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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残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1-16 08:32:45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不需评残申请书

不需评残申请书

新会社保局:

我本人 经过慎重考虑,认为受伤情况轻微,经医生检查不需评残,对以后生活工作无影响,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权利,并保证今后不再就 年 月 日受伤一事提出任何认定申请及诉讼申请。 特此证明!

签名: 日期:

推荐第2篇:评残鉴定申请书格式

评残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请求对我的伤残程度作出评定。 申请理由:

(具体讲明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日 月

推荐第3篇:评残申请理由

2016年8月12日,下午16时左右,单位在海军试验基地篮球场组织“总体技术部第三届‘睿智杯’篮球比赛”,比赛中不慎被他人撞击左膝关节,随即出现左膝关节肿胀疼痛伴活动受限。次日就诊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一三医院,最后诊断为左膝关节损伤、左膝内侧半月板撕裂伤、左膝前交叉韧带撕裂、左膝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髌骨剥脱性骨软骨炎,医生建议手术治疗。8月30日入院进行左膝关节镜手术,过程中左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大部分被切除。出院至今,多次到三一三医院咨询治疗,在医生的建议下恢复训练,但至今左腿肌力减弱明显,上下楼梯时疼痛感剧烈,走路仍呈跛行姿态且常伴有膝关节弹响、卡顿。每天仅上下班走路(2000步左右)的运动量即产生左膝关节肿胀、疼痛的现象,致使本人不能负重以及参加体力劳动和军事训练。因此,膝盖伤病严重影响了本人的日常的生活和训练。 鉴于此,申请评残。

旁证意见1 李迪同志左膝关节伤病确系在2016年技术部篮球比赛中受伤所致,于2016年8月在解放军第三一三医院进行手术。至今明显感觉其走路不适,时有左膝关节肿胀的现象。不能参加单位组织的劳动和体能训练。

旁证意见2 李迪同志左膝关节伤病确系在2016年技术部篮球比赛中受伤所致,于去年8月在解放军第三一三医院进行手术。至今明显感觉其上下楼吃力,并时常出现膝关节弹响、卡顿的现象。膝关节伤病确实影响了该同志的生活、工作和训练。

推荐第4篇:申请评残报告

申请评残报告

根据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民发《2015》208号文件精神,我符合参加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的第二条,第三条的评残标准,还有是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第七条的16小条,已青女性单侧卵巢切除可以评为七级。根据以上我特申请评残。

20世纪60年代,我有幸参加二弹核试验生物效应组。特别是64年10月第一颗原子弹爆炸成功后生物效应实验。那次我是参加军事医学科学院生物效应检测测量组,也是核爆炸后在很短时间内,把各个分佈点的动物抢救回实验室,测量原子弹杀伤威力的强度大小。所以在爆炸后,近距离的接触放射线,离爆心800米的地方也很快抢救回来,不分昼夜连续进行测量射线剂量及半衰期,当时我就是测量γ和β射线对动物的损伤情况,那时没有任何防护条件和防护措施,在最艰苦的环境中连续工作,射线测量对身体健康影响是很大的,当时的计量笔挂在身上显示已超过正常值的好几倍,但我想到要把这科研项目做准做好,也是为了祖国军事力量的强大,为今后的战争打好基础。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任务,因此我仍然坚持工作,舍生忘死,无私奋献青春和健康,任务完成后,荣立三等功。因参加了核试验这项工作,身体从1965年开始,得了以下与射线有关疾病:

1、1965年全血象下降,功能性子宫出血,于8月在青海省第四陆军医院住院治疗四个多月基本治愈出院

2、1975年9月因患右侧卵巢畸胎瘤住本院(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第二野战医院)进行手术切除术治疗。那时我才32岁。

3、2015年12月在娄底市中心医院进行双侧甲状腺结切除术,现在甲状腺功能减退,长期服药治疗(附住院病历)。

4、目前双眼严重皮质内浑浊的白内障(附诊断证明书)。现在原子弹爆炸以公布于众,不需保密,我的身体状况请求领导考虑,给我评残。

此致

敬礼

报告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工伤评残流程

工伤评残流程

怎样评残?谁通知评?到哪能评?

1.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

2.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3.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通知你鉴定伤残等级。

4.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5.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推荐第6篇:评残办事指南

劳动能力鉴定(评残)办事指南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生工伤,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一、需要提供的资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一份,贴小一寸近照);

2、伤者书面申请书(并在签名上按手指印);(一份)

3、出示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原件、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历次原始病历或病历复印件(复印件需加具与原件无误的意见和单位盖章);(一份)

5、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历次疾病诊断书等;(一份)

6、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7、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保证书;(一份)

8、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工伤评残的,要在医疗终结后方可申请评残,并且需要有医疗终结证明书或出院

小结等,出院小结须写明伤情基本稳定或医疗期已终结等,特别注意须有近期诊断书。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三、办理程序

提交申请资料----审查资料----是否受理----作出鉴定结论及送达

四、领件须知

申请人或受委托人请持身份证原件到原受理部门领取办理结果。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

五、办理政策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2、《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24号公告);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受理部门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7号

咨询电话:83129337

注:

1、请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贴小一寸半身近照。

2、所有书写材料请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书写要清楚、整洁,请勿涂抹。

推荐第7篇:工伤评残标准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以下简称新标准)已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07年5月1日实施。新标准总结了实践中的经验,吸收了各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修改建议,对原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做了修改和完善。为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实现新旧标准的平稳过渡,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5月1日开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时,要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二、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初次鉴定结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的,2007年5月1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

三、对于2007年5月1日前已作鉴定结论的,如果伤情发生变化,工伤职工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但伤情加重,复查鉴定级别低于原级别的,原鉴定级别不再改变。伤情未发生变化,在2007年5月1日后申请复查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不变。

四、对于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作出了鉴定结论的,而在新标准实施后进行复查鉴定且伤残级别提高的,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做相应提高,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各地在实施新标准过程中可依照上述处理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妥善处理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特别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采取措施避免新标准实施前已经作出了初次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依据新标准进行再次鉴定,前后结论不同引起的矛盾。新标准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上报我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00七年三月六日

附二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损害、功能障碍与残疾”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工伤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 16180 —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

——增加了总则中4.1.3医疗依赖的分级判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工伤、职业病证明的规定;

——取消了总则中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

——伤残类别增加了十二指肠的损伤,同时取消了单列的耳廓缺损;

——智能减退改为智能损伤,增加记忆商(MQ)判定指标;

——取消了利手与非利手的表述;

——增加了低氧血症的判断标准;

——增加了活动性肺结核诊断要点的判定;

——增加了大血管的界定;

——增加了瘢痕诊断的界定;

——增加了贫血诊断标准与分级;

——修订了6.4.1肝功能损害的判定与分级;

——修订了6.5.4中毒性肾病和6.5.5肾功能不全的判定指标;

——取消了辅助器具如安装假肢的表述;

——修订了人格改变的判定基准指标;

——全身瘢痕的最低下限由≤30%修改为

——对附录A判定基准补充的A.1智能损伤表述内容作了调整;

——取消了判定基准补充的A.3人格障碍与人格改变的表述,同时增加了“与工伤、职业病相关的精神障碍的认定”的表述;

——伤残条目由470条调整为572条;

——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对“于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的表述改为“于国家工伤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满……”,达到与相关法规相衔接,以便于判断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共同提出。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协和医院、北京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北京市红十字朝阳医院、北京市宣武医院、中日友好医院、北京市安定医院、北京市口腔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友谊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北京市结核病胸部肿瘤研究所、北京市安贞医院、北京市儿科研究所以及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安寿、李舜伟、田祖恩、张寿林、游凯涛、鲁锡荣、朱秀安、杨秉贤、安宗超、白连启、陈秉良、刘磊、吕名端、宫月秋、姜宏志、李锦涛、李忠实、梁枝松、沈祖尧、隋良朋、孙家帮、严尚诚、杨和均、于庆波、赵金垣、左峰、张敏、陈泰才、任广田、赵振华。

本标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

(规范性附录)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B.I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0.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g)七级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

10)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cm,但<3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 mm3)〕;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 mm3)〕;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手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Ⅱ期;

72)减压性骨坏死Ⅱ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趾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上以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凳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Ⅰ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定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定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定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病Ⅰ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Ⅰ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推荐第8篇:残土外运申请书

土外运申请书

市管理局经开区分局:

根据管委会安排,我单位承担新城开发区供热管网工程R8换热站二次网系统安装工程的施工任务,管道从R8换热出来过松花路至电缆集团,展示中心等用户,破挖松花路残土需外运,特此申请准运。

工程名称:2012年工业新城供热工程(R8换热站二次网) 工程地点:从R8站出来过松花南路至电缆集团、展示中心。

时 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途经路线:松花路(装土位置)----------松花路-----------新平街-----------中小企业园区(卸土地点)

总 运 距:6公里 车 辆:5台(黄牌)

吉A54079 吉AC3503 黑L53461 黑A15638 黑AVR521

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总公司 年九月二十八日

推荐第9篇:评残申请书 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办

放弃劳动能力鉴定声明书

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本人 是 的职工,于 年 月 日在 时不慎致 受伤。这次伤害事故经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三人社工 认字[201 ] 号。现已治疗终结,本人认为这次伤害事故对我的劳动能力没有影响,愿意放弃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签名(指印):

二○一 年 月 日

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二○一 年 月 日

推荐第10篇:评 残 申 请 书

评残申请书

我叫程鳌(1987年9月出生,2003年12月入伍,一级士官,湖北麻城,白果镇张脑村十二组人)2006年3月16日在单位组织打篮球时不慎被战友蒋飞撞击头部,次日出现合身抽搐,口吐白沫,被紧急送到师医院诊治。后送一九一医院确诊为继发性癫痫,在部队服役期间仍一直靠药物控制,发病2年无明显好转,每月发病多达3—4次,有时一天2次。2007年5月请病假,前往北京大学玉泉医院诊治,确诊为中度继发性癫痫病,脑电图异常放电,后病得到了一些控制。

2008年十二月复员退伍时被部队评定为六级伤残。复员至今还是靠大量的药物进行控制病情,吃药期间大量的药物,导致多次胃出血身体麻木、头痛、身体不适症状。至今病情还在进一步恶化中,每月多达6—7次的发病,严重影响了我正常生活,也丧失了劳动力,无经济来源,靠父母维持生计,同时身心也承受巨大的压力。特向民政部门领导提出调整病情升级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程鳌 2013年4月5日

第11篇:申请评残的报告

申请评残的报告

尊敬的各级民政领导:

我名×××,男,出生于×××年5月27日,现年64岁,家住长沙市岳麓区×××××××54号。

我于××××年4月应征入伍,赴山东省青岛市4492部队503分队二连一排三班任风钻手(即海军工程兵建筑第一团),于1976年3月复员,历时8年。在8年期间长期从事坑道作业,与粉石烟雾打交道。在漫长的海底作业中度过。当时在毛主席号召,把工程抢在“帝修反”发动战争之前完成,从未顾及个人生命安危。随着时间的推移,年轻时身体能扛得住,时年越老越难以支撑。为此留下了多种疾病,常在长沙市四医院住院,现经医院检查患有严重的矽肺病。故此促哮喘病、风湿病等,身体长期感到无力。今特向各级民政部门申请给予我矽肺疑难疾病鉴定,望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2015年2月8日

第12篇:评 残 申 请 书

评 残 申 请 书

德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

我叫刘肖红,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

我于2011年7月18日5时30分许,在禹城市天意啤酒厂上夜班,在链条工序负责挑瓶子、挪筐子。事发时,一组链子断了,在维修工维修过程中,我又接着搬运酒瓶筐子(没有防护网,身后有台拖拉机),我转身时一抬脚,另一组传送链(这组传送链没有断电,正常运转)一下子把我的脚挤着了,当时把右脚的

1、

2、5趾挤下去。于2011年9月23日经禹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工伤(德人社伤字2011年170号)。经禹城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足趾挤毁伤。现特向德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起伤残鉴定申请,请予以批准。

签名:

2011年9月26日

第13篇:工伤评残要什么资料

工伤评残要什么资料

先要求工厂申请工伤,如果工厂不申请,你自己拿到材料到当地劳动部门下属的工伤科去申请,需要的材料有:1.本人与工厂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厂牌、劳动合同等)2.上班时间证明(如考勤或排班表)3.初诊证明(找医生开)或初诊病历复印件4.身份证复印件;5.在场员工证人;6.工伤认定申请书(社保有)7.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找工厂要,工厂不给可以到当地工商局打印,好象得2快钱)

8.工伤经过概述(自己写,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从事工种、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出的事故、谁送你去的医院、是看门诊还是住院,住院要写清楚床号、当天你的上班、下班时间)

以上材料齐了你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了,等工伤认定书下来后,你凭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坚定申请书2份(社保有)、初诊病历、身份证复印件另外90元左右的鉴定费就可以去做鉴定了。伤残等级鉴定书下来后,上面会有你此次工伤的医疗终结期、护理等级、伤残等级。

你大概可以得到的赔偿有

1.医疗终结期的工资(医疗终结期在评残结论书上有规定)(单位出)

2.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按当地出差标准的70%,广东佛山目前是21元/天)(单位出)

3.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实消实报(单位出)

4.出院后门诊治疗期间的交通费,按病历上的时间对应的车票报销(单位出)

5.按评残级别相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社保出,全国一样的标准、几级对应几个月工资,你可以在当地社保去看一下,如果单位没有买社保中的工伤保险由单位按社保的标准单位出)

6.按评残结果相对应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单位出、由各省统一标准,几级对应几个月工资,你可以在当地社保去看一下)(要拿此项需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7.按评残结果相对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单位出、由各省统一标准,几级对应几个月工资,你可以在当地社保去看一下)(要拿此项需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这就是你可以得到的所有赔偿,以上所说的月工资标准是你上12个月的平均工资做为赔偿的标准。不过一般单位都不会按以上标准赔偿,如果单位赔偿以上金额的60—70%左右可能就差不多了,因为去仲裁再去打官司时间会很长。另外提醒你:你需要保存你的初诊病历、工资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和工伤认定书,避免以后和单位就赔偿事宜就做为仲裁证据。

工伤认定的时限单位是1个月,个人是1年;所以目前你的情况只有自己申请工伤认定了,有了工伤认定书,评残都不用急等伤完全好后都可以,但是一定要保存好初诊病历,那是评残的唯一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第14篇:申请工伤评残须知(材料)

申请工伤评残须知

一、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后(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材料:

(一)《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

(二)被鉴定人申请书一份;

(三)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被鉴定人的单位意见证明书一份;

(五)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审核);

(六)原始病历或住院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各项有关检查(检验)报告单、X光或CT片(入院与出院的片)。

二、受理

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向市劳鉴会递交全部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补齐材料后再受理。

三、鉴定

(一)自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二)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其他

(一)需要到医院借片和复印住院病历资料的,由我办出具介绍信;

(二)凡是医院复印的病历资料要加盖医院印章;

(三)身份证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四)鉴定时,被鉴定人自带X光或CT片。

第15篇: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81201(颁布时间) 20081230(实施时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文号) 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件申请 第三章 残疾鉴定

第四章 证件发放及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工作,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 凡具有我市户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的残疾人,均可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凭证享受相关政策和待遇。

第四条 本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管理,市级发放制度。

第五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全市残疾人评残发证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证件申请

第六条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残疾人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申请。

未成年残疾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残疾人证,可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所在地村(居)委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申请残疾人证,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不能恢复双眼视力或者经医疗机构认定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

(二)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的听力障碍者。

(三)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治疗一年以上未愈的言语障碍者。

(四)持续一年以上未愈的精神、癫痫病患者。

(五)智力明显低于正常人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六)存在肢体残缺、畸形、麻痹以及脑瘫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者。其中,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导致运动功能障碍的,应当为最终治疗结束一年以上功能未恢复者(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第八条 书面申请残疾人证的,应当在申请书

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以及监护人姓名、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申请的主要事实或理由;

(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日期。

第九条 书面申请残疾人证的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六张二寸免冠照片;

(二)申请人认为可证明自身残疾情况的材料。第十条 县(市)、区残联应当对书面申请进行初审,对经初审符合申请标准的残疾人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第十一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残疾人应当到所在县(市)、区评残定点医院进行残疾鉴定并评定残疾级别。

第十二条 评残定点医院由市残联和市卫生局确定后另行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评残鉴定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完毕的残疾人证申请表和评残鉴定一并送交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县(市)、区残联在对申请表和评残鉴定核准后,及时将残疾人证申请表和评残鉴定报市残联。 第三章 残疾鉴定

第十四条 评残定点医院应当确定评残鉴定日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残疾鉴定应当由定点医院指定专门医生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及相关检查方法进行,不得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多重残疾的鉴定,应当以残疾程度较重、直接影响残疾人行动的残疾进行类别鉴定和定级。

第十六条 对重度残疾及行动不便的申请人,县(市)、区残联应当组织办证人员和有关鉴定医师到申请人家中现场进行鉴定、办理相关手续。

有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残疾鉴定过程中不予配合或经检查、观察存在故意作假可能的,应当进行特殊检查或者复检。

第十七条 需做特殊检查和复检的各类残疾鉴定,县级定点医院难以完成的,应当到市级定点医院进行。

第十八条 鉴定医师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对经鉴定符合评残标准的,应当如实填写残疾类别及等级并签名、盖章后,送所在医院医务机构。鉴定医院的医务机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加盖本机构印章或评残鉴定专用章。 未加盖相关印章的评残鉴定无效。

第十九条 经鉴定不符合评残标准的,鉴定医师应当写明结论并加盖个人印章。

第二十条 残疾鉴定费收取标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残联在办理残疾人证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残疾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评残鉴定或审核结论不服的,可向县(市)、区残疾评定委员会申诉。对县(市)、区残疾评定委员会的结

论不服的,可向市残疾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证件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残联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县(市)、区残联上报的残疾人评残领证资料以及凭证审查完毕并下发证件,经由县(市)、区残联送交申请人。 经审查不符合颁证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证丢失的,丢失者应当登报声明作废,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县(市)、区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经发证机构审查后,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户口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到县(市)、区残联办理住址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证载明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生变动的,应当经评残定点医院重新进行鉴定。

其他内容需要更正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或代理申请者应当及时到乡(镇)、街道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注销手续,同时缴回残疾人证。乡(镇)、街道残联应当将收回的残疾人证上交县(市)、区残联销毁。

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证件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残联应当建立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加强对残疾人证的管理发放工作,不得向非残疾人以及虽有身体缺陷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发放残疾人证。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出租、涂改以及转借残疾人证。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残联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予以处罚:

(一)伪造或借用残疾人证的,对伪造或借用残疾人证的企业处以5000元罚款;对其他伪造或借用者处以1000元罚款。

(二)出租残疾人证的,对出租者予以警告,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罚款。

(三)涂改残疾人证的,对涂改者处以50元至1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残疾标准的申请人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罚款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被处罚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评残定点医院、指定鉴定医师在评残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执行评残标准的,由市、县(市)、区卫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

三十五条 各级残联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刁难残疾人或者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30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16篇:8023部队退役人员评残程序

8023部队退役人员评残程序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可申请评残:

1.属于8023部队退役人员。2.身体有病且有近期病历证明的退役人员。

一、申请(个人审请)

需向街道(居委)民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4.申请人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5.近期病历证明; 6.近期大1寸照片7张。

(如果能提供在涉核部队工作时患病的记载或类似记载或服役期间接触核幅射的档案材料对申请人评残更加有利,此类档案资料越多越好!)

二、受理(单位或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单位或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受理后加书面意见。

三、初审(区、县级市民政部门)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接受单位或街道、乡镇意见及申请人一整套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若缺少相应的材料应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应的材料;

2.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的实施细则》附件里查找);

1 3.《广东省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三份);

4.《广东省伤残军人登记表》(一式三份);

如初审认为符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形成初审意见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并进入申办程序。如初审认为其明显不符合《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四、申办(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民政部门对(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整套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复查,然后,请示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需提交如下材料:

1.去函请职业病相关专家鉴定;

2.根据区(县)民政部门和职业病相关专家鉴定回函意见,出具市级民政部门意见;

3.向省民政厅报送评残资料,请省民政厅审批。

第17篇: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革命伤残军人评残办理指南

一、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二、申请条件:

1、户口在武侯区;

2、确系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4、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申报资料

1、区(市)县民政部门评残请示一份;

2、伤残人员评残审批表一式三份;

3、医疗卫生专家鉴定小组做出的残情鉴定一式三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区(市)县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函;

5、本人申请;

6、本人因战因公受伤档案依据或原始医疗证明;

7、两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8、本人近期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7张(照片:审批表3张、鉴定表3张、、伤残证1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

9、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薄复印件;

10、本人身份证明(复员退伍证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或负伤时的公务员登记表或区市县编办对其公务员身份和行政编制认定的正式文件);

11、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公伤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人民警察负伤时的授予警衔命令);

12、其他相关材料。

原始证明、原始病理、由原单位和档案管理部门盖章的原始档案材料。

四、办理流程:

1、当事人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核查并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评残条件的人员到指定医院做伤残鉴定,报送市民政局;

3、市民政局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五、办理时限:区民政局受理评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六、办理费用:无

第18篇:关于做好残疾人评残工作通知

关于下发《残疾人评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分院:

为贯彻合肥市残联、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肥市残疾人证办理与评残工作的通知》及巢残字【2016】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我院范残疾人评残工作,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特制订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巢湖市人民医院《残疾人评残工作管理工作》,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残疾人评残工作管理规定

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二零一六年五月九日

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 巢湖市人民医院 残疾人评残工作管理规定

一、残疾人评残工作领导组:

成员有业务副院长任组长,医务处及相关专业专家任成员。(附件1)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医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医务处处长兼任,负责处理残疾人评残日常事务工作。

二、残疾评定专家:

成立合肥市第八人民医院残疾人评残专家库(附件2)

三、残疾评定范围:

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残疾语、智力残疾及多重残疾。

四、残疾评定标准: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

五、残疾评定流程:

1、评残申请人到医院评残时,必须带二代身份证、户口薄、评残表格以及相关的病历资料。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应填写齐全,并贴有申请人的相片及二代身份证的复印件。到医院残疾人评残办公室提出残疾评残申请。

2、办公室随机抽取残疾人评残专家库两名专家参加鉴定,院评残地点设在体检中心,评残时间安排每月13号、26号二天(节假日顺延)。

3、鉴定医师认真核对申请人身份(与照片是否一致)及相关诊疗资料,鉴定时必须按照标准,科学地予以残疾评定,不得凭主观判断。评定意见填入残疾评定表,明确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并签字加盖公章,由院残疾人评残办公室登记后统一交巢湖市残联。

4、申请人属于单纯类别残疾的,诊断检查后要在对应症状栏目内准确“√”选及填注相应项目,同时要规范书写评定意见。评定意见须写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及其致残原因、功能障碍具体部位、程度,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并且签署评定医师姓名。残疾等级须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书写,字迹要清晰,易于辨认,不作涂改。

5、对申请人属于多重残疾的,首评医师要提示申请人(及其监护人)依照一定顺序到有关科室诊断评定;所检科室评定医师应在本科室(本类别)对应症状栏目内按上面1条要求认真填注意见,并在最后“医院评定结果”栏给出该类残疾类别和等级,然后依次签名,再转介下一科室进行诊断评定。需要转介另一评定机构的,由上述相关科室明确告知申请人,并将《残疾评定表》交予申请人。参与多重残疾评定的医师应分别在“医院评定结果”栏里依次填注清楚本类别症状评定结论,并各自签字。转介中间出现私自涂改评定意见的,下一科室(机构)应拒绝予以评定。

六、工作制度:

1、残疾评定专家必须严格掌握《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26341-2010),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工作职责。

2、对残疾人服务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坚持原则,廉洁公道,不得扯皮推诿,不得故意刁难;

3、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的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不得将矛盾上交,一定要严格标准,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决不允许私自放宽标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果评定结果与残疾人实际情况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执业医师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残疾评定专家须服从院残疾人评残办公室工作统一安排,不得无故不参加鉴定。

5、遵守鉴定的考勤制度,在鉴定工作日中不得请假、迟到和早退,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残疾人评残工作领导组组长请假。

6、遇有鉴定的疑难问题,须经两人以上的讨论,并报残疾人评残工作领导组组长。

第19篇: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

BSZN-5133-2012/01

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

办 事 指 南

发布日期:2012-07-01 实施日期:2012-10-01 上海市奉贤区民政局 发布

对评残换证的确认(初审)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户籍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等级(初审)的申请与受理、审核与审批、送达与发放。

二、事项名称

新评、补评、调整伤残等级(初审);

三、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34号令)

四、办理机构

奉贤区民政局;

五、受理方式

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而受理。

六、咨询途径

奉贤区民政局优抚科;

七、投诉渠道

上海市民政局受理投诉监督电话:962200。

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并经受理后,有权了解审核、审批的进展情况,办理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所需证明材料,审核期间个人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受理部门。

九、审批条件

9.1新办或补办评定残疾等级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明确提出申请事项(评定伤残等级),并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退役和离退休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部队)、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部位,致残时组织的处理意见,以及现在残情等情况;

(二)退役军人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应交有效退役证件(如遗失证件的,由单位提供退役登记表);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在校学生为学校及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无工作单位、无社会保险关系的证明。

(四)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上半身彩色照片五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的档案管理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人的档案管理单位)审查报告

1、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受理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其评残的报告。

在担任人民警察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下同)政治部门应当明确申请人的编制性质(行政编制或是非行政编制)和警衔;

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申请评残的人员,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应当明确其行政编制。

2、审查报告应单独开具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指行政章或其组织人事(劳资部门)、人武部公章;街道镇公章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章(街道乡镇双拥办公章无效),公安、司法部门政治处公章。

(二)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材料记载

A、在退役军人(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本人人事档案中或由军队有关部门保存的、军人服役期间(参战参训民兵民工为在军队参战、参训及工作期间)由所在部队出具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并盖有部队公章(团级以上政治部门)或由部队负责人签名盖章(须附部队出具的对该负责人情况的证明材料)的书面记载材料,如:部队鉴定、事故处理报告、值班日志、荣誉证书等(只要其中一件可证明负伤情况即可);

B、.在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人人事档案中或所在单位有关部门保存的、参加相应人民警察或国家机关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并盖有单位公章的书面记载材料,如: 事故鉴定及处理报告、荣誉证书及其审批材料 ,以及公安或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损伤)鉴定报告、法医检验报告;

C.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由县级以上政法部门出具的有关其与犯罪分子斗争的事迹材料。

2、负伤时的原始病历资料(如果档案中没有的负伤时记载材料,单位必须提供其负伤时原始病历)

A.申请人负伤当时负责救治(抢救)的医疗机构(军人和参战参训民兵民工一般为军队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的正式病历、病情诊断证明书、手术记录、出院证明、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报告)、转院证明等。

B.退役军人(参战参训民兵民工)本人人事档案中或由军队有关部门保存的、军人服役期间(参战参训民兵民工为在军队参战、参训及工作期间)由军队指定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及负伤情况的书面材料(如上款所举);

C.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

复印件;发现有明显篡改痕迹或其它可疑之处时,则不予采纳;

3、直接证明材料为

A.军人退役(参战参训民兵民工为离开军队单位)以后,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盖有部队公章的证明,或由地方有关单位(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取得的并盖有单位组织公章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的名称及其有关负伤记载的摘要;以及退役后公安或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司法(损伤)鉴定报告、法医检验报告或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B.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结束与负伤时所在单位的工作(劳动)关系后,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负伤情况并盖有单位公章的证明,或由相关单位组织出面进行调查后取得的并盖有单位组织公章目击证人证言、调查报告的名称及其有关负伤记载的摘要;

C.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

D.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负伤的,应提供相应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E.申请人患尘肺病等法定职业病评残的,其档案中应具备有关施工的记载或原所在部队确认其曾在服役期间从事过粉尘作业(国防施工)等职业病引发因素接触史的证明,以及民政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确认在其入伍前和退役后无从事粉尘等职业病引发因素作业(接触)史或未在有可能接触有粉尘等职业病引发因素的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证明材料,还须附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

F.申请人因医疗事故负伤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定机构出具的(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G.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申请人,上报材料中应包含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刑事判决书。

上述所有材料用纸规格均为A4纸书写或打印;如材料中有使用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应粘贴在A4上之后再提交。

9.2调整残疾等级

一、申请人应当递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明确提出申请事项(调整伤残等级),并说明参加工作或入伍时间,退役和离退休时间,负伤时所在单位(部队)、职务,致残时间、地点、原因(包括负伤时工作状态和具体负伤情节)、部位,残情,及现残情加重情况。

(二)区级以上(即卫生部门认定的

二、三级)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应提交原件,如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三)申请人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上半身彩色照片四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服装)

(四)申请人患尘肺病等职业病评残的,还须附市卫生局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诊断鉴定。

(五)调残只限民政部门所存现伤残抚恤管理档案中登记的经市民政局批准确认的有关负伤部位(即原伤残部位调整原则)。

如民政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部位的残情需加入一同检评,则应按评残审批的要求由申请人提供相应新增部位因战因公负伤的档案记载或原始病历等材料,否则不予考虑。

(六)如有关医疗单位证明中明确申请人现残情需进一步治疗(如需进行手术等)的,则应待进行治疗且残情相对稳定后再予申报调残。

(七)所有材料用纸规格均为A4纸;如材料中有使用非A4规格且只作单面记录的纸张,一般应粘贴在A4上之后再提交。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乡镇)审查报告

(一)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镇)受理申请后出具是否同意其调残的审查报告。

(二)审查报告应单独开具并加盖审查单位公章:

1、单位公章指行政章或其组织人事(劳资部门)、人武部公章;

2、街道、镇公章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章(街道、镇双拥办公章无效)。

3、审查报告应使用A4规格纸张书写或打印。

十、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十一、申办程序

由本人向所在街道、镇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街道、镇审查后,认为材料齐全,符合评残条件,同意申报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写出报告,连同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及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街道、镇审查后认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评残条件,不同意申报评定残疾等级的,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退还本人)

十二、办理期限

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受理,5月和11月集中检评。

十四、审批证件

由优抚科负责制作加盖市民政局机关印章的证件。

证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制作,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经批准后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公务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

十五、审批收费

无。

十六、工作流程图

评残业务区民政局医院(不属于系统内流程)市民政局受理并初审开具医院检评介绍信医院检评区民政局审核退回重新审核是否通过否市民政局审核是否需要市局审核除残疾军人外,区县可以直接开具认定书是是否同意否是打印不予评定决定书,流程结束打印不予评定决定书,流程结束信息公示审批否打证是是否通过写卡,流程结束

调残业务区民政局医院(不属于系统内流程)市民政局受理并初审开具医院检评介绍信医院检评区民政局审核退回重新审核是否通过否市民政局审核是否需要市局审核除残疾军人外,区县可以直接开具认定书是是否同意否是打印不予调整等级决定书,流程结束信息公示打印不予调整等级决定书,流程结束审批否打证是是否通过写卡,流程结束

第20篇:职评申请书

职评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程来付,男,1970年10月生。1989年参加工作,1993年到燕矶中学任教至今,之前曾在最偏僻的坝角小学、车湖小学(后来改名为邵伟华小学),松山小学等地锻炼。1994年获大专文凭。1996年取得中学语文教师资格。2002年被评为中学一级教师。一次性通过了计算机中级、普通话二甲、职称评审考试。从教24年来,长期承担初三教学任务,亲送100多名学生升入鄂州高中。荣获的教学教研成果主要有:

2013 年市教学教研成果一等奖

2012年—2013年中国中小学生作文大赛鄂城区唯一国家级辅导教师奖;2012年,全国作文大赛一等奖

2011年,全市教育工会先进个人、小作家杯二等奖、

2011年,书法横轴被评为“鄂城区庆祝建党90周年”书法类二等奖 2010年,惟乐杯全国作文大赛三等奖

2007年,鄂城区建党86周年书画展一等奖

2004年,鄂州市教职工书画作品比赛中获硬笔一等奖。

2003年,《让学生抛出心中疑团》获第五届全国教师教育教学论文2003年,第十届湖北省小星星书画大赛中学组铜奖辅导奖。

2003年,《叙事阅读材料中的听读训练》经中国现代教育研究会评为一等奖。 2002年,论文《在书法教学中渗透成才教育》入选《全国教育科研论文曁教案选集》,并获一等奖

1999年,湖北省中学生国庆五十周年作文竞赛,初中组二等奖辅导奖。 根据职评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特向组织提出申请。

申请人:燕矶中学程来付

2013年11月

评残申请书
《评残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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