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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30:56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违法建筑拆除承诺书

承诺书

贵司于2018年1月10日发放的《告知书》已收悉。 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和贵司的多次宣传和教育,承诺人授权贵司以助拆的方式拆除承诺人擅自建造的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现承诺人就位于擅自建造的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面积共计平方米,其中集体面积平方米(以镇环境综合治理指挥部实地丈量的面积为准),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人承诺在年月日前的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全部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交由贵司联系新镇相关部门拆除。

二、承诺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未按时向贵司交房拆除的,承诺人同意贵司将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移交给镇相关部门实施环境综合治理,并不再享受任何补贴及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诺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承诺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时交房拆除的,承诺人自愿向贵司支付上一年度一年租金标准作为违约金。

四、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时交房拆除的,同意贵司将联合供电供水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五、承诺人在规定期限内做好所有物品搬离及承租企业清退工作,承诺人授权贵司,对留置在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中的所有物品有权进行处置,视作承诺人放弃,任由贵司无偿处置,

1 造成损失的由承诺人自行承担。

六、在助拆过程中的有关安全问题,承诺人承诺积极配合,做到不阻挠、不对抗等,并做好相关安全稳定工作。

七、若承诺人涉及该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上的一切遗留问题(包括债权债务及劳动关系处置等相关事项)均由承诺人负责处置解决,并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承诺人能积极配合助拆工作,在承诺人完成未见证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贵司愿意向镇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补贴,并经镇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支付并签收。

九、助拆完毕后,承诺人承诺不再擅自搭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如有违反,由承诺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承诺人因不遵守上述承诺内容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诺人承担,同时承担承诺书中违约责任。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信息统计组存档一份。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盖章):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2018年月日

2

推荐第2篇:个人违法建筑 拆除承诺书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现居住在

。本人于

年建有(房屋基本情况)

,坐落于

现本人承诺如下:

一、本人所建

,面积为

平方米,属违法建设。

二、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本人自行无条件拆除该违法建设,实行零补偿。

三、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本人若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由政府组织强拆,强拆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因不遵守上述承诺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

(签名、手印)

推荐第3篇:违法承诺书

篇一: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 城西区教育局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篇二: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 (招标人)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篇三: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范本 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在参加本次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1)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发现我方存在上述问题,愿按照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规定接受处罚,列入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黑名单并处相应罚金。

特此声明。

报价人全称: (公章) 报价人授权代表(签字):

推荐第4篇:交通违法承诺书

附件1

办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承诺书

本人因(交通违法/受交通违法人

的委托),前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车牌号为

(小型机动车/大型机动车/摩托车/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所提供的委托书、自述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单位证明真实有效。如本人提供的以上材料系伪造、虚假、通过非法或者非正当途径获取的,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案,扰乱办公秩序,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签名(撩手印):

提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第60条第2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或500元以下罚款。

推荐第5篇:无违法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 城西区教育局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篇2: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xxxxxx 我公司在近x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没有骗取中标的行为记录,未因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问题,未因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若在本次招标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篇3: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范本

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重庆渝隆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龙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在参加本次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

(1)最近三年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最近三年没有拖欠劳务费的行为;

(3)最近三年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发现我方存在上述问题,愿按照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规定接受处罚,列入九龙坡区陶家镇小学校项目设计招标(第二次)黑名单并处相应罚金。

特此声明。

报价人全称: (公章) 报价人授权代表(签字):篇4:无犯罪记录承诺书参考模板

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xx市外国专家局:

本人 (国籍: ,护照

号: ),受聘于 (单位),担任 一职,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人郑

重承诺,在本国及境外无犯罪记录,来华工作后,将严格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规,自觉服从聘请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特此承诺。

签名:

时间: xx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i, (nationality: , paport number: ), will be employed in as .the contract period is from to .i solemnly promise that i have no criminal record both at my home country and abroad.when i arrive in china and start to work, i will strictly abide by the chines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consciously obey the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employing institution. signature: date: 注意:此文件请外国专家手签后扫描发回聘请单位,办理来华工作许可时上报影印件,办理《外国专家证》时上报手签原件。篇5: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投标人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北京市大兴区政府采购中心: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中,作出如下承诺:

一、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未挂靠、借用资质进行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提供的相关文件均真实、有效。

若发现我方存在上述问题,愿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并处相应罚金。

特此声明。

推荐第6篇:什么是违法建筑

什么是违法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和40条)

违法建筑的违法

一、严重影响城市的市容市貌。

二、具有负面示范作用。违法建设是为市民所不容的,如不坚决取缔或强行拆除,会给他人起到负面的带头作用。

三、土地资源不能合理、充分的利用;乱搭乱建,浪费了宝贵而有限的土地资源;城市建设杂乱无章,不能达到统一部署、统一规划的要求。

四、影响社会的和谐、秩序和安宁。众所周知,某些地方和某些人为了搭建,互相争夺地皮,打得头破血流,最后闹到派出所或法院的比比皆是,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安定团结。

五、对居民和路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违法建设建设过程中,所购材料和工程质量很难得到保障,因此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和违建者本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对社会治安造成影响。从媒体报道的案件情况来看,违法建设是藏污纳垢者的一个“避难所”,因为违建房价格便宜且没有正式的门牌号码,即使发现有犯罪分子也不易掌握确切的住址,给社会治安埋下极大的隐患。

严打非法违法建筑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全园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 “打非”重点打击五方面的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一是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二是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三是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不相符的。四是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执行或整改的。五是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 举报热线:027-83247989

推荐第7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依法拆违工作是今年区里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牵涉到武陵经济发展这个大问题,牵涉到武陵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曾勤建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几次到区拆违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视察了部分拆违现场。通过视察和调查认为,我区自去年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领导小组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

推荐第8篇:违法建筑典型案例

违法建筑应依法拆除

【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

被告:××市××区规划建设局

××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在×× 市××区××镇某处的临时建设用地上搭建鸭棚进行养殖,并××镇土地管理所缴纳了460平方米的临时土地使用管理费230元,但至本案审理之际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2013年9月22日,××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并要求“禁养区”内各类畜禽养殖场在2014年底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原告未按通知要求搬迁。2015年6月,被告××区××镇人民政府发出《致“禁养区”内养殖户的一封公开信》,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养殖户在2015年10月1日前自行拆除养殖棚屋。2016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下达了《“禁养区”畜禽棚屋强制拆除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畜禽养殖棚屋,被告将告知市执法局于近日内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2016年5月4日,×× 区规划建设局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2016年5月15日上午,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鸭棚。

原告李某诉称:原告系失地农民,自2000年起开始养鸭。原养鸭场地因汽车城和村建设所需,经相关部门与村委会准许于2010年12月搬至×× 市××区××镇某处。原告缴纳了管理费用,具有合法手续。2016年5月15日上午8时许,被告在趁原告不在场之机,纠集城建、公安派出所等部门约五十人,擅自非法拆除原告的养鸭场,致使原告的3000余只鸭子大量跑失,损失严重。被告既无权强行拆除原告养鸭场,强制拆除程序又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养鸭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 市××区建设局辩称:1.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的鸭棚属违法建筑,理应被拆除。2.被告拆除原告违法搭建的鸭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多次通过原告所在村的村干部做原告自行拆除的思想动员工作,但原告依然无动于衷。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及相关精神依法拆除了原告的违法建筑。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 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临时使用讼争地块虽然缴纳了土地管理费,但未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即在该地块上自行建造鸭棚进行养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该地块上建设的鸭棚系违法建筑。对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已经建成的违法建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的措施。即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成是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措施的法定条件。本案中,×× 区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但到截止日期原该并未拆除鸭棚,恢复原状。被告强制拆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

确认被告×× 市××区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5月15日强制拆除原告鸭棚的行政行为合法。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违法建筑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对违法建筑的处理一直是规划管理实践中的难题。本案涉及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原告搭建的鸭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予以拆除?二是×× 市××区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一、原告搭建的鸭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予以拆除

违法建筑可区分为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程序违建指仅违反程序法上建筑物的建造,主要依据包括建筑法、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法定的建造程序对建筑进行管理,从而限制和引导建筑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如,《城市规划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即“两证一书”;《城乡规划法》设立了“一书三证”为核心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新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制度。没有经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属于违法建筑。实质违建是指违反实体法且情节严重的建筑物的建造,其依据分布于规划法、水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器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等,那些妨碍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构成了实质违建。对实质违建的建筑物无从依程序补正,变成合法之建筑物。

对于违法建筑物并非应“一刀切”予以拆除。区分程序违建和实质违建的必要性在于对不同的违法建筑区别对待,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之同时将相对人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强制拆除是一种严厉的强制措施,须严加限制。如果单纯属于程序违建,应允许相对人有改正的机会,行政机关可以对其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处罚;当建筑物构成实质性违建情况下,如妨碍城市规划、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卫生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况下,限期拆除。

本案中原告搭建的鸭棚具有程序性违建和实质性违建的双重属性。原告未取得“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在临时建设用地上自行建造鸭棚,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也未重新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在程序上显属违法。××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201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原告鸭棚在内的区域为“禁养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章为参照,对于该规范性文件,虽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可适用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符合上位法《城乡规划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在禁养区内搭建鸭棚不符合城市规划,妨害公共卫生,同时属于实质性违建,理应予以拆除。

二、×× 市××区规划建设局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基于对物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对于建筑物是否具有强制拆除权属于法律保留事项。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立法形式授权行政机关具有强拆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本案中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的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不起诉也不履行且超出起诉期限的条件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以立法形式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以规划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为前提条件。

1.规划主管部门的限期拆除决定。违法建筑应当依照规划法的规定由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决定必须依法定形式作出,告知相对人履行期限、不履行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方式。本案中,×× 市××区规划建设局于2016年5月4日向原告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其在2016年5月8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鸭棚,恢复原状,逾期将依法对其实施处罚。不履行“限期拆除”决定的,应承担被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必须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责成的形式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概况性责成”抑或针对个案具体情况“一案一责成”,《城乡规划法》并无明确规定。但不论是那种形式,在行政诉讼中被责成相关部门必须举证其实施强制拆除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的具体依据。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成,即××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2003‟113号《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即为“责成”,因为该通知明确要求“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在2004年底前按规定完成关、停、转、迁工作,并要求×× 市××区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实施。

《城乡规划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以立法形式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强制执行权,势必将大大提高惩治违法建筑行为的效率,对及时消除违法建筑起到积极作用。具体到本案,原告搭建的鸭棚属于违法建筑,且应予拆除,但首先应由规划主管部门以法定形式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对逾期不拆除的,再由县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推荐第9篇: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报告

依法拆违工作是今年区里的一件大事,它涉及面广、群众性强,牵涉到武陵经济发展这个大问题,牵涉到武陵社会稳定这个大局,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安排,我委在分管领导曾勤建同志的带领下,先后几次到区拆违办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视察了部分拆违现场。通过视察和调查认为,我区自去年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领导小组

和拆违办根据拆违工作的要求和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精神,并按照武陵区的实际情况,精心部署,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首期拆违工作任务,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现将我们的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违法建筑的现状与形成的主要原因

调查中我们发现,市城区(包括近郊)的各种违法建筑五花八门,即损害公众利益,又影响市容市貌,既不符合长远规划的要求,也不利于居住条件与生活质量的提高,并已成为城市建设中的一块毒瘤。其具体表现如下:

1、非法转让宅基地。近些年来,由于近郊农村的原居民在城市扩展的同时,他们有的一户就占用了多个宅基地,在常德城区的房屋地基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有些农户便开始将多余的宅基地非法转让,并私下里与买方协商,高价出售,进行违法买卖交易。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一。

2、未经批准建私房。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我区已拆除的748户和暂缓拆除的8000余户,都属于手续不全或根本没有办理任何准建手续的建房户,主要是过去有些部门职能不全、监管不力,建房户也存在着建好后“找关系补办,出点钱罚办,运动一过不办”的侥幸心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二。

3、乱搭乱建到处有。一是胆子大的在集体土地上建私房;二是想赚钱的在规划的道路上建商铺;三是不守法的将私房建在马路上和公用绿化带上;四是硬违规的不按规划要求超标超高建住宅;五是想品补的在沟渠旁、马路边、屋前屋后等空隙搭建各种工棚、简易房等。这些乱搭乱建一方面有关单位监管制止不到位,更重要的是建房户没有规划等法律意识。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三。

4、党员干部带头建。通过调查,我区已拆除和暂未拆除的违法建筑中,有共产党员,有村组干部,有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规划部门的干部,由于有党员干部的违法修建,群众的违法建筑就更加放心大胆,导致常德城区(城郊)的违法建筑愈演愈烈。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四。

5、不听劝阻还上访。有些违建户明知不能修建,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他们采取软拖硬抗,你来我停,你走我建的办法,不听职能部门的劝阻,硬是将房屋在停停建建中修建起来了,当依法执行强拆时,他们又攀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等,并在有些亲友的怂恿下,多次上市、进省、赴京上访,给停建、拆违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这是造成违法建筑的原因之五。

造成违法建筑的存在,除以上分析的原因之外,更重要的是政策原因和体制原因,上级制定的有关政策部分出台过早,下面无法操作,有些政策又出台太晚,跟不上形势,加之武陵区的体制不顺,职能部门的职能不全,在一段时期内形成了违法建筑的混乱局面。

二、拆违工作的展开与所做的主要工作

自从去年9月市人民政府对城区要求开展拆违工作以来,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工作,马上进行部署,很快作出安排,使我区的拆违工作迅速依法有序的展开。

1、领导高度重视。一是成立了区拆违工作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区长罗少挟亲自任组长,并指派了两名区级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二是抽调了专门拆违工作人员,在全区相关单位和部门抽调了20多名精兵强将,集中在区政府挂牌办公;三是各乡街也相应的成立专门机构,明确了拆违工作任务;四是制定了《武陵区拆违工作考核细则》、《武陵区折违工作进度安排表》等工作制度;五是把拆违工作纳入了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议事日程,并把它纳入了全年乡街及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六是在落实工作任务的同时,区人民政府还对人员、经费等给予保障和逐一落实,使整个拆违工作依法有序、顺利展开。

2、宣传特别到位。拆违工作是一件很难的工作,要顺利进行就必须搞好宣传,区拆违办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针对长远发展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服从大局与牺牲自我的关系,违法建设与依法拆除的关系,广泛进行宣传。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宣传,在报刊开设专版,在电视台开设专栏,采取新闻采访、新闻爆光等各种手段进行宣传;二是印发资料宣传,共印发和张贴出《通知》、《公告》、《告知市民书》等宣传资料20余万份;三是利用学生宣传,把宣传资料让中小学生带回家,向家长、亲友进行正面宣传;四是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如张贴横幅、标语,利用村民广播、黑板报,组织巡回宣传车走村入户等各种宣传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宣传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3、严格依法行政。拆违工作难,难就难在牵涉到群众的根本利益,难就难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弄不好就容易出问题。区拆违办在开展拆违工作时慎之又慎,坚持了“无情拆违,有情操作”的原则。一方面采取强硬的手段,依法坚决拆除(特别是对“钉子户”执行的强拆),另一方面事前宣传到位,事 中做过细的稳定工作,事后给予有情关怀。从整个首次拆违任务完成的情况来看,没有违法拆除,没有出现拆违伤亡事故,坚持了依法行政,使整个拆违工作比较稳妥、有序推进。

4、上下紧密配合。拆违工作是一件新的没有模式的很棘手的工作,要想把每一处的拆违任务做得很漂亮,必须上下形成一股绳,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要搞好紧密配合。我区的拆违工作之所以比较顺利,一是区、乡(街)、村(居)三级启动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了合力,在调查摸底、做过细的群众思想工作中,乡、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部门配合密切,特别是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不拖拉、不推诿,以主人翁的姿态出现在各个场所,在依法强制拆除的工作中发挥了很好作用,促成了我区的拆违工作提前、超额完成了预期目标任务。

5、工作卓有成效。自拆违工作开展以来,区拆违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拆违工作“属地管理、以块为主”的原则,按照我区“自拆为主、强拆为辅、强拆促自拆”的工作思路,通过几个月的工作努力,一是摸清了我区自97年底以来形成的违法建筑底子,全区共有8779户,建筑面积98万多平方米的违法建筑;二是分出了“必须拆除”和“暂缓拆除”两大类型,按照市有关规定和原则,我区首批必须拆除的有687户,13万平方米,其余都属暂缓拆除范围;三是对“必须拆除”户组织实施依法拆除,到今年6月底止,已累计拆除违法建筑748户,建筑面积14万多平方米,其中自拆584户,97000多平方米,强拆164户,46000多平方米,累计拆除户数和面积均超过了计划数。通过拆除工作的开展,阻止了违法建筑的再度发生,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也得到上级领导的好评。

三、拆违工作中还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区的拆违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要全面依法拆除、使村民(市民)完全依法建设,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1、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不好处理。全区已拆的违法建筑户数仅占违法建筑户数的8.5%,绝大部分属暂缓未拆户,对这些户怎么处理已成为一大难题。拆除,谈何容易,不拆,又属违法建筑,确实不好处理。

2、对违法建筑的日常监管很难到位。主要是我区的职能不全,没有自己的城管执法大队,“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拆除”就很难实现,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3、村民正常建房暂未得到解决。主要问题是市城郊属城市规划区内,村民的正常建房已冻结了一年多时间,需要建房与不批准建房的矛盾越来越尖锐,长此下去将导致更多的违法建筑形成。

四、我们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大对《城乡规划法》、《国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法律宣传攻势;要对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及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心进行大肆宣传,造成正确的舆论声势;要在全区上下形成良好的宣传氛围,使违章建筑者自觉拆除,心存侥幸者不敢冒险,营造出良好的城市建设环境。

2、加强日常监管。要尽快组建城管监察执法大队,担负起我区的城市监管工作任务;要落实日常巡查工作责任,及时发现、报告、查处新的违法建筑;要严格依法处理,防止违法建筑“拆后建、建后拆”的恶性循环;要实行监管的长效机制,尽快出台有关监督管理的制度与规定,使监管工作走上正常轨道。

3、加快后续处理。要对暂缓拆除户的处理工作加快力度,依法出台符合情理的处理方案,尽早使他们吃下“定心丸”;要过细地分门别类,根据每户的实际情况,该拆的通知限期拆,可不拆的,应补办有关手续;要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防止矛盾的激发,使拆违工作在掌控中顺利进行。

4、坚持依法行政。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出以公心,秉公执法,以法律规范拆违工作的全过程;要编制合理规划,正确引导私人建房,尽快促成上级解冻审批,对确需建房的村民开通绿色通道;要切实保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的信访和政策咨询与解答工作,使拆违工作得到群众的支持与配合。

推荐第10篇:违法建筑宣传标语

1.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2.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3.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打好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攻坚战

4.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5.全民参与控违防违,及时发现及时举报及时处理

6.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7.整治违法违章建设人人有责

8.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9.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10.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1.坚决拆除违法违章建设,坚决打击乱搭乱建行为

12.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13.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4.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5.拆除违法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唐河发展

16.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参与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行动

17.拆一处违法建筑,保一方群众利益

18.乱搭乱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9.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0.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第11篇: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 二十二冶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没有骗取中标。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承诺书

我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承诺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12篇: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 城西区教育局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第13篇: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承诺书

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致:XXXXXX 我公司在近X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没有骗取中标的行为记录,未因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问题,未因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若在本次招标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投标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第14篇:无违法违规行为承诺书

无重大违法记录证明

致:(招标人)

我公司在近三年承揽的工程中,无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介入诉讼或仲裁,不存在拖欠工资情况及重大质量问题、重大安全事故,未因申请人违规或违约解除合同。我公司在投标期间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被暂停参加投标活动的处罚阶段。若在本次工程的招标投标的全过程中,被查实我公司提供的资料及上述承诺不属实,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属实或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公司的投标及中标资格,且我公司将无条件承担由此给本次招标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经济损失)。

特此承诺。

投标申请人:浏阳市五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第15篇:磐安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则

GPAD01-2014-0004

磐政办„2014‟56号

磐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磐安县违法建筑处置实施细

则》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违法建筑处臵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8月26日

- 1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土地使用许可面积或擅自改变土地许可用途建设的建筑;

(二)农业设施用地未按照土地、规划许可内容建设或超过许可期限的建筑;

(三)县城、镇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的任一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建筑;

(四)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以后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临时用地超过批准期限或者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期限未拆除的建筑;

(五)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

(六)公路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建筑;

(七)在林地上建设的与林业生产无关的建筑;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建设的建筑。

第六条 违法建筑处臵工作经费纳入县、乡(镇 )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违法建筑处臵实行以块为主、分级负责、联合执法、

- 3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下同);

(三)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在项目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的;

(六)妨碍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七)临时建筑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按照许可内容建设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拆除全部建筑。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存在未按照规定建设情形的单体建筑物。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与单体建筑物其他部分能够明确区分且拆除该部分不会严重影响单体建筑物建筑结构安全的,也可以只拆除未按照规定建设部分。

第十三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乡、村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未按照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建

- 5件至今未落实宅基地,属过渡性质的;

(九)拆除违法建筑可能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的建筑结构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须经由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认定);

(十)因重点工程、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村庄整治及公益事业建设等拆迁安臵户按当时拆迁协议或安臵政策,未超安臵面积的;

(十一)经县政府批准暂缓拆除的其他情形。

上述拟暂缓拆除情形,须经村二委同意并由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政府批准。要明确暂缓期限,在暂缓期限届满后,予以依法拆除、依法没收、补办审批手续等方式进行处臵。

第十五条 依法没收违法建筑按以下意见处臵:

(一)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能或不宜拆除的应当予以没收,没收分为实物没收与违法收入没收。

(二)违法建筑处臵部门依法没收实物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由接收单位负责接收、管理和处臵。

(三)接收单位对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接收后,在15日内向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相关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办理意见,或者予以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四)被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可以保留使用的,按照公开招拍挂出让、出租、政府安排使用等方式予以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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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游景区、山庄、农家乐建设中的违法建筑,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不符合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二)企业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符合规划的,责令补办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依法没收违法建筑物并处罚款;存在消防、建筑质量等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二十条 对在建违法建筑按以下流程予以处臵:

(一)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或乡镇政府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的同时,依法出具《对在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抄送供电、供水、供气等相关公共服务部门执行;

(二)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没收施工器具、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拆除继续建设部分;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施工单位,由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对承建违法建筑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建设部门应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对已建违法建筑按以下流程予以处臵:

(一)相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或乡镇政府应责令限期整改或

- 9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的信息反馈给违法建筑处臵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违法建筑依法拆除或整改后,相关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凭违法建筑处臵责任主体出具的《违法建筑处臵情况通知书》,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第五章 拆除方式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筑在乡镇政府管辖范围内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告知并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 违法建设行为人为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按以下方式督促自行拆除:

(一)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三)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由其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四)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五)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由其所在单位、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理机构以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督促其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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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洞头县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洞头县违法建筑处置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提升城乡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理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实施本规定。

未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建筑,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置。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没收违法建筑。

未依法批准,非法占用林地,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河道、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湖泊、水库保护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违法建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的违法建筑,由交通运输、农林水利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处置。

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或者街道、乡镇依法处置。

第三章 违法建筑改正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现存违法建筑,可以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责令当事人限期申请补办、变更相关规划许可证,或者采取改建、回填等改正措施:

(一)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但是可以通过改建、回填等措施达到与许可内容一致或者恢复到违法建设前状态的;

(二)已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并取得前期审核同意的规划审批文件,但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房屋因灾灭失,未经批准而按原高度、原面积建设的;

(四)以危房改建或房屋维修名义实施整体拆建,未改变原高度、原面积的;

(五)因公共利益需要,整体拆迁安置尚未完成规划审批手续的;

(六)根据新农村建设政策,统一实施渔农村改造的;

(七)未依法批准,因生产生活需要,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或使用功能的建筑,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

(八)未对相邻合法建筑物的安全,或者未对相邻合法建筑物的采光和日照造成影响的,或虽有影响但取得相邻方书面谅解的;

(九)本规定施行前,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但是建设时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建设的。

第五条

符合补办规划许可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凭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在三个月内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 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第六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暂缓拆除:

(一)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具备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格的,在未获得保障或者未落实住房过渡措施之前;

(二)违法建筑当事人现生活居住用房用地面积未达到我县规定标准或者具备分户建房条件,其违法建筑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且拆除后影响当事人正常生活的,在未充分落实安置政策之前;

(三)原有住房属危房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原址重建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住的,在住建局作出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的性质认定前;

(四)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违法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县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五)公益性质的市政配套设施等违法建筑,包括治安岗亭、公共厕所、通讯设施发射接收塔、基站、配电房以及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学校室内操场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建筑,拆除后会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的;

(六)上级文件规定可以申请暂缓拆除的其它违法建筑,参照上级文件执行。

街道、乡镇对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及时作出性质认定、提出具体改正措施并报县住建局备案,县住建局应当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违法建筑没收及处置

第七条

县政府建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县监察局、县法制办、县法院、县财政局(国资办)、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审管办(公共资源办)和街道、乡镇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移交或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事项:

(一)确定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移交方式;

(二)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处置价格;

(三)其它事项。

第八条

对不能进行改正,但应当拆除(含局部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后可能影响相邻建筑物的安全或者对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实施拆除的,由执法部门委托具有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执法部门根据鉴定结论作出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并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没收。

没收违法收入的,执法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

第九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执法部门应在结案后,责成当事人在15日内腾空该建筑物,当事人拒不腾空交付致使没收无法实现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

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腾空后,由执法部门向县财政局(国资办)办理移交手续,县财政局(国资办)应依法接收。

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在向县财政局(国资办)移交时,应将移交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清单、《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单位移交报告,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等一并移交。

移交清单应注明没收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原属单位或个人、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具体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三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分别签字盖章,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没收的违法建筑可以保留使用的,经批准可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公开拍卖。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有关规定处置。涉及经营性用地的,或者用地属于公开招、拍、挂范围的,以估价机构的评估价格为依据,对依法没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公开招、拍、挂,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由相关部门确认权属。

(二)回购。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物与合法建筑物不可分割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违法建筑当事人可按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的价格予以回购。

(三)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它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可申请租赁。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政府安排使用。由政府安排给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或作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

(五)没收的建筑物属于公益事业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以无偿返还,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六)经县政府批准的其它方式予以处置。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回购的,应向被没收违法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座落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对当事人的回购申请进行审查同意后,县财政局(国资办)可按回购价格,与当事人签订回购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期限交纳回购价款,逾期不交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本规定予以回购的,回购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应按权限依法予以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对历史遗留的单位和个人建设的违法建筑,如已办理建设计划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立项批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其中一项(含)以上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的,县住建局应当按照建设行为实施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实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违法建筑拆除

第十四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侵占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临街两侧或者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的;

(六)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七)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拆除:

(一)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建设行为实施时乡、村庄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

(二)超过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侵占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执法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街道、乡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为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等的,所在单位以及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城镇居民或者渔农村村民的,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第十七条

对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代为拆除。

对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地的违法建筑,可以依法先行拆除。

当事人自愿拆除违法建筑但是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申请当事人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代为拆除。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县住建局、街道、乡镇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县政府或其责成的街道、乡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强制拆除。

当事人在县国土资源局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违法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县住建局或街道、乡镇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由组织实施单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安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居(村)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技术等保障。

第七章 违法建筑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对正在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或者街道、乡镇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当事人破坏查封现场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街道、乡镇应当牵头建立由社区(村、居)、行政执法人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网格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巡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对符合即查即拆条件的违法建筑,实时予以拆除。巡查应当制作巡查工作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通过对建筑材料、施工人员的出入管制及其他有效办法予以制止,并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阻碍有关部门现场查验和移交被没收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故意破坏被没收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包括配套和安全设施)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国资办)、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移交、估价和处置过程中要相互配合,对因人为因素、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纪律处分;对故意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处置没收建筑物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阻碍有关单位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7篇: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6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6月25日

(1999年6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9年6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乡、村庄规划区外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拆除。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建立健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制,完善、落实拆除违法建筑责任制,对拆除违法建筑实施部门进行考核。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综合协调。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拆违实施部门”)按照规划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分别负责违法建筑的拆除,其具体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拆违实施部门做好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公安、工商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发现违法建筑的巡查制度。

拆违实施部门、各区县承担城市管理巡查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建筑并依法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本市违法建筑的统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法建筑,可以向统一举报电话举报,也可以向拆违实施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转告所在区、县的拆违实施部门。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查处违法建筑的情况反馈举报人。

第六条 区、县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筑及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经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汇总后,纳入市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作为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的依据。

第七条 拆违实施部门发现违法建筑、接到相关举报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正在搭建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条 拆违实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进行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予以采纳;拆违实施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将事先告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示。告示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当事人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代为拆除。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向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报告,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拆违实施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第十二条 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当事人暂停施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后,以书面形式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自行拆除,并可以采取暂扣施工工具和材料等措施;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立即强制拆除,并可以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时,拆违实施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置。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后,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对当事人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应当在清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清理建筑垃圾;逾期未清理的,拆违实施部门可以予以清理。

第十五条 拆违实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拆违实施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承揽违法建筑施工作业的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配合查处。

第十七条 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

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

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经费予以保障,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拆违实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考核制度,对在拆违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拆违实施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发现和查处违法建筑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巡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建筑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

(二)依法应当作出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属于本部门的职责推诿的;

(四)对正在搭建的违法建筑应当立即拆除而未拆除的;

(五)违法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二条 阻碍拆违实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搭建违法建筑的,应当主动拆除;拒不拆除或者阻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由拆违实施部门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并建议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乡、村庄规划区的违法建筑拆除,由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8篇: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市政府令第13号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陈德铭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苏州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治理,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拆除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以下称违法建筑)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内容进行建设、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

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妨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临时建筑。

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具体是指:

(一)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设施、高压供电走廊的,影响输配电安全的,压占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讯、燃气、热力、有线电视等地下管线的;

(二)严重影响居民区安全、交通、卫生、安静、绿化、观瞻的;

(三)占用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占压规划道路红线的;

(四)不符合市容标准、道路景观规划的,擅自改变沿街建筑平面位置、高度、建筑立面(包括外墙装饰)影响市容景观的,占用绿地、公共用地的。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由政府领导和建设、规划、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国土、房产、工商、公安、卫生、绿化、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日常工作。

市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拆除违法建筑的工作计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处理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重大事项,检查考核各区和各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对违法建设的现场制止,配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查证和认定,制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实施方案并组织现场强制拆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清理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场地。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自查、自纠、

带头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汇报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实施情况。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有关单位、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筑认定后,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办法第三条内容所涉及的部门,下同)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

当事人不在场或者不签收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的,可邮寄送达,或者由二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决定书张贴在当事人居住地或者违法建筑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筑,可以采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

第九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条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七日前,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苏州日报上发布通告。通告须载明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机关、被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地点、面积、强制拆除

的日期等事项。

第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配合拆除违法建筑工作。对违法建筑,房产部门不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租赁手续;国土部门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工商、卫生部门不办理生产或者经营的登记、许可手续;公安机关不办理出租许可手续;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办理接电、接水、接气手续。

对决定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及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房产、国土、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及时收回颁发的有关证照,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对决定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通告通知有关部门。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及时在实施强制拆除之日前采取停电、停水、停气措施。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所需的人力、机械、资金,由有关部门承担。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法建筑、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执行,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超越法定权限、认定事实不

清、主要证据不足,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实体撤销并造成损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赔偿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执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予以责令书面检查、扣发资金、行政处分、停止上岗执法、调离执法岗位直至辞退。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机构按照区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职责,负责组织辖区内拆除违法建筑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9篇: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土地管理

拆除违法建筑,加强土地管理

——临淮岗乡拆违专项行动

一、思想高度统一:坚定违法建筑必须依法拆除的的信念,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筑是严肃国策的需要,是维护社会和谐秩序的需要。

二、步调绝对一致:参与人员150余人,分为维护秩序组、拆迁指挥组、后勤保障组,各组人员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保障拆除行动有条不紊的进行。

三、打击坚决彻底:要给违法建筑以彻底性的拆除,避免拆了又盖的现象发生,只有拆除到位才能给土地管理一个好的开端,一个新起点。

四、建立土地管理的长效机制:此次行动后,要强化土地管理的管理、责任意识,守土有责,争取今后土地管理工作能够形成一个良好秩序,良性循环。(临淮岗乡党政办张梦琪)

第20篇:违法建筑集中排查汇报

违法建筑集中排查、整治情况汇报

按照市政府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拆除的工作要求,规划分局根据市局拆违专项行动指挥部的安排部署,有组织、有步骤的开展违法建筑排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到2013年9月30日,分局共查处违法建筑2817处,总面积54469平方米。其中:重大安全隐患132处,面积6758平方米;影响居民安全隐患2685处,面积4711平方米。分局对这些违法建筑下达了限期拆除公告,并全部移交区政府。

二、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分局按照市局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了《安全隐患违法建筑大排查、大拆除行动实施方案》,成立了由王雅冬局长为组长,王忠军和闫柏涛副局长为副组长、内设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了全分局动员大会,雅冬局长深刻阐述了开展大排查、大拆除行动的重要意义,明确了行动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号召全体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出色完成此项工作。

(二)调整工作重心,全力推进专项工作

分局打乱原有科室人员安排,成立了三个“攻坚小组”,按街道社区分片划分给“攻坚小组“,保证违法建筑排查到人,安全隐患违法建筑拆除到人,同时,安排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整理和上报工作,加强和街道办事处、市容、国土等部门的工作联系,相互之间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创新排查工作方法,强化网络化长效管理机制 分局将中心城区按10个社区划分成10个网格,每个社区负责各自网格内违法建筑建设的排查和日巡查工作,并制作了《违建每日报告单》,发现违法建筑及时填写,第一时间报告分局,由分局履行法律程序,并及时移交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形成了区政府、规划分局、街道办事处、社区四级网络化管理框架,建立了违法建设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使违法建设得到有效遏制。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要做好“查缺补漏“工作,力争达到地毯式排查,不留死角,实现区域全覆盖。对于新发生、新举报的违法建设,我们将及时查处并移交。同时将做好集中拆除行动的准备工作,按照政府工作安排,参加集中行动,完成拆除违法建设的工作任务。

长春市规划局双阳分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违法建筑承诺书
《违法建筑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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