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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14:05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本公司(名称),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或C):

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国家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

C(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公章:

日期:

推荐第2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2017年

推荐第3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思朴锐华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思朴锐华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第4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威海市晟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企业)设立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承诺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月 日

推荐第5篇: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样本)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交***公司(下称企业)变更备案信息并承诺:

一、已知晓备案申报的各项规定内容。

二、所填报的备案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三、所提供的备案书面材料完整、合法、有效。

四、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

五、申报内容是各方投资者或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所从事的投资经营活动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七、不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1 1 承诺人应为外商投资企业。

推荐第6篇: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某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推荐第7篇: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某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工会(以下简称工会)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 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 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 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 职工聘用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 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的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 公司制订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 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 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 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迟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 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 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 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度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 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 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 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 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引进、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时,必须同时引进或采取可靠的劳动保护措施,并对工人进行培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需要,保证供应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公司应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细则。

公司向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发放营养补助费或提供营养补助食品。

第二十九条 每年夏暑季节,公司负责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提供必需的清凉饮料。在冬季,公司负责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优先保证用于改善职工生产安全和劳动条件的资金。每年由公司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方案,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工会参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讨论并监督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教育和组织职工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管理。工会支持公司对危及企业和职工安全的行为的惩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其他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

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建议。

第八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政府规定按期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帮助职工获得和提高文化及专业知识。

公司教育管理机构负责职工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及培训。

公司按年度向工会通报教育基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工会组织或协助公司开展对职工的职业道德、科学、技术、业务知识教育,鼓励职工自学成才,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制定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

公司有权依据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决定对职工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于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提高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职工,有权分别给予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于违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开具过失单或不同的行政处分;也可酌情处以一次性罚款或者经济赔偿;情况严重的,可以开除。

对职工进行行政处分时,须征求工会意见,听取被处分职工本人的申辩,由公司作出决定。

开除职工,事先应经工会参加处分文件会签。

工会认为不合理的,有权提出异议,与公司协商解决。

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公司大规模变更职工的工作或裁员时,须征求工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各类处理和一次性罚款项目、额度,由公司奖惩规章制度统一规定。公司各基层单位或部门制定的同类制度,需经公司承认并备案。

公司奖惩规章制度,应经工会同意后实施。

第十章 合作与联系

第三十九条 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和维护公司职工的利益,保证实行密切而有效的合作。

公司正、副总经理和工会正、副主席每月召开一次联系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必要时,可随时约见对方。

双方遵守联系会议所做出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正、副总经理或其代表可以应邀出席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通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工会正、副主席或其代表可以应公司要求向公司通报工会开展的与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情况。

双方应经常共同或分别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采取具有凝聚力的精神或物质手段,以及通过各种公关联谊活动,联络和密切公司领导与职工的感情。双方同意继承和发展自公司开业以来为实现上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仲裁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执行合同,双方联合成立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

本公司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签约代表。签约代表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期限和变更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限为年。

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签订新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持工会开展的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工会开展活动应在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如有必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应给予支持。

推荐第8篇: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日期:2001-3-15)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2001修订版)》(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2001-7-22)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0-10-31)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1998-9-4)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日期:2000-10-31)第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颁布机关:国务院 日期:2001-4-23)

第七条

7.《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决定》(外商贸部[2001]第8号)(颁布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期:2001-11-22)

第七条

二、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七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公司合并或分立,应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商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产业的公司中独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3、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导致其所从事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4、公司合并或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颁布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公司,经审批机关、海关和税务等机关核定,继续享受原公司所享受的各项 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必须符合我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合并的中国内资企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范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合并后公司所从事有关产业的投资者资格要求;

(三)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四)合并协议各方保证拟合并公司的原有职工充分就业或给予合理安置。

三、申请资料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分立的申请书(原件,2份)和公司合并/分立协议(原件,1份);

(二)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合并/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三)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1份);

(四)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五)中国法定的验资机构为各公司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和各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六)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原件,1份);

(七)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1份);

(八)合并/分立后投资各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法定代表签署的授权书)签订的公司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原件,1份);

(九)合并/分立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及委任书(原件,1份);

(十)提供因公司合并而解散的申请和须解散的公司原审批机关同意解散该公司的批复(原件,1份);

(十一)获得审批机关书面同意的初步批复后,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原件,1份);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审批程序

企业向区外经贸局申请,区外经贸局审核有关材料后拟文初步批复或上报。企业在初步批复之日起10日内,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告之日起45日后,债权人无异议的,再将有关资料报区外经贸局批复或上报。

五、审核时限

所提交材料齐备后4个工作日内批复或上报。

六、联系方式

责任科室:外商投资促进科责任人:李敏

咨询电话:83367580, 83286918, 83808921,83355734

E-mail:foshancjk@126.com

推荐第9篇: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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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工人)姓名:

性别:

年龄:

籍贯:

现住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作任务及工种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承担工作任务,为工种,因生产情况变化,甲方有权调整乙方岗位工种,如乙方认为难于适应调整的岗位、工种、可申请离职。

第二条 合同期和试用(熟练)期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熟练)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试用(熟练)期满,甲方应及时对乙方进行考核,合格者定级定薪,不合格可延期或辞退(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如过期不考核,视为合格,履行合同。合同期届满,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合同。

第三条 劳动时间、报酬、保险、福利

1.劳动时间:每周实行日工作制,每日为小时制,每月预计加班时,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

2.劳动报酬:(1) 按规定甲方结汇后的职工工资部分,根据乙方的岗位、责任、技术水平、工作(业务)性质,暂定为月工资元。晋级加薪每年的月工资增元至元不等。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月工资停工连续天以上,或月累计天以上,每天发给乙方日为发薪日,超过规定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资

本信息由随州招才网提供

的%赔偿乙方损失。(2) 奖金:应按单位的经济效益和乙方的劳动贡献定。双方可另外协商资金发放办法金额。(3) 加班工资:法定节日为%。公休假日和平时为%。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元作为夜餐津贴。

3.劳动保险和福利待遇:(1) 甲方必须按规定为乙方办理退休养老保险、待业

保险和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保险金(临时工的社会保险每月自付元,先由甲方支付,后在其当月工资中扣除;临时工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在未实行工伤保险前及甲方没有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时,乙方在合同期间因工伤、残、亡的,按现行规定、办法执行)。(2) 乙方在合同期间患疾病或合同期满但在治疗期内的,甲方应

根据其工龄或累计投保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年以下的%,年至年为%,年至年为%;年以上为%,其医疗费报销%,或每月发给乙方元包干使用。需住院治疗的应经公司批准,其住院的医药费应实报实销。(3) 乙方是已婚女工的,产假期间甲方发给100%的月工资及生活补贴和全勤奖。(4) 在合同期内,乙方服务每满1年,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为其安排探

亲假期内,乙方服务每满1年,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每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天,夫妻生活在一地,与父母异地的,每满4年为其安排探亲假一次,共天。临时工在甲方工作满1年以上再续签合同的可安排探亲假,其探亲假为天;满1年以上的,每年探亲假为(不影响年终奖);路费按规定报销或实行包干。(5) 法定节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假天数视为有薪假期;如超过天数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四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生产厂地和生产工具,乙方个人专用工具应妥善保管,

丢失应按使用年限折旧赔偿。

2.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乙方岗位工作需要发给劳动保护用

品:。

3.乙方住房及膳食:

第五条 劳动纪律

乙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守如下纪律:(根据具体情况写)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及其责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双方一致同意的;(2)符合本

合同本条下述第3项和第5项规定的;(3)乙方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本人

不愿意供职的;(4)乙方患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经治疗不能复工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5)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重整(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6)甲方因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发生变化,经劳动主管部门确认无法调剂的富余人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1)甲方宣告破产;(2)乙方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的。

3.乙方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辞退:(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3)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影响甲方声誉的;(4)有违法行为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5)其他事项:。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1) 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第3项所列情形的;(2) 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未能治愈恢复健康的;

(3) 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的;(4) 女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内的;(5) 其他事项:。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辞职:(1)调整工种后所从事专业不对口,不能发挥技术特长的;(2)人格受到甲方负责人侮辱的;(3)甲方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无有效的保护措施,严重损害工人身体健康的;(6)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7)经有关部门批准,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国外定居的。

6.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按有关程序解除或续订合同。

7.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根据其责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对方直接经济责任;如赔偿培训费或补偿给对方个月工资。

8.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发给补偿金:(1)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2) 依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

1、

4、

5、6项和第5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拖欠工资的还应补发所欠工资及利息)。补助费标准按乙方在甲方服务的工龄计算:每满1年的,计发解除劳动合同当年本人1个月的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1年的,按1年工龄计发;不满半年的,计发半个月的平均工资。

9.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第4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发给乙方均实发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

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合同签订时间:

推荐第10篇: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合同

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

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系中美合资经营企业,现聘用__先生/女士

(以下简称乙方)为甲方合同制职工,于__年__月__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工作部门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

____职位(工种):

第二条试用期乙方被录用后,须经过__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任

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如甲方提出终止合同,须

付给乙方半个月以上的平均实得工资,作为辞退补偿金。试用期满时,若双方无异

议,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安排调

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按质按量完

成甲方指派的任务。

第四条教育培训在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

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训练。

第五条生产、工作条件甲方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

环境,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工作或终止合同。

第六条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不超过六天,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不含

吃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甲方应为乙方安排同等时间的倒休或按国家

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加班加点费。

第七条劳动报酬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乙方的

劳动所得,以现金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工资、奖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各

种补贴及福利费用。

第八条劳动保险待遇甲方按照国家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乙方支付医疗费

用、病假工资、伤残抚恤费、退休养老金及其它劳保福利费用。

乙方享受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国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

家属在外地的,乙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分别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待遇和计划生育

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条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劳动保护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按国家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

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甲方安国家规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对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

护。

第十条劳动纪律乙方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职工守则》及甲方的

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奖惩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

公司奖惩条例给予乙方物质和精神奖励。乙方如违反《职工守则》和甲方的其它规

章制度,甲方有权给予乙方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开除,

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条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年,于__年

__月__日到期。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

第十三条本公司《职工守则》(略)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

部分。

甲方:

乙方:

公司总经理(或其代表)签章

职工个人签章

_年__月__日

第11篇: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应提供的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申报表(点击下载);

2、企业增资的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第几次增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各增加多少,资金投入的方式、期限,增资后生产规模(年产量)增加为多少;

3、企业董事会关于增资及修改章程的决议;

4、由企业投资者签订的补充合同(独资企业免)及补充章程;

5、设备清单。(如以设备投入);

6、投资者材料:投资者为公司,请提交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复印件)、签字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请提交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7、投资者盖章确认委派到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复印件);

8、已年检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审批机关认为需要补充的其它材料。

以上文件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请提供正本。 其中,

2、

3、

4、5项文件须提交一式四份。其余一式一份,所有资料用A4纸。

办理时间为六个工作日。

我局审批后,发出批准文件(简称批文)。企业凭受理回执和旧批准证书换领批准证书。企业凭批文、新批准证书和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到工商局办理换领新营业执照手续。换领新营业执照后,将复印件交予我局。我局在批文连申请资料两份上加盖骑缝章给企业,企业送海关备案后,取回一份留存。

如需免税进口设备,在换领新营业执照后,企业还需办理免税确认书,填写有关资料经我局初审后报广州市或广东省外经贸局(厅)审批。再到海关备案。

最后,企业到其它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12篇: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程序

一、设立程序

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逐项审批登记制度。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一般经过四个步骤:

1.呈报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计划部门或技术改造管理部门)批准后,投资各方才能进行以项目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

2.呈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投资各方可商签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呈报设立企业的合同、章程,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后由审批机关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投资者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较为简单,在项目初步申请报告经政府审批机关书面答复同意后,即可呈报正式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凭批准证书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经营期限及企业终止

1.经营期限

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投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一般为10-30年,最长可为50年,经国务院特殊批准可不规定年限。对约定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时,企业终止;如其投资各方意延长经营期限,可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取得批准。

在企业经营期间,企业具有其经营自主权。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行征收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2.终止:外商投资企业出现终止条件时,应由企业提出终止申请,报审批机关核准,核准日期即为企业终止的日期。

三、审批权限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分级管理,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有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可在此权限内自行审批设立非限制性项目;限制类及限额以上的项目,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

第13篇:外商投资企业章程

****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科技有限公司与香港(地区) (香港)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订立本章程。

合营企业名称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台湖北里24号楼4层453。 第二条 本公司合营各方为:

甲方:(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CARNIVAL COMMERCIAL BUILDING 18JAVA ROAD,NORTH POINT,HONG KONG香港北角嘉年华商场15楼H室 )

注册国别:中国 法定代表人:陈俢亮,国籍:中国,担任董事长。

乙方:****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商丘市九州路与张巡路交叉口西北角平安花园东门南侧二楼 国别:中国,法定代表人:薛*江,国籍:中国,担任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例规定,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 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育培训;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转让

第六条 公司宗旨:以探索和实践中国教育为使命。。(待其他信息完整后,经营范围需要向工商核定)等 。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贰千万(人民币)。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壹千万(人民币)。

其中: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柒百万(人民币 ,占注册资本的70 %,以现金方式出资。乙方认缴出资额为叁百万(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 %,以现金方式出资。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2018年12月30日。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一方向合营各方以外的他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各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甲方委派2名,乙方委派1名。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

第十五条 董事会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由甲方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董事会决定。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八章 期限、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30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公司经营年限,公司应在经营年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法解散:

(一)合营期限届满;

(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宣告解散时,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合营各方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于2018年7月28日在北京市签订。

合营各方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章程不存在冲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14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

(1991年6月22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决定修改)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设立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暂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必须在开业后半年内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在上级工会领导下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

职工在依法行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时,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200人的,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未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把工会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对企业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福利、职工奖惩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同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者指导、帮助职工同企业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征求和听取工会的意见;集体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由企业和工会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或者其他行政会议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处分、辞退、解雇职工,应事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有权提出异议,并派代表同企业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支持或者代表职工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仲裁、诉讼。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当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情况紧急而建议无效时,工会可以支持和组织职工停止操作,

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减职工工资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商定。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协助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纪律,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协助企业组织好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和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开展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进中外职工之间的团结,合作共事。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无偿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对逾期未交和未足额拨交工会经费或者工会筹备金的,工会应当催交;催

交无效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收取补偿金。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筹备金待企业建立工会时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工会。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企业行政支付。保险和福利待遇与本企业管理人员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标准和保险、福利待遇,比照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调动、处分、辞退或解雇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须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调动、处分、辞退或解雇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须征得企业工会委员会同意,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职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其任职时间不计算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再从事工会专职工作时,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或者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在劳动合同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应当在生产时间以外进行,如需占用生产时间,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和支持。

经企业同意参加工会活动的职工的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兼职委员因工会工作需占用生产时间时,由工会事先通知企业,但每人每月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并可在当年累计使用,其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由企业照发。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组建工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

(二)拒绝向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三)任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的;

(四)擅自调动工会负责人、工会筹建负责人工作或者非因法定事由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的;

(六)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拒交或者拖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八)侵占工会财产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

(九)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4月17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二款:“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在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第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开业的同时建立工会,并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暂不具备建立工会条件的,必须在开业后半年内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到该企业指导、帮助组建工会。”

三、增加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在上级工会领导下成立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职工在依法行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时,企业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四、增加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可以设工会主席、副主席。

“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设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

五、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200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专职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不足200人的,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六、增加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未终止时,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把工会撤销或者合并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

七、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第三款:“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督促企业加强劳动保护,参与企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当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情况紧急而建议无效时,

工会可以支持和组织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减职工工资和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九、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监督企业执行国家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商定。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 工资报酬。”

十、增加第十八条:“各级工会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对外商投资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进行调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

十一、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企业工会拨交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交工会筹备金。对逾期未交和未足额拨交工会经费或者

工会筹备金的,工会应当催交;催交无效的,工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欠交金额每日5‰收取补偿金。

“工会经费由企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和监督;筹备金待企业建立工会时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业工会。”

十二、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企业行政支付。保险和福利待遇与本企业管理人员相同。

“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工资标准和保险、福利待遇,比照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标准和保险、福利待遇执行。”

十三、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职工担任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其任职时间不计算在劳动合同期内;不再从事工会专职工作时,企业应当恢复其原工作或者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在劳动合同期内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十四、增加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工会或者有关当事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控告、请求解决,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组建工会,阻挠或者变相阻挠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

(二)拒绝向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的;

(三)任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的;

(四)擅自调动工会负责人、工会筹建负责人工作或者非因法定事由变更、解除其劳动合同的;

(五)未按规定支付工会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的;

(六)阻挠、干扰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工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拒交或者拖欠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

(八)侵占工会财产或者挪用工会经费的;

(九)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五、增加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侵害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企业。” 十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和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第15篇:外商投资企业合同范本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参考范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文):

,注册地址:

。公司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境内银行贷款/境外银行贷款/境外股东贷款/境外股东担保贷款解决。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1、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2、投资方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额为

。占注册资本 %,其中,现金 ,机器设备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 ,其他 。

乙方: ;……

3、投资方出资期限

出资期限:

。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三、公司组织形式及权力机构 公司组织形式为

(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根据组织形式设立董事会/股东会等相应的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召开董事会并行使职权。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其职权由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定。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规则:

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

四、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等制度。

五、其他

1、合同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

2、公司的解散和清算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身发展需要,开展研发创新、节能降耗等活动,就技术引进、采购(原材料供应)和销售等做出特殊约定的,如需政府部门批准或备案,履行相关手续。

4、公司的纠纷解决方式:

六、法律适用

公司合同章程适用于中国法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投资方承诺各方签署的其他商务协议与本合同/章程不存在冲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16篇: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表

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注册,请予审核批准。申请企业名称董事长签字副董事长签字申请日期

(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机关项目建议书批文文号、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文号、日期合同、章程审批机关合同、章程批文文号、日期批准证书颁发机关批准证书文号、日期有关专项规定审批机关专项规定批文文号、日期开户银行及帐号

(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事项(中文)企业名称(外文)住所企业类别投资中方投资外方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中方(万元) 外方投资各方 中方出资额限期 外方合同有效期限经营范围企业人数 其中外方姓名董事长国籍住址 电话姓名副董事长 国籍住址 电话姓名总经理 国籍住址 电话姓名副总经理 国籍住址 电话分支机构填表人签名______公司董事会成员登记表姓名 性别 年龄政治面貌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照片工作单位地址 电话家庭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人任职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个人简历主管组织部门签章年 月 日

第17篇: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总结

外商投资企业年检工作总结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0年XX省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市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2009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年度检验。4月19日至4月30日联合年检各部门集中为企业办理年检手续。现将年检情况总结如下:

一、年检基本情况

(一)参检情况

1、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市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47户,应参加年检47户,实际参加年检40户,各部门全部通过年检39户,通过率97.50%,年检率85.10%。

2、未参检企业原因

一是企业出资未到位,申请延期年检;二是部分企业打算终止经营;三是部分企业名存实亡,拟进行注销,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四是部分企业外方资本金长期不能到位,打算改为内资企业。

3、注销、拟吊销、拟改内资情况

注销企业1户、拟吊销企业2户、拟改内资企业4户。

(二)企业类型情况

在参检企业中,合资企业20家;独资企业17家;合作企业2家;外资企业投产开业的39家。

二、年检主要做法

(一)精心筹备,周密安排

一是组织科内同志认真学习商务部、省厅下发的关于年检的通知精神及需要注意的事项。制发《2009年度年检工作方案》,确定年检检查的重点和审查内容;二是在“邵阳招商网”发布年检公告,为企业下载提供方便;三是制作参检企业花名册,逐一电话告知企业参检时间和注意事项;四是在政务中心商务窗口设立年检热线电话,并把涉及到年检的各个单位统一集中管理设立窗口,做好指示牌,指派专人负责,随时解答企业疑难问题。年检期间共接到咨询电话125余次;五是积极与政务中心密切联系,保障年检系统顺利链接办理审批手续。

(二)发挥服务职能,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一是年检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严格审查,耐心解答,对涉及其它单位业务内容,工作人员也都能主动协调,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二是针对企业具体年检人员更换的实际情况,我们组织开展网上年检培训,帮助企业熟悉操作程序和方法,提高企业年检通过率;三是设置企业年检专用微机一台,对一些企业因网络系统故障,年检材料无法下载,工作人员现场帮助企业打印年检材料,减少企业往返次数。年检期间,共帮助企业提交网上年检材料6份,为企业打印年检报告书10份;四是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帮助企业顺利度过难关。五是采取集中年检办法。这样既方便了企业,又提高了年检效率,受到企业的好评。

(三)严格审查材料,确保年检工作质量

一是严把网上初审关,对各类数据全面核对。主要对企业提交网上年检材料和数据库中数据进行核对,对于数据不一致的,与纸质档案进行核对,确认企业数据有误时,及时和企业沟通,督促企业重新提交网上年检材料;二是严把企业年检材料审核关。主要审查企业提交年检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有效,企业前置许可要件是否合法、有效。三是严把年检数据统计关,确保数据详实、准确。对于通过年检的企业各类数据及时、准确录入软件,确保年检数据详实、准确。

(四)以年检为契机,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一是在出资管理的审查上,加大对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监管力度。对没有按合同、章程和法律、法规要求如期出资,但还有出资愿望的企业,在提出申请后,经主管局长批复给予年检通过,但必须在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对已投入大部分资金、其余部分到位困难的企业,建议其办理减资变更手续,然后予以通过年检;对外方资金长期不到位的企业,建议改为内资企业。

二是在经营条件的审查上,重点加强对前置审批项目的审查。对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食品、化工等行业,前置许可到期或将要到期的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和房地产开发、建筑业资质证等,予以提示;三是建立年检台帐,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对未按时参加年检,未按期缴纳注册资本等企业建立专门台帐,随时掌握企业情况、及时发出通知。

三、年检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负责年检人员不熟悉年检相关业务,人员流动性较大,给年检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二是企业在年检过程中,80%以上的参检企业选择在年检期将要结束才来参加年检,给年检工作带来的沉重的压力。

四、下步工作

(一)做好对未参检企业的补检工作

一是在“邵阳招商网”发布今年年检通过的企业名单,对未参检企业进行限期催办补检;二是电话通知未参检企业及时补检,对有特殊原因不能来年检的企业提供上门年检服务;三是与联合年检各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共同催检。

(二)开展企业走访调研活动,帮扶企业度过经济危机难关

一是对全市外资企业进行走访调研。二是针对企业出现的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出资、未正常开业等现象进行帮扶,允许企业延期出资、延期开业,对于需要融资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三是对于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的投资兴建提供上门服务。

(三)建立外资服务网页,拓宽服务渠道

广开服务渠道,在“邵阳招商网”上设立外资服务网页,深化政务公开内容,为外资企业提供登记指南、注册样表下载、政策法规等服务项目。

第18篇: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外商投资企业种类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共

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

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

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简称外国股东)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股东),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第19篇: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综合题演练

【案例1】

2007年2月,美国的甲公司拟收购境内乙公司60%的股权,乙公司将依法变更为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

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拟增加至3000万美元,丙公司的

投资总额拟订为10000万美元。

(4)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

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

的监督机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

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5)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

22%,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28%。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

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

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

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

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并说明理由。

【案例2】

2007年3月,美国乙公司拟收购境内甲公司60%的股权,甲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下称“丙公司”)。双方拟订的收购方案的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甲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

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

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3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300万美元。

(3)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

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

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

(3)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

2007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营企业)的委托,对

该企业2006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

册会计师进驻合营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营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2005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双方签订的合营合同规定:

(1)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厂房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3)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营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营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2006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4)合营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营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营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营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营企业成立之后,合营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2005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的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2007年2月,甲公司拟将其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在合营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至2006年12月31日合营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进行分配, 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营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

【案例4】

国内某商贸集团公司与韩国某投资公司拟合资兴建一座大型游乐场。双方在原先草签的协议

基础上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有:投资总额400万美元,其中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中,中方拟出资160万美元,韩方拟出资40万美元。注册资金分期缴纳,第一期中方缴纳30万美元,韩方缴纳5万美元,双方均应该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6个月内缴清。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5人,合营各方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中方人员担任。另外,合营企业合同没有约定合营期限。

根据以上事实,分析说明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韩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2)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韩方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4)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任命是否符合规定?

(5)合营合同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案例5】

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外方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①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

②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外方合营者转让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案例6】

外国甲公司和中国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1)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丙公司。中方得知后,表示反对。

(2)中方认为合营企业应设总会计师,但外方投资者不同意。

(3)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外方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有4名。董事会上外方投资者提出将合营企业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方案要点是:变更后外方合作者在前4年先行收回投资,每年固定收回投资12万美元;该部分支出列入合作企业的每年生产成本。并规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但中方合作者要给予外方合作者15万元的残值补偿。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外方合营者向丙公司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方投资者不同意设总会计师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外方投资者提出的变更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方案是否合法?

【案例7】

上海某仪表厂(下称中方)拟与韩国某实业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

以下协议: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

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3)合营的经营期限为20年。外方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4)丙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拟以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任期3年;其中,乙公司委派3名董事并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合营各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该公司的董事的人数、任期、任职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第20篇: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说明

外商投资企业申报表填报说明:

1,总投资500万美圆以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填报此表。

此表代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五项批复。

2、填表时需提交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银行资信证明、法人身份证明、合营意向书和

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3、涉及到公安、文化、环保的项目需由他们在“其它有关部门”栏中签出初步意见;

4、房地产项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需经市建委提出初审意见;

5、美元折人民币,按当日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算;

6、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填写,要求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和复印;

7、此表代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
《外商投资企业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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