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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7-24 12:00:12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经济适用房申请

申请书

县建设局:

申请人:,男,回族,年3月10日出生,户口所在地:镇,现居住在 。

申请事项:申购经济适用房

事实理由:

我是官坊小学的一名普通教师, 年 月参加工作,妻子在家务农,由于家庭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加之房价涨得飞快,像我这种单职工家庭,连想都不敢想,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广河县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普通教师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故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盼!

此致

广河县官坊小学

申请人:

日期:2012 年 12 月 10 日

推荐第2篇:经济适用房申请

●第二批经济适用房申请准入标准主要是放宽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调整为39600元 (相当于月均3300元)、人均财产限额调整为12万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限额为43560元、人均财产限额为13.2万元。

●去年公布的第一批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准入标准为:人均月收入2900元以下、人均财产9万元以

本批次供应房源的销售基准价格和产权份额分三类:

●第一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70%的具体项目有:(1)浦东周浦,5600元/m2(销售基准价格,下同);(2)浦东航头1号、3号地块,5600元/m2;(3)浦东航头4号地块,多层5300元/m

2、高层5600元/m2;(4)闵行浦江7号地块,一期多层5000元/m

2、高层5300元/m2,二期多层5300元/m

2、高层5600元/m2;(5)闵行浦江10号地块,多层5300元/m

2、高层5600元/m2;(6)松江泗泾新凯项目,多层5200元/m

2、高层5500元/m2;(7)青浦华新项目,5800元/m2。

●第二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5%的具体项目有:(1)青浦诸光路,6700元/m2;(2)江桥,6850元/m2;(3)嘉定南翔,7000元/m2;(4)宝山顾村,多层6700元/m

2、高层7000元/m2。

●第三类 购房人产权份额占60%的具体项目有:(1)浦东三林1号、3号地块,8100元/m2;(2)浦东三林2号、4号、5号、6号、7号地块,8000元/m2;(3)宝山庙行共康项目,8500元/m2。

推荐第3篇:经济适用房申请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人,户口所在地:**市**办事处**居委会,现租住在市委宿舍(房主**)。电话:**.

申请事项:申购经济适用房

事实理由:

申请人因系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以在学校旁卖牛奶和为他人打零散工(一人兼三份零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育有一子,现年14周岁,在**市二中读书。因家庭经济收入很低,一直就以租赁他人平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整年经常为住房问题被迫搬迁东西,住房实际困难问题始终缠绕全家迟迟得不到解决。

综合上述实际,根据《**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即:为本市市区非农户口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属无房户,且未参加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法定条件。故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本人携全家先在此万分感谢和由衷感激。

此致

**市**区**居委会

申请人:

日期:2011 年 8 月 7 日

推荐第4篇:经济适用房申请

富阳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准入、轮候、电脑公开摇号制度。在市区和中心镇同时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和中心镇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区域划分范围向具有本区域户籍的家庭销售。在仅有市区一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下,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面向全市销售。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不含离异(或丧偶)单身]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户;

(三)已婚家庭户(2人及以上)无房或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单身户无房;

(四)属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户内人口数的三倍以下者)。

在上述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军队转业干部、军队转业士官离休干部、杭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中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所在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核定。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一)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已购买的房改房;

(三)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四)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

(五)自有私房(含联建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六)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七)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

(一)享受供应标准

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享受供应标准为:一般职工、居民7O平方米;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8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9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120平方米。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

1、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如两户以上的直系亲属,各自符合单独申请条件,合并为一户家庭申购的,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2、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其所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应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富阳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一)价格结算方法

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应与市场价接轨,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周边普通商品房的价格(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购买,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价格计算公式

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一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

(一)申请、认定

1、申请受理公告。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富阳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申请受理的时间、准购对象范围等。

2、申请家庭填写《富阳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

3、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以登报和上网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申请人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5、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符合申购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富阳日报》和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市监察局、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申请人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富阳市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

(3)户口所在地住房、现住房和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产权证明或公房承租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且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

(4)有职务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或证明)。

(5)优先出售对象还需提供市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销售

1、入围。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购房申请条件的一般购房申请对象,为入围人员;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优先出售对象,为优先准购对象。

2、摇号。经济适用住房通过实行电脑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销售。市房改办将全部入围人员的身份证号码输入电脑,以随机抽取方式分别产生一般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其中,一般准购对象与房源数(减去优先准购对象数后的剩余房源数,下同)的比例为1:1,预备对象与房源数的比例为1:0.25。然后,再将选出的一般准购对象和优先准购对象一起通过电脑选号产生选房顺序号。预备顺序号同样通过电脑选号形式产生。

3、由准购对象、预备对象家庭成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负责人对准购对象、后备对象进行复核,并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确认,并加盖公章)。

4、对经复核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和后备对象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市监察局、房改办对公示后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6、公开选房。市房改办组织经公示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准购对象公开选房。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符合准购条件的,市房改办按选房顺序号发放准购证,开具选房联系单,购房者凭市房改办出具的《准购证》、《富阳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办理购房手续。

7、领取《准购证》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准购证》作废,需重新办理申请购房手续。由此造成的准购对象空缺,预备对象按预备顺序号的先后顺序替补为准购对象。

8、职工、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房屋交付使用后18个月内入住,否则由建设单位收回所购住房,重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须在购房户正式入住后才予办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9、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办公室及时收回住房(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土地登记部门在土地使用证“附证”栏中说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出租经营。凡将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使用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处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处核准,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十、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时,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和土地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一、单位以集资、合作建房形式建设的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参照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富阳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推荐第5篇:申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附件2:

购买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书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本人人事档案托管于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且户籍关系属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现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

本人基本信息如下: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现居住地详细地址:

婚姻状况:(请选择:

1、□未婚;

2、□已婚;

3、□离异;

4、□丧偶)

工作现状:(请选择:

1、□有工作单位;

2、□无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名称(全称或无):。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2年月日

14

推荐第6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一.西安经济适用房准入条件

1.户口:西安市城六区、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人均面积:家庭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45平方米

3.收入:家庭成员年收入情况说明(低于以下收入) 1人12662元;2人25324元;3人37986元;4人50648元;5人63310元;6人75972元

4.单身申请限制:单身申请人年龄超过30周岁

5.住房交易:经济适用房的二次交易有5年之限。对于购买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时业主需要按房屋成交额的2%补交土地出让金;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出售。

6.西安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单身家庭:60平方米

二至三人家庭:80平方米

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

第一步:在西安市房产交易大厦一层办公大厅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部门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如实填写.。

第二步: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行政或纪检部门分别审核签字并盖章,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及党组织审核签字并盖章。

第三步:申请人持本表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现居住房屋的相关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到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第四步:经审核,管理中心将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西安市房产资讯网公示,公示期10天。

第五步: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市民,管理部门将在申请表上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申请人可在本市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自行选购,申请人应在公示后两月内领取审批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

推荐第7篇:经济适用房申请问答

主题:最权威的经济适用房问答

1.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怎么区分申请人和其他同住人?

答:申请家庭是指符合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 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人代表+共同申请人;

申请家庭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面积、收入、财产的核定,核定供应标准,可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除《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保[2010]348号第十七条规定的对象只参与收入、财产核定,不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人)。 其他同住人是指户籍在申请家庭住房和他处住房内,符合面积核定条件的对象。其他同住人只参与住房面积核定。

2.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的户籍年限有何规定?

答: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是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且连续满7年,同时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在申请处住房和他处住房户口连续满3年。

申请人如果是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申请区(县)的城镇户口年限只需要连续满2年。

其他特定人员的户籍年限规定详见《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保[2010]348号第十九条。

3.除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有户籍年限规定,同户籍的其他同住人,是否也有本市户籍年限规定?

答:有的,在申请时,其他同住人必须在申请家庭住房和他处住房户口连续满3年。 其他同住人如果是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申请区(县)的城镇户口年限只需要连续满2年。 其他特殊同住人的户籍年限规定详见《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方法》沪房管保[2010]343号第二条第

一、二项。

4.如果申请家庭中有部分成员没有本市城镇户籍或户籍未到规定年限,该家庭是否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上述成员必须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成员共同申请。在申请时,作为收入、财产的核定对象,不纳入家庭住房面积分摊对象,不作为供应对象。

家庭成员如拥有非本市房屋和本市非居住类房屋,此类房屋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财产核定。如在本市拥有住房,则将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他处住房核定面积。

5.本市城镇集体户口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是否有户籍年限规定?

答:有的。本市城镇集体户口的家庭,在申请时,也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6.如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本市住房建筑面积+申请家庭户籍内的其他同住人拥有的本市住房建筑面积。

*本市住房包括:①在本市拥有的住房;②申请前5年内获得本市拆迁补偿货币补偿款,由于自身原因未购买住房的;③申请前5年内明确获得离婚住房补偿款,但未购买住房的;④申请家庭户籍内的其他同住人申请前5年内出售或者赠与的本市住房;⑤私自搭建、不宜拆除的住房;⑥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居住用途的住房等。

7.申请时,如果同户籍内的非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住房的,是否有影响?

答:有影响。申请家庭户籍内的其他同住人如果在本市拥有他处住房,在申请时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处理。①将其他同住人(包括其他同住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市他处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核算,而其他同住人(包括其他同住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将作为人均建筑面积的人数核定;②不将其他同住人(包括其他同住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本市他处住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核算,而其他同住人(包括其他同住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不作为人均建筑面积的人数核定。

8.申请时,如果同户籍内的非申请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出售、赠与本市住房、动迁时取得货币补偿款的行为,是否有影响?

答:有影响的,可参照问答第11条两种途径处理。

9.申请前已离婚,并明确住房分割,但房地产权或租赁权未过户,是否有影响?

答:有的。虽然在离婚时已明确住房分割,但产权或者租赁权未过户,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仍将作为住房面积的核定。

10.因家庭成员患病、生意失败、吸毒等原因,而将原住房变卖未满5年的,原住房建筑面积也符合申请条件的,是否可以申请? 答:不可以。《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明确规定: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如有出售和赠与行为的为申请家庭其他同住人,可参照问答第

10、12条处理。

11.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收入从何时起算?

答:在申请时,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是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的可支配收入。

可支配收入=年总收入-(缴纳的各项税金+社会保险费)

12.申请时,非申请家庭成员的收入,是否影响申请家庭的收入分摊?

答:不影响。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时,收入的核查仅针对申请家庭,其他同住人不参与收入核对。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对哪些申请家庭在收入、财产方面有优惠政策?

答:根据《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0]29号文规定,申请家庭为2人及以下,可以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基础上上浮10%。

14.申请时,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否必须每月都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 答:经济适用住房所核定的可支配收入是按年计算,即使其中有几个月不符合月可支配收入标准,只要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符合准入标准,也可以申请。

15.申请时,申请家庭成员为自由职业,并挂靠在一家单位,自行缴金,收入如何核定? 答: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0] 92号规定,除在法定工作时间或签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并且交社保金的,但实际获得低于最低工资的,按照社会保险费缴纳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其他情况都按实际所得认定。

16.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财产从何时起算?

答:在申请时,申请家庭的财产是按照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价值认定。但商业保险、机动车辆(含牌照)、房屋价值及其他价值财产,则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沪民救发[2010] 92号第九条来认定

17.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财产包括哪些?

答:申请时,申请家庭的财产包括:①现金、人民币和外币存款以及有价证券;②机动车辆(含牌照);③房屋,包括在本市拥有的非居住类房屋,以及在外省市拥有的居住类房屋和非居住类房屋;④债权;⑤商业保险;⑥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

18.列入拆迁范围的家庭,是否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答:《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列入拆迁范围的家庭必须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是已经享受拆迁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政策的家庭,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9.如果申请家庭中发生成员减少,相应的审核和配房工作如何开展?

答: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成员离婚、户口迁出、去世等原因导致人员减少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并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作出审核意见。 如果在复审通过并且登录公告发布之后,申请家庭发生成员减少的,申请家庭的购房资格仍然保留,住房保障机构将对照人员减少后的房型供应标准,调整供应的房型。

20.我女友买了经适房,共同申请人和产权人是女友和她的父母,目前女友在读书,她的父母已经退休,她可以申请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吗?我是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结婚后是否可以申请贷款?

答:你的女友不可以申请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因你本人非经适房产权人,即使购房前建立了婚姻关系,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若你女友家庭已取得商业性住房贷款,婚后你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冲抵商业性贷款还款手续。

2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怎么样才能确定自己是否有能力办理贷款?

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不管是纯商业贷款或者组合贷款,除规定的首付款外,银行是通过①符合购买本市经适房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②有相应还款能力;③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④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来综合考虑购买人的贷款额度。

其中还款能力,可以通过下面这个公式,进行套算。

家庭最高月可还款额=家庭月收入-500元/人×家庭人数

例:一个三口之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均月收入经审核为2000元/月。该家庭最高月可还款额=2000×3-500×3=4500元。

*家庭最高月可还款额,影响到申请家庭的可贷款额度,如果家庭最高月可还款额过低,建议申请家庭考虑通过其他住房保障方式,过渡式解决住房困难。

22.当同一户籍地址内有几个家庭同时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时,该如何处理? 答:如出现上述情况,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沪房管保[2010]34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同一户籍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协商,由一个申请家庭先行申请。如果该申请家庭申请成功后,其他家庭仍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可待下次申请期,再提出申请。

如同一户籍地址内存在一个0平方的申请家庭与一个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的家庭,则两个申请家庭可以同时提出申请。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民政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市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规定,总结徐汇、闵行两区经济适用住房的试点工作经验,修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和售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供应与售后管理,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三条 (共同申请人)

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一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周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五)离婚人士,需离婚满三年,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时间、申请地)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街道(乡镇)范围内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共同申请人户口不在同一街道(乡镇)的,应当选择向一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已将本市住房出售或者经拆迁补偿安置、但户口未迁出原住房的,如果拥有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将户口迁入本市他处住房,然后向户口迁入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没有本市他处住房、或者户口暂时不能迁入本市他处住房,应当向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材料)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四)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离婚判决书。

(五)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原住房已被拆迁的,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凭证。

(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前溯一年内的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领取各类补助、补贴的证明,领取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说明,房屋出租协议或者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收入证明材料。

(七)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的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的财产情况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定期自动转存明细单,商业保险合同,车辆登记证书,非居住类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者《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财产证明材料。存在规定申请期起始日上一个月末前溯一年内出售、赠与、支取使用较大价值财产情形的,还需要提供有关说明和有效凭证。

(八)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签名的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查其住房和经济状况并公示核查结果的书面文件。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申请受理)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收据,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要求。

第七条 (初审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受理申请后,集中开展初审核查工作,其中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的核查同时开展。户口年限和婚姻状况核查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户口年限一般以户口簿记载为准,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也可以向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调取户籍资料进行核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本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开展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核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所)在收到委托书(附核查对象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和有关规定完成核查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查情况报告。

经核查,户口年限、婚姻状况、住房面积和住房出售等状况符合准入标准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在收到委托书(附核对对象名单)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完成核对工作,并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核对情况报告。

核查期间,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可以向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居委会征询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委会应当在收到征询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取居民群众意见,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

第八条 (初审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姓名、户籍所在地、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情况在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进行为期7天的初审公示。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在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初审公示。其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仅公示认定结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举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九条 (初审结果)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经初审核查和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初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复审核查与公示)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核查工作。经复审核查,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通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县)指定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复审公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举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复审结果)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复审核查与公示,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以户为单位进行登录,并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和区(县)指定媒体发布登录公告,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申请户登录证明,书面告知街道(乡镇)房管办事处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合称核对机构),并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备案;认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和核对机构。

第十二条 (初审和复审的中止及后续处理)

符合下列情形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说明中止理由;要求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核对机构发现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申报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信息与比对信息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中止住房面积核查或者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

(二)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初审公示调查核实,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开展复审核查、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认为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有必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

初审或者复审工作中止后,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在初审核查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转交核对机构,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继续开展核查、核对工作。核对机构应当向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出具书面核查、核对报告。

(二)在初审公示调查核实,复审核查或者复审公示调查核实过程中,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和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证明材料,综合判断,作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未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根据已有审核信息,作出审核意见。

(三)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四)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有特殊困难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的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时间不得超过30日。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审核同意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因延期提交补充证明材料、并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延期参加摇号排序。

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的,可以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结合相关书面核查、核对报告,作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户登录后的复核)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登录公告满三年但未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户的基本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四条 (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选房前,按一定比例抽查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上报的已登录的申请户。经抽查,申请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将抽查结果书面通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接书面通知后应当注销登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退出申请的处理)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至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前,因自身原因书面确定退出申请的,初审或者复审工作相应终止,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向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出具终止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的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限制重复申请)

除对应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准入标准,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发生条件变化的情况以外,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自收到不予受理书面决定、初审或者复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答复之日起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应当直接作出重复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代表或者单身申请人。

第十七条 (家庭中有不符合户口准入标准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中有以下情形的,符合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的其他成员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部分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但不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的;

(二)部分家庭成员为本市农业户口的;

(三)部分家庭成员为外地户口的。

有本条上述情形的家庭成员,应当列入经济状况核对人员范围,但不列入住房面积核定人员范围,不列入住房供应人员范围。

第十八条 (家庭中有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成员的申请规定)

家庭成员符合户口准入标准、但有特殊原因不在本市常年居住、符合下列规定的,可以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未婚且未定居的;

(二)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

第十九条 (特定人员的户口规年限定)

下列人员执行特殊户口年限规定:

(一)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按照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户口投靠政策、取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需连续满2年;

(二)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申请时尚未迁回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或者申请时已迁回的退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三)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7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受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四)夫妻原户口不在一处,且双方均符合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限和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条件,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五)共同申请人中出生即报入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7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以及不得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成年单身子女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六)离婚单身人士户口迁入婚前户籍所在地的,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将户口迁入他处住房的,迁入户口不受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户口年限限制。

第二十条 (常住户口待定人员的申请规定)

经本市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认定的常住户口待定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的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时点前溯至被登记为常住户口之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服刑、劳教人员的申请规定)

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不包括假释)后、劳教人员在解除劳动教养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服刑人员和劳教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先登记常住户口,然后提出申请,其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的户口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时点前溯至被登记为常住户口之日计算。

第二十二条 (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不得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待其中一种类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三条 (同一住房内多个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户籍在同一住房内的多个家庭需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先确定一个家庭提出申请,待该家庭的申请审核完成后,其他家庭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四条 (列入拆迁范围家庭的申请规定)

《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列入拆迁范围的家庭需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已享受拆迁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的家庭,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五条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处理)

在审核过程中,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因离婚、户籍迁移、死亡等原因发生人员减少情况的,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及相关亲属应当及时告知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知情不报的,视为隐瞒虚报行为。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再行委托核对机构开展核查、核对工作,作出审核意见。

复审通过并发布登录公告之后,共同申请人发生人员减少的,保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的房型。

在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前,单身申请人或者全体共同申请人均死亡的,街道(乡镇)或者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核对机构终止核查、核对工作,并终止审核,或者注销共同申请人、单身申请人已取得的登录证明、轮候序号或者选房确认书。

第二十六条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籍年限的计算)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年限和户籍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至时点前溯计算。第三章 轮候和选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标准)

申请户应当按照市政府公布的供应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向所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的机构收购、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同意的,按照区(县)政府确定的住房供应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以选择购买低于供应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八条 (轮候序号的产生)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审核并经登录公告的申请户,公开通过计 算机程序摇号排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此建立轮候名册,每个申请户取得一个轮候序号。摇号排序结果应当在7天内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公开摇号排序过程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布房源供应信息)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建设和筹措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登录的申请户数量等因素,分期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下列信息:

(一)项目名称、地址、建设单位、交房日期;

(二)房源总套数和各种房型套数,房型示意图和建筑面积;

(三)每套房源楼层、室号、销售价格,相同地段、质量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5年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住房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四)申请户现场看房的接待时间;

(五)选房日期;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

第三十条 (现场看房)

房源供应信息公布后,申请户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所在地现场看房;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现场看房的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 (选房)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和申请户数量,分期、分批组织申请户参加选房活动,并向申请户发出书面通知。选房公开进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风行风监督员以及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组织选房:

(一)申请户持身份证明、轮候排序证明和选房书面通知,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选房,排序在前的申请户在公布的房源中优先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二)申请户按照轮候序号次序,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随机摇出一组房源,申请户在该组房源中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户选定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选房确认书。

选房结果应当在7天内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区(县)指定媒体和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公告栏等公布。

第三十二条 (签订合同及相关附件)

申请户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受人应当在选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的规定时间内,持身份证明、选房确认书等相关材料,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申请户中的同住人应当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户,在选定住房后,应当先与政府指定的收购机构签订原有住房的买卖合同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者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后,方可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第三十三条 (选房活动开展后不选房、不购房和未选到住房的处理)

申请户有下列情形的,其登录证明和轮候序号作废,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一)不参加当期选房活动的;

(二)参加当期选房活动但放弃选房的;

(三)选定住房后不签订选房确认书的;

(四)不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的;

(五)因自身原因,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被解除的。

参加选房活动的申请户因当期供应房源的房型套数有限等而未能选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轮候序号不变,排列在下期房源供应的轮候序号之前。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经济适用住房使用行为的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

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通过家访等方式,了解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居住和使用经济适用住房的情况,发现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行为的,可以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约定,采取书面通知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在指定媒体通报、记录不良信用、直至收回房屋等处理方式。

第三十五条 (5年内购买其他住房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的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保障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接《经济适用住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天内与原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第三十六条 (5年内因特殊原因申请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经济适用住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应当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 (发生购房贷款逾期还款的处理方式)

借贷公积金资金、银行资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借款人,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规定期限的,原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关于支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的指导意见(试行)》(沪房管保[2010]260号)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5年后经济适用住房转让)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天内与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前相关手续办理)

经济适用住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经济适用住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管理等费用。

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集中审核和相关机构工作衔接)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在规定申请期内提出申请后,初审和复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集中开展。

街道(乡镇)、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及相关核对机构审核材料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集中移交,集中移交应当分批进行。

第四十一条 (隐瞒虚报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的隐瞒虚报行为,按照《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严肃查处隐瞒虚报行为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1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申请户举报的处理)

申请户在复审通过并取得登录证明后被举报,因举报内容模糊等原因,住房保障机构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被举报的申请户可以保留资格,参加摇号排序或者选房活动。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向申请户、举报人、社会公众释明。

举报材料经查证属实,申请户取得登录证明及轮候序号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注销;申请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予以收回,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受理方式,收到监督举报后,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监督举报办理工作暂行意见》(沪房管保[2010]30号)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推荐第8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

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

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约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丝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

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推荐第9篇: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青岛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自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深受广大市民的关注,一批城市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已从中受益。近日,为了进一步推进这三个住房新政策的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又发出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具体操作和实施这三个新政策以及新旧政策如何衔接作了进一步明确。

其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中购房资格、销售购买、预售许可、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以及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管理,对新旧政策衔接过程中销售购买和原发放的购房证明做出了规定。《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在进一步明确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具体条件、核定标准、申办程序的基础上,对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保障方式的具体操作给予了界定,便于市民申办廉租住房。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 要买经济房先看许可证

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为防止自身利益受到损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要首先查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是否具备《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据了解,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销售许可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开发建设达到规定条件后,才能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办《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只有取得了销售许可证后,开发建设单位才可以向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许可制度,是政府为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利益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属违规行为。市民明知开发单位不具备销售条件而订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面会纵容开发商的违规行为,另一方面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市住宅发展中心提醒市民:如果发现开发建设单位违规销售行为可以拨打市住宅发展中心监督电话2681116进行举报。

购买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

购房资格明确核定办法购房程序确保公正透明

■购房资格

一、家庭成员的核定:家庭成员由夫妻双方及其单身子女构成,其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二、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住房建筑面积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已转让的住房应合并计算。无房户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三、年收入的核定:年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年薪所得(含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奖金及临时性补贴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他所得。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上年度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数据为准,收入审查的年度标准调整日期以政府统计公报公布之日为准。

政策链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5倍。

■销售和购买程序

一、申购登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申请

期限内按照《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购手续,申请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有关职能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购条件严格进行审查,并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住宅发展中心核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将发放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

二、按困难程度排序:市住宅发展中心依据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住房困难程序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三、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将按照排序顺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按照困难程度排序确定入围申请名单,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将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以公开摇号等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公开摇号将依法公证,并在市监察部门及入围市民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五、核发购房证明:市住宅发展中心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公告无异议的。申请人必须于5日内持身份证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或《符合普通商品住房申购条件通知书》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购房证明。

六、轮候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持选房顺序号和有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 ■购买标准和销售价格

一、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面积标准,按照65平方米与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进行核定,差额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核定。

二、超出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的市场价格,应当包含土地收益、减免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些费用需在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批复文件上予以载明。

三、根据我市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应控制在周边商品住房平均价格以下水平,并与之保持不低于10%的合理差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土地出让前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政策链接: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65平方米的部分,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不得申购普通商品住房。

■上市交易和产权登记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房地产权证上应当分别标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

二、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限制上市交易年限自发放《房地产权证》之日起计算。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部分应该按照届时上市成交价格与当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差价向政府补缴收益。

四、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对集资建房项目的预售批准文件,作为办理《房地产他项权证》和《房地产权证》的要件。

五、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住宅发展中心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地产权证;集资建房项目根据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出具的批准文件办理房地产权证,建设单位违规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证。

政策链接:经济适用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普通商品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已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照新办法规定的销售程序,采取摇号轮候等公平方式,公开销售给2004年10月1日前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销售价格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其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申购条件、购买标准、上市交易等按新规定执行。持有《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的居民申请购买,需按照新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承租廉租住房———

申请条件程序更明确保障方式实施更具体

■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二是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三是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符合前两个条件,并且现住房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二、户、人口、无房户和面积的核定

1、户、人口的核定: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人口情况为准。

2、无房户的核定:核定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的将被认定为无房户。

3、面积的核定:一是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按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使用面积。第二,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含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第三,住父母产权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以该处住房使用面积扣减在该处住房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之和,剩余的面积为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这当中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三、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申请。一是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二是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是户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须提供市房屋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四是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五是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受理: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将予以受理,并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

3、审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查,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也将积极予以配合。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将准予登记。有异议的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符合申请条件通知书。

■保障方式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给予租赁住房补贴。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

2)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3)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补贴协议、出租人在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出租人身份证明、市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等材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将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办理领取手续的,全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在15日后办理的,半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

4)租赁住房补贴每6个月核发一次。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在准予登记的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补贴协议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租赁住房补贴从实际办理手续之日起计发。

二、实物配租

1、配租标准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实物配租住房的面积与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之和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照实物配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2、办理程序

1)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实物配租住房的房源情况与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的登记顺序,轮候实物配租。

2)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3)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缴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

1、核减标准

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内的房租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外的房租按原标准执行。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到市住宅发展中心领取《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申请人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推荐第10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洛阳市安置条件的部队人员);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指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安置的购房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26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如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申请流程:

第一是发布销售公告。根据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情况,市住房办将及时在《洛阳晚报》等媒体、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发布销售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第二是提供政策咨询。市住房办及各建设单位应建立经济适用房销售安置政策咨询服务台,帮助申购对象了解相关政策和申购流程。

第三是填报申请表。申请购房者应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到夫妻双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辖区居委会及原住房产权单位签字盖章。

有关部门按照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和统一的申购条件对购房对象进行资格审核,随后在媒体、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对购房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购房对象,由市住房办统一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对象凭准购证,按照编号顺序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选房、签定合同、预交房款。

申请购房者提供“统一资料”

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民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校验:夫妻双方身份证;家庭人口户口薄;原住(租)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租赁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位证明);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

先填表,然后在选。

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一)购房资格登记。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申请人户口为准)申请办理购房资格登记。

(二)购房申请登记。

已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登记的申请人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后,应持身份证明、《经济适用住房准予资格登记通知书》到规定地点办理购房申请登记。

(三)确定入围名单。

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已办理购房申请登记的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

住房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将排序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当申请人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应当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排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名单和候补入围名单。正式入围申请人数量按照房源实际数量确定,候补入围申请人数量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房源数量的20%确定。当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同的申请人数量多于排序后剩余房源数量时,应通过摇号等公开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当申请人数量少于房源数量时,全部申请人均可入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

以公开摇号方式分别确定正式入围家庭和候补入围家庭的选房顺序号。

(五)轮候选房。

市住房保障机构将全部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进行公告。正式入围申请人持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正式入围申请人放弃选择的房源,由候补入围申请人按顺序递补选房。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已选定住房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购买证明,申请人据此办理购房手续。

洛阳经济适用房销售必须“六统一”

新闻日期: 121323246

3经济适用房是市委、市政府为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民生工程。从1995年我市启动经济适用房政策以来,近5万户城市住房困难户通过购买经济适用房圆了住房梦。为改善更多的城市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条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6月5日出台《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开始执行。

申请购房者有了“统一条件”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通知》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进行了“统一规范”。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洛阳市安置条件的部队人员);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低收入家庭(指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安置的购房对象。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26周岁以上的未婚大龄青年如属于无房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实行“统一销售”

《通知》规定,凡我市城市区新建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一律凭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下称“市住房办”)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组织销售,各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收取定金或私自预售、销售住房。

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在安置好本单位住房困难户的情况下,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销售。

申请购买“统一流程”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方便符合条件者申请购买,《通知》规定了统一的流程。第一是发布销售公告。根据各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情况,市住房办将及时在《洛阳晚报》等媒体、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发布销售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地理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第二是提供政策咨询。市住房办及各建设单位应建立经济适用房销售安置政策咨询服务台,帮助申购对象了解相关政策和申购流程。

第三是填报申请表。申请购房者应如实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到夫妻双方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辖区居委会及原住房产权单位签字盖章。

有关部门按照三级审核审批制度和统一的申购条件对购房对象进行资格审核,随后在媒体、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对购房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购房对象,由市住房办统一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房对象凭准购证,按照编号顺序到指定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选房、签订合同、预交房款。申请购房者提供“统一资料”

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民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复印件,并同时提交原件供校验:夫妻双方身份证;家庭人口户口簿;原住(租)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租赁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单位证明);家庭人员收入证明(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证明)。

申请表和合同“统一制式”

《通知》要求,各建设单位要统一使用市住房办印制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和《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市住房办将核发统一编号的“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产权界定卡等。

“统一要求”杜绝弄虚作假

为确保经济适用房销售工作公正、公开、透明,《通知》还对销售工作提出了“统一要求”:购买对象提供的资料应齐全、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要服从管理,

主动配合,杜绝违规售房现象的发生;严格购房对象条件,认真遵守售房程序,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杜绝不廉洁行为发生。

《通知》规定,凡未按规定程序批准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市住房办一律不予发放产权界定卡和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手续;对采用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经济适用房者,一经发现,住房办撤销其有关手续、收回住房,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及相应责任人的责任。记者 陈小伟 通讯员 杨玲 来源:洛阳晚报

要经济适用房的 请与本人联系非诚勿扰

13603794919

第11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

事项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理时限:36个工作日及10日公示期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 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办理电话

受理方式: 书面受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提交材料: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4、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5、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6、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7、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8、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9、危房户须提交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10、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同时,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2、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时限:22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复审

标准: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1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

时限:13个工作日(复查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四)告知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时限:1个工作日

第12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步骤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核定表》按统一格式印制,见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要为各家庭成员出具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离退休人员凭退休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计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盖章。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对其住房、收入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三)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四)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五)优抚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六)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七)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卫生部门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八)个体工商户需提交《营业执照》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九)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十)原住房被拆迁家庭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等情况的审核,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入户人员填写调查情况。

(三)组织评议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情况进行评议,由经办人记录评议情况。

(四)公示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经审核符合申

请条件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核定表》中签署初审意见、提出初步配售意见,将申请家庭的资料录入申请审核管理系统,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复审,符合条件的,确定配售方案。在区(县)政府网站和指定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工作单位、住房、收入、家庭资产情况及配售方案等进行公示,期限为15日。

复审及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在申请家庭《核定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复审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区(县)复审备案材料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下发备案通知。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

市、区(县)、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时

第13篇: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1.不悔梦归处,只恨太匆匆。

2.有些人错过了,永远无法在回到从前;有些人即使遇到了,永远都无法在一起,这些都是一种刻骨铭心的痛!

3.每一个人都有青春,每一个青春都有一个故事,每个故事都有一个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其他的看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网站

红色标注是可以操作的,要求广州户口,未买过房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6.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第14篇:申请经济适用房承诺书

附件3:

承诺书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在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过程中,做如下承诺:

一、承诺填报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承诺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

三、根据申报审核要求,同意将所填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12年月日

15

第15篇:申请经济适用房承诺书

附件3:

承 诺 书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在申请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过程中,做如下承诺:

一、承诺填报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承诺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

三、根据申报审核要求,同意将所填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12年 月 日

第16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必须同时具备4个条件:五城区(包括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家庭年收入3.8万元)以下的;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未租购公有住房或者其他政策性住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广厦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

2.如何申购经济适用房?

申请人要先到各区房委办如实填写申请表→到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递交居住地所在的区房委办→区房委办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核实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签署公示意见→申请人向市房委办递交区房委办签署公示意见后的申请表→市房委办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准→确认限购面积,然后向申请人开具《成都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选购经济适用房项目,选购按审批序号排队轮候。

第17篇:经济适用房申请攻略

申请长沙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办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有哪些流程?请跟随记者体验一把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游记”。

【申请】

到区住房保障局交申请

上午9点20分,长沙市天心区金盆岭街道政务服务中心。2009年,李名德正是在这个街道领取了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表。

“现在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申请和办理全部要到区住房保障局。街道从去年就开始不再办理相关业务,目前只做低收入的核定工作。”一位在场的工作人员说。

在2011年7月以前,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市民是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提交户籍状况、婚姻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住房等证明材料。由社区进行初审、再经街道复审认定。而现在,程序已经全部改变。

上午10点10分,长沙市城南路天心区住房保障局。“办理经济适用房在二楼政务中心。”一位现场的保安介绍说。大概20多平方米的政务中心里两个窗口分别受理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和廉租房申请。

“从2011年7月1日开始,住房保障的申请人直接向区住房保障局提出申请,需经区住房保障局审核。”工作牌显示为邹诚的工作人员介绍说。长沙市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则称,目前所有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均在区保障局进行。

【审核】 对保障对象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

“申请经适房和廉租房的人并不多,但是手续却比较复杂。”记者在天心区住房保障局二楼政务中心看到,从上午10点到11点30分,1个多小时里只有四个人到来,三人办理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一位咨询廉租房。

“手续有点复杂,要办的证明太多了。”一位办理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中年妇女称。按照长沙市的规定,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申请,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户口户籍信息证明》,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以及在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而其他的一些证明材料还包括《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棚户区改造等重点工程征收拆迁人意见。

“如果要办理完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相关手续至少需要5个月。”天心区住房保障局政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保障性住房申请涉及到民政局、户籍管理部门等,因此办理审批的总时间较长。

“复杂”的根本原因在于对保障对象的资格严格审查。“住房保障要严格地进行资格审核,这样才能够保证公平,让真正有需要的低收入者获得住房保障。”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一位负责人说。

【公示】 接受货币补贴的楼盘名单将公示

“我已经拿到了8万块钱的货币补贴凭证,可是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有些楼盘根本不愿意接受。”上午11点,在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二楼73号窗口,一位穿着红色外套的40岁中年女子郁闷地说。

现实是,从今年开始,已经陆续有不少申请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的市民拿到了补贴凭证。但共同的问题是,购买商品房时,许多楼盘并不受理。“已经领取了《货币补贴凭证》的保障对象,可以在长沙市内购买120平方米以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和二手房。”长沙市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说,《货币补贴凭证》有效期为一年。

在发放货币补贴资金时,保障对象在购买了商品房之后,需要由开发商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申请表》,并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手续有些复杂,所以很多开发商不愿意接受。”这位工作人员说。

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开发商则坦率直言,由于货币补贴审批时间较长,使开发商回款周期被拉长,影响了开发商的积极性。

“我们现在正在通过各区保障局收集一份合作楼盘名单,同时也在尽量劝说开发商接受货币补贴,在收集完接收货币补贴的楼盘之后,我们将予以公示。”长沙市住房保障局登记管理处工作人员说。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流程图

(一般申请对象)

申请住房保障家庭领表

申请人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局登记领取《长沙市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户口户籍信息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2.结(离)婚证

3.按要求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4.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申请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状况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户籍信息证明》、结(离)婚证;

3.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

1.申请人凭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户籍信息证明》、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申请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

2.申请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婚姻状况证明》

区住房保障部门受理、审核

申请人本人携带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对申请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采集申请人的头像和指纹等信息,并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区人民政府核准

审核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审核区住房保障部门是否按要求审查和公示,表格填写、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完备;符合条件的,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发证。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核查应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核查区人民政府核准手续是否完备,表格填写和各级意见签署及盖章是否齐全,上传的电子档案是否与纸质资料内容准确一致。符合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象,每季末集中核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作退件处理。

【名词解析】

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是指通过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支持保障对象以自主购房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目前补贴标准为低收入无房家庭每户8万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拆迁户中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每户5万元。

第18篇:如何申请经济适用房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 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 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 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 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 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 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每项程序具体操作如下: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2)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

(3)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

(4)复核: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会同区民政局按本办法规定复核并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房改办住建办;区民政局应同时将申请资料报市民政局备案。

(5)公示、批准并公告:市房改办住建办会同市民政局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的情况在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示,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市房改办住建办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购房资格并公告,同时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3年的准购证明。

(6)轮候:市房改办住建办应当将取得购房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得分高低排列轮候顺序;分数相同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轮候的先后顺序。

(7)配售通知:市房改办住建办根据房源情况,并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配售通知。

(8)选房: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选择购房的,申请人可挑选住房3次。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应当当场签订选房确认书,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3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或取得房号后放弃购房的,视同放弃本次购买资格;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

其他的看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网站

红色标注是可以操作的,要求广州户口,未买过房

第19篇: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

西安经济适用房申请

根据《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实行)》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程序的调整,西安市住房保障中心公布了我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新的标准及程序。

申请条件:

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6、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限价商品房在25周岁以上)。申请流程: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卡原件在所属社区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核表,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

3、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街道办事处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社区,无异议者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5、区住房保障中心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街道办事处,无异议者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终审;

6、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通过西安市房产资讯网、房99置业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在审核表签署购买意见,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7、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领取审核表、信息卡。

申请经济适用房所需材料:

目前,申请户籍所在社区调查需提供: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20篇: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三个条件:家庭所有成员都必须是合肥市区户口;收入要符合合肥市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标准;住房面积要达到当年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2005年合肥市住房困难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由于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是根据具体项目来确定申购政策的,每次的申购标准都会根据当年的情况有所调整。如果项目建成后,你自己先对照标准,如符合具体的政策,就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回答人的补充2009-06-11 09:39 申请流程:

第一步、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市经济房中心领取《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第二步、申购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手续完备的《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申购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簿、有住房家庭的房地产权证明或承租公有住房的租赁证明、结婚证(离婚 证),其它相关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市经济房中心提出申请。

第三步、市经济房中心对申购人所携带材料初步审验齐全后给申购人出具《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受理单》。

第四步、市经济房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购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收入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步、市经济房中心适时将申购人及家庭情况在合肥晚报和合肥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上公示(公示期10天)。并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申购人进行核查。第六步、市经济房中心向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购人核发《合肥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通过16845566信息查询台及其它形式公布准购证发放情况。

第七步、申购人持准购证到销售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当符合条件的申购人数多于房源数时,以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人。)

经济适用房申请范文
《经济适用房申请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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