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退休后留用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医院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缓解临床医务人员的严重不足,充分发挥退休职工的作用,根据医院工作实际需要,现就我院职工退休后留用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退休留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适用人员:本院退休职工
2、退休后留用职工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医疗事业,医患沟通较好,业务工作有一定知名度,身体健康。
(二)专业条件及留用年限:
1、临床医疗:中级职称以上,原则上不超过15年。初级职称原则上不再留用。
2、护理:中级职称以上且担任中层职务的,不超过5年;中级职称以上不担任中层职务的,不超过3年;高级职称且担任中层职务的,不超过8年;高级职称不担任中层职务的,不超过5年;中级职称以下,不超过2年。
3、影像诊断、病理:原则上不超过5年。
4、药剂、检验、后勤:原则上不再留用。
5、获得特殊荣誉(如苏州市级以上劳模等)、对医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延长留用时间。
6、特殊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经班子会议讨论确定。
7、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素,另行确定。
二、审批程序
1、医院充分尊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本人意愿。
2、本人向人事科提出退休后留用申请并填写《职工退休后返聘留用审批表》,报相关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并明确其退休留用期间所要求承担的具体工作任务。
3、人事科也可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征求退休人员本人意见后,填写《职工退休后留用审批表》,报相关职能科室签署意见。
4、《职工退休后留用审批表》经相关职能科室签署意见后,上报院办公会。
5、经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后,本人与医院签订留用协议,聘期为1年,协议一年一签。
三、退休留用职工管理
退休留用职工的工作纳入所在科室考核管理,经考核不合格者,或发生医疗事故者,不再签约。
四、待遇问题
享受社保退休工资,同时享受医院返聘留用工资,绩效由所在科室考核发放,退休留用期间的其他待遇参照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本规定从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