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辞职报告

裁员辞职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2:41:42 来源:辞职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经济性裁员

一、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

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可以裁员之情形。现行法律主要规定了四种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重整,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直接进行重整,或在破产申请后进行重整。此时企业可以不经破产申请而直接申请重整,也可以在提出破产申请后申请重整。重整可以由债权人提出,也可以由债务人提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劳动合同法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没有详细详细其标准,具体执行时可以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注意的是,当企业发生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时,并不因此当然的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许可条件,此时用人单位不能直接裁员,应当先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才可以裁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准备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数量在20人一下或少于全部员工的 10%,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有关规定操作。

二、经济性裁员步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已经对此进行了说明,如果进行步骤细分的话,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一、提前三十日知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详细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解释为什么要实施经济性裁员;

第二,拟定出人员裁减方案,如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员的时间和补偿办法等;

第三,将拟定的裁员方案进行公布,并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征求意见;

第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五,由用人单位公布正式的裁员方案,企业按照方案实施经济性裁员。

三、经济性裁员的人员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劳动者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用人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不得将劳动者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推荐第2篇:经济性裁员

李开复微博上,提出了裁员的建议:1)裁员标准必须公平一致,2)被裁员工由老板亲自约谈,3)每个经理接受培训,公司提供可能问答,避免法律风险,4)经理应顾及员工自尊,避免批评辩论冲突,5)给被裁员工合理待遇,但让他们尽快离开,6)存留员工也会受到心理创伤(同情、伤心、担心),需要坦诚解释沟通,表达安慰和重视。 企业:应及时疏导给予精神补偿

站在被裁员工的立场看,遭受裁员本身就很郁闷,心理压力一定很大,如果此时企业能够对这些员工进行心理辅导和再就业帮助的话,无疑给予了一份精神补偿。在这方面,国外的经验值得借鉴,如请猎头公司为高级职员谋求相应的职位;如果员工3个月内还找不到新工作,公司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机会等。这不仅可以化解被裁减员工的怨气,也有利于重振存留员工的士气。

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用裁员的方式来缓解经济压力。但经济性裁员是有程序的,不能说声裁员,员工就得马上走人。

企业经济性裁员有以下四种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产生的裁员较为常见,所以如果你的企业大致符合这些情况,你又恰好收到裁人暗示(或明示),那么大家需要关注的首先就应当是这个条款

Q2:如果企业实行经济性裁员,都有哪些程序?

一般来说,裁员人数不满20人或10%,企业可自己决定,无须报告。如果是20人或10%以上,需要报告。

对于有工会的企业来说,首先要提前30天向工会说明情况;然后听取工会意见,最后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没有工会的企业,第一步是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第二步是听取职工意见;第三步是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企业裁员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进行法定裁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处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包括销售提成)、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等不在工资之列。

Q4:高薪员工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

何谓高薪员工?《劳动合同法》中的高薪员工是指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劳动者。

对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应符合双上限。也就是说,对于高薪员工,用人单位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而不是实际工资;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甲月工资为1万元人民币,超过了其所在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假设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其在该单位工作15年,则其最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2000×3×12=72000元。在支付问题上,应该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

Q5:经济性裁员中,谁不能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不在以上六种情形内的劳动者,才能被企业列入裁员的名单内。

Q6:哪些人在裁员中应当优先留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值得一提的是,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Q7: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裁员,被裁人员能获多少补偿?

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要么是基于劳动者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么是在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推荐第3篇:裁员申请书

为满足公司裁员计划和公司缩小规模的目标,结合本人实际,本人自己认为是被裁员的对象。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赔钱少

本人月工资2300元左右,在公司工作6年,按照劳动法n+1赔偿本人也就13800元左右。且越快越好,超过明年又要增加一年工龄了。

二、年龄偏大

因为年龄偏大,自然反映迟钝,接受能力也就差,工作往往心有力而力不足,做事就会经常拖拖拉拉、丢三落四。

三、事情少

因为公司电脑运用非常简单,电脑出毛病的机会也就很少。平时也就安装安装系统,测测网线什么的。硬件有问题就换要不就送外修,因此基本无事可干,整天傻呵呵的来上班傻乎乎的等着下班。

四、工资高

电脑不是很多,技术含量又极其简单,一个人维护也就足够了,一个初级技术员足以完成的工作实在是没必要请一个工程师来完成。

综上所述,公司实在是应该将我裁员!

推荐第4篇:裁员招数

企业裁员如何做到沟通顺畅

裁员过程中会出现大量的矛盾和纠纷,虽然企业在经济上、法律上、思想上做好了准备,但没有一个企业希望事态扩大,这就需要在裁员中进行大量的沟通,来消除产生的误解和矛盾。沟通中,有以下两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其一,做出清晰、直接、充满感情色彩的裁员声明。

首先,裁员声明所表达的意思,必须能够被员工正确的理解和认识。在声明中含混其辞,反而让员工觉得企业的态度不明朗。有些企业会采用一种隐晦、暗示的手法,却极有可能由于理解偏差在员工中造成混乱;其次,裁员声明的关键是充满感情色彩,一个缺乏感情投入的裁员声明会让员工有一种被欺骗的感觉,而裁员声明中对于未来和企业不利状况的描述,无非是告诉员工企业裁员行为的不得已。

其二,保证领导与员工的沟通渠道是畅通的。

在裁员过程中,沟通的关键是保证渠道畅通。尽管裁员声明入情入理,但身处其中的员工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消极情绪。虽然员工本人需要承受压力,但组织也需要给予一定的疏导。无视员工的消极情绪或者采取“躲起来”的做法,都只会强化员工的愤懑,甚至会激化矛盾。

补充:还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1、经济补偿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同时要考虑留任人员的利益;

2、应有居安思危的意识,相关程序在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中加以明确,即便是业务蒸蒸日上的时候;在国外,作为经营策略,裁员是司空见惯的做法;

3、具体做法在确定前应当有一定的咨询度,客观情况是瞬息万变的,人力资源部所考虑的不可能面面具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应做好应变措施,力求将负面影响控制到最小;

4、切忌刺伤被裁人员的自尊;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每个人都有自己独到的地方,在此为短,在彼或许是长,能找到更适合的位置,可能有更好的发挥;

5、如有不少资深雇员被裁,公司的人力资源制度应加以检讨;能被公司长期雇用,自然有其道理;如仅为薪酬的缘故,那薪酬体系一定有欠考虑之处;

6、开诚、布公很重要,裁员当非公司所期望,能得到雇员的谅解就更为理想;对资深雇员,对公司的情感因素应列入考虑之内。

企业如何正确面对裁员时刻

对许多企业而言,裁员是最后的无奈选择。它们都知道解雇员工会损害整体的士气,并影响公司在景气回暖后继续成长的能力。因此,雇主一般都会想方设法避免裁掉那些花费大量心血培育出来的员工。然而,在这个大萧条时期,裁员经常是难以避免的,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而言。

当裁员已经不可避免时,有什么方法可以减少裁员带来的伤害呢?总体来说,雇主必须让员工了解公司遇到的困难,并且准备好应对困难的方案。最后,对被裁掉的员工保持足够的尊重和关怀。

“面对那些即将失去工作、生活可能出现困难的人,我觉得最好的策略就是坦率、直接的沟通。”美国前景市场营销公司(Outlook Marketing)创始人兼CEO杰夫·拉帕勃特(Jeff Rappaport)说。这家仅有20名员工、注册资本300万美元的小公司侥幸暂时避免了裁员,但随着客户削减订单,该公司也开始面对营收锐减的危机。在这种情况下,拉帕勃特每46周就会与员工开一次会,把目前的营收状况以及去年同期的数字摊在员工面前,让大家知道情况到底有多坏。这种开诚布公的策略有助于员工掌握必要的信息,从而缓解他们的焦虑。“在充满不确定性的环境下,人们会渴望得到任何有用的信息。”康乃尔大学劳工关系学院教授萨利·克林吉尔(Sally Klingel)说。

有些雇主以为,如果让员工知道企业实际的经营困难,员工会恐慌、无心工作,甚至提早跳槽,因此他们不愿意和员工讨论这类问题。但研究表明,事实正好相反。“那些直到最后关头才告知员工‘你不用来上班了’的雇主,是最自私的,可以说他们对待员工的方式和对待牲畜没两样。”沃顿商学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主任彼得·卡佩里表示。员工通常都能直观地感受到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假装什么事都没发生,只会损害公司的信誉。“最糟的是,如果雇主三缄其口,员工就会开始自己揣测、描绘事情的真相。”卡佩里说,“而他们所想象的情况通常只会比实际状况更糟糕。”

除了开诚布公外,另外一个重点是,雇主必须展现给所有在职的和即将离职的员工,公司有应付危机的计划。“雇主必须能够解释,裁员对于公司的生存、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和壮大,有怎样的必要性。”纽约的一位人力资源咨询师凯瑟琳·凯吉表示,“如果仅仅只是裁员,而提不出接下来的方案,员工就会永远停留在人事动荡的恐慌中。提出未来的发展计划,有助于把员工关心的焦点导正。”

最后,企业应该妥善对待那些面临裁员的员工。这点在中小企业尤其重要,因为社会网络和工作关系经常是紧密结合的。“在着手裁员之前,先想好裁员会对那些员工产生什么影响,并妥善处理他们的心理状况。”凯吉说:“记住,这是裁员,不是表彰大会或者其他什么。你绝不会想看到某人因为突然被裁员,而认为自己的人生已经毫无价值了。”

有一些方法可以降低裁员对员工的伤害,并且有助于维持公司的名声和信誉。也许并不是每家公司都能给出丰厚的遣散费,但在员工离职之前给予他们足够的尊重和关怀,包含替他们写求职推荐信,都是有帮助的。藉着人性化地处理裁员问题,雇主可以和下岗员工保持较好的关系,这点对双方都有利。“有些雇主甚至会直接告诉员工:如果六个月后你还需要找工作,就回来这里吧!”克林吉尔说。

职场人士警惕“软裁员”招数

金融危机中,裁员已不是什么新鲜话题,职场人士都已经做足了充分的思想准备,可是,在这场“战役”中,有的企业却动起了“软裁员”的主意,想尽办法让员工被迫主动辞职,而他们却不用花一分钱的赔偿费。

“软裁员”方式逐一览:

●财务调查:财务报销不能马虎,如果有一点出入,很可能就会因此而被扣上不诚实的帽子,人品有问题,在公司,就很难有立足之地。

欺骗指数:★☆☆☆☆

应对方法:严于律己

●制造紧张气氛:常将危机挂在嘴上,制定更严格的考评制度,员工思想压力大,有些人支撑不住,有可能提前退出战场。

欺骗指数:★★☆☆☆

应对方法:强化抗压能力。

●调换岗位、地点:比如从业务部门换到销售部门,平时坐惯了办公室的你怎能禁得起风吹日晒的销售工作了,没有业绩,对不起,只好卷铺盖走人。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忍,努力干好新的工作。

●强休无薪假:公司业务不多,老板动员大家先回家休无薪假,等有活时再通知。

欺骗指数:★★★★☆

应对方法:如果有足够的积蓄足以应付一段时间,那不妨等等,如若不然,还是尽快重新找工作。

●骗写辞职信:有些企业说签了辞职信才能拿补偿,可是当那一笔真正落下去的时候,一分钱的补偿也不会拿到。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多个心眼,别轻易签名。

律师建议:

维护切身权益,该出手时就出手

对于调动工作岗位、地点的行为,职场人士应该学会利用《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职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以及工资。只要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行推行这些手段,他们就会陷于违约的境地,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借助行政力量迫使用人单位纠正违约行为。

对于那些骗说写辞职信就能拿补偿的说法千万不能信,如果一定要写,就要写明辞职的原因,如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劳动保护等,万一产生纠纷,这些都可以成为以后的证据。

裁员不是“过冬”的必修课

几年前,经济学家、企业界、智业人士都不约而同的呼喊“狼来了”,我们似乎没有感到更多的血腥,然而,今年这个不期而至的“冬天”来得却这么彻骨、这么猛烈!

过去的全球巨头、金融大鳄,全世界学习的楷模,都显得异常脆弱,他们不断发出万人裁员、申请破产、请求支持的声音,我们国内的企业是否也前后相随,我个人的观点,非也,那些看上去管理的真理,在国内不一定有效,在我们这个有中国特色的时代,凡事都有自己的特色,即使,同是“冬天”苦苦难捱的企业。

一、“过冬”更需要高效执行的团队

(一)留住那些曾经为企业努力过并打算继续奉献的人

“冬天”里的有志企业,知道冬天不是他们的终点,他们的目标在更远的未来,因此,那些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的人会更加重要。企业需要他们建言献策、上下一心,这个时侯需要的快速反应、高效执行,对企业的策略不折不扣的执行,那些打算继续给企业做奉献的人,会起到顶梁柱作用,缺少了他们,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可能会减慢或变形,渡过冬天难度会更大。

(二)招揽那些行业内有能力并没有真正发挥的人

“冬天”里的很多企业都是裁员、减薪,有些不应该裁掉的也可能被裁了,这个时候企业就要搜索本企业需要的人才,因为市场上的人才多,要求可能不会那么高,也有些虽然在职,但可能也被一轮轮的裁员搞的身心疲惫;也有的在某企业内因为多种原因限制了自己的才能,考虑换个环境,所以此时招人不仅能找到真正有才能的人,而且成本也会较平时低。

二、“过冬”最需要的是减少成本,裁员只是其一

“冬天”里的企业减少成本、减少费用、减少支出,无可厚非,裁员只是其中一个手段,而且不一定是有效的,只占那么一小部分。我们不能盲目的跟从效仿国际大企业的做法,因为他们发展的更成熟些、产品线更长、项目更多,他们在其他的流程环节上已经很难有减少成本费用的可能,但我们国内的企业则不然,还有很多地方可以减少成本费用的,我们不要首先考虑就是裁员,虽然这个最直接、最快速、最有效,但是长远来看对企业是伤害最大的。

裁员带来伤害的不仅仅是被裁的员工,那些没有被裁的也难以平心静气的工作和付出,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会降低,对企业会减少信心。有过裁员历史的企业再招人时,也难以招到合适的人,因为对这个企业都有戒心,对这个企业曾经的做法不太认同,在心里会产生一些抵触。

所以,最后和各位企业家共勉一句话:“冬天”是我们共同经历的,对那些曾经为企业做过贡献的员工要有种“不抛弃,不放弃”的精神,“一个都不能少”才是我们企业在这个冬天共同的担当。

软裁员二十招大曝光 一一拆招教你如何应对

金融海啸,人人自危。今天人们见面,不再问你吃了么,而是问你被炒了么.不过,慑于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威力,大多数单位都不会去走直接裁员的艰苦道路,而是利用一些手段辞退,甚至让员工自己辞职,以达到降低人员成本的目的。下面就来曝光一些企业常用的软裁员招数:

第一式:调换工作

调岗调换工作岗位,放平常是件好事。这可以丰富员工的工作经历,加强工作沟通。不过现在是特殊时期,把你从熟悉的工作岗位上调离,换到让你不舒服的工作岗位上去,是让你辞职的一个信号。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混吧!

换部门换部门涉及部门间的协调,不是件容易事。可是如今不少企业特别热衷把员工从这个部门换到另外一个部门,比如从业务部门换到销售部门。业务部门那些养尊处优的白领哪受得了销售的风吹日晒。行,受不了你走啊!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忍!

换工作点天天在办公楼里上班,挺开心的,下周别来了,去松江工厂轮一阵!听到这话,不少人要晕了。挂职下基层锻炼是国家公务员常用的招,这年头企业也开始向国家学习了。只不过享受惯了淮海路的灯红酒绿,站在松江的田野间,风呼呼的,确有一番滋味在心头。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要求给车贴油钱!

长期出差外地分支机构一向缺人,而北京上海总部总是人才济济,把多余的人整去外地出差,好主意。一般人想,出差嘛,一个月就回来了。不过现在出差不光住的宾馆差,往往几个月都回不来,公司还不给报回家探亲的路费,真是愁死人啦。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警惕出差!

发配外地公司调令下,今起派某某前往某二级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担任机构总经理!别看这回总算升职当官了,可惜该办事机构只有光杆司令一个,名曰经理,其实事事自理。自古以来,名升暗降,发配边疆都是处罚官员的好办法。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拒绝调令!

搬迁员工赶不走,那公司走还不行?现在不少内地省份招商引资条件优厚,诸如免税返税已算是小把戏。呼得一下把工厂搬到四川去,既支持震后灾区建设,又能够甩掉包袱,何乐不为?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争取补偿! 第二式:降低待遇降职

金融海啸,业绩下滑,这是大多数企业面临的困境。业绩下滑,各责任人降职也合情合理。但如果光降你,不降别人,你面子上大概挂不住了。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先忍!

降薪公司业绩下滑,都发不出钱来了,大家只好同舟共济,共同减薪,支援企业生产。话说前两年公司业绩大幅增长的时候,怎么也没见工资大幅增长呀?危机面前,华盛顿都不相信眼泪了,前两年的事就甭提了。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再忍!

取消福利取消饭贴,取消车贴,取消食堂,取消公司班车,取消体检,取消补充公积金,取消年终奖,取消一切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的多余福利。于是外企变成了私企,私企变成了黑砖窑。反正这些锦上添花的东西,取消了你也无处说理。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只好忍!

第三式:暂停工作强休年假

国家好不容易出了一个带薪年休假制度,结果在这次危机时就用到了。现在工作量不饱和,先把各自的年休假给休掉,这样一来,以后万一经济恢复了,也就不需要休年休假了。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算了!

无薪假年休假是有薪的,而且数量是有限的,更重要的是也省不了什么支出。于是建议休无薪假开始风靡起来。这个建议是有讲究的,听从公司建议休的人,肯定会得到公司的垂青。而那些不听建议的人,说不定就要彻底无薪了。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随机应变!

停工停产没有订单,开不了工,这倒也不是企业故意的。只是长时间的停工停产,只拿个最低工资,对于有追求有理想的青年来说,不免非常失落。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外接兼职! 第四式:严明纪律严查考勤

以往迟到个10分钟,没人会当真。可是现在不一样了,人事天天在电梯口候着大家打卡,不免受宠若惊。有没有发现地铁比过去更挤了?那都是被迫准时上班的家伙。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准时上班!

财务调查财务报销不能马虎,从以往的案例来看,财务报销不规范被拉下马的高层不再少数。企业有时候对于一些虚报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是在关键时刻,一本财务账足以把任何一个强大的人赶出公司。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老实人不吃亏!

加强考评绩效考评,做得好的企业不多。之所以不多,是因为没人相信这个东西能真正反映实际情况,只会沦为上骗奖金,下压良民的有力工具。不巧,现在正好是下压良民的时候。考评做得差一些,一方面节约了奖金支出,另一方面又可以为将来辞退员工打下基础,可谓一箭双雕。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团结领导!

第五式:情感攻坚骗签解除协议

你们看,现在企业业绩非常不好,大家在这里待着也没大意思,哪天树倒猢狲散,更是浪费了你们的青春和光阴。领导们也许会这样一把鼻涕一把泪地站在你的角度给你分析。不少人眼一红,就签了解除协议,拿着N+1的补偿离开了公司。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不要心太软!

骗写辞职信签任何文本时要看清楚内容,有一些企业说签了辞职信才能拿补偿,上当的人不止几百几千了。届时一分钱补偿都没有。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管好自己的手!

第六式:精神摧残离间同事

无数厚黑学教材证明,当下属之间相互斗争的时候,领导是最舒服的;当下属之间齐心协力的时候,斗的就是领导你了。所以在危机来临的时候,利用同事间的矛盾相互挤兑,逼走失败者,是非常好的案例。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团结同事!

棒打鸳鸯大公司常有情侣同事。人多嘛,内部解决总比肥了外人的田要好。正因为有这样的惯性思维,解决一个就意味着解决了一双。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记住唇亡齿寒!

紧张气氛据说英国企业员工在危机里都穿白衬衫上班,以免被老板看到列入下一个被裁减的名单。这种紧张的气氛也会使得一些人支撑不下去,提前退出战场。试想,搞个保险公司式的晨会制度,不是每个人都受得了的。

欺骗指数:★★★☆☆

应对手段:锻炼自己的神经!

推荐第5篇:裁员通知书

裁员通知书

你与AA公司于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

原因,根据《AA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为 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AA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第6篇:裁员案例

破解企业变相裁员10大招数

近日网上流传着一份某全球企业离职高管揭秘的企业变相裁员10招,其实这10招并非此企业一家所为,在不景气的经济大气候下,部分企业会采取一些类似于此的方法,进行变相裁员。网友们对此多采取“忍”进行应对。 ?? ??本报专门邀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梁枫律师为大家破解这10招,让大家能合理合法地维权。但法律是把双刃剑,个别招数合乎法律,如果遭遇还需冷静对待。 ?? ??变相裁员第一招 ?? ??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 ??工作期间军训开早会算工作 ?? ??适用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 ??律师拆招: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工伤处理。 ?? ??变相裁员第二招 ?? ??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 ??法定节假日工作不得调休 ?? ??适用法规: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律师拆招:依照上述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给员工放无薪长假,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利益,让劳动者受到了工资损失。 ?? ??关于“无薪调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变相裁员第三招 ?? ??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 ??被调非所长岗位可提意见 ?? ??适用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法律效力。 ?? ??律师拆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因此,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注意新工作岗位是否为工作者的专业所长岗位。如果根本不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所能胜任的工作,便可以提出意见;如果因此迫使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变相裁员第四招 ?? ??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试用员工需要有证据 ?? ??适用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 ??律师拆招: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录用条件”。 ?? ??变相裁员第五招 ?? ??进行加班管控,减少当月收入 ?? ??依法管控强行加班不计酬 ?? ??适用法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 ??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 ??律师拆招: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如果单位没有加班需要,劳动者不能强行进行加班,并索要该“加班”期间的“劳动报酬”。 ?? ??变相裁员第六招 ?? ??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 ??单位无故少发月工资违法 ?? ??适用法规:劳动法规定:工资 ?? ??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 ??律师拆招:企业无故减少员工工资收入,均是侵犯员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员工可要求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甚至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 ??变相裁员第七招 ?? ??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 ??纪律考核需协商告知公示 ?? ??适用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 ??律师拆招:单位根据“纪律考核”动辄对员工进行记大过、处分时,应考查该规定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起草、制定、实施,是否在实施前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如果没有,则该制度违法。 变相裁员第八招 ?? ??减少其他福利 ?? ??该给的福利一个都不能少 ?? ??适用法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制度价值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而大批裁减员工并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制度是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破产法中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市场经济竞争会导致一些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甚至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可以使企业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公司法上的限制,也给企业带来再生的希望,避免企业破产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破产法中重整制度是一种比和解制度更为积极的挽救困境企业的法律程序。在资不抵债或有资不低债的危险时,甚至企业自认为有财务困难时,企业都可以申请进行重整。重整制度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大规模地裁减劳动员工的措施来降低生活成本,使企业走出困境而避免破产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下,困难企业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或停产、或转产,都可采取大规模裁减富余人员的经济性裁员的做法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种经济性裁员是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使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可见,经济裁员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破产法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的题中之义。

二、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探讨

(一)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现状

经济性裁员虽为市场经济所不可避免,但大量的裁减人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经济性裁员的正确态度是既要允许又要从严限制,要通过《破产法》和《劳动法》等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对经济性裁员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制。

国外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比较早,也比较详细,如德国《解雇保护法》和法国《劳动法典》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规定也比较详细。法国《劳动法典》第122条对规定了企业辞退雇员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特别针对经济性裁员涉及人数的多少,而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并规定了企业委员会和员工代表在裁员过程中的权利。此外,日本《工会法》和《劳动标准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和《秘鲁就业促进法》等都对企业经济性解雇员工的程序和对雇员的经济补偿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从整体上看,国外对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规范不外乎对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其目的一是为了与破产法相衔接,与破产法上的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相协调;二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更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些在困境企业的认定、裁员标准、裁员程序、被裁员的经济补偿以及对被裁员工的就业保护等制度上都得到了体现。

我国立法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也有粗略的规定,如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规定得更为详细。这些立法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如经济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程序条件、禁止性条件以及对被裁减人员的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对配套破产法的实施,拯救困境企业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但同国外的立法相比,它存在着立法粗略、条文简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这不利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国家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督,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容易实践中造成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失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缺陷分析

从具体制度的设计上看,我国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态度是宽松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它的缺陷和不足日益凸现。下面作者想参照法国、德国劳动法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缺陷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1、我国\"准裁员\"制度--\"下岗\"的政策和利与弊

在前几年,我国实际上并没有严格实施经济性裁员制度,而是实施了所谓的\"准裁员\"一\"下岗\"的政策性规定。\"下岗\"是指是国有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等原因,职工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达3个月以上,但并没有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又没有找到新工作,处于就业和失业过渡期的一种特殊状况。我国之所以采取\"下岗\"的制度而没有实施完全的经济性裁员制度,除了担心过多的失业会造成社会不稳和担心失业劳动者的心理承受之外,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基于历史上形成的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特殊利益或\"信用\"的考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和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生就业和相关的养老、医疗保障的承诺,同时通过低工资制度对职工的劳动贡献进行了部分的\"预先扣除\",并形成了一部分的国有资产积累。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没有采取简单的经济性裁员的办法使职工直接失业,而是选择了暂时让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但保留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的\"下岗\"的方式。

可见,\"下岗\"政策充其实质是政府和企业无法回避的旧体制遗留的责任。虽然\"下岗\"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该政策在我国的实施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

首先表现为\"下岗\"政策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不协调。我国《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同时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1999年1月颁布的 《失业保险条例》都将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的对象并对之进行失业救济。而\"下岗\"政策却对这些人员进行下岗,没有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由此可见,作为政策性规定的\"下岗\"制度同我国的经济性裁员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和不协调。

其次,我国目前对\"下岗\"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诸如什么是确定经济原因的质的条件?裁员的比例以多少为宜?裁员对象的标准怎样确定?企业经营者的主观因素如何?工会制约的力量有多大?等等问题我国都缺乏立法的规范。这种状况导致\"下岗\"行为成为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这使得某些企业滥用\"下岗\"政策。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下岗\"制度虽然是为了配合国企的改革而采取的措施,其初衷是为了降低国企的生产成本,提高国企的经济效益。但事实上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但必须按照中央精神确定的\"三三制\"原则负担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的费用,同时必须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这些下岗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见企业的负担并没有因职工的下岗而得到减轻。

第四,\"下岗\"制度的实施在社会实际中产生了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虚化的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劳动者\"下岗\"时不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下岗\"期间,下岗职工既可以到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又可以到其他单位实现就业,从而形成\"虚化的劳动关系\"。这种虚化的劳动关系增加了国家、企业的经济负担国家。干扰了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它严重破坏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也造成了劳动者对企业的依赖性;它无法使劳动者真正面临劳动力市场,不利于改变劳动者对国家,企业的\"等、靠、要\"的思想观念,不利培养劳动者的\"创业\"精神,无法促使劳动者积极就业。同时,由于劳动者未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他们的虚化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新用人单位的侵犯。可见\"下岗\"制度并没有真正为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扫清前进道路上的阻碍。

\"下岗\"制度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经济裁员制度。它带有浓厚的政治动员色彩,在实际执行中也难免伴随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缺少必要的组织手段和运行机制的支持。

可见,\"下岗\"制度的过渡性功能,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在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和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前提下,我们应取消\"下岗\"制度,使之与失业制度并轨。

2、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实质性要件存在不足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实质要件不足首先表现在企业经营困难的界定问题即企业经济原因质的规定问题上。我国立法将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时和企业生产状态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两种情形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对于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整顿的情形,我们似乎可以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来认定,但濒临破产企业不是破产企业,一个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后,恐怕经济性裁员的方法也难使企业起死回生。因此,经济性裁员的标准只能以破产界限为参考。而关于破产界限在我国也是颇存争议的,如我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依法宣告破产。这样的规定使破产原因多元化和复杂化,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因为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重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以及其严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在困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原因的多元化增加了企业、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困境企业的难度。我国1991年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重亏损\"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这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即使根据企业破产宣告后和解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也会因破产界限的不一而无法适用。

而对于企业生产状态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情形,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态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判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在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宏观调控同时,我们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介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业不分的老路上。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实质要件不足的另一个表现是裁减员工标准的确定问题。我国劳动立法在被裁人员的标准上没有从正面对企业提出要求,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将那些需要特殊的保护劳动者纳入裁员的对象是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等特殊情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企业的\"下岗\"行为中,一些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将\"下岗\"作为惩罚工人的一种手段,借下岗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等。这都说明我国在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方面确立被裁减人员的标准有现实的必要性。

3、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程序性要件存在缺陷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程序性要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不力、被裁人员的就业保护不力以及对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不足等等问题。下面作者将就这三个主要的问题分而论之。

(1)关于工会干预不力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而非必须得到工会和职工的事前\"同意\",但并没有对工会和职工的\"建议权\"提供必要的保障。如果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是否会影响或阻却企业的裁减活动呢?劳动法没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作者认为,如果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企业的的裁员活动有具有影响力或阻却力,那么我国《劳动法》第27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14条确定的征求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就形同虚设,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而实践中呢,工会更多的是站在企业的一边,使该条规定完全流于形式。 (2)关于被裁人员的就业保护不力问题

劳动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一个完整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不应只包括裁员制度本身,它还应包括被裁人员的善后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性裁员制度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员之后,立法应对劳动者的就业权予以充分的保护。我国目前被国有企业优化的富余人员,从总体上讲一般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并且女职工占较大比例。这些人员再就业相对而方较困难些。《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5条虽然对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设立了禁止性的条款,已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就业予以特别保护,但仍不完善。因此在我国实施下岗与失业并轨以后,对被国有、集体企业裁减的失业人员,尤其是再就业能力较差的人员以及一些特殊地区的人员还应实施就业保护政策,尽量扩大再就业的比重。

(3)关于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不足的问题。

\"下岗\"制度与失业制度顺利并轨的关键在于解决有关利益方面的障碍问题,即如何对下岗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大量的下岗职工在参加工作时并没有实行劳动合同,旧的计划体制不仅对他们有事实上的终生就业承诺,还通过低工资制度对他们的部分劳动贡献进行了\"预先扣除\"。因此在经济裁员时,企业应对被裁人员进行经济补偿。但迄今为止,国家一直没有出台有关标准、补偿方式的具体规定,致使对经济补偿问题的处理缺乏制度方面的依据,而各地各企业各行其是。由于已经实施的补偿通常是企业自行实施的,补偿的标准之间的差距也很大。这不仅造成下岗职工群体内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也使多数职工不愿与企业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办法》对经济裁员的补偿金做出了初步的规定。其中规定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没有区别新旧体制下被裁人员的不同,而对被裁人员实行\"一刀切\"统一的补偿办法。但这对那些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参加工作的年限长,对国家、企业的贡献较大,并且他们的劳动贡献以通过低工资制度进行了\"预先扣除\",那么按照上面的标准对他们进行补偿的话,那么他们得到的补偿的数目将很小。

三、关于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完善的一点建议

(一)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实质性条件的完善

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困境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作性,造成了实际中困难企业认定的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企业破产的界限。

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采取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并采取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的两个为判断标准。在我国,破产原因必须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的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如政策的变化、计划的调整等而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在被破产宣告的企业可以根据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后的和解协议)进行裁员。其次,我国破产法也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在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企业自认为经营发生困难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程序或企业重整程序,在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并认为企业具有和解的可能或重整的希望时,企业可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宣告前)或重整计划。在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批准后,企业就可根据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进行裁员。

由上可见,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完善取决于破产的完善与否,但由于我国破产法存在着许多制度的缺漏,实际操作性较差,实践中企业破产困难重重,困境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也无章可循。因此参考国外破产法的理论和实践,完善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就是显得尤为必要。

此外,在困境企业的认定上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经济,宏观控制失业,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上、程序上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优惠措施上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失业保险税和对企业实行税收和财政的优惠措施来控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减少企业的裁员行为。

在政府对经济性裁员的的宏观调控上,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法国的经验。德国劳动法规定企业需裁员时向劳动行政当局的报告期限做出规定,如提前30日报告劳动行政当局。同时规定行政当局对企业裁员报告的批准期限--即企业裁员的\"禁止期间\"。在劳动关系的非常终止中,德国劳动法采用了\"重大事由\"来涵盖经济生活中的种种情况,将自由裁量权留给法官。对于通常终止,则以\"社会不当性\"来加以限制,并以严密的程序性规定来使这种抽象的原则得到较好地实施。在法国,1975-1986年间,法国所有的经济性裁员都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鉴于该制度存在着政企不分和行政对企业的内部问题干预得太多等诸多的问题,法国1986年7月通过的法律取消了这一规定。从此,劳动行政部门只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社会性计划\"进行监督,而不再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进行控制。这些做法都坚持了政企分离的原则,使政府脱离了对企业内部事务的干预。这值得我们借鉴。

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

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很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平。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

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4) 在裁员的标准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劳动立法经验。如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34条规定了缩减编制或人员的留职优先权。该条规定,在缩减编制或人员的情况下,应将留职优先权给予劳动生产能力和技能水平较高的职工。在他们劳动生产能力和技能水平相同的情况下,留职优先权应将给予以那些有负担较重、单职工家庭、工龄较长、不脱产进修、对国家作出了贡献的军人、发明家以及遭受核事故影响的职工。在法国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中,企业委员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同企业协商,根据非歧视的原则来确立裁员的标准。根据法国劳动法的规定,在裁员过程中,企业要避免经营者的个人主观方面的因素实行非歧视原则,并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被裁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德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确定被裁人员时,必须依社会观念来加以衡量,优先解雇那些不需要保护的人,而对那些年老、体弱的社会弱者,如果雇主没有依照合情合理的标准来衡量厂方利益和社会观念即使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将因具有\"社会不正当性\",其解雇行为无效。裁减人员的标准可由企业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时由集体合同进行规定。在制定这些标准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等,从而避免将那些年老、体弱、病残和为本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劳动者作为裁员的对象而将之抛入失业的大军之中。我国在\"下岗\"的政策的通知中曾明确要求企业避免夫妻同时下岗;避免全国及省(部)劳模、烈军属、残疾人下岗等等。这都充分考虑到了社会责任和对劳动者负责的精神。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二)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程序性条件的完善

1、加强工会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

在前面,我们提到了我国工会经济性裁员制度中功能\"虚化\"的问题。工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其基本职责,劳动者处于分散、孤立、弱小、无助的地位,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抗衡态势,特别是在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中,劳动者更处于不利地位,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这时更需要工会的支持。

在完善经济性裁员制度时,立法要赋予工会更大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权利,确立其经济性裁员的\"建议权\",并对该权利进行法律保障,以期对劳动者进行更为有力地保护。

在这些方面,国外的劳动立法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如法国劳动法律规定企业每年应向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提交年度报告,汇报企业内工作岗位的进展,对工作岗位进行预测并采取可能的职业培训来预防企业裁员的发生。同时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协助企业建立裁员的标准。只有在咨询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的意见之后,才能根据非歧视性的原则来确立裁员的标准。在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雇主应征求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的意见,制定关于避免裁员和安置雇员的\"社会性计划\"方案。否则,企业的裁员计划将被劳动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确认该裁员无效。在德国,劳动立法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上要求雇主将裁员的报告提前30日通知劳动行政当局,同时雇主必须将有关的裁员事由、人数、时期等书面通知企业职工委员会,并与其特别商量如何避免解雇或裁员结果的可能性,然后雇主将同职工委员会的报告附于对行政机关的书面报告中,如该报告没有附带企业职工委员会对裁员的态度则无效。在行政机关接到有效的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不发生解雇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解雇\"禁止期间\"。在此期间内,如果雇主无法解雇劳动者,但可以缩短工时,并相应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德国立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是想通过企业内部的自治和外部机关的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量解雇对社会造成的冲击。

可见,法国、德国在立法上加强工会在经济性裁员时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同时强化了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更为周全。为此,我国也应强化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的干预力度,强化工会的协调、维权功能。为保障工会在裁员方面建议权的实现,我们还可以通过立法赋予工会以诉讼权利,并对用人单位课以必须听取工会建议的法定义务。

2、加强对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

加强被裁人员的就业保护,首先我们必须执行《劳动法》第27条规定,严格规范企业用工的申报制度,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其次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和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以免除被裁人员的后顾之忧。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且存在很多的问题,诸如其适用范围过窄;管理体制不健全;保障基金来源单一,承受能力有限;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制定《失业保险法》,严格规范失业保险制度的操作规程和方式;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拓宽其覆盖面,从现在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各类劳动者;强化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有步骤地实行国家、社会和劳动者合理负担的制度等。此外我们还应该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用积极促进再就业的手段来代替单纯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用严格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缩短给付的期限、提高转业训练和就业服务补偿的方法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惟有如此,我们才能保证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3、完善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制度

要健全我国经济补偿制度,首先要提高经济补偿的标准。因为经济性裁员制度是为了缓解企业的暂时的经营困境以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它是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单方无过错解除。劳动者本身并无过错,一旦被裁员,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再者,通过经济性裁员,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障制度,是为了给失业人员提供再次创业的机会。如果按企业濒临破产或发生经营困难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补偿金,那么被裁人员所得的补偿数目势必非常小。这不足以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提高对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防止企业将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另外,我们应该完善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补偿制度。由于这些被裁劳动者对企业、对国家的劳动贡献已通过国家的低工资制度进行了\"预先扣除\"。因此企业就应区分对待此类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为分界点,对劳动合同实施前的被裁人员实行劳动贡献补偿;而对实施劳动合同以后参加工作的被裁人员可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合同的法规进行补偿。同时由于旧体制下的统分统包政府统一安排的就业政策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不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难以分清,如果以单个企业为基础对被裁职工进行劳动贡献补偿的话,这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劳动贡献补偿应在统一政策,并大致统一的标准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至少在特定地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5) 此外,我们可以多元化规定劳动贡献补偿的方式,给被裁人员以选择机会,既可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补偿金,也可以结合企业改组、改制给予被裁人员部分资产所有权或是企业的股权等。

发生在20世纪

五、六十年代的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背景是其经济法制健全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备。我们在完善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一个\"就业--失业--再就业\"良性循环的形成,使劳动力资源永远处于一个健康的、有序的、充满活力的流转之中。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能被企业“裁员”吗

案例:

王某是某药业公司的一名职员。1996年8月,单位因效益不好进行裁员,王某也属于受裁之列。因王某9月份生育,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到11月份,待产假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1996年12月,她回单位后,新任经理不但不给工资,还让王某自己联系工作。另外,今年经医院诊断她又长了乳腺瘤,由于在哺乳期,不能立即进行手术。那么,王某属于被裁员之列吗?哺乳期满后要进行手术,医疗费该怎样处理?? 专家评析:

王某信中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女职工的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具有典型的现实意义。其所在单位正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时期,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也不能对下列人员予以裁减:“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王某9月份生育时,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3个月,其做法是合法的。但是,在王某产假期满还处于哺乳期时,单位就停发工资、不予安排工作,这显然是违法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的25%的补偿金。 因此该单位除了应给王某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外,还应加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工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就王某的情况而言,如果王某进行乳腺瘤切除手术还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治时所需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均应由企业负担。? 企业裁员应当预先留下哪些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时要优先留用以下几类劳动者: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越长,说明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决心越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期待越磯强。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本人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要履行至劳动合同终止,即一方当事人消失或者劳动者退休。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来源。果裁减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则该劳动者与其家庭就会陷入生活危机。同时与其他劳动者相比,该劳动者遇到的困难会更大。

企业“变相裁员”引发劳动争议

受金融危机影响,本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其中,劳动者追讨工资和加班费的案件较多。 昨天,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汇报会上获悉,本市将规范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应对金融危机,启动实施“1+3”就业计划,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追讨加班费占较大比例

据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上海的劳动就业体制和劳动关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相比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工资、加班费、要求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其中,劳动者追讨工资和加班费的案件在收案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由于上海部分企业属于出口加工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开始对员工进行调岗、减薪、裁员,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

近期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出现变相经济性裁员。主要表现为:无薪长假、无薪调休、无薪教育培训;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将员工调离熟悉的工作环境或安排至外地工作等。 “1+3”就业计划应对危机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带来的影响,从2008年11月开始,本市开始建立就业形势统计月报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用工与职工失业等情况。同时,制订出台了促进就业“1+3”计划:即 “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稳定岗位特别计划”、“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就业援助特别计划”,着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截至5月底,本市各区县累计帮助成功创业组织5540家,创业组织创造就业岗位2.5万个;已有15个区(县)30家小额贷款公司批准设立,其中22家正式开业运营,累计放贷已超过10亿元;全市有35个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已开设创业教育课程,1—5月全市开展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1594人;全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88笔,担保金额2119.05万元,发放小额贷款贴息547笔,贴息金额603.16万元;申报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项目234个,已批准项目27个,新注册企业16家。 截至5月底,全市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5018人,认定后已解决就业3585人,其中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2788人,单位吸纳就业797人。1—5月,全市新消除“零就业家庭”954户。 尽量避免、减少裁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汇报中指出,2009年1月,本市制定发布了 《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通知调整了市区两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裁员报告的范围,倡导用人单位通过实施减少工时、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减少裁员。同时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发现用人单位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予以告知。

长三角涨薪引发连锁反应 部分企业裁员减负

由富士康而蔓延于珠三角的加薪潮涌入了制造业的另一重镇长三角,不少企业也纷纷给员工加薪。用工成本的提高,会加速企业向人力成本更低的地区迁移,还是有助于终结中国的廉价劳动力阶段?涨薪,简单的两个字,带来的将是一系列连锁反应。

朱海这两天有点郁闷。6月初,他被炒鱿鱼了。他本在上海浦东一家电子元件加工厂工作,是有5年资历的老员工了。而他被炒鱿鱼的原因,竟是因为工厂给工人们加了工资。

加薪引发纠纷

“4月份,上海最低工资从960元涨到1120元,我们厂也加了薪,5月份我到手可以拿到1800多元。当时很高兴。但是,6月初就被辞工了。”朱海愤愤地说,“老板的意思是,我们工人工资太高了,他负担不起,得减人增效,于是我就被涮了,我们车间走了5个人,都是所谓的老弱病残。我都快50岁了,还能到哪儿找工作?”朱海长长叹了口气,很是悲凉。

记者找到了该公司的人事部门,一位姓霍的先生接了电话。他很客气,也对辞退朱海等人表示遗憾。但是,他说:“公司方面也是无可奈何,现在涨薪的压力很大,国家的政策我们必须不折不扣执行。所以,4月份,按照公司的薪级标准给各部门的人员都加了工资,幅度在10%-15%,员工反应良好。然而,我们是劳动密集的代工企业,薪资成本的压力极大,所以,我们也不得不最经济地用人。”末了,霍先生犹豫着用神秘的口吻告诉记者,他们老板已萌生意图往内地发展,那里用工成本低廉。

不过,朱海并不以为然,他觉得近几年公司的生产效率大有提高,利润也持续上升,给员工加点薪水完全不伤皮毛。“现在主要是农民工太多,我们还没有能力同老板坐下来谈判。”

其实,加薪也引发了资方的思考。当记者联系到上海台商协会理事郁诗礼的时候,他正在赶往常州的高速公路上。本来当天(6月15日)他是要回台湾过端午节的,但是,他在常州的一家服装厂发生一起工资纠纷,他不得不改变行程。“其实,这只是一个工人不满意自己的薪水,吵到了厂部。我不敢疏忽,千万不要出什么状况。上月,我们公司给员工普遍加了工资,有高有低,有人满意有人不满,这很正常。”郁诗礼有些无奈。

他认为,老板追利润,工人求涨薪,这都是追求“最大化”的合理要求,无可非议。关键是建立一个公正而常态的博弈与谈判平台。“我个人认为,大陆已进入劳动力成本面临全面重估的新时期,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力供给曲线已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无限供给转化为有限供给,这就需要谈判,大家要开诚布公。” 晚些时候,郁诗礼主动打电话给记者,说他公司的工资纠纷已解决:“大家都退一步,握手言和。” 迁厂多是“表演” 起于富士康,蔓延珠三角的涨薪潮,震幅其实传至更远,在多个省份纷纷上调最低工资的背景下,长三角自然也感受到了涨薪的震荡波。郁诗礼告诉记者,最近,他与在上海的一些台商和本地商人餐叙时,话题也不离“涨薪”二字。

“大家都很关心涨薪,我自己也是。最近几年,在工资问题上,我感觉到工人情绪波动特别厉害。”郁诗礼说。

现在应该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主动给工人适当加薪,是一些长三角厂商比较一致的看法。他们希望不要发生过激事件,让自己陷入被动,反为不美。此外,人性化的管理也为商人们所提及。“有些代工厂采用日本式的管理方法,这可能不太适合中国的文化。”一位台商告诉记者。

当然,也有迁厂的论调。一些沿海企业放出风声,因为承担不了涨薪的重负,要将企业迁往人力成本更低的内地或其他区域。郁诗礼对此说却并不认同。“这很大程度是一种表演,希望能对涨薪的趋势起到一个抑制的作用。迁移很困难,其一,迁移成本很高,其二,物流成本骤增,内地的物流成本要比沿海高出许多,还有,这些企业在当地已享受了税收优惠,迁移的话,就要吐出这些优惠。”

企业裁员 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

如今,裁员成了让职场人心惊胆战的字眼。但逃避不是办法,多了解些相关法律法规,在裁员“不幸”降临的时候,利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才是正确的应对态度。 什么是裁员

人们通常把企业大规模减少用工一律称为“裁员”,但实际上这种称法并不准确。在法律上,“裁员”的全称是“经济性裁员”,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企业如果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根据法定的裁员程序以及规定向被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遭遇裁员,注意什么

如果遭遇经济性裁员,你要注意些什么,从哪些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包括员工对裁员决定和被裁员工的处理方案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很大程度决定着裁员决定的合法性。

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2、裁员方案是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

公司的裁员决定与被裁员工处理方案,均应保障员工权利和利益,劳动者可仔细对照:

第一,看自己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依照《劳动法》,有四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如果你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入裁员名单。 第二, 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第三,你有被老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如果你在被裁员以后的半年内,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满意。这时,你发现老单位(裁减你的单位)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报名应聘,而单位有优先录用你的义务。当然,劳动合同要重新签订。

第四,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你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应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员工离职的最后一天。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你可以要求单位另外再补缴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第六,要求单位为你办好退工手续。退工手续对被裁员工至关重要,办好了退工手续,员工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7天内要办退工手续,包括给劳动者退工单第三联、发还填妥招工退工期限并盖了章的《劳动手册》和在相关职介所办妥退工手续、在社保中心封存劳动者社保关系。如用人单位不及时办妥退工手续,影响有关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就业,可追究用人单位经济责任。

第七,要防止个别单位在裁员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法。个别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在辞职书上签字,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劳动者在裁员期间,千万不要轻易提出“辞职”之类的报告。那样马上会被作为“辞职”的个案处理,而关于裁员的一切保护性措施,你将不能享受。 常见的裁员类型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条款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总而言之,企业如果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不能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来裁员,而必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可单方行使解除权,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另外,除了经济性裁员之外,目前比较常见的裁员还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企业因经营波动产生冗员。比如,企业改制了,需要减员增效等等。这是劳动者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形,要记住,企业必须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企业单方面结束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员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第二种类型:情势变更,需要减员。这种类型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企业有正当理由,比如有一块业务被收购,而对方并没有同时收购员工。按照法律,企业应该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员工的岗位。如果员工不愿意去新的岗位,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作出经济补偿。

第三种类型: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依合同自然终止。在这种状况下,企业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办 裁员会引起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较突出的就是商业秘密问题。如果劳动者曾经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那么一旦被裁,该协议是否应该遵守呢?

竞业禁止协议一旦签订即告生效,不过双方都有权解除。员工方面,员工离职后应当遵守约定,但单位需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支付,员工可以向单位追索,假如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约定。单位方面,不需要解除协议的理由,只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解除。如果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则应支付30天的补偿金。如果双方都没有解除,那么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应予履行。五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辞职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56号),因没有文件明文废止,笔者认为,仍可参照适用。该复函主要内容为:职工提出辞职的条件与辞职后的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职工政党辞职,不发给辞职补助费;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提出辞职的,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对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申请辞职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规定》(国发(1993)111号)第十条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裁员避规”伤害企业“软实力”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一些企业纷纷出台对策,用裁员的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笔者看来,这些企业看似聪明的“裁员避规”,其实也伤害了企业自身的“软实力”。

针对近期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等行为,广州市政府发出一项紧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是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得进行规模性裁员,一次性裁员或12月14日至31日内(含31日)累计裁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属于规模性裁员,须提前向劳动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一些企业纷纷出台对策,用裁员的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广州紧急叫停企业在年底突击裁员,最终效果如何暂且不论,但在笔者看来,这些企业看似聪明的“裁员避规”,其实也伤害了企业自身的“软实力”。

在这些裁员事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也许是当事员工,但对企业来说,要想在市场上不断发展壮大,重要的还在于有一支支持企业发展的员工队伍,当员工权益与企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首先拿员工“开刀”,这样的企业是无法赢得员工的真心认同的,企业的凝聚力也无从谈起。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拥有的良好社会形象,也是其赢得市场竞争的“软实力”。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和口碑,首先要得到企业内部员工的认可,才能得市场的认同,赢得消费者的尊重,进而扩大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和谐的劳资关系,不仅需要靠法律来规范,也需要企业文化的熏陶,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来看,在一些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需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赢得员工的认同。

由此看来,在目前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实语境下,企业以裁员规避《劳动合同法》,表面上看可以让企业在短期内获益,减少因签订长期合同给自己带来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此举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形象,也对继续工作的员工留下了不良印象,从而加深彼此的防范心理,强化双方的短期行为,为企业的长期发展留下隐患。

企业裁员不能“想裁就裁” 超过一定数量要上报

企业有裁员的权力,但不能“想裁就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强调,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

依据日前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政府将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等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

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企业裁员需谨慎

企业裁员需谨慎

在目前经济形式不太乐观的情况下,一些面临着经营困难的企业想通过裁员来减轻企业的负担,于是对员工加强管理,辞退那些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但是,裁员、解雇的条件及程序非常严格,操作不慎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用工风险,如何裁员,如何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是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往往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焦点。企业通过制定专业、合法、有效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防范劳动用工的风险!目前规范、完善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并不多见,一些员工手册中条款词义含糊,难以操作,沦为一纸空文,更有一些员工手册成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举证材料,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而吃亏,有苦难言。

伴随着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应及时依法制定、修改员工手册及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并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应对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员工关系,控制用工管理风险。

职场新手遭变相裁员企业不少花样涉嫌违法

到劳动部门咨询后,小陈觉得懊悔万分,前不久自己“主动”递给公司的一纸辞职书,竟使她处于放弃应有权利的窘迫境况。

“是我给了公司低成本裁员的机会,现在真的很后悔当初没有详细了解劳动法。”昨天上午,小陈致电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希望用自己的经历警示广大劳动者。

小陈的遭遇

小陈去年毕业,今年2月到宁波应聘,在某语言培训学校当前台接待,并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

“因为是第一份工作,我很珍惜,很努力。”小陈说,除了今年4月因亲人去世请了一次丧假外,从没请过假。可上月中旬,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却将小陈击倒了。

经医生诊断,小陈得了支气管炎,建议她回家静养一周。小陈遵医嘱到公司请假,没想到遭到拒绝。经过力争,小陈为自己争取到了5天的病假。不过,当小陈病愈回去上班时,却发现公司未与她商量,已将她的前台接待的工作变更为市场部的营销岗位。小陈找公司人力资源部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要么接受,要么自动离职。

“两个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后者工资待遇与前者相比差了好多。”小陈说,每个人都会生病,这是没办法的事,病假之后公司无任何理由换岗让她觉得非常愤懑。一气之下,她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两手空空离开了公司。

在和朋友聚会时,小陈发现身边不少人有类似遭遇,即企业为短期病假的员工设置了一个没有选择的选择,如扣半个月工资、更换工作地点或采用苛刻的标准进行考核,还有就是像她这样被无故调岗。

前天,找到新工作的小陈,在向劳动部门咨询相关事宜时如梦初醒。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其中第17条明确提出,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经双方确定,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果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

劳动部门指出,当小陈面对用人单位无理由调岗时,她完全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原岗原薪,并要求补发因调整减少的工资。但小陈自己递交了辞职书,这就意味着她因“无法胜任”而自动离职。

“你知道么?我甚至愚蠢地认为,公司确实有这样那样的权利。”小陈对记者说,虽然这次败局已无法挽回,但她要好好研究一番劳动法。

个中有奥秘

记者调查发现,确实有部分企业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员,存在诸多限制,而且成本过高,如果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则可不受约束。

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某制糖厂是一个有70多名员工的集体企业。自2006年以来,企业经济效益一直不好,现亏损1260多万元,连银行贷款利息都还不上,银行也因此拒绝给制糖厂新的贷款。虽然该厂在经营、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都难以扭转局面。近来连职工每月300元的基本生活费都发不了。经过厂里研究,打算裁减30名员工。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通常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为改善状况而辞退成批劳动者的情形。但是,经济性裁员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并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四种情形下企业可进行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另外,经济性裁员还有人数上的要求: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如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只能单个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制糖厂的情况看,该厂目前已处于上述第2项的状态,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且拟裁减人数超过了20人,根据前述规定,该厂是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操作中,单位要严格遵循下列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一般不得裁减,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同时,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照料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还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公司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2008年10月8日,深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裁员工钟林均因不满补偿金而纵火自焚案,更是使整个业界为之惊愕。

裁员,一个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惟恐避之不及的话题,长期以来,企业一直把裁员的问题藏在口袋里,员工则更是把裁员的话题埋在心底。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提到裁员的问题,总会让企业领导感到烦恼,让员工感到忧虑。然而,裁员又是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那么,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可以裁员?裁员时应当照顾哪些人?如何做才是合法的呢?

按照原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新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

第一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第二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仅如此,新的《劳动合同法》把裁员的程序也放宽了。此前,用人单位裁员时要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且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程序则没有这么严格,只有当裁员超过20人或者超过职工总数的10%时候,才有如上程序。

由此可见,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空间更大了。但是,在放松相关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其中,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3类人: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经济性可以裁减的人员,法律虽然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下人员是不得裁减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企业在符合了上述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其裁员才能算合法有效,至此,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正式解除。

经济性裁员:企业要讲规矩

案情

2008年5月1日,李某等25名女职工分别与某市一新开业的大型超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等25名女职工均到岗工作。随着超市管理水平的提高,董事长赵某认为员工太多,遂决定裁员。2008年10月2日,该超市以企业经营亏损为由,辞退了李某等25名职工。

李某等对此不服,向某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所设劳动执法大队投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劳动执法大队查证:该超市从开业以来经济效益一直较好,其经营亏损的理由不成立,且超市不具备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又未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办理。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与李某等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责令该超市限期改正。但该超市坚持认为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拒绝执行。

李某等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停工期间的劳动工资。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未在45日内予以裁决,李某等25名职工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李某等25名职工与某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该超市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且其辞退职工的程序不合法,判决该超市继续履行合同,给李某等25名职工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

评析

在市场竞争中,一部分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以致破产的境地,或者发生其他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之下,用人单位与本单位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正当的经济性裁员,对于用人单位减少生产成本,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案发生在2008年10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法规,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裁员原因法定原则,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方可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的。

裁员对象照顾原则。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范围禁止原则。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并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程序合法原则。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其裁员不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其裁员的程序是: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其内容包括: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补偿办法;③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④向当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⑤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证明书。

金融危机下企业裁员风险控制 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横扫全球,我国企业也难独善其身,裁员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最后的无奈选择。在劳动法律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由于裁员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且裁员的程序相当严格,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操作不慎即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适用裁员的法律规定,控制裁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急需面对的问题。

一、裁员的法律适用与风险控制

1、裁员条件及风险控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条件举证相对容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无法院出具的重整的裁定,不能以此为由裁员。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目前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此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需要对企业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举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金融危机为幌子而进行裁员,实际上生产经营并没有受到影响,这就会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的风险中。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注意适用该条件时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方可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即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意这里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

(三)项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2、裁员程序及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条款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及程序要求: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在于裁减人员未达到二十人或者人数少的企业未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启动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裁员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以协商解除方式操作更容易避免风险。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注意“全体职工”不能用“职工代表”代替,另外应当保留提前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书面证据,未提前通知或不能举证证明的均会导致违法裁员风险。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行政部门签收的相关证据。

3、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注意:《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不注意法律要求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将较长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裁掉而保留较短期合同员工,也会涉嫌违法裁员。

4、裁员禁止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所谓的裁员禁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定的对象不得裁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时往往最先考虑的需裁减的人员就是劳动能力降低、竞争力减弱的上述四类人员,但是这四类人员恰恰又是法律侧重保护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违法裁减上述人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目前实践中出现部分女性员工为了避免被裁减,突击怀孕,怀上所谓的“金融危机宝宝”,其实就是利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裁减的法律规定。

5、裁减试用期员工的限制与风险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先裁减试用期员工,其实这往往是裁员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限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适用。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减无法律依据,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

二、裁员代替方案与风险控制

由于裁员的条件、程序要求严格,且设置了裁员禁止规定以及优先留用人员规定,用人单位在考虑法律风险后,往往倾向于使用一些其他的非裁员方案达到裁员的目的,我们把这些其他方案称为裁员代替方案,实践中用人单位使用的裁员代替方案不外乎以下几种,本文从法律风险角度分析如下:

1、降薪

实践中用人单位降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方降薪,一种是协商降薪。所谓的单方降薪,就是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行,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发放,用人单位还会面临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劳动报酬属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与工会协商等民主程序修改规章制度达到降低劳动报酬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修改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降低,劳动者可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还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协商变更集体合同达到降薪的目的,笔者这也是错误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个体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变更集体合同并不会影响个体劳动合同的约定。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违法后果,当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部分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用人单位在效益下滑时不支付该部分奖金福利,这不是单方降薪,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而所谓的协商降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共渡难关,这种方式基于劳资双方合意,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但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劳动报酬变更协议书等。

2、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者往往靠长时间加班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一旦加班时间降低或者不安排加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能只是最低工资标准或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这种低工资水平下,劳动者一般会自然流失。金融危机对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冲击最大,很多企业订单数量急剧下降,已无需安排劳动者加班,于是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裁员代替方案。加班加点一贯来是我国劳动法不鼓励的行为,《劳动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金融危机下,企业订单减少不安排劳动者加班,这本来无可厚非,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是在这个浮躁的社会里,不安排加班好像也变成了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最近更被媒体称为“变相裁员”。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下,企业裁员自救本来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但是在媒体的“正义凛然”的指责下,这个很正常的合法行为似乎变成了一个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勾当,立马成为公众的众矢之的。我们要反对任何企业的违法裁员行为,但是,当裁员已经无法避免时,我们应当宽容。

3、放假

实践中用人单位放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薪放假,一种是有薪放假。很多用人单位想以无薪放假方式达到间接裁员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并无无薪放假的法律依据,无薪放假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既涉嫌不提供劳动条件,也可认定为克扣工资。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放假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放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有停工、停产的事实,二是停工停产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另外,还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生活费。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给劳动者放假,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被认定为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裁员的经济补偿的适用

1、经济补偿的计算

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裁员适用“代通知金”吗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3、裁员经济补偿是否有十二个月的封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经济补偿并无12个月工资的限制。但《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实践中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存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在适用经济补偿时应当分段适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无封顶限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4、违法裁员赔偿金的适用

用人单位裁员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则裁员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到底包不包括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段时间以来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按照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既往无溯及力。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明确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比如一个工作年限15年的老职工被违法裁员,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3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样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成本直线上升。

金融危机下中国企业的自救方略——经济性裁员 2008年,美国的次级债问题引发国际金融危机,并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全球经济开始陷于衰退。中国尽管一直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此次也未能幸免于难,经济形势日趋严峻,中国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正面临最艰难的时刻。经济不景气,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滞销,融资困难,人力成本突显,裁员降薪于是成为诸多企业抗击危机无奈而又有效的自救抉择。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等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必须依法进行,不可任意为之,否则极有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本文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定,简要总结如下,供参考。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企业经济性裁员不同于与一个或者几个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特指企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员只有具备下列四种情形之一: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是因为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而希望进行经济性裁员来度过危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律并非允许企业的生产经营一经发生困难,即可采取经济性裁员的措施,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慎用该手段,生产经营必须达到“严重困难”。然而,何谓“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当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根据《无锡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锡劳察[2001]8号)的规定,无锡市严重困难企业标准为: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己出现亏损,已采取“停止招工”、“停止加班加点”、“清退劳务性用工”、“降低工资”等全部措施满半年仍然亏损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其中,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标准,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协商确定。

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

如企业具备上述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企业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由于经济性裁员涉及到较多劳动者的权益,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有利于工会和劳动者了解裁减人员方案及裁减理由,获得工会和劳动者对经济性裁员行为的理解和认同。当前,有的企业已经建立了工会,有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会。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选择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可以选择向企业同级地方总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企业对原裁减人员方案进行必要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减人员方案。裁减人员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列入被裁减人员名单: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2.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企业提交《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企业裁员报告,给予登记备案,并出具回执。注意,这里的“报告”性质上属于事先告知,而不是行政许可或者审批,不需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3.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应当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补偿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分段计算:

第一部分:从用工之日至2007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经济补偿

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规定,即: 经济补偿按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被裁减人员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被裁减人员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被裁减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二部分:从2008年1月1日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止期间的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济补偿按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被裁减人员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被裁减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被裁减人员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被裁减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被裁减人员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裁减人员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对于被裁减人员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被裁减人员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被裁减人员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裁减人员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企业“软裁员”盛行 员工可提请工会维权

东方网5月28日消息:“今天你被„软裁‟了吗?”近日,一条有关“软裁员”的帖子在篱笆网论坛上着实火了一把。不少“受伤”的白领纷纷在网络上现身说法,表示最近企业改用“软刀子”裁员。对此,人力资源专家表示,可能是这些白领长期饱受危机“寒风”的摧残,心理承受能力越来越差,变得过于敏感,并建议白领与企业共渡难关。 员工: 企业“温柔一刀”太恶心

“我们被取消了一切福利,还被减工资,增加指标量,领导处处刁难你,希望你自己主动辞职。”本市一家广告公司的“菜小青虫”面对企业挥舞的“软裁员”大刀很是郁闷。

在“今天你被„软裁‟了吗?”的热帖中,沪上不少白领纷纷跳出来大吐苦水。网友hiangeline在网页上“大哭”说,自己所在的企业把“死工资”拆分成“70%工资+30%的奖金”,公司年底再按照个人表现发放30%的奖金。 “做4(天)休3(天),扣20%工资”、“调到边远部门”、“拔掉网线”、“每天工作延长半小时,周六上班”,对于企业插过来的一把把“温柔刀”,不少网友留言称“这样„软裁‟做法太恶心了。” 调查:

3至7年工作经验者最受伤

网上发帖诉苦“被软裁”的白领,在现实中并不是少数。据前程无忧网站近期一项针对“软裁员”的调查显示,2000多名上海等地的受访者中,近90%的人表示,曾经或正在经历“软裁员”,其中超过40%的人面临降薪。 调查显示,社保体制相对薄弱的民企和私企的降薪比例最大,而电子技术、服装纺织、计算机软件业则是降薪重灾地。此外,还有近50%的受访者表示遭遇了调岗调职,其中销售人员首当其冲。 “拥有3-7年工作经验的员工在„软裁员‟中受伤最深。”这份调查给出了一个令人有些意外的结论。 尽管被“软裁”,但上述调查同时显示,大多数人都将“软裁员”归咎于大环境不佳,超过五成的白领都主动、乐观应对突如其来的“软裁员”,但也有26.92%的受访者表示,面临“软裁员”时会选择不计后果地离开。 专家:

国家或出台相应法规

“„软裁员‟是伴随着经济危机出现的新现象,国家希望通过法律上的完善来保障公司员工的权益不受侵犯,也希望遭遇„软裁‟的员工能够理性地对待企业所做出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郑东亮表示,国内外都存在“软裁员”现象,近期有关部门正着手修改、补充劳动保障方面的相应法规条文。

郑东亮同时指出,希望员工与企业共渡难关,同时企业应与工会沟通,了解员工的困难和需要,让危机时期的措施更加人性化。

“选择降薪去外地也许是最好的决定,员工、企业可以因此实现双赢。”提及“软裁”,著名经济学家、清华大学EMBA特聘教授梁小民表示,在金融危机下,很多员工无法顺利找到下家,轻易放弃委实可惜;对企业而言,裁去大批员工会加剧劳资矛盾,企业也因此需要支付大笔费用,在目前资金困难的形势下,“软裁员”比直接裁员这招好得多。

“企业这些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原则。”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戚德华认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公司调换工作地点等做法就是逼迫员工辞职的“软裁员”,但是企业如果要调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必须重新与员工达成协议,否则员工有权利拒绝到新地点上班。“如果员工遭遇„软裁‟,可以先与公司交涉,提请工会维护,也可以直接去工作单位所在区域的劳动仲裁部门寻求法律援助。” [解密] “软裁”四刀 ■第一刀:调岗

孙小姐原本在自己心爱的公关岗位上做的得心应手,几年下来已经升为科长,去年却被调去办公室,下班时间也不固定,工作量越来越大。不到一年,孙小姐不得不选择离开这家金融机构。 ■第二刀:调去外地、郊区

小刘原本是一位骄傲的“张江男”,与一家老小吃住均在高科技园区,然而公司突然整体迁移至大连。小刘无法忍受与妻小两地分居之苦,只好忍痛与公司割断关系。 ■第三刀:无薪休假

公司是世界一流企业,seiyun一直都是埋首苦干,但因为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seiyun被迫开始了“无薪休假”。

■第四刀:自费出差

原本打“飞的”、住四星级宾馆,一切费用全由公司报销,现在却是自掏腰包。一家采购公司这一做法令绝大部分高级员工表示不理解并持排斥态度。渐渐地,一些出差活动集中的员工主动选择了离职。

实行经济性裁员企业的标准及限制性规定

(一)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长期亏损,六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一年内扭亏无望的严重困难企业裁员,应提前三十日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中央驻鲁和省属企业,向省劳动厅报告;市、地、县(市、区)属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地劳动局报告,听取劳动部门意见后,方可裁减人员。

(二)用人单位转产被兼并的,原则上不得裁减人员,被兼并的企业需裁减人员时,裁减的人员一般由兼并企业接收安置

(三)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规定发给裁减人员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在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含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按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实得月平均工资计发,下同);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发给。

(四)对下列人员(本人自愿除外)用人单位一般不应裁减,必须裁减的,要征得省(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

1.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先办厂内退养,到达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

2.复转军人、军队干部(志愿兵)随军家属安置到用人单位两年以内的。

(五)用人单位应填好裁减人员花名册,连同档案等有关资料,从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后七日内送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因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应持裁减人员证明于离开用人单位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服务机构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参阅文件:

转发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28日 鲁劳发[1995]2号)

企业裁员程序及法律风险控制

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横扫全球,我国企业也难独善其身,裁员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最后的无奈选择。在劳动法律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由于裁员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且裁员的程序相当严格,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操作不慎即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适用裁员的法律规定,控制裁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急需面对的问题。

一、裁员的法律适用与风险控制

1、裁员条件及风险控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条件举证相对容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无法院出具的重整的裁定,不能以此为由裁员。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目前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此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需要对企业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举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金融危机为幌子而进行裁员,实际上生产经营并没有受到影响,这就会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的风险中。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注意适用该条件时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方可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即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意这里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2、裁员程序及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条款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及程序要求: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在于裁减人员未达到二十人或者人数少的企业未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启动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裁员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以协商解除方式操作更容易避免风险。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注意“全体职工”不能用“职工代表”代替,另外应当保留提前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书面证据,未提前通知或不能举证证明的均会导致违法裁员风险。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注意法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行政部门签收的相关证据。

3、裁员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注意:《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9条规定,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如果用人单位裁员不注意法律要求优先留用的人员范围,将较长期限合同及无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裁掉而保留较短期合同员工,也会涉嫌违法裁员。

4、裁员禁止与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所谓的裁员禁止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特定的对象不得裁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实践中用人单位裁员时往往最先考虑的需裁减的人员就是劳动能力降低、竞争力减弱的上述四类人员,但是这四类人员恰恰又是法律侧重保护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裁员时违法裁减上述人员,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目前实践中出现部分女性员工为了避免被裁减,突击怀孕,怀上所谓的“金融危机宝宝”,其实就是利用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裁减的法律规定。

5、裁减试用期员工的限制与风险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先裁减试用期员工,其实这往往是裁员过程中最容易忽视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限于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排除了第四十一条即裁员的适用。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依据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减无法律依据,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笔者认为,为了避免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员工可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在试用期届满后再裁减。

二、裁员代替方案与风险控制

由于裁员的条件、程序要求严格,且设置了裁员禁止规定以及优先留用人员规定,用人单位在考虑法律风险后,往往倾向于使用一些其他的非裁员方案达到裁员的目的,我们把这些其他方案称为裁员代替方案,实践中用人单位使用的裁员代替方案不外乎以下几种,本文从法律风险角度分析如下:

1、降薪

实践中用人单位降薪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单方降薪,一种是协商降薪。所谓的单方降薪,就是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单方降薪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实际上是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劳动者同意才行,未经劳动者同意强行降低劳动报酬,可视为克扣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足额发放,用人单位还会面临劳动监察方面的法律责任。有人认为,劳动报酬属于规章制度的内容,可以通过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及与工会协商等民主程序修改规章制度达到降低劳动报酬的目的,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危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规章制度的修改并不会导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降低,劳动者可以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还有人认为,用人单位可以与工会协商变更集体合同达到降薪的目的,笔者这也是错误的,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个体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变更集体合同并不会影响个体劳动合同的约定。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降薪可能会导致相应的违法后果,当然,如果劳动合同约定部分奖金福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的,用人单位在效益下滑时不支付该部分奖金福利,这不是单方降薪,而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而所谓的协商降薪,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的一定比例,共渡难关,这种方式基于劳资双方合意,不会存在法律风险,但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保留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书面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劳动报酬变更协议书等。

2、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动者往往靠长时间加班获取较高的劳动报酬,一旦加班时间降低或者不安排加班,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能只是最低工资标准或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在这种低工资水平下,劳动者一般会自然流失。金融危机对劳动密集型出口加工企业冲击最大,很多企业订单数量急剧下降,已无需安排劳动者加班,于是减少加班时间或不安排加班已经成为用人单位的一种裁员代替方案。加班加点一贯来是我国劳动法不鼓励的行为,《劳动法》对此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法第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金融危机下,企业订单减少不安排劳动者加班,这本来无可厚非,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是在这个浮躁的社会里,不安排加班好像也变成了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最近更被媒体称为“变相裁员”。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条件及法定程序下,企业裁员自救本来就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毕竟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但是在媒体的“正义凛然”的指责下,这个很正常的合法行为似乎变成了一个偷偷摸摸见不得人的勾当,立马成为公众的众矢之的。我们要反对任何企业的违法裁员行为,但是,当裁员已经无法避免时,我们应当宽容。

3、放假

实践中用人单位放假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无薪放假,一种是有薪放假。很多用人单位想以无薪放假方式达到间接裁员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我国并无无薪放假的法律依据,无薪放假属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既涉嫌不提供劳动条件,也可认定为克扣工资。在特定条件下,企业放假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根据该规定,放假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有停工、停产的事实,二是停工停产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另外,还需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生活费。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给劳动者放假,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可被认定为不给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三、裁员的经济补偿的适用

1、经济补偿的计算

裁员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2、裁员适用 “代通知金”吗

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金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裁员程序中并无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3、裁员经济补偿是否有十二个月的封顶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经济补偿并无12个月工资的限制。但《劳动合同法》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实践中需注意,如果劳动者在本单位存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在适用经济补偿时应当分段适用,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经济补偿计算无封顶限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的新规定。

4、违法裁员赔偿金的适用

用人单位裁员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则裁员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到底包不包括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段时间以来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按照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既往无溯及力。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明确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比如一个工作年限15年的老职工被违法裁员,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30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样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成本直线上升。

企业经济性裁员要遵循的程序

企业经济性裁员要遵循以下程序:如 如果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下,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下的,企业可进行裁员,无需其他程序。如果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经过如下程序才能进行裁员:一是明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人员原因、方案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二是听取意见。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后,应当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是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闪电式”裁员不可取

东莞新科公司陆续裁员,并给予高额补偿,据称最高的一人拿到80万元补偿金。有网友发出帖子报告,从11月24日至11月28日,共有2000名职员离开,其中包括40多名大陆经理,130多名非大陆籍职员(主要是香港籍),10多名高级经理。有个工程师像往常一样,早早去上班,在无尘室安静地做完实验,出来却被告知被裁员了。网友“淮河牛”平日工资为5000多元,此次获得补偿8万多元。具体的赔偿标准为工龄每年补偿1个月工资、未提前1个月通知的补偿金4000多元、额外补偿金近4000元的总和。“别人的赔偿标准我不知道,整个都是保密的。”“淮河牛”承认对补偿金额没有意见,但他在新科工作了12年,这突然的变故让他无法接受,将联合十几名职员一起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 企业只要支付了经济补偿,就能立即实施裁员行动吗?

【法律解读】 由于“经济性裁员”不是由于员工不称职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企业要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实体性条件仅限于四种:(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程序性条件规定包括: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需指出的是,尽管《劳动合同法》新增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即用人单位既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替代方式仅限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并不包括经济性裁员。

据此,东莞新科公司即使具备了裁员的实体性条件,也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闪电式裁员”。

裁员是否应协商解除呢?

甲公司自2009年4月到5月,因生产经营困难,而需要裁员50人。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种为根据政府要求的经济性裁员方案,一种为优于法律补偿的协商解除方案;于2009年4月9日,依法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济性裁员申请并获批。

经公司与员工沟通,截至2009年5月12日,共有41人同意协商解除。另有9人坚持公司提供2倍经济补偿,故此,公司依法对此9人以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

5月15日,此9人与另5名协商解除的员工一起,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请求,请求判定:

- 协商解除为受胁迫的,员工并不同意,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

- 经济性裁员不合法,甲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并未发生严重困难,且于7月份又在招聘同岗位人员,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补偿;

仲裁合议庭认为:

- 协商解除是法律规定合同解除的合法形式之一,解除的条款未损害双方及第三方或国家的利益,且员工无证据证明受胁迫,裁定合法,驳回该部分人员全部仲裁请求;

- 经济性裁员,该公司的程序、补偿均符合法律要求,裁员后两个月招聘同岗位人员,并不代表甲公司此前经营状况良好。故认定经济性裁员合法,依法驳回该部分人员的全部仲裁请求。

目前,该部分人员正在进一步起诉中。

推荐第7篇:裁员计划书

公司裁员方案 1.目的:

因公司经营不善,连年亏损,目前已经无力支撑企业的发展,特对公司人员架构调整和员计划。裁员一定会有风险,对员工会有影响,但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将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

2.裁员名单:

省略 3.裁员整体原则: 1) 稳定员工心态第一; 2) 让员工认同裁员的原因; 3) 从感情上让裁员从平和的心态接受。 4) 为员工做好后路铺垫。(提供所有他担心的问题和可能遇到的困难) 5) 低调处理,不影响其它同事, 6) 快速解决,我建议当即谈判离职当即办理手续当即结算工资。 4.前期准备: 1) 充分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特点、性格、心态、家庭背景等;了解越多的基本信息对谈判越有帮助。

2) 员工对裁员事件的心理承受因素。 3) 让上司与其沟通; 4) 裁员员工的家庭情况,有没有困难家庭的,有没有会因为离职而影响家庭生活的。 5)

制定出裁员通知书、补偿协议(让其签名,以防劳动纠纷) 6) 充份了解员的基本情况,他们可能会提出的疑问?(请列出所有详单)及应对措施。 7) 相关表格准备: a) 《离职通知书》

b) 《离职工资结算单》 c) 《离职证明书》 d) 《离职交接表》 5.谈判策略: 1) 了解他在公司所做出的业绩,给予认可;引导出但是由于公司目前的困境和发展战略调

整,成本上升,及工作不饱合的等原因。(视当时情况而沟通) 2) 说出是他主动离职,但是公司给补偿;(这条根据实际当时谈判情况进行) 3) 公司裁员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a) 提供补偿通知书,让他签名确认; b) 提供补偿工资条,当日结算,让他签名确认; 4) 提供离职证明书,是优秀评价; 5) 提供职位推荐。(这里需要先了解一下他们的特长,看是否有合适的职位推荐) 6)

告之,如果公司有合适的职位,首先考虑的也是他本人。

按照正常原则裁员要当即立断,不能拖拉,最好安排在周五,上午谈完下午办完手续。这样不会影响其它人。 6.谈判流程: 7.注意事项: a) b) c) d) 做好访谈记录。 做好交接准备。(交接数据备份,以防数据遗失) 与部门经理沟通,了解可能存在的问题。 充份了解每个人的背景、特点、心态 8.最坏打算: a) 员工上诉(如果补偿得到,这个应该不会出现) b) 员工对部门内成员的议论;部门经理一定要多观察和个别访谈,稳定在职人员心态。 9.离职工资成本核算: 省略篇2:裁员计划1 裁员方案经验分享

目前,经济形势严峻,但是各企业主要采取措施其实就是“减员增效”分别是: 第一步,停止招聘。尤其是对主要招聘市场——校园招聘项目先后停顿。据南方网报道,今年因金融风暴影响,不少公司选择了裁员或正在研究裁员计划。没有大规模裁员打算的公司,也有的宣布中止2008-2009年全年的大规模招聘计划。根据我部掌握信息,目前很多企业已经中止了校园招聘项目,还有部分知名企业只是做宣讲(类似广告活动)。

第二步,减薪。而这个减薪主要是将考核工资和浮动发放的奖金、补贴等进行减少甚至不发。这个主要是很多企业尤其是效益较好的企业,前几年工资增幅很大。现在采取减薪政策较容易通过。

第三步,自然淘汰。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后,进行20人以上的经济性裁员需要报备劳动局,而各个企业虽然流传说法是裁员,而实际上采取的是对试用期和合同到期人员采取解约方式解决。因为试用期人员本身就可以随时解约,而合同到期人员不予续签也是一个无须太多沟通成本的办法,但是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步,裁员。目前很多企业采取的发放经济补偿金等经济性裁员方式有2种:

(1)整个部门裁撤。比如对考评绩效不好的部门整体裁撤,原部门人员除少数调动外,全部裁减,然后再进行调整。很多要保留的

员工则进行内部招聘方式解决。在外资企业,这类做法较多,因为工资福利好,招聘难度低,可随时补充人员。

(2)强制比例裁减。即设定一个强制分布比例,按照比例进行绩效考核等通过末位淘汰方式进行裁减。在国内企业采纳此做法比较多,因为国内企业大多实行的是经济责任制下的考核,所以文化上容易接受。

裁员方案——支付经济补偿方式协商解除合同 1.裁员对象顺序(除经评估认为绩效优秀的,可以保留外):

(1)各部门试用期内员工和临时工

(2)各部门合同即将到期员工(不予续签)

(3)各部门绩效表现不佳的正式员工(合同期在3年以内的) (4)其他各部门认为可以裁减的人员。 2.不得裁减对象:

(1)尚在怀孕、生育、哺乳期的女员工

(2)工伤治疗期内的员工

(3)非因公负伤或医疗期内的员工

(4)除工作表现不佳外,家中有直系亲属或供养关系的亲属在公司上班且已经被纳入裁员名单的生活困难员工

(5)其他法律规定不能解除合同的情形 3.不得裁减对象中的例外操作

(1)女员工若绩效表现不佳,则可以在其规定的三期保护结束后予以支付经济补偿方式协商解除,或支付其三期应得待遇现在进行解除。

(2)医疗期内的员工,应该在治疗结束和医疗期终止后进行协商解除合同,或支付其医疗期应得待遇进行协商解除。

(3)其他。 4.与公司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应该在固定期限合同员工裁减之后再按顺序执行协商解除合同。

四、裁员精简工作主要流程: 1.被裁减员工应该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后面规定的办理时间,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

2.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人力资源部将当场核发其当月工资和有关补偿金; 3.员工领取工资及相关补偿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当场做出解除合同证明和转移社保关系。

五、经济补偿方案为:n+1 1.n=经济补偿金。

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1=提前通知金。

公司要求被裁减立即办理手续的,公司予以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支付标准中的月工资是指员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月工资高于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标准计算。

六、被裁减员工权利:

1.依法获得应得工资及经济补偿权利。 2.离开公司后6个月内,若参加原所在岗位招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录用权利。 3.符合内部招聘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内部公开的岗位竞聘权利。 4.若对公司裁员决定中经济补偿部分不服,可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

七、被裁减员工义务: 1.服从公司决定,不得以所谓上访反映为名或其他理由,诬告、威胁、恐吓、顶撞、侮辱、殴打、伺机报复公司同事和领导,违者将立即开除,依据法律规定开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害的,将予以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服从公司决定,不得为发泄私愤,以任何形式破坏、损坏公司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建筑物、车辆及其他公司财产,违者除立即开除,依据法律规定开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并赔偿公司全部财产损失,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服从公司决定,不得故意拖延交接工作,不得借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或他人合法财产,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若有对公司决定不服,可以在办理完成离职手续后向市劳动局申诉。

八、裁员劝退工作涉及各部门职责: 1.人力资源部负责主持裁员工作、做好离职人员谈话,核算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办理合同解除证明和社保转移手续。 2.用人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离职人员的谈话思想工作,做好组织带领办理手续工作、其原来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资、设施设备的交接。 3.财务部门负责做好离职人员的欠款、过失赔偿等记录,以及准备好离职人员的工资发放(现金)。

4.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离职人员的行为控制,防止出现报复和人身伤害,以及人员离开公司后的门禁工作。

5.工会及律师负责协助做好离职人员就裁员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做好心理辅导。

九、离职手续办理(时间表)

由于目前公司仍存在部分岗位空缺,根据岗位性质,将对各部门调出人员进行分流处理:

对于一线生产员工:篇3:公司裁员方案

点石公司减员增效方案(草案)

一、目 的: 精简员工队伍,提高工作效率。

二、基本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按现有人数20%的指标减员;

三、减员对象: 1.工作效率低下者 2.工作屡出差错者

3.在上半年有过2次旷工者 4.经常迟到、不服从上级工作安排、不遵守公司规定者; 5.工作量不饱和、经常利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6.与本部门领导有裙带关系且表现较差者; 7.经研究有其它具体事件不再适合继续留任者。

四、运作指引: 1.各部门按现在的工作情况,重新进行本部门组织架构设计,做到因事设岗,杜绝因人设岗,严格定员从紧;

2.各部门重新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岗位重组、工作分析、职务说明,量化工作

量、力求在岗人员的工作量饱和; 3.8月10日召开工作分析说明会,听取各部门负责人对部属人员的工作量报告,向公司人事行政部提交本部门应减人员名单; 4.应减人员由本部门直属主管进行首次沟通,沟通的过程应做到对事不对人;

五、补偿政策:

1.经济补偿金: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

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提前通知金:公司要求被裁减并立即办理手续离职的,公司予以支付其一个月工资。 (注:支付标准中的月工资是指员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六、离职手续办理: 1.人事行政部负责主持减员工作、做好离职人员谈话,办理合同解除证明,签订离职补偿协议。

2.用人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离职人员的谈话思想工作,做好离职人员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资、设施设备的交接等。

3.财务部门负责核算离职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及发放工作。

(操作流程:各部门重新设计本部门组织架构——>岗位重组——>职务说 明——>提交减员名单——>人事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离职谈话——>补偿协议——>财务核算——>结束。)

批准 审核: 制订:篇4:公司裁员步骤之一:制定计划

公司裁员步骤之一:制定计划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企业裁员安置

公司裁员步骤之一:制定计划。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转变心态,把裁员作为正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战略层面、管理层面看待裁员问题,科学、理性地进行规划管理。

任何工作最重要的一项永远是“准备”,准备工作不足,意味着结果很可能失败。对于裁员问题,许多企业领导经常是到了最后关头才决定裁员计划,匆匆忙忙,又不敢向员工透露。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转变心态,把裁员作为正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战略层面、管理层面看待裁员问题,科学、理性地进行规划管理。胡燕来律师认为裁员计划制定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设计流程

企业裁员种类和时机较多,针对不同的情况,企业应设计相宜的裁员流程。裁员流程应融入企业管理制度而不应在开始裁员时方予涉及。流程设计首先考虑的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先分析、梳理企业的业务流程,与企业部门职能的重组、岗位架构的重新设计互相配合,这样的流程设计才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经济性裁员等法律已作具体规定的,企业应遵循法律规定设计裁员流程。

法律法规没有固定程序的,裁员程序可稍灵活。大规模裁员的流程设计中,用人单位应全面考虑到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媒体等部门的作用并制定出相应方案。 2.确定对象

无论何种裁员,企业确定裁员对象必须契合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针对需要裁减的岗位及承担此岗位的员工进行全面分析,看其是否要伴随着岗位被裁掉。

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该员工随岗位一起被裁掉;二是岗位被裁掉而该员工留下。 在第二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其他不被裁掉的岗位上的员工进行分析,看其是否需要被裁掉,有些岗位需要保留但不一定需要保留该岗位的人,让第二种情况下的员工补充这些岗位。第二种处理方式要看企业岗位转换的可行性有多大,以及这些员工的适应能力有多大。 3.征询意见

正式确定裁员对象前,应征询其部门主管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企业应首先向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对裁员预案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裁员方案(征求意见稿)。如属经济性裁员或过失性裁员需要听取本企业工会意见时,应当制作正式的会议记录,由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并存档各查。 4.确定裁员方案

正式实施裁员前,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做出一个可行的裁员方案,包括预算费用、符合法律要求的补偿,对被裁人员的安抚工作等,帮助或协助被裁员工寻找新的工作等。 如属经济性裁员,企业应召开全体职工会议,召开前应通知具体日期和地点,会议日期应当安排在正式(转载于:裁员计划书)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30日前,对无法直接联系的职工应当采取有效方式(例如挂号信函、邮政专递等)通知其本人。企业要在与会职工进人会场时组织书面签到各查。企业应当在会上向职工说明裁员背景(一般包括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等)和裁员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步骤,可采取会上当场听取职工意见或会后收取职工书面意见等方式全面掌握职工对裁员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企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备查。会后应当对职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梳理、分析,并可采取面谈等方式与提出意见、建议的职工进行答复解释,特别是要注意疏导存有异议的职工群体的情绪。如工会或者职工反映其中的被裁减人员符合法定不得裁减人员范围或被裁减人员符合法定优先留用范围的,企业应重新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裁减或优先留用,情况不实的应答复工会或者职工。企业要对职工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逐一进行充分解释或答复,确保职工无明显对抗情绪后,正式确定裁员方案。 5.裁员临场准备

为确保万无一失,企业在正式实施裁员前应进一步做好准备工作,重点是: (1)各部门已细致沟通,充分认识到裁员的必要性; (2)人力资源部门已经准备好离职核对单,保密协议等文件;(3)财务或者人力资源部门已经核算好员工的赔偿费用;(4)网络管理部门或者行政部门已经准备好更换公司大门及电脑的安全密码;(5)准备好急救中心和安全部门的电话,必要时请助理或秘书留意裁员时的突发情况等。 6.履行报告义务

如属经济性裁员,企业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裁员工作准备过程和最终确定的裁员方案。书面报告中应说明企业裁减人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基本情况、是否已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附上裁减人员方案和相关证明材料。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事项提出意见或建议的,企业应当认真研究,依法逐一解决并作出书面报告,直至劳动保障部门最终认可,劳动保障部门对裁员工作直接介人协调处理的,企业应积极配合。 7.实施裁员

对被列为裁员的职工,企业应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中应当写明该职工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等内容。 企业在宣布对某员工的解雇决定前应准备好所有的文件。工资,包括其他方面的收人以及员工还没享受过的假期,这些都应该及时处理好。这不仅仅体现了良好的企业制度,而且也涉及到法律问题。

企业最好在做出裁员决定的同时,足额支付被裁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在被裁减人员完成工作交接之日,应一次性依法足额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还要支付伤残补助、抚恤金等法定费用;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企业应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和转移手续。 8.履行后续义务

裁员完成后,企业应收集、汇总被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文本、工资支付台账(包括能证明职工已领取相应工资的凭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等文件资料(特别是注意保留被裁减人员的联系方式),整理归档备查,一般情况下至少应保存两年。

关于裁员计划请示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公司战略调整及企业发展侧重不同,结合现在有些岗位工作不饱和,其中人力资源费用增长远远超过营业额增长,花钱的比挣钱的多,这是我们的现状,特对公司人员架构调整和裁员计划。

裁员的目的:保证组织结构调整后,新的组织健康发展、高效动作。落实业绩为导向的企业文化,以业绩论英雄!

一、裁员名单:

各部门人员

二、裁员谈判流程: 1, 2, 3,

4, 确认初步名单与部门经理进行商讨,确认时间表。 低调处理裁员人员,迅速沟通名单人员。 进行裁员预算,与名单人员达补偿协议并对离职人员交接处理 人员离职后对在职人员进行沟通与观察,确保在职人员稳定。

三、最坏打算及时注意事项:

1、员工上诉。

2、员工对部门内成员的议论;部门经理一定要多观察和个别访谈,

稳定在职人员心态。

以上是我司裁员计划, 妥否,请批示。

推荐第8篇:裁员邮件

裁员邮件:

公司各管理层同事:

众所周知,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人民币升值、物价、以及全球金融风暴等一系列因素,先后对外贸加工行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冲击。

但令人鼓舞的是,在面对这一系列的冲击时,在全体公司成员齐心协力的共同努力下,咱们公司仍然保持了良好的运作,并且与几大世界知名品牌继续保持了牢固的合作伙伴关系。在此,我要向你们说声谢谢:感谢你们的努力!

今天,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到现在为止还看不到回暖的迹像。面对这一困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做出了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

公司内部将再做一次调整,对一些人员配置进行调配或削减。或许有小部份同事将要因此失去工作,但是我们承诺,以后只要有合适的机会,非常欢迎你们回来继续为公司工作。

请相信,这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公司将为此付出昂贵的代价。因为公司不但会因此失去一些非常杰出的人才,更要因此付出大额的赔偿。

为了确保你们的权益不受到损害,我们须得到美国XX客户的人权审核小组的认可,并完全遵循地方法律要求,对这小部份将要失去工作的同事进行合理补偿,并承诺这一切都做到公开、透明、公正。

对有异动的同事,稍后会有邮件通知,收到邮件后,即可安排办理相关手续。没有做好准备的同事,公司将会为你提供至少一周的免费住宿。

请没有收到通知的同事,继续安心工作,确保运作正常。

如有任何疑惑,请向人权审核小组咨询,也可以去XX律师事务所咨询,均已为你们开通了免费热线。

我再次代表公司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公司的支持与无私奉献。

集团副总裁:Dc R.T

推荐第9篇:企业裁员讨论

辞退员工时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转职辅导专家刘卓权先生针对记者所提出的“怎样避免告知时的尴尬场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最好不提员工的表现

特别那些与员工表现无关的裁员,只需强调基于经济不景(或公司并购,或结构调整)的客观原因才裁员,请员工不要怀疑自己的能力和表现,帮助他们正面面对;即使是因表现不好,也不要在这时候打击他,尽量宽容地说,不是你不行,而是这岗位不适合你而已。

二、不要承诺做不到的事

比如我帮你找一份新工作啦,争取额外赔偿啦等等,如果到时兑现不了则引起更大的矛盾。

三、不要过分安慰

比如,你还年轻,出去很容易找到工作等等,当事人听来会觉得是风凉话。

四、不要过分辩护

不要一味强调这个裁员决定的正确性,这很容易引起争论。

五、不要说自己的个人看法

比如说“其实我也觉得这个决定不妥的”、“我也不想你走的”之类的话,记住你是代表公司宣布这决定的。说这话出来既帮不了他,反而让他心存让企业收回成命的幻想,这不利于他坦然接受被裁员的现实。

六、不要谈及其它员工

比如说这次裁员谁谁其实也受影响等等,这容易流言散播,动摇军心。

七、宣布和面谈时间不要过长

控制在15-20分钟之内,把辞退的原因解释清楚,时间拖得过长、话多必失,反而容易情绪失控。

让员工心平气和地离开

对话动机

年终岁末,许多企业都暗暗酝酿着裁员的计划。年终辞退员工究竟利弊如何?如果年终或平常的裁员是不可避免,又如何在管理上让离职员工心平气和地离开、让留下的员工怎样不受消极影响?记者分别采访了几位知名中外企业的资深人力资源管理者,愿这样的对话能对正在为裁员工作为难的HR经理人有所启发。

嘉宾:饶 俊 安利(中国)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佩欣 名盛集团董事副总裁

张广忠 奥园集团副总裁

黄永东 新太集团人力资源部常务副总经理

许 勤 263.NET 广州分公司HR经理 要点一:年终“敏感期”,成熟企业避免年终裁员

记者:每到年终的时候,许多上班族便人心惶惶起来,因为许多企业都在这个时候解聘一部分员工,你们公司是否也会在一年将结束的时候让部分认为不符合企业要求的员工离开?

饶俊:年终是一个很敏感的时期,安利一般都不会在这个时候让员工走人,今年一个都没有,相反我们还会发很多奖金来鼓励他们。因为年终裁员会让员工感觉公司不想发他们应得的奖金,太没人情味,这很打击士气。

张广忠:我们一般不在年终的时候解聘员工,不想在年末的时候造成人事的振荡,不想搞得年终了人人都有一个“鬼门关”的感觉。即使有一些员工在业绩考核的时候不理想,我们还是先在内部进行重新的岗位调整。

黄永东:不光是年终,平常新太一般也极少辞退员工,我们有一套完整的绩效考核体系对每一个员工进行考核,员工按自己的业绩拿报酬,如果在较高的职位做不了,那降到较低职位拿低工资,员工觉得不合适了自动离职。我们也曾想过实行末位淘汰制,但我们有个观点,排队肯定有先有后,但如果大家都是优良的,91分的排在最后是否就有必要让他们离开?所以没实行。另一个原因是,辞退员工牵涉到赔偿,这对于企业来说成本很高。

徐佩芬:我们辞退员工不会公式化,不会到年终了就一定要裁员。主要还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平常及时整合员工队伍。

许勤:今年年底前,我们公司没有裁员的计划。

要点二:裁员需慎之又慎,“非如此不可”才考虑

记者:看来,你们所在的公司的员工今年不必太担心这个年关难过。但作为一个企业,员工的流动总是正常的,包括企业作出一些辞退的决定,一般贵公司平常会在什么情况下让员工离开?

张广忠:我们一般不会轻易处理一个员工,我们坚持以人为本的用人理念,希望培养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员工队伍,而培养人才是需要很大成本的。辞退通常是两种情况:一是他品行有问题,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另外是在绩效考核过程中连续很低分,换了岗位后还是发挥不了。在奥园长期服务的员工一般是很少离开的,走的大多是工作时间较短,不适应企业文化的人。

徐佩芬:在我们看来,既保持队伍基本稳定,但也要有进有出,这样才能建设一个高素质的团队。要作出辞退一名员工的决定是需要十分谨慎的:一种情况是连续两年年终绩效考评都不合格;一种是严重违规,这在公司员工手册上有明确规定的;还有就是某些部门进行结构性调整时,比如前一段时间IT行业不景气,我们下属的IT公司进行战略调整和人员整合。

饶俊:只有在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员工犯了严重的错误,经过三次书面的警告之后,我们才会解雇员工。

许勤:网络企业的业务变更是非常快速的,我们一般会根据业务的发展情况而作出人员调整决定,在业务转型后,小部分员工不适应他所在的岗位,或者欠缺团队精神,没法融入团队之中,就可能让部分员工离职。

要点三:辞退要有严格的程序,避免不公正裁员

记者:在真要对员工作出辞退的决定后,你们公司一般要经过怎样的程序?怎样才

能保证这样的辞退对员工本人是公平的?又使企业不错误地流失了人才?

徐佩芬:名盛集团属下有房地产、药业、IT等几个不同产业的公司,每个公司都有人力资源部,但辞退的权限是收归集团总部的,即使是辞退一名普通员工,这都需由集团总部作决定,为的就是避免员工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因私人恩怨等原因而被炒等。

饶俊:在安利,真要处分或开除任何一名员工的程序都是非常严格的。如果有工作表现不佳或违规的员工,一般要经过三次书面的警告处分后才会被开除。而任何一次警告,并不是部门主管说了就算的,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而且必须由部门经理和人力资源部总监联合签署才生效。

黄永东:在新太,我们不希望采取辞退的方式让员工离开,即使表现不佳,也给他很多机会。辞退前分几个步骤,首先是部门负责人找员工谈话,明确指出他的不足,通过自学提高自己的水平。经过一段时间如果还是不行,那这员工会被退回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与他详谈,看他希望做哪方面的工作,比如不想做技术,希望去做销售,我们在集团内部给他作岗位调整,有些人经调整后找到自己的位置,做得很出色。调整后如果还不行,再退回人力资源部,公司发基本生活费,让他们到公司图书馆再自学,通过考核后再上岗。给足机会后,如果还是不行才作出辞退,真正辞退的情形其实很少,因为这过程中如果员工自己觉得不适合,就会自动离开。

张广忠:在奥园下属的项目公司中,每个月都有绩效考核,如果有员工的考评连续不合格,那我们一般由人力资源部先内部调配工作,比如从本地调到外地,不适合管理岗位的调到技术岗位,或者在层级上下降一个级别,就像足球队打不了甲A降到甲B。这过程中,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也会找员工谈话,指出他需要提高的地方。实在不行了,才考虑辞退。

要点四:沟通非常重要,要做到好聚好散

记者:辞退总是一件让员工相当难受的事件,许多企业也因此常常有一些不愉快的情形发生,怎样才能让离职的员工心平气和地离去?

张广忠:关键在于良好的沟通,我们一般坚持“以和为贵”的原则,即使要员工走,也要清楚讲明原因,同时按劳动法规要求作出补偿。我们认为,离职的员工走了之后仍可以是朋友,让他们走得心平气和,山不转水转,以后可能还山水有相逢,走的员工也可以把企业好的精神、文化在社会上传播。如果是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工程师,副总、老总会跟他最后面谈一次,肯定他在公司的工作,指出他不足和不适应的地方,鼓励他今后找个适合自己的岗位好好发展,我们相信其实每个人都是有潜质的,不能一棍子把人打死。

徐佩芬:我们除了按足《劳动法》规定作好补偿工作,还十分注意不伤害对方的自尊心,我们会有针对性地、细致地跟离职员工谈话,说明辞退的理由,了解他的困难,尽量给予帮助,比如写推荐信等等。有时我们还会开一些欢送会欢送离职员工,前几天我们就在白天鹅宾馆开了一次,与一位IT公司的高层和其他几位话别。事实上,不少离职的员工与我们还保持很好的关系,公司里有些活动还会请他们回来参加。公司实行人性化的管理,在员工任职期间给予他们良好的薪酬福利和足够的关心,真到不得不解聘某员工时,多数员工也会理解公司的决定。

饶俊:正如上面已讲的,我们真要辞退员工时,是有充足的证据的,而且经过三次书面的警告,员工走的时候也会走得心服口服。我们有一个FI- NAL INTERVIEW ( 最后面谈)的制度,无论是自动离职还是企业解聘的,人力资源部都会与离职员工作深入交谈。我们也开诚布公地谈他在公司的好的表现和不足之处,以我们的经验为他以后的职

业生涯提出些建议意见,甚至我们还为他提供再就业的帮助,因为人力资源部掌握很多猎头的信息,曾经就有离职的员工是通过我们而找到新工作的。

要点五:裁员要有“预警系统”,尽量不搞突然袭击

记者:现在被炒鱿鱼之所以令上班族心惊胆战,往往是事前没有任何预兆,一旦宣布被解雇,就要24小时、甚至只有1小时收拾东西走人,感觉像晴天霹雳一样,是否应该让被辞退员工有一种心理准备?

饶俊:之前让员工有一种心理准备是十分必要的,这会减少一旦被辞时的激动情绪。我们平常经常给各部门经理讲,大家平常不能总是做“老好人”,下属有什么问题应该及时指出来,让他们及时改善,严重的必须出具书面警告,不要等到忍无可忍的时候才爆发,要立刻炒人鱿鱼,如果这样就容易引起很大的抵触情绪。安利之所以有三次警告才开除的程序,就是要让员工对自己表现的心里有数,即使面临解雇也不会感到突然。

徐佩芬:我们一般不搞突然袭击。如果发现有员工表现不佳,或者是公司业务调整而需要减员,事前我们都会私下找相关员工谈话,给他们一些提醒,希望他能改进或选择新的发展方向。如果是较重要岗位的高层人员,更会先私下充分沟通,即使是公司要辞退他,也可以让他自己提出辞职,让他能够体面地离开。

许勤:作出辞退决定之前,一般是有预警的,部门主管找该员工谈话,指出他表现不佳的地方(除非业务突然变更才会突然辞退,这是极个别的)。在IT企业,作出辞退决定,就要快刀斩乱麻,一两天内就要该员工离开,因为技术人员都掌握了大量的数据资料,拖得太长了可能造成秘密外泄。

要点六:裁员影响“军心”稳定,裁员后做好安抚工作

记者:曾在一起工作的同事被解雇后,留在企业中的员工往往不免有“兔死狐悲”的

感觉,同时还会担心:这样被炒的结局哪天是不是也会轮到我头上?在裁员的过程中,怎样才能安抚好留任员工的情绪?使他们不受负面影响?

饶俊:如果解聘一名员工,我们会在公司内作一定范围的公告,这个公告的范围视该被辞退员工的影响范围而定。目的是让员工们明白:为什么不得不解雇他,从而减少无端的猜疑和因猜疑而造成的团队不稳定心理。同时我们还会给接任者作一个较详细的说明,打消他坐到了“火坑”上的顾虑。我认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方法要更新,对人事政策、薪酬、解雇等适度透明,不要蒙着神秘的面纱,有神秘感就极易引起误会、猜测,这对于创建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是不利的。

徐佩芬:因为解聘员工是有足够依据的,因此我们会在事后对其它同事作一个说明,让他们打消疑虑。另外,我们在人工成本考核上,员工的收入跟绩效挂钩,人数减少了,但工资总额并没有改变,那么留下的人干完干好原来的工作后,每个人的工资收入其实是会提升的,这也使留下来的人更努力、更高效地工作。

许勤:的确,经过人事变动后对留下员工的安抚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公司一般会立刻与被辞退者关系密切的员工进行沟通,个别部门普通员工由部门进行整体沟通,如果是重要的人员离职,公司的领导就出面向大家作解释说明,并同时谈及公司今后的业务发展方向,公司所欣赏的员工的素质是怎样的,让大家心里有底,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裁员要留足“面子”

年终话裁员

需要提醒的是,任何一个管理者都不能无缘无故地裁掉自己的员工,而任何一个员

工都不希望自己被裁掉。所以,不管是什么情况下裁人都要注意,在员工临走之前,一定要设法将他们掌握的公司的有关材料、资料、设备、仪器、工具等安全地回收到单位,否则,对单位的发展将是一个极大的隐患和损失。这是由于人力资源所具有的特点,管理者一定要将人力资源的破坏性降到最低,要防止发生意外。

对话动机

“裁员”对于每个企业和在职人士来说,都是个敏感的话题,尤其是在年末这个敏感时期:大家都怕谈到、听到关于“裁员”的信息,怕带来不吉利、听到坏消息;经理人更“只字不提”或“压根儿不去想”,怕动摇军心,影响团结。

敏感并不意味着不能说。相反,如果我们能将敏感的东西摆在台面上,正视它、重视它,也许,解决的途径就多了、纠纷也少了、争执也没了。虽然我们的经理人是在“被逼”的情况下接受了我们的采访,他们也不约而同地表示不方便公开姓名,但我们还是感受到他们“说话”的热情和在该问题上寻求同员工相互理解、达成共识的努力及决心。

话题一:企业在怎样的情况下需要裁员?

调查发现,有些企业想借助裁员来重整旗鼓,但结果却是裁员后非但没有制止亏损,反而导致单位的竞争力急剧下降,使单位更加无力。美国管理协会曾对500家裁员的公司做了调查,发现一半以上的公司裁员后剩下的员工士气不振,2/3的公司效益未见提高。企业在怎样的情况下需要裁员?

某通信设备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对于21世纪的管理者来讲,裁员可以是一个比较容易见效果的行为。它能够较快地降低成本,而成本降低,就意味着利润的上升。这个道理听起来很对,然而在一些已经裁员的单位里,似乎隐患和副作用也增加了。这就说明该单位的裁员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企业裁员决不能因为看到其他公司裁员有了效益,

自己也跟着盲目裁员,是否决定裁员应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定。

一般情况下,当一个单位的现职人员数量超过所需要的人员数量,并对单位产生许多不良影响。如:成本上升(人头费、办公费等);员工互相攀比,而引起矛盾;员工工作热情不高;管理失去作用;单位的产出降低;各项补贴平均分到每个人手中,引起争议(由于工作量不均);福利费增加,等等。最为严重的是由于员工过多而引起人员之间不服气,单位之间的工作重叠而引起的种种矛盾,使得单位人心涣散、失去凝聚力,破坏了原有的企业文化;以前在市场上的主动竞争力和单位内的互相激励作用消失等。这些单位以前为了使员工都有事情可干,没有按照因岗设人的原则,而采用了因人设岗的方法。这样就使一部分岗位职责不明确,或者工作同其他人雷同、重叠等。这样的企业,就到了非裁员不可的地步了。

某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林先生:企业裁员的总目标是为了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我看来,企业到了结构重组和降低运营成本的时候,是最应该裁员的。因为,企业结构重组是实现企业总目标的基础子目标;而保持运营成本的平衡则是一个企业正常运作的关键。这两方面因素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和持续成长。在具体操作上,要求各级裁员执行人员尤其是人事经理要以企业结构重组目标优先,兼顾裁员成本目标和员工关系目标。

话题二:如何防范裁员带来的额外损失?

一些企业反映,企业裁员后,一些员工为了表达对公司的不满,会采取一些极端行为,如:放病毒、毁文件等。对于企业来说,如何防范员工因被裁后的种种过激行为,避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某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张先生:企业在裁员的过程中,除了一定要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来制定裁员方案和被裁员工的经济补偿金预算外,在企业裁员方案实施中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我们公司的具体做法是:对相关执行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操作程序;联系、安排当地公安或保安人员协助,保证安全;备用车辆及司机、医务人员待命;检查会议、面谈场所的环境安全情况,等等。

需要提醒的是,任何一个管理者都不能无缘无故地裁掉自己的员工,而任何一个员工都不希望自己被裁掉。所以,不管是什么情况下裁人都要注意,在员工临走之前,一定要设法将他们掌握的公司的有关材料、资料、设备、仪器、工具等安全地回收到单位,否则,对单位的发展将是一个极大的隐患和损失。这是由于人力资源所具有的特点,管理者一定要将人力资源的破坏性降到最低,要防止发生意外。

某通信设备公司总经理李先生:其实,在裁员前,企业就要做好企业相关人员及物品文件的安全预防工作。一些企业之所以会出现因员工的过激行为而带来额外损失,主要是麻痹大意。我们公司的做法是:在裁员实施前,向裁员执行人员通报裁员中所需注意的事项;安排相关人员做好重要文件的备份工作。

裁员后,禁止被裁员工进入某些区域(一些网站在裁员时曾用过);对一些个人携带的与企业成员相关联的物品证件要及时收回。

话题三:裁员当中应该注意到哪些问题?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处理裁员方法,这不仅是企业管理者管理手段的体现,更是企业文化的写照,哪么裁员中应该注意到哪些问题呢?

某大型超市总经理陈先生:裁员对谁来说都是不愿意接受的事情,所以在做此项工作时一定要巧妙,让员工本人能够接受。在我看来,一个优秀的企业管理者在裁员时应当控制火候,做到:

1、时机裁人。裁员应该选择合适的时机。管理者千万不能在还没有找到合适的接替人选时,就将这个人裁掉。如果贸然裁员,肯定会对工作产生影响;

2、体面裁人。管理者若想要裁某个员工,可以采用种种方法让员工意识到自己是单位不再需要的人了。比如,暗示他自己先提出辞职,这样一来他就会感觉到自己不是“被”裁掉的。而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的;

3、借聘裁人。现在不是有“裁员服务公司”吗?管理者若希望将某员工裁掉,但是由于各种因素又不好明着说,管理者可以介绍裁员服务公司等中介机构来同他联系,为他介绍第二家公司,这样,被裁的员工就会觉得自己不是“无用”的人,“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

某房地产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林女士:裁员是一个无情的行为,企业应尽可能照顾到人情。例如:注意保证个人隐私,只有经理和人力资源代表参加谈话,忽略这一点会让员工变得敏感;要寻求反馈信息,充分与员工交换意见,不能一意孤行;注意语气,谨慎措辞,保持一种诚恳、同情的语气,但同时也要坚定;创造友好的气氛,对员工未来职业的发展给予鼓励,甚至企业可以为员工的再就业进行推荐。另外,在裁员时也要掌握技巧:如选择正确的时间,一般在一天或一周的开始较好,最糟的时间是在周末和假期开始之前;在谈话时要表达清楚,言简意赅,拖长时间往往会给员工以讨价还价的错觉。

话题四:企业怎样对自己的裁员计划进行管理?

一些企业在裁员后,发现裁员的结果同当初企业的初衷有很大的出入,一些甚至出现裁错人或者裁得太多人,造成人才流失的恶果。企业怎样对自己的裁员计划进行管理和清晰裁员目标?

某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张先生:裁员标准和依据的制定是要解决企业裁员时让谁走和让谁留的问题,是企业裁员时必须重视的问题,裁员标准必须符合三个要求:

1、留住企业核心员工和优秀员工,不能因裁员使企业重要人才流失;

2、裁员标准可以成为裁员执行人员进行裁员沟通时的政策依据,也就是说要公平、公开、公正,不能成为暗箱操作的工具;

3、符合标准的人数要和目标人数相符。

很多企业的裁员标准以绩效考核作为依据,这是一个很好的办法,实际上年龄、学历、工龄等可以作为裁员依据去执行,可以根据某种指标制定出复合标准。

某大型超市总经理陈先生:这个问题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企业缺乏清晰的裁员目标,和在裁员的过程中没有对执行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估。我们的做法是,在裁员时就裁员的相关目标给人事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执行者制定计划目标,裁员完成后进行检查评估,检查重点是:裁员是否按时完成;裁员成本是否比较高;裁员后员工满意度是否下降。

对裁员执行人员进行目标管理,有利于促进裁员人员细致踏实的工作,避免草率行事。

话题五:裁员时,如何与员工有效沟通?

在裁员的过程中,很多企业因为和员工及各级主管部门沟通不够或不到位,造成被裁员工反应特别大、留下的员工人心惶惶,以致给企业留下不少后遗症。企业在裁员时,如何与员工进行有效的沟通?

某食品制造公司人力资源总监张小姐:裁员成功与失败的区别是,成功的单位早已预见到裁员必然会引起员工的反感,所以事先就做出对可能发生问题的种种设想和对策,并在裁员上采用让广大员工理解的方式。这样,裁员工作就可能成功。反之,失败

的单位由于对裁员这一人力资源变化事先没有作周密的考虑和设想,没有预见会出现什么事情和可能的后果,更没有想到应该准备些什么对策,所以当裁员开始时,很可能就会进入到僵化的状态,使局势变得难以收拾。这里面主要原因是沟通不够。一个单位要裁员了,可是还将员工蒙在鼓里,不告诉他们单位要裁员的事。一旦突然宣布裁员,那些被裁掉的员工肯定会产生极大的心理不平衡。此时最容易造成破坏性行为的发生。

某投资集团人事经理骆先生:大规模的裁员对企业和员工来讲都是不愿意做,但又不得不为的事情,对员工的个人感情和情绪有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要尽可能将这种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的水平,因此,裁员沟通计划要以员工关系目标为基本目标,我们公司在裁员时会做如下沟通:

(1)充分发挥企业党委,职代会、工会的沟通渠道作用,争取声音一致,多头沟通,形成合力。

(2)基本沟通形式可以分为动员会、个别谈话、小组沟通等。

(3)沟通的主题以关心为主,一般员工比较关注补贴标准的问题,因此要求裁员执行人员对各级裁员政策要烂熟于心。

(4)警惕歧视性、同情性沟通的出现,多突出被裁员工的共性。而不是多关心他们个人情况,以免让员工有较大的挫折感。

值得借鉴的裁员方法

年终话裁员

日本大和运输公司到今年夏天时合同工人数首次超过了正式员工。过去6年,该公司正式员工只增加了8000名,而合同工则增加了3.1万人。日本企业还大大增加了合同工的人数,目的也是降低成本,因为合同工的人工费用会低一些。

因裁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主要集中表现为:A、拖欠工资;B、不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补偿不足;C、没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或没有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少报工资额等。

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裁员方法,裁员也不一定非要叫员工“卷起铺盖走人”。裁员方法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合适、不合适之分。不管是目前流行的末位淘汰制、下岗比例激励制,还是以前的定额淘汰制,只要是适合企业需要、符合企业文化氛围的方法,就是好的裁员方法。下面是记者收集到的一些知名企业的裁员方法:

自愿离职裁员

在过去5年中,日本每100家企业中就有78家进行了裁员。其中采用较多的办法就是贴出布告,让员工主动提出退休,公司在退休金上给予照顾。今年大规模裁员的东芝、松下、富士通等公司都用了这个办法。

今年10月份,美林证券公司向其全球6.59万名员工提出了一项自愿离职计划。 根据这项计划,接受自愿离职计划的员工根据服务年限,将获得不同的补偿。美林证券不愿轻易裁员的原因主要是考虑吸引人才和企业形象的因素。作为纽约华尔街上最大的证券商,为维系自己在客户中的形象,不敢轻易动用裁员的硬手段,否则将直接危及客户对公司的信心。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不愿伤了员工的心,经济不景气的时候,冷酷无情地把这些人扫地出门容易,但等到经济好转时,想再找回来就难了。一旦这些被裁员工跑到竞争对手那里去就更麻烦了。当然,公司选择“自愿离职”的做法也有弊端,比如那些真正有才干的人可能主动选择离职,拿着公司的补偿金另谋高就,而那些平庸之辈却可能选择留下来,让公司最后落个人财两空的无奈局面。

用自愿减薪代替裁员

裁员不如“自愿减薪”。雷曼兄弟公司坚持近期不裁员,而是选择少给员工支付年终奖金。该公司员工今年增加了17%,但工资开支减少了10%。还有摩根-斯坦利公司,也采用这种办法。这种方法,虽然员工减少了收入,但他们明白这是受整个大环境的影响,员工不仅不会有太多的抱怨,反而认为公司的做法有人情味而进一步增加凝聚力。 向下派遣式裁员

把员工派到分公司或者生产第一线也是一个办法,日本电信电报株式会社(NTT ) 正在商讨裁员10万人的计划,其中有4.5万人将分流到新成立的子公司去工作。这个方法的好处是使一些才能出众的员工进入公司的核心地带,让那些平庸的员工得到锻炼、提升自己的机会。这不仅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稳定,还很好地维持了企业文化。

用合同工代替正式工

日本大和运输公司到今年夏天时合同工人数首次超过了正式员工。过去6年,该公司正式员工只增加了8000名,而合同工则增加了3.1万人。日本企业还大大增加了合同工的人数,目的也是降低成本,因为合同工的人工费用会低一些。

培养员工竞争力

GE公司也进行过裁员,但由于它们的培训工作做得好,员工即使被淘汰,也可以在其他公司找到工作,所以裁员对GE这样的公司而言没有太多的负面影响。我国的企业有必要学习GE公司,平时就要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使员工成为复合型人才,不至于因为裁员而走投无路。

张海峰(张先生):企业裁员专家、上海励德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崇宇(周):广东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话动机

很多企业在裁员后,留下了一大堆棘手的问题,这些问题困扰着企业的正常经营。其中,因法律问题引起的企业和员工的纠纷是最突出的,很多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为此苦恼不已。

对话·避免纠纷

企业裁员如何避免法律方面的纠纷 哪些方面容易引起纠纷?

记者:近年来,因裁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主要集中在哪方面?原因何在?

周:从我们以往接触的裁员纠纷中,我们发现因裁员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主要集中表现为:A、拖欠工资;B、不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经济补偿不足;C、没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或没有按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少报工资额等。一些法律不允许的做法也容易被企业或员工忽视,如裁员的企业没有提前30天通知员工;经济补偿中的月平均工资未按照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总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加班费等)均值计算等。

张先生:本人认为,因为裁员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主要与下列因素有密切关系:

1、劳动法及配套法规的普及程度不高;

2、一些企业的管理制度及管理程序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3、雇员的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

4、企业管理人员处理问题的能力不高;

5、很多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以及没有一套合理的经济补偿办法。

怎样避免引起裁员纠纷?

记者:为什么会有这些纠纷?应怎样才能避免?

张先生:主要是因为一些企业在进行裁员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形成一套合法的裁员程序。目前在国内,企业裁员的程序一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来制定。我国政府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律、政策及法定程序主要是根据劳动法第27条规定和劳动部(1994)477 号文件对企业减员的法定程序。

一个完善的裁员程序应该是:证明情况(向企业工会说明或向员工说明)——提出裁员计划(裁员的理由、被裁减人员的名单、裁员时间、裁员步骤、经济补偿办法)——征求工会意见(提取意见、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报告裁员计划以及工会的意见、听取劳动部门的意见)——公布和执行(公布裁员计划、给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周:本人认为,引起这些纠纷主要是企业对劳动法的理解或贯彻不彻底。《劳动法》对于企业裁员的具体法规有:第27条、28条、29条。对于这些硬性规定,一些小型企业,尤其是家庭作坊式企业、家族式企业往往都视而不见或铤而走险,因此,造成纠纷就在所难免了。

员工怎样在被裁时维护正当权益?

记者:从员工的角度,当自己觉得企业的裁员不合理时,应如何维权?

周:被裁员工如对企业裁员不满,应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看其是否按法律规定办、是否按合同办,如果有违法的,则可直接与企业主管劳动认识部门交涉,当不能达成协议,或不满企业的答复应在60天内向主管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先生:首先,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注意收集证据如保管好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单、奖金补贴单、加班记录等。劳资双方依法办事是避免纠纷的根本办法。

推荐第10篇:人性化裁员法则

人性化裁员法则

人民日报2009-5-19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仍在扩散和漫延,全球企业界裁员之声四起,让我不禁想起伊藤淳二的裁员法则。

伊藤淳二曾是日本知名企业钟纺集团公司的董事长,从1968年到2003年一直是公司的掌门人。其间,企业经历了风风雨雨,遭遇了多次经营管理危机。为求生存谋发展,伊国, 也曾面临过裁员难题,但他每次对裁员的独到做法,都能让员工和社会看到企业新的希望,并让企业摆脱阵痛,重获生机。

1968年,在伊藤出任钟纺集团公司总经理时,公司已陷入严重的管理危机。如不进行大刀阔斧的内部改革,裁掉包括管理层在内至少1000名员工,企业经营将难以为继。面对裁员这唯一选择,伊藤更多考虑到被裁员工的感受和利益,在辞退员工的同时实施两项保证措施:一是确保被裁员工有新的工作。伊藤亲自为他们写好就业介绍信,恳请接收单位多多关照,如果员工被对方接受,伊藤则再向这些企业发去感谢信。二是向身强体壮被裁员工赠送500至1000股的钟纺股票。伊藤希望以此保持与这些员工的联系,员工有困难时企业尽可能提供帮助。

伊藤担任董事长后,钟纺遭遇世界经济不景气的打击,企业一度濒临倒闭。在这种情况下,裁员无疑难上加难,因为企业规模较

之以前扩大了很多,裁员人数一时无法把握。为此,伊藤果断提出了“冻结职工薪金一年”的不裁员提案。在提交工会通过时,伊藤声色悲怆地对工会领导人说:“如果有人反对我的提案,请先把我裁掉,,因为我是企业的领导者,我应该先牺牲。”一个月后,工会通过了不裁员方案。当年,公司所有员工都毫无怨言地坚持生产,终于让企业起死回生。

伊藤的故事耐人寻味,他应对危机的举措折射出非凡的管理策略,他的裁员法则给人以教益和启迪:裁员不是唯一的救命稻草,能不裁尽量不裁;裁员之前要先裁掉企业领导自身的利益;领导要实实在在关心被裁员工的利益;裁员后,企业也应尽量与原来的员工保持联系,力所能及地帮助员工找到新出路……

促使伊藤这么做的,是根植于他心中的一种经管理念,这一理念就是“企业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即无论处在什么情况下,企业与员工都要同舟共济、共存共荣。伊藤把员工看作是与自己在同一条船上作业的人,不管遭遇多大风浪,都应全力避免任何一位船员受到伤害。

面对金融海啸的冲击,不少企业家深受裁员难题困扰。读一读伊藤淳二的故事,用心感悟他的裁员法则和经营理念,或许能找到精彩答案。

第11篇:公司裁员方案

营销部“瘦身”方案

1.目的:

因公司战略调整及企业发展侧重不同,及工作分析,结合现在有些岗位工作不饱和,特对公司人员架构调整和人员规划。裁员一定会有风险,对员工会有影响,但我们唯一要做的就是风险和影响降到最低。

2.裁员名单:

3.裁员整体原则:

1) 稳定员工心态第一;

 然给让员工认同裁员的原因;

2) 从感情上让裁员从和平的心态接受。

3) 为员工做好后路铺垫。(提供所有他担心的问题和可能遇到的困难)

4) 低调处理,不影响其它同事。

5) 快速解决,我建议当即谈判离职当即办理手续当即结算工资。

4.前期准备:

1) 充分了解员工的工作情况、特点、性格、心态、家庭背景等;了解越多

的基本信息对谈判越有帮助。

2) 员工对裁员事件的心理承受因素。

3) 让上司与其沟通;

4) 裁员员工的家庭情况,有没有困难家庭的,有没有会因为离职而影响家

庭生活的。

5) 制定出裁员通知书、补偿协议(让其签名,以防劳动纠纷)

6) 充分了解人员的几本情况,他们可能会提出的疑问?(请列出所有详单)

及应对措施。

7) 相关表格准备:

a)《离职通知书》

b)《离职工资结算单》

c)《离职证明书》

d)《离职交接表》

5.谈判策略

1)了解他在公司所作出的业绩,给予认可;引导出但是由于公司目前的困境

和发展战略调整,及工作不饱合的等原因。(视当时情况而沟通)

2)说出是他主动离职,但是公司给补偿;(这条根据实际当时谈判情况进行)

3)公司裁员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a)提供补偿通知书,让他签名确认;

b)提供补偿工资条,当日结算,让他签名确认;

4)提供离职证明书,是优秀评价;

5)提供职位推荐。(这里需要先了解一下他们的特长,看是否有合适的职位

推荐)

6)告之,如果公司有合适的职位,首先考虑的也是他本人。

按照正常原则裁员要当即立断,不能拖拉,最好安排在周五,上午谈完下午办完手续,这样不会影响其他人。

7.注意事项:

a)做好访谈记录。b)做好交接准备。(交接数据备份,以防数据遗失)c)与部门经理沟通,了解可能存在的问题。d)充分了解每个人的背景、特点、心态 8.最坏打算

a)员工上诉(如果补偿得到,这个应该不会出现)

b)员工对部门内成员的议论;部门经理一定要多观察和个别访谈,稳定在职人员心态。

9.离职工资成本核算: 省略

第12篇:雅虎裁员通知

雅虎首席执行官斯科特汤普森(Scott Thompson)向员工发出了一封关于本次裁员的公开信,内容如下:

雅虎所有员工:

今日我们将对雅虎进行调整,目的是让我们自己有机会在雅虎的核心业务领域参与竞争并取得胜利。我们今天宣布的调整计划将把客户放在首位,让我们快速前进,实现目标。这些调整措施的结果是让公司变得规模更小、更加敏捷、利润更高,更加能够以用户和行业需求的速度进行创新。

在过去的60天里,我们基本上重新规划了雅虎的各部分业务,我们将继续积极考虑所有可选方案,让雅虎将最大的资源投入到能够取得成功的领域。作为这个过程的一部分,我相信我们必须集中精力在核心业务领域取得成功。

核心媒体与通讯业务:我们的内容、媒体和通讯体验必须是行业最佳体验,包括推进目前的核心业务以及在下一代重要产品上进行创新。

平台:我们必须将我们的核心平台和系统打造成雅虎的真正实力,我们必须利用各种平台来支持我们的规模,推动最深的个性化发展和加快营销的速度。

数据:我们拥有的海量数据必须成为雅虎的竞争优势。我们必须挖掘那些数据中的价值,让我们真正了解我们的7亿用户,鼓励并赢得他们的信任,利用他们提供给我们的一切信息为他们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体验,以及让广告客户迅速了解他们的真正需求。

我们将加强在核心业务方面的努力,重新将资源配置到最迫切的业务上。我们的目标是回到核心目标即将用户和广告客户放在首位,我们正积极努力以实现那一目标。

不幸地是,实现那个目标需要作出裁员的艰难决定,这意味着我们将失去某些同事或于某些好友分开。我们将从今天开始通知相关员工。大约有2000名员工将接到裁员或分阶段转移的通知。我们重视员工,对于那些即将离职的员工,感谢你们为雅虎做出的贡献。我们将尊重所有的员工,提供各种资源帮助他们完成转变。

变革从来都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但是雅虎现在必须前进,提高专注程度和经营责任。我们一直很重视尊重雅虎所有员工,今日就是体现那些价值的时候。雅虎是一家神奇的公司,拥有特别卓越的人才,我知道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鼓励员工度过这段艰难的转型期。

斯科特

第13篇:案例百度裁员

百度闪电裁员事件

“请你们在6点以前,签字并收拾好个人物品离开百度公司,前台已经得到通知,如果到时不签字,你将得不到任何补偿。” 7月10日下午,百度企业事业部分布在全国数个城市的20多名员工突然接到来自人力资源总监鲁灵敏的“4小时走人令”。

这位员工对突如其来的解聘感到愤怒,他认为百度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因为“百度这样做,没有任何事前的通知,补偿方案更没有跟员工商量过”。

而更让被裁员工感到不公平的,这次被裁减员工所在企业事业部年成长高达70%以上,并保持着良好的赢利,他们没有想到会被以这种“侮辱性”的方式裁掉。

“这是赤裸裸的恐吓”,一位内部人士透露,被裁的员工中不乏工作经验丰富,曾经在多家跨国企业工作的员工,这些员工感到不解,“如果是提前通知,我连补偿都不要,头也不回就走,但百度根本不尊重员工的感受”。

另一位员工则表示“损失了150万元的期权无所谓,但这种处理方式让人失望”。 如果稍作比较,百度此次的裁员方式与此前曾被广泛关注的联想裁员如出一辙:在裁员之前,公司已经“替”员工把所有的离职手续都办好了,裁员日实际就是最后所谓的“面谈日”。

——财经时报《百度闪电裁员 4小时收回两千万期权》

部分被辞退员工认为百度的做法与《劳动法》相关规定不符,并声称要提起诉讼。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显示,公司辞退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该员工承认,正考虑联合其他“曾经的同事找百度讨个说法”。

根据百度COO朱洪波前天下午在“裁员通报会”上对被裁撤员工的说法,撤消整个企业软件事业部的原因在于“这部分业务的成长性不够好”;而百度官方发表的相关声明中显示,百度认为“这是一次很正常的战略收缩”。

此前坊间有媒体援引被辞退百度员工的话称,以百度现在的股价计算,被裁撤员工所持有期权价值千万人民币以上。但熟知内情的消息人士昨天对这样的说法表示存疑,该人士称,因百度所裁撤部门的员工在入职时间、期权执行价格等细节问题上很难统计,甚至一部分新加入该部门的员工并不持有期权,因此在统计明确的被裁员工名单之前,并没有任何办法对员工所损失的期权进行准确统计。

昨天百度CFO王湛生对此保持沉默,表示自己不方便披露有关此事的细节。但百度此前曾在相关的声明中表示,被辞退的员工会得到工资和期权方面的补偿。“离职员工可以得到N+1个月的工资补偿,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百度在声明中称,“享受期权的员工期权发放到8月份。”

但从昨天记者了解到的信息看,百度给出的补偿方案和被裁撤员工的期望值之间存在一定差距。某被裁撤的员工表示,类似微软、IBM这样的国际公司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往往给出“N+6”或“N+7”的赔偿,在国内联想在裁撤FM365时所给出的方案也是“N+3”,因此百度这样的处理方式恐怕很难让人满意。

——2006年07月14日新京报《百度否认转型避谈裁员 期权问题惹争议》

就裁员原因,百度公司在给本报发来的一份声明中说,百度公司撤销“企业软件事业部”(简称ES)是因为此部门长期亏损,且此业务发展方向与百度的核心业务相背离,成长有限。但百度公司没有透露该部门的亏损数额。

王湛生介绍说,ES部门分布于各地的员工总数仅为57人,而此次在部门撤销中离开百度公司的员工为30人。

关于争议较大的员工安置问题,因与百度公司专注搜索业务的发展方向不符,ES部门的大多数员工对于部门调整已有准备。只是,对于调整的结果会有不同看法。对此,王湛生表示,在撤销该部门前,共有27人转入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其中包括4位今年的应届毕业生。百度还表示自己对离职员工的赔偿是合理的。在撤销ES部门后,没有合适岗位的员工已不需到百度上班,但给予一个月的工资补偿,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还为大部分离职人员多保留了一个月的期权行权的权利。

——2006年07月15日广州日报《被裁百度员工不满赔偿方案》

第14篇:公司裁员方案

XXX公司裁员方案

一、裁员基本原则——支付经济补偿方式与员工协商解除合同

1、裁员原因:因生产经营困难,难以维联系公司运营,需大幅度裁员

2.裁员对象:除经评估认为优秀的,可以暂时保留外,第一批裁员83人,暂保留员工60人

二、裁员工作主要流程:

1、召开会议,由公司领导宣布裁员决定及裁员原因

2、公布被裁人员名单及补偿方案

3、下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并请接到通知单的员工签字确认,由人事部负责收回回执,如员工拒收通知单,则由该部门主管会同一名在职员工在通知单上签名,视为送达

4、被裁减员工应该在接到通知后根据公司后面规定的办理时间,办理相关工作交接手续并填写《员工离职单》;2.工作交接手续办理完成后,将《员工离职单》并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当场核算其当月工资和有关补偿金;

3.人事行政部与财务部对接,对履行完工作交接手续,工作无误的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财务部发放工资及相关补偿后,员工需签字确认。

三、经济补偿方案为:N+1

1.N=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要求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1=提前通知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是提前30天通知被裁员工,二是不提前通知,但需支付员工一个月的工资,公司要求被裁减立即办理手续,需予以支付其一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XX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标准计算,按XX地区标准一年最高上限为6600元

四、本次裁员劝退工作涉及各部门职责:

1、公司总经理会同班子成员主持裁员工作,做好离职人员谈话及思想工作;

2、人事行政部负责通知书的发放和回执的回收工作,负责核算人员工资和经济补偿,如有被裁员工要求补缴社保的,负责在本年度社保基数公布之日后,为离职员工办理社保补缴手续等劳资后续工作;负责与财务部清点公司固定资产清况;

3、被裁员工部门负责 人协助做好离职人员的谈话思想工作,做好组织带领办理手续工作、其原来的工作交接、包括材料物资、设施设备的交接,每个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此项工作,确保交接工作准确、有序;

4、财务部门负责做好离职人员的欠款、过失赔偿等记录,负责公司内部各项资产及帐目的核对与清点,以及准备好离职人员的工资和补偿金(现金形式)的发放。

5、信息部负责与离职人员交接有关电脑信息等方面的事宜;

6、公司安保部负责做好离职人员的行为控制,防止出现报复和人身伤害,以及人员离开公司后的门禁工作;

7、XX负责接管回收的公司固定资产;

五、裁员方案实施时间表:

1、9月28日人事行政部完成被裁员工本月工资及补偿金的核算工作,并将拟定好的裁员方案报公司高管讨论,报董事长审批;

2、9月29日做好裁员前各项准备工作,人事行政部准备好通知单及离职申请表;

2、9月30日对仓库实施盘点;

2、10月1日由总经理及班子成员分头召开各部门会议,说明裁员原因,公布裁员名单及补偿方案,人事部负责下发《通知单》和回收回执;

3、被裁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填写《员工离职单》交人事行政部,人事行政部将核算完毕的补偿金告知员工,通知员工领取日期及履行的流程;

4、10月2-5日财务部会同各部门清点公司固定资产,核对帐目

5、10月15日-20日发放工资及补偿金;

六、注意事项

1、安全保卫:员工办完离职手续后,均需由部门主管陪同下取个人用品并离开,避免突发状况发生;

2、财务部应事先核查本次裁减员工中是否存在帐款问题,人事行政部核查办公用品、收回工牌;

3、保安应加强门岗力量,离职后员工不得进入公司,以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4、由于员工辞退期间需要加强保安力量,所以保安的离职谈话应安排到最后或暂缓辞退;

5、工资及补偿金的发放前提是,被裁员工工作交接清楚,帐目相符,如因不进行工作交接,擅自离职,存在帐款等问题,应办理工作交接,将帐目核结清楚无误后方可结算工资及补偿金。

七、本次裁员可能发生的后续问题:

1、社保补缴及个别人要求按实际工资缴费;

3、如有被裁员工主张公积金的补缴;

2、相关部门4-5月份奖金的发放;

3、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4、社保及公积金尚未开户,本年度社保基数尚未公布,如有员工要求补缴社保,需预留出个人帐户部分,预留金额应为上年度标准的120%;

5、如有员工拒不接受裁员或提出无理要求,是否告知其如下义务:

八、被裁减员工义务:

1.服从公司决定,不得以所谓上访反映为名或其他理由,诬告、威胁、恐吓、顶撞、侮辱、殴打、伺机报复公司同事和领导,违者将立即开除,依据法律规定开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造成他人身体、财产损害的,将予以赔偿;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服从公司决定,不得为发泄私愤,以任何形式破坏、损坏公司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建筑物、车辆及其他公司财产,违者除立即开除,依据法律规定开除者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并赔偿公司全部财产损失,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服从公司决定,不得故意拖延交接工作,不得借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或他人合法财产,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

第15篇:经济性裁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方案

一、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3)《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规定。

二、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裁减技术、效率低的人员有利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情形之下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此三种情况都是在先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问题之后再行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其他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不得不裁减人员。

三、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1)对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优先留用制度。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四、不得裁减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尚失或者部分尚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第16篇:裁员的案例

员工被裁能拿多少补偿金

近两年,各大公司裁员事件成为全球新闻的主旋律,无论是金融危机引发的诱因,还是企业经营战略存在的缺陷。对于职场白领来说,了解《劳动合同法》,随时与非法裁员行为作斗争是非常必要的。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请她为读者解析如果不幸被裁,是否只是拿点经济补偿金那么简单?

[案例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共有员工100人。2008年底,公司上下进行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一定数量的销售人员。从2009年2月开始,甲公司上海总部、广州办事处开始裁员计划,其中上海总部裁撤市场销售人员5人,只留一位市场总监;广州办事处裁撤市场销售人员4人。所有被裁减人员,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是其中一位被裁减人员,2009年2月9日,小王上午尚在参加公司的例会,下午就被通知:“公司裁员,不用再来。 ”虽然公司给予了经济补偿金,但小王认为公司的行为不合法,同时听说同公司的另一名员工被裁员后的经济补偿金是自己的好几倍,对此不服,因而提起仲裁,要求恢复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据此,小王欲咨询,甲公司的行为本身以及在程序方面是否妥当?小王的诉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律师评析]

裁员三大要点分析

屈晓蓉分析,本案中,有三个关键问题,一是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是否符合法定理由;二是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程序是否合法;三是甲公司向小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分清公司裁员行为是否合法?

屈晓蓉说,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欲实施裁员计划,须符合两方面的法定理由,一方面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四种可裁员情形之一;另一方面,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裁员人数。其中,四种可裁员情形分别是指: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裁员人数是指裁减人员须在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对照本案,虽然甲公司具备裁员的第一项法定理由,但却不满足法定人数要求——甲公司总职工人数有100人,按照“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要求计算得10人,而事实上甲公司在上海和广州总共裁减的人数仅为9人,既不符合裁减人员“达二十人以上”的要求,也不符合“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比例,因此,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并不符合法定理由,其行为不属于法定的“裁员”行为。

正规的公司裁员程序是什么样的?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合法的裁员须符合法定的程序,用人单位须在以下两种程序中做出选择:一是提前三十天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二是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将裁减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对比可知,无论哪种程序,用人单位均应当履行三个步骤,即提前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以及劳动行政报告程序。而本案中,“小王上午尚在参加公司的例会,下午就被通知„公司裁员,不用再来‟”,甲公司的做法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

如不符合裁员理由,支付再多补偿金也无意义

关于第三个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进行法定裁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假设甲公司裁员理由和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仅经济补偿金支付而言,甲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即使小王提出另有其他员工享受到的经济补偿金标准高于自己,也不能以此作为要求公司提高经济补偿金标准的抗辩。反之,假设甲公司裁员理由或程序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公司向员工支付再多的经济补偿金,只要员工本人不同意,公司就不能强制裁员。

因此,屈晓蓉表示,甲公司裁员行为本身以及裁员程序均不合法,小王的诉求可以获得支持。

第17篇:裁员那些事

艾德教育:www.daodoc.com

年底了,大家都在说裁员、离职,那怎么做才避免碰触法律底线? 导读:VUCA(易变性Volatility、不确定性Uncertainty、复杂性Complexity、模糊性Ambiguity)时代,裁员似乎成了企业中司空见惯的事,甚至可以说,没操作过“裁员”的HR,经验还不过全面,阅历还不够丰富。但裁员本身,是一件严肃、专业的事。

临近“年关”,相信很多企业都在忙着盘点人才,优化梯队。这个时候,“裁员”这件事也成了HR躲不过去的事。尽管很多HR都很怵“裁员”,但“裁员”这件事,是我们的本职工作,想绕也绕不过去。遇上了,不要害怕,也不能轻视。

每一个操作“裁员”的HR,都需要精通裁员的法律规定和裁员应遵循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让企业平稳度过“裁员**”,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此总结几点建议,与大家共勉。下面就和HR小伙伴们,一起分享关于“裁员”的要点。

裁员的种类

裁员一般可分为三种,即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因为外部因素(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技术更新换代等)或者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盈利能力下降,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为降低运营成本,企业被迫裁员来缓解经济压力。

结构性裁员是由于企业的业务方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发生变化而导致内部组织结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集中裁员。结构性裁员有的是因为企业主动转型,有的是因为企业经营者决策错误而使某项业务无法继续造成的。

优化性裁员是企业为保持人力资源的质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业绩不达标的、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的行为。

现实中,还有一种常见的“假”裁员,公司高层内斗,斗败的一方,从高层到员工,“一个都不留”。如果说以上三种裁员有些是无奈之举,有些是企业为了发展的合理选择,那么这种因为内斗导致的裁员,只有负面效应,完全应该避免。 艾德教育:www.daodoc.com

裁员和“离婚”有类似之处,不管是什么原因,企业单方面的“通知”,对被裁的员工来说,情感上肯定难以接受。慎重抉择、真诚沟通、合理合法必须牢记,否则两败俱伤,留个“双输”的局面,是非常不明智的。

裁员的原则

以下六个原则,HR在裁员中要注意:

1、明确哪些员工可以裁,哪些员工不应该裁

裁员也有学问,有些企业会提前放出裁员风声,对有离职意愿的员工给予一些补偿,只要想离职为企业减轻负担的,都欢迎员工自己主动来找人力资源部。结果却发现:优秀的业务骨干来找HR办理离职,而企业真正想裁掉的,一个都没有主动来离职。这么操作的结果,和企业的本意南辕北辙,而企业,也陷入了更加不利的境地。

企业在裁员前,首先要根据未来发展方向做判断,提前想好如何规划和配置人力资源。根据这点来决定哪些员工是企业需要重点保留的。

有些公司内部斗争后,一股脑的把原先的销售人员都裁掉,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营收;有些公司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那么技术骨干是一定要保留的。裁员,绝对不是简单的分配裁员比例,或者简单的用入职年限、性别等条件作为裁员的标准。

2、不管哪一种裁员,都不应该简单的一刀裁掉

有些企业裁员,因为部门负责人要被裁掉,公司就拍脑袋决定底下员工一个不留。等HR好不容易处理完裁员,才发现业务还是需要人做,之前的员工中有不少是合适的,但这时已经没有办法,只好再去招聘,浪费了招聘费用。如果赶上用人紧急,招聘完成不及时,HR又要背锅。

对于拟裁员的员工,应客观公正的评价他们的能力、态度,同时,HR要全盘把握,看企业的人员需求。如果有合适的内部岗位,首先应考虑将这些员工在组织内部重新配置;或者未来两三个月有人员需求,可以先储备起来,进行相应的培训。

3、裁员要合理合法,不能任性 艾德教育:www.daodoc.com

有些老板要求HR裁员,要当天通知,当天被裁员者就要“消失”,且无任何补偿。估计HR遇到这种情况,心里也郁闷,“老板是法盲吧。这是公司要裁员,又不是员工自己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这么任性,HR要被骂死了。”

HR要尽量避免企业发生“随意开掉员工”的情况。虽然《劳动合同法》已经颁布实施了这么多年,但还是有很多管理者并不熟悉。但HR作为专业人员要明白,法律对企业规模裁员、企业个别裁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都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没有正当理由的随意“裁人”、“开掉”,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要付出更高的代价的(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支付的赔偿金为2N,是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

提醒人力资源工作者注意:HR是有义务告知老板相关法律规定的。即使是“优化性裁员”,也需要有相应的绩效考核等办法,且这些规定、办法要符合民主流程、条款合理合法。

而且,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无视法律,员工有权利依法去仲裁。当然,老板如果不怕打官司,那也是他的一种选择。但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必须将风险点提前说清楚。

4、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尽量快速解决,降低影响

经历过裁员**的HR都清楚,裁员风声一旦响起,必定人心惶惶,员工对工作的注意力会下降,甚至会流言四起,影响正常工作。

如果企业确定了要裁员和裁员名单,HR要尽快制定出方案(执行时间、裁员流程、补偿条件、应对措施、通知模板、沟通要点等),及早处理,低调处理。

很多企业会在“补偿金额”上纠结。对于补偿,法律都有明确规定的。当然,法律也允许企业和员工协商。企业应尽量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即使协商沟通,考虑到裁员对员工的伤害,也不应该在金额上减少太多,或者“坚持不给”。如果企业过于任性,很可能造成谈判时间过长,期间员工工作质量很难保证,且工资需要照发,企业的成本也不低。另外在员工间造成的影响也不好,一旦企业失了人心,失了口碑,造成的隐性损失难以估量。

5、裁员沟通中态度好一点,不要对立 艾德教育:www.daodoc.com

在裁员中,HR扮演的角色是尴尬的,令人不舒服的。所以,HR在与员工沟通时,态度要好一点。毕竟员工在得知这个消息时,一定会有一些负面情绪,HR应该尽量安抚。在沟通过程中,不要用批评的语气,说话要实事求是,以免引起员工的反感。另外,不该说的话(比如未经证实的话、评价他人的话等)不要随意说出口,以免员工扩散,产生不好的影响。

其实,很多裁员HR也在“名单”中,有些时候,身为HR也很无奈。但还是那句话,“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事情用专业的态度做好,也会让自己在职业生涯的道路上走的正、走得远。

6、裁员后尽快重建组织信任感,让一切尽快上正轨

除了被裁的员工心理上会难以接受,受到某种程度的伤害。其实,裁员对没被裁员的“幸存者”,也会有不小的伤害。

一是这些“幸存者”会担心未来自己会不会也被裁掉,丧失对企业的信任感,产生对未来的焦虑,并很可能会不安于目前的工作。

二是裁员后,一些工作流程、职责没有梳理好,工作可能会遇挫。如果裁员是按照比例来的,留下来的员工,内心可能还会产生愧疚感,觉得“因为自己留下了,所以他人要离开”。这些心态都会影响留下来的员工正常开展工作。

所以裁员后,企业更应该注重团队的建设。首先要尽快梳理好工作流程,不要因为裁员影响现有业务的开展;其次,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团建活动,宣传企业积极的声音,传递正能量,尽量让一切早日走上正轨,减少损失。

另外,如果组织中传出不实的谣言,要及时辟谣,申明企业的发展状态和相关政策,取得员工的信任。

裁员相关的法律规定

HR操作“裁员”,除了了解裁员的原则外,一定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是应该非常熟悉的。下面介绍关于裁员,需要了解的法律规定。

1、规模裁员、个别裁员的规定 艾德教育:www.daodoc.com

企业规模裁员、个别裁员的法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补偿金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的裁员

企业裁员不符合裁员法定条件或者没有履行法定裁员程序,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或者补偿金额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法定的裁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最主要的参考依据。对于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者,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应当格外慎重,或给予额外经济补偿。

3、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过于任性,单方面随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中也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艾德教育:www.daodoc.com

简单总结一下:

1、裁员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补偿标准为N(+1)。

2、不符合裁员法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裁员程序,要与员工协商,补偿标准参照N(+1),或根据实际情况再增加额外的经济补偿。

3、企业无故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要支付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为2N。

HR的工作,看似简单,实际操作起来有时候非常棘手,比如“裁员”。“裁员”虽然是件让人沮丧的事,但对HR来说,不经历“裁员”,职业生涯路上的经历似乎还不够丰富。带着一颗强大、开放的心和高水平的专业能力,即使面临“裁员”,也能镇定、从容、心态平和的操作,并且能处理的平稳,是一个成熟的HR职业风范的体现,也是HR菜鸟修炼的方向。

第18篇:经济性裁员方案

经济性裁员方案

什么是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由于经济性裁员也必然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裁员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要按照裁员的法定程序。

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这一情形的核心是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在此过程中企业可以依照实际情况,依法裁员。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裁减技术、效率低的人员有利于用人单位渡过难关,走出困境。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这一情形之下又包括三种情况:一是企业因转产经变更劳动合同需裁减人员,二是企业因重大技术革新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三是因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仍需裁减人员。此三种情况都是在先变更劳动合同仍解决不了问题之后再行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条款为兜底条款,旨在其他情形下,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不得不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

(1)对于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③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④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⑤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2)优先留用制度。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3)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不得裁减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尚失或者部分尚失劳动能力的。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为:一个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资,其中月平均工资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第19篇:裁员需提交资料

裁员需提交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2、资产报告、负债情况

3、裁员过程的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听取职工对裁员的意见)---制定方案(必须包括被裁人员的入职时间、工龄、工资、补偿金额等资料)---再次听取职工意见(有会议记录或纪要)

4、报告人社局后,才开始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20篇:裁员的负面影响

裁员的负面影响

失业比危机本身更让人感到恐惧。

日前,飞利浦公布的2011财年第三季财报显示,公司净利润同比下降85%。鉴于糟糕的业绩表现,公司宣布将在全球范围内裁减4500名员工,以达到削减8亿欧元开支的目标。而国内最大的LBS(地理位置签到服务商)之一嘀咕网也展开了大幅裁员行动,预计70%的员工将饭碗不保。消息一出,人人自危。

事实上,裁员在业界早就不是新鲜事。今年年初以来,除了之前的诺基亚、诺西传出裁员**,爱立信和LG眼下可能也得面临裁员的难题。目前,业已实施或出台裁员方案的巨头企业还包括思科、RIM、德国电信等。

随着欧债危机的扩大和蔓延,世界金融体系受到冲击,全球需求减弱,再加上原材料成本和人力成本的提高,裁员瘦身已成为一些企业的不二做法。

目前,企业裁员主要包括经济性裁员、结构性裁员和优化性裁员三种类型。一般来说,以后两者居多。由于业务萎缩和营收下滑,调整产品结构和公司发展战略,调整人员的确有必要。但如果寄望裁员来实现企业扭亏为盈,或步入复兴,或抢食蛋糕,则往往难以如愿。这已有前车之鉴,2008年富士康变相裁员20%,最后声名扫地,得不偿失。

从被裁对象来看,容易导致他们对职业产生迷惑和恐慌,对雇主不再轻易信任。

对留岗者而言,他们虽保住了饭碗,但也失去了安全感,不知道哪天被裁的命运会落在自己的头上,他们对公司的心理契约和信任被彻底打破。据了解,许多员工在目睹裁员之后往往会萌生退意,在就业形势不好时暂时忍耐,当形势一好转就会另谋高就。

对企业而言,被裁员工可能带走企业的技术、信息以及商业机密等,并有可能流向竞争对手,给企业造成潜在的威胁。

此外,动辄裁员还将对企业文化、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产生不良影响,导致人心涣散。读过任正非《华为的冬天》的人,一定不会忘记这段文字:如果华为公司真的危机到来了,是不是员工工资减一半,大家靠一点白菜、南瓜过日子……这是任正非在华为业绩蒸蒸日上之时,居安思危,对应对企业危机的一种思考。他给我们指出了另一条出路:面对经济危机与营收下滑,遭遇寒冬,原来我们还可以不裁员,不散伙,而是抱团取暖,患难与共。

在危机环境下,愿意留下来的每一位员工,也许只能分到很少一杯羹,但企业所给予他的这份情感归宿,将激发他更多的创造力。况且,这在一定程度上还体现出一家企业的担当和责任。

目前部分企业视裁员为“救命丹”,动辄即挥,并非明智之举。纵观长寿企业,不难发现,其企业文化底蕴丰厚,渊源深长,对员工的尊重、关怀超乎想象。企业管理者必须明白,裁员虽然是一把利剑,但并非救危的灵丹妙药。危机是一把尺,不仅丈量着企业的智慧、担当和良心,还将丈量出企业发展路途的长短。

裁员辞职报告
《裁员辞职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