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第1篇:探亲休假制度
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
发布时间:2005-08-17来源: 点击次数: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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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
以享受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
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本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
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制定《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总险字[1981]12号
各省、直辖市劳动局(厅),铁道部、交通部: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
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 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
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
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
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
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的编
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帮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
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
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推荐第2篇: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
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
1.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 2.部队士官探亲休假保证书 3.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
1、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
尊敬的各连首长:
某某在其休假期间,绝对休假不休制度,绝对做到平时即时战,严格要求自己,做到军民鱼水一家人,绝对不做对部队。和有损害军人形象的事情。如本人在休假期间发生以上所述内容任何一条,请领导严厉处分。
某某
年月日
2、部队士官探亲休假保证书
尊敬的****支部:
我是****单位士官,因家中有事,所以需要休假,在休假期间我保证遵守士官管理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定时向连队支部汇报思想,保证按时归队。
保证人:****
年月日
3、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
尊敬的XX:
因长时间未与家人见面,甚是想念,遂决定请假回家探亲,我保证按时归队对,保证遵守探家规定,和地方上的法律法规。
XXX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 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 在青海海拔3000米一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 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 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40天;服现役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二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署、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于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干部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本规定执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贯彻执行《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便于部队贯彻执行《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对有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边防一线连队的范围
《规定》中所称边防一线连队,是指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执勤的连以下分队,不含海防连队和边防部队营以上单位。西藏边防一线部队官兵休假按照《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二、关于战斗部队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范围
《规定》中关于“战斗部队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是指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不含在医院从事核磁共振仪器操作的军官、文职干部。
三、关于军官休假假期扣除疗养时间
《规定》中明确的军官疗养时间从休假假期中扣除,是指军官持证到疗养院进行保健、康复疗养的时间,不含空勤军官特勤疗养的时间。
四、关于驻西沙群岛部队军官休假探亲的假期
按照总部规定的假期执行,未婚军官每年45天,已婚军官每年60天。
五、关于军官到外地休假
经批准到外地休假的军官,假期含路途往返时间,路费自理。
夫妻均在西藏工作的军官,每年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内地休假,往返路费按照总部有关规定明确的起止地点给予报销。
六、关于军官探望父母的假期
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其父母或者父母一方与军官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七、关于未婚军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并结婚的假期
未婚军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一并结婚的,其假期按照已婚军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八、关于军官配偶来队探亲
夫妻分居两地的军官,其配偶每年可来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地方不能报销的,上部队按照总部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九、关于军官或配偶调动当年探亲
军官与配偶在一地生活的,因一主工作调动造成分居两地的,当年只允许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军官因调学造成两地分居的,其配偶原则上不享受探亲待遇。
十、关于军官分段探亲路途往返时间计算
军官探亲假期经批准分两段安排或者在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的,第二次探亲或者安排补休的时间均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十一、关于军官未休假、探亲经济补偿
个别确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中止休假、探亲又没有补休的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对其未休天数进行核实,报经党委领导审定后给予经济补偿。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经济补偿额=本人12月份基本工资÷31天×未休天数)。经济补偿对象应当严格掌握,个人主动放弃休假、探亲的不给予经济补偿。
十二、关于军官休假、探亲情况的检查通报
各级对下级落实休假、探亲制度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年底前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并对所属单位军官休假、探亲制度落实情况予以通报。对落实制度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好的单位要提出改进意见。
《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有关
晚婚假、晚育假和护理假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晚婚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夫妻双方同为军队人员,双方达到晚婚年龄的,双方享受晚婚假;一方达到的,一方享受。夫妻一方为地方人员的,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军队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待遇。
第三十条 女军人、女职工符合晚育规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除按照规定享受3个月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25天。
推荐第4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 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放假时间。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 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第二章 休 假
第八条 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 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 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 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第十三条 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 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 探 亲
第十五条 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第十六条 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 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 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 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上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级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 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 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 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规定执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推荐第5篇:职工探亲休假的有关规定
职工探亲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在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答: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配偶的待遇;与 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如果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充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享受探亲待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间是否发给工资?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应该按照本人的标准工作发给工资。
四、《规定》中所指的父母是否包括岳父母和公婆?
答:《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五、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六、《规定》所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的是什么?
答:《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七、职工的父母与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同时能否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的父亲或母亲与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母,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八、实行集中公休假日的企业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其每年集中公休的假日是否可以同探亲假期合并使用?
答:有些企业因工作需要实行大礼拜制,全年集中公休假日二十六天。实行全年集中公休假日企业的职工,又符合探亲条件的,每年集中公休的假日,可与应享受的探亲假期合并使用。
九、具备探望父母的已婚职工,每四年个一次假是指满四年可以给一次假,还是可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探亲?
答:具备探望父母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任何一年,经过单位批准即可探亲。
十、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因遭遇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时,其超假日期如何计算?
答: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因遭遇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
亲路程假期。
十一、对职工探亲的路费有何具体规定?
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十二、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 按什么标准开支?
答: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 乘火车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
连续乘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 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 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
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
(4) 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
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 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
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十三、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其住宿费如何报销?
答: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
凭据报销。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塌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十四、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是否可以报销?
答: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及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1〕36号 1981年3月14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附件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 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 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劳总险字(81)12号 1981年3月26日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新规定》的待遇。
三、《探新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母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母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通知》第一条中所规定的假期天数应改按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假期天数执行。。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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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申请书
依据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满20年可以休假15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本人申请休假,休假期为7月22日----8月7日,特请领导审批。
领
导(签字): 申请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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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 假 申 请 书
部领导:
本人工龄24年,根据国家公务员休假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每年15天的公休假,现本人需申请公休假7天,时间从2017年2月15日到2017年2月28日,肯请部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申请时间:2017年1月4日
处室意见:
机关党委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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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因回家过年,需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2月4日休假,共计7天。
其中:
2014年1月29日为调休;
2014年1月30日为补休;
2014年2月1日、2014年2月2日为公休;
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3日、2014年2月4日为例休。
恳请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
201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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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申请书
尊敬的老师:
我是****班的陈XX,因参加高职单招考试须在家学习,与家人商量之后特请假2个月(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月7日)。请假期间,我会努力学习,同时照顾好自己,一切安全事宜由家人负责。考试结束后,我会加班加点,将落下的见习课程补还完整。望老师能够批准,谢谢!
申请人:陈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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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范文1尊敬的领导: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x年xx日休假x天。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安排好了,请给于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申请书范文2尊敬的领导:
根据协会关于带薪休年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2014年6月16日-----6月21日休年假共计6天。并服从中心关于节前值班的工作安排。休假期间,会安排好个人的所有工作。请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书范文3公司领导:
我是xx年参加工作。根据年休假的规定和公司制度,特申请xx年年休假。时间从xx年x月x日x日。恳请批准。
现将有关资料附后,请依法予以核准。
第11篇:休假申请书
关于延迟考勤申请
尊敬的局领导:
因本人孩子年幼需开车前往接送幼儿园,在不耽误工作前提下,现申请早延迟30分送孩子,下午提前30分去接孩子。请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常涓
2016年1月6日
第12篇:休假申请书
休假申请书
公司领导:
根据公司休假相关规定,本人可享有每月4天的公休假,本月尚未休假,现本人需申请2014年3月16日休假1天, 2014年3月17日正式回到工作岗位,请公司领导给予批准!
申请人:
公司领导:工地领导:
第13篇:休假申请书
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领导: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xx年xx日休假x天。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安排好了,请给于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xx年x月x日
申请书范文2
尊敬的领导:
根据协会关于带薪休年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2014年6月16日-----6月21日休年假共计6天。并服从中心关于节前值班的工作安排。休假期间,会安排好个人的所有工作。请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书范文3
公司领导:
我是xx年参加工作。根据年休假的规定和公司制度,特申请xx年年休假。时间从xx年x月x日x日。恳请批准。
现将有关资料附后,请依法予以核准。
申请人:
x年x月x日
第14篇:休假申请书
休假申请书
依据国家公务员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年满20年可以休假15天(不含国家法定假日、双休日),本人申请休假,休假期为7月22日----8月7日,特请领导审批。
领导(签字):
申请人(签字):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二日
第15篇:休假申请书
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符合国家“单独二胎”政策,现已怀孕,属计划内合法生育。由于我已年满37岁,属于高龄产妇,医生建议,每个月都要到医院做各项检查。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特请求休假7个月 (从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恳请公司领导根据相关孕、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申请人:
2014年9月3日
第16篇:休假申请书
休假申请书
休假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领导:
根据协会关于带薪休年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2016年6月16日——6月21日休年假共计6天。并服从中心关于节前值班的工作安排。休假期间,会安排好个人的所有工作。请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尊敬的领导:
根据国家和单位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201x年x月x日休假xx天。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安排好了,请给于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公司领导:
你们好!本人申请休假,理由如下:无法想到本航次如此漫长,让母亲孤独地度过了2016年春节,真的很遗憾,无奈、内疚、自责涌上心头。
母亲患胃癌于2016年10月11日动手术,手术时已经是胃癌晚期,不得不将胃全部切除,医生表示手术并不十分理想,一旦复发就无法医治了。(由于母亲开始不想动手术,一直隐瞒着病情,后来无法坚持了,到医院一检查,胃癌晚期了。)我非常希望陪伴母亲过这个特别的春节,原先估计春节前后我轮到达新加坡,现在一切都晚了。
我一直在思考:金钱和医学技术是不能完全医治人的疾病,一个人必须要有强烈的求生欲望,活在希望之中,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康复。我不能因为挣钱而忘却给母亲希望,我一直都在给母亲希望,让她活在希望之中。
只要我在船上,母亲总有一份担心与不安,还有一份牵挂,上船之前我就
向母亲表示:我会回来陪你过春节的,让母亲有期待有希望。虽然我不是医生,但我深深地知道:惟有好的心情才能战胜疾病,或许陪母亲过春节,我什么也没有做,甚至让母亲更加忙碌,但母亲看到儿子在身边,这是她老人家最大的幸福,每一个希望的实现,母亲的生命就能延续,老人恐怕并不希望金钱和物质,更多的是希望儿女陪伴每一天。
春节!是团圆时节,也是希望时节。由于种种原因,哥嫂不能陪伴母亲过春节,这让母亲或多或少有一个心结,我无法解开这个结,但我会尽可能让这个结对母亲的影响减到最小。父亲2016年去世,孤独使人忧,孤独使病烦,我不想让母亲在团圆与希望的时节,孤独地度过,当金钱和名誉都不再重要时,人最渴望是亲情,我希望母亲真心地感受到:她有一个懂得她心灵的儿子,能给她希望的儿子,而不是仅仅用金钱来表达一份孝心。我不应该仅仅增加母亲生命的长度,更需要考虑母亲生命的高度
与厚度,有质量有尊严的活着,金钱或许能增加生命长度,但我希望母亲生活得更有意义更有价值,而不是让母亲仅仅多活几年,这不是靠金钱能做到的,要用心用爱去做。
我不想让自己有遗憾,我更不想让母亲在人生的最后几年因为我而留下遗憾,母亲的一生中有许多遗憾,那时我没有能力,现在,我应该给母亲更多的希望,因为希望能够创造生命奇迹。我是一个善于创造希望,给予别人希望的人。我也相信活在希望之中的母亲能够创造生命奇迹。
然而现在春节悄悄地过去了,母亲的思念、牵挂增加了,母亲也会问我们离索马里有多远?平安就好!我只能对母亲说:清明我一定回来,为父亲做清明,更重要的我应该抽时间陪陪母亲。
希望公司能理解我这份心情,恳请公司安排本人在新加坡加油休假。由于我轮在沙特达曼港卸货时间较长,再开航后清明已过。
申请人:
申请日期:
xxx:
本人工龄x年,根据xxx规定可以享受每年x天的公休假,现本人需申请休假(时间x年x月x日-x月x日),请领导予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xxx
申请时间:xxxxx
带薪年休假申请说明:
1、申请写好后,先交自己的部门领导批,批了后由部门领导再交公司领导批,最后交考勤部门备查。
2、带薪年休假是国家的规定,你的单位也有相应的安排,你只要工作走得开,时间安排好,就可以休假。
3、写申请很简单,关键是你的单位有没有明确带薪休假的问题,如果还没有说此事,你写了也没用,只会自寻烦恼。
国家规定年假一般是多少天?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17篇:休假申请书
休假申请书
:
本人工龄 人需申请公休假
申请人:
科室意见:
年,根据国家休假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每年 天的公休假,天,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领导批准! 单位领导意见: 今年已休公休假 年 月 日
天,现本
第18篇:休假申请书
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大队领导:
我于2007年7月到xx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参加工作已有三年半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符合带薪公休条件。而我这次请公休假的事由是家里的老人病重想回家照顾老人几天。因此,特向大队领导申请公休假五天。望批准! 时间从(2010年12月20日-12月24日)
申请人: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19篇:休假申请书
篇1:请假书
***主任:
您好。
因自20**年1月10日我接受了车间紧急下达的一月份突击出货任务,一个月来不分昼夜,连续奋战一线,我咬牙坚持,圆满完成了任务。
但近几天总是感觉身体不适,特向您请假三天到***医院查检(或治疗),恳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公司***车间
李**
*年*月*日
篇2:年休假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科长:
根据国家和公司关于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年**月**日休假**天。
休假期间,我的工作已经安排好了,由**同事代理,请给于批准为感!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篇3:年休假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领导:
根据协会关于带薪休年假的有关规定,我拟于201*年2月16日-----2月21日休年假共计6天。并服从中心关于节前值班的工作安排。休假期间,会安排好个人的所有工作。
请给予批准。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年1月11日
第20篇:公休假申请书
公休假申请书
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于****年**月**日参加工作,至今已有**年工龄,根据公休假规定每年可享有**天公休假日;为此,本人特此向局领导提出公休申请,要求请**天的公休假,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望局领导给予批准为谢!
特此申请
申请人:
20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