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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承诺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1-04 15:07:03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工期进度违约责任承诺书

工期进度违约责任承诺书

在我单位中标之后,我单位将从以下方面制定工期进度保障措施,保证在工期内顺

利完成各标段的生产任务:

1、严格执行甲方关于生产进度保障措施的各项条款。

2、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庆油田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实施细则》等国家、行业有关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大检查工作,建立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防止因安全事故影响下的工期延误。

3、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工期开始前做好设备、原料的检验入库,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各方面工作,做到有生产指令就能提供服务,保障甲方施工进度。

4、在每口井的固井施工前期做到早联系、早准备、早实施的三早原则,为切实提升工作效提供保障。

5、做好特殊情况下的生产指令安排,如:复杂路况、特殊天气、工农关系等。

6、积极主动了解甲方施工指令,确保按时施工。

7、在一些重点井、难点井中按照甲方要求随时待令,按时到井。

8、如因我方自身生产调度失误,造成甲方工期延误,由我方承担甲方损失。

以上是我们向甲方做出的郑重承诺,请予以监督。

推荐第2篇:03.合同附件3违约责任承诺书

合同附件3

违约责任承诺书

本人经公司入职前的培训,我自愿承诺在工作期间,如发生下列行为,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约行为

1、持假证件(身份证、健康证、职业资格证)进入公司。

2、偷窃公司或派驻客户公司财务/物品(成品、半成品或其他财产等)。

3、因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或派驻客户公司生产不能正常运作或使公共财产受损。

4、有打假、争吵、闹事、赌博或棋牌游戏进行金钱交易、吸毒、伤害他人等过激行为。

5、未办妥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

6、违反公司或派驻客户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及其相关实施细则。

二、违约责任

1、持假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及经济纠纷,由本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偷窃派驻客户公司产品或因个人原因给客户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3、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或派驻客户公司利益受损,按实际损失额赔偿。

4、有打架、争吵、闹事、赌博、吸毒、伤害他人等行为,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5、未办妥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本人同意当月工资暂不发放。

6、本人愿意以现金形式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并同意用本人工资承担违约的保证责任。

7、本人接受因上述行为按严重违纪行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约定。

8、本承诺书经本人签字后,作为违反上列行为的处理依据。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 1 页,共1页

推荐第3篇: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此可见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可得利益,但要求损失与违约方行为有因果关系且不得超过义务人的预期。

那么如何确定可得利益范围呢?首先应确定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应该获得的利益,其次是确定因违约而致守约方所处的现实利益状态,此两者的差距即为守约方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赔偿可得利益的极限是合同如能履行时守约方获得的利益。

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一书中,法学家对于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提炼出如下规则:

第一,合同法并未规定赔偿受害人因从事一项不成功的交易所受损失;

第二,损害赔偿不包括非违约方(守约方)把支付的不合理开支,不合理标准依交易惯例;

第三,损害赔偿旨在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损失必须是实际遭受的损失。如果要赔偿利润损失,则必须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些利润是存在的或会发生的。尤其是这些利润中要扣除必要开支。

第四,损害赔偿适用损益相抵原则。如果因资金问题而致工程停工,减少了材料费、劳务费支出。这些因违约而减少的费用必须从赔偿额中扣除。

第五,损害赔偿应扣除本来应可以避免扩大的损失,但对于为减少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则应予以赔偿,这些费用必须是合理的,如安排一项替代性购买的开支。

第六,损害赔偿不能以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到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赔偿额,不能判以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解除委托合同损失赔偿的归责原则

解除委托合同,虽是法律所允许,但仍涉及损失赔偿问题,此类损失赔偿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依笔者之见,应有以下原则:

①一方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即损失客观存在或不可避免。②解除委托合同是对方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损失与行为之间应有因果关系。

推荐第4篇: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条款、合同无效违约条款、经济合同违约责任

1、合同无效违约条款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也自始无效。

第二种观点:违约条款在无效合同中仍可以适用。

《合同法》第98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

违约金条款属于清算条款所以仍然有效。

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有3种条款是有效的:

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

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关于合同无效 违约条款问题

4、经济合同违约责任之有关事项

5、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退货换货,修缮等。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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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第九章违约责任

以下资料选自房绍坤等编著:《合同法练习题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九章 违约责任

名词解释题:

1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2 不适当履行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2000年律考)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2 1999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00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999年律考)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3 甲将摄录自己婚礼庆典活动的仅有的一盘录像带交给个体户乙制作成VCD保存,乙的店铺因丙抽烟不慎失火烧毁,导致录像带灭失。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年司考) A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B甲可对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C甲只能对丙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D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00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2000年8月30日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灾情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表明因受水灾而致迟延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因不可抗力而迟延交货,对乙公司被扣罚的1万元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C甲公司在取得主管机关有关灾情的证明后,免予承担赔偿乙公司1万元损失的责任

D由于甲公司未能及时通知乙公司不能按时交货,故应向乙公司承担1万元损失的赔偿责任 5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

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司考)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6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A和B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某选定了A技术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B技术进行治疗。后治疗失败,王某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司考)

A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全部医疗费

B医院应当返还所收取的医疗费,但可以扣除B技术的收费额

C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或赔偿损失

D王某无权请求医院返还医疗费,但是有权请求医院赔偿损失

7 甲、乙双方约定,由丙每月代乙向甲偿还债务500元,期限2年。丙履行5个月后,以自己并不对甲负有债务为由拒绝继续履行。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乙、丙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应如何处理?()(2004年司考)

A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

B判决丙承担违约责任

C判决乙、丙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判决乙、丙分担违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2002年司考)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2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2002年司考)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简答题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定金责任的关系。

案例分析题

2000年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20吨某型号钢锭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钢锭每吨1万元,合同总价款20万元,乙公司应当在2000年9月1日之前向甲公司提供钢锭。合同订立时,甲公司向乙公司预付10万元,其余价款货到付清。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5万元定金。如有违约,则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合同订立后,甲公司交付10万元预付款与5万元定金。由于钢材市场价格不断攀升,乙公司便与甲公司协商加价,但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便不想履行与甲公司的合同了。履行期届满后,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钢锭。急于使用钢锭的甲公司不断派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支出2 000元费用。后甲公司威胁乙公司,如果不履行合同,便将此事公之于众。乙公司考虑到自己的商业信用,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经过协商,双方同意于2000年11月1日之前将合同履行完毕。2000年10月6日,乙公司交付了10吨钢锭。2000年11月1日,钢锭价格已经上升至12万元/吨,乙公司便通知甲公司,拒绝交付剩下的钢锭。甲公司几次催促,但乙公司仍不履行,甲公司只好从丙公司购进了10吨钢锭,价值为12万元/吨。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能否请求乙公司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为什么?

2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多少定金?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多少损失?为什么?

5甲公司在请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之后,能否再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为什么? 6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论述题

试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概念类型预期违约实际违约定义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发生时间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侵害对象期待的债权现实的债权表现形式明示毁约、默示毁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行为

7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 C

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乙不可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根本违约,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财产,即返还已经支付的4万元定金。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损害赔偿,乙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2 D

华丰商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热水器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华丰商场提供的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造成张某损害亦构成侵权,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3 B

根据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乙应制作VCD,但乙将录像带毁损,构成违约。因第三人丙抽烟引发店铺失火,使录像带灭失,这不属于不可抗力,乙不存在免责事由,应当对甲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可对乙提起违约之诉。由于合同法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所以甲对乙提起违约之诉时,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甲享有婚礼录像带的所有权,乙、丙的行为不仅侵犯了甲的所有权,而且使甲产生精神痛苦,乙、丙应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甲可对乙、丙提起侵权之诉,除请求赔偿录像带损失外,还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 D

洪水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甲公司因为不可抗力的发生而迟延履行,免除违约责任。但《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甲公司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不及时发出通知,致使乙公司损失1万元,甲公司应予赔偿。 5 D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所以不会产生违约责任,甲公司的行为也并非侵权行为。甲公司之所以不订立合同,原因是调整经营战略,甲公司对于合同未成立没有过错。所以,损失应由乙公司自行承担,这也是乙公司承担的商业风险。

6 A

王某与医院订立了医疗合同,其内容是医院以A技术为王某治疗,王某支付医疗费用。医疗合同中的给付指的是给付的内容而非给付的结果,因此,如果医院以A技术为王某治疗,即便治疗失败,医院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而医院却以B技术进行治疗,因此医院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医院违反合同约定以B技术进行治疗,致使治疗失败,王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在王某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王某有权请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

7 A

按照《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甲、乙间的合同关系仅约束甲与乙,而不能约束丙。

(二)多项选择题

1AC

甲因刹车失灵而遭受损失,既产生违约责任请求权,也产生侵权责任请求权,甲可以择一行使。因此,甲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2 CD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均有效,一方不能以自己的合同订立在先而主张订立在后的合同无效。在甲与乙签订合同中,乙虽然享有债权,但甲的房屋所有权已经转让于丙,乙不能要求甲收回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购房款的35%,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简答题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定金责任的关系:(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从性质上说,尽管违约金属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但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承担实际履行责任。(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可以并存。合同解除后,不能免除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4)违约金与定金责任不能并存。合同既约定有违约金,又约定有定金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案例分析题

1可以。因为乙公司违约,需要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乙公司也是能够履行合同的,甲公司可以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下的10吨钢锭。虽然乙公司继续按照原定价格履行合同会使乙公司赢利减少,甚至遭受损失,但这是正常的商业风险。

27万元。按照《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甲公司可以按照定金罚则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过,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不能发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本案中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定金应认定为4万元,剩余的1万元应当返还给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乙公司履行了一半债务,4万元定金中的一半可以适用定金罚则。所以,乙公司应当返还7万元(1万元+2万元+4万元)给甲公司。

2可以。乙公司在履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主要债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甲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422万元。违约方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的履行利益损失,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支出的2 000元属于甲公司的积极损失。因乙公司未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每吨钢锭多支出2 000元,购买了10吨钢锭,产生2万元可得利益损失。当然,如果因为乙公司的迟延履行而给甲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话,乙公司也应赔偿。

3不能。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之一。

622万元。甲公司的实际损失为22万元,如果按照合同约定的5%来计算违约金的话,甲公司可以请求支付1万元违约金,这低于甲公司的实际损失。按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至22万。

论述题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1)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包括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附随义务和其他法定的不作为义务。

(2)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这就是所谓侵权性的违约行为。例如,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占有对方的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损灭失。同时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的后果,这就是所谓违约性的侵权行为。例如,供电部门因违约中止供电,导致对方财产和人身遭受损害。(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侵害他人权利并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一种合同关系,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对待,也可以作为违反了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4)一种

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构成要件,但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到合同责任的范围内。依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

推荐第6篇: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条款、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1、合同违约责任条款

合同法第七章

2、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简称,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3、违约责任仅指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完全分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

4、违约责任的种类

5、违约行为的分类

6、还能否承担违约责任?

7、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8、合同违约责任特点

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即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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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7篇: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责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以有效合同为前提。与侵权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事先存在的有效合同关系为前提。

2、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为要件。只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

3、可有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赔偿责任,因此,可由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

4、是一种民事赔偿责任。首先,它是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无论是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均是主体之间的支付关系;其次,违约责任的的确定,通常应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为标准。

推荐第8篇:施工违约责任协议

施工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工装工程质量及客户的利益,甲方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家装、工装、工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优质服务、诚信经营方面的管理规定以及家装、工装工程的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标准。乙方完全了解和掌握,并承诺严格执行。为保证这些管理规定、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贯彻执行,经甲乙双方确认,规定易乙方的违约责任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违约责任

1.不论是家装、工装必须配有灭火器、空开箱。如工地没有,承担违约金50元。

2.对家装、工装在施工中,如电梯口地面保护,(备注:如甲方要求要保护电梯口,如施工监理接到甲方要求三天内,如地面没保护的罚款50元。3.工地无进度表。施工日记、图纸等现象,备注:(备注:工地施工日记上每天的工种,及材料及工地所存在的问题,如下班前未登记在日记上,第二天施工监理去工地发现有很多问题没有登记在日记上。罚款30元。) 4.垃圾未及时清理、现场混乱、材料对方不整齐,(备注:每两天下班前工地垃圾清理,材料堆放整齐。如质检员第一次警告,三天之内如工地垃圾未清,现场混乱,罚款100元。)

5.不得在施工现场住宿或明火煲饭等,出现此现象,(备注:如工地甲方不允许在工地住宿,煲饭,如甲方通知项目施工监理接到通知两天内没有执行罚款50元)

6.未使用橡胶护套线及临时接线板,(备注:如工地刚开始两至三天,质检员到工地巡查工地发现没有橡胶 及临时接线板一至两次警告,如施工项目经理不采纳,罚款50元)

7.卫生间,厨房下水未做防堵保护措施,(备注:不认是家装工装对卫生间内,原有的排污排水,及新做的排污排水,对防堵措施质检员到工地最多警告两次,如没有采纳保护现象罚款50元。

8.施工现场不准施工人员到处大小便,如有此现象,违约金150元。9.施工现场如有高空作业施工,架子未搭牢固的违约金200元。

二、施工质量违约责任

(一) 水电部分

1水电管路开槽未使用切割机视为违约,(备注:墙面开线槽用切割机开深度要到线管的直径,及线槽要弹线,垂直。底线水管线管必须用管码固定。如没有,罚款30元,)

2电线有破损。外漏现象出盒电线头为做保护视为违约,每单项违约金60元。 3线路未进行分色安装的视为违约,(备注:线路走线必须粉色安装。被质检员发现,一两次警告,没有执行罚款20元。

4强,弱电管未分开的视为违约,违约金100元。

5吊顶内线管未固定在顶面上的视为违约,违约金50元。(备注:根据施工现场如吊顶不能固定及标高不符除外。)

6水路未按照左热右冷原则布管,冷热水管未分开,的视为违约,

7对水电全期完工,水要试压,电要检测。如不试压,不检测,每项承担违约金

50元。(备注:水管试压电路检测后一定登记在 工程日记上并且要水电工头在日记上签字。如没有。罚款50元。)

(二) 木工部分

1如施工甲方要求刷防火涂料,施工未做,经甲方发现。如要罚款,全部由工地项目经理负责,公司对项目经理。承担违约金100元 2贴墙木制作背板及墙面造型,未做防潮处理,(备注:如木工在施工期间墙面柜体开工前,质检员会向施工项目经理及工头讲解防潮处理如工人未做经发现罚款30元

3龙骨安装不牢固,存在变形,扭曲,尺寸偏差过大。龙骨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甲方要求的材料,视为违约,违约金80元(备注:质检员到工地巡检发现以上问题首先警告,施工项目经理整改,如两天后没有整改,罚款50元)

4木工制品衬板,面板,粘贴不牢固,出现分层,起鼓等现象,装饰线条未按要求对接,接头出现错缝,离缝等现象,面板与线条等色差过大,清油饰面板损伤的视为违约,(备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如发现以上问题是人为的,罚款每次30元。) 5对于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平整度不够,缝隙达不到3cm螺丝较少,等违约,违约金50元。

(三)

油漆部分

1油漆工部分,腻子批刮前未对墙,顶面及墙面所有阴阳角线没有进行阴阳角处理,(备注:如施工项目经理,在开工前,没有向施工人员讲解以上条件或工人未做,一次警告,如没有采纳罚款50元)

2对天花顶及墙面原建设没有批挡位的地方一定要粉刷石膏刮平,如发现没有刮,或用腻子直接刮的视为违约。(备注:质检员到工地质检,经发现一至两次警告,如不采纳,罚款30元。

3对天花及墙面腻子批刮不平整,如相差5mm以上的违约,违约金50元 4对墙面,天花,如线槽,裂缝处,石膏板缝,未贴牛皮纸的违约,(备注:如施工项目经理没有交代以上问题经发现罚款50)

5油漆工作业时,未对施工室内进行清理或洒水降尘的视为违约,(备注:如发现施工好表面油漆有涂痕等现象,质检员到工地巡检一次警告,未执行,罚款30元)

6油漆工程完工后相邻部成品如五金,玻璃,地面等不洁净,出现污渍视为违约,违约金80元

7壁纸墙布等表糊不牢,色泽不一致,出现气泡,空鼓,裂缝,皱折,污渍,焦痕,等现象,视为违约,(备注:根据施工合同内容墙纸墙布是甲方购买铺贴不罚款,是公司购买的主材以上内容,经发现警告一次,罚款30元)

8木工制品面板未做清油封底处理的视为违约违约金50元(备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泥工部分)

1铺贴墙砖没有弹线,拉线,浸泡,选砖,排砖的视为违约,(备注:根据工人实际情况,如施工现场没有对工人讲解质检员发现警告一次,没有整改罚款50元。)

2成品地面坡度不当。出现倒泛水,或积水现象的违约,违约金50元

3铺贴不平整,接缝不平直,间缝不均匀,颜色图案不符合要求的视为违约,每

项承担违约金30元 4成品表面有划痕,缺棱掉角,出现空鼓现象的视为违约,(备注:铺地砖300*300至800*800如有两块以上有划痕,缺棱掉角,大面积空鼓,铺墙砖如有大面积空鼓,或五块以上空鼓,或错缝。质检员发现,给予一次警告,没有整改罚款100元)。

5贴墙砖的墙面如有空鼓,裂缝未处理的视为违约,(备注:如原建墙面有空鼓或裂缝现象,首先与甲方沟通,如甲方不采纳不罚款,如甲方采纳乙方没有修改墙面空鼓裂缝,公司罚款30元)。

(五) 防水部分

1基层未处理或未找平,直接涂刷防水涂料的视为违约,承担违约金100元 2防水层未上返达到规定高度的视为违约,违约金50元

3做防水层前后未做24小时闭水实验的视为违约。违约金300元 三

其他违约责任

1如公司每开工一单合同报价及施工竣工日期,甲方要求在施工竣工日期下,如项目经理拖延工期,公司每天罚款500元,甲方要罚款全由项目经理承担一切责任(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做罚款处理) 2每项工程在竣工后的工程款到位,除保证金在外,如在竣工后15天,没有收到工程款的违约,公司罚款500元 3项目经理每接一单,如施工途与工人吵架,斗殴等方面,如工人要求半途不做,退出来的违约,违约金300元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月 日

推荐第9篇:经济法合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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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的违约责任

【案例】

2008年12月23日上午,方某驾驶小货车上县城进货,同村人陈某要求搭乘方某车子上街。途中,因方某驾驶不慎,致使车辆失控翻身到路下水沟里,造成陈某受伤、车子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治疗诊断陈某有左小腿骨折、脑外伤等病情,住院医疗费49887.57元。2009年3月,陈某到医疗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该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方某为陈某支付医药费20000元便不予赔偿了,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后,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我认为方某应对陈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免费搭便车时,驾驶员也应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载而置搭乘者的生命于不顾,故免费搭载不能成为驾驶员免责或减轻责任的根据,应负全部责任。

本案中,方某免费搭载陈某,也应有高度安全注意义务,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操作车辆,保障陈某人身安全利益。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方某与陈某之间形成了两种法律关系:一是违约关系,方某未按要求将陈某安全送达目的地;二是侵权关系,王某的违章驾驶侵犯了吴某的人身权益。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进行充分补救,所以,如果侵权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应按侵权责任处理。本案中,方某在驾驶过程中明显存在操作不当的重大过失,导致陈某身体受到伤害以至九级伤残,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陈某有权向方某提起侵权之诉。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无偿乘坐他人车辆,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应比照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情形酌情处理。”第三十七条规定:“客运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如果乘客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乘客可以起诉承运人,要求进行赔偿。承运人在赔偿了乘客的损失之后,如认为有必要,可以侵权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出具的认定书明确了双方的事故责任,依据该认定书,方某负事故全责,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所以,在本案中司机方某应对陈某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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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能不能实现劳动力的合理配置,不仅关键到一个企业的成败,而且关键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速度。特别是现今劳动力相对膨胀的情况,要求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劳动力的合理配置,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为劳动力供求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也为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中自由流通提供法律条件。在现今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无疑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其在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重大。而我国立法的滞后和经济的超前,导致司法实践中所沿用的现行劳动法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

引言

很多年来,《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这一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劳动立法明显已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加上我国现行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劳动法不论是在立法方面还是实际操作方面,在很多细节上还存在很多的问题,本文就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所涉及的诸如现行劳动法中的一些条款、归责原则的适用和实际操作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一些肤浅的探讨。

正文

一、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在我国劳动合同主要是由合同法来调整的,所以有关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定义也主要基于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概念。依据我国现行劳动合同立法规定以及法学界对违约责任的通说,劳动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而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称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有效的劳动合同为前提,因劳动合同的不成立、无效、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所引发的责任一般不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劳动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或其他赔偿责任。一般而言,有效的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也不存在。

2、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特点:

第一、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过错。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无论当事人是出于故意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还是出于过失的心理状态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条款,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当事人实施了不履行劳动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去履行合同。例如,用人单位未能为劳动者提供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或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劳动者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等行为,都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责任承担的偏重性。纵观各国的劳动立法,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如我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施行)在第12章里,从第89条-第101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102条的规定加以概括。

第四、违约责任形式的多样化和综合性。从我国现行劳动立法看,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这些责任的承担依据,散见于《劳动法》

第12章“法律责任”,以及劳动部颁布的配套规章中。如《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办法》、《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由此可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同其它合同如加工、承揽、运输、保管等提供劳务的合同相比较,其承担方式是综合性的。

二、劳动合同违约的表现形式

违约表现形式,又称违约形态,是指根据违约行为违反义务的性质、特点而对违约行为所作的分类。由于违约行为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而合同义务的性质不同,将导致对这些义务的违反形式亦不相同,从而形成不同的违约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态。

第一、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亦称为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成立后,在履行合同义务期前便单方面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或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上所载明的义务即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与当事人实施的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实际违约行为有区别。在实施实际违约行为时,违约当事人可能仍愿意保持合同效力,只是其行为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在明示或默示毁约中,当事人没有从事实际违约行为,但毁约的行为表明他对合同的漠视,或是想消灭已成立的合同,因此与实际违约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如前所述,对于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同时也可以要求对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不过,对于一方默示违约,如果该违约者是后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应先履行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也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二、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债务,致使合同没有得到履行。如合同依法成立后不久就被解除等,就为不履行。

第三、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又称为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债务,而其余部分则不予履行。例如,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只履行了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未履行约定的住宿要求等义务。

第四、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又称为瑕疵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虽然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例如,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用人单位没用按照合同约定发给劳动者约定的报酬或是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履行用人单位所要求完成的任务,都是不适当履行。

第五、延期履行和提前履行。延期履行又称迟延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的时间超越了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前履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就履行了合同。延期履行一般是不允许的,提前履行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允许,但在劳动合同中,看双方的约定而言。如果合同对履行期限未作明确规定,则在合同权利人提出履行催告后仍未履行合同,方构成延期履行。

三、劳动合同违约的原因

从目前合同履行和实际情况来看,造成当事人违约的原因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合同主体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违约。例如,在合同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况是,因为对对方的资信情况了解不全面或者根本不了解,在签约时没有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从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2、由于合同的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造成的违约。这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主要是法律上的问题,例如,我国劳动法有关薪酬的规定比较宽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薪酬争议时法律往往不能提供更好的参考作用。这样也会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3、由于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备而造成的违约。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容易使当事人误解或者曲解,致使当事人违约。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事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四、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劳动合同债务行为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使其负责。归责原则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的法律上的价值判断,体现了对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结果承担责任的不同态度。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前者是指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追究不仅要有违约行为,还要有当事人的过错,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有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的行为。后者是指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现行的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那么在劳动合同的违约方面我们该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呢?在大量的劳动法的著作中,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阐述大多数都沿用了原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即无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其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和过错。而基于这种归责原则我们就得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因为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在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定违约方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往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果合同的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益而对债务人无利益,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对于轻过失不承担责任。

2、如果合同履行不仅对债权人有利,而且对债务人也有利,或者仅对债务人一方有利,债务人应就其故意和一切过失造成的合同不履行的后果承担责任。

3、损害赔偿时是否减轻责任。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不得减轻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而在违约当事人有轻过失责任时,可以相应减轻其赔偿额。其中,对于故意造成损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合同管理机关还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违约金的调整。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时,轻过失违约的,可以相应减少违约者承担的违约金数额。

5、责任免除。由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行为人表现了对合同义务和他人利益的漠视态度,因此法律规定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违约责任不得通过免责条款加以免除。

6、双方共同违约时的责任划分。这里所说的共同违约,是指双方合同当事人都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违约。这种行为不包括一方在另一方严重违约时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在内,因为此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合法行为。

在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何划分、确定双方的违约责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双方违约时,一般情况下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按比例承担违约责任。从司法实践经验来看,按照下列方法划分双方违约的各自责任:

如果能确定双方各自过错的大小,则按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即过错大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的违约责任,过错小的另一方当事人则承担次要的违约责任。如果不能确定双方过错的大小便使用推定的方法。

如果双方违约都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免责原因所致,那么,可根据情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五、违约责任的救济方式

我国合同法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继续履行,它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二、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所谓赔偿损失,又称为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六、现阶段我国《劳动法》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某些问题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始终是劳动合同,甚至是劳动法的核心问题之一,尤其是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确定,即如何确定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该怎样去追究劳动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这不仅关键到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维系我国现阶段劳动良好环境的完善。而实际上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滞后,这就导致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难于可操作性难的局面。下面就这些问题作一点肤浅的探讨。

第一、法律条款方面

从我国《劳动法》第十二章里的内容看,从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以12个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仅以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加以概括。出于对弱势方劳动者的保护,一般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规定了较多的条款和较重的违约责任,而对劳动者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规定较轻较少。但是,实际情况表明,现在很多劳动者跳槽的现象也很严重,而我国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有利于保护作为处于弱势劳动者,可是我们也不能不顾用人单位的利益,这就要求劳动立法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不是无限制的偏袒劳动者,这是法律的公正意义所在。此外,我国《劳动法》的某些规定很模糊,这样就导致了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困难。例如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大量采用,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进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条款极为苛刻。但是我国《劳动法》对违约金的限度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力量较量的过程中,违约金往往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手段,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往往不得不支付数额极高的违约金。这不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而且违背了劳动法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所以我国的劳动法应更具体地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度,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约定的条款谋取不合理的利益。然而,在实践当中,法院和仲裁庭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认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甚至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这样一来,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难于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样势必影响我国劳动就业的环境,因而也将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有必要对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

进行规制和调整,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追究,降低过高的违约金的数额,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劳动就业创造更好的环境。

第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

我国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适用过错原则,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采用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从实践经验看,采用过错原则,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的难度相对较大,要举证证明违约方的过错尤其是证明违约方主观的过错都十分艰难,特别是劳动者证明用人单位的过错由于各自力量和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就显得更加的困难,用人单位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以某些事情为借口来掩盖自己的过错行为。现在,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用人单位借口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事例也比较多,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是恶意拖欠,而由于我国劳动立法的滞后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劳动者陷入了困难的境地,要举证用人单位的过错就比较困难,我想这些都不利于体现劳动立法的宗旨。那么,我们是否考虑我国的劳动立法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沿用现在我国合同法所适用的无过错原则呢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违约方在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让应该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该违约当事人的主观上有无过失及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予考虑,即使该当事人无任何过错,也要承担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原则,其特点是对违约责任的追究相对简单,只要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就能追究其违约责任。从我国的严峻的劳动力市场的现实来看,沉重的就业人口的压力,远远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的竞争,中国目前广大的劳动者的处境十分艰难。他们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他们几乎没有劳动的自由和权利。显然,无过错原则对劳动者比较有利。而实际上我国现行劳动法所采用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这就会使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举证责任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我国劳动立法的主旨很明确,那就是通过对法律的设计来倾斜性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现有制度与立法宗旨的矛盾。所以就此看来,我们在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是否应考虑更好的更有利于体现保护劳动者这一立法宗旨的原则,或是几个原则的共同适用。

第三、劳动争议的实际操作情况

现在,劳动争议的案例非常多见,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很多劳动者却无法或是很难通过法律的途径去解决问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一方面可能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比如劳动者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不能够用正确的方法通过法律的途径决问题,或是自己本身对打官司有种恐惧的心理而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了消极的态度,又或是由于畏惧用人单位的权利而放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这些都是基于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而实际情况是即使是劳动者采取了通过法律这一正确的途径,劳动争议还是没有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却还是未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这些主要是与我国的体制和法律制度有关。我国《劳动法》中第十二章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在我国劳动争议的解决的办法有三种。(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协商;(2)、仲裁,协商不成的或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直接要求仲裁的可以交由本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处或是交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3)、诉讼,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很明显,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法院的工作压力,

有利于快速解决劳动争议。但是,由于在仲裁过程中,由于相关的利益可能会导致某些不公平现象的发生,这就很难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所以我们的劳动立法应完善现有的体制,为劳动法的实施创造更好的条件。

七、结论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情势下显得有点些滞后,在很多具体的法律条款内容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改善。

第二、过错归责原则作为劳动法一项重要的原则,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往往不能够体现我国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宗旨,且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这都有待进一步去完善。

第三、劳动法有关体制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完善,使得劳动争议发生时,由于体制方面的缺陷,导致解决劳动争议出现了困难,这当然是由我国不完善的法律环境造成的,这不仅体现在在劳动法方面也体现在其他法律方面。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体制,以便能为劳动力市场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律环境。

以上所做的分析只是很多问题中的某些方面,同时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所做的分析也只是比较肤浅,不过从这些问题看来,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制度确实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

参考文献

[1]关怀 主编 《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年3月版

[2]曾咏梅 编著《劳动法》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5年8月版

[3]余延满 著 《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4]赵宏彬 著《劳动法理论与实务》 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1996年版

[5]龚建礼 吴思 李琪 编著《劳动法教程》 1989年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11篇: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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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责任案例

为了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减轻违约风险,违约的一方需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责任要如何界定、归责,以及其表现为几种不同的类型,很多人都并不了解,在这里,赢了网小编将提供一个合同违约责任案例,为您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案例简介

2017年2月,甲公司就废旧钢材、物资的出售发出公开招标邀请,投标保证金为30000元,付款方式为付款提货。提货要求为:到甲公司提货必须服从公司管理,按公司专职人员指定的货物装车,并由司磅员过磅,检查人员检查核实确认无误签字后到分管领导签字,而后去财务部缴款凭财务发票提货联方可出门。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概不退还。乙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交纳30000元投标保证金,并于当日中标后与甲公司订立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38200元,结算方式为货物装车过磅后,由司磅员、检查员、保管员、分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付款,付款后凭发票出门联出公司大门,招标文件和合同一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订立后,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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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乙公司因索要投标保证金未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退还30000元投标保证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有效,在甲公司人员未到达煤厂磅房时,乙公司将车开到煤厂对面的地铁公司磅房,在甲公司人员未赶到核实的情况下,单方在地铁公司磅房进行称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定的到煤厂磅房称重的约定。当甲公司对称重结果不予认可,要求到煤厂重新称重时,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擅自将货车开走,违反了“提货应服从甲公司管理”的约定。因甲公司人员未在货车中押车,且无证据证实阻止乙公司货车离开,在乙公司货车返回甲公司后,甲公司在无证据证实货物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不再予以处理,故甲公司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并应对此负主要责任。故判决甲公司退还乙公司保证金30000元。甲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依法提出上诉,甲公司上诉认为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为严格责任,一审法院既然确认乙公司违约了,就应当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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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定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一)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中约定的3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性质及适用问题。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执行即招标须知第二条1.1项规定,提货必须服从甲公司管理、装车、过磅、检查核实确认、签字等,违反该规定,保证金概不退还。且该保证金已实际交付甲公司。从以上的约定和实际情况看,该30000元保证金符合合同法第115条有关定金的规定,系违约定金,应适用定金罚则。同时,根据合同标的,违约定金超过20%部分无效。

(二)甲公司是否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从合同履行诚信角度看,乙公司未能接受甲公司的管理,违反了合同的规定;甲公司在变更称重中的管理系事前管理,并未疏于管理。虽然事后乙公司将货物送回,甲公司人员置之不理,但甲公司进行了报案等措施,其有权选择处理的方式,并不能认定其疏于管理。

因此,乙公司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约定中除定金超过20%以上外合法有效,乙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拒不接受甲公司的管理,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及对甲公司财产权的侵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亦是导致整个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根据定金罚则,乙公司请求退还30000元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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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保证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只能退还超过规定部分2360元,原审判令全部退还不当予以纠正。故二审法院判决:

1、撤销原审判决;

2、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退还乙公司保证金2360元。

三、案例反映出的问题

(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这里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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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

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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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因此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四)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内容如下: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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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2、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从上述合同违约责任案例可以看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补偿性和可约定性,通常表现的责任承担方式为违约金赔偿,除此之外,违约时还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自然损耗等,这类原因造成的损失部分债务人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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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论违约责任》读书笔记

《论违约责任》读书笔记

关于违约责任,韩世远先生提出了几点问题,第一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调整及其影响,①《合同法》的归责原则经历了过错责任原则到严格责任的演变,(二者的区别,就在于责任构成要件上是否要求过错)②主张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的有几个主要的理由,第一,严格责任在民法中早有渊源,第二,主张严格责任的观点认为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一个发展趋势,第三,严格责任原则有显而易见的优点,有它的合理性,在举证责任上更加简化,也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相比侵权责任更注重信赖利益的保护,正如韩世远先生所说,违约责任这有这么一个特殊性,即使你没有过错,让你承担责任,仍然有合理性,这个合理性就在于你作出了这个允诺就应当保障它的实现。③严格责任原则对《合同法》的影响,《合同法》中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发生的情形被扩大了,其次关于瑕疵担保责任,它的诉讼时效较短,且在赔偿方面除了传统的延期履行和不能履行之外,还增加了不完全履行,特别是加害履行,还涉及到与侵权责任的责任竞合的问题,韩世远先生认为由于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就使得原来的瑕疵担保自身的特殊性丧失了,即瑕疵担保在法律效果上实际上跟违约责任没有大的区别,最后他还提到的无偿保管合同的问题“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保管合同采用的原则值得研究

第二点,先期违约及其使用,其一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履行期到来之前发生,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合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有一种选择的权利,其一他可以选择接受债务人的拒绝履行,拥有一种法定的解除权;其二债权人不接受拒绝履行,即等到合同履行的期限,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种预先违约,主要侵犯的是一种信赖利益,所以如果对方当事人能够采取一些补救措施,那么,这种补救措施最好不要等到履行期到来时再去采取,否则就要相应地承担对方拒绝履行到真正履行期到来这一期间内发生的风险。其二,关于预期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考虑到预期违约者的期间利益问题,法院就让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适当作一些扣除,而对于违约金责任的承担,韩世远先生认为不用像赔偿损失场合去作出一些扣除了,原因在于违约金是

当事人约定的,就可以直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那个数额,再者对于强制履行,可以鉴借英美法系的做法,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作出这个判决,但是实际履行要等到履行期到来,才让你去履行。

第三点,关于强制履行责任,金钱债务一律适用,非金钱债务原则上适用,强制履行责任在非金钱债务场合的一些例外,第一种例外就是履行不能,法律上规定了法律上的不能与事实上的不能。第二种例外是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债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主要指债务具有人身性质,或者是具有以信赖关系为基础的一类合同,否则就跟法律上保护的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等等一些最基本的法律价值相冲突。 第三种例外情形,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要求履行,这主要是基于促使权利人尽早地行使权利,不要拖得过长和尽早地使社会关系趋于稳定两方面因素的考虑。如下几种情形,可以适用强制履行责任,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形,(1)合同是用来落实国家计划的。这种合同虽然现在非常少见,但是也排除有时候会有这种合同。(2)标的物是不动产的。(3)标的物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比如说古董,这么一种独一无二的东西,它在市场上难以买到,难以买到可以替代他的这种情形,可以要求强制履行。(4)其他有必要强制履行的,这是作为兜底规定。强制履行在具体的做法上,一个是合同约定什么样的债务你就强制他实际履行什么样的债务去;另外一个做法,即《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修理、更换、重作,在学说解释中认为也是承担强制履行的表现。此外韩世远先生还将强制履行与减轻损害归责相结合分析.

第四点,关于赔偿损失责任,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态,可以区分为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法定赔偿又可以分为一般法定赔偿与特别法定赔偿,赔偿损失这一责任形态,可以区分为约定赔偿与法定赔偿,法定赔偿又可以分为一般法定赔偿与特别法定赔偿,韩世远先生提出了两个基本问题,其一是“债的同一性”理论,这个理论实际上是说,合同义务是第一次义务,合同义务不履行时,这种债务不履行就转化为赔偿损失;损害赔偿之债是一种第二次义务,是一种民事责任,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之间有同一性,二者是一个义务,只不过是转化了一种形态,且基于债的同一性,时效的计算点要按照原来的债务。第二个基本问题,就是在分析赔偿损失时,要区分两种赔偿,一个叫作填补赔偿,一个叫迟延赔偿。填补赔偿,主要的是以履行不能为典型,在履行不能的场合,损害赔偿实际上是

用来替代合同履行的,这种赔偿就叫填补赔偿。迟延赔偿,实际上是以履行迟延场合为典型代表,在履行迟延场合,因为履行迟延造成一些损失,由此产生这些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责任,在构成上有四个要件:违约行为、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一方没有免责事由,韩世远先生认为应当鼓励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即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赔偿损失责任在构成上要求的“因果关系”应当区分为两类,一类叫“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另一类叫“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责任能不能构成的一类问题,法律的因果关系解决的是责任范围,而赔偿范围则要遵守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性规则。

第五点,关于违约金。违约金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的区分标准,就在于违约金到底能不能跟强制履行或者跟赔偿损失并用,如果能并用的话,它在性质上就属于惩罚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并用的话,它在性质上就属于赔偿性的违约金。韩世远对我国《合同法》违约金的性质的认识是是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以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主要是从违约金的性质来出发。

第六点,关于双方违约。《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双务合同场合由于存在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排除了双方违约情况的发生。因而,双方违约在理论上是错误的,适用“双方违约”这个规定,在实践当中是有害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前提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前提就在于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具有“牵连性”,“发生上的牵连性”,“履行上的牵连性”,“存续上的牵联性”,在合同里面,并不是所有的这些双方债务,都有这种牵连性,例如混合合同,另外,同时履行抗辩要求的这两个债务必须是互为对价,具有对价关系或“对价性”两个债务如果没有对价关系,这里也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韩世远先生认为一方面,双方违约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够完全否定它的发生;但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双方违约不是一个普遍存在、大量存在的违约形态,他只是在个别的场合存在的问题。

第七点,关于减损规则。减轻损害规则实际上是英美法上的一个规则,但在我国其他法律中也早有渊源,即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相对方若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对于扩大的这部分损失就不能够获得赔偿,它与过失相抵原则存在差异,过失相抵强调的是损失的平摊,而而减轻损害规则则不是这样,它是“要么全有,要么全无”。适当措施的具体表现为:(1)停止工作。(2)替代安排。

第13篇: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灾害和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

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8]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

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

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六、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重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更好的理解违约责任,下面就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作一简要论述: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是《合同法》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根本差别:

(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义务,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有效成立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义务,是约定义务。

(二)、归责原则不同。缔约过失责任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而违约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条件,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三)、责任方式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有赔偿损失一种,而违约责任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强制履行等方式。

(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范围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第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是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方式,尽管二者存在着竞合的情况,但二者之间有着重要差异:

(一)、二者产生的前提不同。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责任;而侵权责任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上规定的或者认可的应尽的义务而产生的责任。

(二)、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奉行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才可以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

(三)、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以外,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事由;而在侵权责任中,其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四)、责任形式不同。违约金、定金等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违约责任;而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只能适用于侵权责任。

(五)、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因而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侵权责任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

七、结

以上是我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第14篇:合同法违约责任论文

论合同法违约责任

内容摘要:

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 关键词: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重要措施的违约责任制度与合同债务联系密切。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债务不履行所导致的结果,是以债务存在为前提的;另一方面,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法律表现。因此,违约责任和合同债务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

一、违约责任的特点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3]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4]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5]其

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其

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分类不明确,实践中的适用有一定困难。 第二,不履行。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分履行行为;(2)履行方式不适当;(3)履行地点不适当;(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

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6].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7] 我国《合同法》从反面对免责条款作了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了两种无效免责条款:第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第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此外,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免除其责任的,该免责条款无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对这几种方式进一步推敲,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8] 第一,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及合同义务的延续,都是违反合同后的处理措施,但不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反合同的处理措施中可以包括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是《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具有违约责任的作用。从性质上看,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只属于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其中的继续履行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则是合同义务的继续。这两者无论从实际作用上,还是从性质上,都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规定下来,是不准确的,混淆了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9].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的规定也不恰当。“采取补救措施”是一个不具体的概念,含义不明确,到底什么样的措施属于补救措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继续履行是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也是补救措施。另外,《合同法》将继续履行与采取补救措施并列规定下来,则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这两个概念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是并列关系,不能并列使用。

第三,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也不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把“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规定在违约责任一章(第109条)中,把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立法安排不恰当。支付价款或者酬金,这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根本不是违约责任。无论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都应当履行其支付价款或者酬金的义务。支付价款或者酬金与支付赔偿金或者违约金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两者不能混淆。

因此,笔者认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两种。简言之,违约金是指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就其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数额的确定上,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合同法》第113条对此有所体现。

六、结

以上是结合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限于篇幅,我对诸如违约责任与更多其他责任的区别、支付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的详情等未能作深入的论述,这些都有待我今后的不懈努力。总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育成熟,违约责任制度也必将更加完善。

第15篇: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精)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

无论在什么时候,签订一份书面的文件是对双方最有力的保障,在用人单位和劳动之间最有效的书面保障就是一份劳动合同。至少,在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责任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依据当初所签订的合同进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下面小编带您看看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大致有哪几种。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约定两种形式,第一种赔偿损失的方法。即约定由违约一方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第二是约定违约金,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不要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另外,所谓的违约,不是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比较严重的违约,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1、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将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分为了用人单位部分和劳动者部分,相信各位看官能够清晰明了的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吧。365小编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在您的工作生涯中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 公司能随意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吗 能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情形是哪些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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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举的关系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举是合同的补偿原则的要求,也是世界合同法发展的一个趋势。正如法谚所说“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 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的要求,才谓之公平\"如果像《德国民法典》那样采取选择主义,将难以保障守约方的利益,使得违约方因违约而得利,这显然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不符,因而我国立法上市采取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举的。笔者将从法理与法条两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理依据。

(一)、因债务不履行导致的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法国、日本、意大利民法采纳此种观点。《法国民法典》第1184 条规定,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债务时,应视为有解除条件的约定。在此情况下,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债权人有权选择或者如有可能履行时,要求他方履行,或者解除合同而追究违约责任。虽然这个观点简洁明了,但并不能解释根本问题。损害赔偿确实存在,但存在的依据是什么,违反了哪些义务?是解除合同中的义务吗,如果是的话,那么又回到了根本那个问题。即合同解除表示合同权利义务已经消灭,追究违约责任的理由是什么。这个观点只是从很大的视角里谈,即违约责任在合同解除前已经存在,那么就得进行救济,但救济的根源还是没说清楚。因此这个理由只是看似合理,虽然在实践中有一定价值。笔者认为合同解除并未消灭从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可根据从权利义务来追究这个观点更为恰当。王泽鉴教授在《债法原理》一书中的观点就是狭义之债虽然消灭了,但广义之债还存在,可以依据广义之债追究违约责任。同理,主权利义务虽然消灭了,但从权利义务还存在,可以根据从权利义务而采取相关救济手段,包括合同解除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等。在违约解除的情况下,解除的标的为非违约方的履行义务和违约方请求非违约方履行之权利;作为救济,非违约方请求违约赔偿以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仍在。这个很好的解决“解除合同就不能要求违约赔偿,违约赔偿是违约责任,合同已经消灭,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条款。’’这一逻辑矛盾。

(二)、从合同溯及力的角度分析,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是针对交易双方交付状况的恢复,使合同双方交付效力自始无效,但并不针对违约行为,因此,合同的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合同解除而自始无效。合同解除在没有溯及力的场合,违约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保留,只解除违约后的合同关系,此时合同并未回复到未签约状态,逻辑悖论自然并不存在;在有溯及力的场合,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的只是原始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违约而派生的救济权利义务关系并未消灭,如前所述,损害赔偿乃至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救济手段,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仍能“独善其身\"。

二、法条依据

从法条上分析,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均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运用整体解释,合同因违约解除时,应当适用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两立主义,在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形,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违约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也承认了两者可以并存:“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

偿损失。\"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我国立法认可合同解除不影响损害赔偿,在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形,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就能够成立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责任条款属于“结算和清理条款\",也给出了规定。

(二)、违约责任作为单独一章出现在《合同法》中意味着其可以独立地发挥作用,不必依赖于其他制度。

(三)、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尽可能周到的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使当事人摆脱合同仅仅是手段,违约解除实质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制裁,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责任,它侧重保护的是守约方的利益,使其不必行使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尽量减少其经济损失。如果守约方只能选择解除合同,而不能选择解除合同之后配套救济机制,这样的合同解除权是不完整的。

综上所述,我国采取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并立是符合法之精神所要求的。

第17篇:违约责任的案例分析题

1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千克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2000年律考)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1 C

按照《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乙不可能请求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根本违约,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返还财产,即返还已经支付的4万元定金。解除合同的,不影响损害赔偿,乙还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2 1999年5月,张某从华丰商场购买了一台热水器。同年6月,该热水器因质量问题给张某造成了人身伤害。2000年10月,张某向华丰商场提出交涉。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于同年1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1999年律考) A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

B仅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

C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

D只能在请求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中选择其一

2 D

华丰商场交付质量不合格的热水器构成违约,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华丰商场提供的热水器质量不合格造成张某损害亦构成侵权,张某有权请求华丰商场承担侵权责任。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张某有权要求华丰商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两者只能择一行使。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对守约方的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司考)

A违约方所负债务为非金钱债务

B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

C继续履行费用过高

D违约方已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第18篇:合同法的违约责任(推荐)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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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内涵的界定•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合同违约方对哪些违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它是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一个重要法律尺度,必须加以量化。违约赔偿责任就性质而言属于财产责任,所以一般以金钱形式赔偿,亦称金钱赔偿。

世界各国立法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规定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规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应予赔偿。英美法系国家规定,违约方只对因违约自然地、直接地产生的损失给予赔偿。《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支付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而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我国《合同法》对此既未采取大陆法的规定,也没有采取英美法的做法,而是采取了类似于《公约》的规定。违约方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旨在使受损害的一方的损失与合同假如得到履行时他本应得到的经济状况相同。《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我国《合同法》实行了完全赔偿原则,并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积极损失亦称实际损失,是指因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实际的、直接的、自然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以及为减少或者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消极损失亦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可以得到因违反合同而未得的利益的损失,表现为物的使用利益、转卖利益、营业利益,多数为受害方的商业利润损失。间接损失是损失赔偿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著名学者杨良宜所指出的“双方订约都是为了牟利,为了从合约中得益,一方违约会给另一方带来最直接、最常见的损失,自然也就是受害方本可以从合约获取的利益的损失,亦称期望损失。可以说,大部分的违约损害索赔都是针对期望损失的”。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是对“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限制,亦称“可预见规则”,它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合同法》第113条对之作了原则规定,但对具体适用该规则未作明确界定,这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其一,应当预见的判断。笔者认为:应区分通常情况和特殊情况,所谓通常情况下应当预见是要求与违约方处于相同层次的一个有理性的、有经验的人在订约时能够知道依违法事件的通常情况或事物发展的通常进程所产生的损失;而对于受害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时以适当方式就某些特殊情况事先作了说明或声明,使违约方在订约时已知晓该特殊情况,根据这种情况就能判定违约人应当对该特殊情况的发生有可能导致某种损失要加以预见,并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二,预见的内容。对违约方预见到的损失的界定有两种主张,一种是只要预见到该损失的类型

或种类;另一种是要预见到该损失的数额或程度。笔者认为应采用数额的方式来确定预见的损失,以便更明确地确定赔偿的范围。合同法对上述问题未加以具体化,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减损规则”。减轻损失是受损害方的义务,更是对损害赔偿的限制,该规则的设立旨在防止受损害方消极地坐等赔偿损失,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所采取的措施是否适当非常重要,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加以考虑:其一,在时间上要在其行为时或应行为时加以判断,而不能以事后的情况来衡量先前的行为是否适当;其二,在主观方面不应拘泥于行为的客观结果,只要行为人在当时已经尽心尽力了,纵使在客观上并没有减轻损失或增加了损失(在并不过分的限度内),仍可获得赔偿;其三,行为人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理,不应要求受损方采取耗费过高费用过多或过多时间的措施,同样受损害方也不应采取此种措施。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违约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支付损失赔偿额,它包括可以选择的两种情况。损失赔偿额是违约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充分体现了合同完全赔偿的原则,在性质上具有补偿性,而不是惩罚性。其种类有二个:其一为法定损害赔偿额,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赔偿原则、可预见规则以及第119条的减损规则,法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在某种情况下可能还需作两种扣除,也就是扣除可避免的费用和可避免的损失。司法实践中,法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证明是困难的,但其却是违约金增减的法定标准以及未约定违约金时的赔偿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可见违约金小于损失需增加的部分也属于损失赔偿额;其二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只能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不能像英美法系国家那样在合同中规定赔偿的具体金额。约定损害赔偿计算方法是合同自由原则的充分体现,是法定损害赔偿的重要补充,有利于及时解决损害赔偿的请求问题并可以明确未来承担责任的范围。因合同类型不同,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不一样,一般可以选择作为计算内容的包括同行业的平均利润、卖方转售的利润、买方停产的损失、延迟交付的贷款和应付金额的利息等。

第19篇:三方协议注意事项、违约责任

三方协议注意事项、违约责任

一、签订程序

1、毕业生填写。毕业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到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领取协议书(其中,委培研究生需出具委培单位同意解除委托培养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即毕业生一份,用人单位一份,学校留存一份;领到协议书后,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在协议书上填写自己的基本情况,最后在应聘意见栏签署自己同意到选定单位工作的意愿,同时签署本人姓名和日期。

其中:培养方式,本专科生填写:统招;研究生(统招、自筹、委培)根据自己情况填写;学历:本专科生填写:本科;研究生填写:研究生;

2、用人单位填写。毕业生将本人签署意见和姓名后的协议书交送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填写单位基本情况并签署同意接收该毕业生的文字意见,并签字盖章。如果该单位没有人事决定权,则还需要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予以批准认可;用人单位如将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托管,则需在人才交流中心签字、盖章或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档案、户口代理的函。

3、学校填写。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填写完毕后,将三份协议返回学校,由毕业生所在院(系)和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署意见,签字盖章。

二、就业协议解除程序及注意事项

签订就业协议后,签字三方均应严格遵守,维护协议的严肃性。但毕业生可能会因种种原因,需要解除原有协议。对此,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1、解除就业协议的程序

(1)毕业生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的申请,经过与用人单位的协商,取得用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向学校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函。

(2)毕业生持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解除协议的函向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毕业生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则同意毕业生解除协议,方可领取新的三方协议书。

2、解除就业协议的特殊情况

目前,个别毕业生在学校签字盖章之前就提出解除就业协议,虽说学校尚未签字盖章,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已经成立,所以这种情况也为违约,要解除协议也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个别学生当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故意不将协议书交到学校签字盖章,以寻求更好的单位。这样做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损失,会严重影响自己的信用,也会给学校的声誉造成影响。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

1.正确区分协议期、试用期和见习期这三个时期,这直接关系到毕业生的权益维护。

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主要针对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前,而不是试用合格后。过去一些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试用期内,往往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一旦试用期满,就找种种借口辞退。根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

据世界经理人学堂报道http://school.icxo.com讯,合同中约定了见习期的,不再另行约定试用期,毕业生见习期为6个月至12个月,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2.就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3.填写用人单位名称时,务必注意,它与单位的有效印章上的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学生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4.试用期与见习期的时间。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有1个月或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试用期和见习期只取其中之一,将另一项划去。

5.违约金。由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指定高额违约金,以此约束学生。学生可在协商中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6.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7.签订“协议”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

对于违约现象,协议中写明为“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协议,一方解除协议不当或违反本协议条款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元”。学生要明白,不能把违约当儿戏,一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会影响自己的诚信记录。用人单位对手持多份协议、“身在曹营心在汉”的学生是相当忌讳的。

1、为什么要签三方协议?签了三方协议后,就业推荐表还有什么用?

三方协议是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为主体、高校为见证就同意接收毕业生就业而签订的文字协议,是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文字凭证。签了三方协议,应届毕业生可以顺利得到就业报到证,与此相联系的毕业生的户籍、档案、工龄、社会保

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才能得到妥善解决。没有三方协议和报到证,毕业生的户籍与档案会被寄回原籍,将会给毕业生的职业选择带来困难。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自我推介和应届毕业生身份的文字表征。签了三方协议后,一般情况下,就业推荐表就失去作用,但有些省市在落户口时需要就业推荐表,因此,就业推荐表暂不要随意废弃。

2、签三方协议与签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现行的三方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预约”。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双方权利义务正式协议的文书。三方协议是为了促进劳动合同的缔结。三方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并签订劳动合同后自行终止。

3、如果用人单位未与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而是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毕业生是否可以凭劳动合同办理报到证?

一般情况下,在校学习的学生因不具有劳动主体资格,在未领取毕业证书前不予签劳动合同,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不签三方协议而签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要将正式的劳动合同和空白的三方协议书一并交到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此作为到省就业中心办理毕业生派遣报到的依据。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生效的起始时间应该是拿到毕业证后的时间。

4、实习单位以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为由拒签三方协议,承诺待拿到毕业证后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实习单位以应届毕业生还在“实习”或未拿到毕业证书拒签三方协议,这种做法在理论上说是不妥的,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在事实上,实习不等于就业,也不等于就业的试用,实习单位没有一定要与实习的应届毕业生签三方协议的义务,实习只是寻找就业单位的一种可能途径,实习的学生不要指望实习就能变成就业。实习单位以应届毕业生还在“实习”或未拿到毕业证书拒签三方协议,有可能是实习单位不想留用毕业生的一个借口,是用没有毕业证来委婉地拒绝接受毕业生。面对这种情况,毕业生一方面要搞好实习,另一方面要争取签订三方协议或设法另找用人单位,当然,如果实习单位确有接受毕业生的诚意,也可争取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5、签了三方协议是不是就是一纸定终身?

签了三方协议,就要诚实守信,遵守协议。但是,签了三方协议决不是一纸定终身。正式就业后,企业还会因为岗位的调整与毕业生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签合同后,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辞职。过了试用期,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也可解除合同。考取公务员、参军、读研,也不会因三方协议而有什么影响。

6、毕业生的户口、档案、组织关系如何接转?

(1)毕业生户口迁移按学院户籍办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由各系发放。需要进行就业调整的毕业生,办理就业调整手续后,持报到证及原“户口迁移证”去金海滩派出所办理更改手续。

(2)毕业生档案材料包括毕业生登记表、历年学年小结、成绩单、体检表、在校期间奖励、处分材料、档案传递单等,在7月上旬,由学院统一通过机要局寄

到毕业生就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或当地政府所属的毕业生档案管理部门。毕业生档案整理及转递的具体工作由各系负责。

(3)毕业生党员党组织关系接转按照学院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系统一办理好后发给毕业生。

7、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的户口、档案怎么办?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将档案交由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学校。最长期限为2年。若再找不到工作的,档案和户口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是档案和户口由毕业生自己选择一家人才中心托管。二是转回人学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才机构托管。当然,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在毕业离校时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是农村的,转入当地的非农业户口)。办理程序为:学校所在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明”,经广东省就业指导中心同意,由毕业生将“户口迁移证明”交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8、出国或考研的毕业生如何办理户口、档案等手续?

(1)考取研究生的毕业生应及时将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交各系,各系按规定时间交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学院根据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办理户口迁移证(考研毕业生不需要开具报到证),毕业生根据学院开出的“户口迁移证”到相关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2)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应在“双向选择”截止期限前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审核并填写“自费出国证明”,由系盖章后统一交学院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学院根据录取通知书和“自费出国证明”办理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毕业生持以上二证到生源所在地办理报到和落户。

9、如果在深圳、上海等受人才引进目录限制的地区就业,户口、档案等应该如何处理?

在受《人才引进目录》限制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不能一次到位,可以暂时将其存放在广东省大学生就业中心或你愿意存放的一家人才中心。

10、什么是生源地?非生源地就业,如何开具报到证?

生源地是上大学之前户口所在地。到非生源所在地就业,报到证办理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解决户口的,可以直接到接受地毕业生主管部门报到。一种是不能解决户口的,可以申请暂缓就业,将档案托管到省就业中心,户口暂寄存在学校,报到证不开。不申请暂缓就业的,报到证开到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户口档案寄回生源地。

11、什么是灵活就业?灵活就业如何开具报到证?

灵活就业就是指非全日制、临时性、劳务派遣、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的就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可以申请暂缓就业,将档案托管到省就业中心,户口暂寄存在学校,报到证不开。不申请暂缓就业的,报到证开到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户口档案寄回生源地。

12、什么是暂缓就业?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没有成功申请暂缓就业,该如何办? 暂缓就业是指毕业生暂时不想就业或找到了用人单位而户口档案暂时不能解决等种种不能一步到位的情况。暂缓就业的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暂时留在学校,档案由省就业中心代理,择业期限为两年。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回学校申请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同时迁转户口、档案;两年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不再办理报到证,户口和档案等转回生源地。

求职案例:

案例一:小王是北京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1月开始找工作。小王一直想在北京当一名公务员,但由于国家公务员的录取要在次年的5月才有结果,而北京公务员的录取一般也要到次年的

4、5月份才能有结果。为了“保底”,小王于去年12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俗称“三方协议”)。今年5月,小王被某国家机关通知录取。于是小王决定与原先签订了三方协议的公司解除协议,该公司要求小王按照双方的约定交纳3000元的违约金,小王找到就业指导办公室的老师咨询自己是不是必须得交这3000块钱。

案例二:小张是某高校毕业生,2005年12月的时候与一家自己比较满意的公司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签订以后小张就没有再找别的工作,开始撰写毕业论文和做一些其他的毕业和就业准备工作。今年4月,小张得到签约单位的通知,说由于该公司经营策略上的变化,原本计划招收的20名应届毕业生现缩招为5名。该公司打算与小王解除就业协议,并提出愿意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小张认为自己因为和该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失去了很多其他的就业机会,现在该公司给一笔违约金就可以和自己解除协议,自己再找工作时间上很仓促。他找到就业指导老师咨询可不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强制该单位履行三方协议。

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合同一旦生效以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地、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上述案例一中的小王应当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规定: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由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三方协议中达成的合意是关于毕业生毕业以后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内容,关系到双方日后建立具有较强人身属性的劳动合同,笔者认为,不适合采取强制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因此在案例二中,不能强制该公司履行就业协议。但小张有权要求其按照就业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20篇:联营合同的违约责任

联营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履行合同违反合同的约定因而要承担的责任,合同法指的侵权责任是指因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同时又构成了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碰到此种情形只能选择一种,要么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要么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联营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

1.联营合同的履行

联营合同的履行,是指联营各方当事人对联营的章程、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各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的经济目的,这是产生联营合同的基础。正因如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必然具有共同性质,在法人型联营和合伙型联营中,具体表现在各方当事人进行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四个方面的联营行为。(1)联营各方应承担共同出资的义务。共同出资是联营各方的主要义务,也是履行联营合同的首要条件。共同出资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①联营各方的投资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时间按时到位,包括以经过作价的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备、技术和专利等的投资,均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联合组织。②出资必须合法。这是指哪些资金、物资可以作为资本向联营投资,哪些不允许作为资本向联营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货币形式进行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属于企业结余的企业资金、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企业税后留用资金、土地使用费及征用土地补偿费、地方财政掌握的机动财力以及其他国家允许作为投资的资金,这些都属于合法投资。凡是属于应当上缴国库的财政收入,如应当上交的利税、企业折旧、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以及国家专项拨款和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联营投资的资金,不提投资否则即属于不合法投资;凡属联营各方以原有的厂房、场地、机械设备以及多余的物资、原材料等固定资产作价后进行投资,经投资方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如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报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即属合法投资。此外,联营各方以商标权、专利权以及技术秘密等无形财产作价投资的,亦属合法投资。(2)联营各方应承担共同经营的义务。共同经营是指联营各方协调一致的经营活动,而不是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联合。因此,共同经营是联营合同的主要内容,它既是联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各方当事人的一项主要的义务。共同经营的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联营各方应对联营体的经营事务共同协商确定。②联营各方都必须对联营体开展的各项业务负责。

(3)联营各方应共享权益。共享权益是指联营各方对联营体经营过程中所获利润,均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投资比例分取,任何一方不得侵占或私吞他方应得利益。

(4)联营各方应共担风险。共担风险是指联营各方在联营体经营亏损或资不抵债而破产时,其亏损和对外债务应由联营各方按合同约定比例或按各方投资比例承担亏损,偿还联营体对外债务。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只分享联营利润,而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实践中,在联营合同中订有保底条款的,应当确认无效。

2.联营合同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在联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联营合同在履行期内,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方式和时间进行投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原则是: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数额或比例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不足偿付守约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可以由赔偿金补偿不足;如果违约金约定的数额或比例过高的,可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酌减,以不超出合同未履行部分金额为限;联营合同中已订明赔偿金计算方法的,可按约定方法计算或按实际情况计算过错方应支付赔偿金的数额;如果联营合同中既无违约金的规定,又无赔偿金的规定,应由过错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当事人未按联营合同约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对违约方酌减利润分成外,还应支付违约金。

(3)在联营合同履行期内,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不符合法律规定,中途擅自退出联营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处理原则是:如果联营体并未因其退出而解散,违约方除应赔偿给联营体造成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分担退出前联营体的债务,合伙型联营体的退出方,应对退出前联营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的一方或者多方中途擅自退出联营,而使联营合同无法继续存在,应当解除合同,有过错的退出方应当赔偿地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3.联营体对外债务的承担

联营各方当事人对于联营体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承担的方式,应以联营的不同形式区别对待:

(1)法人型联营,应以联营体的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联营各方对联营体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联合体对外债务,但对于为了逃避债务而抽逃认缴资金的,除责令缴回外,对有关责任人还应处以罚款。

(2)合伙型联营,首先是以联营体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偿债务,联营各方应按合同约定比例,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偿还对外债务;合同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的,可按出资比例或盈余分成的比例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合伙型联营各方当事人负有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以提供技术使用权作为合伙型联营投资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可以用一定期限的技术使用权折价抵偿债务。

(3)分散型联营,联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当事人可以选择最有利或能最大保护自已合法权益的方式。当事人选择了不同的方式就决定适用法律的不同。

违约责任承诺书范文
《违约责任承诺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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