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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申请书范文(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2-10-20 18:03:53 来源:申请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广西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32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林政发〔2006〕26号

各市林业局,区直国有林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其他木材范围的通知》(桂政发[2005]32号)(以下简称《通知》)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对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条例》和《通知》对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的界定不太明确,加上各地对《条例》和《通知》规定执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范围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执行时难以掌握,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没有统一标准,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管理较为混乱,盗伐滥伐林木和违法收购、运输木材的行为有所抬头,不利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维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规范我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和执法,依法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和范围

根据《条例》和《通知》的规定,我区实行凭证运输的木材种类和范围为:

(一) 原木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木。

(二) 原条类。包括各种规格原条。

(三) 锯材类。包括各种规格枕木、板材、方材和剖开材。

(四)芯板类:包括贴面板、细木工板、拼接板、指接板。

(五)树木、树蔸类。树木,指采挖移植的乔木、灌木,包括幼树和树桩,胸径5公分以下的生产用苗除外;树蔸,包括采伐林木后剩余的伐根和自然枯死的树蔸。

(六)商品竹材类。

(七)木片类。包括利用各种木质材料加工而成的木片。

(八)单板类。包括各种规格的单板。

(九)包装箱板类。包括各种木制包装箱板(纤维板、刨花板制成的包装箱板和装有货物及装运过货物的旧包装箱除外)。

(十)门窗(框)类。包括各类木制门窗框(不包括旧房折除的门窗框)。

(十一)木炭类。包括各种木炭。

二、关于薪材运输管理问题

薪材是指农村居民作为生活燃料用的木材。凡是超出农村居民生活自用燃料以外的木材,必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

凡是运往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作为经营加工原料的木材,按原木、原条类执行凭证运输管理,不得以薪材名义进行运输。

三、关于“三剩物”运输管理问题

“三剩物”是指木材加工剩余物、伐区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为了充分利用木材资源,提高木材综合利用效益。“三剩物”不实行凭证运输管理。运输边皮废料、木糠、刨花等木材加工剩余物的,不需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运输伐区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的,必须持有伐区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必须注明造材剩余物和采伐剩余物出自的伐区、采伐证编号、批准采伐数量以及其他能证实所运输造材或采伐剩余物来源合法的依据。

四、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加大对木材流通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做好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制止非法采伐的林木进入流通领域。各地要开展一次以整顿木材流通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运输木材和非法收购木材的违法行为。对以薪材名义运输不属于农村居民自用烧材木材的,一律按无证运输木材行为严肃查处。要加强对经营木材加工单位特别是中高密度纤维板和木片生产企业原材料收购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非法收购木材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

五、依法行政,提高效率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木材运输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要依法保护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核发木材运输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加申办木材运输证的前置条件,不得故意刁难和吃、拿、卡、要。严禁以权谋私,循私枉法,索贿受贿。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要采取措施提高办事效率,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服务。对特色木材加工较为集中或木材产品出省运输较多的地方,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本着便捷的原则,可以在当地派驻出省木材运输证签发机构,也可以依法委托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尽可能地减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申请木材运输证的成本,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九日

推荐第2篇: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摘录)

第二十二条 运输木材持无效木材运输证、无木材运输证或者运输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第二十三条 持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补办木材运输的,没第二十四条 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第二十五条 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处以相当于木材价第二十六条 运输木材拒不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依法检查、强行运输的,给予警告,可以第二十七条 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单位和个体运输户,可以处以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没收超过木材运输证规定数量部分的木材时,可以没收实物,也可以没收超运部分的变价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决定。罚没收入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给木材运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无效证件,可以并处相当于木材价款10%至30%的罚款。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和过期证件。木材。款10%至50%的罚款。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行通过造成其他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收缴,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越权发证的机关负责赔偿。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突破年度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核发木材运输证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发放木材运输证的;

(三)故意刁难、乱收费用的;

(四)收受贿赂、无证放行或者不按规定扣留木材及其运输工具的;

(五)买卖木材运输许可证的。

第三十二条 阻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凭证运输的林产品,适用本条例。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保护特种森林资源公布的限制采集的树皮、树根、树叶的运输,参照本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以下用语的含义:

大宗木(竹)制品,是指使用机动运输工具或船、筏运输,一次运输数量折合木材材积在0.5立方米以上、竹材在一吨以上的木(竹)制品。

木(竹)半成品,是指以木竹为原料,经过加工尚未形成最终产品的制品。

活立木,是指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树木的活体。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是指下述之一的证明、证件:

(一)木材采伐(采集)许可证;

(二)购买木材的票据;

(三)属农村居民采伐其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林木外运的,提交基层林业工作站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四)属个人工作调动或者家庭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少量自用材的,提交工作调动证明或者户口迁移证明;

(五)因工程竣工或者迁移需要运输工程自用材的、施工单位应提交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第3篇: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总结

2011年度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行为,提升木材运输管理水平。按照《潍坊市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抓建设、破难题,把日常工作与开展活动结合起来,切实把木材运输管理工作推向新台阶。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完善执法管理制度,保障活动有序开展

(一)建立完善执法公开制度。全面推行阳光政务,将执法人员照片和执法证号、木材检查执法具体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工作纪律、行为规范、服务承诺、监督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以多种形式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执法责任;建立集体讨论制度,坚持案件处理公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二、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责任监督

(一)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开展执法工作,违法运输木材案件的查处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法规条款运用准确,杜绝乱查乱罚行为的发生。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严格把好“五关”,即把好执法文书填写关、执法程序关、适用法 - 1 -

律关、证据采集保存关、案件资料整理归档关。同时,加大

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木材流通领域的违

法运输行为和案件。

(二)强化责任监督。建立防范机制。制定和完善木材

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工作禁令等具体工作纪律,使

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人员言行有据、监督检查有章可循。建立

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依法办案、规范执法、遵章守法和履

行职能等方面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建立过

错责任追究机制。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如出现收受他人财

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

力等情形,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执法作风建设,提高依法执法水平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教育培训。以加强思想

政治建设为基础,通过加强木材运输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

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

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提升木材运输执法人

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服务群众的能力。同时,加强自学

和培训,着重培训思想政治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木材

检验知识、木材勘验知识、树(材)种识别知识、木材运输

证真假辨别知识、林木病虫害检疫知识、执法案卷使用知识。

(二)改善工作作风,加强正规化建设。坚决克服和杜绝“门

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和“冷、横、硬、

推”的工作态度,提高服务群众意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引导广大执法人员正确对待权力、地位、金钱和自身利益,增强拒腐防变、抵御各种诱惑的能力,做到一尘不染、一身正气。加强正规化建设。执法服装、执法证件等标志必须佩戴整齐,办公室环境定期整理打扫,时刻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四、存在不足

“执法监督年”活动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仍存在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宣传方面,力度还不够大,有些涉林企业和个人,遵法守法意识淡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森林法》等相关法律知识,推进“执法监督年”活动深入开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推荐第4篇:木材运输巡查工作报告

为规范我市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执法行为,确保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加强我市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省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工作规范》,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开展流动巡查必须至少有一名支队长、副支队长参加或经支队长、副支队长同意方可进行;对举报的违法运输木材及野生动植物案件,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开展流动巡查必须二人以上,着装整齐、持证出巡;安全指挥、亮明身份;礼貌待人、文明执法。确保道路畅通、人身安全。

三、开展流动巡查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本辖区内县、乡公路及车站、码头、货场、木材交易市场。上国道、省道还必须报经市纠风部门批准。不得上高速公路巡查。

四、开展流动巡查内容包括木材运输证及森林植物检疫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准予运输(携带)证;林木种子、苗木的检验、检疫证明。同时对县(市、区)木材运输流动巡查大队、中队及基层木材检查站工作实行监督。不准越权越位。

五、严格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查获的违法运输木材处罚,必须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对查获的野生动植物;林木种子、苗木行为;非法调运、买卖、加工疫木和其他危险性病虫种子、苗木、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政案件,应及时移交到当地有关管理机构处理。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刑事案件,应立即移送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不得擅自处理。

六、扣留或没收违法违章运输的木材,应按照就地就近原则存放在有条件的木材检查站或停车场,尽量避免远程押送。

七、开展流动巡查所获罚没款必须由当事人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交财政专户。因路程或时间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交财政专户有困难的,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巡查办案人员暂时代收,并办理好代收手续。代收人必须将所代收的罚没款于次日或第一个工作日全部交财政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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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开展流动巡查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正执法,防止“三乱”。不询私情,不贪不贿,不索、拿、卡、要。

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发现,调离出木材巡(检)查队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推荐第5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0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7-07-25 【生效日期】1997-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包括:

(一)原木、原条、薪柴(含柴炭)、木片、木制半成品(含木制人造板包装箱板);

(二)大宗木制成品、树蔸及其制品;

(三)商品竹材及其半成品和大宗竹制成品。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运输木材,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申办木材运输证件:

(一)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运输木材的,向木材出售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木材(成品半成品、柴、炭)运输证》;

(二)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运输木材的,向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出售所在地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五条 第五条 有木材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申办木材运输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木材来源合法、有效的票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明;

(四)对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还需提交植物检疫证书。

第六条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搬迁运输旧木料、大宗木制成品和少量原木、原条、半成品的,应当凭单位搬迁证明或者个人调动迁移证明申办木材运输证件。

第七条 第七条 对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发给木材运输证件。

第八条 第八条 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和其他承运者运输木材,应当凭木材运输证件和所运木材的检尺码单(不易检尺的木制成品、半成品、竹材及其成品、半成品除外,下同)进行运输。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还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运输。

第九条 第九条 公路、水路木材运输者应当按照木材运输证件规定的时间、起讫地点和路线运输木材。

在运输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件规定的时间、起讫地点、路线运输木材的,公路、水路木材运输者应当在木材运输证件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件到原办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在运输途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件规定的时间将木材运到规定地点的,公路、水路木材运输者应当持木材运输证件到客观原因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后方可继续通行;因客观原因确需改变运输路线的,应当在木材运输证件有效期内,到客观原因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说明情况,取得同意并出具证明后,方可改变运输路线。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理证件更换手续。

第十条 第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转让木材运输证件。

在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重复使用证件。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路、水路木材运输者应当接受沿途木材检查站的检查。经验证放行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在木材运输证件上加盖“验讫”章,并注明检查的时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

(一)无木材运输证件和检尺码单的;

(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路线、起讫地点与木材运输证件、检尺码单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件的;

(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件的;

(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

(六)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必须出具扣留凭证。对扣留的木材,属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应当移交植物检疫机构处理;对扣留的其他木材,未予没收的,应当及时放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木材所有者和运输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无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没收木材,可并处以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与木材运输证件、检尺码单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欺骗、倒卖、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收缴木材运输证件,没收木材,可并处以木材价款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或者在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内重复使用证件的,收缴木材运输证件,没收木材,可并处以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五)公路、水路木材运输者不按运输证件的规定运输木材的,收缴木材运输证件,没收木材;

(六)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件和检尺码单的木材的单位或者个人,可处以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木材检查过程中,对无人认领的木材,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将木材检尺后予以封存,并及时以公告形式通知木材所有人认领。公告认领的期限为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进或者运经本自治区的木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没收或者收缴的木材,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交付拍卖。

拍卖木材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木材检查站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必须佩戴检查标志和出示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大宗木制成品、树蔸及其制品、大宗竹制成品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推荐第6篇:木材采伐申请书

木材采伐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住葫市镇

组,申请在本人管理的

内采伐林木,林权证号:

,采伐地点:

,树种:

,采伐数量: 理采伐许可证为谢!

采伐实地地块四至界:

东:

西:

村民组组长意见:

村委会意见:

林业站意见:

,望有关部门批准办

南:

北:

申请人:

本村管护员意见:

林业站驻村工作人员意见:

镇人民政府意见:

推荐第7篇: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

林业部1990年11月1日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方便流通,维护木材经营的正常秩序,制止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林区运出木材的检查监督,适用本办法。

在木材生产过程中运输木材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木材,包括:(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列全部木材;(二)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管理的木材、竹材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

第四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

运输国家非统配木材必须持有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省内或出省木材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待有国家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

第五条无木树运输证件运输木材的,责令货主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逾期不补办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可以处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的10-30%的罚款。

以伪装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对行为人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第六条运输木材的数量与木材运输证件记载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超过部分的木材。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或规格与运输证件记载全部或部分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第七条使用伪造、倒卖、涂改木材运输证件的,收缴其运输证件,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的10-50%的罚款。

第八条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能够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件后放行;逾期未提供木材运输证件和木材合法来源来证明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

第九条违反规定运输木材,以暴力威胁、殴打木材检查员,或使用其他方式阻挠检查、强

行冲关拒绝检查的,除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处其所承运木材价款的30%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违反规定运输木材又不能提供木材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检查站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将所运输的木材予以扣留,发给扣留凭证,并通知货主或承运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没收所运输的全部木材。

在扣留期间所发生的木材保管费、装卸费由货主承担;由于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过错而造成损失的,由木材检查站承担。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决定。木材检查站可在授权、委托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所称的限期,由盛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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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查验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第二章 运输证的办理

第五条 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以下简称规费凭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

(二)经营、加工木材的,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三)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四)属于国家

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五)苗圃自繁自育的绿化大苗,凭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六)旧房料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七)基建剩余的木材,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八)单位或者个人搬迁自用的木竹制品,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下的,凭搬迁证明、户口迁移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折合原木3立方米、原竹300根以上的,还应当凭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

(九)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非重点保护的零星林木,凭所在地林业工作站的证明。

(十)进口木材的,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明。

(十一)依法没收后拍卖、变卖的木材,凭森林植物检疫证、规费凭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对符合前条规定的,当场签发运输证;对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不予签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第八条 办理运输证计算各种木竹制成品、半成品的材积时,应当扣除非木质替代品的材积。材积折算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运输证的,货主应当在木材起运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实后重新签发。

第十条 个人随身携带或者零担、包裹托运的,折合原木02立方米、毛竹10根以下的自用木竹制成品,免予办理运输证。

第十一条 运输证实行分级核发。

省内运输木材的,由起运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江西省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出省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第三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二条 运输证在规定期限内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单向全程有效。

货主应当按照运输证所载明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运输方式、收发货单位、起止地点、期限等运输木材。

在公路和水路运输途中,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达目的地的,应当在运输证有效期内经途中所在地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换办新的运输证。

第十三条 运输证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随货同行:

(一)公路一车一证;

(二)水路一船(排)一证;

(三)铁路一车皮一证、零担一批一证、集装箱一箱一证。

铁路运输的运输证第二联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应当随货票由承运站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运输木材途经木材检查站时,必须接受检查;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作业培训合格,并依照木材运输检查规程进行检查,不得妨碍道路、航道运输的安全、畅通。

水路和铁路运输木材的,货主应当在装运前向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报检,受理报检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应当自接到报检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进入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以及林区道路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林业执法人员对木材运输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家或者省核发的执法证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六条 木材检查站检查过往木材时,应当依法查验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对货证相符的,应当在运输证上加盖木材检查站验讫章,并立即放行;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一)无运输证的;

(二)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的;

(三)运输证未加盖经过的木材检查站验讫章的;

(四)木材数量超出运输证所核准的运输数量的;

(五)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发货单位、发货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的;

(八)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

第十七条 木材检查站依法暂扣木材的,应当给当事人出具暂扣凭证,并报请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暂扣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八条 木材检查站对依法暂扣的木材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并对暂扣期间的木材的损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暂扣期满、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或者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暂扣情形的,木材检查站应当立即向当事人出具解除暂扣通知书。

第十九条 木材检查站解除暂扣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满30日,当事人不认领被暂扣的木材的,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经依法进行不少于30日的公告后仍无人认领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该木材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或者拍卖后的价款必须上缴财政。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置举报电话,并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在履行木材运输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依法检查、文明检查,公开检查制度,不得刁难当事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违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收缴无效证件,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五)有第五项行为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六)有第六项行为的,对货主处以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七)有第七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对承运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的,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没收违法运输木材的决定作出后,货主认为履行确有困难,经货主提出,可以没收与该木材等值的价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林区道路,是指林业部门投资兴建的供集材使用的乡村公路。

(二)原材,是指原木、原条、原竹。

(三)货主,是指木材的所有者。运输的木材已交付的,收货方为货主;未交付的,发货方为货主。

(四)木材起运地,是指木材经检尺装载完毕后离开的发货单位或者发货地点。

第三十条 木材价款的标准,按市场同类木材的平均价格执行;木材运费的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省经过本省行政区域的木材运输,按起运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西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9篇:木材采伐运输安全保证书

木材采伐运输安全保证书

为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要求,有效遏制伐木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伐木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伐木员工及木材运输司机生命和集体财产的安全,特签订本安全生产保证书,保证书内容如下:

一、木材采伐安全

1、木材采伐运输承包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伐木安全生产事故负全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伐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订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计划。

3、依照 “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认真抓好采伐、运输、火源等各类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伐木单位必须明确本单位的经营界至,严禁在批准采伐区界至范围外开展伐木工作。

5、采伐作业前,应按批准的伐区工艺设计进行现场检查。对危及作业安全的病腐树、枯立木、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等应事先清除。

6、伐木工组之间应实行隔号作业。伐木与其他工序之间的作业距离不应小于70米。正在进行作业的伐区边缘道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7、不允许用树推树或连倒砸树的方法伐木。

8、恶劣天气,如风力在5级以上、大雨、大雪、浓雾,能见度不足50 米时,不应进行伐木作业。

9、在木材易发生滚落、窜动危险和18°以上的陡坡上,伐木工组之间、伐木与集材作业之间应隔号作业,不应同坡上下垂直作业。伐木与打枝、造材作业之间应保持7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10、伐木工(机)具和支杆、伐木楔等辅助工具状态应良好。

11、进入伐区的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护服、防护靴(鞋)等个体防护用品。

12、伐木单位要教育好本单位员工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提醒伐木员工要在远离林区的地方做饭,严禁将烟头火种随意丢弃,并严格对生产经营区域的火源进行监控。

13、伐木单位要做好伐木安全生产工作,伐木单位在伐木员工上岗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对伐木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做到时时宣传、教育、警钟长鸣,有效遏制伐木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木材运输安全

1、雨天、木材湿滑不得装车。

2、装车作业前应确认车立柱、保险绳、开闭器和保险销牢固有效,并对装车工具进行检查;

3、装车前应作好检查运材车辆是否完好无损,确认转向梁、车门挡销、制动闸等符合安全要求;紧好车闸,并用止动器或铁链将台车定位,装车线坡度大于2°时,要用安全销将车锁住。

3、装车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木材载重量分配合理,不应超载和偏重;

2) 装载的原木要捆牢,捆木索应绕过全部木材并捆紧使木材不能移位。

3) 未捆捆木索之前,运材车辆不得起步行驶。

4、车辆运行要求

1) 应检查并确认木材装载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 车辆开动之后,应进行制动试验。行驶途中,应注意停车查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行车中要保持安全距离。两辆运材汽车之间的距离,在林区公路上一般不应小于100 m,在下坡路段和弯道上距离还应适当加大。

4) 运材车辆上坡时,不许曲线行驶。下坡时,不许熄火或空档滑行。下大坡前,应停车检查转向、制动和传动连接部件,确认安全后,方可低速行驶。

5) 运材车辆不应搭载乘客,不应在运材车辆驾驶室外乘人。 6) 驾驶室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及其他影响驾驶的物品。驾驶室与木材前端空隙处不应装载货物。

木材采伐运输承包人(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推荐第10篇:《木材运输巡查试点工作管理制度》

《木材运输巡查试点工作管理制度》

《木材运输巡查试点工作管理制度》

1、巡查队伍管理制度;

2、木材运输巡查执法管理制度;

3、巡查人员文明规范;

4、巡查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

巡查队伍管理制度

要加强和规范巡查队伍管理,配备好必要的巡查业务设施设备:

①在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②配备必要的木材运输巡查专用车辆;

③配备必要的通讯、检查、取证等巡查执法工具;

④每月按时向省厅资源林政处报告试点单位巡查执法基本情况,及时反映执法中遇到的问题;

⑤必须严格按照公路“三乱”治理的要求,做到文明检查、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杜绝“三乱”行为;

⑥坚持收支两条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给巡查大队和巡查人员下达罚没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款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奖金、福利相挂钩;

⑦除持证上岗的巡查人员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上路拦车检查,不得利用巡查进行搭车收费和检查。 木材运输巡查执法管理制度

1、木材运输巡查仅限于辖区内县、乡公路和山场源头执法,不得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拦车检查。

2、巡查工作不得影响道路畅通,查扣的违法违章运输木材,如不能及时处理,应引导到就近较为宽敞、安全的场所或木材检查站处理。

3、巡查人员必须统一装识,配戴林业行政执法证巡查执法,使用木材检查停车示意牌拦车检查。

4、检查时,除查验相关的《木材运输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准予运输(携带)证》、《植物检疫证》、检尺码单外,不得检查其他票证。

5、巡查必须严格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管理的规定,实施检查和处罚。

6、巡查查办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确凿,文书完备,依据充分,处理结果合情合理。

7、巡查查处的案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8、必须做好上路执勤登记工作,处理案件时,案件来源统一填写“巡查”。

9、巡查中,对具有明确航班、船期期限的涉外运输违法、违章案件,要在不能延误外运航班、船期的前提下速办速结,并不能损坏外运产品及其外包装

巡查人员文明规范

巡查人员必须十分注意执法形象,做到着装整齐、文明拦车、亮证检查、热情服务、礼貌待人,不刁难人、不与当事人争吵,耐心说服解释,坚持使用以下文明用语:

1、请停车。

2、您好,我们是木材运输巡查员(出示证件),请接受我们的检查。

3、请您出示木材运输证件。

4、请稍等。

5、己检查好,您慢走。

6、对不起,您运输木材违反了……规定,请协助我们处理。

7、为确保公路畅通和安全,请您把车开到停车场内。

8、请您如实向我们反映情况。

9、这是我们刚才的谈话记录,请您过目,如无意见,请在此签字。

10、请您稍等。我马上向领导(有关部门)请示(联系)一下。

11、根据……规定,我们将对您违法、违章运输的木材或无证承运木材的行为作……处理,如有不明之处,请向我们提出。

12、您如果对我们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

13、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14、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合作),请多提宝贵意见。

试点县(市区)林业局应在原木材检查站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方案制定木材运输巡查执法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巡查工作岗位责任制。

巡查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

开展巡查试点工作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纠风等部门,对巡查组织和人员加强检查监督,了解工作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省林业厅将会同纠风办和市林业局等部门,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加强对巡查试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在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l、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该巡查人员执法检查工作或者取消其巡查资格:

①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

②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③故意刁难当事人或者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④将巡查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⑤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⑥办错案件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巡查执法资格,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①擅自上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检查的;

②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情节恶劣的;

③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实施处罚的;

④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情节严重的;

⑤被暂停检查两次以上的。

3、县市区林业局或巡查大队发生下述情形的,一经查实,即作为严重公路、水上“三乱”行为论处,免去巡查大队主要领导职务,追究其他相关负责人责任,情节严重的报请省政府取消该县(市、区)的巡查试点资格,并严肃追究直接当事人与有关领导的责任:

①选用或默许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参与巡查执法检查;

②组织或默许在林区县乡道和山场源头以外的范围巡查执法;

③下达罚没款指标,将罚没款收入同巡查人员的奖金、福利相挂钩的;

④不按标准收费、罚款,随意处置罚没木材或为其他部门搭车收费的;

⑤未制定木材运输巡查执法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11篇:木材加工经营申请书

木材加工经营申请书

腾冲县林业局:

团田乡曼歧村位于团田乡西北的自然村,距团田乡7公里,蒲川7公里,团蒲公路穿村而过,交通便利,林木资源丰富,改革开放以来,全村经济发展很快,人民群众的生活不断提高,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推动林农促进林业发展,提高林业的经济,生态综合生产经营水平,为发展农村经济,做到节材、增收、节省劳动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充分体现应有林木经济价值,合理开发利用木材资源,解决过去人工加工为机械加工,我通过深入的考察和分析,根据林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求,特向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办一个木材带锯加工厂,来料加工、木材生产销售,依法采购的木材经营许可证,从事木材加工生产,依法办理一个木材经营加工厂。

一、投资办厂方式及规模:

采用个人投资,计划投资6.8万元整,(机械投资3万元,场房投资1.8万元,流动资金2万元),占地面积1.8亩。

二、管理人员1名,技术人员2名,工人3名,办厂地点:团田乡曼歧村响石板道班房。

三、法人名称:响石板来料木材加工厂。

四、法人代表:杨新鹏,身份证号:53302319750218451X。以上申请请给予审批为谢!

此呈

曼歧村委会:

团田乡林业工作站:

团田乡人民政府:

腾冲县林业局:

申请人;杨新鹏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12篇:运输申请书

运输公司申请书

----运输管理所: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振兴---。经对市场多方考察,拟设立葫芦岛市南票区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南票区沙锅屯乡孙家湾村,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万元。该公司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我公司已和有关企业就道路货物专业运输打成合作意向,有稳定和充足的货源,特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目前公司前期筹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都已到位,各种规章制度已按规定上墙,办公室共有3间,96平方米,办公用具已配齐,配备电脑2台,打印机1台,固定电话1部,停车场地4800平方米,现有车辆3台,待手续齐全后准备购进7台。

我公司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按照运管所的要求守法经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积极参加运输管理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

经自查,已具备公司开业的条件,现申请给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请予以批准。

葫芦岛市---------------------------- -年-月-日篇2:货物运输申请表

篇3:办理运输证申请书

杭锦旗交警大队:

我公司是以生产甲基磺酰氯为产品的化工企业。所需原材料为液氯,其包装为标准的液氯专用钢瓶。毛重1000/kg瓶。每月购入量为400t,需要办理运输证,采购地点为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途径蒙西工业园区——碱柜镇——巴拉贡镇——杭锦旗锡尼镇——巴音乌素工业园区。

请贵交警大队给予办理运输证为盼。

鄂尔多斯市******化工有限公司

年 月 日篇4: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附件2 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书

请注意续表内容 (续 表) 篇5:危险品运输申请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书

烟台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为了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也为了更好的对危险货物进行安全监管,我公司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我公司注册时间为1996年10月11日,注册资金为600万元,公司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批发甲苯、二甲苯(以上两种禁止储存);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丙烯酸丁酯、苯乙烯; 一般经营项目: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品)、电子产品及电子配件(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项目)。现有职工49人,其中中高级技术人员5人,自行研制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产品水溶性尼龙搭扣浆料获得国家专利发明一等奖。

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来就以研发生产高档环保型水性粘合剂为目标,目前主要产品为水性尼龙搭扣浆料系列、汽车地毯胶系列,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形成年产水性胶粘剂5000吨的能力,在国内市场拥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并间接出口东南亚等地区。

我公司现有大型车辆6辆,有专业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具有符合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的停车场地。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以上情况均属实,敬请领导考察与监督。

第13篇:运输申请书

篇1:运输公司申请书

运输公司申请书 ----运输管理所: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振兴---。经对市场多方考察,拟设立葫芦岛市南票区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南票区沙锅屯乡孙家湾村,法人代表:------,注册资金------万元。该公司名称已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我公司已和有关企业就道路货物专业运输打成合作意向,有稳定和充足的货源,特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目前公司前期筹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都已到位,各种规章制度已按规定上墙,办公室共有3间,96平方米,办公用具已配齐,配备电脑2台,打印机1台,固定电话1部,停车场地4800平方米,现有车辆3台,待手续齐全后准备购进7台。

我公司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按照运管所的要求守法经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积极参加运输管理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

经自查,已具备公司开业的条件,现申请给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请予以批准。

葫芦岛市---------------------------- -年-月-日篇2:运输公司申请书

运输公司申请书

定远县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所:

该公司位于定远县定城镇,法人代表:沈成利,注册资金50万元。该公司名称已经定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我公司已和有关企业就道路货物专业运输达成合作意向,有稳定和充足的货源,特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目前公司前期筹建工作已基本完成,公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都已到位,各种规章制度已按规定上墙,办公室共有2间,50平方米,办公用具已配齐,配备电脑2台,打印机1台,固定电话1部,待手续齐全后立即购车,并于三个月内达到10台车辆。

我公司保证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按照运管所的要求守法经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管理,积极参加运输管理所组织的会议、培训等。 经自查,已具备公司开业的条件,现申请给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请予以批准。

定远县恒久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篇3:运输变更申请书 运输变更申请书

------------------------ | 原运单号码| |

------------------------ |提出日期 | |

------------------------ | 受理变更序号 | |

------------------------ 律师365 | 变更事项及原运单记载事项| |

------------------------ |托运人记事及特约事项 | |

------------------------ |承运人记事及特约事项 | |

------------------------ 申请变更人名称:经办人:电话:地址:

〔说明〕

托运人在货物起运前,或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需变更运输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讫地点、运输时间、收发货人时,应填写本申请书向承运人提出(也可采用信函、电报等形式)。但是,在货物起运后,在可能的条件下,只允许变更货物到达地或收货人。

如承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日期、车辆种类和运行路线的,也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并协商一致。

文档来源:律师365(/) 合同栏目,找律师就上律师365

第14篇:浅淡如何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浅淡如何加强木材运输管理

木材凭证运输是森林法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通过依法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对木材凭证运输实施检查监督,以达到控制森林限额采伐,防止乱砍滥伐的有效措施。但是,随着林业改革的深入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推进,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建立,不少业内人士认为现行体制下木材检查站的存在,势必影响林业产业经济的发展,应实施木材畅通工程,逐步弱化或取消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这种观点曾一度引起木材检查站人员的困惑。现试通过解读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的作用,分析当前的出现新问题,进一步探讨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新思路。

一、木材凭证运输的法律地位及作用

(一)木材检查站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木材检查站对无证运输的木材可以扣留。《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依法对运输的木材和采挖的树木实施检查。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设立或者撤销。所需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对违反木材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巡查大队)设立的依据及主要任务。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自1995年开展治理公路“三乱”以来,始终把林业部门做为三个可以在公路上设立检查站的部门之一,这充分说明木材检查站的地位及作用受到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和重视。

(二)木材凭证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在培育发展林业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必须遵循公平竞争的准则。木材市场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的不断需求,木材源源不断进入消费领域,促进了林业产业发展,繁荣了城乡经济,改善了林区群众生活。但同时,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大肆收购非法来源的木材,在偷漏木材各种税费后,以低价进入市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影响了林区的社会稳定。为此,木材检查站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打击违法运输木材活动,维护正常流通秩序,是保证木材市场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手段。

(三)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率先实现林业现代化,实现“生态文明”的需要

近年来,虽然我市每年都针对乱砍滥伐林木现象开展专项打击或整治活动,但凭证运输木材的法律制度仍未得到很好实施,盗伐滥伐林木、非法运输木材案件居高不下。乱砍滥伐林木的违法犯罪活动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长期存在,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是非法采伐的木材,有人收购销赃,可以变现牟利。一些地方木材流通秩序混乱,无证经营、加工木材单位较多,违法收购木材现象比较普遍,违法运输木材案件仍在上升,在一定程序上推动了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据统计,我站在2004-2006年,共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达472起,处理违法运输木材4587立方米,竹材约31644根,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7万元。事实证明,在源头管理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强化木材运输检查监督是我省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的重道途径,也是最后的防线,其任务将更加艰巨。

二、木材凭证运输管理面临的新问题

(一)道路交通的发展冲破了木材运输检查网络。随着道路交通的快速发展,许多无证木材可以避开检查站直接从高速公路畅通无阻地运往销区,使木材运输检查难度倍增。

(二)现行的林业法律与新法律之间的矛盾。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违法木材实施没收的执法手段,与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张的对个人财产保护的权益发生了矛盾,“二法”冲突。

(三)严格依法行政与服务流通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当前,对木材运输检查尚无一套简便、科学的办法,对违法运输木材事实的认定,只能依靠每木检验,费时又费工。为了便于流通,提高效率,有时只能采用双方认可,当事人同意的办法处罚,与理可谅,与法不符。当事人如果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处于被动局面。

(四)少数货运部门只顾本部门眼前利益,不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不支持林业部门对木材凭证运输的检查监督,也助长了违法运输木材歪风,有的邮车、军车还参与了木材违法运输,给木材凭证运输检查增加了困难。

三、加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思路

通过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进一步做好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思路,应该是:

(一)要把保护森林资源做为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首要任务 当前,林业建设已进入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逐步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林业的主要矛盾是森林资源增长缓慢与社会对林业日益增长的多种需求之间的矛盾,在这个时期,林业面临着良好发展机遇,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改善森林资源环境成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但是,由于现阶段农村经济增长缓慢,农民生活水平相对低下,加上环境保护意识不强,长期依赖过渡消耗森林资源维持生活的观念尚未转变,因此,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又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木材检查站做为保护森林资源一道关键的,也是最后的防线,一定要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二)要探索适应新形势下加强木材运输管理的有效措施

木检工作一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改变林业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的做法,整合力量综合执法。同时,我们要针对本市现状,在确保公路无“三乱”的情况下,充分调动各县的积极性,走部门联合执法和市县联动执法的道路。总之,木材运输管理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不断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努力将木检各项工作带上新的台阶。二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检查监督,规范木竹半成品运输管理。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经营加工无证木材,也是导致盗砍滥伐、违法运输木材的一个重要诱因。林业主管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加强对经营、加工木材单位的检查监督和清理整顿工作,将其纳入依法规范的经营渠道,使非法来源的木材难以销赃。

(三)对重大违法运输案件要追究其相关的刑事责任

新刑法的实施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新刑法由打击“山上”犯罪扩大到“山上”“山下”同时打击,不仅继续保留盗伐、滥伐林木罪,同时还增加了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2002年《刑法》修正案又增加了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林木罪,这就要求在查处木材违法运输案件时,思想上不能仅局限于行政处罚这一环节,而要善于从违法运输这一现象中发现其违法根源,以免造成以罚代刑、避重就轻,放纵犯罪。大量事实证明,违法运输背后就连着盗砍滥伐、非法收购、非法经营木材等违法行为,使用伪造、涂改证件运输木材货主本身就是买卖、涂改木材运输证件的当事人。对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要按照“过错处罚”相当原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那些冲关闯卡、暴力抗法的不法分子,要通过当地政法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打击严重破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

(四)开展对木材运输复检等课题科研攻关,应用电脑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力求获得标准化的科研成果,解决木材运输检查难题,提高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水平。

第15篇:(木材运输证及植物检疫证)委托书

委托书

本人 张三 (男,身份证号码:45012119xxxxxxxxx),现委托 李四 (男,身份证号码:45012119xxxxxxxxx)代理木材运输证和植物检疫证等事项。委托期限为签字之日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张三

被委托人:李四

日期:2018年 月 日

第16篇: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正)2004.06.03

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7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木材运输管理,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木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第五条 申办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对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发给木材运输证件。

第七条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还必须凭植物检疫证书进行运输。

第八条 木材运输者应当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起止地点运输木材。

在运输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起止地点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者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到原办证的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换证。

在运输途中,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照木材运输证规定的时间将木材运到规定地点的,木材运输者应当在木材运输证有效期内,持木材运输证到客观原因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开具证明后方可继续通行。林业主管部门自接到换证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理证件更换手续。

第九条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转让木材运输证。在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期限内不得重复使用证件。

第十条 公路、水路木材运输者应当接受沿途木材检查站的检查。经验证放行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在木材运输证上加盖“验讫”章,并注明检查的时间。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材: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运输时间、起止地点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倒卖、转让等非法方式取得木材运输证的;

(四)使用其他无效木材运输证的;

(五)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木材,未经检疫或者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

(六)不接受检查强行通过检查站的。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扣留木材,必须出具扣留凭证。对扣留的木材,属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应当移交植物检疫机构处理;对扣留的其他木材,未予没收的,应当及时放行。

第十三条 因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木材所有者和运输者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或者通过欺骗、倒卖、转让等非法手段取得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在木材检查过程中,对无人认领的木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应当将木材检尺后予以封存,并及时以公告形式通知木材所有人认领。公告认领的期限为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收缴。

第十六条 对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运进或者运经本自治区的木材,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规定没收或者收缴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交付拍卖。

拍卖木材收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木材检查站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必须佩戴检查标志和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核发的检查证件。

第十九条 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25日起施行。

第17篇:鄂伦春旗木材运输检查系统

鄂伦春旗木材运输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活动总结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木材运输检查系统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精神,为加强木材流通和经营加工领域监督管理工作,全面规范木材检查执法行为,打造木材执法检查队伍精神,我旗积极开展了“执法监督年”活动。目前,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我旗木材检查系统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旗地方共有木材经营加工企业57家,其中个体企业51家、集体5家、股份有限公司1家。主要生产产品有卫生筷子、牙签、衣架、木珠、单板、锹把和小材小料加工等。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木材运输管理水平,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促进我旗林业的又好又快发展,我旗以全国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了“执法监督年”活动实施方案,并全面开展了“执法监督年”活动。

二、主要措施

1、加强领导。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木材运输管理水平,我旗成立了鄂伦春自治旗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活动领导小组,分管旗长赵秀军旗长为组长,分管局长刘英彪局长为副组长。同时,召开了全旗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活动动员大会,全面部署了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活动。

2、明确目标。一是通过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打造木材检查执法队伍“有令就行、有禁就止、甘于奉献、爱岗敬业”的“铁人”形象;二是通过建立严格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体系,打造木材检查执法队伍“不畏权贵、不畏强暴、敢于碰硬、公正执法”的“巨人”形象;三是通过推行“仆人”式的周到服务、建立政务公开和首问负责等制度,打造木材检查执法队伍“执法为民,为民执法”的“仆人”形象。

3、加强监督。在 “执法监督年”活动的每一个阶段,活动领导小组组长都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明查暗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指导活动的有序开展。

同时,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制度。各基层检查站将木材检查执法的具体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电话、投诉信箱和执法人员的工作纪律、行为规范以及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等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倾听群众意见,针对群众意见切实抓好整改。二是建立健全了首问负责制度、案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服务事项落到实处,真正做到“执法为民,为民执法”。三是强化木材运输证办证管理。严格办证程序,对全旗木材运输证开证和管理情况,进行了经常性的检查和评比,防止和杜绝违规办证、违规放行行为以及各种假证伪证运输行为的发生。四是积极开展木材流动巡查工作,遏制因道路枞横交错而躲避检查的木材非法流通行为,有效地促进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4、强化舆论宣传。通过报纸、网站、简报、宣传栏等营造“执法监督年”活动的氛围,加强群众对活动的监督力度,促进木材检查执法队伍形象的提高。据统计,我旗共悬挂“执法监督年”活动宣传条幅7条,制作宣传栏10余期,发放宣传单近300份,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4多次,促使活动开展的有压力、有动力,达到了很好的舆论宣传效果。

三、取得成效

1、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通过教育培训,执法人员更准确把握和深刻理解了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理念的内涵和本质,在严格执法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执法原则,坚持了“事前教育指导,事中冷静对待,事后依法处理,说理说法贯彻始终”的要求,文明执法,真正将执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

2、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通过积极引导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业务知识,并将所学知识运用指导于执法工作实际,木材检查执法人员能够严格办案程序,其学习能力、办案能力、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3、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通过强化服务意识,树立公仆意识,执法人员做到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做到了深入群众,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服务人民。

4、进一步增强群众满意度。通过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加强了队伍建设,塑造木材检查执法队伍新形象,真正实现了寓服务于执法之中,群众对木材检查执法系统的满意度也得到进一步提高,木材检查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绩,据统计,我旗1至10月共查验木材121万立方米,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63万元。

四、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尽管我旗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木材运输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仍有部门和人士对通过木材运输管理打击非法运输木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森林资源的认识不足,认为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的监督检查,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制约了木材的流通,不利于开放木材市场,影响林业产业经济的发展,给木材运输管理带来很大压力。

(2)道路交通的发展增加木材运输管理难度。近年来,文成县交通道路得到快速发展,许多无证木材可以避开检查站畅通无阻地出运,使木材运输管理难度倍增。少数货运部门只顾眼前利益,不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不支持林业部门对木材凭证运输的检查监督,助长了违法运输木材歪风,给木材运输管理工作增加了困难。

(3)木材运输执法队伍十分薄弱,执法人员素质有待增强。文成县木材巡查、检查执法人员仅14人,工作量大,检查、巡查任务艰巨,巡查人员体力透支情况时有发生。木材巡查、检查执法人员14人中没有一个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文化,木检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五、解决方案及未来工作规划

随着全市木材检查系统“执法监督年”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市木材检查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建设“职工安心、领导放心、群众暖心、充满爱心”的“四心站”要求,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文明的木材检查执法体系,为我市绿色生态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鄂伦春自治旗林业局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第18篇: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广东省木材运输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制止 非法运输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 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包括:原木、原条、薪材( 含柴炭)、木制品、木制半成品和毛竹及其半成品。

第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范围内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产地运出木材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木材运 输证:

(一)县内运输的,向当地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申办县内木材运输证;

(二)出县(区)运输的,向当地县(区)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局)申办广东省木材运输证;

(三)出省运输的,应持起运地核发的广东省木材运 输证,到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办出省木 材运输证;

(四)单位或个人搬迁携带的自用木材,凭单位搬迁 证明和个人户口迁移证申办木材运输证。 供销部门投资、扶持兴办的毛竹基地(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所产毛竹及其半成品的运输,由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供销部门按上述原则发放运输证。 办证工本费收取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 价部门制定。

第五条 铁路、公路、航运部门必须凭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承运木材。铁路整车装运木材计划 统一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六条 设立木材检查站由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 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未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不得设立木材检 查站或撤销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 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

第七条 木材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林业的法规、政策;

(二)对过往的木材进行查验、登记;

(三)依法制止、扣留违章运输的木材,及时做好询 问笔录,提出处理意见,并妥善保管所扣留的木材;

(四)按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木材运输检查情况;

(五)在主管部门委托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行政 处罚;

(六)受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野生动植物运输和森 林植物检疫实施检查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木材检查站有权扣留木 材和运输工具:

(一)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二)所运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及收发货单位、地点与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的;

(四)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的;

(五)涂改、伪造木材运输证的;

(六)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检查的;

(七)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的;

(八)妨碍木材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九)其他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运输的。木材检查站应依法处理所扣留的木材,无权处理的, 应当发给扣留凭证,通知货主或承运人限期接受处理,同 时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意见书》,报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处理。

第九条 木材扣留期间发生的搬运、保管等费用,属 违章运输的,由当事人负责;因检查人员失职或故意刁难 造成的,由检查站负责,并赔偿货主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违章运输的木材,由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或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没收其所运木材,可 对货主并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对承运单位或个人处以相当于没收木材价款10—30% 的罚款;

(二)对所运木材的数量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没收其超过检尺允许材积误差1%以外部分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没收其不符部分 的木材;

(三)对使用过期木材运输证运输的,限期提供木材 来源合法证明和说明延误原因,补办木材运输证后予以放 行,逾期不补办的,按无证运输木材处理。 补办木材运输证的期限,省内流通的为10日,外省 运进(经)我省的为15日;

(四)对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运输的,没收所运木材 ,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50%的罚款;

(五)对使用伪造、涂改运输证运输木材和藏匿、伪 装偷运、强行冲卡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除没收所运木 材外,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款10—50%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在依法处理违章运输木材时,必须按规定填写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林业行政处罚收据》给当事人;

(七)违章运输木材经木材检查站按规定处理后,沿 途木材检查站不得重复处理;但如发现有明显的处理不当 或有新的违章,木材检查站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违反规定运输野生保护动物的,按国家和省的 规定处理。 对外省(区)运进(经)我省的木材,无起运省(区)规定的有效证件的,予以扣留,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没收的木材,应交由当地国有林业经营部门收购。木材检查站对罚没的财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木材检查站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出示全省统一的检查标志和检查证件。木材检查站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玩忽职守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过去省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第19篇: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整改报告

4月19日,市局召开全市木材运输管理工作会议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和通知内容,针对会议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自查,现将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团结拼搏,勇创一流”的宗旨,认真学习《森林法》、《省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懂法、守纪,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为了促进木材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木材检查站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木材检查登记、证件管理签发、岗位责任追究、财务管理、车辆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同时制作了公开栏,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向社会公开办事依据和办事程序,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处罚依据和标准等。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向着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发展。

三、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公路“三乱”现象

针对木材检查执法中一些实际情况,局领导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治理公路“三乱”的要求,采取自查自律的办法,坚决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四、严格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按照“加强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木材检查工作人员的法纪和作风教育,让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防止超范围或越权检查。首先要求工作人员上班时着装整齐,规范化值勤,检查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持“行政执法证”上岗值勤。其次在路查时,要求检查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耐心细致地宣传有关的林业法律法规。对违章运输木材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真正做到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得当。

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数据上传制度

工作中,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室临政办〔2006〕9号文件和〔2008〕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征收标准,继续实行网上签发证件。

同时,针对会议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结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自查和整改:

(一)关于“统一收费标准”的整改。县地处,与省的毗邻,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与省的三地市存在业务竞争,特别是与新沂的竞争尤为激烈,为了提高竞争能力在收费标准上采取了灵活措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根据市局要求,统一收费标准,规范征收。

(二)关于“育林费、检疫费票据未分开”的整改。县林业局财务室一直要求两费征收时票据明确分开,个别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简化程序,违规操作,导致出现此类问题。现已进一步落实措施、明确要求、按规定操作,坚决杜绝此类情况再发生。

(三)关于“收费不开运输证”问题的说明。县林业局在落实这个问题时,未发现类似情况;局党组为杜绝该问题发生,经研究决定:一旦发生类似情况,相关人员立即调离执法队伍,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关于“使用定额发票”的问题的说明。县林业局所使用的定额发票是按规定通过县财政局领购的合法票据,全名“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每本最后附“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缴款书”合计金额是定额,根据不同面值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县国库,不存在违规问题。

总之,加强木材运输管理,是林业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执行市局有关规定,并按照市局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严格落实责任,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执法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为促进我县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再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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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篇:服务指南: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

木材运输、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一)木材运输证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需提交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它木材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包括:①属采伐限额内的商品材,需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②属外地转运的,需提交原木材运输证;③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自留山,需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或村委会的证明;④树蔸、树桩和绿化苗木等商品活立木,需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⑤非林地采伐木材、采挖苗木需提交合法证明及备案材料。

2、检疫证明(指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或苗木生产单位的产地检疫证)。

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工作日承诺时限:即办件

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办理流程:

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证

需提交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申请报告;

2、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资格审批表;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5、固定经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有与其经营加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7、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木材来源证明。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标准:

15工作日不收费承诺时限:3工作日

木材运输申请书范文
《木材运输申请书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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