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
、注册资本、万元,由、全额预算,不单独设立账户,统一由我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注册资金1万元,已划入该单位。特此证明。
开户银行:******
账号:********
主管部门(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2篇:出资合同书
出 资 合 同 书
甲方:签约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 乙方:签约时间:2010年6月日丙方:
1合作背景
1.1甲是一家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万元,主要从事经营
1.2乙方和丙方系有着雄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自然人,自愿投资
1.3甲、乙、丙三方(以下简称三方)现决定共同组建定名,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以评估值投资入股,乙方、丙方均以货币资金投资入股。公司组建后的股本结构为:甲方持股%,乙方%;丙方持股% 。
1.4基于以上事实,三方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条款如下:
2基本运作模式
2.1出资
2.1.1首次出资:根据甲方比例%计算,确定首次出资总额为万元;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万元。上述出资应当于年月日按照本合同约定出资到位。
2.1.2继续投入:由三方按照股权比例和约定的金额、方式再次投入,以公司能够通过国家对万吨煤/年的验收、取得煤矿生产的相关证照(如生产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并具备正式生产之条件为基本要求。
2.2股权收益:三方以在意,否则公司每年至少应将公司税后利润的60%用于向股东分红。
2.3管理模式
2.3.1 公司的任何股东会决议均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后方为有效。
2.3.2 董事会:董事采用委任制,甲方有权委任名,乙方有权委任委任名。董事会任何决议均须名以上董事通过后方为有效。
2.3.4 生产经营权利及责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或生产经营权利及责任由董事会和公司总经理按照相应职权享有或承担。
3操作步骤
3.1申请: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预先登记。
第 1 页共 6 页
3.2评估:本合同3.1条款完成后,甲方根据要求将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国资管理部门确认。
3.3确认:本合同3.2条款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三方应明确本合同项下第2.1.1、第2.1.2条款中三方各自出资的准确数额,并形成书面确认文件一式三份。
3.4审批:本合同3.2、3.3条款完成后,甲方将本合同文本及西山煤矿公司章程文本等文件报国资管理部门审批。
3.5执行
3.5.1 本合同3.4条款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三方将各自的出资均办理至名下,并委托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3.5.2 本合同3.4条款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三方须委任董事、总经理,以便在办理变更登记时确定。
3.5.3 本合同3.4条款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西山煤矿公司须召开第一次股东会。
3.5.4 本合同3.4条款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注册成立
4承诺
4.1三方共同承诺:
4.1.1保证各自所投入公司财产合法有效,如因某一方的过失导致其他股东利益受损失,该责任方应对其他股东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1.2作为公司股东,依法行使自己的股权。不利用股东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不与公司产生利益冲突。
4.1.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协商一致同意转让的情况除外。
4.1.4各方股东均以实际出资额享有股权;如一方超过除承担未履行部分每日%的逾期付款责任外,未出资部分可由守约方按比例补足并相应享有股权。如守约方不愿意补足,则违约方仍应出资,并加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4.2各方均对其选派人员提供保证担保。即:
5特别约定
5.1安全生产及风险基金:
5.2重大事项的决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向外贷款、大额赊销交易等资本性质的收支均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由《公司章程》规定。
6违约责任
6.1一般违约与重大违约:三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履行本合同。如因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致使另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即被视为重大违约,除重大违约外,其他违约行为系一般违约。
6.2下列情况视为重大违约:
6.2.1 单方面宣布解除本合同,但系本合同约定了单方可解除合同的情况除外。
6.2.2 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占公司财产,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通过关联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损害后果尚未发生,且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的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已改正的,或违约方在违约行为发生后10个日历日内自行改正的,不视为重大违约。
6.2.3 违反本合同第4.1.3条款,向他人转让股权的。
6.2.4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发生一般违约行为累计超过三次,且至少有二次是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
6.3
6.4重大违约的处理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选择以下方式中任何一种,要求违约方履行:
6.4.1 一次性支付守约方
6.4.2 按实际损失的3倍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6.4.3 按违约方持有股权对应的(以违约行为发生的上月最后一天为基准日)的50%以货币方式收购违约方的全部股权。
以上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不可合并使用。
6.5一般违约的处理
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有权选择以下方式中任何一种,要求违约方履行:
6.5.1 一次性支付守约方10万元违约金;
6.5.2 按实际损失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以上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适用,不可合并使用。
6.6免责条款:如合同一方发生本合同本条所指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改变所致,则不视为违约。但该合同一方应在事实发生或妨碍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6.7费用:守约方因主张其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公证费、邮寄费、交通费、诉讼费、律师案件代理费。
7权利的行使和放弃
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行使、部分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认为其放弃该项权利或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任何权利,但合同一方明示并以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名的书面形式放弃其权利者除外。
7.2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互相送达的注明为“协商方案”的文件,均不得作为任何一方承认某事实或放弃某权利的意思表示,在诉讼中任何一方也不得以此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8通知与送达
8.1三方为履行本协议相互间送达的文件,按以下方式进行:
8.2未邮寄送达的文件由三方委任的董事签收。
8.3本合同落款处确定的通讯地址及收件人为出资各方认可的正式文件邮寄送达地址,如有变更,变更方有义务书面通知其他各方,否则向原地址、原收件人寄送(以特快专递方式)的文件在寄出后(无论是否收到)第5日即视为已送达;被送达人拒收亦视为已送达。
8.4除以上方式外,除非三方另有约定,其它方式的文件送达均视为未送达。
8.5合同任何一方均有在收到对方函件(协商方案除外)后书面回复的义务,如在收到对方函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不作任何书面回复,即视为对函件内容及要求的认可。
9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钦州仲裁委员会申请在西北办事处仲裁。
10生效及文本
10.1本合同之内容非经双方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变更。
10.2本合同条目之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得援用解释本合同条文。
10.3本合同一式四份,三方各执二份,所有文本均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本合同第3.4条款约定的事项成就后自动生效。
甲方:有限公司(盖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本人(签字):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号码:银行帐户号码:业务联系电话号码:业务联系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寄地址:收件人:收件人:邮编:邮编:
丙方:
本人(签字):身份证号码:银行帐户号码:业务联系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收件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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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每个月澳门散拼L签人数
4.管理迪票,月底和香港的同事核对用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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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证明
姓名,身份证,购买小区,房号,因申请人(夫妻)无经济收入购房资金由以下人员资助:
姓名:身份证号
关系:
签名(指纹):
姓名:身份证号:
关系:
签名(指纹):
出资证明真实,如有隐瞒、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性住房的行为,自愿退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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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资协议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们各股东经过慎重研究,一致同意按照该法律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申请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协议如下:
一、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公司主要经营行业。公司住所拟设在。
三、公司股东共个。分别为:,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各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为:
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占投资总额的%;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整(¥),占投资总额的%;
五、本协议签订后,股东应当在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指定帐户。
六、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七、方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八、方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
九、甲乙双方同意公司运营后,根据财务状况每月分配一次。
十、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承担。
十一、其它
股东签名:
签订协议地点:
签订协议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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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出资主体
1、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2、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第二条基本情况:
1、****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风电设备公司)拟于2011年月日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万元,主营业务为风电设备的生产、制造和销售。
2、****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万元注册资本金的构成:
股东出资金额出资股份比例
(1)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万元%
(2)万元%
合计:万元人民币100%
第三条公司拟定的名称为:有限公司;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英文名称为:。
第四条公司注册地址:省市路号。
第五条公司合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享有权利并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盈利性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
第八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合同起诉公司或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合同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已在省市县取得土地亩,用以建造风电设备产业园,并已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条***以土地、货币进行在本公司的出资,公司以技术、货币进行在本公司的出资。
第十一条***将以其持有或未来持有的风电场的风电设备订单与本公司进行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的合作,作为资源整合的配给和支持。
第十二条***将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方面的资源、经验等优势、条件,努力促成本公司的挂牌上市(上市地点包括和不限于中国、香港或国外,上市方式包括和不限于ipo和借壳上市等一切合法方式)。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经营范围:经工商行政机关批准,经营下列业务:
(一)风电设备的制造业务;
(二)风电设备的销售业务;
(三)风电设备的维修、服务业务;
(四)风电设备相关的其他经营业务;
(五)国家法律法规允许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四条经营宗旨:立足,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发挥公司的经营管理优势,为社会提供良好的风电设备产品和服务,努力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适合本行业特点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以资本为核心,以技术为支柱,有雄厚实力和良好资产质量的风电设备制作企业。
第三章股东名称及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十六条公司股本总额为元,各出资人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总额(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
北京华泰中昊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合计100
以上出资股东实际出资额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投资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七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华泰中昊以在省市县的亩地评估作价万元(具体方式和评估作价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评估验资报告为准)。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质询和建议;
5、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6、优先受让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
7、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8、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出资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9、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获得公司的有关信息、资料;
10、法律及本章程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及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出资主体(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二条出资主体(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遵守股东会决议;
3、依协议、合同规定的出资方式、时间缴纳出资额;
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亏损承担责任,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5、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监督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实现经营目标;反对和抵制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6、对公司依法不能设立导致的费用和损失依法承担责任,个别股东原因导致的除外;
7、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股东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战略、中长期发展计划和重大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股东会的其他权利;
13、股东会认为需要决定通过的公司重要规则、制度。
第三十五条召开股东会议应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方能举行。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的表决和召开日期由公司章程约定。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制定《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保障公司股东会的规范运作。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会,公司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股东。股东会不得决定通知中未载明的临时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会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特别决议必须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
下述事项的决议应以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形式做出: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分立、合并;
(3)公司破产、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
(5)修改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以外的应由股东会做出的决议以普通决议方式进行。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议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由公司专人一并保管,保管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有关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内容,通过出资各方签订的章程以及经营期间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来确定。章程及股东会决议是本合同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第七章利润分配和会计、审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四条公司聘请由监事会选定的财务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在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十日以内编制完成年度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利润分配表(中期财务报告除外);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业务比例考核报表;
(七)其他规定的报告和报表。
第四十六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七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并遵守会计法律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10%;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会决定。在未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公司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五十条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本的出资比例派送。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一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十二条公司采取货币方式分配股利。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享受股利。在公司亏损并清算的情况下,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担亏损。
第五十三条公司实行内部稽核、检查制度,对公司各项业务进行内部稽核、检查。
第五十四条公司内部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第八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六条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
(一)、
(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选定。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
(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
(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构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章第五十五条第
(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构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相关报刊上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六十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十二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本条第
(一)至
(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四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期间收支表和财务账册,一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第六十六条若由于出资人的过失违约,使公司不能设立或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该出资人应承担本次为设立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出资人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全部股金并导致验资不成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股金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已足额缴纳投资额的出资人对逾期缴款的出资人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加收违约金
第六十八条出资主体之间因本合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履行而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或由其他股东、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争议的内容可通过中介机构解决的,可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性报告和意见。
第六十九条在争议无法调解解决的情况下,可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合同: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合同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合同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议要求修改本合同。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本合同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核批的,须报核批的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二条合同修改后必须修改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核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出资各方根据本合同订立公司章程,章程是本合同的补充。股东会决议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与章程相关的议事规则。各议事规则是章程内容的补充。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所称“三分之二以上”、“二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以上”等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六条本合同经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
第七十七条此合同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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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出资
证
明
书
编号:
001
公司(首期实到。出资人(身份证号码为)为公司股东,应出资额为万元,占注册资本的%,于年月实际出资万元。特此证明核发日期:年月日 成立于二○一○年一月四日,注册资本三百万元壹佰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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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资协议》
协议编号:_____
第一条 出资方
1.本协议中出资方是指承认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公司设立后持有经公司登记、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出资证明书者。
2.签订本协议的股东是:
A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8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股东亦可为自然人。)
第二条 公司设立方式及法定事项
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拟注册名称:
中文:C有限责任公司 英文:_____
3.注册地址、营业地址、邮政编码:_____
4.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
5.注册资本:______
6,公司宗旨:______
7..公司经营范围:______
8.公司经营方式:________
(上述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迕记为准。)
第三条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1.A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____万元,以____出资人民币___万元,共计占C公注册资本的____%
2.B公司以货币现金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以_____出资人民币_____万元,共计占C公注册资本的_____%
A、B公司于本协议签汀之日起_____日内,将各自应缴纳的货币出资打入C公司筹委会账户由____负责监管),其余资产的转移事宜,按本协议第五条办押。
第四条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
1.权利
(1)出资人按投人公司的资本额占公司注册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2)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出资人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出资人可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转让其在C公司的出资。
(4)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公司名称。
(5)如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6)出资人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押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公司利益的出资人 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权利。
2.义务
(1)出资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2)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出资人应遵守《公司章程》。
(4)本公司发给出资人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3.责任
(1)出资人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 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______%向其他资人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手续办理
经出资人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由A公司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和起草有关文件,并负责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六条协议的退出
出资人退出本协议,放弃出资人资格,或者增加新的出资人,,都必须经过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方为有效,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出资人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但退出协议的出资人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股东会
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董事会负责召集。
2.股东会的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八条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机构,由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名。董事长、副事长由控股股东推荐,董事会选举产生。
2.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董事会下设发展战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办协助以上各委员会和董事会工作。
4.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第九条总经理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其职权按《公司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公司总经理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提出其薪酬建议。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人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
C公司设____名监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职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行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利润的分配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利润的10%列人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3.暂按利润的5%提取列入任意公积金,可以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状况,经股东会同意后予以调整;
4.支付股东股利;
5.转增资本〔或股本)
第十二条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1.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1)该协议未获得_____批准;
(2)出资人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3)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4)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2.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 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协议经发起人、发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未经批准后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今后补充协议为准。本协议每股东各持一本
3.本协议签订时间为: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4.本协议签订地点为:_________
A公司:〔盖章)B公司:《盖章)
签约代表人:(签字) 签约代表人:(签字)
(如为自然人股东,则签字并按右手食指的指印。)
推荐第9篇: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
出 资 证 明 书出 资 证 明 书
(正本)(副本) 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
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骑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缝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章西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书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转让或作其他用途。、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西安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2有限公司
员工持股申请表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释义】
本条是关于股东出资证明书的规定。〖评析〗
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成立日期,即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的总额;公司盖章,只有公司盖章后,出资证明书才产生法律效力。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 于 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 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的要件编辑 从登记角度看,对于知识产权出资的审查与核准一般侧重于4个方面,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要具备确定、现存、可评估、可转让的特点。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要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符合4个要件的要求,即确定性、现存性、可评估性、可转让性。[1]
确定性是指用于知识产权出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现实对象。也就是说,标的物应当明确、具体,不能仅仅是一种抽象的概念。[1]
现存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事实上已经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而且出资者对该知识产权依法享有处分权。[1]
可评估性是指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能够通过客观评价予以确认的具体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价确认具体价值,无法用货币进行具体估价,则该知识产权不能用于出资。[1]
可转让性是指为了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适合独立转让,即权利可以发生独立、完整的转移。[1]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风险
(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1]
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1]
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1]
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1]
(二)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1]
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1]
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1]
(三)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1]
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
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1]
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1]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1]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1]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1]
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1]
(四)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1]
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1]
(五)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1]
以工业产权中的专利权和商标权出资都必须在其有效期内,如果超过期限,就属于出资瑕疵了,而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就无期限限制了,这也是需要引起重视的地方。[1]
(六)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1]
出资各方即使知识产权权属不存在争议,也同样面临者对技术拥有方转让知识产权的制约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资金出资方的风险利益,不当的流转或者交易,将可能不利于知识产权价值的维护和利用。[1]
控股一家企业对控股方来讲,不仅具有可以并表核算的会计意义更具有能掌握经营管理主动权的控制意义。真正控股一家企业, 除了控股方投资比例占绝对优势外, 还必须由控股方担任董事长, 另外还有委派总经理、财务总监的提名权。这样,就能更有效地贯彻实行企业董事会的决议和管理理念。对于投资控股一家高新技术企业, 更深一层的意义还在于控股股东能真正掌握所投资的那项高新技术, 防止高新技术被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给投资方造成巨大的投资损失。[1]
因此,在合作协议中,当事人如忽略或轻视技术成果的权属问题,或者约定含混、不明,容易导致争议发生,尤其是对技术开发方而言,造成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障碍。这种隐患将可能导致技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被不正当的利用、泄露,或完整性缺失。[1]
防止高新技术被擅自转让, 在投资合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
1、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1]
在组建高新技术企业的协议中列明高新技术投入前与投入后的所有权, 并列入投资各方关于所投的高新技术的保证与承诺,以法律来约束投资各方处理高新技术成果的行为,而且只有知识产权出资在办理转让手续手续后,才真正能够属于企业所有和控制。[1]
相应的可在公司章程中列入投资“各方声明条款”:与该项高新技术有关的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的生产流程、工艺及其他依据法律和惯例应当被合理地视为专有技术组成的技术秘密) 的所有权属于组建的公司独家所有,各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均不会提出相反意见”,并不得以个人名义转让。[1]
2、明确约定各方具有知识产权保密义务[1]
限制各方对相关知识产权资料、技术秘密的使用和保密,如果不限定保密义务,不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将会导致各方可能发生任意使用、转让或泄露的风险。[1]
如果该高新技术被非法泄露,将严重影响到所设企业的商业存在价值和风险投资人的风险利益,因此,可考虑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同章程中列入有关高新技术的保密义务和泄密处罚条款,并通过制定完善的企业商业秘密制度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1]
3、通过技术员工股权激励的方式保护知识产权[1]
在股东利益的驱动下,科技人员带技术入股不仅有利于高新技术的运用, 还有利于高新技
术专利权的保护, 同时使高新技术的后继发展也有了保障。如伊利集团就给予了核心技术骨干大量的股份期权,稳定了技术队伍和整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1]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出资中,高新技术企业主要面临来自知识产权范围认识不全面、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知识产权评估不实、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知识产权转移等方面的诸多法律风险。[1]
第11篇: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编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四、公司股东:于2011年8月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3.3万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法人代表:
核发日期: 2011年08月01日
第12篇:出资证明
出资证明
编号
公司全称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股东:于年 月 日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第13篇: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范本)
编号:
一、公司全称:××有限公司。
二、公司住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万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
核发日期:××年××月××日(公司印章)
第14篇:出资证明
出 资 证 明 书出 资 证 明 书
(正本)(副本) 编号:编号: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
出资金额:
出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核发日期:
说明:
1、本出资证明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
不得装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
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公司名称:骑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 缝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出资金额:出资日期: 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发日期:说明:
1、本出资证明仅证明股东已缴纳出资,不得装让或作其他用途。
2、本出资证明书骑缝章处加盖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15篇:婚前出资
题记:
美满的婚姻是大家所期盼的,但现实生活中,总是有劳燕分飞的残酷事实。一旦婚姻出现裂缝,婚姻双方走到感情的尽头,那么婚房立即由一个家变成了一项财产。财产的分割总是充满了纠纷,特别是像一些婚前合伙购房或是通过双方父母帮助支付首期按揭购房的,权属关系更是错综复杂。为了避免可能存在的纠纷,在结婚前买房的小两口,是不是应该理智地做好一些预防工作呢?
甜蜜的陷阱
——婚前出资购房
离婚案件当中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是共同财产分割的主要组成部分,针对大多数家庭而言,房产是最主要的财产。在当今社会时期,承租、使用公房随着“房改”的进行,已经逐渐退出了房屋市场,私有房产成为家庭房产的主要形式。私有住房中按揭购房成为了取得房产的主要方式。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按揭房产的分割尚存在诸多难点, 理论界、实物界都还没有形成共识,多种分配方式也存在诸多争议。本人通过以下几种出资方式的分析,目的是为了阐述婚前出资买房可能产生的各种不利后果,以及婚前出资买房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最终是为了大家能避免纠纷。
一、一方婚前付清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房产证是依据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享有的债权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权证的行为,实际上是购房者的婚
前债权转变成物权的过程,并不意味着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是婚后财产。从公平角度来说,付清全款的一方也应取得房屋的所有对价。
二、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对于婚后共同还贷范围内房屋增值部分,未购房一方是不能分配该增值部分的。该房产作为购房者的婚前个人财产,购房者对其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处分权。该房产的增值,是基于购房者在婚前购买该房产的行为,而不是基于婚后偿还贷款的行为。房屋是否增值,增值多少,取决于市场因素,而不取决于是否还房贷和还房贷多少。
至于共同还贷的一半,根据法律规定,婚前按揭房产中由夫妻共同偿还的款项,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财产偿还了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共同偿还的款项,离婚时应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买房一方将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补偿给另一方。
有些情况下,出于风俗,结婚前男方出资购房,女方装修,在离婚后对于女方出资的装修款项,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论,婚前女方出资对男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使房屋实现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女方所有。在离婚时应当根据原装修款项以及目前房屋现状,适当折旧后取得补偿。
至于婚前共同出资,但是购房合同和交款收据上只签署一个人的名字,婚前房产证也也办理在一个人名下的,离婚后,一般视为婚前
个人财产。如另一方能证明自己出资,但是不能证明是因以共有目的出资,对于该方的出资,一般视为借款。
三、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双方共同出资买房时,最好在购房合同上写上出资双方的名字;如果只能写一个人名字的,要立下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说明,写清楚该房的出资关系。双方最好做一份公证,或在律师见证下签一份协议,明确注明双方为该房已支付和将支付的款项,每人应享有的该房的份额等。
第二:不要轻易出资以他人名字买房。如果情侣之间要用房子表达爱意,可以用赠与的方式将房子送给对方,不过应该写明赠与的附加条件,如“若双方不能结婚或婚后离婚,该房应归属赠与方所有”
等,这样,一旦今后发生变故,也可通过法律程序收回房子。第三:如果条件允许,婚前最好不要与对方一起买房。如果无力单独承担购房款,在购房行为发生过程中应该明确分工,并事先做出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婚前财产公证是防患于未然的有效做法。
第16篇: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27000人民币 (元)
五、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 元。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核发日期:2013年10月21日
第17篇:出资协议
股东出资协议书
股东各方:
甲方: 法定地址:
乙方: 法定地址:
丙方: 法定地址:
丁方: 法定地址:
经上述股东各方充分协商,就投资设立 (下称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二、出资方式及占股比例
甲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丙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丁方以 作为出资,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 。
三、其它约定
1、成立公司筹备组,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员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东代表为组长,组织起草申办设立公司的各类文件;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东方先行垫付筹办费用,公司设立后该费用由公司承担;
3、上述各股东方委托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办公司的各项注册事宜;
4、本协议自各股东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份,各方股东各执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丙方: 代表人:
丁方: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异地汇款帐户:
中国建设银行(西安)
户主:余伟安
帐号:4367424228750585725
第18篇:出资证明书
号:
一、公司全称:
二、公司住址: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公司股东:于年向本公司缴纳货币出资元。(以上投入资金系本人自有资金,在其使用期间能以该资金承担企业的民事责任)
本出资证明经公司正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鉴,方为有效,特此为证。
(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核发日期:年月日
第19篇:出资证明
編號:
一、公司全稱:
二、公司地址:
三、公司註冊資本:
四、公司股東: XXX、XXX、XXX、XXX、XXX
於年月 日以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清册为准)及现金投入本公司,其出资及所占公司股份为:XXX以固定资产投入占公司股份:%;XXX以固定资产投入占公司股份:%;XXX以固定资产投入占公司股份:%;XXX以现金人民币肆拾万元占公司股份%,XXX以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占公司股份%(以上投入資产及资金系本人自有,在其使用期間能以該資金承擔企業的民事責任)
本出資證明經公司加蓋公司印鑒,方為有效,特此為證。
(公章) :
法人代表(簽章):
核發日期:年月日
第20篇:出资协议书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甲方:乙方:
住址:住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职务: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公司名称以公司住所拟设在号楼(房)。
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兼营。
第三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出资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元,以土地使用权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出资额为元,以货币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甲方投入公司的资产(经评估)应于年月日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乙方投入公司的款项应于年月日前存放在公司指
定的帐号。
第五条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甲方的土地使用权出资评估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出资证明
本公司成立后,足额缴付出资的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向股东及时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公司名称:
(2) 公司登记日期:
(3) 公司注册资本:
(4)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七条出资的转让
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须经其他股东同意。任何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公司登记
全体股东同意指定(指股东)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九条公司组织结构
1、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2、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由丙方担任。
3、公司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丙方委派名,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监事担任。
4、公司设总经理名,副经理名,均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各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本公司,随时了解本公司的设立工作进展情况;
2、签署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文件;
3、审核设立过程中筹备费用的支出;
4、推荐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民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6、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他股东应享有权利。
第十一条发起人的义务
1、及时提供本公司申请设立所必需有文件材料。
2、在本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缴纳出资的,除向本公司补足其应缴付的出资外,还应对其未及时出资行为给其他发起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不得抽逃出资。
5、在本公司成立后,按照国家法律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其他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1、公司不能设立,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本公司设立成功后,同意将为设立本公司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列入本公司的开办费用,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3、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股东原本意愿时,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费用按各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确认,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份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另立会计帐薄。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四条合营期限
1、公司经营期限为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2、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丙各方应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按(甲乙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支付出资额的%作为违约金。
2、由于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错方承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拥有合法有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七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取消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担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