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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8-23 08:35:40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失业证申请书

申 请

我叫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家庭住址:xxxxxx,本人由于xxxxxxxx,无职无业,特此申请失业证,望领导批准。 申 请 人 :xxx xxxx年xx月xx日篇2:失业证申请书

申 请 书 (转载于:失业证申请书) 尊敬的就业局领导:

我是翠峦区 ,出生于 年 月 ,因 ,一直没有找到正式工作,家中生活很困难,为了以后能就业,特此申请办理失业证,望领导批准。

申请人:

年 月 日篇3:失业申请 就 业 失篇4:失业证申请表

就 业 失篇5:申请办理失业证的报告

申请办理失业证的报告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 ,性别 男,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业 证 申 业 证 申 下岗失业人员,自 请 请 年 月表 表 日

推荐第2篇:失业保险补贴申请书

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

申 请 书

年度)

申请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工商注册号码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上年初职工人数 人

上年末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裁员人数

日 人

上年度裁员率 % 主要稳岗措施 在职培训□ 转岗安置□ 轮班工作□

协商薪酬□

待岗发放生活费□

其他□ 企业类型 兼并重组□ 化解产能过剩□ 淘汰落后产能□ 其它□

稳岗措施涉及职工人数 人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是 □

否 □ 上年度单位缴纳 失业保险费 万元

上年度个人缴纳 失业保险费 万元

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 万元

缴纳稳岗职工 社会保险费 万元

支付稳岗职工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 万元

申请使用稳岗 补贴总额 万元 申请理由

申请企业对提交资料真实性承诺

以上申请内容和提交资料均属真实,如有虚假,本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

负责人(法人):

申请企业(公章):

日 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上年末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人

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上年末未参加失业保险人数 人

上年末欠缴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申请日补办失业保险登记人数 人

申请日补缴失业保险费总额 万元

企业支付稳岗费用总额 万元

建议使用稳岗补贴金额 万元

经办人:

负责人:

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审批意见 上年末实有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企业裁员人数 人

上年度减少职工人数 人

上年度企业裁员率 %

上年度正常减员人数 人

同意使用稳岗补贴金额 万元

初审单位(公章):

根据豫人社〔2015〕3号和×号文件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

万元,用于补助职工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等相关支出。

经办人:

负责人:

审批单位(盖章):

日 备注

*企业填报本申请书时,需提交本企业上年度正常减员名单、实施稳岗工作方案及稳岗职工名单和发放稳岗职工生活费、缴纳稳岗职工社会保险费、支付稳岗职工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费的明细表等资料。

*本申请书一式三份,企业、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一份。

推荐第3篇:失业职工退休申请书

失业职工退休申请书

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局:

我xxx,出生于1956年2月,1976年7月在粮食局上岗参加工作。2001年由于消减工作人员方针中失去了工作,被迫下岗。2009年由国家的再就业政策的指导下,我在乌什县第一小学参加了工作。在参加38年工作途中,我把我的一切给了党、给了祖国、给了我的人民,在此期间我努力工作、积极向上,尽管我努力工作,但近几年,我的身体状况不是很好,甚至不同程度的出现了一些疾病,由于这些原因我没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而且年龄已经达到了退休年龄的标准。

我恳求上级领导看在我多年来做出的贡献和我的身体状况,我希望上级领导能批准我的退休申请书。

xx第一小学

后勤保障工人:xxx

2015年 月 日

相关阅读:退休办理程序:

1 申请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书面提出申请。

2 社保所在该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填写《养老保险清算个人帐户申请表》到区县社保中心,打印《个人帐户清算单》,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审批上报的材料:

1) 人事档案;

2) 本人书面申请;

3)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1式3份);

4) 《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1式3份);

5) 《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

6)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审核的原企业提前退休工种明细表;

7) 《个人帐户清算单》;

8) 《职工劳动鉴定表》;

9) 身份证复印件及2张1寸照片。

3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通过后,社保所凭《个人帐户清算单》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填写《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登记表》,当月20日前报区县社保中心,于当月底或次月初到区县社保中心领取存折并发至退休人员。

4 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社保所负责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享受相关待遇的有关手续。

推荐第4篇: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书

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局相关同志:

我是XXX,本人原先在XX建筑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厂房6.17发生火宅事故,给我们厂造成了极大的损失,现在厂里破产,我们一群工人也下岗了。

我原先身体就患有哮喘,身体虚弱,不能干重活,也没有什么文化程度,又年近60旬。因此下岗之后就很难找到工作了,如果有哪家公司愿意接纳我再就业,我会去参加工作的。

因为原先在XX建筑建材生产有限公司参加了一份失业保险,所以我现在考虑向贵局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希望民政局相关同志核实我的情况,根据我的实际困难,给予失业保险金的支持。附上:失业登记表、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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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5篇: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失业保险金领取申请书

尊敬的社保局领导:

我是××,男,

×族, ×年 ×

月出生。是原××有限公司职工。近几年由于××原因,本人所在单位被迫长期停产,并在××年企业改制中被下岗失业。在岗期间持续参加失业保险。

由于本人身体多病,有三高症状,加之年龄50多岁,因此下岗失业后就很难再就业,失去经济来源。为此根据失业保险相关政策,特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恳请贵局核实情况,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

推荐第6篇: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书

申请书

####就业服务中心:

我叫###,身份号码为:###########,家住###街##号,####年##月####大学##系##专业毕业,现在家待业,要求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7篇:办理失业证申请书样本

申请书

县劳动就业局:

本人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现居住于XX社区,由于

原因,现处于失业状态,特申请办理《就业创业证》,并承诺履行如下义务:

1、主动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2、主动求职,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不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3、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就业状况;如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注销失业登记;

4、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到社区年检《就业创业证》,未参加年检不再享受下年度优惠政策。

申请人:

推荐第8篇:就失业证补发申请书

就失业证补发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年龄: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就.失业证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前就.失业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就失业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申请补发就失业证。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填写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

制表: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推荐第9篇:失业保险中心企业注销申请书

注销登记申请

XXX失业保险中心: 我公司XXXXX有限公司,原单位编号为B0XXX7,因企业经营不善,现已注销了工商及税务手续。同时也注销了社会养老及医疗保险账户。

现申请在贵中心办理失业保险注销手续,请予以办理,谢谢!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失业

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在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用人单位将其档案等转到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封存养老保险手册,中止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在另行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失业人员因种种原因未再就业的,在失业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相当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经批准后,由区、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再就业人员

失业人员事业之前和再就业后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计算,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失业期间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其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并与再就业后的个人账户合并纪录,个人账户号码始终不变。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应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办理转移档案关系手续,重新启封养老保险手册,并在新的用人单位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自己从商人员

职工自谋职业或非正规就业的,可以把档案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存入本市具有代办养老保险职能的职业介绍机构,在该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委托存档手续后,可以重新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计发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上一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合历次间断缴费前的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进行平均化处理,取出算术平均值。样就使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基数降低,相对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也将减少,因此最好不要间断缴纳养老保险。

第11篇:郑州市职工失业保险单人转移申请书

郑州市职工失业保险跨统筹地区转移申请书 郑州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工原因,从 管城区分中心 转移到。

我单位截年月日共计欠缴失业保险费元,已补缴失业保险费元,还欠缴失业保险费元;该职工,从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参加了失业保险,截止年月共计欠缴失业保险费

现有我单位持职工调动手续和清欠失业保险费票据,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盖章)年月日

所在地失业所意见:

失业所(盖章)

年月日

注:此申请书一式两份,所、计划督察科各一份。

第12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模板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四、注意事项: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根据《公务员之家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日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户口迁往外盛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

就是前工作单位的名字,失业原因,什么时间失业的,你去你家社区问问能不能给个范本,我就是要的范本。

1 失业证要在原单位办 自己辞职也可以办 2 是在户口所在地办 不麻烦 办理方法如下

先要原单位给开个解除合同证明 拿到市保险公司 再开个证明 再拿到街道办理失业证 最后拿失业证到区劳动保险公司盖印即可 早上早点去 不用一天就办完了 没有失业证人家没法给你办劳动手续

失业证明和失业证是不同的。等你找到工作,凭失业证换就业证才能办理社保等。要去街道的劳动部门办理。有失业证的话,街道会给你介绍工作,可以按月领取失业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办理失业证须知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户口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办理《失业证》。

二、办理失业证须带如下证件: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婚育证明《计生证》;

4、小一寸相片2张;

5、各类人还需要出具以下证明材料:毕业证书、学校证明、退学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本人档案、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解除挂靠关系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

三、办理程序: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本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失业证》年审只须带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4、《失业证》迁街的须到原所属区街办理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收回原失业证),再带1—4项证件到本街道办理。

四、注意事项:

由于《失业证》要上网登记,为确保信息准确,请办证本人亲自办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领取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2年的,领取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3年的,领取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10年的,第5年领取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对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可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付给本人。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人员应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日内,持与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并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日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市迁移户口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关系和档案转出手续。并持《北京市失业人员关系转移介绍信》、《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求职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到迁入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迁入手续后,在迁入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继续领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的,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求职证》及《失业保险金领取证》。

二、户口迁往外盛市的,持《户口迁移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身份证》、《求职证》。

三、失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的,在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后,持《身份证》、《求职证》、《失业保障金领取证》和《就业登记卡》。

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下岗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离开企业时,本人欠缴以及企业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予以补缴。下岗人员再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转移手续。无固定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相对集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街道办事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接续和缴费手续。下岗失业人员未再就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原有的社会保险关系;在下岗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保管其档案的单位和部门代其办理申请退休手续。

第13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此有我村组村民 男年日

出生 ,身份证号该村民无固定

工作,属我村待业失业人员。

特此证明

村委会社区

第14篇:失业证明

失 业 证 明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兹有我辖区居民 :谢仁古丽·奥斯曼 性别:女 族别:维吾尔族1989 年10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 组,目前在家待业。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负责人签字(盖章):

经办人签字:

哈尔巴克乡劳动保障事务所

2013年1月 22日

第15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XXX,女,已婚,出生于19XX年X月X日,XXXX年X月在校入党,现住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月生育完小孩,在家待业,无工作无收入。 特此证明!

20XX年X月

第16篇:失业补助

为满足我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冀人社发〔2011〕9号)规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为我县教育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招聘名额

此次计划招聘28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其中,一中13名,职教中心15名。

具体招聘职位、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条件等详情见《尚义县2014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附表)。

三、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品行端正;

3.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详见招聘职位表);

4.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未成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道德败坏,曾有流氓、盗窃的不良行为的;

4.曾被开除公职的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或受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未过处分期的(至报名日期);

5.其他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1.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报名。本次招聘报名一律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每人只限报考一个职位。

2.报名地点:尚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股(尚义县旧职中院内)。联系电话0313-4333006。

3.报名时间:2014年7月9日—2014年7月18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00(节假日不休息)。

4.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以及3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背面务必注明考生姓名)。2014年应届毕业生,尚未领取到毕业证的考生,报名时须持《2014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5.资格审查:报名结束后由县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五、考试内容及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均为百分制,其中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笔试内容包括《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在笔试成绩合格线以上的报考人员,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人数以1:2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末位出现并列时同时进入,不足1:2的按实际人员面试。

六、体检

根据招聘计划,按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由高分到低分按报考职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

七、待遇

拟招聘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纳入县财政供养。

第17篇:失业职工

失业职工管理所2011年工作总结

及2012年工作打算

2011年失业职工管理所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以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为基础任务,以下达的2011年度工作任务为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确保我市失业保险工作迈上新台阶。下面将我所全年失业保险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一、对照责任目标,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1、2011年全年新增参保职工2674人,参保职工人数达到42254人;建立完善的个人缴费记录40193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06%;

2、全年共征缴失业保险费1489.94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800万的186.2%;其中清欠失业保险费245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22.5%,征收全供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30万元;

3、全年共支出失业保险基金1058.67万元,其中支出失业保险金882.35万元;医疗保险金84.02万元;价格临时补贴29.62万元;培训支出8.6万元;上解上级支出53.75万元;全年新增失业职工243人,累计发放人数1652人,失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033.23万元;

4、八月底共为629名失业职工办理职工医保参保手续。十月份根据郑州市通知,对804名失业职工上调了失业保险待遇;11月价格临时补贴累计发放3610人次;

5、全年共发放失业证212本,培训失业职工215人,再就业人数达到922人;

6、全年共新接收失业职工档案243份,移交待遇领取结束人员档案873份;

7、全年共发布信息报道10篇;

二、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重点

1、全面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工作 今年八月份根据郑州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要求为全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到通知后,我局积极部署,迅速行动,把此项工作当做重中之重,全面展开此项工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我局着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印制宣传页并对外发放张贴,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二是安排专人负责为失业职工解释参保政策,使每位参保人员放心、顺心参保;三是做好了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对接沟通工作,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我们的工作已取得了一定成果,截至目前已为629名失业职工办理职工医保手续,共支出医疗保险金40.15万元,使失业职工享受到职工医保的待遇,解除了失业职工看病难、报销难的顾虑,确保了他们病有所医,医有所保,受到了广大失业职工及社会的好评。

2、确保失业保险待遇足额发放及失业金标准调整落实工作 失业待遇的发放关系着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关系着整个社会生活的稳定,因此保障失业职工的待遇发放到位始终是我所的一个重要职责。我们严格执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落实相关失业保险待遇,做到应发尽发,不重不漏,不拖不欠。截至目前已发放失业保险金882.35万元。十月份收到郑州市关于失业保险待遇调整的通知后,我所及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组织,做好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公告、电话等方式告知失业职工,确保了上调后的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到位,切实保障了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职工好评。针对郑州市下发的价格临时补贴的通知,我所也已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及时制定相应底册,通过电视媒体、报纸等方式告知失业职工前来签字领取,维护了失业职工的合法利益。

(二)稳扎稳打,推进各项工作平稳开展

1、强化扩面促征缴,进一步提升基金抗风险能力 2011年失业所全体人员积极探索新形势,不断拓展失业保险新领域,根据局党组年初制定的任务目标,加大宣传力度,突出重点,狠抓难点,在确保正常交费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同时,积极挖掘潜力,搞好扩面,全年共征缴失业保险费1489.94万元,大幅度提高了我市失业保险的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了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组织好失业保险费的征缴和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 为强化失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所需资金支出,促进我市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所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集中补缴、清理陈欠、堵绝新欠”为行动原则,加大了对欠费单位的清缴力度。全年已清缴欠费245万元,完成任务数200万的122.5%。

3、强化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完整,顺利通过了基金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加强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我所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方式,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基金的日常管理,积极开展基金管理自查工作,确保了基金安全运行。今年我所配合郑州市有关部门已顺利通过了基金安全检查。

4、加强培训,为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打下坚实基础 我所始终把失业职工的培训工作做为重点,凡进入我所的失业人员,我们总是第一时间对其培训需求和就业意向进行细致的摸底和归类,特别是接受了豫新药厂的失业人员后,我们及时针对不同的年龄段和本人原有特长,为失业职工作相应的指导,使其选定合适的专业,提高了培训质量和培训的实用性,使失业职工学有所用,目前部分失业职工已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为下步的再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5、全面开展失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归档管理工作

为加快推进失业保险业务档案规范管理工作,更合理高效的解决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高标准地完成档案规范工作,我所在郑州市失业职工管理中心的要求和指导下安装了清华紫光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并接受了专职人员培训。目前我们已对纸质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扫描,输入系统。同时我所对不同时间到期的失业人员档案认真整理并按月向人才交流中心转交,为失业人员及时就业和续缴养老保险等后续工作做好了准备。

6、做好破产企业接收工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今年来我所接收安臵了豫新药厂等一批失业职工,妥善解决其失业保险待遇领取问题,并采取了为其办理职工医保、安排其再就业培训等一系列安臵措施,大大缓解了职工本身及社会压力,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三、存在不足

全供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虽已纳入财政预算,但由于财政部门资金紧张,对应缴纳的2%失业保险费不能及时缴纳到位。

四、2012年工作安排及措施

(一)做好市级统筹准备工作。配合上级有关要求,拟定相应管理办法,做好失业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和管理、支付及统计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全力推进失业保险实现市级统筹。

(二)重点做好征缴工作。一是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征缴力度,尤其是全供事业单位征缴力度;二是与稽核部门配合,采取相关措施,加强失业保险费清欠工作,继续加大清欠力度。

(三)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失业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实行“收支两条线”;坚持审核与发放分开,管人与管钱分开,业务与基金分开的“三个分开”原则,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强化内控建设,确保基金 范和安全。

(四)加强失业职工培训管理。针对下年度所培训的失业职工制订培训计划并加强巡查,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实用性,确保培训工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规范档案管理,加强软硬件的学习,提高电子档案输入进度,尽快实现所有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继续做好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工作。对每一位进入失业所的失业职工进行职工医保手续办理,确保失业职工医保参保率100%。

(七)加强队伍建设,坚持学习业务的同时,不断调整思路,探索新路,提高科室全体人员业务和服务水平。

新郑市失业职工管理所

2011年12月30日

第18篇:失业证明

失业证明

系家住(属我街道办/村委会管辖),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为

该同志因大学毕业后

人员,至今尚未找到工作。

特此证明。

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

证明人:

年月日年月成为失业乡镇劳动保障所 证明人: 年月日 ,于

第19篇:失业保险条例

失 业 保 险 条 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三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 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在省、自治区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技能提升补贴;

(四)在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12个月以上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六)稳定岗位补贴;

(七)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失业保险基金银行存款实行统一计息办法。对存入收入户和支出户的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存款,利率比照同期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中止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按月发放。 第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当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或者因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阶段性停工停产时,采取措施稳定岗位,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的,可以享受稳定岗位补贴,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随本人转移;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处理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按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二)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三)负责核定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四)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

(五)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等权益记录;

(六)发放技能提升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补贴、稳定岗位补贴;

(七)负责失业监测预警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

(八)国家规定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支出通过政府预算安排。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失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失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记录等失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失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失业保险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以来,对于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6年底,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8098万人,其中农民工4659万人。共有484万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月人均领取1051元;为76.2万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发放了一次性生活补助28.3亿元;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79.9亿元,月人均292元;用于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促就业支出260亿元。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近年来有关法律、政策的调整,现行条例实施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急需解决,主要是:一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的精神需要依法落实;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对条例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三是条例适用范围偏窄,缴费费率偏高,需要根据近年来的实践做法适当修改。根据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和党中央有关更好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要求,我们拟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起草了《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扩大了条例适用范围 现行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考虑到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已规定上述用人单位都应当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地区也将这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适用范围。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二条)。

考虑到地区差异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是否参加失业保险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第三十三条)。

二、降低了缴费费率

现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2%和1%缴纳失业保险费。为深入落实中央减费降税要求,同时考虑到基金运行的安全、可持续,以及地区差异较大等因素,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分别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和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之和不得超过2%,具体缴费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比例应当统一”(第六条)。

三、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现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据此,征求意见稿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中,增加了具有预防失业功能的技能提升补贴和稳定岗位补贴;具有促进就业功能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补贴(第九条)。

四、提高了失业保障水平现行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考虑到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同时,为保障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八条)。

五、根据社会保险法作出的其他修改

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删去了现行条例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的规定,从制度上实现城乡统筹,进一步提升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障水平。

二是社会保险法取消了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中止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第十四条)。

三是根据社会保险法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款,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了对个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主体的法律责任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二条)。

第20篇: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

前 言

一般市场经济国家都把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经济政策的四个目标。

失业问题与通货膨胀、资源匮乏、环境恶化一起被列为当今世界发展经济的四大难题。比起后两者来,失业和通货膨胀的历史更长,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更大,被视为经济运行的头号敌人。

失业保险制度应运而生: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基本生活;调节经济需求,调节收入分配,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一、失业保险的相关概念

(一)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未能找到或者丧失工作岗位的情况,归纳为三要素: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没有找到工作。

按照失业原因,经济学家们通常将失业分为以下三种:

1、自愿失业;

2、非自愿失业;

3、周期性失业。

除上述分类外,失业还有显性失业、隐性失业以及季节性失

1 业、制度性失业等类型。《社会保险》中所称的失业,指非自愿失业。

(二)失业率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目前,国际上通用的失业率概念,是指失业人数同就业人数与失业人数之和的比例关系,反映了一定时期内可以参加社会劳动的人数中实际失业人数所占的比重。失业率=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从我国看,失业率有自然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调查失业率。自然失业率是充分就业理想状态下的失业率。由于受统计口径、数据来源和技术因素限制,目前无法精确测定和计算自然失业率。目前我国向社会公布的失业率有两个口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统计部门公布的调查失业率。

(三)失业保险制度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者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履行法定缴费义务并符合法定条件。其特点有:

1、普遍性

2、强制性

3、互济性

二、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于1986年,经过二十多年来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失业保险制度逐渐完善,覆盖范围从小到大,保障作用从弱到强,功能从单一保障生活向“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预防失业”三位一体转变,已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一阶段,是确立失业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时期: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第二阶段,是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调整时间。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待业保险的范围,调整了基金收缴基数,并进一步完善了待业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阶段,是事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时期。1999年元月,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本条例颁布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走向规范的重要标志,与1993年《失业保险规定》相比,一保险覆盖范围,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二是提高了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将企业缴费费率由0.6%~1%提高到期2%,并增加了1%的个人缴费,同时增加了关于事业单位及其缴费的规定。三是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由县级统筹提高到地市级统筹,并建立了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四是重新确定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使其更好地与最

3 低工资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衔接。五是明确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以保证基金安全,防止基金流失。六是确定了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制,这一机制的确定是我国社会保障管理监督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是防止基金挪用、流失的有效措施。七是规定了社会化管理的发放制度。

在总结以往经验和梳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发》设专章对失业保险作了规定,为失业保险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失业保险的立法目的

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这里所说的失业人员失业期间是指失业人员按照本法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间;这里所说的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是指失业人员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对其生活的保障。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等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应高于社会救济对救济失业人员生活的保障水平,立法目的中还包括促进失业人员的就业。促进失业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实现再就业,是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的措施。

四、《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至五十二条,对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领取期限和申领程序、失业人员医疗保险遗属待遇、失业

4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作了规定。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关于失业保险的参保对象

《社会保险法》未对用人单位和职工作出明确规定。 实践中,我国失业保险参保对象经历了不断拓展过程。从只限于国有企业及其职工扩展到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目前湖南省人民政府规定:还可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其中。

国际上,不同国家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也不一样。英国以达到一定的收入为标准,加拿大以是否为工薪阶层划线。对公务员、家庭用工是否纳入参保对象做法也不相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

1、关于费率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5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失业人员要想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除了参加失业保险外,其所在单位及其本人还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时间满一年。如果缴纳时间不满一年,失业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者,或参加工作已一年以上,但用人单位和个人没有参加失业保险,由于其没有有履行过缴费义务,即使处于失业状态,也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所谓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是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于20世纪30年代首次提出的失业划分方法。在他看来,只要消除非自愿失业,就能够实现“充分就业”,因为自愿失业的责任全在就业者本人,或是出于获取更体面的工作岗位和更优厚工资的考虑,或是出于其他个人考虑,这种离开原工作岗们而暂时失业的现象,理应由个人负责,国家没有必要给他们提供失业保险待遇,他们也没有获得这种待遇的权利。至于非自愿失业,因为这

6 类失业现象的发生责任不在失业者本人,而是由于与失业者本人无关的原因造成的。

非本人意愿失业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

4、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对于这种失业人员,国家应当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失业者也有权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失业后要想领到失业保险金,除需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关材料到当地经办失业保险事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必须程序,目的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的重要标志。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还须有求职要求。这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

7 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缴费时间达到上述要求的失业人员都能领取最长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三个档次,法律只规定了上限。我省144号令第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一)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社会保险法》规定领取期限由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确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将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待遇权利紧密结合,强化职工缴费意识。缴的越长,领取期限越长。二是将缴费时间累计相加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那些失业前多次转换工作且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来说,更加体现了这一精神。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促进参加失业保险。

(二)关于累计缴费年限和领取期限的计算

1、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是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年限,而不是失业前的连续缴费时间。承认间断累计,缴费时间累加。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所依据的缴费年限的计算:一是重新就业

8 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二是对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所对应的权益予以保留,可以根据再次失业时的累计缴费年限计算出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金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本法只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限,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最高限,仍应执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有两点考虑:一是失业人员基本保障水平适度即可;二是及时调整,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成果。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9 患病就医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实践中各地有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也有采取按照住院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医疗补助金的办法。

失业人员以何种方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确定、失业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以及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的待遇与《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待遇的衔接等,需要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此条主要考虑减轻失业人员遗属的经济负担。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

10 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一,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失业人员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第四,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靠,参保缴费情况、失业登记情况等)。

第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经办机构领取,同时应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以上是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五种法定情形 。删除了《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和“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两种情形。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统筹地区就业:跨地区前职工已经失业并享受相关待遇;跨地区前已经失业但未享受待遇;跨地区前没有失业,到外地就业,不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

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两种情形:

1、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2、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的转迁。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失业保险费用应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在省、

12 自治区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凭失业保险关系迁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地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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