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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认缴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02:15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认缴出资承诺书

认缴出资承诺书

致: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

本公司在签署本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为准) (以下简称“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招募说明书、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 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签署本认缴出资承诺书,表明本公司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承诺,以【XX】万元人民币认购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签署加入本股权投资企业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并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在此期间,本公司的认缴承诺不可撤销。

本公司同时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本公司认缴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且不存在为他人代持权益以及导致本股权投资企业违反投资人人数法定要求的情形。

2、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公司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3、本公司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股权投资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公司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5、本公司承诺将遵守本股权投资企业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

承诺人:云南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第2篇:股东认缴出资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认缴出资承诺书

_____、_____共同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就股东出资情况承诺如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承诺于___年__月___日前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以上内容股东确认无误。

股东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不缴纳社保承诺书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不缴纳社保承诺书-股权认缴出资承

诺书

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本人申请以

的股权投资

,并承诺如下:

1.本人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在股权

公司享有所有权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不属于下列任何情形:

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已被设立质权;

已被依法冻结;

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

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

2.本人将在被投资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办

理股权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办理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

变更登记。

3.本人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相应

的责任。

股权出资人签字:

日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本人申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股权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在股权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股权公司的股东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2、本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已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存在违反规定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3、本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将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前到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4、本人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股东签字:

日4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

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4

股权投资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标准文本

致:XX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

本公司/本人在签署本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XX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股权投资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

本公司/本人签署本认缴承诺书,表明本公司/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本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本人承诺,以【

】元人民币为限认购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并依照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本人对于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认缴,以获得

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的书面同意为生效前提;如该认缴承诺在【

】天内未获股权投资企业发起人书面同意,则自动失效。在此期间,本公司/本人的认缴承诺不可撤销。

本公司/本人同时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本公司/本人认缴本股权投资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本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

2、本公司/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认缴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认缴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认缴不会与本公司/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构成抵触或冲突。

3、本公司/本人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股权投资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

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4、本公司/本人就本次认缴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5、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认缴人名称或姓名】

日 ①

境内法人、非法人机构作为认缴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并标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住所及注册登记号;自然人作为认缴人的,应列明国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任职职务。 ①出资承诺书

出 资 承 诺 书

致:

本公司/本人在签署本出资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XXXX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

于合伙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合伙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本人签署本出资承诺书,表明本公司/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本人承诺,以【

】元人民币为限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依照合伙企业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本人对于合伙企业权益的出资,以获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为生效前提;如该出资承诺在未获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则自动失效。在此期间,本公司/本人的出资承诺不可撤销。出资人在接到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入伙书面通知后,应按时缴纳承诺的出资。

本公司/本人同时作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本公司/本人出资合伙企业的

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本人自由资金且来源合法。

二、本公司/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出资合伙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出资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出资不会与本公司/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以为构成抵触或冲突。

三、本公司/本人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合伙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合伙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四、本公司/本人就本次出资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五、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合伙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特此承诺。

【出资人名称或姓名】

组织机构/自然人名称:

证件名称及编号:

住所:

日独立产权人缓缴承诺书

关于独立产权人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

承诺书

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

基本信息:

该建筑区划为本公司单独所有,现针对该建筑区划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1、该建筑区划产权暂不分户、暂不出售,若因交易、转让等原因致使该建筑区划的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本公司承诺将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义务。

2、该建筑区划若由本公司整体转

移至另一独立产权人,本公司承诺于建筑区划产权转移前与受让人共同办理延缓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由受让人承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义务。

3、若因本公司主体信息或建筑区划情况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于变更登记之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并于变更登记之日起3日内到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办理与本申请相关的变更手续。

4、若因本公司即将发生停业、破产、注销或其他任何主体资格灭失的事由,本公司承诺,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前一次性足额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本公司保证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并自愿承担并赔偿给相关单位或个

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以上内容本公司已全部理解并认

可,现向成都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监督办公室正式作出上述承诺。

承诺人:

日出资认缴出资通知书

xxxxx一号投资管理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合伙协议》的约定,在xxxxxx一号投资管理企业存续期间,各合伙人应根据深圳君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书按期缴付其认缴的出资。该缴付出资通知应列明该有限合伙人该期应交付的金额及缴付时间。该合伙人应于缴付通知出资通知列明的缴付日期或之前按照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将该期出资额足额缴付至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银行账户。合伙协议生效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将向各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具体缴付金额、比例及出资时间以缴付出资通知为准。

据此,执行事务合伙人现向贵司/阁下发出本期缴付出资通知,请贵司/阁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付出资。

出资缴付日期

请贵司/阁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或之前,下属第二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付至下述第三条规定的有限合伙银行账户。

一、出资金额

二、出资应缴付至以下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

帐号:

开户行:

请贵司/阁下在按上述约定将出资缴付至上述银行账户后的【

】日内,将银行缴付凭证提供给执行事务合伙人。

特此函达。

xxxxxx一号投资管理企业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函回执

本人/本公司已收到xxxxx一号投资管理企业发来的上述《缴付出资通知》,本人/本公司承诺按照《缴付出资通知》的要求按时足额缴付本人/本公司认缴的xxxxxx一号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额。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资人承诺书

鼓楼区坤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承诺书

全体股东郑重承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实施意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的《福建省小额

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闽政办〔2016〕32号文件精神,经全体出资人共同研究,一致同意按照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家小型贷款公司,议定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鼓楼区坤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并备不同字号的被选名称若干。公司正式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名称核准通知书为准。

二、公司经营办理各项小额贷款、银行业机构委托贷款及省经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住所拟设立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福州软件园C区34#,注册人民币10000万元,以货币方式出资。

三、公司股东共11人。其中企业法人1个,自然人10个,股东及其认缴出资额的具体情况以公司股东名册所记载的事项为准。

四、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到银行开设公司验资账户。股东应当在公司验资账户开设后规定的时间

内,将认缴的出资以

货币方式一次足额存入公司验资账户。

五、股东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股份,应当向已足额缴纳股份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为支付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七、全体股东同意指定谢辉为代表或者由谢辉委托的代表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八、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涉费用由各股东按实际认缴比例分摊。

九、公司在今后的经营中不从事非法集资,不发放高利贷,不从事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收贷,不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

融资、帐外经营、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隐瞒重要事实、高管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等。如果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全体股东将承担应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日社保缴纳承诺书

承诺书 鉴于本人

因个人自愿,由 公司对本人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由公司代为办理相关岗位证或职称证, 所有费用由公司垫付,包含培训费 元和其他费用多少

元,总计 元。特此,

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1、证书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公司所有。

2、在招投标过程中,若需要本人配合,本人将全力配合公司的工作需要。

3、若本人需将职称或证书移出公司,或者擅自将职称或证书挂于其他公司

使用,则本人需赔偿公司为本人办理职称或证书所花费的培训费和其他费用总计

元。

4、因本人同意,公司为本人办理医社保,即: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同意公司按政府部门规定的缴纳金额缴纳医社保。若本人

决定停止缴纳医社保,或者擅自转出社保关系的,则本人需赔偿公司为本人所缴纳的全部医

社保费用。 2016年个人缴纳医社保比例为: 本市职工按厦门市社会平均工资总额的60%缴纳; 外来职工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缴纳。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所有内容! 承诺人:

日期:篇2:自行缴纳社保承诺书 自行缴纳社保承诺书 本人:,身份证号码:,户籍地 ,本人系

单位在职员工,本人已与

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经过单位对社会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讲解,本人已经

充分了解社会保险体系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所能享受的权利及应承担

的义务。但本人因个人原因,主动要求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单位工作期间不做变更。单位

每月给予元的保险金补贴,该补贴每月随工资一起发放。 本人承诺,在单位工作期间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社会保险金,若因本人没有进行

缴纳社会保险而出现的任何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 签字:

日篇3: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律师修改版) 承

****有限公司:

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在职期间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故请贵公司不要为

我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本人自愿放弃

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利。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权

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和风险均由本人自行承担,与贵公司及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无关。对贵公司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本人对贵公司及贵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放弃一切诉求。

特此承诺! 承诺人: 身份证号: 年

日篇4:社保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由武汉公民酒店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的社保金,并由本人在居

住地劳动部门延续缴纳。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承诺书 因本人系

单位 职工,社会保险已在该单位缴纳,现承

诺自愿放弃在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交纳五金保险。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承诺书 因本人在 村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保险,现承诺自愿放弃在

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交纳五金保险。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承诺书 因本人已在诺自愿放弃在贵阳铁投商砼有限公司交纳五金保险。

特此承诺 承诺人:

日 篇5:社保缴纳保证书 社保缴纳保证书 本人: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本人系:

职员工,本人已与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

单位给予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纳社保基数为:

元整,单位部分缴纳

%,个

人部分缴纳:

%。已经充分了解权利及义务的相关事宜本人无任何异议。在单位工作期间不

做变更。

本人承诺,在单位工作期间而出现

的任何纠纷由本人自行承担。不缴纳保险承诺书

承诺书

单位名称:河北爱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进入河北爱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现就本人有关保险事宜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由于本人在已缴纳保险,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缴纳五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上五险,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由此引发的劳动仲裁和劳动合同纠纷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诺书后,不得

在事后以公司未为本人缴纳五险为由与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经济补偿金。

四、本人签订本承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意义。如单方违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

公司(盖章) 年

推荐第4篇:公司登记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

本人(单位)申请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权公司)的股权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投资公司),经仔细阅读本告知承诺书内容后愿意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系本人(单位)在股权公司享有完全所有权的股权,不存在权利负担。不属于下列情况之一:(1)未实际缴纳的股权;(2)设定质押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3)已出资其他公司的股权;(4)股权公司的股东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5)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股权。

2、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已经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不存在违反规定高估或低估的情况。

3、本人(单位)用以出资的股权将在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前到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4、本人(单位)承担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股东(发起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推荐第5篇:公司登记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登记附表

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投资人已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司登记事项的有关

规定,现就以依法持有的(股权公司)(万元/万股)的

股权,投资于(被投资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

下列情形: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

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

形。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6篇:公司登记附表—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公司登记附表

投资人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投资人已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及公司登记事项的有关规定,现

就以依法持有的(股权公司)(万元/万股)的股权,投资于(被投资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用作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不具有下列情形:

(1)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2)已被设立质权;

(3)已被依法冻结;

(4)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

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7篇:合伙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流程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者认缴出资流程

一、投资者办理入伙申请:投资者可与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入伙申请。填写并递交附件《认购意向书》。

(1)自然人投资者需递交: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名)一份。

(2)机构投资者需递交:

1、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公司认购出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书。

二、投资者认缴资格确认:普通合伙人对投资者资料汇总,确认投资者的入伙资格。出具《同意出资确认书》

三、签署相关文件:普通合伙人将通知投资者签署:《入伙风险申明书》,并阅览《有限合伙协议》

四、缴纳认缴出资:投资者可按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通知书》及合同规定将认缴出资转入到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临时帐户(用途注明“XX投资合伙企业”)

五、办理工商登记:统一确定时间,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人协议》,签署完成后办理工商登记,基金设立完成。

认购意向书

认购人声明:

本人/机构已经认真阅读完毕《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募集文件》,理解并接受募集文件里的全部内容,自主自愿认购基金份额,在本意向书上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并保证认购资金为本人/机构合法所有并可支配的合法财产。

一、认购总金额:人民币万元整(大写)

二、基本信息

个人姓名/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联系地址:邮编:

认购人签名(或盖章):

2012年月日

同意出资确认书

公司(或女士/先生)

经我司审核,贵公司(或您)的《认购意向书》及资格证明文件,符合《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的约定,我司同意贵公司(或您)的基金认购出资,特此书面确认。

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011年月日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入伙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您签署《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入伙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入伙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投资文件”)的具体内容。

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作为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同时作为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受托管理人,在此郑重声明:

(一)承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投资者的最大利益服务;

(二)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三)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入伙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投资者作为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在签署投资文件前,您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相关投资文件,谨慎

作出是否签署投资文件的决定。您签署了本申明书则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投资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署本风险申明书并作出如下声明:

(一)本人在此确认本人符合投资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资格,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保证是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入伙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人确认对拟投资的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运作已有较深的了解和认可,同意所投资财产按照相关投资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

(三)本人认可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担任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负责管理企业资产;本人认可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担任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受托管理人,负责管理投资运作事务。本人同意承受因投资决策等而有可能引发的相应风险;

(四)本人已经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投资文件和其他备查文件,并同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并独立作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的决定。

投资者(签字或盖章):

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缴付通知书

公司(或女士/先生)

根据《X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3.4条的约定,贵公司(或您)应该在收到本《缴付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合伙人出资义务,将认购的投资款一次性存入下列投资专用账户。特此通知 。

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2012年月日

认购账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认购人签名(或盖章):

2012年月日

推荐第8篇:出资承诺书

出 资 承 诺 书

致:(有限合伙)

本公司/本人在签署本出资承诺书之前,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了X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募集说明书、合伙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的全部内容,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合伙企业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合伙企业可能遭受的损失。本公司/本人签署本出资承诺书,表明本公司/本人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投资于合伙企业的风险和损失。

本公司/本人承诺,以【 】元人民币为限认缴合伙企业的出资,并依照合伙企业章程/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本公司/本人对于合伙企业权益的出资,以获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书面同意为生效前提;如该出资承诺在未获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则自动失效。在此期间,本公司/本人的出资承诺不可撤销。出资人在接到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入伙书面通知后,应按时缴纳承诺的出资。

本公司/本人同时作出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本公司/本人出资合伙企业的权益之资金为本公司/本人自由资金且来源合法。

二、本公司/本人具备中国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出资合伙企业权益的资格和能力,并就本次出资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出资不会与本公司/本人已经承担的任何法定或约定的以为构成抵触或冲突。

三、本公司/本人作为投资者,已充分了解及被告知合伙企业的含义及相关法律文件,本公司/本人具备相关财务、商业经验及能力以判断该投资之收益与风险,并且能够承受作为投资者的风险,能够理解购买该合伙企业权益的其他风险。

四、本公司/本人就本次出资所提供的各种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存在隐瞒、误导、遗漏等情形。

五、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遵守合伙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关于投资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特此承诺。

【出资人名称或姓名】 组织机构/自然人名称: 证件名称及编号: 住所: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出资承诺书

①法人股东承诺书

××公司出资承诺书

××公司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天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逃资金,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自愿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本次专项审计期间,自愿承诺如实申报本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申报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对因抽逃资金、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长期股权投资不实或申报材料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经法定代表人本人亲自验看后签署。 特此承诺

××公司盖章,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②自然人股东承诺书

出资承诺书

××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天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逃资金,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有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自愿承诺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申报中所提供的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的。对因抽逃资金、借贷资金、他人委托资金或申报材料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内容经本人亲自验看后签署。 特此承诺

自然人签字、手印 ×年×月×日

推荐第10篇:合伙企业认缴或实缴出资确认书

**市***洗煤厂

认缴或实缴出资确认书

**市***洗煤厂是由***、***和***三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共认缴出资500万元,实缴500万元。其中合伙人***认缴出资300万元,实缴3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60%;合伙人***缴出资100万元,实缴1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合伙人***认缴出资100万元,实缴10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经全体合伙人确认,截至目前,以上三个合伙人均按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实缴到位。

全体合伙人签字:

2009 年 ** 月 ** 日

第11篇:自然人出资承诺书

自然人出资承诺书

马龙自愿出资30600万元,入股设立安徽中贝投资担保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回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出资成立的安徽中贝投资担保公司不会吸收公众存款,不从事违法违规贷款业务。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自然人签字私章

2011年4月18日

岳雷自愿出资21000万元,入股设立安徽中贝投资担保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回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出资成立的安徽中贝投资担保公司不会吸收公众存款,不从事违法违规贷款业务。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自然人签字私章

2011年4月18日

王道娟自愿出资8400万元,入股设立安徽中贝投资担保公司。作为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自觉履行股东义务,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额,不抽回资金;资金来源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出资成立的安徽中贝投资担保公司不会吸收公众存款,不从事违法违规贷款业务。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愿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自然人签字私章

2011年4月18日

第12篇:个人出资承诺书

个人出资承诺书

昆明市桔吉图文制作工作室现法人:吴珊,自变更法人后承诺本工作室的所有投资由吴珊个人以现金及设备投入10万元,确认没有任何债权纠纷。

特此承诺

新投资人:吴珊

2008年4月26日

转 让 协 议

甲方:昆明桔吉图文制作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 原法人:钟亚伟

乙方:吴珊(现法人)

1、甲方(钟亚伟)因无力经营和管理自己开办坐落于昆明市环城西路111号的昆明桔吉图文制作工作室变更为吴珊经营。

2、自2008年4月14日起之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钟亚伟)承担,之后因经营和管理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吴珊承担。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之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2008年4月14日

第13篇: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一)股东应合理认缴注册资本金

“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作出符合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二)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

虽然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以及抽逃出资罪等目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但是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98条、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条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相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关于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条第2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林山与覃世松以及田东县桂松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申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

2.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可以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进行合理限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北京京泰恒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思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94号民事判决书)

3.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参考案例: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团委联合组织的“‘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一等奖。)

4.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可一并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请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陈明昌与彭月群破产清算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5.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缴足

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应当出资而没有缴纳或缴纳后又抽回的,管理人应向出资人追回。约定的认缴期限未到的,视为缴纳期限已到,不受章程中规定的期限限制。注册资本金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证,然而实践中有些出资人在投资后抽回资金,甚至在企业登记时就弄虚作假,根本没有投入应投资金。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和审查破产企业资金账目时,如果发现出资人应投入的资金没有投入或投入后又抽回的,应依法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2013年《公司法》第27条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一)以货币形式出资的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应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最好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若是他人代为缴纳出资的,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某某股东的出资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收据。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出资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若涉及到他人代为出资的,则需要另行签订协议对出资款予以说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缴纳出资后,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二)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

1.以债权出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2)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根据2011年《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债权属于可以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资产,无论其是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还是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用所得的债权转让款出资,视为使用货币出资。

2.以股权出资的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可否以股权出资以及什么样的股权可以用来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以不动产出资的

在使用不动产出资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不动产,比如对于划拨土地进行的出资,就会受制于划拨土地用途及转让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资之前确定其可行性。同时,在确定出资金额方面,需要以评估作为基础,并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动产的价值,而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评估,其作价额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评估额,为了维持资本充实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大于评估额。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不动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出资的情况下,出资股东应当及时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所设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机械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的将机械交付于所设立的公司,因此,凡有产权登记证照的应当将出资资产的证照过户到所设立的公司名下。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作价入股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4.以无形资产出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应评估作价。

5.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

(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一并投入公司。

(5)以海关监管货物出资,必须补税或过监管期之后。

6.以保险资金出资的

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出资的,根据2010年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两种投资形式——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即保险公司直接向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并以出资人名义直接持有投资对象的股权,此与券商直投业务的概念相似;间接投资形式下,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来实现投资目的,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而是与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合作,以充当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投资人的身份获取投资回报。

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形式下,《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准入要求。根据《暂行办法》第9条和2012年,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2012年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2)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4)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5)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6)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则不再强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条和第(6)条,第(四)条投资专业人员要求亦放宽到拥有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即可。

根据《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3)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4)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5)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6)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7)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8)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在直接投资形式下,投资范围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2012年通知》则将该范围扩大至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从《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直接投资形式下的可投资范围显示出相对保守的态势,其限于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直接投资下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而通过业务联动来实现风险控制和保险资金反哺相关行业发展的目的。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如保险资金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要求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3)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其他

1.债转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债转股现象多现于PE机构与目标公司,或者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目标公司之间,由于我国对于企业间拆借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与处理结论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在设计债转股框架时应尽量回避直接由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因为PE机构与目标公司直接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那么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PE机构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基于前述合同的期待性权利与保障均将无法实现。

所以在设计债转股模式时,应尽量选择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代理关系时,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据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体现了如下倾向性意见:因委托贷款协议对债权人、诉讼主体等内容约定明确,使得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在内的方式主张权利的依据更为清晰、充分。因此,委托贷款的法律文件中,应对权利义务主体、诉讼主体作明确界定。

2.法律规定限制转让的股权不可用于股权出资

本文前述出资人可以股权出资,但是限制流通的股权可否作为出资呢?限制流通的股权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如《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另一类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证券法》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此外,国有股的转让通常需要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同意。

前述《公司法》第7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其他股东意志限制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第141条第1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期限限制的规定,是因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同时也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证券法、中小企业股权转让规则中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亦是对于公司资产稳定,保证其持续经营的有效措施。因此,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应当适用于股权出资。

3.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在以设定担保财产作为公司出资时,不存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形,因此,有观点认为,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以及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都有相关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我们认为,不能当然认为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无效,如果担保物权人同意,或者虽然没有担保物权人同意,但是出资人在出资之后又解除了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担保与公司出资是互不影响的。

但是出资人在交付公司后,能够及时清除担保权的,则应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已经明确了基本态度,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类似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第11条关于以设定权利负担股权的出资问题中,得以体现。由此可见,最高法并未因设定权利负担而否定出资行为的效力,只不过要求出资人进行一定的补正。

4.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将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公司出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公司取得资产时系善意,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也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兼顾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犯罪违法所得财产的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对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在否定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对其股权“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对实践中出资人用贪污、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对货币这种特殊的动产,民法理论上一般均认为占有人具有处分权,出资人即使通过贪污、挪用等犯罪手段取得货币,也不宜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所以在其将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在追求犯罪行为的责任时,不宜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而且,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用处置出资人就该货币形成的股权后获得的价款补偿受害人,同样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种做法既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又能同时兼顾公司、公司债权人与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处罚时,法院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上述股权。

6.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出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其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即年限,股东(发起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实际是将土地使用权的某部分年限作价用于出资,股东(发起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年限作价用于出资,作为公司的资本。股东(发起人)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在其他股东(发起人)同意且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时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年限作价的价值。

在该部分年限届至后,土地使用权在该部分年限内的价值已经为公司所享有和使用,且该部分价值也已经凝结为公司财产,发起人事实上无法抽回。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并未作价并用于出资,所以发起人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取回自己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发起人出资后再将原先出资的资本抽回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发起人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后,公司的资本没有发生变动,所以无须履行公示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二他字第5号函)

7.外国投资者出资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22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23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24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25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26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27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28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29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8.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过户或交付等手续的法律后果

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非货币财产,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将如何处理,属于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如出资人用房屋出资的,就分为出资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但已交付使用的和已办理但为交付使用三种情况。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审判实务一般是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在指定时间之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那么可以认定瑕疵得到了弥补,请求分红的权利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可以认定其已经违反了出资义务。实际上,常常由于客观障碍,出资人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甚至有的情况下房屋都不是出资人的,但出资人以其自身名义出资,实际的房屋产权人知悉后主张房屋产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出资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此时,应要求当事人以货币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出资,以弥补出资瑕疵。对于公司已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支付相关使用费用。

但对于已经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属于履行过程中一个实质性的出资瑕疵,此种情况应认定公司未获取任何权益,出现该问题时,公司或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质性的履行出资义务。

第14篇:工商出资情况承诺书

贵州XXXX有限公司出资情况承诺书

姓名

身份证号

本人系贵州XX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之一,现对注册资本认缴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本人依据章程自愿认缴出资投入资本金,数额为(大写)人民币伍百万,出资方式为货币。

2、

3、缴付出资期限以章程规定为准按照缴付所认定的数额。本人将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4、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本人若不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亲笔签名:

其他股东亲笔签名:

第15篇:典当行出资承诺书(整理)

2016典当行出资承诺书

典当行出资承诺书

为自觉维护黔西南州典当行市场秩序,促进典当业规范发 展,保障典当行为合法规范,本典当行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有关典当法擘、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 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合法的典当业务。

二、绝不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三、绝不违法经营以下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四、绝不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不与其他典当 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不超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不对 外投资。

五、自觉接受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 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和资料。

六、严格遵守典当经营规则,切实规范典当行为。有限责任公司

典当公司股东出资承诺书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和二00八年八月十日股东会纪要,本公司慎重承诺如下:

一、出资额:人民币25万元;并于二00八年八月十八日缴清。

二、在十年经营期内(二00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二0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公司绝不无故拆资。

三、本公司愿以出资额为限,对**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经济责任。承诺人:四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00八年八月十日

第16篇:申请延期出资承诺书

申请延期出资承诺书

工商局

我们于 年 月 日共同投资设立的 公 司,注册资本 万元,现己缴纳 万元。自公司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原规定的出资期限至 年 月 日,由于 原因,现申请延长出资期限至 年 月 日。

全体股东己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一致承诺:保证在延长的出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17篇: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DOC)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特殊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即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且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一系列的改革降低了创业成本,为广大投资者设立公司提供了便利。在“一元即可创业”“漫天认缴注册资本”等热点背后又有什么样的风险,股东(发起人)又该如何出资才是理性且符合法律规定呢?

一、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1.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我国的发展沿革

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置。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向认缴登记制的过渡。

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2.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益处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1)低门槛与可零首付。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尽早开始创业。

(2)自主决定货币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限。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3.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仍实行实缴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二、股东应如何确定出资额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出资人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金并可无期限的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为了让注册资本更“美观”,也会出现出资人恶意认缴的现象。《公司法》修订后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但不意味着减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未出资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其股东资格。

(一)股东应合理认缴注册资本金

“认缴”不等于“不缴”,最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作出符合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二)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

虽然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以及抽逃出资罪等目前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但是对于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我国《公司法》第198条、第199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4条、第65条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相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关于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

1.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条第2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林山与覃世松以及田东县桂松酒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申字第1102号民事裁定书)

2.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可以对违反出资义务股东进行合理限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第17条的相关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北京京泰恒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思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94号民事判决书)

3.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13条或者第14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中规定的股东除名权是公司为消除不履行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所产生不利影响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能,是不以征求被除名股东的意思为前提和基础的。在特定情形下,股东除名决议作出时,会涉及被除名股东可能操纵表决权的情形。故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权行使表决权。

(参考案例:宋余祥诉上海万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团委联合组织的“‘促公正·法官梦’第二届全国青年法官案例评选活动”中荣获一等奖。)

4.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清偿公司债务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可一并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的请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陈明昌与彭月群破产清算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

5.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要求缴足

对于破产企业的出资人应当出资而没有缴纳或缴纳后又抽回的,管理人应向出资人追回。约定的认缴期限未到的,视为缴纳期限已到,不受章程中规定的期限限制。注册资本金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保证,然而实践中有些出资人在投资后抽回资金,甚至在企业登记时就弄虚作假,根本没有投入应投资金。管理人在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和审查破产企业资金账目时,如果发现出资人应投入的资金没有投入或投入后又抽回的,应依法追回,并列入破产财产,《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2013年《公司法》第27条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一)以货币形式出资的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应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最好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若是他人代为缴纳出资的,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某某股东的出资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收据。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出资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若涉及到他人代为出资的,则需要另行签订协议对出资款予以说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缴纳出资后,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二)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

1.以债权出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2)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根据2011年《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债权属于可以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资产,无论其是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还是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用所得的债权转让款出资,视为使用货币出资。

2.以股权出资的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可否以股权出资以及什么样的股权可以用来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以不动产出资的

在使用不动产出资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不动产,比如对于划拨土地进行的出资,就会受制于划拨土地用途及转让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资之前确定其可行性。同时,在确定出资金额方面,需要以评估作为基础,并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动产的价值,而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评估,其作价额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评估额,为了维持资本充实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大于评估额。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不动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出资的情况下,出资股东应当及时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所设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机械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的将机械交付于所设立的公司,因此,凡有产权登记证照的应当将出资资产的证照过户到所设立的公司名下。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作价入股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4.以无形资产出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应评估作价。

5.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

(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一并投入公司。

(5)以海关监管货物出资,必须补税或过监管期之后。

6.以保险资金出资的

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出资的,根据2010年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两种投资形式——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即保险公司直接向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并以出资人名义直接持有投资对象的股权,此与券商直投业务的概念相似;间接投资形式下,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来实现投资目的,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而是与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合作,以充当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投资人的身份获取投资回报。

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形式下,《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准入要求。根据《暂行办法》第9条和2012年,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2012年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2)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4)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5)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6)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则不再强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条和第(6)条,第

(四)条投资专业人员要求亦放宽到拥有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即可。

根据《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3)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4)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5)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6)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7)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8)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在直接投资形式下,投资范围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2012年通知》则将该范围扩大至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从《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直接投资形式下的可投资范围显示出相对保守的态势,其限于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直接投资下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而通过业务联动来实现风险控制和保险资金反哺相关行业发展的目的。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如保险资金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要求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3)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四、其他

1.债转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债转股现象多现于PE机构与目标公司,或者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目标公司之间,由于我国对于企业间拆借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与处理结论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在设计债转股框架时应尽量回避直接由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因为PE机构与目标公司直接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那么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PE机构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质押合同》,PE机构与目标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及《增资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此种情况一旦发生,基于前述合同的期待性权利与保障均将无法实现。

所以在设计债转股模式时,应尽量选择通过金融机构委托贷款,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依据此规定,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向借款人充分披露代理关系时,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直接约束委托人与借款人。据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体现了如下倾向性意见:因委托贷款协议对债权人、诉讼主体等内容约定明确,使得委托人直接向借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在内的方式主张权利的依据更为清晰、充分。因此,委托贷款的法律文件中,应对权利义务主体、诉讼主体作明确界定。

2.法律规定限制转让的股权不可用于股权出资

本文前述出资人可以股权出资,但是限制流通的股权可否作为出资呢?限制流通的股权包括受其他股东或审批机构意志、因现行法律规定的约束而受限制等类型。如《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通过。另一类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如《公司法》第141条规定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证券法》第98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或股份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以股权出资时,不得违反这些规定,这类股权同样不具备股权出资的适格性。此外,国有股的转让通常需要有关审批部门的审批同意。

前述《公司法》第71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受其他股东意志限制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因素,为保障公司经营稳定而设。第141条第1款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转让期限限制的规定,是因为发起人在股份公司中具有特殊地位,一方面为了保障公司成立初期的财产稳定,同时也避免发起人借设立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利益。证券法、中小企业股权转让规则中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亦是对于公司资产稳定,保证其持续经营的有效措施。因此,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应当适用于股权出资。

3.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在以设定担保财产作为公司出资时,不存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形,因此,有观点认为,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公司注册资本登记规定》以及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都有相关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我们认为,不能当然认为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无效,如果担保物权人同意,或者虽然没有担保物权人同意,但是出资人在出资之后又解除了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担保与公司出资是互不影响的。

但是出资人在交付公司后,能够及时清除担保权的,则应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8条已经明确了基本态度,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类似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第11条关于以设定权利负担股权的出资问题中,得以体现。由此可见,最高法并未因设定权利负担而否定出资行为的效力,只不过要求出资人进行一定的补正。

4.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用自己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出资时,该出资行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认。因为无权处分人将其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进行公司出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公司取得资产时系善意,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也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这一方面有利于维持公司资本,保障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兼顾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犯罪违法所得财产的出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对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取得股权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即在否定出资人股东资格的前提下,对其股权“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对实践中出资人用贪污、挪用等犯罪所获的货币用于出资的,应防止将出资的财产直接从公司抽出的做法。对货币这种特殊的动产,民法理论上一般均认为占有人具有处分权,出资人即使通过贪污、挪用等犯罪手段取得货币,也不宜认定出资人构成民法上的无权处分,所以在其将货币投入公司后,公司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在追求犯罪行为的责任时,不宜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而且,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用处置出资人就该货币形成的股权后获得的价款补偿受害人,同样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种做法既符合民法的一般原理,又能同时兼顾公司、公司债权人与犯罪行为受害人的利益。所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处罚时,法院应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上述股权。

6.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出资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其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即年限,股东(发起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实际是将土地使用权的某部分年限作价用于出资,股东(发起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年限作价用于出资,作为公司的资本。股东(发起人)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在其他股东(发起人)同意且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时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年限作价的价值。

在该部分年限届至后,土地使用权在该部分年限内的价值已经为公司所享有和使用,且该部分价值也已经凝结为公司财产,发起人事实上无法抽回。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并未作价并用于出资,所以发起人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取回自己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发起人出资后再将原先出资的资本抽回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发起人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后,公司的资本没有发生变动,所以无须履行公示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民二他字第5号函)

7.外国投资者出资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22条,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第23条,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24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前款所指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第25条,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第26条,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作为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第27条,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应当报审批机构批准。

第28条,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第29条,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当由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合营企业名称;合营企业成立的年、月、日;合营者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出资额、出资的年、月、日;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8.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过户或交付等手续的法律后果

需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非货币财产,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将如何处理,属于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如出资人用房屋出资的,就分为出资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但已交付使用的和已办理但为交付使用三种情况。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审判实务一般是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在指定时间之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那么可以认定瑕疵得到了弥补,请求分红的权利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可以认定其已经违反了出资义务。实际上,常常由于客观障碍,出资人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甚至有的情况下房屋都不是出资人的,但出资人以其自身名义出资,实际的房屋产权人知悉后主张房屋产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出资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此时,应要求当事人以货币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出资,以弥补出资瑕疵。对于公司已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支付相关使用费用。

但对于已经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属于履行过程中一个实质性的出资瑕疵,此种情况应认定公司未获取任何权益,出现该问题时,公司或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质性的履行出资义务。(作者:邓海虹)

第18篇:股东出资承诺书范本(推荐)

篇1:股东出资协议书样本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股东出资协议书

甲方: (管理决策人。)

乙方: (共同经营人。)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入股出资_______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公司的名称,经营场所位于?。

二、经营范围: xxxxx 。

三、甲、乙双方的姓名

1、甲方:

2、乙方:

四、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日。

五、出资方式及数额

1、甲方以?(公司营业执照和20台电脑)?出资,折合人民币?元;

2、乙方以?(?20台电脑?)?出资,折合人民币?元;(乙方给予甲方(壹万伍仟元整)做为入股保证金。以保证在经营期限内不退股,待经营期限届满乙方退出股份时矛以返还。)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353651c27284b73f24250de?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55fa485e0425b3c9580b40efe6e43fc&sign=a4fdd91559&zoom=&png=10967-20915&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3、甲、乙双方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元。公司经营期间双方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示分割。

六、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公司一般在_________进行财务结算,甲方按_______分取利润或分担亏损;乙方按______分取利润或分担亏损;?(未经协商同意单方面造成损失由个人按实际损失承担)

七、退股入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入股人可以退股:

1、经营期限届满,乙方不愿继续经营;

2、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股;

3、经营期限届满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退股;

4、甲,乙双方发生难于再继续股份经营时可以退股。

5、乙方退股需提前__月告知甲方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退股。

6、未经甲方同意而自行退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解散与清算

公司股份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愿继续经营的;

2、甲,乙双方决定解散;

3、经营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4、双方解散后,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结算。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c353651c27284b73f24250de?pn=3&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44&md5sum=f55fa485e0425b3c9580b40efe6e43fc&sign=a4fdd91559&zoom=&png=20916-&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5、经营终止后,甲,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九、经营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双方出资多少,先以双方共同财产偿还,双方财产不足清偿部分,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协议一式?份,自双方签名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篇2:股东认缴出资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认缴出资承诺书

_____、_____共同出资人民币**万元设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就股东出资情况承诺如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

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______,认缴人民币**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占出资比例**%。 股东承诺于___年__月___日前缴清各自认缴出资额。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以上内容股东确认无误。

股东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篇3: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

泸州市龙马潭区唯佳瓶盖包装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合资成立有限公司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作为发起人,共同筹资设立泸州市龙马潭区唯佳瓶盖包装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拟注册资本20万元,甲乙双方各代表己方股东出资,其中甲方出资12万元,乙方出资8万元。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各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投入运营及运营过程中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负责筹集,作为公司对外负债。

五、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

六、执行董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担任,并兼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员担任。监事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公司经营范围为白酒瓶盖子喷漆。

八、甲乙双方共同拟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东会通过后全体股东签署,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公司经营状况、财务资料或重大事项实行公开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东的要求公开,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各种经营资料。

十、甲乙双方保证各方所指派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监督所指派人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

一、公司管理机构、股东会、执行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的组成、职权和报酬等内容,公司的税收、财务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公司员工奖惩、财务核算、生产管理等规章制度,由总经理负责制订,报经股东会审核后实施。

三、公司利润在按照规定进行各项提取后,按照股东出资金额比例每年年底进行分配。

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股东协商一致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按照补充协议执行。

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xx公司股东会决议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于x年x月x日召开全体股东会议就有关股权转让等事宜作如下决定:

一、决定原股东xx将拥有xx公司x%的股份(即x万元人民币的股权)转让给自然人xx。

二、股份转让变更后,股东名称与各股东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全部股东): xx认缴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xx%;

三、会议一致通过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章:

篇4: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 股东出资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过各股东慎重研究,一致

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

公司,现就具体事项制定协议如下,供各方共同信守: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 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市 区 路 号 楼 室。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公司的经营期限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三、公司股东共 个,其中自然人 个,企业法人 个,分别为: ,现住 ,身份证号码

,现住

,身份证号码

,现住

,身份证号码 。 ,现住 ,身份证号码 。

公司,住址为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1、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

2、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

3、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

4、出资 万元,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三十。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公司在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并运行。

2名董事组成,每届任期为3年。董事分

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 担任。

3、公司设监事1名,由 担任,每届任期为3年。 4名,由 担任,由公司董事会聘任。首届

年,任期届满,可续聘连任或由公司董事会公开向

5按照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组织机构行使其

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核准登记后,应当在 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

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账户开设后 天内,

入公司临时账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

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出资协议》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

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缴纳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承担办法

为 。

、公司董事会由 别为、,、首任总经理1经理班子任期为3社会招聘产生。、在公司成立后,权利及义务。

六、各股东须按期

七、公司名称预先临时账户。股东以将货币出资足额存证明文件,并依法股东各方均承诺形式的抵押、担保

八、股东不按协议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九、任何一方向第

三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时,须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在接到转让

股权的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

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按实

利润和承担风险及损失。

为:

1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事项的表决权:(注: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

载于公司章程的除外。)

4按实际情况填写股东各自不同的权利内容。) 为:

1资。

2险及损失。

3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损害

合法利益。

4按实际情况填写股东各自不同的义务内容。)

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

共同委托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

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各股东对公司登记

十、股东以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十

一、股东的权利、查阅、复制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分享公司利润。

股东另有约定并记、(注:此处或可十

二、股东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出、分担公司经营风、遵守法律、法规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注:此处或可十

三、股东的首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送公司登记申请书、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当责任。

四、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参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执行。

五、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

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 办法承担。

六、违约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约:

1)不按本协议约定出资;

2)股东中途抽回出资;

3)因股东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4)任何股东有实质性内容未予披露或披露不实,或违反承诺和

保证,或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均被视作违约。

2、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限期予以修正或补救,同时有权

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1、友好协商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任何争议、争辩或索赔,各股东首先应以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

2、诉讼 1)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在诉讼过程中,出争议部分外,本协议其余条款应继续履行。 十

八、本协议一式六份,经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每位股东各执一份,公司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体股东:

年月日 篇5:股东出资协议书范本

第一条甲、乙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建立 公司,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出资方为:

甲: ,负责钢材进货渠道;

乙: ,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丙: ,负责销售、拓展市场。

第三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在南宁市设立 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资额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损失。

第五条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项目为:主营钢材,兼营 。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七条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注册资金 元。

甲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 %。

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 %。

丙方投资 万元,占投资总额 %。

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甲乙丙三方将现金投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设备投资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八条权利

1、依照其所出资比例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参加出资人大会,依照其持有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依照规定转让、赠与其持有的股权。

5、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比例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认购的出资比例和入股方式缴纳出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资。

3、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一条出资人退股,应提前六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全体出资人大会代表3/4出资额的出资人书面同意。

第19篇:申请延期出资承诺书[优秀]

申请延期出资承诺书

工商局:

我们于年月日共同投资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现已缴纳万元。自公司成立以来

无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原规定的出资期限至年月日,

由于原因,现申请延长出资期限至年月

日。

全体股东已详细阅读本承诺书背面所列《公司法》、《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并知晓上述条款内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现一致承诺:保证在延长的出资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各股东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如违反有关规定,愿无条件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公司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年月日

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十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0篇:小贷公司出资承诺书

出资人(或发起人)承诺书

本公司(本人)已认真学习《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清晰知晓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本公司(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公司(本人)自愿出资1200万元,入股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的10%。本公司(本人)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按时足额缴纳。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虚假注册,不抽逃注册资金,并愿意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能力,持续增加资金投入。

二、本公司(本人)严格按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筹建、开业申报材料;本公司(本人)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公司(本人)作为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股东,将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行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非法开展金融业务、不吸收公众存款、不非法集资,不从事骗贷、偏离主业从事高风险投资等活动。

四、本公司(本人)对合肥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经营活动可能出现的损失和风险,愿意在法定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本公司(本人)保证认真遵守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愿意承

年月

担有关法律责任。签字:日

出资认缴承诺书
《出资认缴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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