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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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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

发布时间:2005-08-17来源: 点击次数: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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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

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发[1981]36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

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

以享受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

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

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

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本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

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自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二月九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制定《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总险字[1981]12号

各省、直辖市劳动局(厅),铁道部、交通部:

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

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 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

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

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

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

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的编

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对无帮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

定实施细则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予以废止。

铁道部、交通部也可以根据《探亲规定》,参照上述意见制定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在本系统内统一执行,

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国家劳动总局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部队探亲休假保证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

职工探亲休假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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