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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辞职报告怎么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2:06:10 来源:辞职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未签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1、单位严重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该签订劳动合同;

2、因为单位违法在先,你书面提出离职后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支付加班工资等;

3、如果单位扣押你工资、押金、年终奖等,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可以一起申请;

4、搜集一些能够证明你与这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装(有公司字样)、工作证、工作牌、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等

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推荐第2篇: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案例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者:

朱文,男,汉族,生于1978年5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双环路5号。2007年11月1日开始在绵阳富丽大酒店从事保安工作,2009年3月31日,该单位拿给我一份空白合同书要求我签字,我看完其中的内容后,发现其中很多内容违法,就拒绝签字,但该单位仍然使用我。我又工作了几个月,觉得单位给我的工资待遇低(每月1000元)不说,经常让我加班又不给加班费,我于2009年6月30日向该单位书面提出辞职申请,该单位当天就批准了我的辞职申请。后来,我听说,单位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要给我双倍工资,还要给我经济补偿金。因此,我想向你们咨询一下这个事情。

用人单位:我单位有一个保安想敲我竹杠,他来我单位上班是我一个好朋友介绍来的,说他家庭困难,他又没有一技之长,请我给他安排个工作,所以就让他当保安。曾经我让他签书面劳动合同,他就是不签,这到好,他辞职后现要我给他工作期间支付双倍工资,还要给他经济补偿金,他说有法律依据,所以我向向你们咨询一下这个问题。

推荐第3篇: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案情简介”

小王是上海某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服装公司)的一名检验员,于2007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至今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9日,服装公司因订单减少,业绩下滑,要适当调低小王的劳动报酬,同时,鉴于《劳动合同法》已经开始施行,故要求与小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是,服装公司当面交给小王一份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将小王原来的3000元工资调整为2800元,小王不同意2800元的月薪,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日,服装公司向小王发出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但没有对小王作出任何补偿。小王认为服装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当赔偿其损失,而且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服装公司认为是小王不愿意签订合同,不是公司不与其签订,鉴于双方没有书面合同,故随时可以通知小王不用上班,不需要进行补偿。双方协商不成,小王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服装公司支付2007年7月3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间的两倍工资,并要求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小王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解析”

上述案例是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二倍工资以及终止时经济补偿的问题:

一、关于一个月的“宽限期”及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一个月我们俗称为“宽限期”,换言之,用人单位可以在这一个月内的任何一天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了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两倍工资了。

本案中,小王是在07年6月3日进入服装公司工作的,此时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是否意味着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07年7月3日)开始服装公司要向小王支付两倍工资?答案是否定的。理由是:《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1日施行的,该法规定的“一个月内”是指08年1月1日至1月31日,即服装公司应当在08年2月1日前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自08年2月1日起,服装公司就应当支付小王二倍的工资。故,小王主张自07年7月3日支付两倍工资无法得到支持,仲裁仅能支持08年2月1日至4月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

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服装公司是在与小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即2008年4月9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且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小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服装公司可以通知小王终止劳动关系,但应当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年限的起算时间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从07年6月3日起计算小王的工作年限,故服装公司应当支付小王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是小王在服装公司的月平均工资。“律师建议”

针对上述法律分析,关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关系所涉及的问题,我们对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做如下提醒: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法律对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在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订,可以依法终止;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一个月是个不稳定期间,其不稳定性尤甚于试用期,应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于用人单位的建议

1、用人单位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与其签订;第二: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在“宽限期”内,完成上述两个步骤。

2、用人单位在实务中,应当注意证据保留:

第一:留存两次书面通知及签收回执的凭证;

第二:留存支付劳动报酬的凭证。

3、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于劳动者的建议

对于弱势劳动者,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应当注意保护自己:

1、尽量在用工之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书面的录用信;

2、在这一个月的“宽限期”内,注意保留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凭证,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工作服等。

3、注意保存用人单位对劳动报酬承诺的相关资料。

推荐第4篇: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典型案例

1.自贡“维权小超人”三年三获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维权“小超人” 是一名外地来自贡工作的中年妇女,她在三年内从三家企业共获得了3万5千元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前年,她应聘到一家企业做操作工,工作了一段时间,企业提出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各种理由推脱。工作快一年后,她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获得1万多元的双倍工资差额赔偿。去年,她又在一个家具厂找了一份工作,后以同样的理由拿到了1万多元赔偿。今年,她去了一家纺织企业,企业要求她签合同,她还是拒绝。最终企业支付了7千多元的赔偿。

【争议焦点】

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企业是否也需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现实中确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此时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事实劳动合同,否则超过一个月就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据此,本案中的女工获得三次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

2.自贡某铝材店个体户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1 【案件回放】

张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个体性质的自贡市大安区铝材店,从事铝材销售及制作、安装业务。曾某经人介绍到铝材店从事门窗制作、安装工作,每完成一个平方米的工作量,就由原告计发10元工资给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3月,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决铝材店支付曾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13200元。

【争议焦点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 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本案中原告是个体经营组织,被告受原告的聘用从事铝合金门窗的制作和安装,是原告经营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3.自流井区某服装店注销后仍须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2008年8月,王女士到施女士的服装店做导购工作。后王女士向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服装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向施女士送达裁决书之前,施女士于2009年11月将服装店注销。2010年4月20日,王女士再次以施女士为被申请人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当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处理通知书。王女士对此不服,当月起诉至法院。2010年11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给付王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共计1.3万余元。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注销后如何追索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民事主体,实际上就是持有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业主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营业执照注销只是表明其自注销之日起丧失了经营资格,在营业执照注销前该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的劳动用工违法责任并不会消失,仍应由这个自然人承担。本案中施女士将服装店注销,王女士以施女士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自贡市某实业公司返聘人员未获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

2007年3月,王女士年满50周岁,上海某实业总公司 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王女士开始每月领取退休金。2008年1月,王女士工作的这家单位要求王女士订立书面《退休返聘协议》,其工资按照返聘退休人员的规定支付。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一直在该单位工作10年以上,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不同意签订退休返聘协议,要求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至55周岁。因王女士拒绝订立《退休返聘协议》,该单位书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终止工作关系。王

3 女士遂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与其签订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按照每月4000元的标准支付其2008年1月至仲裁裁决生效之日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王女士的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退休返聘人员是否适用双倍工资规定? 【法律解读】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显然已经属于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上单位与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退休返聘人员不应适用双倍工资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5.贡井某酒店保安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回放】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贡井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

4 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7月2日。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酒店单方面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年11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仲裁庭对张某与酒店的劳动争议作出了如下裁决意见:

1、恢复劳动关系;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支付2008年11月2日至2009年7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张某要求酒店支付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期间是否还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解读】

如前所述,双倍工资适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般时效 规定,据此本案中劳动仲裁对张某2008年7月3日至2009年11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但是为何对于2009年7月3日至裁决之日的双倍工资也不予支持呢?

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情况下,未续签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由支付双倍工资义务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此时用人单位不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但不可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推荐第5篇: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

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

要求公司赔付双倍工资未获支持

来源:2011年9月30日《人民法院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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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鑫、通讯员马净)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由检察机关抗诉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要求双倍赔付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因用人单位原审被告某实业公司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系原审原告何某个人原因所致,故成都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即依法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为震后特殊原因下临时恢复生产的停产企业。2008年11月,何某到该实业公司工作,公司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等,并派人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何某在多数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表示拒签。次年2月底,其在结清工资后离开公司。之后,何某在当地申请仲裁,在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的诉请被仲裁委驳回的情况下,何某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共2.4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实业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何某及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系何某个人原因所致,实业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且何某在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其未收到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即

离开公司,应视为自动离职,故依法驳回了何某上述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何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并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何某认为,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免除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理由。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支付双倍工资。

而成都中院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这一焦点问题持截然相反的意见。最终,成都中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

不存在恶意和过错无须赔付双倍工资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法官张佩在记者专访中讲,现在社会上流传“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老板肯定要赔双倍工资”的说法,实际上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误读。

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对于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中第八十二条关于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赔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实际也是旨在进一步规范用工单位行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适用双倍工资责任应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归咎于用人单位。

而就本案而言,实业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证人证言以及与其他

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实,该公司有积极主动与何某签订书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何某领受了该意思,公司并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也未有怠于签约的行为表示,没有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损害何某的合法权益。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何某,故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至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就必须及时终止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否则仍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的问题。张佩说,依照立法本意,《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倡导性的条款,即劳动者主观上不愿并以实际行动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赋予并提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以避免事后双方口说无凭而扯皮。但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明确表示拒签劳动合同,而是以种种借口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很难探明劳动者的真实用意。而在用工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可能对劳动者已开始培训、上岗使用等。此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主观状态无法考证的情况下,仅凭劳动者“暂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外观形式来终止劳动关系,从而浪费大量的培训精力和经费,甚至出现工作线的断链,对用人单位来说是利益失衡的。因此,只要用人单位事后能够举证证明尽到了主动积极地签约义务,那么它无须以终止劳动关系来避免举证不力的后果,完全可以自由选择继续使用劳动者并在用工过程中继续催告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就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张佩说,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地位弱势,面对“劳动者就业难”的形势,用人单位往往不签订书面合同以逃避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针对此种局面,新劳动合同法及时规定双倍工资这一惩罚性条款,目的应是体现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但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主动履行签约义务的情况下,也应积极配合,若产生建立用工关系起拖满一个月,必然获得双倍工资,只要一离开该单位,立马以此索要双倍工资的想法,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欺诈行为,有钻法律空子恶意诉讼之嫌,既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也为社会所不齿。

推荐第6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问题

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起算时间怎么界定?如何赔偿?具体分析如下:

步骤/方法

将“用工时间”认定为第一次进单位工作时间。

应当从合同到期未续订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用工之日”在支付双倍工资的时候,不能简单理解为进单位工作的第一天,而是应认定为“未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之日”。因此,对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

综上,劳动合同到期后,若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应及时续签劳动合同,而不能认定为原劳动合同自动续延;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就可依据《劳动合同法》8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期的双倍工资。

最新司法解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应...

浏览: 3317 |更新: 2011-11-16 16:19 |标签: 合同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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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三年了,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有了大幅度的提升,大家逐渐学会了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过,对于一些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为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发生了劳动争议。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

(二)》(以下简称“意见”),对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计算基数的确定、未及时续签等热点问题给予了解释说明。对此,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就此”意见“详细解读。

步骤/方法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的时效该如何认定

[案例]小陈于2009年11月到南京一家物流公司工作,每月工资4000元。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11月,他因与单位人事主管发生矛盾而辞职,随后,小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物流公司辩称,有关双倍工资请求应在一年内提出,现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所以不同意支付二倍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 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申请时效的把握,一直是个讨论的热点话题。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意见》此次明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主张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这其实是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小陈在2009年11月入职,单位应在当年12月与其签劳动合同。如果到2010年11月还没签,那么就视为双方已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前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从此时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如果到2011年11月,小陈还没提出来申诉,那就过时效了。这也提醒劳动者,要及时维权。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应以所有收入为基数

[案例]王小姐在一家服装店当营业员,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销售提成组合。工作一年后,王小姐以老板未与其签劳动合同为由,讨要双倍工资。经过社区的调解,老板同意支付,让王小姐想不到的是,老板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竟然是基本工资,“我每个月能拿到3000元,可基本工资只有900块呀,老板竟然说,其他的部分属于奖金,不算工资。”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 这种误解经常会出现,《意见》明确,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因此,王小姐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是3000元,这显然是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双倍工资也能获支持

[案例]何女士从2009年2月起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今年2月公司

并没有与其续签,今年10月,公司效益不好,终止与何女士的劳动关系,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何女士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其支付未及时签合同那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双方发生争执。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解读] 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一直是个争议焦点。《意见》现在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有失效日吗?

浏览: 5175 |更新: 2011-07-07 13:50 |标签: 合同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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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显然,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有失效日。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在此就此问题在此分析一下。

步骤/方法

研究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时效,首先要了解“双倍工资”是什么,属于经济赔偿,还是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82条明确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两倍的工资。而在法律中,“工资”的概念具有特定的法律含义,工资属于劳动报酬。

而在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

还要再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

一些法律工作者如律师,法官也认为,用人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而不是劳动报酬,是一种赔偿。从表面来看,是乎合情合理。但是我们站得更高一些层次,来看什么是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的一种劳动的对价,比如我工作了一天8个小时你给我100元。这100元就是劳动报酬。那么是给你100元呢还是10元呢?谁来确定呢?一般来说,双方协商,确定一个数额,这就是我们日常中的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但是在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就业环境中,为了保护劳动者,法律对本来应该双方协商的劳动报酬问题,进行干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进行一些强制性的规定,比如规定,休息日加班要支付200%的加班费,最低工资不能低于960元,待岗期间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的70%的。必须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这些最低工资,加班费都是法律所规定的,而不是实际劳动的一对一的对价。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同样也是法律对这种普遍未签订劳动合同现象的一种干涉,因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者主张权利时,没有依据。无法证明自己当初来公司时,双方约定的合同期限,劳动岗位,福利报酬等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在出现一些劳动争议时,许多用人单位不承认劳动者是其单位的员工。导致劳动者维权困难,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法律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既然法律明确的规定了是“工资”而不是赔偿,那么就说明法律把它定义成为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因此双倍工资是劳动报酬,所产生的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回顾去年我中心所代理的劳动争议的案件中,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案件统计有70多件,因仲裁时效而不支持双倍工资的只有3件,其他的都是没有“过时效“一说。一件是房山劳动仲裁委的裁定,以过仲裁时效而今支持后6个月的双倍工资,但是我们不服,提起了起诉,在一审中,房山法院依法改判。另一件是顺义仲裁委的裁定,现在该案在顺义法院审理中,还没有出判决。还有一件,值得关注,就是一份朝阳区仲裁委的裁定,本来朝阳区的仲裁一直按照仲裁时效应该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来裁决案子,可今年却出现了“过时效“的裁定书,据了解说是新的内部精神,该案我们已经提出了起诉,现在在朝阳法院等待开庭。

综上所述,从我们代理的70多个案子中,“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过时效“基本上都是个

别劳动仲裁委所持的观点,而现在还没有看到法院的类似判决。而我们手里索拿到的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的双倍工资的判决书却几十份。因此无论是从法律的规定还是具体案子的实践来看,双倍工资的案件应该是从劳动关系终止时起算。

注意事项

当然不排除有个案的判决来支持“过时效“的观点,但是中国不是判例法,个别案件的个案判决并不能代表所有的案件都要如此来判,因此大家应该多看一些案例,从更高的角度来理解和运用法律,评估和运作案子。每个案子都有差异性,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运用实践经验,把握法官的判决的尺度和习惯最重要,也最有实际意义。

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都有哪些赔偿?

浏览: 22095 |更新: 2011-07-12 10:12 |标签: 合同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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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还会产生赔偿。

步骤/方法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都有哪些赔偿?

浏览: 22095 |更新: 2011-07-12 10:12 |标签: 合同 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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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意,也是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细化和明确。劳动合同是约束劳资双方如实、全面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防止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及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各自利益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仅不会规避法律的规定,而且还会产生赔偿。

步骤/方法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案例:今年2月,大学毕业生小王已在岛城某公司工作四个月,但该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为此,小王将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此案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小王三个月的双倍工资。

解读:双倍工资应该支付到何时,《条例》出台前学界也有争议。此次《条例》的出台,则明确了双倍工资最多可支付11个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满一年的当日就变成了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推荐第7篇: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赔偿?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不签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不签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双倍赔偿?

劳动者同意并且积极和公司签合同,但是公司拒绝签订; 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

并且从进入公司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

3、劳动者不与公司签订合同

公司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才需要承担支付每月2倍工资。

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

职工故意或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则不能获得2倍工资。

推荐第8篇:劳动者如何举证未签劳动合同

课程培训名称:劳动者如何举证未签劳动合同 (民训11-L03)

课程培训对象:就业人员。

课程培训讲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秘书长 尚斌律师

课程附件下载:或

课程大纲:

第一部分:提醒

目前有许多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遇到纠纷后,无法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的劳动关系,使维权陷于被动,也无法得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双倍工资的索赔。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举证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成了劳动者所面临的最大困难。

如何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我们结合上百个相同案例经验,简单谈谈,给劳动者一些提醒。

(提问与互动)

第二部分:详细讲解

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

1、社会保险记录

2、工资发放记录

3、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工作记录单(表)

4、房贷收入、缴税证明

5、考勤卡

6、工资支付证明、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

7、代表公司签署的商业合同、文件、以及授权书、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8、工作记录、出差的相应证据等

9、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

10、同事的证人证言,最好由在职的同事进行证明

11、暂住证

12、录音

(具体案例与提问)

第三部分:总结

另外在以上方法都取不到证据的情况下,我们经过多年的经验,从上百个案件中操作中总结出一套如何有效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运作方案,将针对每个劳动者的具体案情,设计出具体的索赔维权方案。

为了达到索赔成功,只证明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还远远不够,还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工作年限等等,这些都需要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细心工作。

需要提醒的是在以上的证据具备的情况下,有的时候还不能说就一定会被仲裁委所采纳,还要结合对方提交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和诉讼技巧来达到自己的主张被法院或仲裁委所采纳。

(互动,具体案例讲解)

第四部分:分组讨论

第五部分:调研

第六:结束

尚斌律师团培训部 制

2012.11.202

推荐第9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综上所述,如果仲裁委支持范某两倍工资的请求,应当以扣除各种个人税费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算基数,而不能以1500

元的实得工资为基数。。

二、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

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也就是说,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

悟,该怎么办?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需要强调的两点:一是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1月31日而不是2月1日,因为法律上的“1个月”是30天;二是“二倍工资”中的另1倍是法律对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他与公休日及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性质上不同,因此,不能作为工资对待,应当受法律时效的限制。由于2010年8月9日范某才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2008年1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因超过法律时效,法律不应当给予支持。如果范某主张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2009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呢?笔者认为,这里主要也是仲裁时效的问题,因为2009年1月至7月的双倍工资请求已经超过时效,仲裁委不应当支持,只能支持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请求。综上所述: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最高支付期间为12个月。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最长期限为12个月。

推荐第10篇: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未签劳动合同 如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案例:王某于2010年1月份被招聘到某单位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王某每月的工资为2500元。但至5月份,该单位仅每月支付王某1500元工资。2010年5月15日,该单位以生产淡季为由让王某不用到单位上班了。由于该单位就其承诺的工资等相关事宜与王某未达成协议,王某于2010年7月18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未予立案。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单位:

1、支付王某双倍工资6000元;

2、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50元;

3、该单位为王某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判决:法院认为,

(一)王某到该单位处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王某在该单位处工作5个月之久,该单位始终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单位与王某已解除劳动合同,但未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王某在该单位工作不满六个月,故该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王某要求该单位为其补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补缴等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对王某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审理。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王某第

1、2项请求,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在本案中,虽然该单位与王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王某仍通过法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生活中也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对劳动者维权造成了一定的障碍。但劳动者只要能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便仍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第11篇:未签劳动合同未必赔双倍工资

未签劳动合同未必赔双倍工资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 王会

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无疑感到压力重重,新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规定的非常严格,而且新法实施后,劳动者起诉索要双倍工资的案件大幅度增加,那么是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一定能拿到双倍工资呢?

近日就有劳动者小王与某单位闹起了这双倍工资的纠纷。刚开年,用人单位招工难的现象普遍存在,小王以自己拥有多年转椅厂工作经验的优势前来应聘,该单位自然很高兴,于是与小王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1500,一个月后符合岗位条件的正式录用为该单位员工。谁知,小王不仅不能独立完成工作,还经常迟到早退,于是试用期未满,用人单位就与小王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将工资结算给了小王,哪知小王以未签劳动合同向该单位要求赔偿双倍工资。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82条已经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这并不是劳动者想当然的认为只要未签合同,就都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了。要拿到双倍工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前提:首先,劳动者本身同意并积极与用人单位签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像这种情况下未签合同的责任不在劳动者的,那么讨要双倍工资理所当然;其次,未签合同的情形发生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并且要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满1个月后即第2个月开始计算。换句话说,法律给了用人单位一个月

的宽限期,只要在建立用工关系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都视作合法行为。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试用期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没有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又因为小王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小王并不能主张双倍工资。用人单位则只要依法支付其约定试用期工资就可以了。

第12篇: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推荐]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步骤/方法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竟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13篇:未签劳动合同能获赔多长时间双薪

未签劳动合同能获赔多长时间双薪

【案情】

王某自2005年4月24日受聘于某职校任教师。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校方也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8月29日,王某与校方的法定代表人因工作原因发生矛盾,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裁决书,认定王某在该校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裁决书认为,王某于2005年4月24日至2009年8月29日在某职校工作,工作年限为4年4个月,双方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某职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后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后的期间应当向王某支付2倍的工资,裁决某职校支付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即11个月×2000元=22000元。某职校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分歧】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能否获赔二倍工资?二倍工资计算多长时间?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该获得二倍工资,但计算期间应以11个月为上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某职校超过一年仍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实际未签合同时间支付二倍工资一直到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有用工行为即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签订的,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两款不同的法律责任: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这表明超过一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11个月的两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法律后果同时适用。但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法律拟定的事实即“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换句话说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因此,某职校未与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状态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至2009年8月虽然已经超过一年,但某职校只需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给王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针对的是该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情形,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有上述三种情形的,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也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立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其立法目的是为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从而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第二种意见将导致用人单位只要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一年,就可以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反而使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义务归于消灭,该种意见不合逻辑,明显不合立法本意。第三种意见是嫁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对象,也不符合立法本意。

第14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时效的计算方法

很多劳动者来咨询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候都会问,这个有时效限制吗?时效是怎么计算的?我还能拿到双倍工资差额吗?

根据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第二个月开始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那么有这样一个案例,劳动者于2006年入职用人单位,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现在2011年了,劳动者是否还可以适用该法律要求2008年2月以后的双倍工资?由于双倍工资差额最多可以要求11个月,也就是说要求从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的双倍工资是否超过了劳动纠纷一年的仲裁时效呢?

律师解答:只要用人单位以时效为由抗辩双倍工资差额的话,这种情况的双倍工资差额要求是要被法院驳回的。双倍工资的时效从应当起算双倍工资的第11个月后起算。比如说一个劳动者是2010年1月1日入职的,一直到现在没签定书面劳动合同,那应当起算双倍工资时间点就是2010年2月1日,那么第11个月就是2011年1月1日,则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仲裁的时效,也就是说2011年1月1日的一年以后,也即到2012年1月1日以后,劳动者如果再申请要求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就已经过了仲裁时效了,最后将得不到支持。

第15篇: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动法不签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动法不签合同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第16篇:劳动合同未到期 职工有权拒绝重签

劳动合同未到期 职工有权拒绝重签

作者:杨京瑞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171 更新时间:2007-12-28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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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全国员工 在年底前要与公司重新签合同有关人士认为此举是为规避新法专家指出

劳动合同未到期 职工有权拒绝重签

■新闻回放

据《劳动报》日前报道,家乐福全国4万多名员工,除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之外,不论工龄长短、合同是否到期,都要在12月28日之前与公司重新签订为期两年的新合同。

经证实,该合同期限是从2007年12月28日开始至2009年12月28日。

家乐福中国总部法律部的冷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次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强制性的,合同没有到期的职工可以自己选择签或不签。

家乐福全国媒体经理陈波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

对于为何赶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重新签订合同,陈经理表示,这是公司“自身商业运作的行为”,因为公司在春节前都比较忙,所以必须赶在销售旺季来临前完成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工作。

法律看点

《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一些企业在新法施行前强令员工重签合同。职工该怎么办呢?本报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为职工解读。

看点之一

劳动合同未到期,企业重签合同合法吗?

看点之二

企业重签劳动合同,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律师解读

强迫职工重签合同 属于无效

在职工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时,企业提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一种单方终止原劳动合同的意愿,这时关键要看职工是否同意重签。

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高晋律师解释,如果职工同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签订新合同并约定原劳动合同作废。如果职工不同意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则有权拒绝,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决不能强迫职工重签劳动合同,如果有强迫或胁迫职工的行为,那么即使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也无效。

职工不“配合” 企业炒人要赔偿

有的职工担心,自己如果不“配合”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能会借此理由把自己炒掉,那该怎么办呢?

对此高晋律师分析,是否决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职工的权利,如果企业因为职工不“配合”就开除职工,属于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是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企业要为此付出巨大的赔偿。

首先,企业要给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其次,企业如果不支付经济补偿,还要被加罚补偿金的50%的赔偿金。在明年1月1日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变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贯彻新法

不是重签合同理由

据报道,家乐福方面表示,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公司之前与员工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条款与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不相符,所以要对劳动合同进行修改。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北京仁丰律师事务所宋东律师解释,按照规定,明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如有和《劳动合同法》相冲突的内容,将视作自动失效。其中在企业中较普遍的是违约金问题。除此,较常见的还有业务员零底薪制度、限期离职条款等。

因此,重签合同并非贯彻新法所必须,企业以“迎接新法”为由强令重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特别提醒

重签合同应细读条款

宋东律师提醒员工,在面对企业“重签合同”要求时,应仔细留意合同内容。对于企业恶意变更用工主体、降低薪酬,甚至以解除合同相威胁强令重签的做法,员工有权拒绝,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此外,职工如果被解除劳动合同要向单位索要书面证明,不能随便就不上班,否则将来仲裁或打官司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宋东律师说,他代理过这样的案例,某企业领导找职工谈话,称不让职工上班了,该职工真的就没有上班。但在仲裁过程中该企业又否认找职工谈过话,称该职工擅自不上班,属旷工。

合同即将到期担心不能续约可选重签

重签劳动合同是否就意味着对职工来说一定是坏事呢?宋东律师认为,因每个职工的合同年限不同,所以是不是坏事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比如像家乐福的此次事件中,对于明年上半年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来说,如果担心自己到时不能续约,则可以选择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这样一下子能签两年,可有利于自己工作稳定。

宋东律师说,要特别提醒的是,对于明年上半年合同即将到期的职工来说,合同到期如果单位不续约,是可以拿到补偿的。

但要注意,这种补偿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不足半年按照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也就是说,职工合同到期后只能拿到半个月的补偿。

想早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今年底最好莫重签

宋东律师说,对于想早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的职工来说,则可以拒绝重新签订合同。

因为按照将要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与员工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第三次需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企业如果赶在今年底与职工重签合同,那么职工要等到2009年12月28

日才能算首次签订固定期合同,这样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就被延长了许多。

第17篇:辞职报告(手签)

辞职申请

尊敬的领导:

本人,

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族,毕业于学历, 月参加工作。。

工号:劳动合同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所在项目。

我因,

现特向公司辞职,希望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本人签名:

年月日

第18篇:企业职工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企业职工未签劳动合同,如何解决劳动争议纠纷 李某是一名在北京某公司从事IT的人员,去年4月10日进入公司工作。面试时说明试用期3个月,工资待遇为50000/年,每个月要扣掉30%,作为年终奖。李某进入公司后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合同。由于家庭的原因,李某想离开公司。现在要求辞职,但由于公司扣下的30%工资也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李某想跟公司讨回。但公司方面说李某自动辞职要赔偿公司的损失,李某的工资作为对公司的赔偿金,无权要回。无奈之下,李某将劳资纠纷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按照《劳动法》规定,企业招用员工,双方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此作为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履行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在受聘过程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是在试用期过程中,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因个人原因辞职,应当提前30日向企业提出辞职报告,但得不到经济补偿。如果是公司辞退员工,那么员工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出现以上纠纷,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还可起诉到法院。

在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基础上,《解释》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等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就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问题,《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19篇: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2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纠纷

【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一】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拒签,则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请求。

为此,对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问题二】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表明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此,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

到“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问题三】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但未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是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关系,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该司法解除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除期限外,其内容都应与原劳动合同一致。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问题四】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

根据各地的判例,因为人事经理一般会有安排公司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并保管劳动合同原件的职责与职权,人事经理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几乎都不予支持。除非人事经理能证明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例如,人事经理积极要求签署合同,而公司不与其签署。

若公司人事经理利用职权不安排自己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者签署

后将公司留存的劳动合同原件(或者其他员工的劳动合同原件)私自取走,公司还是存在一定的赔偿风险。

因此,建议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在人事经理及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人事职员的职责范围中明确写明“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签署及保管事宜”;

2、公司规章制度中写明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署流程、保管要求及相关责任人;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三份劳动合同,交劳动者一份,公司指派两位保管人各保管一份;或者劳动合同原件由两名员工共管。劳动合同保管人的合同不应由其自行单独保管;

4、人事经理入职时即安排其签署劳动合同,并做好签收记录(本防范措施也适用于其他员工);

5、人事经理及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相关人事职员离职时,公司应做好劳动合同原件的交接工作。

第20篇:热点咨询 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可得到哪些补偿

热点咨询 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可得到哪些补偿?

来自:1天前 |分享到微博 | 阅读原文 写给作者 | 更多▼

请问劳顾问:从今年1月起,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工作至今,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我多次向公司提出签合同、买社保的要求,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辞。最近,另一家公司愿意聘用我,并和我签正规劳动合同,购买保险。所以,我马上向现在的公司提出辞职。但公司不同意我马上走,理由是我要走人应该提前一个月提出,让他们有时间招聘其他人。请问公司的这种说法正确吗?假如我现在就走,能否得到经济补偿?张先生

劳顾问答:通常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在试用期的需提前三日),以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但如果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如果张先生在辞职信中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公司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保,张先生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离开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张先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个月计算,未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按照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计算(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支付时需减去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另外,张先生还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主张该公司为其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未签劳动合同辞职报告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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