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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15 15:03:11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医院免税申请

**市**区人民医院

关于免交2013年业务收入及其它相关税收的

报告

**市**区人民医院位于**市*******街**号,筹建于1991年,正式开业于1993年11月,国家三级乙等医院,占地面积

101000m2,现有固定资产15000万元,设置病床800张。全院职工总人数924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02人,开设有内科、妇产科、儿科、外科、四个住院病区和急诊科、口腔科、眼耳鼻喉科、皮肤科、中医科等29个门诊诊室、特检科、检验科、放射科十个辅检科室。 年业务收入万元,均为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以及与之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业务服务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文件规定,特申请免征各项税收,及医疗业务用房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请予审查、批准。

特此报告

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

推荐第2篇:纳税人申请免税

.纳税人申请免税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购置的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车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受理。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0]294号)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装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5.留学人员、来华专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2)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6.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购买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进口自用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请免税。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与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相符,并与相应的免税规定对照,确定是否符合免税规定;

(3)纸质资料不全、填写不符合规定或符合免税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

正、重新填报或不予免税的理由。

2.核准

纳税人所报资料完整齐全,符合免税规定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章,将申请信息采集录入系统,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

3.资料归档

2.生产企业(纳税人)申请免税车型

一、业务概述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予以受理、审核、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汇总。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294号)《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5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2份

四、生产企业(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3.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需列入免税图册的车辆,由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提出申请。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对需列入免税图册提起申请的,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转下一环节。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分别于每年的

3、

6、

9、12月将免税申请表及附列资料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申请当期的

4、

7、10月及次年1月将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列入免税图册。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审核

(1)审核《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受理条件的,在系统中录入《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通过系统调阅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信息,对其进行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确定审核意见,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通过的,定期列入免税图册,将相关资料归档。

推荐第3篇:国税免税申请 副本

申请书

**国家税务局**税务分局:

我公司(**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2012年4月21日成立,登记注册类型: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行政登记号:**。公司法人代表**,法人身份证号码:**,注册资本2000万元。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主要为水产养殖,苗木种植,休闲度假服务。2012年4月在**国家税务局登记,国税登记号:**。

我公司共配备财务人员2名,会计:**,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8**6。出纳1名。我公司能够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对会计工作进行认真核算,能准确核算相关应交税额,并严格按税法向国家缴纳税款。同时具有独立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能力,能设置相关的总账及明细分类账。

我公司主要种植蔬菜、水果及中药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同时根据2011年财税字137号文《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我公司向贵局申请自产种植的蔬菜、水果及中药材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我公司属从事农林牧渔行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望贵局审查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农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2月30日

推荐第4篇:如何办理免税申请

申办手续

一、企业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项目:

1、单位签章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正本)

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 (复印件)

4、合同(独资企业免收)、章程及其批复(复印件)

5、《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6、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国内投资项目

1、单位签章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正本)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复印件)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三)科教用品

1、单位签章的科教用品单位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正本)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已转制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办理征免税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1、征免税登记手册(科教用品及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2、单位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正本)

3、进口设备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三、外国在华常驻人员申请自用物品免税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正本)

2、长期居留证件(复印件)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准备材料

2、委托报关行预录并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3、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及随附单证交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审核

4、委托报关行预录并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5、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交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审核

6、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处领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签收

办理时限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推荐第5篇:如何办理免税申请[1]

申办手续

一、企业办理减免税项目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内投资项目

1、单位签章的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正本)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文(复印件)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三)科教用品

1、单位签章的科教用品单位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正本)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已转制为企业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文件(复印件)

5、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

二、企业办理征免税证明应提供下列材料:

1、征免税登记手册(科教用品及外商投资项目提供)

2、单位签章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正本)

3、进口设备合同、发票及技术资料(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收取的其他材料办理程序

1、准备材料

2、委托报关行预录并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

3、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及随附单证交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审核

4、委托报关行预录并打印《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

5、将《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及随附单证交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审核

6、至减免税岗位人员处领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并签收

办理时限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自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制发《延长海关行政许可审查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推荐第6篇:如何申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海关律师总结如何申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进口减免税设备,本网站海关律师已经做了专题阐述,应广大客户需求,现被网站海关律师团队搜集了具体的海关要求资料汇总,结合上海地区的监管要求,总结步骤如下: 首先:外商企业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鼓励项目备案手续,并交验如下单证:

1、《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一份(外商投资企业签章);

2、国家或上海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或上海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正本一份;

3、国家或上海市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一份;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复印件一份;

5、外商投资企业章程复印件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一份;

7、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8、审批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复印件一份;

9、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签章、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本单位报关员签章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一份;

10、具体经办人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监管义务告知单》正本一份。

其次,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如审核通过,向外商投资企业发放经主管海关签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簿》。

然后,外商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薄》,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一份(外商投资企业签章);

2、进口货物发票复印件一式三份;

3、上海市外资委或授权审批机关签发的《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审批表》正本一份;

4、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签章、或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本单位报关员签章的《代理报关委托书》正本一份;

5、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最后,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推荐第7篇: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购买免税轿车

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购买免税轿车

为鼓励在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1992年10月海关总署、国家计委、国务院经贸办公室、财政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联合发布了“关于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和进修期限在一学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在其免税限量内,可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一辆。

一、上述人员办理购买国产汽车免税手续,须由本人事先确认需购买汽车的牌名型号及购车地点,再到所在地(下称备案地)海关提出申请,填写《自用物品申请表》(下称《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本人签字后,交海关注册备案,同时向海关交验下列证件及证明文件(正本):

1.本人有效护照;

2.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

4.毕业证书(进修研修人员提供学习证明);

5.进境时如携带了许申报的物品需提供海关申报单证;

二、免税范围

1.免征进口零部件关税,即购车时享受汽车生产厂家制定的留学生优惠价格。

2.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留学回国人员须符合以下购车条件:

1.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或进修(包括合作研究、访问学者)期限在一年以上。

2.完成学业后两年内回国。

3.毕业后首次回国入境日期起未超过一年。

4.购买免税车计一个免税指标,在国外连续停留180天有一个免税指标,留学期 间回国不超过一个月的可连续计算在外时间。

5.初次购买免税汽车。

四、经海关批准购车的申请人应持装有海关签发的《准购单》第

三、四联和《申请表》第四联的关封,直接到汽车生产厂家(或到生产厂家设在备案海关所在地的销售门市部)购车。购车申请人应主动将海关关封交付生产厂家销售部门报当地海关拆验。并在办理购买手续之后,索回海关签发的《准购单》并《申请表》第四联妥善收存。

五、免税车的使用及维修保养方式与社会普通渠道购买的车辆相同。过户需补交购置税,补交比例按车辆十年折旧计算,每使用一年递减10%。

推荐第8篇:免税证明

证明

XX同学,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系XX大学XXX学院XX专业XXX级XX班本科生,学号:XXXXXX。该生需办理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储蓄相关事宜,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班主任签字: 学院领导签字: 学院(盖章) 2013年12月19日

推荐第9篇:免税申请书

尊敬的国税局领导: 您好,我门市部是2012年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XXXXX,主要经营范围:电脑、通讯器材、零售服务,法人代表: XX 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 因本县推行政府专项采购、招标等各种方案,本门市部已经无法正常投标、销售、服务政企单位,业务量急剧下降,个人客户稀少,资金的短缺,开支量太大,各项工作已经开始了不同程度的萎缩,营业额急剧减少,即将面临歇业的危险,特向贵局提出调税收申请,请局领导、分管领导核实、给予批准。

申请名称: 申 请 人:

申请日期:2015年07月20日

推荐第10篇:免税管理

增值税税收优惠

起征点

(一)起征点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销售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我市增值税的起征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含);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3000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含)。

直接免税

(二)农业产品

1、一般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具体规定

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

⑵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当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避孕药品和用具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四)古旧图书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古旧图书”免税规定所称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五)部分进口货物 下列进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质和设备;

3、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六)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七)农业生产资料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的化肥

⑴生产销售的除尿素(自2005年7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自2008年1月1日起免征增值税—编者注)以外的磷肥、钾肥(自2004年12月1日起改为实行先征后返)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⑵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国内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尿素产品生产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

4、有机肥

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⑴范围

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①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③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⑵免税手续的办理

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北京市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表》,并分别报送以下资料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生物有机肥的纳税人,提供由农业部颁发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生产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纳税人,提供由北京市农业局颁发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肥料登记证》或《北京市肥料临时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B、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加盖质量认证资质(AL)戳记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C、在外省市销售有机肥产品的,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上款第A、B项所述证件资料,其中:第A项证件复印件1份;第B项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B、上款所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⑶涉税管理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①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B、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②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A、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B、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C、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5、饲料 ⑴范围 ①单一大宗饲料

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自2003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②混合饲料

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③配合饲料

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④复合预混料

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⑤浓缩饲料

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⑵涉税管理

①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的饲料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均应由省一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新办饲料生产企业或原饲料生产企业新开发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出具检测证明。 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取得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名单由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即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将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⑶备案手续

①饲料生产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复合预混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

B、饲料添加剂(如:饲料级磷酸氢钙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生产企业持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C、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单一饲料(不包括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 D、动物源性饲料(如:鱼粉)生产企业持北京市农业局颁发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

E、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出具的与纳税人申请免税品种相吻合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②饲料经营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的备案登记手续:

A、北京市农业局登记确认的《北京市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备案登记表》;

B、凡从我市饲料生产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可持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加盖公章; C、凡从外埠饲料生产企业或饲料经营企业购进的饲料产品,应提供供货单位所在区域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D、对饲料经营企业购入的饲料产品,凡不能取得原始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的,应到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对所购饲料进行质量检测,以取得质量检测合格证明; E、外贸企业经营进口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F、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6、滴灌带和滴灌管

⑴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它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⑵生产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出具报告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相关资质认定。批发和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未取得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的,不得免税。

凡经核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停止其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格,依法恢复征税。

(八)黄金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

9、AU999

5、AU99

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的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金锭、金条及金块等黄金原料:

成色:AU9999,AU9995,AU999,AU995。

规格: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 非标准黄金,即成色与规格不同时符合以上标准的黄金原料。

(九)进口图书、报刊资料

1、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

对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进口科研、教学书刊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2、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3、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

⑴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⑵对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科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68号)有关规定,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4、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

⑴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⑵对中国科学院所属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5、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 对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为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免税进口的图书、报刊等资料,在其销售给上述院校和单位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6、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 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自1998年1月1日起销售给除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它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7、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口的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缩微平片、胶卷、地球资源卫星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十)农村电网维护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十一)粮食及食用植物油

1、一般规定

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⑵对其它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2、具体规定 ⑴食用植物油

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⑵粮油加工

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⑶免税资格认定及管理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其它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⑷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

对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比照“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

⑸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

对华粮物流公司及其直属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 ⑴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⑵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⑶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

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⑷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涉税管理

申请享受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4、优惠政策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⑴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⑵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②符合享受相关产品优惠政策技术标准的资料复印件1份。

(十三)残疾人员专用物品及提供劳务

1、残疾人专用物品

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形器(包括上肢矫形器、下肢矫形器、脊柱侧弯矫形器),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提供的劳务

从1994年5月1日起,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

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简称“资产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

⑴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2、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

对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免征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资产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内地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包括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港澳国际(集团)香港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债权等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五)银行资产划转

对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

(十六)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十七)第29届奥运会及第13届残奥会

对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取得的北京残奥会收入及其发生的涉税支出比照执行第29届奥运会的税收政策。

免征北京奥运会组委会向分支机构划拨所获赞助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

(十八)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十九)铁路货车修理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包括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其为铁路系统修理铁路货车业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同时允许销售免税货物的单位,将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其它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十一)保税物流中心(B型)

1、保税物流中心(B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对多家物流企业实施保税仓储管理的封闭的海关监管区。

2、对物流中心内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加工的货物,凡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物流中心内其它企业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3、对物流中心企业之间或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区港联动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免征流通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二十二)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

1、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中航油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航空油料有限责任公司保税油库、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中航油肌份有限公司航空油料保税仓库、广州新白云国际机场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航煤保税仓库、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承海油品保税仓库,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进口保税的航空燃料油。

2、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所属的上述海关负责监管的保税油库,在按上述规定向民航国际航班提供保税进口的航空燃料油时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3、以上规定从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二十三)电影拷贝收入

1、对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或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集团及其成员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四)债转股企业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供热企业

1、一般规定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2、具体规定 ⑴免税期间

对我市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下同)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⑵间接供热免税收入的确认

①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②我市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凭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简称《证明单》)及热力产品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享受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手续。 ③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审核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税收入所占的比例,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证明单》提供的比例 应免征增值税税款=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增值税应纳税款×(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的全部收入)

④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的,应按照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⑶涉税管理

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⑷定义

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二十六)高校后勤实体

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其它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它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它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

(二十七)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

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幅度减免

(二十八)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十九)旧货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为可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文物经营单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经营销售古玩及古旧字画。

2、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生将融资租赁的设备收回并销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即征即退(税务机关征税后退税)

(三十)软件产品

1、一般规定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2、具体规定

⑴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自行开发并生产或专门生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产品可以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持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 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②持有《软件产品证书》的软件

持有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自2003年1月起调整为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者注),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③受国家有关部委委托研制开发、生产的软件

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④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自行生产的软件

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⑤本地化改造软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确认的经过本地化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⑥电子出版物

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带有标识代码为ISBN的电子出版物,可以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制作的、符合下列第

(一)、

(二)款之一的电子出版物,也可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自行制作并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定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同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出版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相关的合同、协议。

(二)接受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委托制作,并销售给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电子出版物,应同时提供如下证件、资料:

1、委托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出版物出版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委托单位签定的受托制作合同。⑦嵌入式软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⑧动漫产品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动漫产品包括:

A、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B、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C、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D、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E、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F、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⑵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他规定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它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B、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C、根据现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不得单独定价和另行销售”的规定,对随同电子出版物一并销售的使用手册,应按电子出版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随同电子出版物一并申请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D、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

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 ⑶不享受税收优惠的规定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

⑷征税税种的划分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对持有国家版权局所属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开具给转让方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移认证证明》或国家版权局颁发给受让方的《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证书》(复印件)的软件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对未持有上述证明资料的软件转让行为(包括受托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一律征收增值税。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收取的有关电子出版物程序、内容的审定费用,暂不征收增值税。

1999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未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应当缴纳增值税而缴纳了营业税,或者应当缴纳营业税而缴纳了增值税的,不再做税款补、退库处理,一律从检查发现之日起予以纠正。

⑸财务核算及涉税管理要求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称软件纳税人),兼营其它货物或应税劳务,或单独计价的软件产品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73号通知第一条第

(三)款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销项税额;为准确计算应退税款,软件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软件产品的当期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以下顺序确定:

①按当期实际生产成本计算; ②按销售额比例法计算。 软件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回的清算退税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财政部财会字[1999]6号通知规定,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符合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软件产品,应一律开具销售发票。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软件产品的规定税率开具。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它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违反本规定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对既销售软件产品、又销售其它货物及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对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内销软件产品单独核算销售额,并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额、未交税额等。对难以准确核算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部分,按照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

(四)款规定计算分摊,并于月末,从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转入软件产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软件产品帐户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帐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上述软件产品应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违反本规定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违反本规定的软件产品,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电子出版物,与纸制图书和其它类型的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附属的使用手册除外)一并销售的,自2000年6月1日起,应按京国税[1999]183号通知第一条第

(二)、

(三)款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开具发票。

(三十一)飞机维修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十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1、下列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

⑴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⑵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

⑶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⑷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⑸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②对外购熟料经研磨工艺生产水泥产品的企业,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过程中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

2、下列自产货物增值税即征即退50% ⑴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

⑵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⑶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

⑷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

⑸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⑹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3、涉税管理

申请享受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简称“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相应的即征即退产品业务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次内单独填列。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对既符合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又符合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4、优惠政策的申请

纳税人申请享受上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⑴符合上述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⑵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

①《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1份;

②符合享受相关产品优惠政策技术标准的资料复印件1份。

5、定义

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的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废渣掺兑比例和利用原材料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一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三十三)铂金及铂金制品

1、中博世金公司销售进口铂金

⑴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17%)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17% ⑵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铂金生产企业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十四)林业综合利用产品

1、一般规定

⑴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纳税人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适用即征即退政策。

⑵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2、具体规定

⑴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⑵“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它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 ⑷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规定,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三十五)残疾人就业

1、限额即征即退

⑴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⑵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对我市享受92号通知(财税[2007]92号—编者注)第一条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2、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⑴一般规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它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⑵具体规定

①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②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③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规定的安置比例及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

④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第11篇:免税申请报告

免税申请报告

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是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由郑州市教育局主管的一所全日制民办中等专业学校,学校开创于1983年,历经郑州市中华技术学校、郑州市中华技术中等专业学校等历史沿革,2010年12月名称变更为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我校位于荥阳市豫龙镇,校长付全立,登记注册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证号410182761684451,我单位办学宗旨是培养中等学历技术应用人才,提高社会职业素质。我单位年收入约为陆佰万元左右,主要收入来源为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书作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文件)的规定,对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因此,我单位培养职业技术教育所得收入应给予减免营业税。

特此申请

郑州铁道中等专业学校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十二日

第12篇:免税措施

莱阳国税局局采取“二四三”工作模式加强增值税减免税企业的审批及管理。即:抓住审批及后续两个管理环节、把好审批中的四个关口及后续管理中推行三项举措,加强对2007年度增值税减免税企业的审批和管理。

在审批环节中,主要把好“四个关口”。一是严把政策关。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分户逐条逐项地对照减免税要求,对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有异议的,及时请示上级机关;对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二是严把审核关。实行办税厅、分局、市局三级审核,办税服务厅初审,由分局实地核实,并制定实地核实工作底稿制度,分局出具实地核实工作底稿,采取与企业约谈、到企业实地核实等方式,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项目、帐务核算等情况,严格审核;对帐务不健全、应税和免税划分不清的,不予审批。在县(市)局复审中,发现的疑点企业进行重新落实,对达不到政策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三是严把审批时限关。该局对审批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在明确审批权限的基础上,明确工作时限,要求各级审批人员严格按照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及工作流程规定的审批时限进行审批,对符合税收减免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四是严把政策服务关。在到企业进行实地了解和落实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耐心解答纳税人提出的涉税问题。对不符合条件的减免税企业,采取讲明原因、提出建议等措施,取得纳税人理解和支持。

在后续管理环节,主要推行三项管理措施。一是实行分类管理。该局将所有减免税企业进行分类,具体划分为:饲料企业、粮食企业、生产销售化肥、批发零售农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农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废旧物资企业。其中将饲料企业、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废旧物资企业列为本年度检查重点对象,结合审批工作,认真审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二是严格考核,追究责任。该局年内将对减免税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抽查,对在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照工作底稿和《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并视情节对责任人的执法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三是做好审批工作减免税档案资料的管理。对企业报送的减免税申请资料,设置资料受理登记台账,健全减免税企业档案管理。

截止目前,共审批增值税减免税企业47户,其中粮食企业3户,生产销售化肥3户,批发零售农机2户,新华书店1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2户,农业生产资料9户,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15户,废旧物资企业6户,饲料企业6户。取消了1户复混肥厂和1家农机配件经销处的减免税优惠资格,减少税款流失 54.19万元,维护了国家税法的尊严,优化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减免税企业健康发展。

为切实做好减免税企业管理,近几年,莱西国税局不断探索减免税企业管理的新思路。今年上半年,莱西国税局结合2008年度减免税企业的年度检查,推出了分类检查的新举措,收到明显效果,共检查出4类22个问题,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了限期整改、补征税款等处理决定,补征税款78.6万元。

一、减免税企业分类检查的主要做法

(一)分类。将2008年度各类减免税企业按减免税额大小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二类是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三类是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二)检查方式。一是分局自查。针对第一类减免税企业,以各税务分局税收执法内控监督员为主,管理员配合进行检查,要求检查面达到100%,这种检查方式属分局自查,力求通过检查发现减免税企业管理面上存在的问题。二是交叉互查。针对第二类减免税企业,由各分局税收执法内控监督员分组交叉互查,检查面达到该类减免税企业的80%,而且以行业减免税为切入点。通过对这类减免税企业检查,可以了解各分局对减免税企业管理水平。同时,通过检查发现行业性减免税管理存在的问题。三是重点检查。针对第三类减免税企业,由政策法规科与稽查局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面达到该类减免税企业的50%,这种检查方式是在选择减免税企业时,有针对性,实施重点检查,确保大的减免税企业不出现问题。

二、实施减免税企业分类检查的意义

(一)实施减免税企业分类检查,通过面线点有机结合,确保检查有的放矢。对于规模小的减免税企业,实行全面检查;对中等规模的减免税企业,从行业减免税规律入手进行整改;对于大的减免税企业,要重点查深查细。这样,既能抓住面上存在的问题和行业性问题,又能抓住重点户问题,确保减免税企业不出现大的问题。

(二)实施减免税企业分类检查,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确保了检查效果。对三类减免税企业分别由各税务分局税收执法内控监督员与管理员自查、各税务分局税收内控监督员分组交叉互查、市局组成专门小组重点检查的形式。此组织形式不同,决定了每类减免税企业检查重点不同,既能节约税收成本克服内部自查怕揭短问题,又能达到管理目的,从而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水平。

(三)实施减免税企业分类检查,是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的尝试。专业化管理模式要求对企业按照规模或行业加大管理力度和深度,既要抓住大的问题和重点问题,也要抓住行业性问题。针对减免税企业实施的分类检查,既在规模上抓住了重点户,又从行业的不同区间入手抓住了行业性问题,检查结果也充分显示了这一模式的高效与可行性。

(四)实施减免税企业分类检查,是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分类检查中,通过相互观摩、交流管理经验与心得,能够增进对不同规模、行业和区域减免税企业的了解,有助于拓展管理深度。同时,分类检查能够揭露在固定管理状态下所忽视的问题,可以对全市减免税企业的管理状况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能够发现不同行业存在的规律性问题,便于采取或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杜绝管理漏洞。

(五)实施减免税企业分类检查,适应了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和变化。税收征管模式必须适应于企业经营模式的变化与税收政策的调整。目前,减免税企业既有备案制,也有审批制,既有直接减免税额,也有加倍税前扣除等,减免税形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分类管理检查正是适应了征管形式的这一变化,既能抓住面上存在的问题,又能抓住重点问题,还能够抓住行业的规律性问题,实践也证明了这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模式,对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发挥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减免税工作,确保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顺义国税在系统梳理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全面开展2012年度增值税减免税审核检查工作。

一、确定审核检查范围。系统梳理并及时更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根据相关文件要求,按照审批类、备案类以及审核类三类标准确定年度审核检查工作范围,具体包括:粮食及食用植物油企业、享受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等。对到期文件进行清理,列明核查工作文件依据,做到有法可依。

二、强调审核工作重点。总结往年年审工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区别不同审批类型,明确审核检查工作的重点,强调重点检查相关备案资料是否齐全、证书是否到期、是否分别核算应税业务和非应税业务,严把减免税审核关。

三、加强优惠政策辅导。通过发放宣传册、区局外网等方式大力宣传减免税优惠新政策,保证新旧政策衔接顺畅,及时解答纳税人相关涉税问题,让纳税人了解享受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提供资料以及申请程序等,提高其纳税遵从度。

抚顺市国税局为更好地落实增值税减免政策,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减免税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方法,通过监管为纳税人营造公开、公正的税收环境。

一抓核查环节,查找减免税监管薄弱部位。根据调研中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普遍程度及减免税的特点轻重缓急安排专项核查,上半年,先后组织征收局对饲料免税企业、国有粮食免税企业、供暖企业执行政策情况开展了专项核查,对饲料企业免税饲料备案名称与质检报告、开具发票名称不一致,备案品种与免税品种不一致等问题进行了纠正整改,对供暖企业进项税转出不均衡、大量假普通发票入账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对相关纳税人依法进行了查处。同时掌握了全市国有粮食企业现状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二抓认定环节,堵塞减免税监管漏洞。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利用,通过市经委资源处传递来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认定资料,发现2户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税收政策规定,对其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在此基础上同意为其办理免税资格认定。

三抓制度环节,建立减免税长效监管机制。针对核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办法缺失或不适应当前需要的现状,明确了供暖企业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管理规定,制定了《抚顺市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从税收政策、资格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税务机关岗责、罚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从制度上建立了减免税长效监管机制。

四抓监管环节,确立减免税考核目标管理。将未按规定条件、程序、权限审核(审批)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各征收局目标管理季度和全年考核,通过计算机考核与实地、案头、接待投诉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和监督征收局全面落实和执行各项减免税规定。

五抓审批、备案环节,推进减免税依法监管机制。针对征收局工作中存在的审批、备案项目不清楚可能导致执法风险,及受理文书不规范可能导致省局检查被扣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强化人为管理。

第13篇:免税申请书

免税申请书范文

个体户免税申请书

税务局领导:

我单位是xxx注册的个体户,经营地址xxx.,主要经营范围xxx,法人代表xxx,职工人数xxx,电话xxx,固定资产xxx,经营面积xxx,与xxx村签订租赁协议,租期年月日xxx,租金,销售单位xxx,办理税务登记时间xxx,税务登记号xxx,营业执照号xxx,现有xxx(数量)在养殖、种植,预计2014年x月至2014年报x月销售额为xxx,根据我单位种植、养殖情况,按照税务所有关规定需要备案,先办理有关部门备案手续。

申请单位:xxx

申请日期:x年x月x日

医院免税申请书

我院是一家集医疗、科研、预防为一体,以专科、专家为特色拥有现代化服务治疗理念的综合性医院。我院自xxxx年建院之初,始终坚持“三个代表”的相关精神,坚持“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在开展医疗工作的同时不忘回报社会,热衷投入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我院面临国家卫生政策虽然和公立医院一致,一视同仁,但是这也是造成我院不好发展的一大困境。我院自创办以来,在发展的过程中,生存处境有很多不利因素,竞争医疗事业单位众多,造就了我院长期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至今仍在亏损状态下营业,我院为营利性医院,税务部门逐渐开始对营利性医院征税。如果按企业收税,我院目前营业额毛收入xxx万元,扣除成本及员工xxx万元,还需缴纳上级部门税收及罚款xxx万元,现仅依靠银行贷款继续生存,我院实在难以维持生存下去,唯有申请破产处理才能解除财务危机。

我院希望牺牲小我,成就百姓健康,为江城百姓健康奉献,继续发光发热做好江城卫生医疗事业,现向贵部门申请免除部分税收及罚款,望贵部门能够给予批复。

特此申请,望批准!

xxx医院

第14篇:免税申请书

免税申请书

和田市地方税务局:

我是和田市零点网吧的业主,地址和田市迎宾路172号负一层(技术监督局对面)税号342123197303275710, 成立日期2011年7月至今,核定营业额为25000,00元, 从 2013年3月份以来因市场经营竞争激烈,本网吧现在每日最高营业额300元至500元。难以维持。请领导调查核实后给予批准为盼!谢谢!

和田市零点网吧申请人:张进2013年8月12日

第15篇:免税政策

农村合作社很多项目是免税的,但不是所以的项目都可以免,否则,马上产生一个漏税的黑洞。制定税收政策的人也不是笨蛋。 具体如下:

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的批发和零售实行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及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种畜、鱼种和非盈利性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1997]3l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可以暂免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最惠国最低税率为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进口农业产品,可以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

印花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l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

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l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五款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按照财政部对全国人大代表有关建议的答复(财农便[2009]201号),农民专业合作社参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等关于一般企业的规定,享受营业税的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l 2月31日修改)第六条规定:直接用于农、

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水利设施用地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第十四条规定: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的农用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部2010年度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0]11号)规定:进口用于在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科学研究的种子、种畜、鱼苗,改良种用的马、驴、牛、猪、羊、家畜、鱼苗、大麦、燕麦、高梁等农产品可以享受零关税。

第16篇:免税政策

税收减免及备案登记

2010-03-03 08:51:56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85 文字大小:【大】【中】【小】

增值税减免或备案登记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减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物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三、纳税人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相关货物生产销售的批准文件或证书证明等资料;

对不连续发生业务的、进口业务的、特殊业务的等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料、帐簿记录以及有关购销合同或其他经营证明材料。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纳税人持续经营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免税项目,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一次性的业务实行一次性报备,应业务发生的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备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其它增值税免税项目的备案

一、业务概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2)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器);(3)、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4)、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5)、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6)其它文件规

定的免税备案项目。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残疾军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和复印件;其它残疾人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对增值税免税产品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

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

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

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外省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销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省农业厅办理备案的证明原

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农业生产资料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开业的纳税人应于首次发生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免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

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

88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的免税备案实行一年一备,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核准。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下列项目: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储备轮换粮食;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纳税人按照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同意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9﹞9

7号 浙财税政﹝1999﹞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收储轮换粮油、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计划、供应

单位、供应数量、供应价格等资料;

4、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粮食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签署认定意见的《粮食企业免税资格认定表》。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文化企业增值税减免范围包括: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

征增值税。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9]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文化事业转制单位应提供转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审批

一、业务概述

对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

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

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

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及份数

1.《税务登记副本》;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时限

企业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前应报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以后每年1月底前将有关项目报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免税。

五、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局长审批。

(二)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事先备案项目: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

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

2008‟850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

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时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

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时限: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

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

09‟69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时限: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

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时限: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后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优惠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

115号、财税„2008‟118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材料;(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材料;(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材料;(5)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备案时限: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

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说明;(3)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的证明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

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备案时限: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年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说明、或者年出口额有效证明及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或者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有效证明;(2)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对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

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

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投资额或生产线宽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对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3号)

备案时限: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

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比例的有效说明;(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复印件;(5)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及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有效说明;(6)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动漫企业

优惠对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

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5号)

备案时限:取得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

(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说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5)享受重点动漫产品或重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还需提供《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有效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营利组织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3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

2009‟133号

备案时限:企业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

备案时限:转制之日后至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文化企业认定文件;(3)转制方案批复函;(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整体转之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事后报送资料项目:

国债利息收入

优惠对象: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

料。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投资份额证明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7篇:出口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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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

出口免税,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或购买货物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国家给予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现行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免税,可分为一般贸易出口免税、加工贸易免税和加工贸易间接出口免各三种情况。

(一)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

一般贸易出口免税,主要适用于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新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以及经省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和生产特定产品出口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老外商投资企业。

1、政策规定

(1) 1994年8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58号文件、1995年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9号文件和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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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规定: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除原油、糖和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包括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对外商投资企业(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合资外贸企业和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除外)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目前实行免税政策,不退税。

(1) 1995年11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092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1) 1994年2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规定:企业出口的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1) 1999年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原出口免税办法改为出口退税办法。如老外商投资企业要求对出口货物继续免税,可在1999年11月底前,向主管征税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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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其出口货物在2000年底前,继续实行出口免税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其出口货物改按退税办法。

1、操作办法

(1) 免税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①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免税申请表;

① 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出口商品发票;

① 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① 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为生产出口货物购买国内原材料所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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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出口销售明细帐。

对于经省外经贸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申请免税时,还应提供省外经贸部门的正式批文。

对于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免税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规定的,报送市地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出口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免税

进料加工是指经国家批准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专为加工出品商品而用外汇购买国外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经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品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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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复出口免税,在2000年底前,仅适用于申请继续免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新、老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都实行出品退税政策。

进料加工免税,分进料加工直接出口免税和进料加工间接出口免税。进料加工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经加工后直接报关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进料加工间接出口,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加工贸易形式。

1、进料加工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1) 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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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加工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核签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B进料加工贸易合同;

C外商投资企业进料加工货物免税申请表;

D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外销发票;

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免税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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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审批。

1、进料加工间接出口

(1) 政策规定

1994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9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上游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下游企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199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23号文件又规定:关于间接出口免税的有关规定仅适用于老外商投资企业之间开展的间接出口业务。

(1) 操作办法

① 上游企业免税申请

上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即转让下游企业)后1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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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下游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C销售给下游企业的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加盖\"不作出口海关统计\"戳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① 下游企业免税申请

下游企业应在报关出口后30日内,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附送如下资料:

A海关监管手册;

B与上流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

C外销发票;

D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请表;

E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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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

G结汇水单(复印件)。

① 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资料后,经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要上报市地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审批。

如何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的注册及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CO证书)。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汕头地区的签证机构,为帮助出口企业加深对CO证书有关规定的了解,就如何申办CO证书业务作一介绍:

一、企业具备什么条件才有资格向我局申请注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我局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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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注册手续的程序:

申请单位向我局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的注册时,应持单位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前来办理,对申请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的材料,我局给予保护。

申请单位的印章和证书手签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企业印章、手签人员如有更改,申请单位应事先向我局报告。

三、如何申领CO证书:

1、我局在受理CO证书的签证时,本著扶持企业、服务外贸的宗旨,对货物装运报关出运后15天内到我局申请签证的,签发正常证书;超过15天的,申请后发证书。办理后发证书时,企业需提供出口报关单或提单,经签发机构领导审批后,签后发证书。企业到我局申领正常或后发证书时,均立等可取。

2、企业申请签证时,应持申请单、出口发票及缮制好的证书前来办理,所附出口发票格式无硬性规定,既可打印缮制,也可手写,特殊情况,发票复印件加盖印章也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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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单位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原产地证书内容时,必须填写更改申请单,申明更改理由并提供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收回原发产地证书,换发新证。

4、如已签发的证书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必须先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办的《国门时报》登报声明,我局凭《国门时报》编辑部出具的回执及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有关依据,经签证机构领导审批后,予以重新办理申领证书,并在重新签发的证书上注?quot;××年××月××日签发第××号原产地证书作废\"。

5、我局为方便出口企业,在简化手续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凡已在我局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注册登记的企业,如需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者,无须提供相关单据,由我局直接在其普惠制注册档案上增加一般原产地注册登记。

出口免税

1.退回货物退税。已征收出口关税的出境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纳税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退还关税。(条例第50条)

2.安家物品免税。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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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可免税放行。(办法第21条)

3.铝材废料免税。从1997年11月1日起,对易拉罐生产列名企业使用进口铝材生产内销易拉罐所产生的废品和边角余料,出口时免征出口关税。(署税字〔1997〕867号)

4.出口产品免税。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洋浦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福州马尾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区内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

5.转口货物免税。转口货物按保税货物处理或存入保税仓库,复出口的,免征出口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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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免税审批

科研机构和学校免税的审批2007-07-06

科研机构和学校免税的审批

1、业务概述

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或者教学的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科教用品免税范围如下:

一、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二、为科学研究和教学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所谓“中试”,一般是指试生产);

三、计算机工作站,小型、中型、大型计算机和可编程序控制器;

四、依照科教用品免税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需要维修、改进、扩充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金额不得超过整机价值的10%;

五、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六、标本、模型;

七、教学用幻灯片;

八、化学、生化和医疗实验用材料;

九、实验用动物;

十、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仅限于医药类院校、专业和医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仅限于农林类院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二、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仅限于艺术类院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三、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仅限于体育类院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

十四、教练飞机(仅限于飞行类院校);

十五、教学实验船舶所用关键设备(仅限于航运类院校);

十六、科学研究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仅限于院校的汽车专业)。

以上科教用品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2.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

3.办事程序

第一步:科教用品单位向直属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一)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二)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

(三)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

(四)书面申请报告。

第二步:海关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三步:科教用品免税单位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如下:

(一)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二)进口发票1份;

(三)合同1份;

(四)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四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并出具《征免税证明》。

4.办事对象义务

一、应具备的资格:

(一)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三)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

二、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一)科教用品单位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单证资

料:

1.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2.中央或省市自治区编制委员会批准文件;

3.经年审的事业法人证书;

4.书面申请报告。

(二)科教用品单位申请办理进口科教用品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1.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2.进口发票1份;

3.合同1份;

4.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5.办事机构义务

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直属海关对科教用品单位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备案。

二、办理进口物品免税手续:主管海关对科教用品单位交验的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

第19篇:免税申请书A

免税申请书

XXX市国家税务局:

我店店名XXXXXX,位于XXXXX路XXX号,纳税人代码(X 字XXXXXXXXXXXX号),微机代码:XXXXX,法人代表XXXX,无其他聘用职工。这是本人下岗失业后寻找的就业出路,做一些熟人间的服装经营,顾客范围小,生意一直不是很好,每月营业额远低于个体户税收起征点,因此现向贵局申请免税,望给予办理为盼!

XXXXXXXX店

法人代表:

201X年X月X日

现在国家对个体工商户有税收优惠政策,月营业额不足2万的不征税。如果营业过程中不需要开票的,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如果办理了,一般都会给你定2万元的起征点,3%税率,就是每月交600元,这时候再去办免税申请,头一个月的税就必须要交的。

第20篇:企业关于增值税免税问题的备案申请

企业关于增值税免税问题的备案申请

广南县国家税务局:

我们于2012年9月4日由广南县宏发种养殖有限公司发起,组织其他69位成员召开设立大会,一致同意成立广南县志良高峰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1049万元,其中广南县宏发种养殖有限公司出资现金380万,材料及物资600万元。其他成员出资69万元。于2012年12月26日经广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册广南县志良高峰牛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志良,业务范围包括高峰牛的养殖,销售。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储藏,包装,销售成员的产品;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咨询服务。2013年1月起开始高峰牛养殖并开始相关的其他经营活动,职工人数8人。

根据我国(财税[2008]81号)文件通知精神,我社高峰牛的收购销售,生产资料的采购供应,成员产品的收购储存包装销售及新品种新技术培训交流,符合以上文件规定条件,特向贵局提出增值税免税备案,申请增值税免税时间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 1日。

申请人:广南县志良高峰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2013年4月9日

免税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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