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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12:33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商登记承诺书

工商登记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向工商登记部门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有关文(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二、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登记。

三、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保证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证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缴纳出资等义务。

五、严格自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承诺人盖章(签字):

日期:

推荐第2篇: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泉州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泉州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泉州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市场主体前置行政许可目录和后置行政许可目录,申请人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详细了解,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对外公示。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按规定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其中一个经营场所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其余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六、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 诺

资料管理下载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内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管理资料下载 201x年x月x日

备注:

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单位)。

2、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3、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推荐第3篇:办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承诺书

办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承诺书

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海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郑重承诺:工商部门已告知相关审批事项和审批部门。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我(本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将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如有超出登记经营范围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经营的需要,也将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相应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承诺人签名(盖章):

刘xx

20xx 年

xx 月 xx 日

备注:

1、签名人员应为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已成立的市场主体在承诺人签名(盖章)位置加盖公章。

(留存归档)

推荐第4篇:工商登记公司章程

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住所

(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认缴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出资额,并如实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 担任。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推荐第5篇:工商登记流程

政务服务平台

工商登记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工商登记服务部门主要从事公司注册、商标注册、工商变更、年检审计、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并为企业成立后的工商,税务,银行等事项提供一条龙服务。对所代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讲究诚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原则,把突出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作为工商登记服务部门的宗旨。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来为客户办理工商登记流程,客户只需要提供办理工商登记的必要材料和文件即可,为您省时,省心,省事。

一、名称预先核准

1、直接到县(市、区)工商局注册登记场所办理属本级核准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的,当场作出核准(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驳回(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的决定。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就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了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视为新的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在六十天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以后,我们将会为客户以公司名称去银行开立账户,将注册资金注入公司名下的帐号。再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三、企业登记

1、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的,当场予以受理,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作出准予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爱理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办理。企业登记机关发给《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4、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书面告之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5、依法应当先经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请上级登记机关决定的企业登记申请,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上级审批。

四、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五、注册地所在的税务机构办理税务登记证

自公司起立之日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证。 工商登记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税务登记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税务登记服务部门专门为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代理处提供税务登记服务。从财税角度为客户提供完善的税务登记服务,使客户避免了税务风险,使企业健康发展,业务不断壮大。

税务代理制度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税务代理有利于依法治税

2.税务代理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税务代理有利于保护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代理税务登记业务中,严守合同,为委托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免费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及报到、发票审批、上门取票。为了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有专人与客户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和解决客户的问题和要求,找我们的好处是可以用最少的支出,得到最专业化的服务。

一、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在市政府政务大厅(中心)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 (一式三份)。

纳税人将表格填写完整后提交给“窗口”,并根据不同情况如实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应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8)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及其复印件;

(9)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需出示、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2)负责人或业主的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张;

(3)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受理、发证

“窗口”受理、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内容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制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窗口”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窗口”应制发《涉税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填制《涉税申请事项移交单》连同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移送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报税代理

我们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报税代理服务为客户提供代理税务申报。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由本服务部门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权限、代理期限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纳税人、法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我们进行临时或者长期的报税代理。本部门接收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报税代理。

一、填写申报表

我们将会为客户利用“填写申报表”功能填写需申报的申报表(没有在地税部门做过税种登记的税种,网上不能申报);分主附表的,先填写附表并保存,然后打开主表进行编辑或直接保存,如:营业税申报。

二、正式申报

我们将会为客户利用“正式申报”功能将已填写并保存过的申报表正式申报到地税征管系统。申报表正式申报成功后,不能再进行填写和修改。未正式申报或正式申报失败的申报表,其包含的税种按未申报对待。

三、网上划款

我们将会为客户利用“网上划款”功能对正式申报成功的申报表,通过划款功能生成待划款税票,若提示划款失败,应返回继续进行划款操作。(地税部门会将待划款税票的信息定期传递到银行进行扣款)。可在成功划款一日后通过“网上划款”功能的实缴查询,确认地税部门扣款是否成功。

四、申报查询、划款查询

我们在为客户正式申报及网上划款结束后,利用“申报查询”、“划款查询”进行申报查询、划款查询。确保需要申报的申报表都已经申报、划款成功。

五、打印申报表和完税证明

正式申报成功后,可以通过“申报查询”功能打印出申报表(纸张为A4纸)。

扣款成功后,可以到开户银行打印完税凭证。 报税代理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成果鉴定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成果鉴定服务部门为客户提供多种多样的成果鉴定服务。成果鉴定就是由行政管理机关从国家各级专家库中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对成果进行审查和评议,并对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及推广应用的前景等作出相应结论。我们成果鉴定服务部门将根据列入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进行相关鉴定工作。为客户提供可靠踏实的优质成果鉴定服务。

一、为客户向相应鉴定部门提出成果鉴定申请

提供项目简介,重点对项目的先进性、创新性做出介绍。

二、相应鉴定部门对项目进行分析、考察研发生产现场,客户按要求准备鉴定材料。

三、客户需要提供以下鉴定材料

(一)工作报告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企业简单介绍;

2、项目的提出;

3、研发的工作过程;

4、项目的进展;

5、项目存在的问题。

(二)技术总结报告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背景及概述;

2、项目技术方案及工艺论证;

3、研发试制过程;

4、项目研制解决的技术难题;

5、项目的创新点(关键);

6、项目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

7、项目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

8、存在的问题;

9、结论。

(三)产品标准

企业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四)检验报告

委托国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

(五)查新报告

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国际或国内查新。

(六)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七)用户使用报告

(八)环保证明

(九)设计与工艺图表(产品鉴定提供)

(十)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列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提供。

四、客户将以上材料报与我们

相应鉴定部门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五、我们将材料修改后将正式材料一份、鉴定大纲草稿和鉴定申请书同时报鉴定部门成果科,办理鉴定委托。

六、由相应鉴定部门确定鉴定会议日期。

七、我们会提出鉴定委员会专家初步名单,鉴定部门初步审查后最终确定。

八、召开鉴定会议。

九、完成鉴定证书,到省、市成果管理部门盖章。

以南阳市科技成果鉴定流程为例的成果鉴定流程图如下图所示:

申报科技计划

总部企业服务平台的申报科技计划服务部门主要依托强大的政府关系和人才、信息分析和行业研究等资源实力,在国家、地方各部委各类科技计划申报、可行性论证分析立项、信息分析与行业研究等方面进行了创造性的工作。我们一直坚持“诚信服务、专业水准”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高科技中小企业提供科技基金(资金)申请咨询、科技认定咨询以及相关配套的专业化服务。我们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外部智库,为中小型企业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化,实现服务价值最大化,竭诚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使之更快、更好的发展。

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客户在法律方面遇到问题时,可以将问题全权委托与我们,我们将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比如:公司法律事物、国际法律事物、金融法律事物、资本市场法律事物、诉讼仲裁法律事物等。客户只需要填写如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客户填写完以上文件并且交纳了相应费用后,我们就开始为客户完成相应的法律工作。我们解决问题的专业性和锁定目标的准确性将会为我们的法律工作提供可靠的保证,有效的避免客户因盲目地寻求帮助而走弯路从而浪费的时间以及金钱。 会计事务所

在中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会计师事务所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纽带,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不以盈利为首要目标、具有法定社会职能的第三人。我们可以为客户提供会计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比如:审计及鉴证、企业重整、管理咨询、企业融资与并购、企业并购、人力资源咨询等。帮助客户把企业的经营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最终达到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目标。为客户节省了很多非必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方便有效的解决客户在企业运行时碰到的财政难题。

推荐第6篇: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

二四年六月十四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或者认缴的出资额。

第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六条 《公司法》规定必须进行评估作价的出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七条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登记,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

第九条 公司设立登记,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公司成立后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条 注册资本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中属于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其作价金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四)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和该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五)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缴纳出资情况。以货币出资的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时间、出资额、开户银行和临时账户及账号;以非货币出资的说明其权属情况、转移或者承诺情况;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以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第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

第十四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条 变更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三)变更前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变更前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实际缴纳情况。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开户银行和入资账户及账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说明股东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情况、评估情况;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转增前后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实际情况、转增后股东的出资额;

(六)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说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规定程序情况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作价。公司注册资本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股东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会应当就股东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出资作出决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应当以其它出资方式补交其数额,股东大会应当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股东或者发起人补交的出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出具验资证明,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注册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第十九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非货币出资,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或者转移过户的出资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属于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十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规定交付货币或者以非货币出资未按规定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公司虚报注册资本;股东或者发起人虚假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注册资金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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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关于2004年度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公告

穗工商管公告[2004]第15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年检及个体工商户验照的规定,现就2004年度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验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验照范围: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广州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参加年检、验照。

二、企业年检起止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企业必须于3月15日前向所属登记主管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企业继续实行网上年检。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报送年检资料。

凡是上年年检时已购买的《广州市电子政务易办事卡》,经充值后,运用该卡登陆年检网站,下载年检表格,按要求填报后在网上报送。《广州市电子政务易办事卡》的充值,可到设在市工商局和下属各分局对外业务大厅的充值点就近办理。

凡未购买《广州市电子政务易办事卡》的企业,须凭《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到原登记机关领取年检表格并购买《广州市电子政务易办事卡》。

网上年检专用网址:

http:// 为使企业顺利进行年检资料网上报送,我局即日起开办企业网上年检业务免费培训班,须参加者可直接与我局信息中心联系报名。

服务热线:020—3825906

1、38259062转80

25、8026

020—3825806

7、38258069

电子信箱:service@gdtop.com

四、2004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网上年检。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广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在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请于2005年1月1日至3月14日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广州市工商局一楼外资年检窗口办理网上年检有关手续;花都、增城、从化、番禺(含南沙)、开发区、保税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区工商分局外资科或企业管理科办理。年检时间为2005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五、个体工商户继续实行滚动式验照。个体工商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在2005年内随时自行到属地工商所办理验照手续,也可由工商所结合日常巡查按月分片上门办理验照手续。

六、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审批和颁发许可证的项目均

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原件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后,方能通过年检。

七、被认定为“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著名、驰名商标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以及当年度受到省、市、区(县级市)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表彰的先进企业为免审企业。免审企业年检时只需从网上报送年检资料,即可凭相关证书到年检确认窗口优先办理免审手续。

八、企业逾期未参加年检,不得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对逾期未申报年检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九、需要领取书式报告书的企业,可在2005年1月1日后,在工作时间内,到相关登记机关领取。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推荐第8篇:广西工商登记改革

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

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

改革后,除法律法规设定需要实行实缴的公司外,实行注册资本登记认缴制度,对注册资本不设最低限额,也就是我们常提到的“零首付”和“1元公司”的概念。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确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承担缴纳出资不全的法律责任,注册公司不占用资金,不需验资费用。

二是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改革前,企业必须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质年检材料;需要让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最后工商部门还要审查、盖章,环节多,手续较为繁琐。

改革后,企业不再需要每年一次到工商部门递交纸质年检材料,只需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报年度报告并公示;除特殊监管的重点企业,一般企业不再需要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三是放宽、简化经营场所登记。

改革前,开办公司在场所方面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机关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建筑物法定用途等等很多条件,且通常一个具体地址一般仅能登记为一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改革后,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明确其功能为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形成针对住所和经营场所新的监管体系,减少行政干预,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业态的发展要求。

四是建设统

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宽进”后的“严管”,使企业“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托平台公示企业信息、共享监管信息、提供信息查询,落实“宽进严管”,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对外发布,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强化社会监督。同时注意处理好企业登记与许可审批部门之间协调衔接,解决各地区、各部门互联互通的问题,扩大信息公示范围,实现信息资源的真正共享。

五是实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实行“先照后证”是除特殊行业外,工商部门先发执照,有关行政部门再发许可证,并且实行“谁发证谁管理”,改变原来的“先证后照”模式,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改革后,全面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发照、网上查档的电子化登记管理模式。降低了行政成本,更加地便民利民。

根据自治区部署,广西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分“两步走”:

第一步:于2014年3月1日启动在全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建立市场主体信息信用公示平台,公示相关信用信息,推动各项配套监管制度的出台;将《广西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纳入年度立法计划;启动全区涉及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审批事项清理工作。

第二步:在2014年7月以后,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逐步推行“先照后证”、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等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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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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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第五章注销登记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三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四条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六章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第二十五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县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第二十七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二十八条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二十九条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第七章前期审批第三十条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由公司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进行前期市场调研,调研情况提交规划发展部,进行可行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书。第三十一条经过审查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三十二条法律意见书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总经理签署审批意见,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三十三条按照董事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董事会纪要。第三十四条需股东会审议的工商登记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按照股东会会议审议程序,形成相关的股东会纪要。第八章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向登记机关进行公司工商登记事宜咨询和材料提交工作,并负责中介机构的联系工作及中介合同的签订。第三十六条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相关业务部门或分支机构对所出具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形式、格式承担责任。第三十七条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查合格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工商登记材料的备案存档工作。确保公司工商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公司及所属部门实行工商登记工作领导责任制。相关部门或分支机构工商登记工作发生责任问题,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责任。因工商登记责任问题,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公司内部将对责任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实行加倍处罚。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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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10篇: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

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

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开业登记

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好范文版权所有,全国文秘工作者的114!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公司章程内容修改,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十三条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

第11篇: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大事记

工商登记管理制度大事记

( 2014-05-02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改革开放初期

1979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这是工商机关恢复建立以来,第一次就某些行业开展登记管理的部门规章。以此为标志,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轨道。

1979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对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登记。

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建国以来第一个比较完善和系统的针对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

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次明确了企业法人的条件、登记事项等重要事项。

1991年7月22日,工商总局发布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这是企业法人登记由综合性管理向事由性管理过渡的一次飞跃。

这一时期,个体企业登记管理主要依据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1988年发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在外资企业登记管理方面,1980年和1986年,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9年,工商总局规范对外资监督管理中的行政处罚问题。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党的十四大前后,全国企业登记注册的重点转移到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依法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和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的轨道,企业登记的范围拓宽、责任加大。

1993年,企业登记管理工作进行改革,改革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制度是此次改革的重点。

1993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通过。1994年,国务院发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咨询代理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十余件规范公司登记的规章相继制定并发布。

2000年3月,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登记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工商总局与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

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1年10月,工商总局公布了《关于加强企业登记审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登记审核责任制。

在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方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

企业登记管理逐步由按政策管理转为依法管理。这一时期,以实施行政许可法和修改公司法为契机,改革企业登记制度,并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逐步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

2003年,工商总局下发《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在全系统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2004年,工商总局制定并修改了《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定并下发了《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

2005年,工商总局修订《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工商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2007年7月,工商总局制定并下发《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20条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

2013年2月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3月1日起全面实施。

辛红 辑

第12篇:湖北省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商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商登记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商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为其办理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等。

第四条

工商登记管理遵循宽进严管、便捷高效、规范统

一、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工商登记的主管部门,负

责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工作以及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许可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和许可事项监督,查处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工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具体组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市场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七条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市场主体类型。

第八条

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市场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九条 住所应当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

申请人应当依法填报其合法使用住所的相关信息。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或者购房合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申请人对住所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除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其他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规定的,其他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不限制最低注册资本,不限制设立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限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没有股东缴足出资的期限。

第十二条

经营范围由市场主体通过章程载明。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要批准,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项目。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类颁发营业执照。

第三章

登记管辖

第十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下列市场主体登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企业;

(二)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

(四)经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五)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企业;

(二)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住所设在本行政区划内的股份公司(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总局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的公司除外);

(四)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第十六条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市场主体登记:

(一)住所设在本行政区划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除外);

(二)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

第四章

登记程序

第一节

登记申请程序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所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并在登记场所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业务平台提交申请。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或者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批准。

第二十条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市场主体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在保留期内,他人不得以该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登记。

第二节

登记受理、审查和决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第二十四条

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畴的事项,应当当场决定不予受理,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明确的管辖机关。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核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市场主体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换发营业执照;作出准予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注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在经营范围栏中标注“依法须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办理的许可事项、许可依据、实施许可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业务平台申请注册。 申请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门户网站上进行用户注册,填写基本身份信息,并通过数字证书或者银行U盾进行身份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根据其注册的业务类型,填报相应信息和电子资料、文书,并进行电子签名后提交申请,申请人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的合法开业证明,应当提交纸质件原件。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该在15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核发电子营业执照,申请人也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妥善保存注册登记电子档案,并依法提供公示查询。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监部门、税务机关建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联办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材料移送质监部门。质监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代码标识登记手续,并将所有材料移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将全部材料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第五章

信息公示程序

第三十四条

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反映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平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监管等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公示行政许可准许、变更、延续及处罚等相关信息。

市场主体公示年度报告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登记注册信息通过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至相关许可部门,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及时认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登记信息。

第三十六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

告。

第三十七条

市场主体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责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属于企业可以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场主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第三十九条

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政府部门在收到更正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注册登记监督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行政许可部门之间的协作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以下擅自从事经营活动行为的查处:

(一)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的;

(二)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三)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而未重新办理的;

(四)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的;

(五)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而未取得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第四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危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经营,实行重点监督管理,联合相关行政许可部门对上述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定期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将信息及时推送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于必须经许可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撤销注册登记、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方式可以是公示信息抽查、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

第四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将不按期提交或者不公示年度报告、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主体,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经列入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之日起三年内依法履行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其移除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未改正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政许可部门举报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并有为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处

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于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下罚款:

(一)对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以其他类型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被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者被查处后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市场主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依法开展企业信息抽查或者核查,发现市场主体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行政许可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3篇:企业工商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工商登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管理办法办理公司工商登记。第三条公司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各部门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指导下开展公司工商登记工作。第四条未履行前期审批程序,公司各部门不得擅自进行工商登记。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六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章开业登记第七条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第八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第九条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的单位,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第四章变更登记第十条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第十一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第十二条变更名称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变更住所时,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第十四条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五条变更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十六条变更经营范围时,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七条变更类型时,应当按照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的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第十八条变更股东时,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或者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14篇: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1.新办企业如何办理工商登记咨询

我公司正在筹备期间,准备下月办理工商登记,新成立的企业,如何办理工商登记?

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表)。

(2)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授权书(领表)。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和资产主管部门的确认文件)。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名称预先核准时的要求相同)。

(6)对董事、监事、经理的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如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和董事会聘任经理的决议等)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设董事会的,应提交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

(8)关于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证明(领表、全体股东盖章,签字)。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以及租赁协议复印件。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的项目或办理许可证的,应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分公司登记(公司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授权人员办理分公司登记的授权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

(4)加盖公司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拨付使用的,提交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产证明;租赁用房的,提交租赁合同和房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6)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或聘任文件。

(7)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办理许可证的项目,应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8)以上材料未注明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都应加盖公司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第15篇:工商登记所需材料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 http:///bszn/index.asp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机关: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

申办条件: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需要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提交复印件的,出示原件核对,留存复印件。

3、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分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申办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股东以下);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三万元);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住所,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需要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

第16篇:工商登记办事指南

办事指南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有限公司登记

年度检验

合伙企业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个体工商户登记

市场登记

户外广告登记

富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内资有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员指定代表后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设立企业名称变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6、合伙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需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并置于括号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提交文件。

有限公司

设立登记

申请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七)经理的任职文件;

(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九)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十)住所使用证明;

(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须报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三)公司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变更名称:

(一)法定代表队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交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的公司章程修正案;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变更不同内容提供相关的材料。

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

(四)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年度检验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记机关对各类主体进行年度检验。办理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须提交有效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注册登记

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三)、企业住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个体工商户

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个体工商营业经营申请;

(二)申请登记表;

(三)提供半寸近照(2张);

(四)场所使用证明;

(五)身份证复印件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交文件;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一)《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提交文件;

市场登记

申请办理市场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

(四)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

(五)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

(六)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

户外广告登记

申请办理户外广告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户外广告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设施、场地使用证明;

(五)广告合同;

(六)广告样稿;

(七)确认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注:本《指南》中所列提交文件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第17篇:怎样验资和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广告、商标等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开办一个公司或商店,最首要的就是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向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核发的,允许其从事所申报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凭证,它注明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姓名、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主营和兼营范围。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怎样进行验资和工商登记,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怎样进行验资

在你进行工商登记之前,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验资。你必须拿到验资报告,才能进行工商登记。首先,向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提出申请,附上申请报告,向验资机构领取并填写下列表格: 1.国内企(事)业验资申请书。 2.资本金证明或银行资信证明。 3.兴办企业集资入股章程。

还必须准备好以下几份材料:证件;企业章程;投资单位提供资本金证明;投资单位上月末资产负债表;个人集资协议书和化名册。

二、怎样进行工商登记

工商登记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广告、商标等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开办一个公司或商店,最首要的就是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是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向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团体核发的,允许其从事所申报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一个凭证,它注明了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姓名、注册资金、经济性质、经营方式、经营主营和兼营范围。

申办营业执照,首先要确定委托人。委托人受申请人委托,全权负责申办营业执照过程中的一切活动。申请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必须由全体股东签字。然后拿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审核申请书。向工商局申请报批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拟定必须合法:第

一、要求名称和经营范围贴切。

二、名称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不能重复或类似。如果你所申报的企业名称经工商局核准同意,两三天之后,就可以向工商局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通知书上注明了申请人名称和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该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这样第一步工作就完成了。

第二个步骤是准备上报下述材料:企业章程;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委派、选举或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并填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需要填写的内容有。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注册资金、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将以上材料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科审批。如所准备的材料内容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法,经营场所经察看符合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科将核发《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等候一星期左右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了,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交纳千分之零点捌的登记费。

第18篇:2004年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总结

2004年,在局党组和上级局的领导下,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实现群众、企业、政府三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为投资者、创业者营造更好、更快、更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只树路标,不设路障,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

1、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充分释放私营个体经济的巨大增长潜力。今年以来,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私营个体经济腾飞计划”,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我区私营个体经济新一轮发展。一是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整理汇编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目录,除此之外均为鼓励、允许民营经济投资的行业。全面清除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不平等的准入障碍;二是放开对投资者的限制。除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兼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商业银行的在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外,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均可投资办企业,并实行投资者身份承诺制,登记机关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三是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均可自主选择经营,登记机关不加限制;四是正确理解和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前置审批坚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依据,除此之外,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文件规定的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前置。整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96项,实行分类管理;五是鼓励扶持私营企业向规模型、集约型、科技型方向发展,重点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帮助2个企业做好组建企业集团和1家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而促进了我区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今年来,全区新增私营企业**户,新增注册资本**亿元;办理变更登记**户;办理注销登记**户。私营企业总数达**户,注册资本**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户,注册资金**亿元,注销登记**户,变更登记**户,现有个体工商户*8户,注册资金**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2、适应我区新一轮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形势,大力提升外资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一是顺应外资进入方式的变化,支持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投入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并购境内企业,主动做好将内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登记服务工作;二是主动做好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投资项目的登记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参与区、镇两级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项目的招商引资。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加快,引进外资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共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亿美元,其中外方认缴**亿美元,办理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35.5亿美元,外方认缴**亿美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3、继续支持服务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大力支持服务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改革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支持服务和规范企事单位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今年,我们帮助区政府成功组建了第二家国有独资公司—,随后又为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股、参股的相关企业办理了股权变更,解决了工业企业以外的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空缺,为进一步理顺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打好了基础。今年以来我们还积极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与企业改制,积极参与改制企业的前期论证工作,为企业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政策咨询。今年共办理企业转制登记**户,办理公有制企业开业登记**户,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

(二)认真学习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两个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局企业登记工作会议精神,是今年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重点,为此,我们首先加强学习培训,在学习、理解、宣传上下工夫。《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后,我局及时组织登记条线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和两个规范性文件,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操作规程,第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八个“统一”:一是统一登记标准,就是统一执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格式规范》,做到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交全部法定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以外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各式符合规范)。二是统一登记程序,就是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改为现在的“审查、受理、决定”。能当场登记的,当场作出登记决定。据统计《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共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户(其中内资企

第19篇:2004年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总结

2004年,在局党组和上级局的领导下,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实现群众、企业、政府三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为投资者、创业者营

造更好、更快、更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只树路标,不设路障,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

1、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充分释放私营个体经济的巨大增长潜力。今年以来,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私营个体经济腾飞计划”,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我区私营个体经济新一轮发展。一是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整理汇编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目录,除此之外均为鼓励、允许民营经济投资的行业。全面清除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不平等的准入障碍;二是放开对投资者的限制。除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兼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商业银行的在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外,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均可投资办企业,并实行投资者身份承诺制,登记机关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三是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均可自主选择经营,登记机关不加限制;四是正确理解和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前置审批坚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为依据,除此之外,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文件规定的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前置。整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96项,实行分类管理;五是鼓励扶持私营企业向规模型、集约型、科技型方向发展,重点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帮助2个企业做好组建企业集团和1家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而促进了我区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今年来,全区新增私营企业**户,新增注册资本**亿元;办理变更登记**户;办理注销登记**户。私营企业总数达**户,注册资本**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户,注册资金**亿元,注销登记**户,变更登记**户,现有个体工商户*8户,注册资金**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2、适应我区新一轮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形势,大力提升外资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一是顺应外资进入方式的变化,支持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投入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并购境内企业,主动做好将内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登记服务工作;二是主动做好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投资项目的登记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参与区、镇两级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项目的招商引资。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加快,引进外资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共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亿美元,其中外方认缴**亿美元,办理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35.5亿美元,外方认缴**亿美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3、继续支持服务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大力支持服务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改革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支持服务和规范企事单位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今年,我们帮助区政府成功组建了第二家国有独资公司—,随后又为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股、参股的相关企业办理了股权变更,解决了工业企业以外的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空缺,为进一步理顺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打好了基础。今年以来我们还积极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与企业改制,积极参与改制企业的前期论证工作,为企业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政策咨询。今年共办理企业转制登记**户,办理公有制企业开业登记**户,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

(二)认真学习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两个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局企业登记工作会议精神,是今年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重点,为此,我们首先加强学习培训,在学习、理解、宣传上下工夫。《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后,我局及时组织登记条线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和两个规范性文件,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操作规程,第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八个“统一”:一是统一登记标准,就是统一执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

、格式规范》,做到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交全部法定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以外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各式符合规范)。二是统一登记程序,就是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改为现在的“审查、受理、决定”。能当场登记的,当场作出登记决定。据统计《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共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设

立、变更、注销)**户(其中内资企业**户,外资企业**),当场登记的有**户,当场登记率达到**;三是统一登记要求,就是登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必须符合登记规范,即“审查、收件、告知、补证、受理、核实、决定”都有书面材料,除核实外的其他各个环节均由注册科承担,基层分局不再作为登记的一个法定环节,主要承担登记的前期咨询辅导、实地核查和事后监督。四是统一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五是统一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局以及我局制定的各项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对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但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又不会引起的登记机关重大法律责任的,如注册资本**万元以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预备期(筹建)企业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等,继续实行;对既突破法律法规规定,虽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但可能会引起登记机关重大法律责任的,暂停执行。六是统一各类企业登记申请的格式文本。在总局新的企业登记申请的格式文本下发前,仍然按省局原规定的格式文本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登记材料的示范文本。七是统一企业登记的公示内容。要根据总局新的规定,调整公示内容,增加企业登记结果公示,以适当的方式每月公示企业登记结果。八是统一登记质量考核标准。完善登记质量百分考核制度,提高质量互查、考核和讲评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质量。[1][2][3]下一页

第20篇:2004年工商登记注册工作总结

~年,在局党组和上级局的领导下,我们坚持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指导思想,以实现群众、企业、政府三满意为目标,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和全面建设“服务型工商”的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为投资者、创业者营造更好、更快、更宽松的市场准入环境,促进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一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只树路标,不设路障,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竞相发展

1、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充分释放私营个体经济的巨大增长潜力。今年以来,我们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私营个体经济腾飞计划”,制定实施办法,积极推动我区私营个体经济新一轮发展。一是进一步拓宽民营经济发展的空间和领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整理汇编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目录,除此之外均为鼓励、允许民营经济投资的行业。全面清除个体私营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不平等的准入障碍;二是放开对投资者的限制。除党政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兼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商业银行的在职人员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外,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均可投资办企业,并实行投资者身份承诺制,登记机关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三是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章程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企业均可自主选择经营,登记机关不加限制;四是正确理解和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前置审批坚持以法律、行政法规和xx规定为依据,除此之外,如地方性法规、规章和部门规章、文件规定的审批一律不作为登记前置。整理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xx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96项,实行分类管理;五是鼓励扶持私营企业向规模型、集约型、科技型方向发展,重点支持一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帮助2个企业做好组建企业集团和1家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准备工作。从而促进了我区私营个体经济迅速发展。今年来,全区新增私营企业**户,新增注册资本**亿元;办理变更登记**户;办理注销登记**户。私营企业总数达**户,注册资本**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共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户,注册资金**亿元,注销登记**户,变更登记**户,现有个体工商户*8户,注册资金**亿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2、适应我区新一轮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形势,大力提升外资企业登记服务水平。今年以来,我们一是顺应外资进入方式的变化,支持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资产投入或股权转让等形式并购境内企业,主动做好将内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资企业的登记服务工作;二是主动做好内地与港澳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投资项目的登记服务工作;三是积极参与区、镇两级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重点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项目的招商引资。今年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加快,引进外资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共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亿美元,其中外方认缴**亿美元,办理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户,投资总额**亿美元,注册资本35.5亿美元,外方认缴**亿美元,比上年底分别增长**%、**%、**%和**%。

3、继续支持服务公有制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大力支持服务公益性和经营性事业单位的改革。今年以来,我们围绕区委区政府提出的改革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支持服务和规范企事单位深化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今年,我们帮助区政府成功组建了第二家国有独资公司—,随后又为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控股、参股的相关企业办理了股权变更,解决了工业企业以外的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空缺,为进一步理顺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打好了基础。今年以来我们还积极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参与企业改制,积极参与改制企业的前期论证工作,为企业妥善处理各方利益,理顺产权关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政策咨询。今年共办理企业转制登记**户,办理公有制企业开业登记**户,变更登记**户,注销登记**户。

(二)认真学习执行《行政许可法》,坚持依法行政

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总局《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两个规范性文件和省、市局企业登记工作会议精神,是今年企业登记注册的工作重点,为此,我们首先加强学习培训,在学习、理解、宣传上下工夫。《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后,我局及时组织登记条线干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五个配套规章和两个规范性文件,理解其精神实质,掌握操作规程,第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规定程序办事。做到八个“统一”:一是统一登记标准,就是统一执行总局制定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格式规范》,做到申请材料齐全(申请人提交全部法定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以外的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各式符合规范)。二是统一登记程序,就是由过去的“受理、审查、核准”改为现在的“审查、受理、决定”。能当场登记的,当场作出登记决定。据统计《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共办理各类企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户(其中内资企业**户,外资企业**),当场登记的有**户,当场登记率达到**%;三是统一登记要求,就是登记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必须符合登记规范,即“审查、收件、告知、补证、受理、核实、决定”都有书面材料,除核实外的其他各个环节均由注册科承担,基层分局不再作为登记的一个法定环节,主要承担登记的前期咨询辅导、实地核查和事后监督。四是统一执行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五是统一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局以及我局制定的各项降低门槛的政策措施。对虽突破法律法规规定,但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又不会引起的登记机关重大法律责任的,如注册资本**万元以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预备期(筹建)企业登记、企业集团登记、投资类公司对外投资超过净资产**%的等,继续实行;对既突破法律法规规定,虽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但可能会引起登记机关重大法律责任的,暂停执行。六是统一各类企业登记申请的格式文本。在总局新的企业登记申请的格式文本下发前,仍然按省局原规定的格式文本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登记材料的示范文本。七是统一企业登记的公示内容。要根据总局新的规定,调整公示内容,增加企业登记结果公示,以适当的方式每月公示企业登记结果。八是统一登记质量考核标准。完善登记质量百分考核制度,提高质量互查、考核和讲评的效果,进一步提高企业登记质量。

(三)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提升窗口形象

今年以来,我们牢固树立登记窗口是工商第一形象的理念,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搞好窗口建设,全面提升窗口形象。

1、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全面加强窗口建设。一是全面推进政务公示,今年以来登记注册科和各分局对本部门的职责、权限、岗位目标、工商办事指南、办照程序、办照时限、收费标准、政策法规等进行公示,提供与审批事项相关的备查资料,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和办事。从公示形式上,采用墙面公示、卡片公示、手册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等立体公示模式。做到政务公开,接受监督,宣传工商,树立形象。二是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牢固确立窗口服务无小事的理念,实行登记前发放“登记注册明白纸”,登记中认真辅导,登记后发放“友情提示”等便民措施。采取多种方法,增加服务内容,积极推行引导服务、限时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今年以来,窗口当天办结率达到98%以上,以周到的服务赢得了群众和企业的信任。三是全面提高登记质量。今年以来,窗口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登记登记的观念,认真学习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细致地、一丝不苟地、负责任地审核每一个登记材料,做到每一件登记经得起法规的检验、时间的考验和上级的检查。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行各类企业登记材料的示范文本,全面推行和完善登记质量百分考核制度,每季组织一次登记质量互查、考核和讲评。今年全局共办理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设立(开业)、注销(歇业)、变更登记**户(次),经登记质量互查、考核 ,登记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2、精心组织,全力以赴做好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各项工作。一是充分认识进驻行政审批中心的重要意义。区政府成立行政审批中心,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工商登记窗口进驻行政审批中心,不仅能方便企业和群众,而且还能有效推动工商部门的自身建设。二是加强进驻工作的领导。成立了进驻工作领导小组,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区委区政府的有关精神,统一干部对进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有关人员到先行一步的兄弟单位,参观学习进驻行政审批中心的情况,通过实地观摩、听取介绍,进一步理清工作头绪,明确工作步骤。三是明确进驻事项为各类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并充分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审核权;四是精心选配人员。按照 “思想好、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态度好”的标准,确定了“配足、配好、配强”原则,在全局范围内精选了进驻“中心”的工作人员,把年龄偏大、家庭包袱较重的干部调离岗位,把年富力强、能全力以赴的业务尖子选调到行政审批中心工作,确保由一流的工商干部为群众提供一流的服务。五是为保障进驻行政审批中心后,窗口工作能继续高效开展,着手进行了电脑网络操作平台的建设。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通过进行现象踏勘、加强与行政审批中心的联系、与上级工商部门的协调,我们确定了电脑网络操作平台的建设方案,努力确保硬件平稳转移、软件顺利铺装,维持网络操作平台的实用性、可靠性、安全性。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后,全体进驻人员做到服从管理,认真工作,热情服务,高效办事,得到了办事群众、中心领导的好评,在第一次“红旗窗口”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好成绩,在中心树立了良好的工商形象。

工商登记承诺书
《工商登记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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