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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5-10 07:55:59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

1、早产极低体重儿,

2、新生儿肺透明膜玻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鉴定材料《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推荐第2篇: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河北国途律师事务所李瑞恒律师依据2018年10月1日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而修改的最新版本和最新格式的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传播: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大学文化,,身份证号:XXXXXXXXXXX,家住XXXXXXXX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XXX医院

法定代表人:XXX,该院院长,电话:XXXX

地址: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损害程度,其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进行鉴定。

事实和理由:

XXX年X月X日申请人前往被申请人处XXXX手术,负责该手术的主刀医生为XXXX,手术后申请人发现自己出现了严重的不良反应和后果:XXXXX。被申请人的医疗过错行为不仅造成了申请人XXXX,且对XXXX的生活和精神均造成了极大影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XXXX行为是导致申请人XXXXX的直接原因,应对该医疗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现因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特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已明确责任。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推荐第3篇:医疗损害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释义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名称的演变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因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不同,其鉴定名称也不同。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称为“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发布《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鉴定的,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但是,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医学会进行的鉴定,2010年6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卫医管发61号)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对于人民法院委托到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鉴定,2010年11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适用

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试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2006年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鉴定材料《医疗损害鉴定》。

卫生部2010年6月28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仍然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将仍然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进行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

当事人有权对以下内容申请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

(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

(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

(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

(7)其他专门性问题。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鉴定。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新规定颁布之前,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各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

百分网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使用

在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因此,鉴定后,人民法院会组织医患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文书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医疗损害鉴定文书经法庭质证确认后,方具有证据效力。

对有缺陷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医疗损害鉴定结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推荐第4篇: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申请书

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覃陈柯夫(曾用名:覃陈子悦,以下简称原告),男, 1999年8月25日出生,壮族,学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国税小区一栋一单元5-1号。

法定代理人覃仁忠(系原告的父亲),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壮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退休干部,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52226195603200056,电话:0772-6655650 委托代理人方炳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南宁市通用机械厂退休职工,住南宁市衡阳西路38号,身份证号:45010419471223135X,电话:15877173722。 被申请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下简称被告)。地址:南宁市双拥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曾志羽,院长。

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一案,为使案件得到公正裁制,特申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广西区外的有关权威鉴定机构即司法部或其他鉴定机构,对本案有关医疗损害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事项

1、认定被告在给原告诊疗过程中所造成原告的严重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即被告在给原告手术过程中有意隐瞒改变手术方式,没有告知也未经原告及其家属同意,在没

有任何病理检查情况下,仅为防止肠粘连和医疗方便而毫无理由和必要地擅自把原告结肠全部切除,造成原结肠全部缺失和大便失禁的终身残疾,由于没有了结肠,原告现在只能饮食正常人的五分之一,饮食后约1小时未完全消化就会排出,食少营养又不能完全吸收,故造成营养不良,大便不成成形,常年每日24小时垫厚卫生纸均被失禁粪便连同裤子一起渗透。另外,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由于多次明知而故意过错,造成原告本应完全可以避免的多次不该发生的重复手术,给原告严重损害。

2、认定被告给原告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3、认定原告结肠全部缺失和大便失禁的残疾等级。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业经广西南宁市医学会和广西医学会分别作出鉴定结论,该医学会歪曲颠倒事实,完全避开有确凿证据证明的被告诊疗过错行为,明显偏袒被告而作出不符事实的错误结论。被告给原告进行一个很一般的普通手术即巨结肠根除手术,用了四个年头,即2004年3月24日住院,2007年6月5日出院,期间由于被告多次严重过错,造成原告8次大手术,另外分别进行穿刺手术和腹壁脓肿引流手术各一次,10次全麻醉,最后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和终身残疾的严重损害后果,而该医学会却把这一铁的事实认定为被告诊疗具医疗科学原理,符合医疗常

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诊疗结果基本满意,为此,误导了

一、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公正裁决,在

一、二审中,原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完全可以推翻两级医学会所作出的错误鉴定结论。

一、二审法院则有意避开有铁证(第一证据材料——病历)所证明的有关被告给原告诊疗中多次严重过错行为只字不谈,只认定照搬医学会在鉴定书中所作出的虚伪事实而作出错误裁判,因此,为使本案得到真实、公正的裁判,特申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有关鉴定机构,对本案有关事项予以重新鉴定为谢。

此致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覃陈柯夫

法定代理人:覃仁忠

2013年9月5日

注:被告在诊疗中有关违规和过错行为说明及相关证据佐证另随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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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鉴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市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程序,根据《卫生部关于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对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作出明确认定的鉴定。

第二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除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外,医学会应当受理。

各市医学会原则上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委托的医疗损害案件鉴定工作,对异地人民法院因案情需要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也应予受理;

省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损害案件重新鉴定,和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同意后,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医疗损害案件的初次鉴定。

第四条 医学会接受医疗损害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法院

1 出具《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填写《医疗损害鉴定委托登记表》,同时提供与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已经质证后的鉴定材料。

委托法院需提交以下鉴定材料:

(一)医患双方有效证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经治医生等相关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患者的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案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诊治相关的客观病案资料复印件,病理切片、影像资料等;

(三)委托法院对鉴定资料的质证笔录和质证意见;

(四)医患双方书面陈述材料;

(五)重新鉴定的,需提交市级医疗损害鉴定书复印件。医学会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法院移交的鉴定材料。鉴定时若需耗尽检材或者损害原物,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医学会应当提前告知委托法院征求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 医学会在收到鉴定委托后,应当及时对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医学会认为需要调取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关的第三方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反映患者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临床检查资料以及其他相关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法院,由委托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进行调取。委托法院单独调取有困难需要医学会派员协助调查取证时,医学会应当指派专家协助。

医学会不得自行接受医患双方提交的任何证据材料。对于鉴定会后提交的材料,原则上不作为本次鉴定的依据。

第六条 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书》后10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函告委托法院。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具体理由。

2 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案件,当事人又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鉴定的,不予受理。

医学会已经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改做医疗损害鉴定的,须经委托法院书面变更委托事项后,继续鉴定程序。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鉴定申请不是由医患当事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提起的;

(二)鉴定材料提供不全,影响鉴定的;

(三)鉴定材料有很大争议,经委托法院质证后当事人仍不配合导致鉴定无法进行的;

(四)已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又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请的;

(五)因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是否存在质量缺陷需要鉴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实施

第八条 鉴定材料提交齐全后,医学会应当根据诊疗过程、委托鉴定事项等合理确定学科的设置,并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专家的抽取范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医学会在备选的鉴定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当事人对学科设置有争议的,医学会应向委托法院说明学科设置的理由,由委托法院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3 第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在随机抽取鉴定组专家时,分别在两个专家库中抽取,原则上鉴定组专家在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当常任专家库不能满足学科设置需要时,也可以从相关学科分类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条 医疗损害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组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含三人)单数。涉及伤残等级和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可以抽取法医参加鉴定。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专家应当回避:

(一)是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参与过本病例的咨询、治疗、会诊及初次鉴定的鉴定专家也应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中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当事人对已经质证的鉴定材料真实性仍有异议,医学会认为确有必要再次确认的;

(二)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的鉴定材料或检查结果的;

(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程序暂时不能继续进行的。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终止组织鉴定,并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一)委托法院在医学会提交医疗损害鉴定书前函告终止鉴定的;

(二)中止情形超过90天未能消除的;

(三)对死因有争议又未做尸检,或者缺乏主要鉴定材料,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

(四)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鉴定不能进行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鉴定不能的情形。

第十四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委托法院和鉴定组专家。

第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提前将鉴定材料送交鉴定组专家,要求鉴定专家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争议要点,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和委托要求,在鉴定会前拟定鉴定提纲,鉴定专家在审阅鉴定材料后认为需要补充取证的,应及时联系医学会。

鉴定专家应当遵守保密的规定,不得私自和医患双方当事人接触,如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及时主动告知医学会。

第十六条 医学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召开医疗损害鉴定会,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定的,不影响鉴定的进行。医学会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鉴定会过程和鉴定组专家意见,对争议要点或鉴定事项未予明确的,应当要求鉴定专家予以明确。

一、鉴定会召开前,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审核参会人员身份:

(一)审核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要求医患双方当事人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原则上每方人员不得超过3人;

(二)审核鉴定专家身份,要求鉴定专家填写《医疗损害鉴定会签到表》,并在常任专家中推选产生专家鉴定组组长;

二、医疗损害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主持:

(一)宣读鉴定会场纪律;

(二)宣读委托鉴定事项和鉴定要求;

(三)公布介绍专家鉴定组成员专业、技术职称;

(四)介绍医患双方当事人身份;

(五)宣布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会;

三、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二)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向医方双方提问,提问顺序先患方,后医方;

(三)对患者进行现场体检;

现场体检应当进行详细的记录,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时,要有其监护人在场;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四)医患双方当事人和列席法官退场,鉴定专家根据委托事项和当事人争议要点进行合议讨论,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组专家在合议记录上签名,合议记录要如实记载鉴定组专家的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程序,主持鉴定会,把握鉴定会进程和节奏,并配合医学会维护鉴定正常秩序;

(二)鉴定会前就需要向医患双方询问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大致做出整理和归纳。

(三)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科学的鉴定原则;组织鉴定组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并根据鉴定的需要向当事人

6 提问,避免和及时制止带有倾向性、暗示性的提问;

(四)组织鉴定组进行合议时,应当围绕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及伤残等级等关键问题展开讨论;

(五)认真听取每位专家的发言表态,尊重鉴定组各位专家,并平等发表个人的意见;

(六)当自己的意见为鉴定组少数意见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组织完成鉴定书并签发鉴定书文稿;

(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成员解答委托法院对鉴定结论的质询。

第十八条 医学会一般应当在收到全部鉴定材料之日起45日之内完成鉴定工作,并按照省医学会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根据专家鉴定组合议确定的鉴定意见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

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专家签署姓名、专业和职称,加盖×××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专用章。

第十九条 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观点、理由;

(二)鉴定材料(含现场体检);

(三)诊治概要;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违反《侵权责任法》、《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手术分级管理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临床诊疗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错。具体要做到:分析疾病演变过程、医疗行为过程;是否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分析医疗行为过程与常规规范是否有差异;对该过错属于过失或者故意,不予判定;

(六)分析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损害后果及其与医疗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七)患者损害后果及伤残等级,医疗损害行为致人伤残的,暂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判定,表述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患者×××的…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为××级;

(八)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应对各种原因在产生损害后果的过程中原因力大小进行分析,同时载明判定的理由和依据。原因力的大小分别表述为直接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及无因果关系:

1、直接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

2、主要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因素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同等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和其他因素难分主次。

4、次要因素,指医疗过错因素诱发加重患者损害后果。

5、轻微因素,指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因素起轻微作用。

6、无因果关系,指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他因素造成。

(九)患者死亡未作尸体解剖,死亡原因不明,影响鉴定组专家判断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产生的作用时,应当在鉴定书

8 中载明。如果可以做出临床判定,应载明“临床判定”、“临床考虑”或“依据临床资料”等。

第四章 鉴定专家库的管理

第二十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分为相关学科常任专家库和分类学科专家库。医学会可以根据鉴定工作的需要,在现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基础上,聘请一批医德高尚、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相关专业领域公认的学术权威为常任专家,并单独建库。

医学会在组建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应当增加医院管理专业学科设置。对同时从事管理岗位的临床专业专家,可兼报临床及医院管理专业。

第二十一条 医学会建立鉴定专家动态管理制度,专家库专业设置和人员不能满足医疗损害鉴定需要的,应及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

第二十二条 医学会对鉴定专家应当进行定期专题研讨培训和年度考核,每年度对专家库内的鉴定专家进行评议,对鉴定工作表现出色的鉴定专家给予表彰。

对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拒绝参会、经调查发现违反鉴定纪律或其他不胜任鉴定工作的鉴定专家,应当及时调整出鉴定专家库,并书面函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五章 医疗损害鉴定中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三条 委托法院的主审法官可以列席鉴定会,并可以就

9 案件有关问题向鉴定组咨询,但不得就鉴定结论发表个人意见。

第二十四条 鉴定结束后,委托法院需要审核参加鉴定专家的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单位、抽取代码和鉴定会过程等情况的,受托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全部移送委托法院审核。

第二十五条 医学会完成鉴定后,委托法院书面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鉴定或说明的,医学会应当在30日内就委托法院提出的问题作出补充鉴定或说明。

第二十六条 委托法院需要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医学会应当组织鉴定专家出庭。鉴定专家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委托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相关问题。委托法院应对出庭鉴定专家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 委托法院需要调查医学会的医疗损害鉴定原始鉴定档案资料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出示委托法院介绍信和工作证。

第二十八条 医疗损害鉴定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医学会应及时与委托法院沟通,妥善处理解决和处理有关问题。并将调解贯穿于医疗损害鉴定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省市医学会要保持信息畅通,市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要定期收集和整理本辖区内医疗损害鉴定和委托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的情况,并上报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定期分析全省医疗损害鉴定案件和委托法院审理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的工作情况,组织研讨活动,开展鉴定质量考核。医学会在对鉴定质量进行考核时,应征求委托法院在庭审采信方面的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损害后果包括对疾病治疗后的自然转归造成的组织器官缺损和功能障碍,也包括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本细则由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委托江苏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二O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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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治疗此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的合理医疗费用。

2、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驾驶黑A×××号××牌小型越野车在××××三道街将被申请人×××撞伤,事故发生后,×××到××省武警总队医院救治,并于同日转至×××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后因呼吸困难转入呼吸内科,共住院××天。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多次转科,医疗用药数量过多,且有些药物用途不明,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骨折所用的合理医疗费用,和全部医疗费用中非医保用药的药品名称及数量。

请予以准许。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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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

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11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11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2011年5月10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

1、脑性瘫痪;

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11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

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

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3、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导致小孩窒息及右脑出血,直接使婴儿脑性瘫痪;

4、院方工作人员明知院方医疗技术及设备有限,未能及时要求婴儿家人及亲属将婴儿实施转院治疗,并还多次阻挠婴儿家人及亲属放弃对婴儿的抢救;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

2、

3、

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1、婴儿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已近10万,好在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申请人:

推荐第8篇: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

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

浙江省医学会文件 浙医会〔2010〕17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医学会:

为规范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部门规定,省医学会制定了《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加执行。

各市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医学会医鉴办联系。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浙江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工作,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部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学会应当依法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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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第四条 医疗损害鉴定的内容包括医疗行为有无过错、患者损害后果(包括伤残等级)、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第二章 鉴定的提起和材料提交

第五条 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应当提交鉴定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信息、医患双方信息及委托鉴定内容。

第六条 委托鉴定应当缴纳鉴定费。人民法院委托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医患双方中的一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足额预交;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由医患双方在专家鉴定组组成前分别预交鉴定费的一半或由双方自行协商缴纳。

第七条 医疗损害鉴定需向医学会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就诊期间的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原件;

2.患者就诊期间的医学影像片;

3.医患双方的陈述及答辩材料;

4.医学会因鉴定需要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学会根据鉴定需要可要求委托人或医患双方提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医患双方如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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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有异议,由人民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质证后重新提交。

第八条 医疗损害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由医学会根据涉及专科范围、诊疗周期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分别鉴定。

第三章 鉴定的受理、中止、终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

(一)医患双方中的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损害争议涉及多家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四)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损害鉴定的。

第十条 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委托人按照规定提交鉴定材料。委托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材料、医患双方的书面陈述及答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鉴定:

(一)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损害鉴定材料;

(二)医患双方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异议;

(三)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四)其他医学会认为需要暂缓鉴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终止鉴定:

(一)鉴定受理后,发现存在不予受理情形;

(二)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中止情形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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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医患双方拒绝配合,无法进行鉴定;

(四)委托方提出终止鉴定申请。第四章 专家鉴定组的组成

第十三条 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同库共用。

第十四条 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损害鉴定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

第十五条 医学会应当提前通知医患双方,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鉴定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特殊案件,经医学会同意,委托单位可派遣工作人员代医患双方随机抽取专家。

第十六条 医学会主持医患双方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医患双方。

第十七条 医患双方任何一方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医患双方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

(一)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损害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损害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专家在知晓存在上述情形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医学会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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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通知候补专家参加鉴定,必要时可延期鉴定。

第十八条 医学会对医患双方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医患双方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医患双方或委托方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若干专家作为候补。

第十九条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随机抽取1名以上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条 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医患双方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五章 医疗损害鉴定

第二十一条 医学会应当自鉴定材料提交完毕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向委托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和医患双方一般可先委托市医学会鉴定,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再委托省医学会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省医学会鉴定。

第二十三条 医学会应当在医疗损害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医患双方。医患双方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要求参加鉴定。参加医疗损害鉴定的医患双方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四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因不可抗因素未能及时告知医学会不能参加鉴定或虽告知但医学会无法按规定组成专家鉴定组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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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鉴定可以延期进行,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5日。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鉴定案例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六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医患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提问,医患双方回答。必要时,专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医患双方退场;

( 四)专家鉴定组对提供的鉴定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分析、讨论;

(五)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参加鉴定的每一位专家需填写《专家意见表》,书面发表个人意见。鉴定书文稿由组长起草,经鉴定组通过后由各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医学会对鉴定书进行文字审核、校对后,以打印文稿加盖医学会医学鉴定专用章后,送达委托方。

第二十八条 医疗损害鉴定书格式可参考省医学会的推荐版本(见附件)。

第二十九条医疗损害鉴定可根据委托要求对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出鉴定结论。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错行为在导致医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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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错行为的责任程度。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

第三十一条 鉴定完毕后,负责组织医疗损害鉴定的医学会应当及时将收到的鉴定材料中的病历资料原件等退还委托方或医患双方,并保留有关复印件。

第三十二条 医学会应当将医疗损害鉴定有关资料进行存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三条 医学会因特殊情况无法派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询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书面告知鉴定人无法出庭的原因,并及时安排书面答复质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医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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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9篇:人身损害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人身损害因果关系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1.请求对宝鸡中心医院在医治患者

的医疗行为当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

2.如果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医疗损害纠纷赔偿一案,贵法院已受理并在审理中,为使案件切实查清,公正审理,申请人现依法提出上书请求,望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

推荐第10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住址:************************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人:

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 CT复查不及时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 手术延误

4, 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 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 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 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申请人:*** 20XX-3-8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二: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868字)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号,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第11篇: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申请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中华医鉴字0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1、鉴定书认为,肝衰竭(重型乙、丙型肝炎,药物性肝炎共同作用)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事实是,患者完全是因为单一的重型乙型肝炎肝衰竭导致患者的死亡,与丙肝病毒和药物无关。李可文死亡前的各项化验指标足以证明本次鉴定书的关于患者死亡原因的结论是错误的。

2、供体的病原学检查没有检验记录,法律原则是重证据不重口供,被告口述进行了检查没有检验记录的证据支持,病原学检查的事实不能成立。因此,鉴定书认为供者的肾脏符合肾移植要求的结论是错误的。

3、鉴定书认为患者长期接受免疫抑制剂,全身处于免疫抑制状态,病死率高预后差,故被告的医疗过失行为对患者的死亡应承担轻微责任。这一结论是错误的。事实是,李可文术前肝功化验各项指标完全正常,免疫状态正常,因为本次住院术后感染乙型肝炎,是被告医院造成的医源性乙肝感染,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提供了合格的肾源,并非法私自使用了生物制剂ALG(可能带有乙肝病毒)药物,导致了李可文的乙肝病毒感染。其后,又因被告的误诊误治,导致了李可文乙肝病毒巨量复制肝细胞坏死肝功能衰竭,从而导致李可文死亡!举例说,司机驾驶机动车违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撞死,鉴定责任时要对死者分别对待,这位死者身体太弱不禁撞,如果死者身体强壮就不会撞死,所以,死者身体太弱应当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而违规的司机承担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难道不够可笑吗?

故此,原告再次提出进行医疗过错责任比例的司法鉴定。请求本案法庭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

此致

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样本

来源: 作者:

书样本

申请人:×××,女,××××年×月××日生,汉族,北京人,唐山市××××有限公司××科退休,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号,联系电话:×××

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我鉴定《医疗过错鉴定申请书》。

申请事项:申请法院委托对××××医院对陈××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医院一般医疗损害一案现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

为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现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对徐陈××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请法院依法核。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扩展阅读篇】

1.∶评论的话2.∶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3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详细解释评论的话。清 唐鉴 《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 倭艮峯 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 涵 子 洁 ’者,问之,则其 河南 同志 王检心、王涤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 赵树理 《三里湾·决心》:“ 玉生 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编辑本段评语范文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

第12篇: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

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

因黄蔷与南京市鼓楼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你局分别委托南京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南京医学会于2004年 8月25日做出“南京医鉴08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于2004年12月27日做出“江苏医鉴29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受害人黄蔷的法定监护人,我认为该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违反医学原则,鉴定严重偏袒医方,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1、医方提供的病历严重造假,属于无效病历。黄蔷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被医方无理拒绝。医院不但没有按照规定与患方共同封存病历,反而将黄蔷的病历篡改、伪造、涂改、隐匿,致使该病历面目全非。

从患方持有的《出院记录》复印件与医方在鉴定时提交给医学会相对应的《出院记录》看,两份病历内容、数字等都不一样,明显是将该病历原件隐匿后重新伪造的。

2003年8月7日南京鼓楼医院会诊中心对黄蔷做的骨盆平片检查,报告及会诊意见:“左髋关节脱位,髋臼未见明显异常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该会诊报告单被医方涂改为:“左髋关节脱位,髋臼未见明显显示,右髋未见明显异常。”其中被涂改的“异常”二字还依稀可见。

此外,上述专家会诊意见是:“

1、左髋关节脱位;

2、左髋臼发育不良。”而在《出院小结》中却变成了“左先天性髋关节脱位”。

2003年9月9日黄蔷入院当天,患方主诉是“行走不稳三月余”,这在当日的《放射科检查申请单》上“症状及体征”项有明确的记录。而在医方提交给医学会的病历中,病史被改为:“发现跛行一年进行性加重”,与患方主诉严重不符。

在医方提供的《出院小结》中记载:“手术过程顺利,术后患者无明显不适主诉,恢复良好。”并在“出院情况”一栏中的“治愈”项上打钩。而事实是手术做了9个多小时,非常不顺利,术后参加手术的其他医师明确告诉患方手术失败,是主刀医师强行做的手术,且术后黄蔷左腿变短,不能行走,并未治愈。术后当天黄蔷的X光片显示:“股骨头未复入髋臼内”。

其他病历资料因患方没有事先复印而无法判断是否是原始病历,但从医方篡改《出院记录》和其他病历资料的情况看,医方提供的病历已经不具有真实性、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已经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医学会依据不真实性、不原实性、不完整性、不合法性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

2、鼓楼医院不具有开展小儿外科的资质,手术医师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的主体资格。为黄蔷主刀手术的医师是蒋青,蒋青是运动医学专科医师,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因此黄蔷的手术不应当由不具备小儿外科(骨科)的医师做,鉴定材料《撤销医疗鉴定申请书》。此外,鼓楼医院是一家普通的综合医院,不是儿科专科医院,其诊疗科目中没有“小儿外科”,因此,不具备开展小儿外科(骨科)手术的资质。

3、手术医师没有实施过同类手术的经验,给黄蔷实施手术是在做人体试验。如前所述,为黄蔷主刀手术的医师蒋青不是小儿外科(骨科)医师,从未做过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按照目前各医院通行的做法,医师实施一项新手术,必须先进修学习,在掌握相应的技术并能独立实施该项手术后才能正式开展新的手术项目。蒋青在没有手术经验,也没有进修学习掌握相关技术的情况下,自作主张非法擅自实施小儿髋关节脱位手术,是拿黄蔷做人体试验,严重违反临床常规。

4、医方为黄蔷实施的手术严重违反手术原则。本案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南京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手术失败”;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手术“不符和诊疗常规”。

患方曾为此走访过国内多名专家,专家认为:“此手术大夫不是小儿骨科的,手术方案完全错误,临床经验一例没有,完全是拿病人做人体试验,是草菅人命”、“瞧这木工活做的缺德,创新吗?”、“手术不做的结果只是走路姿势不好看,不影响行走,孩子不应当付出如此惨痛的代价,孩子终身残疾已成定局”。从患者走访的专家所评价的结论看,鼓楼医院给黄蔷实施的手术不仅仅是:“手术失败”和“不符和诊疗常规”那么简单,而是严重违反诊疗常规、严重违反手术原则、残害病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甚至是严重的犯罪行为。

5、鼓楼医院为黄蔷实施的手术是黄蔷目前残疾的唯一原因。黄蔷术前仅仅是“行走不稳三月余”,并不是“发现跛行一年进行性加重”。即便是有轻微“跛行”,也只是行走姿势不好看,并不影响下肢功能,也不影响学习和生活。然而,在鼓楼医院为黄蔷实施手术后,黄蔷的髋臼被截除,股骨头后壁缺损1/3,左下肢短了9厘米,完全不能行走,只能靠轮椅行动。因此,鼓楼医院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既不是“主要责任”,更不是“次要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申请:

一、要求卫生局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的规定,对本案的两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进行审核,并组织调查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二、由于两份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严重违反科学原则,严重偏袒鼓楼医院,我们要求卫生局撤销两份鉴定,或者由卫生局责成有关医学会撤销两份鉴定。

以上申请请予准许。

第13篇:医疗过失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失鉴定申请书

编者按:在医疗纠纷中,患方起诉后法院会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患方可向法院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目前北京地区的法院都会准许,医疗过失鉴定申请书。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fq zsh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申请依据:

fq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贵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作出京海医鉴字【2011】第×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机构在未对患者发生的胰腺炎是什么样时间发生、医方是在什么时间作出诊断、什么时间作出治疗等情况进行鉴定的情况下,遂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具体来说,患方认为该鉴定结论未对如下事实进行分析认定:

1、被申请人延误继发性胰腺炎诊断15天的事实;

2、被申请人延误使用奥曲肽治疗继发性胰腺炎16天的事实。另外,鉴定机构 “晚期肿瘤侵犯胰头引起的胰腺炎,目前医学无法预防及有效治疗”的论断,与卫生部《临床诊疗指南·肿瘤学分册》中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完全相悖,因此该说法是错误的。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不服海淀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申请对本案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鉴定材料《医疗过失鉴定申请书》。

鉴定事项:

被申请人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fq zsh

2011年12月1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李凤贤

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望海街38-5号

电话:13998912682

被申请人:葫芦岛市中心医院

联系人:张翊翔

电话:0429-2138216

请求事项

请求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申请人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具体鉴定事项

1, CT复查不及时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3, 手术延误

4, 上述过错与最后病人出血量增加,以及后来的严重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5, 过错与后果因果关系的参与度有多大

事实和理由

1, CT复查不及时

患者于8月2日2点出现再出血症状并不断加重,需要神经内科及时复查CT。但事实上5点才在会诊后做的CT。根据复查CT报告脑出血已经从入院的10毫升增加为60毫升。因为手术不能清除全部出血,而手术记录记载清除出来的血有60毫升,证明出血量在60毫升以上。根据刘贵春主任查房意见出血在100毫升。如果及时做CT,可能在出血30-40毫升的时候及时手术。

根据8月1日22点10分的门诊病历记载,发病已经5小时。到次日2点,发病已经9小时。如果在3点左右完成CT检查,在4点至5点之间做手术已经符合时间要求。

2, 神经外科会诊不及时

根据病程记录,从2点后病情不断加重。已经具备需要神经外科会诊的条件。但5点神经外科会诊才进行。

3, 手术延误

因为上述原因,手术在发病后次日7点开始。此时,发病已经14小时,再出血已经发生5小时。出血量在60-100毫升之间。已经丧失了最佳手术时机,尽管手术挽救了生命,但确带来了严重的后遗症。

综上所述,被告葫芦岛中心医院存在诊断和治疗的延误,导致本有可能及时诊断治疗的脑出血因为过错而加重了病情。其过错和病人后来的大量脑出血存在因果关系。

此致

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

第14篇:医疗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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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定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医疗鉴定,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医疗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虽然两种鉴定结论都属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甚至直接被人民法院采认为定案依据,但二者在鉴定程序和实体审查方面存在明显区别,这些区别影响到鉴定人员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影响到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结果。

一,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是2002年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7个配套卫生法规文件,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同时参照现行有效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则是《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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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以及各省市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等。

二,鉴定程序不同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级医学会组织进行。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医学会建立专家库,专家库应当依据学科专业组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则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第一司法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司法鉴定人承担次要责任。

2,启动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接受:(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共同书面委托;(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当书面移交委托;(3)司法机关(法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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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司法鉴定机构则接受:(1)司法机关(法院)当事人的委托;(2)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委托;(3)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通过律师事务所的委托。

3,听证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2)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3)双方当事人退场;(4)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5)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司法鉴定对听证程序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法医通常效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先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再由内部聘请的医学专家提问医患双方,必要时也会检查患者。

4,鉴定级别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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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分为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但要符合一定条件,比如要求补充鉴定的必须是:(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而要重新鉴定,则要满足以下条件:(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5,鉴定时限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7日前,将鉴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从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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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法医精神病鉴定及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但实践中一般医疗纠纷案件会在3个月内作出法医鉴定结论,但也有超过半年以上的情形。

三,鉴定结论不同 1,内容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其中第(6)项责任程度分成四个级别: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

司法鉴定结论内容包括受理日期、委托人、委托事由、鉴定要求、送鉴材料情况、检验或者检查过程、鉴定(检验)结论或者审查(咨询)意见、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以及其它应当包括的内容。其中重点是对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比例或损失参与度的认定。损失参与度一般分为6个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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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其文稿由专家鉴定组组长签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不签字。

司法鉴定结论上必须有鉴定(检验、审查、咨询)人的签名,并且需要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对鉴定结论进行复核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司法鉴定文书经签发人签发后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用章。

四,法庭质证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作为证据在法庭时质证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赞成或反对意见,但不能申请人民法院传唤鉴定专家到庭接受质询。

而质证司法鉴定结论时,不服结论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传唤司法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应依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回答司法鉴定相关问题。

鉴于医疗鉴定结论在处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医患双方无论选择什么途径解决纠纷,都要了解两种鉴定的主要区别,根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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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案情选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以达趋利避害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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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内容提要:医学的最主要的存在之理由是敬畏生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生命乃是其职责。医疗损害为临床所需求,即为达到医疗服务的目的而必需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官、组织造成的损害,并不存在侵权。如何界定“医疗损害”的概念直指侵权行为,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就“司法实务中的若干侵权问题”中论述:医疗损害这一概念,依据具有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是指“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

民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的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

以上两位民法专家,就“医疗损害”的概念直指侵权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有关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定设立,关键是对“医疗损害”的界定,根据三大诉讼法中鉴定问题“法定主义”的原则,建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予以采讷,可以解决司法实务中长期争议不休有关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

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民法专家张新宝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重构》一文中论述“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统一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以彻底终结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双轨制。”(注1)

鉴于立法机关在《侵权责任法》通过时,有关“医疗损害”及其相关的鉴定机构未做出规定,并以“实体法不规定程序法的内容”而予以拒绝,(注2)这样就给司法机关在执法中造成了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照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通知》,其中(三)的司法解释,在原则上几乎完美无缺,但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予以操作,其源盖出于既往的医学会鉴定和法医的司法鉴定各有痹病,很难符合《民事诉讼法》的需求。

医学会的鉴定,虽然是专门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但其鉴定结论是合议制,又不出庭质证,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在司法实务界,又以社会与论“老子鉴定儿子”、“医医相护”,缺少公信力,司法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注3)

法医的司法鉴定,不是研究“医疗损害”的专业部门,其鉴定结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不相信,(注4)虽然其鉴定人符合《民事讼诉法》中鉴定人必须是自然人,但在其鉴定中,可以聘请医学专家参与,而出庭质证的是法医,这样很难对垒当事人重新聘请医学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注5)之间的质证。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中华医学会鉴定统称临床医学鉴定,进一步阐明临床医学的专业性。其鉴定结论,主要是在临床医学中医方有否医疗过失行为及其发生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评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综合患方疾病原因对其造成的危害的责任程度,但未涉及“医疗损害”的概念。

在临床实践中,有医疗行为的存在,即有医疗的风险,这是因为医学也是一门科学,还存在许多未知的不确定的病因。在医疗行为中,应除外医疗必需的损害,即为达到医疗服务的目的而必需实施或必然会对人体器官、组织造成的损害(又称侵袭性的医疗行为如手术)。如切除其病理损害部分,在治疗方案中,维持其生理的需求来保障生命的存在。这正如当代医学伦理学家弗雷切尔的观点“医学的最主要的存在之理由,是敬畏生命。生命乃是其职责。生命就其最完整的意义包括死亡。”(注6)由此看来,在临床医学上为其治疗所必需的“医疗损害”既无过错,也不存在侵权。那么“医疗损害”如何界定就是指侵权行为呢?民法专家王利明教授曾推荐的是具有权威性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专业人士的违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注7)

科技在发展,当今世界在医学上“心脏起博器”、“冠状动脉支架”的应用、人工器官的移植等,已使不少患者起死回生。笔者认为,布莱克法律辞典中有关“医疗损害”的界定,也应作相应的修改,建议应用“专业人士的不法行为或技能不合理欠缺、增加、置换。”

法医的司法鉴定是为侦查、检察、审判和司法调解服务的一门综合的应用科学,其鉴定结论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在附带民事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关系又如何呢?笔者分析:医学会鉴定是研究医疗过失伤害鉴定,在医疗行为中故意所致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属于故意伤害论,已不属于医学会鉴定的范围。法医的司法鉴定是研究犯罪嫌疑人的故意、故失伤害鉴定。两者鉴定都可以是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的内容,但各自所在的不同部门、各自所研究的对象不完全同一。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涉及尸检、伤残等级鉴定,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员名册的法医参加为宜。”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鉴定的专业性问题,其中涉及到伤残部分,民法专家张新宝教授在《人身损害鉴定制度重构》一文中论述:“专业性:而且鉴定人必须具有分析判断争议事项所要求的特定的专业知识,如能够进行伤残鉴定的鉴定人应当具有伤残鉴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而不能仅仅是一名普通的法医学专家。鉴定机构应具有鉴定的仪器、设备、实验室等物质条件。”由此可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鉴定中有关鉴定人的资质、鉴定机构的物质条件更加清澈透明。

第16篇: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之前的医疗纠纷处理:87《医疗事故管理办法》、200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等级鉴定标准》

三个双轨制:诉求双轨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鉴定双轨制“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司法鉴定”;赔偿标准双轨制“构成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不构成医疗事故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导致很多问题出现:多途径、标准不一; 侵权:自然人的权利都有哪些?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四要素:

1、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2、必须对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

3、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指加害人在实施行为时,心理上没有达到其应该达到的注意程度。尽到在现有条件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客观上就不存在过错。

(过错:故意、过失;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损害后果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指已经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侵权责任法的重点:

1、侵权责任法摒弃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差错责任,使用了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

2、责任认定采取:过错责任认定原则、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特定情况下),取消了举证倒置的原则;

2001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的序位关系:基本法》条例》规范、规定》规章;新法》旧法;司法解释高于基本法

3、明确了医患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医方的责任:告知、取得病人同意,把病人的知情同意权提到了前所未有的位置;病历及时、客观、规范书写、保管、及时提供,;提供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保护病人隐私;注意义务。 病人的权利: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责任:配合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合理的医疗行为。

4、摒弃了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使用统一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赔偿标准统一。

医疗损害责任类别:医疗技术损害、医学伦理损害(沟通告知)、医疗产品损害------损害责任认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无过错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及其构成要件的规定 (过错责任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告知的重要: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

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能够让患者足以做出正当合理判断所必须掌握的信息,以不产生歧义为标准;内容:病情、措施(手术者有无替代方案)、风险。

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了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特殊情况下的告知,不能取得时医疗机构负责人正确判断和处理。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界定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规范、行业标准、注意义务。有争议者由医学会鉴定,要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掌握先进的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注意义务。

(最佳的注意义务:包括对患者疾病的诊断;对疾病进程和预后的评估;适合患者的诊断方法,既要考虑到患者的身体情况,还要考虑到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适合患者的治疗方法,同样要考虑患者的身体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即将用到患者身上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对患者而言存在什么风险)。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无过错责任,前提是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对药品、器械、血液等验收、认证、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医方先行承担)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如果有过错尽量使其符合下列条款)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履行了告知义务,但患者拒绝或放弃知情同意权、如放弃了继续诊疗的决定、故意怠慢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等,不能认定医务人员侵害其知情同意权。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6条、告知的案例:李丽云案、新郑推诿病人案(61条)

第17篇:医疗损害鉴定 医学会以何种角色现身

医疗损害鉴定医学会以何种角色现身

导读: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被写入其中,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该由哪个机构来承担并无明确规定。在医疗损害鉴定领域,长期承担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应担当何种角色成为业内外关注的焦点。在近日举行的中华医学会2013年全国医鉴工作研讨会上,与会者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 受理损害鉴定合情合法

随着《侵权责任法》的实施,法院或医患双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数量不断增加。但对于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台司法解释。

由法院委托的鉴定,有的地方以医学会为主,有的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有的则仅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医学会完全被排除在外。与此同时,大多数省份医学会对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持观望态度。中华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藏焰认为,医学会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并无法律障碍。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夕,原卫生部专门发出通知指出,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执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提到,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相关人士指出,医学会长期以来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定机构,完全具备相关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专业鉴定技术能力和资格。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2012年,全国各地医学会接受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达10多万宗,约占全国同期鉴定总量的60%。目前,上海、江苏、浙江等少数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已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在区域内明确医学会具有医疗损害鉴定的唯一或优先鉴定资格。

各地医学会应尽快结束观望,与地方法院共同协商,积极争取、协助法院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相关暂行地方性规定,推动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尽快开展。藏焰说。 损害鉴定须坚持同行评议

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行机制不同,前者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其鉴定收费较低,而后者是市场化的营利机构。 中华医学会党委书记饶克勤坦言,组织开展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学会每年要倒贴数百万元。《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学会内部对于医学会要不要继续开展医疗损害鉴定也有不同声音,但很快达成共识:作为学会公益性的集中体现,医疗鉴定工作必须继续开展下去。

但是,由于医学会及鉴定专家与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老子给儿子鉴定等质疑声也一直存在。

篮球比赛不能找足球裁判来当裁判,医疗鉴定也是同样的道理。专业领域内的同行评议是医疗技术类及各类司法鉴定的国际惯例。在江苏省医学会医鉴办主任蒋士浩看来,由临床专家对临床问题进行评判是专业鉴定的必然要求,医学会有丰富的专家资源,如果医学会退出这一阵地,势必会对医疗损害鉴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蒋士浩说,医疗损害鉴定强调鉴定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司法鉴定机构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通过采取咨询少数临床医生的做法来弥补其不足,鉴定中没有专家组进行合议等程序,其鉴定科学性势必受到一定影响。 深圳市医学会秘书长李耀培则提出,医疗损害鉴定是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结合鉴定中暴露出的问题,实施专家评估,还可以促使医方及时发现和纠正危害医疗行为的风险因素和管理漏洞。 提高鉴定公信力是关键

与会者认为,提高医学会医疗鉴定的公信力,让鉴定结论得到法院、卫生行政部门、医患双方和社会的认可,是医学会坚守并巩固医疗鉴定阵地的关键。还医者尊严,还患者公道。李耀培的这句话也道出了大家共同的心声。 鉴定的公信力是关键。湖北省黄石市医学会医鉴办主任陈奇说,科学性和公正性是鉴定的生命,医学会拥有庞大的临床医学专家资源,在科学性方面很有底气,关键是不断提高鉴定的公正性。鉴定专家必须敬畏法律,端正心态,保持冷静头脑,有秉公鉴定的勇气。在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中,专家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判定的确存在避重就轻等问题。陈奇坦言,有的专家碍于同学情、师生情以及同行保护等潜意识影响,没有很好保持客观、中立。因此,必须加强鉴定专家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培训及案例讨论分析,严格掌握回避制度。

为了让专家更好履行医学法官的角色,我们设立了常任专家。。蒋士浩说,江苏省医学会在鉴定专家库中特别设立了常任专家库,由掌握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具备组织协调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同时在行业内有影响的资深专家担任。医学会还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参照法院采信鉴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开展医疗损害鉴定,还必须提高透明度。蒋士浩说,江苏省实行了法官旁听鉴定会制度,同时要求鉴定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并对当事人的质疑,出庭接受质询。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在调研时观摩我们的鉴定会,认为与法院开庭一样。

2011年,江苏省13个市级医学会共完成医疗损害鉴定143例,医疗损害率达57%,省级完成鉴定的7例全部构成医疗损害,与过去的医疗事故鉴定率相比有较大幅度提升,双方当事人满意度和法院的采信率都有明显提高。 短评

公正鉴定是医务界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做还是不做?这是各地医学会、临床医疗专家在面对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时现实存在的纠结。平添不少事项,还可能会得罪同行,即使有人将其视为烫手山芋,其中情理似乎也可以理解。但是,《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已是社会进步的结果。医疗损害鉴定唯有公正、透明,才能真正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客观上推动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促进医患关系缓和。从这个角度看,承担医疗损害鉴定的责任,实在是医务界应尽的社会责任,也是建立医疗行业公信力的机会所在,最终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和行业健康发展。

医疗损害鉴定的公正性是厘清医疗损害责任的基石。有失客观的医学鉴定,不是损害患方利益,就是损害医方利益。无论哪一方利益受损,最终伤害的都是社会福利。医学是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在临床分科日益精细的现实下,辨析损害责任所在,需要专科专业人士。医学会汇集了当地医疗行业各学科的临床精英,从各大医院的大查房、死亡病例分析可见,医疗中的瑕疵在专家眼中无所遁形。具有这样能力的专家团体承担相关鉴定,自是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不可否认,医学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时,难免让人有亲亲相隐的忧虑,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鉴定程序公开透明、专家接受法庭质询的要求,也是力图规避其中可能存在的、因同行情面而生的不公。公开透明,固然会对鉴定专家带来相当的压力,但是也应该看到,每一次将公平的鉴定公之于众,都是一次让公众理解医学的复杂性,对医疗行为形成正确期望值的机会,每一次公平的鉴定都可能是一次疏解紧张医患关系的机会。而一次又一次公平鉴定的积累,毫无疑问将使公众对医疗行业的信任度提高,使更多人愿意走正当的程序来解决医患纠纷。

另外,公平的医疗损害鉴定也会成为行业警钟,使全行业更加深刻理解生命相托的意义,在生命面前保持如履薄冰的审慎。这是其对行业健康发展的另一种价值与意义所在。 導讀:在2010年7月1日正式實施的《侵權責任法》中,醫療損害責任被寫入其中,但對於醫療損害鑒定工作該由哪個機構來承擔並無明確規定。在醫療損害鑒定領域,長期承擔醫療事故鑒定的醫學會應擔當何種角色成為業內外關註的焦點。在近日舉行的中華醫學會2013年全國醫鑒工作研討會上,與會者就此展開瞭熱烈討論。 受理損害鑒定合情合法

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法院或醫患雙方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數量不斷增加。但對於醫療損害鑒定機構的資質等相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臺司法解釋。 由法院委托的鑒定,有的地方以醫學會為主,有的以司法鑒定機構為主,有的則僅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醫學會完全被排除在外。與此同時,大多數省份醫學會對開展醫療損害鑒定持觀望態度。中華醫學會醫鑒辦主任藏焰認為,醫學會開展醫療損害鑒定並無法律障礙。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夕,原衛生部專門發出通知指出,對於司法機關或醫患雙方共同委托的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醫學會應當受理。醫療損害責任技術鑒定分級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執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幹問題的通知中也提到,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國傢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相關人士指出,醫學會長期以來是我國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定機構,完全具備相關述法律規定所要求的專業鑒定技術能力和資格。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2012年,全國各地醫學會接受法院委托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達10多萬宗,約占全國同期鑒定總量的60%。目前,上海、江蘇、浙江等少數省的高級人民法院已制定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在區域內明確醫學會具有醫療損害鑒定的唯一或優先鑒定資格。

各地醫學會應盡快結束觀望,與地方法院共同協商,積極爭取、協助法院制定醫療損害鑒定相關暫行地方性規定,推動醫學會醫療損害鑒定盡快開展。藏焰說。 損害鑒定須堅持同行評議 醫學會與司法鑒定機構的運行機制不同,前者作為公益性社會組織,其鑒定收費較低,而後者是市場化的營利機構。 中華醫學會黨委書記饒克勤坦言,組織開展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學會每年要倒貼數百萬元。《侵權責任法》實施後,學會內部對於醫學會要不要繼續開展醫療損害鑒定也有不同聲音,但很快達成共識:作為學會公益性的集中體現,醫療鑒定工作必須繼續開展下去。

但是,由於醫學會及鑒定專傢與醫院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老子給兒子鑒定等質疑聲也一直存在。

籃球比賽不能找足球裁判來當裁判,醫療鑒定也是同樣的道理。專業領域內的同行評議是醫療技術類及各類司法鑒定的國際慣例。在江蘇省醫學會醫鑒辦主任蔣士浩看來,由臨床專傢對臨床問題進行評判是專業鑒定的必然要求,醫學會有豐富的專傢資源,如果醫學會退出這一陣地,勢必會對醫療損害鑒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蔣士浩說,醫療損害鑒定強調鑒定人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背景和專業知識。司法鑒定機構在醫療損害鑒定中,通過采取咨詢少數臨床醫生的做法來彌補其不足,鑒定中沒有專傢組進行合議等程序,其鑒定科學性勢必受到一定影響。 深圳市醫學會秘書長李耀培則提出,醫療損害鑒定是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風險控制的重要環節,結合鑒定中暴露出的問題,實施專傢評估,還可以促使醫方及時發現和糾正危害醫療行為的風險因素和管理漏洞。 提高鑒定公信力是關鍵

與會者認為,提高醫學會醫療鑒定的公信力,讓鑒定結論得到法院、衛生行政部門、醫患雙方和社會的認可,是醫學會堅守並鞏固醫療鑒定陣地的關鍵。還醫者尊嚴,還患者公道。李耀培的這句話也道出瞭大傢共同的心聲。 鑒定的公信力是關鍵。湖北省黃石市醫學會醫鑒辦主任陳奇說,科學性和公正性是鑒定的生命,醫學會擁有龐大的臨床醫學專傢資源,在科學性方面很有底氣,關鍵是不斷提高鑒定的公正性。鑒定專傢必須敬畏法律,端正心態,保持冷靜頭腦,有秉公鑒定的勇氣。在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中,專傢對醫療過失行為的判定的確存在避重就輕等問題。陳奇坦言,有的專傢礙於同學情、師生情以及同行保護等潛意識影響,沒有很好保持客觀、中立。因此,必須加強鑒定專傢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定期組織專傢培訓及案例討論分析,嚴格掌握回避制度。

為瞭讓專傢更好履行醫學法官的角色,我們設立瞭常任專傢。。蔣士浩說,江蘇省醫學會在鑒定專傢庫中特別設立瞭常任專傢庫,由掌握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具備組織協調及語言文字表達能力,同時在行業內有影響的資深專傢擔任。醫學會還對專傢實行動態管理制度,參照法院采信鑒定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開展醫療損害鑒定,還必須提高透明度。蔣士浩說,江蘇省實行瞭法官旁聽鑒定會制度,同時要求鑒定專傢在鑒定書上簽名,並對當事人的質疑,出庭接受質詢。最高人民法院領導在調研時觀摩我們的鑒定會,認為與法院開庭一樣。

2011年,江蘇省13個市級醫學會共完成醫療損害鑒定143例,醫療損害率達57%,省級完成鑒定的7例全部構成醫療損害,與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率相比有較大幅度提升,雙方當事人滿意度和法院的采信率都有明顯提高。 短評

公正鑒定是醫務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做還是不做?這是各地醫學會、臨床醫療專傢在面對醫療損害責任鑒定時現實存在的糾結。平添不少事項,還可能會得罪同行,即使有人將其視為燙手山芋,其中情理似乎也可以理解。但是,《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定,已是社會進步的結果。醫療損害鑒定唯有公正、透明,才能真正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從客觀上推動醫療行業的規范發展,促進醫患關系緩和。從這個角度看,承擔醫療損害鑒定的責任,實在是醫務界應盡的社會責任,也是建立醫療行業公信力的機會所在,最終維護的是社會公平正義和行業健康發展。

醫療損害鑒定的公正性是厘清醫療損害責任的基石。有失客觀的醫學鑒定,不是損害患方利益,就是損害醫方利益。無論哪一方利益受損,最終傷害的都是社會福利。醫學是實踐性極強的學科,在臨床分科日益精細的現實下,辨析損害責任所在,需要專科專業人士。醫學會匯集瞭當地醫療行業各學科的臨床精英,從各大醫院的大查房、死亡病例分析可見,醫療中的瑕疵在專傢眼中無所遁形。具有這樣能力的專傢團體承擔相關鑒定,自是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

不可否認,醫學會承擔醫療損害責任鑒定時,難免讓人有親親相隱的憂慮,司法實踐中對醫療損害鑒定程序公開透明、專傢接受法庭質詢的要求,也是力圖規避其中可能存在的、因同行情面而生的不公。公開透明,固然會對鑒定專傢帶來相當的壓力,但是也應該看到,每一次將公平的鑒定公之於眾,都是一次讓公眾理解醫學的復雜性,對醫療行為形成正確期望值的機會,每一次公平的鑒定都可能是一次疏解緊張醫患關系的機會。而一次又一次公平鑒定的積累,毫無疑問將使公眾對醫療行業的信任度提高,使更多人願意走正當的程序來解決醫患糾紛。

另外,公平的醫療損害鑒定也會成為行業警鐘,使全行業更加深刻理解生命相托的意義,在生命面前保持如履薄冰的審慎。這是其對行業健康發展的另一種價值與意義所在。

第18篇: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赵喜芝。

被申请人李金玉。

申请鉴定目的:

一、请求鉴定在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金玉先后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是否与狗咬伤存在关联。

二、如果被申请人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与狗咬伤不存在关联,则申请对被申请人治疗狗咬伤的费用进行评估。

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一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治疗的关联性和合理性存在疑问,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从关联性上看,被申请人自身多病,经常昏倒并扮演鬼神附体的角色,这在村里人尽皆知,根据病历资料,被申请人的伤情为:

1.全身多处狗咬伤;2.急性呼吸道感染;3.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其中急性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可能与狗咬伤无关,与本案无关联,系被申请人自身疾病。

二、从合理性上看,被申请人在此案中狗咬伤为小腿、大腿,而且伤口极小,损伤不大,已经经过县医院住院治疗后治愈出院,不需要再到省一级的医院住院治疗。

关于这一问题,被申请人已经在2012年10月23日起诉时在诉状中陈述得非常清楚“10月9日原告家人送原告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10月20日好转出院”。但被申请人在从鹤庆县人民医院出院一月后,又于2012年11月20日以发热、咳嗽为由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12月6日出院后,于2013年1月17日

以咳嗽、发热为由再次到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次治疗的间隔时间都在一月以上,因此,申请人对治疗的合理性存在合理怀疑。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请求鉴定在被申请人诉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李金玉先后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是否与狗咬伤存在关联。如果被申请人到鹤庆县人民医院和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的上呼吸道感染、肺部感染、腰椎间盘膨出与狗咬伤不存在关联,则申请对被申请人治疗狗咬伤的费用进行合理评估。

为此,申请人特提出鉴定申请,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科学鉴定。

此致

鹤庆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8月10日

第19篇:医疗费用审核鉴定申请书

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费礼,男,汉族,1964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双乐村元湾组25号。

被申请人:谈维明,男,汉族,1962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杨柳镇新龙村谈三组29号。申请事项:

1、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与交通事故有无因果关系鉴定;

2、被申请人涉案医疗费用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的用药及医疗费用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谈维明诉申请人费礼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申请人在该交通事故中受伤,被申请人被医疗机构诊断的伤情中包含了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且在治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上述疾病连同交通事故损害一并治疗。申请人认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对被申请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治疗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与交通事故没有关联性。据此为查明本案事实,现申请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本案被申请人(受害人)脑梗塞、糖尿病、高血压与交通事故之间因果关系及被申请人医疗费中与交通事故损害没有关联性用药鉴定(含医疗费关联性审查)。

请予准许。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第20篇:后续医疗费用鉴定申请书

后续医疗费用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君先,女,汉族,生于

1983年 1 月26 日,西南大学文学院学生;住址:重庆市北碚区……。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有权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后续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之申请人诉重庆市某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的挫裂伤,面部皮肤裂伤及牙齿冠折。申请人为治疗事故造成的伤害,花费了大量的费用,至今面部还遗留疤痕,牙齿不经冷热、不能咬硬物,时常疼痛,需要进一步的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权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后续治疗所需医疗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
《医疗损害鉴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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