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 资 合 同 书
甲方:签约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 乙方:签约时间:2010年6月日丙方:
1合作背景
1.1甲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万元,主要从事经营
1.2乙方和丙方系有着雄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自然人,自愿投资
1.3甲、乙、丙三方(以下简称三方)现决定共同组建定名,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以评估值投资入股,乙方、丙方均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公司组建后的股本结构为:甲方持股%,乙方%;丙方持股% 。
1.4基于以上事实,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2基本运作模式
2.1出资
2.1.1首次出资:根据甲方比例%计算,确定首次出资总额为万元;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上述出资应当于年月日按照本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2.1.2继续投入:由三方按照股权比例和约定的金额、方式再次投入,以公司能够通过国家对万吨煤/年的验收、取得煤矿生产的相关证照(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并具备正式生产之条件为基本要求。
2.2股权收益:三方以在意,否则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公司税后利润的60%用于向股东分红。
2.3管理模式
2.3.1 公司的任何股东会决议均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后方为有效。
2.3.2 董事会:董事采用委任制,甲方有权委任名,乙方有权委任委任名。董事会任何决议均须名以上董事通过后方为有效。
2.3.4 生产经营权利及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生产经营权利及责任由董事会和公司总经理按照相应职权享有或承担。
3操作步骤
3.1申请: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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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评估:本合同3.1条款完成后,甲方根据要求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资管理部门确认。
3.3确认:本合同3.2条款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三方应明确本合同项下第2.1.1、第2.1.2条款中三方各自出资的准确数额,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一式三份。
3.4审批:本合同3.2、3.3条款完成后,甲方将本合同文本及西山煤矿公司章程文本等文件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3.5执行
3.5.1 本合同3.4条款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三方将各自的出资均办理至名下,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3.5.2 本合同3.4条款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三方须委任董事、总经理,以便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确定。
3.5.3 本合同3.4条款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西山煤矿公司须召开第一次股东会。
3.5.4 本合同3.4条款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成立
4承诺
4.1三方共同承诺:
4.1.1保证各自所投入公司财产合法有效,如因某一方的过失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失,该责任方应对其他股东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1.2作为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权。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
4.1.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情况除外。
4.1.4各方股东均以实际出资额享有股权;如一方超过除承担未履行部分每日%的逾期付款责任外,未出资部分可由守约方按比例补足并相应享有股权。如守约方不愿意补足,则违约方仍应出资,并加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4.2各方均对其选派人员提供保证担保。即:
5特别约定
5.1安全生产及风险基金:
5.2重大事项的决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向外贷款、大额赊销交易等资本性质的收支均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6违约责任
6.1一般违约与重大违约: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合同。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即被视为重大违约,除重大违约外,其他违约行为系一般违约。
6.2下列情况视为重大违约:
6.2.1 单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但系本合同约定了单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
6.2.2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占公司财产,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通过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损害后果尚未发生,且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已改正的,或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0个日历日内自行改正的,不视为重大违约。
6.2.3 违反本合同第4.1.3条款,向他人转让股权的。
6.2.4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发生一般违约行为累计超过三次,且至少有二次是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
6.3
6.4重大违约的处理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选择以下方式中任何一种,要求违约方履行:
6.4.1 一次性支付守约方
6.4.2 按实际损失的3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4.3 按违约方持有股权对应的(以违约行为发生的上月最后一天为基准日)的50%以货币方式收购违约方的全部股权。
以上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不可合并使用。
6.5一般违约的处理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选择以下方式中任何一种,要求违约方履行:
6.5.1 一次性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
6.5.2 按实际损失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不可合并使用。
6.6免责条款:如合同一方发生本合同本条所指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改变所致,则不视为违约。但该合同一方应在事实发生或妨碍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6.7费用:守约方因主张其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公证费、邮寄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案件代理费。
7权利的行使和放弃
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但合同一方明示并以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的书面形式放弃其权利者除外。
7.2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互相送达的注明为“协商方案”的文件,均不得作为任何一方承认某事实或放弃某权利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任何一方也不得以此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8通知与送达
8.1三方为履行本协议相互间送达的文件,按以下方式进行:
8.2未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三方委任的董事签收。
8.3本合同落款处确定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为出资各方认可的正式文件邮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有义务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向原地址、原收件人寄送(以特快专递方式)的文件在寄出后(无论是否收到)第5日即视为已送达;被送达人拒收亦视为已送达。
8.4除以上方式外,除非三方另有约定,其它方式的文件送达均视为未送达。
8.5合同任何一方均有在收到对方函件(协商方案除外)后书面回复的义务,如在收到对方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不作任何书面回复,即视为对函件内容及要求的认可。
9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在西北办事处仲裁。
10生效及文本
10.1本合同之内容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变更。
10.2本合同条目之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得援用解释本合同条文。
10.3本合同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二份,所有文本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本合同第3.4条款约定的事项成就后自动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本人(签字):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号码:银行帐户号码:业务联系电话号码:业务联系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寄地址:收件人:收件人:邮编:邮编:
丙方:
本人(签字):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号码:业务联系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收件人:邮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