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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07 12:08:30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留用申请书

留用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叫XXX,是云南XX大学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我于2012年2月到第X直管部实习,至今已满三个月。这三个多月里,我从事资料员的工作。

X项目是一个年轻、有活力的团体,一群热情的年轻人对梦想的执着和付出深深地鼓舞了我。建水

三、四月份的天气有些热,没有雨,风特别大,但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没有人叫过一声苦,喊过一声累。按照甲方的工期要求6月份就要结束所有施工任务,所以这几个月管理人员的神经都绷紧了。我也是一心想早日学会、学懂能尽快为项目的工期提前完成尽一份绵薄之力。在项目部上每个管理人员在工作、生活上都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关心,在他们的关心和耐心的指导下,我很快就清楚资料员整理资料的的一些基本程序和技巧。

要做一个合格的资料员必须熟悉图纸,并对每天施工现场的工作了如指掌,只有清楚工程在做什么,才能用文字、数据、图片影像等资料将施工情况及时、准确的反映出来。在项目上,我几乎每天都去工地现场,首先是了解工程做到什么程度,其次我要学习施工工艺及经验,对理论知识有个更直观的认识。知识是人类进步的阶梯,到项目才发现以前学的那点知识要用来完成好工作是远远不够的,更不用说是进步。于是在项目上我利用工作之余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手册等,我想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学习来以最快的速度提升自己。 我觉得一个资料员就像一个施工单位的信息传递使者,将我单位

的施工情况反映给甲方监理,将甲方监理的要求传递给我们,最后用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告诉业主、我们是如何按规定完成施工任务的;告诉业主我们建的工程是安全的,值得信赖的。现在我来到X项目部,我喜欢这里,喜欢这份工作,我想做好一个资料员,做好一个优秀的使者,现向直管部提出留用申请,请各位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项目经理意见:

直管部领导意见:

公司领导意见:申请人:XXX2012年6月1日

推荐第2篇:特岗教师留用申请书

特岗教师留用申请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于2008年8月通过农村教师特岗选拔 ,分配到贵州省威宁县草海镇郑家营小学开始了自己人生目标的新起点,在这个优越的大家庭中慢慢成长。三年来,在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成功地实现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中自身得到了多方面的锻炼,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

一,思想政治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工作岗位上认真学习《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老师们做好校内外的各项工作关心集体,以校为家,响应上级号召,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致好评,平时注重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加教育活动,抓住每一个学习机会提高自己的

业务水平。

二,工作,生活方面

在生活上,我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谨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训,时刻提醒自己,重视“为人师表”的职业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尽量不给学校添麻烦,努力保持。正派的工作作风,与校领导和同事们和睦相处,讲团结、讲正气,日常注意关心学生的冷暖,用爱心构筑与学生们、同事们的桥梁和纽带,努力和每一个学生、每一位老师都成为好朋友。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生活,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和同事们探讨教学中遇到能力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提高,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平对待学生,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的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责,为人师表,做学生的知心朋友,在学生中树立了良好的教师形象.三,教育教学方面

作为语文教师,首先是教师,然后才是育人,语文教育是通过用语言的的手段去塑造,培养人,造就人的教育,所以教书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热爱教育事业,把自己的精力,能力全部用于教学工作中,参加工作后我迅速熟悉常规教学方式、方法,对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安排等常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并在实践之中注意查缺补漏,学经验丰富的同事们请教,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解透、课后督促检查严。2008年--2011年我一直担任现在五年级(2)班语文教学工作和班主任,三年来我一心扑在语文教学和班级管理上,上课时,注重\"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维度的充分整合,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导性地位,注重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善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努力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及价值观。课后,积极下班辅导学生,认真批改作文。在着三年里我教的

班在镇性统考中学习成绩中等之上,2008年--2009年度我个人被学校评为优秀教师。在着三年里我不断学习,不断汲取,不断付出,不断收获和进步着.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我会更加热爱我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我会把自己的身心全部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用自己的全部热情来浇灌我深爱着的这份职业.经过三年的学习和实践我已经基本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各项工作,争取为威宁县的教育事业尽一份自己的绵薄之力.

在这三年的特岗合同将要满期之际,我特想上级领导提出申请,我愿意继续留在郑家营小学任教,请各位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推荐第3篇:留用申请

留用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是广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的一名学生,2010年11月份通过玉柴物流总部的招考,我有幸参加了玉柴订单班的培训。通过培训我学到了许多课本上没有的知识,拓宽了自己的知识面,为自己今后的实习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7月份,我被分配到钦州金桂项目部,开始了自己人生的第一份工作,也是自己的人生新的一页。不知不觉中我到项目部已经有十个月了,这十个月中,公司领导对我的关怀与支持,项目部其他同事对我们的关心及倾心传授,这些都让我受益匪浅的同时也深受感动。

在这近一年的实习工作中,我在思想上对自己严格要求,积极进取,努力在思想上,工作上在同事的心目中树立起榜样的作用。在这十个月里,我积极参加了各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配合领导和同事做好各项工作。

学习上,始终把学习作为获得新知、掌握方法、提高能力、解决问题的一条重要途径和方法,切实做到用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积极的把自己现有的知识用于实践中,在实践中才能检验知识的有用性。因此,在这近一年的实习工作中,给我最大的感触就是:虽然我们在学校学到了很多的理论知识,但很少能用于社会实践中。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不断的学习以弥补自己的不足。

在实习工作中我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去对待每项工作。虽然开始由于经验不足和认识不够,但是通过实习,我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并从自身出发寻找原因,以至于迅速的转变自己的角色。为使自己尽快熟悉工作,进入角色,我一方面抓紧时间查看相关资料,熟悉自己的工作职责,另一方面我虚心向项目的领导、同事请教使自己对项目部的情况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认识和了解。

在这十个月中我不断的学习,不断的汲取,不断的进步,不断的付出,也不断的收获!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热爱这份工作,全身心投入其中,为公司事业的发展尽上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在实习期将要满期之际,特向上级领导提出我的申请,我愿意继续留在玉柴工作,请各位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12年5月21日

推荐第4篇:申请留用报告

申请留用报告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李桂玲现年50岁,1964年12月5日出生,于2001年7月13日进入公司加工组装车间工作至今,在岗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曾多次被工厂部门评为优秀员工。按国家规定我于2014年12月5日退休。 因舍不得离开工作过多年的这个岗位, 舍不得一直关心照顾的企业大家庭, 尤其是本人虽然到了退休年龄,但各方面包括身体都还能胜任这个工作岗位, 相信自己还能用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来发挥余热,为企业创造财富.特申请继续在岗工作,请单位领导考虑本人的实际情况,能继续退休返聘本人,关于退休后的工伤保险,本人会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如发生工伤在该份工伤商业保险理赔范围内理赔。

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日期:2014年11月23日

推荐第5篇:退休留用规定

峨眉山市人民医院

关于职工退休后返聘留用的规定(暂行)

为适应医疗市场竞争的需要,缓解临床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足,保证医院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退休职工的作用,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现就我院职工退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退休年龄问题

正常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干部男满60周岁,女 满55周岁,工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

二、退休审批手续

工作人员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年龄后,不需要本人申请,由人力 资源科负责掌握,到年龄随时按月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退休后返聘留用条件

(一)退休返聘

1、退休后返聘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医疗事业,医患沟通能力强,本地区有一定知名度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身体健康。

2、从事临床或医技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在编制许可的前提下。

(二)退休留用

1、退休后留用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从事医疗护理或行政后勤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在编制许可的前提下。

四、审批程序

1、本人向人力资源科提出退休返聘或留用申请报告并填写《峨眉山市人民医院关于职工退休后留用审批表》,报相关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并明确其退休留用期间所要求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

2、人力资源科也可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填写《峨眉山市人民医院关于职工退休后留用审批表》,征求退休人员意见后报相关职能科室签署意见。

3、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签署后的审批表一并上报院办公会。

4、经院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本人与医院签订聘用协议,聘期为1年,协议一年一签。

五、退休返聘留用职工考核

退休留用职工的工作纳入所在科室管理,并参加医院一年一度的年终考核,留用当年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不再签约。

六、待遇问题 (一)退休返聘

全额享受退休工资,效益工资按照退休前核定的系数发放或另行协商,返聘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在职正式职工的标准执行。

(二)退休留用

一切待遇按照在职时的标准执行。

七、本规定从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一律作废。

八、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科负责解释。

推荐第6篇:退休留用证明

退休留用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

我是本公司职工王妙兰,性别女,现年50周岁,于****年*月份退休。在岗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现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身体状况良好,完全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相信能用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来发挥余热,为企业创造价值。

特申请单位领导允许我继续在岗工作。 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7篇:继续留用申请

继续留用申请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于201X年X月进入山西省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并担任及见习岗的工作,开始了自己人生目标的新起点,在这个优秀的大家庭中慢慢成长。转眼合同服务期已到,一年来在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我始终坚持以认真学习并不断的完善自我为首要目标,并时刻注意加强自己的政治觉悟及思想。

一、在思想政治方面

这一年来,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党的服务行业。积极参加各类政治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领导和同事们做好各项工作。以积极的态度参加各种活动,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抓住每一个学习的机会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工作方面

作为见习岗,我努力把自己的精力、能力全部用于单位工作中,参加工作后,迅速熟悉常规工作流程,并努力做好领导及单位安排的相关工作。在这一年中也积极的参加其他方面的活动,如厅歌唱比赛、羽毛球比赛、参观福利院等活动,努力让自己发展成为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一代青年。在这一年中,我也在外考取了本科函授考试,并顺利入学,保证自己在工作闲暇之余也不停下继续进步的机会。

在这一年中付出着、收获着、快乐着、进步着,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更加努力工作,用自己的全部热情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经过这一年的学习和实践,我已能胜任见习岗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在见习岗合同即将满期之际,我向上级领导提出我的申请,我愿继续留在山西省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工作,请各位领导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1X-X-X

推荐第8篇: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铁路留用土地办法

【颁布单位】 国务院/政务院 【颁布日期】 19500624 【实施日期】 19500624

第一条 铁路路基高度在三公尺以内者,双轨线自线路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三十公尺,单轨线自轨道中心起,两旁各留地二十公尺,铁路大桥头两旁各留地六十公尺。

特殊地形之桥头及路基,与路基高度超过三公尺者,按实际需要增加用地。

第二条 原有铁路路基地产未经破毁有案可稽者,仍照原旧地界留除,不适用前条之规定。

第三条 土改时误将沿线铁路有案有图可考之土地分配者,由地方政府以公地或其它土地交换,将铁路土地交还。

第四条 被毁线路在未修复前,及已测定尚未敷轨之线路在敷线前,其土地均应照原界保留,但在不损害原有工程范围内,可由地方政府利用生产,铁路使用时,再行收回,铁路决定使用该地时,应尽可能于播种前通知收回。如已播种,因使用急迫收回时,视耕种者之生活状况,有补助必要者,得酌予补助之。

第五条 铁路原有之站、段、场(包括农场、林场、牧场等)、厂、所等用地,仍然照原界予以保留。

第六条 铁路因建筑关系,原有土地不敷应用或有新设施需要土地时,由铁路局通过地方政府收买或征购之。

第七条 本办法发布后,前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之公路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内关于铁路用地部分,应即作废。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 【颁布日期】 19921027 【实施日期】 1992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用地管理,适应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和建设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在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切实做好本部门用地的利用管理,制止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铁路部门利用和管理,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铁路用地是指铁路部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留用的和征(拨)用的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铁路临时用地是指根据铁路建设的需要,短期内(3年)使用的施工用地,材料、机械堆场用地,简易道路和便线用地,取弃土场用地等。

第五条 铁路用地的规划、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以及铁道部其它单位的所有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均应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指导下,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土地管理

部门的指导下制定铁路用地的规章制度。

二、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负责铁路用地的调查、申报登记、统计和计划工作。

三、承办国家批准的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四、负责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开展铁路用地的监察工作。

五、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土地纠纷。

六、负责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铁路建设用地

第八条 铁路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国有土地,应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和《铁路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征(拨)土地手续。依法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九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铁路建设征(拨)用地的申报工作。

第十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也可根据需要,以设计段办理用地手续。凡工期较长、工程复杂、不能同步竣工的建设项目(桥梁、隧道等),按批准权限,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先期使用土地,然后在正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手续时一并申请报批。

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等客观原因引起用地数量变化和位置移动,应先办理用地手续后,再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需支付的征(拨)土地费用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实地调查和科学测算后,合理确定。

征(拨)土地费用要兼顾国家、地方、集体的利益。

第十二条 报国家和省级政府批准的铁路建设用地,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的咨询评估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的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参与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经核实无误,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铁路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移交给接管单位时,应将用地有关的全部资料同时移交给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征(拨)用地范围外需要增加临时用地,应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应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不得建设地上、地下永久性建(构)筑物。

需要复垦的土地应按照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制定土地复垦规划,如期进行土地复垦。

第十五条 铁路建设用地应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改变土地用途,需经原批准用地的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 铁路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编制铁路用地的利用规划和中长期计划。

第十七条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期扩建、新建铁路所需要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要依据铁路运输发展的长远规划,全面考虑生产和生活、铁路与地方衔接的关系。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的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铁路用地利用规划,经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和铁路主管部门批准,报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铁路部门要按批准的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检查、核实土地。

第二十一条 铁路用地的中长期计划,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写,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查,报送国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铁路用地的年度计划,应由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提出,报送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后执行。

第五章 铁路用地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铁路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 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1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用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 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

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铁路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铁路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铁路用地单位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铁路两侧依法确定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挖坑取土、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埋坟等影响铁路路基稳定活动的,或者擅自移动、损毁铁路用地界标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有权制止,并可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凡因征(拨)用地,无理阻碍铁路建设影响铁路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土地浪费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商铁道部解释。

第三十六条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用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铁路用地的有偿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土地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50311 【实施日期】 199505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1989〕国土〔籍〕字第73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五年多来,对于贯彻《土地管理法》,解决土地权属争议,促进土地登记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发展,需要对《意见》加以充实和完善。为此,我局在研究、总结了各地确权实践及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将《意见》修订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第二章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

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章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1、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2、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

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

3、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

4、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后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

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

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

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份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份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

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五十五条 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

第五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七条 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推荐第9篇:员工留用的请示

关于图书馆员工某某留用的请示

尊敬的院领导:

图书馆员工某某于1962年4月11日出生,现年五十岁,已办退休手续。因图书馆人员紧缺,流通部任务重,工作量大。基于该同志在岗期间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安排,业务熟练,工作任劳任怨,读者服务意识强。且她本人身体健康,愿意接受并能胜任留用岗位。经馆务会议研究,建议某某继续留在流通部工作。

妥否,请批示!

2015年4月23日

推荐第10篇:汪辉留用申请

留用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于2008年8月通过第二批“特岗计划” ,来到贵州省威宁县大街乡大街小学工作。三年来,在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成功地实现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中自身得到了多方面的锻炼,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

我来到学校后迅速熟悉常规教学方式、方法,对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安排等常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并在实践之中注意查缺补漏,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教学问题就积极向教学经验丰富的同事们请教,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解透、课后督促检查严。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生活,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和同事们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法,使自己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提高。

经过三年的学习和实践,现在我已经基本能够做好教学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在合同期即将满期之际,我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我愿意继续留在大街小学任教,请领导批准为谢!此致

敬礼

申请人:汪辉2011年7月15日

第11篇:汪辉留用申请

留用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于2008年8月通过第二批“特岗计划” ,来到贵州省威宁县大街乡大街小学工作。三年来,在校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我成功地实现了从学生到老师的转变,工作中自身得到了多方面的锻炼,能力得到全面的提升,思想认识也有了极大的提高。

我来到学校后迅速熟悉常规教学方式、方法,对备课、上课、作业布置安排等常规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实践,并在实践之中注意查缺补漏,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教学问题就积极向教学经验丰富的同事们请教,努力做到课前准备好、课中讲解透、课后督促检查严。课堂上力求贴近学生生活,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所学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课后积极和同事们探讨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努力寻找解决方法,使自己的教学能力得到不断的进步和提高。

经过三年的学习和实践,现在我已经基本能够做好教学工作中的相关工作,在合同期即将满期之际,我向上级领导提出申请,我愿意继续留在大街小学任教,请领导批准为谢!此致

敬礼

申请人:汪辉2011年7月15日

第12篇:员工培训留用协议书

留用协议书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根据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以下培训协议,此协议具有法律作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对方均有追究赔偿损失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1、乙方作为甲方培养的优秀学员,根据乙方自愿申请,经甲方考核同意,乙方愿意作为工作人员为甲方工作服务。

2、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校工作内容。

4、甲乙双方商定甲方根据甲乙方实际工作内容支付合理工作报酬。

5、甲方为乙方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有权监督和评定乙方的工作效果和工作质量。

6、甲方为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提高乙方工作能力。

7、乙方在服务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8、乙方在服务期间或期满后甲方所有运营情况、各种资料、数据乙方有义务保密,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人泄露。如因机密泄露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9、乙方在服务期满后两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能到培训内容相同或相

1近的培训机构工作。如因机密泄露给甲方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0、乙方在留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非正常合理原因,未经学校批准而辞职,或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消极推诿工作职责被学校辞退除名,均按壹万元额度赔偿学校培训费用。

1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3篇:员工培训留用协议书

员工培训留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人员接受培训并为公司服务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培训留用合同。

一、培训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所培训的岗位更具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工作岗位。

三、培训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乙方接受培训后需留在甲方公司服务年以上,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培训工资甲乙双方商定,培训结束后留用的工资也由甲乙双方商定。

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在培训前与乙方签定劳动用工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2.在培训期间,做好培训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工;

3.保证在乙方完成培训任务后,安排在适合的工作岗位或职务;

4.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甲方组织有关培训部门对乙方的培训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6.对参加完培训之后的人员,甲方将其做为技术骨干在今后的后备干部提名、任职、待遇等方面,将予以优先考虑;

7.按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2.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3.遵守本培训后留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义务;

4.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5.乙方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将培训中所得到的专业技术外泄或传播给第三者(具体技术内容另附),培训期间所有重要技术资料均交还公司保存。

六、甲乙双方其它约定

1、甲方承诺为乙方单次或年累计培训费不低于3000元(或等价),并约定为公司继续服务的期限。

2、服务期限界定将外部培训结束时间作为服务期限的起始时间。实施劳动合同后,按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作为服务期限的起始时间。

3、乙方在培训协议规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非正常、合理原因,未经公司批准而辞职,或正常原因被公司辞退除名的,应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

A、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3000-5000元(含),服务期限不少于1年,未满1年的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1×12)×不足年限(月)。

B、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5001-8000元(含),服务期限不少于2年,未满2年的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2×12)×不足年限(月)。

C、培训费用单次或年累计8001元以上,服务期限不少于3年,未满3年应按不足年限比例退还公司培训费用。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3×12)×不足年限(月)。

D、因工作需要参加外部高端理论或专业技术培训,为公司服务期限不得少于3年。具体计算公式:退还金额=培训金额÷(3×12)×不足年限(月)。

七、一般情况下,培训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14篇:请求留用的申请报告[材料]

请求留用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高董事长

高兴控股集团的各位领导、各位董事

本人胡官仁,自2007年进入双溪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来,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调教下,工作了近六年。期间,我懂得了不少业务,学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种规章制度。所以我在这六年中基本没犯错误,也和同事和谐共处。不夸张的说,我对这个企业已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可好景不长,随着岁月流逝,年纪的增长。我将于今年8月20日退休了。随之而来的是伤感,因为我是丧偶之人,退休后的生活将是孤独的一人过。一个人在家里,守着瓦片下的世界。我自认为很可能会得老年痴呆症。再则,本人因经济因素,至今尚未购买养老保险,退休后又面临生活上的经济危机。

故而,呈上此报告,根据我的体质状况,想请各位领导让我再留用几年,继续为公司做事,以解决上述之危机,同时也在生活上加以经济补助。

恳请批准上述之请求!

此致 主送:高长虹董事长 抄送:王邦林总经理

2012年8月4日

申请人:胡官仁

第15篇:09 文件作废留用申请单

文件作废留用申请单

HBRA/D-体系-09

原编号为文件,于起作废,

但因,我部门申请将文件各留用1套保管,并保证不外流。

申请部门:日期:

批准意见:

批准人:日期:

第16篇:如何更好的留用新员工

一、新员工在试用期为何轻言放弃?

笔者发现新员工在进到一家新公司和新岗位时,往往面临着很大的压力,在与新上司、新团队、新环境、新制度等各种磨合中,一旦感觉不对,工作压力感、厌恶感和倦怠感随之而来,即容易造成员工流失。通过分析发现,以下三因素是造成新人轻言放弃的主因:

1)新工作岗位因素:在不同企业,岗位的工作内容、运作流程、团队协作风格,领导管理方式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同时工作本身的变动会对新员工固有的工作习惯和行为带来挑战,一旦磨合不好,感到不适,难以适应新岗位,便感吃力,内心滋生放弃念头。

2)新工作环境因素:陌生的环境一定会给新人带来不安全感,这点在大型企业尤其明显。笔者甚至在珠三角等大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曾发现:个别新员工在庞大的工厂区域迷路情形。同时陌生的管理环境更是新员工放弃的主因之一,企业如何帮助新员工适应新环境也存在着方方面面的不足。

3)新人际关系因素:新员工进到新公司,渴望有人帮助,有人关怀,有人教导,能获得同事友好热情的支持。这样新员工进来能够最快速融入团队。但如今有许多企业因为企业文化没有好的倡导,人力资源没安排好师徒帮教及新员工跟进管理,部门成员之间的人际关系冷漠,或因前任离职而遗留一些不良情绪,都造成新员工加入新公司、新部门后的孤立感,从而蒙生退意。

二、企业要想稳定和留住新员工,必须做好五件事:

综合上述的三方面因素,笔者认为,企业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试用期员工的引导和保留,从思想上重视新员工,从态度上关爱新员工,从技能上培养新员工,从人际上友爱新员工,为新员工营造一个成长的空间和环境,才能使得新员工招聘效果提升,新员工试用期通过率提升,真正做好新员工入职管理:

第1件事、做好新员工入职培训工作。

对于新员工进公司后,企业必须建立规范、完整的新员工入职培训体系,确保从员工行为礼仪,厂规厂纪,员工手册,企业文化,产品知识,岗位操练等方面实施全面培训教导,包括一切应知和应会以及岗位所需的基本要求。在新员工入职培训结束后要进行全面考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许多企业新人一进来,培训了半天、一天就入岗,那是要不得的,既不利新人发展,同时造成公司成本浪费。

新员工入职后,前两周是适应期中压力最大的阶段,如果企业人力资源和用

人部门能充分利用好这个契机开展引导工作,可以大大提高新员工稳定性。此时新员工参加了入职培训后,本身对企业有了一定了解,如果在人力资源部和新人直接上司带领下,再进一步去现场适应和了解企业的整体布局情况,宣传推广企业文化、价值理念、规章制度及发展远景与规划,增强新员工对企业的信赖度;同时可以组织新员工参观企业各类生活设施,对新员工所必须打交道的职能部门一一进行走访,并同职能部门直接负责人沟通,使新人感到集体的关心和力量;有条件的企业在面对大批量新员工入职时可以考虑组织新员工欢迎会,多种方式地展现和谐的工作环境,帮助新人熟悉企业。

第3件事、做好新员工师徒帮教工作。

任何新员工加入时,无论是从事与以往相同的岗位工作,还是职位上有所提升,都面临对新工作的重新认知和定位,面临对新技术、新操作、新要求、新环境的熟悉,此时HR部门一定要导入师徒帮教机制。师徒帮教要做好以下三点:

a)找对的师傅带徒。

新员工在试用期的成长离不开师傅帮助和教导。那么师傅能不能教?愿不愿教?会不会教?人力资源部和直线部门须对师傅进行有效选择甚至培训,使师傅有能力、有意愿来帮助和关心新员工,严师、明师出高徒。

b)建立师徒帮教协议。

对师傅带新人有哪些要求?对新人的学习态度有哪些要求?帮教内容、帮教方式、考评方式、帮教时间、帮教过程掌控等进行详细规范,同时要设立奖惩机制,带好了师傅获得哪些奖励?没带好对他有哪些影响?新人学好了有什么发展机会?没有学好对自己的工资、升迁有何不利因素?都要列明清楚。

C)在师徒帮教期间,还须明确新人的岗位工作内涵和评价方式。

让新员工清晰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工作汇报路线、工作任务和计划安排,使新员工知道做什么和如何做?没做好公司会有何种评价?谁来评价?评价什么?评价结果应用等。

在试用期内,HR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新员工本人及其直线主管保持有效沟通,同时要做好沟通记录。进一步掌握新员工自身素质与岗位要求间的匹配程度,了解新员工在新工作岗位上的优秀表现和存在的不足,新员工有哪些困难?有哪些心理不适和压力?都要积极正面地沟通。同时,作为人力资源部门对工作和生活上确有困难的新员工要展开帮助行动,使之解除后顾之忧,建立起对团队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度。新员工在试用期不可以避免会遭遇各种各样的困难,如果没有及时的沟通,困惑、焦虑、无助的情绪就会不断积累,最终摧垮新员工走完试用期的信心。因此,HR部门和直线部门一定做好新人试用期的关怀帮助计划。第5件事、做好新员工评价管理工作。

新员工在试用期内是需要分阶段进行评价的。而不是等要一个月或三个月试用期结束后才进行评价,新员工试用期评价是岗位转正的重要依据。因此,新人在试用期做了什么主要工作?是主持工作还是配合工作其要求的标准不一样。新人在试用期内的评价一般包括:工作态度表现、工作行为表现、工作业绩表现、岗位适应性与匹配度等几个方面,评估的主体一般是师傅、部门直接领导、与岗位相关联的平行部门评价、人力资源部门评价等,对不同阶段的评价结果要告之新员工,同时有必要与新员工进行有效沟通,达成共识,帮助新员工对绩效结果进行恰当认知,做出工作改进和调整。

当然,“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新人能不能吃苦耐劳,能不能修行?在招聘时做好对新员工的甄选面试工作也尤为重要,确保新人的素质、能力与岗位、组织基本要求能匹配。同时,由谁来将新员工领进门也很重要。企业只有做好了以上新员工入职管理的五件大事,都共同来关注新员工,帮助新员工,协助他们更加快速地融入团队,才能使新员工平稳度过试用期,成为企业铁骨脊梁。

第17篇:到龄职工留用申请

到龄职工留用申请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部门职工 ××× 于×年×月份进厂,一直从事×××工作,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都能很好完成。该职工于今年×月底应当到龄退休,但目前考虑到培养一个老职工的不容易和现在也没有接替的合适人员,经综合考虑,建议对到龄职工 ××× 继续留用。以上申请不知可否,请予批示!

××××××公司

×年×月×日

第18篇:退休人员留用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退休人员留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充分发挥我院退休人员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离退休专家的管理意见,结合医院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退休人员留用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充分利用退休人员的专业经验,解决部分科室在专业技术发展方面所面临的人员紧张的问题,实现医院医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三、组织机构

四、组织实施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动态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

(一)留用条件

凡返聘申报者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岗位责任心,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沟通能力,并得到广泛公认。

2、身体健康,可以承担相应的手术、查房、门诊、会诊、科研、讲座等各种工作。

3、科室或专业组急需的医疗、医技人员。

4、技术职称在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技师以上。

5、具有市级以上获奖科研项目1项以上(含1项、且为前5名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二类(含二类)以上期刊第一作者的论文2篇以上(含2篇)。注:获奖专利和著作等同于科研。

(二)留用程序

1、用人科室提出《科室退休人员留用申请表》,科室主任签字。

2、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退休人员留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3、相关职能科室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表》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4、审核小组初审合格后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院长审批。由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后,经院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聘任。

5、人事科负责办理留用手续,建立留用人员档案,通知相关主管部门。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1、留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履行医务人员的岗位职责。

2、留用人员应服从医院、科室的工作安排。

3、留用人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领域优势,积极开展并参与医、教、研等工作。

(四)工作待遇

退休留用人员在留用期间执行在职时的工资待遇,同时享受科室正常绩效工资分配。

(五)聘期

1、聘期为1年,新聘工作随时进行,复聘工作每1年进行一次。

2、续聘: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医院退休留用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符合医院留用原则和条件的按上述程序提出续聘报告,由医院研究决定续聘。经考核不符合留用原则和条件的不再续聘。

3、解聘:退休留用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医院应予以解除聘任。

(1)因为身体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2)1年内累计病事假达到90天的。 (3)自身其他原因提出辞聘申请的。

(4)在聘期内累计三次被投诉,并经医院查实为主要责任人的,或发生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5)故意违反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6)医院因工作原因,不再需要留用的。 (7)解聘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留用者。

第19篇:西城社保延期留用常见问题问答

1.职工实际缴费不满15年,但累计缴费达到15年,是否符合备案条件?

答:用人单位可以提交养老保险行政部门预审档案,累计缴费达到15年的,符合办理延期备案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可以备案。 2.职工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可以留用至届满吗? 答:职工是在届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延期至届满。 3.职工由上级单位或主管单位任免,无法确定明确的留用时间,怎么办?

答:人事管理权限在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在上级任免通知未下达之前,可以备案。但在备案说明中须注明“待收到上级单位的任免通知后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4.分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有自主用人权的,并且本分公司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由分公司办理留用备案;其他的,由总公司办理或授权委托办理。

5.留用期间,单位与职工双方协商终止留用协议,如何办理退休? 答:已经办理过延期备案手续,但备案期未满,一方提出办理退休手续的,须签订书面协议,注明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约定于××××年××月双方签订的延期留用协议即行失效。将养老保险缴至××××年××月,办理退休手续。

第20篇:外埠职工单位留用备案服务指南

外埠职工单位留用备案服务指南

一、文件依据

1.《社会保险法》;2.《劳动合同法》;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

6.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3〕290号);

7.其他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受理范围及备案条件

1.受理范围:辖区内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备案条件: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

1 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的外埠户籍参保人,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的。

三、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外埠参保职工单位继续留用备案情况表》,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准确、如实填写情况表,并在单位留用情况说明一栏中清晰地载明用人单位留用意见(包括留用截止时间)、职工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岗位)等有关情况,备案情况表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留存一份、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留存一份、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留存一份、社保中心经办部门一份;

2.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的参保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书面协议,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书面协议一式三份,职工与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留存一份;

3.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的参保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份(正反两面);(养老科和医保科各一份)

4.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的参保职工因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含首页和本人页)二份;(养老科和医保科各一份)

5.符合在本市延长缴费的参保职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各一份;

6.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时限及办理时间

1.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2.办理时间:每月26日至次月5日的工作日

3.办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51号四层养老保险科

412、415室,医疗保险科409室。

五、温馨提示

1.2013年12月18日前,达到退休条件的,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单位可以补办备案;2013年12月18日以后到达退休条件的,应在退休当月之前办理备案。

2.提交材料及有关复印件请使用A4纸;

3.书写材料及签字请用黑色签字笔或蓝、黑墨水钢笔;4.因国家、本市政策调整及工作实际情况带来的延期留用备案工作调整,请及时关注有关信息;

5.本项备案工作因政策及本市工作而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

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养老保险科 医疗保险科

2014年3月

留用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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