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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08:57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二级建造师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及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本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地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广西建设网(网址:)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我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

(三)、

(四)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我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注销注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我厅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报我厅更换。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等是否真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我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我厅负责办理,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我厅负责执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市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我厅审查办理,10日内办结。

我厅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并在广西建设网()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我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在广西建设网( gxcic.net)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我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我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我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我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四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采用建设部统一格式。

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注册编号不随注册市改变而改变,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五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的地级市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报送我厅,我厅负责证书销毁。

第二十六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费、注册证书费和印章制作费由我厅报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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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市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全市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注 册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的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申请,以及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补办和更换事项。

(一)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报送同级有关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编号。

(二)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按照本办法申请注册,并获得建设部统一格式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方可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属于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建设部审批;属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且同意注册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特殊情况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申诉权。

第八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第九条 初始注册者,应在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初始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及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电子文档;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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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挂靠流程: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考下来以后,如果超过3年不注册,你就要参加继续教育,所以,要尽快找一个单位挂靠注册。

注册的过程:

1 跨市问题。如果不是出省,那么就简单了,因为是初始注册,所以你只需要由你报名的单位(赤峰的)开具一份解聘证明,内容没有规定,但是要简单明了,说明解聘事项就可以了,这是你在原单位唯一需要办理的手续。如果你已注册再调动地方可就麻烦了,谢天谢地不是。

2 由你的接收单位(通辽的)负责初始注册。这个时候,你要把你的身份证原件、学历证原件以及二级建造师原件提供给单位负责注册的人员,同时还需要一个你和新单位的聘用合同,写明聘期,由劳动监察部门盖章(5块钱,好办。你的接收单位管这个的知道怎么办理,因为由他负责),个人的简历以及那个解聘证明。以上就是所有手续。

3 向你透露一下接收单位主管如何操作注册程序。首先,登录省级的建设部门网站,利用企业密码锁登录网站的“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根据你的相关证件和简历,填写网页上的内容,然后上传至市级主管部门,上传以后打印出注册申请表格,盖单位章,书面文件一同上报至市级主管部门。OK,完成,简单。等待注册建造师证以及执业印章(很漂亮的)。

整个过程不用花1毛钱。

当然,如果那个盖监察章和打印复印资料的钱他们向你要的话,我也没什么好说的。

记得要向你的注册单位谈谈挂靠费的事哦,除非你不想要或他们不想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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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2011-11-11

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建建〔2007〕174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厅制定了《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731-22122

54、4446302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一、注册管理体制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依据《行政许可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湖南省境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建设厅)为湖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机关,负责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省交通、水利部门负责全省公路、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核工作。

二、注册申报程序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注册前,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其中各专业厅局所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企业直接向建设厅提出注册申请。

第五条 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应当在湖南建筑信息网(网址:www.daodoc.com)上进行填报,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第六条 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或污损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可申请补办或更换。

第七条 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当符合建设厅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附表1-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聘用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

(三)、

(四)、

(五)部分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附表1-2)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和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和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将《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附表1-3)、《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附表1-4)、《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附表1-5)和申请人的申请表、材料附件报建设厅。其中,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申请公路和水利水电专业注册的,应当提交申请表一式二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二份;申请公路和水利水电专业增项注册的,每增加一个专业应当增加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材料报送按《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附表1-6)要求办理。

涉及公路和水利水电专业申请注册的,建设厅将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和材料附件一式一份送省有关专业部门。

省有关专业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省有关专业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意见表》(附表1-7),连同按企业申请人汇总后生成的《省+有关专业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审核汇总表》(附表1-8)移送建设厅。

第八条 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2-1);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聘用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九条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附表3-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或申请人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复印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五)二级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第十条 增项注册

注册建造师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附表4-1);

(二)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四)增项专业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厅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附表5-1);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建设厅注销注册;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二条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重新注册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申请重新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附表6-1);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在聘用企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复印件(退休人员仅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程序和材料份数按初始注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应当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补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附表7-1)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报建设厅办理。 第十四条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可向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报建设厅更换。

第十五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下述专业申请注册: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三、受理和初审

第十六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建法〔2004〕111号)和《湖南省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建设系统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资格、企业资质和评优评奖推荐审定工作监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湘建党[2005]12号)的规定,进行二级建造师注册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不得由同一人办理,确保程序合法,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污损更换和注销注册有关规定,对注册申请人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注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或材料不齐全,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或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认真核对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及帐户清册、继续教育证明和聘用合同等是否真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等,按规定填写初审意见。

第十九条 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初审意见。初审意见为不同意的需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各专业厅局所属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申请注册,由各专业厅局负责受理和初审,其材料报送程序和初审要求,比照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执行。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的企业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人员申请注册,由企业汇总按要求直接报建设厅。

四、审核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企业申请注册的,建设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和水利专业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厅。建设厅收到审核意见结果后,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由建设厅负责办理,5日内办结。

建设厅负责执业企业、企业名称和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审查合格的,在注册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进行登记。跨市、州变更的,由注册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通过原聘用企业报原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调入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厅审查办理,10日内办结。

建设厅负责注销注册办理,销毁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www.daodoc.com)上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注销情况。

建设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办结10日内将在湖南建筑信息网(www.daodoc.com)上公告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或更换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延续注册的,建设厅收到初审意见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省属无主管企业申请注册的,建设厅自收到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省交通和水利专业部门应自收到全部注册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作出书面审核意见汇总后移送建设厅,建设厅收到审核意见结果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告。审批日期为注册证书签发日期,注册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3年,执业印章与注册证书有效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审批同意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的,建设厅在注册证书内页加贴建设厅统一印制的防伪贴,并加盖骑缝印章。

经审批同意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的,建设厅负责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统一编号后发放。

五、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 注册证书

注册证书采用墨绿纸制材料,形状为长方形,长124mm,宽87mm,由建设厅统一印制。

(一)注册证书采用两种编号体系。注册编号由一个汉字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证书编号为全省注册证书印制流水号;

(二)注册编号规则适用于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编号。注册编号的汉字和各组数字的含义为:

1、编号首位汉字表示现注册省份简称,湖南为“湘”。

2、第2位表示注册建造师级别,二级为2;

3、第

3、4位表示初始注册时受聘企业所在地市、州行政区划代码,如长沙为“01”、常德为“07”等。

4、第

5、6位表示取得资格证书年份,如200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表示为“05”;

5、第

7、8位表示初始注册年份,如2007年初始注册的,表示为“07”;

6、第9-13位表示初始注册时,申请人在注册申请地市、州注册流水号,如第1个表示为“00001”。

例如:湘201050700001,表示该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地是湖南,级别是二级,首次注册地是长沙市,资格证书为2005年取得,首次注册年份为2007年,首次注册时流水号是00001。

(三)注册编号一经注册不得改变。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和重新注册的,注册编号不随注册市、州改变而改变,编号仍沿用初始注册时编号。

(四)注册证书的注册编号与执业印章的注册编号相同。 第二十六条 执业印章

(一)、执业印章式样

执业印章式样如下图:

1、印章形式为同心双椭圆。规格分别为:外圆长轴50mm、短轴36mm,内圆长轴36mm、短轴22mm,印模颜色为深蓝色。

2、执业印章按样章的规格、形式制作,并依次标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宋体、字高4mm; (2)印章持有人姓名,中隶书、字高4mm;

(3)注册编号与印章校验码,宋体、字高3.5mm; (4)注册专业,宋体、字高3mm;

(5)执业印章有效期截止日期,宋体、字高2.5mm; (6)聘用企业名称,宋体、字高4mm。

3、“湘201050700001(02)”中,“湘201050700001”为注册编号,02为印章校验码。

4、样章中“2010.09.07”表示印章有效截止日期是2010年9月7日。

(二)执业印章校验码

印章校验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表示印章遗失作废后补办印章的累计次数。初始注册时校验码为00,第1次补办为01,最多次数为99。

(三)注册专业简称

建筑工程专业简称“建筑”,公路工程专业简称“公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简称“水利”,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简称“市政”,矿业工程专业简称“矿业”,机电工程专业简称“机电”。各专业简称之间由一个空格“ ”连接,表示有多个注册专业,如“建筑 公路”表示建筑工程专业、公路工程专业。

(四)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

(五)注册多个专业,由于专业增项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导致专业之间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不同的,执业印章有效截止日期为注册有效期最早截止专业的日期。

六、其他

第二十七条 市、州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申请地市、州建设主管部门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设厅负责证书销毁。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注册费、注册证书费和印章制作费由建设厅报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后按规定收取。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住建委建筑行业管理处供稿)

推荐第5篇:二级建造师异地注册

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在异地初始注册办理流程

(2012-07-03 11:25:26)

根据《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07]58号)文件,在四川省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因各种原因准备在异地初始注册的人员,需在四川省建造师管理委员会开具未在当地注册的证明,办理流程如下: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要求填报,本人签字,企业盖章,所填内容应为电脑打印,手填、涂改无效;

2.《建造师变更注册单位申请表》或与原报考(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原件一份;

3.所在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应有当地社保部门监章);

4.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5.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推荐第6篇: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

关于开展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市建筑业协会,培训机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了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经研究,我会定于2014年3月下旬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必修课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组织及报名要求。培训工作由各市建筑业协会统一组织;企业通过《安徽省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网址:http://60.166.10.156:8080/ks/)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对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进行完善。截止2014年12月31日,二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含临时)注册有效期满的均需报名。

二、培训报名及安排。各培训机构会同市建管处或建筑业协会确定培训时间及地点后,同时报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省建筑业协会,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同意后开通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培训报名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系统选择培训班次,确定培训班次后,无特殊原因,参训学员需要按时参加培训。

三、培训教材及学时安排。培训教材使用安徽建筑业协会组织编写,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监印的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统编教材。继续教育必修课培训每期6天(含报到及考试),60学时;选修课培训采用网上学习形式,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培训机构安排。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的安徽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如下:

1、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

2、安徽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3、芜湖技师学院。

4、安徽理工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五、二级继续教育试点班安排。为了积极稳妥地推动我省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先期在四个市各组织1个试点班,具体安排如下:

合肥市:安徽建筑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淮南市(含蚌埠市):安徽理工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安庆市: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

芜湖市:芜湖技师学院。

各市建筑业协会或培训机构请于开班前10天将培训时间、地点报省建筑业协会,网上培训报名日期截止于开班前3天,报名截止后,培训正式名单通过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及有关市协会网站公示。

六、培训收费标准。培训费560元/人/60学时,含教材资料费。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标准各市确定后报省建筑业协会备案,本地学员不需要安排食宿的,不得强制安排。

七、其他事项。

1、报名时需要准备2张2寸照片,凭本人身份证进行身份证信息及脸部信息采集,填报安徽省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确认表(见附件2)。

2、注册建造师三年有效期内完成必修课及选修课120学时的可以进行延续注册。

3、请各市协会抓紧时间通知本地企业进行网上报名,报名过程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建筑业协会培训部联系。联系人及电话(传真):方国武,0551-62645285。

附件:

1、安徽省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冲抵学时申请表

2、安徽省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确认表

2014年2月28日

安徽省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冲抵学时申请表.doc

说明:

1、冲抵继续教育学时的理由包括:

(1)参加全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2)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3)在公开发行的省市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

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4)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2、申请人须提交本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证件号码指身份证号码。

安徽省注册建造师基本信息确认表.doc

推荐第7篇:怎样注册二级建造师

二级建造师怎么注册    浏览:19475 | 更新:2013-01-28 13:33

二级建造师是建筑类的一种职业资格,是担任项目经理的前提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经过注册登记后,即获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后的建造师方可受聘执业。下面是二级建造师注册的操作流程:

1.

初始注册

(一)申请人自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证明,其学习内容应符合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二)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下条款规定相同),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

延续注册 2 1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

3.

变更注册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原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1.执业企业变更的;

2.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

3.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二)申请变更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3.执业企业变更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与原聘用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3(3)新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二级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4.

增项注册

二级建造师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可申请增项注册。

(一)申请增项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增项专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4.取得增项专业资格证书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当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二)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5.

注销注册

(一)二级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申请人或其聘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直接向注册机关申请。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5

4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及所在企业,须及时申办注销注册手续;违反本规定未申办注销注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

6.

重新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申请重新注册。申请重新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二级建造师因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补办: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省级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8.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更换

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的,直接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换: 8 7 6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9.9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对应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申请注册。

10.10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的聘用企业不符合注册企业要求的;

(三)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注册的;

(四)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五)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较大或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且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六)未达到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七)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八)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九)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END

注意事项

 对申请初始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增项注册的,注册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注册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予以公告。

 对申请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注册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销毁更换收回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跨省变更的,由二级建造师提出变更申请,经原注册所在地注册机关同意后,由本省注册机关审查办理。

 具有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在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时,应当同时向注册机关交回原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注册机关负责证书销毁,并将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销毁情况报建设部备案。  执业印章的收费按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推荐第8篇:二级建造师注册规定

二级建造师注册查询一般是在中国建造师网上查询相关的注册信息,如果初始注册还在注册

期间话一般在当地建设厅可以查询相关的信息。

编辑提示: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

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涉及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民航专业的,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全部申报材料送同级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并核定执业印章

编号。

第八条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

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

主管部门。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

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执业印章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作。 第十一条 初始

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

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七条、

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

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

册,并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5年的;

(六)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

3年的;

(七)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

全事故的;

(九)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年龄超过65周岁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

执业印章或者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

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十八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

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需要补办的,应当持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的证明,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办。原注册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

毕。

推荐第9篇: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

 变更注册条件: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 所需资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期证明文件;

(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注:以当地相关部门所需资料为准。

受理程序: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变更注册(单位)流程图:

责任:

违反《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

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需要什么手续?

首先要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关系并取得证明;其次要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最后向新聘用单位递交书面注册申请,协同新聘用单位一道向注册中心办理变更注册

手续。

原注册的证书和执业印章上交省注册中心注销,变更后的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归个

人持有。

我二级建造师证马上到期了,要转注到别的单位还要在原单位延续注册吗?都已经离职了,不给延续注册注册

如果继续同意将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原单位,需要办理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手续,既然是不同意注册在原单位,就只需要办理二级建造师转注册即可。 如果出现原单位不配合建造师办理转出手续的,可以向建委相关部门提交二级建造师申诉书,具体的申诉表可以在下述网址中下载,填写完整之后,电话建委工作人员了解具体的操作方法。

追问

可是现在已经到期了,怎么办啊??

参考资料: 下载使用申诉表

二级建造师转注册(变更注册)提交及办理程序

分析说明;以北京二级建造师变更转注册为例进行说明;

1、《北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印章原件;

3、建造师变更执业企业的,应当提供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以及工作调动证明原件(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工作调动证明中应注明申请人是否在原企业担任项目负责人,所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已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或已办结项目移交手续;

4、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函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应当提供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原件或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流程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执业印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合同或证明;

4.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转自学易网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解聘合同或证明内容是否合格(解聘合同或证明需明确注明在原单位无在施或在建工程);

4.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5.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完成时限:即时办理。

推荐第10篇:二级建造师注册程序

河北省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具体程序

河北省大概多长时间可以办理下来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聘用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材料由申请表和

(二)、

(三)、

(四)部分(复印到A4纸上)合订后的材料附件组成。

聘用企业将《企业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套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企业申请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专业)和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一份,报省建设厅。

已经考试取得二级建造师双证

流程很简单。如果考试通过,你直接拿你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去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建造师资格证书就行了。注册的话,如果你报名参加考试的是中专文凭,注册时还是用报名的中专文凭去注册就行。中专文凭目前网上是查询不倒真伪的。只要在注册公示期内,没人举报你的文凭有假。你就成功注册了。注册一般由你打算注册的单位去跑这些。你只需要提供给他们身份证、学历证、照片以及照片的电子文档就行了

不过3年内注册就没关系,

到时候你就凭自己的身份证去领取,不知道成都要不要准考证,不过最好带上。 如果是单位集体报名的话会集体去领.

领了证以后就可以通过单位注册,注册成功后会有执业证书和执业章

领取到证书后需要在三年内完成初始注册,逾期未注册需提供继续教育的证明。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时,需提前一个月办理延续注册。

领取到证书后需要在三年内完成初始注册,逾期未注册需提供继续教育的证明。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时,需提前一个月办理延续注册。

第11篇:二级建造师注册协议

二级建造师挂职聘用协议

聘用方: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 受聘方:郭攀(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住宅与城乡建设部要求,甲方为做好资质升级及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和登记工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二级建造师转往甲方注册,甲方负责完成二级建造师的转注工作,乙方如实提供注册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和证明,以保证二级建造师初注成功。挂职聘用费用为壹万陆仟元(¥:16000元/年),本协议签订并乙方提供资料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人民币2000元,并承诺尽快完成注册工作。

二、聘用二级建造师实行不坐班工作制,甲方按注册期(二年)每年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注册成功后一周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当年费用,扣除定金后费用壹万肆仟元(¥:14000元)作为报酬。第二年度首月内支付。

三、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印章由甲方保管,乙方不考B证,也不参与施工项目现场管理,甲方不能以乙方名义盖章签认任何资料文件和报考B证,否则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需要应与乙方协商同意。

四、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的注册费用,继续教育费,执业年检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所需资料及业绩证明由乙方配合提供,甲方负责办理。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企业资质年检和升级过程中提供需要的相关证件及材料,必要时可以到场帮助甲方完成协议内容工作。

六、甲方聘用乙方期间,乙方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七、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贰年。到期后,双方同意再予续签。

八、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因特殊原因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因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协议,应待甲方顶替后调出,乙方应退还甲方当年度已付乙方不足时间的费用。

九、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签字后生效。

甲方:浙江金华奥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代表:电话:

地址:身份证号:

2011年月日2011年月日

第12篇:二级建造师注册协议书

二级建造师注册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 年,二级建造师注册协议书。自成功注册之日(浙江建设信息港网站公布的日期为准)起满周年止。甲方每年度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元(大写)。 年共计元。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注册成功后,甲方要及时归还乙方学历证书、身份证等相关原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建造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将所保管的原件复印壹份给乙方。

三、支付方式:自成功注册之日(2009年3月12日即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网站公示日期)5日内,甲方应即时以现金支付给乙方当年度报酬元 ,余款甲方应分别在2010年3月12日、2011年3月12日分两次每次元支付给乙方,每次不得迟于5日。付款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开具发票。乙方 个人所得税由甲方缴纳。

四、聘用期间,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将单独完成此项工作。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协议书《二级建造师注册协议书》。 鉴于国家法律规定建造师必须要有业绩,为对乙方负责,乙方应同意由甲方无偿安排合适的工程为作为乙方的工程业绩(安排前,甲方必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核实工程的安全状况及质量状况,工程中的所有法律责任有甲方承担)。

五、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

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乙方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的,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差旅费标准为硬卧或客车,食宿由甲方提供,并给予每天两百元的补助。

4、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承担重新办证的全部费用,并在补办过程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援;学历证书丢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的,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20000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

3、协议履行完毕后,甲方出具乙方解聘证明等满足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完整归还乙方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第13篇:二级建造师注册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公司发展需要,经过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一、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为年。自成功注册之日(起满周年止。甲方每年度支付乙方报酬人民币元(大写)。年共计元。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要求的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切材料。注册成功后,甲方要及时归还乙方学历证书、身份证等相关原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由乙方保管,建造师注册证书在协议期内由甲方保管,甲方应将所保管的原件复印壹份给乙方。

三、支付方式:自成功注册之日5日内,甲方应即时以现金支付给乙方当年度报酬元,余款甲方应分别在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分两次每次元支付给乙方,每次不得迟于5日。付款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开具发票。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缴纳。

四、聘用期间,乙方应配合进行每年的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以保证注册证书的正常使用及满足乙方今后转注册的条件,如条件允许,甲方将单独完成此项工作。乙方继续教育等维持该注册证书所必需的活动的所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鉴于国家法律规定建造师必须要有业绩,为对乙方负责,乙方应同意由甲方无偿安排合适的工程为作为乙方的工程业绩(安排前,甲方必须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核实工程的安全状况及质量状况,工程中的所有法律责任有甲方承担)。

五、聘用期内,乙方应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所提供材料、证件真实、有效,保证在协议期限内甲方为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唯一全权使用人,乙方不得再在第三方注册、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证书信息变更,不得有挂失、注销证书等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行为;

3、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或其他业务需要乙方提供相关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的,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由乙方根据甲方需要及时提供相关证件,不得有任何推诿行为。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需乙方亲自到场办理相关事宜的,甲方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根据甲方需要全力配合;所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差旅费标准为硬卧或客车,食宿由甲方提供,并给予每天两百元的补助。

4、乙方对所知悉的甲方的所有情况有保密的义务;

六、聘用期内,甲方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妥善保管乙方资料和证件;确保资质证书及注册证书完好无损;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书丢失或吊销,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承担重新办证的全部费用,并在补办过程中给予乙方全力支援;学历证书丢失的,甲方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__元;资格证、注册证因甲方过错被吊销的,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_____元。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按协议约定期限及时准额支付费用;

3、协议履行完毕后,甲方出具乙方解聘证明等满足乙方变更注册的一切证明文件.完整归还乙方证书;

4、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变更注册到其他单位,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5、乙方提供证书使用的范围仅限于甲方公司企业资质就位、年检及主管部门检查需要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件作其他用途;否则,由此出现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暂用(不得进行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应提前五天通知甲方,且在约定期限内归还。若证书正在使用,则需等甲方使用完毕后方能暂时领用。

八、解聘、续聘: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如不损害甲方的直接利益,甲方应予同意,并按照规定给予办理解聘手续,乙方须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未到期费用。如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甲方不得要求返回已经支付的证书使用费。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时,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如无法达成续约,甲方应退还乙方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并无条件按要求为乙方办理解聘证明以及建造师注册变更等所需的相关手续。

九、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各项条款,否则,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XX元并赔偿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有权随时中止本协议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自动失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14篇:二级建造师注册协议书

二级建造师注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贰级建造师(市政专业)资格证书注册于甲方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出具正式聘书作为引进乙方的凭证,聘期为国家规定注册年限(叁年)。

2、在贰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贰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3、甲方承担乙方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贰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

4、履约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岗位津贴壹万计叁万元,支付方法:首次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支付两年的岗位津贴,合计 贰万 元,余款壹万元于初始注册成功一月内支付。结算周期日以乙方证件正式注册甲方后的时间为准;

5、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及承担乙方因为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的遗失而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6、履约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贰级

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到其他的企业,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无犯罪前科,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2、具备国家建设部、人事部认可的贰级建造师资格(提供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原件)。

3、填写《人才引进申请表》同意入职并将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甲方,为其服务 叁 年(乙方无需在甲方上岗工作)。

4、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乙方必须提供注册所需的所有材料及相关证件。

(三)相关责任义务:

1、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将贰级建造师证书原件交由甲方保管。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注册。

2、履约期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应提前通知甲方。若证书正在使用,乙方则需等甲方工程竣工安全备案后方能取回;若甲方需使用乙方证件参加招投标承接工程,应提前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使用,若因招投标风险而造成的证件吊销以及所有损失由甲方负责,并支付乙方剩余履约年限的所有岗位津贴,并另补贴叁年的岗位津贴;

3、履约期内,乙方通过壹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若政策只允许注册

企业为甲方时(一人只能执业注册在一个单位的政策),甲方每注册周期(叁年)给予乙方岗位津贴/ 元,正式注册日算起并支付乙方岗位津贴 ,并扣除贰级建造师注册期内余下时间的已付的岗位津贴。

4、履约期内,乙方通过壹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若政策允许壹级建造师注册在另一企业时,注册在甲方的贰级建造师而致使作废,乙方应返还贰级建造师注册期内余下时间的已付的岗位津贴。在同一条件下,甲方保留优先注册的权利。

三、如遇证书年检、工地、检查、投标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由此引发的费用(含来回路费、生活住宿费)由甲方负责全额报销,并给予乙方每天补贴500元。

四、在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提供近期2寸彩色照片1张、1寸彩色照片3张、上岗证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从事不正当交易)。

五、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如发现有此类现象,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履约期间岗位津贴总额的50%损失并解除协议。

七、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双方应妥善保管,如因协议丢失而引起的纠纷、费用由丢失方自行解决。

八、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签订时间:2006年月日乙方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签订时间:2006年月

第15篇: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

  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操作流程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申报程序步骤如下:

步骤一:填报并提交网上变更信息。

登录个人用户→点注销注册,上报企业

登录企业用户→点注销注册,选择人员点上报市级,打印申请表

步骤二:提交以下书面申请资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原件、复印件;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聘用企业将《申请汇总表》、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式二份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报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当地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带有条形码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二)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证书的人员,同样可以申报注销注册。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不收取费用。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流程

业务流程:

(一)受理、初审:主体是区(县)住建委。

初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

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初审标准:

1.提交网上信息;

2.复印件是否每一页加盖企业公章。

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复审、备案注销:复审主体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行政综合服务大厅人员资格窗口;备案注销主体是注册中心。

复审材料:

1、《二级建造师注销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

3、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

六、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复印件。

复审标准:

1.查看复审材料是否齐全;

2.查看申请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处是否加盖齐全;

3.查看区(县)住建委数据是否提交;

4.查看申请表中区(县)住建委签字盖章处是否签字盖章。

备案注销:

材料移交注册中心在网上备案注销。

完成时限:

5个工作日。 

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手续应该怎么办理?

二级建造师注销手续并不繁琐,只需要几步就完成操作了,大致上如下所述,即可办完二级建造师注销注册手续。

二级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申请人或其聘用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三)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级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企业应当及时向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16篇: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二级注册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通过江苏建筑业网“行业监管平台”打印);

2、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17篇: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

服务指南

(简版)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编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

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

一、事项概况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向重庆市城乡建委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注册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本指南适用对象为向重庆市建委申请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的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暂未开展)、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等事项。

(二)受理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决定机构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五)办理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受理、业务科室审批。

1.重庆市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电子信息; 2.重庆市城乡建设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书面材料申请; 3.重庆市城乡建委建管处审批服务中心审查和发放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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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人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册并颁发执业资质证书:

1.注册建筑师;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监理工程师; 4.注册造价工程师;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注册的其他人员。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条件

1.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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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初始注册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需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

3.《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汇总表》1份;

4.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于继续教育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暂不作考核)。

(二)增项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一式1份;

2.增项注册需提供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增项证明(交复印件,原件需核);申请公路、水利水电专业初始注册或增项注册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应当增加书面注册申请表和附件材料各1份;

3.《二级建造师增项注册初审汇总表》1份;

4.逾期增项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由于继续教育目前处于暂停状态,暂不作考核)。

(三)变更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发生变更 (1)《二级建造师变更注册汇总表》1份;

(2)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2.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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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2.《建造师注销注册承诺表》(可依次进入“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V2.0”—箭头“二级建造师使用手册”—“企业版”自行下载模板);

3.申请人注销注册前的注册证书、注册印章以及加盖注册证书、注册印章的复印件;

4.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的解除聘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补办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补办/更换申请表》1份; 2.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需核);

3.聘用企业或个人提供的遗失/作废声明原件。

(六)延续注册(暂未开展)需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复印件(原件需核);

3.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4.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七)重新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二级建造师重新注册申请表》和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上报送)一式1份;

2.材料附件1份: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新聘用企业养老保险证明(需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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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2.市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书原件等报送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中心2号窗口;区属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应的证书原件等报送企业工商所在地区县建委,区县建委进行原件核验后,再提交至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务中心2号窗口。

3.窗口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签字盖章是否完善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凭证,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复核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注册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市城乡建委负责二级建造师的初始注册、增注册项、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审批和证章发放;市城乡建设审批服务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的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办注册的审批。

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

2.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

3.当事人有权查阅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当事人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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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服务指南(简版)

2.市纪委驻市城乡建委纪检组:023-63670518。

九、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申请人登录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大厅(zwfw.cq.gov.cn),点击“进度查询”,然后以下方式二选一:

2.方式一:进入用户中心查询(使用用户名和密码); 方式二:输入统一服务监管码、申请人或申请单位。 3.登录重庆市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http://jzjg.cqjsxx.com/cqwm/default.aspx),点击进入“重庆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选择对应的企业类型查询相应结果。

十、服务指南完整版查询途径和获取方式 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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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延续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延续申报材料

诚信承诺书

本人 ,身份证编号 ,二级建造师注册有效期限届满,现申请延续注册。本人承诺:

1.所提供的二级建造师注册延续申报材料真实、有效;2.未在两个或者两个单位注册;

3.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未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承诺人:

企业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第19篇:二级建造师考试承诺书

2014年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

承 诺 书

2014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即将举行。作为考生单位负责人,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宁德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宁德市公务局对证件真伪审查,认真做好考生的组织、管理及考试纪律教育等工作,确保圆满、顺利、无事故地完成考试工作。并在此承诺: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宁德市有关考试规定,坚决无条件服从考试组织者和监考人员的管理,认真履行考生的各项义务;

二、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违纪、不舞弊,不协助他人违纪、舞弊,保证无一人出现违纪和舞弊行为;

三、真实、准确地提供考生个人信息、证件、证明资料等相关材料;

如有违反,承诺单位及个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第20篇:二级建造师转出承诺书

海南省二级建造师转出承诺书

海南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我公司李XX(身份证XXXXXXX:),同志因工作调动,已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本单位无任何劳动关系,该同志二级水利建造师也从本公司转出。

本公司承诺:自今日起一个月内转进2人,次月内转进2人,第三个月至半年内补齐资质所需的一级水利建造师。如违反承诺,对我公司资质造成影响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自负。

此致

敬礼!

海南XXXX有限公司

2016年8月8日

二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
《二级建造师注册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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