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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9: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公司是由一个自然人/法人股东出资设立,为自然人/ 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公司股东为自然人独资的,增加下款:

本公司股东承诺:⑴在申请设立本公司前,未曾设立登记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⑵只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⑶本公司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股东姓名(名称),住所

(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第九条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以货币认缴出资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认缴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日前缴足。

第七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享有剩余资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出资额,并如实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二)在公司办理清算时,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债务;

(三)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

第十三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作出前款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第十五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 执行董事 担任。

第十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于年月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公司对提交公司登记机关的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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