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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要求经济补偿金如何写(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2:13:09 来源:辞职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

二、

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推荐第2篇: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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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名词解释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 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 “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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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是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经济补偿金应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第

二、

四、五种情况,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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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1.用人单位单方法定义务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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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 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 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2.劳动者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 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 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 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 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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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 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 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 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 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 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3.非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 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 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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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 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4.非违约金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 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 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责任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 没有交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 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 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

来源:(经济补偿金http://s.yingle.com/) 心怀法治.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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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3篇: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关于XXX诉XXXXX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尊敬的法庭:

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本所殷碧波律师作为委托人诉XX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代理人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且生效。

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支付年限应当为9年,按月平均工资7000元计算;

(一)原告因2017年7月7日发生工伤,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9级,据此原告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以及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此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原告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原告自2009年3月入职被告煤矿,并与被告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持续至2018年1月15日(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劳动用工登记名册》能够予以证实,且被告在庭审中对原告2009年入职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此期限共计8年10个月零15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经济补偿。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9年的经济补偿金。

三、富源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富劳人仲案【2018】第24号《调解书》中第二项所约定的赔偿项目,仅仅只是原被告双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针对原告所受工伤事宜进行赔偿,而并不是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也不是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失业赔偿金。

在该《调解书》中我们明确可知其案由为工伤补偿纠纷,而针对的事项也仅仅只是工伤赔偿。在庭审中原告也明确其与被告所做协议也仅仅只是工伤赔偿,不包含本案中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包含失业赔偿金。对此,因《调解书》中所罗列不明确,为便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特向富源县劳动仲裁委调取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因工致伤赔偿协议书》,从该赔偿协议书中能够明确其赔偿项目仅仅只是针对原告工伤赔偿。因此原告现依法向被告主张经济补偿金、失业补偿金以及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与该《调解书》并不冲突。

四、因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费,由此导致原告损失的被告应当承担补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可知,如劳动者确实存在损失并主张时,是应当予以支持的。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职工失业后,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案中被告未依法为原告购买失业保险,导致现原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属于原告实际存在的损失。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四十四条以及《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被告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为其缴纳失业保险,且原告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煤矿上班已满7年之久,因此原告按照曲靖市富源县最低工资标准主张十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

五、从原告申请法庭调取的《XXXXX职工考勤登记表》以及原告提交的《录音》材料,可知原告确实存在休息日加班的事实,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2倍支付原告休息日加班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四十条第五项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每周有两天的休息时间,如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被告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向原告支付原告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调取原告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在被告煤矿上班的考勤表。2018年6月22日被告让原告去领取考勤表,但被告仅向原告提供零散4个月的考勤登记表。从该考勤表能够证明两个基本事实:一原告确实存在加班的事实;二原告加班的证据确实由被告掌握。另外根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录音》证据可知,原告2016年、2017年上班的考勤表全部上交至被告处,而被告拒绝向法庭出示的,依法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原告各项主张均具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望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XXX人民法院

代理人: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 殷碧波 律师 2018年7月5日

推荐第4篇:经济补偿金通知书

领取经济补偿金通知书

同志:

我公司与您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通知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将到期终止。鉴于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收到本公司向您送达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对双方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持异议。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内容见附件)向您支付因终止劳动关系而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元(大写: ),具体计算标准及方式如下:

1、您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

元;

2、您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为: 年 月;

3、对应经济补偿金为: 元。

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员工签收及意见:(为提高效率,下列意见系提前打印,如员工本人对下列内容有补充或不同意见,可在空白处自行书写,否则以下列打印内容为准)

我已经收到上述通知且对该经济补偿金涉及计算标准、计算依据及最终金额不持异议。同时,我与公司在此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补偿金等)均再无纠纷。

员工: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书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自20

日解除/终止,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加班费、年休假、社会保险等在内的各项劳动福利、报酬等再无任何遗留未决问题,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再无其他争议,乙方不得再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结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手续、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则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包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报酬在内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乙方对离职手续办理以及费用金额均无任何异议。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办结手续,甲方将于

日前按以下方式支付协议费用,乙方应在办结手续后30日内领取解除证明及社保统筹转移手续。

□通过乙方工资卡支付上述款项,支付银行及账号为:

银行,

账号:

□其它方式途径:

4、乙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任何公司内外第三人透露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6、乙方确认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于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完全知悉并自愿接受。

7、本协议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经乙方本人签字、甲方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期:

期:

推荐第6篇: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比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 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劳动者推定解雇(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12个月

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c、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不超过12月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钱数(b)项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同样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d、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前述(a)项情形是一致的,即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在《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三倍平均工资 × 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

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无效解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8.1.1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2008.1.1后签订后解除,其经济补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2008.1.1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实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三倍平均工资封顶限制原则。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2008.1.1前的经济补偿按照新法标准支付,不需要分段计算,但在“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实践中仲裁部门与法院一般不支2008.1.1前的经济补偿,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1.1后的经济补偿。

2008年1月1日以前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生效前的补偿金支付标准为: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2)条、第(4)条、第(5)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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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经济补偿金证明

依据双方于20XX年X日X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公司与本人商一致,双方同意于20XX年X日X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公司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XX年X日X日以现金方式向本人支付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日工作期间共计X年X月的经济补偿金XXX元,且本人已全额收到上述款项。至此本人与金万达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也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纠纷。

特此证明。

领款人

领款时间 20XX年X日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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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补偿金规则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这是2008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结束,是没有补偿金的;

2、2009年3月14日至2009年3月31日没有劳动合同,是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可以得到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可以根据这一法条,主张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4、你除了可以得到2009年3月15日至2009年3月31日的工资外,还可以总计得到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我是92年10月到一家私企上班.公司没有给我签劳动合同.至到2010年公司才通知我签合同并要求只能签一年,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同意.我只好签了一年.今年5月公司突然通知我不上班说是人事调整并只发了当月工作时间计算的工资.后来我才知道公司只买了今年5个月的养老保险.问我能要求公司那些经济补赏.以前的社保和今年的其他保险能要求公司补交吗?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一条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第七十五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

国家提倡劳动者个人进行储蓄性保险。

第七十六条 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劳动局的劳动仲裁免费质询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提取办法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追加办法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就当一次性发给;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经济性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给予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应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

单位补发工资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如何扣税

辞退员工,补偿的工资应该做在应付职工薪酬,补偿的不交个税

辞退的话,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如果员工辞职,不得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是特殊岗位,且该工作只能够由辞职人员来完成的除外。

劳动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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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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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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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我觉得你的问题还是有望得到解决的。

第一,你需要确认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应该是属于前者,但需要你再确认一下。

第二,你可以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能按江苏省的规定在60日内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附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并希望公司能以书面形式答复你。哦,别忘了签署你的自己的名字和日期。

第三,如果公司同意补足,领取即可。如果公司拒绝补足,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事项为:补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申请仲裁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60日内。 既然有规定,就到劳动保障部门申诉,要求裁决,不成再到法院,不过要保存好证据。 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现在一般劳动仲裁委员会度比较倾向于劳动者。但如果你是主动离职的,公司没有给付补偿金的义务。 可以起诉公司,依据就是你所说的《江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时效是两年 先冷静下来.仔细看看你们省的劳动合同条例 (我没看过), 不光要看你能拿补偿金的条款, 更要看 \"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拿\", \"在哪种情况下可以拿多少\" 这类条款.也就是说把单位有可能扣你钱的条款都研究透, 把一切不利于你的条款都用事实否定掉.再把你和单位当初签的劳动合同拿出来, 同样把不利于你的条款研究透.一切准备就绪再决定下一步怎么办, 这件事和打仗一样, 开弓没有回头箭, 不打则已打则必胜.否则连诉讼费都是你掏.本来想回的,但是发现“pkuzqd”以及说的很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规定的自然终止;一种是单位或个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正常终止。前者双方都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经济补偿,而后者却需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或经济补偿。

你引用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是针对非正常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你确认你的这次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以上规定的情况,那么你的认识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正确的。 你要回差额的做法有两种:

1、直接向公司提出经济补偿金计算有误,希望重新计算并如实发放;

2、如果公司不给,你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按规定补足经济补偿金差额,并按规定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就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里;

3、由于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是劳动仲裁,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因此,你只有先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60日内,即你与公司解除合同的2月15日起的60日内。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提前通知我说因解散,不再继续聘用,但是没提给经济补偿金.后我提出来后,她说如果一次性给清 学校要扣除20%的税,意思为分月打到卡里,我想问下这样的说法合理吗? 要扣税吗?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需要扣税的,但不是全额计算,你们学校这样扣除是错误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我在这儿工作已经3年多了,按规定可以拿4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我每月的工资平均有5000多元,这样,4个月工资起码也应有2万元吧。程某没有想到的是,财务人员发给他的补偿金只有1万多元。他问及原因时,财务人员解释道:“给你计算出来的补偿金的确是2万元,但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就剩这么多了。”“个人所得税?难道我领到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也要上这个税吗?”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网络公司与程某通过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合法行为;合同解除后,网络公司向程某支付4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也是合法的。但网络公司在向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却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从税收的角度来说,如果把劳动者这样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直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纳入征缴个人所得税基数,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国家在《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劳动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原则上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但为了防止有些企业或个人,会利用这个空子,搞一些变相偷税漏税的勾当,国家又规定,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上税。案例中,程某所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超过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因此,他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是不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57号)规定: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办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推荐第9篇: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我于2007年6月应聘到北京某私企担任技术部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是4500元。2008年10月,我所在部门上级领导欲任用他人担任该部门经理,所以解除了我的经理职务,只让我负责部门的一般技术工作,并且工资降为2300元。对此我不服,多次与领导和人力资源部交涉,但均未能解决。

2009年4月,人事部通知我,按上级要求决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我不能再担任经理职务,可以继续从事现在所做的工作,并且工资定为2800元/月。对于这样的决定,我不认可,坚持要求公司按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由于协商不行,公司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也同意。但是我要求,公司要按其担任经理时的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补足今年4月前工资差额(任经理时的4500元与降低的工资2300的差额)以及此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说,只能按现在的2300元的标准支付李某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我想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

1、我要求的补偿金的标准按哪个算?是4500还是2300?

2、我要求补足工资差额是否合理?

3、对于此案件,都是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哪些法律条文?请您指明。沈斌倜律师解答:

1、您要求按照4300元补足工资差额的要求合理。这是因为,劳动报酬约定是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义务向劳动者明示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一旦确定下来,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仅包括:

1、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后根据薪随岗动的原则降低劳动报酬;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沈斌倜律师认为,除了以上这三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擅自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仅以不再需要您担任的经理职务为由,单方调岗并降低您的工资是违法的。您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并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还有权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向公司追偿差额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在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和征得您的同意的情况下,您要求公司按照担任经理时的工资4300元标准计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有道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首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具体到本案中,由于您离职前最后4个月公司单方降低了您的工资待遇,降低后的工资没有征得您的同意,可以视为是公司是违法扣发工资。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补齐,并要求按照补齐后的工资数额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所涉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推荐第10篇:经济补偿金个税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兔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OO1年1O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 ,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9月10日

第11篇:领取经济补偿金通知书

领取经济补偿金通知书

同志:

因公司破产终结,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通知您公司与您于

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

日到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将到期终止,双方对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持异议。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内容见附件)向您支付因终止劳动关系而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计算标准及方式如下:

1、您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元;

2、您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为:

月;

3、对应经均工资为:

济补偿金为:

元。(工资X年限=金额)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签收及意见: 我已经收到上述通知且对该经济补偿金涉及计算标准、计算依据及最终金额不持异议。同时,我与公司在此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补偿金等)均再无纠纷。

员工:

第12篇:经济补偿金支付协议书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甲方: 公司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自20 年 月 日解除/终止,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加班费、年休假、社会保险等在内的各项劳动福利、报酬等再无任何遗留未决问题,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解除再无其他争议,乙方不得再向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提出任何主张和要求。

2、乙方按照甲方规定流程办结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手续、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则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乙方包括经济补偿金等劳动报酬在内的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乙方对离职手续办理以及费用金额均无任何异议。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办结手续,甲方将于 年 月 日前按以下方式支付协议费用,乙方应在办结手续后30日内领取解除证明及社保统筹转移手续。 □通过乙方工资卡支付上述款项,支付银行及账号为: 银行, 账号: □其它方式途径: 。

4、乙方对本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任何公司内外第三人透露本协议内容,否则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5、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无条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费用总额的违约金。

6、乙方确认已经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所有条款,对于本协议的法律后果完全知悉并自愿接受。

7、本协议一式两份,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经乙方本人签字、甲方盖章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第13篇: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第三十六条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即:

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即:

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即: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编辑本段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编辑本段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编辑本段经济补偿金的性质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劳动法倾斜保护理念的典型体现。对其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贡献补偿说、违约金说及社会保障说[1]。

1.用人单位单方法定义务

第一,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收受主体的恒定性及资金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方向的流动等方面看,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具有单方性。

第二,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并不是依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直接适用的。其在主体的适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强制性,只要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就存在潜在的可能性。

第三,经济补偿金给付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附随义务而非责任。有学者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性质定位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显属不当。法律义务是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则而必为或不为的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法律责任则是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对用人单位行使预告解除权时附加设定的一种法律义务,不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2.劳动者预期利益损失的补偿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人事、规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时,有权在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确定数额的工资及福利。若期限届满前,劳动关系终止会使劳动者失去工作和基于此产生的预期利益,对于并无主观过错的劳动者来说,是利益的受损。通过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可减少劳动者的损失,使劳动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间有一个良好的经济过渡。在劳动者重新就业的合理时间内,经济补偿金就相当于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续生计的作用。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补偿金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的补偿,即贡献补偿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为用人单位已做贡献的积累给予的物质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成果的肯定,因此经济补偿的数额应当与在本单位的工龄挂钩,劳动部颁发的文件采用的就是这种学说。” 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条件适用的规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贡献补偿说观点成立,那么经济补偿金的适用就应该是“普惠”的,即只要是与用人单位存在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中都对用人单位的积累做出了贡献,获得贡献积累的补偿机会就应是均等的,经济补偿金的适用也就只符合一项条件即可——存在劳动关系。可是依照现行规定,经济补偿金的给付却与劳动合同正常终止下的劳动者无涉,这是否不尽公平、合理呢?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所约定的工资报酬是根据供求现状、劳动者自身素质、企业经营状况及文化等因素确定的,是双方博弈后,在自主意思支配下进行“等价交换”的产物。若采纳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予“普惠待遇”的贡献补偿说,将导致利益调整的倾向性偏差过大,不仅不能达到实现实质公平的目的,而且会变得矫枉过正——使用人单位的负担过重,不利于用人单位积累资金、发展壮大,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和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负面影响也是巨大的。综合来看,将“经济补偿金定位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贡献积累补偿”的观点是不足取的。

3.非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补偿金制度不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补偿办法》第12条有关“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给付的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资产,而不包括国家、劳动者个人出资的部分。同时,依《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的规定可知,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并行不悖,并区别于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

4.非违约金规定

对于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这“两金”,其实仅从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一种附随性义务这一点,就可将经济补偿金与作为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之一的违约金区别开来。违约金应当是双向责任约定,但由于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力量失衡,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手中“讨价还价”的筹码并不多。这时指望用人单位加重己方责任的可能性并不大,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也就变成约束劳动者的单方责任条款,这就与作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经济补偿金形成一种对比,且二者几乎没有交集。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关于违约金的规定不置可否,这一立法态度不但没有解决问题,而且使问题趋于严重。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承担不当的违约金责任,《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承担进行了限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该规定违约金约定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以及竞业限制条款时适用。

编辑本段经济补偿金缴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最高只能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那么依据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金无须缴纳税费。

第14篇:员工患病离职,要求医疗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员工患病离职,要求医疗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案情摘要】 被告于2003年10月22日入职原告处担任人事经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5年11月7日,被告到xx医院体检,11月14日复诊时被建议入院诊断,11月18日,被告在与公司结算月工资后未上班, 2005年12月5日被告住院进行诊断,12月20日该院诊断被告为宫颈鳞癌,继续住院治疗,2006年1月11日被告出院,出院时医嘱为全休三月。原告没有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2005年12月2日,本案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医疗期工资、加班工资、社会保险等,向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不服仲裁结果,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人/原告请求及理由】 请求判令: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医疗期工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赔偿金。 原告诉称, 2005年11月18日,被告在与公司结算了九月份的工资以后,便不再到公司来上班,系自动离职。被告在离职前,从未请过病假,也从未跟公司提及其患病的事情,被告是在2005年12月5日才住院的,此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按照相关规定,医疗期是指员工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期限,前提是在工作期间,而本案中被告住院治疗在被告离职之后,所以原告无需再承担被告医疗期的工资。因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范围,因此仲裁支持原告关于社会保险的请求是违反规定的。

【被诉人/被告答辩及理由】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劳动仲裁的判决。

【裁决/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因患宫颈鳞癌于2005年11月14日在医院诊治时便被建议入院治疗,不可能于2005年11月18日主动提出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而放弃医疗期间相关的待遇,且原告未提供被告自动离职的证据,因此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期工资。判决原告支付被告医疗期(2005年12月5日至2006年3月5日)的工资为人民币11664元(648 0×60%×3)。因被告在2006年1月11日出院时医嘱为全休三个月(至2 006年4月11日止),该期间被告因病不能上班,但原告应按其本人工资50%支付相应的救济费,减去已支付的医疗期工资,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06年3月6日至4月11日间的救济费人民币4022元(6480÷21.75×27天×50%)。被告在2005年11月19日至2005年12月4日间为住院作准备未上班,应视为休事假,该期间原告无须支付被告工资。关于被告要求原告支付2003年11月至2005年11月的社会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5916元的请求,因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不作处理,被告应另循途径解决。

【本站观点】 关于如何确定被告医疗期的问题。本案中,虽然深圳市妇幼保健院于2005年11月14 日建议被告入院治疗,但被告于2005年12月5日才正式入住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因此,2005年12月5日应为被告医疗期间的起算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未满三年,其最长可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医疗期工资为不低于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适用深户员工)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四条:“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适用非深户员工)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第15篇:主动辞职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主动辞职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难免会换工作,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可以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 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能够提出,用人单位有下面违法用工的几种情况中的一种,并能有效举证,即使在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钱某于2012年3月应聘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经营欠佳,工资发放开始不正常,欠 薪情况时有发生。去年11月,她向负责人表示不想干了,负责人表示同意,但要求钱某写一份辞职报告,表明是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 续。钱某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刻办理了其离职手续。钱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拒绝,公司称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 钱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连续几个月无故拖欠工资的证据。仲裁委经过审理,最终支 持了钱某的请求。

【说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五种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 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结合本案,钱某虽然是主动提出辞职,但其提供 了证据证实公司经常拖欠她工资,由此可以推断其是被迫提出辞职的,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孙女士是某单位员工,2014年初单位对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并于2014年年底装修完毕,部分人员迁入新办公楼,孙女士亦在此列。恰逢孙女士怀孕3个月,新装修完成的办公楼装修涂料气味弥漫不散,恐对胎儿有影响,于是孙女士要求回原办公地点办公,而单位负责人却置之不理,也处处设置障碍,并劝说其离职,无奈之下,孙女士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离职后,孙女士向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遭到拒绝后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虽系孙女士先行提出,但其乃因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办公环境不利于其腹中胎儿成长,单位对此亦 知情。孙女士因辞职而放弃经济补偿金并非其真实意愿,且怀有身孕的劳动者在妊娠期,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其妊娠和医疗的义务,故对孙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 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说法】辞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有以下三点: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本案辞职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表意要件上,即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本案申请人孙女士在妊娠期内被安排到不利胎儿的环 境中工作,曾经找单位协商调整,双方实际上存在协商,但单位存在诱使孙女士辞职的行为,故仲裁委在否定辞职效力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做出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虽然大部分的企业都能够遵守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过不排除有些企业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快法务9.9元劳动维权律师,您的私人律师,可以为您解决工作劳动过程中的一切难题。

第16篇:被迫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被迫辞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案例】 A是某公司职工,2007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的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A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A解除劳动合同,A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A劳动强度,减少A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A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A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A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A照办,公司可以给予A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A于2009年5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A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A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退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A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A非常气愤,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A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关键是A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的。本案的A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这一案件得到处理。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

本案中,本来是公司希望并促使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A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情况下,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第17篇: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查阅“税务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年07月25日发布)。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一、在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以下两项::(1)当地(县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局公布的为准)3倍的数额。(2)个人在领取该补偿金时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提供有关凭证)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但扣除额应仅限原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原由企业负担的部分不得扣除。

扣除上述两项后的余额,再按以下办法计算: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进行平均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商数小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内籍人员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台人员4800元/月),则无需纳税。

但也应零申报。反之,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具体的计算公式=[(A—B—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 其中:A=(取得的补偿金—我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工作年限

B=(取得补偿金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上月,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的由个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或补交的社保费合计)÷工作年限。

备注:上述公式中出现的两个“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申报请在“个税业务——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明细申报”应税项目选择“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个税计算时应税项目计算说明请查看https:///xmds/02/grsdsjm.htm#工资 中“

五、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第18篇:经济补偿金: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经济补偿金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近几年,劳动争议中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的比例畸重,不少人对经济补偿金的计发问题存在争议。比如: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什么情况下必须支付赔偿金?这些问题往往让HR很头痛。现为HR总结了经济补偿金中常遇到的20个典型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时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支招:“无固定期限”并不是代表铁饭碗,只是代表双方拥有比较信任、和谐的劳动关系而已。因此劳动关系解除将会遇到2种情况:1.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则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企业要求解除,则看需要看是何种原因解除,如是因为员工严重违纪,根据企业的规章制度构成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企业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是因为企业原因需要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需要根据其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其一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2、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超一年,劳动者提出离职要怎样办?

支招:(1)企业与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按无固定期限对待;(2)员工如果在追溯期限内离职,可以向企业提出2倍工资的请求;(3)鉴于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之故,因此企业如是要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建议等到追诉期限之后再操作,这样“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2倍工资”这一方面就不需要支付了,只要根据当时解除时的情况考虑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了。

3、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金规定什么时间给员工?

支招:应该是在员工办理完毕所有的辞职手续后的十五天内

4、请问一下经济赔偿金怎么计算?

支招: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员工在该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补偿金,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5、经济补偿金要缴纳个税吗?

支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它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6、有位员工退休后被反聘,体检中查出职业病如何赔偿?

支招:依工伤标准。工伤的事实发生在退休前,职业病的检查与鉴定可以在退休后的2-4年内

7、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因为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我公司如何赔偿?

支招:不胜任解除,1+12(如果超过13年,受12年最高限制,不再补偿)

8、如果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能得到什么补偿呢?

支招:可以要求企业支付2倍的工资,但只限11个月,且追溯期一年

9、最低工资的标准是实际发放的还是公司合同签订的呢?

支招: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这里有一个关键词,就是“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员工未能履行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标准与业绩要求,那么不必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衡量实发工资。

10、单位处罚员工应该如意哪些呢?

支招:以奖代罚---------多设立奖励性、绩效性的工资项目。如果员工出现违规违纪,可以取消或减少发放奖励性绩效性的工资,避免出现“罚款”二字

11、集体裁员,经济补偿金应该如何操作?

支招:上报劳动行政部门 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支付

12、没有年假,员工离职要求对于年假进行补偿,请问公司是否需要补偿?

支招:企业要按一天三倍来支付

13、员工旷工多少天可以按自动离职处理或者可以辞退的?

支招:曾经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是15天,现在也可以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合理的天数,一般不宜过短,建议5天以上,且要根据法定程序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体现。

14、如果员工合同期到了,因为协商工资问题没有达成共识为签订合同也不做离职手续继续工作的,hr该怎么办?

支招:如果合同到期超过一个月,合同仍旧未续签的话,超出的月份将出现2倍工资的赔付。所以HR要尽快明确结果,尽快办理终止或续签手续。

15、提前30天递交辞职报告,是否需要交经济补偿金?

支招:如果没有立即错的,这个问题应该是员工提出辞职申请,除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约定的相关规定,或者员工与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约定的违约赔偿以外,是不需要向单位支付其他赔偿金的

16、离职当月还需要给员工缴纳保险和公积金吗?

支招:员工离职当月是需要缴纳社保的。员工离职当月,能在当月在社保局报减少的,在当月内报,下月生效,如果当月的时间已经不允许报停了,需在下一个报减少,在下下个月才能正式停止.

17、法定休假多长时间?

支招: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

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18、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按照现实的工资填写。如果有官司,员工能否胜诉? 支招:员工以完整的工资记录,如工资条做为证据,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在经济补偿金等与实际工资相关的事宜上是完全可以胜诉的

19、员工离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自己走掉,那么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什么费用?是否可以扣押工资?

支招:可以先扣除必须扣掉的部分,如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纳部分、公司规定的其他合理合法的扣款等。同时,与员工进行电话沟通,并发出书面的要求员工主动到公司办理辞职手续的文件,明确告知:公司将暂扣员工剩余部分工资,待其办理完离职手续后一并发放。公司在操作的时候,可以视其为不办理离职手续的行为为自动放弃剩余部分的工资。当然,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如果员工的离职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员工的离职只是欠企业极少的费用,企业可以考虑人道主义或者追讨成本,直接以坏账处理。

20、如果是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话造成的流程等是不是不需要给带薪假期?

支招:从法律的角度,可以不给,不过我建议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适当给一点。

第19篇:仲裁裁决书(经济补偿金等)

仲裁裁决书

劳人仲案字〔2014〕第231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某公司,住所地。 案由: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某公司经济补偿金、工资争议一案,本委于2014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指派仲裁员马玉佳独任审理, 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委送达开庭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4年3月10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标准7000元,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7月10日,以被申请人未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未全额支付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一、支付2014年5月1日至7月10日工资14000元;

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1000元;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3500元;

四、缴纳2014年3月至9月社会保险费。

1 业主,女,汉族,住所地。

申请人提供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

2、2014年5月至7月考勤表,证明该期间出勤情况。被申请人某公司在本委依法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后,未提供书面答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被申请人未到庭质证,与本案有关联性均予认定。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职工,2014年3月7日,申请人2014年6月、7月、8月分别出勤24.5天、28天、10天。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相证实。 本委认为:申请人称月工资标准7000元,2014年5月10日至7月10日工资未能领取,被申请人未予反驳。依据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的相关规定。本委予以采信。经计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14年5月10日至7月10日工资合计14000元。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申请人称2014年3月10日至7月1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反驳申请人工作年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本委均予采信。被申请人应当自2014年3月10日起一个月内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 2

同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以申请人2014年4月10日至7月10日工资标准支付二倍工资。经计算二倍工资差额计21000元。

关于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系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申请人申报、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予办理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关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2014年7月10日因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告知程序,其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无故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4年5月10至7月10日工资合计14000元;

二、被申请人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4年4月10日至7月1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合计21000元;

三、被申请人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双方均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缴纳2014年2月至9月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上述

一、二项合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30000元,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扬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20篇:《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支付事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导致劳动者即时辞职

(二)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动议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

(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经济性裁员

(五)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如果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辞职报告要求经济补偿金如何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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