为6至11期(含)或连续逾期期数达到3至5期(含);

3.“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逾期记录全部是因未缴纳年费所致,并无其他交易记录的。

推荐第8篇: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们起草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11年3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szgjj2009@163.com)等方式将意见或建议反馈至我中心。

感谢各界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工作的支持!

附件:《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2 第三章非住房消费提取...............................5 第四章附则...................................................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 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八条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

(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前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中,职工及其配偶在同一项情形中发生多套住房消费的,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条第一款第

(一)、

(五)项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提取额度按照其在该自住住房拥有的房地产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应当按照该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列明的权利人平均计算份额。

第九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保留3个月的当前月应缴存额。

申请人按照本暂行规定提交的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其凭证开具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之日以后,且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相隔应当在两年以内。

第十条 职工本人未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但其配偶有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住房消费情形的,经职工本人和其配偶共同申请,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其应当另行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

第十一条 职工因发生本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

(一)、

(五)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与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合计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期实际发生额,且仅限于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可提取额。前款规定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高于按照前款可提取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的,不予提取。

第十二条职工因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购买一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或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二)购买二手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三)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应当提交购房合同、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专用收据,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还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

前款规定中的购房合同,其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施行日之后。职工已按照前款规定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就同一情形再次申请提取的,不予提取。

第十三条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50%;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租赁合同上记载房屋租金的总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

职工因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且可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前款规定中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自有住房的,其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上月实际还贷额的60%,且不超过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60%;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三套及以上自有住房,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予提取。

第十五条职工因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公积金中心应当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审定当期可提取额度。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应当和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委托提取还贷协议书。未选择按月委托提取的,每年仅能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提取额度为下列三项标准中的最低值:

(一)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5%;

(二)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元;

(三)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该套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月实际发生额度。前款规定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发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行为。

第十七条前条规定中职工因支付其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直接办结该项提取业务,每年提取一次。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能使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的,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并提交自住住房房产权属证书;未能提交房产权属证书的,应当提交其他能证明职工以所有人的名义对该住房行使权利的文件。

第十八条职工因在本市范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外,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另行提交有关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土地权属证明、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二)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交房产权属证书、建设部门或者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第三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职工因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退休证。

职工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能提交退休证的,应当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二)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三条 男性职工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职工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户籍迁出本市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第二十六条 非本市户籍职工已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本市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者医疗保险参保凭证等申请转移手续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中职工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前款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中职工未能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但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已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为其办理该项提取业务。

第二十七条 职工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交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领取证。

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本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八)项所列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交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另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市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章的《诊断证明书》;

(二)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医疗收据(发票)及社保票据)。

前款规定中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符合上述两款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减去医疗保险已支付费用后的剩余部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在线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或者直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

第三十条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自有住房是指以职工个人名义或其家庭成员名义登记的具有完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的住房以及虽未经登记但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所有人的名义行使权利的住房,包括政策性或保障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商品住房等。

本暂行规定中自有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暂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作出补充,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提前10日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场所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如实申报信息。未如实申报信息的,一经核实,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纳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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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我国公民的一件头等大事,甚至胜过古人讲过的人间四大喜事。为了缓解公民的住房购买压力,单位一般都通过公积金的补助帮助公民,如果不再在原单位就职了,那么,住房公积金怎么办呢?小编告诉大家,住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为现金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下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步骤一 前提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咨询自己单位,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离休、退休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这是常见的情况之一,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出国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7、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8、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10、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11、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12、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发生了意外的话,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家庭生活艰难的;

1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步骤二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购买预售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的,这些人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首付款收据,具备这些条件;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证》,作为基础证明;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如果购买的是这种房屋,提供市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的《拆迁还建协议书》及交房款收据;

3、自建、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承办银行(我们是建行)行政主管部门,权威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施工文件或危房鉴定证明,二选一即可,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具备这种合同的,工程预算或决算及原《房屋所有权证》;

4、离休、退休的,如果住户属于这种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核发的离退休证,作为相关证明;不能提供离退休证的,特殊情况,应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5、职工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或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导致生活艰难的,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案、二级甲等才有效,病人的医保卡、当期治疗费用发票。非职工本人患病的,不是其本人的话,还应提供婚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应提供与原单位,就是自己工作过的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市(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

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院证明;

7、出境定居的,应出具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8、偿还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截止申请提取日贷款余额证明,必须是由银行发布的。其中,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属于是商业性的,还应提供借款人与贷款发放银行签定的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劳动、工会等部门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

10、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书、二者可以选择其一,支付房租发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11、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如果经济压力比较大的话,应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说明相关的问题,大额支出费用单据,职工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收入证明。

12、进城务工人员或职工户口在本市辖区以外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再存在雇佣关系,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13、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证明已经死亡。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具备法律效益的继承人,应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法定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如果是这种情况的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经公证的指定继承证明、身份证;

1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上未再就业的,没有工作的,应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15、同时申请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如果不是本人直接参与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资料外,这些基本的必备材料,还应提供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者亲属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16、代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也就是第三人帮忙的话,除提供符合上述提取条件所需材料外,须同时提供提取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代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步骤三 领取转账

1、如果你有在上班的,可以凭领取的凭证(正常办离职时应该都有的,都会有这些,在HR人事部、财务部也会审核),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申请单位帮助,所在单位会核实并证明的,会出具有效的公积金提取证明文件;

2、然后凭领取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提取证明,证明起到证明的作用,到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提取,公积金管理部门一般会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是不是通过了,并通知申请人。经审批不准予提取的,不允许的话,公积金管理部门也会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3、经审批准予提取的,职工凭身份证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的公积金,这样的公积金的话,提取证明到承办银行办理提取手续就行了,一切就绪,银行会转账到你指定的账户内(一般3天内)。

推荐第10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有关规定

连日来,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贷款等问题成了市民关注的热点。记者对市民咨询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并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详细的政策解答。

现行公积金最高缴存额度为每月1217元

●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是否计息、按什么利率计息?

计息。职工当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度结转的按结息日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有条件的单位可按单位6%——15%、个人6%的比例缴存。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是如何确定的?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职工工资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如何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办法》等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最高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额度。现行最高缴存额度为每月1217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及缴存比例什么时候可以调整?

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缴存比例可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在所在市规定的范围内随时提高。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如何确定?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度,按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全额缴存,即由单位和个人两部分组成(平均工资的10%)。现行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低于193元。

公积金贷款最高40万元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①在我市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②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且为正常足额缴存;③所购住房为我市城镇范围内开发的具有合法手续的商品房及产权明晰的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

●办理贷款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④商品房:首付发票;二手房:评估报告;经济适用房:首付收据;⑤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地产转让合同;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

●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能否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有把第一次贷款还清,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二人以一方的名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另一方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只有把第一次贷款还清,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怎样确定?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款为房款的20%。

●贷款的额度怎样确定?

单、双职工的贷款额度均按房款的80%确定,最高4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不可以。因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说明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已经中断,不符合“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只有账户启封并正常缴存符合规定后,才可以申请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怎样确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30年,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贷款手续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办理?

婚内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时,贷款属于共同的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同意,所以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办理,如有其他共有人,还需共有人同时到场办理贷款手续。

●办理贷款手续时如果夫妻双方或有一方不能到场办理怎么办?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不能前来办理,须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出国的要由大使馆出具公证),可由受委托人代办。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怎样规定的?现利率是多少?怎样调整?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现利率1至5年的年利率为3.33%,6至30年的年利率为3.87%;已发放的贷款,如遇利率调整,1年以内的继续执行合同约定利率,1年以上的,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何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收取任何费用,但在办理抵押时借款人要向产权登记部门缴纳一定费用。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银行住房贷款都需要哪些材料?

①户口本;②身份证;③结婚证(或单身证明);④银行贷款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⑤他项权证复印件;⑥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⑧住房公积金卡。

相关链接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到哪个部门?

县(区)的房屋到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

市区及开发区的房屋按银行归属到相应的管理部办理,具体如下:

中心管理部:建行唐山分行、建行南堡支行、交行北新道支行

赵庄管理部:农行新华道支行、中行唐山分行

缸窑管理部:工行天元支行、工行建北支行、商业银行文化路支行

港口代办处:建行京唐港支行

南堡代办处:工行南堡支行开平代办处:建行开平支行。

第11篇:住房公积金

2010年,在矿务局领导的正确引领下,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和监督下,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全省住房公积金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扎实开展全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和成效,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工作任务。

今年,全局归集住房公积金2.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324万元,增幅为27.4%,全局住房公积金余额达到6.75亿元,全局实缴住房公积金人数16.58万人,新增4.32万人,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4%;全局向3020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1.69亿元,全局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达到3.38亿元,为激活全市房地产市场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强化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

1、住房公积金要收、缴及时,归集、建账卡手续齐全。

2、住房公积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住房公积金使用要严格按照公司《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管理办法》通知精神办理,履行审批制度。

4、住房公积金要实行月报制度,对所收缴及使用情况每月一上报。使领导及时全面掌握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5、在支付个人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手续齐全,申请领取人要签字。

二、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规章管理制度。

制定《公积金管理岗位责任制》。

1、负责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

2、及时与机关所辖单位

财会人员联系,保证住房公积金能够按时交纳。

3、负责记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等情况。

4、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专款专用。

5、承办公司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决定的其他事项。

同时制定《机关事务处各岗位工作考核表(非通用部分30分)》考核部门:房产班:住房公积金管理员。考核标准是未按要求及时编制机关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清册,变更表,汇总表等各种报表的-3分。存档资料不健全的-2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发放管理不规范,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8分。未保证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归集交存率100%的-9分。未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2分。

三、从信息化建设入手,完善了住房公积金网络管理系统。

管理中心加大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全局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财务核算、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已在统一软件平台下操作,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

四、自觉接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

一是管理中心指定专人定期向上级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并接受他们的定期监督检查;二是每年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接受审计监督。 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

管理中心坚持以人为本,设身处地为中低收入职工着想,善待弱势群体,积极推出深化完善了一系列服务措施。一是实行首接责任制。

首先接受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接责任人。首接责任人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件,并告知所需工作时限,提高了服务质量;二是公开办事程序。根据政府规范行政服务行为要求,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等主要业务的服务内容、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实行公开,以满足广大职工的需要,做到了公开、公正、高效;三是开通多种渠道的住房公积金业务查询。已建立语音声讯查询、网上查询、发送短信查询、窗口打印等多种查询方式,为广大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余额提供了极大地方便。

五、存在的不足

2010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非公企业公积金制度普遍还存在着“少、低、多”的现象,少,即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人数少;低,即企业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低;多,即职工同企业转制公积金账户封存多;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力度不够;文明窗口的创建工作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违规贷款回收入任务还很艰巨等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

六、2011年工作思路

第12篇: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1、是否所有单位都必须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TOP根据《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2、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能不能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 TOP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暂不能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自由职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的缴存细则还未制订。

3、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TOP

(1)登录公积金中心网站http://,输入公积金存折账号和身份证号进行查询(网站内的数据每月第一个星期更新一次);

(2)拨打建设银行电话95533,选择“8”——增值服务,再选择“2”——公积金查询,再选择“2”——身份证查询;

(3)携带《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的自助终端进行查询及补登;

(4)携带个人身份证及《住房公积金专用折》到建设银行服务窗口查询;

(5)持有公积金龙卡的可到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ATM)查询。

4、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多少? TOP持有《住房公积金专用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是“888888”或住房公积金账号的最后六位数字;持有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和公积金龙卡内的个人储蓄账户的初始密码是一样的,在建设银行发出的密码信封内,由电脑随机生成。

5、忘记住房公积金存折密码怎么办? TOP可以到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密码挂失手续。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住房公积金专用折》、《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个人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业务挂失申请书》(建行网点领取,不需盖章),到任何一个建设银行公积金承办网点办理挂失。

6、能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 TOP可以。一年度调整一次,单位在每年调整汇缴期为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填写好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基数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无须经公积金中心审核。

7、能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TOP可以。一年度调整一次,单位在每年调整汇缴期为7月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先填写好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审核,然后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申请表》(调整比例时使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办理。

8、职工离开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该怎么办? TOP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可封存在原单位或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内;有新接收单位的,应为职工办理转移手续。(封存和转移手续详见http:///bszn/GJ_bszn_jqtwzn.asp#jqyw1)

9、单位漏缴、少缴或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该怎么办? TOP

可以申请补缴。单位申请补缴时必须已为职工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而且补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的。补缴需携带填写好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塘厦、常平、虎门)三个办事处审核,单位凭经审核盖章的一式三联《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到开户银行办理补缴手续。漏缴或少缴单位应自漏缴或少缴月份起逐月补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变的,按月缴存方式携带资料办理缴存手续。欠缴单位自欠缴月份起调整缴存比例,或欠缴单位补缴至缴存额调整月份时,应办理缴存额调整后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四种情形详见

http:///bszn/GJ_bszn_jqtwzn.asp)

10、职工如何反映企业没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TOP职工可直接向企业反映情况,或者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原件到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或(塘厦、常平、虎门)三个办事处反映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

1、职工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工作调离本市、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5)偿还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同一户口)工资收入5%以上(含5%)的、外市户口职工租住本市住房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10)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11)职工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导致生活困难的;

(12)职工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交的资料详见http:///bszn/TQ_bszn_tiqu_mx.asp)

2、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概念是什么?大修等于装修吗? TOPTOP

(1)建造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自行建造的住房。

(2)翻建自住住房,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3)大修不等于装修,大修自住住房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住房。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属于此范围。

3、住房公积金能不能提取用来装修住房? TOP不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理》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以互助性和保障性为出发点,以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为主要目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因此装修住房不属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4、在外地购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TOP

异地购房可以申请提取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根据购买的方式不同(一次性付款或银行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次数、提取所需资料也不同,详见http:///bszn/TQ_bszn_tiqu_mx.asp。

5、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的名字,夫妻双方是否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呢?

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权证、个人购房借(贷)款合同上没有配偶姓名的,配偶可以使用结婚证或同一户籍夫妻关系的户口簿作为证明来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除此以外,产权所有人或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关系人,也可以以该套住房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兄弟姐妹关系人不能提取。

6、自建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在建中的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当地规划局颁发)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建造自住住房的,提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已经建好的提取公积金需要以下材料:

(1)《房地产权证》 原件。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房产证提取,只能一次性提取到房产证发证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7、通过贷款购买住房的,第一次申请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

(2)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3)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4)住房公积金存折或住房公积金龙卡;

(5)《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具体参见说明)。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

说明:凡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所有借款人签名并按指模的《授权书》原件。(属于本市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此项,《授权书》可在本中心前台索取或到本中心网站 “资料下载”栏目下载)

8、那么首次提取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呢?还需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吗?再次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TOPTOPTOPTOP因偿还购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办理之日起满半年后才可再次申请提取,每次提取都需要经过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

(1)仍处于正常还贷状态

①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清单需盖经办银行业务公章);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还款存折或还款对账清单需打印显示最新的供楼还款情况,贷款逾期三期以上(含三期)的,需先还清所欠贷款后方可办理提取。在正常还贷期间,职工从公积金账户累计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额度。

(2)贷款已经结清

①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原件(需注明贷款结清日期);

②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③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注:凭结清证明只能提取到贷款结清当月的公积金余额。贷款结清后还可以申请提取贷款利息部分,办理时除需出示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或利息凭证。

9、每半年到公积金中心提取一次太麻烦了,能不能办理每月自动划账的业务呢? TOP从2010年9月6日开始,办理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只要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就可以每月自动提取公积金,该业务目前只限于在本市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共八家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商业贷款或其他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还不能办理此业务。具体可以参见(http:///bszn/TQ_bszn_banxi.asp#banxi3)。

10、户口是东莞市中心人才集体户的,离职后能否办理销户提取? TOP东莞市中心人才集体户口属于东莞市户口,因此职工只有在失业(有劳动局颁发的失业证)或者是户口迁出本市(有公安局颁发的准迁证)、工作调离本市(有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调动介绍信)等情况下才能申请销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如果仅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办理账户封存手续,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1、我是外地户口在东莞工作的,现在离职了,如何提取自己的公积金?是不是可以全部取出来? TOP单位和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在销户时可全部提取,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到本市建设银行公积金网点办理,无需经过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

(1)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已处于封存状态则无需提供此项);

(2)个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住房公积金存折或公积金龙卡;

12、通过赠予的方式获得房屋,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TOP可以。在取得了新房产证后,可以凭房产证一次提取到房产证出证日期当月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且不得超过房屋价格),需在自出证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

13、在建行网点可以直接办理提取业务吗? TOP目前只有外地户口职工离职、退休两种原因提取可以直接在东莞市任意一家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其他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部或常平、塘厦、虎门办事处办理审批提取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1、听说商业贷款可以申请优惠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没有这种优惠呢? TOP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一项政策性贷款,相对商业贷款利率是较优惠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并调整的,目前贷款利率(年利率)是:1—5年为4.2%,6年以上(含6年)为4.7%。目前商业银行贷款7折优惠利率已取消。

2、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否区分第一套、第二套、第三套的?

不区分。只是区分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

3、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屋的面积有何限制? TOPTOP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购买房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是同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

向第三次及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发放贷款。

4、开发商不接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怎么办? TOP遇到这种情况时,你可向我中心贷款管理科反映情况,也可向市住建局反映。我中心将派专人进行跟进,并积极做好协调工作,尽量解决问题。

5、夫妻二人能否分别以各自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不能。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夫妻其中一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则另一方自动视为共同申请人。

6、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有“快贷”? TOPTOP有,即是公积金担保贷款。现我中心与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推行公积金担保贷款,先行发放贷款,后完成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7、公积金担保贷款有什么优点? TOP可以大大缩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时间,特别是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缩短1-3个月。而且通过担保公司可以确保房产交易安全、抵押手续正常、按时完成,避免卖买双方不按约定办理有关手续。

8、在外地购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TOP目前在东莞、广州、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肇庆8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8市内购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所需资料请咨询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政策按各市规定执行。

9、购房时,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可否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又申请商业贷款? TOP可以的。这种贷款称组合贷款,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又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贷款,即:总楼价=首期+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组合贷款的首期不得低于总楼价的3成,亦即公积金贷款额+商业贷款额不得超过总楼价的7成。

10、已申请商业贷款能否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转按揭)?

暂不能。目前还不能将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11、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申请提前还贷(部分提前或全部提前)?需不需要交违约金?如部分提前还贷,还款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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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会减少?

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并不需要交违约金,申请提前还贷可以缩短还款年限,利息也相应会变化。办理提前还贷,直接向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申请,有关疑问直接向受委托银行咨询。

TOP

第13篇: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 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 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 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 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 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特点 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 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 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 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 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 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四 住房公积金的用途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 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 值收益。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 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规定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 5%; 有条件的城 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

本级人民政府 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由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逾期仍不缴存 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差异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 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虽然都是为人们在购房中缺少资金而发放的贷款,但两 者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

一、贷款对象有所不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对象是住房公积金的缴 存人和汇缴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持续缴存 6 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 24 个月以上且目前还在继续缴存。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提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即不限于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和离退休职工,也就是说其对象的范围大于前者。

二、贷款额度有所不同。一般的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的 80%。

三、贷款手续不同。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进行申请,接受住房资金管理中 心的初审,初审合格后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方可办理公积金贷款。因此公积金贷 款的手续较一般住房贷款的手续更为复杂。 商业贷款在借款人签订购房合同后, 直接到相关 银行经办机构或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开发商处提供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贷款利率不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 定利差。

五、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多了评估费。商业贷款不需要评估, 但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 目前必须进行评估,缴纳评估费。商业贷款比公积金贷款多了律师费。商业贷款委托律师事 务所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律师收取 4‰的律师费,公积金贷款则不需个人缴纳律师费。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才享有的一种贷款权利。 只 要是公积金缴存的职工,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利率较低。 贷款范围: 1、购买房地产企业

业开发的楼盘,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按规定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住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4、因在本市城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建房贷款的; 5、为配合政府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经银行认可的其他购房贷款项目。 贷款额度与期限: 按现行政策规定,基本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 10 万元或不超过帐户储存总额的 15 倍, 补充公积金贷款每户不超过 3 万元或储存余额的 2 倍。两项公积金都缴存的职工,贷款最 高额不超过 13 万元。并且不超过总房价的 80% ,贷款最长期限为 30 年。购买二手住房或 翻建、大修住房,贷款额不超过总房价的 50% ,最长期限 10 年。但主贷人的贷款年限不 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5 年。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0 年,借款人最高年龄限制为 70 岁,这是 4 月 1 号执行的新政策 八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还款方式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还款方式有: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和每月等额本金还 款法两种。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变,但每月还 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借款人每月偿还的本金固定不变,贷款利息逐月递减的 还款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个贷,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 上的公积金个贷,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住房公积金 - 温馨提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 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为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的义务,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一些单 位不给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做法侵犯了职工个人应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14篇:住房公积金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铁路、能源集团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应坚持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

管理中心应设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日常工作。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应持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包括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和违反住房公积金其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

(二)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第八条 违反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位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职工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职工恶意拖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存在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管理中心应立案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可在媒体上将单位或职工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布。

第十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37条规定,按下列处罚裁量基准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含20人)以内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100人(含100人)以内的,处以3万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万元罚款:

1、单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

2、单位逾期不整改,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

3、单位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4、单位在管理中心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妨碍公务行为的;

5、单位发生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

第十一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对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管理中心应事先告知违法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对处以3万元(含3万元)以上罚款的,管理中心还应当告知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单位要求举行听证的,管理中心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依法对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单位不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到指定

金融机构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收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原罚款的金额。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单位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决定的,管理中心可以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或职工不服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和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管理中心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整改。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拒不整改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在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2011年度(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12%。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原放宽到15%的106家单位暂保留。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5%。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28元。中央、省、外地市驻厦单位、非公有制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上限为5036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10元。

四、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第15篇: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南公积金通字[2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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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南宁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7042元。根据有关规定,2011年度,南宁市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111元,合计为2222元。具体执行时间以上级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其他驻邕单位缴交比例,仍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南宁市2010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2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据此,设定南宁市2011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41元,合计为82元。

三、确因经济效益不佳,或缴存额达不到下限要求的单位,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条件好转时,应全额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第16篇:住房公积金

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

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 类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类别有:新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住

房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等。

 注意:不是所有的公积金中心都提供以上类别的贷款,请先咨询

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特点: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利率较低,还款方式灵活,首付比例低的优点,缺点在于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

 公积金的贷款额度: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最高额度,比如成都个人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最高额度为50万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是80万,如果评级评到3A级别的话最高可以到80万*(1+30%)=104万 其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公式: [1]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个人

月缴存额之和÷实际缴存比例×12(月)×0.45(还款能力系数)×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若夫妻双方缴存比例不一致的,按比例较高的一方确定实际缴存比例。 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满足月还款/月收入不大于50%(其中:月还款包括已有负债和本次负债每月还款之和)。最新公积金贷款利率表:年限 年利率(%) 月利率(%) 月还款额(元) 本息总额(元)

 职工建缴住房公积金有以下好处: 

(1)个人帐户实。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全额归职工所有。

(2)使用途径多。有十种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职工购、建、大修、拆迁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户口在外地的职工在与本市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或调离本市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可以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低利率贷款。

(3)免缴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计算职工应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时可以扣除计算。

(4)复利计息,免征利息税。记入职工帐户的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按复利计算利息,免予征收利息税,利息收入全额归职工所有。

(5)享受政策性低利率贷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比商业性贷款利率更低,有效保障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6)可以办理逐月提取还贷,减轻还款压力。

第17篇: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也

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

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

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按目前我所在地区的规定是要求企业都应该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分国有和私营。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强制性的个人长期住房储蓄基金。职工个人每月按一定比例扣缴工

资,所在单位每月拿出相等金额,两数相加,存入职工个人账户。此项储蓄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建设投资基金和职工个人买房、建房及缴纳新增加房租之用。

如职工住房已解决,到退休时,可连本息一起支取归退休职工个人所有。

第18篇:住房公积金

泸州: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法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从理财的角度来看,用好用活公积金,融通公积金的购房融资、储蓄积累、养老补充等主要功能,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的用途、贷款、提取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特别是为应对高房价,国家主管部门以及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都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诸多人性化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购房或者租房者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多重好处。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按照《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缴存人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缴存人租赁自住住房; 职工离退休等,都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用于贷款购房

据介绍, 泸州市贷款购房的缴存者,不论采取的是公积金贷款还是商业贷款,购房人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据悉,对于提取公积金用于还房贷的方式,目前我市只能采取每年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还未推出分次提取或按月提取的方式。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

对于已用商业贷款或公积金贷款,且还款压力较大的购房者,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贷。公积金缴存人可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等凭证,并在付清贷款余额本息后,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提前还贷,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前还贷所支付的还贷本息总额。

用于购房首付

公积金提取可用作购房的首付款。购房人需要拿着自己的《购房合同》以及首付款发票(购房发票)等材料去办理支取。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款的,须在购房行为发生后1年内办理。据市公积金中心有关人士介绍,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用于自建、翻建、大修

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鉴定证明、规划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凭县(区)及以上规划、建设、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还应凭农村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可申请提取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费用的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用于非贷款购房

如果你是全额付款或分期付款购房, 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对于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者,凭有关证明材料,在办妥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并付清购房款后,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购房款的

住房公积金。非配偶缴存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凭有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按各自所占购房款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用于租房

除了购房可以支取公积金以外,如果你个人承担的房租已经超过了本人工资收入的30%,那么超出的那一部分是可以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每年可申请从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中一次性提取当年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比例,由市(州)管委会规定。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不受房租与收入比例的限制。在这些情况下提取公积金都需要准备完整的材料,比如房管部门认可的有效契约、交费发票和单位开的收入证明等,如果自己有这方面需求的话,一定要注意保管好所有的资料、发票,在申请时准备好原件和复印件。此外,因为房租超出收入比例而支取住房公积金的,必须是在租房行为发生以后1年内办理。

退休离职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退休、因特殊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国(境)定居、死亡等,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或遭遇重大灾难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内部分住房公积金。另外,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缴存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申请和办理提取程序

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职工代提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及配偶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提取还须提供委托人和代办人身份证并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向所在单位申请并经其核实后出具加盖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到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办理。

第19篇:住房公积金

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发生A、D项规定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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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房提取

1、李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怎样提取?

答:李先生可以凭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在全市住房公积金受托银行网

点申请提取,可以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

2、李先生已婚,家庭名下已有一套房,在2010年1月又购入一套房(价值100万),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该套住房的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李先生可以提取12000(20000元×60%)元。

3、李先生在2008年购房一套,婚后配偶在2010年1月购入一套房(价值100万),2010年10月,李先生又购买了一套房(申请提取时,李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三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第三套住房,能否提取?若是不能,能否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提取额度多少?

答:2010年10月购买的这套住房不能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可以提取,提取额度为12000元。(依据提取规定第七条)

三、还贷提取

1、王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已婚,家庭名下仅有一套房,2010年12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2000元,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20000元,每月还贷3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提取额度多少?答:王先生可以先选择一次性提取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期间还贷的额度,即提取18000元(留存2000元)。此后,可以和公积金中心签订还贷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每月提取2000元。

2、王先生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已婚,家庭名下另有一套房(合计两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每月还贷3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该套住房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额度是多少?

答:王先生可以提取1200(2000×60%)元。

3、李先生在2008年购房一套,婚后配偶在2010年1月购房(二手房,100万),2010年10月,李先生又购买了一套房(李先生及其家庭成员名下合计三套房),每月缴存2000元,每月每套还贷3000元,2011年9月来申请提取第三套住房,能否提取?若是不能,能否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提取额度多少?答:2010年10月购买的这套住房不能提取;2010年1月那套住房可以提取,每月提取额度为1200元。(依据提取规定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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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

第20篇: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您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京提取,那么对于您住房公积金帐户中金额的使用问题,就适用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按照相应的规定,如果您在北京地区购房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既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在外地购房,只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另外,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职工单纯因为辞职是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城市住房公积金是市(县)政府用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中低收入的居民住房问题的专项基金。城市住房基金从同级财政现在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补贴的资金,当地提取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房地产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出售属于国有资产的住房回收资等渠道筹集。

建立职工住房公职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职工月工资中统一扣除,比例是工资的5-13%不等,个别单位也有3%和13%以上的,主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单位按照相同的比例同时缴存,都归职工本人所有. 公积金缴满一年以后,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您离退休前,您的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 购、建、大中修自有住房; 偿还用于本人的住房方面贷款; 支付本人分摊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的5%的部分; 您退休时,可以一次结清并支取全部住房积金本余额.根据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通知 :

在 2004 年 7 月 1 日 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如果你的条件符合过家规定的,你就可以提取了.

提取公积金需凭房产证、完税证明等购房资料提取,这些资料只能在交易过户后取得,因此购房首付款不能使用公积金。但一次性购房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多次提取,每半年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对于按揭购房的,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为止。

此外,产权证上注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若一方购房,属夫妻双方共有的房产,即使产权证上没有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配偶)也对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一方在结婚前购房,结婚后另一方也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程序:

第一步:买家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即可。如果资料齐全,开户银行在申请当天就能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二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职工还可以委托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由单位到开户银行办理集体提取委托手续。

第三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住房公积金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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