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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16:50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承诺书(业主委员会)

承诺书

第届委员会全体委员、候补委员向全体业主郑重承诺:

1、积极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2、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3、不利用业主委员会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4、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好小区的相关事宜;

5、决不损害小区的共同利益;

6、自愿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推荐第2篇: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为明确本人的职责义务,书面承诺如下:

一、本人提交的简历、房地产权证、身份证和有关资历证明完全属实。

二、本人以及近亲属与本小区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本人承诺在业主委员会任职期间自觉学习物业管理相关知识。

四、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处理小区相关事宜,坚决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决不利用业 主委员会身份谋取任何个人利益;

五、模范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六、热心公益事业,有较充裕的时间,认真履行好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七、自觉自愿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的监督。

八、本人无下列情形之一:

(1)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以内的;

(2)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3)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九、由于本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本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承诺,完全属实,否则依法承担一切责任。

推荐第3篇:业主委员会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动员各社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以积极的姿态、扎实有效推进该项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已是大势所趋,全市各区、街都在大力开展此项工作,我街东湖天下、东湖林语和行吟水榭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其他社区还需尽快组建。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抓住重点,突破关键,加快提升和谐社区建设水平

社区是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也是街道工作最坚强的后盾。建设一个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是我们社区管理体制调整的根本目的,也是加强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我们要对照这一目标,把握工作重点,抓住关键核心,猛攻薄弱环节,以重点工作的有效突破,带动社区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

1、突出资源整合,优化载体建设。要利用社区调整的契机,加大资源整合力度,让有限的社区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能。要加快完善硬件设施。把配备社区用房作为社区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近年来,通过整合、新建、租赁等途径,我们已经高标准解决了85%以上的社区服务用房,目前28个社区用房平均面积达800平方米左右,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调配力度,按照用房面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原则,确保每个社区用房不少于1000平方米。要科学布局功能设置。根据“干部办公空间最小化、居民活动空间最大化、使用利用效益最优化”的要求,调整社区用房的布局结构,倡导“开放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真正体现社区用房公共服务的特质。要广泛搭建服务平台。因地制宜打造居家养老、医疗卫生、文体活动、社区警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社区综合服务平台,要注重功能的实效性,坚决杜绝讲排场的形式主义。

2、突出规范有序,理顺各种关系。社区是社会管理体系的细胞,只有协调好错综复杂的各种关系,才能有效发挥自身的职能和作用。要理顺上下关系。当前,社区工作行政化、“小马拉大车”的现象十分普遍。要严格落实社区准入制度,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明确社区工作重点,理清社区服务事项,不得将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随意转嫁给社区。要理顺村社关系。当前,少数社区村居混为一谈、村社职责不清,严重影响了工作开展。要明确“股权分红跟人走、管理服务在社区”的原则,只要是居住在社区的村民,就是社区服务的对象。下一步,我们还将加大“村居合一”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村社职责交叉的矛盾。要理顺内部关系。进一步完善“一委一居一站一办”新型社区服务管理构架,突出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其在社区治理中的组织、领导、监督作用,居委会要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3、突出服务为本,提升服务效能。服务是社区的天职。要进一步创新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让居民在优质服务中感受社区的便利、体会社区的价值。要推进网格化服务。把社区网格化建设作为创新社区服务的总抓手。每个社区原则上以四百户左右为一个网格单元,每个网格配备1-2名网格员,承诺社区网格服务内容,发放市民联系卡,让每个社工(网格员)成为居民家庭的“贴心管家”,增强居民群众对社区的归属感和亲情感。要推进社会化服务。将社工、社区各类组织、同驻共建单位和商业网点等服务团队进行优化整合,按照有偿、无偿、志愿服务的形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便捷、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要推进互动化服务。社区居民往往来自不同的地方,即使同住一栋楼,彼此也不熟悉。陌生人社区对社区发展极为不利。要以社会组织重建为抓手,开展形式多样的互动性活动,密切邻里关系,增进互动交流,把陌生的、分散的社会元素有机整合起来,服务社区居民。

4、突出固本强基,加强社区党建。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在构建社区大党建格局、提升社区党建水平上下功夫。要拓展党建平台。把党组织覆盖和社区网格化设置融合起来,使党的工作触角延伸到每个网格、每个门栋、每户家庭,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要把辖区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纳入党建、共建范围,让经济发展优势转化为和谐社区建设优势。要发挥党员作用。把社区党员推向社区活动和服务群众的前沿阵地,帮群众排忧解难,增强党员影响力和组织凝聚力。要实行街道机关党员干部到居住社区报到制度,参与社区志愿活动,督促他们在社区发挥作用。要打造党建品牌。以“群众得实惠、党建有活力”为龙头,努力创建社区党建特色。结合社区“一居一品”建设,赋予党建新内涵,打造一批功能型、服务型、文化型等特色党建品牌,放大品牌效应,使社区党建的出色成效,成为和谐社区建设的强大推力。

5、突出运转高效,强化社区保障。以强化基础保障为重点,努力为社区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要加强队伍保障。社区工作者被称为“小巷总理”,工作好坏直接关系和谐社区建设的成效。要利用这次村、居“两委”换届选举的契机,选优配强社区“两委”班子。坚持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并重,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的综合能力,真正把我们的社区干部队伍打造成善做城市工作的行家里手。要落实经费保障。街道财政要向社区建设、民生事业倾斜,逐年递增预算,对“村居合一”的社区,按标准拨付社区经费,不占用村级集体资产资金,为社区的公益性、社会性、服务性支出提供基本保障。要规范社区经费管理,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完善制度保障。制定完善社区发展绩效考核机制,加大重点工作考核力度。实施社区工作人员等级评定、民主评议等考核制度,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逐年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激励社区工作者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齐抓共管,强攻薄弱,加快实现物业管理工作新突破

物业管理是涉及千家万户的一项民生工程,也是我们街道推进城市工作一项艰巨任务。社区管理体制调整以来,我们围绕加强物业管理,展开了一系列的基础性工作,设置了部门,调配了力量,完善了制度,并多次和房管、城管等部门研究磋商,明确了街道和相关管理各方的职责定位。下阶段,我们重点要在管理的实效上求突破,通过街道上下的共同努力,切实解决城区物业纠纷多、物管水平低的问题,让广大市民处处感受到城市形象的日益变新。

1、要完善机制,凝聚工作合力。物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调,合力推进。要强化统筹协调。建立完善市职能部门、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五位一体”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各司其职、互相促进。街道物管中心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全街道物管工作开展,使各种管理手段、管理要素为工作所用,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要强化主体责任。各社区要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化解物业管理矛盾,解决居民诉求,真正把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工作范畴,融入社区综合管理,使社区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坚强“堡垒”。要强化部门配合。街道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物管工作的联动配合,主动担当物管工作的相关职责,为全街道物业管理健康有序开展竭智尽力。要对接好城管、公安等管理服务职能向社区延伸,加快融入小区物业管理,发挥积极作用。

2、要标本兼治,提升管理水平。坚持市场手段和行政手段并举,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实现物管工作的提质增效。要推行分类管理。坚持市场化方向,在商品住宅小区推行市场化物业服务,完善招投标竞争制度,健全企业管理机制,加快提升管理水平。对老小区、拆迁安置小区,由街道提供准物业服务,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市场化物业服务过渡,鼓励导向村、社区自发组建专业公司,承接安置小区物业管理业务。要严格市场监管。联合房管、工商等部门,大力整顿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把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作为市场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形成优胜劣汰机制,倒逼物业企业规范运作。要积极培育和引进品牌物业企业,发挥优秀物业企业的集聚、辐射效应,带动全街道物业企业健康发展。要化解物管矛盾。建立小区物业投诉和应急服务机制,及时回应居民诉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建立完善物管纠纷快速调解处理机制,有效解决影响小区稳定和谐的源头性问题。引导好、保护好群众物管自治组织的积极性,加快提升物业管理社会化、和谐化发展水平。

3、要多措并举,促进长效管理。物业管理工作关系复杂、任务艰巨,必须多管齐下,常抓不懈,促进良性循环。要狠抓薄弱环节。继续加大老小区和城中村改造力度,完善小区基础设施,提升宜居环境,为物业管理夯实基础。要结合“环境综合整治百日行动”,重拳整治小区内违法搭建、损绿毁绿、破墙开店等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脏乱差问题,严防死灰复燃。要加大考核力度。建立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为成员单位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督查考核小组,以群众满意度作为核心,对全街道小区物管企业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查找问题、整改问题,严格奖惩制度,通报考核结果,考核分值和服务费紧密挂钩,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舆论导向。加大物业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物业管理工作的认同感。倡导居民树立“花钱买服务”的消费理念,努力破解长期欠缴物业费的难题。要积极引导党员干部带头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积极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生动局面。

同志们,加强社区建设、物业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让我们以更高的定位、更实的举措,开拓创新,不懈努力,奋力谱写城市工作的崭新篇章,为建设现代化滨江花园城市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推荐第4篇: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基础是其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

成立业主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2.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2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

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能够较好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

4.品行端正无劣迹;

5.热心公益事业。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与物业的纠纷以及解决方法

纠纷是怎样形成的

1.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交接中产生的纠纷,实际是开发商遗留的一些问题。

根据一项调查,我国有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派生的,它们之间本来就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所以物业公司一般很难洗脱“和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的嫌疑,让业主自然而然觉得

物业管理公司是开发商的维护和售后服务者,就应该承担所有的问题。如一些业主反映的绿地培植、小区内道路铺设、公共设施建造等问题并非物业管理的事情,相当多是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于是业主拿到房

子以后,认为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代言人,所有的问题都会找物业公司。

2.相关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够。

解决物业纠纷需要法律支持,目前国家关于物业方面的法例法规有《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物权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物业管理条例》等等,但是事实上,知道这些法规的人并不多。

3.一些业主对物业付费的概念不强。

这些少部分的业主对物业费采取能拖就拖,能不交就不交的心理。另外,缴多少钱,享受什么样的服务,并不是业主自己的选择,而是买房时就被规定了。有时,人们对于这种“硬派”的东西有一种本能的拒绝。

4.业主的期望值过高。

客户在买房子的过程当中和签约之前,可能比较相信业务员的介绍或者是宣传材料、报纸广告等,他的印象可能会是很理想,因为广告的话多多少少会有艺术处理的。但是这个梦最后跟看到现实的产品会产生一定的落差,有的买房人不能以一个正确的心理对待。任何产品,比如说房子,都是有缺陷的,不会说百分之百一点儿缺陷没有,心理落差产生是很正常的,但是千万不要放大。

5.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

一些物业管理企业错误地将自己凌驾于业主之上,忽视业主的权益。有的不能严格按合同、制度办事,处理问题和矛盾的方式简单生硬。以押金、罚款等不正当手段强制业主服务管理,从而使矛盾激化。另外物业管理公司本身经营不规范,如提交不出物业收费的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无法让业主了解他们所交纳的物业费用究竟是如何使用的,等等。

6.一些业主对物业管理知识知之甚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物业管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区内提供其他方面专业服务的有

关单位和有关ZF部门等等。有人买房时只注意房子的质量、价格,往往忽视了物业管理问题;只知与开发商打交道,而不知如何与物业公司打交道,甚至不清楚自己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7.有的业主诚信意识差。

现在很多物业纠纷,双方有合同,写得很清楚,但谁也没有按照法律的手段解决问题。如有的小区业主因为幼儿园收赞助费就不缴费,而实际上小区的物业公司与幼儿园是“八竿子打不着”的两家单位,业主竟把对幼儿园的不满作为不缴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又如,某业主以门牌号是甲路某某号、而小区大门却开在乙路上为由,拒邀物业管理费……像这样东扯西凑找理由不缴物业管理费引起纠纷的情况还有很多,其本质是诚信意识太差,能拖就拖,能赖就赖。

怎样解决纠纷

1.签一份详尽的购房合同。

物业管理纠纷多是因为买房时买卖双方对房屋售后各方关于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没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比如,买房时不同的业主对物业管理的预期不一样,有的业主倾向高收费、高标准服务,有的倾向较低标准的代收费服务,而由于没有在买房时说清楚,入住时某些业主认为物业管理与自己买房时的预期不一致,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也很难协调这种矛盾。

2.签一份完整明确的物业管理合同。

现在,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都把售后服务看得很重,因为从很大程度上讲一些商品买的就是售后服务。住房更是如此,甚至它的售后

服务——物业管理比买房更重要,因为你要在这里住一辈子。起码也是十几年。因此,物业服务水准如何?怎么个收费标准?可以得到多少服务?都应在物业管理合同里记载清楚。

如果物业管理合同内容上不完备,条款用语含混,欠缺必备的约定内容必将成为日后争议的原因。

合同是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的约定,只要合同规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应以合同为依据来确认双方的合同义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根据合同规定来确定违约事实,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有一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另一方就有权以违约为由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业主应与物业公司“约法三章”,留下白纸黑字的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诉请法院裁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推荐第5篇: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致物业公司公函

正泰物业公司:

2014年5月27日晚7点,在中鼎业主委员会主任周家军的主持下,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全体成员召开了第一次会议,会上着重讨论了与贵公司续约的问题,经过大家的讨论,肯定了贵公司在过去三年内为小区建设作出的贡献,故一致同意与贵公司续签服务合同。 在过去的三年内,贵公司在很多方面做的很好,服务了全体业主,但在有些方面也不尽人意,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结合业主反馈及业主委员会调查走访的结果,对贵公司提出如下要求,希望贵公司重视和及时的解决。因为,问题是否得到妥善和合理的解决,是签订本次服务合同的重要因素和前提,直接对本次合同的签订产生影响。

一、根据服务标准和小区规模,在人数和质量上要保证充足的 工作人员:

1、保安:三个门房要达到15-16人,每天24小时不间断巡 逻,另外保安的质量必须提高;

2、保洁:总人数应不少于14人,做到每日清扫一次,楼梯 扶手两日擦拭一次;

3、水电工、绿化工、垃圾转员工都必须有专职人员1名,不 可与其他小区共用。

二、前次合同已到期,在签订本次合同前,贵公司应将遗留问 题进行处理:

1、将小区内楼道、草坪、消防通道等地方废弃的物品和杂 物进行大清理。

2、对小区进行一次彻底的卫生大扫除,对一些卫生死角, 比如路灯、单元门、楼道小广告等进行清洗。

三、其他问题:

1、按照相关规定,贵公司每年应向业主委员会支付年物业管 理费的5%,用于维持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2、物业用房所有权为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将其转租。请 贵公司立即停止此越权行为,并将所有不合理的收入上交业主委员会。

3、小区内原则上禁止一切广告活动,若有必须的广告要进入 小区,需通过业主委员会同意。

我们的理念一直是合作、共赢,给业主和住户一个安全、卫生、温馨的生活环境,使物业得到保值和增值。所以,再次提醒贵公司重

视,把物业管理为“物”服务的理念转换为为“人”服务,在服务好“物”的同时,更好的服务好“人”,同时请贵公司收到本公函起一周内给与答复和解决。

中鼎公寓业主委员会

2014年6月1日

推荐第6篇: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总结

第六届业主委员会的顺利召开,大大加强了我们的企业形象,提高公众认知度。通过这么一个高品位的活动,加强公众形象,尤其对咱公司来说,因为咱们公司从来不做广告,只是针对需要的客户,邀请其进行考察,这样就有局限性,好多居民和业主都不知道,只有专业的水工和工程的领导对咱们产品了解,客户面太窄,赞助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是在社区内宣传很好的一种方式。

赞助第六届业主委员会,我们也得到了业主的赞许和舆论宣传。让更多的业主对我们的产品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为我们提供很多有效信息,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同时也拉近了我们和客户的关系,活动期间张总和王总的演讲,也大大提升我们公司的形象,同时也让夯实了我们行业龙头的地位。

在会场外面,我们公司员工在向前来了解的潜在客户讲解产品的同时,也锻炼员工的素质和口才,还介绍了公司的管理模式以及管理理念,让更多的客户对我们产品、公司认可。也为我们打开北京改造市场做了一个良好铺垫。谈到改造项目,不得不提的就是,北京现在的改造市场前景一片光明,现在供水市场的整个趋势就是无负压,所有很多水池水箱以及变频都面临着要改造,说到改造有不得不说的就是这个改造费用,北京现在供水设备的改造费用渠径有三,一是居民自己出钱,二是物业出钱,三是走公基金。现在一般情况改造走的都是公积金,走的公积金的步骤比较繁琐,其中一项就是必须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投票同意方可进行,这一项既体现了民主性,有体现了业主的重要性。所以我们赞助的这届业主委员会非常有意义。

通过本次赞助活动的顺利结束,也让我们名利双收,花了很少的钱,得到的收益却是巨大的,本次来会的有200多人,除了北京的所有业主委员会成员,还有天津等地的业主,以及一些学物业管理的在校大学生,大大的打响也我们的知名度,让更多的客户认可了我们的产品和公司。

推荐第7篇:业主委员会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

3、向业主大会提出修改《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议案或其他议案;

4、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财产,收取公共财产的收益;

5、占有、使用和处分公共维修基金,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的收益;

6、收取和支配物业管理费;

7、与水、电、燃气、暖气等供应商,或者与电话、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网络等服务商,或者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公证处等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8、雇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报酬,行使劳动合同的权利,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承担可能的法律责任;

9、制定和执行小区的管理制度;

10、当业主违反《业主大会公约》、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制度时,或者当公共财产受到损害时,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或非诉讼程序。

业主委员会有什么权利,业主委员会有什么义务?

小区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增减和撤换由业委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因身体或精神疾病无法履行职责,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业委会会议,有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的业主不能担任业委会成员。小区业主应选择那些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保证工作时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担任业委会委员,以使所有业主和住户都享有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

业委会委员有权参加业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有参与业委会决策和进行表决的权利,同时还有权对管委会的决策和行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由于在小区物业管理方面比其他产权人和使用人付出了更多的劳动,业委会委员可得到业委会发给的适量津贴。业委会委员的义务是遵守业委会的各项章程和制度,认真执行业委会的决议,参加业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并积极对业委会各项工作的改进提出自己的建议。

推荐第8篇:业主委员会主任履职承诺书

稀土高新区檀香湾业主委员会文件

业主委员会主任履职承诺书

一、对于上级领导的承诺

本人自愿参加檀香湾业主委员会主任选举,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当选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愿意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服务,并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本人在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其间,遵守物业管理相关 规定;遵守并带领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带领业主委员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委会委员职责和义务;贯彻落实建设局、办事处、居委会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积极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努力做好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安排。保证无下列情形之一行为:

1、

2、

3、

4、

5、

6、积极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积极、及时、全面履行工作职责;

不利用业主委员会身份谋取个人利益

公平、公开、公正地处理好小区的相关事宜; 决不损害小区的共同利益;

自愿接受小区全体业主的监督。

二、对于业主的承诺

1.维护业主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置权不受侵害 2.维护业主履行以及对物业服务提出合理建议的合法权益

3.督促各相关部门重新制订合理物业费收费标准。(参照小区实际情况及附近小区实际情况和收费标准)

4.督促物业公司加大安保人员及设施投入(如:地下车位,监控,门禁等) 5.建立业委会监督委员会,有平时热心邻居担任。 6.督促物业公司定期公示财务收支状况。 7.定期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8.业委会成员、监督委员会成员、热心邻居起到带头作用,维护小区利益,发现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指出,违纪责令整改、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广大业主监督。9.完善小区安保章程,维护好业主生命以及财产安全

10.建议并争取开发商完善小区建设,尽量为业主提供更好的居住生活场所 11.规范物业服务章程以及道德行为,维护好小区氛围。 12.多组织文娱活动,调动业主活跃度,增强团体意识。

三、业主委员会的承诺

1.积极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认真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通过的决议 2.严格的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有关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严格规范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及定期公示的工作流程

4、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5.坚决维护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6.公正、透明、公开的管理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7.坚决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任何有关制度管理的决定都要与委员会成员商议制定,坚决抵制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9.公平公正的为成员分配工作任务,达到各司其职。

10.支持所有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认真聆听并吸取成员的提议。11.积极主动帮助委员会成员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12.鼓励提拔工作积极主动的成员

推荐第9篇: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承诺书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承诺书

本人自愿参加

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当选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愿意为该小区全体业主服务,并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本人在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其间,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遵守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委会委员职责和义务;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决议;积极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努力做好业主委员会分配的工作。保证无下列情形之一行为:

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三、拒交物业服务费;

四、拒交维修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物业使用禁止行为。

承诺人(签字按手印):

推荐第10篇:业主承诺书

业主承诺书

我是业主,家住书香苑小区室。今天参加本小区首届业主大会,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确认已收到业主大会发放的《书香苑小区管理规约》与《书香苑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本人声明已详细阅读并知悉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内容。

三、本人同意上述两份规范性文件的全部内容,并愿意遵守有关规定,自觉履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承 诺 人(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第11篇:承诺书(业主)

承 诺 书(业主)

填写说明:【】中选择内容,以划式删除;三方不用约定时,应在空位打X,以示删除。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是位于物业(下称“该物业”)的合法产权人,现本人同意以下列条件出售该物业。

一、本人确认该物业的出售条件及本人承诺的内容如下:

1、建筑面积:平方米(以房地产证面积为准);

2、售价:人民币元(¥元);

3、交楼情况及时间:;

4、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按揭付款】

5、交易税费:;

6、咨询及中介服务费:万仟佰拾元正(¥元);

7、其他:。

二、本人承诺以第一条所述之条件出售该物业,并委托贵公司向买方收取定金人民币

元(¥元)。本人将在贵公司指定时间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三、鉴于贵司已为促成该物业的成交做了大量工作,如本人在签署本承诺书后不依承诺书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或不依时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与买方或其亲属、授权人、代理人私下交易,本人承诺向贵公司支付相当于出售价格2%的费用,

即元作为违约金。

四、如本人因买方违约而没收定金的,鉴于贵公司已为本人提供了相关服务,本人同意交没收定金的一半作贵公司的劳务费用。

五、本人保证,如因该物业被抵押、查封或产权不清晰等而导致不能

达成交易时,或者本人不依本承诺书约定将该物业售予买方的,本人将向买方双倍返还所收取之定金。

如因房改政策或上市手续而不能出售的,本人自愿承担一切办理费用,并即时无息退回所收款项。

六、所有发给本人的通知、文件、资料的送达地址以本承诺书记载为准,邮寄之日起五天内视为送达本人。

业主现住地址/有效通讯地址为:

七、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备注:

业主签署: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承诺书签署地:

日期:

年月日经办人:

第12篇:业主承诺书

承 诺 书

本人为山海雅居 号楼 单元 室(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了秦皇岛明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制订的《山海雅居临时管理公约》(以下称“本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公约的约定。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承诺书并送交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第13篇: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信达·东湾半岛E2E3区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

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十四)协调化解业主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十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六)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十七)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年度物业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八)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二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建立业主委员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二十二)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三)接受本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

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告知__________社区居民委员会,请其派代表参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十六)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二十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内容积极向上、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文化活动,使居住小区的社区文化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_______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________。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同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________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________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45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形式、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

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五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____________(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选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_________(姓名)保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基础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和业主代表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来往文件;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0、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材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

金______元。

第十五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1名委员于每星期:________负责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后存档。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适时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具体时间为:_________)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和协助的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之一,依照本规则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提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宜。

业主委员会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并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规约的约定,每________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

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________日)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应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大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如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总表形式供水、供电、供气的,按照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供用合

同,并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费用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_______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它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信息、情况和有关资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八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由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主管部门各执1份。

长春市__________________(物业名称)

业主大会(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4篇:成立业主委员会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 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

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 本会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则业主担任。 本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业主是指房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明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 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员。 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第七条本会权利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 法;

3、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管 理,并与其签订管理合同;

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 告;

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第八条 本会义务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第九条 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 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1、本会主任;

2、本会副主任;

3、本会执行秘书;

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员。第三章 会议

第十一条 本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有关 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 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 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 当本物业有三分之一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 三分之一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 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外,再投一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执行秘书必须作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 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四章 委员

第十七条 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 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 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 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 本会委员的撤换、增,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 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1、已不是业主;

2、无故缺席会议连续三次以上;

3、因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义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会件、资料、帐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物移交给本会。 第二十二条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参加本组织的有关活动;

2、有选举、被选举和监督权;

3、有权参与本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具有对本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第五章 经费与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帐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开发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2年的,开发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大会行使的职权 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 2.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5.修改业主公约; 6.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恰当的决定; 7.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只需到所辖区的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即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们只需在“内部”完成有关程序,再到政府部门备案,即可获得法定地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取产生之日起的15日内,持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的区住宅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此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登记工作,而对于不符合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与公安部门(法制科)取得联系为业主委员会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权利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代表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权益的法定组织,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的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分担。

业主委员会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4.审议管家制定的对本小区的年度管理计划、住宅区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5.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6.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履行的义务 1.执行业主大会的各项决定; 2.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3.不能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4.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业主委员决定问题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业主委员会必须有入住过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果业主外出不能参加,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而不满18周岁的小业主们,同样拥有说话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大会召开的前7天,业主委员会会将召开的时间和内容送达到每位业主的手里。当只有部分业主觉得有必要就某个问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又不执行时,这少部分的业主应该怎么办呢? 要是有10%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从接到提议之日算起,2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该就此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那么,该部门会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为效。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 步骤:

第一步,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1、入住率达到50%以上;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成立流程:

1、业主委员会成立申请:由建设单位或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联名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届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并将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5、业主委员会成立选举办法: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侯选人的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业主联名推荐、筹备组商议等方式产生。侯选人确认后必须公示7日,广泛征求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荐候选人的,可由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侯选人,名单必须在业主大会召开七天前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7日)

6、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召开必须提前15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大会地点、会议程序、需要业主投票表决的事项。(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

7、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业主大会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必须保管好筹备业主大会的所有档案、资料)

8、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推荐产生业主委员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9、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名单必须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并在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备案。书面申请包括成立过程和备案理由。同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在自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其职责。

10、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

11、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和《刻彰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彰手续。

.业主大会的成立

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具体到北京,目前要接受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的指导。

指导不等于领导,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如果他们不指导,则属于区、县小区办不作为,并不影响业主自行成立业主大会。

北京对区、县小区办规定的这方面的工作时限可参照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文的规定:“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 而一个物业小区是否符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条件,北京可参照以下两项规定:

京政办发〔2001〕91号文规定:“凡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入住率超过50%,或首户入住已满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区,应组建业主委员会;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旧小区,房改售房率超过50%的,应组建业主委员会。”

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规定:“对于整体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在组建管委会时、凡已入住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符合《关于规范和加强本市物业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1号)管委会的条件,应一并选举产生管委会,不再分次选举。对于住宅小区尚未入住、投入使用的部分,管委会应给未入住区域的业主预留产权人代表份额和管委会委员席位。”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解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首先要确定自己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北京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解读: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

北京的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可参照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和京国土房管物[2002]316号文:“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的规定加以确定。

四、业主大会的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规定:

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2.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3.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4.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6.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解读: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作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

北京的业主目前可以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采取通过公告方式选举产生的,应依照下列规定: l.筹备组在广告栏、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告管委会章程和管委会委员候选人和选举办法,同时书面送达全体产权人上述材料;2.在选举办法规定的时间内,筹备组未收到占总票数50%以上的反对票,即可向各区县小区办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解读: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目前北京市尚无备案的要求,但过去的一些规定可做参考:

(1)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可参考京政办发〔2001〕91号文“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名至十五名委员单数组成。”和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管委会主任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的规定。

(2)提交小区办备案材料可参考京房地物字【1998】308号文的要求:“1.管委会成立的正式名称;2.物业管理区域;3.房屋产权状况;4.管委会办公场所;5.管委会选举产生的简要过程,应包括产权人、使用人代表产生办法、计票方法、选举程序等内容。”

(3)业主委员会成立在区、县小区办完成备案的时间,参考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文规定,从报送材料起应不超过10天。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八个步骤

了解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规定后,就要按规定进行具体操作了。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付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附: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文书参考 1.选票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选票改写,仅供参考: 亲爱的业主:您好!

现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发给您,如果您反对其中任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请在其名字后面画×,您也可以提出您建议的候选人,然后将您的选票在月日之前投入XX小区选票箱,根据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第X条规定,如果您未投反对票将视同您赞成这些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请您珍惜自己的权利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谢谢!

____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____年__月__日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姓名 业权单位 姓名 业权单位

我提议__号楼座室先生/女士担任管委会委员 ____小区____号楼门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注:如果您的产权超过一套房子,请将全部房号在选票上注明,无房号或无签名的选票将视为无效。 2.收条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收条改写,仅供参考: 收条

本人/本人代表产权人收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送来的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 ____小区____号楼__门_____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3.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北京市房地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 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变得可行,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时写明业主委员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选举,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候选人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4.备案申请书

以下是笔者根据1998年为自己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报批所写的申请函改写,仅供参考:

北京市____区(县)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

____小区共有____套房屋,根据___套房屋的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____年__月__日正式开始工作。 ____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____年__月__日将选票、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业主大会成立日期的通知及参选人资料进行逐户派发,成功地派发给了____套房屋的业主,并告知了居委会。 ____小区业主大会工作筹备组于____年__月__日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了验票工作,收到选举文件的业主在选举规定的时间内(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未收到50%对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反对票,XX小区业主委员会章程获得通过,同时____、____、……先生/女士未收到50%反对票,当选为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请求了区(县)小区办进行指导,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由X名委员组成,经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付主任__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特此备案。 ____小区业主委员会 ____年__月__日

第15篇:业主委员会发言稿

新源小区业主委员会发言稿

彭美娇

各位业主 ,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一个很重要的日子,我们在这里召开新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大会,这对于新源小区的规范化管理,对于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我谨代表新源房地产公司,向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自业主委员会筹备以来,广大业主一直给予了积极的参予,付出了辛勤的努力,更得到县房管局、社区居委会的帮助和指导。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我们小区物业管理的完善和成熟;标志着各位业主参与、监督物业管理工作有了合法的途径;标志着我们小区物业管理进入了正规化、规范化的一个新的阶段!

最后,希望各位业主积极参与、监督和支持我们的工作,把自己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看法及时反映给我们,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将和全体业主一起,监督、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提高小区的物业管理质量,搞好小区各方面的建设,美化、净化我们小区,使我们能够在小区内安居乐业,使我们的房产物业能够因小区管理完善而保值升值。

第16篇:业主委员会委托书

委托书

业主:,住址:,产权证号(合同备案号):,产权面积平方米,委托参加本次业主大会,就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

1、成立业主大会;

2、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通过《管理规约》;

4、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此委托书有效期七天)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月日

编号()

委托书

业主:,住址:,产权证号(合同备案号):,产权面积平方米,委托参加本次业主大会,就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

5、成立业主大会;

6、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7、通过《管理规约》;

8、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此委托书有效期七天)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年月日

编号()

第17篇:《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地址。

名称: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地址:

所辖区域范围: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本住宅区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

本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本委员会自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之日起成立。每届任期2年。

第三条 本委员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委员名,聘任执行秘书名。

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权利:

(一)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二)审议物业管理企业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预算;

(三)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四)审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五)负责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六)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七)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义务:

(一)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四)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目标的实施;

(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代收费;

(六)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本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章 成员产生及职责

第九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委员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委员名额分配,坚持按产权份额与代表性相结合的原则。

自然人业主当选委员,由业主本人担任;法人业主当选委员,由法人委派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委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二)热心公益事业;

(三)组织协调能力较强,在业主中有威信;

(四)身体健康,有行为能力;

(五)办事公道,品行端正,无劣迹。

第十二条 委员的职责:

(一)参加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

(二)审议会议的议案和报告;

(三)参与委员会的决策;

(四)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

(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任:

(一)已不是业主;

第18篇:业主委员会会议纪要

(一)

2012年2月10日14:00,在xxx业委会办公室召开了xxx商场第二届业委会第七次委员会议。参加人员有:业委会主任xxx、副主任xx、xxxx。委员xx请假缺席。

会议由业会委主任xx主持,会议讨论通过如下事项:

1、给xxx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亚太盛汇北商场亚太盛汇业委会(x1)代管账户相关问题的函;

2、关于给予参与制定亚太盛汇北商场基础管理制度及法律自律制度(客观需要来商场现场工作的)业委会委员及业主午餐及交通补贴的决定;

3、讨论通过亚太盛汇北商场制度建设负责及参与人推荐名单一览表(随时可补充修改);

4、讨论通过亚太盛汇北商场物业管理服务调查表,并由业委会副主任xx负责,xxx为成员,开展为期两周的商场物业管理调查,逐项填写调查记录,并拍照存留。亚太盛汇北商场业委会将根据此次物业管理服务调查结果提出对xxx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续签合同的补充条款。

5、给xxx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请组织亚太盛汇北商场经营户学习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并修(制)订亚太盛汇北商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的函。

6、给x关于商请xxx物业管理公司加强上海分公司驻亚太盛汇北商场管理处职能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和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函。(含附件1亚太盛汇北商场业委会对亚太盛汇商城参与经营、管理各方的管理架构及合作发展的建议;附件2关于xxx物业管理公司上海分公司驻亚太盛汇北商场管理处职能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建议)

(二)

会议时间:2011年10月1日

会议地点:禹都和平小区物业办公室

参加单位及代表:运城市xx热力有限公司:xx部长。xx小区业委会主任xx、副主任xx。和平小区物业xx经理。

会议记录:xxx。

会议就2011年8月10日xx小区业委会给xx热力有限公司的通知及其它问题进行协商。(通知付后)业委会提出xx热力公司在本小区建换热站租金问题,物业提出xx热力公司应按其它建站小区承担0.2%代收费用和0.3元其它费用。高王利部长答复:租金问题,公司和开发区有协议,房屋、场地为无偿使用。0.2%代收费和0.3元其它费用是对2008年建站小区的政策。2009年建站的小区就没有此政策,所以没法执行。业委会提出开发区不是物业所有权人,无权签协议,协议无效。物业提出同是建站小区政策应一样,要公平公正。高王利部长答复:这是政策问题需报领导研究决定,现无法答复。业委会、物业同意高王利部长报领导研究决定并希望尽快答复。

以上会议记录三方无异议。

本会议纪要一式四份个代表一份。

和平小区代表:

物业代表:

xx热力有限公司代表:

第19篇:业主委员会成立

香洲区物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程序指引

第一步 提出申请

房屋出售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或者首套房 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30%以上的, 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经居委会调查核实后,可在街道办、居委会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二步 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在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建设单位代表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函至建设单位由其派专人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第三步 做好各项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以后,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

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1、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主要为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选举产生业 主委员会。

(二)

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 公约》(草案);

1、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 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2、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三)

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1、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2、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出具业主委托书及投票证。

3、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每一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 的,按四舍五入处理。

(四)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1、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筹备组应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贴出通知,通知业主可在规定时间内报名。

2、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将候选人名单和简历表(样板见附件1)在物业 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3、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③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④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⑤具有一定组织能力;⑥具备必要 的工作时间。⑦近三年内未曾在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及其相关企业工作。

(五)

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1、印制《选举业主委员会选票》(样板见附件2)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 约〉表决票》(样板见附件3)。

2、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做好拟定会议议程、落实场地等会务准备 工作。

3、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做好书面征求业主意见的相关准备工 作(如成立选票发放组、选票如何回收、如何统计、回收达不到法定要求如何处理等)。

前款

(一)、

(二)、

(三)、

(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 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同时告知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报告所在街道办事处和区 物业办。

第五步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的,筹备组应按下列议程召开大会:

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与会的业主核对身份后,予以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的需出具业主委托书。大会要确认符合法定人数的业主参加后才能宣布 大会开始。

2、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宣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

3、发放、收集、登记选票和表决票。筹备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给选票和表决票,领票的业 主应在发放单上签名。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至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

4、公开唱票、计票,统计结果。

5、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6、公告结果。筹备组应在会后将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天,

同时将结果报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物业办。

(二)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的,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选票和表决票的发放由筹备组成员、所在社区居委会人员组成若干 个发放组,送达每户业主,业主须在发放签收单上签字。

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流动投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同时,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在发放组携

带的流动票箱内;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结束时,各组流动票箱应交社区居委会封箱集中保存。

(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小区内设立投票箱,业主集中投放到设置在小区内 的投票箱内。

3、计票。计票工作在集中投票结束后进行。筹备组成立监票组、计票组,其人员由业主代 表、筹备组成员组成(候选人回避)。集中投票及计票工作必须有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 委会人员到场监督和指导。

4、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继续征集未征求意见业主的意见。

5、公告结果。筹备应在会后将统计结果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 示7天,同时报告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区物业办。

第六步

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 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七步

业主委员会备案

街道办(镇政府)在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成立资料向区物业办 申请备案。

第八步

领取业主委员会备案复函

香洲区物业办收到申请备案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 《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步

刻章

业主委员会应在成立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向公章刻制管理 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将印章图样报香洲区物业办备案。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珠府〔2008〕8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二日

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业主大会相关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依法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街道办应当设立物业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居委会应当设立物业管理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办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

市联席会议由市主管部门、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区政府组成。

区联席会议由区主管部门、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居委会、辖区公安分局组成。

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组成。

各个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为成员参加涉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事项的会议。

联席会议内容涉及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事项的,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席会议。

市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或市主管部门组织,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或者区主管部门组织,街道办联席会议由街道办组织。

第五条 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

(一)需要部署贯彻执行新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但拒绝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

(三)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但业主委员会拒绝组织召开的。

(四)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第六条 区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政府、街道办应当将辖区物业管理工作以及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第七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街道办、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相关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业务培训。

第八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工作。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委会开展工作,接受居委会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主大会组成及职责

第十条 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及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审议批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监督合同履行。

(四)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五)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三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第

(三)项所称选聘包括续聘及重新选聘,解聘包括自然解聘及提前解聘。

续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并与原有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一致,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继续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重新选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自然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聘用原有物业服务企业。

提前解聘是指业主大会决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者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期间,提前终止合同履行。

第三章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大会成立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二)首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超过2年,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

建设单位应当在符合业主大会召开条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街道办,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建设单位还应当向街道办提交业主名单和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经交付使用建筑面积的全体业主户数的20%以上书面同意,业主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向街道办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要求。

街道办应当在接到业主的书面要求之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街道办应当在30日内指导、监督业主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筹备组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按照本规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筹备组履行本规程第六章业主委员会关于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由建设单位代表及业主代表组成。

建设单位代表与业主代表的比例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确定,但建设单位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筹备组全体会议推选产生。

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委托专人参加筹备组,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或者决定不参加筹备组的,应当增加相应业主代表参加筹备组。

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者由居委会推荐的方式产生。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代表名单。

业主有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筹备组。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人数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九条 筹备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业主名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提供。

建设单位已经解散无法提供业主名册的,筹备组有权要求现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业主名册,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提供。

筹备组可以自行收集核实业主相关资料,制作业主名册。

筹备组收集核实业主资料及制作业主名册需向房地产登记部门核实相关权属情况的,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业主名册至少应当包括全体业主的姓名、房号、建筑面积、交付使用日期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筹备组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参照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一条 筹备组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方可向外公布。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应当在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首次业

主大会的全部资料。

第四章 业主投票权

第二十三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分为两类:第一类根据拥有已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一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四舍五入计算;第二类根据业主人数计算,一个独立的产权单位拥有一个业主投票权。业主在业主大会以外的其他事项上的投票权依此方法计算。

第二十四条 投票权的确认以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权属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尚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房地产登记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登记的购买人以及建筑面积为准。业主大会需查验相关房地产权资料的,应当出具所在地居委会的证明,房地产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建设单位有未出售物业的,以业主身份参加业主大会。其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为物业管理区域内可出售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扣除已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是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的凭证,业主凭投票证方可进行投票。投票证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投票证应当载明业主及共有人姓名、性别、房号、持有的投票权数等内容。

同一投票证的投票权数不得拆分,投票证登记的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确定其中一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委托他人投票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业主委托书以及投票证,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投票权。

第五章 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

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填写书面意见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代为提交。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业主使用人到会,听取其物业管理意见。非业主使用人可以接受业主委托,行使业主权利。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会议至少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作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程相抵触。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同时应当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一)项应当提交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理由、内容,以及所有提议业主的签名、房号、投票权数、有效联系方式的书面材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

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委会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前,至少提前15日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及内容。

(二)会同居委会确认业主投票权数。

(三)组织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四)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审议表决的相关草案。

(五)会同居委会发放业主大会会议投票证。

(六)制作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及业主大会表决票,选票及表决票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第

(一)、

(二)、

(三)、

(四)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大会会议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中讨论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核实到会业主投票证,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二)按照会议议程进行选举或者表决。

(三)回收选票及表决票。

(四)现场公开计票。

(五)现场公布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六)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放选票及表决票。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业主应当出示投票证并在选票及表决票发放签收单上签名确认。

业主委员会会同居委会组成发放组,将选票及表决票送交业主或者送至业主在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有物业内,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7日。公告期限届满,业主未进行投票或者未向业主代表提交书面意见的,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外,其余表决事项,推定该业主表示同意参与投票表决的大多数人的表决意见。

业主投票表决期间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住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通知其相关事项。

(二)组织投票。

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及“固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放组携带流动投票箱,业主收到选票及表决票后可以立即投票的,应当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发放组携带的流动投票箱内。选票及表决票每次发放结束后,流动投票箱应当立即封箱交由居委会集中保管。

发放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固定投票箱,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选票及表决票填好投入投票箱。居委会应当核实业主投票证,并对投票人及投票权数进行登记。

业主不在本地的可以采用邮寄选票及表决票方式进行投票。

投票时限届满,回收投票权数未达到法定数量的,应当告知全体业主并适当延长投票时间,业主委员会应当会同居委会组织上门催收选票及表决票,直至回收投票权数达到法定数

量。

(三)组织计票。

投票结束后,街道办应当指导、监督居委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组成的监票组、计票组,进行验票、计票。计票结束后,计票及监票人应当立即对计票结果进行签名确认。

(四)公告业主大会会议结果。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会议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告应当由居委会加署公章确认。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办理业主大会交办的具体事务的机构。业主委员会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

(三)代表全体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及建议,协调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监督及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督促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监督管理规约实施。

(六)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及委员的有效联系方式告知全体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

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职责,不得超越职权作出应当由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不得强迫业主违背本人意愿发表意见或者投票,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签名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等相关责任。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三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主任缺位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另行确定一名副主任保管。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发布信息,应当加署业主委员会印章方可向外公布。

业主委员会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主任缺席的,由副主任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发布信息、使用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并加盖印章后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活动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备案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六)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建议。

(七)物业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八)其他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文件、资料、物品。

第四十条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亦可从合法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的收益中列支。应当设立专门帐号,对费用实施依法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组织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由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集或者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筹,接受业主和居委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按照得票数多少排序由多至少依次当选,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任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委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30%。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采用业主自荐及居委会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居委会应当对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符合资格的自荐及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居委会组织自荐及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自荐及被推荐人不参加投票的,视为自动弃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业主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对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居委会提出。居委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存在违法装修、搭建、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以及违法占用物业共有部分等行为的。

(二)连续3个月以上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或者物业维修费用且在选举前仍未补缴的。

(三)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所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管理规约规定的行为,不宜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四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选举及表决结果。

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符合规定的,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提出处理意见。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街道办、居委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物业服

务企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取得《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凭《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书》向公章刻制管理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取得印章后15日内应当将印章图样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名称应当冠以“珠海市、辖区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即:“珠海市××区××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已经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违法犯罪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义务的。

(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六)存在本规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上述情形的,由居委会审查后报区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业主委员会进行公告或者由居委会自行公告。

第四十九条 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应当终止而未终止,或者不应当终止而被终止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意见,经居委会审查,认为应当终止或者恢复委员资格的,由居委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

第五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委员资格终止或者恢复的相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五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委员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超过30%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增补。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增补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增补,逾期仍不组织增补的,由居委会组织增补。

第五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至少提前60日书面报告街道办,提出换届选举意见,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区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由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因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未能达到法定数量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期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

第五十四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将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期开发的物业管理区域前一期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一期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增补完成后,应当在30日内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业主委员会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指导、监督居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解散原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超越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二)有严重影响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行为的。

(三)对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七条 因物业管理区域拆建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解散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解散前将档案资料、印章移交给区主管部门,并在街道办的指导、监督下,做好业主共有财产清算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规程关于街道办的相关职责,依法对本辖区内相关业主大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五十九条 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及相关文件、表格的样本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条 本规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珠海市业主大会规程(试行)》(珠府〔2006〕73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2日 实施日期:2008年08月01日 (地方法规)

第20篇:业主委员会例会

深圳市南山区阳光棕榈园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一月例会会议纪要 深圳市南山阳光棕榈园业主委员会 2018-01-18 13:35 会议时间:2018年1 月14 日星期日晚上 7:00-8:00点

会议议题: 业主大会的议题内容,业主大会召开时间及准备工作分工安排 葛志成,黄晓玲,陈湘,王华海,肖剑 专职秘书:阮燕凤

2018年1月14日,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召开了一月例会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业主大会议题内容确定:

议题

1、是否同意续聘现有物业服务企业,即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权业主委员会与其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议题

2、是否授权业主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履行《〈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相关招标人职责,并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议题

3、是否通过业主委员会编制的招标文件。

议题

4、是否进入深圳市交易中心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议题

5、是否通过招投标代理机构进行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议题

6、是否同意住宅改商的房屋按照本小区商业物业服务费200%的标准(即10元每平方米)进行收取。

议题

7、是否同意授权业主委员会申请设立本体专项维修备用金年度30%即单次约12万,并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备用金使用审核,再申请的审核。议题

8、是否同意停车场临时车收费变更,控制外来僵尸车在小区停放。议题

9、是否同意修改后的《阳光棕榈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议题

10、是否同意小区立体停车库项目立项,即将地下篮球场改造成共享立体车库。

议题

11、是否同意修改后的《阳光棕榈园小区业主规约》草案。

二、确定了业主大会召开时间 :2月26日-3月18日

三、业主大会分工:王华海和孙皓负责业主大会公告及表决流程(发票,收票,唱票和监票人员确定,地点确定)。肖剑和黄晓玲负责赞助商联系与沟通。阮燕凤负责选票制作打印,礼品采购等其他事务。葛志成负责合同及招标文件。

四、关于三期利用本体金进行消防管网改造投票事情,有业主对本楼栋投票状况进行初步统计后发现统计出来的结果与物业公布的结果不符 ,业委会将发函给物业,要求物业针对此事进行内部调查,找出原因,给业主一个交代 。 深圳市南山区阳光棕榈园小区 业主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四日

签收人: 签收时间:

业主委员会承诺书
《业主委员会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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