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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18 15:41:34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推荐第2篇: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设立广东

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广东省司法厅: 深圳市司法局:

申请人(负责人):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申请人:

(性别),

岁, 族, 党派。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原工作单位:

,本人于

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

年开始执业,执业

年。执业期间无停止执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我们申请设立_普通合伙__律师事务所。

申请设立理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律师队伍也得到了快速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必须依照国际市场经济规则来调整经济活动。因此,律师在社会、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将越来越大。

为了更能适应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需要,特别是根据国家对律师事务所体制重大改革的要求,结合到申请办所的

位合伙律师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通过组建新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充分实现合伙律师之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为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申请合伙人均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企业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有着较为丰富的办案经验,具备了合伙办所的条件。经我们协商一致,自愿申请办所。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规范》,拟成立机构健全、执业规范、业务素质较高的文明律师事务所,以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律师业的发展贡献微薄力量。同时事务所将全面接受广东省司法厅、深圳市司法局的管理和指导,认真履行各项义务,积极为深圳市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申请人:

二〇

推荐第3篇:律师事务所设立

资料整理:在线律师咨询:http://

律师事务所设立

许可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41号)

3、《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0号)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总时限:3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请人应当亲自到行政机关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全体申请人签字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2、全体申请人签字的书面的合伙协议(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3、律师事务所章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4、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情况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身份证、律师资格证书、律师执业证书、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5、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书(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6、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

7、申请人现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人与该律师事务所就财务、业务等交接事宜已经做出合理安排,并同意申请人在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成立后调出的证明或协议;

8、申请人原是合伙人的,还应提供申请人已经退伙的证明;

9、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表;

10、全体申请人签字的推举拟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会议决议。

标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在填写审批流程表后交审核人员。同时给予申请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受理。

二、初审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执业证书号码;

(2)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人收益分配比例、方式以及债务的承担方式;

(5)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6)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

(7)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8)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9)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10)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3、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2)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3)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4)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5)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的程序;

(6)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7)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8)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9)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10)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2号);

5、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依据同上);

6、有三名以上的律师(依据同上);

7、申请人必须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

8、若申请人曾经是其它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该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则该申请人在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时应说明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登记机关也可以向该律师事务所调查申请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的原因。若申请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应受停止执业以上处罚的执业行为退出合伙或被除名,则不得作为申请人设立

新的律师事务所。

9、申请人原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且该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规定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若该申请人对此处罚行为应负重大责任,则该申请人三年之内不得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推荐第4篇:新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司法局:

三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条件,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将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报送贵局,请审查并予以办理设立许可手续。

申请设立理由如下:

申请人自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自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自年开始执业,先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三申请人结合自己的情况,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申请办所。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正当竞争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一个机构健全、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三申请人郑重声明:我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 1

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请审查上报,核准我们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推荐第5篇: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

申 请 书

蚌埠市司法局:

三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条件,自愿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将设立许可申请材料报送贵局,请审查并予以办理设立许可手续。申请设立理由如下:

申请人张友军自2011年元月份开始在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满三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吴玉松自2010年9月开始在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至今已执业满四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申请人马琼自2011年9月份开始在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执业满三年,承办过大量的民事、刑事案件、非诉讼案件,执业期间严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的行为。

三申请人结合自己的情况,经充分协商一致,自愿申请办所。我们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正正当竞争法》,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办一个机构健全、规范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三申请人郑重声明:我们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部真实、合法,如有 虚假,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请审查上报,核准我们的申请。

申请人(签名):

二零一四年九月九日

推荐第6篇: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一、申报条件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二)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的律师(发起人必须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处罚)。

二、申报材料

(一) 呈报材料目录;

(二)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三) 申请书;

(四) 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订立的合伙协议;

(五) 律师事务所章程;

(六) 开办律师事务所资金证明;

(七) 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

(八) 发起人个人资质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

2、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

5、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

6、人事部门和原单位出具的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失业证、高校分配介绍信)及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挂靠保管证明;

7、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过去三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道德鉴定;

8、个人简历。

(九)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由县级司法局或直接(限于设立市直律师事务所,下同)向地市级司法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司法厅。

四、《律师事务所登记表》的领取

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可直接到律师管理部门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前来领取表格。

五、申报材料规格:

申报材料所用纸张规格应统一为A4纸,对不符合规格的纸张应进行装裱,报送的材料必须装订整齐,编好目录,逐页编码,排列整齐。申报材料应报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其他两份为复印件。

推荐第7篇:设立律师事务所流程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章程;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50平方米,并有专门的接待场所和符合要求的业务档案保管设施。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地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住址一致。

3、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其中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4、有必要的办公设备。

5、有3名以上执业满3年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执业律师,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三级律师以上职称。未满64周岁、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但不能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6、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负有重大责任的合伙人(合作人),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合作人)1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发起人在律师事务所合伙期未满退出合伙的,2年内不得作为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合伙人被除名的,3年内不得作为发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7、律师事务所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的财务人员和必要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

2、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

4、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交合伙人协议;

5、发起人资历证明材料;

6、资产证明;

7、办公场地的使用证明;

8、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有效证件;

9、规模发展保证书;

10、备选名称五个;

11、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1、申请设立律师务所,应当向主管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初审完结,将审查意见书和申报材料上报登记机关。

2、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拟准予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退回补充。审查工作日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3、发起人收到登记机关拟准予登记的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办妥通知书要求的有关事项,并接受登记机关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登记机关应准予登记,并办理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撤销拟准予登记通知书,原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4、申请人对不予登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办理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推荐第8篇:外国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立代表处的申请书

附件三

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中文译名和外文名称)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规定,特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选择的省份及城市名称)设立代表机构。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国家/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拥有在(国家/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本所没有因违反所在国家/地区律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三)本所拟派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受到过刑事处罚;

2.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过处罚;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

人,且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正式合法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在中国境内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将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代表机构及代表将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本所将为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持续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风险保险。

第二部分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名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二、总部地址和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网址、E-mail)

三、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四、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式

五、申请人的组织形式、法律性质及承担的民事法律责

任形式

六、律师人数(不包括合伙人)、合伙人(股东)人数、

雇员人数

七、在本国或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情况

八、开业时间和历史、业务领域、主要业绩

九、近年来主要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与中国有关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一、购买律师执业风险保险的金额和范围

十二、其它情况

第三部分申请设立的代表机构情况

一、代表机构名称(外文名称和中文译名)

二、代表机构驻在省份和城市

三、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对拟设代表机构业务前景的分析和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五、派驻代表的主要情况、拟任职务、期限和授权范围

六、其它情况

申请人:

授权签署人姓名及职位:

签名

申请日期:

推荐第9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核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注销申请人应当向住所地的地、州、市(兵团)司法局提交注销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由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审批。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申请注销登记表》;

2.注销决议或决定(提交终止合伙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国资所提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注销决定);

4.注销公告(在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面向社会发布的律师事务所拟终止执业的公告);

5.清算报告(包括清算组成员名单、财务清算内容、财产处置清单、未办结案件处理清单、律师人员清单等);

6.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印章及全体律师的执业证原件;7.承担潜在执业风险的协议或承诺(合伙人、个人所负责人、国资所主管部门分别对应承诺);

8.处理情况报告(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权债务承担等事务的处理情况。注销的如是分所,该报告应由律师事务所总所出具。注销的如是国资所,该报告应由该所主管机关出具); 9.总所拟被注销的,应对其所设立的分所存废提出处理意见和承诺

二、受理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注销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2)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3)自行决定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至三十条。

四、审核、公告

律师事务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司

法局提交注销申请材料,由地、州、市司法局审查,审查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注销的决定。 受理机构: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办公电话: 0991-2956455 办理时间:10:00—13:30;16:00—19:00(周

六、日休息)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

推荐第10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程序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法定实施主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

行政审批收费依据:本项目不收费 行政审批审查总时限:30天 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一)申请方式

符合《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设立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申请组建,逐级报请自治区司法厅审批。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正式向自治区司法厅提交材料前,首先应当填写《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申请表》,由提交所在地、州、市(兵团)级司法局审核后,报请自治区司法厅核准,由司法部对核准名称进行检索,检索通过的向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收到通知后,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设立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个人所不需提交)

(6)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

(7)资产证明件(设立人银行存款单据及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8)《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9)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10)《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11)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2、设立国家出资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3)设立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章程》

(5)住所证明件(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自有用房的,应提交相关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承租用房的,应提交承租合同协议复印件、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相关手续)

(6)资产证明件(银行存款证明书原件或者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原件) (7)《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普通律师)基本情况登记表》

(8)身份证明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及律师执业证、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9)负责人人选任命文件(国资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意);

(10)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及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11)《新疆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12)其他相关材料(司法厅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要求补充的材料)。

二、受理

依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事项属于自治区司法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自治区司法厅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审批申请。

三、审查

(一)审查标准

1、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4)设立人应当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5)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6)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设立人应当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3)有人民币三十万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少于五家或律师少于五十名的地区设立资产为十万元

(4)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3、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设立及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3)律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有两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行政处罚。

(二)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至二十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至二十三条。 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七条。

四、审核、决定

1、地、州、市(兵团)司法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 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自治区司法厅。

2、自治区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

五、颁证 公告

自治区司法厅对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颁发执业证,并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后20日内,在自治司法厅门户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受理机构: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办公电话: 0991-2956455 办理时间:10:00—13:30;16:00—19:00(周

六、日休息)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626号

第11篇: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2008年修订的《律师法》,明确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经营模式的合法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更加多样化。目前,大部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独立执业的律师之间很难建立起信任机制,通常都各自为政,单枪匹马拓展案子,根本谈不到团队合作,律师事务所内,不同律师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业务领域可能完全不同,没有交叉点,也谈不上互补,不容易让外界对律师事务所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就个人而言,比较看好个人律师事务所,从《律师法》法规草案阶段就蠢蠢欲动,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人公司”,“人身属性”的特征更加突出,律师业务的开展倚重个人能力和声誉,从珍惜声誉的角度,必然会全力以赴,有助于律师专注于某一行业,通过个人努力迅速提高知名度,成为行业“头牌”。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五、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六、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律师人数等内容《律师法》以委托立法的形式,并没有直接说明,个人律师事务所应比合伙律师事务所更高、更严苛的设立标准。同时,为了确保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还特别规定了“执业风险保证金制度”。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资产要求是:副省级市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资产、其他城市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县(市)有10万资产、国家级贫困县有7万元资产。

执业风险保证金由省律师协会设立专用帐户,负责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律师事务所存续期间不得提取。与上述资产要求相对应,保证金金额分别为:副省级市20万元风险保证金、10万元风险保证金、县(市)5万元风险保证金。

律师事务所不等于律师事务所只有一个人,必须有3名(含3名)以上专职聘用律师。在县(市)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1-2名。

而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成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第12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设立依据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

⑵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设立。”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受理条件 ⑴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⑵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⑶有三名以上专职律师。除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⑴申请设立合伙所的,须有书面合伙协议;⑵合作所发起人须有三年以上、合伙所发起人须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⑶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⑷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许可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其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 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

办理流程 ⑴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⑵住所地司法局应当在15日内初审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⑶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流程示意图

材料明细

⑴市(区、县)司法局初审意见书;

⑵设立申请书;

⑶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

⑷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

⑸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⑹律师事务所章程(要求另附);

⑺申请设立合伙所的,须提交合伙协议书(要求另附);

⑻选举拟任主任的发起人会议决议;

⑼发起人的个人资料,包括:

a.简历。简历应从第一次领取律师执业证起如实、准确填写律师执业经历,包括每次转所流动的时间,并写明是兼职律师、专职律师还是合伙人;

b.身份证复印件(外地身份证须附暂住证);

c.学历证书复印件;

d.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f.无其他职业的证明:①原系辞职人员的,应提交已辞去原职的证明(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②原系合同聘用人员的,应提交已与原单位解除合同聘用关系的证明(由原单

位人事部门出具);③原系城镇无业人员的,应提交失业证、待业证或者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④原系农村无业人员的,应提交未从事其他职业的证明(由所在乡镇以上政府出具);⑤应届大学毕业生应提交就业报到证;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业证明;

g.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由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出具。省直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交流中心省司法厅工作站);

h.同意离所证明(由原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①原系合伙人的,应先办妥退伙变更登记手续;②跨市、区(县)流动的,应提交同意流动证明(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的主管司法局出具);

i.发起人为60周岁以上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j.专职从业保证书;

⑽资金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者由开户银行出具以发起人名义开列的银行存款证明);

⑾办公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⑴所有申请材料均要求使用A4纸张制作;

⑵所有复印件应由报送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审核,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章”。

合伙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⑴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

⑵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⑶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⑷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⑸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⑹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⑺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

⑻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⑼律师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

⑽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内容。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⑴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

⑵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⑶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⑷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⑸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和变更程序;

⑹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⑺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⑻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

⑼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⑽律师事务所章程的修改程序;

⑾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13篇: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河南)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办理机构: 河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工作

指导处

联系人:受理地址: 郑州市经四路8号联系电话: 0371-65900671

办理程序:审核、决定、颁证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三)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必须有二十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作为设立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必须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四)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四)项)。

根据所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设立人应当符合相对应的条件:

1、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

2、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

3、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当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人(国资所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合伙所和个人所为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三)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及名称;

(四)每一位申请人或拟设国资律师所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律师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律师事务所地址及住所证明,购房的提供房产证或契税证明,租房的提供租房协议和房产证明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证明;

(七)设立人能够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的证明材料,包括:(1)设立人辞职文件或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2)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档案存放证明。

(八)设立人对本人符合法定条件,且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说明;

(九)关于确定拟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请示;

(十)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的保证。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提供合伙协议;设立国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批准文件。不收费 收费情况:

第14篇: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律师事务所章程

提示: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由申请人起草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提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刻制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如申请人未选择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提示:办理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 联系电话64515981/67。团体会员登记,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四、财务登记手续

提示:办理部门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612室,联系电话:58575806。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人员审核表》。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联系电话:1236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提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开户费。联系电话:57803831/32/33。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提示:完成上述开业登记手续后,将自选公司刻制的印章印模和开户行进账凭证,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15篇: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为能充分发挥律师个人专业特长,并能经济、高效提供专业化服务,向精品化、品牌化专项法律服务方向发展,同时秉承“创建和谐社会”的口号,因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服务理念,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打造专项服务的精品所、专业所,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律师背景:

本律师原就职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自2007年在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主要致力于道路交通及保险纠纷相关的各类案件,包括协助处理交通事故违法、违章;参与特重大交通事故协调、谈判;财产、人寿保险理赔、拒赔等保险纠纷协调、诉讼;代理保险公司参与大量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代理伤者通过非诉、诉讼途径获取保险理赔及赔偿;同时兼顾其他民商事类型案件如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继承等案件;还有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通过多年执业生涯的历练和磨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专长于保险领域及道路交通事故领域。通过不断的学习、成长和摸索,并有意识的培养潜在的客户和案源,为此已经积累了一定的客户群和建立有效的人脉关系。也是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深刻意识到律师生存的关键不仅在于专业上的精和质量上的优,重中之重还是案件资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也是目前国家律师政策扶持不够所必须正确认识和面临的社会现状。只有将自身的专业能力及案件资源的有效开拓相结合,律师才能确保可持续性发展。通过执业最初几年的注重培养律师自身各方面的执业经验和职业素养,培养潜在客户,以期待有一天能开花结果而有所收获。基于此,考虑到个人律所具有的低成本、高效率、小而精、方便快捷的优势,特别适合于本律师拟致力于发展的专项法律服务领域的特点,因此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

为使个人律师事务所(下称“个人律所”)能有效、健康、稳步的发展,拟从以下几方面规划:

战略目标:

专注于保险领域及交通领域相关的一揽子专业化和精品化服务,充分利用个人律所的天然优势,通过高效管理,创立律师服务品牌,以期成为本市该领域的领军。

服务理念:

利用专业团队开拓市场,通过专业服务维持好既有客户,并通过既有客户开发潜在需求,占有更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份额,以实现律所的可持续性发展。同时注重律师的社会职责,关注并参与普法宣传活动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把法律服务与社会整体需求有效结合。

服务场所建设:

拥有百平方米左右的办公场所,交通便捷,拟提供现代化的办公设施,有专门的主任室、律师公共办公区、客户接待室及会议室,建立专业化的服务场所。

专业服务和品牌建设:

拟走专业化、精品化路线,注重加强个人律所的品牌推广,塑造自身及服务的品牌形象,以提高律所的知名度、赞誉度。 拟致力于以下几类案件: 1.财产保险理赔、拒赔案件 2.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案件

3.客运、货运公司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4.劳动者的工伤理赔和赔偿 团队建设:

以专业化发展方向为主,拟主分两个团队,营销团队和律师团队。营销团队负责开拓和发展案源,律师负责服务和维护客户而留住客户,以此为基础有序的发展和扩大律所的规模,使个人律所具备持续和长久发展的生命力。

制度建设:

鉴于个人律所的性质,更需要完善的管理制度,以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拟制订的各项制度包括:

《案件登记制度》《案件质量跟踪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律师助理、实习人员管理制度》《律师分配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公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公室管理制度》《行政人员管理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特。

通过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切实执行,能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个人律所风险防范制度

个人律所虽然会面临比合伙所更多的风险,但其也有自身优势——可以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高度专业化、风格特色化,因为决策者和执行者更加集中,团队的执行力增强,风险也是可控的。通过构建科学、民主的管理机制,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降低风险并确保案件服务质量。

综上,本律师认为,个人律所只要定位准确,能通过发挥优势体现自身业务特长,并确保优质服务,相信个人律所完全能发挥最大效能而拥有广阔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虽然在个人律所的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出现各种问题和困难,只要我们目标明确、职责明确,并具备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相信我所始终会向正确的方向茁壮成长和健康发展的,并最终实现战略目标。

徐凯佩

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711266283

第16篇:申请设立区直个人律师事务所

申请设立区直个人律师事务所

一、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

(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资产。

3、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三、设立律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设立人的有关材料:

(1)设立人登记表;

(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情况;

(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4)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大于90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租期在3到5年)以及具体位置等;

(5)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6)《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见附件三参考模板);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由律所出具证明律师个人年收入在30万以上;

2、由律所出具证明律师无违规违纪行为;

3、由律所出具证明同意外出设所;

上述三项可以同时由律所出具在律所证明上。

四、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20日。

五、其他

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除原件外还应当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将原件即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结果、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第17篇:山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山东省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指引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

(四)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

(五)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二、设立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

(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

(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受过6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三)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

(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四)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

(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五)律师事务所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设立分所:

1、应当是成立三年以上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且在申请设立分所前二年内未受过处罚;

2、有二十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3、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3、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六)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二年以上执业经历、由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三、名称检索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由设立人、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拟设立国资所所在地的县级司法局,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或者分所名称核准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与初审:受理申请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有关证明材料以供查检。经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就审查情况出具具体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逐级报送省司法厅;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

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提供、补正以及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审核:

省司法厅收到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应当及时报送司法部检索。

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名称检索与审核结果,由省司法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因拟订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核准的,申请人可以重新拟订名称提出申请。

四、设立许可程序

(一)申请:由设立人或者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设区的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三)初审:设区的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等出具审查意见(样式见附件2),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受理申请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司法局进行核实。县级司法局出具的意见、材料和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分别随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

(四)审核: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的决定。准予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执业许可证;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名称检索与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申请表》或者《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核准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3);2、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设立人(合伙人)的有关材料: (1)设立人登记表(样表见附件4); (2)设立人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3)设立人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设立人原为兼职律师、国资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占编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辞职、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离岗退养、转业或者退伍后自谋职业等不再从事原有职业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

4、推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的会议决议(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不提交此项材料);

5、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6、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7、《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设立国资所,还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和提供经费保障的批件、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的有关材料(参照“设立人的有关材料”办理)、县级司法局出具的同意负责人人选的证明等。

(三)申请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表》(样表见附件5);

2、律师事务所分所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应当详细说明所具备的各项条件);

4、派驻律师的有关材料:

(1)派驻律师登记表(样表见附件6); (2)派驻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6、分所的住所证明:提交办公场所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租赁合同等(原件和复印件);

7、分所的资产证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其他

(一)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一式二份分别由市、县司法局存档。本指引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没有注明复印件的,一律提交原件一份(装入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装入副本);注明“原件和复印件”的,除原件外还应当提交复印件一式三份,由受理申请机关查验后将原件即时退还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查验结果、加盖公章。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当编制目录。

(二)受理申请、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处理、报送、审查、审核、存档等工作,并作出详细记录与申请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三)省司法厅经过审核准予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的,自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本机关和省律师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等,完成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备案。

(五)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合伙人)、国资所设立登记的占编律师、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的派驻律师,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领取执业许可证后,按照变更执业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律师执业证变更备案或者换发律师执业证;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的,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时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与新申请执业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提交在新申请执业地的暂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和原执业机构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执业证已交回的证明。

(六)申请设立其他律师执业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七)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指引的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八)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OO八年十月三十日

第18篇:设立申请书

xx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申请报告

苏州市xx局:

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现上报盛大融资担保公司(筹)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有关材料,请予以审查。

1、县(市)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2、担保公司诚信承诺书。

3、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至少包括:公司筹建和各项决议情况、出资人关联情况、资金来源合法性、章程草案和各项管理制度合规性。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验资报告(提供一份原件),含银行询证函和进帐单,其中法人股东出资应从本单位帐户转帐。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近两年经营状况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中,第一大股东和出资比例30%以上的发起人,需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提供一份原件)。财务审计报告应内容完整,含会计报表附注。

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个人简历、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个人财产清单、权利证书、实际控制或参股的公司持股证明和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

其他法人单位作为出资人的,需提交相应资格证明材料。

9、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10、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书;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11、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事项的决议。

12、可行性研究报告。

1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应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准备金提取方案等。

14、公司章程草案,业务经营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主要管理制度。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xx xx xx

2011年12月23日

第19篇:设立申请书

(一) 设立申请书

关于设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请示

北京保监局:

为 (出资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原因、背景、动机等), 、和 (列明股东)拟出资人民币 万元设立 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待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

特此请示

联系人(受托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

(所有股东签章)

日期:二〇 年 月 日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表1)》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表2)》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五)股东相关材料

(六)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九)内部管理制度,包括:1.组织机构、2.业务管理制度、3.财务制度、4.信息化管理制度、5.反洗钱内控制度、6.业务服务标准等

(十)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人员名册和业务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一)住所证明文件

(十二)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第20篇: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

律师事务所设立所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新律师事务所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

2、设立人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4、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2)合伙人的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4)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5)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6)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7)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8)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9)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10)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11)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12)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5、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律师执业经历等; (2)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3)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4)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5)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等; (6)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7)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8)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 (9)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 (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8、设立人名单及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应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普通合伙所应有三名以上合伙人);

9、设立人个人情况材料按一人一套顺序排列,报齐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包括求学、就业和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简历; (2)相关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司法职业或律师资格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3)专职执业的证明:专职执业保证书;原有工作的,应当提供辞职文件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或批准退休的文件。无业的,要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是农民的,要提供户籍证明;除退休人员外,其它发起人要提供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劳动服务中介机构的证明; 已连续执业的律师除外。

(4)与原律师事务所已交接业务和结清债权债务的证明; (5)在申请设立新所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证明; (6)设立人申请到住所地以外的市、县设所的,应当提供户籍迁移证明或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明。

10、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书;

2、分所所属市司法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即设立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以及是否同意设立等;

3、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5、派驻分所的律师名单及分所负责人人选;

6、派驻分所的律师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材料要求提交;

7、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8、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三年、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9、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申请人如实逐项填写,报所属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提供五个备检索名称(在报送申请材料前提交并检索):可以使用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使用申请人本人姓名,加其它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名称必须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其名称由“安徽十申请人姓名(或加其它)+律师事务所”组成;

2、设立人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章程,章程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

4、资产证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购买办公用房的房产证、合同书复印件或办公用房租房合同的复印件;

6、申请人个人情况材料按照本规程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九条要求提交;

7、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由设立人如实逐项填写清楚,报所属县(区)、市司法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需真实可靠,各一式两份。除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外,均按照所列顺序装订成册。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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