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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1-06-05 07:58:48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一: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XX年11月13日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二:解除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书>>(211字)

(公民)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人)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联系地,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 纠纷一案,贵院于 年 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 现由于 。 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三: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书>>(376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江苏…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第三人姜…、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XX锡民二初字第0…号),贵院于20XX年7月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第三人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号楼A座16层…室房屋。由于该房屋是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第三人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奇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19日签定的《关于把两处房屋的产权折价抵债的协议》中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处分条款无效的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上述抵债协议中处分第三人房屋的条款无效。为避免给第三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的查封。

此致

申请人:姜…

推荐第2篇: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李德兴)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新港大道中段东侧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德兴诉被告李厚永、任传芳、柴立鹏、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号为(2016)豫0105民初10583号],贵院已受理,原告在诉讼期间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贵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05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现该案件贵院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16)豫0105民初105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李德兴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现申请人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华美龙路桥房建工程有限公司

2016年12月5日

推荐第3篇:查封冻结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现住址:深圳市南山区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深圳xxxxxxx有限公司在中国xx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账户xxxxxxxxx存款人民币25xxxxx元。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深圳市xxxxxxxxxxx有限公司x、深圳市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3)深南法xxxxxxxx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上述账户,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14年4月17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深圳市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篇2:续查封申请书

续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70号。 法定代表人:任敖林,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请贵院继续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4058202086)。

事实和理由:

贵院正在审理申请人与江苏神瑞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飞达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奇美工具有限公司、朱建农、朱国平、朱丽霞、陈国瑞、陈芳、陈越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4)镇商初字第134号。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贵院冻结江苏长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后巷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504058202086),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但查封期限于2015年3月21日届满,该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故申请贵院对上述财产予以续行查封。 此致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江苏恒顺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九日篇3: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一: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省jc工业科学研究院

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xyz 请求事项:

1、请求撤销(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3、请求责令原告赔偿申请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贵院以(20xx)佳立商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的两处房产,并冻结了申请人在成都市工商银行外北分理处的银行帐号及存款344,294.09元。

申请人认为,贵院的上述裁定是错误的。

1、申请人与原告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

2、贵院超标的查封,查封500万元财产,超出原告的请求数额,实际查封的财产超出于原告的请求数额;

3、最为重要的是,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帐号,属于申请人的结算帐户,帐上的资金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和业务往来,如果贵院不撤销裁定,职工的生活没有着落,势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势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希望贵院切实考虑上述理由,并落实申请人的请求。

此呈:

黑龙江省jms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省jc科学研究院 20xx年11月13日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二:解除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申请书>>(211字)

(公民)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人)申请人:名称,住所地,邮编,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联系地,邮编,电话

申请事项: 解除对申请人所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原告 诉被告纠纷一案,贵院于年月

日向申请人采取了民事强制措施,冻结(查封、扣押)了申请人的 。 现由于 。 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准。

此致

人民法院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三:解除冻结、查封申请书>>(376字)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江苏…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李…、第三人姜…、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20xx锡民二初字第0…号),贵院于20xx年7月3日作出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第三人姜…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号楼a座16层…室房屋。由于该房屋是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第三人并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确认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亚奇亚办公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xx年12月19日签定的《关于把两处房屋的产权折价抵债的协议》中对申请人所有的房屋的处分条款无效的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5月23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上述抵债协议中处分第三人房屋的条款无效。为避免给第三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现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第三人姜…私人合法财产的查封。

推荐第4篇:冻结、查封股权申请书

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 :*****,男,19**年**月18日生,汉族,广东省***************816号,身份证号:******,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2、申请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的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因被申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份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为维护本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在江西烨隆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此至

*************** 申请人:*************** 2016年11月22日

推荐第5篇:查封、冻结财产申请书

查封、冻结财产申请书

申请人:杜XX,男,19XX年7月XX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西向镇XX村,身份证号:4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村。法定代表人丁XX,董事长。 案由:借贷纠纷

请求事项

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动产(优质肉牛诺干)与不动产(牛场使用权)、银行账户(申请人设立的银行账户)等共计8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若干的等值财产。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2015)沁民一初字第0041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申请人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主张债权,同时也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在沁阳市王曲乡南鲁村经营有牛场一处,其饲养有进口优质肉牛诺干(具体头数请法院查明),现在该牛场仍在正常经营当中。该牛场及饲养的优质肉牛系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应用于偿还申请人债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相应财产。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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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邓文琦

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新民路居委会第四组 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710180224 申请事项:

请求解除对邓文琦所购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第B1区一层102号商铺的冻结。

事实与理由:

2015年2月5日,蓝山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唐基文的申请以《执行裁定书》[(2013)蓝法值字第182-2号]冻结了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第B1区一层102号商铺。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7月12日将其开发的蓝山商业步行街商铺第B1区一层102号卖给了我,我已全部付清购房款,并在蓝山县建设银行做了按揭贷款,产权属于我,已不属永州市兴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也与申请执行人唐基文无任何经济纠纷。因此,申请执行人唐基文申请贵院冻结我购买的B1区一层102号商铺是错误的。现申请对我购买的蓝山商业步行街B1区一层第102号商铺解除冻结,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申 请 人:邓文琦 2015年 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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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冻结申请书

申请人:孙超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47号城市华庭B幢26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07013311。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孙超在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股权的冻结;

2、请求解除对孙超名下车辆皖AB6978和皖AHF297的查封。事实与理由:

2014年8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王自柱的申请冻结了被告孙超如下财产:

1、孙超持有的安徽正大畜禽新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

2、孙超名下车辆,车牌号分别皖AB6978和皖AHF297;

3、孙超名下房产,分别位于合肥市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6/9幢商业114号和合肥市霍山路蚕桑所宿舍18幢102室。根据(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被上诉人孙超应偿还原告上诉人王自柱本金1435400,利息及违约金74008,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万元。现贵院查封孙超名下的房产足以清偿(2015)合民一终字第01650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为避免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现申请对被上诉人孙超其他财产解除冻结,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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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营口中技建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勇

地址: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兴北路北丙5路西

被申请人:王迎久,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农广场南委134组

被申请人:郑桂梅 ,女,汉族,1968年6月2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南岭街道工农广场南委134组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九民初字第2385号),在诉讼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56号湖东小区10栋3-68/59-48(112)房产财产。鉴于本案查封财产的实际情况,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谅解,先解除对被申请人房产查封,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被申请人的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56号湖东小区10栋3-68/59-48(112)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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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120101xxxxxxxx,地址:天津市河北区xxxxxxxx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解除2014武侯民初字第xxx号裁定中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因与四川xxxx有限公司、xx、四川省xxxx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诉至贵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并按照法律规定提供了财产情况作为保全担保,现该案已经审理终结,贵院作出(2014)武侯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请人胜诉,该案不存在保全错误的情形。现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的查封。

此致 武侯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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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 民终字第 号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查封的被申请人 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车牌号: )。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业经 人民法院 作出 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生效判决”),判令:乙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甲方 元;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 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出财产保全。贵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房产一处及汽车一辆(车牌号为: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故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

1 该申请,请求贵院予以解封被申请人 所有的小汽车壹辆(车牌号: ),望请批准。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

年 日

第11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一审期间被申请人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xx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了申请人的银行账号。20xx年xx月xx日,xx人民法院作出(20xx)x号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现在还处于被查封状态,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法向法院申请对原查封申请人的银行账号予以解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第12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身份证号:410105XXXXXXXXXXX,住址:郑州市XX区XX街XX号院X号楼附XX号;

申请事项

1、请求解除对被告XXX银行存款XXXXXX元的保全手续。

2、请求解除对申请人XXX名下的位于郑州市XX区XX路XX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XXXXXX号。

3、请求解除对担保人XXX名下的位于郑州市XX区XX路XX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第XXXXXX号。

4、请求解除对担保人XXX名下的位于郑州市XX区XX路XXXX花园XX号楼XX单元XX号房产的查封, 房产证编号:郑房权证字XXXXXX号。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因与XXXXX有限公司、XXX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将上述二被告诉至贵院,诉讼期间,根据申请人申请,贵院做出(XXXX)X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XXXXX有限公司、XXX银行存款XXXXXXX元,对此,申请人向贵院提供了上述三套房产用于担保。现贵院业已做出(XXXX)X民二初字第XXXX号民事调解书,且二被告已经履行完毕,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二被告财产的保全手续,并将申请人提供的上述三房产予以解封。

此致

郑州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13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XXX人民法院: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收到贵院2010年12月15日下发的(2010)X执裁字第XX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申请执行XXX有限公司一案,本人XXX被作为第三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同时本人XXX名下的陕AXXXX、陕BXXXX两辆车被贵院在XX市车管所予以查封。

本人XXX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原告与2011年5月23日向贵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被告XXX、第三人XXX有限公司,经贵院审理并委托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XXX不具备第三人XXX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判决XXX对第三人XXX有限公司的债权人XXX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与2011年9月6日出具(2011)X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本人XXX特申请贵院对查封本人名下的陕AXXXX、陕BXXXX两辆车给与解封为盼。 此致

申请人:XXX

2011年9月27日

第14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区人民法院:

一案已经贵院受理,贵院在审判过程中下达(填案号)裁定书,对所有的位于房产予以查封。现因债务人还款,本息已经还清,特此申请解除查封。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5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紧急请求立即解除违法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陈朝阳,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路20号锡缘轩,电话:15874763333。

紧急请求事项

2011年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红诉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振钢、第三人吴友生、第三人蔡龙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2011)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事实及理由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1年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振钢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振钢)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

55、080534

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11年2月24日作出的(2011)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2011年12月23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衡中法督字第1号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江红对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珠执字第105号杨政林与廖振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民事裁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复议决定结果里就会认定,难道还需要石鼓区法院在该判决里面重复判决一次吗?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xx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中国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16篇: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侯文光,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营口市人,个体业主,住营口市西市区凯旋街。

请求事项

请求解封申请人侯文光所有的位于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北33-10号(丘地号0104600020010000101)的私有房屋。

事实与理由

因申请人侯文光与营口市中兴集团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中兴集团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30日下达(2007)营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侯文光所有的位于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北33-10号(丘地号0104600020010000101)的私有房屋。

现本案经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营民一终字第3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营口市中兴集团公司的起诉,至此本案审理终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解封申请人侯文光所有的位于营口市站前区学府路北33-10号(丘地号0104600020010000101)的私有房屋。

此致

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侯文光 2011年12月16日

第17篇: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

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讼被告王某、郝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依法申请贵院追加中国某保险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被告王某愿提供保证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鲁j-…轿车的查封扣押。望贵院依法准许。

此致

申请人(被告):

第18篇:[法律文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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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 , 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住: 。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请求解除对申请人两套房产的查封。(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房权证监证字第 号和 房权证监证字第 号) 事实和理由:

年 月 日, 人民法院受理被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作出 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名下的两套房产。 年 月 日,被申请人向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高级人民法院作出( )民初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撤诉。故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依法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 此致

人民法院

p; 年 月 日

---------------------------- 友情提示:范本有风险,使用需谨慎,法律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范本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最好找专业律师起草或审核后使用。

第19篇: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

解除房屋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刘军

申请事项:申请解除查封田正国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镇)诗城西路128号A4幢12-1的房屋。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到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后,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渝0236民初40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田正国在重庆市奉节县鱼复街道(永安镇)诗城西路128号A4幢12-1的房屋。现本案已于2017年10月15日双方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且田正国已付了欠款本金利息40万元。故特申请予以解除查封。

此致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第20篇: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解除查封申请书)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房产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

日与**

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双方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协议所约定的房产自双方约定的交付之日起其所有权属申请人所有,且申请人业已按约支付了约定的全部房款。

贵院在办理徐州市贾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

日作出(2009)贾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

位于

处的房产”。因申请人已于2009年

月经购买取得该处房产的所有权。贵院所查封的房产属申请人的资产,贵院查封申请人的资产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贾民二初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的查封。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
《解除查封冻结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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