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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发布时间:2020-03-03 11:22: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人是该所的负责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办理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设立人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五)住所证明;

(六)资产证明。

受理申请的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与申请人面谈,制作谈话笔录,应当实地检查办公场所,形成审查意见,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县)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并实地检查办公场所。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文件范本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 性别 执业证号 所属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符合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条件,特提出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申请,请依法予以许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申请人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 律师事务所章程

提示:下列条款为律师事务所章程必备内容,具体内容由申请人起草

第一章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第五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

第六章 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第七章 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 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第九章 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第十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第十一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签名系本人签署,如提供虚假材料,由本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事务所开业登记手续告知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

提示:按照本地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二、刻制律师事务所印章

提示: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为律师事务所必备印章。其它印章如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为选刻印章。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选刻印章的种类。

2、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在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备案的印章刻制公司刻制印章。如申请人自行选择印章刻制公司,请在提交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印章刻制公司经北京市公安局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和办理印章刻制事宜人员姓名(开具刻制印章介绍信)。如申请人未选择印章刻制公司,司法行政机关将负责推荐。

三、团体会员登记

提示:办理部门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部, 联系电话64515981/67。团体会员登记,原则上需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一人即可)亲自办理。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办理。

四、财务登记手续

提示:办理部门市司法局律师监管处612室,联系电话:58575806。持批文原件登记备案、购买财务软件,领取《北京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人员审核表》。

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提示:办理部门北京市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联系电话:12365。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须持律师事务所公章,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全部复印),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完成后,须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报住所地区县司法局,以便制作律管平台电子钥匙。

六、办理税务登记

提示:税务登记办理部门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税务登记部门。

七、办理银行开户

提示:在银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开设集体户,将申请人出资存入集体户,妥善保管银行出具的进账凭证。

八、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

提示: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办理北京双高人才存档集体户登记,需携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公章和开户费。联系电话:57803831/32/33。

九、印章印模和银行账户备案

提示:完成上述开业登记手续后,将自选公司刻制的印章印模和开户行进账凭证,交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设立区直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申请书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

拟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发展规划

律师事务所设立流程

设立律师事务所流程

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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