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申请书

特种行业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6-29 08:32:32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武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金姻宾馆位于新世纪大桥北东行200米路南,酒店总投资100万元,资金全部由个人出资,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业条件。酒店有26个客房,56个床位。我酒店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在每个客房放置“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禁止黄、赌、毒”、等警示牌,总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实名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酒店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酒店住的满意,住的安全。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企业法人:

申请单位:金姻宾馆

2015年

推荐第2篇: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安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安庆市大观区亿达招待所位于大观区玉琳路8号区4号楼一层,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业条件。

招待所有14个房间,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检查。 宾馆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旅馆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申请单位:亿达招待所

负 责 人:叶明星年月日

推荐第3篇: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位于××××路××号,工程总投资××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万元,资金全部由个人出资,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业条件。 公寓有××个房间,××个床位, 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 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每个客房放置“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禁止黄、赌、毒”、等警示牌,总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与县电信部门签署协议加入公安网。 公寓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公寓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申请单位:××××××× 企业法人:×××

××××年××月××日

推荐第4篇: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 性别:*面积:平方米,开办已具备开办条件,特提出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服从公安机关及其他部门的管理,文明守法经营,请予以受理审核。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宾馆特种行业申请书

宾馆特种行业申请书

奉节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兴隆派出所:

奉节县驰源商务宾馆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三角坝居民委员会牛鼻街。

宾馆有17个房间,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检查。

宾馆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宾馆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申请人:唐承芳 二0一六年五月十日

推荐第6篇: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XX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XXXX宾馆位于XX街XXX号XXXX购物广场XX层,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业条件。

宾馆有XX个房间,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检查。

宾馆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宾馆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申请单位:XXXX宾馆

企业法人:XXX2014年XX月XX日

推荐第7篇: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书

黔西南市公安局:

兴义市华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是窦鹏个人投资的独资企业,总投资300万元人民币。现设住宿房间48间,床位63个。公司安装的设备有美的空调、有新风、排风等装置、消防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灭火器、应急照明灯、室内消火栓、、应急广播、ABX-干粉灭火器等设备安装完毕并已调试正常,经检查合格。 现特提出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书,望批准为谢!

兴义市华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16/4/12

推荐第8篇:特种行业许可申请书(推荐)

特种行业许可申请书

公安分局(派出所):

我单位 法定代表人: 性别身份证号住址

,营业面积平方米,开办。

已具备开办条件,特提出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令,服从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文明守法经营,请予以受理审核。

申请单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月日

推荐第9篇: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XXXXXXXXXX公司

XXXXXXXX酒店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XXXXXXX公安局治安大队:

XXXXXX酒店位XXXXX县XXX社区XXXX大厦XXXX层,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具备开业条件。

酒店有XXX个房间,坚决按照治安大队的要求,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加强管理,确保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服务台严把登记关,要求对每一位住客进行身份证等有关身份证明登记;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配合治安安全检查。

宾馆制定了《安全保卫制度》、《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旅客在我宾馆住的满意,住的安全。

请公安部门给予审批办理为感!

申请单位:XXXXXXXXXXXXXX公司

酒店企业法人:XXXXXXX

推荐第10篇:特种行业

特种行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旅馆业治安管理,保障旅馆业正常经营和入住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提高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能力,严密阵地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新疆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新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纳入旅馆业管理的经营单位范围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凡具有一定规模,提供房间或者床铺共旅客住宿,以接待短期为主,主要以日或者小时为单位结算住宿费用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客栈、会所、度假村、休闲园、农家乐、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等各类经营实体,一律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

第三条: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一)行政审批许可权限:旅馆的开办,由地(州)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二)受理审批部门和办理时限: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规定,申请开办旅馆的,有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受理;

下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代为受理开办申请,并及时转报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

受理开办旅馆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开办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将有关材料转递下级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

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书面告知整改要求,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间。

第四条:统一行政许可条件 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消防设施、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同意;

2、床位不得少于10张,客满时人均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人均面积按客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可适当提高对床位数和人均面积的限制;

3、旅馆总布局符合安全防范要求,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贵重物品寄存室,并配备保险箱、储存柜等防盗安全措施;

4、建立或配备适应安全管理需要的治安保卫组织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值班巡逻、消防安全、验证登记、嫌疑报告、财物保管、会客登记、信息采集传输、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5、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开办旅馆必须符合公安部1999年12月1日以公共安全行业强制性标准形式发布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系统建设标准;

6、从业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其中,外地务工人员应同时持有暂住证,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应当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就业许可证;

已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除外;

7、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门户和通道的,应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已纳入拆迁规划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8、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场所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当划定留宿区域,设置明显标志,落实足够的保卫力量实行24小时值守。

第五条:统一申请材料

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开办旅馆报告;

2、《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3、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相关设施的证明材料;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具体遵照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和房屋安全鉴定材料书;

5、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平面图;

6、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材料;

7、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六条:严格行政许可审查

(一)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应当指派专人对审查材料进行审查,并安排专人或者委托下级公安机关、派出所对照开办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2名民警进行,制作行政许可核查记录,附在行业管理档案中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并有核查人员签字备查;

(二)因开办旅馆可能直接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四)经许可开办的旅馆因合并、迁移等,可以导致核准的条件发生变更的,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备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现场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经许可开办的旅馆,经营地点不在原审批发证的公安机关辖区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七条:住宿人员信息采集、传输、验证

(一)作为旅馆实施特种行业管理的,都是旅业信息源,必须按规定录入传输住宿人员信息;

(二)旅馆业系统建设原则实行“一店一证一机”制,新建旅馆和留客住宿的浴室,必须单独装机传输入住人员信息;

(三)对住宿人员的验证登记和信息录入传输,必须按照“实名、实情、实数、实时”的要求,采集传输率达到100%;按规定必须采集、传输的住宿人员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地、照片。住宿人员为境外的,必须采集外文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种类和号码、照片、停留期限等内容;

(四)涉外旅馆接待境外旅客住宿,应当在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第八条: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一)落实管理职责。旅馆业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公安局治安大队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派出所是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体。旅馆业经营单位无论有哪一级审批发证,必须接受所在地派出所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出入境管理部门同时加强对派出所境外人员住宿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

(二)规范治安检查。派出所每月、治安大队每半年至少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日常检查有派出所进行;

检查内容项目:证照、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旅客住宿登记、信息录入和传输、旅馆旅客会客登记等情况;

有必要核对旅客身份时,一般应有旅馆工作人员陪同进行,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并说明来意;

检查情况要详细记录,实行复式登记制度,经检查人员和经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分别留存备查;

旅馆业必须每年定期到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审验手续,预期无正当理由不审验或者不符合安全条件不予审验的,不能继续经营旅馆业。

(三)落实防范措施。市局治安大队和派出所将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和教育培训,以提高旅馆从业人员守法经营意识和能力;

市局拟每年召开两次旅馆业业主和治安责任人例会,宣传法律法规,通报治安情况,指出存在问题,督促落实管理措施,适时开展旅馆从业人员、特别前台登记、计算机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学习相关法规制度,传授识别违法犯罪嫌疑的基本知识;

原则上,新雇用的前台登记人员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培训方可上岗;同时,要指导和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必要的安全保卫力量,提高技术防范投入;

派出所要大力物建秘密力量和治安信息员,提高预防、发现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能力。

(四)定期分析研判。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收集与旅馆业管理相关的各类情报信息,掌握本辖区及周边旅馆业治安动态和发破案情况及作案规律特点,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研判机构及治安大队、派出所,要定期开展旅馆业治安动态分析研判;

原则上,派出所每月、市局每季度至少要研判一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剖析原因,及时调整防空对策,适时发布预警通报;

对多发、高发案件,要迅速向旅馆发布预警信息,并在内部发布预警通报,指导落实防控措施。

(五)严格考评奖惩。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奖惩机制,严格兑现奖惩;

对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旅馆业治安管理问题突出,或因工作失误导致违法犯罪人员脱逃的,要严肃追究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的责任;

对制度落实、措施到位、抓获网上在逃人员、省部级通缉协查对象,或者破获重大案件的,要对有关民警和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奖励。

(六)星级管理制度。旅馆业实行

四、

三、

二、一级挂牌摘星制。分值达到90分以上的定为四星级、89至70分的定位三星级、69至60分的定位二星级、不足60分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定为一星级;一星级旅馆列入“黑名单”管理,延期6个月或不予年审以致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九条: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一)关于对旅馆业违反开业、变更有关规定行为的认和处理

1、旅馆业经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无论其是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旅馆业经营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的规定予以处罚;

洗浴场所未经许可,擅自提供住宿服务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查处。

2、依法设立的旅馆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否则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与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予以处罚;

3、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的旅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或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未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且未向公安机关备案的,要抄告工商部门处理;

(二)关于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罚该旅馆相关工作人员;旅馆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1、一证登记,多人入住,本人登记,他人入住,无证(“三无”人员)入住,可以认定为“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2、未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的;

3、登记的住宿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多次有错漏的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

4、住宿旅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假身份证件登记住宿,未予制止或者未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仍按照旅客提供证件登记的;

5、未按要求及时录入传输或者报送住宿人员信息的。

因旅馆业系统故障未及时录入传输住宿旅客信息,且旅馆业经营单位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按要求落实补救措施的,不予处罚;

6、旅馆业前台登记人员按规定登记后,住宿人员擅自留宿他人,而旅馆业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或者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旅馆经营者或者有关主管人员。

(三)关于有效证件

旅馆业工作人员根据住宿旅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附照片的《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外国人《护照》以及《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军官离、退休证》、《士兵证》、《警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均视为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

(四)关于违反《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住宿旅客在办理住宿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2、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有公安机关予以收缴。)规定予以处罚。

(五)关于违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

一、存在治安隐患的,可以认定为违反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定,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予以处理:

1、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2、治安保卫机构、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3、为建立值班巡查、财物保管、消防安全、治安防范教育培训等制度的;

4、治安防范措施不落实的;

5、其他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行为。

(六)关于旅馆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旅馆工作人员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业主管人员指使的,处罚该主管人员;

在公安民警依法开展治安检查,侦办案件时,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的,可以认定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条:关于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可以取缔;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

1、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报告,或者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一年中被公安机关处罚3次以上,经告知仍不改正,又因同一行为应当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2、旅馆业的工作人员不制止旅客带入危险物质,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3、旅馆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管理规定,致使该旅馆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有发生重特大事故危险,足以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予整改的;

4、旅馆业经营单位违反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案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违反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十一条:关于取缔

取缔无证经营旅馆,是公安机关依照法律和程序,依法终止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从事旅馆非法经营活动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取缔无证经营的旅馆时,可以进入无证经营的旅馆进行检查,向无证经营的旅馆工作人员、住宿旅客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扣押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设备等财物;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旅馆经营活动;

2、收缴专门用于从事旅馆非法经营活动的设备等财物;

3、追缴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适用行政处罚的旅馆业范围和简易程序的适用

(一)适用行政处罚的旅馆,既包括经批准开办、证照齐全、合法经营的旅馆,也包括证照不全、无证无照,实际从事旅客住宿经营活动的旅馆。其中,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开办的旅馆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其“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和其他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处罚;

(二)违反旅馆业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民警当场收缴。

第十三条:关于停业、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的治安管理。 依法设立的旅馆如有装机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时,应当在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或者之前向派出所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的表格,由派出所报市局治安大队审核后,呈报州局治安支队报自治区公安厅在“旅业系统”变更;

注册未装机、装机停业的旅馆,派出所应及时报治安大队审核,呈报州局治安支队后报自治区公安厅“旅业系统”中予以注销,确保传输数据质量和传输比例。

对于不及时履行手续的旅馆业业主或单位负责人,依照《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让、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县市公安局、分局备案)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予以处罚。

第11篇:特种行业[优秀]

履行工商职能强化行业监管

——周宁县工商局做好特种行业治理工作的书面材料

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和依法行政的政府职能部门之一,对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发展,负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使命。为规范和改进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总目标,适应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提高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公安部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加强了对县内特种行业的监管,配合公安部门积极做好特种行业的整治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

1、抓保障。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特种行业整治工作,把此项整治工作列入局整规工作的重要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三到位,即:领导到位、工作到位、责任到位。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展开,成立了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依托注册管理股,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抓部署。我局多次召开特种行业整治工作专题会议,对此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织各工商所、检查大队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有关精神和规定,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各自的分工和责任。各工商所、检查大队根据各自辖区的具体实际,成立了相应的专项整治机构,制定此项整治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为此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此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审批制度,优化准入机制

1、严把准入关。我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专项审批制度,对于特种行业开业必须具备的安全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尤其对旅馆、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特种行业,坚持严格的前置审批条件,协助公安局做好审报备案,要求经营者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还应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2、完善预案制。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宁德市处理经济社会紧急情况预案的通知》,针对可能引发特种行业公共安全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做到岗位责任落实,信息顺畅,反应灵敏,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完善了特种行业突发事件快速处置工作机制。

三、健全执法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2004年来,我局积极探索治安管理协作机制,根据实际,齐抓共管,建立公安、文化、工商等多部门的协作机制。通过联合开展专项清理整顿,加大对治安隐患和突出问题的整改力度。

1.是开展旅店业专项整治工作。为净化旅游环境,为游客提供安全、卫生的旅居环境,近年来,我局多次协助公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旅店业专项整治。一是对所有经营旅店调查摸底,进行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同时做好从业人员的登记工作。二是对无证经营的黑旅店或旅客住宿不如实登记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督促旅店认真落实旅店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环境复杂治安状况较查差的旅店进行专门整治。四是加强对长期居住在旅店中又无正当职业人员的审查,严厉打击利用旅店进行各类违法犯罪的活动,重点查处旅店内存在的“黄、赌、毒”案件,

对以旅客身份入住旅店从事卖淫活动的坚决予以打击。

2.开展经营性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六查六看”,对县内所有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整治:一查歌舞娱乐场所的主体资格,看相关许可证件和营业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二查歌舞娱乐场所的卫生环境和消防设施条件,看是否落实消防及卫生各项制度;三查歌舞娱乐场所销售的各类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和检验检疫证明,是否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销售过期变质的食品等问题;四查销售的其它商品,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五查歌舞娱乐场所销售商品准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看是否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六查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落实,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04年10月至今年8月,共出动执法人员45人次,检查歌厅、酒吧8个、查处过期变质等商品150余瓶(盒)。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其它违法违章经营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3.开展“黑网吧”、电子游戏机室专项整治工作。一是针对广大农村地域仍为管理死角,无许可证、无营业执照从事电子游戏机室营业较为严重的现象,今年3月份,我局派出注册股局、监管股、公平交易分局的同志及时下到各所,督促各工商所直至巡查员及时摸清底子,把“地下游戏机室”名单汇总到县局后,调集力量,集中行动。此次整治期间,我局共出动的执法干部上45人次,没收老虎机12台,电子游戏机19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二是开展校园周边环境“黑网吧”专项整治。把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作为工作重点,从今年年初开始,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法,不间断地对全县网吧进行检查,有时在早上5时,有时在晚上12时以后,有时在中午、

下午下班之后、有时在周末,重点对无证经营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共出动检查人员60人次,检查网吧经营场所42家次,行政处罚2家次,另外工商部门取缔无证经营网吧1家。与网吧经营业主签订了经营管理责任状,积极探索网吧长效管理机制。

截止今年8月份,共查办特种行业案件数38起,其中责令整改34户、补办执照3户,予以取缔1户,罚没总金额达9.8万元。

四、引导行业自律,加大宣传力度

(一)明确行业职责。积极引导特种行业明确自身的管理职责。通过开展专题培训,让行业负责人深入了解其承担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消费者人身财物安全和协助公安机关查控违法犯罪人员的责任。主动帮助特种行业经营场所查找安全隐患,指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从而极大地增强了特种行业的自律意识。

(二)落实安全责任。做好对行业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是严密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关键。今年以来,我局经常会同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依靠行业的党政组织,对行业中重要部位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工作的专业训练,使他们掌握专业知识,增强责任感,提高识别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能力。有效预防治安灾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为消费者创造安全的消费环境。

第12篇:特种行业管理办法

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管理

(一)、申办须发证管理行业场所条件

 申办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 OK的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和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游戏机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注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5、开办电子游戏机场所内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摆放地示意图;

6、场所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该场所周边 200米范围内无学校的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美容美发场所(包括设计整理发型和清洁、保养、修饰面部、头部)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从业人中的资格等级证书;

6、公安机关认为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按摩场所需提供的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核通知书;

3、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批文(私营企业或以私营企业为主投资的除外;属外资、合资性挂帅的,应提供当地外经贸委、局或政府的批文),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公司合作《章程》;

4、经营场所项目布局设计标准平面图;

5、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6、有关配套场所的证明;

7、有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8、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主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9、设立盲人按摩场所的应先持有《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

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武术场所(包括武术套路、散手、拳击、摔跤、强拳道等以人身为直接攻击对象的对抗的运动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体育或教育主管部门批文;

3、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训练场所;使用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配有省体委认可的 2名以上武术教练员,及从事经营业务相应的从业人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等有关证明,招聘外来人员用工的,应提交《暂住证》及劳动部门的外来用工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代表法地常住人中证明,法人代表、教练员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7、招生简章;8、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以提交的材料。

 申办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包括音像制品的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影像、录像、镭射放映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衅;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音像出租、放映登记制度和制作、复制备样等制度;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旅馆业(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酒店、大厦、饭店、旅馆、旅社、招待所、住宿站、度假村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3、房屋建筑装饰验收质量合格证明;

4、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5、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经营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企业章程(个体除外)和合资或股份制企业的合作合同;

8、建立接待、物防及访客、寄存、领取、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刻字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使用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安全证明;

3、经营声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相应的从事经营业务从业人员技信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未受过弄罚处罚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6、承制公章的企业须具务保密和防盗设施;

7、建立承接、交货、验证、登记、监制、监销、保管、备样存档等安全管理制度;

8、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印刷业(包括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誊印、打印等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相庆的从事经营业务从业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未受过弄罚处罚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从事保密载体印刷的从业人员无犯罪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7、承接保密载体的应具备保密安全条件;

8、建立承印、承制、验证、登记、监督、监销、保管、取货、备样等制度的相关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销售多色复印机企业、彩色复印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4、彩色复印机具有符合条件的识别功能;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伯及无前科证明;

6、具备固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室。

7、经营场所设施布局平面图;

8、建立严格的承接、复印、保管、销毁登记等规章制度(销售企业建立详细的登记制度);

9、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旧货交易(包括旧货信托、寄售、旧货市场、废旧金属收购以及其衍生的冶炼、加工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使用固定经营场所和物资储存仓库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5、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等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6、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拍卖行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省拍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4明确的经营业务范围的相关,有经营《拍卖法》第九条业务的,还需要提交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批文;

5、取得资格并在该单位任职的拍卖师的相关材料;

6、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章程;

9、拍卖行承接交易规则;

10、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典当行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经主管部门许可,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身份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建立承接业务登记、物品交易、从业人员管理等制度相关材料;

8、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的相产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建立承接、交易、过户等管理规章制度的相关材料;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守法经营保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机动车修理业(包括各类机动车车辆的维修)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2、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凭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无前科证明及守法经营保证书;

6、建立承接、验证、登记制度的相关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申办移动电话维修业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开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申请理由);

2、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批文;

3、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无前科证明和守法经营保证书;

5、严格履行关于电子串号等保密规定和有关责任,配置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的相关证明;

6、建立承接、验证、登记、保管、取货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材料;

7、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  申办浴室场所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使用固定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使用权证明、房屋质量安全证明;

3、经营场所布局设计平面图;

4、公安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办营业性射击场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含项目可行性报告);

2、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3、申请单位的投资规模概况;

4、枪支弹药库存设置情况;

5、枪弹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射击场所安全保卫制度;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7、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及相片各 3张;8、射击场所有关图纸。

申请营业性射击场单位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提出申请,经审查,由市公安局上报立项报告省公安厅审批。  属省厅审批的项目还需提供市公安局立项请示报告及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办行业、场所许可证审批程序

  申请单位或个人备齐上述材料后向场所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填写有关项目审批表,经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区或市局、省厅审批。

市县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和有关材料5 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未经批准立项的,不能投入施工。

凡须开办经省厅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根据公安部及省厅有关规定,由省厅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跨省的旧货交易市场,难能可贵拿按摩场所,典当行,拍卖行,彩色复印场所,音像制作和省音像批发企业,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射击场。凡须开办经市局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的,报市公安局审批,由市公安局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武术、涉外宾馆、市级音像批发、印刷、刻字(钢印)、旧货交易、移动电话维修、机动车修理场所。凡须开办经县(区)公安局审批的项目,应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供立项申请,经审核后,报县(区)公安局审批。由县区公安局立项审批的项目有:歌厅、舞厅、卡拉 OK厅、音像制作、销售、出租、放映场所、旅馆、美容、浴室、刻字。

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交易市场、报废汽车拆解(回收)企业、桑拿按摩场所、彩色复印行业、废旧金属收购业等项目均实行总量控制。

经公安机关同意立项项目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备齐消防认可证明、房屋安全证明材料(申请时已提供的除外)、从业人员花名册及岗培训合格证书、保卫、保安组织及人员配备情况等有关材料,向原项目审批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公安机关十日内对场所进行治安安全验收,行业场所硬件设施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扫出整改通知书。

由省厅审批的项目,工程竣工后,申办单位应备齐前款所述有关文书,向所在地的市公安局申请验收,受理的市公安局应在 3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会同市公安局依据原批准的图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

 经验收合格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根据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闽财 [1994]费字241 号)规定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20元;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省公安厅公共场所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闽财综 [1996]073号)规定对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收取培训费每名 60元。

第13篇: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四、典当业治安管理

1、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程序。

根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云商市﹝2006﹞185号)有关规定:

(一)州、市商务部门正式受理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将《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州、市级商务部门。州、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后,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审查后将审核合格的典当机构向商务部推荐,同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

(二)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机关对照申请人先前已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分支机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程序与新设典当行相同。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3、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第14篇:特种行业流程图

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办证、备案流程图

办证、备案所需资料:

1、开业、备案申请报告;

2、辖区派出所调查报告;

3、备案登记表

内容:(1)场所名称、地址 (6)房屋出租人情况

(2)法人基本情况 (7)担保人情况

(3)经营项目 (8)场所审查意见

(4)场所情况 (9)场所内部、外观照片

(5)安全防范 (10)场所方位图、平面图

4、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经营场所面积达到40平方以上,由市局消防科出具)

5、安全防范责任书

(负责人签字)

6、从业人员登记表

(法人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7、保证书

(法人签名)

8、担保书

(具有本市户口和固定工作的担保人签名和法人签名)

9、特种行业、娱乐场所单位安保人员登记表

(安保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服务单位的意见和派出所审核意见)

10、特行、娱乐场所技防情况登记表

11、特行、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记录

(场所基本情况及派出所检查记录)

12、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

(复印件)

13、其它材料

(灭火疏散预案、场所价目表)

注意事项:

1、游戏厅营业场所面积需300平方以上,

棋牌室营业场所面积需150平方以上;

2、以上所有资料均需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3、旅馆业、娱乐场所均需安装监控设施,资料留存时间不得少于60天;

4、旅馆业需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运转正常;

5、安全防范责任书属于哪一类放哪一张;

6、特种行业、娱乐场所聘用的保安必须挂靠喀什市保安公司名下,经统一培训,着统一保安制服。

公章审批、备案资料

1、企业:

(1)、喀什地区或喀什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一般行政事业单位:

(1)、编委、行政事业单位成立文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部公章:

(1)、施工合同;

(5)、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6)、授权委托书;

(3)、机构代码证;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中标书;

开具公章证明所需资料:

(1)、喀什地区或喀什市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开具公章销毁证明:

(1)、喀什日报登报声明;

(2)、营业执照或编委、行政事业单位成立文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15篇: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范围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容易被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经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管理的行业。

当前,我国特种行业的范围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等。需要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有: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

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监督管理的有:废旧金属收购业、印刷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机动车修理业、二手车交易业、旧货业、开锁业等。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

1、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

(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四)安装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出口及通道电梯等部位安装监控设备。

2、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若需停业、歇业、转业、合并、扩充、迁移或者改变名称时,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原审批公安机关备案。

租赁或者转让旅馆给他人经营的,双方应当共同向原审批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三、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

1、申请经营公章刻制的企业必须履行何种手续?

经营刻制公章的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使用印章管理制作信息系统。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

2、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如何办理刻章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三条“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办理。

3、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给予何种处罚?

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行为的处罚: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规定,对违章违法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典当业治安管理

1、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程序。

根据《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云商市﹝2006﹞185号)有关规定:

(一)州、市商务部门正式受理设立典当行或分支机构的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将《公安机关设立典当行安全条件初审意见表》及有关材料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初审。县级公安机关初审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报州、市级商务部门。州、市级商务部门收到同级公安出具的初审意见表后,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和省公安厅审查后将审核合格的典当机构向商务部推荐,同时报公安部治安局备案。

(二)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由公安机关对照申请人先前已递交的相关材料对相关安全设施及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州、市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分支机构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程序与新设典当行相同。

2、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四)设置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3、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五、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

1、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到公安机关备案规定: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设置报警监控设备和有条件的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除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国防及其他生产领域,并已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3、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城乡居民及企、事业单位用于生活资料和农村居民用于农业生产的小型农具,在已失去原有的使用价值后的金属制品。

4、对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登记的处理。

经营者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没有按要求如实登记的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办理。

5、对经营者收购法律法规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处理规定。

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对收购上述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收购点,按照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视情节轻重,处于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处理。

6、哪些地方不能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六、印刷业治安管理

1、印刷业应建立哪些制度?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设备和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以及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制度。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理: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七、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治安管理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安装使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日常回收报废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报废机动车车主名称或姓名、送车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二)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登记报废车车牌号码、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身颜色;

(三)收车人姓名。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严禁从事哪些活动?

(1)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 (2)回收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 (3)利用报废机动车拼装整车。

八、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应当:

1、根据《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应如实登记下列项目:

(一)按照机动车行驶证项目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色;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驾驶证号码;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收车人姓名。

2、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报废机动车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或回收车辆与报废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四)送修人要求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

(五)公安机关查控的机动车辆;

(六)交通肇事逃逸嫌疑车辆及其他可疑情况。

3、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严禁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变更、改装审批证明而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九、旧货业治安管理 旧货业的范围:

根据《关于促进我国旧货行业发展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3]142号)的有关规定,将旧机械设备、旧仪器仪表、旧移动电话、旧计算机、旧自行车、旧图书及各种收藏品纳入旧货经营范围。 符合旧货行业准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经营条件,安装监控系统和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十五天内向所在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旧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物品登记制度。对出售或寄卖的重要物品,要如实登记其名称、规格和来源。大力推动旧货业信息系统建设,旧货经营者在经营中发现公安机关查找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要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开锁业治安管理

开锁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主动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向公安机关备案时应当提供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属外地的应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十一、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部分

1、什么是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业经营场所(地)应当符合房屋建设安全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安装监控安检设备;安装使用治安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3、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4、到公安机关备案规定。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5、公安机关对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等有何规定?

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有效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治安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特种行业行使治安管理职权。本规定是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的工作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应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寄卖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及开锁业。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对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并履行各自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局治安警察支队是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市局依法对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各分、县(市)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三)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四)定期对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特种行业管理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分、县(市)局治安管理大队是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派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考核、查究。

(二)开展调查研究,针对辖区内特种行业突出的治安问题,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和解决措施,组织落实市局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按分管权限依法对特种行业单位进行审批、审核、登记。对本级审批、审核、登记的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由派出所保管的审批、审核原始档案应上交到分、县(市)局治安部门保管。

(四)定期对各派出所的主管领导和专管民警开展业务培训。

(五)对业务性较强的特种行业管理,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依法查处辖区特种行业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案件。对突出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业主大会等形式通报案情,达到教育和震慑的作用。

(七)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进行治安管理,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对辖区内申请核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单位进行审核。对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保安部门负责人变更情况及停业、废业等重要情况及时记录在案,档案材料须长期保管。

(二)对特种行业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应记载日常检查、针对该单位110接处警及处理举报线索等情况。日常检查记录保管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后,由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予以销毁。

(三)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进行经常性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当场予以教育培训,使其掌握管理要求。

(四)依法查处辖区内存在违规、违法经营问题的特种行业单位,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管理责任。

(五)适时组织对特种行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保安部门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协助行业单位严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六)按期完成上级治安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审批、审核和登记制度

第八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机动车修理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实行照后登记制度。

第九条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分、县(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申办单位申请后,由所在地派出所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派出所签署意见,报所属分、县(市)局审批后,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发证情况报市局治安警察支队备案。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市局审批。具体程序是:属地分、县(市)局受理签署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公章刻制企业由省厅审批,具体条件及程序按省厅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审核、审批、上报发证情况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对已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单位,属地派出所在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条 废旧金属收购业、寄卖业、印刷业、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非机构印章刻制业和开锁业在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属地派出所要在15日内进行登记,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对未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或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特种行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应在其营业后15日内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将相关情况以书面致函等形式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致函文件要存档备查。

第四章 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制度。

(一)派出所应对辖区内特种行业单位逐家建立日常监督管理档案。分、县(市)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派出所的建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日常监督管理档案的具体内容及格式参照《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基础档案样本》(沈公发[2003]81号)建立。

(二)行业单位废业、歇业、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的,派出所责任民警要在5个工作日内,对管理档案进行调整,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分、县(市)局治安部门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将此情况书面报市局治安部门。

第十三条 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应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对辖区内的特种行业单位,派出所应逐家明确治安管理责任民警。责任民警应针对特种行业经营特点,定期进行检查,检查频率每月不得少于1次。对存在治安隐患和治安问题的单位,要增加检查频率,以整改达标为标准。检查要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写明检查中发现的各种情况,最后由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记录流于形式,只做“正常”等简单记录应付工作的,视为未检查。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治安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存在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通知书一式两联,一联交受检单位,另一联存入管理档案。整改期间要进行复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情况报告与案件倒查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治安管理部门在强化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应建立和加强情况信息报告制度。

(一)按时准确上报治安管理工作情况和基础业务数据统计报表。

(二)及时准确上报涉及特种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表及总结材料。

(三)在特种行业单位发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投毒、组织卖淫、涉案金额1万元以上盗窃、涉外等重大案件及重大火灾事故要立即逐级报告上级治安部门,严禁迟报、瞒报、谎报。

(四)对上级治安部门转递的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上报查处情况。

第十六条 对特种行业的治安管理,应建立案件倒查制度。市局治安支队和各分、县(市)局治安部门要通过与刑侦部门联网等方式,广辟信息渠道,主动向刑侦、经侦、交警等部门收集涉及特种行业管理的相关案件情况,倒查发生在特种行业单位留宿网上逃犯、收购赃物、私刻公章、非法印刷宣传品、改装修理肇事盗抢机动车等案件,准确掌握行业单位日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奖励办法及违规责任

第十七条 对在特种行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要给予通报表扬,并视情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的,上级治安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责任查究,并对责任单位和民警予以通报批评。对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视情进行离岗业务培训。必要时,建议相关分、县(市)局对责任领导和责任民警采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涉及违法、违纪行为的领导和民警,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沈公发[2003]8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16篇:特种行业许可证

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办理范围、程序、时限

一、办理范围

1、旅馆业:

指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浴室、渡假山庄等场所;

2、印章业:

又称刻字业,包括刻字厂、原子印厂、刻字社、刻字店等使用机械、手工工艺等多种工艺技术,对外经营各种公章、戳记、钢印、名章等的行业。

3、典当业:

以实物占有权转移的形式为客户提供临时性押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统称。如当铺、典当行等。

4、信托寄卖业:

指经营他人委托销售物品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申办程序和时限

1、开办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申请者需持申请报告到县级或具有审批权限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领取登记表,并按规定填写,连同有关材料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2、县级公安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报材料和现场的审核。其中,对申请开办旅馆业(不含星级旅馆)经营单位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开办其他经营单位的,应当作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公安局。

3、市公安局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对申请开办星级旅馆和典当行的,应当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开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的,应当作出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关省公安厅。

4、省公安厅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作出

行政许可决定。

5、具有审批权限的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按规定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者。

6、申请开办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法宝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3)、经营场所产权证、使用证和租赁合同,房屋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及建设质量有效证明;

(4)、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申请开办典当行的,还需提供录像设备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5)、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6)、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7)、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及复印件。申请开办典当行的,需提供《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第17篇:特种行业(材料)

特种行业审批制度改革后的行业管理

网络安全与执法五班 赵坤

201091450136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简称“特行”或“特业”。目前列为特种行业的有:

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

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

4、典当业

5、拍卖业

6、信托寄卖业。

但是近年来,我国特种行业发展较快,与群众生产生活以及社会治安稳定密切相关的行业发展最为迅速,有的成倍增长;行业的经营格局逐渐转变,个体私营经济所占比重上升到93.3%;无证无照经营问题日益突出,在一些地区无证无照经营占了半数左右。行业的快速发展引发恶性竞争加剧,经营格局的转变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增多降低了市场自我约束机能,导致治安问题日渐突出。在此背景下,特种行业改革变应运而生。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之后,特种行业的准入门槛降低。不断增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资源,相互之间恶性竞争,非法招揽生意,导致经营秩序混乱。近年来,废旧金属收购、旧货交易、寄卖、典当等行业收销赃问题,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收购赃车、倒卖报废整车和“五大总成”问题,刻字业伪造、私刻公章问题,印刷业承印非法印刷品问题等均呈上升趋势。为此,我们必须加强管理。

(一) 进行治安行政审批和备案。目的是掌握底数和动态。

(二)指导特种行业建立治安防范制度。目的是堵塞漏洞消除治安隐患。其中的制度包括:人员的检查登记制度,物品的登记制度(可以掌握来人情况,可以抓到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目的)、通知通报协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经营范围的限制制度(比如刻章只能自己刻不能转包,二手手机被查处的就不能在经营此行业)

(三)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治安培训。目的是让行业经营者掌握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本领。

(四)加强对行业的监督和检查。目的是落实防范制度消除隐患及时发现突出的治安问题。

(五) 建立治安耳目。

(六) 强化行业档案建设。

(七) 大力应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就是要建设行业管理系统。

(八)及时查处各种案件、事件、治安灾害事故。

第18篇:特种行业许可证

办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程序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是否单位经营有无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件是否个体,私营 有无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批准件个体经营是否本地常住户口(附复印件)有无从业人员身份证(附复印件)有无外来人员暂住证,务工证(附复印件)有无旅客须知有无保管制度有无登记制度有无安全防火制度是否自有房有无产权证明材料是否租赁房有无租赁协议是否30张床位以上30张床位以上有无方位图和平面图年 月 日...

办理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程序如下

一、办理条件

申办旅馆业的申办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持下列资料,向分、县(市)局治安管理科提出 申请:

1、申请开业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1)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2)房屋质量鉴定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三资”企业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规模、格局资料。

2、开业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场所门、窗安全坚固,寄存室、财务室等重点部门应有相应的防盗抢设施 。

(2)在旅馆楼层设置服务台(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旅馆内设置寄存室和保险柜为旅客积存现金和贵重物品。

(3)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在楼层、大堂和电梯间等重点部位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客房使用电子磁卡门锁,房间内配置贵重物品保险箱。

(4)参加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使用计算机进行住宿登记、传输及查询。

(5)必须建立下列制度:通缉通报查控制度、财务保管制度、会客登记制度、店簿登记制度、楼层服务员24小时值台制度(有闭路电视监控设施的除外)、客房钥匙统一保管制度。

(6)建立治保组织,配备相应数量的保卫干部和保安人员。

二、办理流程

1、申办单位向分、县(市)局提出并领取审批表。

2、申办单位提交必备的文件资料,审批单位审查后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决定,填写《受理、不受理通知书》(“三资”企业由沈阳市政府外商投资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3、审批单位对申办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安全检查。材料文件符合要求,安全检查合格 ,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后,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安全检查存在问题,经领导审批后填写《不颁发许可证通知书》,并将结果告知申办单位。

三、工作时限

审批单位受理申办单位申请次日起,资料齐全、条件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颁发特种行业许 可证。

四、收费标准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每证10元,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开办旅店业

审批项目依据: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第4条。

2、北京市实施《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1990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10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第4条。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批准后2个工作日制作许可证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申办单位或个人的申请书;

2、申办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无上级的除外);

3、法人代表任命书、简历、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的外方代表需持北京市居留证复印件,非本市户口需提交暂住证、务工证复印件);

4、属地派出所出具的法人代表政审材料;

5、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质量鉴定书(区县局房屋质量鉴定站出具);

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审查意见书》;

7、方位图、平面图;

8、申请登记表一式四份;

9、治保会或治保小组登记表,从业人员名单;

10、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将申办材料移交复审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申办人补充材料完毕后,经查验合格,转入复审程序。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在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200米范围内不得开办旅店业;

2、房屋建筑牢固,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具备必要的安全防盗设施;

3、具备相应的防火设施,涉外旅店业须有烟感报警装置;

4、客房内床柜摆放合理,通道不得小于120厘米,床柜间距不得小于70厘米。门锁一律用暗锁,并有防插片开启装置;

5、出入道(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0厘米。安全出口具有明显标识,安全门向外开启,配置必要的应急照明设备;

6、利用人防工程和地下室开办旅馆业不得设置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须设两个以上出口,距出入通道最远客房不得超过60米,人防工程按照《人民防空法》办理;

7、财务室、行李室等重点部位门窗须设“三铁”防护,并设专人负责;

8、须配置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并使用特种行业管理专用软件;

9、250张以上床位须设专门保卫机构,250张以下床位须设专门保卫人员;

10、客房区须与办公区、文化娱乐设施分离,或设专人把守。

本岗位负责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对现场进行检查。

对符合复审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交审定人员。

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中止审核,在行业审批检查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转审定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定标准的,填写行业审批检查表,提出审定意见,转审核程序。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定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分、县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程序查验申办材料。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签署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岗位责任人:分、县局治安处(科)审批组人员。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

待市局审批完结后,按工作标准制作许可证,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时限:2个工作日。

六、监督措施:

1、审核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5、纳入内部执法办案质量考评。

具体费用视乎所处地理位置,规模等而定.申办旅馆(招待所)的基本条件及申办手续

申办条件:

1、旅馆拥用客房总面积须在30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2、旅馆须有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开设的旅馆,也应与单位的工作、学习、宿舍等场所分离,以保证互不干扰。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设安全防范措施。

3、旅馆的总体布局(即服务台、行李储存室、贵重物品保管柜、财务室、仓库以及通讯、监控等要害部门的设置)须符合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要求。

4、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管理的规定和防火规范的要求。

5、旅馆必须按规定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人员,并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

6、旅馆的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和服务台的登记人员须经安全业务培训,掌握一定专业知识,方可正式上岗。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2、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户口未冻结的地区。

3、房屋的其他设施须符合旅客住宿的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便,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4、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须符合上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还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能力和业务文化知识。

旅馆业涉外经营的,除必须符合一般旅馆业开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筹建时应事先征得市公安局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准同意。

2、床位在100张以上的,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器;床位在300张以上的,要设置电视安全监控设备。

3、客房内要有紧急疏散标志或图表,通道上要有交直流两用的安全疏散指示灯。

4、要设立淫秽物品收缴箱,并有专人负责检查,收缴淫秽物品。

5、配备懂外语的住宿登记人员和同旅馆规模相适应的安保人员。

申办手续:

申办单位在开业(含试营业)的两个月前,向项目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开办旅馆的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

3、系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单位,须提供外资委批文;中外合资合作单位还需提供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4、系外省市单位,须提供该省市驻沪办事处和区县协作办的批文;

5、系新建、改建或扩建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须提供市公安局、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的批文;

6、系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7、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布局平面图;

8、单位治安责任人的治安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9、系国营、集体、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提供中级管理人员名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从业人员名册;

10、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设计防火意见书;

11、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证明。

公安分局治安支队经审核符合申办规定的,签发同意筹建批复;对不符合申办规定的,向申办单位提出补充申办材料、修改设计方案或不予受理等理由,并将申办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退回。

申办单位项目筹建完毕,应向分局治安支队提出正式对外营业或试营业的申请,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经分局治安支队审核验收(涉外饭店由市局治安总队会同分局治安支队审

核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申办单位《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改进的,停止申办手续,退回报批材料。

申办单位填表后,交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初审,然后报分局治安支队审批,治安支队在收到《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之日起的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签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同意的,向申办单位说明理由。

第19篇: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报告

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报告

致贵阳市云岩区公安局:

申请人:陈红,性别:女,职业:学生 ,身份证号码:522126198809191024 现住在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

申请人陈红拟在云岩区大营坡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上黄山冲路后街开办格桑花开旅社从事旅社活动,现已转租了上黄山冲路后街二楼10间房间(附租赁合同),并向云岩区工商局申请办理“格桑花开旅社”的营业执照。拟开办的格桑花开旅社的资金来源由申请人陈红一人出资,共计人民币七万元整,拟开格桑花开旅社在二楼,一楼安设有电子门,需安门铃才可进入,安全性能好。二楼安有防盗门和防护窗,楼梯过道灯,夜间安排巡逻。为加强管理,我们制定了旅社住宿登记制度(一人一身份证一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房间门口均设有消防栓),旅社财务保管制度,旅社情况报告制度,旅馆卫生制定(请专人打扫),消毒制度等。

目前消防设施已经验收合格,已具备开办条件,特向贵局申请办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承诺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文明诚信守法经营,请予批准为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陈红

2013年12月5日

第20篇:特种行业指那些

特种行业指那些

特种行业,是指工商服务行业中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和性质特殊,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易发生治安灾害事故,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行政法规,由公安机关实施治安管理的特定行业的总称。简称“特行”

目前列为特种行业的有:

1、旅馆业(包括旅社、饭店、宾馆、酒店、招待所、有接待住宿业务的办事处、培训中心、住客浴室、度假村等)

2、印铸刻字业(包括印刷、排版、制版、装订、覆膜、复印、打字、制作名片、铸字、印章、刻字等)

3、旧货业(包括旧货市场、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寄售调剂店、报废机动车(船)回收、拆解企业等)

4、典当业

5、拍卖业

6、信托寄卖业。

凡从事上述行业均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旅馆业的管理

旅馆业管理

(一)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局提出申请。旅客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直接审批。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登记情况;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

8.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持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二)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及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三)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刻字业的管理

刻字业管理

申办刻字业,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办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四)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五)企业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级单位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除外);

(六)企业经营地点的方位图、平面图;

(七)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管理

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

(一)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开业。申办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3.法人代表任命书;

4.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5.安全管理制度;

6.贵州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表》;

7.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典当业的管理

典当业管理

(一)申请经营典当行,应持下列基本材料经所在地市、公安(分)局审核逐级上报,经省公安厅批准后,由地级公安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1、申请书;

2、申请单位向人民银行的请示;

3、人民银行的批复;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6、安全管理制度;

7、防火证明;

(二)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十五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机动车维修业的管理

机动车维修业管理

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经所在县级公安(分)局审核同意(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经营的应报州省公安厅审批,治安总队治安处具体承办),方可向行业管部门申办开业许可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照。申办机动车维修行业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申请书;

(二)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三)从业人员登记表;

(四)安全管理制度,防火证明;

(五)房产产权或使用证明,方位图、平面团;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印刷业的管理

印刷业管理

申办印刷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应由新闻出版(文化)部门批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申请,经安全审查合格后,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法入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二份、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县.(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防火合格鉴定书;

(三)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租用经营用房的,还应出具承租协议书;

(四)企业申请、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级单位批准文件(无上级单位的除外);

(五)企业经营地点的方位图、平面图;

(六)印刷业许可证;

(七)印刷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八)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特种行业的审批时限

收到申报材科后,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包括报送省公安厅审批验收的时间)。需要省公安厅审批的;公安厅在接到各地、州、市报送的审批材料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审批工作;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说明需要补办的事项及要求。接到申办单位重新申报的材料后,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分)局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验收审批工作。

刻制印章的管理

刻制印章管理

(一)公安机关刻制印章的审批权限

凡经营原子印章的,必须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其他印章的审批,按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县级公安(分)局负责。经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去承制公章的刻字社、厂刻制公章。

(二)印章的承制手续

1、刻制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2、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帐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

章通知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个体和私营企业需要刻制上述印章,须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登记备案,但无需公安机关审批,直接凭借公安机关开具的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三资企业为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必须持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

3、刻制个人名章、单字章、扁章、无需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可直接到任何刻字店、摊刻制。

4、社团印章的审批手续:

由负责社团登记管理的机关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社团登记管理的机关制发。

(三)审批时限

公安机关经审核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即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由指定刻字厂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需要补办的事项及要求。

特种行业申请书
《特种行业申请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