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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收申请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09-26 15:05:28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幼儿园减免税收申请

XXX幼儿园减免税收申请

尊敬的县地税局:

我名叫XXX,毕业于湖南师大,2011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回乡创业,于当年年6月创办了XXX幼儿园。我园接收的幼儿都是留守在农村的幼儿,当初创业一是想改善农村幼儿教育,满足家长对教育的需求,二是响应国家号召减轻就业压力为自己为周边的闲置人员找到了一份工作。前面4年间我们接收的幼儿都不到50人,由于今年来外出务工的人员增多,我园今年接收的幼儿有80多人。幼儿园地处农村,人数少收费很低,是城里幼儿园的1/4的收费还仅600元一个学期,入不敷出。今年因为物件上涨收费也不及城里的一半1060一个学期,我作为一名大学生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着自己的一份微薄的力量,为此请现贵局的领导结合我幼儿园的创园目的和农村收费低人数少的实际特提出减税申请!

XXX幼儿园

20XX年X月X日

推荐第2篇:申请减免税收的报告

关于xxxKTV娱乐企业向xxx人民政府

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报告

一、xxxKTV娱乐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前景

近几年KTV行业已成为居民娱乐、社交互动、抒发情绪及自我表达的优先选择。随着收入的增加,城镇居民对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持续提升,改善生活品质的意愿逐步提高,人们对精神需求逐渐增大,对音乐消费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

目前xxxKTV娱乐企业已发展到10家,“唱K”已成为年轻化消费群体热衷的聚会方式,“60后、70后”也将去KTV唱歌作为休闲娱乐的方式,消费者对KTV装修、硬件设施和地理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在趋于白热化的竞争环境下,xxxKTV企业树立连锁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将是未来趋势,KTV企业更加重视软件品质的提高。

二、隆回KTV娱乐企业所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由于消费者对KTV企业的装修环境、音响等硬件设施和地理环境还有服务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隆回的地价不断升高,经营场所的租金也跟着水涨船高,再加上如今歌单更新所需的版税费用也越来越大,现在物价上涨,人工工资提高,大多数KTV的投入的成本相对前几年是大幅度提高,需要几年才能收回成本。

2.在KTV营销方式上,目前年轻化消费群体非常流行在电商平台团购,例如KTV企业在美团网、糯米网、大众点评网等纷纷推出的低价打折套餐,不做的话又怕失去年轻化客户和价格优势,做的话就减少利润,甚至有时候没有盈利,企业存粹是在做人气。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让各家KTV企业背负着沉重的经济压力。

3.目前xxx的KTV企业已发展到10家,消费群体相对各家企业来说也有大幅度下降;并且xxx有大部分有消费能力和喜好唱歌的群体往日都外出务工或做生意,只有节假日或下半年才回家乡,隆回KTV市场受季节和时段的影响相当大,往往企业营收都不理想。

三、请求隆回县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为了丰富

xxx人民的娱乐生活,发展本地的文化产业,带动周边产业的发展,创造良性的竞争环境,减轻就业压力,恳请xxx人民政府给予扶持:

1.减免KTV娱乐企业的税收;

2.文化主管部门能牵头举办些全民欢唱类的活动和比赛。综上所述,希望政府能给予积极的扶持。 专此申请,恳望批复。

xx年xx月xx日 KTV联名企业(签字):

推荐第3篇:农业减免税收资格认定申请

申请报告

XX地(国)税局:

我公司于xx年x月x日在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年x月xx日在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号为xxxxxxxxxxx,经营地址xxxxxx,法人代xxx,经营范围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采用《新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固定资产采取成本发,存货按先进先出法。设置的账薄有总账、日记账、明细账等。

xx年企业营业收入xx元,营业成本xx元,费用xx元,营业外收入xx元,营业外支出xx元,利润xx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费共xx元。

我公司属自产自销行农业企业,属于无污染的天然湖泊养殖模式,主要养殖产品为xx,xx年预计销售额约xx万元,已在国税局办理了增值税减免备案登记,从xx年x月xx日起执行,根据规定特申请办理城建税、堤防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

减免手续。特请贵局予以办理相关减免资格认定为感。

xxxxx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推荐第4篇: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请税收减免

1、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操作方式:每年年底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2、一般纳税人软件销售即征即退政策(交17%,退14%;操作方式:先对软件进行检测,到国税进行备案)

3、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操作方式:先在技术市场进行合同备案,然后到地税机关申请备案)

4、若有软件出口走9803类,可以免出口环节流转税(操作方式:先取得9803类软件认证、国税备案,出口合同在商务局备案,海关出口,最后国税再做免税申请)

5、若企业同时是软件企业,还可以享受高管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要求年薪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管理人才,退税比例为地方留存部分的80%)

6、研发投入可以享受加计50%扣除(操作:盈利企业每年年初需要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申请,手续较繁琐,但对企业减轻税负很关键)

7、其他:包括可以申报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等对企业来说优势还是很多是市场竞争的重要资质,对于企业社会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税收优惠申请具体流程:

1、首先,企业要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登记。

2、其次,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下一步是企业要准备并提交材料。

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经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可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是终身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到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递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级国税机关所得税管理办公室给以确认,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并返还一张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企业需将此表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般情况市级国税机关确认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起,但如企业报送资料晚,有可能从国税机关确认后有效。

推荐第5篇:关于申请税收减免的报告

关于申请税收减免的报告

尊敬的湖天区地方税务局领导:

我叫刘芝兰,在锦溪北路开了一家早餐米粉店《鑫牛羊》,由于长期经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生意做的稍有起色,也感谢贵局对我店多年的关照。由于我们起早贪黑积劳成疾,本人于08年发现身体不适,经湘雅医院专家诊断,本人患有严重的肾功能衰竭(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肾图报告单,怀化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附后)。家庭全靠丈夫经营该小店,苦苦支撑和维持。面对高昂的换肾费用,也只是杯水车薪。根据专家建议不得以采取保守疗法。但每年支付血液透析费用和日常药费就高达十几万元。再有就是房租、工人(3名下岗职工)工资及各项费用年年涨,生意实属难做,现已感到力不从心。如今国家以人为本,高度关注低收入家庭,医疗、就业等民生问题。让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之阳光雨露照耀滋润着我,根据我的实际困难,请求税务局领导将我纳入救助对象之列,税收予以减免,我将不胜感激之至!

申请人:

2014年4月20日

推荐第6篇:税收减免证明

契税减免证明

(受理流水号:)地税契减免字[]号

(填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你(单位)涉及的权属证号为、房屋(土地)地址为、建筑(土地占地)面积为平方米的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行为是根据的有关规定,属于契税减免行为,计税依据为元,依法应缴纳契税 特此证明。

年月日

推荐第7篇: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解读】我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免税、减征税款、即征即退(税务部门)、先征后返(财政部门)等方式。

(一)免征的规定

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

1 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6.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注册在西安的试点纳税人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信息技术外

2 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2013年12月31日之前,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转让电影版权、发行电影以及在农村放映电影。

11.随军家属就业。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3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当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免税政策。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12.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13.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2)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

4 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14.失业人员就业。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5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

6 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①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②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④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⑤《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7 ⑥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即征即退的规定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按照试点过渡政策,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的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

8 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放弃免税的规定

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服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解读】本条具体规定见附件4。

第四十五条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解读】增值税起征点是对个体工商户的一种优惠方式,但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能享受。

9 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解读】1.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起征点所称的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计算销售额的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2.起征点不同于免征额,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含本数)。 例如: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某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本月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20000元(含税),该个体工商户本月应缴纳多少增值税?

分析:因为提供应税服务的起征点为20000元,该个体工商户本月交通运输服务不含税收入为:20000÷(1+3%)=19417.48

10 元。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因此对该部分收入无需缴纳增值税。

11

推荐第8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

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

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

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

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

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

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

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

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

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

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

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

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

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

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

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

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

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

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

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

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

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

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

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

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

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

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

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

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一、软件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

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

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

销售收入的50%以上。 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

2.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3.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和集成电路设计的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4.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达到30%以上。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必须是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之内,并取得经中国软件协会认定的国家规划

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书。

(四)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

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或超过规定的弥补年限)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

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二、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下岗失业人员范围

具体包括: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企业安置的下岗人员需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再就业优惠证书。

(二)商贸企业的具体条件

1.“商贸企业”是指零售业(不包括烟草制品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不包括旅游饭

店)。

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并且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2.新办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

3.当年安置下岗人员符合规定比例。

4.与录用的下岗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安置的

下岗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三)服务型企业的具体条件

1.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从

事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服务型企业。

2.新办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要取得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

员认定证明》。

3.其他条件比照商贸企业标准执行。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

实体

1.经济实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

“三类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或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

2.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

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3.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

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

4.关于企业辅业资产的界定范围。辅业资产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有一定生存发展潜力的业务单位及相应资产,主要包括为主业服务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

配、运输、设计、咨询、科研院所等单位。

(五)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具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加工型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者《街道社区加工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其他条件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新办的安置下岗再就业人员企业是指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办的企业。

三、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

(一)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纳税人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其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

企业。

(三)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

役士兵认定证明。

(四)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规定比例。

(五)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以及为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

险。

四、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科委认定,报经同级税务机关审核的、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研究所和各类技术开发、

咨询、服务中介组织。

(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以及高校举办的科研生产、教学一体化的设计研究院、科研所。

(三)取得举办方(如政府、教育部门等)举办本学校的有效证明文件或文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以及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明细表。

五、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成果转让等收入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所属的从事科技开发的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国有

大中型企业办的进行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

(二)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服务收

入明细表。

六、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得税优惠

(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所隶属的高校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

(二)必须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过程中,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同时仍以学校为主要服务对象,所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来源于

学校的经济实体。

在高校后勤体制改革之外成立的其他经济实体,不得享受“高校后勤实体”的免税政

策。

(三)其收入是为学生、教师、学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

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他收入不得享受。

(四)具有有关高校后勤改革的证明文件。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

研机构。 

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

(二)享受优惠的起始时间是转制注册之日。

(三)原科研机构所占的股权比例达到规定标准。

(四)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五)科研机构整体改制后在新企业中所占股权达50%以上。

八、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的所得税优惠

(一)是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勤体制改革后的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

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二)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

记。

(三)为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即为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中央各部门机关工作需要而提供各类劳务与技术性服务后取得的收入。

(四)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应分别核算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和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机关服务中心以安置分流人员为主从事经营、服务活动而新办的企业,其所得

税优惠具体审批条件:

1.当年安置分流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当年新安置分流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2.企业从业人员总数包括该企业工作的各类人员,含聘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及离退休

人员。

3.与安置的分流人员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协议。

4.安置的分流人员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为安置的分流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地方省级党委、政府进行机关后勤改革后的机关服务中心,比照以上条件执行。

九、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企业的所得税优

(一)生产的设备(产品)属于现行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

目录(第一批)》中所列示的设备(产品)。

(二)能够独立核算、独立计算盈亏。

(三)取得地级市以上(含市级)原经贸委(现发改委)对生产环保设备(产品)和

企业的认定证明。

十、林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优惠的主体包括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

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二)必须是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执行。

(三)免税的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能准确提供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收入

核算情况。

十一、渔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远洋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二)渔业企业享受减免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2.必须是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不得

享受优惠。

(三)国有农口远洋渔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农口渔业企业从事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7〕49号)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四)渔业企业能够分别核算免税业务和征税业务。

二、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必须是位于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比照西部地区优惠政策执行。

(二)必须是投资主体自建、运营的企业才可享受优惠,单纯承揽项目建设的施工企

业不得享受优惠。

(三)能够提供项目业务收入和企业总收入的明细表。

(四)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

业项目为主营业务。

2.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3.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

术的证明文件。 

(五)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

下条件:

1.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

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

(六)民族自治地方定期减免税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七)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

三、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所得税优惠

(一)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

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二)取得县级以上共青团组织出具的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公益性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取得文化或体育等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

四、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一)必须是生产和装配《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内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的企业。

(二)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年度销售收入占企业全

部收入50%以上(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

(三)必须账证健全,能够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四)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其中:

1.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生产人员不得少于六分之一。

2.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

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3.残疾人接待室不少于15平方米,假肢、矫形器制作室不少于20平方米,假肢功能

训练室不少于80平方米。

(五)须提供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十五、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

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

(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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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通知

推荐第9篇:减免税收申请报告

减免税收申请报告

尼勒克县地税局:

本人刘银玲,男,汉族,出生于1973年11月10日,于2012年在县城瑞福小区购买住宅房一套,面积93.51平方米,属首次购买房屋,望贵单位根据国家首次购房有关减免税收政策给予享受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刘银玲

2013年7月2日

推荐第10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5-6-8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做好减免税管理有关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及时受理和核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第六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 核准类减免税的申报和核准实施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核准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应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二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未下达之前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减免税书面核准决定下达之后,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的申报和备案实施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实施可以按照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要求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纳税人随纳税申报表提交附送材料或报备材料进行备案的,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列明减免税的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

(二)减免税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报送的材料。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请的减免税备案,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备案的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二)备案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备案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备案,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 备案类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性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备案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减免税,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风险管理,将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入风险管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纳税人是否存在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的行为;

(四)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五)减免税有规定减免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六)是否存在纳税人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七)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按时申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减免税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减免税工作机制;

(二)建立减免税案卷评查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减免税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需要对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批准或者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除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后,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单个税种的减免税核准备案管理制度,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印发)同时废止。

第11篇:减免申请

关于减免对汉阴县城关兴隆商行行政处罚的申请

汉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局于2013年4月3日对我商行发布的车贴广告进行巡查,查阅我商行《户外广告登记证》时,经查:我商行领取的户外广告登记证《汉工商广登【2012】50号》以于2012年12月31号到期,事后我商行负责人立即认真学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定,并予整改。

我商行于2012年12月3日开始营业经营内蒙古河套系列酒,因新成立商行,经营经验不足,对相关规定不清楚,凭惯性认识,错以为户外广告登记有效期为一年,未及时续登有效期;再因新品牌入市时间短,竞品众多,利润低、酒垫资过重,经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商行生存危在旦夕。但我商行凭借在同行中的先进理念和良好的客情关系与市场宣传,不断寻求发展机遇,保证商行生存发展。为汉阴经济建设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鉴于此我商行特向贵局申请减免此次行政处罚,我行已深入学习各项管理规定,争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商户,主动维护市场环境。恳请给我行一次生存发展机会。并在此感谢贵局给予的大力支持。

望予批准为盼!

汉阴县城关兴隆商行 法人:王侠成

2013年 4 月 13日

第12篇:减免申请

关于请求减免处罚申请

致市技监局:

我厂成立于1995年,位于XXXX工业区,从事灯饰生产及销售。今年8月份,市技术监督局安全检查人员到我厂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我厂部分设备不符合相关规定,被贵局勒令停止使用并处12万元的行政处罚。我厂领导发现问题后,立即作出整改,对于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

现本厂向贵局提出减免罚款请求,理由如下:

1、我厂五金塑料车间内的电动葫芦(标称“1000kg”)是从厂家外购回

来的,购买时该设备的发票以及相关证件齐全。但由于使用时间己久和设备负责人的频繁替换的原因,而导致发票、相关证件的丢失。

2、位于本厂五金塑料车间的升降机以及仓库内的升降机,两套起重机械

自安装后至今为止,一直均未使用;且两套同样设备是否会有重复罚款。

3、由于我厂近年经营困难,加之金融风暴的影响,厂里面的订单骤减,

且员工工资上涨,各项开销费用也在增加;销售成本的增大导致大部分客户把订单转向其它厂家进行生产,且部分客户拖欠的货款未能回收。如此巨额的罚款,对我厂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甚至可能导致我厂因资金问题无法正常运转。

鉴于以上理由,我厂特请求贵局给予减免部分罚款,我厂接受贵局的相关处分,并今后一定配合安全部门的检查,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特此申请!望贵局批准,万分感谢!

XXXX

2011年11月29日

第13篇:减免申请

四川中自质量扣款减免申请

采购部领导:

您好!

我司向贵司提供催化转化器、催化消声器,在2012年5月到10月期间,接到贵司不良质量反馈?次,由于品质问题给贵司造成不良影响,作为质量部门,没有将企业的质量工作做好而深感愧疚,在此,向贵司真诚的说声“对不起”!

在2012,年四川中自将遵循玉柴2012供应商大会“专业精益协同共赢”的精神,结合玉柴“不达标,必淘汰”的质量准则,以追求“零缺陷零容忍”的质量理念做为中自的指导方针,为达到玉柴三年质量提升100%标目而坚定不移的努力。

经对这段时间不年良品统计显示,质量问题主要有三类:一类为尺寸不合格,二类为外观质量不合格,三类为标识及检测报告不合格。

一类:尺寸不合格,主要表现在催化消音器接管长度、连接管径向尺寸不合格。 原因:

中自与玉柴对接管长度、锥管长度的检测时机不一致。 措施:

向玉柴质检部门沟通差异原因。 结果:

经与贵司沟通,以过程检测数据为准,不会再出现类似问题。

第14篇:大学生创业税收减免

大学生创业税收减免

5月3日电今天,来自教育部的消息说,我国首次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业每年能享受8000元税收减免。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说,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高校毕业生从毕业年度起3年内自主创业可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可向所在高校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社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政策的凭证。

具体来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15篇:《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

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

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

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第二章

减免税的申请、申报和审批实施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二)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条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二)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三)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三条

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上级税务机关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第十五条 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减免税批复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

(一)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第三章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应当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加强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第二十二条

减免税的审批采取谁审批谁负责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将减免税审批纳入岗位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建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健全审批跟踪反馈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完善审批工作机制。

(二)建立审批案卷评查制度。各级审批机关应当建立各类审批资料案卷,妥善保管各类案卷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案卷资料进行评查。

(三)建立层级监督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建立经常性的监督的制度,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减免税审批工作的监督,包括是否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条件、时限等实施减免税审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受理和审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受理或审批的,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和核实造成审批错误的,应按税收征管法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因税务机关责任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应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减免税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及西部地区新办企业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国家税务总局不再审批,审批权限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具体确定。审批税务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书面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二十九条 减免税的核算统计办法另行规定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

发布时间:2008-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

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五、对各类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应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方便纳税人,减少报送资料,简化手续。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9〕25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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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16篇:下岗职工税收减免申请书

关于要求免征2012年度下岗职工税收的申请

xxxx地方税务局:

本人是下岗失业人员(下岗证号码:XXXX ),现从事通讯行业,个体性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本人符合享受自主创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向贵局申请给予免征我的地税税费。

特此请示,望批准。

申请人:

2012年7月26日

第17篇:西部大开发税收减免政策

一、申请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条件

对设在我州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按要求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州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内资企业必须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业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云南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另行发布)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二、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的程序

如果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申请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可到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出具确认书,由税务部门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比等其他材料审核批准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材料,结合实地调研、查阅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资料,或请相关单位进行会审,认真审核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相关条目。若难以确定的,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判。若通过专家咨询评审仍不能确认的,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

三、企业主营业务审核确认需上报的资料

发展改革部门逐级上报请予确认企业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请示,提出初审意见,并附企业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

(七)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八)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九)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十)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第18篇:申请说明减免

情 况 说 明

厦门海关:

兹有我司于2012年11月13日委托厦门冠集报关有限公司进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112149365,船名/航次为:CAPE FERROL/047N,提单号为HASL61RNDACC755,件数:48件,品名:顺丁橡胶。

该票货物原申报的为审价物品,原报关单号:112214977,报关行于11月13号递单,海关关员于11月20号通知原产地证明上的第7栏上未体现第三方贸易商的具体地址和公司名称。需更改原产地证明,更改原产地证明需寄回国外更改故超过了十天时间,现特向贵关申请减免滞报金,望关给予办理为盼!

致 礼

厦门金亦隆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2012-12-12

第19篇:行政处罚减免申请

申请

泗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是在2017年11月份由县招商局引资入园的企业,经过半年时间紧张筹建,艰苦努力。已于2018年5月试生产,7月上旬全面投产,受到了开发区领导的高度评价。

近期我们公司收到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单,6月27日贵局来检查,我们才意识到工作失误与操作流程的不完善,公司立即安排员工人去宿迁特检院申请检测,在等检测报告这段时间内,我们已收到行政处罚书,感觉非常委屈,经过贵局领导的解释,我们已认识到了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严重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贵局下发给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我们已经做了整改,责成当事人做了检讨并进行经济处罚。

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步入正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特恳请贵局考虑我公司经济困难,申请将4万元罚款减免。为感!

江苏凤求凰织造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日

第20篇:土地税减免申请

×××××有限公司土地税减免申请

尊敬的××地税分局:

××××××有限公司是一家钢管、扣件租赁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2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本公司位于裕安区经济园区裕丰大道,公司占地面积10019.00㎡。近年来由于本公司经营不善,企业一直不景气,逐年亏损举步维艰,公司每月营业额不足人员工资及公司正常开销,经营十分困难,为使我公司能更好的经营,特向贵局申请减免2015年至2016年的税金共计:180342.00(大写:拾捌万零叁佰肆拾贰元)希望贵局领导给于批准!

非常感谢

申请人: 有限公司××××××

2017年8月16日

减免税收申请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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