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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

发布时间:2020-03-03 23:36: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年检须知

各企业: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等有关规定,为继续做好年检工作,提高年检效率,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办理2011年度年检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于2011年12月31日前在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及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均应按时到我局办理201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有正当理由需延期年的企业可以在6月30日前向市工商局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年检30日。

三、网上年检的方法及流程

1、2011年度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实行网上年检,参检企业应于2012年3月1日起在“济南红盾信息网”上填报本企业2011年度年检材料及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参加网上预审。“红盾信息网”网址http://

2、点击网站主页下方左侧“网上年检系统”栏目即可进入“企业网上年检系统”。

3、输入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

注:非公有制企业党建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说明。

企业用户登录济南红盾信息网http://,进入页面左侧的“网上年检系统”,非公有制企业在企业网上年检登录页面中,点击红色字体的“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系统登录”进入系统登录界面,企业用户使用企业名称作为用户名,企业注册号作为密码登录系统。登录成功后将本企业的党建信息全部录入后点击确定即可,企业没有的内容请在相应的填写框中填“无”,如有空缺将无法提交信息。

4、企业输入用户名及密码点击登录,即可进入年检材料填报页面,在线填报年检材料。各企业用户名均为企业名称,密码为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请企业登录后及时修改密码,确保企业信息的安全性。

5、填写(修改)、保存完所有表格,点击“提交预审” 按钮进行提交,提交成功后,企业的网上年检预审材料就自动传送到市工商局。

6、网上报送年检预审材料3个工作日后,再次登陆济南红盾信息网“网上年检系统”查看年检预审结果。如果预审驳回,企业应根据网上年检驳回通知书及驳回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毕可以再次在网上提交修改后的企业年检预审材料并再次获得网上年检预审。

7、网上年检预审通过的企业,应于网上预审通过10日内打印装订“年检报告书”及“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企业印章,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同时要仔细查看网上“需提交的文件”中要求,到原登记机关提交内容完整的年检材料,办理年检受理、交费、加盖年检戳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四、年检须提交下列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毋需提交审计报告,但需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已进入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只提交

(一)

(二)

(三)

(四)

(五)所列材料。 分支机构还需提交隶属企业年检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属于公司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企业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须提交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如:

1、食品生产、经营,宾馆、旅行社、招待所、咖啡厅、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录像音乐、游艺舞厅、电子游戏;

2、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品的生产、经营;

3、印刷、出版物批发、零售、发行,公章刻字;

4、农药和兽药生产、经营,种子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5、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成品油经营(包括加油站)、石油液化气;

6、银行及典当、拍卖,保险、邮政,证券、期货交易;

7、电信企业,水路、道路、航空运输,车辆维修,出租车、品牌汽车经营;

8、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网吧;

9、煤炭生产、经营及非煤矿山开采;

10、爆炸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

11、国际、国内旅行社,出入境中介服务;

12、按法律法规需提交的其它有关证明。

七、其他事项

1、企业提交的书式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企业年检受理通知书;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2、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将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予以处罚。

4、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检。限期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5、对已经通过年检的企业,我局将组织力量对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企业有关注册登记事项与事实是否相符。企业要如实填报年检报告书,如发现填报不真实,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八、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黑虎泉北路187号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工商局5号窗口

电话86561725;

高新分局辖区内外资企业报送年检材料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济南市工业南路28号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中心2楼工商

17、18号窗口

电话88870693

注:网上年检通过后,但未向工商机关提交书式年检材料,视为未申报工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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