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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1:31:31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3、不将非法建筑、危害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4、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当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等以上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在使用自有或租赁场所(经营场所)用途为住宅及非住宅时需填写此表。

2、申请人:企业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企业出资人(签字),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企业(盖章);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时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盖章),变更登记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盖章)。

推荐第2篇: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用承诺书

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企业已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拟申请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

。本企业和全体投资人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已取得上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2、该住所非住宅,是真实存在的场所。

3、该住所是合法的,不属于非法建筑、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

4、该住所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是可用于经营活动的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6、本企业在该住所(经营场所)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经核定的房屋建筑物用途,经营范围中如包含有与房屋建筑物用途不一致的生产经营项目,将另行选择用途符合的经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经营;

7、本企业在住所(经营场所)内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8、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征收补偿的依据。

9、自觉接受国土、规划、住房、建设、城管、文化、卫生、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0、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企业办理非住宅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2、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盖公章);申请变更登记时,由企业盖公章。

3、企业为分支机构的,申请设立登记时,由隶属企业盖公章;变更登记时,由企业盖公章。

推荐第3篇: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主要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处所。下面是小编收集的经营场所承诺书,欢迎阅读。经营场所承诺书1

拟以位于的房屋,产权人为(名称或姓名)xx:,房屋性质:xx㎡,登记作为本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本市场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2、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陕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本市场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本市场主体已经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知晓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4、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时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内的,承诺“不得以本次工商登记作为拆迁补偿依据”,在政府依法征收或拆迁时,愿意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5、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法建筑或未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经营场所承诺书2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在申请企业注册登记中,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或代表/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身份郑重承诺:

1、本企业已经具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设立(开业)、住所变更登记条件,本人已认真阅读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内容。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无任何伪造、篡改、虚假成份。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所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公布的“住用商”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取得有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承诺在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5、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本企业或企业相关人员承担,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承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码:

年月日

推荐第4篇:经营场所承诺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企业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分支机构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中打“√”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名称)申请将位于(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的房屋作为住所进行登记。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已经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经(盖章单位)同意。

特此证明。

(盖章单位)

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办理住所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

2.盖章单位为住所所在地的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或家属委员会;未成立委员会的,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盖章。

3.提交本文书时,应当填写划横线的内容,去掉括号及括号内的内容。

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

住所

市县(区)乡(镇/街道)村(路/社区)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经营场所信息

房屋权属

□自有

□租赁

□转租

军队、武警房地产

□是

□否

房屋性质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备案类型

□增设

□迁移

□撤销

申请人声明

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备案的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2.备案的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4.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计生、公安、环保等审批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企业因上述问题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后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办理经营场备案变动手续,

5.自觉接受工商登记机关对经营场所备案情况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备案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备案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注:1.本表适用于经营场所备案;

2.经营场所地址项可加行填写或附页填写。

推荐第5篇: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场所(住所)承诺书

厦门鹭晔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拟以位于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海沧村后垵25号的房屋(面积: 1平方米)登记作为本企业的经营场所。 本企业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企业所申报的经营场所(住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承诺人:

2014年05月25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推荐第6篇: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篇1:

经营场所承诺书

拟以位于XX市龙山中路70号文全园5#楼201 的房屋(面积: 500平方米)备案作为本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

本商事主体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商事主体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3、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商事主体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商事主体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篇2: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 市 区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经营场所承诺书篇3:

经营场所(住所)承诺书

厦门鹭晔船舶服务有限公司 拟以位于 XX市XX区海沧街道海沧村后垵25号的房屋(面积: 1平方米)登记作为本企业的经营场所。

本企业及全体投资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企业所申报的经营场所(住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

承诺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7篇: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

用于申请设立(变更)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不是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属于有禁止性规定的特定行业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特此承诺。

声明:承诺人已认真阅读并知悉《相关说明》的详细内容。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说明

一、设立登记时的承诺人为公司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合伙人、经营者。

二、变更登记时的承诺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承诺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禁止性规定: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禁止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消防法》)。

2.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禁止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人民防空法》)。

3.在中小学校附近,禁止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校园周边,禁止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和居民住宅楼(院)内,禁止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4.娱乐场所禁止设在下列地点: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5.居民住宅区内禁止开办歌舞厅、游戏厅、机动车维修业、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业服务项目;多层住宅楼内(含楼下公建房)禁止开办饮食业、洗浴场所服务项目(《大连市城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6.凡列入大连市再生资源利用产业集中布局目录中的新建、扩建项目,禁止在生态工业园外设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连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静脉产业类)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

7.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禁止设立在铁路沿线、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附近(城市市内200米、农村500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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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经营场所承诺书

经营场所(住所)承诺书

1、本企业已取得所申报地址作为本企业经营场所(住所)的合法使用权,详细地址表述真实无误,如真实情况如与陈述不符,视为提交虚假材料,愿意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纠正及行政处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

2、本企业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

3、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的,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规定;

4、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企业在该地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企业将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才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5、如所申报的经营场所(住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将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并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本企业所申报的经营场所(住所)及营业执照不作为房屋拆迁补偿的依据,若该场所涉及政府依法征用或拆迁,愿意立即无条件办理经营场所(住所)的变更或注销登记。承诺人:

2014年05月25日

备注:

1、本文书适用于商事主体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备案登记。

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的由该企业加盖公章);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3、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或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篇2: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申请将位于 市 区

的房屋,作为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特做出如下承诺:

1、已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承诺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的规约;

3、将该处房屋作为公司住所已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4、本住所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如已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范围之内,保证无条件配合拆迁,且不索要经营性等补偿。以上承诺属实,投资人愿对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接受登记机关对因本承诺不实而导致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投资人(股东)签字:

房屋提供者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篇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承诺由承诺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2、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的名称或姓名”栏应填写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姓名。

3、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企业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出资人,由出资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设立登记时,承诺人为全体设立人,由全体设立人盖章或签字;市场主体的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其开业登记时,承诺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

4、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由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签字。

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彭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重庆市鑫霸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将位于重庆市彭水县绍庆街道阿依河社区5组(原汉葭镇柏香村5组)彭华均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经相邻业主、居委会确认。

特此证明。

(盖章)

2014年4月20日 篇4:经营场所承诺书

附件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本公司(企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生产经营者,对所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房屋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本经营生产者使用此场地作为住所(经营场所)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义务。

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

年 月 日

篇5: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说明:按照《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 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推荐第9篇:新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合肥市工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和《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四款规定“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和承诺书”之规定。 承诺人(出资人)

拟将 安徽省合肥 市 (县)区 住宅作为 的住所(经营场所)申请登记,现向登记机关承诺已按上述规定征求了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该住所(经营场所)是真实、合法的,企业设立后会安全使用。

承诺人:

年 月 日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由本企业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提交给登记机关,设立时承诺人为全体出资人,变更登记时承诺人为申请登记的企业。

推荐第10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 市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路/社区) 号。

三、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民用住宅:

□是 □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

□是 □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

□无偿使用,提供人:

□其他方式 ,提供方: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在对应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盖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第11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河南省________市__________县(市/区)_____________乡(镇/街道)_____________村(路/社区)__________号

三、使用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属于居民住宅:是□

否□

五、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还登记有其他企业(一址多照):是□

否□

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

□自有房产

□租赁,租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无偿使用,提供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 ,提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承诺内容

1、本企业承诺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本企业承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与本企业经营内容相适应,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地方政府的规定要求,如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许可审批的,承诺取得相关许可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3、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属于居民住宅,本企业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承诺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企业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4、本企业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报承诺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愿意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纠正和行政处罚,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备注:1.在对应项的□上打√,并按要求填写补充信息;

2.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拟任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 3.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加盖企业公章; 4.申请分支机构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第12篇: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地址:山东省烟台市

县(市、区)

(路、巷、乡、镇、街道)

(村、社区、小区、路)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三、住所(经营场所)地房屋登记规划用途:□非住宅□住宅

四、承诺内容

1、本市场主体已取得申报所在地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不属于依法确定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的房屋,地址表述真实无误;

2、已知悉如所申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登记规划用途为住宅、车库或其他住宅附属设施的,应当遵守《物权法》七十七条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3、已知悉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场主体在该地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计生、公安、消防、环保、安监等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本市场主体将在取得相关行政审批后开展经营活动;

4、如本市场主体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属违章建筑或未经批准、许可擅自改变用途,申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将立即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并自行承担所有经济损失及其他法律责任;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备注:

1、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2、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备案)时,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签字,分支机构或经营场所备案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3、选择房屋登记规划用途时,应当在相应项目前的“□”中“√”。

第13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承诺书

全体股东承诺如下:

石家庄亮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长安区广安街1号棉三宿舍46-2-501的房屋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住所(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属于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

年月日

第14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

承诺如下:

承租的位于房用于本公司办公和经营使用。

1、该经营场所适合本公司经营的业务,没有违反相关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2、房屋租赁协议真实、合法,记载地址完整、准确。

3、该房屋属于住宅,不会产生扰民问题。

4、该房屋不属军产。

因租赁协议对房屋地址、规划用途进行虚假记载或者股东进行虚假承诺的,由本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全体股东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16 年 8月 22日

第15篇:社会保险登记承诺书

社会保险登记承诺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我单位就社会保险登记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对所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保证真实,如存在瞒报、漏报等各种信息,我单位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第16篇:住所登记承诺书

住所登记承诺书

(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为:,拟申请登记的公司地址为,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商住两用。根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对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我公司申请将该地址登记为我公司住所。我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申请人:

第17篇: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第18篇: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

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确认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务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和《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人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的书面证明”。

(企业或投资人)拟 将

县(区)

的 住宅作为

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已按上述规定,征求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意见:

签字(盖章)

物业服务企业意见: 或乡(镇)、社区、村(居)委会

盖章

申请人(投资人)签字(盖章):

备注: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由投资人签字或盖章,变更登记时为企业,有企业盖章。

第19篇:宜宾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宜宾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川府发〔2014〕4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宜宾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开展具体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

申请住所(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

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租方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任一证明文件。

无上述使用证明的,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住所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以及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电子商务、数据处理、软件开发、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设计策划、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管理咨询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申请人应当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须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登记时须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企业以社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从事其他行业的除提交申请人已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外,还需提交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无业主委员会的,提交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已经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

对社区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工商部门在营业执照“住所”中标注“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因将社区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引发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第八条 允许“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外设立经营场所,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企业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不属同一县(区)工商部门登记管辖的,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

经营场所在翠屏区行政区域内,住所分属宜宾市工商局、翠屏区工商局、临港开发区工商分局登记管辖的,企业应分别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翠屏区工商局、临港开发区工商分局申请备案。

第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出具证明的单位应对房屋的质量负责,不得将非法建筑、未经有关机构验收合格的房产、已经鉴定为危房或者已经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拆迁范围以及不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商业布局的房产用于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出租、出借给企业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十条

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各级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要认真审查该场所是否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是否符 3

合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商业布局等,本着既激发市场活力,又保障城市形象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出具使用证明,不得弄虚作假或故意刁难。

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建、房管、城管、公安、消防、环保、安监、食药、国土、商务、文广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二条

企业或投资人、房屋所有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20篇: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

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通知

锡政发〔2014〕3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日

无锡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地方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及省政府有关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要求,按照规范有序、方便注册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规定所称企业经营场所,是指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 第三条 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同一登记机关辖区的,企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一)属于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属于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管理部门或者其它有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以直接提交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

(三)属于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属于租赁军队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或者《房地产租赁证明》。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住所和经营场所分开设立的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可以依法将住宅作为企业住所登记,但是不得存在污染、扰民以及安全隐患等情形。

市(县)、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指定集中的场地,作为上述企业的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第六条 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企业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但是应当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第七条 企业将征收范围内的商业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并提交登记后不得要求增加不当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一)经鉴定的危房;

(二)违章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应当明确门牌号。 第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管理。

企业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章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管、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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